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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機關;性質;法律監督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分析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關于檢察機關的性質,雖然各國的立法及學界都有較大分歧,但是判斷一個國家機關的性質應當以該機關的職權為標準。
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懲治一切犯罪行為,維護人民民主的國家政權,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和社會主義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教育公民忠于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我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權是指依法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全體公民遵守憲法與法律的權力,是國家維護法制統一和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一種特殊的權力,也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特殊性質,即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雖然其他國家機關也都有法律監督的責任,但是檢察機關履行的法律監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監督,是專門的法律監督。
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方式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外,還要依法對整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以保證正確實施法律和糾正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它包括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環節實行的全面的監督。學說中針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一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說認為檢察機關作為憲法所確認的法律監督機關,它所依法實施的全部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都是法律監督活動。這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主體犯罪的偵查、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審查、提起并支持公訴,以及執行等,均存在法律監督。狹義說認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僅僅指檢察機關對公關機關、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的監督,也就是對偵查、審判和執行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和第18條第2款規定,對于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的案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的案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雖然表面看條文似乎很完美,但筆者認為存在如下缺陷:可能導致立案不及時。從公安機關就是否立案存在錯誤判斷到檢察機關予以糾正這段時間,顯然需要一定的時間。這可能會導致偵查出現不及時的現象,而且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二)偵查監督。偵查是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一旦違法行使,無疑會對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因此,對偵查權的監督必須嚴格。
(三)審判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監督主要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程序上的監督,例如:回避、審理期限、審理程序等,當發現錯誤時,就應向人民法院提出口頭建議或書面糾正意見;另一方面是實體上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裁判不當時,可以通過提起抗訴進行監督。
(四)對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執行監督就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等機關執行法律監督的簡稱。在這一過程中,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某些執行出現不當現象,可以提出書面糾正意見責令有關機關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處理。
三、關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思考
雖然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及范圍已然比較廣泛和具體,但筆者認為當前的監督仍在存在部分問題。
(一)監督的方式滯后。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及審查進行監督。然而,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的過程中主要是書面審查,這便存在一個問題:偵查機關所移交的書面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要知道偵查機關是不可能在移送的書面材料中出現其某些不當或者違法偵查手段的,如刑訊逼供。檢查機關的這種事后監督是很難得以實現的,甚至可能流于形式,這必然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即使通過各種有效手段發現并糾正了違法偵查行為,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事實,也無法挽回。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這種監督的滯后性,使不當或違法的偵查行為難以預防,對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非常不利。
(二)自偵查案件偵查活動缺乏法律規范。根據現行的法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機關中法律監督的專門機關。同時,人民檢察院又是以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機關(偵查部門)。人民檢察院對有管轄權的案件實施偵查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雖然檢察機關內部存在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措施,具有相應素質和內部完善的監督機制,但是缺乏完善的外部監督。缺乏外部監督的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也可能隨時會發生違法偵查行為。只要違法行為的存在,均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對保障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產生嚴重影響。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依舊存在需要改進之處,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所履行的監督職責仍舊有部分未能得到全部實施。因此,要加強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要想將法律法規落實到實處還需要相關配套的制度,例如:保障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保障律師提前介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等。只有這樣,才能使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四、結語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職責能否得到徹底且合法的落實及其重要。對于法律制度的薄弱之處我們應盡快去完善,以利于我國的司法公正、合法權利的切實保障。
參考文獻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方式,在現代社會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采納。就我國而言,對于被判處緩刑、假釋、管制、監外執行等情況的犯罪分子較適合社區矯正,也便于幫助改進和糾正這些情況的人員的思想和行為,指導他們怎樣重新融入社會。當前社區矯正適用數量不斷擴大,接受矯正人員飛速增長,社區矯正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感,會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體制改革的認可度和信心。孟德斯鳩曾指出,“權力沒有受到限制,必將導致腐敗。”如果缺乏相應的監督,作為非監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區矯正制度就會被“異化”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徑。同時,刑罰作為我國最嚴厲的懲罰,不論是執行監禁刑還是非監禁刑,都應該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因此,加強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其公正性最有效的保障是通過檢察權對社區矯正執行權進行適度制約,檢察機關和社區矯正執行機關之間通過監督和制約機制實現包括執行公正在內的司法公正,有助于遏制濫用權力者尋租,防止腐敗的發生。
二、我國法律監督制度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現實困境
自2003年我國開展矯正試點的工作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在近十年的社區矯正試行工作中通過積極探索,在該法律監督領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由于種種原因,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立法過于籠統。兩高兩部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均對社區矯正實行法律監督的內容和監督方式有所涉及。社區矯正工作仍停留于傳統的監外執行檢察監督工作層面上,而未根據新工作、新任務的特點作出改變。上述規定對檢察監督做了原則的規定,但因沒有明確適合法律監督遵循的程序和操作規程,近階段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主要還是參考《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執行法律監督的相關規定。
(二)檢察機關職能定位不準確。自從我國開始試行社區矯正以來,在社區矯正中一直就沒有明顯的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其定位模糊的主要根源主要來自法律規定的模糊。盡管《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中檢察院依法監督的各工作環節,但在以往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往往直接參與社區矯正的實施工作,成為實際參與者,而非法律監督者。至今這一角色轉換尚未完成。
(三)社區矯正信息溝通不暢。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還處于初級探索待完善階段,其檢察監督工作還沒有一個成熟完善的信息平臺。需要交付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只是靠法院送判決書、外地監所科郵寄等方式進行傳遞,有時也會有文書郵寄送達不及時或不到位的現象產生,不僅會很容易造成檢察監督時間上的滯后性,也會導致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法律監督時,所需要的信息不充足不完善,不能對被監督矯正人員建立有效的明細檔案,致使檢察機關不能全面及時掌握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情況,這成了監督的現實障礙。
(四)檢察監督機制不健全。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還都處于初級階段,各方面都不完善,都需要在工作逐步摸索來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和監督法律。最重要的還是解決如何構筑一套成熟靜態監督與動態監督相結合機制。現階段,很多地區都在積極試行各種方式,盡量來拓寬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渠道。但在實際中,由于各方面因素,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監督還具有滯后性和單一性,致使監督效果不良,仍為事后監督、靜態監督。
(五)檢察機關監督強制力欠缺。在實踐中,糾正權和督促權是社區矯正法律監督遇到的最多、最大的阻力。《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監督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社區矯正工作的執法活動,依據實際情況的嚴重程度,可以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但是當監察機關對上述違法行為輕重做出通知后,被監督單位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執行時,檢察機關卻沒有任何的強制措施,只能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由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被監督單位提出,這種將問題轉移到上級部門卻并沒有有效解決問題的現象,造成了監督效果不佳、司法資源浪費等問題。因此,監督權力和手段的有限性嚴重影響了社區矯正法監督的實際效果。
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完善途徑
(一)找準監督切入點。立足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依法監督的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再綜合各項檢察職能,確保監督到位而不越位。準確說來,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檢察機關在充分執行其監督職責時,還促進了社區矯正制度的構建,還能保證正在進行矯正服刑人員的人權,促進正確有效評價體系的建立,促進社區矯正工作正常有效實施。
(二)制定專門社區矯正相關法律。針對當前社區矯正的規定比較分散,缺乏系統化的特點。我國需要制定專門的相關矯正法律,將法律細致化地體現在社區矯正工作的性質、程序、監督方法方式、可實施的范圍等,還有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分配、責任、義務、權限等種種方面做到全面的規定。特別是要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的執行力,應使檢察機關具有相應的違法處置權,確保檢察機關切實維護刑罰的正確實施。
(三)構建社區矯正統一信息平臺。通過提高矯正工作信息化水平,搭建社區矯正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司法行政、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社區服刑人員信息動態共享,使包括其基本情況、罪名、 刑種、刑期、執行方式等所有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資料得以便捷地查閱,使對社區矯正及時、全面、綜合的遠程法律監督可以實現。這將使檢察機關隨時掌握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監督、及時解決。
(四)構建社區矯正動態監督機制。首先要對社區矯正工作從開始到結束,全過程各環節進行分級分類監督,一方面可以促進構建完善的社區矯正體系,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其次要對社區矯正應實行實行同步監督,通過對各機關之間罪犯交付、文書交接、社區矯正變更及終止、社區矯正機構教育矯正工作的動態監督,全面確保依法規范進行社區矯正工作。最后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事后有效監督。在現有的申訴控告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社區被矯正人員的維權機制,確保被矯正人員的申訴控告都能得到檢察機關的公正依法審理。還要強化偵查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工作時各種可能出現的職務的犯罪,嚴厲打擊預防所有可能出現的腐敗行為。
(五)完善檢察機關內部協作監督機制。通過內部整合,使立案偵查、審判監督、執行監督、職務犯罪偵查等部門資源,對社區矯正建立起以監所檢察部門牽頭,各部門通力協作的一體化監督機制。統籌審判監督、偵查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這三部門之間的關系,強化它們之間的協調關系,共同促進有效監督,確保正確實行社區矯正工作,預防法院審判不當,強化監所檢察部門與自偵部門的協作配合,合理配置偵查資源,強化偵查能力,積極查辦社區矯正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維護司法公正。
注釋
{1}但未麗:《社區矯正:立論基礎與制度構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頁。
{2}??∨螅骸缎滦淌略V訟法實施后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職能再定位與制度完善》。載《法制與社會》2013.1(上)。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建設
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住房保障制度幫助低收入的國民取得住房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這一制度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美國是通過立法保障來實施各項措施最具特色的國家,美國住房方面的法律對入住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者作出了明細的準入標準和保障水平規范。與美國比較起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起步比較晚,保障性住房立法落后,法律法規無法滿足現有保障性住房市場需求,已有的保障性住房相關法律法規又存在權威性、銜接性、約束力、執行力問題。一個國家要完善其法律制度,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優良的法律。為了改變當前我國住房保障法律現狀,從根本上來說要加強保障性住房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法律層級效力,明確法律規范。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僅有一部基本法并不能解決我國保障性住房在現實中所遇到的一系列問題,需要及時制定配套的實施法律規章。另外在執法和司法上也要同步跟進,使得已制定施行的法律落到實處,保障公民的居住權利,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權利。保障性住房法律應以基本法的地位示以世人,建設公民公民基本住房生活,明確公民住房保障的權利和義務,進而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穩定發展而。明確制定該法的立法原則在于遵守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效率。在住房的供給對象以戶口為界來首先確定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對象違反了平等原則,公民的居住權應被受到公平對待。建立專門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有效落實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明確權限劃分。
(二)加強法律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
本文說的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律具體規定,對公權力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做好保障性住房制度,必須完善其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政府的保障資金。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就在于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居住環境,實現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當前我國在界定中低收入家庭上的標準上仍沒有科學的規定,這一方面由于居民收入統計難以有效實現,公民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個人存款實名制落實情況還較差,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家庭收入登記及征詢制度,在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制度,使得保障性住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在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方面,有關部門需未雨綢繆,搜集多方經驗,早做政策準備。所以強化退出機制,增強懲戒力度,通過行政、司法手段對弄虛作假者進行處罰,對于違法轉租轉售行為加強監督,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住房難群體的居住權,必須防范和懲罰任何人以非法的手段侵犯那些弱勢群體的權利的行為,對于那些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的,應當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并處高額罰款,并從此不再允許其申請保障性住房,建立誠信和諧的社會。
(三)加強律宣傳,提高公眾法律意識
有效開展住房保障制度,必須做好工作工作,加強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讓公眾知悉保障性住房申請知識,暢通渠道,保障公眾對住房保障制度的知情權;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的工作制度,保障公眾的居住合法權益,提高公眾保障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產生在我國沒有經歷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的過程,它是“舶來品”,在移植國外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特別是一些具體制度的實施條件和方法舉措方面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試點研究。現有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必須嚴格審查程序,確保保障性住房物盡其用,發揮其真正效用具有重要意義。在標準制定方面要統一,明確收益對象條件,擴大覆蓋范圍,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居住需求。符合本土國情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容易被廣大民眾接受,推動人們內心的主動遵從,有效合理提高公眾參與熱情,維護我們居住權利。
(四)提高環境執法、司法水平,強化責任追究
關鍵詞:防控 市場監管 法律風險
在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受人員素質、外部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以及對法律法規規定理解的偏差,執法隨意性變大,時有出現違法許可、違法調查、違法處罰等情形,由此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甚至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嚴重影響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良好的社會形象。因此,正確識別和有效防范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有效管控和規避法律風險就成了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并強力推進的工作。
一、法律風險的含義
法律風險是指因執法不當、貫徹執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細則或辦法不正確、人員素質差異或監管不到位等原因,導致行政管理或執法事務違法的可能性。行政執法法律風險是法律風險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法律風險在行政執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
二、煙草專賣市場監督檢查細節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點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實施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權時面臨著刑事責任風險、行政責任風險和民事責任風險等法律風險,通過加強教育、提升素質、規范執法、執法建設和法制監督等多種途徑有效防范、控制和規避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但在日常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專賣執法人員不注重執法細節和規避法律風險意識不強,抱有僥幸心理,往往會引起法律風險發生。
(一)煙草專賣市場檢查執法過程中執法主體及執法人員無資格執法
雖然“持證檢查”已深入人心,但在煙草專賣市場檢查過程中仍然有一些執法細節存在法律風險。一是在當前的執法隊伍中存在一定數量的臨時聘用人員或新上崗人員,在沒有檢查證的情況下到零售戶店中實施監督檢查。其中包括多種情形,有的是入戶走訪“服務人員”,自身認為入戶走訪簽字屬于服務行為,不存在執法行為;有的是“尾隨”持證執法人員身后做“旁觀人員”,只是做一些檢查記錄、信息搜集,認為沒有實際參與執法過程;有的是處理市場舉報等臨時工作的“應急人員”,在執法部門接到舉報時,執法人員在執行其他任務而調用無證人員處理舉報的實地調查工作;二是為有力監督執法人員的市場監管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內設的考核機構到零售戶店中實施檢查,查看執法人員日常走訪簽字和零售戶守法經營情況。雖然將執法工作納入考核能夠有效激勵執法人員規范執法,但部門考核人員無檢查證件入戶實施檢查時也存在了法律風險;三是執法人員到商住兩用性質的零售戶中實施檢查,查看卷煙零售戶住所區域時在未經零售戶允許或者跟隨的情況下實施檢查,隨意翻動其私人物品造成零售戶抵觸情緒,從而引起零售戶的舉報、投訴等。
(二)煙草專賣市場檢查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的“作為”侵犯被檢查人合法權益
在市場檢查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忽視執法細節的一些“作為”侵犯了被檢查人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幾點:一是在運用煙草零售市場檢查“APCD”工作法搜集零售戶基礎信息做市場分析,如搜集零售戶庫存情況。執法人員在零售戶不配合情況下強制清點庫存,或者零售戶不在場情況下私自清點都會引起法律風險;二是執法人員在許可證后續管理、市場檢查中發現零售戶有違法違規經營卷煙行為時會當即采取拍攝涉案卷煙照片、許可證照片等形式固定各類證據。在取證的照片中有的會將當事人拍入照片,有的將旁觀人員拍入照片,這些照片除了作為案卷的影像證據使用外,往往還作為網站政務信息或粘貼在法律宣傳展板等做信息、宣傳和教育使用,這樣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也是一大法律風險隱患。
(三)煙草專賣市場檢查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的“不作為”侵犯被檢查人合法權益
同時,在市場檢查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忽視執法細節的一些“不作為”侵犯了被檢查人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幾點:一是入戶檢查或者走訪服務不按照規定佩戴執法徽章、出示檢查證件引起法律風險;二是在先行登記保存涉嫌違法卷煙等證據時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在程序存在法律風險: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執法人員有時先開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給當事人,后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補充先行登記保存審批手續,程序上與法律相違背;三是執法人員在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未履行告知當事人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義務,例如執法人員對于當事人關于涉案卷煙是自己使用或者禮品贈送而來等卷煙來源說辭不予理會,很容易引起當事人的復議或。
三、預防與控制煙草專賣市場監督檢查細節中法律風險的措施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行政執法法律風險識別和防控工作,充分做好風險識別、預防、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風險和化解因風險引發的違法事件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在正確識別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法律風險點的基礎上,除了要正確做到嚴格遵守法定時限、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證據取得確實充分、處罰結果公正合法、處罰執行依法依規外,在煙草專賣市場監督檢查細節中,必須采取以下防控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加強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執法人員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認識法治的重要性,在學法、懂法的基礎上用法、守法,系統的學習法律原理,掌握法學精髓。除學習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等行業內法律外,還應重點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及程序,通過不斷的學習、不斷的總結,掌握執法過程中各環節的執法要求,在執法中依法依規依程序,將法律法規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融會貫通,從而提高執法工作水平。
(二)做好法治宣傳,加強法律監督
定期適時向社會、廣大卷煙零售戶開展法治宣傳是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以“3.15”、“6.29”、“12.4”等重大宣傳日為契機,以開展“送法下鄉”、辦公場所設立固定咨詢點、煙草法治宣傳網站等形式創新法治宣傳載體,結合轄區內廣大卷煙零售戶及消費者的特點,有計劃的精心選擇宣傳內容,突出宣傳重點和特點,加強日常走訪宣傳,切實增強宣傳活動的針對性、實效性,營造濃厚的煙草專賣社會氛圍。通過大力宣傳貫徹落實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對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提高社會公眾及卷煙零售戶對煙草專賣執法的認可度、知曉度、配合度和滿意度。
(三)規避法律風險,增強防范意識
開展煙草專賣法律風險防控工作,認真梳理煙草專賣執法工作中各個崗位、各個程序、各個環節的法律風險點,強化依法行政、預防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風險教育,針對風險點加強學習與敏感效應,使得防范法律風險內化為執法人員的意識,成為自覺的規范執法行為,從根本上降低執法法律風險。定期開展法律風險防控學習培訓討論會,執法人員相互交流執法案例、學習先進和汲取經驗,共同提高和進步。
(四)注重細節管理,規范執法行為
“細節決定成敗”,基層專賣執法人員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卷煙零售戶直接接觸的一線人員,代表著煙草部門的形象。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注重每一個執法細節,加強執法細節管理,規范執法行為,為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一是統一著裝,佩戴執法徽章;二是入戶亮證,說明來意;三是執法檢查,先經允許;四是登記保存,告知權利;五是牢記禁令,文明用語;六是做好記錄,簽字確認;七是履職服務,表示謝意。
[摘 要]語文閱讀課堂應實踐“綠色教學”。教師應努力追求用簡單的方法和手段,引領學生走進復雜豐富的語文世界中,讓學生學得輕松、扎實。課堂中,重視閱讀方法的指導,能夠使學生的閱讀質量逐步達到有效,并發展為高效,從而提升語文教學效率。
[關鍵詞]閱讀 綠色教學 簡單
[中圖分類號] G623.2?。畚墨I標識碼] A?。畚恼戮幪枺荨?007-9068(2015)04-042
何謂小學語文“綠色教學”?簡單地說,就是教師“教”得舒服且無負擔,學生“學”得自在而活潑。崔巒老師說過:“語文教學一定要刪繁就簡,要返璞歸真,簡單實用。提倡簡簡單單教語文,完完全全為學生,扎扎實實求發展?!币虼?,我們的語文教學目標要簡明,教學環節要簡化,教學手段要簡便。
一、整合資源,巧妙訓練
語文課堂是聽說讀寫的訓練場。語言要在訓練中發展,思維要在訓練中凸顯,情感要在訓練中體驗。語文課要讓學生掌握語言工具,提升學生語文學習的綜合能力,就需要教師整合教學資源,巧妙設計多功能性的訓練。
如《黃鶴樓送別》一課的教學。
師:(指圖)你們看,江邊的花兒似乎也收斂了笑容,它們在為友人的分別而傷感,你們看到柳樹了嗎?柳樹好像怎么樣?
生1:依依的柳樹仿佛也在挽留孟浩然匆匆的腳步,希望孟浩然不要這么快就走。
師:你看到那點點沙鷗了么?你覺得它們在干什么?
生2:那點點沙鷗,他們飛著向孟浩然送別,希望他能慢點走。
師:岸邊楊柳依依,江上沙鷗點點,友人登上了船。讓我們尋著李白的目光去追隨他的友人吧!讀第四自然段。
(師讀:“白帆緩緩地離開了岸邊……”生接讀……)
(師讀:“白帆隨著江風漸漸遠去……”生接讀……)
師:此時,你感受到了什么?
生3:李白不舍得孟浩然離開。
師:從哪里感受到的?
生4:我從“佇立”和“凝視”這兩個詞看出來的。
師:能說說你的理解么?
生5:“佇立”是長時間的站立,說明李白站了很長的時間?!澳暋北硎纠畎滓恢笨粗虾迫坏拇?。
師:你理解得真好,真是會讀書的孩子。
“一切景語皆情語?!鄙鲜霭咐?,教者沒有忽略楊柳和沙鷗,而是利用插圖引導學生想象說話。教者緊緊抓住“佇立”“凝視”兩個中心詞,創設語言情境,利用插圖激發想象,巧妙運用引讀、層層遞進的回讀等,讓學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孟浩然乘坐的小船已消失在水天相接的盡頭,李白的視線卻仍飛越千山萬水,久久地追隨。
二、內外聯系,有機拓展
在中低年級的語文教學中,從學生的學習興趣入手,課內外結合,積極進行閱讀內容的補充,可以深化課堂教學。
如教學詩歌《太陽的話》時,學生通過朗讀感受到了太陽就像是清晨來拜訪的朋友。在此基礎上,教師推薦學生閱讀課外文章《金梳子》,并啟發道:“讀了這篇文章后,你覺得太陽像誰呢?”學生的閱讀興趣一下子被激活了,他們津津有味地讀,躍躍欲試地表達。太陽可以像朋友,可以像媽媽……只要學生的頭腦能夠積極想象,太陽的角色還會更加豐富。學生按捺不住心中的欣喜,仿照書中的詩歌,寫起了小詩《我心中的太陽》。
語文課堂學習與課外閱讀的關系是密切相連的。在課堂教學中,及時、恰當地補充課外閱讀內容,就可以鞏固和發展閱讀成果,提高語文教學質量。
三、加強指導,培養會讀
中低年級的閱讀,雖然內容較淺,但閱讀過程的細節對學生閱讀習慣的養成至關重要。學生在讀書時,常常有口無心,讀了數遍,卻對文章內容心中無數。教師可以用“讀得通”“讀得順”“有感情”等評價語言作為評價標準,促進學生動真格地讀。小小改變,學生讀的質量就能提高。
在讀書過程中,除了要求學生專心致志地讀,還要讓他們學會邊讀邊思,或提出問題、或說說感想。二年級的語文學習,筆者致力于幫助學生養成敢于提問的學習習慣。課前,預習課文時,讓學生在讀文后寫下自己的問題。課中,同學之間交流提出的問題。簡單的問題快速解決,復雜的問題就再讀文本,深入探討,使讀與思得以完美結合。
四、活動引領,培養習慣
小學語文“綠色教學”就是要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開展學生喜聞樂見的語文活動,對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形成良好的習慣都有積極的意義。
每天課前五分鐘,學生們相互推薦課外讀物,這一方面給其他學生提供了更廣泛的閱讀內容參考;另一方面,也給介紹讀物的學生提供了表達的機會。這樣的讀書交流活動能夠引導學生積極閱讀,使班里形成了與書為友的良好學習氛圍。午間、班會上的“讀書故事會”“歇后語擂臺賽”“成語接龍”等活動,激發了學生的讀書興趣;同學之間的相互激勵,也促進了學生積極地學習;課后收集資料、制作專題小報,將優秀作文編成班級???,對生動感人的課文進行劇本改編、表演……這些活動讓學生在語文學習中積極遷移,活學活用,不斷產生著開卷有益的快慰。
關鍵詞:閱讀方法 課堂模式 自主合作
實踐研究證明,改變閱讀課堂教學模式,體現以學生為主體的原則,發揮學生主觀能動性,培養學生有效的閱讀能力,進而達到全面提高閱讀題準確率,全面提高學生語文素養的目標。具體內容如下:
一.改革課堂模式:由單一課型轉化為多種課型
語文是一門實踐性、人文性很強的工具學科、語言學科。這種性質決定了我們在教學中必須以“人”(學生)為本,語文學科強調培養學生“聽、說、讀、寫”四大能力,具體而言:鍛煉學生的眼,讓學生看(閱讀和觀察),多讀好書并及時了解和關注身邊及社會的熱點、焦點問題;鍛煉學生的耳,讓學生聽(聞),認真聽別人交談、聽新聞等;鍛煉學生的口,讓學生說(討論、交流、誦讀),鼓勵學生大膽參與到大家上課的討論、辯論等鍛煉口才的活動中;鍛煉學生的手,讓學生做(寫),可以限時的寫片段隨筆等;從而實現讓學生做學習的主人,從根本上培養他們的自學能力。語文知識包羅萬象,它要靠學生日積月累;語文能力也決不是一張嘴“講”出來的,它是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通過自主學習逐步形成的。
因此傳統的單純講方法課可以改為師生討論課、點評課、學生交流反饋課等有序系統,各有側重地進行教學。改變思維的模式化和機械化,讓學生通過各個渠道的交流增長見識,改變思維,從而提高閱讀能力和改變整個人生觀。這無論是對于語文還是人生都是受益匪淺的。
二.注重學生的自主學習與合作精神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要改變教師的“滿堂灌”“填鴨式”教學模式,否則,學生毫無閱讀、思考的時間,只是機械的,毫無主見的等標準答案,并進行認真細致的筆記,形成依賴心理和思維的情緒。這樣不僅不利于閱讀水平的提高,長此以往還會降低語文的閱讀及表達的能力。因此,課堂上必須還時間給學生,養成其自主、獨立的思考習慣和能力,激發學生閱讀興趣和潛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和作用。高中生的思維已較靈活,多鼓勵他們在合作中相互取長補短,相互激勵,進而提升學生的閱讀能力。
新課標也強調要改變學生的學習方式,積極倡導建立具有“主動參與、樂于探究、交流合作”特征的學習方式,而語文課程就必須根據學生身心發展和語文學習的特點,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和不同的學習需求,愛護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發學生的主動意識和進取精神,倡導自主、合作、探究學習方式。
那么,在語文教學中應如何引導學生自主、合作、探究學習呢?我們在教學實踐中做了以下幾點嘗試:
首先,要真正提高學生的閱讀能力,老師還需大膽鼓勵學生下水,在水中學會“游泳”。教師要走出習慣的“滿堂灌”“填鴨式”的窠臼,讓學生放出目光,用自己的生活閱歷、知識結構、甚至是文化背景來解讀文本。再說,世界是豐富多彩的,答案是多種多樣的,世界充滿了迷離變數,尤其是一些現當代的文學作品,主題多元,我們可以是“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讓學生讀出他心中的那個獨特的它。當然,開始的時候,學生可能不習慣,可是習慣是慢慢形成的,我們作為老師要大膽放手,讓學生形成一種個性閱讀,擺脫依賴心理和單一化的思維的模式。養成自主、獨立的思考習慣,激發閱讀興趣和潛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和作用。
其次,授人以漁,引領學生自主探究質疑。
培根曾言:“疑而能問,已得知識之半”,若“疑難能自決,是非能自辨”,則標志著我們的閱讀教學已進入了一個較高的境界,因此,語文教學應積極創設條件,引導學生敢疑、善疑、樂疑,以達到自主解決問題的目的。如在學習《致西伯利亞的囚徒》時,學生圍繞四節詩的內容,自然會產生以下疑問:(1)囚徒為什么還要向他致敬??。?)使人為什么把“希望”稱作“災難的忠實的姊妹”?(3)詩人寫此詩時已受到監視,為什么還把自己的詩作稱為“我的自由的歌聲”?(4)“枷鎖”和“利劍”分別象征什么?這四個問題很好的從背景到思想內容再到作者情感都進行了很好的設計,解決了這些問題,這篇文章的閱讀理解也就輕而易舉地完成了。學生的閱讀和認知水平也會得到相應的提高。
再次,創設良好的閱讀教學情境,促進學生間的互動合作。
新課標明確指出:“語文課程應該是開放而富有活力的課程,語文教學應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注重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意識和習慣,為學生創設良好的自主學習情境,尤其是綜合性學習中的合作精神?!遍喿x教學除了學生的獨立思考外,還需要學生之間平時的合作學習,因為思想是在碰撞中會產生絢爛的火花,雖然有的學生意見相異,但也不妨礙他們在交流過程中閱讀能力的提高。因為有了討論,他們就會再次思考,從而對作品、對人生產生深入的思考。如上外國小說或做相關的閱讀題時,學生可能本能的想到單元話題知識要點,但怎么具體聯系到本閱讀材料時語言組織時,學生卻無從下手。這時我讓每個人先自己寫答案要點,再四人一組來討論,相互思想碰撞中使思考更深入,表達的能力也得到一定的鍛煉,趁機再由一人寫下本組討論的成果,最后由各組派代表在全班同學面前發言,使合作探究的活動進一步深入下去,老師只需稍加點撥和指導,同學便可輕松而真正掌握了此知識要點。
作為教師,我們只要做好一些操作性的內容就好了,至于他們迥然不同的文本解讀,我們可以不置可否,一笑了之,因為只要不關乎政治性的事情,“百家爭鳴”又何嘗不可,百花齊放不是更好嗎?因此多鼓勵學生進行個性化的解讀文學作品是很有必要的。
三.以閱讀方法指導為主,注重讀寫結合
閱讀教學以閱讀為核心,但閱讀能力和學生的寫作能力又息息相關,課內的閱讀訓練又非常有限,要高效率地提升語文整體能力,特別是更加偏重考察閱讀能力,教師必須體現“以讀帶寫,以寫促讀,讀寫結合,相關促進”的原則。同時,要體現以課內為本,以課外為輔,提倡“課內課外相結合”原則,相輔相成,全面提高閱讀能力。
不管做什么事情,我們都要一個總體的規劃和具體的措施。在知道閱讀時,我們自己要有一個大致計劃。這樣才能高屋建瓴對學生進行俯瞰。故,我們可以把要讀的文本先教給學生,讓學生有選擇有重點地讀。然后,我們給學生在閱讀上可以授予一些方法。比如說對于文言可以是細致的圈劃式的,而白話就可以瀏覽式的;對于外國的可以是領略一番就罷,而中國的一些重點作者還必須知人論世,因為,我們可能在實際過程中更多地接觸他們,更重要的時候,一些作品還可能作為考題出現;對于詩歌、散文、小說、劇本等等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所以如何激發學生的閱讀興趣,開始時候的方法指導顯得尤為重要。
語文無非是培養學生聽、說、讀、寫的能力,古語說“熟讀唐詩三百首,不會吟詩也會吟”,這分明就是讀多了會作詩了、會寫詩了。這就說明。我們如果能在讀的同時讓學生多寫,這對學生文字組織能力和寫作水平無疑會有很大的幫助。寫的過程可以分以下幾步走:
1、先讓學生抄寫文本中的一些優美的或者有哲思的句子,要求是抄清楚、整齊。這一階段目的是培養他們對文本的、了解、感知。
2、在能抄寫的基礎上,培養學生對文本中某一個片段的概括,要求是間斷、明了,能一語中的。
3、學生學會了第二階段的篩選能力后,接下來讓學生針對第一個階段摘抄下來的內容進行分析、鑒賞。
4、在了解了整個文本之后,要求學生選取文中某一個人物或某一種理念做點評,然后交流,這樣就回應了我們上文中的思想碰撞后出火花。
語文是大語文教育,生活中處處有語文,處處有文化。作為語文教師,要讓學生打開閱讀視野,從而打開人生視野。讓學生在讀萬卷書的同時,領會語文的無窮魅力。讓學生在讀的同時學會思考,學會寫下自己的思考。這種以讀帶寫,以寫促讀,讀寫結合,相關促進的做法,無疑是一種能力的逐步提高。最后,就讓學生覺得閱讀是人生的一大需要,閱讀是能夠凈化我們被塵垢蒙昧了的心靈,閱讀讓我們豐富、讓我們寧靜……
參考理論及文獻:
1.《教育學心理學》
2.《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語文學科教學指導意見》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民事執行活動 法律監督方法
近些年來,在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中,不服法院民事執行裁定或者反映法院民事執行違法問題的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多。這種情況也充分地突出了民事執行活動的執行難、執行亂問題,并且已經成為當前社會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作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機關,則需要提高認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以上情況進行積極地法律監督,以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有序、公正、公平進行。但是,在長期的實踐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效率并不好,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出現嚴重的監督力度不足、違反規定等行為,對維護檢察機關形象、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有序進行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影響。因此,檢察機關必須認識到自身職能的重要性以及進行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職能的必要性,同時積極分析自身在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為提出更好、更有效的法律監督方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我國是依法治國的國家,但是在法律的健全與完善工作中還有待加強,尤其是對于民事執行活動,更需要提高重視,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使其能夠全面監督民事執行活動,以保證其公平、公正、順利完成。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效避免民事執行活動執行主體怠于執行的問題。我國民事執行活動中的執行主體多數為法院,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的權利是很大的,相比之下,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手段則顯得尤為缺乏,一旦執行主體在活動執行過程中,未能夠完全按照相關程序辦事,那么對當事人的權益是不利的。所以,檢察機關在此起到監督、審查、約束等作用,對民事執行活動的執行主體進行全面的監督,以避免出現執行主體怠于執行的問題。
2.補充法院內部監督職能的不足之處,起到外部監督作用。法院自身也具有一套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以監管執行主體的執行行為。但是,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一些地方法院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并未能隨之變化,依然沿用傳統的內部監管機制,這樣的內部監管機制已經不再適應新時期法律的發展,對提高民事執行活動的效率也是不利的。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法院應該積極完善自身的內部監管機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來進行外部的監督工作,以便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
3.約束民事執行活動執行主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在民事執行方面的模糊性規定,是導致民事執行活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之一。除此原因之外,執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干預等,也是造成執行難、執行亂問題的影響因素。針對這些問題,檢察機關需要發揮其法律監督的職能,對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出現的違法、不合乎規定等行為進行監督,并通過適當的手段進行制止與改正,保證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二、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存在法律監督不力問題
我國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負有法律監督的職能,但是在實際監督過程中,卻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其監督效率依然還有待加強。
1.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監督意識薄弱。長期以來,群眾都認為檢察機關多數處理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的關注度并不高。在這種認識下,一些檢察機關的監督執行人員也放松警惕,忽視自身的監督職能,同時,檢察機關在處理自身與法院關系過程中,采取保守態度,未能全面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導致在法律監督職能執行中存在認識不高、力度不足的問題。
2.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方法單一、時效性較差。受到思想觀念以及個人能力的影響,很多地方檢察機關的監督人員在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普遍采用抗訴方法??乖V雖然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較為常用的方法,但是并不是適用于對所有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工作。另外,抗訴是屬于事后監督,其時效性還有待提高,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力度也不高。因此,檢察機關未能結合實際情況與相關法律法規,對法律監督方法進行適當創新,也是影響監督效率的一大問題。
三、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存在法律監督問題的成因
由于法律本身的高度模糊與操作性的缺失,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發揮陷入困難境地。
1.相關機關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致。一些檢察機關與法院相關部門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理解的不一致,制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主要表現在對“審判活動”一詞的理解上。一些人認為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范圍是從審判活動開始,一直到民事執行前為止,所以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是一種越權行為。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執行是審判活動的最終環節,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它也是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范圍之內,所以,檢察機關應該對其進行有效監督。
2.檢察機關監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檢察機關在發揮其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并不能只使用單一的抗訴方法,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創新法律監督方法,以提高監督效率。但是,受到監督人員素質的影響,監督方法遲遲得不到有效創新,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效率,尤其是事中監督的效率更是難以提高,成為制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發展的及執行障礙。
3.檢察機關內部制度不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發揮,需要在一定的內部制度約束下進行,但是,檢察機關內部制度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完善性,造成法律監督程序較為混亂,監督行為較為隨意,嚴重缺乏專業性與權威性,造成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效率難以提高。
四、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方法
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應該以“依法、同級監督、有限監督”為原則,監督民事執行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從而促進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同時也有效保護民事執行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宣傳工作。國家相關法律賦予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的職能,因此,檢察機關需要提高對自身職能的認識,并加強宣傳力度,構建對外信息交流平臺,使法院相關部門、人民群眾等都能夠認識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并通過積極溝通,促使各個部門對相關法律條文理解一致性的提高,從而為法律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奠定基礎。
2.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任何部門都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來約束工作人員工作。因此,檢察機關也應該結合檢察機關的實際工作狀態與智能,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以此來約束法律監督人員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同時,在監察機關內部也應該構建完善的人員素質培養制度,從而增強法律監督人員依法監督的意識,促進其專業技能、創新能力、職業道德、法律素養等綜合素質的提高,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人力資源基礎。
3.多種法律監督方法創新運用,保證法律監督效率。我國憲法將檢察機關的地位規定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可以運用各種法律監督方法,對民事訴訟(包括民事審判活動與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活動,從而保證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因此,檢察機關的相關法律監督人員必須提高認識,積極創新法律監督方法,并針對不同情況,將各種法律監督方法綜合運用,以便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效率。
(1)抗訴:抗訴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最為常用的一種方法,也是一種事后監督方法。它主要是指在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結束判決生效后,針對民事執行過程中的不合法行為、證據不足行為、法律錯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行為等進行法律監督,以保證民事執行行為的公平、公正與合法。但是,在實際抗訴中,一些法院并未理會檢察機關的抗訴行為,而是選擇強制執行,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律中需要明確規定“凡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以保證檢察機關抗訴的有效性。另外,抗訴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對審判過程進行監督,容易出現監督質量與效率低下的問題,還需要檢察機關進一步研究。
(2)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的通知):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執行活動都適合采用抗訴的法律監督方法,在此,就需要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的方法以完成法律監督的工作。檢察建議是一種要求執法法院民事審判糾正錯誤的方法,它通過合理建議與充分探討,促進執行法院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合法更改。另外,一旦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失誤較大,如,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行為等,則需要檢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的通知,以督促法院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及時糾正錯誤,并經過法院審查核實后,應該撤銷違法的執行活動,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執行現場法律監督:以上幾種法律監督方法都是在民事審判結束后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缺乏對執行過程的有效法律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創新法律監督方法,提出執行現場監督的方法,即是對一些較為重大的民事案件(如涉及到國家財產或者社會安定等案件)的執行現場進行法律監督,這不僅是監督執行過程的合法性,同時也是對執行結果進行法律監督,以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合法進行。
檢察機關在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必須注重對監督人員綜合能力的培養工作,同時還要注重對法律監督方法的創新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民事執行活動,靈活運用各種法律監督方法,從而保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也保證民事執行活動的合法完成,避免出現損害當事人權益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