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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應急照明 照度 技術要求 蓄電池
一、應急照明的分類和名稱
應急照明按《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L 16-2008第10.3.2.2條的規定應急照明則分為三類,即備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備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為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而設置的照明。
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為確保人員安全疏散而設置的照明。
如果設計人員對分類及其含義還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設計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須弄清三類應急照明的每一類含義、作用和如何設計。
二、應急照明的照度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L 16-2008對照度有以下規定。
1、人防地下室,疏散樓梯間和人員密集流動疏散區域要求最低照度不應低于5Lx,一般平面疏散區域要求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
2、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的照度,《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規定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
三、應急照明的轉換時間和持續工作時間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L 16-2008對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規定如下:
1、正常電源中斷,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的轉換時間要求:
(1)疏散照明,不應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為直接,要求較高,應急電源只能使用電網線路自動轉換或蓄電池。
(3)備用照明,不應大于5S。對于商場的收款臺之類場所,為防止搶竊,不宜大于1.5S。
2、由應急電源供電時,應急照明持續時間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應考慮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時,人員疏散、在建筑物內搜尋人員、救援等需要的時間。
(2)航空疏散場所、避難層疏散區域備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不宜小于60min。
(3)消防工作區域備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不宜小于180min。
(4)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應視生產、工藝特點及持續時間長短確定。像特別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訊中心、廣播臺、電視臺、發電及配變電中心、交通樞紐等場所,應長時間持續工作。
四、應急照明的電源
1、作為應急照明的電源主要有以下幾類:
(1)來自電力網與正常電源分開的線路;
(2)應急發電機組;
(3)蓄電池組;
(4)同時具備以上三類電源中的兩種方式的組合。
2、來自電網的電源特點和應用
這種形式應用普遍,轉換快,可靠,持續時間長。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廠等,往往比較容易取得這種電源。一般說,公共建筑、廠房內,由于生產需要,具有電網備用應急電源時,首先利用它作為應急照明電源。反之專門為應急照明而設置,則不經濟合理。對于繼續維持生產的備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備用照明,應與生產電力設備、消防泵使用同一備用電源,一般取自電網。
3、應急發電機組的特點和應用
電源中斷后,應急發電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起動時間約需15S,因此只能作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的應急電源。而不能單獨用于安全照明。專為應急照明設置的發電機組,通常是不經濟的,也不合理。在高層建筑常常是為消防要求設置的。
4、蓄電池組的特點和應用
蓄電池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能適應各類應急照明。缺點是容量小,持續時間較短,在重要的公共建筑有時和其它應急電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取得電網備用電源較困難時,用蓄電池較為合算。
五、疏散照明的設置
疏散照明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規模大小、建筑物的功能、生產或使用特點等因素確定。我認為應突出考慮以下情況:
第一是高層或多層的公共建筑;
第二是在建筑物內活動的人員不熟悉建筑物內的情況;
第三是建筑物內人員眾多。根據這些原則,應設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人員眾多的公共建筑,如大會堂、影院、體育場所、展覽館、博物館、候機樓、大中型候車廳、大中型商場等;地下建筑,地下商場、娛樂場所等;特別重要的人員眾多的大型工業廠房。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為兩個類別: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標志燈;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燈。下面分別說明其布置和安裝要求。
(1)疏散標志燈的布置及安裝
在需要設疏散照明的建筑內,應按以下原則布置:即在建筑物內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廳堂內任何位置的人員,都能看到疏散標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達出口。
以下分別說明出口標志和指向標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標志燈的布置及安裝
應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應急出口;多層建筑內各樓層通向疏散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上。
出口標志應安裝在出口門內側,不應裝在樓梯間側,其標志面應朝向疏散通道,并盡量與走道軸線垂直。通常安裝在門上方,也可在門側或門上方頂棚下,距地高度為2.0-2.5m為宜。
(b)指向標志的布置和安裝
指向標志布置在走道拐彎處;疏散走道直線段離出口標志20m以上時,恐看不清出口標志,應加指向標志。也就是說,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標志或指向標志,視線距離不超過20m。
指向標志一般裝在走道側墻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裝主要是防止煙霧遮擋。位置較低時,應考慮防機械損傷和觸電措施。需要裝在較高的位置時,在墻上高2m左右為宜,在頂棚下可2.0-2.2m。
(2)疏散照明燈的布置和安裝
疏散照明燈應沿疏散走道均勻布置,注意走道拐彎處,交叉處、地面高度變化處以及火災報警按鈕等消防設施處有必要;還有疏散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電梯候梯間等處;人員眾多的會堂、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大中商場等。
六、安全照明的設置
1、哪些場所要設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滅時確保處在潛在威脅中的人安全而設,強調極快地提供照明,保證人的安全。以下幾類場所宜設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滅,黑暗中可能導致人員創傷、灼傷等嚴重危險的生產場所,如刀具的圓盤鋸等。
(2)照明熄滅將延誤工作和操作時間,如醫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術室、急救室等。
(3)人員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內環境,照明熄滅容易引起驚恐而導致傷亡的場所,和難以同外界交流的電梯內。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數不要求照亮整個房間,或不要求規定的均勻度,可以只照亮某一個或幾個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梢匝b設定向性燈具,有的可利用工藝設備的局部照明燈。
七、備用照明的設置
1、需要裝設備用照明的場所
備用照明應根據場所的生產、工作和運行特點而定,各種行業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舉幾類需要備用照明的場所:
(1)斷電后需要有照明以進行必要的操作否則將可能造成爆炸、火災、中毒等事故的場所。
(2)照明熄滅將造成系統運行或工作無法繼續運行,從而導致很大的經濟損失的場所,如通訊中心、電視臺、發電站、城市供水設施,還有國家大會堂、國際比賽場館等。
(3)照明熄滅將妨礙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揮中心、消防設施間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鐵路車站及運行室、地下旅館、商場及娛樂所等。
(5)照明熄滅將造成現金或貴重物品被竊的場所。
2、備用照明的布置
(1)備用照明應與正常照明統一布置,以求經濟、合理、整體協調。
(2)斷電后要求繼續堅持工作或需要進行必要的操作的場所,備用照明燈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滅后整個場所都要繼續工作的,應利用正常照明燈具的一部分作為備用照明;當備用照明要求與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應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燈,而不另裝燈具,在電源故障時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
參考文獻:
[1]《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L 16-2008.
【關鍵詞】 應急照明 供電方式 應用模式
應急照明作為工業及民用建筑照明設施的一部分,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設備安全密切相關。應急照明指的是在非正常狀況下才使用的照明設施。當電源中斷,特別是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而電源中斷時,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保證人身安全、保證工作的繼續進行、生產或運行中進行必須的操作或處置,以防止導致再生事故,都占有特殊地位。應急照明分為三大類,分別是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根據不同場合不同需要布置不同的應急照明形式。目前,國家和行業規范對應急照明都做了明確規定,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對應急照明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據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工作場所下列情況應設置應急照明: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需要確保正常工作或者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2.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需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3.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需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要求,應急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備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規定外,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備用照明還要考慮到繼續工作或生產、操作的具體條件、持續性和其他特殊要求,選取相應較大的照度值。例如醫院手術室的手術臺,鑒于其操作的重要性和精細性,以及持續的工作時間比較長,所以基本選擇應急照明照度與正常照明照度一致;又如國際會議廳、貴賓廳、國際體育比賽館等,由于功能重要,責任重大,就需要和正常照明相等或相近的照度。在這些情況下,一般都采用正常照明燈具也當應急照明燈具用,不重新布置應急照明燈具,當電源故障時自動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的方式。
對于規模比較大的體育類建筑,應急照明除了上述應急照明種類外,還應保證應急電視轉播的需要,要求應急電視轉播照明的垂直照度不應低于700lx,并能同時滿足固定攝像機和移動攝像機對照明的特殊要求。
應急照明設施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根據建筑物不同選擇不同的應急照明方式。
1、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應該根據建筑物的層數、規模大小及復雜程度,更應考慮建筑物內聚集的人員多少,以及這些人員對該建筑物的熟悉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例如:在高層民用建筑中,一類高層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照明,二類高層居住建筑則可不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照明;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單層或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觀眾廳、宴會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及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展覽廳、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演播室等;醫院、康復中心、幼兒園、養老院等單層及多層醫療保健和嬰幼老弱病殘孕人群的服務設施;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地鐵車站等公共服務設施;車位不少于50輛的單建、附建汽車庫;綜合樓、寫字樓、圖書館、教學樓、學生宿舍樓等其他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地下、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及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特別重要、人員眾多的大型工業生產廠房、大面積無天然采光的工業廠房等;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當疏散距離最近安全出口大于20米或不在人員視線范圍內時,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照明。
疏散照明有:出口標志燈、疏散指示標志燈、疏散照明燈。
2、安全照明
當照明熄滅,可能危及操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安全的生產場地或設備,要考慮設安全照明,例如:的圓盤鋸、放置炙熱金屬而沒有防護的場地等;醫院的手術室、搶救為重病人的急救室;高層公共建筑的電梯內均應設置安全照明燈具。
3、備用照明設計
1) 由于照明的熄滅不能進行正常生產和操作,或者生產用電同時中斷,不能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可能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等事故或者造成生產流程混亂,會使生產設備造成損壞的生產場所。
2) 照明熄滅后影響正常視看和操作,將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場所,比如重要的指揮中心或者中心變配電站等。
3) 照明熄滅后影響活動的正常進行,會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場所,如國家級大會堂、國賓館、國際會議中心等。
4) 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電室、消防泵房等以及在火災時仍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工作用房。
5) 若照明熄滅則無法進行營運、工作和生產的比較重要的地下建筑以及無天然采光的建筑物,如人防地下室、地鐵車站、大中型地下商場等。
6) 照明熄滅后可能造成較大的現金、貴重物品之類被竊的場所,如銀行。
7) 疏散樓梯、消防電梯、高層建筑避難層等。
8) 需要繼續進行和暫時進行生產或工作的其他重要場所。
應急照明關系著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是現今建筑電氣中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建筑物中用電級別最高的。迄今為止工程設計中選則的應急照明電源基本可以歸納為兩類:
第一類為:工程具備兩個獨立電源,兩個獨立電源在同時工作時,互為備用實現自動切換。在事故發生時,如火災發生,電源會自動切換向應急照明回路進行供電。當一路電源出現故障斷電時,另一路電源自動投切,保證應急照明的正常工作用電,為疏散提供照明服務。這種形式存在比較普遍,其優點是轉換時間快,可持續時間長。在大中城市、大型工廠等比較容易取得兩路獨立電源。一般具有電網備用應急電源時,設計都會優先考慮利用其作為應急電源,但是這種方式對第二電源的要求比較高。
第二類是利用蓄電池保證應急照明的工作。一種是采用自帶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的燈具。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系統比較簡單,因為燈具自帶電池供電,所以不需要第二電源接入燈具,但是這一類燈具一般不能充當正常照明燈具使用,多為壁掛式疏散照明燈,在正常狀況下,燈具處于充電狀態,不會被點亮,當出現緊急狀況時,燈具自動切換至電池供電模式,燈被點亮;若燈具作為長明燈使用的話,雖然降低了成本,但是照明維持時間短,而且說量多時維護工作量比較巨大。另一種是采用集中蓄電池和柴油發電機組供電原則,設置專門的雙電源切換箱,以市網供電為主要供電回路,輔以柴油發電機組或EPS電源確保應急照明的供電。當采用一路市網電源輔以柴油發電機組作為供電電源時,會利用一部分或全部正常使用的照明燈具充當應急照明燈具,這種配電方式可靠性高,靈活性大,不足之處是初期的投資比較高。
不論采用哪種方式為應急照明供電,均應滿足《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對應急照明的要求:在正常電源切斷后,應急照明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疏散照明小于等于1.5秒;備用照明小于等于15秒;金融商業交易等場所小于等于1.5秒;安全照明小于等于0.5秒。
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物中平安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所討論的火災應急照明是廣義的應急照明中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平安關系最密切、實際應用最廣泛、電氣設計最常涉及的一個重要門類。相關專業規范中約有20條被納入“強制性條文”中,足見其在電氣設計中所占的份量。一個完善的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應在電源設置、系統組織、燈具控制方式、導線選型及敷設方式、燈具選擇及安裝位置、誘導指向、平安保護辦法等,每個環節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才能保證其在火災緊急狀態下能發揮應有的功能。筆者近年來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不乏見到一些很好的設計,從中獲益非淺,但尚有相當部分工程設計質量不盡人意,雖然表面上大原則不違反“強條”規定,審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細琢磨各個環節細部設計,以及消防部門反饋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新問題,令人堪憂。撇開設計者主觀因素外,客觀上也由于我國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災應急照明設計的專門標準或規范(規程),現有各規范所使用的名詞、術語、標準及其介釋亦未統一,給設計者帶來不少困惑,筆者也深有感受。本文僅根據個人對現有相關規范的理解,結合審查中常見新問題,談談自己的見解和同行們交流。
一、火災應急照明和非火災應急照明的概念區別摘要:
一提起應急照明,大部分人馬上聯想的是用于火災狀況,其實不然。1993年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應急照明設計指南》出臺,它對廣義的應急照明的設計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功能?!吨改稀穼闭彰鞯亩x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平安或繼續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備用照明?;馂膽闭彰魇瞧渲械囊粋€門類,但筆者認為火災應急照明和廣義的或非火災應急照明,從概念上有以下差異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而火災應急照明則是指特定的發生火災情況下,和正常電源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火災時除了為避免電氣造成二次火災,保障撲救人員免于觸電而要切掉火場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電源(下面簡稱“切非”)外,火災應急照明電源仍以正常電源(或稱市電)為主電源,只有市電失去電源才要轉換由備用電源供電,也就是說火災時市電不一定會停電或要停電,審查發現許多設計這個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應用就常見提及“火災時市電停電、轉換由EPS供電,”從而忽略了市電并未停電狀態下接通應急照明電源的辦法。
2、對備用照明定義的區別摘要:火災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廣義的備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顒永^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边@個活動可以是生產、營業、比賽、演出、會議、辦公等等。顯然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它們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統的備用電源外,是兩個獨立的配電體系,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例如非火災的備用照明,應屬于非消防負荷,而有的工程卻將其納入應急照明供電,必要時就無法實施“切非”,由于它無需在火災時堅持點亮,對燈具保護罩及線路的連續供電可靠性,無非凡要求時,就不必視同火災應急照明設計而提高標準等等,當然火災疏散照明可作為正常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過渡照明),設計常可這樣處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中的人員的平安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比玑t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搶救室、非凡危險的作業場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場所,“平安照明”的電源及控制應有別于火災備用照明和正常備用照明系統,它應和裝設場所的設備,使用同一備用電源,設計切忌將其納入一般非消防電源,而不看時機予以切除,火災時應視實際情況處理,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總之設計和審查都應注重不要混淆兩種應急照明的概念,而執行不適合的標準或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二、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分類和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同等,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是一樣的,但在很多設計人員的潛意識中往往降低其供電可靠性的標準,下面略舉幾例摘要:
1.審查中常見某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采用圖一的方案,表面上應急照明母干線接在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II段母線上,因“高規”未明確要求應急照明箱應雙電源末端切換供電,似乎已滿足一級負荷的要求,但仔細分析后,將發現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側未失電,1DL不跳閘,柴電不會啟動,II段母線將失去電源,只能通過手動調整兩段母線的負荷后,才能投入母聯5QF,在這種情況下,應急照明母線的連續供電將沒保證。若是II段母線或6QF開關或應急母干線本身出故障,全樓的應急照明電源將全部癱瘓,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隱患?!案咭帯睂?.1.2條的介釋是由于應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嚴格要求在每個應急箱處雙電源切換有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備用照明,“民規”11.8.7.2條規定,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組專用回路供電,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如為兩臺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接自不同母干線上)。上海市2002年頒發的《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DGJ08-93-2002中就對不同防火級別的建筑,規定隔不同層次設雙電源自切箱的供電方式,“民規”第24.9.9,24.9.10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圖一接線方案是不夠可靠的。
2.多層建筑內部的消防水泵房,其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時間,“強條”GBJ16-87第10.2.7條要求消防設備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就是強調了其電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設備是同等的。審查中常發現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還注明“連續供電30分鐘”。新問題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時間大多數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時,而應急燈具的標準一半規定連續供電為90分鐘,不能滿足要求,仍違反了“強條”。有的設計不愿做較大的改動,就將應急燈改為連續工作120分鐘,這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燈具是標準產品,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體積和重量,而做或非標,不切實際,只能應付審查,是不可取的。建議在沒有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動箱內增設一小空開供電即可。應注重,應急燈具(自帶電池)一般只適用于火災疏散照明,而不適用作備用照明。
3.某多層建筑,消防用電為三級負荷,樓內設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設計從樓配電總箱引單獨的回路供電給消防泵房動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滿足“低規”10.1.3條專線供電的要求,但火災時仍存在總開關因“切非”而被拉閘的可能性,這樣泵房的動力和照明將失去電源,所以最可靠的辦法,仍應從小區配電室引專線供電,這里介紹一種便通的接線方案(見圖二)供參考。由于泵房照明動力引自從總開關前的電源線,再經過箱內獨立開關保護,應該是可以滿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或小區內設有柴電,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很多工程將柴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燈具全部用一般工廠燈,認為已十分可靠,其實不然。試想,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忽然故障停電,急需柴電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雙電源箱沒有電源,柴電機房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的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也就是說柴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建立備用電源的非凡要求而設置,所以一定要設置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按“民規”6.1.9.5條規定,應滿足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1小時,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這一點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和敷設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高規”、“低規”在線纜的選型和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具體規定,比較強調“防火保護辦法”。筆者認為穿管暗敷確實是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敷設方式,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所以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還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線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辦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
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燈具,是否可以不考慮線路的供電可靠性?從理論上講燈具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和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但是應考慮到火災時若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和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四、有關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摘要:
1、應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忽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楚度,和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懊褚帯备戒沜.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和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和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和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規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6.1.9.5條為35~40Lx,連續1小時?!暗鸵帯北緹o規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已規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這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摘要: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經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功能,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功能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度嗣穹揽展こ淘O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四周,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懊褚帯盝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和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平安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四周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時的出口和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經常是平時的平安出口,戰時要封堵,而戰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時和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分區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的區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應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關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假如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楚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和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定其正確和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新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新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答應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附錄C.3.2條規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筆者理解平安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外部光線不足以識別時應點亮或稱為“常亮,”所謂“常亮”并不排除在無人活動的夜間、節假日或有足夠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閘。所以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對于在配電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帶有蓄電池燈具的,應采用三線(即配出充電線)二開關(充電線獨立開關保護),有低位燈再加PE線,以確保任何情況下,關斷電源開關時充電線路不被拉閘。
在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和其相配合?;居袃纱竽J秸阂皇窃谂潆娤浜拖刂行膬傻丶锌刂?,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和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和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審查中就發現不少類似這樣的原則錯誤,例如某舞臺上方的應急照明燈,由于舞臺非凡功能,不能讓其常亮,而設計卻將其接入帶疏散誘導燈、出口標志燈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須常亮,就產生矛盾,無法控制。又如某圖書館閱覽室內用雙頭應急燈作為應急照明燈,此燈具不可能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災時強制點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燈的回路上,也就會出現同樣的失誤。
對于用聲光控制面板開關作為接通應急照明的開關,是有爭議的做法。筆者認為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懂的用聲響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輕易自點亮。而公共場所就不適合,如某中級法院,各層走道全部用此種開關,顯然會時亮時暗,根本不合適,所以應十分謹慎,不能濫用。
有關用“切非”來實現強制接通的控制,也頗有爭議,筆者有時也感到難以定奪,下面有幾點想法提請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強制接通在時間上不一定能保證同步?!扒蟹恰币话阌上厥掖_認火災后,視現場需要才實施“切非”操作。在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員到場后,在開關箱處切除。
2、要用“切非”的辦法點亮應急照明,則所有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造價較高,且燈具應是常暗狀態。
3、燈具電源不是引自應急照明箱,而必須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內。
4、“切非”前該場所的正常照明必須處于點亮狀態,為“切非”前提供火災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關鍵詞]應急;照明;控制;設計
一、應急疏散照明的設計
由疏散照明的定義,應想到疏散照明系統應有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與疏散照明中指示(誘導)照明組成。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體現相關規范中對其照度值的約定,如:0.5Lx、5.0Lx的要求,而指示(誘導)照明則應能明確清晰地指示疏散路線及出口或應急出口的位置或使人們能容易看到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消防設備。對疏散指示應急燈具的要求,除應滿足國標《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對其外型、電氣參數、圖標規定等要求外,其燈具表面亮度應在15cd/m2~30cd/m2之間。其詳細規定內容如下:(1)營業廳內采用懸掛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燈時,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當廳室面積較大,必須裝設在頂棚上時,燈具應明裝,且距地不宜大于2.5m;室內的廣告牌、裝飾物等不應遮擋疏散指示標志燈;疏散指示標志燈的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2)在地面設置時,宜沿疏散通道連續設置;當間斷設置時,燈光型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5.0m,蓄光自發光型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3.0m。(3)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宜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0m以下墻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間距不應大于20m。
二、應急備用照明的設計
應急備用照明應強化當此空間正常照明電源失去后,還應能保持此空間能持續工作下去的照明。這常有兩種情態:情態之一是當正常供電照明電源故障,備用電源的投入,比如大型醫院的急診室、手術室、大型商場、上星級以上的賓館、體育場館等,在此空間的人們存在著生命的威脅,這種備用照明的負荷容量較大,持續時間長,常采用第二電網電源或設有自備發電機組電源處理,對饋電線路的型號及敷設方式也有嚴格的要求,并且要求提供的第二電源可靠;情態之二是存放重要設備的空間,如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等,當出現突發事件如火災,雖然此空間內停留人員,會受到生命的威脅,但為確保更多人的利益而必須繼續停留于此空間下工作而設置的照明。此備用照明容量不大,持續時間不長,除可由第二獨立的電網電源、自備發電機組提供外,也可由蓄電池組來保證。對其饋電線路型號的選用及敷設方式也有嚴格的規定要求。情態一的備用照明照度值可為正常照明空間照度值的10%~50%,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國際會議中心、國際比賽體育場館等為100%。此正常照明空間的照度值可理解為此場所的實際存在的照度值;情態二的備用照明照度值為正常照明空間的照度值的100%,但此正常照明空間的照度值可理解為國標《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所規定的照度值。
關鍵詞:火災應急照明概念 供電 線路 燈具選擇 安裝位置 控制方式
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所討論的火災應急照明是廣義的應急照明中與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關系最密切、實際應用最廣泛、電氣設計最常涉及的一個重要門類。相關專業規范中約有20條被納入“強制性條文”中,足見其在電氣設計中所占的份量。一個完善的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應在電源設置、系統組織、燈具控制方式、導線選型及敷設方式、燈具選擇及安裝位置、誘導指向、安全保護措施等,每個環節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才能保證其在火災緊急狀態下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近年來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不乏見到一些很好的設計,從中獲益非淺,但尚有相當部分工程設計質量不盡人意,雖然表面上大原則不違反“強條”規定,審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細琢磨各個環節細部設計,以及消防部門反饋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令人堪憂。撇開設計者主觀因素外,客觀上也由于我國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災應急照明設計的專門標準或規范(規程),現有各規范所使用的名詞、術語、標準及其介釋亦未統一,給設計者帶來不少困惑,筆者也深有感受。本文僅根據個人對現有相關規范的理解,結合審查中常見問題,談談自己的見解與同行們交流。 一、火災應急照明與非火災應急照明的概念區別:
一提起應急照明,大部分人馬上聯想的是用于火災狀況,其實不然。1993年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應急照明設計指南》出臺,它對廣義的應急照明的設計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吨改稀穼闭彰鞯亩x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馂膽闭彰魇瞧渲械囊粋€門類,但筆者認為火災應急照明與廣義的或非火災應急照明,從概念上有以下差異: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而火災應急照明則是指特定的發生火災情況下,與正常電源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火災時除了為避免電氣造成二次火災,保障撲救人員免于觸電而要切掉火場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電源(下面簡稱“切非”)外,火災應急照明電源仍以正常電源(或稱市電)為主電源,只有市電失去電源才要轉換由備用電源供電,也就是說火災時市電不一定會停電或要停電,審查發現許多設計這個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應用就常見提及“火災時市電停電、轉換由EPS供電,”從而忽略了市電并未停電狀態下接通應急照明電源的措施。
2、對備用照明定義的區別:火災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廣義的備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顒永^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边@個活動可以是生產、營業、比賽、演出、會議、辦公等等。顯然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它們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統的備用電源外,是兩個獨立的配電體系,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例如非火災的備用照明,應屬于非消防負荷,而有的工程卻將其納入應急照明供電,必要時就無法實施“切非”,由于它無需在火災時堅持點亮,對燈具保護罩及線路的連續供電可靠性,無特殊要求時,就不必視同火災應急照明設計而提高標準等等,當然火災疏散照明可作為正常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過渡照明),設計??蛇@樣處理。
3、至于“安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中的人員的安全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比玑t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搶救室、特別危險的作業場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場所,“安全照明”的電源及控制應有別于火災備用照明與正常備用照明系統,它應與裝設場所的設備,使用同一備用電源,設計切忌將其納入一般非消防電源,而不看時機予以切除,火災時應視實際情況處理,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總之設計與審查都應注意不要混淆兩種應急照明的概念,而執行不適合的標準或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二、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分類與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同等,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是一樣的,但在很多設計人員的潛意識中往往降低其供電可靠性的標準,下面略舉幾例:
1. 審查中常見某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采用圖一的方案,表面上應急照明母干線接在市電與柴電切換供電的II段母線上,因“高規”未明確要求應急照明箱應雙電源末端切換供電,似乎已滿足一級負荷的要求,但仔細分析后,將發現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側未失電,1DL不跳閘,柴電不會啟動,II段母線將失去電源,只能通過手動調整兩段母線的負荷后,才能投入母聯5QF,在這種情況下,應急照明母線的連續供電將沒保證。若是II段母線或6QF開關或應急母干線本身出故障,全樓的應急照明電源將全部癱瘓,所以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高規”對9.1.2條的介釋是由于應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嚴格要求在每個應急箱處雙電源切換有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備用照明,“民規”11.8.7.2條規定,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組專用回路供電,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如為兩臺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接自不同母干線上)。上海市2002年頒發的《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DGJ08-93-2002中就對不同防火級別的建筑,規定隔不同層次設雙電源自切箱的供電方式,“民規”第24.9.9,24.9.10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圖一接線方案是不夠可靠的。
2. 多層建筑內部的消防水泵房, 其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時間,“強條”GBJ16-87第10.2.7條要求消防設備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就是強調了其電源的可靠性與消防設備是同等的。審查中常發現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還注明“連續供電30分鐘”。問題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時間大多數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時,而應急燈具的標準一半規定連續供電為90分鐘,不能滿足要求,仍違反了“強條”。有的設計不愿做較大的改動,就將應急燈改為連續工作120分鐘,這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燈具是標準產品,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體積與重量,而做或非標,不切實際,只能應付審查,是不可取的。建議在沒有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動箱內增設一小空開供電即可。應注意,應急燈具(自帶電池)一般只適用于火災疏散照明,而不適用作備用照明。
3. 某多層建筑,消防用電為三級負荷,樓內設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設計從樓配電總箱引單獨的回路供電給消防泵房動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滿足“低規”10.1.3條專線供電的要求,但火災時仍存在總開關因“切非”而被拉閘的可能性,這樣泵房的動力與照明將失去電源,所以最可靠的辦法,仍應從小區配電室引專線供電,這里介紹一種便通的接線方案(見圖二)供參考。由于泵房照明動力引自從總開關前的電源線,再經過箱內獨立開關保護,應該是可以滿足要求的。如果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或小區內設有柴電,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 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很多工程將柴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與柴電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燈具全部用一般工廠燈,認為已十分可靠,其實不然。試想,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突然故障停電,急需柴電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雙電源箱沒有電源,柴電機房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的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也就是說柴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建立備用電源的特殊要求而設置,所以一定要設置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按“民規”6.1.9.5條規定,應滿足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1小時,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這一點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與敷設: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高規”、“低規”在線纜的選型與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具體規定,比較強調“防火保護措施”。筆者認為穿管暗敷確實是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敷設方式,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所以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還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線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燈具,是否可以不考慮線路的供電可靠性?從理論上講燈具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與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但是應考慮到火災時若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與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四、關于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1、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與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突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晰度,與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懊褚帯备戒沜.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與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與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與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規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6.1.9.5條為35~40Lx,連續1小時?!暗鸵帯北緹o規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已規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边@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作用,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作用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附近,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懊褚帯盝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與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意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安全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周圍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時的出口與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時的安全出口,戰時要封堵,而戰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時與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分區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的區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允許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關于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如果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晰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與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斷其正確與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允許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附錄C.3.2條規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筆者理解安全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外部光線不足以識別時應點亮或稱為“常亮,”所謂“常亮”并不排除在無人活動的夜間、節假日或有足夠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閘。所以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對于在配電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帶有蓄電池燈具的,應采用三線(即配出充電線)二開關(充電線獨立開關保護),有低位燈再加PE線,以確保任何情況下,關斷電源開關時充電線路不被拉閘。
在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與其相配合?;居袃纱竽J剑阂皇窃谂潆娤渑c消控中心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與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與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審查中就發現不少類似這樣的原則錯誤,例如某舞臺上方的應急照明燈,由于舞臺特殊功能,不能讓其常亮,而設計卻將其接入帶疏散誘導燈、出口標志燈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須常亮,就產生矛盾,無法控制。又如某圖書館閱覽室內用雙頭應急燈作為應急照明燈,此燈具不可能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災時強制點亮,但接在走廊安全出口燈的回路上,也就會出現同樣的失誤。
對于用聲光控制面板開關作為接通應急照明的開關,是有爭議的做法。筆者認為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懂的用聲響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容易自點亮。而公共場所就不適合,如某中級法院,各層走道全部用此種開關,顯然會時亮時暗,根本不合適,所以應十分謹慎,不能濫用。
關于用“切非”來實現強制接通的控制,也頗有爭議,筆者有時也感到難以定奪,下面有幾點想法提請注意:
1、“切非”與強制接通在時間上不一定能保證同步?!扒蟹恰币话阌上厥掖_認火災后,視現場需要才實施“切非”操作。在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員到場后,在開關箱處切除。
2、要用“切非”的辦法點亮應急照明,則所有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造價較高,且燈具應是常暗狀態。
3、燈具電源不是引自應急照明箱,而必須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內。
4、“切非”前該場所的正常照明必須處于點亮狀態,為“切非”前提供火災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鑒于這四點,其適用場所受到較大的限制。但不排除有的具體工程具體部位的火災應急照明,在考慮了以上四個因素后采用“切非”措施,可以解決強制點亮,滿足消防要求。總之應本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的原則。
綜上所述,可見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是一項“功夫活”、“細活”,必須認真思考,細致作圖。雖然有些差錯不一定違反“強條”但一個小小的疏忽,在火災時也可能釀成嚴重后果?!盎饒鋈鐟饒?,時間就是生命”,一個完善的應急照明,可能為逃生者贏得寶貴的時間,相反也可能失去獲救的機會,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之說,無數慘痛的事實和教訓警示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去面對每個工程設計。我們也期盼著能盡早有一部專門規范來更好指導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本文不當之處,期待同行的批評、指正。
參論文獻:
1、《應急照明設計指南》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1993年
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3、《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98
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關鍵詞:消防;應急照明
應急照明分為火災應急照明及非火災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安全保障的關鍵設施之一,平時電源被迫切斷或電網停電及發生火災斷電等特殊情況時,對保證火災發生時人員迅速撤離和開展救援工作十分重要。
1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時間
JGJ16- 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13.8.1 中說明“火災應急照明應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供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繼續工作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供人員疏散,并為消防人員撤離火災現場的場所,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燈和疏散通道照明。
由此可見,火災應急照明在從功能上可以分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
有的設計中統一把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時間都定為不小于 30 min,這是不正確的,在 JGJ16- 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中規定了不同場所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所須保證的供電時間:其中要求疏散照明供電時間不小于30 min;而備用照明除了避難層和救災直升機停機坪為不小于 60 min,其余消防工作區域如消防控制室、配電室等均為不小于 180 min。這主要是由于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在火災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因而所需的供電時間也是不同的。
2火災應急照明的控制
在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中第 6.3.1.8 條中規定“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應能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并接通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钡?,在強制點亮應急照明燈具的做法上,還存在一些誤區。
誤區一:應急燈具自帶蓄電池,其充電電源接自消防電源箱,在火災確認后的狀態下,火災自動報警聯動裝置切除應急照明的市政電源,使處于浮充電狀態的應急燈具失去外電,燈具內蓄電池放電以達到自動點亮的目的。
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路 6 kV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路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時,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 100%的二級負荷”;如果消防負荷屬于一級負荷或二級負荷時,切斷市政電啟用蓄電池供電這種做法就明顯不適合了,因為在火災發生時,蓄電池供電只能算是單電源供電,可靠性根本達不到一、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所以,應急照明即便自帶蓄電池,也還是要保證市政電源供電,并且在照明的配電回路上配置相應的接觸器,通過火警聯動來完成消防時強制點亮的目的。
誤區二:在一些大開間的辦公區域或者商鋪中,布置了一些應急照明燈具,考慮到商鋪等以后要出租,為防止偷電,應急燈具自帶蓄電池,充電電源取自租戶自用的配電箱內。
其實這也是不滿足規范要求的,防火規范中規定:“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而這專用供電回路在條文說明中解釋為“從低壓總配電室或分配電室至消防設備或消防設備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機房等)最末級配電箱的配電線路。”
所以,筆者認為,這些應急照明燈具電源還是要引自火災應急照明配電箱??梢圆捎萌缦伦龇ǎ哼@些燈具不自帶蓄電池,平時無電,在火災應急照明配電箱相應的配電回路上加裝接觸器,火災確認時,再由火警系統聯動接觸器閉合以通電點亮燈具。
這樣,就可以既保證了消防照明用電,又防止了用電糾紛,但此種做法也有不足之處在于:此類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能正常工作是需要物業管理人員專門進行定期操作檢查的。
3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
JGJ16- 200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及 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當建筑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時應按消防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同時 JGJ16- 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中把一類高層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也劃分為一級負荷。因此在一類高層建筑走廊照明設計中對于同一層的走廊照明分為了兩類一級負荷:普通走廊燈和應急照明燈。按照規定走廊照明為一級負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層的三級負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與應急照明混用,勢必需設置專為走廊照明配電的一級負荷照明箱;而應急照明按分區設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種類多,數量多的缺點。對此筆者了解了大致有以下幾種配電方案:
a)對于小面積走廊區域將所有走廊燈均設置為應急照明燈具,此種方案節省了一級負荷照明箱且對于配電設計者來講變得簡單,但缺點是適用范圍僅限于小面積走廊這種小型區域,比如像住宅樓類型的建筑物;
b)每層均設置應急照明箱及一級負荷照明箱,此種方案設置的配電箱數量多,較為浪費;c) 每層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隔層設置一級負荷照明箱,走廊照明所用的一級負荷照明箱在合適的地方設置雙電源互投即可,筆者認為這是比較合理的一種做法。
4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a) GB50016- 2006 建筑照明設計規范 中規定“應急照明應選用能快速點燃的光源”。如:節能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等,而裝飾燈具中常選用的金屬鹵化物燈及鈉燈均是不能達到快速點燃效果的。此外為了保證火災時規定的供電時間內不至因燈具損壞而失去照明的作用,應急照明燈具尚應帶有玻璃或其他難燃材料的保護罩。
[關鍵詞]火災應急照明;供電;可靠性;燈具;安裝位置控制方式;疏散指示;
1.前言
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的專門標準或規范,現有規范所規定的名詞、術語、標準及其做法尚不統一,不免會給設計者帶來一些困惑,筆者對此深有體會。下文從相關規范出發,結合設計中遇到的情況,談談火災應急照明設計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2.火災應急照明的可靠性
供電建筑物火災應急照明用電的負荷等級應與本建筑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相同,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一致。
一類高層建筑的火災應急照明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的火災應急照明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并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下面結合設計中遇到的兩個例子加以說明。
(1)建筑物內部消防水泵房的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堅持工作的時間要求。GB 50016-2006中要求:“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即強調其電源的可靠性與消防設備是相同的。若消防泵房照明引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并注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則不能滿足要求,違反了“強條”。因為消防泵的工作時間多數情況下多于或等于120min,而應急照明燈具的標準一般規定為連續供電90min。如果將應急燈連續工作時間改為120min,由于燈具是標準產品,若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燈具體積與重量而做成非標準產品,不便于操作,因而不是最佳選擇。在未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配電箱內增設一小微斷為照明供電。
(2)在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中,若將發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與發電機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而燈具采用普通熒光燈,則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突然故障停電,便急需柴油發電機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因而雙電源切換箱沒有電源,發電機房將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正因為發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了建立備用電源的特殊要求而設置的,所以一定要設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
3.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與敷設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能連續供電的要求
“高規”、“低規”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在線纜的選型與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作具體規定,只重點強調“防火保護措施”。結合“民規”中的相關要求,認為穿管暗敷是一種可靠、經濟的敷設方式,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現場情況,所以穿管或線槽明敷還是較常用的敷設方式。要保證線路供電的可靠性,僅靠對金屬管或金屬線槽采取外刷防火涂料的防火保護措施,在現實中很難實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易受場地及天氣、人為因素等的影響,質量難以保證,而且幾年之后還需重刷,難于落實,所以大都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應側重于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與敷設方式的配合,穿金屬管明敷時采用耐火線纜;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采用阻燃耐火線纜,這樣才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對于自帶蓄電池的燈具,看似與外部供電線路無關,其實應做到若火災時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蓄電池的可靠性與平時的管理有密切關系,如果平時未能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部電源,則不能保證點亮及其亮度,故外部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不能忽視。對于以EPS作為應急電源的照明系統,由于未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因此EPS的配電線路就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更應萬無一失。
4.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對于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往往是在設計中容易忽略的一個問題。下面結合設計中出現的問題,談幾點認識。
(1)火災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指示的光源必須能夠瞬間點亮,例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在某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影劇院、商場、倉庫等的設計中,個別設計人員為了將火災應急照明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與一般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用金屬鹵化物燈作為火災應急照明光源,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金屬鹵化物燈屬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min,點亮時突然停電也需4~5min冷卻后才能再次啟動,所以不能滿足瞬間點亮的要求。
(2)疏散指示燈應選擇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未能指出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形尺寸?;馂那闆r下,疏散指示燈在煙霧中的可見度、清晰度與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經常見到這種現象:很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疏散指示燈、安全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疏散的效果?!懊褚帯苯o出了疏散指示燈選型的方案,設計中應予以采用。
(3)“民規”規定:“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疏散指示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應急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經常選用與正常照明相同的燈具,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非燃燒材料,若設計中未加說明,圖例又與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違反了規范。
5.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不當做法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高度等,在各相關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設計中仍發現一些不當的做法。
以下是應引起注意的幾點:
(1)“民規”規定:“疏散照明位置的確定,尚應滿足可容易找尋在疏散路線上的所有手動報警器、呼叫通訊裝置和滅火設備等設施”。因此,疏散通道或前室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以及其他消防設施的附近應設置應急照明燈,以便于現場人員操作,在第一時間報告火情。
(2)“民規”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認為這些規定是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讓現場人員(包括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做出正確的決定,因此將層號指示與疏散指示燈結合是很有必要的。
(3)大型公共建筑的面積大、平面復雜、出口多、防火分區及防火卷簾多,如果設計人員事先沒能明白防火分區的界線以及每個安全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隨意布置火災疏散指示燈,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則一旦火災時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由于周圍沒有墻壁,疏散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只好吊裝,此時高度也有一定要求,一般控制在2.2~2.5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
(4)對于面積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且彼此有交叉,加之暫時的出口與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時的安全出口要暫時封堵;而有的暫時出口平時要關閉,因而疏散指示設計難度較大,需要設計人員對區域劃分有明確的理解。規范對暫時與平時疏散指示燈的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有些設計將兩種情況混合表示在同一張圖紙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也未加說明。所以應盡量將暫時與平時的照明分別出圖,以利于區分不同情況。
(5)地下車庫中,用于引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在圖例及選型上應有別于引導人員所用的燈具。火災時,主要用以解決人員的疏散逃生,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車混流。
6.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的可靠性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但如果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可能有多種控制方式。設計中,首先應明確各場所中燈具的一般情況,其次是控制地點,有的在現場分散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還應由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設計時采用控制原理圖表示,并與配電系統圖相對照。
(1)配電箱集中控制,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可考慮設現場開關,此時電源開關必須常閉,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導線應引自現場開關,防止充電導線被現場開關關斷。
(2)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設計,強制點亮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具備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配電系統及燈具接線方式應與其配合。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配電箱與消防控制室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現場開關與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兩種控制方式下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