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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管理思路和主要問題
后續管理涉及對虧損企業的跟蹤管理,對享受優惠企業的管理等。我們的做法是對虧損企業分戶建虧損彌補臺賬,對享受優惠的企業按要求進行備案管理,認真核查備案資料,對有疑問的進一步核查。從管理的情況看,管理員基本按要求實施了管理,但對虧損額的認定基本按企業自報,由稽查最后核查后調整確定,在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差和稽查不能檢查的企業,虧損額的準確性存在重大疑問,管理手段較落后,管理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按現行政策,由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對優惠企業的管理存在只是對資料進行邏輯審查的層面,管理有待加強。
二、后續管理的對象和具體項目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后續管理的項目主要是自行申報虧損、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的管理。
在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征管中,基層稅務機關應如何定位,做好以上項目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虧損彌補臺賬和優惠管理臺賬,加強管理,全面掌握情況,同時加強稅源監控工作,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源管理工作落實到人。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分片(業)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隸屬于稅源管理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包括:調查核實管戶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核實管戶申報納稅情況;進行稅款催報催繳;開展對所管企業的納稅評估及其稅務約談等。通過設立稅收管理員,使稅務機關適時地了解企業動態情況,加強日常監控。
其次,要認真分析資料,鎖定邏輯關系,提高管理質量。
企業的財務報表是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綜合反映,納稅申報表是企業所得稅基礎納稅信息的集中反映。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復雜性、征收管理的復雜性以及稅源監控需求的多樣性,客觀上要求數據信息資源具有很強的真實性、可靠性,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開展稅收征管及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等工作。高質量的申報數據是基礎,為進一步提高申報質量,建議鎖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邏輯制約關系。
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內部建立的各種邏輯、制約公式,實現對數據信息資源的審核管理工作。即根據征管現狀,逐步恢復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數據、政策管理及相互之間的邏輯制約關系,使企業所得稅征管及稅源監控工作形成相互制約、互為補充的網絡運行體系。如恢復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副表之間的邏輯制約關系,保證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完善后續管理的數據平臺,添加后續管理事項對申報數據的制約關系,如已通過稅務機關備案的數據與實際申報數據比對、對未經備案的數據進行提示、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事項提示可供彌補金額(前五年經認定的虧損認定金額和已彌補金額)等?;謴瓦壿嬛萍s關系可大大提高數據的質量,使納稅人及時糾正一般性錯誤,不斷提高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督促納稅人及時進行相關數據的備案,夯實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工作的基礎。
還有,強化納稅評估,加大稽查力度。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稅源宏觀數據、稅負變化信息和納稅人戶籍資料,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行業指標的橫向分析和歷史指標的縱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數據集中和"一戶式"信息管理的優勢,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進行全面系統的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由稅務機關約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對納稅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可下戶做調查核實。經納稅評估、約談輔導和調查核實所確定的問題。
三、加快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所得稅管理科技含量
當前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信息化相對滯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傳遞相當部分還采用傳統手工方式,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客觀需要。特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總分機構全面實行匯總納稅,稅源控管、稅款入庫、匯算清繳更需要以信息化為支撐,要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全部納入整個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通盤考慮。
一、進一步簡化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手續
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之《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二、取消“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的后續管理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本條簡稱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規定分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一)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中央企業總機構應將調整后情況及分支機構變化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中央企業新增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在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附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新增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三)中央企業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被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辦理注銷手續。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情況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中央企業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變更備案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稅收管理信息。
三、取消“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的后續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改變組織結構的,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應于組織結構改變后30日內,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所在省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情況上傳至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匯總納稅企業以后年度改變組織結構的,該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相關證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的規定。
四、除第一條外,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2015年2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為加強后續管理,現就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取消“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法,暢通申報渠道,確保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辦稅大廳、郵寄或網上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
二、關于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用票單位可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并向發票印制企業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發票印制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制通知書》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
三、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稅務登記便利化。一方面,推進稅務登記方式多樣化,提供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多部門聯合辦理和“電子登記”等多種方式,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提供多種選擇和便利;另一方面,推進稅務登記手續簡便化,稅務機關辦稅窗口只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核對,收取相關資料后即時辦理稅務登記,賦予納稅人識別號,發給稅務登記證件,減少納稅人等待時間,提高辦理效率。
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環節力求即來即辦的同時,應當切實加強后續管理。在稅務登記環節采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生產經營地址、公司章程、商業合同和協議等數據信息,并在后續的發票領用、申報納稅等環節及時采集、補充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加強對稅務登記后續環節錄入、補錄信息的比對和確認,并逐步實現對稅務登記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征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
四、關于取消“扣繳稅款登記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登記不再進行審批。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其他涉稅事項時直接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代扣代繳稅款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防范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稅法義務帶來的稅收管理風險。
五、關于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柜臺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
(二)具體操作規程
1.申請人(轉讓方,下同)負責填寫股權變更的相關事項內容;
2.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當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申請人登記填寫內容逐筆驗證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3.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核對《登記簿》填寫的內容;
4.年度終了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登記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三)自2015年起,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按照上述要求對《登記簿》登記的內容進行匯總和分析,并將主要情況書面上報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
六、關于取消“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事后備案等方式加強執行豁免歷史欠稅政策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對備案資料進行核實,發現條件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七、關于取消“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和“可用于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的核準”后需要明確的有關問題
因交通運輸業已經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取消“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事項的相關業務已不存在。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下發后,將石腦油、溶劑油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不需要再對可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采取審批下達計劃的方式進行管理,取消“可用于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的核準”事項的相關業務也已不存在。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和《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文件印發)第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已經失效。
本公告自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2015年2月4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
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具體稅目注釋見附件),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二、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財稅[2015]16號;2015年1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和涂料(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
稅種登記的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稅款扣除憑證為《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納稅人應當將稅款扣除憑證復印件按月裝訂備查。
三、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涂料稅款抵扣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四、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稅消費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產品的檢測報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含免稅)應當按規定填報《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或《涂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
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08 version of the return has been gradual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if the tax returns do not make timely changes, the possibility of errors for the taxpayer in the filling process will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design problems, such as too simple and not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so on,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mplemented the convenience action of tax in 2014, which required the tax authorities to change the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reduce or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duce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the only way for tax authorities grasping the taxpayer's tax information, 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claration is more obvious, so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declaration must be revised.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變化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tax return;change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17-0059-04
0 引言
已經實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組織收入,協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強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可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以及稅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經不能滿足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需要了。
1 2014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修訂背景和思路
1.1 修訂背景
2007年3月16日,我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標志著執行了16年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存的制度終結。為了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重新設計了08版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可是隨著稅收政策的改革和稅收管理要求的不嗵岣擼它逐漸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1.1.1 無法體現企業所得稅政策全貌
為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國家稅務總局設計了08年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出臺較為倉促、籠統、壓力大、內容也不夠全面,以后,政策不斷變化,已有的政策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1.1.2 結構不夠合理
08年版申報表結構設計上顯得不盡合理,如,納稅人基礎信息不夠完整詳實,某些收入費用核算口徑不一致,主表與附表在邏輯關系上不夠緊密。
1.1.3 不能滿足納稅人的需要
從新法出臺后,有數百個配套文件砸在申報表中沒有體現,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差錯率高,稅收風險率高,稅收風險較大,例如,在《印發房地產經營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辦法》的通知(即國稅發[2009]31號文)中,對涉及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預售),規定銷售收入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的基數,但是未定義為銷售,在2008年申報表中無法填制,表中只有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沒有銷售未完工產品,所以處理方法上各地不盡相同,有的地方在CTAIS后臺修改數據,不規范,而有的地方視同銷售做一次,成本做一次,本是銷售又做視同銷售,明顯不合理。
1.1.4 不能滿足稅務機關的需要
①不能適應簡政放權的需要。
新一任領導班子上臺后,機關環境與以前大有不同,傳統所得稅優惠管理模式是審批制,現在進行了改革,中央政府做的一件事,即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審批權限,事后管理,風險管理,管理方式的轉變使得企業所得在管理中更看重事中和事后監督,而不是事前審批,減免審批也是如此,不再強調事前審批,而是事后備案。――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3]55號)中指出,原申報表設計簡單,結構不合理,納稅人信息量不足,很難滿足稅務機關在所得稅管理中在風險管理、后續管理和事后管理、稅收收入分析等方面的需求,不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管理方式的轉變需要納稅申報表為稅務機關提供更多的涉稅信息,最終達到既能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又能堵塞稅收漏洞的目的。
②不符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要求。
14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轉變管理方式,減少或取消審批,減少進戶執法頻率,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約束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要求稅務干部不能隨便下戶,不能隨時索要信息,這就要求申報表必須更夠為稅務機關提供更多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加大申報表的信息量。
1.2 設計思路和特點
1.2.1 指導思想
以納稅人為主體,對存在稅會差異通過納稅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兼顧稅務機關征管要求,以重要性、普遍性為原則,設置多框架的申報體系,以信息化為支撐,以風險管理為手段,精準申報涉稅信息,不增加納稅人負擔,提高征納雙方的稅收遵從度。
1.2.2 總體思路
與2008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設計思路基本一致,即以納稅人為主體,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調整稅會差異等項目的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出應納稅額。此外,兼顧后續管理的需要,以重要性、普遍性為原則,設置四層架構的申報表,即主表,一級附表、二級附表以及三級附表。從表內數據填報方式看,可以分為表內計算、數據附表填報和直接填報三種方式。
1.2.3 整體機構
在整個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體系當中,總共41張申報表,其中:基礎信息表1張,主表1張,收入費用明細表6張,15張納稅調整表,虧損彌補表1張,稅收優惠表11張,境外所得抵免表4張,匯總納稅表2張。與08版申報表相比,數量上雖然增加了25張,由于多數表格是選填的,如果沒有相關業務可以不填報。從實際填報情況看,納稅人平均填報的表格的數量為12張,對比08版申報表平均16張,不但沒有增加反而略有下降,可是提供的信息量卻明顯增加。
1.3 主要特點
1.3.1 結構更科學合理
結構上看,主表是整個新版申報表體系的核心,所有的附表都是圍繞它填寫的,財務報表和附表是主表的主要信息來源。附表一方面能夠獨立反映現行所得稅政策,另外又能保證與主表緊密連接。因此,新版納稅申報表層級更清新明確、內容更豐富完整、邏輯關系更加緊密,整體上更加科學合理。
1.3.2 信息更豐富完整
財務會計、稅會差異、稅收優惠、境外所得稅等信息都可以在新申報表中體現,為納稅人提高稅務核算水平、降低財務風險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同時對于稅務機關開展所得稅后續稅務管理工作供了基礎信息。
1.3.3 繁簡適度、開放性強
借鑒美國經驗,新表每張都有表單編號,以后年度政策l生調整,報表需要修訂時,可以通過編號處理個表之間的關系;在主表結構或者一級附表結構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在不破壞申報表完整體系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增減附表數量來解決,減少因政策調整頻繁對申報表進行調整,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2 主要變化解析
從整體上看,與舊表相比,新表最大的不同,是多架構的,立體化的申報體系,設置了從主表到一級附表,到二級附表,再到到三級附表,共四級架構體系,從三級報表開始填列,最終數據導入主表中,計算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具體變化分析如下:
2.1 新增基礎信息表
在14版申報表體系中,新增加了企業基礎信息表,除稅務登記信息以外幾乎所有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基本信息都要求在此表里填寫。納稅人在填報此表之前,需要首先填報此表,為后續填報提供指引。
新增基礎信息表,主要是為了實現三個基本功能:
①確定企業性質。通過基礎信息表判定納稅人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屬于匯總納稅,企業所屬什么行業、規模如何等等;
②明確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和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核算方法;
③了解企業股權機構及投資情況。
基礎信息表是主要是提供一個數據平臺,通過此平臺稅務機關可以獲得所得稅后續管理所需要的必要的基礎數據,同時也可以通過與征管信息系統內已有信息相互對比,以便提高稅務登記信息的質量,另外有了基礎信息表還可以為納稅人減負,如替代小型微利企業年度備案資料。
2.2 新增期間費用明細表
為了進一步完善收入成本費用表格體系,此次修訂在2014年版的表格中增加了期間費用明細表,2008年版的申報表未要求納稅人對期間費用進行詳細申報,但是許多納稅人期間費用金額非常巨大,甚至會超過主營業務成本,因此在2014年版新增表中新增了此表,對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三項期間費用進行細分填報,納稅人應按照規定詳細披露期間費用的具體情況。
從填報范圍上看,并非所有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都要填報該表,例如,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就無需填報此表,主要原因是其成本支出項目簡單,一般不嚴格區分成本和期間費用。
期間費用表設置了24個項目,主要是分為5個部分:
一是人工費用,包括第1-3行;二是企業所得稅有扣除限額的項目,包括第4-6行;三是資產相關項目,包括第7-8行;四是不同用途項目,包括第9-20行;五是財務費用部分,包括第21-23行,最后一行其他,是兜底行次,上述未列明的項目,可在此填報。
對于勞務費、咨詢顧問費、傭金和手續費等八項費用,除了填報金額以外,還需要填報境外支付的金額情況。
2.3 新增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相比08版納稅申報表,《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和《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中刪除了視同銷售收入部分。收入成本費用表的填報數據全部取自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數據,與稅收口徑數據無關,視同銷售收入是稅收規定的概念而不是會計概念,因此刪除,并且在納稅調整表中又設置了二級附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單獨進行填報,使得報表結構更加合理。在《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和《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中對應地也刪除了視同銷售成本。目的是使主表(A100000)的第13行前的數字和會計核算在口徑上盡可能地保持一致,為稅務機關在后期的稅務管理活動中比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信息和財務報表信息進行風險管理時,將由于差異導致導致的稅收風險降低到最低。
2.4 調整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2.4.1 結構的變化
2008年版納稅調整表設有1張《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7張相關、平行的明細申報表,包括: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款年度納稅調整表,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等。
2014年版年度納稅申報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設有一級納稅調整主表1張、二級納稅調整明細表12張、三級納稅調整明細表2張,共計15張。
2.4.2 項目的變化
一是新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通過歸并調整項目,壓縮納稅調整主表行次。如將工資支出、職工福利費等歸并為職工薪酬調整項目,將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項目合并為資產折舊攤銷項目,如表1。
二是增加投資收益、政策性搬遷、銷售退回、傭金和手續費、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投資。特殊行業準備金、加收利息等調整項目。
三是新增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此表是按照捐贈對象進行明細項目填報的,與08版報表所不同的是,新版申報表僅填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捐贈支出,可以據實扣除的捐贈支出由于無需納稅調整,因此不在該表中反映。
四是新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64號文件精神,增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填報項目分別為行業以及金額。填報說明中指出,企業如果享受稅收上的加速折舊政策,在此期間,會計核算上仍然可以按照其原方法計提折舊,不強制要求按照加速折舊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只需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再按稅收口徑進行調整填報本表。
五是刪除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根據填報說明中的相關規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只對“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類調整項目里匯總填報,不再進行具體項目的明細核算。只有等到具體計提減值準備的相關項目有證據表明確已發生損失,再進行明細申報,故而新增加《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兩張明細申報表。這種改變,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立法精神,也就是說更看重對相關資產實際損失的管理,而逐漸放松對準備金方面的管理。
此外,企業重組、政策性搬遷、特殊行業準備金、預計利潤為新增調整項目,且均設置一級明細附表、另外新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該表采用臺賬式申報,按取得收入、發生支出的具體時間匯總填列時,這樣企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收支及結余情況就可以更加清楚地反映出來了。
2.5 新增加了5張一級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
在08版申報表中,涉及稅收優惠的納稅申報表只有一張,按照稅法政策的相關規定企業享受所有優惠的項目和數額均通過該中匯總反映,但是,對于這些優惠項目的具體適用條件和計算口徑沒有被反應出來,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時的就會產生很大的不便。與08版申報表相比,14版申報表的主要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項目,不再通過納稅調整表進行歸集,而是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17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第20行“減:所得減免”、第21行“減: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列示,直接參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二是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處理有專門欄次填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28行設置了“減:項目所得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
三是對于專項撥款用于研發能否加計扣除發生了重大變化。08版申報表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根據國稅[2008]116文附件的規定,“從有關部門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開發費專項撥款”,需作為企業研發費用的減項從總額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說,無論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等財政性資金是否做應稅收入申報,均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而14年版申報表中,根據財稅[2010]81號、財稅[2013]13號文件的附件,對上述表述進行了修改,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中,將第11列明確為“減: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因此,若2014年度以后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等財政性資金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的,可以享受加計優惠政策。
四是體現了所得稅的計算過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2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首次圍繞不同所得優惠項目,設計了項目所得計算公式。即項目所得額=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的期間費用+納稅調整額。
五、新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中華人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相比08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涉及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只有三個指標,即“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額”,新版申報表所涉及的內容更加詳實和系統。
2.6 新增3張境外所得稅稅收抵免明細表二級附表
為了正確計算居民企業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抵免限額、結轉抵免所得稅額等,并反映各環節的計算全過程,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在2008年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的基礎上,全面的修訂和完善了一級附表,增加了3張二級附表,以全面反映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的執行情況。
14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保留了2008年版申報表中的附表六,刪除了境外所得按照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方式分別計算以及間接抵免方式下的部分項目的限制,細化了采用簡易辦法計算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相關指標,相應增加了二級附表,將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抵免稅額的計算形成一個整體,反映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整個過程。
3 新版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優點
綜上所述新版所得納稅申報表體系,新版申報表與老版申報表相比優點主要體現在:
3.1 結構更加合理
表面上看比老版申報表從數量上還是申報項目上看都增加不少,但是各個表格之間的邏輯關系更加清晰有序,更重要的是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進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為后續開展稅務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3.2 更容易理解
新版申報表的申報項目更加豐富,項目內容更加詳細,有很多的項目是通過分步計算方式得出來的,例如,企業的營業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等項目。
3.3 更便于數據統計
新表尤其是新增加的很多明細申報表,實際上是對舊表的細化,例如,企業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是為了滿足對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明細核算的需要而新增的。這樣的細化,雖然增加了申報表的數量,但是卻方便了稅務機關后續數據的上報工作。
總之,通過申報表的的填報,可以揭示企業稅收管理、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正確填報申報表,不僅只是為了履行納稅義務,而是可以將日?;顒又姓骷{雙方容易忽略的細節問題,以表格的形式展現出來,可以有效地籌劃企業的稅務問題,合理地規避稅務風險,因此,必須適時關注納稅申報表的變化。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
[2]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項目解析與填報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一、具體政策規定
為了擴大吸收外資,鼓勵涉外企業使用國產設備,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9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第090號),兩文件基本內容是對符合條件的涉外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其設備金額的40%可從購買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005年又總局出臺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488號),對包括進口件、追加投資及合并分立等抵免問題做了進一步細化,現階段設備抵免所得稅工作主要是根據這三個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進行。
二、當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1、稅額抵免不合理。目前稅收減免主要分為稅率式減免、稅基式、稅額式三種,因購買國產設備金額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也就是直接沖減應納所得稅額,屬于稅額式減免。從理論上講這種減免側重稅收利益的直接讓渡,操作簡單,但是從稅務機關角度分析不利于組織稅收收入。因為生產性的涉外企業本身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定期優惠,企業在開業前購買的設備可以在基數為零的前提下連續抵免七年,特別是對于投資強度大的機械制造等企業,如果購買設備較多,開業十年即使每年獲利,基本上也將出現無所得稅可交現象。另購置設備金額通過折舊方式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文件規定讓其直接沖減應納所得稅額很不合理。
2、時間要求不實際。文件對設備抵免時間做了規定,要求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后兩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該規定與實際執行非常不切實際。因按照程序,企業購買設備需要經過申請退設備所含增值稅環節,需要經過專用發票認證、資料準備、報經審批,退稅機關核實發票信息、實地調查、逐級批復、審批退稅等相關手續,僅退稅工作就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更不要說在兩個月辦理抵免申請。如果不能核實已退增值稅金額,就無法準確計算抵免所得稅,所以必須要等到企業已拿到實際退稅款后方開始受理。而且對于有的企業工程改造或新上項目的采購行為歷時較長,有的甚至長達幾年,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的規定過于頻繁,甚至可能出現一套設備需要多次進行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的情況。對于主管稅務機關而言也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復工作。
3、文件規定不具體。一是固定資產標準難以掌握。文件規定設備必須是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所的得稅法細則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對設備使用年限判斷比較困難,只能由企業自行申報。二是全部出口類難以判斷。指導目錄鼓勵十三大類產品全部出口類,日常如何進行判斷,是依據上年度還是當年,是否要等到年底核實企業產品是否全部出口后方可以辦理。三是進口組件價格無明確,文件規定對于進口料件可以從設備總額中扣除,如何確定進口件的金額。如果設備的關鍵部分是進口,其他部件為國內生產組裝,那整個設備能否稱之為國產設備。對此,對使用進口零件組裝的以多少比例來界定為國產設備,文件中沒有明確。四是運輸費裝卸費扣除問題。企業在購貨合同上注明了設備總額是包含運費、安排費、裝卸費等費用,而申報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金額時沒有扣除相應的費用,審核過程中應以怎樣的比例予以扣除難以把握,文件中沒有明確。
4、工作流程不規范。國稅發〔2004〕80號文下放了審批權限,設備抵免所得稅審批由省轄市級稅務機關負責,但對基層分局如何上報,市局怎么批復,以何種形式等各地執行不統一,缺乏規范。有的地方自行開發抵免軟件,要求企業報送電子信息,有的地方手工書面審核;在審批過程中有的以正式公文形式進行批復,有的則是由管理部門以審批單形給予回復等。在CTAIS江蘇優化版上線后,第一批工作流未將抵免所得稅納入業務需求之中,造成信息管理系統的盲區,仍需要機外審核,形成管理資源的浪費,沒能解決各地執行程序不規范的問題。
5、部門配合不協調。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抵免所得稅分屬兩個部門審批管理,目前這兩個部門之間配合還不夠,表現在退稅部門審批時間較長,容易給企業錯失抵免時機;對于設備的商品海關代碼、是否構成固定資產以及具體程序上等兩部門之間年因為各自政策理解上的不同,造成有的設備退稅后,而抵免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應不予抵免等,或者讓企業多次修改商品海關代碼等現象,讓企業無所適從。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無論是退稅還是抵免,都需要對設備是否是未使用過的,是否是進口,以及合同采購的真實性等進行核查,因兩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造成重復對企業設備的情況進行核查,增加了企業不必要的負擔。對屬于鼓勵13類產品全部出口類企業,退稅部門現在做法是暫時不予以退稅,而是監管期間結束以后方允許退稅,而抵免所得稅是需要退還增值稅后才可以辦理,存在時間上的矛盾。另外,對設備退稅或者抵免五年以后存在出租出借轉讓,需要退回已退增值稅或者已抵免的所得稅,因部門之間缺乏一個相應的信息交換渠道,造成不能互通有無。還有一點就是最近國家發改委和總局對購買設備退稅政策進行較大的改動,而抵免所得稅未有發生變化,一直沿用以前政策,不適應新形式下的退稅和抵免所得稅工作的銜接。
6、后續管理不到位。49號文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款?!?。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產品更新換代加快,有的設備因加速折舊的方式造成幾年以后不適應需要,需要進行處理,或者有的企業直接將購買設備后廠房后通過投資、出租設備獲取利潤,按規定應補繳設備已抵免的所得稅款,而在現實工作中卻容易忽視這個環節。稅務部門存在重前期審批,輕后續管理的現象,還有因為設備過多,無法甄別,沒有時間也無法進行核查,以及由于機構改革或是人員變動等原因,起不到監管的作用。有的在稅務管理人員變動后,對企業已經享受抵免政策的設備實質上處于完全不管的狀態。
三、建議對策
1、完善現有規定。設備金額的40%可直接從新增的所得稅抵免規定缺乏合理之處,兩者之間并無相同或者類似可以相互沖抵的可抵因素,而且嚴重侵蝕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稅基,容易給企業逃避所得稅帶來可乘之機。建議修改現行規定由抵免應納所得稅稅額改成應納稅所得額,即設備金額的40%按照企業實際適用的稅率,給予抵免所得稅。同時抬高可抵免企業的門檻,只有符合國家特別鼓勵類產業,或者兩密企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項目方可以享受抵免范圍,對于一般初級加工制造,技術含量低,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可不予辦理。
2、延長申請時間。為了解決和退增值稅時間的沖突,以及企業多次購買設備多次申報的弊端,建議適當延長企業購置設備后申請抵免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兩個月修改為企業辦理退稅后的兩個月,或者直接要求企業在年底前統一辦理當年度購置設備的抵免申請,稅務部門在第二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給予批復,不影響企業抵免,同時延長時間也能解決屬于鼓勵類十三大類產品全部出口類企業取得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政策盲區。
3、細化具體辦法。488號文對部分要求做了細化,但是內容還不是很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再出臺文件規定,明確可抵免設備的范圍標準,對組成整套設備購進的零部件等允許納入抵免范圍,對合同金額注明包含運費、裝卸費,建議按發票金額一定的比例計算扣除。對于企業所購買的設備,明確關鍵部件超過者50%以上即不再為國產設備,已經不屬于國產設備的范圍,不予以抵免,同時對什么是“簡單組裝所形成的”,給予明確規定,便于基層部門實際工作中掌握。
4、統一工作流程。盡快完善業務需求,利用CTAIS優化版的信息平臺,收集現有抵免政策,落實開發適合全省統一使用的抵免所得稅業務工作流程,從企業申請所需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初步審核、省轄市稅務機關終審,反饋批復信息等方面制定流程,規范文書格式,形成統一有效的抵免工作流程。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所得稅有關政策。近年來,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不斷完善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調整,加上原申報表本身在體系結構的設計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報表不能全面體現和貫徹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的,加之新《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即將實施,進一步規范了納稅申報,但在實務工作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政策疑問,在新法實施前值得與同行商榷。
一、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不得稅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條件是指:(1)存在關聯關系:隸屬關系、投資關系、雖不存在隸屬關系(投資關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給資助企業(有排他性);(2)有關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3)資助款是否用于該機構以及是否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
疑問:在納稅申報表中“公益、救濟性捐贈”項目上未涉及,納稅調整減少項目上也未涉及。
建議:處理方法一:從性質上,應比照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視同贊助支出。
處理方法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金額。
二、工會經費的扣除問題
《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第二款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新《工會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的,這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規定,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钡恼f法是一致的,但國家稅務總局剛的國稅發[2006]56號文件,按計稅工資的2%計提并上繳的才允許扣除的規定[注]又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精神相悖。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疑問:文件打架,會引起納稅糾紛。在納稅上,應以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的文件為準,但當《工會法》在此,涉及法與規章的較量時,你說誰對?法院一般判稅務局敗訴,因為《工會法》的級次高于稅收法規。
建議:再明確。
三、投資收益的無需還原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1994]009號)文件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 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而在國稅發[2006]56號文件只是就“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的規定,新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報說明中也作出投資收益“金額無需還原計算”的規定。
疑問:兩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說到底是個填表說明,作為今后長期使用的規定似乎有失規范及嚴肅性。
建議:再明確、再規范。
四、三項所得(收入)分五年納稅問題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經納稅調整后,若納稅人當年發生虧損,則可以認定上述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若納稅人當年有應納稅所得,則以上述所得(收入)與當年應納稅所得之比確定。當年實現應納稅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中,當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時,納稅人一般會選擇在五年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疑問: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相應項目填列;“接受捐贈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贈的資產”項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
建議:方法一:進一步明確。
方法二:對以前年度的三項所得需并入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的“以前年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的并入額”項目單獨列示。
五、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問題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第5行“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是指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包括糧食白酒的廣告費支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的廣告費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10行“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六、“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
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附表一《企業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明細表》中“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填寫經稅務機關核實、調整后的數額,虧損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所得稅有關政策。近年來,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不斷完善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調整,加上原申報表本身在體系結構的設計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報表不能全面體現和貫徹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的,加之新《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即將實施,進一步規范了納稅申報,但在實務工作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政策疑問,在新法實施前值得與同行商榷。
一、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不得稅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條件是指:(1)存在關聯關系:隸屬關系、投資關系、雖不存在隸屬關系(投資關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給資助企業(有排他性);(2)有關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3)資助款是否用于該機構以及是否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
疑問:在納稅申報表中“公益、救濟性捐贈”項目上未涉及,納稅調整減少項目上也未涉及。
建議:處理方法一:從性質上,應比照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視同贊助支出。
處理方法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金額。
二、工會經費的扣除問題
《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第二款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新《工會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的,這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規定,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的說法是一致的,但國家稅務總局剛的國稅發[2006]56號文件,按計稅工資的2%計提并上繳的才允許扣除的規定[注]又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精神相悖。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疑問:文件打架,會引起納稅糾紛。在納稅上,應以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的文件為準,但當《工會法》在此,涉及法與規章的較量時,你說誰對?法院一般判稅務局敗訴,因為《工會法》的級次高于稅收法規。
建議:再明確。
三、投資收益的無需還原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009號)文件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而在國稅發[2006]56號文件只是就“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的規定,新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報說明中也作出投資收益“金額無需還原計算”的規定。
疑問:兩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說到底是個填表說明,作為今后長期使用的規定似乎有失規范及嚴肅性。
建議:再明確、再規范。
四、三項所得(收入)分五年納稅問題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經納稅調整后,若納稅人當年發生虧損,則可以認定上述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若納稅人當年有應納稅所得,則以上述所得(收入)與當年應納稅所得之比確定。當年實現應納稅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中,當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時,納稅人一般會選擇在五年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疑問: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相應項目填列;“接受捐贈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贈的資產”項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
建議:方法一:進一步明確。
方法二:對以前年度的三項所得需并入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的“以前年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的并入額”項目單獨列示。
五、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問題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第5行“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是指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包括糧食白酒的廣告費支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的廣告費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10行“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六、“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
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附表一《企業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明細表》中“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填寫經稅務機關核實、調整后的數額,虧損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
近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減免稅相關文書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不夠。
根據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現行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減免兩大類,而備案類又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報批類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是指取消審批手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不同的減免稅事項使用的文書資料各不相同,但總體要求應當規范、齊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執法檢查中總是會發現,審批類或備案類減免資料存在著諸如納稅人申請報告內容不祥、要點不明、稅務機關的調查報告內容簡單、模糊、文書簽字、時間、內容填寫不全,備案文書混同審批文書等這樣那樣的問題。
2、減免稅辦理的及時性不夠
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
批類減免稅,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然而,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出于對稅收執法責任及風險的考慮,減免稅逾期審批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有的屬于事前備案的項目,也要待來年才受理,其實事前備案的減免稅是在本年年初即可辦理的項目。另外有的部門干脆把備案表日期欄空著,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寫,用于應付執法檢查。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也影響了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3、季(月)度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繳審核把關不到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實行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申報方式。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但我們在檢查中發現,有些納稅人已上報減免稅申請但在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日常申報時)往往人為調節,應預繳稅款而不繳、遲繳或少繳所得稅的現象較為普遍。納稅人為了減少資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終匯繳或減免稅批復下達后才進行一次性繳納或一次性補充申報,這就是所謂的“保險起見”。這反映了當前減免稅審批管理中逾期審批、人情審批等不規范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影響著稅務機關審批管理的誠信度和公信力。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評估檢查不到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參加匯繳的主體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的好壞必須通過我們稅務部門加大評估和檢查力度來加以驗證,從而減少稅源的流失,防范稅收執法風險。但我們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普遍現象是:匯繳評估和檢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沒有開展,對于減免稅企業更是放松了管理。這一方面是當前部分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還達不到所得稅管理的要求,不能適應復雜多變、專業性很強的所得稅業務發展要求,制約著所得稅管理的深度和廣度。另
一方面這也是思想認識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稅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財政稅務部門重流轉稅輕所得稅的傳統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影響著稅收征管的整體質量和效率。
5、減免稅后續管理工作有待加強
減
免稅事項的審批和備案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和備案,但這并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工作人員重審批輕管理及輕備案的認識較為普遍地存在著,對減免稅企業的后續管理往往跟不上?!抖愂諟p免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同時納稅人必須是查帳征收,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總額才能享受減免稅。但在實際工作中,一旦納稅人取得減免稅批復后或是備案后,稅務部門基本上就不再對其進行日常巡查監管。個別稅務人員認為既然都已經免稅了,還去檢查干什么,查出問題也只是罰款了事,不愿或認為沒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進行日常監管。因此,納稅人季度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財務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為稅收征管的盲區,這就影響著減免稅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進一步提高,削弱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
二、做好減免稅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1、加強所得稅業務知識的學習。目前,不少基層局由于人員調整變化較大,很多所得稅管理干部又都是新進干部,業務知識能力還不強缺乏實際經驗,再加上所得稅管理又是所有稅種中最復雜和專業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稅管理工作存在著一些被動。因此,有必要不斷加強基層稅務干部的學習培訓,轉變思想認識,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稅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熟練掌握具體操作流程,在此基礎上才能做好所得稅的管理工作。
2、加強監督,規范流程。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稅務部門的減免稅管理的監督指導,糾正在減免稅管理工作當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同時不斷完善執法檢查、監督,補充相應內容,規范工作流程,促使減免稅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