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4 16: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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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對現行代扣代繳制度的有效補充和完善,是未來稅制改革的基礎。然而,這一嶄新的法律規定也是對個人所得稅管理提出的一道難題,是對稅務干部管理能力和稅務機關征收能力的一個真實考驗,是對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一次嚴峻挑戰,由此也引發了我們對個人所得稅管理乃至整個稅務管理模式的深入思考。
一、自行納稅申報的經驗總結:信息化開啟了稅務管理的新時代
個人所得稅是涉眾群體最大的一個稅種,北京直接面向的納稅個人有400萬人,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有26萬人。完成自行申報工作,僅僅依靠手工勞動是難以實現的,最優的方式和途徑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稅局管理的優勢所在。以信息化統領、覆蓋、支撐稅務管理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稅局長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工作始終走在全國前列,從*年至今,先后推出了個人所得稅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統,每一步均實現了率先全國、保持領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點納稅人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一期),實現了為重點納稅人建立電子檔案。
*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二期)上線運行,實現了每月約400萬有稅納稅人的網上申報。
*年1月1日,以個稅三期系統為依托,面向所有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全面實現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信息化建設的三大步,真正實現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質的飛躍和歷史性突破,為實現北京市地稅局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信息化應用的一個顯著成果,就是全面實現了完稅證明的批量打印開具。在以前,為幾百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每人提供一份完稅證明,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現在這一任務已經成功實現。*年,北京市共有332萬名納稅人收到了地稅局批量打印的年度完稅證明。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社會領域信賴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作為個人信用的一種憑證,我們也充分滿足納稅人的個性化需求,隨時為提出要求的納稅人提供完稅證明。完稅證明受到了來自全社會納稅人的廣泛贊譽,稅務機關的滿意度得以提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公信力極大提高,納稅人的信賴感顯著增強。
信息化應用的另一個顯著成果,就是全面推進了自行申報工作的開展。為完成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我們充分利用了信息化的優勢和力量。依據個人所得稅三期系統提供的數據,確定了北京市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數為26萬人,通過整理分析系統中的每個納稅人明細申報數據,鎖定了自行申報對象,增強了申報工作開展的針對性。我們在已經形成的信息化成果的基礎上,開發了個人自行申報軟件及集中申報軟件,納稅人足不出戶、輕輕點擊鼠標即能完成自行申報全過程,既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又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真正實現了稅收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的同步降低。目前,北京市的自行納稅申報基本全部實現網上申報,實踐證明,信息化工作是全部稅收工作的基礎,基礎工作必須先行,抓住了信息化工作,就抓住了各項稅收工作的主動權。
二、自行納稅申報的深入思考:稅務管理水平的全面帶動與提升
在推動自行納稅申報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北京市地稅局的視野并沒有局限在申報工作本身,而是將其作為一個部分與整體地稅管理工作相結合,開闊的思路、深入的思考引發我們得到一個結論:自行納稅申報將會帶動稅務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一窗式”管理是稅務機關以信息化為依托,通過優化整合現有征管信息資源,統一在辦稅大廳的申報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受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納稅申報和IC卡報稅),進行票表稅比對,比對結果處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實行“一窗一人一機”模式。基本流程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納稅申報(以下簡稱申報)受理、IC卡報稅、票表稅比對及結果處理。
四、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一窗式”管理業務的指導、監督;區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一窗式”管理業務的組織實施。
五、稅務機關辦稅大廳應設置申報征收崗、異常情況處理崗和復核崗,具體負責“一窗式”管理各項工作的實施。其中:申報征收崗、異常情況處理崗為前臺崗位,復核崗位為后臺崗位。復核崗位人員不得兼任申報征收崗位工作和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工作。
六、申報征收崗位主要負責納稅人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納稅申報受理、IC卡報稅和票表稅比對等工作。
七、異常情況處理崗位主要負責申報、比對異常情況的核實及結果處理等工作。
八、復核崗位主要負責對申報征收崗位和異常情況處理崗位人員工作的監督考核、比對結果處理的復核及向納稅評估或稽查部門的轉辦等工作。
九、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
(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稅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稅控IC卡的企業還需要持有報稅數據軟盤)。
(四)加蓋開戶銀行“轉訖”或“現金收訖”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延期繳納稅款文書。
(五)《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
(六)《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
(七)《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八)《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
(九)《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
(十)《代開發票抵扣清單》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以上第(一)、(二)項為所有納稅人必報資料。除此之外,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須報送第(三)項資料;未實行“稅庫銀聯網”且當期有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須報送第(四)項資料;第(五)至(十一)項為當期發生該項業務的納稅人必報資料。
十、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應當于每一個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納稅人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
十一、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利用掃描儀自動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圖象,運用識別技術將圖象轉換成電子數據,然后對發票密文進行解密,并與發票明文逐一核對,以判別其真偽的過程。
認證按其方法可分為遠程認證和上門認證。遠程認證由納稅人自行掃描、識別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信息,生成電子數據,通過網絡傳輸至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完成解密和認證,并將認證結果信息返回納稅人的認證方式。上門認證是指納稅人攜帶專用發票抵扣聯(或電子信息)等資料,到稅務機關申報征收窗口進行認證的方式。
納稅人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已污損、褶皺、揉搓,致使無法認證的,可允許納稅人用相應的其他聯次進行認證(采集)。
十二、認證完成后,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根據認證結果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將發票原件退還納稅人;
(二)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抵扣聯重號的發票,對上門認證的,必須當即扣留;對遠程認證結果為“認證未通過”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的當日通知納稅人于2日內持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再次認證,對仍認證不符的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
對于扣留的專用發票,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應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扣押收據》(附件六),交納稅人作為扣留憑證,同時填寫《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轉辦單》(附件七),與扣留的專用發票及相關電子信息即時傳遞至復核崗位。
復核崗位審核受理申報征收崗位轉交的《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轉辦單》,與扣留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電子數據,轉稽查部門。
十三、納稅人當月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申報所屬期內完成認證。
十四、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應在征收期內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工作。
十五、納稅申報分為遠程申報和上門申報。遠程申報是指納稅人借助于網絡、電話或其他手段,將申報資料傳輸至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的一種方式;上門申報是指納稅人攜帶申報資料,直接到申報征收窗口進行申報的一種方式。
十六、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在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的完整性及邏輯關系進行審核。資料齊全且邏輯關系相符的,接受申報,資料不全或邏輯關系不符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并要求其重新申報或調整申報。
對實行遠程申報的納稅人,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可直接調閱其遠程報送的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對通過介質實行上門申報方式的納稅人,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可直接讀取納稅人報送的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對通過紙質實行上門申報方式的納稅人,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可直接審核其紙質資料。
十七、對逾期申報的納稅人,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有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其延期申報審批文書的,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按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受理其納稅申報。
(二)未持有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其延期申報審批文書的,申報受理崗位人員先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再按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受理其納稅申報。
十八、納稅人納稅申報成功后,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應當確認稅款是否入庫:
(一)實行“稅銀聯網”或“稅庫銀聯網”的,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按接收到商業銀行或國庫傳來的劃款信息確定稅款的入庫。
(二)未實行“稅銀聯網”或“稅庫銀聯網”的,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加蓋開戶銀行“現金收訖”或“轉訖”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確認稅款的入庫。
納稅人當期沒有應納稅款的,不必確認稅款入庫。
十九、復核崗位人員在申報期內按日核對已申報納稅人的稅款入庫情況。對未申報或者已申報但稅款未能入庫的納稅人,通知稅源管理部門。
二十、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持載有報稅數據的稅控IC卡,向申報征收崗位報稅;使用小容量稅控IC卡的企業還需要持有報稅數據軟盤進行報稅。
二十一、申報征收崗位人員采集專用發票銷項數據時,通過報稅子系統,對使用DOS版開票子系統的納稅人報送的軟盤數據和IC卡數據進行核對,一致的,存入報稅子系統;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因納稅人硬盤損壞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份數小于IC卡的,必須要求納稅人提供當月開具的全部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
(二)因納稅人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份數大于IC卡(不含IC卡為零的情況)的,其軟盤中所含專用發票銷項明細數據可經過“非常規報稅/軟盤補報”采集,但當月必須查明產生此種不一致情況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決。
(三)因納稅人計算機型號不匹配造成IC卡中專用發票銷項數據為零的,根據系統提示,其軟盤數據存入報稅子系統或要求納稅人持專用發票到征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
(四)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因納稅人軟盤質量問題致使無法采集專用發票銷項數據的,須要求納稅人重新報送軟盤。
二十二、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對使用Windows版開票子系統的納稅人的報稅進行審核,一致的,存入報稅系統;對因更換金稅卡或硬盤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稅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因納稅人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納稅人實際開具專用發票份數大于IC卡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當月開具的全部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如掃描補錄有困難的,可以通過納稅人開票子系統傳出報稅軟盤,并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軟盤補報”采集。
(二)因納稅人硬盤、金稅卡同時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稅的,納稅人必須提供當月開具的全部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
二十三、納稅申報期結束后,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必須運用報稅子系統查詢未報稅納稅人名單,并要求其限期報稅,以便采集專用發票銷項數據;在專用發票銷項數據傳入稽核系統前,對逾期來報稅的納稅人,可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逾期報稅”采集。
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對上月漏采的專用發票銷項數據,必須經過“非常規報稅/逾期報稅”采集。對注銷或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當月開具的專用發票銷項數據,經過“非常規報稅/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人報稅”采集。
二十四、實行上門申報且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申報和報稅應同時進行;實行遠程申報且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須在申報資料報送成功后,再到申報征收窗口報稅。
未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不必進行稅控IC卡報稅。
二十五、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完成專用發票銷項數據采集工作后,稅控IC卡暫不解鎖,應操作一窗式票表稅比對軟件進行比對。
二十六、票表稅比對包括票表比對和表稅比對。票表比對是指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利用認證系統、報稅系統及其它系統采集的增值稅進、銷項數據與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表中的對應數據進行比對;表稅比對是指利用申報表應納稅款與當期入庫稅款進行比對。
二十七、對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票表稅比對工作應在稅控IC卡報稅成功后即時進行;實行上門申報且沒有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票表稅比對工作在受理申報時同時進行;實行遠程申報且沒有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票表稅比對工作應在其申報后及時進行。
二十八、票表稅比對內容
(一)銷項比對
用防偽稅控報稅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銷項金額、稅額匯總數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中第1、8、15欄“小計”項合計的銷售額、稅額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二)進項比對
1.非輔導期內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票表比對內容
(1)用防偽稅控認證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項金額、稅額匯總數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中所填列的進項金額、稅額匯總數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是認證系統采集的進項信息必須大于或等于申報資料中所填列的進項數據。
(2)用《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中“合計”欄“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金額、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項數據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第8欄“運費發票”的“金額、稅額”項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3)用《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中的“稅款金額”欄匯總數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第5欄“海關完稅憑證”的“稅額”項匯總數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4)用《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中“發票金額”欄“計算抵扣稅額”項匯總數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的“金額、稅額”欄匯總數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5)用《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發票金額”欄“合計”項數據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中第16欄“免稅貨物銷售額”項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是《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的金額數據小于或等于申報資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數據。
(6)用《代開發票抵扣清單》“金額”、“稅額”欄“合計”項數據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9、10項“金額”、“稅額”欄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2.輔導期內一般納稅人票表比對內容
(1)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后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2)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的數據。
(3)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7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后允許抵扣的廢舊物資發票的數據。
(4)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8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后允許抵扣的運費發票的數據。
(5)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9、10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后允許抵扣的代開發票的數據。
(三)稅款比對
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數據與稅款所屬期為同期的已繳納稅款總額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是“應納稅額合計”小于或等于已繳納稅款總額。
二十九、票表稅比對結果處理
(一)票表稅比對邏輯關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稅比對軟件自動對稅控IC卡解鎖;票表稅比對邏輯關系不符的,申報征收崗位應立即移交給異常情況處理崗位處理。
(二)異常情況處理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稅比對異常類型及處理方式分類表》(附件二)明確的異常情況、問題類型、核實方法及處理方式進行對照,情況相符的,解除異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稅比對軟件對稅控IC卡解鎖;情況不符的,不得對稅控IC卡解鎖,填制《比對異常轉辦單》(附件三,下同)移交復核崗位。
(三)復核崗位人員根據《比對異常轉辦單》所列內容進行復核,審核無誤的在《比對異常轉辦單》簽署轉辦意見轉交稅源管理部門。
(四)稅源管理部門接收《比對異常轉辦單》后,采取案頭分析、約談舉證、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經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在《比對異常轉辦單》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IC卡解鎖”意見后,移交復核崗位;核實后仍不能解除異常的,在《比對異常轉辦單》簽署“移送稽查”意見后,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五)稽查部門接到《比對異常轉辦單》后,實施稅務稽查。經查處可以解除異常的,在《比對異常轉辦單》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稅控IC卡解鎖”意見后轉交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再轉交復核崗位。
(六)復核崗位接到稅源管理部門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稅控IC卡解鎖”意見的《比對異常轉辦單》后,通知異常情況處理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稅比對軟件對稅控IC卡解鎖。
三十、在申報期結束的當日,復核崗位應及時將比對結果轉交稅源管理部門。對其中未票表稅比對的納稅人還應填制《未票表稅比對納稅人清單》(附件五)一并移交。
三十一、復核崗位人員根據票表稅比對系統自動生成的《比對異常納稅人清單》(附件四),并監督核實申報征收崗位和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處理的問題。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從事鐵精粉、膨潤土生產及深加工企業,均按本辦法核定征收資源稅和企業(個人)所得稅,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按照計量數據依法查實征收。
第三條根據鐵選及膨潤土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鐵精粉價格變動情況,確定不同的稅收定額征收標準。
(一)對加工鐵精粉的鐵選企業,噸粉征收資源稅54元。
(二)對磷鐵生產企業,與鐵精粉生產企業一樣,按鐵精粉計量數量繳納稅款,待月底由稅務機關按磷鐵企業的稅收政策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對球團企業,噸產品球團按1:1.1的比例折算鐵精粉,按上述標準征收原材料資源稅。噸球團所得稅最低定額征收6元。對鑄造企業,噸鐵征收所得稅25元,年終匯算清繳。對于球團、鑄造企業收購的鐵精粉必須提供統管辦計量單,不能提供計量單的,由球團、煉鐵企業代收代繳鐵精粉定額稅收。
(四)對鐵選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標準,參照凌源鋼鐵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購價格確定,定額標準詳見附表。平均收購價格由統管辦、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確認。
(五)對膨潤土加工企業,噸膨潤土定額征收資源稅6元,噸膨潤土所得稅最低定額征收3元。
(六)對外資企業、上市公司及部分規模較大的鐵選企業、膨潤土加工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依法查實征收。但企業仍需在銷售產品時按上述標準預繳稅款。
第四條鐵選、膨潤土及深加工企業一律以統管辦當期提供的計量結果為依據,結合相關指標,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五條二OO八年十月份鐵精粉稅收定額征收標準為61元/噸,以后視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鐵選、膨潤土及深加工企業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向統管辦申領銷售礦產品噸位票及*縣礦產品銷售運輸調運單,統管辦出具*縣礦產品噸位票收據。每月初由稅務機關根據統管辦提供的當期企業銷售數量定額征收稅款。對于企業應納稅額高于定額征收標準的,相關企業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七條實施定額征收辦法后,年度終了稅務機關對企業應納各項稅收進行核查,對沒有達到應納稅額的,依法補征相關稅收。
第八條縣統管辦每月2日前為各企業提供上月銷售鐵精粉、膨潤土及相關產品的計量結果。
一、目前納稅申報存在的問題
1、納稅人納稅申報意識不強。納稅申報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應申報而未申報、超過納稅期限申報、進行虛假申報。
2、稅務人員無法掌握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真實性?,F在對一般納稅人進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稅務機關受理的申報量很大,稅務人員往往就申報表中納稅人填列的數據進行錄機,而票表稽核人員也只是對申報表中各項目本身的邏輯關系進行表面層次的審核,而納稅申報尤其是零申報是否準確真實,僅靠這種審核是無法發現的。
3、由于申報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錄入申報時不認真或操作技術生疏,造成申報數據錯誤,影響了申報數據準確性及對申報數據的管理。
4、納稅申報手續繁瑣。在現行申報制度中,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材料,一稅一表,稅種多,報表就多,單是增值稅申報表就達5份之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更是一個主表9個附表,納稅人填寫起來十分繁瑣,征收人員申報錄入審查效率也受到了影響。
5、受理申報沒有受理人簽字蓋章,納稅人是否進行了申報說不清楚。郵寄申報以郵局的掛號收條為準,但信封里放了幾張報表也說不清楚。法律責任難界定。
6、申報表填寫不完整,該填的很多項目不填,尤其是零申報企業。如法人負責人、填表人的簽字,所屬的日期等。申報表用章不一,應該蓋公章,但許多單位蓋財務章,財務人員雖然也有難處,比如蓋公章的手續較麻煩或者公章不在當地等,但一旦出現問題可以影響較大。
二、納稅申報管理存在的問題
1、是申報管理流于形式。少數稅務人員對納稅申報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片面地認為只要錄完申報表或完成稅收任務就行了,或者是為了稅收預測的準確率,當期需要入庫多少稅款,就讓納稅人申報多少稅款,違背了應收盡收的征收原則。
2、對不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處罰或處罰不當。表現在①對逾期不申報的納稅人,不及時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罰款,而是簡單地通過電話催要。或是為了省事,也就不處罰了,將依法治稅當作順水人情。②、對納稅人納稅申報中的違法行為處罰彈性過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文中對過期幾天,處罰多少錢,這個罰款尺度沒有標準,對于稅務所只給了一個處罰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實際工作中處罰的彈性。③、對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往往只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極少進行處罰。
3、對申報資料分析利用不夠。由于稅務所職能設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納稅人申報表,而稽查所進行日常檢查,由稅務所提供案源。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及附報的財務報表等資料,蘊含很多對稅收征管、稽查有價值的信息,但一些稅務人員只是應付差事,不認真加以分析利用,沒能提供更有價值的案源,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同時也使一些偷稅問題、違章行為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和糾正。
4、對申報資料雖然及時匯總、整理,但流于為歸檔而歸檔。少數基層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各種申報資料雖然明確專人匯總、整理,但是由于稅務人員對檔案標準的學習和理解不同及個人責任心等問題,造成資料分散甚至流失,給征管、稽查工作帶來隱患。由于種種原因不及時將申報數據輸入微機,影響了征管信息系統的有效運行。
申報系統的日期可以隨意更改,在非征期內可以更改成申報日期,為過期申報錄入提供了可乘之機,削弱了稅收征管法的公平和嚴肅性。
三、建議及措施
1、加強依法納稅的宣傳、教育。應通過搞展覽、辦咨詢、開講座、編教材等形式,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媒體大張旗鼓地開展稅法宣傳活動,使稅收法制觀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同時對如實申報的企業給予宣傳和鼓勵。營造誠信納稅,依法治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2、要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可按申報方式即上門申報、郵寄申報、網上申報進行分類;也可按正常戶、非正常戶、失蹤戶等類型進行分類。不同的類型,申報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現行的征管信息系統基本具備自動劃分各種類型的功能,要充分發揮微機在申報管理中的作用,及時將申報內容錄入微機,通過征管信息系統產生申報戶、未申報戶、非正常戶、失蹤戶等分類報表,稅務人員可據此按照不同性質、不同情況及時分別作出處理。
第三,要嚴格依法管理。一要嚴把申報期限關,凡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及時下發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照新《稅收征管法》進行處罰;對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二要嚴把申報資料關,對雖按期辦理申報但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納稅資料的,及時糾正。
第四,要注重申報內容的分析,提高申報資料的綜合利用率。對納稅申報不能一收了之,應作全面系統的分析審核,如申報表項目、數字填寫是否完整齊全,適用稅目、稅率是否正確,稅款計算是否準確,納稅申報表的數字與財務報表數字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差異,與上期、上年同期的申報數對比是否存在較大差異,與日常掌握的納稅人情況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對審核分析中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或聽取納稅人的解釋,或核定調整應納稅額,或通知納稅人補申報,為提供有價值的案源準備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對申報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報管理工作的考核不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報率),更要強化申報管理質量的考核,要明確受理納稅申報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要求和相應責任。考核過程中要抽取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審查申報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要認真檢查逾期未申報戶的處理情況,申報資料的整理、匯總、歸檔及分析利用情況等,通過嚴格的考核促進申報管理工作質量的提高。
第六、以計算機為依托,加快稅務征管信息化建設。提高對稅務信息的分析、處理能力,充分利用計算機進行選案、審計。同時統一納稅代碼,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要嚴格管理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內各項工作職責權限范圍,減少人為違規操作可能性。解決計算機網絡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問題。
第七、減化申報程序,減并申報表種類。將多種報表集中一表,所有稅種分列其上,納稅人只要按項目填列數據就行了。對于網上申報也應減少操作程序,加大軟件開發,使網上申報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辦理的納稅手續,也是基層稅務機關辦理征收業務,核實應征稅款,開具納稅憑證的一項必要制度。納稅申報管理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是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納稅申報管理在稅收征管體系中居于承前啟后的重要環節,是開展稅款征收、稅務檢查、違章處理等其他稅務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基層稅務部門對納稅申報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影響了征管質量的提高和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目前納稅申報存在的問題
1、 納稅人納稅申報意識不強。納稅申報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應申報而未申報、超過納稅期限申報、進行虛假申報。
2、稅務人員無法掌握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真實性?,F在對一般納稅人進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稅務機關受理的申報量很大,稅務人員往往就申報表中納稅人填列的數據進行錄機,而票表稽核人員也只是對申報表中各項目本身的邏輯關系進行表面層次的審核,而納稅申報尤其是零申報是否準確真實,僅靠這種審核是無法發現的。
3、由于申報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錄入申報時不認真或操作技術生疏,造成申報數據錯誤,影響了申報數據準確性及對申報數據的管理。
4、納稅申報手續繁瑣。在現行申報制度中,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材料,一稅一表,稅種多,報表就多,單是增值稅申報表就達5份之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更是一個主表9個附表,納稅人填寫起來十分繁瑣,征收人員申報錄入審查效率也受到了影響。
5、受理申報沒有受理人簽字蓋章,納稅人是否進行了申報說不清楚。郵寄申報以郵局的掛號收條為準,但信封里放了幾張報表也說不清楚。法律責任難界定。
6、申報表填寫不完整,該填的很多項目不填,尤其是零申報企業。如法人負責人、填表人的簽字,所屬的日期等。申報表用章不一,應該蓋公章,但許多單位蓋財務章,財務人員雖然也有難處,比如蓋公章的手續較麻煩或者公章不在當地等,但一旦出現問題可以影響較大。
二、納稅申報管理存在的問題
1、是申報管理流于形式。少數稅務人員對納稅申報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片面地認為只要錄完申報表或完成稅收任務就行了,或者是為了稅收預測的準確率,當期需要入庫多少稅款,就讓納稅人申報多少稅款,違背了應收盡收的征收原則。
2、對不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處罰或處罰不當。表現在①對逾期不申報的納稅人,不及時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罰款,而是簡單地通過電話催要?;蚴菫榱耸∈拢簿筒惶幜P了,將依法治稅當作順水人情。②、對納稅人納稅申報中的違法行為處罰彈性過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文中對過期幾天,處罰多少錢,這個罰款尺度沒有標準,對于稅務所只給了一個處罰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實際工作中處罰的彈性。③、對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往往只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極少進行處罰。
3、對申報資料分析利用不夠。由于稅務所職能設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納稅人申報表,而稽查所進行日常檢查,由稅務所提供案源。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及附報的財務報表等資料,蘊含很多對稅收征管、稽查有價值的信息,但一些稅務人員只是應付差事,不認真加以分析利用,沒能提供更有價值的案源,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同時也使一些偷稅問題、違章行為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和糾正。
4、對申報資料雖然及時匯總、整理,但流于為歸檔而歸檔。少數基層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各種申報資料雖然明確專人匯總、整理,但是由于稅務人員對檔案標準的學習和理解不同及個人責任心等問題,造成資料分散甚至流失,給征管、稽查工作帶來隱患。由于種種原因不及時將申報數據輸入微機,影響了征管信息系統的有效運行。
申報系統的日期可以隨意更改,在非征期內可以更改成申報日期,為過期申報錄入提供了可乘之機,削弱了稅收征管法的公平和嚴肅性。
三、建議及措施
1、加強依法納稅的宣傳、教育。應通過搞展覽、辦咨詢、開講座、編教材等形式,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媒體大張旗鼓地開展稅法宣傳活動,使稅收法制觀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同時對如實申報的企業給予宣傳和鼓勵。營造誠信納稅,依法治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2、要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可按申報方式即上門申報、郵寄申報、網上申報進行分類;也可按正常戶、非正常戶、失蹤戶等類型進行分類。不同的類型,申報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現行的征管信息系統基本具備自動劃分各種類型的功能,要充分發揮微機在申報管理中的作用,及時將申報內容錄入微機,通過征管信息系統產生申報戶、未申報戶、非正常戶、失蹤戶等分類報表,稅務人員可據此按照不同性質、不同情況及時分別作出處理。
第三,要嚴格依法管理。一要嚴把申報期限關,凡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及時下發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照新《稅收征管法》進行處罰;對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二要嚴把申報資料關,對雖按期辦理申報但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納稅資料的,及時糾正。
第四,要注重申報內容的分析,提高申報資料的綜合利用率。對納稅申報不能一收了之,應作全面系統的分析審核,如申報表項目、數字填寫是否完整齊全,適用稅目、稅率是否正確,稅款計算是否準確,納稅申報表的數字與財務報表數字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差異,與上期、上年同期的申報數對比是否存在較大差異,與日常掌握的納稅人情況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對審核分析中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或聽取納稅人的解釋,或核定調整應納稅額,或通知納稅人補申報,為提供有價值的案源準備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對申報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報管理工作的考核不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報率),更要強化申報管理質量的考核,要明確受理納稅申報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要求和相應責任??己诉^程中要抽取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審查申報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要認真檢查逾期未申報戶的處理情況,申報資料的整理、匯總、歸檔及分析利用情況等,通過嚴格的考核促進申報管理工作質量的提高。
第
六、以計算機為依托,加快稅務征管信息化建設。提高對稅務信息的分析、處理能力,充分利用計算機進行選案、審計。同時統一納稅代碼,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要嚴格管理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內各項工作職責權限范圍,減少人為違規操作可能性。解決計算機網絡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問題。
第
七、減化申報程序,減并申報表種類。將多種報表集中一表,所有稅種分列其上,納稅人只要按項目填列數據就行了。對于網上申報也應減少操作程序,加大軟件開發,使網上申報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第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的一種簡單申報方式。即納稅人只要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將應納稅款按期繳入國庫,既履行了納稅申報義務,納稅人可不再單獨填報納稅申報表。
本辦法所稱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月繳納稅額較少的可實行按季度、半年或按年合并繳納稅款方式。
第三條“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業戶。
第四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具備的條件是: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收入較少,經營項目單一,經營收入穩定的納稅人。
第五條納稅人可以申請實行“簡易申報”和“簡并征期”兩種申報納稅方式,也可以申請實行其中一種方式。
第六條“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應在主管地稅機關指導下、在納稅人自愿的基礎上推行。
第七條“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應在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范圍內推行(未分設地區除外),地稅機關可以對地稅負責征管的全部稅種(包括收費)實行,也可以對地稅負責征管的個別稅種實行。
第八條申請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申請審批表》(表樣附后),經縣級以上地稅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稅定額超過下列標準的不得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繳納稅款方式:
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核定月份應納稅營業額在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屬銷售貨物的,核定月份應納稅銷售額在8000元以上的,屬提供應稅勞務的,核定月份應納稅收入額在5000元以上的。
第十條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申報納稅的納稅人,除首次申報、調整應稅定額申報等特殊情況外,一律實行憑上期完稅憑證代替納稅申報表的方式申報。
第十一條實行“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其申報繳納稅款的期限為:實行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分別為季度、半年或年度的第一個月的1--10日;不實行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分別為季度、半年或年度終了后次月的1--10日。
逾期申報繳納稅款的,從申報期屆滿次日起計算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對其核定的應稅定額在一個核定期內(季、半年、年度)一般不做調整,但檢查核實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整其應稅定額:
(一)申報經營收入額嚴重不實的。
(二)開據發票收入額超過核定定額的。
(三)實際經營收入額超過定額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并提供有關資料,主管地稅機關經審查認定后,可以調整起應稅定額:
(一)實際經營收入額超過原核定應稅定額20%以上的。
(二)實際經營收入額三個月以上低于核定定額的。
(三)月經營收入額達不到起征點的。
(四)辦理停業歇業、稅收減免手續的。
第十四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撤消“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恢復按月申報納稅制度:
(一)經批準改為查賬征收的。
(二)有違反稅收征管法行為,經地稅機關處罰仍不糾正的。
(三)有嚴重偷逃稅行為的。
(四)發生其他需要變更事項的。
第十五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的納稅人實行期限已屆滿的,可申請繼續實行,不愿繼續實行的,可申請恢復按月申報納稅制度。
第十六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稅務登記的領取、換驗、變更、注銷等變動情況,應嚴格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定額的核定期限應依據審批的簡并征期的期限確定。其應稅定額的核定和調整的程序、方法,應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自治區地稅局有關定期定額核定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仍應納入日常稅務管理,確保提供各項納稅服務,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實行“簡并征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提前預繳稅款的,發生法定停歇業或減免稅情況,主管地稅機關應對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時予以辦理退稅。
第二十條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及時受理審批納稅人提出的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請,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批準與否均應在受理后15日內回復。審批地稅機關應按月將審批結果報上一級地稅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稅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不建賬核算的固定納稅人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主管地稅機關應積極宣傳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納稅的目的和意義,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推行本辦法,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范圍、程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各市縣地稅機關應結合本地區管戶和稅源情況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管理制度,在本辦法規定的幅度、權限內,明確各級主管地稅機關具體審核、審批權限、職責、要求,確定本地區應稅定額或應納稅額的具體執行標準,建立受理審批的有關帳冊,并納入計算機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钡谌粭l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p>
申報納稅包括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報納稅行為。探討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有助于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正確執法。
一、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但按期繳納了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規定,破壞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按期如實進行了納稅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款征收管理規定,導致國家稅款不能及時入庫。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p>
稅務機關還可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p>
三、納稅人按期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申報不實筆者認為,申報不實與虛假申報的含義是一致的。針對納稅人的不實申報,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1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對這類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四、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使核稅權。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應區別納稅人是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按偷稅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2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按“情節嚴重”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