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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法律;保護
可以說,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與國家的發展密切相關,然而,在社會群體中,未成年人又是弱勢群體,不管是生理還是心理,都尚未完全成熟,也正是因為如此,整個國家、整個社會都給予了未成年人更多的關注和關愛。法律保護是國家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最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更是最主要的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以及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策略。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在我國法律中,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則是指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未成年人。筆者認為,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國家發展的必然選擇,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人權保護的一部分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文明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對于人權的保護也就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重要組成,自然也十分重視人權保護,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也正是人權保護的一部分。所謂人權保護,就是保護人作為社會組成中的個體,即人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所以說,在人權保護的過程中,對于老弱病殘、婦女、小孩的保護是基本的要求,上面我們已經提到,未成年人本身就屬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因此其基本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而法律作為保護權利的基本途徑,自然需要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護??傊?,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人權保護的一部分,這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的重要體現。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依法治國推進的重要方式
依法治國是目前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謂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簡單的說,就是國家的各項活動,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從人權的角度,從國家長遠發展的角度,我們社會都應該保護未成年人,而在依法治國的推進過程中,這種保護除了基本的道德上的保護之外,更多的還是需要依靠法律途徑保護,而從另一個角度講,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踐行依法治國的體現。所以說,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依法治國推進的重要方式,這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體現。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
對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方式,國際上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這是以國際法的形式保護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各國在立法中,以單獨立法或者立法中明確保護未成年人的形式實現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而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則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保護未成年人
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于1991年公布,在此之后,以社會發展和實踐需求為基礎,不斷的完善和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訂之后,已經基本能夠滿足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需求?!段闯赡耆吮Wo法》包括總則和分則以及附則三個部分,其中總則部分規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以及保護范圍等,而分則部分則從家庭、社會、學校以及司法四個角度列明了各個社會主體在保護未成年人的過程中所應承擔的義務以及基本的責任??梢哉f,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比較詳細的規定了社會主體的義務以及未成年人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權利的責任,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明確的法律指導。
(二)各個部門法中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條文或原則
除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外,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還體現在各個部門法中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規定中。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些部門法以專門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些部門法雖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是在總則中以原則的形式,或者在整個立法中提出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的形式,實現了保護未成年的目的。我國《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比較多的,不管是從定罪方面,還是在量刑中,以及刑法的執行環節,都有關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而《民法》中,也有專門關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比如對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實際上就是保護未成年人的一種形式。
三、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策略
雖然目前我國有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同時各個部門法中也都體現除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目前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就是非常完善的,事實上,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比如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過于統一化,一些專門的規定或者針對特殊情況的規定還不足等,因此,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也是非常重要的。本文認為,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首先應該完善當前的立法,只有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指導保護未成年人的實踐活動,在立法中,應該更多考慮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情況,要更全面的保護未成年人;其次是保證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順利進行,有些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的運行卻還有偏差或不足,這也影響到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所以說,對于法律實際履行過程的完善也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1]馬新文.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建設研究[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03).
關鍵詞 刑訴法 未成年人 刑事檢察
作者簡介:劉琳玲,松陽縣人民檢察院。
據相關調查研究發現,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與、環境污染并列成為“世界三大公害”。在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呈現出以下特點:低齡化、犯罪類型多元化以及團伙化等。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現狀相當嚴峻,迫切需要加強對未成年監督管理工作。目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旋律,而未成年犯罪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并對社會主義的和諧發展具有一定的威脅。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長對社會的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問題,全社會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我國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伴隨著未成年人檢查工作二十年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同樣因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已經不足以滿足時代的需求,暴露出的不足逐漸增多。最近幾年伴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給國家司法部門和相關司法工作者帶來了嚴峻的任務和挑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多年實踐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特別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下稱“新訴訟法”),內容條例中用特殊章11個條文形式,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規定,這對未成年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來說是一項空前的機遇,同時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為新時代賦予了新的歷史人物,對我們日后的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及特點
(一)犯罪年齡低齡化
因為未成年人因為心理狀態不夠穩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斷能力不夠成熟,缺少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過于偏激,而且當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數為獨生子女,習慣以自我為中心,種種原因使得近年我國未成年犯罪的年齡不斷提前。調查結果顯示:在年滿14周歲且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在實施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數量逐年遞增趨勢,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斷的增大。
(二)犯罪的團伙化、多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隨其年齡的不斷增長,獨立性意識日益增強,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齡人之間的交往,容易被煽動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長輩和家長的叛逆心理。由于個人單獨行動會存在恐懼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夠的智力和經驗等因素,所以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會以團伙的形式進行。多人行動,會彌補個人智力經驗上的欠缺,同時也不會有過多的恐懼感,減少了犯罪過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處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團體當中,很大部分已經具備了黑社會組織的雛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設想。
(三)犯罪主體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中,絕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現一個明顯的特點,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僅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學文化,還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沒有清楚的認識,同時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夠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誘惑的抵制能力,從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無復雜原因
未成年時期是處在一個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嚴重的一個階段,不服管教,逞強好勝,哥們義氣,做事只圖一時刺激不考慮后果,通常就是因為一點小事就會導致其情緒激化,致使犯罪的發生。
(五)犯罪種類多元化與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處在一個身體、心理、生理發展的特殊時期,各方面都極不穩定,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往往不計后果,具有一定的瘋狂性。近年,因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書籍和影視作品的影響,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趨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長卻相對滯后,在這種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誘惑的情況下,很容易引發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 未成年人檢察制度的設計缺陷
1. 立法缺乏系統化。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盡管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設,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但是相關的一些內容及規定只能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內容比較分散,規定內容也不夠具體,這對司法檢察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一定的彌補作用,但規定內容都是比較原則而不具體,導致法律條文間缺少聯系,依然未能形成系統、專門、獨立的法律體系。
2. 缺乏配套工作機制。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確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但是這些規定程序都嚴重缺乏與之相對應的細則規定和具體的工作流程,操作起來也極難統一。檢查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對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監察工作制度,細化部門工作流程,這樣才能保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3. 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要實現對于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幫扶教育,是需要公、檢、法、司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檢查工作缺乏系統化制度的支持,導致現在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呈現責任主體不明、執行主題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確的問題,也造成了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難,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訴論法》下對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加強和改進措施
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不容樂觀,在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各方面的資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彌補單一方力量的不足,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具體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的犯罪的發生。
(一)完善立法
完善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的相關法律是預防并減少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國存在的一系列針對未成年法律法規,都是比較籠統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逐漸呈現新的特點:低齡化,團伙化,誘因簡單,類型多元化及罪名集中化等,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面臨了新的挑戰。所以,我們要充分利用到這個新《刑事訴訟法》頒行的這個機遇,進一步展開完善立法工作,制定及實施相關的防范未成年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真正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要大力度加強
未成年的司法保護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未成年法律法規進行司法活動,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并切實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對未成年人傳統的司法保護制度是分散式的司法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有其現實合理性,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結構上具有分散性,保護方向又缺少重點,具體時間的處理手段又過于單一,顯然這種司法保護模式已經不足以滿足新形勢下的需求,所以在新《刑事訴論法》體系下,我們構建出了一種全新的保護模式――即司法保護一站式機制。一站式模式就是指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環節,進行特殊審理的標準樣式。在此模式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整個未成年刑事案件處理工作中的主導機關地位,以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各個環節的審理的內容和方式。
(三)改革教育體制,使我國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視家庭預防作用
(五)鏟除社會不良誘因,精華社會風氣
【關鍵詞】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監護失職刑事責任
從我國刑法規定中發現,監護人除犯遺棄罪、教唆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外缺乏對于濫用監護權致使被監護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追究。本文就此展開討論,以期監護失職納入刑法追責,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一、監護制度是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實現特殊保護的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設立監護制度,強化監護人對他們的培養教育,對于保護人口資源具有深遠的政治意義。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發育完全,辨別能力弱,染上陋習甚至違法犯罪具有無辜性,所以以國家法律規定來體現對于這種特殊的人力資源保護意志。從這個層面上說,完善對于監護人濫用監護權致使被監護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再者,如果監護人能夠忠實的履行監護人法律義務,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反之,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監護制度的履行具有重大社會意義。
二、監護失職責任追究在刑事法律規范中存缺陷
(一)《刑法》缺乏追究監護人失職刑事責任的制度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刑法》僅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出現對監護人完全免刑責的漏洞。雖然《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從重處罰”。但《刑法》卻沒有提及監護人也可能實施的這類犯罪,更是沒有設定對監護人教唆應從重處罰的條款。顯然《刑法》缺乏追究監護人失職刑事責任的制度。
(二)專門法律對監護人處罰的力度明顯較輕
在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條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顯然,當未成年人有不良、違法行為或者構成犯罪后,該法律對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設定的刑事責任,比較學校、公安機關以及其他社會成員處罰要輕。監護失職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與上述法律漏洞難以撇清關系。
三、監護失職造成被監護人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監護制度中的監護人的職責是法定職責,監護人只能忠實地履行而不能濫用。親權的本質基于血緣這種自然屬性,而監護權的公法屬性更加鮮明?;谖闯赡耆说谋举|和國家的特殊保護,使得這種法定職責具有無過錯屬性,其中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只能忠實履行,其中的權利更加不能濫用。因此,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具有社會危害性,監護人失職的刑事責任理應追究。
民事法律規定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的法律責任。從有利于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出發,過失理應成為監護失職追究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這是由于監護權其實是法律規定的對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全部義務,如果濫用嚴重的必然導致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有過錯的并且造成《刑法》層面上的社會危害性結果的更加應當刑事追究。
作為監護人,父母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具有天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其監護職責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如果失職造成犯罪,顯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需要刑法維護。
(一)監護制度是公法應當納入刑法保障。監護制度作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必須得到貫徹落實,尤其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刑法應當責無旁貸。由于監護人不作為、亂作為和監護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濫用監護權行為卻不能刑事追究。所以應當設置監護失職罪,使監護失職責任追究擴大到刑事問責。實質上是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他們健康成長的防線前移,既鞏固了監護制度,又保護了包括監護人在內的家庭。
(二)追究監護失職刑事責任的標準。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無辜性決定了監護責任必然存在失責。因此,監護人對其監護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無辜性必須付出代價。這些代價應當是由于監護人對于監護職責不作為、亂作為而突破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這個監護責任的底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民事問責,則應當追究其所監護的未成年人由于犯罪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刑事問責,則應當追究其所監護的未成年人由于犯罪造成社會危害的刑事責任。這些是法定監護責任的要求。
(三)監護人失職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責設置。在當前我國的刑事法律忽略了對于父母這種在監護人中占據了絕大多數的,并且具有刑事法律意義上的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機制。由于這個機制的缺乏,使得父母作為監護人,其監護責任僅到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便嘎然而止。在客觀上疏于、甚至放棄了對于其未成年子女預防犯罪教育的重要因素。建議刑法可如此表述監護失職罪狀:監護人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義務,濫用監護權致使被監護人犯罪的,根據被監護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處以罰金、六個月以下的拘役。在法律體系的設置上切實地落實我國社會對未成年人實現專門保護原則的目的。
總之,未成年人犯罪是特殊的犯罪形式,理論上證明不但可以減少和預防,而且應當杜絕。而在《刑法》上設置監護失職的罪狀并對監護人刑事追究,則是實踐中實現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否則監護制度如同虛設,無辜的是未成年人,損害的是祖國健康安全的人口資源。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一、與法學基本理論之“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行為能力”之規定相沖突。法理學認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辨別和控制自已刑事行為的能力,不能獨立行使自己的刑事權利。而新規則從刑法上對無刑事行為能力而“自愿”把刑事、民事權利竟合的婦女基本權利-性權利拱手與人的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幼女的行為做出肯定,豈非自相矛盾?
二、因與立法本意上“保護弱群體”指導思想相違導致刑法體系內部掣肘。保護“弱勢群體”是憲法、法律、法規的基本指導思想,并體現在其法律條文之中,如刑法第236條、237條、240條、360條等均對此明確規定,作為其組成部分之一的“奸幼女罪”的取消和被告人的無罪處理,必然使得罪名設置上有“厚此薄彼”之嫌,使得被告人定罪量刑上“顯失公平”。況且奸幼女罪主觀惡性之深、社會危害之大,亦非其它諸罪可比,舍重留輕亦是情理難容!
三、與黨的十六大基本精神相悖、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相左?!皟蓚€文明”建設是黨的十六大肯定的十條經驗之一,女性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份,并為古今中外所重、所稱贊。但曾幾何時,中華民族這些精華卻被“棄如敝履”,而西方之性“解放”、“”反倒登上“大雅之堂”。須知改革開放也好,入世也罷,舍此中華民族精華,中華民族將不成其為中華民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不要再拿我們未成年的姊妹、女兒去“作秀”了?。?!
[論文摘要]未成年犯罪的刑罰在我國尚欠缺體系性的法律,法律規范主要見于刑法、新刑訴法、最高法院關于審判未成年犯罪的解釋中。將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引申至刑事領域,體現了兩種不同刑罰目的,側重公平抑或效率的價值取向。結合相關法律文本的分析,未成年犯罪刑罰需要綜合兩種主義的考量,才能使其最大化受到保護,也更利于良性社會秩序的發展。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報應主義;功利主義
一、問題的引出
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的犯罪主體,其處于心智發展的特殊年齡階段,從而犯罪行為具有目的性,隨意性、突發性等特點,更易于受到外部環境的干擾。同時,考慮到未成年人對于社會未來秩序構建的意義,有必要對其采取不同于成年犯的司法規則與措施,以預防再犯罪、教育感化為價值導向。
刑罰是根植于犯罪的,當前未成年犯罪在我國從數量上呈現出逐漸嚴峻的勢態。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理念,前者更加強調公正,后者則更加追求效率。然而,公正與效率作為兩種價值取向,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其中的平衡點又是很難找到的。未成年在未來會成為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對于其犯罪采用怎樣價值選擇下的刑罰必然將會對整個未來社會的運行產生一定的影響。筆者在此就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兩種觀念,結合未成年的自身特點對其刑罰觀進行淺要討論。
二、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理論基礎
1.報應主義,又稱報應刑主義,其義在于“以為犯罪乃至違反正義之行為,對犯罪科以刑罰,即所謂惡有惡報,乃理所當然。”報應主義的刑罰關系是純粹的,即犯罪是刑罰的絕對原因,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同時,刑罰要與已然的客觀犯罪行為相均衡,使受侵害的法律秩序乃至道德秩序得到恢復,利于社會主義正義理念的實現。影響最大的三種觀念:(1)康德的道德報應論??档抡J為,“任何一個行為,如果它本身是正確的,或者它依據的準則是正確的,那么,這個行為根據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在行為上和每一個人的意志自由同時并存?!庇纱?,如果在自由并存環境下,他人行為妨礙了自己行為的完成,那么這便是不道德的。(2)黑格爾的法律報應論。黑格爾認為,“刑罰不過是否定的否定?!奔捶缸锸菍Ψǖ姆穸ǎ塘P是對犯罪的否定,通過兩次否定,揚棄了犯罪,讓刑罰恢復正義得以實現。與康德不同的是,這種刑罰并非以物易物般的等量事實侵害的交換,而是一種等價的交換。(3)規范學派的報應論。規范學派又稱后期古典學派,所指規范是“國家為實現自己的目的而命令其國民及其國家機關為實現目的而進行必要的行為,禁止實行被認為是有害的行為,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币虼?,此處的規范并非一般意義的規范,而是法律法規外的一種價值上的規范。規范報應論者認為,犯罪的實質是違反規范,而不是違反刑罰法規,刑罰則是國家基于對犯罪人要求服從規范的權利,而對否定規范的犯罪行為的否定。規范報應論把刑罰視為在犯罪違反法規背后的規范下受侵害法律秩序恢復的手段,帶著黑格爾法律報應的色彩;同時,其所追求的規范違反程度又是與康德的等量交換相互映襯。
2.功利主義的刑罰觀認為,刑罰存在的意義主要在于預防社會上一般人犯罪的發生或者已經犯罪的人將來再犯罪。按照習慣將其分為行為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1)行為功利主義。行為功利主義根據行為本身所產生結果的善與惡來評判行為的正確或錯誤。以追求特殊預防的目的,針對具體的犯罪人的具體行為,考量行為人特殊的生理、心理、人格、客觀環境等因素,旨在預防犯罪的效果最大化,帶有明顯的主觀主義色彩。(2)準則功利主義。準則功利主義根據相同環境下行為遵循準則產生的善或惡的效果來評判行為的正確或錯誤。邊沁認為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對于社會或政府及其措施來說就是應該追求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原則)。對犯罪的懲罰無疑會給犯罪者帶來不幸和痛苦,這本身是違反功利主義原則。但是從整個社會利益、從“為最大多數人謀求最大量的幸?!笨紤],對犯罪進行懲罰又是十分必要的。故刑罰存在的意義主要在于預防社會上一般人犯罪的發生,或者在于預防已經犯罪的人將來再犯罪。刑罰的目的在于將犯罪的“快樂”與一定的“痛苦”結合起來,需使刑罰的“苦值”大于或至少等于犯罪的“樂值”,才能達到追求效率的意義,二者之間的差值在一定范圍內越大,即使得刑罰的效率更大化。費爾巴哈則強調將刑罰的威嚇由肉體威嚇轉向了心理強制,“用法律進行威嚇”使得懲罰更加節制、隱秘和影響久遠。
三、兩種主義觀念下未成年犯罪刑罰的審視
我國關于未成年刑事立法以《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主。
(一)報應主義的審視
在我國,對應報應主義刑罰觀的當是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缎谭ā返谒臈l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痹撘幎ň唧w體現在定罪、量刑和行刑方面。首先,在定罪上任何人犯罪無論其身份、地位如何,適用相同的定罪標準;其次,在量刑上,相同犯罪情節應做到同罪同罰;再者,在執行刑罰上對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對待,凡罪行相同、主觀惡性相同的,刑罰處境也應相同而不能搞特殊化。道德報應論來看,刑罰的啟動就是就道德秩序的違反的已然行為,通過考量已發生的侵害,給予等量或均等事實如以物易物的懲罰而不能有其他任何的目的,要體現出正義與公正。法律報應論來看的犯罪行為首先觸碰了定義的正義,正義是通過法來得以實現,即是說對法進行了否定。而法通過刑罰對之前未成年的否定行為展開二次否定,整個過程包含了等價交換。從該條規范來看,無論是成年人抑或未成年犯罪,雖然其身份存在不同,但在同等犯罪情境下都應當適用同樣的刑罰。
(二)功利主義的審視
《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痹摲ǖ?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接下來的第9條中,對于未成年盜竊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且未超過三次,如實供述事實并積極退贓也不認為是犯罪。從上述的幾個法律條文規定來看,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對未成年可定罪的事實而不進行定罪,是非犯罪化的處理,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精神。
除了非犯罪化的處理,我國對未成年犯罪還采取有非刑罰化思想。比如《解釋》第17條規定:“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1.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2.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3.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4.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5.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6.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睆男袨楣髁x來看,未成年自身的生理心理不成熟,具有特殊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也較小,因此我們需要對其刑罰作特別處理。
再者,我國在處理未成年案件中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刑種的使用中,未成年人不能適用死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同時,還要體現非監禁化,達到矯正其行為的目的。在我國,管制、拘役、有期刑、罰金是適用未成年犯罪的。
與此,在新刑訴法中,也專設一章對未成年犯罪刑事訴訟程序作了特別規定,為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提供了統一的程序保障,設立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審判時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附條件不起訴是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蘊含了預防思想、刑罰個別化、非刑罰化思想,是一種從功利主義出發的視角?!缎淌略V訟法》第274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钡?75條第1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焙线m成年人到場制度與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構建,目的在于充分保障未成年的權利為出發點。由于未成年在訴訟程序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成年人的參與更加能趨于理性化處理。另外,犯罪記錄的存在一方面再犯罪會因此得到從重處罰;另一方面代表著一種標簽,會給未成年了帶來羞恥感,不利于身心健康發展。這是新刑訴法構建這些制度的一些出發點。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實習報告 實習人:史曉涵 專業:法學 實習地點: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 時間:2007年4月6日—2007年5月13日 本次實習時大學階段最后一次實習了,大家很是激動、又很是期盼。因為這次實習既可以完整檢驗我們在大學階段所學到的知識,又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社交的平臺,為我們正式走入社會,做好充足的準備。此次畢業實習給我的感覺就是:層次更深、內容更廣、意義更大。所謂層次更深,是知我們對法律的理解,不僅僅停留在認知的層次上,而是要深入挖掘法律條款的應用背后的理論進出和理論根據。從這一點來說,對我們的專業要求更加苛刻,需要我們對法律條文十分熟悉,對法律條文所指向的現實應用也要能夠從容把握。
所謂內容更廣,是知我們實踐的內容包括了案件的旁聽、庭審后卷宗的整理、包括了對每一個所參與案件的預評以及對處理結果的分析。因此我們體會到,此次實習對我們專業素養的提高,一定大有裨益。 所謂意義更大,在外延上是指實習過后,我們即將奔赴各自的工作崗位,實習的效果對自己的從業能力極有影響;而在內涵上,此次實習是對我們大學四年的知識掌握的一次總的考察,從正面直接反映了本科四年的學習效果。 我的實習單位是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之所以選擇這里,是因為這里離家比較近,而且這的司法環境比較好,一些抓主要案件的法官也都愿意帶我。來到法院,我立即同入到實習工作中,雖然說不上駕輕就熟,但也不想第一次實習那樣對一切都很陌生。 刑庭的工作很忙。我到這之后,先是和另外幾個實習生把以前積壓的卷宗整理下來,這之間有什么典型的案子,法官都會叫我們過去旁聽。整理卷宗是一個比較麻煩的事情,因為案件已經審結,很多書面材料又放得很零散,有的找不到的還需要臨時補充,跑上跑下很是累人。這個工作有一點好,就是不需要懂什么腦筋,按部就班把材料找齊,裝訂一下就行了。從這份工作中我可以看出,法院的一些工作還是很不到位的。因為卷宗的整理原則上是案件審結后就必須完成的,但是從日期上看,這些工作被拖延了數月至久。分析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法院的人手不夠,導致本應按時完成的工作一拖再拖;二是有些法官的責任意識不強,沒有及時完成自己的分內工作。但不管怎么說,我們這些實習生來了,這種不需要大腦思維的活計就只好由我們來做了。旁聽庭審看似是一個比較輕松的事情,但如果想從中領悟到一些東西,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就需要大動一番思考。這之間對我觸動最深的,是這樣一個案子: 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某地方初中的學生,平日里游手好閑,基本上屬于學校、老師、家長“三不管”的類型。因為癡迷網絡,手上又沒有很多錢,他們就長期在校園敲詐勒索學生,直到案發,他們竟然在校園為禍半年之久。 案發原因也值得一提:某日他們故技重施,勒索一名學生,并且揚言“不給錢就無法保證他的安全”。但是那名學生身上實在沒錢,他們于是叫他回家去取,而且聲稱取不到錢,就不讓他進校門。這名學生回家要錢,言語吞吞吐吐,編的理由也不符常理,這才引起了家長的懷疑。在家長的追問之下,這名學生吐露了實情。于是家長帶著孩子一起找到了學校。 學校有關部門對待此事的態度十分曖昧。一再強調這只是一次尋常的學生打架斗毆的事件,并說學校會盡快處理,讓家長放心回家。 家長走后,學校有關老師只是安慰了一下這名學生,而沒有深究此事。當日放學三名犯罪嫌疑人再次找到這名學生,在得知他仍然沒錢而且還把家長帶來告到學校后,三名犯罪嫌疑人怒不可遏,將這名學生痛打一頓,之后揚長而去。后來經法醫鑒定,該學生的傷情已構成重傷。 三名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很快就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交待了近半年間他們敲詐勒索、搶劫、搶奪學生的多起犯罪事實。據說,三名被告人交待的事實,讓辦案的民警很是震驚。而他們三個還在天真地問:我們什么時候可以回家?因為案件涉及的被害人眾多,而且很多都是連犯罪嫌疑人都不認識的人,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民警著實費了一番功夫。據辦理此案的民警透露,有部分學生,懾于他們三人的,遲遲不敢出來作證。經過警察和家長的共同教導,才肯出面指正。 這件案子的情況并不復雜,只是涉及的關系非常微妙,對整個縣的教育系統的影響也非常大。所以在旁聽席中,坐了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還作了該所學校和縣教育行政部門的一些領導。 因為證據充分,三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也較好,所以庭審十分順利。三名被告人都請了律師,但律師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并沒有太多反駁,只是強調被告人屬于未成年人,適用法定的從輕處理的情結。庭審結束后,法官當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屬于共同犯罪,且觸犯刑法所規定之數罪,但鑒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應當從輕處罰,最后判決三人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由于被害人的委托人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官又判決三名被告人家長向被害人共同支付人民幣5萬元整。判決書宣讀以后,三名被告人的家長失聲痛哭,整個法庭一片悲景。 庭審結束后,我找到負責此案的法官,我問他為什么沒有適用緩刑,給三名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官說如果他們的罪行能再輕一點,對被害人的賠償能夠主動、及時一點,判處緩刑不是沒有可能。但事實否定了他說的兩個假設,所以只能嚴格按照法律來宣判。他說自己辦這個案子的壓力很大,三名被告人的家屬找了層層關系,想把自己的孩子“弄出去”。 雖然案件已經審結,但我心中的問題并沒有完。首先我想到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學校危害這么長時間,為何無人知曉、無人報案?其次,對于一部分畫像墮落的未成年人,我們的學校、老師、家長是繼續教育他們,還是拋棄他們、把他們推向社會?最后,在本案中,家長是不是可以對學校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學校承擔管理者的責任。這三個問題,在我咨詢了我得帶隊老師后,基本上就得出了答案。 第一,學校不僅僅是教育者的角色,他要扮演的,還有很大一部分管理者的角色。在學校有人對學生侵害長達半年之久,而且又是群體性的受害,學校是真的不知情,還是根本就不想管?從學生的角度講,因為他們年齡小,獨立的個體對于群體來說又處于絕對的弱勢,所以很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所以在平時,既需要學校加強教育,又需要家長關心孩子。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讓孩子知道:他們該如何保護自己,他們受到侵害后該怎樣去做。 第二,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再加上學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他們哼了老師的“眼中釘、肉中刺”,家長也不愿過多的約束他們。其實,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是很強的。首先作為家長來說,要重視自己的孩子,不但要懂得教育他們,而且要懂得和他們交流感情。孩子做錯事時,不能一味打罵,否則極容易引發孩子的逆反心理。家長還要加強孩子的日??垂?,不能只顧著掙錢。一些不適合未成年人去的地方,諸如網吧、歌廳之類地方,絕對不能讓孩子去,因為這些地方的誘惑力太大,很容易讓不能完全辨別是非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也很容易讓孩子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等到孩子出了事之后再去找關系、忙賠償已經為時已晚。我始終信奉這句話:沒有教不會的孩子,只有不會教的老師和家長。 第三,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完全可以向學校提出索賠。因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學生在學校受到侵害的案件,被害人的家長在孩子受到威脅后,及時找到學校,但并沒有引起學校的重視。學校作為管理者,卻疏于管理,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至于訴訟的性質該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我認為應當是民事訴訟。應為學校畢竟不是行政機關,以“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事實上,這件案子不僅涉及到了一系列法律問題,而且涉及到了很多的社會問題。法律所能糾正或者懲辦的只是公民的不法行為,而在這些不法行為的背后,隱藏的幾乎都是相關的社會問題。如果社會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地解決,相信這三名未成年的學生也不會走上自己的不歸路?,F如今我們的國家,已經認識到對未成年人的培養和教育的重要性,而且采取了很多措施來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是很多政策或者法律一到地方馬上就變了味道,因此我認為,地方各級行政部門、司法部門以及教育機構,對自己的執行能力應當進行一番反思和整改。 實習一段時間后,我根據自身體會,想談一下對我國司法制度的思考。這里說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指審判制度和檢察制度。 在我國,有相當數量的法官、檢察官并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執業能力,但司法制度對于司法公正來說,又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司法制度藥體現社會公平、公正、社會公德。因此我們應該通過一些政策或者法律規定,建立或者從國外引進一些先進的制度或理念。注重培養法官、檢察官的專業素質和個人能力。 對于在職的法官和檢察官,國家應該有專門的機構建立相應的標準,定期考核其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不能過完司法考試就算完事。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官和檢察官應該及時讓其加強學習,之后仍然不能勝任的要及時讓其轉換崗位。對檢察官和法官的要求,理應比普通的公務員要嚴格一些。 在國家監督的同時,應該建立晚上的群眾監督機制,讓普通百姓行使一定的監督職能。法官和檢察官接觸最多的就是百姓,他們的工作性質,使他們和普通百姓緊密聯系在了一起。因此讓老百姓評價他們心目中法官、檢察官的好壞,也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核依據。這不僅是因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的是因為百姓的心中有那桿衡量“官員”的稱,這桿秤就是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 這里我主要提出的是:轉業軍人不宜直接加入法官、檢察官隊伍。目前我國對于轉業軍人的分配、安置問題仍然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規定,一些部隊上的“首長”、“長官”直接轉業到了法檢機關。這些人幾乎沒有經過法學教育的培養,雖然臨時背背法律條文也能辦事,但所辦之事著實體現不了當代的法學精神,對我國司法實踐的長久發展實無益處。
一個多月的實習結束的很快?;仡欉@段日子,我感覺收獲很多。首先我和很多同事、領導建立了深厚的友誼。和他們在一起,可以討論專業知識、可以討論社會熱點,在閑暇的時候,可以拉拉家常。這種友誼是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友誼,把我們聯系在一起的,就是法律。我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對此會倍加珍惜。其次是我更加深入地接觸了社會。學校是一個象牙塔,在里面的時間久了,雖然可以安心于學術,但是總會有一種脫離社會的感覺。而實習是把我們和學校、社會相互聯系在了一起,在實踐中檢驗了所學的理論,從實踐和理論這兩方面來說都得到了升華。
關鍵詞:司法制度;少年;社會化
近年來關于少年司法領域的議題不再僅僅停留在法理的層面,而向分支領域不斷發展延伸。其中社會最關注的議題就是少年司法社會化相關問題的爭論。
關于少年司法社會化的定義,從不同的專業領域對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理解大致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以法學為出發點,對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樣的少年司法制度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融入社會體系中并發揮作用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影響社會結構,少年司法制度如何從公權力主導轉化成社會參與模式的等。另外一類的定義則是從社會學出發,關注的是社會結構是如何影響社會司法的,社會因素在法律條文和司法過程有哪些具體的體現,來自非國家公權力的理念是如何參與少年司法的等。
一、歷史: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理論與變革
英美國家少年司法制度是以少年審判制度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少年司法制度早期的司法干預大于懲罰主要在于查清犯罪事實和依據法律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對少年兒童進行司法干預。基于一般的人道主義精神以及“少年兒童不能預謀犯罪”這一古羅馬法的古典理論和英美法系關于“國家對于少年不是懲罰的官吏而是最高監護人”這一衡平法原則,如果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和管教責任,則由最高監護人國家依法干預,承擔保護少年兒童的職責。一是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免受父母或監護人的侵害。二是設法消除促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種種因素,預防和減少犯罪。三是救助和矯治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984年上海長寧區設立中國第一個少年合議庭,直至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過,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為少年法庭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F今,少年司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大都出自《未成年人保護法》,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采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綜合治理原則。我國目前的制度主要有少年矯正機構(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管教機構)社會幫教制度和社區矯治工作。截至2003年,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開始了社區矯正的階段。
二、現狀: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現實與困境
(一)在押少年人數多年負增長率
在押少年人數多年負增長率,困境是由于案件積壓滯后、政策硬性規定等,使部分少年案件審理程序遲延。
統計局公開的在押未成年人數的數據對比顯示,2010年我國開始有計劃的控制在押青少年人數,以社區服務、社區管制、拘役來代替少管所服刑。除2009至2010年這一階段下降幅度較大之外,基本上呈現穩步下降的趨勢。2004至2010年,少年領域的司法改革大幅推進,在押人數波動較大,但是增長率維持在零點以下。統計局公布的關于未成年犯罪越軌人數比例總體呈現出案件少、起訴少、服刑少、在押少以及刑期短等特征。
(二)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數據波動較大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數據波動較大,困境在于進入審判程序的未成年人的數量受法律政策的變動影響較大。
未成年人犯罪人數,不同的年份會有所變動,但是未成年人在押比率持平。這其中反映了司法程序從偵查、起訴、審判到司法社會工作領域,整個司法程序中有計劃的調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青少年犯罪人數在總刑事罪犯總數中所占比例呈現下降趨勢,青少年犯罪人數中,占較大比例的年齡大致在18~25歲。二是我國少年司法社會化的過程中,由于法律條文的限制,加之滿18歲即承擔較重的刑事處罰的條文,使18~25歲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會化不足。這部分越軌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會化遠遠不足,僅僅依靠法律職能無法發揮出社會在矯治偏差青少年的有效職能,使18~25歲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增加。三是2003年之后,總犯罪人數增加,青少年犯罪人數基本持平,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如社會組織接軌少年司法的試點已經初見成效。
(三)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會轉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會組織
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會轉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會組織。困境在于,司法社工組織現實需求方面存在巨大的壓力,現有條件不足以應對問題。
少年犯罪在案件流程中存在多個出口可以轉接到社會,只有少部分的特殊案件才與普通司法程序對接。在我國社會組織機構發展不成熟,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這種現狀帶來了極大地分流壓力。一方面是公檢法系統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考量而選擇社會組織矯治代替司法懲戒,另一方面是司法社工組織供求關系失衡無力承擔人數巨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社工組織經驗不足,實踐案例相對較少
我國的社會組織理念方法從西方引入發展的近20年時間里,不足以完善到西方發達國家的程度,在少年司法案件逐漸向社會轉接的過程中,出現了種種不適應的問題。社工組織大部分創建時間較短,司法實務又與現實脫節,使社會矯治服務陷入困境。
2.無強大的本土理論支撐
西方關于少年司法領域的著名觀點伴隨著司法領域的改革深入人心,但在中國整體重視家庭人倫的傳統框架下,很難接受國家作為未成年人最高監護人的理念。將孩子視為家庭所有物的傳統文化與國家賦權父母為監護人,保護未成人的觀點產生沖突,由此帶來了整個少年司法系統的理論基礎與社會實際現實相脫節。
3.法律法規不完善
關于少年司法領域法規的建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存在亟待補足的空白領域,如司法社工組織在少年法庭的介入規制。二是相關法條過于抽象,社會組織自由裁量權過大,除此之外還存在很多法規多地不統一的地域性差異。案件發生地的不同導致最后案件走向和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監督機制不完善。少年司法領域需要引入完善的監督機制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不能因為少年司法的保密性因噎廢食。除此之外,社會組織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力度遠遠大于強制力,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過于放縱和自由而沒有起到作用。部分學者對此持有的觀點存在爭議,一部分認為社會組織本身的功能就是采用非暴力的手段達到社會化的目的,另一部分觀點認為即使在社會組織中,對未成年犯罪者也要存在一定的強制力,一方面輔助矯治效果,另一方面強制力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如限制自由等。
三、路徑:少年司法社會化的措施與建議
(一)加強多方聯動合作
在押未成年人數量的穩步下降的趨勢有賴于司法系統和社會組織的密切合作。罪錯青少年的社區矯治來代替一部分的監獄服役,在我國少年法庭是最常用的合作模式之一。在理論上來看主要的優點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將罪錯青少年隔離開,防止犯罪方法和手段的傳授;二是可以運用家庭、學校和社區等社會關系對罪錯青少年進行再社會化,不斷加強青少年社會關系的聯結;三是在社區環境下更方便對青少年進行心理疏導和矯治,處在相對自由的環境下,在不擱置課業和正常生活之下進行心理疏導等。但是這些前景的實現需要司法系統(主要是公檢法等)和社會組織的密切配合。在司法系統將青少年矯治的過程中的職能讓渡給社會組織,同時利用社會組織的優勢加入心理疏導等要素,這其中的每一個變革都有賴于社會組織和司法系統之間的有效溝通。
(二)控制在押未成年人數增長率政策與司法改革相配合
控制在押未成年人的增長率大部分出于對青少年社會化的影響。少年司法的社會化一定要自始至終圍繞“青少年社會化(人的社會化)”這一個不變的主題。青少年在監獄(少管所)的環境之下,與整體正常社會隔離的環境下,社會脫節的反應會進一步加深。在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群體中,監獄的環境更多發群體暴力欺凌和上對下的意志壓制以及剝削。這些作為在押的不可取之處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減少在押青少年比例這種措施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施行,其中的尺度和平衡點非常難以把握。這是法律和社會相互配合的問題,法律是公民的權利法,公民的普遍價值觀會推動立法,社會需要不斷地向法律傳達需求。同時,法律要進行對社會矛盾的及時有效調控。因此,在押青少年比率的穩步下降絕非簡單的社會呼吁和法律規定這么簡單的事情,其背后涉及多方的平衡點考量,一方面要出于保護青少年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減輕青少年的量刑,另一方面惡性的犯罪事件如果在與公眾期待差距較大的情形下,尤其是在中國重刑主義呼聲高漲的階段,有可能產生對集體情感和集體意識的損傷。
在押比例的減少,還要依靠司法系統早期的矯治。在強制措施控制犯罪未成年人開始到檢察院起訴為止,這段犯罪嫌疑人的矯治工作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不僅僅是決定了案件是否進入訴訟程序,還關系到犯罪之后的應激反應。在當事人心理最脆弱的時候,司法社會工作者應當及時的介入。一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初步的干預治療,二是積極取得和被害人(如果存在的話)的溝通以期取得諒解,還有在當事人對訴訟流程不了解的情況下,作為當事人的人去和司法系統對接溝通等,輔助出具相關的再犯率鑒定報告。在押比例的減少要想穩步下降就必須依靠社會(尤其是非政府組織)以及司法系統的配合推進。兩者必須保持同一個步調,同心同德才能將整個改革損失減到最小。
(三)促進多方監督制度建設和完善
結合新形勢,加大監察委監督力度,伴隨著司法改革的穩步推進,尤其是監察委的獨立機構設置能否將審判監督少年司法的職能過渡一部分到監察委等途徑,以加強案件審理評估監督。
引入第三方的監督力量以及加強審監程序的獨立。引入第三方的監督力量具有必要性、困難性。必要性體現在整個過程中各級法官以及檢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權相比于其他的普通案件來說要大的多,因此司法的審查監督中引入社會組織的監督機制尤為重要。除了原有的審查體制之外,由于少年司法系統社會化的特性,其中就需要第三方的非政府組織以及群眾對少年司法程序的監督,但是實務中的問題是對平衡點的把握。監督的廣泛性前提是公開,然而出于對青少年個人隱私的保護,未成年的案件卷宗一律不公開審理,相關案卷一概不允許公開,這其中的第三方監督就舉步維艱。
制度上涉及的漏洞包括兩點,一是少年司法案件絕對的保密,非案卷參與者、相關者不允許獲取相關的信息,并有完善的追責系統。二是審監程序混雜在其他程序中,當前存在低效長周期的特點。即使是司法系統內部的人員尚且不能獲知卷宗,更不要說外部的社會組織。第三方的監督幾乎在少年司法領域呈現持續空白狀態,整個案件的審理監督很薄弱,已經到了亟待改革的危險邊緣。
對于其中的困難性則是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更難尋找。對其少年的隱私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案件的監督(合理性和適當性的審查)沒有孰輕孰重的問題,而是雙方都必須把握的問題。因此,這條路徑是解決少年司法社會化的關鍵路徑之一。以何種方式平衡這兩種利益訴求是社會化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