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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詳細名稱:地址:電話:2、經濟類型:國民經濟行業:隸屬關系:直接主管部門: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班時分4、事故地點:5、事故類別:6、事故原因:其中直接原因:7、事故嚴重級別:8、傷亡人員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用工形式工種級別本工種工齡安全教育情況傷害部位傷害程度損失工作日傷亡者死亡原因9、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10、本次事故經濟損失(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元);11、事故詳細經過;12、事故原因分析;13、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14、事故責任分析和責任者處理意見;15、附件(事故現場照片、傷亡者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負責人:16、參加調查人員;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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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勘驗情況
經現場勘驗(事故現場見圖1),生產車間為敞開式三層混凝土框架結構,車間大部分設備完好。車間三樓東側2只尾氣緩沖罐、連接管道及屋頂有明顯火燒痕跡,臨近的疏散樓梯間主要是煙熏痕跡;2臺尾氣緩沖罐底部連接管道均斷裂,北側一臺尾氣緩沖罐上部人孔炸飛;2臺尾氣緩沖罐附近的2只塑料水封桶基本燒毀,只剩桶底;玻璃管道炸裂碎片零散在樓面上,玻璃管道內表面有過火痕跡。
2起火部位和起火點的認定
根據調取的現場視頻監控錄像顯示,11月17日10:18時許,該車間三樓東側尾氣緩沖罐的北側中下部位在極短時間內先后發生兩次閃爆,約1s后,尾氣緩沖罐發生爆炸并起火燃燒。通過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尾氣緩沖罐北側樓面上只有液封桶,根據車間操作人員描述,水封桶內水封曾經發生過被沖破的現象,存在爆炸性混合氣體氛圍?,F場勘驗尾氣緩沖罐北側沒有設備接口,綜合分析,起火點即為水封桶部位。
3引火源的認定
3.1排除引發火災的引火源
1)排除放火。根據車間監控視頻錄像,起火時起火點附近沒有操作人員在現場。2)排除雷擊。經氣象部門提供數據,起火當日小雨,但未出現打雷、閃電現象。3)排除吸煙、違章動火作業。公司規定生產區不準吸煙,且車間員工不吸煙,起火點附近沒有動火作業。4)排除物料自燃。事故時,天氣陰冷并下著小雨,溫度12℃左右,尾氣緩沖罐內物料非自燃物質,可以排除自燃的可能性。5)排除電氣火災。現場勘驗,起火點附近只有一只壓力遠傳變送器,沒有其它電氣設施或線路,根據調取的DCS監控數據顯示,該遠傳壓力變送器在火災爆炸后仍在運行,故排除電氣火災的可能性。
3.2確定引火源系靜電火花的分析
1)事故時,正處于秋季,天氣干燥,雖然下雨,相對濕度仍較低,易產生靜電。2)現場勘驗表明,尾氣緩沖罐放空管道為石英玻璃材質,石英玻璃是由純二氧化硅經高溫熔融而成。常溫下,比電阻1016Ω•cm,絕緣性能特別好,是良好的非導體。水封桶為PE塑料材質,PE是非極性結晶聚合物,具有優異的絕緣性能,體積電阻率大于1018Ω•cm。尾氣緩沖罐及其連接管道材質均是玻璃鋼材質,系統沒有靜電導除設施。3)尾氣主要成分甲苯常溫下為液態,相對水密度為0.87,相對空氣密度3.14,閃點(閉杯)4.4℃,爆炸下限為1.2%,爆炸上限為7.0%,最小點火能2.5mJ,最大爆炸壓力0.784MPa。4)尾氣主要成分甲苯和氯化氫均為非導電性介質,物料流動產生的靜電大量集聚在玻璃管道處。玻璃管道與PE桶蓋摩擦,接觸分離過程中,產生電勢差,因玻璃和PE桶蓋均為絕緣體,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放電,但是多次間隙放電釋放的能量,具備靜電點火能的條件。綜上分析,認定引火源為靜電火花引起。尾氣緩沖罐放空尾氣中含有甲苯等易燃易爆物料,甲苯在水封桶內富集,不溶于水并分層,上層為甲苯層,桶內上部空間存在甲苯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放空玻璃管與水封塑料桶蓋板摩擦產生靜電,引爆水封桶上部甲苯與空氣爆炸性混合物產生第一次閃爆,第一次閃爆火焰引發玻璃管發生二次閃爆,二次閃爆火焰回火至尾氣緩沖罐內,造成罐內甲苯等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化學性爆炸。
4事故調查的體會
1)玻璃管與塑料的摩擦,是本次事故產生靜電引發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2)該起事故中尾氣緩沖罐放空管道原設計沒有水封,企業自主改造增加水封,未按照水封技術規范要求制造,采用簡陋不可靠的水封桶。生產過程中,對于水封桶處存在爆炸性混合氣體氛圍這一常態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得到排查并引起足夠的重視。3)事故中,尾氣緩沖罐及其連接管道均采用玻璃鋼材質、放空管道采用玻璃材質、水封桶材質為PE,均為絕緣體,系統靜電無法及時導除?;て髽I設備管道材質選用中,一般優選鋼質,對于有腐蝕工況,可選用鋼襯材質,特殊工況必須選用塑料材質,也應選用可以良好導除靜電的改性塑料。企業應當安裝靜電導除設施,且必須保證系統的靜電導除設施處于完好狀態。4)在認定起火部位以及引火源過程中,企業在車間安裝的監控視頻及DCS自動化遠程控制系統,一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佐證依據,同時也避免了事故現場有人值守造成傷亡??梢哉f,在化工企業重點崗位、危險部位推廣設置視頻監控、DCS自動化遠程控制系統是有必要的,可以極大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
5結語
省長:張中偉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98—1號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四條修改為: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五、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十、刪去第十四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十三、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該條中的“自行組織傷亡事故調查”修改為: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的無人員死亡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此外,對條文中的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端拇ㄊ∑髽I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條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用人單位因搶險、施救而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性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急性中毒事故調查組應有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傷亡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專長;(二)與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七條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查明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確定傷亡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系,傷亡事故發生日期、類別,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傷亡事故經過、原因、責任,處理建議、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時,還應有傷亡事故鑒定資料。
第十八條 一般傷亡事故應在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應在9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九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第二十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準確地確定事故性質,并實事求是地認定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傷亡事故責任可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依照本辦法規定由企業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的外,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劃分、責任者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不贊成的,應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性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章 事故批復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一般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三條 批復機關只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認定。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中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由有關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基層供電企業;安全風險管理;應急管理;事故調查體系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26-0098-02
安全管理的實質是風險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和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對于形成安全預防機制、規避和化解安全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與意義。風險管理的應用將使安全管理更科學、更全面、更規范、更有針對性,從而使企業的安全基礎更加牢固?;鶎庸╇娖髽I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理、應急管理及事故調查體系。
一、安全風險管理
基層供電企業應該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工作組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評估及作業安全風險預控實施工作,明確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形成完善的安全風險管理評估報告,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及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整改記錄。
安全風險管理的基本步驟為:風險培訓―風險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處理。其中風險培訓、風險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是核心內容,也是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
1.安全風險培訓
基層供電企業必須堅持安全風險的全員參與,要立足班組、立足現場,加強對《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調度規程、防止電氣誤操作等安全管理規定及制度的學習、培訓和考試,開展現場緊急救護、消防等基本安全技能的培訓,加強對有關事故案例的剖析,從事故教訓中發現薄弱點,提高風險意識,養成主動識別危害、控制危害、規避風險的習慣。針對不同專業、不同崗位的人員有所側重,在工作過程中檢驗學習,提高學習效果。
2.安全風險辨識
基層供電企業必須結合企業生產運行實際,從電網設備、調度運行、繼電保護、通信自動化等生產運行的各個方面,全面查找電網安全存在的隱患和問題,系統辨識電網安全危險因素和薄弱環節,為安全風險分析、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風險控制提高基礎數據和資料。
3.安全風險評估
安全風險評估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一是依據《供電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規范及辨識防范手冊》,按照一定的周期和程序,開展查評工作;二是對已經掌握的風險數據進行歸納分析,確定各層次的管理短板、薄弱環節和薄弱部位。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評估:第一,生產運行環境。從設備危及人身安全、設備因素導致人為責任事故、運行和作業環境三個方面,評估生產運行環境中可能導致觸電、高處墜落等人身傷害事故或誤操作事故的風險,從而加強生產運行環境安全風險防范。第二,機具與防護。從安全工器具、專業機具和防護用品等方面評估機具與防護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定期維護、保管等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以及應用過程中是否正確規范等。第三,人員素質。從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以及生理、心理素質等方面,評估企業不同層次人員安全素質方面的風險,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第四,現場管理。從作業組織、規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業過程安全控制措施、應急工作準備等方面評估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風險,加強企業作業過程的安全控制。第五,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從安全責任制落實、規章制度的制訂與執行、“兩措”管理等方面評估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4.安全風險控制
控制電網安全風險的目的是: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不發生電網瓦解、大面積停電和電網穩定破壞事故。為此,需要從單一事故方面加以控制,才能避免以上多重事故發生。
一是設備因素。需要加強對設備的運行監視、巡視,開展設備狀態檢修,發現隱患和缺陷及時處理。需要加強對安全自動裝置的檢查、校驗,低周減載容量應滿足要求,確保安全自動裝置正常投運。需要加強通信及自動化系統運行維護,保證保護通道及通信暢通完好,自動化信號及采集數據正確,不影響電網事故正確處理。
二是人為因素。生產人員需要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反事故演習,提高防范電網風險的能力。調度運行人員根據系統負荷情況,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加強電網安全穩定計算分析;繼電保護人員需要確保設備主保護、無缺陷運行,確保整定正確;現場運行人員操作時需要認真核對現場設備狀態,加強現場的操作監護,防止走錯間隔、漏項及跳項操作。
三是天氣及偶然因素。關注雷、雨、雪、霧、連續高溫對電網輸變電設備的影響;定期對變電站周圍的環境和輸電線路進行檢查與巡視,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做好消防設備的檢查及機房等重要場所的安全保衛,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和重點部位的防火防爆工作,防止發生火災、偷盜和人為破壞。
5.安全風險處理
針對風險程度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對于制度執行力不強、執行不規范等管理類缺陷,采用加強督促檢查等手段糾正基層單位的工作偏差,保證制度一絲不茍地得到執行;針對具有一般風險的單位,采用“提示”(批評、評價意見等)的方法通報,提出整改要求;風險中等的,給予“警告”(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專項督查等)的處理,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到期驗收。對于風險較高或已發生事故的單位,給予責任追究。
對于各種類型的風險處理,采用不同方式的響應進行整改。其中綜合性的、重大的風險納入公司級別的風險響應工作范疇,實施全面整改和隱患整治。
6.風險管理的考核與持續改進
把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定期在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上進行專題匯報和布置,納入企業的正常管理和考核中。安全風險管理小組要及時跟蹤了解安全風險管理工作進展,分階段對風險管理教育培訓以及風險辨識、評估、控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導改進。
二、應急管理
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應與日常安全管理相結合,由事后單純應急處置,轉向事前預防和事后應急處置相結合。為了更好地應對供電生產運行突發事件,正確、有效和快速處理大面積停電事件,保障電力供應,應扎實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1.加強應急管理體制建設
基層供電企業應該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部門、班組三級構成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應急管理機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明確電力調度機構作為電網事故的現場指揮中心,落實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加大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工作投入,形成職責明確、信息暢通、上下互通、指揮有力的指揮體系。
2.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按照以下應急預案體系結構,結合各自職責范圍、安全和穩定工作實際及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編制相應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包括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應急預案、社會穩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一般劃分為電網安全類、人身安全類、設備與設施安全類、網絡與信息安全類、社會安全類應急預案。其中電網安全類包括電網調度處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工作預案,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通信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要變電站全停應急預案,重要客戶停電應急預案。人身安全類: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設備與設施安全類包括電力設施大范圍受損搶修應急預案、重特大火災應急預案、防震減災應急預案、防汛、防臺風應急預案。網絡與信息安全類: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社會安全類:突發應急預案。
基層供電企業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符合如下要求:在機構設置、預案流程、職責劃分等具體環節,要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保證預案的適應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應符合國家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應符合電網安全生產運行特點,編寫格式規范、統一,符合《國家電網公司應急預案編制規范》的框架內容。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要進行預案評審,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評審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署,同時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3.做好應急預案培訓與演練
加強應急預案培訓工作管理,將應急預案納入企業培訓規劃和職工年度培訓計劃,制訂培訓大綱和具體內容,開展對各級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與實際工作相結合,新上崗人員進行應急知識培訓。
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及新聞媒體開展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安全知識的科普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應對停電的能力,加強與當地政府部門聯系,開展社會停電應急聯合演練,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提高社會應對電力突發事件的能力。
4.應急實施與評估
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及對企業和社會有嚴重影響的穩定突發事故,迅速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按預案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和地方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接受應急領導,請求應急援助;做好信息對外工作,減少事件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其他行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服從地方政府的應急搶險指揮,組織開展應急救援,保證事故搶險和應急處置所需的電力供應,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組織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盡快恢復災區電力供應。對每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相關防范措施進行評估,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三、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為加強我市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和作好事故檔案管理工作,現將規范填報《北京市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要嚴格按照《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及《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同時,根據事故調查確認的事故嚴重級別,在規定的時限內認真填寫《報告書》。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對其《報告書》進行審核,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事故結案請示并附《報告書》3份(重大事故報10份)。
二、各地區、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及本通知附件的填報說明,按規范要求做好《報告書》的填報工作。
三、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重傷以上事故必須要正式行文進行批復結案,并將事故的結案批復文件下發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均應對每起事故的有關材料歸檔留存。重傷、死亡事故的批復結案材料和事故報告書要及時上報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備案。
附件:
編 號:
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事故名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審 核 人:_____________
填 報 時 間:_____________
一、企業詳細名稱:
通訊地址:
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聯系電話:
二、企業經濟類型: 國民經濟行業:
隸屬關系: 直接主管部門:
三、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四、事故地點:
五、事故類別:
六、事故的全部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七、事故嚴重級別:
八、傷亡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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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工|傷害|傷害|用工|安全| |
|姓名|性別|年齡|工程|種 | | | |教育|備注|
| | | | |工齡|程度|部位|形式|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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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十、事故經過: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十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十三、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十四、調查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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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單 位 | 職 務 | 簽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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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有關附件:
1.事故現場及死者照片;
2.事故現場示意圖;
填寫說明:
一、報告書紙張規格一律使用16開(B5復印紙),字體除封面使用3號黑體字外,其他項目均全部使用4號宋體字,打印時報告書左側預留裝訂線。
二、報告書封面上編號一欄,由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編制,事故名稱一欄,要寫明傷亡人員姓名及后果。
(例***死亡事故;***重傷事故)
三、企業經濟類型和國民經濟行業兩欄的填寫,要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書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認真填寫。企業經濟類型分類是:1.全民所有制;2.城鎮集體所有制;3.鄉村集體所有制;4.其他各種所有制(含三資企業);5.私營企業等五種類型。國民經濟行業主要包括有:1.農業;2.工業;3.建筑業;4.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5.商業、公共飲食、物資供銷和倉儲業;6.其他等六種。
四、隸屬關系一欄主要包括:1.中央在京企業;2.市屬企業;3.區、縣屬企業;4.鄉鎮集體企業;5.其他企業(外省在京企業、部隊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校辦企業等)。
五、事故類別一欄按照原勞動部規定的19種類別填寫。即: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其他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傷害。
六、事故原因一欄的填寫,要根據事故分析的結論將直接、主要和重要等項原因全部填寫在本欄內。其中直接原因一欄按照原勞動部規定的11種類型填寫。即: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勞動組織不合理;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其它。
七、事故嚴重級別一欄按照《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6種級別填寫,即:輕傷;重傷;死亡;重大死亡;特別重大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八、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一欄請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規定的標準進行折算(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傷害定為6000日)。
九、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一欄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中所規定的項目填寫。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包括: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財產損失價值三項費用的總和。
1.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2.善后處理費用: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3.財產損失價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
十、事故原因分析一欄要按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三個層次加以分析填報。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一欄要將針對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的防范措施列表填寫,主要項目包括:措施內容、落實時間、執行人員、檢查人員。
十二、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一欄要根據事故原因分析確定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根據衛生部2000—2009年公布的職業病統計數據,職業中毒占職業病總數的12.8%~18.0%,是僅次于塵肺病的第二大類職業病。在職業中毒病例中,急性職業中毒占22.4%~39.6%,引起急性職業中毒前2位的化學毒物是一氧化碳和硫化氫,多發生在下水道、污水井、罐倉等密閉空間[1-2]。船舶修造、機械制造為我市重點產業,涉及有限空間及密閉空間作業多。2012年我市發生二起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現報道如下。
1 案例介紹
[例1] 2012年12月13日9時10分,1名41歲男性噴漆工被公司安排進入箱體內進行焊縫補漆,這名工人穿噴漆防護服,佩戴過濾式防毒口罩。該箱體空間為10 m×0.8 m×1.5 m,只有1個容1人進出的孔,無送排風裝置。當天調制油漆物料用量為20 L油漆、4 L固化劑和16 L稀釋劑。廠方提供的MSDS顯示,油漆中含有二甲苯、三乙烯基四胺、三乙烯基三胺(含量不詳);固化劑中含異丁醇20.0%~25.0%、乙苯15.0%~20.0%、甲苯12.5%~15.0%等;稀釋劑為甲苯、二甲苯、酮類和醇類的混合物(含量不詳)。上午勞動者工作到11時30分,12時10分左右該工人換好濾毒盒進入箱體繼續補漆,13時30分左右,出現頭暈、目眩、胸悶、惡心等癥狀,出箱體休息約1 h,進入箱體繼續工作,15時15分左右感上述癥狀加重,神志模糊,被人救出,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入院查體:神志清,雙瞳孔直徑3 mm,口唇不紺,兩肺呼吸音低,心率71 次/min,腹軟,無壓痛,血壓116/82 mmHg;血常規:WBC 10.4×109/L、N 84.9%、Hb 157 g/L、PLT 209×109/L 。血氣分析:pH 7.38(正常值7.35~7.45)、PaCO2 49 mmHg(正常值35~45 mmHg)、PaO2 56 mmHg(正常值80~100 mmHg)、SaO2 87.0%(正常值95.0%~98.0%)。肝腎功能、血糖、電解質均基本正常。心電圖示竇性心律。頭顱、胸部CT平掃均未見明顯異常。臨床診斷急性有毒氣體中毒。經吸氧、支持和對癥治療,1周后出院。某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該勞動者有明確的短時間內較大量甲苯、二甲苯職業接觸史,臨床表現為頭暈、目眩、胸悶、惡心、頭痛及意識模糊,對照《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診斷標準》(GBZ16—2002)診斷為職業性急性輕度甲苯中毒。
[例2] 2012年2月4日下午5時,某公司員工丁某(男,37歲)等3人被安排在公司一車間內,對一直徑約10 m不銹鋼球形容器內部表面氧化層進行處理,筒體外留1人對容器進行轉動,該容器無送排風裝置。作業時勞動者將80 L“不銹鋼去斑王”一次性倒出,然后用塑料掃帚快速均勻地涂在筒體內表面上,使之與筒體表面氧化層發生反應,從而達到表面處理目的?!安讳P鋼去斑王”的主要成分為氫氟酸12.0%、硝酸10.0%、酸霧抑制劑2.0%、無機聚合樹脂50.0%。進入筒體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有安全帽、防護眼鏡、過濾式防毒口罩、雨衣、雨靴、橡膠防護手套等。丁某進筒體大約10 min左右,感到身體不適,咽痛、嗆咳、胸悶、呼吸困難,因筒體在轉動,可供人員進出的孔洞位置較高,無法立刻從筒體出去,在現場人員的幫助下,當孔洞轉到人員可進出位置時,該勞動者爬出筒體,在筒內停留時間約20 min。出筒后回宿舍休息,因癥狀無緩解,并咳粉紅色泡沫痰,22時30分被送醫院救治。入院查體:神志清楚,精神尚可,口唇及甲床明顯紫紺,心率104次/min,血壓110/74 mmHg,兩肺中下肺野滿布濕性羅音,呼吸加快為27~30次/min;腹軟,無明顯壓痛、反跳痛,雙下肢無水腫。血常規:WBC 23.1×109/L、N 89.6%、RBC 5.12×1012/L、 Hb 154 g/L、PLT 278×109/L。血氣分析:pH 7.3、PaCO2 48.3 mmHg、PaO2 75.4 mmHg、SaO2 91.0%。CT掃描示兩肺彌漫性滲出性病變,考慮肺水腫或肺泡出血。心電圖示竇性心動過速,ST-T改變。臨床診斷急性有毒氣體中毒、化學性肺炎、急性肺損傷。經吸氧、激素、利尿及抗感染抑制炎癥等對癥支持治療,13 d后出院。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該勞動者有明確的短時間較大劑量酸類化學物(氫氟酸、硝酸)職業接觸史;出現明顯的呼吸系統臨床表現如咽痛、嗆咳、胸悶、呼吸困難、咳粉紅色泡沫痰、紫紺、兩肺中下野滿布濕性羅音;CT掃描示兩肺彌漫性滲出性病變,肺水腫或肺泡出血,對照《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GBZ73—2009)、《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GBZ71—2002),診斷為職業性急性重度中毒性呼吸系統疾??;職業性急性重度氫氟酸、硝酸中毒。
2 討論
上述案例發生的原因主要是:① 生產工藝落后,上述2案例均為最原始的手工操作方法。② 作業時大量有毒物質揮發,自然通風不良,無強制性送排風設施。③ 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不到位,勞動者作業時不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案例2中丁某作業期間因感覺胸悶、呼吸不暢曾拉開防毒口罩,導致短時間內吸入大量有毒物質。④ 呼吸防護用品不能滿足防護要求。案例1勞動者中午更換了濾毒盒,仍然出現中毒癥狀。⑤ 作業場所未配備有毒氣體報警儀。
密閉空間急性中毒事故的頻發,嚴重影響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7年衛生部出臺了《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在全國集中開展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但急性職業中毒事件仍時有發生。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建議:① 密閉空間操作盡可能機械化、自動化,從源頭上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②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GBZ/T205—2007的要求,作業過程中應持續保持強制性通風,保證能稀釋作業過程中釋放出的有害物質,并滿足呼吸需要。勞動者作業時佩戴有針對性的有毒氣體報警儀。③ 勞動者要加強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內容應包括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與維護等。④ 合理選擇、配備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按照《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標準的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防護用品。選擇過濾式防毒面具的前提是,保證所選擇的防毒面具能夠過濾空間內所有能給作業者產生危險的有毒物質及空間內含氧量合格,否則就應該選用自給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3]。⑤ 發生中毒事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以便查找準確的事故原因。上述2案例均未上報,診斷時缺乏現場檢測資料,案例1勞動者可能還有其他毒物的混合中毒。
3 參考文獻
[1]楊新建.密閉空間窒息性氣體職業中毒事故原因及預防控制措施分析[J].工業衛生與職業病,2008,34(5):309-311.
關鍵詞: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調查
目前我國中小服務企業采用的主要用工方式有直接用工(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和間接用工(業務外包)兩種。作為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用工成本占企業運營成本相當大的比例,從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和順應未來行業發展趨勢的角度看,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該在用工方式上進行變革,以降低經營風險,減少用工成本。為了解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現狀,我們以較能反映內蒙古物業管理發展狀況的呼和浩特市為例,對該地區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用工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被調查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依據工信部2011年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第十四條對于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劃型標準中對于員工人數(100人及以上至1000人以下)和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以下)的兩個硬性規定,以及呼和浩特市物業企業的整體發展規模及情況,本次調查的樣本企業側重于選擇企業資質水平較高、成立時間較長、有一定發展規模的企業,以滿足本研究的企業類型要求。樣本企業主要是從一、二級物業管理資質和部分成立時間較長、有多個在管項目且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三級、四級物業管理資質中選取,由于該地區大多數的企業都屬于微型物業企業,中小型物業管理企業的數量比較有限,因此,對于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且營業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也并入此次調查的范圍之內。
本研究采用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的方法,來獲取呼和浩特地區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用工方式的信息。共調查企業34家,其中問卷調查29家,訪談5家,回收有效問卷29份,剔除3家微型企業,問卷回收有效率89.7%。調查的對象為人力資源部經理或負責人事的人員,一部分問卷采用紙質或郵件方式發放,一部分問卷采用電話調查方式。
在被調查的31家企業中,國有企業有占6.5%;民營企業占64.5%;私營企業占29%。成立時間在3年以下的占12.9%;3-5年的占25.8%;5-10年的占29%;10年以上的占32.3%。一級資質的企業有占6.5%;二級資質的企業占48.4%;三級資質的企業占35.5%;四級資質的企業占9.7%。年營業收入在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的占22.6%;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占22.6%;500萬元以下的占54.8%。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占6.5%;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占16.1%;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占19.4%;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占25.8%;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占32.3%。
本次調查的企業基本上涉及不同性質、不同發展時間、不同資質和不同規模的中小型物業管理企業。
二、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現狀
1.用工的規范程度有待改善
調查顯示,77.4%的企業采用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方式,只有一家國有企業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企業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方式。有22.6%企業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有77.4%企業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其中9.7%的企業表示員工工作一年以上開始上保險,有9.7%的企業表示只給管理層購買社會保險。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中小物業管理企業能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調查中也發現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只與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礎的保潔、保安崗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購買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是這類職位的人員流動率比較大,穩定性較差,因此管理難度較大;另外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年齡偏大,法律意識淡薄,通常也不會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擔心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限制了自己離職的自由性,還會主動放棄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2.用工方式較為傳統與單一
所有的中小物業管理企業都采用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在其他用工方式的選擇上,僅有16.1%的中小物業管理企業在保潔、保安的崗位上使用了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19.4%的企業在保安、保潔、綠化和垃圾清運上采用業務外包的用工方式。這說明大多數企業的用工方式采用的是傳統而單一的全日制用工,而較少采用新型的用工方式來緩解用工的不足。僅僅采用傳統而單一的用工方式在企業開設或是接收新項目時,由于用工需求的急劇增加,企業會面臨較大的招聘壓力,空缺職位在短期內不能迅速、高質的補充,使項目的正常運營受到一定的影響。
3.對勞務派遣或業務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認識不足
從調查結果上來看,只有不到兩成的企業采用了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的用工方式(分別為16.1%,19.4%),可以看出僅占比較小的份額。使用新型用工方式的企業中,在使用效果的評價上基本都比較滿意,只有1家企業在管的高端別墅項目使用了專業保安公司的保安,但是由于對方公司人員管理不善,流動率較大,導致派遣過來的保安穩定性差,在使用1年之后棄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繼續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在調查過程中,有一些采用單一的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企業雖然面臨較大的招聘壓力,但還是明確表示不會采用新型用工方式,理由是用工成本太高、風險不好控制以及難于保證用工質量,這從一個側面也說明了企業對于新型用工方式的認識存在一定的誤區,另一方面也顯示了管理人員缺乏信心及管理能力控制新型用工方式帶來的問題和風險。
三、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完善策略
1.完善企業用工制度,提高員工滿意度
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該自覺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動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對于工作有一定危險性的職位要積極為其購買意外保險,以保障員工的合法利益。不簽訂勞動合同固然可以避免責任,也方便隨時辭退,但這不只是違反法律,同時也會缺失對員工的約束,有損公司形象。對于文化層次較低、年齡較大、法律意識非常淡薄的保安、保潔從業人員,應在入職培訓時,宣傳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以消除其抵觸的情緒。
2.改善用工環境
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發展規模和微利性的行業特點,注定了它們不能提供與大型企業媲美的有競爭力的薪酬福利,因此要另辟蹊徑來保證企業運營所需要的人才的供給。如,在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注重非物質激勵。對于招聘壓力較大、流動率較高的保安、保潔等基礎崗位,企業可以多采取一些富有人性化的舉措來穩定員工隊伍,如對外地或家遠的員工,企業提供宿舍及員工餐廳,來緩解房租高和吃飯貴的壓力;改善員工生活、娛樂環境,提供籃球、乒乓球、電視等文化娛樂設施。企業還可以通過薪酬和福利的管理來提高員工的穩定性,如采用階梯式的不同工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的制度,鼓勵員工持續在企業工作。
3.建立多種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
每一種用工方式都有自己的優點也有自身的不足,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構建適合自身發展的用工體系。在采用多種用工方式時,需要企業的管理人員化弊為利,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用工方式,并將這些用工方式有機銜接,以整合成為系統的用工體系。在選擇用工方式時,崗位特點是企業首要考慮的因素,不同的崗位對企業的貢獻度不同,崗位運行的穩定性、崗位與企業核心業務的關聯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崗位特性直接決定了用工方式的選擇。一般來說,企業核心技術或管理崗位,由于這些崗位對人員穩定性要求較高,因此通常采用直接用工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對于保安、保潔、電梯維護維修、綠化養護、垃圾清運等崗位或工作,則可將相應崗位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業務外包的方式委托給第三方機構來管理,以節省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對于時間緊、任務重、短期內需要大量人員的新項目開荒工作,則可采用臨時用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或者外包給專業的保潔公司來完成。采用多種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可以增加中小物業企業應對外界變化的靈活性,以達到進一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率的目的。
四、結語
面對行業的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也應順勢而為,在優化全日制用工機制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特點和需要,借助于臨時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及時供給企業發展所需的人才,間接的減少管理成本,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使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持續、良性地生存與發展。
參考文獻:
[1]郝艷琴,劉銀花.當前企業用工方式選擇初探[J].價值工程,2010(2)
[2]楊麗穎,江山.企業用工方式種類設定與用工體系建立規則[J].中國勞動,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