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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防治大氣污染的方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對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立法變化
一直以來,我國能源結構主要是以煤炭為主,燃燒煤炭產生大量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可見我國主要是煤煙型污染。[1](P230)1988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燃煤立法規定較少,如在第三章“防治煙塵污染”的第二十、一、四這三條提到。法條中規定推廣成形煤的生產和使用,只是列舉式的做出對燃煤的規定,缺乏實際操作性,在第二十四條中提到了燃煤焦化應當同時建設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切實可行除硫措施,這次立法并未從源頭上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在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由原來的第三章“防治煙塵污染”直接改為“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作為新修訂第三章的章節名稱,專設此章來明確規定燃煤產生大氣污染的立法,規定推行煤炭洗選加工,以便降低煙塵等污染物的排放,同時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和使用,這就很好的從源頭上著手解決了劣質煤炭的開采,還規定要求煤炭相關的企業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通過這些配套設施處理使其硫分、灰分來達到國家的規定標準。2000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增設了許多更好解決燃煤污染問題的立法規定,規定提到從改變能源結構著手,逐步推廣清潔能源的使用和生產,同時對重點城市區域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的煤炭,采取改用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進行替代以便緩解大氣污染惡化。在1988、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對大、中城市飲食服務企業產生大氣污染并未明確規定,忽視了對飲食服務業的燃煤立法,然而這些企業多數是使用煤炭作為燃料,這次就對此做了限期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者改用固硫型煤或者是改用少排的爐灶,只是起到減緩作用,并未從源頭上進行控制。
2016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燃煤質量標準,從燃煤質量上進行立法規定這就從明確大氣環境保護具體目標出發,細化了對當下各行業使用燃煤的立法要求。并且立法規定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生產運營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才能進行營運,否則一律是違法行為,這就便于檢測排放的濃度、總量、污染物的種類等,對企業是否違法排放等有了執法證據。在第四章第一節中規定:“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做出了更仔細的規定,提出通過調整能源價格,以便逐步推行其他新能源的使用,從而減少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優化煤炭的使用方法,逐步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從而減少煤炭在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大氣污染的排放。
二、關于機動車船排放尾氣污染大氣的立法變化
在1988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只用了一條立法規定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很籠統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到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機動車船的立法多增加了一條,規定要求國家鼓勵、支持生產和使用高標無鉛汽油,同時逐步減少到甚至停用含鉛汽油的生產和使用。到2000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就將機動車輛排放尾氣污染大氣這方面獨立成一章節進行立法規定,增設為“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作為第四章。2016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用第四章第四節專節進行機動車船污染防治的規定,增加了對新生產機動車船的檢測要求和在用機動車船檢測的具體要求,對年檢單位的資質也做出來了規定,從機動車船的各個環節進行立法監督管理,不僅提出了加強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設置,推廣使用環保型和新能源的機動車船,倡導市民低碳、環保出行,減少機動車船的使用頻率,倡導司機環保駕駛。
三、征收排污染費制度的立法變化
1988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主要是對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單位超過了國家排放標準的,才實行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并且要求所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籠統地規定是用于污染防治,并沒有規定其是用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這就暴露了許多問題,有可能征收來的費用用作他用。許多排污企業寧可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不愿意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這也并不能有效防治大氣污染。在2000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制度,同時在2016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沿用這一制度,實現了由“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到“征收排污費”的轉變,并且規定征收所得排污費只能用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做到了“專款專用”,而之前是籠統的規定成用于污染防治,這樣可以很好的彌補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工作資金不足的問題。
四、法律責任的立法變化
在1988年、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對違法擔責的法律條款較少,同時處罰力度不夠。2000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有了很大的立法變化,法條中明確規定禁止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并規定超標排放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要受法律的相應處罰,不再像以前那樣,超標排放只是簡單繳納排污費就“息寧了事”了。同時開始實行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這一雙制度,這兩個制度一起使用,改變了原來的征收超標準費制度,實行按排污總量收費,這就很好規避一些企業鉆了法律的空子,如以前一些企業采取稀釋生產過程中的廢氣再排放。這次立法也對限期治理制度做出了調整,將由原來的管理措施變為一種法律責任,強化法律責任這一塊。
2016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一共有法條129條,其中關于法律責任這塊的法條有30多條,可見國家加大了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做到了有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就有相應的處罰,同時提高了罰款限額。特別是這次立法中還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按日計罰)的處罰制度,這樣一來,要是企業還不抓緊采取相應措施處理,直接可能罰款至企業破產,這就更進一步震懾排污者不敢違法、不愿違法。有了這樣好的立法,還需要國家執法人員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有效防治大氣污染。
五、結語
通過四次對《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立法修改研究,分析每次修改的關鍵點,從而為思考和解決當下大氣污染問題以及為今后防治大氣污染的工作理清思路,同時進一步貫徹執行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今后不斷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做準備。
2、采取集中供熱等措施,節約能源的同時,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3、多植樹造林,改善下墊面,減少風吹塵;
4、鼓勵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減少能源浪費的同時減少溫室氣體等的排放;
關鍵詞:大氣污染;防治法;可操作性;公眾參與
中圖分類號:D90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2-0118-02
在世界公害事件中,僅空氣污染事件就有五個,而其中歐盟所屬國家就發生了兩起,即1930年比利時馬斯河谷煙霧事件和1952年英國倫敦煙霧事件,這兩個事件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由此,歐盟對大氣污染高度重視,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加以預防和治理。
一、歐盟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內容框架和特點
大氣環境質量是人們主要的關注對象之一。從20世紀70年代起,大氣污染防治法就成為歐盟最活躍的立法領域之一,歐盟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空氣質量法、大氣污染物質排放治理法以及與交通有關的空氣污染治理法。
歐盟關于空氣質量的立法主要有:《環境空氣質量評估和管理指令》(空氣質量框架指令,1996)、《關于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微粒物和鉛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一子指令,1999)、《關于環境空氣中一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二子指令,2000)、《關于環境空氣中臭氧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三子指令,2002)、《關于環境空氣中砷、鎘、汞、鎳和多環芳烴含量限值的指令》(第四子指令,2004),《關于在成員國內建立環境空氣污染監測網和站點相互交流污染信息和數據的決定》(1997)、《歐洲環境空氣質量和更加清潔空氣指令》(2008)等。
歐盟把大氣污染物排放源分為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固定污染排放源立法主要有:《歐盟關于限制大型火力發電廠排放特定空氣污染物質的指令》(1994,2001)、《關于從汽油倉庫和從終端到汽油站運送過程中導致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控制指令》(1994)、《關于限制在特定活動和設施中使用有機溶劑導致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的指令》(1999)、《關于降低在特定液體燃料中硫含量的指令》(1999)、《廢物焚化指令》(2000)、《關于國家特定空氣污染物質排放最高值的指令》(2001)、《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指令》(2008)等。移動空氣污染源主要是指交通中使用的汽車污染源和船舶污染源。主要立法有:1998年的《關于汽柴油質量的指令》(1998)、《關于修訂1998年汽柴油質量的指令》(2003)等。
歐盟大氣污染防治法主要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法律規范詳細,可操作性很強。比如,歐盟2008年頒布的《歐洲環境空氣質量和更加清潔空氣指令》中,主要分六大部分對空氣污染防治和維護空氣環境質量做出規制,分為一般條款、空氣質量評估、空氣質量管理、空氣質量規劃、空氣質量和污染信息報告制度等。在空氣質量評估一章中,第一部分是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微粒物、鉛、苯和一氧化碳等做出規制;第二部分對臭氧的評估做出規制。在每一部分中,都包括有評估體制、評估準則、樣本選擇等內容;在空氣質量管理一章中,首先對限值以下的污染物水平做出規定,然后區分出保護人類健康所需要的限值、警報閾值和臨界值;對以保護人類健康為目的的PM2.5暴露削減目標、達標值和限值做出規定,劃分區域和城市群,確定不同的臭氧濃度超出目標值和長期目標的要求,并規定了出現超標時要采取的措施,還考慮到自然資源對污染治理的貢獻,冬季沙化道路或鹽堿道路對空氣污染的影響,同時也考慮到各區域的特殊情況,規定最后達標期限的延長以及遵守特定限值義務的免除。二是注重大氣污染信息公開,強化公眾參與。歐盟在《建立更加清潔空氣的指令》中專門規定了空氣質量和污染信息公開和報告制度,主要是公眾獲取相關信息和執行報告,各種環境空氣信息包括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免除義務信息、延期遵守信息等,均通過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多種媒體免費獲得;各種執行報告包括所有污染物質控制的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超出限值、目標值、長期目標、信息閾值和警告閾值的水平等。三是注重成員國之間的區域合作,共同降低空氣污染。為促進成員國之間的合作,歐盟建立了《成員國內環境監測網絡和站點之間空氣污染測量信息和數據交換指令》,使成員國能夠及時獲得空氣質量和污染物的相關信息。
二、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內容框架和特點
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體系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的部門規章——《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洞髿馕廴痉乐畏ā分饕獙Υ髿馕廴痉乐蔚谋O督管理體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燒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1]。
(一)有針對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我國實行的這種總量控制制度是針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在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二)燃煤大氣污染防治
關鍵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發達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
1.美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在美國產生由來已久,受到人們普遍關注,正是如此,美國于1968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消減法》,主要用于防治飛機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具體由聯邦航空航天局來操作實施。美國國會于1972年制定了《聯邦噪聲控制法》,該法旨在使美國公民免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樂和幸福的生活。這部法律在美國的環保機構制定國家環境噪聲防治標準時起到了指導作用,并被作為一項國家法制政策固定下來。美國國家地方法律辦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區噪聲控制法規樣本》,主要用于指導各州、地區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與此同時,美國《聲音分貝率法》也開始實施,該法使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對環境噪聲污染進行監測成為可能,并用法律條文把環境噪聲控制在合理范圍,起到預防和治理環境噪聲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國其它一些州、地區大多也制定了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法律法規或者稱之為反噪音法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規》,該法規對防治環境噪音污染的范圍、方式方法、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規定十分詳細,并限制性地規定了環境噪音的定義:“任何喧鬧聲或不合理的吵鬧聲及噪聲、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聲音以及具有這類性質與強度的和持續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響的環境噪聲的產生”。而且該法規還對每一種環境噪聲都規定了特別的預防措施和防治標準,并具體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1]
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二戰以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迅速復蘇,由于經濟建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導致環境公害問題十分凸顯,而環境噪聲污染作為日本最為嚴重的環境公害問題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視。日本環境噪聲污染來源主要有:飛機環境噪聲污染、鐵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公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工具環境噪聲污染、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服務行業環境噪聲污染等。[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個由下而上的立法過程,最先開始于日本地方政府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規和條例。日本國會于1968年在《公害對策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該法作為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在一定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日本對《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訂,把交通運輸工具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納入該部法律之中,并在原來的立法基礎上擴大了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環境噪聲的限定范圍,并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環境噪聲污染監測標準。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單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關于預防公用機場附近飛機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機場飛機噪音防止特別措施法》,用于專門規制飛機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其它關于鐵路干線和交通運輸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關于新干線鐵路噪音對策綱要》、1987年制定的《關于推進國鐵改革后新干線鐵路噪音的對策》、1995年制定的《未來鐵路建設和大規模改良時的噪音對策方針》、1980年制定的《關于整備主要道路沿線的法律》。
3.德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德國跟日本一樣,二戰以后經濟迅速復蘇,尤其是交通運輸業發展迅猛,交通運輸行業中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凸顯,隨著德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工業環境噪聲污染問題也逐步加劇。目前,德國環境噪聲污染主要來源有: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環境噪聲污染、飛機環境噪聲污染等。德國政府對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立法從上個世紀中后期就已經開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聲法》,1968年制定了《噪聲技術導則》,1971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法》,1974年制定了《聯邦(噪聲)輻照防治法》和許多相應配套實施的法律細則,如:關于割草機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機產生的噪聲擾民、建筑施工中機械的合理使用、交通運輸行業對噪聲的防治措施等實施細則。德國政府還于1998年修訂了《噪聲技術導則》,進一步擴大了環境噪聲污染限定的范圍,并將其納入了新的環境噪聲污染種類。除立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之外,德國政府還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如:大量種植樹木營造隔音帶、劃定城市步行區以減少交通工具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嚴格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通過安寧區禁止鳴笛、禁止飛機夜間飛行于居民區上空、鼓勵公民使用低環境噪聲標志L或G、建造環境噪聲防治隔音墻、征收環境噪聲污染排放稅等。[3]在環境噪聲污染責任方面,德國刑法第325條a規定了造成噪音、震動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體的刑罰處罰范圍和詳細的刑罰幅度。[4]
作者:趙曉亮 劉寶勇 陳建平
[摘要] 作為環境類專業的必修課程,《大氣污染控制工程》中所教授的原理、理論與設計計算要點是從事環境工作必備的理論基礎。在多年教學實踐的基礎上,結合《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課程的特點,本文全面剖析課程教學過程中容易出現的教學教育技術問題,分析相應的革新方向;強調健康良好的師生關系的保障作用;提出基礎了解、機理掌握、實驗模擬與設計創作相結合的“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凸顯“體系是基礎,實踐是重點,教師是關鍵,評估是保障”知行緊密結合的教學理念。旨在增強環境專業在校大學生的實踐意識,實現激發興趣、釋放想象力與提高綜合實踐能力的教學目的。
[關鍵詞] 教學方法;復合式;四位一體;實踐
1、《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課程特點。
《大氣污染控制工程》是環境科學或工程專業的重要基礎學科,是環境類專業的主要專業課程之一,該課程的教學效果也是衡量專業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水準的集中體現[1]。鑒于授課學時的限制以及涉及學科(標準、法律等)較多的特點,在具體的課堂教學中容易出現如以課堂為中心,教學內容不健全不系統[2];以書本為中心,學科交叉有待增強,實踐性不強;以傳授為中心,前瞻性不夠,創新性缺乏[3];以教師為中心,學生參與太少,學生本位理念淡薄等問題。針對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為了更好地在有限的學時內把知識傳授給學生,提高該課程的教學質量,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與熱情, 提高他們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能力,本文就該課程教學方法改革的方向,采取的手段與形式進行了探討,為進一步完善該課程的教學, 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高素質環境工程專業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建立復合式教學方法中的師生關系。
健康良好的師生關系的建立與深刻理解是復合式教學方法順利有效實施的情感保障。所謂師生關系是教師和大學生在教學過程中以“教”與“學”為載體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是學校中最基本的人際關系,具有強烈的情感特點,并會滲透到學生的學習過程中,會對學生的學習動機產生較大的影響。
任何一種教學方法的實施都要具備一定的實施環境,這就是融洽的課堂氛圍,而營造良好有序課堂氛圍的基礎就是和諧的師生關系。多年的教學經驗表明:盡可能多的關注大學生的生活需求與情感訴求是走進大學生內心的心靈密碼。
3、提出“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
3.1 “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的組成。
復合式教學體系是復合式教學方法的主導載體。根據大氣污染控制工程既有其獨立的、自成體系的一面,又有與其他學科或課程交叉滲透的一面,加上本課程對實踐性有較高的要求,我們提出“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具體組成為: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實驗課程、實踐課程四個模塊。每個模塊又包含多門課程,可滿足不同教學要求。課程體系見圖1 。
圖1《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課程“四位一體”復合式教學體系組成
其中,為體現環境工程與環境科學的專業區別,基礎課程中的化工原理與流體力學兩門課程在有些高校環境科學專業教學培養計劃中沒有列入[4]-[5]。這就要求授課教師應在教學的過程中進行適時有效的補充,保證教學內容的連續性與完整性。從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及手段的相互關系來看,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學生的知識結構。
3.2 “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對實驗與實踐環節的側重。
“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中實踐性環節是課程教學的核心。為了提高學生對交叉學科(化工原理與流體力學等)的學習能力與獨立思考能力,我們在第七學期末設置了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課程設計環節,通過對低濃度有害氣體吸收、煙氣收集系統等裝置的設計,既達到對專業知識的應用鞏固,同時鍛煉了學生身體力行的實踐動手能力。另外,在實踐教學環節中我們還設置了“主體論文寫作”的環節,鼓勵學生充分利用網絡資源,閱讀分享大量的專業論文、教案資源,在上授課教師的指導下撰寫并力爭發表學術論文,既拓寬學生專業知識視野,也提高了學生的研究興趣與能力。
我們始終不忘我校的培養目標是高素質工程類人才,始終把提高學生動手能力和工程素養作為目標進行課程建設,非常重視實驗教學,已建成了“大氣污染控制工程實驗室”、“環境監測實驗室”、以及“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循環經濟研究中心”等,為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課程的實踐性教學環節提供了有力保證。鼓勵學生參與公開實驗課“旋風除塵器、靜電除塵器、袋式除塵器性能的測定”、“空氣中主要污染物的測定”、“粉塵粒徑分布的測定”以及“煙氣除塵脫硫實驗”等教學實驗。
組織倡導課外活動是讓學生獲得鍛煉的平臺。為了提高學塵器、吸收塔、吸附床等設備的原理與構造,我們組織學生動手制造實驗模型,使大氣凈化設備內部結構和運轉操作原理一目了然,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教育部每年針對高校組織的“創新性實驗大賽”,對創新素質的培養效果不錯。
3.3 “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對教師素質的要求。
(1)具備扎實的專業素養與良好的領域前瞻性
“學高為師”是保持大氣污染控制工程課程高水平教學質量的根基所在。單純的專業內容是乏味的。為了更有效地組織出盡量生動鮮活的課堂教學,要求教師備課盡量多的閱讀研究本領域的最新成果,沉下心來“凝練提純”。扎實的專業理論、清晰有序的邏輯推理、詳實豐富的相關現實社會信息都是保證專業課既有“營養”又具有“情趣”。
(2)具備先進教學工具與手段的應用能力
“四位一體”系統化復合式教學體系要求授課教師應能夠使用先進的教學手段,把計算機技術、多媒體技術、網絡技術和現代化教學方法有機結合起來,為學生提供了一種新型的學習和授課方式。我校提供課外環境專業師生交流的網絡平臺,分享眾多的國家精品課資源,讓學生可以跨空間和時間來實現主動性自我學習。
(3)具備擇優棄粕的教育創新能力
教學方法是影響學生的思維方式和綜合素質的重要因素[6]-[8]。任何一個創新的環境都需要一個對應的輕松環境[9]-[11]。因此教師需要正確看待教師權威,培養學生質疑能力,創新改革教學方法,留給學生發表自我觀念課堂和課后空間。例如,我?!洞髿馕廴究刂乒こ獭方虒W課堂嘗試設置了“主題演講”的環節,提倡學生分組提前就某一環境主題做好充分準備,課堂演繹并及時討論總結成果,效果很好。另外,教師對于教材與教學大綱的使用應具備創新能力。一方面要保證知識的完整性、連續性;另一方面講解的順序與主次關系可以結合本校的優勢主導學科狀況突破教材,做到“因地制宜”,但必須是科學的。地礦學科是我們學校的優勢主導專業,因此,我們在污染物控制方面,重點講解和補充粉塵顆粒物的凈化去除內容,如“煤堆起塵量”、“運輸轉載點粉塵治理”等內容研究。
4、重視評估教學的效果。
教學效果是檢驗教學質量的唯一標準。教學有法無定法,必須解放思想,以素質教育為中心,以學生為主體。教學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教師評估與學生評估兩方面內容。目前,我們學校已經開展了每年兩次的學生網上評教、教師網上互評以及年度“學生最喜愛的老師”評選等教師評估活動,但對于學生全教學過程檢查評估指標體系的研究正處于研究階段。評估是教改的指揮棒。因此深化教育改革,實施素質教育,盡快制定適合新形勢的教學評估標準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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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大氣污染問題現狀
中國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是生活和生產用煤,主要污染物是顆粒物和SO2。顆粒物是影響中國城市空氣質量的主要污染物,SO2污染也保持在較高水平,有些城市已出現光化學煙霧現象,全國形成華中、西南、華東、華南多個酸雨區,多地出現霧霾、沙塵暴天氣。根據2014年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在161個按新標準進行監測的地級及以上城市中,145個城市空氣質量不同程度超標,占90.1%。PM10年均濃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濃度62微克/立方米。由此可見,我國大氣質量的現狀每況愈下。
二、行政法視角下現有大氣污染防治體系存在問題
隨著我國大氣污染從煤煙型轉變為復合型,大氣法在立法目的和具體制度上的不足逐步凸顯,無法對日益嚴重的大氣污染問題進行有效應對,致使霧霾成為中國全國的“呼吸之痛”。具體來看,目前,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時間過于陳舊且修訂緩慢?!洞髿馕廴痉乐畏ā分贫ㄓ?987年,歷經1995年與2000年兩次修改。在最近10年大氣污染每況愈下時,《大氣污染防治法》卻遲遲沒有與時俱進再做修訂,在該法中對于大氣污染的防控重點是SO2、大顆粒物、PM10及酸雨等,但根據最新調查顯示,我國現在城市大氣污染源主要是PM2.5、氮氧化物、揚塵等。自2006年官方稱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進入修改程序后,一直沒有新的進展,法律的更新時不我待。
(二)大氣污染主要判定指標嚴重落后。隨著全國各地霧霾頻發,PM2.5這項描述大氣污染的指標開始進入公眾視野,PM2.5懸浮在空氣中與其他污染物相溶形成霧霾,且因為其顆粒更小更容易攜帶大量有害物質,對人體機能造成嚴重損害,但是現行立法并未將PM2.5納入監測體系,這一脫離人民和主流的情況極不利于霧霾天氣的防治。此外,機動車揚塵等新形勢的污染源也沒有被納入到法律監測范圍中,更新緩慢。
(三)法律處罰措施單一,懲罰力度有待加強?!洞髿馕廴痉乐畏ā冯m然對企業的違法責任做了專章規定,但是大部分都是企業承擔罰款責任,而且需承擔的罰款數額較小,如第46條、第47條、第48條規定的罰款數額大都在2到5萬元之間,最高不超過50萬元,但即使這樣的罰款也是一次性的,違法者只需繳清罰款就完成了“任務”,至于污染導致的后續問題則不再對排污者追究責任,且企業違法后企業負責人沒有相應的刑事附帶責任,污染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現象普遍存在?;谝陨蠁栴}可以看到現行立法漏洞較多,需要及時修訂以更好發揮其防止大氣污染的作用。
三、我國大氣污染問題的環境法律應對措施
(一)堅持依法治“霾”,盡快完善大氣污染治理法律體系。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該法對大氣污染治理作出許多有針對性的規定,如國家擬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或者流域的生態環境污染的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國家倡導資源循環利用、促進清潔生產;按日計罰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上不封頂等。但由于環保法與其他環保專項立法屬于同一法律位階,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以上規定很難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應盡快修訂針對大氣污染的專門發《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真正讓執法部門與廣大人民群眾在應對大氣污染問題上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二)繼續加重大氣污染懲罰力度。企業作為理性人,若不扭轉處罰寬松的現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將舉步維艱。因此,針對城市大氣污染行為,應適當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對于及其惡劣的污染行為,應加倍處罰,并取消處罰上限。此外,我國應效仿西方國家,確立明確的“按日計罰”制度,即從發現污染行為之日起,到徹底改正之日止,進行按日處罰,以督促其加快改正污染行為。在必要時,應適當對污染企業責任人給予刑法連帶責任。
(三)積極探索放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根據我國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公益訴訟制度將逐步法律化,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其典型類型也隨之于法有據。但該法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公民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訴權受到限制,公民的權利還是受到了一定限制。與此相對應的是,最新通過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46條規定:“公民發現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行為的,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無疑是對公民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一種有益探索。大氣污染問題事關民生,逐步放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將極大程度激發人民積極性,共同攜手監督與應對我國的大氣污染問題。
關鍵詞:環境工程;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大氣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過程引起某些物質進入大氣中,呈現出足夠的濃度,達到足夠的時間,并因此危害了人體的舒適、健康和福利或環境的現象。大氣污染不僅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威脅,導致人們生活的舒適感下降,也會造成氣候的變化以及生態失衡,嚴重影響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要明確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防治,提高大氣質量,保護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1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必然會造成大量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如大量工業活動會導致工業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排放量急劇增加,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很多廢棄物的焚毀、汽車尾氣的排放、建筑揚塵都會造成大氣污染,臭氧、氮氧化物、細顆粒物等污染物的二次轉化還會引發霧霾天氣,二氧化硫的排放會引發酸雨問題。近年來,大氣污染導致的群體發病率不斷上升,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生產活動及人群健康,因此,必須要加大環境工程中大氣污染防治,提高空氣質量[2]。
2大氣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2.1缺乏系統科學的防治技術和防治手段
大氣防治工程項目所需的技術支持較多,但目前我國大氣防治活動中還普遍缺乏科學、完善的技術支持方法和手段,嚴重影響大氣防治工程的質量。我國在大氣污染防治與科學技術研發過程中的資金投入仍然存在不足,也導致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發展速度較慢,難以滿足當前治理的需求。所以,需要加強對環境工程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工作的支持,適當在人才培訓及資金補助方面予以傾斜,是十分必要的[3]。
2.2缺乏行之有效的防治機制
科學系統的大氣污染防治方案與對策是保證大氣污染得到有效處理的前提,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環境工程大氣污染防治過程中仍然缺乏系統科學的防治機制,對大氣污染源的監管缺乏精準性,難以做到針對性的污染防控工作,導致大氣污染防治效率無法得到有效提升。例如,我國一線城市和準一線城市大多推行限號政策以限制在同一時間內城市的車流量,但這種單一的限號措施對大氣污染的有效性亟待精準評估。另外,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政策不能滿足當前環境保護的需求,仍然延續著以往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導致很多污染物和大氣污染活動無法得到有效的約束和規范,嚴重影響大氣污染的防治效果[4]。
3環境工程中大氣污染防治管理的相關對策
3.1建立健全大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制定完善科學的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保證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能夠得以順利推行的前提,結合當地大氣污染的主要問題,針對性地制定相關的法律、政策、排放標準,結合現代工業發展和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適當優化和擴展大氣污染防治內容,合理制定現階段的管理指標,并及時完善和優化相應的排放體系。其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執行過程中還需要加強對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與控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約束,對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責任人進行嚴肅的處理。企業和個人排放的廢氣必須要滿足相應的制度要求,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當地的大氣環境。
3.2加強高效除塵裝置的使用
大氣污染中的固體顆粒物會對人們的健康和呼吸道產生嚴重危害,因此,必須要加強對固體污染物的控制與管理。首先,要減少固體顆粒物的產生途徑,我國絕大多數的大氣中的顆粒污染物是由傳統的能源資源,比如煤等燃燒所產生的。所以,要盡可能的加大清潔能源的使用比例以代替傳統的能源材料,減少大氣中固體顆粒物的產生。其次,還需要不斷優化傳統能源材料燃燒和使用過程中的工藝,有效防治污染物的產生。通過新型生產工藝例如干濕法,可以控制粉塵擴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污染問題,提高環境質量[5]。
3.3建設綠化工程造林項目
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氣,改善城市中的氧含量,而且,大規模的綠化工程項目還可以避免城市的熱島效應,降低風速,并吸收空氣中的粉塵,凈化空氣,從而改善城市中的大氣環境。因此,環保部門需要加強建設綠化工程造林項目,并進一步深化植樹造林工作。在城市整體規劃過程中融入綠色空間規劃理念,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加快促進城市綠色生態網絡的建立。同時,在城市規劃與居民區的設置過程中,要求工業區的規劃要與居民區保有一定的距離,并在工業區的附近栽種大量的綠色植物,減少工業生產對周圍環境的破壞影響[6]。
3.4加大宏觀調控力度
大氣污染相對來說治理難度較大,是一個國家性的管理問題,僅靠個人或企業難以有效進行大氣污染的防治。因此,國家環保部門需要重視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宏觀調控力度,將大氣污染治理活動上升到戰略的層次,并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政策鼓勵和項目支持,組織科研人員不斷研發新型能源應用技術和科學的大氣污染處理措施,保證大氣污染的治理效果。同時,還需要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整改產生大氣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改變原來的工業生產方式,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并通過新技術新工藝的使用使得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互協調,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實現自然與經濟的協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