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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低碳經濟越來越深入人心,低碳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被國際社會高度重視,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發展碳金融已是必然趨勢。作為最基本的社會規范之一,對于市場的有序運轉,法律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碳金融市場的井然有序離不開碳金融相關法律的規制。然而我國碳金融法律處于空白狀態,逐步構建與完善碳金融法律體系成為我國現階段一項重要任務。碳金融法律體系是站在環境與經濟發展問題的高度構建的一項新的法律體系,其可行性和價值應與現實相結合,需要論證其需求的客觀性。Faure & Peeters(2009)、Peeters & Nóbrega(2014)等采用法學學科和經濟學學科相結合的綜合研究方法,通過比較分析歐盟和美國關于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的體系異同,從經濟和法律的視角綜合提出了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立法及政策的選擇。陸靜(2010)、涂永前(2012)、郭曉瑞(2012)、尚全躍(2014)等分析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存在的問題,介紹歐美國家碳排放交易立法概況和實踐,分析他們相對較為成熟的體制及經驗,提出了完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議。
二、中國構建碳金融法律體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中國構建碳金融法律體系的必要性
目前,在國際社會發展碳金融已經達成共識,世界各國已在積極開展碳金融活動,并通過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有序發展。作為CO2等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發展的進程中,我國也應借鑒國際經驗,加強碳金融法律體系建設,促進我國碳金融健康良性發展。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碳金融法律體系是發展碳經濟、碳金融的基石與準則,在以下方面對我國有積極的作用。
1.有利于我國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我國是高碳型的發展中國家,減排項目和減排數量均處于全球第一,因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空間較大。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處于起步狀態,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支持與促進,缺乏良好的制度環境支撐其良好運行。
2.有利于維護能源安全,應對氣候變化。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能源消耗量大且使用單一。建立碳金融法律體系,約束與規范參與主體的行為,有利于維護我國能源安全,應對氣候惡化。
3.有利于增強我國在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主動權與話語權。雖然目前碳排放交易主動權掌握在歐美發達國家手里,但全球范圍內統一的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碳權價格、需求關系都還未通過市場機制真正反映出來。我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仍有機會參與碳排放權規則制定,讓交易規則更加符合我國利益需要。
(二)中國構建碳金融法律體系的可行性
作為國際碳減排的積極倡導國和參與國,我國完全有條件也有能力構建本國的碳金融法律體系。
1.構建我國碳金融法律體系可以現有政策法規為支撐。目前我國能源相關行政法規有30部左右,與能源相關的部門規章有200部左右,于這些政策法規中,金融法和環境法體系都為建立碳金融法律體系奠定了良好的政策背景和法規基礎,指引著我國碳金融法律體系的構建,涵蓋于這些法律法規政策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以及基本法律制度對于碳金融法律體系、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路的確立與整體性把握基礎性意義重大,因此不可否認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于碳金融法具有基礎地位。
2.科技發展奠定了技術基礎。碳金融涉及到碳排放權權利移轉、信息溝通與共享、綠色信貸標準等,這些決定了建構碳金融制度需要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支持,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科技發展,為此奠定了技術基礎。
3.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借鑒。在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為防止氣候惡化,各國都通過金融杠桿應對氣候變化,相對我國而言碳金融發展較為成熟和完善,其理論、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為建設我國碳金融法律體系提供了借鑒作用。例如:美國的《低碳經濟法案》、《歐洲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等,西方國家碳金融法律體系蓬勃發展,為我國碳金融法律體系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4.擁有良好的國際法律環境。多年來,人類一直在尋找公正且合理地遏制環境惡化、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方法,形成三大成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這些為我國碳金融法律體系構建提供了良好的國際法律環境。
三、中國碳金融法律體系構建的基本原則
碳金融法律體系建構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制定、實施整個碳金融制度中所應遵循的基本原理和準則?!傲⒎ㄊ菆谭?、守法之本,立法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執法、守法效果的好壞。”若要完善我國碳金融相關立法工作首先要有強大的立法原則作為指導。綜合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能源立法和碳金融的相關立法情況,在完善碳金融相關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除了需遵循民法、經濟法及環境法有關基本原則外,有必要將以下立法原則作為立法的出發點。
(一)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認為人類各代都處在同一生存空間,他們對這一空間中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擁有同等享用權,他們應該擁有同等的生存權。在碳排放權交易活動中,對碳排放權的分配應當公平,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請條件,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申請權利;同時,任何參與主體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時,都享有平等的機會和地位,其合法的權益都能公平的保護,任何損害行為均應受到相應的懲罰。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
《我們共同的未來》中對“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沙掷m發展原則包括兩方面內涵,首先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必須以保證自身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具體而言就是金融資產安全;其次從社會利益看碳金融活動是為氣候環境服務的,核心價值為保證經濟可持續發展。碳金融的大力開展,目的是推進低碳經濟,促進溫室氣體減排;金融機構涉足碳金融市場本質是最大限度追逐利潤,但是如果碳金融的發展只注重碳資產的買賣、資產價格的炒作和控制,那碳金融市場必然將會像樓市、股市一樣炒出泡沫,最終背離碳金融的初衷。避免這種惡性狀況的發生,需要依靠政府出臺相關政策與法規,引導公眾實現碳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一方面,通過政策調控指導和法律監督確保碳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以推動低碳經濟,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另一方面,加強控制風險能力建設,防范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市場導致的多重風險,實現金融機構對碳金融市場推廣的持續性支持。
(三)風險可控原則
碳金融的安全性強調參與主體追求長期穩定的效益和免遭風險損失,效率性則強調金融市場資金或資產最終實現效益過程中(也就是實現碳金融市場流動性的過程)高周轉速度和高運轉頻率。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是判斷金融業務是否良性運轉的三項指標,三者在經營實踐過程中形成一個矛盾共同體,相互發生沖突又協調統一,尋求有效的平衡機制:流動性是國際市場上有效利用碳金融資產資源的現實要求、是實現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碳金融活動的效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需涉足其中,這為實現碳金融的流動性奠定了基礎,為避免金融機構的逐利性帶來系統性金融風險,風險可控應為一原則。碳金融法律體系的設計應以激發碳金融市場資源的流動性并將規范碳金融資源流動性作為主要目標,同時為確保金融活動安全應當注重建設風險防控機制,反向刺激資源流動從而實現金融市場資源融通價值,使得碳金融參與主體在碳金融市場中得到效益的同時推動碳金融市場發展,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據此,整體制度設計應當確定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從社會可持續整體利益出發,對碳金融市場適度干預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減少全球性金融波動帶來的影響。
(四)效率與效益兼顧原則
在經濟學領域中“效率”與“效益”有著廣泛的應用,而現在效率與效益的概念也被引入法學領域中。其中,經濟分析法學派尤為關注效率與效益在法學領域的意義,甚至將效率與效益作為評價法律的核心價值之一。運用經濟學的視角研究法學問題,在法學中滲透效率與效益的概念,不但利于跨學科的交流與互動,研究成果也因此更具現實意義。金融立法更強調整體效益與社會效益,安全與效率一直是金融法立法必須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此項原則用可持續發展的眼光來看,存在明顯不足,因為沒能將環境效益納入其中。在碳金融立法中既要遵循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則,強調社會環益,又要兼顧環境效益,就是必須注意“效率”與“效益”的平衡,在碳金融法律體系構建過程中要重視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碳金融的效率,金融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亦需兼顧協調。
四、中國碳金融法律體系立法模式的選擇
目前,有關碳金融的規范主要是規章和政策性文件,雖然這些對發展低碳金融有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不成體系,對碳金融激勵和具體的監管缺乏可供實施的具體制度設計,對低碳金融業的發展缺乏具體的鼓勵措施,不能適應低碳經濟的發展新趨勢。因此,為了使碳金融真正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手段,使之積極引導金融市場的行為,建立碳金融法律體系已經大勢所趨。碳金融法律體系的構建,有三種模式可以選擇:
(一)單獨立法模式
即出臺一部專門規定碳金融的法律,如《碳金融法》,詳細規定有關碳金融的主體、客體、程序、實施及責任等全面的法律規則;也可以國務院為制定主體,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來確定碳金融法律體系。碳金融法律體系以這種單獨立法模式確立,有利于對碳金融所涉及各個方面進行具體的規定,使碳金融法律體系的地位大大提高,但是這種立法模式的執行存在一定的難度。
(二)整合和修改現有法律的立法模式
即對我國目前現有的環保、金融等法律根據需要進行整合和修改,對不符合社會需要的規定進行修訂,碳金融有關的內容增訂其中,如在《商業銀行法》中增加碳金融的內容,確立碳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碳金融法律體系。
(三)適用國際條約的模式
即各國政府通過加入或簽訂有關碳金融方面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等國際條約,直接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發展,維護全人類共同的生態環境。
上述三種立法模式中,第二種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我國國情,碳金融法律體系的構建選擇此模式,更容易被社會和公眾接受。原因有如下三點:
一是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與環境法律還不完善,碳基金和碳保險等碳金融衍生品還處于初步開發階段,以單獨立法模式構建碳金融體系條件尚不成熟。同時,如果直接適用國際條約,增強我國在國際貨幣定價體系中的主動地位的愿想將難更實現,不利于提高碳排放交易體系中的話語權。以我國現有的法律為基礎,選擇整合與修改現有的環保、金融等法律,修訂不符合社會需要的規定,在其中增加與碳金融有關的內容,如在《商業銀行法》中增加碳金融的內容,這種立法模式成本較低,也使得碳金融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碳金融法律制度得以更好的貫徹和實施。
二是碳金融體系的構建是項龐大的工程,細化深入到不同的法律部門并形成交叉,盡管碳金融是新生事物,但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基本都能找到相應的適用基礎,則其應當受到一般性規定的調整,對于碳金融衍生品等新生概念只需通過修改現行立法即可解決。
三是碳金融在全球范圍發展勢頭迅猛,我國作為碳排量最多,且尚未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勢必要積極參與到碳金融市場中,如果采用單獨立法模式,等待專項立法成熟,需要一定的周期,彼時我國將錯失金融創新的契機,最終導致會我國喪失在以后碳金融定價中的話語權。
國際經驗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律體系,相關體例可以分為三類。
以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為主體的立法體系。這種立法體系是在一國或地區的立法中制定有專門的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規則,同時輔之以相應的普通破產法規范。俄羅斯就是這種立法體系的典型。1999年2月25日俄羅斯頒布的《信貸機構破產法》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一般規則,同時又修訂了《俄羅斯聯邦企業破產法》,專節規定了金融組織的破產問題。
以普通破產法律規范為主的立法體系。該種立法體系并不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問題進行專門立法,而是一體適用普通的企業破產法。以英國為例,其金融機構破產與普通商事公司采用相同的破產制度,在具體的破產操作規程上,金融機構破產的標準、破產的申請人和破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等,均可適用1986年英國破產法。當然,這并不妨礙英國在破產法中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破產規則進行特殊規定。
以金融法為基礎的金融機構破產立法體系。指在一國的立法體系中除了綜合性的破產基本法外,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于銀行法、存款保險法等金融法律之中。該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國,其金融機構破產法律規范散布在《聯邦存款保險法》、聯邦和各州銀行法之中。特別是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法》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美國對于銀行破產的破產界限、破產啟動程序、破產管理人等程序和實體制度進行了較全面的規定。
以上立法體例各有利弊。單獨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法律的立法體例,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特殊性以及金融機構破產規則的差異性,專門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將使相關的法律規則更加完備化和體系化,方便于理解和適用。而采用普通破產立法的體例,更多是看到了金融機構作為企業的一般屬性,以及它們與普通企業在某些破產規則上的一致性,因此將金融機構破產規則納入到一國的普通破產法中,減少了專門立法所增加的立法成本,更加經濟和便利。以銀行法、存款保險法等為基礎進行規定的第三種做法,更多是考慮到本國金融行業的特殊情況,而其他國家未必具備同樣的立法背景和環境??梢哉f,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應取決于一國的客觀條件和實際需要。
我國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律體系,主要由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中的法律規范組成。
我國關于破產程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已經建立。2006年修訂實施的企業破產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詳細規定了破產程序中的實體規則和程序制度。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除了破產法作為規范金融機構破產事件的基本法律之外,我國還有一些專門性的金融法也有部分法律規范對此有所涉及。例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主要金融機構的終止與清算均有簡單規定。
除了前述法律之外,我國還有個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涉及了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問題。例如:2001年頒布實施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在現有破產法律制度之外確立了一套針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程序?!蹲C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是我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領域內的一部基本法規,其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等多種措施。另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典當管理辦法》等重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有少量制度規范涉及到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
我國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現行立法還是有著積極的一面。雖然具體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破產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各類法律文件之中,但綜觀上述零散的規定,可以看到一個規范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法律規則體系已經初現端倪。但同時,也不能否認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的缺憾。一方面,在法律體系的外部宏觀層面上,除了破產法有關于企業破產的法律規范可原則上適用于金融機構破產之外,其他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散見于各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幾乎在每一個金融行業或金融組織法中,都有若干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簡單規則,導致了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呈現出支離破碎的局面。另一方面,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內部也未能建構起和諧的有機體系,特別是對金融機構的破產程序,如與金融危機救助機制的關系問題、行政前置程序問題、破產重整程序的具體適用問題等等,都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這使得實踐中處置金融機構的破產事件時沒有明確的程序規范可依,使用的處置手段也多種多樣。不僅破壞了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對問題金融機構科學合理地退出市場也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礙。
政策建議
結合前文對世界各國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的分類,以及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大體上可以算作第二種類型。這種做法在當下的中國也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紤]到立法的目的是為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處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出臺的制度規范應該盡量統一、完備。但金融業的確又是一個融合很多產業內容的綜合性行業,金融機構數量眾多且種類不同,分別面向多個產業部門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務,而各個產業部門職能的不同將導致各類金融機構破產規則各有其特殊性。不同門類、不同行業的金融機構發展規律不同,也確實應考慮具體金融機構破產規則的特殊性及其在立法體系上的體現。因此,普通破產法律規則中的一般原則和制度仍然要對各類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處理發揮出根本的指導意義和現實價值。同時,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又決定了立法者必須在某些破產程序和實體制度上進行相應的修正和改進,以更好地處理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適用破產規則的差異性問題。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已經確立了各類企業破產程序和實體制度的一般規則,金融機構自應一體適用,概莫能外。目前,對金融行業來說,最重要的工作是在不斷學習和理解之余,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設,出臺更為細致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制定處理各類金融機構破產的具體細則。從這一點上看,要使我國金融機構的破產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針對性,就必須制定一部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解決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各類共性問題,保障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暢通。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衍生產品;虛擬經濟;法律問題
從2007年初開始,由美國抵押貸款風險逐漸演變出的一場次貸危機,不僅瞬間席卷美國、歐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場。而且不同程度地擴大和影響到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普遍的觀點認為,“次貸危機已成為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面對突如其來的金融災難,從各國政府首腦到金融監管部門、從金融機構到學術界,都在匆忙而審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應對、渡過難關。就法律界來講,同樣面臨著反思與應對的迫切任務,應當采取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準確把握成因,進而做出科學判斷和合理建議。
一、金融危機爆發的內園分析——以美國為案例
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主要是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就受影響程度而言,作為全球最大經濟實體的美國,顯然首當其沖??陀^地講,金融危機在眾多國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國或區域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程度的影響,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機的成因及根源,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國。就金融危機在美國的成因來講,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鉤,缺乏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有效法律監管
美國經濟最大的特點是虛擬經濟,即高度依賴虛擬資本的循環來創造利潤。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最早對虛擬資本(FictitiousCapital)作出系統論述。虛擬資本以金融系統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債券和不動產抵押等,它通過滲入物質資料的生產及相關的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活動,推動實體經濟運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因此虛擬經濟本身并不創造價值,其存在必須依附于實體生產性經濟。脫離了實體經濟,虛擬經濟就會變成無根之草,最終催生泡沫經濟。當前的美國金融危機是經濟過度虛擬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這其中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與房地產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也開始不斷泛濫,金融衍生產品的極度膨脹導致美國金融服務業產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脫離了實體經濟的支撐,又沒有相應的管制措l施,虛擬經濟就會逐漸演變成投機經濟,這也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美國房地產泡沫的最終破滅。
(二)按揭法律結構上存在缺陷
美國在住房按揭貸款的設置上雖有擔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結構上卻存在重大缺陷,使得這種擔保不具有實際意義,從而也就使得金融風險從源頭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國次貸危機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擔保變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風險也就變得更容易發生。有數據顯示,2006年美國發放的次貸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間,美國家庭貸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長,遠遠超過了整體經濟的增速。金融機構的貸款年增速為10%。如今,由于房價暴跌,很多貸款人無力還款。而購房人對于所購房產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銀行的貸款購買房產,然后再以該房產做還款的擔保,從這樣的擔保結構中可以看出,擔保人的擔保物雖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就實質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換價值意義上的“所有權”。實際上,英美財產法中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概念,有的只是對于財產進行利用的相關概念,這通常被理解為靈活并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而按揭這樣一種交易一擔保模式在高房價時代確實為普通人購房提供了一種可能。適應了經濟迅速發展下的社會需求。但是,法律作為對社會經濟進行最本質、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權歸屬這樣重大的問題上是不能含糊其詞的,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陸法系國家,對于“無權處分”之類問題的研究汗牛充棟,并一直爭論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沒有所有權而處分財產是法律上一個極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機制。像現在遇到次貸危機的時候就能發現,正視所有權本質的問題其實就能發現它的價值。
(三)金融債務信用基礎的法律保障機制存在缺陷
善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目前,中國金融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少弊端,無法保證金融活動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首先是配套法規不完善,大法不少,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卻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規普遍缺乏科學定量,實際執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強。如上所述,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尚有不足,其完善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盡快完善主體法律,加快制定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步伐。同時,制定與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并對原頒布的有關法律制度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的條款進行廢除或修訂。
綜上所述,面對風云變幻的國際金融形勢,面對金融危機教訓,面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金融體制的要求,可以看出,如何防范金融風險、預防金融危機,完善金融監管體制,保持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任重而道遠。我們一方面要堅定信心——“面對危機,關鍵是要鼓起勇氣和信心,這比黃金更重要?!币环矫?,要堅決貫徹法制化金融建設方針,厘清相關法律問題,邊借鑒邊反思,用理性的思維和務實的精神,力爭將一切金融活動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從而使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的導火索應該是金融債務信用基礎遭到了摧毀性的破壞,客觀地評價,美國作為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有著極其牢固、自身修復性很強的金融債務信用體系,同時,還有嚴密的法律機制對其進行全方位保護。但是,在此次危機中,我們可以清晰地觀察到,其金融債務信用基礎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仍然沒有抵擋住自由金融市場負面作用的巨大沖擊。其整個邏輯過程其實非常簡單,就公司金融債務而言,公司企業從商業銀行大量借款,再將借來的錢從事證券業或房地產業的投資。這時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高漲。但是,當過熱的股市或房地產市場高漲到一定程度,必然發生崩潰,此時公司的資金都壓在股票或房地產上,無法套現償還銀行的貸款。這就會導致銀行的信用基礎出現問題,銀行的資金不具有流動性,就會引發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的危機。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從事股票業或房地產業這些高風險的投資,而是從事出口貿易或制造業投資時,也可以從銀行大量貸款。但是,因為市場情況的突然變化,由于對市場估計的錯誤等各種原因,產品壓庫滯銷,也可能導致公司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這也會影響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能力。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信用出現問題時,公眾存款人便對銀行進行大規模的擠兌。擠兌必然導致銀行倒閉。一家銀行倒閉還會引起數家銀行接連發生擠兌,金融危機就爆發了。
二、爆發金融危機的外因分析——國際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機自美國肇始,而后以極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國家,其原因,除了已經分析過的國內因素外,對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視。就法律角度講,外在因素,其實質就是國際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國際金融法對各國以及經濟實體的制約性不強。這是各種國際金融關系沖突與協調的結果,具體表現在:第一,在維護國際金融秩序與安全方面功效最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條約數量稀少、內容抽象,不能為金融危機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國際貨幣基金協定》雖然規定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促進國際貨幣穩定的宗旨和監督國際金融運行的職能,但對于IMF如何促進國際貨幣穩定、如何實施金融監管、是否有處理金融危機的權能等,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致使金融危機治理實踐中產生有關IMF越權、救助時機延誤、救助資金不足、救助措施失當等種種紛爭和問題。第二,與金融危機治理密切相關的金融監管雙邊文件的強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諒解備忘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僅僅是各國金融當局之間簽署的一種意向性聲明,因而在實施時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種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協助條約,其雖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關于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專門性文件,且它們大多在發達國家之間簽訂,處于金融危機震中地帶的發展中國家反而較少簽訂,因此在金融危機防范與控制方面的作用也大打折扣。第三,非政府組織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缺少法定拘束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業監管者組織和國際保險業監管者為代表的非政府組織所的一系列國際金融監管規則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它們主要是國際非政府組織向各國監管當局推薦采用的一些金融監管原則、標準、建議和做法,同時,這些規則更適合于發達國家及其活躍銀行的監管,在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水平各不相同的國家事實上很難得到確定的和同步的實施。
另一方面,現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內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或問題:第一,缺乏維系國際監管合作機制的懲戒制度。第二,缺乏明確而權威的國際金融監管者。第三,缺乏有效的國際金融政策與制度的協調機制。第四,缺乏對資本跨國流動的有效監管。第五,缺乏針對金融危機的一整套彼此聯系的法律應對機制。
三、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律手段
(一)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法律監管
此次金融危機使我們必須認識到金融衍生工具的兩面性,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電子化、自由化、國際化趨勢不斷加深的形式下,風險也在逐步增強。據有關人士統計,在過去10年內,因衍生交易產生的虧損有一半涉及到法律風險。對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監管,使得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嚴重脫軌,這是西方輿論公認的催生美國次貸危機的重要原因。我國目前對金融衍生交易仍缺乏較為明確的法律規范。有關交易的主體資格和授權、交易的、交易的避險性規定及其認定、交易的凈額結算在破產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法律風險,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具體的建議主要是:首先,要進一步建立起有效的監管體制。我國應當立足本國國情,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級監管模式。這種三級監管結構可以實現對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管。其次,應當制定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對市場準人條件、信息披露、交易主體作出明確規定,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眾公布與衍生交易有關信息。在監管立法中,可以參考國際組織指導性文件,將其納入國內法律體系中,使風險監管與國際社會接軌。最后,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的深度合作。
(二)進一步加強國際間金融法律領域的協作,切實提高有關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對現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進行整合、查漏補缺。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巴塞爾委員會等重要國際金融機構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資源并促進資源的優勢互補,通過加強其相互間金融信息及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金融監管標準的法制化和統一化,建立包括跨國資本流動監督機制在內的有相當約束力的國際金融安全機制。其次,圍繞當代金融危機的主要特征進行有關制度設計。例如:針對當前金融危機的復合性,加強國際金融法制的協調性建設,包括國際貨幣法制、國際銀行監管法制、國際證券監管法制等國際金融法制的內部協調及其與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刑法等的外部協調,使世界貿易組織、貨幣基金組織、歐盟等各類國際經濟組織的政策制度實施或其國際行動產生正向疊加效應,而非反向抵消效應。針對當前金融危機的突發性,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組織可以考慮相互借鑒與交流經驗,建立反應靈敏的危機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改革和完善IMF貸款條件,建設危機救援的綠色通道。針對當前金融危機的系統性,應開發和利用國際金融法制的救濟功能,賦予IMF金融危機救助職能,強化其制裁能力,依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建立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和危機救助中的責任制度,嚴格并完善危機處理的國際紀律和程序,研究和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國家債務重組制度等危機處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和升級。
(三)進一步完善金融危機情況下的公共資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說我們應當將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機的爆發、蔓延的話,與此同時,對于危機爆發后的補救措施的探討也顯得極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國在內的不少國家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力圖控制和盡快擺脫危機困擾。而其中較為直接的補救方式就是公共資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臨時抱佛腳時,大家才發現,自己的制度設計存在如此之多的問題致使具體實施時困難重重。綜合考量后,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公共資金法律援助制度進行改進:首先,從指導思想上,主管當局應當明確,所謂的公共資金援助不是萬能的,其授予條件必須建立在客觀標準之上,政治因素絕不能作為救助破產金融機構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機構應盡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綜合運用多種救助手段,充分調動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的積極性;主管當局要敢于讓金融機構破產,讓失敗者自負責任,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貸款救助。
至于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須明確國家提供公共資金援助的條件,具體包括:該金融機構的償債能力受到威脅,如果不提供資金援助就難以支付到期債務;救助資金主要用于減輕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等。第二,公共資金救助形式可多樣化,除了央行緊急貸款外,還應建立與地方財政、其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多頭救助機制,尤其應積極提倡并引導私人主體參與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機構股東、其他私人投資者注入新的資本等形式。第三,積極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設立金融穩定專項基金,使公共資金救助成本分擔社會化等。
(四)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律制度的構建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促進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律制度的構建時,應該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要重點明確確立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權的行使是一國的反映,在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過程中,應針對金融活動國際化的趨勢,明確金融監管的原則,以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健和審慎經營,化解風險隱患,杜絕不良經營行為。要把對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作為監管工作重點,以維護本國和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
第三,貫徹WTO下的互惠原則及國民待遇原則,增強法律的透明度,增強法律在適用上的權威性,同時也要善于運用WTO規則中的保障措施、國際貿易收支平衡等條款及原則,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第四,加強對外國金融機構的謹慎監管。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方面,既要切實履行人世的承諾,也要以金融機構的母國對該金融機構有無足夠的監控手段、能否獲取其經營信息、能否對該金融機構實施檢查、審計等作為市場準入的條件。以雙邊、多邊條約等方式建立金融機構母國、東道國協調監管機制,在制度設立上既要包括對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金融活動中的監管,也要涵蓋我國金融機構在外國從事金融活動的監管。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金融監管 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互聯網技術的逐步發展,互聯網已經深深的影響了我們的生活狀態以及企業的生產方式,國務院“互聯網+”方案的出臺進一步推動了互聯網融入人們的生活,加快了生產企業通過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產業升級的步伐。而作為推動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資源――資金,在與互聯網相互融合的過程中創造了新型的金融模式?;ヂ摼W金融在互聯網的浪潮中應運而生,成為了一種新型的金融服務方式,在實現資金融通的職能時,創新了資金融通的渠道,改變了過去傳統的運作方式,在基于互聯網支付的基礎上,通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進行客戶信用管理及風險分析,從而搭建金融服務平臺,實現互聯網便捷的金融服務。在新型金融服務方式面前,舊有的金融監管出現不適用的狀況,需要依據互聯網金融的特點確定實施新型的監管方式,保證既能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又不會妨礙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缺少適用的法律條款和有力監督機構
作為新型的金融服務形式,原有的金融法律體系并不完全適用于互聯網金融所出現的各種糾紛,尤其是網絡安全維護及用戶個人隱私的保護等,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體系并不能完全適用。同時,對于金融來說至關重要的征信構建,也需要新的法律來進行規范。所以,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并沒有完整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容易出現各種權益糾紛和信息泄露等情況,嚴重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面,目前的金融監督機構也無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的監督。依據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方式,金融監管機構是通過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機構進行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式是將保險、股票、債券等業務混合進行混業經營。所以導致金融機構無法正確對互聯網金融劃分監管范圍,從而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監督。由于互聯網金融的經營業務范圍廣泛,使得各個監管機構出現監管混合,這容易導致各個機構監管交叉,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所以急需建立一個專業有效的監督機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的監督,從而降低互聯網金融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障消費者的有效權益。而有效的監督,更能從根本上促進互聯網金融的長遠健康發展。
2.客戶權益難以保障,違法事件多發
互聯網金融面向的客戶群體龐大,范圍廣泛,涉及到各行各業及多個地區。這就對互聯網金融對客戶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互聯網進行金融交易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安全問題,尤其是客戶信息的泄露?;ヂ摼W金融的發展依靠的是互聯網技術的應用,但企業技術水平的限制容易使交易過程中出現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盜取客戶的有效信息,進而從事不法行為,嚴重危害了客戶的人身安全。而且互聯網技術不完善容易使互聯網金融交易平臺受到不法分子攻擊,造成客戶資金流失,給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及客戶造成重大損失。
同時,互聯網金融缺乏有效的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容易受利益誘惑,從事違法犯罪的事件。尤其是近些年互聯網金融領域多發的非法集資的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僅使得普通民眾的多年積蓄蕩然無存,還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穩定,給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造成了嚴重破壞?;ヂ摼W金融由于資金來源復雜多樣,群眾廣泛,且交易的產品多樣,容易成為非法洗錢的重災區。這就容易造成機構監管面臨困難,難以保障社會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
3.容易加劇金融市場的動蕩
目前,互聯網金融缺乏統一、合格、規范的征信系統,不能正常使用人民銀行的信用體系。這就造成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不能有效對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大大提高了互聯網金融經營主體出現不良資產的概率,嚴重危害了互聯網金融的穩定。同時,互聯網金融是依托互聯網建立的金融交易平臺,資金來源復雜,客戶主體多樣,一旦出現金融風險,會迅速波及到其他的金融交易市場,從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甚至會影響正常的經濟運轉,給經濟發展帶來負面的效應。例如“泛亞”事件及“E租寶”事件,都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缺乏有效的監管,導致惡性金融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ヂ摼W金融平臺在吸納社會資金之后,需要通過各種投資渠道進行資金管理從而獲得利潤。由于投資存在著風險性,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規模較小,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較差,所以一旦出現金融風險,將會使得風險牽涉的范圍廣泛,引發大范圍的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
通過充分研究現下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并借鑒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有效經驗,積極制定詳細可行的法律法規。既要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法律,也要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專業法律。法律條款需要詳細規定監管機構及監管方式,并輔以相應的處罰條款,提升互聯網金融的違法成本,從而有效降低互聯網金融的違法機率。在法律條文中需要明確規定互聯網金融的合法經營范圍,讓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充分認識到法律的紅線范圍,避免由于范圍不清而對有關機構的監管造成不良影響。同時,立法需要充分保障客戶的個人有效權益,不僅包括資金安全問題,還包括個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問題。
2.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明確監管范圍
對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分業經營的狀況,需要深入研究互聯網金融的屬性,合理劃分監管機構,避免重復監管或交叉監管。人民銀行作為最高的金融監督機構,需要設立相應的部門,對互聯網金融的支付系統、清算系統等進行嚴格的監督,防止互聯網金融在這些方面出現重大風險,從而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建立的金融交易平臺,有關機構在進行監督時,需要與其他機構合作,從金融、技術、稅收等多個方面把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在有關機構對互聯網金融主體進行監督時,需要建立相應的大數據庫,對互聯網金融的各種交易信息進行數據分析,從而能夠實時掌握互聯網金融的運行狀態,快速發現可能存在的風險端口,并及時有效的實施措施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確?;ヂ摼W金融經營主體的安全運作,切實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
3.明確機構監管的目的
相關監管機構在進行監督時,需要充分認識到自己實施金融監督的目的,從而才能靈活的采用法律法規對監督主體實施監督。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金融市場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在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進行監督的過程中,也需要充分認識到這些監督目標同樣適用互聯網金融市場。尤其是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有關機構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措施。消費者在與互聯網金融平臺交易的過程中,由于資金有限等方面的影響,導致消費者與互聯網金融平臺并不能形成事實上的平等。這就需要有關的監管機構介入,從而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在進行金融交易的過程中不會由于不平等的地位而遭受損失。
4.嚴格防范互聯網金融經營主體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于目前互聯網金融衍生出的各種經營方式,應該嚴格區分這些經營業務的性質,從而讓這些平臺明確自身經營的范圍,避免這些平臺出現違法吸納社會資金的情況出現。這就要求完備的法律體系能夠系統的區分各種金融服務平臺的性質,從而進行有效區分,保證監管的有效性,避免出現錯誤監管。由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式特殊,容易成為非法資金洗白的重要場所,因此需要進行嚴格監管,實施監督各項交易,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反制洗錢行為。由于互聯網金融是新興出現的金融服務平臺,所以需要監督機構不斷學習相關的互聯網金融知識,充分了解互聯網金融的運作方式,才能有效的監管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阻止其施行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同時,相應的監管機構需要嚴格防范容易出現的金融風險,對其進行有效的規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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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域金融 法律服務體系 構建理論 實踐探討
一、構建縣域金融法律服務體系的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縣域金融法律服務是伴隨著金融業務在縣域不斷發展而產生的,是對金融業務的補充和促進。特別是當前金融業務的種類不斷創新、業務對象不斷拓展,而法律法規的穩定性相對較強,行業規范又相對滯后的情況下,法律服務正好起到這樣一個粘合劑的作用,可以填補上述體系間的空隙,實現法律和金融的雙向促進。因此,作為處理和消弭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縣域金融法律服務必不可少,構建體系化的金融法律服務更是勢在必行。
(二)可行性分析
1.政策條件。近年來,國家及地方政府均出臺了依法行政的相關政策規定,一行三會也結合金融業務出臺了規范金融服務的一些規定,特別是對農村金融服務問題先后以銀發[2008]295號、銀發[2010]198號文件提出了具體要求,加之各行都有內部的監督檢查制度或規章作支撐。
2.人員條件。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各金融機構都有領導分管法律事務工作,都設有法律專兼職人員或外聘有法律人員,有的還單設法律事務部門,對基層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進行具體指導,而且各金融機構都采取積極措施加強了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培訓。
3.實踐條件。近年來,各行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不同程度地參與了本行的法律合同審查、債權糾紛訴訟、法制宣傳及其他類型的法律活動,不但在實踐中提高了法律知識的應用操作能力,而且在法律實踐活動中密切了與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公檢法和各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
(三)效用分析
1.有利于整合縣域金融法律資源??h域金融法律資源主要是基層銀行業、保險業、典當業及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構建縣域金融法律服務體系,不但可以在執法檢查、法制培訓、法制宣傳等方面提升工作效果,而且可以在風險防范、訴訟維權等方面大大降低成本,實現金融法律資源利用最大化。
2.有利于提高縣域政策傳導效應。基層金融機構作為政策落實和反饋的一線單位,對上級行決策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檢查貨幣信貸政策落實情況、審核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對頻發案件的預警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因此縣域金融法律體系的構建有助于信貸政策在基層的傳導和落實。
3.有利于優化縣域金融法律環境。構建縣域金融法律服務體系不但可以協調各金融機構在法律工作步伐,而且可以通過權威、公正、合理的形式使基層行的金融爭議在最短時間內解決,提高群眾的維權意識,實現縣域法律意識的提升,促進金融生態的改善和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構建縣域金融法律服務體系的實踐
(一)人民銀行自身建設
1.立足業務工作,夯實法律工作制度。由于當前人民銀行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內外部機制還不夠協調,出現了業務工作和法律服務銜接不緊密或相脫節的問題。特別是在當前依法行政的風險正由傳統執法領域向金融服務領域延伸的背景下,有必要立足貨幣發行、國庫會計、反洗錢、外匯管理等主要業務需要,結合轄區實際情況,逐步完善和創新法律服務的方式并為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完備的依據。如撫州中支針對殘順人民幣兌換章規格小、覆蓋面窄、蓋印位置不固定、要素不全等缺陷,在法制部門的探討和幫助下,設計了新型殘損人民幣兌換章,不但2007年2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而且在當地銀行業機構推廣運用四年中殘損人民幣兌換張數和金額分別平均增長8.1%和21%,兌換差錯率由0.75%下降到了0.1%{1}。
2.探索合作途徑,優化法律服務手段。近年來,基層人民銀行法律工作的重心是對央行各項對外職權運行中或運行后的情況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檢查,因此法律工作的“監管”意味要遠遠大于“服務”,這樣不但法律工作開展范圍有限、手段有限,而且開展的難度也較大。在當前“大金融服務”的概念下,人民銀行的服務水平要提高,就需要借鑒和利用整個金融系統甚至是系統外資源,改進現有的服務手段和方法。如長沙中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下,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直接提供金融服務,及時披露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業務流程,并提供相關業務表格下載服務,截至2008年7月末表格下載實際使用26464次{2}。
3.加強專業實踐,拓寬法律培訓渠道。人民銀行系統特別是基層人民銀行沒有獨立的內設法制機構,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占比不足10%,其中法律專業本科學歷以上的占比更少。在現有人員條件下,僅僅依靠系統內培訓來提高法律工作人員的素質,已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特別是近年來人民銀行發生各類復議和涉訴案件增多,法律工作人員的理論知識、操作技能與案件需要已存在較大的脫節。為此,需要加強與系統外的專業領域、專職人員的溝通交流。如張家口市中心支行與該市中級法院合作,新建了“金融司法服務信息系統平臺”,并建立了金融司法培訓基地,利用司法系統的專業優勢資源,加強轄區銀行從業人員的法律培訓,同時加強了司法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法律支持,有利于實踐中進一步開展金融維權。
(二)與金融機構合作
1.健全金融法律服務考核機制??h域金融法律服務是一項整體性的工作,涉及的金融機構多、服務項目雜、業務差異大,需要制定一個適用面較廣的考評標準,而且從提高認識的角度,也需要將其與其他業務一并納入執行信貸政策效果的考核當中。如新余市中心支行建立了符合轄區各行實際的金融服務環境評價制度,通過評價協調小組專項評價、日常評價小組抽查、各界代表參加的“金融服務質量評議會”打分評測,對全市8家金融機構及181個金融網點從柜臺服務環境、信貸服務環境、科技服務環境、法律服務環境等方面評析,使殘損幣兌換、幣種不全、便民設施不完善等問題得到了改善{3}。
2.暢通金融投訴渠道。目前,縣域金融法律服務最大的空白區域就是投訴的處理,主要表現為內部處理為主、解決手段單一、缺乏權威性、沒有再糾錯機制,而群眾對縣域金融服務水平認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則莫過于金融糾紛或爭議得到妥善處置,這將是提升縣域金融服務水平的最佳著手點和主要突破口。如晉中市中心支行創建了“金融服務110”,開通了業務受理電話3110110,將全市528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和14家證券保險公司的100個營業網點納入了服務網絡,受理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業務的咨詢、舉報、處罰及糾紛處理,不但緩解了城鄉金融服務差異化的問題,而且化解了過去解決金融服務糾紛和群眾投訴中存在的受理單位中立性和權威性不足的問題。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接聽社會各界業務咨詢700多次,處理舉報糾紛61起。
(三)與政府相關部門合作
目前,基層人民銀行合作的部門多是公檢法、住房公積金中心及部分公用事業單位等,合作方式主要是為上述部門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包括查詢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利率信息及計算、提供金融支付手段等。如湖南引導公用事業單位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收費,老百姓只需開立一個銀行賬戶,就可足不出戶完成水、電、氣等各種繳費,截至2008年6月全省有26家公用事業單位通過定期借記業務收費,共辦理定期借記業務35.16萬筆,近50億元{4};臨汾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對當地居民王某15萬元貸款申請時,查詢其信用記錄發現申請人已在3家金融機構辦理了貸款業務,累計金額達15萬元,負債較多,因此僅為其確定了5萬元的貸款額度,有效降低了公積金貸款的風險{5}。
三、構建縣域金融法律服務體系的路徑選擇
上文所舉典型事例僅是近年來人民銀行縣域金融法律服務的部分實踐,但是管中窺豹可略見一斑??h域金融法律服務體系的實踐不但可行,而且是大有可為,將隨著金融業務在基層的拓展而不斷豐富、不斷創新。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機構的核心,在縣域金融法律服務中也應當選擇這樣的路徑,即以“人民銀行――金融機構――政府部門――社會大眾”為同心圓橫向構架,以“人行基礎業務――金融機構基礎業務――其他新業務”為縱向構架,實現金融法律服務水平的整體提升。
注 釋
{1}《中國人民銀行信息文選》(2009年度),《撫州中支設計并推廣新型殘損人民幣兌換章 改善殘損人民幣兌換工作取得成效》,第359頁。
{2}《中國人民銀行信息文選》(2008年度),《湖南省金融服務創新綜合試點成效明顯》,第421頁。
{3}參見《中國人民銀行信息文選》(2007年度),《新余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服務環境評價制度成效顯著》,第310頁―第312頁。
【關鍵詞】地方金融 管理 法律建設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許多地方的金融機構發生了金融風波,從而這些地方金融風波事件中不難發現,地方金融監管體系存在很大的漏洞,而地方金融風波的發生會給群眾的利益以及社會的發展造成巨大的影響,為此,建立中央、地方分層金融監管體系已成為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
二、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多管現象較為嚴重
盡管我國地方金融機構得到了規模性的發展,但是地方金融機構存在著嚴重的多管、重復管理現象。現行中央垂直金融監管架構下,地方金融機構大多由銀監部門負責監管,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相繼成立了一些機關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管,在這樣的環境下,地方金融機構既要受到銀監部門的監管,又要受到政府部門的干預。
(二)金融管理目標不一
金融管理目標的不統一,就會給地方金融管理造成難度。就目前來看,有的地方金融機構管理目標是推進國際金融建設,有的則是加強金融環境和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還有的是將重心放在了金融創新上。雖然說不同的金融機構有著不同的管理目標,但是在“統一金融監管”的大全加下,地方金融機構應當,要確立有效、相、科學的管理目標。
(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權責不相符
在地方金融管理中,地方金融管部門權責不相符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就地方金融封信防范工作來看,金融風險處置工作的職責已經由地方政府負責,而金融風險信息卻由監管部門地方分支機構負責,在這種環境下,會影響到金融管理效率和質量。
(四)地方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缺失
就目前來看,我國地方金融是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雖然國務院,央行、銀監會適時出臺了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但是地方的金融監管乏力制度還比較欠缺,難以適應地方金融發展的需要。首先,我國尚未出臺有關地方金融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非常少,由于法律法規的確實,使得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現了各自為政的現象;其次,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缺乏系統性,尚未形成系統的監管法律體系,影響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
三、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建設的意義
在現代社會里,地方金融機構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與其管理有著之間的關聯,加強地方金融管理,可以更好地促進地方金融的穩定發展。然而在實行央行垂直向下金融監管的框架下,地方金融一直有利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存在著很大的漏洞,而法律作為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執行的依據和保障,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才能為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提供保障,脫離了法律的金融監管管理工作就會舉步維艱,難以正常的開展下去,從而影響到地方金融的發展[1-2]。故此,加強地方金融法律建設格外重要,只有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建設,才能確保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促進地方金融的有序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的更好發展[3]。
四、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策略
(一)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可以更好地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穩定。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需要上市的地方金融機構進行全方面的核查,只有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后才可以給以審批;要明確地方金融機構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
(二)明確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目標
地方金融管理離不開法律,它需要法律制度給予保障,法律制度對地方金融管理的目標設定至關重要。首先,要將地方金融管理的機制、政策、措施形成常態化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來督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從而促進地方金融合法化、正規化發展;其次,要加大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在經濟發展對資金需求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高利貸、地下錢莊也迅速崛起。而高利貸、地下錢莊的擴張將會對地方金融秩序造成較大的威脅。而以法律為依據,加強法律建設,依法進行金融監管,可以更好地維護地方金融秩序,規范地方金融市場,例如,在溫州市金融管理中溫州市政府為貫徹執行金融改革工作[4],建立了“一辦(市金融辦)一行(市人行)二局(溫州銀監分局、溫州保監分局)”的管理結構。這一管理結構旨在實現中央與地方協同管理溫州金融發展與改革,賦予地方金融管理部口實權,將游離于中央監管之外的民間融資、新型金融機構和業務納入管理范圍,在這樣的金融管理結構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的開展,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另外,溫州市在推進金融綜合改革的過程中,加快了相應立法工作,做到依法改革,有法可依。2013年漸江省頒發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2014年溫州市頒布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一配套的地方法規,改變了溫州內民間融資無法可依的現狀。
(三)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的法律監管
地方金融機構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一部分,其經營活動是在市場環境下進行的,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合法與否直接影響到地方金融市場秩序,會給地方金融管理帶來巨大的難度。在此,相關部門就必須對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將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納入到法律范圍內,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市場進行法律確認,從而將地方金融市場行為引入正規,從而規范地方金融市場秩序,為地方金融的發展營造一個健康環境,降低地方金融發展風險[5]。另外,在地方金融管理中,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管理經驗,如美國,美國實行的是“雙線多頭”的金融管理體系,在這種管理體系下,不存在政企不分的問題,避免了政府對地方金融的過度干預。同時,在這種金融管理體系下,為地方債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了地方債券得到了快速發展。
五、結語
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問題的缺失是地方金融管理工作難以開展的核心和關鍵,只有加大地方金融管理法律的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來約束地方金融機構行為,規范地方金融市場秩序,從而更好地推動地方金融的發展,促進我國經濟的更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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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德香,陳昱州.試析地方金融改革中的法律問題[J].學習論壇,2015,12:74-76.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F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