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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比較;《英國知識產權法案2014》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6-0169-02
在全球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都是一個仍在不斷調整、開放和發展的法律體系,其背后潛藏的相關專業知識更是豐富和龐雜的。因此以發展的眼光借鑒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革新模式,以精準的行動來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中的不足部分,才能更好地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的同時,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一、知識產權法的定義與范圍
“知識產權”這一術語產生于德國,在18世紀,其范圍僅包括版權與工業產權,然而,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都有所差異。拿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劃范圍與世界貿易組織所劃分范圍來說,兩者的保護范圍都有所不同,由此可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絕對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變化不斷拓展的。
在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定義,出現了“百家爭鳴”的狀況。著名法學教授鄭成思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劉春田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統稱;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集多派之言,中國定義下的知識產權應該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工商業標記和經營管理活動信息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其知識產權的范圍則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工業版權、商標權、商號權、產地標記、商業秘密權等多個方面。
在英國,知識產權法是指:對參與知識創作的擁有者與創造者相關權利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法保護創造者可以擁有自己作品的權利,這些作品涉及工業、科技、文化、藝術等領域,保護范圍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工業設計權、商標權、商業外觀權、商業秘密權等傳統領域內的知識產權,也包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育種者權、植物品種權等別具一格的權利。英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有以下特點。
1.普及且專業。英國作為世界上最早創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已經比較成熟。在英國各領域內,除了傳統的著作、專利等權利保護之外,植物育種、品種權都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投影,由此可見,保護知識產權在英國早已深入人心。
2.保護形式多樣性及機構的完備性。對于典型的以判例法為主的英國,在知識產權上卻設立了大量成文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知識產權的特點,以最公平、恰當的方式進行保護。除此之外,在1993年,英國又專門設立了地方性專利保護機構,以完善更為健全的權利保護體系。
3.服務完善且便捷。知識產權局高效便捷服務使得英國在保護權利上得到很大的幫助與支持,而在新一輪改革中,英國也肯定了知識產權局在相關領域內的核心積極作用。
二、專利權保護方面
1984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誕生,時至今日,專利法經過三次修改之后,早已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第一次修改于加入關貿總協定的1992年,中國專利法增加了進口權,引入了本國優先權等相關規定;在2000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又增加了訴訟保全制度、許諾銷售權等規定;第三次修改則發生在2008年,在社會經濟發展進步的推動下,不可避免地對專利新穎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專利權的保護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這三者中,發明要求有更高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申請時具有一定難度的同時,程序也較為復雜。
遠觀大洋彼岸各國的專利權法律保護,早在1624年,英國就推出了可稱為“第一個包括各項要點的國家專利法”的《專利法案》,而這部經典的法律也在當時著名的工業革命中保護了大量發明人的專利權利。在當今的21世紀,專利法有了更大的訴求與更快的發展,主要原因是不僅專利申請數量在全球范圍內巨大增長,導致因專利授予程序在時間上的不同適用出現申請積壓狀況,而且每一項產品所涉及的專利也越來越密集,使市場變得更加狹窄。因此,在2014年新推出的英國知識產權法案中,我們不難找出為尋突破的法律創新與變革:
1.執行《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的新權力?!督y一專利法院協議》是歐盟24個成員國按照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為實現歐洲單一專利于2013年簽署的專利協議,對于授權后的專利權人,可自授權公告起一個月內申請歐洲單一專利,并要求參與協議的其他歐盟成員國承認其權利效力。這一改革不僅直接節省權利人為申請在他國專利權而產生的大量花費,而且使得煩瑣復雜的專利申請手續變得簡單易行。這一變革是新法案中最大的突破,也是與之前的專利法相比更具改革性與創新性的突出特點。而在中國,特別對于在我國自然人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上,維權失敗的案例數不勝數,當然也不失因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而處處可見的侵權現象。因此,想要保護權利人利益,完善法律制度,實現真正的法制社會,知識產權保護上則需更加大力度。而加入更多的國際公約或增加與他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可以幫助中國更好地推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2.加入國際海牙體系,使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1925年在海牙締結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中規定,申請人的一次申請即可在其他想要受到保護的海牙成員國內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英國同意加入海牙體系則表示在英國的申請人可以享受極大的權利擴張,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上,可以利用時間上的優先權的優勢而更易于獲得專利權,除此之外,節約英國申請人的申請成本也是這一改革的優點之一。例如,企業申請人可能為了在多國獲得專利權利而花費大量資金在多次注冊、翻譯等煩瑣的申請程序上,但通過海牙體系,申請人則節省了一大筆開支。而中國也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后,除了適用其被稱為基本原則的國民待遇原則之外,還適用了優先權原則,即在規定期限內,成員國內已申請人不論申請結果如何,都享有在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申請的優先權,這項規定,也同樣幫助申請人的權利受到國際法上的保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逐步接軌的同時,也要相應地在世界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上烙下中國的印記,以此避免我國的相關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3.加大外觀設計保護力度。在英國的著作權與商標權等糾紛案例中,早已有將相關侵權責任引入刑事處罰的先例,而在2014年新推出的知識產權法案中,則著重規定了外觀設計的侵權責任。為實現保護平等性的基本原則,也增加了外觀設計侵權責任入刑規定。在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也明確表示,對于假冒他人專利構成犯罪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英國政府對于權利人在外觀設計的意見服務制度上也有很大提高,例如,外觀設計權所有企業可要求英國知識產權局提供其相關產權的專家意見,而此類專家意見可涉及產權有效性或者是否被侵權的評估。此舉無疑是為許多企業和個人提供了訴訟前置分析功能。這一革新使得英國的外觀設計權利保護機制更為平等與完善,進一步推進了產權人法律保護制度,更間接促進了英國創新型企業等中小型企業的快速發展。
4.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記。對于專利產品上必須有專利標記這一法律規定,2014年的英國新法案則推出了新的解決辦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信息免于過度披露,即將其專利產品標記一個可鏈接到相關專利號細節的網絡地址,這一新規定可避免專利號直接出現在其產品上,當然這也是對于產品的一種保護。這一變化不僅可以幫助公眾熟知專利信息,更便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其他權利。
三、著作權保護方面
版權制度的起源是在英王的特殊出版權時期,其轉折則是在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法令》,由此,從保護印刷出版者權利轉為保護作者權利。而經過300多年發展的今天,英國早已形成了比較完備且具有英國特色的著作權保護體系,但是,隨著新時代的科技發展與經濟推動,英國的著作權法律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在《哈格里夫斯報告》評述中,英國政府承認,“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著作權制度,的確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英國經濟的增長,并表示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確需要適應新技術及創意的發展”,除此之外,報告認為英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早已落后于現實需要了。而在著作權方面,在當下十分常見的企業復制行為已經成為許多現有工業程序以及發展中的網絡服務型經濟的基本元素。而這樣的法律框架很有可能會影響這些新興經濟領域的進一步發展,從而阻礙經濟的發展。因此,英國著作權保護改革不可避免:
1.與專利權法律保護一樣,對于著作權,英國同樣希望借跨境許可及集體管理組織等類似方式,發展其潛在利益,加大力度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而這方面的構思主要來自于歐盟單一市場的概念。
2.與中國的情況相似,對于大量的無名作品,即所謂的“孤兒作品”,因為儲存介質等問題將瀕臨消失,然而現有著作權法律卻無法將數字化行為合法化以解決作品的保存的問題。所以政府必須積極立法,才可幫助建立起大量孤兒作品的延伸集體許可機制,以此來保護著作權人的各項權利。
3.未來的數字版權交易所。當前英國所適用的分散型版權許可機制對于其創意產業的發展來說,有百害而無一利,而建立數字版權交易所則利用由共用性數據庫所組成的網絡提供一個合理設計的公共平臺,必須保證數字平臺上的內容都附有可識別的相關信息,保持標準統一,在不斷減少訴訟成本的同時,發展新型科技,從多方吸取經驗,以此來完善數字版權交易平臺并進一步推動著作權的發展與保護制度。
中國的著作權法,包括一部《著作權法》以及由國務院制定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六部法規,是對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的作品進行保護,屬于較為完備、健全的法律保護體系。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分別于2012年和2013年締結了兩部國際著作權條約,《》和《馬爾喀什條約》。因此,中國也因跟隨時代的腳步,對于當下發展速度快、形式多樣化的著作權法進行革新,在保護過去作品的同時,也更好地推進未來世界的新型作品發展。而英國以上的革新則可作為我國立法新的啟示。
參考文獻: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登記申請文件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明。而時間戳是最快捷、最高效、成本最低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方式。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1、申請人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爭議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件權利的有效證據;
3、在進行軟件版權貿易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有利于軟件作品的增值;
4、在我國境內合法經營或者銷售該軟件產品,并可以出版發行;
5、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經典案例】
胡某,留學多年后回國創業,成立了某軟件開發公司,并分別在上海、成都設立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和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
2006年12月12日,胡某(合同的甲方)與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下設的分公司(下稱醫療設備公司,合同的乙方)達成協議,約定:甲方主要負責產品開發工作,乙方負責營銷管理等工作;如合作不成功,甲方將無條件收回產品使用權;凡屬于合作開發之高科技含量的產品,甲乙雙方應切實做好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確保其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雙方合作期間,該分公司開始進行一種用于醫療的A軟件銷售工作。其后,雙方合作出現矛盾,胡某通過上海軟件分公司和成都軟件分公司,開始銷售與該A醫療軟件功能大致相同的B軟件。2007年8月14日,雙方簽訂了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的備忘錄,宣布合作正式破裂。
成為競爭對手后,雙方的摩擦日漸升級。2008年1月,醫療設備公司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稱其銷售的B軟件侵犯其A醫療軟件的版權,要求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賠償50萬元,該案的第二被告是A醫療軟件的最終使用用戶某醫院。嗣后,醫療設備公司又兩次增加訴訟請求,將總賠償金額調整為1800萬元,要求某某醫院連帶賠償額100萬元。
胡某亦于2008年6月,醫療設備公司的A醫療軟件侵犯其B軟件的版權,此案導致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一案中止訴訟,其后,胡某醫療設備公司案成為A醫療軟件及B軟件的確權之爭。
對于A醫療軟件的歸屬,雙方則有不同的理解。胡某稱,該軟件來源其已于2006年12月30日在由中國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注冊。但醫療設備公司則認為,A醫療軟件是胡某在醫療設備公司合作任職期間的職務作品?!癇軟件與A醫療軟件沒有關系?!痹诤翅t療設備公司案終審判決中確認,雙方均承認B軟件和A醫療軟件屬同一軟件,該軟件權屬被判為由醫療設備公司所有。由此,重新啟動了中止審理的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軟件侵權案。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一案的一審判決書確認。因為確權案中,雙方均承認A醫療軟件與B軟件為同一軟件,且B軟件說明書與A醫療軟件說明書有相同之處,軟件界面以及功能模塊相同等原因,判決B軟件構成侵權,賠償醫療設備公司180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某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侵權的同時,某醫療設備公司還了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該案中,醫療設備公司訴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銷售的B軟件侵犯其A醫療軟件版權,該案引用確權案的判決結果,確認A醫療軟件與B 為同一軟件,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侵權,并賠償醫療設備公司50萬元。
2010年7月14日,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均有錯誤為由,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此案目前尚在審理過程中。
【法律分析】
1800萬巨額賠償款 如何承受
1. 軟件侵權的基本特點:計算機程序和文檔;
2. 軟件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及法律適用《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3. 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的證據材料;
4. 軟件最終使用用戶的法律責任。
目前軟件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有《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生效)。在《條例》中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薄拔臋n,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在司法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文檔(軟件使用說明書)相同可以得出軟件侵權的結論。這也是胡某一審很被動的一個原因,法院的判決也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條例》的原意是解決程序的保護問題,文檔就是文字作品,文字作品侵權按文字作品的原則來處理,程序侵權按程序原則來處理。根據《條例》的規定,軟件由兩部分組成:計算機程序和文檔。在司法中,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即文檔相同,程序不相同,是否構成侵權。文檔包括開發文檔、需求說明書、總體設計方案,詳細設計方案或者流程圖等等,用戶手冊、操作手冊等是同一軟件下相對獨立的作品,應當基于復制、侵權或者相同的部分來判斷是否侵權,而不能無限擴展。
盡管功能對侵權認定有一定影響,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的軟件侵權只限于著作權侵權,而不是從技術或功能角度進行認定的角度,僅靠說明書中的文字記載相同不足以認定兩個軟件存在相似,而更應通過設計文檔(包括算法和模塊等)進行對比。
因此,軟件企業在申請著作權登記時,有關文件的撰寫至關重要。
胡某被動的第二個原因就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有關軟件著作權的時間,本案中,2006年12月12日與醫療設備公司達成協議,但在同年12月30日才將自己的軟件申請登記,最終導致胡某沒有證據支持其持有的軟件是否為職務作品,最終導致一審敗訴。
胡某被動的第三個原因,是合作軟件開發協議的內容存在瑕疵,不夠明確和具體。
【啟示和建議】
明確軟件著作權歸屬
職務作品:在勞動合同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補充協議中具體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委托作品需特別約定否則著作權屬于受托方、著作權權屬登記含時間戳和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有關文書的撰寫技巧
著作權歸屬聲明
在軟件產品中聲明著作權歸屬及限制使用的聲明
【軟件企業接到侵權律師函或狀的應對辦法】
掌握律師函或狀陳述的侵權基本情況及要求
核實律師函或狀陳述內容是否屬實及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關鍵詞:高校;培養;知識產權;人才
1. 設立知識產權學院。目前,全國有十幾家高校成立了知識產權學院,并在人才培養層次上做了設計,包括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華南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深圳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廈門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重慶知識產權學院(即重慶理工大學重慶知識產權學院)、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西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等。
2. 開展知識產權專業的各級學歷教育。高校的知識產權學歷教育應運而生,不同層次的學歷教育有下列幾種情況:
(1)本科生階段的知識產權專業/方向。本科階段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知識產權法專業本科生,畢業時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在課程設置上,全部為法律課程,包括法學主干課程+知識產權法課程(含相關聯法律課程)。如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即是如此。
第二,知識產權法專業本科生,畢業時獲得法學學士學位。課程設置上,主修法律基礎課+知識產權法課程(含相關聯法課程)+工科課程(或者要求學生輔修一門工科專業),如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華南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重慶理工大學重慶知識產權學院即是如此。
第三,知識產權法專業本科生,從二三年級非法學專業本科生中選拔學生攻讀知識產權法專業。學習內容為理工背景+法學課程+知識產權法課程。畢業時獲得法學學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階段的知識產權專業/方向及知識產權管理專業。目前中國大學的知識產權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有兩種方式:第一,直接設知識產權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同濟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的知識產權法專業;第二是在其他專業下設知識產權法研究方向,例湘潭大學和華中科技大學的民商法專業知識產權方向、西北大學的國際法專業國際知識產權方向、民商法專業中國知識產權法方向、上海大學的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知識產權法方向、重慶知識產權學院的工商管理碩士知識產權與科技管理方向等等。另外,廈門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還設了知識產權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3)博士研究生階段的知識產權專業/方向。法學學科設立歷史悠久、基礎較強的大學,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還培養知識產權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廈門大學另培養知識產權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
3. 突出知識產權專業特色,完善知識產權專業課程體系。各知識產權學院在課程設置上下了很大功夫。從理工科基礎到法學理論基礎,再到知識產權法專業,課程極為豐富,體現了突出的知識產權法“專業化、復合型、國際化、應用型”人才的專業優勢。歸納目前各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本科階段已開設的課程,可以分為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課程為法學基礎課。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落腳點仍為法律專業,所以法律基礎理論課程必不可少,必修課主要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民法總論、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商法學、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企業法/公司法、物權法、合同法。
第二層面課程為知識產權法課程。整合現有高校知識產權法課程,又可分為如下幾類:
(1)知識產權法基礎課。介紹知識產權法的框架和基本理論。包括:知識產權法總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等。
(2)知識產權法專題研究。對知識產權法某一專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包括:知識產權法前沿、知識產權戰略與管理、知識產權評估與鑒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計算機技術的法律保護、計算機軟件保護、商業秘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發展史、知識產權法經濟學、知識產權許可與轉讓、香港知識產權法、臺灣知識產權法。
(3)知識產權法實務課:如專利審查概論、知識產權實務(專利實務、商標實務、版權實務)、文獻檢索、撰寫、分析與應用(專利文獻檢索與分析、商標檢索與分析)、知識產權法經典案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等。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物權制度通過對財產的占有、利用等活動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范與調整,為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奠定必要的基礎,而所有權制度作為物權制度的核心,無疑是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論中,所有權被視為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被稱為完全物權。它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優先力,以及由于它事關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國家采取了廣泛多樣的方法進行保護等。與其他的民事權利相比,稱所有權為最充分、最完整的權利并非言過其實,正如學者指出的:“如果說民法是一部民事權利宣言書,那么所有權無疑是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財產法不過是圍繞所有權而規定和展開的?!盵1]然而,任何自由權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確是可貴的,自由的條件性又是確定無疑的,任何自由權利都有一個相對的限制,離開了這種限制,基于這一權利的期待利益就不會轉化為現實,所有權也不例外。
毫無疑問,對所有權最根本的限制來自于一國的經濟制度。一國經濟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為: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的性質,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所有權。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必然經過手中的政權機器以立法形式確認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權法律制度確立并維護所有制,并按社會的發展變化對之進行不觸及根本的調整改革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
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統的傳統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共同發展的結構,由此決定我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也是以國有財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其他社會組織所有權共存的格局。認識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前提性限制條件,是探討在法律制度內部對所有權施以限制的基礎。
一、所有權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強行法,干預法,基于公法的行為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同樣地,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也是所有權受到的各種限制中最嚴格的。
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國有化、征收、征用、沒收、罰款等強制措施。國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認原所有權的合法性前提下,對之實施的徹底限制,并一般對被征收、征用方給以適當的補償。國有化,征收和征用,這三種稱謂在本質上并無差別,只是在習慣上我們一般將國有化和征收用于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外國財產,將征用用于對集體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并將國有化和征收作為建國之初國家所有權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時期,國有化和征收實際上專門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即資本輸入國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一部或全部實行征收,收歸國有,所以它是對外國資本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根據聯合國1974年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種表現。[2]國有化和征收曾經在多數國家都普遍地進行過,但自二戰以來,特別是七十年代以來,資本輸入國對外國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征收采取越來越謹慎的態度,因為很顯然它容易引起投資環境的惡化甚至雙邊關系的惡化。例如印度尼西亞1970年修訂的《外國投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痹诓扇∩鲜龃胧r,“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盵3]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北M管對外國資本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越來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國資本所有權限制的一種表現。
征用是指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興辦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的行為。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通過征用,土地權屬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必須嚴格限定在“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圍內,實踐中,一些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征用集體土地后,轉手出讓給企業或個人作為以商業利益為目的投資開發,完全違反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則和規定,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違法限制,是對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沒收、罰款是基于法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給予的強制性處罰,是對所有權的一種徹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權的合法性或剝奪原所有權。沒收、罰款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1)革命勝利后,奪取國家政權的一方將失敗一方的財產無償收歸為國有;(2)司法處罰,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前者如國家依法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后者如無效合同中的沒收財產;(3)行政處罰,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經營者實施的罰款以及沒收違法經營所得。
二、所有權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權屬于私法上的權利,是與民商法主體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私法上對所有權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為協調民商法主體在生產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圖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發揮財產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下面將從民法和商法兩方面對于所有權的限制分別論述:
(一)民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1.物權法基本原則對所有權設立與行使的限制。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每一原則都是設立與行使所有權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則。首先,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等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設定。所有權作為最基本的物權是必受物權法定原則約束的。所有權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種社會制度的本質,并服務于這一社會的經濟制度,鑒于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由于所有權是對世權,有優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對抗任何其他民事主體,所以通過物權法定原則排除了自由創設物權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由于所有權包含最終的處分權,決定了所有權的規則只能是一物一權,不能多重所有,這有利于權屬界定,定紛止爭。再次,公示原則要求所有權的變動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損害,影響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則,一旦當事人一方變動所有權進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據對公示的信賴作出了決定,法律就保護這種信賴與決定。公信原則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內容是虛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賴公示的內容而從事交易,其從交易中所取得的權利仍受到法律的保護。[4]對所有權變動的公示公信要求,盡管增加了物權變動的程序與成本,限制了所有權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與創造性,弱化了對物權人特別是所有權人的保護,卻綜合考慮到交易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了交易安全。正如學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時不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權利享有人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盵5]
2.所有權法律關系主客體的限制。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于各種所有權主體在社會經濟關系所處地位不同,發揮作用各異,在各自的所有權領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此導致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客體。
首先,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其種類之多,范圍之廣,價值之大是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所無法比擬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客體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除國家專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國防設施,尖端軍事科技設施外,集體和個人所有權客體都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其次是集體所有權的客體。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沒有國家所有權客體那樣廣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則》第74條對集體所有權客體范圍做了具體規定。[6]屬于國家專有財產、專有資源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但是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逐漸放開了對一些原來只能由國家壟斷經營行業的限制,這樣屬于這些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有的財產、設施也就成為集體所有權客體外延的一個組成部分。
再次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我國憲法和法律在確認國家、集體所有權的同時,確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受到同等保護,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體方面,與國家、集體所有權比較,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最為狹?。汗裆钯Y料所有權基本來源是勞動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產資料所有權客體范圍隨著20年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不斷擴大,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產資料如土地始終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至于國家專有專營的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財產在現代社會的任何國家里都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不同物權種類之間的限制。自物權和他物權可以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體性,某種物權的行使一般會構成設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權行使的抑制。與其他所有權限制的種類比較,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權人主動、自愿接受的限制,設定他物權的實質就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它通過所有權權能的分離與回復,適應民事活動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經濟價值,從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用益物權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較為明顯與深刻。用益物權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間內對標的物轉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權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權人實際上只保留對物的最終處分權,[8]用益物權作為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成為可以對抗所有權的物權。
擔保物權設立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對于擔保物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由于擔保方式的不同,對所有權的限制程度也有差異:在設定抵押權情況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僅把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發揮財產的價值;在以動產設質的情況,由于必須轉移占有,所以出質人動產的所有權受到嚴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諸權利均脫離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權在此方面情況與質權相似。
4.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與債權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二者的對立表現在:就同一財產而言,所有權人要設立債權就必須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或其部分權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權,就不能就這一財產設定債權。二者統一性表現在:由于所有權制度的設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產權界定,為債權法律關系的實現即財產的交易流通、實現其經濟價值創造先決條件,而債權的設定也是所有權人實現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手段,財產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而言,二者間的對立關系突出表現了這一點。
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證是租賃權。租賃權是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請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內交付出租財產,并對之占有、使用的權利。盡管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性規定已具有了物權特點,但租賃權仍然是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租賃權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原則上,前者體現對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后者體現對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例在我國最早見諸于《經濟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毙骂C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對此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睆谋砻嫔峡?,租賃權對買賣合同的限制屬于對債權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賃權的有效存在,構成了出租方對其出租財產進行轉移必須慮及的一個限制因素,即應將出賣物已出租的事實明示給受讓方,受讓方在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不能妨礙承租人的租賃權,所以其已獲得的所有權并不能實際占有、使用,而處于抑制狀態,這便是租賃權對于新的所有人權利的限制?!皟炏荣徺I權”原則的依據最早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的司法解釋:“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30條則對此作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皟炏荣徺I權對出賣人處分權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賃權的,是租賃權的派生權利,體現了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5.知識產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立法上的確認,極大地豐富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同時也對傳統民事權利尤其是所有權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權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組成,其中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永久性的(發表權除外),當作品移轉給新的所有人時,只是轉讓了著作財產權而人身權仍專屬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權,就會對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形成法律上的限制,這一點突出體現在美術作品及建筑藝術作品上,即未經原作者同意,美術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對其造型做修改,否則構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權的行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壞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說,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著作人身權對于所有權人的對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還有關于收回權的規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財產權,導致作品發表,嗣后,基于正當理由而收回已經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財產權,這種做法是符合《伯爾尼公約》有關規定的精神的。[9]這一做法無疑也構成了對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
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具體表現在許可實施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對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銷售限制上。從經濟角度講,就是限制其相關產品的市場;從法律角度講,則表現在對銷售的地域范圍的許可實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所有權是純屬于被許可方的,然而由于產品中蘊含了許可方的專利技術或分享了許可方的商譽(主要是商標負載的),所以許可合同中對被許可方產品處分權的有關限制規定便成了普遍的商業慣例。
6.占有作為類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占有是權利主體對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實狀態,當占有受法律保護時,就成為占有權,從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國民法學界對占有制度的取舍尚無定論,立法上更無依據,但從占有制度的意義和重要性來看,確認占有制度實為必要。就法律性質而言,占有是一種類似物權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護,而合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權是他人授予的,能構成對原所有權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權。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觀上自信其對占有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占有,但事實上沒有合法根據。這當中善意占有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最為明顯。
善意占有制度,也稱善意取得制度、即時取得制度,指沒有讓與權的動產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廣泛地確認為一項公平的交易規則,成為現代民法物權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原所有權人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及追及力的限制達到保護善意受讓人的目的,從而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7.相鄰權對所有權的限制。由于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時,可能給對方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和有害侵擾,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鄰各方的容忍義務。給予便利與接受限制是統一的:給予對方便利就要對自己的權利適當加以限制。相鄰關系中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謀求秩序的精神,不僅有利于發揮不動產的效益,而且有利于減少損害,防止糾紛,弘揚善良風俗。
8.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對所有權的限制。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區分所有人)依其應有份額對獨自占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10]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專有權人盡管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的一切權能,但專有權人行使專有權時必須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專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規約規定使用專有部分,不得違背,否則為不當使用;(2)有維護建筑物牢固與完整的義務,不得在專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換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負擔的添附;(3)不得隨意變動、撤換、毀損位于專用部分內的共用部分,應負擔維護其完好的義務。
至于共有權,其性質實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請求權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非常明顯,即盡管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權,但任何區分所有人都只能維持現狀,不得請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變之,以穩定發揮共有部之利用價值,維護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整體利益。在這一點上是與相鄰制度的價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繼承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公民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公民個人所有權行使的重要方式,遺囑自由實質是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延伸,然而“遺囑自由”并非是無限制的,從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出發,為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上溯至羅馬法,就已規定了“義務份”制度,也即現今世界各國繼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繼承人排斥近親繼承,以確保對近親的慈愛義務和經濟撫養,違反這一制度,近親屬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以恢復其依法應繼承份額,我國立法也確立了這一制度:《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崩^承法的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體現了民法對每個權利主體切身利益無微不至的關懷,同時也反映了繼承權對財產所有權處分行為的約束與限制。
此外,按我國繼承法確立的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遺贈人與受遺贈人在協議中約定,受遺贈人在履行了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后,就享有取得遺贈人贈與之財產的所有權,這樣在協議成立至遺贈人死亡的期間內,遺贈人對遺贈物的所有權受到遺贈扶養協議的限制:如果遺贈標的是特定物,遺贈人不得再為有可能造成這一財產毀損或滅失的行為,如果是種類物則必須按協議的約定負有保值義務,盡管所有權仍歸屬于自己。
10.配偶權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在婚姻關系中,基于夫妻間的配偶權,夫妻財產一般適用共同共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有通過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未做出約定,則會發生因夫妻間的配偶權而對雙方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使原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間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頒布)規定,某些婚前個人財產經過適當時間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滿8年轉為共同財產;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轉業費、復員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12]
11.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僅表現在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上。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與著作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張以某公民肖像為內容的特寫攝影作品或人物畫像在經作者轉讓給其他所有人后,作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權的內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權,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就構成對作品所有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未經本人同意,買受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權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時效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我國民法尚未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但這并不妨礙學理上對這一制度進行研究。取得時效制度是對所有權限制的一種消極方式,它是指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對財產的占有狀態持續滿一定的法定期間,而真正的所有權人并不主張權利,則前者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后者喪失其所有權。取得時效制度使不穩定的財產狀態歸于穩定,有利交易流轉的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商法與民法同屬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權利制度也對所有權形成不同類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關于股東的性質的討論尚無定論,但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股東的出資交付給公司后,基于這一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諸項權能全部受到徹底限制,公司作為法人實體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各股東的出資是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是現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與出資人人格相獨立的表現。股東只有依所有權置換而來的股權,行使受益權和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參與權。所以股權的取得意味著所有權的同時喪失,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作為出資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這非股東原所有權的恢復,而是股權中的剩余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實現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包括船員工資與勞保費用請求、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各種稅費請求、海難救助費用請求以及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13]從海事請求產生之時起,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設定在產生海事請求的有關財產上,并無條件地始終依附于該財產。船舶優先權隨財產的轉移而轉移,請求權人對這種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登記也無須占有擔保物,誰擁有這一般舶的所有權,誰就要受到這一法定擔保物權的限制,直至請求權人的請求得到滿足為止。至于船舶抵押權,其對所有權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權的情況類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以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進行管理或處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須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處分信托財產,而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喪失了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收益權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權構成了對委托人所有權的限制。
4.破產法對破產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破產法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企業如果有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則這些處分行為歸于無效。上述諸項行為中,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即使在正常情況下也屬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行為,而無償轉讓、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則本屬企業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而當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后,這些行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歸于無效,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因之受到嚴格的限制。
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所有權從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絕對任意的濫用權”逐漸走向受約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權限制規則,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創設越來越關注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的結果。法律上所有權的諸種限制的意義體現在:(1)保障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實行,防止所有權對其他民事權利的傷害,避免所有權濫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穩定,建立市場信用;(3)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會資源與財富的閑置浪費;(4)以一定的限制為代價,為所有權人自身創造更多的利益。
必須指出,所有權的限制并非法律對所有權的任何輕視或貶低,而只是通過這些限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的制度價值。所有權仍然是民事主體各種權利的基石與核心。
【注釋】
*此文為向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國際研討會提交的論文,與張海峽合著,載于楊振山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頁。
[3]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4]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5]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頁。
[6]《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的集體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27條對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也進行了列舉式規定,除照樣規定了《民法通則》的上述范圍外,還增加規定了以下類型:(一)集體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二)國家資助給集體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財產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補償。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頁。
[7]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非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將越來越普遍和重要,如通過繼承、贈與、保險、證券投資以及中獎等偶然所得獲得的收入在個人財產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頁;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頁。
[9]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頁。
[10]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頁。
[11]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85頁以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行為篇親屬繼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頁。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物權制度通過對財產的占有、利用等活動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范與調整,為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奠定必要的基礎,而所有權制度作為物權制度的核心,無疑是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論中,所有權被視為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被稱為完全物權。它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優先力,以及由于它事關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國家采取了廣泛多樣的方法進行保護等。與其他的民事權利相比,稱所有權為最充分、最完整的權利并非言過其實,正如學者指出的:“如果說民法是一部民事權利宣言書,那么所有權無疑是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財產法不過是圍繞所有權而規定和展開的。”[1]然而,任何自由權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確是可貴的,自由的條件性又是確定無疑的,任何自由權利都有一個相對的限制,離開了這種限制,基于這一權利的期待利益就不會轉化為現實,所有權也不例外。
毫無疑問,對所有權最根本的限制來自于一國的經濟制度。一國經濟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為: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的性質,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所有權。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必然經過手中的政權機器以立法形式確認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權法律制度確立并維護所有制,并按社會的發展變化對之進行不觸及根本的調整改革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
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統的傳統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共同發展的結構,由此決定我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也是以國有財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其他社會組織所有權共存的格局。認識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前提性限制條件,是探討在法律制度內部對所有權施以限制的基礎。
一、所有權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強行法,干預法,基于公法的行為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同樣地,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也是所有權受到的各種限制中最嚴格的。
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國有化、征收、征用、沒收、罰款等強制措施。國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認原所有權的合法性前提下,對之實施的徹底限制,并一般對被征收、征用方給以適當的補償。國有化,征收和征用,這三種稱謂在本質上并無差別,只是在習慣上我們一般將國有化和征收用于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外國財產,將征用用于對集體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并將國有化和征收作為建國之初國家所有權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時期,國有化和征收實際上專門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即資本輸入國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一部或全部實行征收,收歸國有,所以它是對外國資本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根據聯合國1974年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種表現。[2]國有化和征收曾經在多數國家都普遍地進行過,但自二戰以來,特別是七十年代以來,資本輸入國對外國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征收采取越來越謹慎的態度,因為很顯然它容易引起投資環境的惡化甚至雙邊關系的惡化。例如印度尼西亞1970年修訂的《外國投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痹诓扇∩鲜龃胧r,“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盵3]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盡管對外國資本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越來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國資本所有權限制的一種表現。
征用是指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興辦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的行為。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通過征用,土地權屬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必須嚴格限定在“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圍內,實踐中,一些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征用集體土地后,轉手出讓給企業或個人作為以商業利益為目的投資開發,完全違反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則和規定,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違法限制,是對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沒收、罰款是基于法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給予的強制性處罰,是對所有權的一種徹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權的合法性或剝奪原所有權。沒收、罰款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1)革命勝利后,奪取國家政權的一方將失敗一方的財產無償收歸為國有;(2)司法處罰,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前者如國家依法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后者如無效合同中的沒收財產;(3)行政處罰,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經營者實施的罰款以及沒收違法經營所得。
二、所有權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權屬于私法上的權利,是與民商法主體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私法上對所有權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為協調民商法主體在生產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圖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發揮財產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下面將從民法和商法兩方面對于所有權的限制分別論述:
(一)民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1.物權法基本原則對所有權設立與行使的限制。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每一原則都是設立與行使所有權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則。首先,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等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設定。所有權作為最基本的物權是必受物權法定原則約束的。所有權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種社會制度的本質,并服務于這一社會的經濟制度,鑒于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由于所有權是對世權,有優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對抗任何其他民事主體,所以通過物權法定原則排除了自由創設物權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由于所有權包含最終的處分權,決定了所有權的規則只能是一物一權,不能多重所有,這有利于權屬界定,定紛止爭。再次,公示原則要求所有權的變動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損害,影響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則,一旦當事人一方變動所有權進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據對公示的信賴作出了決定,法律就保護這種信賴與決定。公信原則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內容是虛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賴公示的內容而從事交易,其從交易中所取得的權利仍受到法律的保護。[4]對所有權變動的公示公信要求,盡管增加了物權變動的程序與成本,限制了所有權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與創造性,弱化了對物權人特別是所有權人的保護,卻綜合考慮到交易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了交易安全。正如學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時不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權利享有人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盵5]
2.所有權法律關系主客體的限制。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于各種所有權主體在社會經濟關系所處地位不同,發揮作用各異,在各自的所有權領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此導致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客體。
首先,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其種類之多,范圍之廣,價值之大是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所無法比擬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客體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除國家專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國防設施,尖端軍事科技設施外,集體和個人所有權客體都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其次是集體所有權的客體。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沒有國家所有權客體那樣廣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則》第74條對集體所有權客體范圍做了具體規定。[6]屬于國家專有財產、專有資源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但是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逐漸放開了對一些原來只能由國家壟斷經營行業的限制,這樣屬于這些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有的財產、設施也就成為集體所有權客體外延的一個組成部分。
再次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我國憲法和法律在確認國家、集體所有權的同時,確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受到同等保護,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體方面,與國家、集體所有權比較,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最為狹小:公民生活資料所有權基本來源是勞動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產資料所有權客體范圍隨著20年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不斷擴大,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產資料如土地始終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至于國家專有專營的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財產在現代社會的任何國家里都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不同物權種類之間的限制。自物權和他物權可以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體性,某種物權的行使一般會構成設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權行使的抑制。與其他所有權限制的種類比較,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權人主動、自愿接受的限制,設定他物權的實質就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它通過所有權權能的分離與回復,適應民事活動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經濟價值,從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用益物權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較為明顯與深刻。用益物權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間內對標的物轉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權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權人實際上只保留對物的最終處分權,[8]用益物權作為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成為可以對抗所有權的物權。
擔保物權設立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對于擔保物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由于擔保方式的不同,對所有權的限制程度也有差異:在設定抵押權情況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僅把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發揮財產的價值;在以動產設質的情況,由于必須轉移占有,所以出質人動產的所有權受到嚴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諸權利均脫離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權在此方面情況與質權相似。
4.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與債權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二者的對立表現在:就同一財產而言,所有權人要設立債權就必須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或其部分權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權,就不能就這一財產設定債權。二者統一性表現在:由于所有權制度的設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產權界定,為債權法律關系的實現即財產的交易流通、實現其經濟價值創造先決條件,而債權的設定也是所有權人實現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手段,財產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而言,二者間的對立關系突出表現了這一點。
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證是租賃權。租賃權是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請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內交付出租財產,并對之占有、使用的權利。盡管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性規定已具有了物權特點,但租賃權仍然是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租賃權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原則上,前者體現對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后者體現對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例在我國最早見諸于《經濟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對此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睆谋砻嫔峡矗赓U權對買賣合同的限制屬于對債權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賃權的有效存在,構成了出租方對其出租財產進行轉移必須慮及的一個限制因素,即應將出賣物已出租的事實明示給受讓方,受讓方在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不能妨礙承租人的租賃權,所以其已獲得的所有權并不能實際占有、使用,而處于抑制狀態,這便是租賃權對于新的所有人權利的限制?!皟炏荣徺I權”原則的依據最早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的司法解釋:“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30條則對此作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皟炏荣徺I權對出賣人處分權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賃權的,是租賃權的派生權利,體現了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5.知識產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立法上的確認,極大地豐富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同時也對傳統民事權利尤其是所有權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權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組成,其中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永久性的(發表權除外),當作品移轉給新的所有人時,只是轉讓了著作財產權而人身權仍專屬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權,就會對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形成法律上的限制,這一點突出體現在美術作品及建筑藝術作品上,即未經原作者同意,美術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對其造型做修改,否則構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權的行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壞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說,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著作人身權對于所有權人的對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還有關于收回權的規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財產權,導致作品發表,嗣后,基于正當理由而收回已經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財產權,這種做法是符合《伯爾尼公約》有關規定的精神的。[9]這一做法無疑也構成了對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
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具體表現在許可實施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對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銷售限制上。從經濟角度講,就是限制其相關產品的市場;從法律角度講,則表現在對銷售的地域范圍的許可實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所有權是純屬于被許可方的,然而由于產品中蘊含了許可方的專利技術或分享了許可方的商譽(主要是商標負載的),所以許可合同中對被許可方產品處分權的有關限制規定便成了普遍的商業慣例。
6.占有作為類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占有是權利主體對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實狀態,當占有受法律保護時,就成為占有權,從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國民法學界對占有制度的取舍尚無定論,立法上更無依據,但從占有制度的意義和重要性來看,確認占有制度實為必要。就法律性質而言,占有是一種類似物權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護,而合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權是他人授予的,能構成對原所有權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權。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觀上自信其對占有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占有,但事實上沒有合法根據。這當中善意占有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最為明顯。善意占有制度,也稱善意取得制度、即時取得制度,指沒有讓與權的動產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廣泛地確認為一項公平的交易規則,成為現代民法物權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原所有權人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及追及力的限制達到保護善意受讓人的目的,從而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7.相鄰權對所有權的限制。由于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時,可能給對方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和有害侵擾,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鄰各方的容忍義務。給予便利與接受限制是統一的:給予對方便利就要對自己的權利適當加以限制。相鄰關系中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謀求秩序的精神,不僅有利于發揮不動產的效益,而且有利于減少損害,防止糾紛,弘揚善良風俗。
8.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對所有權的限制。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區分所有人)依其應有份額對獨自占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10]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專有權人盡管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的一切權能,但專有權人行使專有權時必須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專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規約規定使用專有部分,不得違背,否則為不當使用;(2)有維護建筑物牢固與完整的義務,不得在專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換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負擔的添附;(3)不得隨意變動、撤換、毀損位于專用部分內的共用部分,應負擔維護其完好的義務。
至于共有權,其性質實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請求權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非常明顯,即盡管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權,但任何區分所有人都只能維持現狀,不得請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變之,以穩定發揮共有部之利用價值,維護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整體利益。在這一點上是與相鄰制度的價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繼承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公民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公民個人所有權行使的重要方式,遺囑自由實質是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延伸,然而“遺囑自由”并非是無限制的,從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出發,為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上溯至羅馬法,就已規定了“義務份”制度,也即現今世界各國繼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繼承人排斥近親繼承,以確保對近親的慈愛義務和經濟撫養,違反這一制度,近親屬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以恢復其依法應繼承份額,我國立法也確立了這一制度:《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繼承法的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體現了民法對每個權利主體切身利益無微不至的關懷,同時也反映了繼承權對財產所有權處分行為的約束與限制。
此外,按我國繼承法確立的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遺贈人與受遺贈人在協議中約定,受遺贈人在履行了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后,就享有取得遺贈人贈與之財產的所有權,這樣在協議成立至遺贈人死亡的期間內,遺贈人對遺贈物的所有權受到遺贈扶養協議的限制:如果遺贈標的是特定物,遺贈人不得再為有可能造成這一財產毀損或滅失的行為,如果是種類物則必須按協議的約定負有保值義務,盡管所有權仍歸屬于自己。
10.配偶權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在婚姻關系中,基于夫妻間的配偶權,夫妻財產一般適用共同共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有通過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未做出約定,則會發生因夫妻間的配偶權而對雙方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使原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間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頒布)規定,某些婚前個人財產經過適當時間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滿8年轉為共同財產;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轉業費、復員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12]
11.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僅表現在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上。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與著作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張以某公民肖像為內容的特寫攝影作品或人物畫像在經作者轉讓給其他所有人后,作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權的內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權,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就構成對作品所有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未經本人同意,買受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權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時效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我國民法尚未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但這并不妨礙學理上對這一制度進行研究。取得時效制度是對所有權限制的一種消極方式,它是指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對財產的占有狀態持續滿一定的法定期間,而真正的所有權人并不主張權利,則前者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后者喪失其所有權。取得時效制度使不穩定的財產狀態歸于穩定,有利交易流轉的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商法與民法同屬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權利制度也對所有權形成不同類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關于股東的性質的討論尚無定論,但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股東的出資交付給公司后,基于這一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諸項權能全部受到徹底限制,公司作為法人實體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各股東的出資是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是現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與出資人人格相獨立的表現。股東只有依所有權置換而來的股權,行使受益權和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參與權。所以股權的取得意味著所有權的同時喪失,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作為出資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這非股東原所有權的恢復,而是股權中的剩余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實現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包括船員工資與勞保費用請求、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各種稅費請求、海難救助費用請求以及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13]從海事請求產生之時起,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設定在產生海事請求的有關財產上,并無條件地始終依附于該財產。船舶優先權隨財產的轉移而轉移,請求權人對這種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登記也無須占有擔保物,誰擁有這一般舶的所有權,誰就要受到這一法定擔保物權的限制,直至請求權人的請求得到滿足為止。至于船舶抵押權,其對所有權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權的情況類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以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進行管理或處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須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處分信托財產,而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喪失了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收益權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權構成了對委托人所有權的限制。
4.破產法對破產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破產法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企業如果有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則這些處分行為歸于無效。上述諸項行為中,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即使在正常情況下也屬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行為,而無償轉讓、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則本屬企業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而當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后,這些行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歸于無效,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因之受到嚴格的限制。
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所有權從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絕對任意的濫用權”逐漸走向受約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權限制規則,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創設越來越關注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的結果。法律上所有權的諸種限制的意義體現在:(1)保障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實行,防止所有權對其他民事權利的傷害,避免所有權濫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穩定,建立市場信用;(3)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會資源與財富的閑置浪費;(4)以一定的限制為代價,為所有權人自身創造更多的利益。
必須指出,所有權的限制并非法律對所有權的任何輕視或貶低,而只是通過這些限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的制度價值。所有權仍然是民事主體各種權利的基石與核心。
【注釋】
*此文為向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國際研討會提交的論文,與張海峽合著,載于楊振山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頁。
[3]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4]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5]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頁。
[6]《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的集體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27條對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也進行了列舉式規定,除照樣規定了《民法通則》的上述范圍外,還增加規定了以下類型:(一)集體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二)國家資助給集體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財產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補償。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頁。
[7]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非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將越來越普遍和重要,如通過繼承、贈與、保險、證券投資以及中獎等偶然所得獲得的收入在個人財產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頁;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頁。
[9]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頁。
[10]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頁。
[11]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85頁以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行為篇親屬繼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頁。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物權制度通過對財產的占有、利用等活動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范與調整,為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奠定必要的基礎,而所有權制度作為物權制度的核心,無疑是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論中,所有權被視為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被稱為完全物權。它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優先力,以及由于它事關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國家采取了廣泛多樣的方法進行保護等。與其他的民事權利相比,稱所有權為最充分、最完整的權利并非言過其實,正如學者指出的:“如果說民法是一部民事權利宣言書,那么所有權無疑是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財產法不過是圍繞所有權而規定和展開的?!盵1]然而,任何自由權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確是可貴的,自由的條件性又是確定無疑的,任何自由權利都有一個相對的限制,離開了這種限制,基于這一權利的期待利益就不會轉化為現實,所有權也不例外。
毫無疑問,對所有權最根本的限制來自于一國的經濟制度。一國經濟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為: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的性質,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所有權。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必然經過手中的政權機器以立法形式確認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權法律制度確立并維護所有制,并按社會的發展變化對之進行不觸及根本的調整改革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
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統的傳統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共同發展的結構,由此決定我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也是以國有財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其他社會組織所有權共存的格局。認識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前提性限制條件,是探討在法律制度內部對所有權施以限制的基礎。
一、所有權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強行法,干預法,基于公法的行為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同樣地,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也是所有權受到的各種限制中最嚴格的。
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國有化、征收、征用、沒收、罰款等強制措施。國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認原所有權的合法性前提下,對之實施的徹底限制,并一般對被征收、征用方給以適當的補償。國有化,征收和征用,這三種稱謂在本質上并無差別,只是在習慣上我們一般將國有化和征收用于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外國財產,將征用用于對集體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并將國有化和征收作為建國之初國家所有權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時期,國有化和征收實際上專門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即資本輸入國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一部或全部實行征收,收歸國有,所以它是對外國資本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根據聯合國1974年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種表現。[2]國有化和征收曾經在多數國家都普遍地進行過,但自二戰以來,特別是七十年代以來,資本輸入國對外國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征收采取越來越謹慎的態度,因為很顯然它容易引起投資環境的惡化甚至雙邊關系的惡化。例如印度尼西亞1970年修訂的《外國投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痹诓扇∩鲜龃胧r,“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盵3]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北M管對外國資本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越來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國資本所有權限制的一種表現。
征用是指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興辦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的行為。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通過征用,土地權屬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必須嚴格限定在“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圍內,實踐中,一些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征用集體土地后,轉手出讓給企業或個人作為以商業利益為目的投資開發,完全違反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則和規定,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違法限制,是對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沒收、罰款是基于法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給予的強制性處罰,是對所有權的一種徹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權的合法性或剝奪原所有權。沒收、罰款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1)革命勝利后,奪取國家政權的一方將失敗一方的財產無償收歸為國有;(2)司法處罰,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前者如國家依法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后者如無效合同中的沒收財產;(3)行政處罰,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經營者實施的罰款以及沒收違法經營所得。
二、所有權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權屬于私法上的權利,是與民商法主體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私法上對所有權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為協調民商法主體在生產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圖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發揮財產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下面將從民法和商法兩方面對于所有權的限制分別論述:
(一)民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1.物權法基本原則對所有權設立與行使的限制。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每一原則都是設立與行使所有權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則。首先,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等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設定。所有權作為最基本的物權是必受物權法定原則約束的。所有權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種社會制度的本質,并服務于這一社會的經濟制度,鑒于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由于所有權是對世權,有優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對抗任何其他民事主體,所以通過物權法定原則排除了自由創設物權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由于所有權包含最終的處分權,決定了所有權的規則只能是一物一權,不能多重所有,這有利于權屬界定,定紛止爭。再次,公示原則要求所有權的變動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損害,影響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則,一旦當事人一方變動所有權進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據對公示的信賴作出了決定,法律就保護這種信賴與決定。公信原則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內容是虛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賴公示的內容而從事交易,其從交易中所取得的權利仍受到法律的保護。[4]對所有權變動的公示公信要求,盡管增加了物權變動的程序與成本,限制了所有權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與創造性,弱化了對物權人特別是所有權人的保護,卻綜合考慮到交易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了交易安全。正如學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時不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權利享有人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盵5]
2.所有權法律關系主客體的限制。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于各種所有權主體在社會經濟關系所處地位不同,發揮作用各異,在各自的所有權領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此導致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客體。
首先,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其種類之多,范圍之廣,價值之大是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所無法比擬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客體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除國家專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國防設施,尖端軍事科技設施外,集體和個人所有權客體都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其次是集體所有權的客體。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沒有國家所有權客體那樣廣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則》第74條對集體所有權客體范圍做了具體規定。[6]屬于國家專有財產、專有資源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但是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逐漸放開了對一些原來只能由國家壟斷經營行業的限制,這樣屬于這些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有的財產、設施也就成為集體所有權客體外延的一個組成部分。
再次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我國憲法和法律在確認國家、集體所有權的同時,確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受到同等保護,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體方面,與國家、集體所有權比較,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最為狹?。汗裆钯Y料所有權基本來源是勞動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產資料所有權客體范圍隨著20年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不斷擴大,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產資料如土地始終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至于國家專有專營的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財產在現代社會的任何國家里都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不同物權種類之間的限制。自物權和他物權可以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體性,某種物權的行使一般會構成設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權行使的抑制。與其他所有權限制的種類比較,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權人主動、自愿接受的限制,設定他物權的實質就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它通過所有權權能的分離與回復,適應民事活動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經濟價值,從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用益物權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較為明顯與深刻。用益物權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間內對標的物轉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權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權人實際上只保留對物的最終處分權,[8]用益物權作為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成為可以對抗所有權的物權。
擔保物權設立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對于擔保物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由于擔保方式的不同,對所有權的限制程度也有差異:在設定抵押權情況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僅把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發揮財產的價值;在以動產設質的情況,由于必須轉移占有,所以出質人動產的所有權受到嚴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諸權利均脫離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權在此方面情況與質權相似。
4.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與債權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二者的對立表現在:就同一財產而言,所有權人要設立債權就必須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或其部分權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權,就不能就這一財產設定債權。二者統一性表現在:由于所有權制度的設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產權界定,為債權法律關系的實現即財產的交易流通、實現其經濟價值創造先決條件,而債權的設定也是所有權人實現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手段,財產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而言,二者間的對立關系突出表現了這一點。
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證是租賃權。租賃權是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請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內交付出租財產,并對之占有、使用的權利。盡管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性規定已具有了物權特點,但租賃權仍然是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租賃權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原則上,前者體現對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后者體現對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例在我國最早見諸于《經濟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毙骂C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對此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從表面上看,租賃權對買賣合同的限制屬于對債權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賃權的有效存在,構成了出租方對其出租財產進行轉移必須慮及的一個限制因素,即應將出賣物已出租的事實明示給受讓方,受讓方在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不能妨礙承租人的租賃權,所以其已獲得的所有權并不能實際占有、使用,而處于抑制狀態,這便是租賃權對于新的所有人權利的限制?!皟炏荣徺I權”原則的依據最早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的司法解釋:“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30條則對此作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皟炏荣徺I權對出賣人處分權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賃權的,是租賃權的派生權利,體現了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5.知識產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立法上的確認,極大地豐富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同時也對傳統民事權利尤其是所有權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權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組成,其中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永久性的(發表權除外),當作品移轉給新的所有人時,只是轉讓了著作財產權而人身權仍專屬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權,就會對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形成法律上的限制,這一點突出體現在美術作品及建筑藝術作品上,即未經原作者同意,美術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對其造型做修改,否則構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權的行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壞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說,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著作人身權對于所有權人的對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還有關于收回權的規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財產權,導致作品發表,嗣后,基于正當理由而收回已經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財產權,這種做法是符合《伯爾尼公約》有關規定的精神的。[9]這一做法無疑也構成了對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
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具體表現在許可實施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對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銷售限制上。從經濟角度講,就是限制其相關產品的市場;從法律角度講,則表現在對銷售的地域范圍的許可實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所有權是純屬于被許可方的,然而由于產品中蘊含了許可方的專利技術或分享了許可方的商譽(主要是商標負載的),所以許可合同中對被許可方產品處分權的有關限制規定便成了普遍的商業慣例。
6.占有作為類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占有是權利主體對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實狀態,當占有受法律保護時,就成為占有權,從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國民法學界對占有制度的取舍尚無定論,立法上更無依據,但從占有制度的意義和重要性來看,確認占有制度實為必要。就法律性質而言,占有是一種類似物權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護,而合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權是他人授予的,能構成對原所有權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權。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觀上自信其對占有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占有,但事實上沒有合法根據。這當中善意占有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最為明顯。
善意占有制度,也稱善意取得制度、即時取得制度,指沒有讓與權的動產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廣泛地確認為一項公平的交易規則,成為現代民法物權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原所有權人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及追及力的限制達到保護善意受讓人的目的,從而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7.相鄰權對所有權的限制。由于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時,可能給對方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和有害侵擾,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鄰各方的容忍義務。給予便利與接受限制是統一的:給予對方便利就要對自己的權利適當加以限制。相鄰關系中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謀求秩序的精神,不僅有利于發揮不動產的效益,而且有利于減少損害,防止糾紛,弘揚善良風俗。
8.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對所有權的限制。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區分所有人)依其應有份額對獨自占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10]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專有權人盡管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的一切權能,但專有權人行使專有權時必須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專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規約規定使用專有部分,不得違背,否則為不當使用;(2)有維護建筑物牢固與完整的義務,不得在專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換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負擔的添附;(3)不得隨意變動、撤換、毀損位于專用部分內的共用部分,應負擔維護其完好的義務。
至于共有權,其性質實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請求權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非常明顯,即盡管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權,但任何區分所有人都只能維持現狀,不得請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變之,以穩定發揮共有部之利用價值,維護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整體利益。在這一點上是與相鄰制度的價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繼承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公民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公民個人所有權行使的重要方式,遺囑自由實質是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延伸,然而“遺囑自由”并非是無限制的,從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出發,為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上溯至羅馬法,就已規定了“義務份”制度,也即現今世界各國繼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繼承人排斥近親繼承,以確保對近親的慈愛義務和經濟撫養,違反這一制度,近親屬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以恢復其依法應繼承份額,我國立法也確立了這一制度:《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崩^承法的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體現了民法對每個權利主體切身利益無微不至的關懷,同時也反映了繼承權對財產所有權處分行為的約束與限制。
此外,按我國繼承法確立的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遺贈人與受遺贈人在協議中約定,受遺贈人在履行了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后,就享有取得遺贈人贈與之財產的所有權,這樣在協議成立至遺贈人死亡的期間內,遺贈人對遺贈物的所有權受到遺贈扶養協議的限制:如果遺贈標的是特定物,遺贈人不得再為有可能造成這一財產毀損或滅失的行為,如果是種類物則必須按協議的約定負有保值義務,盡管所有權仍歸屬于自己。
10.配偶權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在婚姻關系中,基于夫妻間的配偶權,夫妻財產一般適用共同共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有通過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未做出約定,則會發生因夫妻間的配偶權而對雙方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使原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間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頒布)規定,某些婚前個人財產經過適當時間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滿8年轉為共同財產;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轉業費、復員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12]
11.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僅表現在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上。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與著作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張以某公民肖像為內容的特寫攝影作品或人物畫像在經作者轉讓給其他所有人后,作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權的內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權,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就構成對作品所有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未經本人同意,買受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權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時效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我國民法尚未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但這并不妨礙學理上對這一制度進行研究。取得時效制度是對所有權限制的一種消極方式,它是指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對財產的占有狀態持續滿一定的法定期間,而真正的所有權人并不主張權利,則前者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后者喪失其所有權。取得時效制度使不穩定的財產狀態歸于穩定,有利交易流轉的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商法與民法同屬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權利制度也對所有權形成不同類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關于股東的性質的討論尚無定論,但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股東的出資交付給公司后,基于這一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諸項權能全部受到徹底限制,公司作為法人實體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各股東的出資是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是現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與出資人人格相獨立的表現。股東只有依所有權置換而來的股權,行使受益權和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參與權。所以股權的取得意味著所有權的同時喪失,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作為出資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這非股東原所有權的恢復,而是股權中的剩余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實現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包括船員工資與勞保費用請求、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各種稅費請求、海難救助費用請求以及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13]從海事請求產生之時起,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設定在產生海事請求的有關財產上,并無條件地始終依附于該財產。船舶優先權隨財產的轉移而轉移,請求權人對這種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登記也無須占有擔保物,誰擁有這一般舶的所有權,誰就要受到這一法定擔保物權的限制,直至請求權人的請求得到滿足為止。至于船舶抵押權,其對所有權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權的情況類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以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進行管理或處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須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處分信托財產,而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喪失了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收益權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權構成了對委托人所有權的限制。
4.破產法對破產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破產法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企業如果有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則這些處分行為歸于無效。上述諸項行為中,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即使在正常情況下也屬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行為,而無償轉讓、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則本屬企業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而當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后,這些行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歸于無效,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因之受到嚴格的限制。
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所有權從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絕對任意的濫用權”逐漸走向受約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權限制規則,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創設越來越關注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的結果。法律上所有權的諸種限制的意義體現在:(1)保障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實行,防止所有權對其他民事權利的傷害,避免所有權濫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穩定,建立市場信用;(3)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會資源與財富的閑置浪費;(4)以一定的限制為代價,為所有權人自身創造更多的利益。
必須指出,所有權的限制并非法律對所有權的任何輕視或貶低,而只是通過這些限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的制度價值。所有權仍然是民事主體各種權利的基石與核心。
【注釋】
*此文為向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國際研討會提交的論文,與張海峽合著,載于楊振山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頁。
[3]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4]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5]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頁。
[6]《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的集體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27條對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也進行了列舉式規定,除照樣規定了《民法通則》的上述范圍外,還增加規定了以下類型:(一)集體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二)國家資助給集體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財產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補償。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頁。
[7]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非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將越來越普遍和重要,如通過繼承、贈與、保險、證券投資以及中獎等偶然所得獲得的收入在個人財產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頁;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頁。
[9]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頁。
[10]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頁。
[11]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85頁以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行為篇親屬繼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頁。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物權制度通過對財產的占有、利用等活動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范與調整,為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奠定必要的基礎,而所有權制度作為物權制度的核心,無疑是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論中,所有權被視為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被稱為完全物權。它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優先力,以及由于它事關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國家采取了廣泛多樣的方法進行保護等。與其他的民事權利相比,稱所有權為最充分、最完整的權利并非言過其實,正如學者指出的:“如果說民法是一部民事權利宣言書,那么所有權無疑是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財產法不過是圍繞所有權而規定和展開的?!盵1]然而,任何自由權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確是可貴的,自由的條件性又是確定無疑的,任何自由權利都有一個相對的限制,離開了這種限制,基于這一權利的期待利益就不會轉化為現實,所有權也不例外。
毫無疑問,對所有權最根本的限制來自于一國的經濟制度。一國經濟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為: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的性質,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所有權。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必然經過手中的政權機器以立法形式確認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權法律制度確立并維護所有制,并按社會的發展變化對之進行不觸及根本的調整改革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
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統的傳統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共同發展的結構,由此決定我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也是以國有財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其他社會組織所有權共存的格局。認識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前提性限制條件,是探討在法律制度內部對所有權施以限制的基礎。
一、所有權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強行法,干預法,基于公法的行為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同樣地,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也是所有權受到的各種限制中最嚴格的。
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國有化、征收、征用、沒收、罰款等強制措施。國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認原所有權的合法性前提下,對之實施的徹底限制,并一般對被征收、征用方給以適當的補償。國有化,征收和征用,這三種稱謂在本質上并無差別,只是在習慣上我們一般將國有化和征收用于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外國財產,將征用用于對集體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并將國有化和征收作為建國之初國家所有權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時期,國有化和征收實際上專門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即資本輸入國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一部或全部實行征收,收歸國有,所以它是對外國資本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根據聯合國1974年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種表現。[2]國有化和征收曾經在多數國家都普遍地進行過,但自二戰以來,特別是七十年代以來,資本輸入國對外國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征收采取越來越謹慎的態度,因為很顯然它容易引起投資環境的惡化甚至雙邊關系的惡化。例如印度尼西亞1970年修訂的《外國投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痹诓扇∩鲜龃胧r,“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盵3]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北M管對外國資本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越來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國資本所有權限制的一種表現。
征用是指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興辦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的行為。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通過征用,土地權屬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必須嚴格限定在“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圍內,實踐中,一些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征用集體土地后,轉手出讓給企業或個人作為以商業利益為目的投資開發,完全違反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則和規定,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違法限制,是對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沒收、罰款是基于法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給予的強制性處罰,是對所有權的一種徹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權的合法性或剝奪原所有權。沒收、罰款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1)革命勝利后,奪取國家政權的一方將失敗一方的財產無償收歸為國有;(2)司法處罰,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前者如國家依法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后者如無效合同中的沒收財產;(3)行政處罰,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經營者實施的罰款以及沒收違法經營所得。
二、所有權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權屬于私法上的權利,是與民商法主體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私法上對所有權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為協調民商法主體在生產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圖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發揮財產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下面將從民法和商法兩方面對于所有權的限制分別論述:
(一)民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1.物權法基本原則對所有權設立與行使的限制。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每一原則都是設立與行使所有權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則。首先,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等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設定。所有權作為最基本的物權是必受物權法定原則約束的。所有權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種社會制度的本質,并服務于這一社會的經濟制度,鑒于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由于所有權是對世權,有優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對抗任何其他民事主體,所以通過物權法定原則排除了自由創設物權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由于所有權包含最終的處分權,決定了所有權的規則只能是一物一權,不能多重所有,這有利于權屬界定,定紛止爭。再次,公示原則要求所有權的變動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損害,影響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則,一旦當事人一方變動所有權進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據對公示的信賴作出了決定,法律就保護這種信賴與決定。公信原則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內容是虛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賴公示的內容而從事交易,其從交易中所取得的權利仍受到法律的保護。[4]對所有權變動的公示公信要求,盡管增加了物權變動的程序與成本,限制了所有權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與創造性,弱化了對物權人特別是所有權人的保護,卻綜合考慮到交易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了交易安全。正如學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時不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權利享有人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盵5]
2.所有權法律關系主客體的限制。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于各種所有權主體在社會經濟關系所處地位不同,發揮作用各異,在各自的所有權領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此導致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客體。
首先,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其種類之多,范圍之廣,價值之大是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所無法比擬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客體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除國家專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國防設施,尖端軍事科技設施外,集體和個人所有權客體都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其次是集體所有權的客體。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沒有國家所有權客體那樣廣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則》第74條對集體所有權客體范圍做了具體規定。[6]屬于國家專有財產、專有資源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但是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逐漸放開了對一些原來只能由國家壟斷經營行業的限制,這樣屬于這些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有的財產、設施也就成為集體所有權客體外延的一個組成部分。
再次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我國憲法和法律在確認國家、集體所有權的同時,確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受到同等保護,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體方面,與國家、集體所有權比較,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最為狹?。汗裆钯Y料所有權基本來源是勞動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產資料所有權客體范圍隨著20年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不斷擴大,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產資料如土地始終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至于國家專有專營的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財產在現代社會的任何國家里都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不同物權種類之間的限制。自物權和他物權可以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體性,某種物權的行使一般會構成設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權行使的抑制。與其他所有權限制的種類比較,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權人主動、自愿接受的限制,設定他物權的實質就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它通過所有權權能的分離與回復,適應民事活動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經濟價值,從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用益物權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較為明顯與深刻。用益物權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間內對標的物轉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權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權人實際上只保留對物的最終處分權,[8]用益物權作為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成為可以對抗所有權的物權。
擔保物權設立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對于擔保物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由于擔保方式的不同,對所有權的限制程度也有差異:在設定抵押權情況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僅把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發揮財產的價值;在以動產設質的情況,由于必須轉移占有,所以出質人動產的所有權受到嚴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諸權利均脫離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權在此方面情況與質權相似。
4.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與債權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二者的對立表現在:就同一財產而言,所有權人要設立債權就必須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或其部分權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權,就不能就這一財產設定債權。二者統一性表現在:由于所有權制度的設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產權界定,為債權法律關系的實現即財產的交易流通、實現其經濟價值創造先決條件,而債權的設定也是所有權人實現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手段,財產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而言,二者間的對立關系突出表現了這一點。
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證是租賃權。租賃權是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請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內交付出租財產,并對之占有、使用的權利。盡管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性規定已具有了物權特點,但租賃權仍然是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租賃權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原則上,前者體現對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后者體現對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例在我國最早見諸于《經濟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對此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睆谋砻嫔峡矗赓U權對買賣合同的限制屬于對債權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賃權的有效存在,構成了出租方對其出租財產進行轉移必須慮及的一個限制因素,即應將出賣物已出租的事實明示給受讓方,受讓方在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不能妨礙承租人的租賃權,所以其已獲得的所有權并不能實際占有、使用,而處于抑制狀態,這便是租賃權對于新的所有人權利的限制。“優先購買權”原則的依據最早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的司法解釋:“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30條則對此作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對出賣人處分權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賃權的,是租賃權的派生權利,體現了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5.知識產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立法上的確認,極大地豐富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同時也對傳統民事權利尤其是所有權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權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組成,其中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永久性的(發表權除外),當作品移轉給新的所有人時,只是轉讓了著作財產權而人身權仍專屬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權,就會對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形成法律上的限制,這一點突出體現在美術作品及建筑藝術作品上,即未經原作者同意,美術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對其造型做修改,否則構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權的行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壞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說,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著作人身權對于所有權人的對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還有關于收回權的規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財產權,導致作品發表,嗣后,基于正當理由而收回已經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財產權,這種做法是符合《伯爾尼公約》有關規定的精神的。[9]這一做法無疑也構成了對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
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具體表現在許可實施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對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銷售限制上。從經濟角度講,就是限制其相關產品的市場;從法律角度講,則表現在對銷售的地域范圍的許可實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所有權是純屬于被許可方的,然而由于產品中蘊含了許可方的專利技術或分享了許可方的商譽(主要是商標負載的),所以許可合同中對被許可方產品處分權的有關限制規定便成了普遍的商業慣例。
6.占有作為類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占有是權利主體對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實狀態,當占有受法律保護時,就成為占有權,從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國民法學界對占有制度的取舍尚無定論,立法上更無依據,但從占有制度的意義和重要性來看,確認占有制度實為必要。就法律性質而言,占有是一種類似物權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護,而合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權是他人授予的,能構成對原所有權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權。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觀上自信其對占有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占有,但事實上沒有合法根據。這當中善意占有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最為明顯。
善意占有制度,也稱善意取得制度、即時取得制度,指沒有讓與權的動產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廣泛地確認為一項公平的交易規則,成為現代民法物權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原所有權人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及追及力的限制達到保護善意受讓人的目的,從而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7.相鄰權對所有權的限制。由于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時,可能給對方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和有害侵擾,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鄰各方的容忍義務。給予便利與接受限制是統一的:給予對方便利就要對自己的權利適當加以限制。相鄰關系中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謀求秩序的精神,不僅有利于發揮不動產的效益,而且有利于減少損害,防止糾紛,弘揚善良風俗。
8.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對所有權的限制。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區分所有人)依其應有份額對獨自占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10]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專有權人盡管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的一切權能,但專有權人行使專有權時必須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專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規約規定使用專有部分,不得違背,否則為不當使用;(2)有維護建筑物牢固與完整的義務,不得在專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換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負擔的添附;(3)不得隨意變動、撤換、毀損位于專用部分內的共用部分,應負擔維護其完好的義務。
至于共有權,其性質實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請求權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非常明顯,即盡管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權,但任何區分所有人都只能維持現狀,不得請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變之,以穩定發揮共有部之利用價值,維護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整體利益。在這一點上是與相鄰制度的價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繼承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公民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公民個人所有權行使的重要方式,遺囑自由實質是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延伸,然而“遺囑自由”并非是無限制的,從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出發,為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上溯至羅馬法,就已規定了“義務份”制度,也即現今世界各國繼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繼承人排斥近親繼承,以確保對近親的慈愛義務和經濟撫養,違反這一制度,近親屬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以恢復其依法應繼承份額,我國立法也確立了這一制度:《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繼承法的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體現了民法對每個權利主體切身利益無微不至的關懷,同時也反映了繼承權對財產所有權處分行為的約束與限制。
此外,按我國繼承法確立的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遺贈人與受遺贈人在協議中約定,受遺贈人在履行了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后,就享有取得遺贈人贈與之財產的所有權,這樣在協議成立至遺贈人死亡的期間內,遺贈人對遺贈物的所有權受到遺贈扶養協議的限制:如果遺贈標的是特定物,遺贈人不得再為有可能造成這一財產毀損或滅失的行為,如果是種類物則必須按協議的約定負有保值義務,盡管所有權仍歸屬于自己。
10.配偶權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在婚姻關系中,基于夫妻間的配偶權,夫妻財產一般適用共同共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有通過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未做出約定,則會發生因夫妻間的配偶權而對雙方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使原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間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頒布)規定,某些婚前個人財產經過適當時間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滿8年轉為共同財產;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轉業費、復員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12]
11.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僅表現在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上。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與著作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張以某公民肖像為內容的特寫攝影作品或人物畫像在經作者轉讓給其他所有人后,作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權的內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權,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就構成對作品所有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未經本人同意,買受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權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時效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我國民法尚未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但這并不妨礙學理上對這一制度進行研究。取得時效制度是對所有權限制的一種消極方式,它是指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對財產的占有狀態持續滿一定的法定期間,而真正的所有權人并不主張權利,則前者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后者喪失其所有權。取得時效制度使不穩定的財產狀態歸于穩定,有利交易流轉的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商法與民法同屬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權利制度也對所有權形成不同類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關于股東的性質的討論尚無定論,但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股東的出資交付給公司后,基于這一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諸項權能全部受到徹底限制,公司作為法人實體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各股東的出資是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是現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與出資人人格相獨立的表現。股東只有依所有權置換而來的股權,行使受益權和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參與權。所以股權的取得意味著所有權的同時喪失,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作為出資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這非股東原所有權的恢復,而是股權中的剩余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實現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包括船員工資與勞保費用請求、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各種稅費請求、海難救助費用請求以及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13]從海事請求產生之時起,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設定在產生海事請求的有關財產上,并無條件地始終依附于該財產。船舶優先權隨財產的轉移而轉移,請求權人對這種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登記也無須占有擔保物,誰擁有這一般舶的所有權,誰就要受到這一法定擔保物權的限制,直至請求權人的請求得到滿足為止。至于船舶抵押權,其對所有權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權的情況類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以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進行管理或處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須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處分信托財產,而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喪失了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收益權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權構成了對委托人所有權的限制。
4.破產法對破產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破產法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企業如果有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則這些處分行為歸于無效。上述諸項行為中,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即使在正常情況下也屬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行為,而無償轉讓、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則本屬企業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而當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后,這些行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歸于無效,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因之受到嚴格的限制。
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所有權從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絕對任意的濫用權”逐漸走向受約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權限制規則,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創設越來越關注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的結果。法律上所有權的諸種限制的意義體現在:(1)保障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實行,防止所有權對其他民事權利的傷害,避免所有權濫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穩定,建立市場信用;(3)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會資源與財富的閑置浪費;(4)以一定的限制為代價,為所有權人自身創造更多的利益。
必須指出,所有權的限制并非法律對所有權的任何輕視或貶低,而只是通過這些限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的制度價值。所有權仍然是民事主體各種權利的基石與核心。
【注釋】
*此文為向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國際研討會提交的論文,與張海峽合著,載于楊振山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頁。
[3]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4]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5]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頁。
[6]《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的集體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27條對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也進行了列舉式規定,除照樣規定了《民法通則》的上述范圍外,還增加規定了以下類型:(一)集體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二)國家資助給集體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財產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補償。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頁。
[7]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非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將越來越普遍和重要,如通過繼承、贈與、保險、證券投資以及中獎等偶然所得獲得的收入在個人財產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頁;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頁。
[9]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頁。
[10]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頁。
[11]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85頁以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行為篇親屬繼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