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5 17:11:12
序論:在您撰寫電子商務合同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原文
電子商務時代悄然而至,信息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的每一個領域都掀起了法律的層層漣漪和波瀾。從全球看,運用傳統法律對互聯網引發的新問題進行規范已頗有力不從心之感。研究、探討和制定能夠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法律規范已成為國內外的熱點。我就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進行大膽的法律探索。眾所周知,互聯網在促進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印發了一系列新問題。由于現行法律相對滯后,解決這些問題缺乏相對的法律依據。在電子政務領域,互聯網為政府管理創新提供了比較理想的技術手段,但政務信息公開和共享意味著打破傳統行政管理體制中政府部門壟斷信息的局面,這就使電子政務的推進工作十分艱難,急需法律的規范和制約;在電子商務領域,大量新型、高效的服務模式和手段不斷出現,如何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系統,此方面法律應該如何制定,由誰來制定,應遵循什么樣的原則,其效力如何保證,所有這些都是保證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急待解決的問題。
目錄
一.課題主要研究內容
二.課題的研究意義、國內外現狀
三.課題難點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四.參考文獻
參考資料
1.作者:杜敬明唐建國
書名: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探索
出版單位:法律出版社
年份:2004.3
頁碼:第100頁
2.作者:余延滿
書名:《合同法原論》
出版單位: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份:1999
頁碼:第460頁。
3.作者:齊愛民等著
書名:《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
出版單位: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份:2002
頁碼:第123頁。
4.作者:張繼文
書名:電子合同
出版單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年份:2003.7
頁碼:第11頁
5.出處:
時間:2004-3-121:47:34
文章名:從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到中國的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
作者:阿拉木斯
6.出處:
時間:2004年3月1日
文章名:電子商務與法律服務
作者: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鄒強倫律師
7.作者:陳志華
文章名:《無法證明的證據:電子郵件能作證據嗎》
原載:《CHIP新電腦》
年份:2000
【關鍵詞】電子商務進銷存系統Amazon API Ebay API EAV
目前,大部分企業如果同時擁有Amazon和eBay兩個銷售渠道,會分別在這兩個平臺提供的后臺管理中進行訂單的跟蹤操作。市面上也有一些整合系統,例如ECPP提供的電子商務云處理平臺,但是主要是針對國內用戶,不支持多語言操作。因此,本文中將提出一種支持多語言操作的電子商務處理平臺。此平臺將包括采購管理,庫存管理,訂單跟蹤,客服等基本模塊。使用Amzon API和Ebay API進行無縫連接。當有客戶在Amazon或eBay下了訂單后,此訂單將由跟蹤模塊進行采集,由庫存模塊進行商品的備貨和發貨。所有的訂單操作都在整合系統中完成,用戶只需要通過單一的系統入口就可以完成多渠道的訂單操作。發貨完成后訂單狀態將傳送回Amazon或eBay。中途訂單如果發生任何糾紛,其事件也將通過Amazon和eBay的API(Application)傳送至本系統,由系統統一處理。處理后的結果再傳回Amazon或eBay。
一、eBay API介紹
整合系統需要實時和eBay進行信息的交互,通過API,eBay提供了功能比較完善的API。在本文論述的整合系統中,需要用到的API至少應包括一下幾個功能:(1)提交產品到eBay:用戶可以在整合系統中錄入產品,將產品直接提交到eBay,而不需要登錄eBay進行商品的管理。(2)提取產品列表:將保存到eBay中的商品信息根據分類提取出來,在整合系統中進行顯示。(3)獲取某個產品的最高競價信息:由于eBay上部分商品采用的競價拍賣的方式,因此整合系統必須通過API獲取商品的最高拍賣價格,賣方才能決定是否售出。(4)取得訂單信息:用戶在eBay上下單后訂單的信息通過API傳送至整合系統,由整合系統進行跟蹤。(5)獲取客戶的反饋:由于整合系統作為eBay和賣方的中間層是得不到任何買方對訂單的反饋信息的,必須通過API獲取該信息后才能在系統中做相應的操作。
二、整合系統流程
整合系統至少應包括訂單接收模塊,訂單管理模塊,庫存管理模塊,采購模塊,發貨模塊?;镜墓ぷ髁鞒倘鐖D1所示。
客戶在eBay上下了訂單后點擊提交按鈕的同時訂單信息將通過API傳送至整合系統的接收模塊,此模塊不僅要完成eBay的訂單接收,還要完成Amazon以及其他電商系統的訂單。由于各電商系統的格式不統一,因此接收系統需要考慮不同的訂單來源。接收后的訂單將整合在一張列表當中,由用戶進行人工審核,審核的目的在于排除那些惡意或欺詐訂單。審核后的訂單將由訂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包括訂單狀態的改變,與eBay之間的信息傳遞等;發貨之前系統將首先判斷收否有足夠的庫存,如果有則選擇最近的倉庫發貨,貨物發出后將訂單信息提交到物流公司,并由訂單管理系統向eBay傳送物流單號,以便用戶進行物流跟蹤;如果商品短缺,則進入采購模塊進行采購,采購模塊主要負責將零散的貨物整合后進行統一的采購。采購完后到庫存管理中更新庫存信息,并將此信息通過API傳送至eBay,再完成訂單的發貨流程。從系統工作的流程可以看到,有三個地方涉及到API的調用:
(1)將產品信息提交到eBay。(2)將eBay訂單下載到整合系統。(3)將從物流公司得到的運單號提交到eBay。
三、數據庫設計
數據庫基本實體包括客戶,訂單,產品,倉庫。他們的關系如圖2所示。
數據庫的設計采用傳統的關系型數據庫和EAV開發架構混合的形式,考慮到來自不用數據源的產品屬性繁多而且易變化,因此對實體“產品”使用EAV模型。例如要得到關于某個特定產品X名稱的信息,需使用以下查詢語句:
SELECT values FROM Attribute_values av
INNER JOIN Attribute a ON a.Attribute_ID=av.Attribute_ID
INNER JOIN Product p ON p. Product_ID=av.Product_ID
WHEREa.Attribute_name="name"ANDp.Product_ID=X
四、結束語
目前越來越多的個人或者團隊借助于eBay或Amazon以及淘寶之類的平臺開發電子商務市場。隨著訂單量的增加,以及人力成本的增長,如何提高勞動效率將成為企業需要考慮的問題。本系統正是本著這樣的需求進行設計的。它整合了來自不同電子商務平臺的銷售訂單,對它們進行統一配送,售后管理,能顯著減少用于信息錄入和提交之類繁瑣操作的人力成本,大大地縮短訂單處理得流程。更為重要的是可以使企業在同等的人力資源的條件,處理更多的訂單。因此,此系統在未來還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宋文官編著.電子商務=E-Commerce.中國鐵道出版社第3頁,2009.03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要約;電子人;合同成立;合同條款。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計算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目前,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科學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所謂電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電子人實際上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而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工具。雖然電子人只是一種工具,但是由于它能夠執行人的意思,并根據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所以它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關于電子人的運用,法律上至少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電子人能否代表當事人訂立或履行合同?它出現錯誤后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當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
根據前面所說我們可以知道,電子人通常是當事人為了擴大交易機會,減少營銷成本而預先在計算機中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其中的程序都是由人所編制的,當事人要通過電子郵件、因特網址等方式訂立合同時,都會預先設置好電子人自動應答程序,如果收到的信息符合預先設置的要求時則自動進行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雖然電子人的信息自動交流和處理都是遵從當事人預先設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應,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在程序運行過程中隨時予以介入。事實上,這正說明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事先編制或認可的程序而得到了全面反映,因此一般而言,電子人訂立的合同與當事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而訂立的合同一樣,也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合意,通過電子人訂立的合同應該是有效成立的。在某一具體合同自動訂立時,當事人未對意思表示做新的修訂,就意味著當事人仍同意按既定條件締約,因此可以認為電子人自動訂立的合同反映了當事人即時的真實意思。
關于電子人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美國在其《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202條中規定“合同可以以表明協議存在的任何方式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或承認合同存在的雙方的行為以及電子人的操作過程?!边@表明電子人作為訂立合同的工具,其合法地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該法的第107條(d)中則更加明確了電子人行為的效力歸屬,它規定“任何人如使用其選擇的電子人進行簽章、履行或訂立協議,包括意為同意的表示,應受電子人操作的約束,即使個人對電子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結果不知道或沒有審查?!?/p>
而對于電子人進行要約、承諾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在該法的第206條中也做出了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這種相互作用導致電子人進行了根據當時的情況意為承諾的操作,則合同成立,……”,“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果個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該個人可能拒絕采取或拒絕表示的,且該個人有理由知道下列情況,則合同成立:(1)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將導致電子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許對合同標的的使用或訪問,或發送為上述行為的指示;或(2)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諾的意思,而不論該個人是否作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該電子人不能做出反映的其它意思表示或措施?!备鶕@一規定,如果電子人在實際的運做過程中發出了承諾的信息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導致電子人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這就使電子人訂立合同的過程規范化了。
電子人的應用使得合同訂立的過程自動化了,但是自動化的訂立過程又使合同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發現合同中所發生的錯誤,錯誤往往要到合同執行完畢后才能被發現,錯誤的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定約的真實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這種錯誤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對此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4條中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逼渲?,所謂的電子錯誤是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上產生的電子信息中的錯誤。”顯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在電子人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是善意的,那么則應該由商家來承擔責任,商家不得以計算機出錯,購銷雙方合同缺乏合意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各國的法律在規定上并不一致。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規定與要約相同,都是采用“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而英美法系國家在承諾到達問題上一般采用“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因而英美法系國家也多不拘泥于傳統的“投寄主義”,而是同時采取“投寄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原則,對于使用傳統郵寄方式的承諾采用“投寄主義”,對于電話、傳真等即時通訊方式采用“到達主義”。
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對于這一問題,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時間以及數據電文的收發地點作出了示范規定,值得借鑒。該法第15條(1)款規定了數據電文發出的時間問題:“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出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笨梢?,數據電文的傳遞可以是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直接的通訊,也包括發端人與其通訊服務提供系統之間的通訊。
對于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該法15條(2)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一)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二)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p>
對于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地點,該15條(4)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就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贝送猓埃╝)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此項規定意在規范電子商務中經常發生的當事人收件系統與當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確保當事人不能通過此地點的不一致來規避。之所以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為標準所造成的不確定性。
通過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并沒有對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數據化的交易而言,數據電文發送和接收的時間、地點的確定,為解決整個電子商務合同中數據化承諾的生效問題奠定了基礎。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在傳統的交易中,合同條款通常都是由當事人通過當面洽談協商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中充分交流有關信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也體現了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但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特別是國際互聯網上的消費交易中,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被廣泛的應用,這種合同的特點就是由商家事先定好合同的條款,再由消費者確認。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般都會在合同中列明其責任限制條款,消費者一旦確認合同,則同時也就承認了其中的免責條款。顯然這種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設定,并沒有同消費者進行事先協商,更無所謂消費者的同意了,那么這些條款的效力又如何呢?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又稱為定時合同、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條款。顯然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屬于這種格式合同。而免責條款是合同中格式條款的一種,其內容是直接涉及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的分配。對于格式合同,一般認為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即公平的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并且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提供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只有符合這樣原則的條款合同,才能認定其是有效的。我們認為,規范傳統格式合同的原則也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
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畢竟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由于合同文本的傳輸和表現都是數據化的,使得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認識和理解不如紙介質合同那樣直接,因此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更應當強調其合理原則,即更應該強調商家對合同信息的披露和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審查。缺乏充分審查機會的合同,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應當是無效的或可撤消的合同。對于這一點,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所作出的規定比較全面。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1條規定,商家必須做到以下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盡到了信息披露的義務:“(1)在其發送信息或被許可方負有付款義務之前(以先發生者為準),以下列方式使被許可方能夠審查許可證的標準條款:(A)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計算機信息的指令或步驟的臨近區域顯著的顯示標準條款或可方便的獲得標準條款的電子位址;或(B)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的網址上顯著的地方說明可提供標準條款,并在被要求提供時,于轉交計算機信息之前立即提供一份標準條款拷貝,以及(2)不采取積極的措施阻止被許可方為存檔或審查目的對標準條款進行打印或存儲。”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只是做到了以上所規定的行為并不必然使客戶或消費者能夠看到并了解其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該法的第112條(e)款規定:“只有在某一記錄或條款是以一種應該能引起常人注的注意并允許其審查的所提供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某人有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p>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分別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在過程上,商家必須做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在結果上還必須真正的使消費者或客戶獲得審查格式條款的機會,其限制可謂嚴格。而如果某一方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在救濟程序上根據第202條(c)的規定(“如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且有提供某種適當救濟的合理基礎,則即使有一個或多個條款尚未完成或有待約定,該合同并不因為其不確定而被判定不成立。”),還是把選擇權賦予客戶,由他根據所接受信息的適用狀況和自己的意愿,作出適當的選擇,來確認合同是否真的成立。
對于格式合同的確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a)規定:“如果某人對于某一記錄或條款或其拷貝在知道,或已有審查機會的情況下為下列行為,即為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1)以采用或接受的意思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了簽章確認;或(2)在有理由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或電子人可能從其行為或聲明中推定他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意地實施了此種行為或作出了此種聲明?!币簿褪钦f,消費者或客戶如果同意接受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則可以采取簽章確認等方法表示其接受合同中的條款,這時合同也就成立了。
通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給交易人以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反映,這一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顯得尤其重要。對于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其中的任何合同條款,如果未向當事人提供審查機會,都不能成為有效的條款,即使合同成立,這些條款是否有效,也要看消費者或客戶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合同的存在是現實的,其普及是必然的,其產生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經濟時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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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供應鏈管理策略
作為網絡經濟的必然產物,電子商務掀起了經濟領域的一場革命。面對電子商務大潮,眾多企業最關心的是如何通過電子商務解決企業的供應鏈管理問題。
供應鏈是指從產品開發到售后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各個環節縱向一體化網絡,是對整個供應鏈的各參與組織或部門之間的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進行計劃、協調和控制等,其目的是通過優化提高所有相關過程的速度和確定性,使所有相關過程的凈增加值最大化,并提高組織效率和效益。供應鏈管理是基于供應鏈網絡上的各組織或部門具有一個共同的戰略目標基礎上的管理,它將整個供應鏈看成一個有機整體,體現了系統管理的思想。
電子商務為供應鏈的協調提供了機遇,同時也使供應鏈的協同管理面臨挑戰,關于在供應鏈內建立協調合作關系,有兩種觀點:觀點一認為,供應鏈各方以各種正式合同來保證合作,一旦合同擬定下來,各方只從自身利益出發以信任的方式開展合作;觀點二認為,由于供應鏈各方存在一系列相互作用的關系,信任和合作的關系建立在時間的基礎上,積極的相互作用加強了對方合作的信任。
在實際情況中,上述兩種觀點各有偏頗,不可能設計出一種能夠涵蓋未來發生的所有偶然事件的合同。因此,彼此尚不信任的雙方不得不靠建立信任關系,來解決合同內尚未涵蓋的問題。在多數有效率的合作關系中,兩種方案兼而有之。故應從兩個方面來完善供應鏈的協同管理,一是從供應鏈的硬環境建設方面,一是從軟約束方面,兩方面相輔相成,共同實現供應鏈的協調運行。
基于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硬環境協同
供應鏈協同管理的硬環境建設包括兩方面,一是硬件基礎設施的建設,一是供應鏈成員必須遵守的硬性合同、制度。由于這兩方面都具有一旦建立就保持穩定或具有強制性、靈活性較差等特點,所以把兩方面共同努力達到的供應鏈協調稱之為供應鏈,即硬協同管理。硬協同是供應鏈最主要的協調管理工具,在供應鏈管理的初級階段也是最有效工具,要想實現供應鏈的最優化目標,是必不可少的。
硬件基礎設施建設
硬件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是為供應鏈協調提供技術支持,保證供應鏈上信息流、物流和商流等暢通。供應鏈上各企業的基礎設施必須跟上電子商務發展的步伐,能為供應鏈各階段之間的同步行動創造條件。
電子商務要求的基礎設施首先就是網絡設施,供應鏈上必須完善自己的網絡基礎設施,在企業內部建立起Intranet(企業內部網)和在企業之間建立外部網絡(Extranet)。使內部供應鏈與外部供應鏈連成一個整體,只有這樣,供應鏈上的信息才能同步傳輸,信息在出現的同時就能在供應鏈上得到共享。
供應鏈上的生產和物流設施必須滿足電子商務的需要,電子商務時代的運輸更多的是趨向于第三方物流,那么傳統供應鏈企業包攬一切運輸任務的狀況就得改變,許多不必要的物流設施完全可以省去。供應鏈上的各企業之間的設施不匹配會導致供應鏈不協調,必須進行優化。
另外,供應鏈上企業的管理系統必須能滿足供應鏈協調運營的需要,管理系統要能有效的把企業各功能模塊集成起來。目前,供應鏈管理的工具很多,應用范圍各不相同,應用最廣的主要是兩種系統,一是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系統),一是客戶關系管理系統(CRM系統)。兩種系統基本涵蓋了供應鏈的整個管理范圍,能夠滿足電子商務環境下供應鏈管理的需要。
ERP系統掌握了整個企業的原材料、訂貨、生產安排、成品庫存及其他信息,跨越了企業職能之間的界限,涵蓋財務、物流、生產、訂單完成、人力資源和供應商管理等功能模塊,這些模塊相互關聯,因而每一職能的使用者均能知道公司其他領域發生的情況。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不僅僅紀錄整個系統狀況,同時還幫助企業實現自動化、提高效率、減少失誤。此外,ERP系統的杰出之處在于實時提供廣闊視野。CRM系統是一種旨在改善企業與客戶之間關系的新型管理機制,具有收集、分析和利用各種關系獲得客戶信息的功能,從而幫助企業充分利用客戶關系資源,擴展新的市場和業務渠道,提高客戶滿意度和企業盈利能力。CRM與業務流程緊密結合,加強了各個環節之間的聯系,實現了業務流程的自動化,它一般由銷售、市場營銷、服務、電子商務和電話中心五個功能應用組件構成。
合同制度的建立
對供應鏈的協調起著關鍵作用的合同機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信息共享機制供應鏈要通過聯合預測與規劃來實現協調,前提是必須要有共享信息,減少供應鏈上的波動,必須保證各階段決策的基礎數據如銷售量、需求量和庫存量等的一致性,制定一些合同與制度來要求各階段都能把自己掌握的數據與其他階段共享。許多企業認為,共享信息會泄漏自己的商業秘密,因而持消極態度,一旦信息共享的合同制度建立起來以后,這種行為就應該受到懲罰。
利益分配機制供應鏈的協調運營提高了整條供應鏈的盈利能力,但是各階段從這種協調中得到的利益是不均衡的,這就限制了一部分企業采取協調措施的積極性,把協調運營所增加的盈利在各階段之間進行再分配,做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利益分配的比例只有通過強制的形式規定下來才能得到承認。由于很難區分各階段在協調管理中所付成本的大小,因而比例的確定是一件困難的事,唯一的辦法就是各階段之間的相互妥協。
沖突解決機制有效的沖突解決機制能夠顯著增強供應鏈的協調關系,任何供應鏈關系都難免會出現各種沖突,如果沖突解決得不能令人滿意,就會使合作伙伴關系惡化。為了促進交流,管理者及合作成員之間應該經常定期舉行例會,在矛盾轉化為沖突之前付諸討論,即便未能采取基本對策,也為矛盾的深入解決提供了一個基礎。詳盡的合同是有效解決爭端的有效工具,通過簽署合同,鼓勵供應鏈成員協商解決計劃外偶然事件的發生,以此增加彼此的信任。
基于電子商務的供應鏈軟約束協同
供應鏈的軟協同就是要在供應鏈成員之間建立一種信任的合作伙伴關系,各成員能夠自覺地維護供應鏈的整體利益,這是精神、文化、理念上的融合,又稱為“文化協同”。電子商務環境的虛擬性增加了供應鏈上相互信任的重要性,因為虛擬的供應鏈成員更容易做出短期的投機行為,從而破壞供應鏈的和諧關系。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 法律效力 主體資格 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
一、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簡介
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電子商務合同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主體不合格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影響電子商務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締約主體行為能力及電子人的效力問題;電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形式要件問題,主要包括書面形式要求、簽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對于我國現行立法的分析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資格及行為能力認定方面
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與傳統商務合同相同,其主體首先應當滿足傳統合同法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但由于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的虛擬性,只是通過網絡和計算機發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訂立合同。雖然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目前我國關于這些信息的數據庫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檢索或查驗,這就為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這對無過錯方當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二)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國立法和實踐基本都將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作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贝艘幎艘馑甲灾卧瓌t。但是網絡交流雙方并不是面對面的接觸,彼此的認知是很單純的、片面的,為網絡欺詐提供了很大的實施空間;與此同時,電腦故障、數據電文篡改的傳遞、通信失誤等問題都會造成電子意思表示不真實,對電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響。
(三)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電子數據只要是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并且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傳統書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商務合同,不應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我國相關立法在當時的立法環境和條件下,對解決數據電文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要求的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三、完善我國有關立法的具體建議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方面的完善
關于網上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問題,有以下兩點建議:第一,我國應建立一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當企業或個人進入網上交易市場時,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并簽發一份“鑒定協議”,其中包括身份真實證明、支付能力證明等,證明其作為網上交易主體的合法性。第二,由于電子交易的參與者具備一定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能力,若參與者能夠正常的完成網頁全部操作,則可從其行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沒有必要區別對待交易當事人,建議在我國合同法中補充。
(二) 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一致。當二者不一致時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數據電文的意思表達不真實分為兩種情況: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達。如果這一瑕疵屬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內容中有關主要部分錯誤時,才能由發送者撤銷。但如果發送者對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達有重大過失,則不能以計算機軟件錯誤為由而予以撤銷。當然對于重大過失的錯誤舉證責任應當在接收方,證明發送者存在過錯。上述情形均因發送者活動范疇內的因素而產生,對方當事人若由此信賴所接收的電子數據內容,而且該信賴具有認為妥當的理由,應依照外觀注意保護對方當事人。
(三)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1.書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上述對數據電文書面形式要求的標準之一:隨時調取查用。筆者認為其過于苛刻,我國今后立法可采納《電子商務示范法》中的“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規定,這樣可以減少因客觀情況導致交易不能進行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合同當事人也能據此而解決糾紛。
2.簽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2006年7月我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簡稱UECIC,其中第9條第3款第(一)項規定,將電子簽名必須“能夠鑒別簽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該簽字人對電子交易所含的意圖”作為賦予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條件。建議我國將來根據UECIC對我國《電子簽名法》進行立法修訂。
結語
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處在發展起步的初級階段,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和成績,初步建立了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這一方面,國外較為成熟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們借鑒。然而,我們更應該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構可以借鑒,但是必須建立在符合我國發展的現有國情基礎之上,通過對國外成熟的制度建構的考察,選擇適合我國現狀的制度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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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信息管理;信息系統
一、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隋況及限制因素
在電子商務出現之前,我國的企業只能采用傳統的商業模式,同時受到舊制度的影響,發展進步被許多因素約束著。經營過程中,企業不得不囤積大量的成品,耗費大量的成本。產品的生產成本大大提升了,其競爭力就會呈現出顯著的下降趨勢。
隨后,電子商務出現了,企業開始向數字化方向轉型。數字化的企業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開發更廣闊的潛在市場。此外,企業的運作模式也由大量囤積向虛擬方向轉變,因而企業的運作周期縮短了,產品成本也有所下降。這些電子商務活動主要依賴信息管理的水平及信息系統的質量,來實現產品與服務水平的提升。這也說明,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統技術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具有不可撼動的重要地位。
隨著子商務建設的推進,越來越多的企業走上了數字化道路。與此同時,經營者也發現了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制約,包括交易的安全性、物流配送渠道建設、用戶接受度及法律法規等方面。其中,部分是不能憑借一己之力改變的,而能利用技術改善的條件也不在少數。因此,我們應當重視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統對于電子商務發展的促進作用,積極探索,謀求進步。
二、面對新形勢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的發展建議
1.更新教學思想,培養現代型人才
要想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大潮,實現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的更新換代,必須嚴抓學校的教學質量,為社會培養出可用之才。首先,目前高校的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教學仍然過于基礎,缺乏與行業接軌的課程。學生學不到最實用的技術,就無法在社會上擁有立足之地,更不用說實現行業轉型了。其次,部分任課老師存在固步不前的問題,不愿追求行業內的新鮮事物,教學方面自然也不能與時俱進。因此,高校應注重教師培訓,更新其思想,從而使學生養成關心行業動態的好習慣。再次,高校的信管專業往往不細分方向,學的課程多且雜,不能鉆研某個具體領域,這也是不能滿足社會要求的。因而建議高校結合自身情況,為不同的學生安排不同的課程,分配專長的老師,使其在感興趣的方向更加深入學習。最后,加強基礎設施,尤其是實驗室的建設。信管不同于其他的管理專業,如果沒有實際操作,一切的理論都是紙上談兵。因此,高校必須重視實驗室的建設,搭建實訓平臺,培養出真正有知識、有技術的人才。
2.政府重視,政策支持
對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來說,政府的支持和監管至關重要。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加快立法進程。在電子商務中,應具備適當的管理技巧,也需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保護成果不被攫取。政府應起到推動作用,對各種電子商務活動都予以規范,確保市場健康發展。其次,政策應注意到國際形勢,積極與其他國家交流,取得更多有利于我國發展的優惠政策。此外,還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的技術,以及立法思路。最后,政府應注重建設相關基礎設施。實際上,我國信息建設進展較慢,不少地區的基礎設施仍處在一個困乏的狀態。作為調控者,政府在出臺法律,消除壟斷現象的同時,還應加緊對于高速互聯網的建設,實現我國通信資費的降低和速度的大幅提升,與信息建設相對完善的國家齊頭并進。
3.企業加強建設,注重信息收集
在目前的電子商務領域內,企業必須努力收集組織相關信息,向著不重不漏的目標發展。其中,企業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制度,最好是設置專業部門進行信息的收集工作。組建信息部門完成后,在日常工作中,還要對積極主動的員工和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相反,對那些責任意識缺失、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甚至影響企業決策的員工,也要制定相應的處罰條例。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今天,企業必須重視信息收集的重要性,提升信息收集在企業工作中的地位。除了嚴抓企業信息制度建設外,也要為企業打造良好的氛圍,帶動員工的工作激情。其次,面對新形勢,傳統信息傳遞方式不能與現代管理相匹配,也無法應對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經營管理需要。因此,企業應重構內外部的信息通道,除了貫穿上下級的傳統縱向通道,還要打通同級間的橫向通道,這一點也是為了滿足企業組織扁平化的要求。
4.重視反饋信息,提升利用率
首先是信息反饋方面。信息反饋可以體現出信息后出現的變化,使決策者能夠及時發現執行中的錯誤以及計劃中存在的漏洞,從而進行有效的調節,使結果更加貼近預期。然而不能對執行中的偏差予以及時有效的響應,就可能會給企業或組織帶來較大的損失,甚至影響后續工作的進行。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升級換代,如果我們能夠做到及時收集反饋信息并進行適當的調整,就有可能使決策得到更加高效的執行,避免決策產生更加嚴重的偏差。如果企業不具備完善的反饋機制,那些本可以消除的失誤仍然無法避開,將使企業產生更多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各個組織應重視平時管理活動中的監督檢查以及效果反饋,制定合理的監督制度。此外,對于反饋回來的信息,應做好整理和分析,打開反饋通道,打造真正適合本企業的全面高效的信息反饋系統。第二,提升信息利用率方面。信息利用率一般指在原始信息中,有效信息占的百分數。利用率一般是衡量企業在信息使用方面水平的重要指標。而信息使用水平的高低,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日新月異的市場環境中抓住關鍵機會,靈活處理市場情況出現的變化,做出合理的調整。長遠來看,信息的高效利用還會有利于企業策略的制定。因此,企業加強信息部門和員工的水平勢在必行,通過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規則,加以定期職業培訓,給信息工作者帶來更高更有效的信息技術。此外,企業信息部門還應重視使用科學的方法,對現有數據進行深入透徹的分析,使收集來的信息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3-0126-01
1.前言
電子商務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新形式,是電子商務活動各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性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在計算機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載體也非人們所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其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和約束,從而確保其真實有效性。
2.電子商務合同的涵義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一般認為,電子商務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主要以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合同是以電子方式所訂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
3.電子商務格式合同的表現形式
3.1 點擊合同
“點擊合同”是現在最普遍存在的一種網絡協議,表現為在網絡上的商家或者軟件運營商經常預先擬定好一定格式的協議,當客戶需要登陸網站或使用軟件時,其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協議呈現在網頁上,客戶只要點擊“確認”、“我同意”或相類似按鈕就直接確定合同的成立,或者引導進入合同簽訂的下一步。點擊合同的內容往往是由商家聘請專業的法律人員進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其目的在于重點保護商家或者網絡運營商的利益,規避其認為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責任。從一般意義上講,合同由誰主導合同條款就更有利于誰的利益。點擊合同也是如此。并且,專業律師起草的合同往往都是專業詞匯堆積,有的晦澀難懂,拖沓冗贅,一般消費者很難完全理解,或者根本沒有足夠的耐心去閱讀完整個合同的所有條款。大多數消費者都會跳過這些條款直接點擊“我同意”按鈕,這就使得一些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能安然無恙地長期存在于合同之中。
3.2 軟件拆封授權合同
軟件拆封授權合同是市場授權合同的一種。拆封合同的形式演化為合同條款被嵌入到于軟件中。用戶只能在軟件程序下載的過程中或者下載完成后才能了解合同的全部條款。一般在拆封合同條款的開頭或結尾顯示有如“若使用我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則視為接受所示全部條款”的聲明。意味著用戶購買后下載并使用該軟件,即構成對授權許可條件的接受的聲明,同意接受合同條款的約束。
4.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
4.1 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合同以其顯著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世人的青睞,為世界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因此,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各國的廣泛認可。 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信息能否構成傳統法意義上的書面形式,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效力的問題,也即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五條規定: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性。
我國的現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合同屬于哪一種類型,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明確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方式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這實際上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賦予了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國通過的《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具有與于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樣適用于電子文件。
4.2 電子簽名的效力
參照傳統簽名在紙張環境中所具有的功能,電子簽名需實現兩個基本功能:一是確認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證實該作者同意文件之內容。對此,《合同法》立法之時已注意到這一客觀現實,采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逗贤ā返诙l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按照上述兩個條款理解:即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使合同成立生效,間接地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峨娮雍灻ā返诙l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電子簽名法》賦予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
5.完善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有關立法的具體建議
事實上,電子商務合同之所以能引起如此普遍地運用與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僅在于其速度快,便于獲得,還在于其交易主體的虛擬性與廣泛性。合同要產生法律效力,獲得法律保護,還需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合同生效的應具備如下幾個法定要件:“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完整,且達成合意。筆者對此作出分析認為;一、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主體能力的認定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認定手段;二、電子商務合同的購買標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強技術手段與監督機制;三、對于電子商務合同雙方是否達成合意需要完善相關規定。
5.1 電子商務合同主體方面的完善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關于網上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問題,有以下兩點建議:第一,對于有限制性條件的交易品或貴重物品的網上交易,需進行交易主體資格認證;第二,建立一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當企業或個人進入網上交易市場時,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并簽發一份“鑒定協議”,其中包括身份真實證明、支付能力證明等,證明其作為網上交易主體的合法性。
5.2 電子商務合同的購買標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強技術手段和監督機制
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但網絡交易對判定交易內容的判斷缺乏具體的判斷依據。我們只要有過網上購物經歷的人,都知道網上購物相當便利,但是,東西一多,就泛濫。據調查,網上購買這種限制性或禁止性藥品并不困難,甚至縱容了境外犯罪團伙在中國網站購買后進行出口。我們說網上購物是一種典型的合同行為,那么這種明顯違法,并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能得到查處并宣告無效呢?更或者,是否有嚴格的電子信息技術能網上購物合法化,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課題。
5.3 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一致。當二者不一致時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數據電文的意思表達不真實分為兩種情況: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達。對于重大過失的錯誤舉證責任應當在接收方,證明發送者存在過錯。上述情形均因發送者活動范疇內的因素而產生,對方當事人若由此信賴所接收的電子數據內容,而且該信賴具有認為妥當的理由,應依照外觀注意保護對方當事人。
對于雙方是否達成合意,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前文說到大多數消費者對于點擊合同,基本沒有認真閱讀過里面的條款,這樣是否能代表合意呢?如果發生糾紛,當如何判定?電子化的速度使得承諾到達的時間大大縮短,有時誤操作也會導致將錯誤的或未完成的報價點擊發送出去。如果按照到達即生效的理論,是否存在可商討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