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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1、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
所謂校舍,是指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行政辦公室、宿舍、圖書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學的各類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及實驗設備、體育活動場地及器械等。所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倒塌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隱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雖然出現了危險但并不明知,則不能構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雖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樣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本沒有報告或者雖然作了報告但不及時。及時,在這里應當理解為一發現險情,就應當立即報告。必須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明知存在危險,及時采取了措施;或在無力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及時作了報告,即使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亦不能構成本罪。能夠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關人員報告的,亦應以本罪行為論處,而不能以及時報告為由推卸責任。至于具體方式則多種多樣,如各級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對學校的危房情況漠不關心,應當投人危房改造維修資金但不及時投人,或者雖然知道危房情況,不及時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維修、改造;學校校長和分管教育教學設施的副校長對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的情況從不過問,不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了問題也不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對已經確定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對有嚴重隱患的,不安排人員進行加固處理,對學校解決不了的,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對出現的險情不及時報告,對有危險的教學設備、儀器、器械不及時更換,發生危險時,不及時組織學生撤離;有關維修人員不按自己職責對校舍等進行正常檢查、維修或者對應該立即維修的危房拖延時間不立即采取維修措施等等。
3、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所謂 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雖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行為,但未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屬于重大傷亡事故;以及雖為重大傷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本身的危險所致,則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后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二)本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的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罪主體只能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程監理單位。(2)造成嚴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對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以致貽誤時機,致使發生嚴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的。
安全和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在各行各業都重視安全問題的今天,安全教育也必將引起各界的足夠的重視。下面就讓我為大家精心整理的一些關于安全事故觀后感,歡迎大家查閱。
安全事故觀后感1生命只有一次,我們大家都必須去珍惜它,因為有了生命,我們的世界才會更加美麗。車禍猛于虎,人們常常忽略了交通安全,認為不幸的事是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的,自己永遠也不會成為倒楣人。正因為他有這種意識,才導致了無數的交通事故。
《小學生安全教育》是專門為學生的安全撰寫的。電視講到:我國有13億人口,4億輛自行車,兩千萬輛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在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中小學生占8%左右,所以中小學生是交通安全宣傳的重點。
在平時有的事故其實是可以避免的。比如說有些司機酒后駕車。上次我在報紙上看到——一位酒后駕車的司機由于喝了酒所以頭昏眼花了,所以加速,左拐右拐把握不住方向,因此撞倒了路邊的油鍋,潑到了2個人,還好沒有生命危險。另外還傷到好幾個人。
遵守交通法規,既是一個人的美德,也是衡量一個人的法律意識的強弱,同時,也是預防交通事故的前提。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生命財產不受損失。雖然交通事故十分可怕,毫不留情。但是只要遵守交通法規,也并不可怕。
“人非草木,孰能無情”,為了使自己、家人、親人不痛苦,請你遵守交通法規,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們生活在一個和平、美好的世界里,這是多么令人向往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就能使自己得到無限的幸福。
我們共同生活在社會這個大家庭里,請不要讓你的朋友、親人痛苦、難過,讓我們團結一致,時刻警惕交通事故的發生,讓我們共同去迎接美好的未來。
安全事故觀后感2“火善用之則為福,不善用之則為禍?!?/p>
現在正處秋季,風高物燥是火災的高發季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上周四周五晚上行里組織全體員工觀看了一場觸目驚心的消防安全教育片。這是一部潛移默化中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制觀念的教育片。
該影片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火災案例,以紀實的風格,直觀形象地宣傳了火災的危害及怎樣預防火災,遇到火險時如何滅火,人身安全及自救逃生等基本消防知識。通過觀看影片,不僅使全體員工在安全消防意識上受到了啟迪,同時也提高了對火災等緊急突發災害的自救逃生技能和及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能力,增強員工的自我保護的能力。
影片中的一場場火災,燒毀了家園,燒掉了財物,令人陷入了絕望的深淵,迫向死的邊沿,甚至吞噬了生命。。。大火過后,留下了滿目瘡痍。這種慘痛的教訓告訴人們,如此無情的殘酷的火災為什么會發生?由于人們缺乏消防知識,消防知識淡薄,消防設備殘舊不完善等等造成了一幕幕人間慘劇,所以我們要時刻把安全放在首位,約束自身行為,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火災離我們是很遠的,多少血的教訓告訴我們:“一切非自然災害都是可以預防的”。是啊,只要我們沒有違章作業,沒有違章指揮,沒有違反勞動紀律,平時注意到了對各類事故的防范,那我們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各類災害的發生,火災就會離我們很遙遠。同樣,反過來講,火災也離我們很近,甚至觸手可及,如果我們不按照規章制度、工藝指標和工藝規程去嚴格的要求自己的話,后果是非常危險的,特別是出現了“三違反”以后,其產生的后果是難以預料的,也將是非常嚴重的。
消防工作是發展的重要條件,是安全生產和增加經濟利益的重要保障。從觀看的資料上來看,一把火就造成幾十人甚至數百人的傷亡,造成上百萬、上千萬甚至幾億元的損失,這讓多少家庭產生了巨大的傷痛,有多少財富頃刻間化為了灰燼。不僅如此,而且事后牽連的各種問題和造成的不良影響對企業的影響也是巨大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也是嚴肅的。教訓和警醒是十分沉痛和深刻的,因此做好安全工作,對員工經常做安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義。
銀行是人員流動頻繁密集區,本身消防工作就比其他區域繁重。我作為一名普通員工,處處提高消防意識,時刻提醒自己用電安全,平時離開時關好電源。不私拉亂接電線和偷偷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麻痹大意,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充分認識火災隱患的危害性,用自己的實際行動,來做好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安全事故觀后感32020年3月13日,公司組織全體人工員集中到土橋車輛段,觀看了《安全生產》安全展。安全展鮮活的事例,悲慘場面,為我們上了一堂真實生動地安全警示教育課。
觀看安全展后,我感觸良多,安全對于企業來說是最大的效益,對于個人來說,安全就如健康平安一樣,是人生最大的財富。其實,人對于自然界來說是非常渺小的,人的生命也很脆弱,所以珍愛生命,關注安全是我們時時刻刻要銘記于心的一項重要事情。工作中,我們要按章操作,多想幾個“萬一”,并養成嚴謹認真,一絲不茍的工作習慣;平日里、生活中,也要時時警示自己規避不安全的隱患,上下班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做到“寧等三分,不搶一秒”,出門上班人走要關閉電源、燃氣具開關等,并教育家人注意安全。也許我們的一個提醒,就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一輩子的幸福。
在我看來,除了這些,安全還是一種責任,為了自己家庭幸福的責任,在我們身邊,每發生的一起人身事故都可能增加一個或幾個不幸的家庭,所以我們不能忽視這樣的重要前提:一名員工雖然只是企業或社會的一分子,但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可能就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頂梁柱”,一個員工的不幸就是家庭整體的不幸,所受到的傷害都會影響到全家的幸福和美滿。“高高興興上班,平平安安回家”,不僅是企業的要求,更是家人的期盼,沒有什么比人身的平安再幸福的了。要使企業和家庭成員能夠放心、安心、舒心,員工首先要真正認識自我安全保護的價值,注意養成良好的職業安全習慣;企業在抓安全教育管理時,也要從傳統的說教方式中走出來,改變安全教育的方法,體現有人情味的關愛精神。
“安全我一個,幸福全家人”。我們要通過開展以人為本的“愛心活動”和“平安工程”,真正建立起“人人想要安全、人人有能力安全、人人做到安全”的企業安全文化體系,扎扎實實地營造出和諧、穩定的安全工作氛圍。
安全展里,血的教育又一次警示我們,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時刻注意安全,并要把“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安全思想意識融入到人性化、親情化的安全宣傳教育中,珍愛生命,關注安全。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美好,更加和諧。
安全事故觀后感4近期,一場以全員收看電力安全警示教育片、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撰寫心得體會的安全警示教育在公司系統如火如荼開展。
觀《警示 教育安全》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靜。屏幕上,一起起安全事故,奪去了多少鮮活的生命,給死難者家屬心中留下無盡的傷痛。泣血的場面,深深地刺激著我們的視覺神經,讓在場的每一個人揪心、嘆惜。深刻剖析事故原因,無一不是由于部分員工安全意識不強,遵章守紀自覺性不高,違反操作程序、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安全監護不到位所造成的。
追求幸??鞓?,是人之本能。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心目中的“幸福指數”中,“平安”二字占有越來越重的份量。在春節貼的春聯上、在人們的祝福語中、在工廠車間、在出行的車上……“平安”二字無處不在。孫悅的一曲“祝你平安!”曾紅遍大江南北,可見,“平安”二字受人們歡迎的程度。因為人們深深知道,只有與安全、平安結緣,才能讓幸福相伴。
一個企業要發展,安全是前提;一個家庭要幸福,平安是保障。在工作中,我們要牢記親人的叮囑,領導的重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時刻保持警惕,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對事故隱患要有一定的預見性,遵章守紀、按章作業,堅決做到“四不傷害”,才能確保安全生產的可控、能控、在控,才能讓幸福時刻縈繞在你我的身邊。
人的生命是寶貴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等卻把人們唯一的生命奪走了。今天觀看了《珍愛生命安全第一》的啟示錄后,再一次使我感受到生命的珍貴,感受到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等給人們帶來的巨大災難。
我國一天大約有四十名中小學生死亡,也就是有一個班的學生消失。多么可怕的數字,多么令人痛心的事情。它不僅摧毀一個個幼小的生命,而且使無數個家庭支離破碎。近些天,我國就發生了幾十起惡性-交通事故,共有三千人多人死亡,兩萬多人受傷。這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字,也為我們敲響了安全警鐘。也促使我們在課上和日常生活中多學安全知識,積累安全自救經驗。使我感觸最深的是那個小女孩被一輛大貨車奪去了雙腿的事,從此小女孩就坐在籃球上,一步步的挪動,我為這幼小的生命從此殘疾而感到痛心。愿安全警鐘為我們長鳴。我們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要走人行橫道,要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則,不在馬路上打鬧……努力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我們是祖國的花朵,我們是祖國的未來,生活在幸福的大家庭中感到無比的自豪。我們應該珍愛生命,善待生命,團結互助,努力學習,用豐富的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用自己所學的本領去建設美麗的祖國。
安全事故觀后感5星期六早上,我看了一個安全教育片,主要講的地震、游泳、交通事故、火災來襲時,怎樣保護自身安全。
當地震來臨時,如果是在家里,一定要躲在衛生間或堅硬的床底下,用柔軟的枕頭保護頭部,千萬不要躲在窗戶底下,更不要從窗戶上往下跳。如果在學校里,要躲在桌子下面,用手或書包保護頭,聽從老師的指揮,有秩序地迅速撤出教室,到操場上去抱頭蹲下。
夏天天氣炎熱,有些孩子會到水塘邊玩耍,這是很危險的,我們要在大人的帶領下到游泳池里去游泳,還有就是不要在游泳池里嬉戲、打鬧。專家介紹說,溺水是小學的頭號殺手,在列舉的數字中,把我嚇了一大跳。怎樣才能預防溺水呢?
游泳前要做準備活動,也可用少量的冷水澆四肢,讓身體盡快適應水溫,以防抽筋,饑餓、飽食、過度勞累后不能游泳;游泳時遇到水草,應立即停止劃水動作,改用仰泳姿勢迅速離開水草。如果已經被纏住,應仰躺水面,一手劃水,一手排開水草。切不可雙手亂揮、雙腿亂蹬,這樣會使水草越纏越緊。游泳時遇到旋渦,應吸氣下潛,從水底向外游,離開旋渦后再浮出水面;游泳時突然抽筋,如果離岸近應立即上岸,按摩抽筋的部位;如果離岸遠,應立即仰面浮于水面,按摩或牽引抽筋部位,待抽筋不太嚴重時,馬上用未抽筋的肢體劃水,盡快上岸。如果當時附近有其他人,應大聲呼救;洪水季節絕對不能下河游泳。如果看到別人溺水自己的水性又不好時,應大聲呼救,切記不要下水去營救。除此之外,應該謹記游泳“四不要”,我想對我們面對災害是很有用的。
“交通”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與我們的人身安全息息相關。有人說:“一個不經意的動作就可能會改變人的一生!”交通安全就是如此。一場小小的意外可能會使你的人生從此變得不同。曾經有過多少人因違反交規而終身悔恨;曾經有多少人因為交通事故而命喪黃泉;曾經有多少人因為交通意外而終身殘廢。聽著這一幕幕的悲劇,我們應該都不能無動于衷吧?遵守交通規則是我們都應該做到而且是必須做!小而言之,這關系到人身安全的一道“防護墻”。
在馬路上行走一定要靠右側,過馬路時,要看清紅綠燈,走人行橫道,不要跟汽車賽跑,也不要橫穿馬路。
發生火災時要用濕毛巾捂住口鼻,朝最近的安全通道撤離,如果逃不出去,要呆在有窗戶的大房間,便于呼救,切記不要乘坐電梯,如果火大時用濕棉被裹住身體,如果身上有火立即躺到地下翻滾。
充分認識做好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努力將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建設“平安目標要求,維護教育的安全和穩定,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正常。
二、應急處理預案范圍
指發生在市境內所有學校、幼兒園內或由學校組織的師生活動中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危房倒塌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溺水事故、通道及樓梯擁擠造成的事故、觸電事故、傷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涉及師生生命、學校財產安全的事故。本預案所稱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處理指揮機構及職責
1、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
總指揮:市教育局局長
副總指揮:市教育局分管局長
成員: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市直學校及各鎮、街道中學、中心小學校長
辦公室成員由局機關各科室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員組成,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日常安全工作。
2、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職能
1迅速及時地向市政府、市安監局、市教育局及有關部門匯報事故的基本情況。
2應急求援命令、信號。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迅速開展現場的安全保衛、事故市域警戒和治安管理。
4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
5必要時向上級及有關部門請求緊急救援。
6配合上級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7做好傷亡事故調查。
8適時公告。
四、現場處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能
現場指揮長:由總指揮指派副總指揮擔任。
常務副指揮長:由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領導擔任。
成員:由市教育局相關科室的負責人及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領導擔任。
下設警戒維護組、緊急搶救組、信息聯絡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組、預備機動組?,F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職能:
1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事故發生的態勢及救援情況。執行總指揮的命令,指揮現場處理。
2搶救傷員。
3調配現場處置力量。指揮現場。
4具體負責善后處理工作。
五、事故現場應急處理分工及專項小組職責
1、為了對安全事故開展科學的有針對性的處理。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指揮部的決定指令局機關相關科室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1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觸電事故、傷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事故由辦公室負責處理。由督導室、綜治辦、基教科、職成科、學前辦、人事科等相關科室配合處理。
2危房倒塌事故、樓梯擁擠造成的事故、火災事故、重大財物失竊事故、食物中毒由計財科負責處理。由勤儉辦、基教科、職成科、學前辦、人事科等相關科室配合處理。
3學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基礎教育科、職成科、學前辦、團委等科室負責實施。
4學校教干、教師違規違紀事件由監察室、人事科負責處理。
5網絡安全工作由儀器站和教研室負責處理。
6科室組織的活動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組織科室負責處理。
指揮部可隨時指令各科室協同參與處理。以上所列的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2、事故現場應急處理專項小組分工及職責
主動或配合做好現場保護、危險市人員撤離、維護現場秩序、勸說圍攻群眾離開事發現場等。警戒維護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
其職能主要是開展現場施救。緊急搶救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
保持與上級及相關部門的聯系,信息聯絡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保持信息暢通,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匯報事態發展的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信息。必要時向有關部門發出緊急求援。
負責現場施救人員及其他人員的食宿安排,后勤保障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組織救援物資,協助做好救援工作。
做好勸解、安撫、慰問等工作,善后處理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妥善處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穩定因素。
預備機動組:由指揮部臨時確定隨時聽候總指揮的調動、使用。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職業中學發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一)學校(幼兒園)的建筑物倒塌及走廊、通道、樓梯道擁擠造成學生傷亡的事故;
(二)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學校(幼兒園)師生發生的集體急性中毒事故;
(五)發生的造成師生傷亡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學校(幼兒園)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的學校安全事故;
(八)學校(幼兒園)發生暴力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大群體性傳染性疾病等事件;
(十)學校發生的學生重特大溺水死亡事故;
(十一)校外集體活動、集會、演出等發生師生傷亡的事故;
(十二)一年一度的高考、中考等大型考試活動中發生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
二、實施原則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旬陽縣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組織指揮下和旬陽縣教育局特重大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重大安全事故搶救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h教育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實施;各學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啟動應急預案。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理指揮機構及職責
縣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h教育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紀檢書記、考試管理中心主任、政府教育督導室、督學任副組長。成員由各股辦、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教育股長、行政股長、人事股長、計財股長、督導室負責人分別任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教育辦主任、各級各類學校校長(幼兒園長)為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責任人,直接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現場保護等前期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督促指導縣直學校(幼兒園)和鄉鎮教育辦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定期指導預案的演練;
(三)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時,快速向縣委、縣政府、市教育局匯報并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及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
(四)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快速開展現場安全保衛,事故區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會治安。
(五)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事故現場。
(六)組織有關學校、幼兒園和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快速開展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八)配合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九)做好傷亡師生家屬的善后、安撫工作。
(十)大型考試活動,有突發性的苗頭,要加強對事件的嚴密監控。若校內出現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及其股辦室要及時深入事發學校,現場指揮,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
(一)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在第一時間迅速將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的真實情況分別報告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縣教育局值班電話:*
(二)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類別,發生時間和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四)縣教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報告后,除了向局長報告外,須立即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報告,同時報縣委辦室和報市教育局、縣安監局和相關部門。并根據重特大事故的實際情況,請公安、消防、衛生監督、環保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進行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發生后的對策和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教育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啟動實施應急預案,并隨時將搶險情況和應急處理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教育局。
(二)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立即請交通、水電、電信等公共設施管理部門快速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訊等設施。
(三)請公安、交警加強事故現場保護。請衛生部門第一時間派出醫務人員搶救傷員,并做好事故現場的防疫工作。
(四)事故發生后,各學校黨政領導、幼兒園園長要親自掛帥,組織有效的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做好全體師生的思想穩定工作。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及要求
(一)各鄉鎮教育辦、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各民辦教育機構要牢牢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把安全工作作為學校當前和今后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好。要建立健全學校、幼兒園各項安全制度。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部門安全工作職責,并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各鄉鎮教育辦要加強對所屬村小、教學點的安全管理,經常性地檢查督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一)客體要件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顒雍蛶熒鷨T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1、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所謂校舍,是指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行政辦公室、宿舍、圖書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學的各類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及實驗設備、體育活動場地及器械等。所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倒塌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隱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雖然出現了危險但并不明知,則不能構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雖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樣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本沒有報告或者雖然作了報告但不及時。及時,在這里應當理解為一發現險情,就應當立即報告。必須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明知存在危險,及時采取了措施;或在無力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及時作了報告,即使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亦不能構成本罪。能夠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關人員報告的,亦應以本罪行為論處,而不能以及時報告為由推卸責任。至于具體方式則多種多樣,如各級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對學校的危房情況漠不關心,應當投人危房改造維修資金但不及時投人,或者雖然知道危房情況,不及時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維修、改造;學校校長和分管教育教學設施的副校長對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的情況從不過問,不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了問題也不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對已經確定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對有嚴重隱患的,不安排人員進行加固處理,對學校解決不了的,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對出現的險情不及時報告,對有危險的教學設備、儀器、器械不及時更換,發生危險時,不及時組織學生撤離;有關維修人員不按自己職責對校舍等進行正常檢查、維修或者對應該立即維修的危房拖延時間不立即采取維修措施等等。
3、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所謂 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雖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行為,但未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屬于重大傷亡事故;以及雖為重大傷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本身的危險所致,則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后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梢允鞘韬龃笠獾倪^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一)客體要件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1、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所謂校舍,是指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行政辦公室、宿舍、圖書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學的各類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及實驗設備、體育活動場地及器械等。所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倒塌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隱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雖然出現了危險但并不明知,則不能構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雖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樣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本沒有報告或者雖然作了報告但不及時。及時,在這里應當理解為一發現險情,就應當立即報告。必須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明知存在危險,及時采取了措施;或在無力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及時作了報告,即使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亦不能構成本罪。能夠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關人員報告的,亦應以本罪行為論處,而不能以及時報告為由推卸責任。至于具體方式則多種多樣,如各級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對學校的危房情況漠不關心,應當投人危房改造維修資金但不及時投人,或者雖然知道危房情況,不及時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維修、改造;學校校長和分管教育教學設施的副校長對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的情況從不過問,不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了問題也不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對已經確定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對有嚴重隱患的,不安排人員進行加固處理,對學校解決不了的,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對出現的險情不及時報告,對有危險的教學設備、儀器、器械不及時更換,發生危險時,不及時組織學生撤離;有關維修人員不按自己職責對校舍等進行正常檢查、維修或者對應該立即維修的危房拖延時間不立即采取維修措施等等。
3、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所謂 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雖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行為,但未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屬于重大傷亡事故;以及雖為重大傷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本身的危險所致,則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后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梢允鞘韬龃笠獾倪^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顒雍蛶熒鷨T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1、校舍或教學設施有危險
所謂校舍,是指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行政辦公室、宿舍、圖書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學的各類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及實驗設備、體育活動場地及器械等。所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倒塌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隱患。校舍或者教學設施雖然出現了危險但并不明知,則不能構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雖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樣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本沒有報告或者雖然作了報告但不及時。及時,在這里應當理解為一發現險情,就應當立即報告。必須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明知存在危險,及時采取了措施;或在無力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及時作了報告,即使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亦不能構成本罪。能夠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關人員報告的,亦應以本罪行為論處,而不能以及時報告為由推卸責任。至于具體方式則多種多樣,如各級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對學校的危房情況漠不關心,應當投人危房改造維修資金但不及時投人,或者雖然知道危房情況,不及時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維修、改造;學校校長和分管教育教學設施的副校長對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的情況從不過問,不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了問題也不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對已經確定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對有嚴重隱患的,不安排人員進行加固處理,對學校解決不了的,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對出現的險情不及時報告,對有危險的教學設備、儀器、器械不及時更換,發生危險時,不及時組織撤離;有關維修人員不按自己職責對校舍等進行正常檢查、維修或者對應該立即維修的危房拖延時間不立即采取維修措施等等。
3、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所謂 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雖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行為,但未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屬于重大傷亡事故;以及雖為重大傷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本身的危險所致,則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后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二)本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的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罪主體只能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程監理單位。(2)造成嚴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對自己明知的或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以致貽誤時機,致使發生嚴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