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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10-0051-03
傳統民間借貸多發生于具有血緣或地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之間,因而具有較少的交易成本。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交易成本優勢可能被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劣勢所掩蓋,如何有效監管民間借貸成為理論研究及政策實踐的熱點。何田(2002)認為應鼓勵民間資本以金融組織形式準入資本市場,使借貸行為合法化,并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完善民間貸款機構監管制度,以實現民間借貸監管目的[1]。郭斌、劉曼路(2002)認為政府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2]。衷正,鄧高峰(2011)強調通過民間信貸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業網絡信用體系的建立降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水平,從而降低民間借貸風險[3]。本文將運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民間借貸中的借貸方、服務中介與監管部門三方的博弈行為進行分析,并依據其分析結果探討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的有效對策。
一、博弈主體及其支付假設
(一)博弈主體
1.資金需求方。該主體是指在銀行遭遇融資瓶頸卻亟需資金的小微企業。本文將此類小微企業分成兩類:一類是具有創新活力并有明確資金投向,采用現代企業管理,卻面臨發展資金瓶頸的潛力企業,定義為G(Good);另一類是缺乏創新活力,管理存在問題,需資金周轉且償還能力薄弱的風險企業,該類企業為B(Bad)。小微企業需借用民間資本作為短期運作資金,企業需提供需求意向書,說明借款計劃用途及期望回報等信息,假設G類企業提供真實說明情況的意向書為R(Real);B類企業真實反映企業自身情況高風險意向書F(Fake),或可以提供通過編造虛假意向書等同于G類企業的意向書R。
2.服務中介。該主體是指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信息、投資咨詢、擔保等服務的機構,降低資金供給方的信用風險及為需求方提供擔保,以雙方達成信貸意向而收取服務費為盈利方式。服務中介需根據企業提供意向書對企業進行信息調查和匹配,但服務中介有兩種行動選擇,即正常途徑進行審核或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失敗,服務中介都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即需要支付審核成本C;服務中介審核出編造高風險意向書(Rf)的概率為q,審核不出問題的意向書為Rr,其概率為1-q;當其收到的是B類公司高風險意向書時或者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此時服務中介選擇不審核(D),即不需要支付審核成本。
3.監管部門。該主體是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監管主體,對服務中介匹配達成借貸情況進行復核,減低信貸風險。監管部門有兩個行動選擇,即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K)或不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NK)。如果復核查出問題監管部門對金融中介進行處罰;如未審核意向結果,信貸交易實現后出現違約情況,由監管部門承擔監管失職之責。
(二)支付假設
由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發出的R意向書通過中介審核后順利獲得借款,得到收益為Y,未能通過獲得貸款收益為0,假設企業制作意向書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業順利獲得借款后需向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若B類小微企業說服服務中介合謀獲取借款要向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h,Feh>Fe,Feh中包括企業需支付的合謀成本。服務中介順利為企業解決借款后,監管部門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發現該項借款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或出現違約風險時對服務中介進行處罰,處罰包括經濟和行政整改處罰,本文統一轉化為經濟處罰M。處罰M統歸監管部門收益,監管部門復核借款意向結果需要花費大量人力、時間等成本,成本為Q;若高風險的意向,監管部門在復核中一定能查出來,但如果未進行復核出現違約,必然造成民間資本損失、社會穩定因素受影響,該損失由監管機構承擔,損失計為N。
二、博弈行為分析
(一)博弈主體行為分析
1.資金需求方。G類小微企業理所當然選擇R意向書如實反映企業需求及情況,而B類小微企業將根據自己對金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預測行動做出選擇。因為在此模型中監管部門對資金需求方沒有直接監管作用,小微企業不需針對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做出選擇。
B類小微企業針對預測的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論服務中介的行動策略,企業采用F意向書,其期望收益都為零;若服務中介選擇與企業合謀采用不審核(D),企業的期望收益為Y-Feh;若服務中介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企業的期望收益為(1-q)(Y-Fe)。因此,B類企業會選擇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動決策。
2.服務中介。當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收到F意向書時,不傾向于給這類企業尋求借款,選擇不審核(D);當服務中介收到R意向書時,若沒有收到合謀請求時,中介都會統一流程審核資料(S);若企業發出合謀請求,服務中介要預測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后進行行動選擇(見表1),預測監管部門選擇K(復核),服務中介選擇S的期望收益為(1-q)(Fe-C-M),選擇D的期望收益為Feh-M,因為Feh>Fe,1-q
3.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在采取行動策略前可以判斷企業意向書的類型,當意向書為F,監管部門無需進行復核;意向書為R才是監管部門選擇的關鍵,R中分兩類,真實的或編造的,假設監管部門對R為真實的先驗概率為P,選擇K時的期望收益為-PQ+(1-P)(M-Q),選擇NK時的期望收益為-(1-P)N;監管部門根據兩個期望收益進行行動策略選擇。
(二)三方均衡行為分析
根據三方行為分析后,均衡結果取決于企業意向書R的真偽情況和是否發出合謀請求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斷,依據中介判斷正確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為真,中介策略是S;企業發出合謀請求,中介策略是D。具體分析如下:
在企業給出意向是R時,-PQ+(1-P)(M-Q)>-(1-P)N,即P
當P
當P0,Y>Feh時存在均衡策略(R,S,K);
當P>1-Q/(M+N),Feh-Fe-q(Y-Fe)Fe時存在均衡策略(R,D,NK);
當P>1-Q/(M+N),Y
綜上均衡分析,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除非貸款金額所獲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務費,企業提供意向書目的就是為獲得資金,因此,企業意向書會是R類型;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取決于企業支付的合謀成本(Feh-Fe)和審核能力(q);監管部門行動策略由復核成本Q和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處罰力度M決定。
三、政策建議
為有效利用民間資本,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本市場活躍的矛盾,維護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轉,結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結果,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違規處罰力度
加強復核監督并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增加違規中介的罰款額度,設置違規處罰警戒線,將列入信用黑名單嚴格復核。監管機構根據服務中介違規造成信貸風險的高低,將服務中介違規情況進行等級劃分,罰款額度與違規等級相掛鉤;并且依據處罰情況進行累計,設置警戒線對達到一定程度的服務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單,監管機構對該黑名單中服務中介采取必復查的機制。通過處罰和信用記錄來淘汰信用較低、不遵守行業準則的服務中介,增強監管威懾力,保證服務中介所處行業整體信譽度。
(二)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信貸復核,提高監管效率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企業數量繁多,從復核范圍和成本角度考慮,由監管部門復核成本較高,因而可采取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復核以降低成本和擴大覆蓋面。例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評估機構進行第三方復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監督查核相關信息真偽。監管部門可以由財政支付資金加上從罰款中收入支出作為相關第三方復核的工作費用;借鑒“不相容業務分離原則”,監管部門隨機選取第三方機構復核。
(三)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行為
通過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規范相關服務資費標準。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市場體系,從準入、業務范圍、業務標準、收費標準、退出等方面規范化把關審核,讓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運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規范服務中介業務標準,有效規避民間借貸風險。如果民間借貸業務風險控制不到位,直接導致貸款方經濟利益損失,進而損害服務機構的行業信譽,該服務中介將會承擔沉重的代價。因此,服務中介內部流程標準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務中介控制信貸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鼓勵引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向正規金融服務機構管理方向發展,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合理制定資費標準,監控資費標準調整程序。
(四)建立資金需求方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為減小信息不對稱影響審核的難度,要求資金需求方增加企業相關信息披露內容。資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實性是決定借貸風險大小的關鍵因素。目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無法完全獲取資金需求方的真實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難以資金需求方資質進行有效評估從而增加了信貸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給予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持,并協調服務中介與正規金融機構間關于客戶信息系統的構建及溝通查詢問題,節約服務機構信息收集成本;監管部門規范資金需求方借貸意向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例如:包括資金需求方財務報表、資金用途、經營管理人員情況等在申請或借貸期間進行定期向服務機構披露,監管部門需采用強制信息披露。
參考文獻:
[1]何田.“地下經濟”與管制效率民間信用合法性問題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關鍵詞】民間借貸 借貸危機 法律監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國民營經濟平穩運行的強大后盾,是我國經濟制度平穩轉軌的劑。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連續多年保持高位經濟增長率,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受很多客觀條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滿足不了經濟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民間借貸先天與民營經濟聯系在一起,具有靈活高效等正規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中小企業越發依賴民間資本得以生存和發展。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民間借貸規模和用途區域性差異明顯。由于民營經濟的發展程度不同,我國不同地區民間借貸資本的規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異:北京、上海等正規金融體系健全的一線大城市,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顯;新疆、、寧夏、甘肅等西部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較小,且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和家庭消費;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等東部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發展程度高,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占半壁江山,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的民間借貸已達到相當規模;另外,一些地區隨著民營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民間借貸資金流向開始由實體經濟轉向虛擬經濟,其中尤以溫州最具代表性,在溫州可以說全民借貸。
民間借貸形式靈活多樣,中介機構數量急速攀升。經歷了悠久的歷史演化發展到現在,我國民間借貸以靈活多樣名目眾多的形式存在著,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民間個人或家庭之間自發的直接借貸,沒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組織形式存在的各種金融合會,有聚會、搖會、標會、抬會等,這些合會組織是以社會網絡中的個人信用和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為目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趨利性愈發明顯;三是通過一定中介機構進行的融資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間借貸發達地區最為普遍的形式,如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基金會、私人錢莊等。
隨著民間借貸形式的不斷發展創新,民間借貸已由最初無需中介機構的單純的友情借貸發展到通過各式各樣中介機構關系更為復雜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借貸活動狂熱進行的一些地區,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參與民間借貸的中介組織更是隨處可見,由于民間借貸監管處于真空狀態,中介機構雖數目眾多,但質量參差不齊,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組織,無掛牌無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中介系統內潛藏著極大的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利率偏離理性范圍,已處于歷史高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其4倍,也就是說,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護范圍。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利率水平,借貸利率受供求關系影響明顯,近幾年由于民間資本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且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民間資本供不應求的缺口更加嚴重,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護范圍,逐漸偏離理性范圍,不斷爆出新高。據不完全統計,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從12%到96%不等,且多數超出30%,維持在30%~60%之間,有極少數甚至高于100%,達到180%,高利貸性質昭然若揭。在鄂爾多斯、廣州等民間借貸活動活躍的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也都遠超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各個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都屢創新高,居于歷史高位。
我國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誘因
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內在穩定機制盡管保障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久穩定的演化和發展,但由于內在穩定機制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的穩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沖擊下難免有被破壞的可能,從而造成民間借貸風波甚至大規模危機的爆發。
民間借貸資本供求的瘋狂式增長為危機埋下隱患。近幾年來,尤其是2010年以后隨著世界金融危機不良影響的減弱,我國經濟迅速回暖,房地產、股市等投資領域出現資產泡沫,我國政府開始改變之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時連續采取的大力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銀根緊縮和信貸控制,從而控制投資領域過剩的流動性。然而,宏觀調控在調節過熱的投資領域的同時,也催生了異?;钴S的民間借貸活動,大量中小企業及個體商戶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紛紛轉向民間借貸領域,旺盛的需求促進了借貸利率的不斷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規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護范圍,變為實際意義上的高利貸,從而吸引更多的閑置民間資本加入進來,加之樓市、股市等投資領域的低迷,民間借貸資本供給變得愈加瘋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間借貸井噴般繁盛起來。
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儼然由十年前享譽中外的制造之都轉型成為借貸之城、炒錢之鄉,打著擔保公司等旗號從事民間借貸業務放高利貸的行當已如同其十年前發達的制造業一樣成為極為普遍的經濟現象,而沒有經營執照的更是數不勝數。其民間借貸利率也已超出歷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從2%到6%,有的甚至高達15%,年利率高達180%,民間借貸利率持續走高,這樣高額度的借貸利率所蘊藏的風險自然不言而喻。
民間借貸資本鏈條大規模斷裂誘致危機釀成。民間借貸資本循環正常進行的兩個隱含條件是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和信用環境的成熟穩定,除去極少數惡意的信貸詐騙,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決定了民間借貸資本鏈條的接連不斷,也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活動的健康進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后,我國為保證經濟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寬松的貨幣政策,銀行紛紛以各種優惠政策向中小企業慷慨勸貸,許多企業取得貸款后除了用于優化原有企業經營外,四處尋找投資項目,將資金投入房地產、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領域,貸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種投資項目中。不幸的是,當大多數企業仍處于投資周期中時,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從2011年1月開始,央行6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開始了新一輪大力度的緊縮貨幣政策,銀行紛紛收回貸款,本來資金實力就不夠雄厚的中小企業更面臨著資金鏈緊張、資本周轉不開的窘境,為了經營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巨大的利息壓力更使得中小企業舉步維艱,如此就陷入了資金鏈緊張的惡性循環。
由于貨幣政策具有滯后性,其發揮作用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當大量民間借貸資本投向房地產行業后,房產調控的效果開始顯現,房價出現松動,且消費者普遍持觀望態度,房地產市場由熱轉冷,很多人將借來的資金投進了房地產,不但沒有預期的高利潤回報,還面臨著轉手困難及虧損的困境,一些運作大規模民間借貸資金投資房地產的組織和團體更是虧損嚴重,無力償還借貸本息。高利潤行業的支撐是借款者能夠還本付息的前提,沒有高利潤行業,人們就喪失了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動力,而高利潤行業的突然變故,則會使得民間借貸資本循環不能正常運轉,導致大規模的民間借貸資本鏈條中斷,引發大規模借貸風波及嚴重的信用危機。
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不斷蔓延。自2011年4月溫州出現涉高利貸老板出逃事件以來,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之勢便一發不可收拾地鋪天蓋地而來,一批信譽好的甚至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也陷入了“倒閉潮”,老板紛紛跑路,使整個溫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氣氛中。溫州“跑路潮”蔓延之勢尚未削減,鄂爾多斯民間借貸也傳來噩耗,鄂爾多斯房地產老板因不堪高利貸追逼而自殺,此后民間借貸資金崩盤的消息屢屢傳來。
民間借貸生存于信息相對對稱的熟人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傳遍整個圈子。民間借貸風波使這些地區長期精心培育起來的信用環境受到重創,銀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急劇惡化,而信用的惡化又進一步引發大規模擠兌,民間借貸資金的出借者紛紛撤回資金,更加劇了借款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使得原本相對安全的企業也無法進行正常有序的資本循環,陷入到資金鏈斷裂的危機中,于是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的雪球越滾越大。
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根源
盡管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此次民間借貸危機脫不了干系,變幻莫測的貨幣政策破壞了民間借貸的內在穩定機制,引發了危機浪潮,但單純看宏觀調控和內在穩定機制,二者都沒有錯,歸根結底有錯的則是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和法律監管這一制度層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制度阻礙。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并發展至今的,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仍是國有金融機構一尊獨大民間金融市場夾縫生存、體制內金融與體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體系結構。國有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國有大型壟斷企業,而占全國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則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支持。我國金融機構的發起與設立都實行嚴格管制,使得我國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
與二元金融結構體系對應的則是雙軌制利率體制,即我國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貸款利率這兩種利率體系并存,這就導致資金體現出雙重價格,即管制的體制內價格和不受管制的體制外價格?;谶@一雙軌制體系,大型壟斷企業享受著低利率的融資優勢,中小企業在融資難的情況下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則要處于高利率的融資劣勢下。
由此,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嚴重背離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初衷,不僅扭曲了資金配置資源的機制,更扭曲了我國的經濟體制,造成了民營企業做實業的生存困境。這樣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間借貸的瘋狂發展,逼出了房地產投資脫離理性的狂熱,逼出了資產泡沫的無限膨脹,更注定會逼出一場民間借貸危機。
政府監管缺失使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而且近十幾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活動也變得更加活躍,但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央行起草并準備多年的《放貸人條例》一直未能出臺。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零星出現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有些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管制規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現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法律監管的障礙??傮w來說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發展采取以行政管理為主、刑罰為輔的基本管理思路,監管主要以事后監管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監管。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構成了我國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體系,與規范正規金融業的法律體系相比較,它的不完備和滯后嚴重影響到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始終沒有一個合法陽光的身份,游離于法律和宏觀調控之外,同時民間借貸市場長期處于監管混亂的灰色地帶,民間借貸風險也很難得到有效及時的控制和化解,從而難免對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造成很大威脅。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制路徑選擇
事實表明,盡管民間借貸有著自身的內在穩定機制,但它處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卻也有著自身的脆弱性,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做到始終在安全的軌道上平穩運行,所以不論是事前避免危機的發生還是事后應對危機的破壞都需要政府的作為。從法制角度而言,政府應該加快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現有監管體系。
我國的民間借貸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灰色地帶,長期以來不僅地位尷尬,而且管理困難問題棘手。發展民間借貸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設則是一項無比艱巨的任務,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制度建設應以明確的目標為導向,以實現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可控化為基本目標展開制度細則的制定。
陽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確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是制度建設首先要堅持不動搖的立場取向。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離不開民間借貸的支持,與其讓其一直在夾縫中生存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并成為經濟動蕩的隱患,還不如利用此契機將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以便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完善的監管體系中。將民間借貸陽光化不僅要給出合法民間借貸活動的精確內涵,還要明確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的判斷標準,從而使正常民間融資活動陽光化的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行為,從法律層面上徹底規范民間金融市場。
規范化,即建立一整套嚴格嚴密的制度作保障,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引導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健康有序地發展。這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做到面面俱到,方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規范化的制度規定應貫穿在民營金融組織運作的整個流程,要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徹底改變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也是事前監管的重要方面,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在規避風險的同時還可以使監管事半功倍,民營金融組織不妨借鑒正規金融組織規避風險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間金融組織公開其資本規模、業務范圍、經營細則等,從而保障民間金融市場信息的相對對稱,進而降低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條文,使監管部門有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其次要針對監管對象指定明確的監管部門,使銀監會、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門權責明晰,防止出現權責不明的灰色監管地帶,要徹底改變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監管的被動局面,使監管貫穿在民間融資行為的始終,而且尤其要重視事前和事中監管,并加大對事后監管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民間金融市場良好的秩序。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關鍵詞:民間借貸;放貸人條例;民間金融;高利貸;放債人營運守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經濟主體之間進行的以貨幣資本為標的的價值讓渡及本息還付[1]。隨著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頻繁、密切,這種約定俗成的習慣也逐漸上升為法律。現如今,中國《合同法》中就有相關借款合同的規定。在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學者們對“民間借貸”的相關研究,但對于“民間借貸”的認識卻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部分國外學者認為[2]:“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在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又相互割裂。它與正規金融不同之處在于,民間金融是在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規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規金融則是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條件等方面也不盡相同。(2)部分國內學者中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未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雙方約定所進行的關于資金借貸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所進行的借貸貨幣、和其他財產借貸的行為。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其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故應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亦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其在性質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質。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及現狀
(一)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
中國民間借貸從最初的實物借貸到現在的資本融通,已走過千年歷史?,F目前,中國內地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為謀求發展,在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但由于民間融資利率要比正規金融機構高,期限也較長,在無法律規制與保護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寬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最普遍。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以犯集資詐騙罪作出終審判決,這起因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的涉及民間融資的案件終于暫落帷幕。而我們從這起不斷改變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困境:(1)法律制度滯后。據中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數據顯示,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梢姡袊耖g借貸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作為主要來源的民間借貸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卻沒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且,中國內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十分模糊,判案時常分歧不斷。(2)隨著民間借貸逐漸呈現全國蔓延的趨勢,風險亦無可避免,市場上更多次爆出民間借貸危機、擔保公司資金鏈告急或民間高利貸面臨破產等新聞。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進行規制,既能優化市場經濟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風險,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三、香港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間借貸亦在香港歷史悠久,其民間借貸形式多樣、模式繁多。不僅包括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小額借貸公司等 “地上組織”,也有高利貸、網絡借貸等民間金融“地下組織”,在民間借貸體系中,其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它們共同造就了香港經濟的活躍。從1980年起,香港便出臺了專門規制民間借貸的法律——《放債人條例》,對小額信貸加以監管,在《放債人條例》中,對“放債人”、放債業務等都有專門性的規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債機構已達600多家。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3],主要包括:(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辦公設備、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抵押貸款;(7)銀團借貸等。
(一)高利貸
在香港,高利貸形式也形式多樣,主要有高利貸邦會、地下錢莊等。
1.高利貸邦會。這種邦會組織是以個人、個體經營者等自發組織起來的一種高利貸形式。由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等匯集起來,少則數十人、多則數百人,定期交納一定的會金,由邦會的發起人作為“會主”或“會首”,負責高利貸的發放、回收和賬務管讓,其他入會的人叫“會員”、“會子”、“會腳”,定期分紅或用高利貸賺來的資金擴大會金。這種邦會組織在香港民間十分廣泛。
2.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多以“典當行”(俗稱“當鋪”)的形式出現。典當行,以物換錢是其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主要是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典當行中,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其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于彌補損失并營利。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現時港澳地區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經營。
(二)網絡借貸
個人網絡借貸這一新型金融商業模式逐漸成為居民投資理財新方式,個人網貸也稱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是利用網絡平臺,需要資金的人在平臺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有償地借給需要資金的人。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網站只提供一個雙方交易的平臺,本身并不參與借貸。網絡借貸已然成為居民投資理財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間貸款的其他形式,個人網貸的優勢較為明顯,網貸平臺的收益率比較高,而且門檻低,很便利,有一點點閑錢就可以投資。P2P平臺將有閑余資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額度借款人。目前,在歐美乃至亞洲,已經出現一批這樣的P2P借貸公司,足有幾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業已經有了上市的計劃。中國內地也出現了此類公司,如拍拍貸、宜信等。
(三)民間投資擔保公司
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個人將資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考察、審核過的,并以房產、汽車或其他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的具備較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提供擔保,使投資人獲得安全、穩定、較高收益,同時民間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服務費??偠灾?,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投資擔保公司只是個中介加擔保的盈利機構,目前《放貸人條例》規定除了銀行以外,任何個人、單位沒有經過批準都無權進行資金放貸,擔保公司只是收取相應的中介加擔保的費用,手續費根據項目的風險情況都不同。擔保公司是不能夠融資的,但可以進行增資,這是公司的內部增資。
(四)小額借貸公司
傭金、經紀業務,以及孖展借貸(又稱:保證金借貸)業務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來源。2011年下半年以來,港股市場的蕭條以及傭金減價戰的局面,讓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將業務轉向為企業經營提供貸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小額放貸年利率40%。當內地中小企業仍為資金緊缺而煩惱時,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提供小額信貸業務的市場漸成規模?!按致怨烙?,目前業務涉及小微貸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香港資深股評人蔡清偉指出,小微貸款的高額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資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資金,普遍需要付出超過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對貸方抵押品不滿意,年利率一般不會低于35%。
四、香港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制模式
(一)《放債人條例》
1980年12月香港頒布《放債人條例》,規定了貸款協議內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對貸款機構利率水平進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貸款手法影響(如高利貸)。①條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條。第一部分:放債人注冊處處長及其監管職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限制、牌照申請、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轉讓。第三部分:放債人的交易,包括協議形式、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的責任、放債人向保證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借款人提早還款、非法協議等。第四部分:過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對放債廣告的限制、注冊處長及警方調查的權力、罰則及取消資格、舉證責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貸款機構不受香港金管局監管,但必須向法庭申請發債人牌照,稱為放債人。放債人須在《放債人條例》的框架內運作。
1.對放貸利率的確定。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的規定比較寬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場利率,允許小額貸款機構根據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適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蓋了運營成本和呆賬損失之后還留有盈余。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除例外情況,①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均屬違法,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決于法官的判斷,這個區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2.對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監管。香港《放債人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小額貸款的監管部門。②申請牌照的放債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交申請,在監管過程中,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均有權提出異議。形成完整的監督機制,達到監管過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權獨大”。
3.關于準入門檻的限制和規范措施。香港 《放債人條例》并未對民間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具體金額有所規定,但其對不愿進入 “合法化”門檻的民間金融機構卻有規定進行規范。在該條例中明確規定,③任何人經營放貸業務而:(1)沒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內指明的處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經營該業務;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內所列條件經營該業務;或者(4)在牌照被暫時吊銷期間經營該業務,均屬違法行為。
(二)關于香港自律組織
在香港,與《放債人條例》同時規制放債人權利義務的,還有放債人自律組織“持牌放債人公會”制定的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
1.自律組織: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是香港放債行業的同業組織,成立于1999年12月,會員超30余個。其職責為:(1)維護和保障持牌放債人的整體利益,制訂行業業務的營運守則;(2)鼓勵放債人同業間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進放債人的業務操守與自律精神;(3)在現行法律和《放債人條例》下就放債業事務到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游說、磋商,目標是爭取成為一個有公信力及具影響力、權威性的代表和咨詢團體,提高放債業的社會地位。
2.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2002年,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自律性的業務運作指引——《放債人營運守則》,其主要包括對借款人知情權、數據隱私及平等信貸機會等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對信貸風險的評估以及對放債人雇用的追債公司行為的約束等。
五、香港模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啟發
香港《放債人條例》是規范民間融資的成功立法例,其對促進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制定相關立法具有借鑒價值。
(一)明確專門監管機構,規范民間借貸秩序
香港《放債人條例》在“放債人的領牌事宜”中規定,牌照申請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出申請。兩者在監管過程中相互監督,均有權對申請提出異議。而在中國內地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因而經常使民間借貸處于無人監管或重復監管的狀態。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在于宏觀調控,而不是對具體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樣,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銀監會只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也沒有明確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權。因此明確監管部門,規范民間借貸,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國內地可以考慮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共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在監管過程中,既能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聯系,也能避免“一權獨大”的現象出現。
(二)設置適當放貸利率,優化借貸市場配置
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規定比較寬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場利率。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的放貸利率上限為60%,也就是說,任何人(不論持牌放債人與否)貸款或者提供貸款,其利率如超過年息六分,均屬違法。因此,制定較為靈活的,設置或高于商業商業貸款但低于高利貸的利率,使利息能覆蓋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間,就能為融資困難的個人、中小企業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間機構愿意加入到規范化進程中,進而優化借貸的市場配置。
(三)設立放債人門檻,規制放債人行為
由于中國各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設立單一的具體數額為放債人門檻勢必會帶來立法困擾,對此中國內地在設立放債人門檻時可以采用原則一致,數額彈性處理的方式,分別考慮中西部地區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放債人門檻,以此來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另外,從規制放債人的角度出發,中國內地應借鑒香港規制經驗,將監管的重點從規范借款人的角度轉向對資金供給方,用法律明確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證人對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權利,促進放貸行為的規范化,促使監管內容的具體化、明確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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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監管;重構路徑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31-0109-02
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單一的金融融資供給模式已無法滿足其需求,民間借貸日趨活躍。這種民間個人之間、個人與經濟組織之間直接的借貸活動,成為了滿足日前不斷增加的資金需求的重要形式。在河南只要有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存在的地方,民間借貸都和正規的國家金融一樣無處不在。民間借貸一直存在并對河南民營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民間借貸長時間在正規金融“體制外”運行。這種“體制外”運行使得政府對其監管困難重重。2012年3月28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通過體制機制的創新,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多元化的金融體系,使金融服務明顯改進,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環境明顯優化,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然而,對于民間借貸的理論研究,尤其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建構理論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筆者擬以河南為研究范圍,探討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體系建構路徑。
1 河南民間借貸的現狀和特點
河南民間集資方式多種多樣,如信托式、債權式、股權式等。資金用途不外乎用來發展企業的流動資金或企業生產設備的購置,這大大彌補了企業發展后勁的不足,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還有一種歷史悠久的集資模式是合會,它是一種基于血緣、地緣關系的帶有合作性質的、互動的、自發的群眾融資組織。因交易方式和內容的區別,又稱抬會、輪會、搖會、標會等,其主要作用是將剩余的閑散資金尋找到合適的位置,調劑余缺,互助互利,發揮資金的高效運作性質,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農村合作基金會主要存在于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鄉、村,利用集體積累的資金在內部開展有償借貸服務,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被國務院統一取締。
目前河南民間借貸特點鮮明,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民間借貸資金用途相對集中,由過去主要以生活領域向生產經營領域轉變;第二,民間借貸具有廣泛性和規模的擴張性;第三,民間借貸地域性和差異性并存,在鄉鎮地區,常表現為互助合作的性質,其形式主要表現為傳統的民間自由借貸和民間集資;在城市地區,表現為一種商業性質的融資行為,其形式主要表現為合會、錢莊等;第四,民間借貸期限短、形式靈活、利率市場化程度較高,通常表現為正規國家金融利率的數倍;第五,民間借貸逐漸由地下轉向公開,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隨著金融改革向縱深的推進,利率管制也逐步放松,從理論界到整個經濟社會對民間借貸的認可度和接受度都有所提高,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逐漸被社會公眾理解和認可,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2 河南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 民間借貸擔保方式混亂
目前河南大多數資金借貸行為發生在熟人社會,特定的地緣、血緣關系是民間借貸的運轉起因,因此有不少借貸雙方礙于情面,只做口頭擔保,連欠條都沒有,這種借貸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維權便于法無據。因此,必須創新民間借貸的擔保方式,使這種混亂的、缺乏統一規范的擔保方式規范起來,民間借貸發揮其靈活簡便的方式,這樣才能將民間借貸的優勢無限放大。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大量涌現。資金擔保公司作為民間借貸的第三方,既保證了放貸人的資金安全又保障了借款人的權益,它使得民間借貸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將風險控制到最低,但由于欠缺統一完善的法律法規,其弊端也不斷顯現,在發生借款人償還未能及時的情況下,甚至出現違法逼債、非法拘禁等犯罪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亟待出臺相應制度予以規范。
2.2 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僵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我們知道,民間借貸實現融資的過程中,追求高額的利息是借貸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高風險相伴的必定是高利率,利率是資金的價格。民間借貸所定的利率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也不是放款人強加給借款人的,而是在雙方都充分考慮了作為市場經濟平等交易主體的處境和自己所面臨的風險后約定的。因此,根據民事合同自主性原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予承認合同有效性的規定違背了契約自由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有關利率的規定不盡合理,應當予以完善。
關鍵詞:民間借貸;雙線多元;制度建立;金融監管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自發形成的信用部門。在中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國有大型企業或大型項目更容易得到以四大銀行為代表的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而對于大多數中小型民營企業和個人融資來說,往往面臨很大的困境。這就使得一些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資金的供給不平衡,阻礙了金融市場的發展與成熟,也有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而民間借貸恰恰提供了這個平臺,來為中小企業融資。但其沒有相應制度的管制,長期以“體制外”的形式運行,不可避免的產生較大風險,也造成了民間借貸的惡性發展,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了破壞。因此,建立合適的民間借貸監管制度勢在必行。
1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我國現今的金融制度下,國內普遍把企業的信貸活動分為正規借貸和民間借貸兩類。正規信貸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處于金融當局監管內的金融活動;而民間借貸是指處于正規金融監管之外、未被信貸管理部門記錄的非正式金融活動。民間借貸包括多種金融呈現形式,既有直接融資類型的活動,也有保障性的互助互濟,還包括金融中介活動。此外,地域性差異也是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征。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民間借貸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其主要特點是不受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管制,交易主體為民間組織和個人。
2 我國民間借貸的缺陷及其原因與隱患
2.1 我國民間借貸的缺陷及原因
雖然民間借貸在解決民間融資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間借貸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和約束,自然存在缺陷和不健康發展的可能性。
其主要表現如下:
2.1.1 隱蔽性強
民間借貸常常游離于金融制度之外,多為個人與某組織或者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金融交易,發生在局部區域內有很強的隱蔽性,監管部門很難直接觸及民間借貸活動。由于民間借貸的主體為私人組織和個人,加上不同地區的文化風俗的差異,就造成了在各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方法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區別,這就給民間借貸的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難度。
2.1.2 風險性大
民間借貸屬于私人信譽擔保,加之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特性,使得民間借貸的投機性加大,風險性提高。據溫州的有關銀行統計,當地的民間借貸年利率平均水平為15%,一些短期周轉資金的借貸利率可高達30%-60%,有些地區甚至高達120%,最高利率為300%。
2.1.3 管理性弱
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性文書主要包括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頒布的一些部門文件,而這些文件對民間借貸活動的合法性沒有清晰的界定,有些法律法規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系統性法律條文遲遲不能出臺,當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總感覺力不從心。
2.2 我國民間借貸所存在的隱患
我國民間借貸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得到解決,那么這些問題將逐步擴大,其潛在的隱患將給我國的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帶來極大的影響。這些隱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2.1 影響正常的金融體制
中國金融體制下,正規借貸的門檻較高,且手續十分復雜。很多企業即使達到了正規借貸的標準也寧愿選擇手續相對簡單的民間借貸。這種想法的驅使往往會促成民間借貸利率的攀升,從而對國家利率政策產生不利的影響,擾亂正規金融秩序。
2.2.2 影響社會的穩定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加強了民間借貸市場的投機性。在利益的驅動下,許多人心存僥幸心理,為追逐高利率,非法吸收存款、發放高利。為了確保放出的資金回籠,保證地下信用體系的正常運轉,一些地下金融組織往往依靠暴力手段去保障其金融交易的順利進行,從而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
2.2.3 影響部分產業發展
民間借貸多數為中小企業為其自身發展進行融資所進行的信貸活動,而這種高利率、高風險的信貸方式從某種程度上幫助了企業發展,但是也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資金周轉壓力。同時大量資金在金融體制外的周轉,會造成局部地區經濟過熱,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難度。
3 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今天的世界是個開放的世界,信息的融通為我們了解世界各國的民間借貸監管制度提供了保證,我們完全可以通過與國外民間借貸發展狀況的對比,融合我國民間借貸的獨特之處,構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民間借貸發展之路。
3.1 美國:立法規范監管制度
在美國,正規金融與民間融資相互補充,為美國經濟的繁榮發揮巨大作用。由于正規金融機構對借貸人在信用、還款能力等方面有著嚴格的考量,與中國相似,美國也存在中小企業或個人貸款難的困境。美國主要通過立法和設置銀行業專門監管部門來規范民間借貸,并鼓勵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建立民間金融機構。
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設置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監管民間金融機構的放貸活動;同時,美國在鼓勵發展民間借貸擴充民間融資渠道的同時,嚴格進行借貸利率的控制與監管,極力反對高利貸,實施高利貸限制監管,在大多數的州有州立法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限制性規定,即稱為 “法定利率”,沒有法律規定高利貸限制的一些州,放貸利率受聯邦政府法律的限制。
3.2 日本:Mujin金融法案
日本政府主要依據是《Mujin金融法》對民間金融機構Mujin實施監管。該法包括44條,其對Mujin的準入原則、經營范圍、資本額,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權等作了系統的規定,此法律也同時反映出日本對民間金融具有完善的監管制度并給予民間金融足夠的重視。
3.3 德國:健全、高效的監管體系
德國民間融資主要通過獨特的合作金融體系來實現,其由中央到地方分為三級,它們分別是最高層次的中央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以及合作信用社。
聯邦金融監督局是德國最主要的金融監管部門,由于德國民間融資的渠道建設級別劃分清晰,體系完整,因此在對民間金融進行控制監管時,聯邦金融監督局主要采取與中央銀行緊密配合、分工協作來完成監管的方式。其協作組織中央銀行主要負責審核各種金融機構呈遞的日常業務信息報表,并對資產風險和流動性的抵御能力進行監管。
由此,德國的監管模式是政府監管模式和自律性監管模式的統一,這種監管模式更適合復雜多變的市場需要。
4 建立雙線多元的民間借貸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處于空白狀態,伴隨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民間借貸的需求空間越來越大,其在市場經濟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不容忽視,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民間借貸規范化是大勢所趨。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管,更好地引導民間借貸為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添磚加瓦,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4.1 民間借貸制度建立的思路
地域性差異是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征。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民間借貸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二元性和民間融資發展的現實狀況,從我國政治制度與金融制度雙方面考慮,來建立合適的民間借貸機制,從而監管民間借貸活動來保證我國經濟的健康成長勢在必行。
4.2 雙線多元制度的建立
縱觀世界,美國的民間借貸監管政策為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雙線監管制度,我國也可以借鑒美國的方法來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由于國家性質、社會發展程度、政治基礎和金融制度的不同,我國可以將雙線監管建設為金融管理部門與政府間的雙線配合監管。從專業領域和政治領域兩方面配合,以不同的角度對我國的民間借貸活動加以制度化的約束來創造一個優良的信貸環境,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同時,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民間借貸監管體系是雙線監管下的一個必要條件。具體建議如下:
4.2.1 明確監管的雙線主體
建立以金融監管機構和政府為民間借貸監管體系的監管主體。以專業領域和政治領域的協調為主導,明確雙線機構的職權和程序,合理落實監管力度與范圍。充分發揮民間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建立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相結合的模式。
4.2.2 完善民間借貸的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機制制定應體現審慎監管原則,法律規范應力求全面而具體,把好入口關,以減少行政監管的隨意性,降低經營中風險;同時,應堅持公平、公證,為民間借貸機構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平臺。具體可借鑒《公司法》、《破產法》中股份制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
4.2.3 強化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的監管當局應當對民間金融機構的信貸發放、管理運作和資金回收做出系統性的規定。如包括各個類別貸款的限額、信貸的整體限額等方面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整體貸款限額可以通過規定貸款與資產比率、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加以控制。構建民間借貸機構風險預警機制,按等級劃分風險程度,對不良貸款隨時進行甄別并發出預警等級,確保借貸雙方利益。同時建立民間借貸組織的自律機構,加強自律管理降低借貸風險。
5 結束語
以正確的眼光對待民間借貸,發揮其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積極作用,通過完善的監管體系來消除部分民間借貸活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和隱患。合理的民間借貸活動將不斷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增進國際間的信息交流,借鑒國外的先進方法結合中國國情,突出中國有特色的管理體制來趨利避害,發揮民間借貸的能量來使中國的經濟實力與綜合國力得到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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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監管困境;監管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4-0174-02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近幾年,民間借貸發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經濟和金融的發展,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空白。同時,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如出借人組織化程度較高,資金供給能力強等新特點,成為難以監管的“影子銀行”?!坝白鱼y行”,一般是指那些有著部分銀行功能,卻不受監管或少受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貸作為影子銀行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據中國金融網的2012中國影子銀行報告,2012年狹義民間借貸余額約為4萬億左右,可見我國民間借貸中的影子銀行規模還是很大的,如果對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可能發生“異化”,成為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滋生的土壤,因此,應該加強對其的監管。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
首先,一方面,由于央行為了應對日益高漲的通貨膨脹,推行了緊縮信貸的貨幣政策,再加上我國嚴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商業銀行不愿貸款給風險相對較大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而是把款項貸給優質大型企業;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貸款手續繁雜,審批的程序較多,借款企業等待的時間也比較長,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形式靈活,辦理的時間非常對,正好適應了市場需求。因此,在從銀行渠道獲取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正被迫求助于民間借貸。
其次,由于我國發生通貨膨脹,實際存款利率為負數,因此為了使資產保值增值,存戶不愿繼續把錢存入銀行,轉而尋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資渠道。而民間借貸所提供的利率較高,有時甚至達20%—60%,受到高利益的誘惑,大量的民間資金甚至是國企、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資金也涌入到了民間借貸市場。
(二)民間借貸的作用
1.積極作用。民間借貸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業的投資需求,推動了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雖然政府一再強調,要求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商業銀行出于風險問題考慮而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惜貸”,而民間借貸則成為中小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也彌補了正規金融體系服務的空白。通過民間資金的調劑,進一步發揮閑散資金的效益,優化資源配置,加速資金周轉,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消極作用。首先,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等,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其次,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提高了中小企業的成本,加大了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難度。同時,由于高額的利率,吸引了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甚至有部分企業通過“以貸轉存”,把錢從銀行搬到民間借貸市場,有相當比例的資金并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將對實體經濟造成沖擊,甚至可能會產生危機,使民間借貸的風險隨時有向正規金融轉移傳導的可能,這也是影響地區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隱患。
二、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困境
(一)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傳統的民間借貸雙方之間多為親戚、朋友、同事關系,借款數額較小。而新型民間借貸主體較為復雜,參與者分布全國各地的各行各業,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占較大比重,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互不相識,只是通過中間人、保證人、證明人的參與和介紹形成借貸關系,甚至出現了P2P。民間借貸關系更趨組織化、多元化和復雜化,使得監管對象難以確定。此外,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二)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由于民間資本的多環節性和隱秘性特性,加上借貸雙方的不配合,借貸數據很難統計,還有可能所統計到的數據都是假的。而且,很多擔保、信托、小額貸款公司表面掛各種牌子,私下都在經營民間借貸,甚至是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此外,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也更加隱蔽,更加復雜。例如,有的企業主先以100%的保證金到本地銀行向關聯公司開立國際信用證,再拿國際信用證到新加坡、香港的銀行去融資,由于信用證做的是買方代付業務,中國與新加坡、香港有時間差,企業主便可在時間差內進行跨境的資金套利,通過在境外融到的資金存入本地銀行作為開立國際信用證的保證金,進一步循環開立信用證賺取利差,這些都使得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三)多頭監管主體的存在,也使監管變得困難
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一行三會”各司其職。但是,民間借貸活動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的多個環節,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門,再加上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民間借貸游離于監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參與民間借貸的影子銀行由誰管?P2P、PE現在誰來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都在變相貸款,銀監會怎么去監管?而且民間借貸所表現出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民間借貸的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
(四)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現有法律中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分散和寬泛,可操作性不強,且判斷標準模糊,已不能滿足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活動的現實需要。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沒有有效的標準參照,監管工作很難展開。
三、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措施
(一)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實施聯合監管機制
1.通過法律法規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其職權、監管程序??梢钥紤]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專門設立一個關于“影子銀行”的監管部門,并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其監管的職權及監管的程序。然后,在這一部門下設“民間借貸監管處”的職能部門,專門負責民間借貸的監管和協調工作。其他部門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既要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協調和配合監管。只有先確立了監管主體,才能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到底由誰主要負責的問題及由多頭監管而導致的民間借貸監管“真空”的問題。
2.針對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民間借貸地域色彩濃的情況,可以把地方各級政府金融部門納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并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力,充分調動其監管的積極性。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信息、處理問題及危機預防,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并與中央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的立法,為合規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
3.充分發揮民間借貸行業自律和社會公眾的監管作用。首先,培養和發展一些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其對民間借貸的自律功能。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必須依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指導,并負責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公布民間借貸相關的信息、協調民間借貸中出現的糾紛等,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其次,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梢酝ㄟ^報刊、電臺、網絡等渠道公布已備案的借貸機構名稱,并設立舉報電話和網絡舉報系統,接受全國人民的監督。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盡快頒布《民間融資法》、《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等專項規范的法律法規,適時修改《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對民間借貸交易的合同規范。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監管。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規范民間借貸用途和利率,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投融資行為,引導民間投融資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的高利貸者,防范和降低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臺,加強信息披露??梢杂缮鲜觥懊耖g借貸監管處”的部門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臺并負責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例如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及運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情況,并通過這一平臺進行處理和及時將相關的信息向社會投資者公開,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以便于民間借貸主體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從而避免債務糾紛的發生。
2.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信息監測體系。首先,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備案登記部門,建立健全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制度。建立民間融資登記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民間融資資金使用的檢查和跟蹤。其次,可以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督職能,各地州、市、縣設立民間借貸的信息監測點,專門負責收集轄區內的民間借貸信息,并定期向匯總上報到省人行,各省人行匯集轄區內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報至總行“民間借貸監管處”,“民間借貸監管處”匯總全國民間借貸的信息通過分析整理,為相關部門加強民間借貸管理和制定宏觀政策提供信息支持。還可以通過上述信息共享平臺這些信息,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從而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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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 A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1、我國民間借貸的規模不斷增大
民間借貸規模呈逐年擴大趨勢,據東北財經大學課題組的統計,2006年我國的民間資金借貸已經達到了9500億至10000億,規模已經過億,尤其是到了2011年,民間借貸規模達到最高水平,2012年后增長速度有所下降,以溫州市為例,人民銀行溫州支行統計,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已經超過了1000億元,民間借貸較去年同期增長了6個百分點。
通過以上相關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資本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且不斷擴大,如果任其自由發展,不對其進行規范,必然會影響我國經濟穩定發展,當務之急,就是積極引導民間資本走上合法道路上,通過某種形式規范其發展。
2、我國民間借貸主體的多樣化
民間借貸是一種針對特定對象的民間融資行為,也是供需兩方的一種融資活動,正是這種借貸活動才構成了民間借貸市場,因此,研究我國的民間借貸需要對民間借貸的主體進行研究,我國民間借貸主體從個體,已經發展組織,即民間個人之間,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都存在著借貸行為。
3、民間借貸用途日益復雜化
民間借貸用途出現多元化趨勢,借貸的動機從最初的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向投資、生產經營等方向發展,以追求高收益,借貸的目的也從無償互助變為了有償借貸。我們以2010年的鄂爾多斯為例,在1000億的民間借貸中,用于一般性的產生經營的占到30%,用于房地產項目或者炒房投資的占到25%,剩余的40%用于民間借貸市場,投機及不明用途的占到5%,進入實體經濟的資金可以說逐年減少,民間借貸成為人們獲取高額回報投資行為,但是實體經濟的低迷,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跑路現象不斷發生。
4、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斷攀升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的通脹壓力也越來越大,銀行不斷上調利率,而且收緊信貸口袋,民間借貸成為解決資金缺口的有效辦法,其利率也逐步上漲,其漲幅并不低于銀行利率的漲幅,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利率從13%,逐步上升到了24.4%,折合月息已超過2分。由于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地民間借貸的利率也是不相同的。浙江、廣東、內蒙古等省份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上升較快,2012年以來,隨著經濟增速放緩,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寒冬,一些地市的借貸利率有所下降。
二、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的相關問題
1、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立法體系缺失
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文件中,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集中在以民法為主的《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釋中。司法解釋一般帶有主觀性,是司法機關針對某一類案件做出的解釋,因此不能過于期待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民間借貸的規范問題。并且這些文件對于民間借貸只做了比較簡單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不能夠被很好的運用。民間借貸行為作為一種經濟關系,其實質是一種資金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行為,因此理應受到金融法的限定和規制。然而無論是規范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還是規范監管對象的《商業銀行法》這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中,對于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界定和限制均沒有明確的涉及。關于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規則等方面,更是缺乏一部明確的法律規定,致使金融市場中的民間借貸活動任意發展,滋生了很多不法行為。監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也因為沒有監管標準,無法行使監管職能。這就造成了監管缺位和市場亂象的產生。
2、利率制度不夠合理
雖然最高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的4倍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對超過部分的效力進行解釋,也沒有相應的罰則規定。法院對于債務人自愿支付的高出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高出的部分只是說不適用法律規定,沒有明確其法外效力。因此,導致了貸款人往往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借款人為了滿足資金需要,接受這種高利率,這種民間借貸生態,隨著利率的不斷增加,往往導致風險加大,擾亂了借貸市場。
3、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我國當前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有關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也是法律空白地帶,監管主體是一種行為健康發展的重要角色,沒有有效的監管,就會導致風險的發生。雖然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職能部門對民間借貸進行了一些規范,但是監管缺乏法律的支持,很容易會造成無人監管或監管重復,造成監管混亂。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的思考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1 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于民間借貸融資活動進行嚴格管控,甚至可以說是打壓。但是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和資金需求卻無法被正規金融滿足,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必然要擴充其他融資渠道,民間借貸的必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從域外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來分析,國家應該適當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根據民間借貸的特征與性質,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從而支持和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這樣做不僅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確保了民間借貸的透明化,限制其隨意性,增強民間借貸的安全性,從根源上防范其風險。如果我國有了專門的民間借貸立法,那么類似于孫大午與吳英這類罪與非罪的案件將不會再引起爭議。發達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與借鑒,其實我國已然認識到民間借貸立法的必要性,在2008年11月央行起草了《放貸人條例》并將其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試圖用立法手段對其民間借貸予以規制,但至今仍未出臺。金融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但是面對我國日益復雜的民間借貸局面,出臺專門性法律已迫在眉睫。
1.2 確定民間借貸主體,保證規定的協調性
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的認定是接下來從事民間借貸活動的一個基礎,但是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對于企業作為民間借貸主體的態度還不是太明朗。但是無論是《貸款通則》的規定還是近些年最高法院的通知,在民間借貸逐步放開這一大勢所趨下,都顯示出了對企業借貸的由嚴轉松,因此,筆者認為,禁止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的規定,不僅違背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趨勢,而且對于企業的正常融資活動起了限制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企業的發展,針對這一現實情況,我國必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改或者廢除關于禁止企業資金借貸的法律規定。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_樣,企業間的民間借貸也應化歸為私法管轄范圍,在堅持“私法自治”的原則之上,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即被認定為有效。所以,在下一步立法過程中,我國應該明確企業在民間借貸這一金融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2、監管方面的完善
放松管制是發達國家在民間借貸規制上的共性,也是讓中小企業可以借民間借貸得以生存發展的關鍵,在專門的法律法規出臺以后,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是我們的重點,由以往對民間借貸嚴格打壓式的管制方式變為以規范引導為主的監管方式,確保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各盡其責,這不僅是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基礎,更是對其進行合理規制的前提條件。放松管制的具體措施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市場準入的放松、業務管控上的放松及價格機制上的放松等方面。在市場準入上,可以學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經驗,通過對放貸主體權限進行審查和批準牌照申請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機構的設立;在業務管控上,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其他主體都應本著自律的原則,僅對其進行適時的引導而非干預,充分體現其民事主體的自治權利;在價格機制上,調整利率和傭金的上限,允許在特定范圍內浮動,確保競爭機制有效實施,促進金融市場良性運轉。
3、改革利率制度
利率市場化正在循序漸進的進行著,目前貸款利率已經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也將進行市場化,而民間借貸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借貸資金壟斷,供求不平衡及擔保要求低等原因造成的,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應進行有效的疏導,不應當限制的過于死。民間借貸中應當遵守市場法制,有市場決定其利率,這也為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放開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應當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公開制度,讓其借貸利率公開化。如2012年廣州民間金融街為引導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規范交易,要求其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當天的貸款信息上報至金融街管理公司,并將相關數據上報至金融監管部門,有特定機構計算當天平均利率,第二天予以供交易雙方參考,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透明交易。
結束語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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