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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服務貿易在全球貿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它也成為各國政府貿易保護的重點,各種形式的服務貿易壁壘應運而生。在各種壁壘中,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新興而富有特色的一種。與傳統貿易壁壘相比,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內容更復雜,作用更嚴厲,影響更深遠,發展更迅猛,它已擴展到服務貿易的各個領域,并將取代傳統壁壘成為國際貿易壁壘的主體和實行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當前,對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貨物貿易,針對服務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研究還很少。因此,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引起我們的特別關注。
一、服務貿易壁壘和技術性貿易壁壘
(一) 服務貿易和服務貿易壁壘
服務貿易是指有形的服務輸出與輸入以及在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沒有實體接觸情況下發生的無形的服務交換。服務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國服務生產者或提供者的服務提供或銷售所設置的有障礙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間接地使外國服務生產者或提供者增加生產或銷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國服務廠商認為屬于貿易壁壘。由于國際服務貿易在跨國界移動時是以人員、資本、服務產品、信息等的流動為載體,一般不進行海關登記,所以,利用高關稅保護本國服務業一般難以奏效,而利用非關稅壁壘限制外國服務者的服務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保護手段。服務貿易壁壘的目的是保護本國服務市場、扶植本國服務產業、增強其競爭力,同時抵御外國服務進入,削弱外國服務的競爭力。據統計,目前國際服務貿易壁壘達2000余種,常見的服務貿易壁壘有:限制開業權,限制數量,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實行差別待遇,不承認外國頒發的教育證書等資格證書,限制人員、資金、技術、信息的國際流動,實行外匯管制,規定政府或其代表機構只能購買本國的服務等。服務貿易具有無形性、不可逆性、不可儲存性、異質性、生產與消費同步性等特點,這導致服務貿易壁壘更具剛性和隱蔽性,并與投資壁壘、政府管制聯系更為密切,政策保護的目標也更為廣泛。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及其形式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那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確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規定、標準和法規,以及在檢驗商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確定商品質量及其適應性能的認證、審批和實驗程序所形成的貿易障礙。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十分廣泛,既涉及國際或區域性協議、國家法律、法令、規定、要求、指南、準則、程序等強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組織等制定的自愿性規則。其表現主要形式一是技術法規,涉及勞動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與健康、交通規則等方面;二是技術標準,包括生產、試驗、檢驗方法標準和安全衛生標準,標準的技術差異經常作為貿易保護的措施,有些標準的規定甚至是經過精心策劃的、專門用以針對某個國家的出口產品;三是質量認證,各國認證體系之間的差異會成為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四是綠色壁壘,各國對環保標準的要求和環保資金的投入的差距造成了實際上的貿易障礙;五是檢驗程序和檢驗手續,有些國家為了達到貿易保護目的在產品的試驗、檢驗程序和檢驗手續上設置重重障礙。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涵蓋范圍日趨廣泛,產品形上涉及初級產品、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制成品,產品生命周期上涵蓋研究、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等各個環節。
二、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及其產生機理
(一)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當前,技術性貿易壁壘發展的主要趨勢之一是從生產和貨物貿易領域向服務貿易領域滲透,已擴展到金融、投資、信息、知識產權等領域。這是因為服務業和科技的發展使服務的技術化程度不斷提高,這促使標準化活動也突破了傳統的技術領域向服務領域擴展,服務的可標準化對服務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指出:標準是文件化的協議,包括技術規范或其他特殊準則,目的是作為法規、指南或特性定義而系統地使用,以保證材料、產品、加工或服務適用其目的。服務標準化的目的是提高服務的透明度,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確保其安全,統一服務企業和行業的標準,降低服務成本,增強競爭力,也便于不同系統之間互相兼容,有利于服務貿易。但服務貿易也會出現因服務標準化帶來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技術標準和特殊就業條件已成為服務業重要的貿易壁壘形式。
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可分為兼容性標準壁壘和最低質量標準(MQS)壁壘兩種。兼容性標準主要涉及作為中間投入的生產者服務和依托高新技術存在一定網絡效應的有關服務。技術進步使得服務專業化、精細化,一方面,所提供的中間服務也被要求符合一定技術標準;另一方面,能夠提供同類服務的企業越來越多,服務提供者范圍越來越廣,而成長于不同環境的服務提供者必然存在操作方法、所用材料等多方面差異,從而客觀產生標準化的迫切要求和有關服務的標準沖突,這要求所提供服務規格一致,以便比較與通用。最低質量標準引起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在服務貿易似乎更普遍,如電子商務服務所要求的現代化通訊網絡設備,特定規格航空運輸服務所要求的機場基礎條件,不同檔次住宿服務的星級要求,某些專業提供者的學歷要求等。
(二) 服務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的機理
服務進口國的服務水平如果領先于出口國的平均服務水平或相對于出口國的服務具有網絡優勢,或為了約束進口服務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從增進本國福利和消費者的消費者剩余來衡量,那么進口國服務標準的制訂會高于出口國所能達到的服務標準,從而為出口國的出口制造了貿易壁壘。服務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產生即服務技術標準向技術性貿易壁壘轉化主要有三種機理。
一是由于服務、技術水平差異和傳統習慣造成的轉化。各國服務、技術發展水平、風俗習慣、文化制度差異使各國服務業的形式、內容、技術標準、習慣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如果服務進口國所采用的技術標準高于或異于出口國服務的技術標準,出口國服務業一時達不到進口國的水平或標準,這種由各國經濟、技術水平構成的差異便在客觀為出口國出口帶來不便,技術標準就轉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不僅針對服務品質本身,還可能表現為對服務提供者或過程的規范。如各國的會計服務準則、規范、內容和從業資格的差異成為會計服務貿易的壁壘。
二是消除服務消費外部性造成的轉化。各國關于提供服務技術化程度的有關服務標準,比如為限制各領域服務消費導致的外部性而制訂的國內法規,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表現形式。有些服務行業在消費時具有噪音、污染、電磁輻射等負外部性,對于達不到進口國相關技術標準的國家來說,技術標準就轉化成技術性貿易壁壘。有些服務行業如電信、計算機和信息處理存在規模、效率、安全等技術門檻,較高的技術標準可以有效地消除負外部性,提高服務質量、效率和安全,導致這些行業的服務技術化程度和對服務品質要求越來越高。
三是以貿易保護為宗旨的轉化。有些服務行業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壟斷性質,有些則可能影響整個社會,這需要政府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為了保護本國弱勢行業或者受到進口威脅的重要行業,增加進口商的生產、運輸、管理等成本,超過所需最佳標準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服務市場而制訂的國內法規可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這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實質上是一種貿易保護。隨著服務貿易知識化和技術化程度的提高,以行業規范為目的的國內法規越來越多地成為服務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源泉。
三、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
隨著服務貿易從運輸服務、工程承包等傳統領域轉向資本、知識密集型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愈益成為阻礙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最重要障礙:首先,它會限制市場準入。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在不斷擴大,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多,嚴重影響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其次,削弱了我國服務產品的競爭力。我國服務業起步較晚,發展水平較低,服務企業為達到市場準入門檻需要更新設備、引進專利、培訓人才、通過國外進口商指定的費用高昂的服務質量認證,這勢必增加我國企業的經營成本,降低價格競爭力。此外,在越來越高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面前,我國部分服務貿易市場可能會萎縮。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把“雙刃劍”, 我國也可利用它使之成為規范國內市場的非歧視性政策工具。WTO/GATS和其他國際協議都允許采取諸如技術標準之類的非歧視性政策規制國內市場以增進經濟效率。一方面,如果我國采取最低質量標準(MQS)政策,我國低質量服務提供者不得不額外投資于技術開發以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想要進入我國市場的外國競爭者面臨我國低質量提供者的質量改進,從而與其提供服務的替代性增強,價格競爭激化,而被迫改進技術,提高質量,與低質量提供者拉開差距以保持競爭優勢,市場上服務的總體質量提高了。另一方面,對于發達國家通過制訂高于我國服務企業水平的最低質量標準而造成的貿易壁壘,如果我國與發達國家存在戰略貿易伙伴關系,或者制定與實施能夠包容我國較低質量服務提供者的最低質量標準,不會對發達國家國內市場造成太大的質量扭曲,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發達國家較高質量服務提供者進一步的技術進步,降低超額壟斷利潤,對雙方都有利。我國可與發達國家進行貿易磋商,爭取在發達國家提供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相對較低質量服務。
四、我國跨越服務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途徑
(一)積極參與服務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和建設
我國服務標準化工作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服務標準總體水平偏低,覆蓋面窄;參與國際服務標準化工作的能力較低,影響力小;法規、標準機制不完善;企業標準化意識淡薄,還沒有成為制定各級服務標準的主力軍;國際標準化人才短缺。因此,首先要認真研究發達國家服務標準化工作的動態,積極參與和承擔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鼓勵企業參與各種國際標準化組織活動,把我國的意見、要求和技術標準納入國際標準,打破由發達國家制定標準而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二是完善國內有關法規,調整我國標準結構,修改某些不合時宜的政策法規。根據WTO/TBT協議中關于標準制訂的原則,整合各技術分委員會和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的功能,形成一個服務標準化網絡,使我國的服務標準盡快接近國際先進標準。同時,充分利用WTO/TBT有利條款,制訂保護我國傳統工藝和特有服務產品的技術法規及強制性標準,建立自己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三是認真研究和積極推廣國際標準,及時了解國際先進服務和技術,提供服務創新和技術改造的方向和目標,推動服務技術的進步,從而達到提高服務質量的目的。此外,還要加大對標準化人才的培養。
(二)建立服務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機制
國外技術標準和法規經常修訂,因此,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及時收集、整理、跟蹤國外制定標準的動向,建立WTO/TBT查詢點及咨詢網絡,逐步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機制,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企業在某種服務產品出口之前向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構咨詢此種服務能否出口、出口之后如果遭遇到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該如何處理。這要求預警機構充分利用WTO各成員方在WTO協議下提供有關技術標準法規的國家通報咨詢點、國內外各種信息系統以及我國駐外商貿、科技機構收集相關信息,編印、翻譯、出版國外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材料并及時最新動態。
(三)企業應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管理體系
采用國際標準是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打破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有效手段,這不但可以提高我國服務業的標準水平和服務競爭力,還有利于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首先,要建立服務質量標準體系,包括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相配套的地方標準體系建設,使企業服務達到市場準入標準。服務企業應按先進標準或國際標準進行作業,淘汰落后的服務技術及工藝,完善服務的質量檢測手段,逐步建立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在內的標準化體系,加快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步伐,全面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同時,在企業積極推進ISO9000和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認證,以應對質量壁壘和綠色壁壘。此外,要進行服務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際標準對服務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的監督和檢驗。各類檢驗、監測機構要以科學、公正、公平為準則,達到國際互認的目的,全面提高服務質量。
(四)企業應主動收集有關服務貿易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
企業除了向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構咨詢外,自己也要做好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研究,細化主要進口國貿易壁壘對企業具體服務產品的影響,提出相應對策。企業要充分掌握有關進口國關于服務產品的技術、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的標準及法規,熟悉有關的合格評定程序及認證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將本企業服務與貿易對象國的各種標準及法規相比較,分析研究其差距,為改進服務提供現實依據。此外,還要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公約、國際貿易協議中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遭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爭取應該享有的權利。
(五)企業應逐漸提高服務的技術含量
提升服務的技術含量和質量是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關鍵。服務企業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服務創新轉換服務結構。這一方面要加強對服務創新的投入,通過專門機構跟蹤國際領先技術、最新專利走勢,為提高技術含量打下基礎,并開發有自主產權的專利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最終掌握競爭的主動權。另一方面要加強技術研發特別是關鍵技術的研發,不斷開發服務的新工藝、新方法,加快技術改造步伐,吸收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科技水平和服務的科技含量和創新能力。此外,還可以利用技術轉移即引進先進技術并通過模仿和擴散等示范效應帶動整個產業鏈的升級。
(作者單位: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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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技術性貿易壁壘 服務貿易 影響 對策
中圖分類號:F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2-048-03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與社會分工專業化逐漸加深,服務業及服務貿易迅速發展,服務貿易在國民經濟體系及對外貿易中的重要地位日益顯現。自加入WTO以來,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貿易國家,對外貿易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增長的發動機,然而服務貿易作為進出口貿易的重要部門,其發展并非一番風順,對我國而言,雖然服務貿易在整體上得到迅速發展,但長期處于逆差。除了自身服務產業發展不完善及貿易競爭力弱的原因外,技術性貿易壁壘(TBT)也是阻礙服務出口的原因之一。我國據我國商務部統計,2010年,我國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的企業達31.4%,出口商品為40%,損失達359.2億美元。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將隨著服務貿易的發展而進一步顯現。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服務貿易的影響及根源
1.中國遭受技術性貿易壁壘(TBT)限制的客觀原因。TBT措施制定和使用的便利性為其更廣泛的應用提供了可能性。為了順應整體關稅稅率的降低,國外一些發達國家把TBT作為保護本國市場和產業的重要手段是必然的。由于各國政府自身能夠掌握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制定主動權,世界貿易組織對它的限制也不夠成熟,TBT的設定和實施并不需要通過國際組織批準。所以,相較與實施程序復雜的反傾銷等措施,TBT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見效快的,從而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通過這種手段,短期內就可以實現限制進口,最終達到保護國內市場和劣勢產業的目的。借助于保護消費者之名,把技術法規和標準等措施當作一種技術貿易壁壘,是各國政府或明或暗最常見的貿易保護主義手段。因此,也就成為了我國頻繁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客觀原因。
我國加入WTO時間較晚,出于各種政治經濟原因我國直到2001年12月11日才最終成為WTO成員。此前的我國長期難以享受WTO有關協議對發展中成員方甚至一般成員方的待遇,被隔離在多邊貿易體制之外,這對我國出口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由于不是WTO成員,我國不僅無法獲得充分、穩定、確切的有關各國技術性貿易壁壘標準,同時也無法享受作為展中國家,《TBT協議》與《SPS協議》在技術法規與標準的制定、實施以及技術協助等方面給予的優惠和差別待遇。最后,就貿易爭端而言,我國面對出口中遭遇的歧視性技術性貿易壁壘,只能通過雙邊談判的方式磋商,無法有效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問題。即使已經加入WTO,這些限制我國出口的重要問題也無法立即得以解決。
2.中國遭受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的主觀原因。(1)我國服務出口產業的弱質性。近年來,雖然我國服務貿易得以發展,但由于高新科技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相對于國外同類產品的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和標準的不斷提高,我國出口產品依舊具有的弱質性,表現為高附加值技術密集型產品在出口中則占次要地位,而低附加值勞動密集型產品仍占主導地位,同時,出口產品技術含量不高且質量相對落后,特別是出口質量水平,不僅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甚至與一些展中國家也有差距。各國對質量水平的要求會隨著技術競爭成為國際競爭的主要形式而提高。由于國際標準的提升與明確,我國產品出口將要面對的技術門檻也會提高。(2)我國國內較低的技術標準水平無法滿足國際要求,導致我國產品在質量和技術得不到認可。我國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等相較于國際先進水平,都較為落后并且不夠健全。技術標準方面,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統計,截止到2002年底,我國已國家標準20206項,其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僅有8931項,采標率為44.2%,而且其中相當部分還不是等同采納。中央政府各部門、地方政府各部門、以及各行業協會大都出于局部利益考慮,制定的規章、條例數量繁多,規定各卻不相同,導致各種技術規則存在不協調的現象;在合格評定環節,我國尚未建立統一完善的認證體系,分割管理和多頭認證存在于商品的生產、流通、使用、進出口各環節,使得國內產品和進出口商品實行雙重質量許可和認證規則,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制度;一些認證機構自身并沒有取得國外的認可和授權檢驗,存在“小、弱、差”問題。(3)對TBT問題的認識和管理不夠。鑒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出現時間相對較短,又具有復雜性與隱蔽性等特性,使得我國很長時間內沒有對它充分認識和足夠重視。在宏觀管理層次上,政府有關職責部門缺乏統一協調的工作機制,沒有為企業建立起完善可靠的各國技術性貿易壁壘相關信息的咨詢機構,缺乏對國際通用標準和相應管理規定以及主要貿易伙伴國的TBT體系的相應了解,難以對相關產業的出口企業進行有效的宏觀指導。從企業角度來看,TBT問題沒有引起我國許多出口企業的足夠的重視,許多出口企業對發達國家技術性管理規定和手段的了解有限,缺乏對主要貿易伙伴國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性管理措施的了解,因此難以及時根據進口國的措施的調整,主動改善自身的產品技術標準。
3.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服務貿易的積極影響。(1)利于迫使企業加速技術創新。傳統旅游業和服務業作為我國服務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部門,依然屬于資源密集型或勞動密集的傳統產業,而在國際新興的金融、保險、咨詢、專利服務等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服務領域,我國尚處于初步發展中,競爭力弱,在技術上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多不足,但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服務項目是服務貿易的競爭優勢所在,我國在這些領域的欠缺增加了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可能性。所以企業要跨越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將服務行業轉化為競爭優勢部門,就須要加速技術創新。(2)有利于推動服務領域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因為在服務貿易出口中不斷的遭遇發達國家TBT措施,為了積極應對這一情況,我國不得不相應提高服務業的技術規定、標準化意識,落實服務業標準化程序,而服務標準化有利于規范服務業行為和市場、增強服務企業自律、發展壯大。(3)綠色壁壘促進我國綠色服務貿易的發展。綠色壁壘會有利于我國環保法規的完善和實施,促進產業的環境效益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的發展,提高企業對環保投入的自覺性及環保意識。實現從生產到消費領域的綠色服務提供,擴大綠色市場,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服務貿易的消極影響。(1)增加市場準入障礙。我國服務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難度,會因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而提高,最終阻礙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特別是是針對服務人員資格要求而設置的壁壘。具體來說,在商務服務、建筑工程服務、教育服務、金融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都能對人員資格進行限制。而有些人員資格(如學歷和執業資格)的獲取,會增加準入的時間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我國服務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難度。(2)削弱服務貿易競爭力。在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后,服務企業如果希望跨越壁壘,則需要提高設備、引進專利、培訓員工、花費高昂的費用獲取國外機構的服務質量認證,而目前來看,我國服務業發展時間較短,技術水平較低,這些必然會增加我國企業資本投入壓力,降低企業的利潤,從而進一步削弱我國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3)增加國際貿易摩擦。服務的可標準化引起的服務標準差異是導致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出現時,由于對標準設立的不一致,可能會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
而隨著服務貿易在各國對外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由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存在而引起的貿易摩擦,將成為我國發展服務貿易必須面對的問題。
二、我國服務業面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措施
1.政府。(1)建設服務貿易領域技術性壁壘應對平臺。在技術性貿易壁壘相關的研究中已經指出,發展中國家在關于國際技術標準上的信息不對稱,是導致我國出口受限的重要原因。由于各國的技術法規與標準不僅條目繁多,又經常改動或修訂,使得我國很多企業很難了解進口國技術壁壘的具體措施及規則變動,最終導致了出口受限。商務部的調查報告中指出,認為“信息不靈,不知道對方規定已改變”是跨越技術壁壘的主要困難的企業,占到調查總樣本的36%。因而,政府部門應當盡快在重點產業部門和地區建立健全技術壁壘信息預警服務體系,建立信息渠道,以方便企業有效獲取相關信息、及時采取積極防御措施,從而實現有效跨越技術壁壘。目前,原外經貿部也于2003年初步建成了“全國凈進出口宏觀監測預警系統”的一期工程。但總體而言,我國的技術壁壘信息預警服務平臺起步較晚,遠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相關的服務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2)積極開展服務貿易談判。積極參加WTO服務貿易談判及雙邊談判,談判都是削減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最直接的手段,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削減也主要是通過服務貿易談判達成的。GATS對促進服務貿易談判,削減國的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服務領域TBT進一步削減主要是依靠不斷的談判實現的。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對開放服務貿易市場做出了相關承諾,相應地,也得到了他國開放市場的回報。談判達成所需要的讓步是相互的,在其發達國家要求我國更多地開放服務領域市場時,我國也完全有理由要求對方讓出一部分市場。只有順應趨勢,積極參加WTO服務貿易的談判,才能為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提供有利環境。(3)重視雙邊與區域合作和協調機制。由于貿易雙方溝通和諒解的缺乏,造成了國際上許多技術壁壘問題。雙邊、區域合作和協調機制逐漸引起了主要發達國家和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的重視。相互認可協議是通過雙邊協調解決技術壁壘摩擦最典型的范例,,本國廠商能夠通過互認可協議,在生產所在地獲得認證而免于支付高昂的離岸認證費,并能實現產品從產地直接運往最終銷售地,這種一種產品一次認證的模式,有效削減了貿易障礙。因此,我國應加強政府間的溝通與合作,充分運用多種合作和協調機制,盡快在戰略性領域與我國技術性貿易摩擦較多的國家建立雙邊技術磋商與調解機制,可以通過加強雙方在技術標準規定與合格評定程序等方面合作的方式,有效跨越技術壁壘,從而便利貿易。(4)通過提升環保產業的產業結構,實現國民經濟的“綠化發展”。TBT中的綠色壁壘(又稱“環境壁壘”),是我國政府必適應的一種形勢,實施國民經濟的“綠化戰略”。首先,樹立可科學發展觀念,提高環保競爭力意識,使貿易出口能力與環境保護相互促進、協同發展;其次,應制定支持和促進環保產業發展的財政、金融優惠政策,以敦促環保產業作為發展出口產業結構的支撐點和加速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
2.企業。(1)自身的技術水平需要提高。技術壁壘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國家之間技術差異,目前,我國出口產品遭遇技術壁壘的關鍵原因在于本國科技發展水平普遍低于主要貿易對象。對于企業而言,加強企業的技術投入、增強新產品研發能力、提高產品的質量是跨越技術壁壘的先決條件,企業應注重從國外引進技術后的消化與自主創新能力培養,進行對傳統產業的新興技術改造。重視有創新能力的科技人才的吸引和培養,真正實現技術創新的主體、開發投入的主體的角色轉變,提升國內產品附加值,徹底打破技術壁壘的限制。(2)主動尋求政府的幫助,提升爭端應對能力。單個企業在應對復雜的服務貿易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時存在一定的困難,服務貿易具有關系到國家的利益的特殊性,所以政府也應是應對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力量。企業要積極密切與政府的關系,主動和政府交流,面對一些企業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借由政府的力量來處理。我國服務業起步晚,在旅游、運輸等傳統產業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外,在新興服務產業還比較薄弱,我國缺乏大型的服務企業集團及跨國公司。企業在應對服務貿易壁壘時,一方面應加強行業自身聯合,另外積極尋求政府的幫助也是有效途徑。(3)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或合資并購等方式跨國經營,繞過技術壁壘。企業可采取跨國經營如對外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等方式進行,從而繞過復雜、繁瑣的技術壁壘限制。在投資領域,通過在出口目的國采取合資、獨資、收購、兼并等手段實現跨國經營,銷售渠道上則可利用外商的技術、生產標準、品牌和營銷渠道,順利避開該國設置的TBT限制;同時,轉移投資可以擴展我國企業的國際化經營程度,由此帶來技術溢出效應和競爭模仿效應終將有利于國內企業跨越TBT的技術經驗積累,并能增加相關產業跨越技術壁壘的機會。
三、結束語
我國服務貿易雖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整體水平較低,長期處于逆差狀態。除了服務貿國際易競爭力弱,技術性貿易壁壘也是造成這一現狀的重要因素。隨著服務貿易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我國服務貿易出口將進一步受到技術性壁壘的影響。
面對服務貿易領域的技術性壁壘,政府和企業應該協力應對。由于服務貿易涉及行業領域廣,服務貿易領域技術性壁壘的設置對經濟的影響更是深遠,單個企業的力量很難有效解決TBT問題,所以應對服務貿易壁壘由政府主導,以政府間談判、協商來直接影響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設置,進一步建設和完善服務貿易領域的技術性壁壘應對平臺。我國遭受服務領域技術性壁壘從內因來講是由于自身競爭力的不足,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服務貿易領域技術性壁壘的問題,還需大力提高服務貿易出口爭力,政府、企業都應為推動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積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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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技術性貿易壁壘 服務貿易 服務標準
隨著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各國對服務貿易普遍采取了壁壘保護。作為一種新興而獨特的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滲透到服務貿易的各個領域。而對于我國基礎差、技術含量低、結構不合理的服務貿易,技術性貿易壁壘尤為青睞。
一、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根據WTO協議的規定,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簡稱TBT)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采取的一些強制性的或自愿性的技術措施。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十分廣泛,既涉及到國際或區域性協議、國家法律、法令、規定、要求、指南、準則、程序等強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組織等制定的自愿性規則。在多種形式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可能用于服務領域的主要有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和信息技術方面的壁壘。例如,在金融服務中,一些發達國家采取一系列法規、標準限制外商進入;在商務服務中,發達國家對外國專業服務人員的資格認證、教育學歷證書等設置不合理要求;在運輸服務中,一些國家對運輸工具及相關設備設置技術標準;在通信服務中,由于通信領域存在規模、效率、安全等技術門檻,一些國家對增值電信服務提供者設置較高的技術標準以有效地消除負外部效應。
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列出了12項服務,即商務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和相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與健康有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旅游和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娛樂及文化和體育服務、運輸服務、其他未包括的服務。針對上述服務項目,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具體的表現形式如表所示。
二、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點
與貨物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一樣,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也具有廣泛性、隱蔽性、合理性、復雜性、靈活性、爭議性等特點。但由于服務和服務貿易本身的特性,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又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1、形式的更加復雜性、多樣性
由于服務的無形性、不可儲存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服務領域的技術規范很難在事先進行檢測和控制,或者在發現與標準不符或出現問題時及時補救。因此,與貨物領域技術標準多采用對產品所含性能、材料、規格等參數提出相關技術要求不同,服務領域的技術標準很少是直接針對服務質量或服務結果本身的,而是更多地借助提供服務的特定條件來設置。如對服務人員的資格要求、對提供服務的設備、材料、服務場所與環境、服務程序等的要求。而且,由于服務業范圍廣泛,內部結構復雜,各個服務部門的要素密集度不同,從而可標準化的程度有差異,致使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形式更加復雜多樣。
2、影響的更加廣泛性、深遠性
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對經濟的影響更加廣泛、深遠。其一,在服務中,生產提供的是中間服務,而非最終服務,其產出對經濟具有很大的“乘數效應”。一旦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則對一國經濟的影響更加深遠。其二,處于相關產業鏈終端的服務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特殊,該服務行業的技術標準在國際貿易中是否被認可,不僅影響該服務業的出口競爭力,甚至會影響到其關聯產業的發展。一旦該服務業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則對經濟的影響更加廣泛。因此,與貨物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比較起來,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一國經濟的影響更為廣泛和深遠。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服務貿易的影響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把“雙刃劍”,其對我國服務貿易既有積極的影響,也有消極的影響。
1、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服務貿易的積極影響
(1)有利于迫使企業加速技術創新
在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服務項目是旅游服務和運輸服務,但其屬于傳統的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項目。而全球服務貿易發展迅速的金融、保險、咨詢、專利服務等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服務項目,在我國還處于發展階段,競爭力弱,在專業技術上與發達國家的相應服務項目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容易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但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服務項目是服務貿易的競爭優勢所在,是服務貿易的發展方向。企業要跨越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獲得服務貿易的競爭優勢,必須要加速技術創新。
(2)有利于推動服務領域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服務標準是規范服務業行為和市場、增強服務企業自律、發展壯大服務業的重要技術支撐。在服務貿易出口中,因遭遇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提高了我國服務業的技術法規、標準化意識,促進了服務業標準化的實施。2007年由國家標準委、國家發改委、民政部、商務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旅游局等部委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一項標準化工作,共包括全國服務業16個門類、55個大類、198個中類、355個小類,涉及現代物流、旅游、社區服務、物業管理、商貿、餐飲、科技、信息、金融、保險等領域。
(3)綠色壁壘促使我國發展綠色服務貿易
綠色壁壘會促進我國環保法規的完善和實施,環境產業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的改變,企業對環保投入自覺性的提高以及全社會環保意識的強化。它會敦促人們從事綠色生產,采用綠色能源,進行綠色消費,擴大綠色市場,提供綠色服務,開發綠色技術和傳播綠色教育,最終改變人們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觀念,使經濟活動從根本上與環境相適應,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服務貿易的消極影響
(1)增加市場準入障礙
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廣、形式多樣,會增加我國服務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難度,阻礙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尤其是基于服務人員資格要求而設置的壁壘。在服務貿易項目中,商務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教育服務、金融服務、與健康有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都可能對人員資格進行限制,而有些人員資格(如學歷和執業資格)的獲取,可能需要多年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我國服務企業進入國外市場的難度。
(2)削弱服務貿易競爭力
我國服務業起步晚,發展水平較低,在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后,服務企業要跨越壁壘,可能需要更新設備、引進專利、培訓人才、通過國外費用高昂的服務質量認證,這些勢必增加我國企業的經營成本,降低企業的利潤,從而進一步削弱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
(3)增加國際貿易摩擦
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由服務的可標準化引起的服務標準差異。由于對標準要求的不一致,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出現時,可能會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
而隨著服務貿易在各國經貿發展中的地位日益增強,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存在,我國將不可避免地與其他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發生雙邊或多邊貿易磨擦。
四、應對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措施
盡管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存在積極影響的一面,但由于我國服務貿易起點低、基礎差,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提升其國際競爭力,我國政府、行業協會和企業應協調一致,共同應對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1、建立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機制
政府和行業協會可分渠道跟蹤國外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情況,建立預警機制,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幫助企業做好防范工作。至于構建預警機制所需的信息,一方面,政府可充分發揮駐外經商、經貿研究及科技參贊處等機構的優勢,定期收集、整理、翻譯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新動態,建立國家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中心和數據庫;另一方面,行業協會積極利用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的機會,搜尋最直接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
2、積極參與有關服務貿易的談判,爭取服務標準制定的參與權
目前,在服務貿易的規模和結構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都相差甚遠。因此,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各種服務貿易的談判中話語權很小,積極性不高。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標準幾乎都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局面,從而極不利于維護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我國政府應積極參與有關服務貿易的談判,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反映在國際規則中,爭取服務標準制定的發言權和參與權。而鑒于行業協會對行業信息和狀況掌握的專業性,在有些有關服務貿易的談判中,政府可攜帶相關行業協會的部分人員參加,讓其協助談判。
3、加大服務業研發投入,提高服務技術含量
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之一在于各國服務業發展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根據其經濟技術水平制定的服務高標準往往成了發展中國家服務出口的壁壘。因此,我國政府和企業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服務技術含量。具體而言,政府要制定服務產業政策導向,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服務行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服務業產品向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轉變。企業要加快技術創新的步伐,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同時吸收先進技術,提高服務產品的技術含量,從而跨越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4、熟悉和掌握有關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游戲規則
企業應仔細研究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內容。熟悉和掌握技術法規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批準和實施方面的具體要求,以及成員方應享有的權力。掌握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及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爭端解決的條款,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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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天津濱海新區 服務外包 國際服務貿易 技術性貿易壁壘
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在環渤海區域及我國的發展戰略布局中占據重要地位。當下,“全球性的服務外包,已成世界大潮”①,而技術性貿易壁壘作為服務領域貿易壁壘的一種新形式,正逐漸地對天津濱海新區的離岸服務外包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如何應對服務外包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己成為天津濱海新區對外發展中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 天津濱海新區服務外包中遭遇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天津濱海新區在開發開放過程中,其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遭遇到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
1.1服務外包是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新的增長點
服務外包被稱為第二次經濟全球化,通常是指跨國公司將原來在內部從事的非核心服務活動,發包轉移給外部專業服務提供者去執行,以降低成本和提升競爭力的一種業務安排。②
2006年, 我國商務部啟動了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千百十工程”, 將濱海新區所屬的天津市認定為“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天津濱海新區抓住國際服務外包迅猛發展的歷史機遇,積極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已有包括渣打、摩托羅拉在內的服務外包企業近70家。服務外包已成為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新的增長點,成為推動新區服務出口的重要引擎。
1.2天津濱海新區服務外包中遭遇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天津濱海新區以承接國外的離岸外包為主要業務,限制濱海新區服務外包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十分廣泛,例如,在建筑、教育服務中對外國專業服務人員的資格認證、教育學歷證書等設置不合理要求,在通信、運輸服務中對運輸工具及相關設備設置較高的技術標準,在旅游服務中設置嚴苛的環保要求等。以WTO為依據,可將涉及服務外包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統分為:
1.2.1服務技術法規標準壁壘
服務技術法規標準壁壘,多以包含或引用有關標準或技術規范的文件為載體,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與健康、服務規則、計量、知識產權等方面,具有強制性。由于各國服務業發展水平、技術實力和風俗文化均存在較大差異,致使各國服務技術法規標準的覆蓋范圍因國而異,制定手段和制定水平也有所不同。服務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差異,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在服務外包領域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1.2.2合格評定程序壁壘
合格評定程序是指以服務技術法規和標準為依據,對進出口服務進行檢驗、認證,以確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由于合格評定程序以技術法規和標準為依據,若標準和法規有差異,則合格評定程序必定有所不同;即使標準及法規相同,各國的合格評定程序在表現形式和運行體制上也有差異,如泰國合格評定程序分三種類型,而歐盟則表現為八種基本模塊和八種變形模塊的組合 ,合格評定程序壁壘當然不可避免。③
1.2.3信息技術壁壘
信息技術壁壘是指與貿易有關的信息表述不銜接、不接軌、不符合進口國的要求所造成的貿易壁壘。④各國由于市場準入程度、信息技術水平等差異,極易在服務外包領域形成信息壁壘,如:合格認定程序等信息不透明、技術標準更改等信息傳遞不及時、信息傳遞受阻等。
2. 技術性貿易壁壘給天津濱海新區服務外包造成的損害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存在阻礙了天津濱海新區服務外包的發展,給新區的服務外包造成了不同層面的損害。
2.1國際層面
2.1.1增加了新區服務外包項目在國際市場的準入難度
服務領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廣、形式多樣,會增加濱海新區服務外包項目進入國際市場的難度。大量服務外包項目會由于未達到國外相應的技術標準或技術法規,而無法進入甚至被迫退出目標市場。尤其是在商務、建筑工程、教育、金融、健康等服務項目中,普遍對服務人員的資格設置壁壘,要求必須具有服務對象國家的執業執照,不承認我國的學歷和資格認證,而有些人員資格的獲取,需要多年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濱海新區服務外包項目進入國外市場的難度。
2.1.2危害濱海新區服務外包交易安全
世界各服務貿易國由于服務產業和技術水平發展不平衡,對服務質量的要求也不一致,特別是發達國家,技術性貿易壁壘名目繁多、變化頻繁,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出口企業對其技術法規和標準理解不一且往往應付不及,不得不被動地陷入發達國家以保護公共健康安全為名的貿易制裁中。因此,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存在,因頻繁引發與別國的貿易爭端,而危害濱海新區服務外包的交易安全。
2.2國內層面
2.2.1降低了濱海新區服務外包的競爭力
首先,濱海新區的服務外包企業為達到國外日漸苛刻的市場準入門檻,不得不逐步增加承接離岸服務外包項目的交易費用,其中主要是高昂的取得和維持國外服務質量檢驗和認證的費用,以及創新技術、更新設備和培訓服務提供者所需的適應性費用。交易費用的增加,勢必使新區服務外包的成本升高、競爭力下降。其次,一國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濱海新區服務外包項目的限制,往往產生連鎖效應,極易導致多個服務貿易伙伴國對濱海新區服務質量的不信任,造成信用危機,損及濱海新區服務外包的競爭力。
2.2.2增加了濱海新區內部的市場壓力
濱海新區所承接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多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現因國外設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受阻而向國內非正?;亓鳎@既構成了對國內服務外包業的競爭壓力,也因勞動力的激增而加重新區內的就業壓力。加之,我國服務貿易準入門檻較低,國外高標準服務外包企業、項目、人員的大量涌入,更使濱海新區內部的市場壓力雪上加霜。
3. 天津濱海新區應對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法律對策
如前所述,天津濱海新區在服務外包過程中遭遇到技術性貿易壁壘,并產生了極大的損害。為此,應以新制度經濟學為理論依據,構建天津濱海新區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聯合應對的法律平臺。
3.1完善應對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法律體系
第一,加快服務貿易專項立法。具體步驟是:首先,根據GATS的相關規定和ISO、IEC制定的國際標準完善現有法律制度;其次,針對新區服務外包只能以《對外貿易法》(24-28條)共五條籠統規定為法律依據的現狀,制定具體細致的專門的服務貿易基本法;再次,著手制定服務外包熱門行業的專項單行立法,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的規定;最后,為適應不同門類服務外包執法、司法領域的多種需要,在不與基本法和單行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較為具體和靈活的配套措施實施細則。
第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并爭取與主要發包國達成國際或區域互認,以減少服務外包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3.2建立支持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法律體系的標準化信息機制
時至今日,技術性貿易壁壘涵蓋范圍涉及安全、環保、信息技術、社會、職業安全、反恐等諸方面,可謂復雜多變。為此,必須建立服務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聯動預警體系”,以做到“以不變應萬變”。聯動預警體系包括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收集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快速反映機制和咨詢服務機制四部分,這四個部分環環相扣,產生聯動效應,達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體而言:
第一,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收集機制。該機制通過WTO出版物、官方公報、貿易措施談判等信息窗口,發揮駐外商貿研究及科技參贊處等機構優勢,利用國內外同行業協會的交流,專門負責及時收集、整理、跟蹤國內外最直接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數據庫,為風險預警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技術性貿易壁壘風險預警機制。該機制包括情報快報和進出口預警兩個子功能,通過分析從信息機制獲取的國外貿易措施信息,主要針對可能發生的危及我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發揮監控防范作用。
第三,技術性貿易壁壘快速反應機制。該機制負責針對預警機制的警報,聯合相關企業、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有關法學專家進行群體決策,及時向服務企業提供法律應對措施。
第四,技術性貿易壁壘咨詢服務機制。通過該機制可以查詢國內外技術法規和標準,進行網上答疑和項目指導,針對服務外包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具體情形對癥下藥。
3.3建立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法律體系的性能評價機制
服務業技術性貿易壁壘法律體系建立的同時,需要設置一套相匹配的客觀的性能評價機制,運用新制度經濟學成本與績效的工具,制定一系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等技術指標,運用這些指標對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法律體系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進行測評,掌握不同環節的質量狀況,以有的放矢地完善服務外包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法律體系。
注釋:
①金鵬,《試論濱海新區服務》,載于《當代經濟》2008年第2期(下):第96頁.
②同上.
③王星,《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服務貿易的影響研究》,北京郵電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3月:第19頁.
④孫娟,《論國際服務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5月:第8頁.
參考文獻:
[1] 金鵬,《試論濱海新區服務》,載于《當代經濟》2008年第2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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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星,《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服務貿易的影響研究》,北京郵電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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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楊樹明,《非關稅貿易壁壘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版.
關鍵詞:國際金融服務貿易 壁壘 比較
各個國家之間的交流與貿易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國際社會的和諧發展而日漸頻繁,在這一大環境的影響下,各國為了發展本國的經濟而逐漸青睞于開展國際貿易。充分了解貿易壁壘并實施相應的應對策略是促進我國國際貿易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因此,文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比較做出了分析,詳細情況如下文所述。
一、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概要
1.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及貿易壁壘的定義。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是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主要是指簽署GATS的各個成員國所提供的所有關于金融層面的服務,涵蓋了保險、銀行及其相關金融服務。伴隨著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而出現的還有貿易壁壘,其早在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開展的初期就已經存在并逐漸形成不同的模式,然而金融領域卻一直沒有對其作出明確的定義。直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隨著《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簽署,才對其定義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主要是指受到非自然因素的影響,各國或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為了抵御國際貿易在本土發展而制定或采取的一系列直接或間接的金融貿易政策和措施。
2.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由于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相對于其他服務貿易而言具有無形的特點,其貿易壁壘的特點也具有較明顯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對于金融服務貿易的各方面都有涉及,且類型多樣、涵蓋范圍廣;
(2)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多為無形壁壘,且設置形式以非關稅為主;
(3)金融服務貿易壁壘設置的目的不僅針對金融服務本身,也是為了滿足國家某種經濟政策的目的需求;
(4)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設置對象是金融服務的提供者。
二、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分類
由上文所述的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可知,金融服務貿易壁壘是以非關稅形式作為主要體現形式的,依照金融服務貿易的對象、開展模式等的不同,其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1.資本移動型:主要包括外匯鈔票和匯率的監管控制、浮動匯率的限定以及投資收益匯出的局限控制等形式。
2.人員移動型:人員移動壁壘是依照各成員國的移民限制法律條文來設定的,根據各國或地區移民法律法規或工作許可、專業許可等的規定標準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和形式。
3.服務產品移動型:這種類型的貿易壁壘主要是對金融服務的市場準入方面進行限制管理,換而言之就是指東道國或地區對進入國家或地區內部經濟市場的外來金融貿易服務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4.信息移動型:為了防止由于國家、經營權限以及交易雙方死人信息泄露而設置的壁壘,包括對國家技術標準、入網許可、數據信息的處理和存儲等的調控措施。
5.開業權限制型:對國際金融服務進入本國或本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條文等設置壁壘,包括禁止壟斷、限制金融服務的提供、限制或禁止非本國際人員提供服務業務等。
6.經營權限制型:即通過對外國服務實體在本國的活動權限進行規定,以限制其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甚至干預其具體的經營決策。
三、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比較差異
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分類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不同類型的貿易壁壘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主要可以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壁壘設置透明程度的差異:不同國家對于壁壘設置的透明程度不盡相同,有些國家通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條文的明確設定,從而達到貿易壁壘高透明度的標準,而某些國家和地區對于貿易壁壘的設定則較為隱蔽,國外投資者的察覺度較低。
2.壁壘設置態度的差異:各國家與地區對于貿易壁壘的設置態度可以分為鼓勵型、限制型以及互利互惠型等,這些國家對于金融貿易壁壘設置的態度大多取決于金融服務貿易的類型。
3.國家發達程度之間的差異:發達國家由于自身經濟條件及綜合國力處于較優水平的原因,對于國際貿易的開展通常限制程度較低,這些國家大多主張不設立貿易壁壘。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有限、本土經濟體制及市場發展欠成熟,因此在數量和類型上,設置了更多的貿易壁壘。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充分了解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概念、特點和不同的類型,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只有這樣我國才能最好地處理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貿易時的貿易壁壘問題,從而不斷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我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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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文化貿易規模的增大,文化貿易的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個國家的文化生產能力,與其資本運作能力、科技創新能力、外貿依存度相關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綜合實力越是強盛,發展文化產業的基礎也越雄厚。
一、我國對外文化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
1、從對外文化服務的特征看
(1)文化服務的生產和消費的不可分離性決定其具有規模效益的可能性較小,要求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與專業素質優勢。文化服務具有不可分離性,其生產和消費是同時進行的,不可能像貨物貿易那樣集中生產實現規模效益,很多文化服務是在很大區域內為消費者分別設置很多進入點,實現規模效益的可能性小。文化服務業要具有規模優勢,只能靠無形資產和管理資源的規模使用,如社會化經營和一體化經營。
(2)文化服務的不穩定性要求提供者具有人員素質、管理、創新和差異化等優勢。文化服務具有不穩定性,其質量難以標準化,因此,文化服務具有很強的潛在可變性。通過重構文化服務的行為、加強管理和對人員的培訓,將服務的生產過程簡化和標準化,就要求文化提供者具有人員培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且文化服務的可變性為提供個性化服務提供了機遇,通過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突出其特色,使之成為一種競爭優勢,創新和差異化優勢在此顯得尤為重要。
2、從文化服務的要素密集度看
按照傳統的要素密集度劃分,可將文化服務分為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1)勞動密集型,指主要靠人直接提供的服務,如對外演出、會議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貨物貿易的比較優勢在于勞動力成本,而此類型文化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側重于勞動力的素質。(2)資本密集型,指主要靠設施提供的服務,如圖書館、博物館的服務。同類型貨物貿易的比較優勢在于資本,而此類型文化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除了指有形的設備外,還包括人力資本因素。(3)技術密集型,指主要靠信息技術提供的服務,如咨詢、軟件。該類型貨物貿易的比較優勢在于貨物的技術含量,文化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更側重于研究開發、培訓教育等。
二、將對外文化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
1、對外文化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是動態的。傳統的比較優勢是由要素稟賦和交易條件決定的靜態優勢,但不是一成不變的,隨時間的推移,舊的比較優勢將逐漸被新的比較優勢取代。尤其是文化服務貿易,其比較優勢以人力資本和文化資源為基礎。人是文化的主體,人的變化會引起文化的變化。二者是互動的關系??梢哉f,我國對外文化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是短期的,欲贏得長期發展,須將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
2、在對外文化服務貿易中難以通過成本計算來肯定比較優勢。文化是一種無形的產業,且各國文化不同,很難按相同標準通過成本計算而確定。同時,對外文化服務貿易中出現的大量限制,如外國政府對我國文化服務施加的特別管制和市場干預、拒絕開放某些文化服務領域等,使文化服務產品的比較優勢更難以計算,影響到比較優勢的發揮。如韓國對境外的文化產品采取了嚴格的自我保護措施,從而影響了我國對韓國的文化服務貿易。
因此,認清我國對外文化服務貿易現有的比較優勢,并將其轉化為競爭優勢,才能形成真正的競爭力。
三、培育對外文化服務貿易競爭優勢
1、創作和研發大批既代表我國民族文化、又為國際文化市場所歡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產品。我國傳承了5000年的文化脈絡,文化積淀極為深厚,獲得了世界的尊重。但許多文化資源與遺產還不能直接變成國際市場上有競爭力的產品。我國文化工作者,要根據國際主流文化市場的需求,在深入發掘的基礎上再創造。
TPP指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其前身是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是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員國中的新西蘭、新加坡、智利和文萊等四國發起,從2002年開始醞釀的一組多邊關系的自由貿易協定,旨在促進亞太地區的貿易自由化。當前TPP成員國共有12個,包括澳大利亞、文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秘魯、新加坡、美國和越南。TPP已經逐步發展成為一項由美國主導、12個國家間共同簽訂的貿易協定。這些國家對全球總產量的貢獻約為40%,占全球貿易三分之一左右,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區之一。2016年2月4日,在新西蘭最大城市奧克蘭,12個TPP成員國正式簽署了《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也就是TPP。文件簽署后,12個成員國將有兩年時間,來完全接納協定內容。至此,TPP正式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將會迎來產品、服務價格下降,物流速度增快的貿易局面。環太平洋一圈,這12個大大小小的國家從此以后將去除形形的貿易壁壘,從農產品到醫藥產品再到電子產品的各種物品能夠在太平洋上更加自由順暢地進行交流。
目前,12國簽署的TPP協定全文尚未公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網站公布了一個TPP協定官方概要,介紹了TPP協定的主要內容。其中,首要的亮點就是TPP協定國家之間的稅收優惠,即TPP要求所有協議國實現零關稅。在農產品方面,除減免稅收外,各國還要促進政策改革,包括取消農業出口補貼。在紡織和服裝方面,免除紡織和服裝業的關稅,且多數關稅要即刻免除。在電子商務方面,禁止對電子交易征收關稅,禁止為偏袒國內生產商或供應商而采取歧視措施或網絡封鎖。
可見,TPP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就稅收而言,通過關稅減免,TPP成員國之間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將大幅下降,貿易量也將大幅增加。由于我國目前還未被邀請加入TPP談判,所以我國應早做準備,積極應對TPP可能帶來的沖擊。本文認為,由于離岸貿易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如稅收政策等),在我國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貿易,可以大大增加貿易量,部分抵消TPP給我國帶來的沖擊。為此,下文將圍繞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展開研究。
一、文獻回顧
離岸貿易是近30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型國際貿易方式,離岸貿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內在特質決定了其具有極強的生命力。這種貿易方式的影響力已經在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國際貿易中心得到了突出體現。離岸貿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發展,與稅收政策有著直接的聯系。
1.國外相關研究
國外對于離岸貿易與稅收政策的相關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獻: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離岸貿易中心成為避稅港的稅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認為,國際資本的出現促進了離岸業務的快速發展,并隨之形成避稅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認為全球國際組織應該采取積極行動,以針對離岸貿易引起的不合法稅收活動[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國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程度不同,導致稅收中性難以實現,有害稅收競爭也愈演愈烈,但各國稅制差異的存在會繼續使離岸業務擁有廣闊的市場。[4]
2.國內相關研究
我國對于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的相關研究集中在:羅國強(2010)針對離岸市場稅收征管的法制進行了研究,他認為在稅收征管上我國應采取中等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采取適中的容忍態度應對避稅問題,并通過預約定價機制來應對關聯企業的轉移價格行為,在稅收管轄沖突的解決方面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5];付新剛(2007)對中國香港、新加坡等為代表的全球主要離岸貿易中心的稅收自由度進行了研究,他認為在稅收自由度方面,我國與這些全球主要離岸貿易中心相比存在著較大的提升空間。[6]
概括而言,國外研究認為優惠的稅收政策促進了離岸貿易的快速發展,但同時也產生了避稅問題,通過加強監管和國際合作是規制避稅問題的有效途徑。國內研究集中在我國離岸市場稅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構建等方面,對我國離岸貿易市場的具體稅收政策研究較少,對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離岸貿易發展的國際背景
因各國(地區)資源稟賦的差別和勞動力成本、稅收、物流成本都不盡相同,在全球配置資源,通過供應鏈管理實現比較利益最大化,是發展離岸貿易的原動力。因此,從企業經營的角度看,離岸貿易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對于跨國公司而言,離岸貿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從一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整體看,個體企業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體經濟發展的效率。
1.離岸貿易界定
離岸貿易是指貿易商(或稱貿易中間商)從海外組織貨源并直接銷售給海外進口商,即貿易商分別與出口商和進口商簽訂買賣合同,但經營的貨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發運到進口商所在地,而不經過貿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貨物流與資金流、訂單流的分離,貿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資金流、訂單流和貨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離岸貿易類型
離岸貿易具有三種類型:標準離岸交易類型、準離岸交易類型和區內交易類型。標準離岸交易指貿易商與出口商、進口商位于不同國家,即貿易商是在海外組織貨源,并銷售給海外客戶,其中出口商和進口商可能處于不同國家,也可能處于同一國家。這均屬于典型的離岸交易(見圖1)。
在現實中,極少有貿易商只從事標準的離岸交易,他們往往同時也從事境內出口商與境外進口商之間的國際貿易。貿易商分別與境內出口商和境外進口商訂立買賣合同,貨物則由境內出口商所在地直接發運至境外進口商所在地。此種情形符合離岸貿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屬于典型的離岸貿易,因此被稱為“準離岸交易類型”。區內交易類型則屬于準離岸交易類型的一種延伸方式,即貿易商從海外進口貨物后,在保稅區或自貿區之類的區域內將貨物轉賣給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將貨物向境內公司再轉賣),而貨物則從海外出口商直接運交給最后受買的公司。這三種交易類型均符合離岸貿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這三種交易類型中,貿易商、出口商和進口商所處的國別和位置不同而已。當然,如果貿易商、進口商和進口商同處一國境內,則不屬于離岸貿易的范疇。
3.發展離岸貿易的有利性
(1)促進本地經濟快速發展
發展離岸貿易將帶動與離岸貿易有關的支持業發展,從而促進本地經濟快速發展。以我國香港為例,隨著香港離岸貿易的發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帶動了與離岸貿易有關的支持業的發展。香港政府統計處數據顯示,1995年離岸貿易的總收入達540億港元,占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5%。支持離岸貿易活動的海上貨物運輸和貨運業的收入總值分別為350億港元和60億港元,分別占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離岸貿易貨值都高于轉口貨值,2011年離岸貿易貨值達4.5萬億港元,相當于同期香港轉口貿易貨值的1.4倍。從2002―2011年,離岸貿易貨值增加超過200%,遠高于同期香港轉口貨值130%的增幅。目前,與離岸貿易有關的貿易融資、貿易保險等服務收益,香港政府還缺乏完整統計。如果加上這些服務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離岸貿易活動和與離岸貿易活動有關的服務,以及其延伸服務所創造的收益,將占到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50%以上??梢?,發展離岸貿易促進了香港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
(2)全球(區域)貿易營運與控制功能
發展離岸貿易將推動區域國際貿易中心的跨越式發展,是由本國(本地)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向全球貿易營運和控制中心轉變的關鍵,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離岸貿易不僅從事貨物的進出口,而且經營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進出口業務,從而極大地提升全球貿易運營與控制功能。以香港為例,隨著離岸貿易在香港的興起,香港從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性質的國際貿易中心轉變為全球貿易營運和控制中心。這也意味著,香港的國際貿易中心內涵發生了變化,即營運控制與轉口貿易并存。隨著香港轉口貿易規模的縮小,離岸貿易的逐漸擴大,香港國際貿易中心將會提升為全球貿易營運和控制中心。
(3)離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促進功能
由于離岸貿易的發展需要良好、開放的金融環境,兩者相互促進,因此,發展離岸貿易,必然促進以離岸金融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務的發展,必將催生相關的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場廣度,為實現一國貨幣早日成為國際貨幣奠定基礎,從而加快邁向國際金融中心。
(4)高端服務業的帶動引領功能
由于離岸貿易的開展需要良好的服務體系,因此,離岸貿易的發展將極大地帶動該地區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諸如物流、融資、保險、法律服務、仲裁、管理咨詢、電子商務、產品認證等服務業領域,必將在離岸貿易的帶動下獲得發展或提升。此外,以準離岸交易類型和區內離岸交易類型進行的離岸貿易也將提?{貨物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貿易進出口量,從而促進該地區國際航運中心的建設。
三、離岸貿易與稅收的關系
離岸公司與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所有離岸法區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免交當地稅或以極低的稅率交納。離岸法區的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稅款,有的甚至免交遺產稅??衫煤M夤就咨瓢才哦悇?,合理合法避稅。如果注冊公司所在國與自己原來公司的來源國之間簽有雙邊稅收合約,則有機會使境外的贏利推延或減少預付稅。下文通過典型的國際離岸貿易中心進行稅種和稅率的國際比較。
1.離岸貿易的稅種
國際離岸貿易中心以直接稅為主,無間接稅。通常而言,離岸貿易涉及的直接稅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扣稅、利息預扣稅和印花稅等,絕大多數離岸貿易業務中心無營業稅。
2.離岸貿易的稅率
為能更加明晰離岸貿易的稅率,本文選取國際上典型的離岸貿易中心,即中國香港、新加坡、菲律賓馬尼拉進行比較研究。這些離岸貿易中心所涉的稅種與稅率見表1。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中國香港為16.5%,但對離岸貿易則不征企業所得稅。新加坡從事離岸服務貿易企業(如航運業)所得稅減免;從事離岸貨物貿易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如獲得“全球貿易商計劃”的企業)離岸貨物貿易給予不超過10%的優惠所得稅稅率。菲律賓馬尼拉對離岸貿易的企業所得稅為零。
從間接稅(流轉稅)角度看,新加坡對貨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務和大部分金融服務都采取貨勞稅(類似增值稅)零稅率。中國香港則沒有開征間接稅。菲律賓馬尼拉免征離岸貿易間接稅。
由此可見,這些離岸貿易中心都實施零或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和印花稅。目前,國際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都是朝向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邁進。
3.離岸貿易公司的避稅
離岸避稅行為,是指離岸貿易公司以離岸方式避稅。離岸公司不斷編造著規避稅收、海外上市、曲線規避對外資行業限制、資本運作、跨境并購、全球貿易以及資產轉移的神話,令各國的監管部門頭疼不已。具體而言,離岸避稅行為主要包括轉移定價、信箱公司和騙取退稅等方式。
(1)轉移定價。轉移定價行為是通過低稅率國子公司(離岸公司)以高轉移價格向高稅率國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轉移價格從高稅率國子公司(在岸公司)進口,把利潤從高稅率國子公司(在岸公司)轉移到低稅率國子公司(離岸公司),降低整個跨國公司的納稅總額。這種轉移,并不一定是貨物的實際轉移。
(2)信箱公司。所謂“信箱公司”就是注冊一家離岸空殼公司,通過文件的操作,來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某國內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一家公司,從事電器零件生產業務。實際的生產業務放在中國,單位成本價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價格賣到維爾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價格賣給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再以7美元的價格賣給國內。整個買賣過程只是在賬面上走一遍,并不實際發生。但是中國和美國兩頭的收入所得都近似為零,這樣兩國的增值稅就無法收取了。而維爾京免征所得稅,該公司全球納稅總額由此大大減少,節省了經營成本。
(3)騙取退稅。政府為鼓勵出口而設置的“出口退稅”等優惠措施也往往被離岸公司“冒領”。一些企業利用“假出口”來獲取稅收優惠,辦理相關出口手續后,把貨物運到公海上,然后又運回國內,再辦一個海關的進口手續,就獲得了免稅待遇。甚至有些企業,貨物都不運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國內的一些保稅倉庫里面,辦了相關的出口手續后,就獲得了退稅的“利潤”。
四、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現狀
由于我國對離岸貿易相應的配套政策制定較為滯后,使得離岸貿易在我國的發展遇到了瓶頸。截至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究竟應該對離岸貿易哪些納稅主體征稅、征收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等。這也意味著,我國目前離岸貿易的稅收政策處于真空狀態。
目前,我國只對少數地區的離岸金融業務制定了相關稅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為例,兩地同樣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在上海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面臨5%的營業稅和25 %的所得稅,而在深圳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免征營業稅,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而在離岸貿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稅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為離岸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機。上海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明確規定:“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展離岸業務?!卑l展離岸貿易不僅有助于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航運、貿易四個中心的建設,而且通過“先行先試”積累的經驗也將為整個國家國際貿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鑒。2015年4月20日,國務院批準成立廣東、天津、福建三大自貿試驗區,他們在自己的總體方案中也都表示將發展離岸貿易。事實上,離岸貿易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雖已有一定的實踐,但主要是在保稅區范圍內,且因為受到政策條件的限制,遠未能獲得充分的發展,尚未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貿試驗區高度開放的特征,無疑將為離岸貿易的發展提供最佳的平臺。目前,我國離岸貿易稅收政策尚未與國際接軌,這成為制約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發展的主要瓶頸。
我國四大自貿區在各自總體方案中雖然在稅收方面規定了某些優惠,但限于極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業所得稅做出調整。雖然自貿試驗區建立過程中的一個基本理念是著重于制度創新而不是依賴稅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對于離岸貿易這樣的特殊情形,其實還是應該給予特別考慮。從離岸貿易的本質上說,它首先是貿易商(特別是跨國公司)為降低交易成本的現實選擇,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條件來吸引貿易商在我國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貿易,離岸貿易業務就可能會流向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從而導致我國不僅對于離岸貿易不能獲得稅收,而且還會影響到離岸貿易其他功能的發揮。
五、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設計
由于離岸貿易中心具有“輕資產”的特征,所以從理論上說,只要基礎設施條件和服務環境良好,它可以設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國自貿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具有一定的優勢,有些條件比其他國際貿易中心城市更為優越。只要克服在稅收方面的突出障礙,不斷優化政策和服務環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國內外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離岸貿易,這對于吸引跨國公司及我國“走出去”企業在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貿易,設立結算中心就顯得非常重要。為此,下文從稅收制度、稅收征管、稅收監管等方面對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改革進行設計。
1.設計原則
在符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借鑒國際經驗,從我國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等方面,對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進行設計,為我國自貿試驗區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2.稅收制度
(1)稅種
依據全球離岸貿易業務的共同點,稅種少、低稅率是推動全球離岸貿易中心快速成長的助推器。為此,建議對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企業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企業所得稅,免征包括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貿易相關的印花稅。
(2)稅率
在稅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證離岸貿易的稅率具有相對競爭力,即保證離岸貿易企業的稅負不高于周邊同類離岸貿易中心的稅負水平。從我國周邊來看,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對離岸貿易基本上都實行免稅或低稅。為此,目前階段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企業所得稅率設計為15%較為合理。
3.稅收征管
離岸貿易稅收征管包括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
(1)征管對象
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對離岸貿易基本上都實行免稅或低稅。但是他們會對征管對象設定一定的附加條件,這些條件是其承認企業交易業務存在的一個前提,也就是說,對離岸貿易企業的認證要附加一定的條件。
征管對象的核心要素一是離岸貿易業務的界定,二是離岸貿易業務分類。由于在現實中,標準離岸交易類型極少,大多數為準離岸交易類型或區內交易類型,故建議將符合離岸貿易基本特征的三種離岸貿易交易類型都納入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業務范圍。關于離岸貿易業務分類,是將離岸貿易業務分為離岸貨物貿易和離岸服務貿易。建議在自貿試驗區內,對離岸貨物貿易為主的企業,其離岸收入必須超過總收入50%以上,才能被認定為離岸貿易企業;離岸服務貿易企業則是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國家鼓勵的區內離岸服務貿易企業。詳見表3。
(2)征管機構
征管機構的核心要素是設置“離岸貿易業務稅務登記證號”。詳見表4。
4.稅收監管
針對離岸貿易公司的避稅行為,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就是由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就關聯交易的轉移價格事先簽訂的協議,以此來確定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目前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被認為是解決轉移定價反避稅最有效的方式,已成為OECD(經合組織國家)、韓國、新西蘭、墨西哥、中國香港等20多個國家或地區普遍使用的反避稅調整方法。離岸貿易的國際性以及離岸貿易關聯企業國籍的復雜性,通過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是解決離岸貿易避稅問題的有效手段。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我國自貿試驗區通過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即在自貿試驗區的離岸貿易公司通過與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討論,預先確定稅務機構和離岸企業雙方同意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將轉移定價的事后稅務審計變為事前約定,以防范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并充實完善涉及預約定價協議機制的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