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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財政;社會經濟;房地產市場;影響模型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3-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2
一、引言
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學者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比較明確的界定,認為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科技信息與金融融合產生的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模式稱之為互聯網金融模式[1]?;ヂ摼W金融是以互聯網企業為基礎,結合金融要素的一種模式,主要包括以阿里巴巴為首的互聯網公司建立的貸款和基金銷售平臺以及第三方支付和P2P網絡借貸等。而金融互聯網,是傳統金融機構利用計算機系統、電子渠道建立的能夠取代人工和銀行網點滿足客戶隨時隨地獲得金融服務需求的模式,主要包括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以及銀行建立的電商平臺等。2013年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倒逼傳統金融業務的改革,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基金公司紛紛思索探尋新型的信貸融資模式,由此產生了新的金融互聯網模式?;ヂ摼W金融和金融互聯網風險不同,對其應分類監管、區別對待[2]。互聯網金融由從未涉足金融的互聯網企業構建,對于風險控制缺乏經驗,極易堆積風險,缺乏監管且高度集中的風險一旦大規模釋放,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破壞性的沖擊,制約金融市場的發展。而金融互聯網由傳統金融機構為主體,在風險控制方面具備豐富的經驗,監管部門在已覆蓋大部分的監管要求,對金融互聯網的監管不能與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一概而論,應根據其風險不同制定不同的監管要求。
二、建立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的迫切性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1. P2P網貸的風險
P2P網貸由于其資金門檻低以及監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風險頻發。經過野蠻式增長后,P2P行業堆積的風險通過提現難、跑路、倒閉而集中爆發。根據最新數據,截止到2013年年末,共有74家P2P平臺出現問題,涉及資金約為12億元。幸存的P2P企業也未做到規范運營,醞釀著建立資金池集資、關聯交易、圈錢甚至龐氏騙局等問題。根據調查,P2P網貸平臺給投資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約為10%~16%,給貸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為18%~25%,在沒有任何監管的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隱藏的巨大風險一旦集中爆發勢必引發信任危機和系統風險。
P2P網貸平臺主要面臨七大風險。一是道德風險。指平臺負責人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成資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風險。二是交易風險。主要指在交易支付結算環節時P2P網貸平臺中借貸雙方資金的劃撥需經過中間賬戶,但對于中間賬戶的監管處于空白狀態而引發的風險。三是技術風險。指由于缺乏技術門檻而導致的網貸平臺數據遭到攻擊而使客戶發生損失的風險。四是信用風險。是網貸平臺的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而造成投資人的損失的風險。五是法律風險。指P2P網貸平臺缺乏法律支撐與約束,其業務模式游走在法律邊緣極易觸碰紅線的風險。六是監管風險。目前對于P2P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監管主體和監管責任、缺乏監管法律,多頭監管等于沒有監管。七是系統風險。這是由于經濟下行而帶來的所有金融機構都可能面臨的風險,但風險控制能力相對較弱的P2P行業更難消化系統性風險[3]。
2.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的風險
余額寶等網絡理財上線以來雖未發生違約事件,但是其運營的背后也隱藏著風險。自余額寶推出取得不錯反響后,百度、網易等互聯網巨頭紛紛以高收益來作為吸引客戶的方式推出網絡理財。實際上,宣傳的收益率只是預期收益率而不是實際收益率,根據銀監會的規定,理財產品的銷售不能承諾固定的收益率。在網絡理財銷售火爆的同時必須透過現象看到理財產品的本質,警惕理財產品的風險。
余額寶等網絡理財主要有四大風險:一是投資風險。網絡理財產品大多是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的基金產品,而基金產品是具有不確定性收益或損失的,與銀行存款相比,網絡理財產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術風險。與銀行賬戶相比,網絡理財產品的賬戶安全要低,被盜和被非法轉移財產的風險更大。網絡理財是互聯網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牽涉的環節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現信用問題都可能導致客戶遭遇損失。三是行業風險。網絡理財以互聯網公司為支撐,一旦基金運行出現問題或者互聯網公司破產倒閉,將對投資者的信心產生影響,行業類的網絡理財產品不分良莠都會遭遇信任危機。四是市場風險。當經濟運行出現類似金融危機等系統性風險時,貨幣市場違約而帶來網絡理財產品違約將帶來投資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在我國發展較快,央行已經開始對其進行規范。截止到目前,央行已經給250家第三方支付企業發放經營牌照。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出現一些問題。在資金沉淀以及利息歸屬等問題尚未厘清的情況下,支付寶的泄密事件引發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任危機。實際上,2011年12月支付寶也被卷入互聯網大規模數據泄密事件,但未引發較多關注。第三方支付企業與用戶的資金安全息息相關,隨著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急速發展,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問題應該引起更多的重視。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風險,首先是沉淀資金風險。在第三方支付的運營過程中,買方先將貨款轉入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中,等到買方確認收到貨物沒有異議再將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的貨款打入賣方賬戶,其中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由于時間差而集中的資金就是沉淀資金。數額巨大的沉淀資金若用作其他投資,一旦發生風險,將給客戶帶來損失。其次是技術風險,第三方支付是依賴互聯網技術的行業,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擊竄改資金數字或者泄露客戶資料,都將對客戶產生難以估量的損失。最后是洗錢和欺詐風險,第三方支付的現金流并不受到人民銀行反洗錢的監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和詐騙等非法行為。
(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
與互聯網金融相比,金融互聯網主要是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其業務相對比較規范且有法有規可循,風險較小。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互聯網絕對安全可靠,金融與互聯網都是高風險的行業,互聯網渠道給金融服務降低成本、提供便利,但也帶來一些新的風險。
1.技術風險
金融互聯網的技術風險指的是商業銀行的網絡系統遭到技術性外部攻擊而造成的損失。金融互聯網的主要業務是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線上交易和大量的資金轉移以數據傳輸作為支撐,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擊。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防火墻、殺毒技術發展的滯后(一般情況下先產生病毒才研制出相應的殺毒技術),金融互聯網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術風險。金融互聯網平臺設計中的缺陷、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障礙、以及用戶客戶端的操作錯誤均有可能給金融互聯網的安全造成威脅。
2.法律風險
金融互聯網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來源于專門監管金融互聯網法律的缺失,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法律不能完全覆蓋新型的加入互聯網因素的金融業務,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可能最終產生傳統監管框架之外的問題而產生風險。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中并沒有針對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銀行電商平臺的專門規定,《電子支付指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規章缺乏有效的約束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互聯網化帶來的違法行為,包括洗錢、詐騙、侵犯客戶隱私等?;ヂ摼W的遠程性和開放性使得對這類違法行為的監管更加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的局限
1.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空白
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無序性和亂象迫使金融當局必須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爆發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監管法律規章難以跟上其發展速度,導致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滯后。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少專門法律。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框架內,雖也根據需要出臺了一些有關互聯網金融的規章制度,如有關第三方支付的《電子支付指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也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互聯網技術的更新。對于風險更為集中的P2P網貸平臺和網絡理財居然沒有任何規范性的文件和指引[4]。更是缺乏一部專門用于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形成有效系統的監管。
第二,沒有行業門檻。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對互聯網金融幾乎沒有規定準入門檻、資本要求,導致其風險普遍較大。對互聯網金融中對資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付規定,申請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省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注冊資本分別為1億和3千萬元人民幣。而對于發展起步較晚的P2P網貸,沒有任何準入門檻,導致P2P行業魚龍混雜,行業風險極高。
第三,缺乏監管措施。由于監管主體不明確和監管法律缺失,互聯網金融的合規與否沒有明確的標準,也得不到有效的監管,這是互聯網金融行業無序競爭、風險頻發的主要原因。風險高度集中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缺乏必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無法做到防范風險、識別風險和控制風險,在風險發生后無人問責、無人整頓,互聯網金融處于監管措施缺失的真空地帶。
2.金融互聯網監管的局限
金融互聯網是對傳統金融業務的延伸,部分可沿用傳統金融業務的監管體系。對金融互聯網的監管制度建設也已經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現有法律法規的不足。雖然人民銀行已經頒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支付指引》等,但相對于復雜的互聯網而言這些辦法和指引過于籠統和單薄。另外,對于金融互聯網客戶的隱私保護和跨境業務還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
第二,缺乏專門的監管機構。目前監管當局沒有區分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和互聯網業務,仍然按照對傳統業務的監管方式對金融互聯網進行監管。目前缺乏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金融互聯網業務的日常監管,而是將其納入商業銀行的一般風險監管工作中。
第三,監管體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聯網的業務已經超越傳統銀行業務,甚至加入保險、證券、電商等業務,而對于金融互聯網的監管還停留在分業監管的體系框架中?,F有的監管人員也難以滿足金融互聯網時代全方位、靈活性、高技術監管的要求。
三、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要求
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在代表產品、準入門檻、資金來源、授信依據以及風險類別以及風險控制經驗上均存在差異,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應分類監管、區別對待,對于目前處于監管空白的互聯網金融應重點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主體
確定合適的監管主體是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實施有效監管的前提。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將金融與互聯網結合起來,既包含銀行、基金、保險、其他金融機構,也包括互聯網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機構,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只會造成混亂的責權關系,不利于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風險的識別和控制,甚至導致風險的跨機構跨行業蔓延,形成系統風險[5]。
要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機構的業務性質和相應機構的性質定位,明確監管主體,確定監管責任?;ヂ摼W金融機構類別繁多、業務紛雜,在監管時應根據其業務性質確定不同的監管機構;而對于金融互聯網,其業務多是銀行業務的延伸,在監管時具有一致性、統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監管機構。
對P2P網貸平臺,因其業務與銀行貸款業務性質一致而確定其由銀監會監管,對于其資金劃撥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則由人民銀行進行監管;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產品實質上是基金通過互聯網渠道的銷售,歸根結底應由證券會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涉及支付結算,應由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司監管;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銀行電商平臺的業務主要是傳統銀行業務的延伸,仍然應該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共同監管。
(二)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范圍
明確監管范圍是實現良好監管的重要前提。對于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當局不能因其金融創新和風險特性而全部嚴厲打擊取締,應用包容開放的態度對其進行適時適度地監管。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范圍應從兩個角度進行考察:一是監管范圍的橫向范圍;二是監管的縱向范圍。
1.監管的橫向范圍。即是明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納入監管的業務范圍?;ヂ摼W金融由于處于監管空白,其業務構成包括P2P網貸平臺、余額寶等網絡理財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納入監管范圍中。而金融互聯網業務,由于其本身是傳統金融業務的擴展,已有部分在現有監管框架之內,對于未納入監管的互聯網部分要納入監管范圍。
2.監管的縱向范圍。即是指對納入監管對象監管力度。對于風險集中爆發的P2P網貸平臺,應加大對其的監管力度;對于由于經濟運行良好風險尚未顯現的網絡理財應重點監管;對于偶有風險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應正常監管;對于金融互聯網的各業務對其監管要區別與傳統金融業務。
(三)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手段
監管手段是指為實現監管目標或完成監管任務為采用的具體形式和技巧。目前的監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在當前互聯網金融野蠻式生長且監管空白、金融互聯網積極創新現有監管難以全面覆蓋的背景下,創新和完善網絡技術監管手段,使網絡技術監管手段與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結合起來,是新時期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途徑。
1.網絡技術手段?;ヂ摼W是一個技術密集型的行業,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必須采用先進的互聯網技術手段,運用電子計算機對互聯網上的金融行為進行實時監管,通過全國一體、上下聯動監管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構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長效機制。網絡技術手段是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即通過國家的立法和執法將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市場中運行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使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的各參與主體按照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使用法律手段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進行監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監管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是金融監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采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主要包括價格手段、稅收手段和宏觀調控手段。對于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高于其價值的價格水平可以使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對于發展速度過慢或過快而導致不規范的市場主體可以運用稅收手段監管。
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監管當局采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行政干預和監督。雖然行政手段針對性強、效果明顯,但是在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中只能作為一種輔的手段。這是因為行政手段與市場運行規律相背離,對市場主體的負效應大,也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
(四)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措施
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應充分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體系建設,從改造監管環境入手,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水平和人員素質,更好地監管促進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規范發展。
1.完善監管法律法規。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法律法規是實現對其有效監管的基礎,應適時修訂完善現有適用法律法規體系,加快研究制定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法律法規。第一,應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管理辦法》,將P2P網貸平臺、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納入監管范圍。第二,修訂原有商業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增加新的金融互聯網化的更高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手段。第三,對于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最重要的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應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第四,加快出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行業標準,設立準入和退出門檻。
2.規范監管流程。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工作流程是監管人員對其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的各個環節[6]。首先確定日常監督檢查環節,對于互聯網金融中的不規范和不合理現象進行實地核查,對異常現金流進行跟蹤監督。其次確定專項檢查環節,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的特定事項安排專項核查,做好數據匯總工作。第三,風險的查處環節,對于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反應的風險問題,應及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要求進行規范處置,并及時更新數據和風險類型,建立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風險管理數據庫。同時,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主要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報告。
3.加大監管力度。應投入監管人力物力,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堅持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日常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一方面要繼續完善制定監管計劃、日常監管分析、風險評估、監管評級,另一方面要從監管流程的各個環節出發,對日常監管和重點監管設定不同的要求、標準和手段措施,并將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日常監管和非日常監管的監管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同時持續開展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評估工作,運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手段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管理進行優化。
4.提升監管人員水平。提升監管人員水平是加大監管力度,開展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日常監管和重點監管,運用網絡技術監管手段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防控的重要措施。應加快建設一支具備金融知識、監管知識與互聯網知識相結合的現代化復合型監管人才隊伍,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水平,使其適應快速發展的互聯網技術的節奏。通過加強與具有先進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經驗國家的交流與合作,定期開展監管培訓活動,鼓勵監管人員參與國際認證考試,不斷提升我國監管人員的監管水平。
5.加強行業自律。行業自律是為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的有效途徑,也是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行業監管的的輔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動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形成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和同業公約,從內部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行業進行全面的監管。通過行業內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對稱減少金融風險,維護同業成員的權利以及協調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行業內部矛盾。鼓勵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如P2P行業協會、網絡理財協會、第三方支付協會等。加強對各行業成員的監督指導,建立行業內部的投訴機制,對圈錢、欺詐等不合規的人員進行教育。
(五)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獎懲機制
監管存在執行力的問題,合理的獎懲機制能夠提高監管的執行力。若沒有獎懲機制,則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不規范發展的企業形成有效的約束力。因此,要設置合理的獎勵懲罰措施,第一,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的不合規不合法引發風險的單位要進行嚴厲的處罰,不僅要對其進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經濟性懲罰,必要時還可施以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懲罰。第二,對于合法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企業還須給予獎勵,可以通過表彰、優惠政策等進行獎勵[7]。
四、結語
近日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呈現爆發式無序增長,缺乏有效監管帶來的金融風險給我國金融穩定帶來了挑戰。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并不是一個等價的概念,其風險大小和受監管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語,在對二者設計監管要求時理應區別對待,分類監管。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的努力,還需要各部門形成努力合理,形成監管多方聯動機制,共同為促進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規范、有序、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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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思路 對策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1-183-02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引發諸多傳統行業的結構和形式的改變,使得傳統行業的發展面臨諸多的新問題,這促使行業相關的諸多領域產生繼發性變革,以便增強對互聯網+時代的適應性。在金融領域,互聯網對金融業務的形式和范圍的拓展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給其監管工作帶來諸多的新問題,由于未能妥善處理,造成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違規形式的發生,嚴重損害行業的良性發展和相關人員的個人利益,亟需進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加強。而要想實現監管的強化,就必須遵循一定的監管思路,這是具體監管工作的行動指南,應該確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確性。
一、互聯網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運用互聯網這種新型工具發展而來的金融形式,對其的相關概念體系的理論研究還處于完善階段,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一般來說,當前的理論界將借助互聯網手段實現傳統金融行業的諸多功能的金融活動定義為互聯網金融,其最大的特點在于互聯網賦予其便捷性,實現了金融服務的成本降低和范圍拓展。
從本質而言,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的有機構成,其功能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體來說,起到創造信用貨幣、連接金融參與各方、實現資金管理和依據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理賠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是有明顯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特點的不同上。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導致其金融活動的實現成本相對較低;由于網絡的快捷性,按照業務辦理流程進行辦理時,如果資料齊全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業務辦理工作,具有極高的效率;對于業務客戶的管理來說,互聯網的信息庫功能能夠實現客戶信息的分類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遠高于傳統的金融業;此外使市場的競爭性不斷加劇,互聯網的開發性促使互聯網金融的介入較為簡單,參與企業眾多,競爭也相當激烈;最后是風險性的增強,除了業務方面的風險以外,因為互聯網安全性帶來的風險也是需要考慮的重要方面。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作為新興的金融形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務內容仍然是金融服務,需要對涉及的風險進行防范,與此同時,要對相關的參與各方進行權益的維護,這是行業發展的基本需求。具體來說,首先是風險的防范上,金融業務存在極大的風險,這是社會的一致共識,相關部門也進行了大量的市場的規范性制度體系建設,從而實現對行業的規范,盡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風險性。然而,在互聯網金融當中,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金融業務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確定,發生各類違規行為的可能性直線上升,亟需進行金融監管,從而實現對風險的可控;其次是對參與各方的權益維護上,這主要是對消費者的權益維護,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審核不嚴,政府對行業的監管存在缺失,造成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詐騙等問題極為嚴重,給消費者造成極大的權益損害,如何進行權益防護成為金融監管的首要問題。因此,我國亟需政策規制以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規的完善。法律法規是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首要工作是實現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的立法工作,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完善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制度強化,以此為基礎,圍繞具體的監管工作,相關部門可以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管制度體系,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提供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這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參與各方具有極強的約束性,能夠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從長期來看,是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合理規范和引導,有助于互聯網金融的良性發展。
2.監管體系的構建。一是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按照傳統金融業的監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門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進行管控。二是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混業化的特點,由政府相關部委出面,組織金融行業的主管部門和金融領域的專家進行行業發展的方向研究和監管問題的分析,從而實現行業發展的監管得力。三是監管機構應加大與地方政府的溝通,理順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各自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業務邊界,嚴防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四是從概念上明確互聯網金融各類問題的概念界定,進而通過相關的政府部門的職責發揮和相互配合實現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從而形成嚴明的互聯網金融執法氛圍。
3.明確監管原則。就面向對象而言,互聯網金融具有最為廣泛的普遍性,能夠涵蓋全國各地的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客戶,隨著經濟的發展,其市場極為活躍,在金融領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飛速上升。然而,作為金融業務,其同樣具有功能屬性和風險屬性,應該明確監管的底線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發展。具體來說,其監管原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能脫離這一基本原則;其次是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應該遵從相關的調控政策;第三,在進行業務辦理時,應該按照金融業務的風險提升要求進行風險提升,并杜絕保證高額收益的情況發生;最后是對市場秩序的維護上,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實現雙方在金融業務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
1.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構建。在監管過程中,應該以行業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具體來說,首先是對互聯網企業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覺遵守行業準則開展相應的金融業務,實現對自我行為的約束,這是互聯網良性發展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對個別企業施以行政監管,強制性約束其具體行為,以此實現對不良行為的懲處。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密切配合實現互聯網金融的高速、良性發展。
2.適度監管?;ヂ摼W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開放性和便捷性,眾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能夠滿足人們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夠實現最大限度的金融領域的供需匹配。隨著互聯網征信體系的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將是極為廣闊的,對于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也將越來越強。對其進行監管是實現健康發展的輔助手段,應該注意度的把握,如果過度監管將會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礙其良性發展。
3.分類監管。我國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分類監管,強化各部門間的協調監管。按照現行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框架,目前應實施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部門為輔的跨部門監管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具體而言,央行應承擔對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監管;證監會應承擔對眾籌融資的主要監管;對于余額寶等理財產品,央行和證監會應協調監管;對其它互聯網金融機構也應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協調。
4.依法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應該有權威性的依據作為處理準則,該方面內容由以法律法規為主的互聯網金融制度體系充當。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依法監管可以實現對行業市場的規范和相關權益人利益的維護,對于行業的良性發展是極為有利的。在立法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借鑒先進國家的監管經驗,不能采取簡單的處罰手段,而是通過法律法規的確立實現對行業發展的有效引導,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預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義務方面,應該重視通過法律形式將特定信息的披露作為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使信息披露嚴格遵循法治要求,為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創造基礎。
5.負面清單管理。所謂負面清單管理是指改變當前的法律認識,由過去的嚴格遵照法律允許的范疇開展金融業務轉變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內容,其他均允許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相關業務的嘗試。這種管理的實質上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范圍的大幅擴張,從而為金融企業的創新提供極為寬松的政策環境。然而,在長時間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過程中,由于行業的快速發展,相應的管理部門對其存在認識方面的錯誤,導致監管工作的局限性,為了避免監管失誤,采取正面清單管理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對于法律未明文許可的內容不敢輕易涉及,這導致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能力受到制約,對其長期發展是極為不利的。負面清單管理的提出是對互聯網金融的松綁,其實質是底線思維的具體反映,在底線允許的范圍內,給互聯網企業最大的經營自,從而實現行業的適度自由,以此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促進。
6.加強創新監管?;ヂ摼W金融的創新是對客戶需求的積極響應,是在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基礎上進行的適應性革新,能夠符合社會的發展需要,應該予以鼓勵。然而,過度的自主會導致違規行為的出現,因此,對其經過加強創新監管,通過宏觀調控實現發展方向的把控。
7.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而且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
總體來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時間還相對較短,在發展的過程中各類新問題不斷涌現,給監管工作造成極大的困擾,亟需通過對監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維的轉變,實現具體的監管工作的改進,從而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鼓勵和調控。
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這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導致的,對其進行監管提升,應該以行業發展為目標,通過對思路的創新實現對社會金融需求的合理滿足,從而營造適宜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監管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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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 監管原則 監管措施
一、余額寶的潛在風險
余額寶作為一支貨幣基金,雖然穿上了互聯網金融的外衣但仍未改變其基金本質,依然難逃貨幣基金應有的風險,筆者認為有四個潛在風險值得我們關注。第一個是市場風險。貨幣基金在市場良好的情形下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相反在市場疲軟時所遇到的虧損也不容小覷。余額寶作為貨幣基金也是新的互聯網理財產品,廣大投資者對余額寶的了解并不深,貨幣市場違約而帶來網絡理財產品違約將帶來的投資者的恐慌也不可估量。第二個是行業風險。網絡理財產品依靠互聯網公司發展,而目前對互聯網公司監管的缺乏無疑加大了余額寶等的風險,一旦互聯網公司或者基金公司運行出現問題,直接對投資者經濟損失和間接導致的對互聯網金融的信任危機將很嚴重。第三個是與銀行競爭關系而導致的風險。余額寶以收集沉淀資金來運行獲利,實際上是在分流本該屬于銀行的資金,這種與銀行的競爭關系自余額寶上市以來就一直存在并得到了某些銀行的“懲治”。前不久幾大銀行專門針對余額寶出臺的限制轉入轉出金融的政策嚴重危及了余額寶用戶的利益,即使投資者對此表示強烈反對,但面對強勢的銀行也只能默默忍受。第四個是技術風險。基于互聯網的背景,網絡賬戶相較于傳統的銀行賬戶來說安全性低,發生被盜或者數據信息泄露的風險也更高。
二、余額寶的監管與規制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一行三會的分別監管模式,余額寶本質上作為貨幣基金由證監會來進行監管。但目前并無具體法律來明確證監會的職權劃分,對余額寶的監管仍處于較低階段,不僅不利于對余額寶風險的識別和控制,也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關于監管原則,筆者在分析互聯網金融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三個原則。首先是依法監管原則。目前我國對互聯網理財產品監管的法律相當欠缺,導致監管機關在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我國應該盡快出臺相關的監管法律,使得監管機關遵循依法監管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第三方理財公司的性質、業務范圍、規章制度、法律責任等進行監管。其次是協調監管原則。余額寶之類的互聯網理財產品,雖然實質是貨幣基金,但依然牽涉到銀行業甚至保險業的業務,不應該單單只有證監會做監管機關。因此應由證監會領頭,協調其他相關部門比如銀監會、保監會等相關部門共同進行的監管,這樣才能做到全面覆蓋的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最后是實行比例監管原則。對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監管雖然應當嚴格,但是沒有必要每一個過程都必須由監管機關介入,可以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動態、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等的評估,來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實行分類監管。影響小、風險低的完全可以交由行業自律監管,而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由監管機關插手。這樣做的目的是不僅可以提高行業自身的自律水準,也可以減輕監管機關的業務量同時也節約了行政資源。
同時需要明白,余額寶是由支付寶聯手天弘基金而開發的一款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寶和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天弘基金,理所應當的成為了對余額寶進行重點監管的對象。對支付寶的監管應該重點關注支付寶是否具有規范的行為,包括審查運營余額寶的資格和牌照、檢查其支付系統的穩定性以及要求支付寶要嚴格按照支付服務約定存貨幣和按用戶要求贖回貨幣,不得毀約違約等方面。而對天弘基金的監管則要重點監管其資金流動的安全與穩定性,要求其及時按客戶要求轉入或轉入資金,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任意泄露客戶信息和資料。
三、對余額寶監管的措施建議
第一,完善相關法律。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法律對此的監管還不到位,主要缺乏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加快研究制定專門針對規制互聯網金融法律,例如把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產品納入監管范圍,設立準入、退市的行業標準等方面。
第二,規范監管的程序。不僅包括對整個流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管,還要分日常監管和專門監管,全方面對整個理財金融產品從申報、批準、發行、監督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并且必須按法律的規定進行監管,對風險行為及時控制,如果牽涉到違法行為如洗錢行為等時應及時報告給有關部門處置。
第三,設立存款風險保險制度。可以學習美國的做法建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讓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就是支付寶把投資者的存款放置在保險公司的賬戶中,由此產生的保險費用由沉淀資金的利息抵扣。同時規定假如支付寶平臺倒閉了,這筆存延伸保險并不適用,余額寶的投資者的存款并不會受到損失。
第四,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近年來美國第三方支付平臺市場較為健全的發展離不開配套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并無良好的配套社會信用體系。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建立健全信用評級業務許可制度,培育專業性高的信用評估機構,從而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制約,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用水平,帶動第三方支付市場和類似余額寶的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健康發展。
第五,加強行業自律。對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監管除了需要行政監管外,還需要行業加強自身自律,讓行業通過規范自身行為來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保護正當權益。例如建立互聯網理財產品協會,通過同業成員內部的自我監督和糾正機制來加強行業紀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四、結束語
在全球化日益加劇的今天,互聯網金融的興起符合了經濟發展趨勢,也符合電子時代的電子化經濟模式轉變要求。然而互聯網金融行業仍然存在很多潛在的風險問題,如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監管,維護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依然任重而道遠。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問題 監管
大量的調查數據表明,截止至2014年12月,我們國家中的網民數量規模已經高達7.68億,互聯網的普及率也隨即飆升至63.5%?;ヂ摼W的迅猛發展,進一步保證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在人們在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交易的過程中,降低自身的經濟成本的同時,也逐漸產生一種新型的金融形式并―――互聯網金融。但是,當前階段,我國現有的互聯網金融在實際發展監管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足。為此,筆者在文中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進行簡單的分析。
1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實際發展現狀
1.1 我國頒布的相關監管監管法律存在滯后性
當前階段中,我國現有的互聯網金融中極具創新性的商業產品、企業經營模式、企業單位機構正如雨后春筍般飛速發展。我國監管部門頒布的立法內容,無法及時的包括所有的互聯網金融中涉及的所有產品。為此,監管部門想要真正建立全面統一的監管體系比較困難。監管部門無法及時在金融風險發生之前就預測到風險。為此,我國的監管部門對此種問題一直采取的是熱切關注卻并沒有實際進行徹底的監管。我國頒布的相關監管的法律存在非常嚴重的滯后性。
1.2 監管部門的監管態度不能夠完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態
當前階段,過去傳統的監管部門的監管態度不能完全適應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實際發展狀態。傳統的金融監管內容中具有大量的立法規章制度用來確保傳統金融的發展穩定性、持續發展性。對金融行業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違法行為、違規操作活動、具體懲罰舉措以及金融發展風險的預防等內容全部都做出了精準的指明。但是,如果將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法律法律直接應用于新型互聯網金融行業之中,是完全不相匹配的。與傳統的金融發展進行比較,現在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的運營模式、經營手段已經進行了大量的創新,金融行業的發展范圍、具體的經濟環境等內容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監管的內容、監管的對象主體等內容已經遠遠超出過去傳統金融監管體系的范圍。
1.3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具體范疇定義存在不足
當前階段,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的各項發展數據都是由互聯網線上進行數據傳輸、資金的傳輸和數據備份?;ヂ摼W金融的具體發展范圍也在逐漸發生一些變化。我國現有的監管部門的監管業務范圍被廣泛定義后,這一系列全新衍生的業務會導致金融監管部門不得不進行法律條例的更新。假如,金融監管法律存在與實際互聯網金融發展發展節奏不一致的情況,就會造成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諸多的風險,進一步的危及到整體的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除此之外,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一個金融企業或者一項工作是否違法是一項比較困難的事情。不僅需要進行先行判斷企業的合法性、還要對金融企業的整體發展數據。信息、資金資源等內容,進行徹底的收集、調查研究、需要及時進行公示活動。但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數據往往存在被提前修改、編制的問題,這也無疑加大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困難。
2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具體舉措
2.1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需要立即進行完善相關的法律條例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時展趨向是衍生產物,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的。為此,國家進行大力的支持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經濟發展。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雙面性的,互聯網金融也無疑是一把“雙刃劍”。當前階段,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部門需要針對完善關于互聯網金融的專門法律法規,制定出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體系。逐漸放松對于互聯網金融實際經營管理地域的限制,全面強化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力度和相關的風險控制法律。不斷加快制定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的具體制度和國家發展的標準體系,由于互聯網金融自身囊括的內容太多,在制作體系的過程中應該從發展中整體的角度來具體分析總結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條例。除此之外,我國監管部門需要進行修繕已有的互聯網金融與之相關的法律內容。及時優化法律用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實際發展現狀,最大限度的降低監管法律存在的滯后性帶來的不良經濟影響。
2.2 我國需要組建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
首先,我國需要不斷提升互聯網金融的經濟市場的門檻要求。不僅可以極大的保證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綜合實力,從根本上提高互聯網金融進入市場經濟發展的標準。其次,我國需要組建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出監管部門的金融監管作用。在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前提下,將金融和互聯網機構的業務運行和資金等方面的業務進行科學合理的規范。最后,則是需要監管部門加強對于互聯網金融網絡平臺資金的管理力度,全面組建完整的科學的資金安全監管體系,時刻監控資金的動向,最大限度的確保資金的安全。
2.3 不斷加大對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的重視
我國現有的監管部門需要在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的前提條件下,專門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進一步實現消費者在進行互聯網金融各種的資金糾紛案件中可以有法律的依附和支持。監管部門需要不斷加強對于互聯網金融行業自身的自控性,科學完整的推進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正規發展和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完整統一。全面實現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透明化,不僅是金融財務發展數據透明化,風險的相關內容也需要及時進行公開。以消費者和市場資金的投入者的資金安全為重要監管內容,不斷強化監管力度,精準的掌握資金交易中雙方的財務信息,從根本上降低互聯網金融行業中風險的發生率。
3 結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也隱含了一些問題,為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要予以重視并進行徹底的監管。最大限度的保證互聯網金融經營和合法性和安全性,最終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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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趨向長尾化、金融服務高效便捷化、金融服務低成本化,是互聯網金融的三大特點。
互聯網金融所面臨的風險
系統性風險?;ヂ摼W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主要有四大特點:①系統性風險是針對整個系統或者全局的功能產生影響或者破壞,而不是針對某一機構或者局部;②系統性風險具有非常強的蔓延性或者傳染性,將風險傳導給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讓其承擔損失;③系統性風險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系統性風險對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市場或者實體經濟產生巨大的溢出效應,這是系統性風險的本質特征;④互聯網金融的基因在與其技術領先性和業務發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統的快捷性。因此,必須要防范系統性風險快速傳播的可能性。
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憑借其突發性、破壞威力大等特點,所以被譽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由于金融機構追求高收益就表現在突出的高杠桿率的經營特點,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就稱為商業銀行持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特別是美國次級債風波以及后來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再次警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和監管的重要性。與傳統金融一樣,互聯網金融也面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新挑戰。
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所面臨的信用風險與傳統金融機構一樣,都可能會面臨借款人不按期還款的違約風險。常見的比如P2P網貸,再不是單純提供平臺的P2P網貸模式當中,信用風險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風險。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對于借款人資質的審查,可能更多是通過線上模式,通過信用記錄等來審查評估借款人的信用來房貸。而在傳統商業銀行貸款中,多是抵押貸款或者質押貸款。互聯網金融更多的可能是無抵押和無質押貸款,即有資質的商家為應對可能出現的流動性緊張從互聯網金融機構拆解一部分資金用于周轉,這種貸款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就是商家的信用問題。
技術性風險?;ヂ摼W金融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計算機系統、認證系統或者互聯網金融軟件存在缺陷。二是偽造交易用戶身份。三是未經授權的訪問,主要是黑客通過病毒或其他手段對用戶的網上金融賬戶進行攻擊。特別現在對網上銀行的木馬程序猖獗,釣魚程序、密碼探嗅程序層出不窮,這直接威脅到網上銀行的安全。
法律風險。一是在商業法律中的不全面將會存在法律縫隙,出現合同各方之間的爭端。因為電子貨幣興起的時間較短,并且尚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現存法律法規難以涵蓋電子貨幣運作和交易的各個層面的爭議和糾紛。二是互聯網金融的電子貨幣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單個交易難以追蹤等特征,為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1.盡快確定監管主體,加強流程監控
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而互聯網金融法律環境完善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明確各個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監管主體。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確定位于監管主體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監管主體懸而未決。這將嚴重阻礙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相關機構應盡快對互聯網金融各種模式進行定性,明確監管主體,理清監管職責,為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為防止過早過度監管對產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建議產業監管主體可以先從產業運營流程監控著手。一方面,可以動態掌握產業發展情況,一邊對產業發展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為日后具體監管規則的制定提供依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監測互聯網金融企業運營情況,及時發現企業風險,提早進行風險預警,防止大規模風險爆發。
2.實施行業準入制度,完善退出機制
互聯網金融通過互聯網的傳播方式開展創新金融業務,其覆蓋范圍較廣、社會影響較大,若發生惡性事件社會危害性大。所以應該根據互聯網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運營方式,對部分模式探索實施通過設立審批或者備案制,設立資本金、風險控制能力、事業人員資格等準入條件,并對同一模式中不同業務種類實行不同標準的差異化準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業。
優勝劣汰是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有力法則,只有引入退出機制,及時清除不合格企業才能促進互聯網金融產業的良好發展。由于互聯網金融涉及金融相關服務,牽連到公眾利益,所以其市場退出機制也應該有其特殊規則,如注重對公眾投資人的保護等,盡量化解互聯網金融企業退出市場對市場的沖擊,降低民眾的投資損失。
3.逐步填補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規則
隨著互聯網金融產業的不斷發展,監管主體應加強對產業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補法律空白。法律制度應與時俱進,面對部分嚴重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程度,阻礙新興業態創新發展的制度應該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經常會出現運營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資、投資人人數以及發行證券方式的問題,本質上都屬于人數、資本、股權之間的配比問題。
4.完善征信體系
完善征信體系法律建設。十幾年前,國內開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些企業陸續開始從事個人征信服務的實踐,但由于受法律法規與市場需求等因素的制約,征信業發展還比較緩慢。征信立法對征信業發展影響深遠,制定適合國情的征信法規是推動征信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首先要建立征信管理規劃、明確征信部門的運作規則和定位,強調隱私權與知情權的保護,落實以政府為主體,以市場為輔助的發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中國征信中心和征信機構為信息收集加工主體、金融機構為信息提供主體的征信管理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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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痹摴芾磙k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痹凇蹲C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互聯網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ヂ摼W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ヂ摼W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斗欠ń鹑跇I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毖胄性凇蛾P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庇捎诨ヂ摼W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ヂ摼W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F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ヂ摼W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眳⒁奆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鞍踩邸敝贫葢捻椇诵臋C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3.構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保護投資人權益。P2P借貸和眾籌融資與證券發行交易具有類似性,都屬直接融資的概念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可以理解為微型的互聯網證券市場,都是溝通資金供需雙方的信息橋梁。但不同的是,在監管制度方面,目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基本毫無規則制度可言,而證券市場的運行則具有一套縝密的制度安排,交易所運行、融資方發行證券或上市、資金和證券的結算都是建立在各種精密制度之上的。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信息披露也稱信息公開,是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的活動[11]340。我國《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制度不僅適用于證券市場,而且也應適用于整個直接融資體系。互聯網融資平臺作為信息中介,融資人作為資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實披露融資相關信息的義務,以確保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之前有獲取真實、準確信息的機會。當然,對互聯網融資信息披露的要求標準應大幅度低于證券市場,否則高成本將使互聯網融資失去存在的價值,但至少應包括融資人真實身份、資金用途、押品法律權屬或擔保人真實身份等基本信息,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互聯網融資的信息披露機制應確切稱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
互聯網金融存在五大風險。其一,是欺詐風險,即金融服務提供商挪用存款或卷款潛逃等行為。有預謀的騙子,會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增加集資的規模,而這就是古老的龐氏騙局。理論上,合法存貸業務與龐氏騙局涇渭分明,前者的回報來自有價值的服務與真實的盈利,后者的則來自新增的存款;但在實踐上,要隨時準確地作出區分并不容易。事實上,民間融資一直受到嚴格管制,合理的原因之一就是以龐氏騙局為代表的一系列詐騙行為不易識別和監管的緣故。
以支付寶公司推出的余額寶為例。余額寶是通過天弘基金向銀行獲得協議存款的較高利息而盈利的金融產品。以我所知,余額寶對儲戶既不承諾收益率,也沒有任何補貼行為,其賬目和資金也從來都是在有關銀行和監管部門的全程監控之下?;ヂ摼W金融業務如果能夠達到這個標準,那詐騙的風險就在可控的范圍內。
另外,阿里金融的微貸款業務,根據其平臺上的大數據,努力刻畫電商的經營模式和業績表現,通過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困難而盈利,值得支持。與此對照,有些互聯網金融業務,僅僅利用互聯網的通信優勢聚集了大量資金,但其機制本身對克服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困難沒有明顯貢獻,所以不容易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這是監管當局需要謹慎應對的。
其二,是技術風險,即信息安全、操作流程、金融犯罪以及流動性支撐等環節所存在的風險。這需要相關部門及時修訂行業的安全標準,并一視同仁地責成互聯網金融企業嚴格遵守執行。
要澄清的是,自從1878年電話進入商業使用開始,通過電話來犯罪的現象至今沒有停止過,但這從來不是阻止電話普及的理由。同樣道理,互聯網會存在安全隱患,會侵犯個人隱私,會被用來從事犯罪活動,但這些都不是抑制互聯網發展的理由。新問題出現后,人們也總會找到新的解決辦法。例如,在互聯網上開戶時進行實名認證存在困難,那么借用航空公司登機驗證記錄,就可以局部解決問題。一般而言,監管的目標越清晰和具體,可選的解決方案就越豐富。
其三,是投資風險?;ヂ摼W金融產品,不僅具有商業風險和政策風險,其通過長尾而匯聚成的巨額資金供應,在其他條件不變時,本身也會減少資金的回報。面對這種風險,充分的告知和披露是基本的對策。
應該指出,資金回報會隨著資金供給增加而下降的事實,也恰恰反駁了“余額寶會增加融資者資金成本”的觀點。時至今日,各大銀行所提供的低息貸款,主要是由大企業、國有企業和政府扶持項目所享用,民營中小企業的真實融資成本要比大銀行的名義利率高得多。隨著余額寶等業務的壯大,更多的資金將會在民營市場中尋找出路,民營中小微企業的真實融資成本,恰恰不會上升,而是必然會下降。
其四,是貨幣流通量的風險,即由于互聯網金融服務帶動了貨幣流動速率的急劇變化,造成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流通量失準的風險。
不能否認,互聯網金融確實會或多或少地帶來這樣的風險。然而,任何金融機構、任何金融產品、乃至任何經濟活動,都會或多或少地帶來這樣的風險。中央銀行的責任,恰恰就是根據市場的變化和技術的進步,不斷提高控制貨幣流通量技術。是中央銀行要跟上市場和技術的變化,而不是市場和技術要遷就中央銀行的能力。也就是說,有義務承擔這種風險的機構是中央銀行,而不是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
最近興業銀行行長李仁杰說,目前各大銀行和支付寶都有接口,支付寶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中央銀行。這種說法與常識相悖。中央銀行與各大銀行的職能區分十分清楚,連各大銀行都毫無替代中央銀行之可能,遑論僅僅與銀行有接口的金融機構?我同意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在接受新浪財經采訪時的表述:“中國的央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沒有任何機構能夠替代,未來也不會有,說余額寶是第二個央行是非常不準確的表達。”
其五,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風險。長久以來,國內金融業實施存款利率管制,存貸利差是壟斷租,只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大企業或者政府扶持的項目,才是這種壟斷租的享用者。余額寶通過天弘基金的身份獲得了協議存款的較高利息,并把這部分利息返回給儲戶,實質是通過既得利益者的身份,把獲取的利益返回給廣大的普通存戶。
被動了奶酪,幾大銀行有恃無恐,以其受行政保護的市場支配地位,公然聯手拒絕與各類貨幣市場基金進行協議存款交易,目的是阻止其例行享用的壟斷租向民間外流,這才是褒貶互聯網金融之爭的實質。
要知道,形成壟斷的原因有多種,有些是由于天賦,有些是由于產品先進,有些是由于政府保護,只有最后這種才應該予以打擊;那些受政府保護的壟斷者聯合起來排斥交易的做法,才是最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我們應該認識到,科技進步從來都是打破壟斷格局的利器。今天即使采用行政手段拖慢了民間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大銀行內部的互聯網金融也仍然會發展起來。針對這種利益重新分配的風險,監管部門應該審時度勢,認清大局,恪守監管者而非從業者的定位,放手讓現有大銀行與民間互聯網金融機構公開公平地競爭。 何為合理的監管
要合理地進行監管,既要認識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也要認識其特征。傳統經濟的產品,往往是由特定生產者、在特定場所、組織特定生產要素、通過特定的生產流程、制造出特定的產品。面對傳統經濟的監管,往往只需要對生產者進行身份認證和許可,對生產場所進行規范,對產品范圍進行限定,對產品質量施以考核,即可比較順利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