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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境內礦產品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頓和規范礦產品開采、加工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納稅秩序,強化礦產品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協作與信息交流,加大稅收征收力度,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增加財政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恫傻V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h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三)礦種名稱、產地、運輸起止地點、運輸方式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記載不符;
1.為適應信息時代的需要,要求加強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新《實施細則》中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共享。同時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實現信息共享。在納稅申報中,新《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2.為加強稅源監控,強化了與工商管理機關、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等部門的聯系;強化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責;積極鼓勵群眾依法監督稅收征管工作。新《實施細則》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同時規定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責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為鼓勵群眾對稅收征管工作的監督,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
3.為嚴格稅務登記制度,新《實施細則》不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為防止關聯企業發生非法避稅行為,新《實施細則》不僅詳細闡明了關聯企業的定義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即《稅收征管法》所稱的關聯企業: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還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對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以非法避稅為目的的非正常的業務往來和資金往來,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新《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是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是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是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是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對于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具體措施,新《實施細則》提供了四種計算方法:即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計算;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計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計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5.為保護納稅人權益,改變過去單純強調納稅人義務,強調為納稅人服務,強調誠信原則,大力提倡誠信納稅。新《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要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稅務機關對單價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為保護我縣有限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和規范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管理秩序,營造企業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促進相關產業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縣擬對全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進行集中征收管理改革,前段經過相關職能部門深入調研,比類參考,反復修改,初步制定了《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的有關規定,結合縣委、縣政府的統一工作部署,今天在這里召開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辦法聽證會,參加今天聽證會的有:
非常感謝各位代表冒著嚴寒來參加我們的聽證會,我提議大家用掌聲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謝意!
聽證會共有以下議程:
1、職能部門陳述單位進行管理辦法和取價標準陳述。
2、公眾陳述方代表陳述。
3、職能部門就公眾陳述方意見、建議、質疑進行答疑互動。
4、主持人總結雙方陳述意見、建議。經書記員筆錄匯總后雙方代表確定無誤后簽字。
為開好本次聽證會,提請各位注意以下會議紀律和事項:
1、自覺維護會場秩序,不準大聲喧嘩、吵鬧、鼓掌等,自覺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為振動。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拍照、攝像等。
2、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服從聽證主持人的安排,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言、提問,不得有打斷或影響其他人員發言以及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3、聽證會申請邀請代表在聽證會上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利,履行如實反映社會各方面意見的義務。除職能部門主陳述詞外,代表每次發言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分鐘,代表每次發言采取舉手的方式,如超過規定時間,主持人有權中止,代表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詳盡發表意見的,可以用書面形式提交給聽證組。
4、發言應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發表與會議主題無關的言論。
5、旁聽和列席人員無權參與聽證會的質證和辯論,應當在會場保持安靜,不得有妨礙會場秩序的行為。旁聽代表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到會務組領取《征求意見表》填寫后,會后交會務組。
6、聽證會結束時,聽證方各方代表應在審閱聽證筆錄后簽字。
下面進行第一項議程:職能部門陳述單位進行取價標準和管理辦法陳述。
1、先請縣財政局同志進行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目的、主要內容、依據陳述。
2、下面請縣物價局同志進行相關礦產品金屬制品,取價標準陳述。
下面進行第二項議程:公眾陳述方代表陳述,主要是發表意見和建議,請代表們踴躍舉手發言。
下面進行第三項議程:職能部門就公眾陳述方意見、建議、質疑進行答疑互動。
下面進行第四項議程:由我總結雙方陳述意見、建議。請書記員結合剛才各位陳述人、代表建議發言做好筆錄。
一、職能部門陳述方的主要觀點
1、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征收現狀堪憂,存在五大不利因素:一是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征稅依據獲取難。二是部分企業自主納稅意識不強,存在偷漏稅現象。三是我縣現有征管模式不科學,管理失衡需改進。四是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復雜,職能部門難控管。五是相關產業稅費流失嚴重,征收額度太少。所以急需改革。
2、外地相鄰縣市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應對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實行集中征收管理。
3、出臺《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有六大好處:一是可保護和促進合理利用我縣有限礦產資源。二是可規范礦產品金屬制品征收管理秩序,促進業主納稅意義,三是可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公平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費負擔。四是可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淘汰落后產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五是可提高職能部門工作效率,控制減少管理成本。六是可增加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為今后發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4、《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的科學性、操作性較強,明確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機構設置。將設定縣礦產品金屬制品集中征收管理局受職能部門委托征收。
二是征收方式。將采取源頭征收和站點征收相結合,對一般納稅人實行站點征收和匯算清繳相結合模式,未建帳或財務不全的納稅人實行站點征收方式。
三是征收對象和范圍。征收對象為在我縣境內從事礦產品金屬制品的生產經營者;征收的礦產品、金屬制品為煤炭等14類。
四是集中征收稅費項目。煤炭稅費按原規定執行,另13類按規定的七稅七費執行。
五是征收依據。分別為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
六是征收標準測算。原則為:①是銷售價格根據市場就低不就高原則確定;②是先稅后費原則;③是低稅費負擔廣覆蓋原則。以噸為計征單位。銷售價格確定為在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下按市場調查綜合取價。征收標準以先稅后費原則不高于鄰近縣市確定。
七是使用票證。為專用的5種合法票證。
八是資金管理。將在縣非稅局設立稅費集中征管專戶統一歸口管理。
二、公眾陳述人的主要意見和建議
一、現行注銷稅務登記的流程做法
注銷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前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其辦理程序為:1)納稅人申請;2)稅務機關受理;3)稅務機關核準;三個程序環環相扣,互相監督。
二、現行做法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本來是一個完整的“鏈條”而在日常的稅收管理中所見到的有另外一種現象,部分注銷戶名不副實,有的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上大做文章等,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改頭換面
從調查中來看,這種情況80%主要集中在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第一種情況為:納稅人利用生意差、資金周轉困難、想到異地發展等形式作為“幌子”到稅務機關要求注銷稅務登記。一方面又在其它的地方重操舊業開始經營,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和管理人員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戲。第二種情況為:有的納稅人在進行假注銷稅務登記后,為防畚檢查,故意幾個月不經營,等風聲不緊后繼續經營。第三種情況為:采取“突然死亡”,注銷登記,然后以家人或其他人的名義,更換法人代表,另起爐灶,成立新公司。第四種情況為:由于稅務人員人手少,征管力量薄弱,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的事后監督管理不到位。
(二)逃避打擊
近年來國稅系統加大了對納稅人監控力度,少數企業為經營、納稅不規范的企業,在稅務機關組織大規模專項檢查權之前,聞風而逃,因經營不善等借口紛紛辦理注銷手續,
從而逃避達稅務機關的稽查。
(三)濫竽充數
一些現行個體納稅戶,經營規模和稅款繳納方面均達不到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法定標準,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認定的有關規定,注銷稅務登記后,另外注冊新公司,變相地享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待遇。對于上述這些注銷登記的行為,其實質是一種變相逃避政府職能部門對其的監控,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是偷稅的一種變相行為。
(四)利用注銷稅務登記前大量購買發票
從調查中來看,解散、破產、撤消企業中都有部分沒有繳銷的發票,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還利用企業解散、破產、撤消前工作上的便利,大量購買發票,稅務機關檢查清算要收回發票時,總是以各種原因推辭、撒慌說發票已經丟失,將發票據為己有,日后出售和為他人代開謀取私利。
(五)納稅人利用解散、破產、撤消等情形,偷逃稅款
這種情況極為普遍,在調查中某縣國稅部門所轄管企業就有這中情況,機械廠是一家老廠,現有職工人數280人,年齡都在40——50歲之間,主要生產機械閥門的初加工,將初加工的產品銷售到xxx閥門有限公司,和這家閥門公司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關系,經濟效益一般,職工的工資也能按時發放、稅款也可以及時繳納,2003年9月合同到期,該閥門有限公司由于某種原因也遷到外地,尋找了新的合作伙伴,取消了與機械廠的合同,致使產品大量積壓,苦于無奈,企業派大批的銷售人員到全國的幾個大宗城市尋求新的合作伙伴,但最終都因價格問題沒有達成。欠下了38萬元的稅款。2004年10月企業宣布解散。在清算過程中企業的法人、財務人員、員工認為現在企業都不存在了,當前面臨著失業,企業拍賣后的錢連工人的工資和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都不夠,你們稅務部門還要我們把稅款結清,是不是沒有一點人情味。
(六)后續管理未跟上
在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的后續管理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工作逐漸成為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導致了稅款的大量流失。
為此,建議采取以下相應措施加以完善
1、加強稅法宣傳,大力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
實踐證明,稅收宣傳在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意識,保證稅收改革順利進行,推動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這一薄弱環節的宣傳。同時,還應大力推進納稅信用體系的建設。一套完整的納稅信息體系,是用以記載和查詢納稅人信用狀況的基礎平臺,可以引導納稅人提高納稅遵從度,也可以將道德約束與法律約束緊密約束結合起來,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可以從體制上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
2、實行注銷稅務登記專項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制度
對納稅人注銷登記實行專項稅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稅務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納稅人注銷登記而流失稅款的漏洞,增加稅收收入。建立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制度,就是要從制度上對申請注銷的納稅人,通過加強對此類納稅人未處置資產的后續監管和巡查,有效地減少稅收流失。為此,稅務機關要建立注銷企業登記臺賬,詳細記錄納稅人的名稱、法人代表及尚未處置的資產等內容。
三、建立健全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從法律上明確部門間的協調與制約,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協稅護稅制度是依法治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協稅護稅網絡,對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營造依法治稅的社會環境有著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協稅護稅機制尚未形成。協稅護稅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多種形式、多條渠道建立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相對穩定的協稅護稅網絡體系,并通過組織協稅護稅網絡活動達到內外信息暢通,相互支持配合,協稅護稅有力的工作要求,確保各項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切實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只規定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但沒有對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應如何處理的規定??梢哉f,缺乏法律責任約束的法律無異于一紙空文。因此,應當盡快修訂和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應從法律上明確對不支持、不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部門的法律責任,建立起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
四、建立雙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協作機制,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特別是建立、健全與工商部門的雙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協作機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平臺的建設,這將對于創新和規范稅收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稅收管理水平,增強稅收決策能力,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水平以及稅務公開,增強稅務工作透明度等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傎~、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今天這次全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動員大會,是為了加強我縣房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規范房地產行業稅收秩序,保障全年財稅收入順利完成而召開的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主要任務是:動員全縣上下和財稅系統廣大干部職工,進一步統一思想,堅定信心,采取有效措施,整頓和規范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實現我縣房地產業與財政稅收收入同步增長、發展共贏的目標,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下面,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就如何抓好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的重要意義
房地產稅收是一個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規費和土地收入是一級政府籌措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資金的主要渠道,加強房地產稅費征管、做大房地產稅收是一個地區提升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水平的現實與必然選擇。近年來,我縣房地產迅猛發展,已經成為全縣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之一,與此同時,房地產行業的稅費貢獻與其發展速度極不相稱,整個行業存在大量偷漏稅費現象。推行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有利于公平稅費負擔,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有利于堵塞稅費流失漏洞,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事;有利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全面推行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既是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政府可用財力增長、提升城市建設水平的迫切需要,更是加速經濟發展和實現財政增收的迫切需要,對當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建設和諧平安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重大意義,要充分認識到偷逃騙稅、搞“人情稅”、“關系稅”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自覺地把思想、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配合,創新機制,著力推進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
二、把握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工作重點
我縣對房地產稅費實行“一體化”征管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征收稅費的原則,對承擔房地產稅收征管職責的財政、國稅、地稅、城建、土管、房管、經貿、人防等部門的管理體制和權限范圍進行整合完善,在保證現行職責權限不變的基礎上,以契稅征管為把手,以數據比對為依托,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將全部稅費在一個大廳進行“一廳管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件”,為納稅人提供全面、公開、公平、公正、規范、透明、優質、高效的“一體化”服務,實現各個稅種和收費項目之間的有機銜接。具體內容有五個:
一是以“先稅后證”為基,做好“配合”二字文章。
征管中心要嚴格按照:
第一,房地產交易人到業務咨詢臺了解政策及辦事程序,并由業務咨詢臺移交至稅費申報崗。
第二,房地產交易人提供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并填好內部循環表,由稅費申報崗審核后移交至稅費評審崗。
第三,房地產交易人持資料交由稅費評審崗核定應繳稅費,再移交至主任辦公室(領導崗)審核。
第四,房地產交易人持資料由領導崗審核簽字后,移交至銀行代辦點繳款。
第五,房地產交易人持銀行繳款回單,到計稅崗開具完稅憑證,再到計費崗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六,房地產交易人持完稅憑證和繳費票據到中心辦證崗辦理“四證”。至此,大廳辦事流程全部完畢。
這6道辦事流程辦理稅費業務,各項稅費業務均要在大廳內部循環表上進行聯審聯批,項目資料公開傳遞,切實做到“陽光操作”。同時,城建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含商品房預集許可證)、契證、稅票(含銷售發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共“四證兩票”要全部納入征管大廳統一編號、統一辦理和統一開具,同時逐步建立局域網實行電腦開票和發證,切實做到以票控稅、以票控費、以票控證,先稅費后辦證,堅決杜絕稅前發證、費前發證、私自發證的行為。凡涉及到稅費減免的,必須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并以政府抄告單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減免額度進行減免。任何單位、個人無權自行減免稅費。
二是以“一窗服務”為綱,做好“效責”二字文章。
一體化中心內設有以財政局牽頭,涵括地稅局、國稅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規劃局、房產局、人防辦、城管局、經濟局、收費等十一個部門。房地產職能部門要派出懂政策、熟業務的工作人員擔任窗口負責人,各窗口間要按照一體化工作流程,既分工又合作,在提高服務意識的同時,業務操作要努力實現公開、公平、公正。一體化中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導相關職能部門的服務窗口在征收中主動落實收費公示制、辦事公開制,推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并提供人性化的服務,推行文明用語。如縮短了交易過戶、產權登記等業務的辦理時限,若企業或群眾急需,能做到即受即辦,當天辦結。對急辦產權證入學、入戶籍及企業辦理房地產他項權融資等實行特事特辦,開通"綠色通道"。同時實行網上審批,做到崗位設置科學化、業務操作程序化、數據資料檔案化,保證交易辦證既安全又便捷高效。此外,還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財政、房產、地稅窗口的工作職責,確保政策執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三是以“系統平臺”為軸,做好“操作”二字文章。
我縣的一體化管理系統要依照房產、財政、地稅三個部門工作流程來搭建,要嚴格按照由房管系統服務器、一體化系統服務器,通過交換機連接至各個部門窗口終端來實現業務處理,并通過VPN專線實現網絡監控,必須集中體現出“以計算機管理為依托,信息共享,鏈式管理,數據控管”的先進管理理念,要達到稅收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要從根本上避免人情評估、虛假合同、少開稅票等違規現象發生。
四是以“最低計價”為根,做好“防控”二字文章。
為保證最低計稅價格的科學合理,我們要設置先進的最低限價系統,該系統需由房產基本信息子系統、房屋坐落地址智能匹配系統和房產計稅價格數據庫系統等三個子功能模塊組成。該系統要在實地踏查并建立房地產基本信息庫、專業評估公司結合信息庫信息確定評估基準價格的基礎上,自動通過內置參數對評估基準價格進行調節并最終生成最低計稅價格,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一房一價”,要努力防止人為因素導致的納稅異常,以達到保證房地產稅收的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目的。
五是以“數據共享”為控,做好“監管”二字文章。
數據共享方面:一是同步采集初始信息。以稅費一體化征收軟件為抓手,綜合國土、工商、發改、規劃、房產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建立建設項目基礎信息數據庫,信息資料數據在各部門傳遞共享,實現一表式采集、一戶式存儲,確保納稅人或繳費人涉稅涉費基礎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二是同步監控稅費動態。在全角度、多渠道匯集繳款人動態信息的同時,注重分析與納稅相關信息,查找漏繳、少繳問題及成因,及時查漏補缺。三是同步制定計征標準。每年由財政、物價等部門組織測定縣城各路段的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基準造價,按個人、單位、開發商分類制定各項目的執收標準,報政府審批公布后執行,稅費計征標準統一。四是同步征收稅費。項目申報人在申請辦證繳費時,必須同步申報納稅,稅費同時繳清后,才能申領證件。
監管方面:一是要同步檢查。不管是日常檢查,還是專項檢查或專案稽查,都堅持稅費統查,查費必查稅、查稅必查費,分類掌握稅費檢查信息資料,分別加工整理,保障稅費統查質量。二是要同步分析,著重從辦證戶應繳稅費業務關聯點入手,在縱橫比對中,拓展檢查深度的線索和方向。三要是同步結算,對房地產企業以年度稅費結算為重點,同步結算稅費征納繳欠情況,著重查處少繳、漏繳等現象,有計劃地加大欠繳稅費清理力度,以收入實績彰顯檢查結算實效。
三、確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工作取得實效
(一)提高對一體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開展好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既是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局明確的近年來的重點工作,也是發揮稅收職能加強宏觀調控、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水平的內在要求。同時,房地產業稅收作為地方稅收入的主要來源,一體化管理工作的好與壞將會直接影響到整個稅收任務的完成。因此,各級各部門必須樹立起長遠觀念,堅持長抓不懈,切實把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作為近時期稅收管理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主要領導要積極履行協稅、護稅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及時協調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確保清查清繳工作順利進行。財政、地稅、國土、房產、規劃等部門要加強配合與協作,共同推進“先稅后證”制度的落實,努力構建協稅護稅的控管網絡。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稅偵等部門,要協助征收機關加大對欠稅單位的查處力度,依法打擊偷逃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廣大群眾和各房地產開發商要消除思想顧慮,積極配合做好清查清繳工作,如實申報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確保房地產各項稅收應收盡收。各征收機關要規范征管員的工作行為,嚴禁收人情稅和隨意減免稅,嚴禁收受或索取納稅人財物。
(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創新工作思路。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深入開展對本地區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和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查找和剖析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工作的薄弱點、征管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與時俱進,創新工作思路,大膽探索實踐,不斷完善“四房”管理措施。
(三)切實做好對各級的日常督導和管理。要切實搞好對各基層部門的工作指導,采取現場督導、網上檢查、巡查通報等方式,加強日常督導檢查。重點要抓好調度,做好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經驗的全面推廣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由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具體負責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應分別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并按規定交納土地增值稅。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證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的內容;在每次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辦理納稅手續,并在地稅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當地地稅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五)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時,應認真填報項目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并分別情況提供立項報告、計委批復、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凡是發生下列情況:
(1)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3)提供扣除金額不實的;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必須到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委托的由政府部門批準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屬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需要而進行評估發生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屬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況形成而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得扣除。
第八條 關于涉稅房地產評估及確認業務的管理,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涉稅評估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預售房地產取得收入,應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預征辦法和預征率,按月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除《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 《條例》及《細則》規定的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包括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或保證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指納稅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需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其他費、金,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凡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比例占開發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轉讓建筑物的建筑總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第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四條 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況,經向地稅機關申報核準,可給予免征和減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后十日內持下達該項目計劃文件、投資概算書、設計施工圖紙和項目成本等有關資料上報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進行審核確認。凡經確認其增值額未超過按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征稅。
(二)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為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因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給予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及《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計算辦法計算征收。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條關于偷稅的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當地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當地地稅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當地地稅機關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地稅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定期業務工作聯系制度和資料傳遞制度,按期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索取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以加強稅源管理,搞好稅源監控。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地稅機關要根據稅源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立必要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監管臺帳。每年度結束后,要報《土地增值稅報告表》(由省局統一印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稅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