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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6-0298(2017)12(b)-069-02
環境服務是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世界人口數量的增加,世界經濟的發展中對化工原料、能源等方面的需求也逐漸的加大。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已經被摒棄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業和生產方式,發展中國家為了提升經濟地位,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尋求生存之地,不得不繼續開展。這也使得人類的生存環境狀況堪憂。當前我國的經濟迅速崛起,在尋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還需要能夠用最低的成本和手段降低能耗,這不僅是我國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為了能夠有效地消除和降低環境服務的貿易壁壘,各國還需要為了共同的利益,實現環境服務貿易自由化,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提升環境質量,逐漸改善環境問題。
1國際環境服務貿易壁壘概述
從當前的國際環境服務市場的情況來看,國際環境服務貿易壁壘可以分為以下方面,包括外商投資限制、企業中母國雇傭該國國民的限制;員工國籍以及居住場所的限制以及環境法規能否健全執行的限制等。為了有效的劃分國際貿易壁壘的特點,可以根據其相同點進行分類,并以此為基礎制定相應的措施。首先最顯著的類別為貿易障礙類,這是由于壞境服務的供應者大部分都是通過商業設立的服務模式進行服務。其次是政府采購類,政府采購在環境工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在公共資產的服務市場中無法實現全部的私人企業經營形式,即使當前公共服務已經逐漸形成民營化或者委托私人企業,但是政府部門仍然需要提供采購服務;再次,促進本國出口貿易壁壘,比如政府的出口優惠政策,可能會使環境產品貿易出現扭曲[1]。最后一類是國內法規,當前各國的政策法規間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所以要想進入其他國家的環境服務市場存在很大的難度。
2環境服務國際貿易壁壘現象分析
2.1貿易保護主義現象
當前影響環境服務貿易自由的障礙不是關稅的問題,而是法規的限制。各國的法規是行業活動規范的制度,所以在服務貿易上會存在一定的阻礙作用。環境服務國際貿易中的顯性壁壘主要是各國政府對環境服務貿易政策的限制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由于環境服務自身的壟斷性,使得各國政府在環境服務市場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市場準入條件比較高,那么就會導致環境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出現緩慢和推遲的現象。在過去的發展中,沒有國家愿意讓外資參與到國家的環境服務中,但是當前如果不能有效的調整這種壟斷市場的結構,那么私有企業會利用其科技和服務優質化的優勢打壓公共企業的發展[2]。隨著環境服務的產業化發展,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本國的工業,國家會采用限制外資的方式降低競爭,或者采用限制高科技出口的方式,實現本土化的保護,而這些政府的規定就是主要的環境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壁壘。
2.2環境服務進出口的限制
從環境服務貿易的具體方式分析,其貿易方式主要是以商業形式為基礎的,所以貿易壁壘也主要針對的是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參股以及控股權利限制,同時各國的移民法中也對環境服務為主的各種生產要素進行控制,包括資金、人員、信息等對環境服務貿易的障礙。還有一部分環境服務主要采用的是跨國跨境的方式。如果進口國無法對出口國所提供環境服務的商業機密以及知識產權等進行有效的保護,那么出口國必然會采用一定的環境技術或者信息的出口限制政策。
2.3環境服務的自然屬性
當前,環境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還處于初級的發展階段,由于世貿組織中只對少數國家的環境服務做出相應的承諾,所以世貿組織的原則和規定往往不適合于各國的環境服務貿易,換言之,世貿組織對大部分國家的貿易規則都沒有約束能力。特別是環境服務自身的壟斷性質本身就會阻礙競爭對手的加入。大部分國家注重對環境服務的發展和推廣,但是沒有刻意的去躲避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雖然會導致該國的環境服務企業政府補貼違反世貿組織的反補貼規定,但是這個行業卻是必須要扶持的,這些政府的行為也會對外來的競爭形成巨大的限制和打擊[3]。同時還存在一種不符合服務貿易規定的行為,具體為一個外資企業要想進入到一個國家的市場,必須要先進行經濟需求測試,并在測試中滿足進口國的相關測試指標,這也為外來企業的入市帶來一定的障礙,從而降低了貿易政策的公平性。
3國際貿易壁壘對我國環境服務貿易的具體影響
我國的環境服務貿易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起步晚,但是一直是政府重點關注的產業。國際環境服務貿易能夠有效的提升我國的服務貿易水平,同時提升我國的就業率,帶動國民經濟的增長,促進國家產業結構的優化,但是在實際的服務貿易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的貿易壁壘,進而對我國的服務貿易發展造成巨大的影響。
3.1自然人流動限制導致我國勞動力優勢無法發揮
國際環境服務貿易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的產業服務模式,我國的勞動力眾多,雖然當前我國的勞動力價格不斷的提升,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我國的勞動力價格還是偏低的,同時隨著我國的教育力度加強,國民的素質也得極大程度的提升,因此我國的勞動力素質在發展中國家也屬于比較高的,整體的服務水平在國際上處于中上等,由此可見我國的勞動力性價比從國際范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但是由于勞動力進入他國的相關限制條款導致我國的勞動力無法發揮優勢性。
3.2貿易限制阻礙服務機構出口貿易的進程
環境服務貿易是以商業形式為其他國家提供貿易服務的,而明顯性的貿易限制主要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對其他國家企業在本國設立機構的限制。當前我國尚處于發展中國家的隊列,市場化還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中,即使大部分企業的服務質量和項目都比較成熟,而且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在大部分的國家的制度限制下,還是無法成功的進入到他國的市場。
3.3各國的環境保護政策對我國的負面影響
當前我國在技術檢測水平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進而導致很多國家利用我國技術和法律上的漏洞,將一些對環境有害的廢棄垃圾向我國走私,同時我國的部分商人在利益的誘惑下,不惜與外商勾結,故意進口垃圾產品,進而對我國的環境造成毀滅性的污染和破壞,從而導致我國的國內環境服務產業發展舉步維艱[4]。國內環境服務中的大量資源被用來處理這些外來的污染因素,分散環境服務的精力和資源,從而為我國的環境服務貿易發展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
3.4國際貿易壁壘應對人才缺乏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經濟和實力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國際貿易領域的人才也不斷的涌現,但是從我國的國際貿易情況來看,貨物貿易仍然占非常大的比重,當前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壁壘仍然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特別是在貿易壁壘應對的人才方面,還是極度缺乏。如何能夠有效的避開和打破國際服務貿易壁壘,更好地投入到國際環境服務貿易市場,還需要我國專業人才的不斷探索和研究,而從當前我國在國際貿易壁壘的應對情況來看,進展的速度緩慢,這也突出了我國在國際貿易壁壘中應對人才的匱乏。
4消除國際貿易壁壘對我國環境服務貿易影響的對策
4.1通過國際談判放寬對我國人才簽證的限制
針對我國勞動力無法有效輸出的問題,還需要政府能夠通過與各國對話談判的方式,爭取一些發達國家對我國自然人流動的簽證有利政策,進而使我國的居民在國外可以獲得更多的自由工作和務工機會,從而促進我國環境服務貿易的發展,充分發揮我國勞動力和人才的優勢作用。
4.2加快市場化進程規范服務型企業的發展
我國的市場化發展實踐中,雖然當前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在總體上還處于落后的情況,所以我國還需要能夠不斷的加快市場化的服務進程,加大對我國企業管理法規的規范和執行力度,用國際化的標準對我國的服務型企業進行規范,進而提升我國服務型企業的服務水平和資質,使企業符合國際的相關政策,真正的實現走出去戰略。
4.3提升技術檢測水平,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由于我國的檢測技術水平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導致國外的很多垃圾產業和產品進入到我國,進而對我國的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影響我國環境的保護策略實施。所以我國還需要加大對產品檢測技術的研究,提升檢測技術的水平,從而使國外的一些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產業和產品在進入我國時能夠“無處遁形”,防止一些垃圾產品進入到我國,占用環境服務資源。同時還需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對一些不法商人進行嚴厲的打擊,一旦發現故意進口垃圾產品的企業進行嚴厲的查處,從而從源頭上阻止一些“洋垃圾”的進入,提升我國環境服務的效率。
4.4完善國際貿易專業課程,培養專業化人才
高等院校是培養社會人才的主要途徑,所以針對國際貿易壁壘問題,我國還需要加大對國際貿易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首先完善高校的國際貿易教學體系,可以針對當前的國際貿易壁壘問題設立相應的專業,開展相關的課程。針對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人才缺乏的情況,還需要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力度,注重實踐性課程的開展,使高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能夠認識到當前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壁壘,并在學習的過程中能夠針對這些問題不斷的探索,雖然大學階段解決這些問題還存在較大的難度,但是相信從基礎抓起,對未來人才的培養將具有重大的幫助,同時也有利于構建良好的人才培養環境。
5結語
綜上所述,環境服務國際貿易壁壘不是短期形成的,而是一個經過漫長時間累積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所以在國際貿易的發展中已經根深蒂固,同時這種貿易壁壘與企業的服務行業不同,環境問題所涉及的范圍更廣,這也導致這種環境服務貿易中的貿易壁壘是存在于社會各個領域和層次的。通過對環境貿易自由化的認識和實施能夠有效的消除這種貿易壁壘,這不僅有利于對世貿組織貿易規則的遵守,同時還有利于世界環境服務產業的發展,同時帶動其他產業的貿易活動開展。當前這種國際貿易壁壘對我國的環境貿易開展造成重大的影響,所以我國還需要能夠在全面認識國家貿易壁壘的同時,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有效的消除和規避貿易壁壘對我國環境服務貿易帶來的影響,促進我國環境服務貿易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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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口商品結構,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商品分類規則基礎之上。目前已經存在多種體系的商品分類標準,其分類口徑與標準各不相同,國際貿易統計中常用的分類標準包括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國際公約(HSCODE)、大類經濟類別分類(BEC)等等,與此同時,為了適應實務統計與研究活動的需要,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制定了基于生產活動分類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這些分類體系是國際貿易結構分析的基礎。
一、國際主要分類標準及使用特征
(一)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
在一些關于我國進出口結構的分析報告中,將進出口貨物粗略的分為初級產品與工業制成品兩大類,其分類依據是《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它由聯合國統計委員會于1950年制定,1951年頒布實施,之后經歷數次修訂,最新版本為2006年第四版。
SITC將商品分為十大類:0食品和活畜;1飲料和煙草;2加工材料、非食用非燃料;3礦物燃料、劑和相關材料;4動物和蔬菜油、脂肪和石蠟;5化學制品和相關產品;6以材料分類的制成品;7機械和運輸設備;8雜項制成品;9其他未分類商品,十大類可以繼續細分為章、組和項目。當中SITC0~SITC4屬于初級產品,SITC5~SITC9屬于工業制成品。中國對外貿易統計年鑒以及商務部貿易統計數據中的初級產品與工業制成品即按照此分類進行的統計。
(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國際公約(HSCODE)
為便于海關進出口管理、征稅以及海關統計,聯合國海關理事會在原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和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目錄的基礎上,編制了HS編碼。HS編碼于1988年正式實施,每4年修訂一次,目前最新的為2012版本。
與SITC分類標準不同,HS編碼更注重商品的自然特征和性能用途,而且,為了適應海關管理和統計的需要,HS商品分類更加細致,總共將貨物分成2大類99章。目前國際統一的HS分類為前6位包含近五千種,各國可以按照管理和統計工作的需要,繼續分類至8至10位。HS編碼普遍應用于國際貿易實務統計以及海關管理工作中,然而,相對于其他分類,HS編碼分類更加細致,種類詳盡,該優點使得HS分類體系正逐漸被廣泛使用。
(三)按大類經濟類別分類(BEC)
為了將貿易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及工業統計結合起來,分析國別經濟或區域經濟,聯合國統計委員會于1971年制定了第一版BEC分類體系并于1976年出版,最新修訂版本為2002年的第四版。
BEC按照最終用途和經濟類別將貨物分為7大類:1食品與飲料(初級、加工);2工業供應品(初級、加工);3燃料和油(初級、加工);4資本品及其零部件(資本品非運輸設備、零部件);5運輸設備及其零部件(客運汽車、其他、零部件);6消費品(耐用品、半耐用品、非耐用品);7其他未列明產品??梢愿鶕﨎EC分類將所有產品最終歸納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下三大基本門類中:資本品,中間產品與消費品。在國際貿易研究領域,基于BEC分類的研究暫不及SITC與HS普遍,但其具有潛在的使用價值,尤其是對于中間品和資本品進出口的經濟效應研究。
(四)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
國際貿易標準分類與HS編碼分類均屬于國際貿易領域的分類標準,為促進世界各國在產業統計數據上的可比性,聯合國統計委員會1948年擬定了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經過幾次修訂,目前最新版本為2006年制定的第四版。
ISIC將社會所有經濟活動劃分為A-Q共17大部門:A農業、林業和狩獵;B漁業;C采礦和采石業;D制造業;E電、氣和水供應業;F建筑業;G批發、零售、汽車、摩托車、個人和家用產品修理;H餐館和旅館;I運輸、儲存和通訊業;J金融中介;K房地產、租賃和商務活動;L政府管理、國防和義務的社會保障;M教育;N醫療和社會服務;O其他社區、社會和個人服務活動;P有雇工的私人家庭;Q國外的機構。我國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是以ISIC為參考基礎進行制定的,并且進行了三大產業的劃分,相對應于ISIC分類標準大致范圍為:A、B屬于第一產業,C-F屬于第二產業,其余則屬于第三產業。
與以上國際貿易領域的分類體系不同,ISIC是基于產業的分類,因此包含了所有國民經濟行業,對于從行業層面研究貿易結構十分適用,尤其是關于服務貿易結構的研究。
除以上分類體系之外,還存在一些區域性的分類體系,可視為以上分類的派生體系。
二、基于分類標準的我國出口商品結構的分析
(一)基于SITC分類標準的分析方法
基于國際貿易標準分類方法是,將出口貨物粗略的分為初級產品(農產品,燃料礦產品)與工業制成品。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這兩類產品所占比重變化十分明顯。工業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占據了貨物貿易出口的主導地位,1984年占貨物總出口額僅為48.3%,而至2012年已經超過95%,遠高于其他類別。與世界同期相比,工業制成品的出口比重也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幅度在逐漸擴大。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產品與燃料礦產品的出口比重一直處于下降的趨勢,2012年農產品出口比重為3.3%,燃料礦產品出口比重為1.5%,農產品的出口比重在1994年之后開始低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而燃料礦產品在1990年之后也開始低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并且差距逐漸擴大。
以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為基礎,依據OECD(1994)歸類方法,可以對我國出口商品技術結構特征進行描述,則如圖1所示。
初級制成品出口比例經歷了急劇下降的過程,1985年出口比例為60.4%,而在2012年已下降至3.15%,與之相對應的是高技術制成品中的HT1類迅速上升,1985年為0.26%,至2012年已經達到30%,我國貨物出口技術結構由初級走向高級,由原料型產品走向先進制造產品的這一趨勢,在其他類型出口比例的變化中也有所體現。如資源型產品RB1與RB2的出口比例緩慢下降,占總出口已經不足10%;低技術含量產品中的LT1也大幅度下降,而LT2和MT1呈明顯上升趨勢,MT1從不足1%增長至2.5%,LT2出口比例在2012年達到12.3%;中技術制成品中的MT2類與高技術制成品中的HT2類的出口比例緩慢上升。
總體而言,高技術制成品中的HT1占據了絕對的優勢地位,低技術制成品LT1、LT2以及中技術制成品MT3的出口比例處于第二層次,而其余類型的制成品出口比例處于第三層次;就變動趨勢而言,初級制成品PP,資源型制成品RB以及低技術制成品LT1的出口比例將處于不斷下降的趨勢,其他類型的出口比例處于相對上升的過程。
(二)基于HS分類標準的分析方法
基于HS編碼22大類統計的出口結構也表明,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貨物出口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調整,如圖2所示。
最明顯的變化是11大類(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的主導地位已經被16大類(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制和重放設備機器零件、附件)所替代,機電產品已取代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產品,成為我國最大宗出口商品種類,1990年機電產品占工業制成品出口的比例不足20%,至2013年已經達到57.3%,而紡織類產品下降至12%。
資源和礦產類產品如5大類(礦產品)和2大類(植物產品)的出口比重迅速下降,說明我國出口結構已不再依賴低端的初級產品和資源性產品。與此同時,高技術類別產品的出口地位穩步上升,17大類(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與18大類(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或外科用儀器及設備、精密儀器及設備,鐘表,樂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的出口比重穩步提高。
(三)基于BEC分類標準的分析方法
按照BEC分類體系,1食品與飲料、3燃料和油、5運輸設備及其零部件三大類產品的出口占總出口比例較低。當中,1類產品在1985~1997年期間的出口比例相對較高,而1997年之后,出口比例急劇下降,一直低于5%,至2012年僅為2.5%;3類產品在1995年之后出口比例有所提高,但持續在較低水平;5類產品在1985~1997年期間也非常低,平均比例為0.35%,1997年后緩慢提高,逐漸從4.3%增長至6.2%。
占總出口比例較高的為2工業供應品、4資本品及其零部件、6消費品三大類。當中,2類產品在1985~1995年間的出口比例有所下降,從51.7%下降至22.6%,之后年份的出口比例相對穩定;4類產品的出口比例在1995年之前不足6%,之后迅速攀升,至2012年已增至41%;六類產品的出口比例經歷了迅速上升至緩慢下降的過程,1998年最高達到42.3%,至2012年為26.3%。
將BEC分類體系歸屬到三大基本門類中:即資本品、中間品與消費品。其變化趨勢如圖3所示。
在三大門類出口結構中,消費品門類的出口比例在經歷1985~1993年期間的上升后就一直處于下降趨勢,從1993年的最高比例52.6%下降到2012年的29.1%,但是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資本品的出口比例自1997年之后迅速上升,2012年已經達到30%;相對而言,中間品的出口比例一開始處于較高水平,之后經歷了下降的過程,1999年之后緩慢增長,2012年達到40.9%,并且在三大門類出口產品中,目前占據主要地位。資本品和消費品的比例相當,然而就增長趨勢而言,資本品增長趨勢可能超過消費品。
(四)基于ISIC分類標準的分析方法
出口貿易包括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兩大部分,貨物貿易雖然一直占據中國出口的主流,其出口規模遠遠超過服務貿易,但是,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穩步發展,據世貿組織統計,2013年中國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達5396億美元,當中出口為2105.9億美元,全球排名居第三位,僅低于美國和德國。相對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在中國進出口貿易中比例一直徘徊在10%。如圖4所示。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服務貿易的出口結構如表1所示。運輸和旅游一直是兩大主要出口項目,運輸項目的比例不斷提高,而旅游項目所占比例卻有所下降。其余項目中增長較快的包括建筑服務、咨詢兩大項目,已經占到服務貿易出口的近10%左右。通信服務出口比例有所下降,已經不足1%。而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廣告宣傳項目的比例均有緩慢上升。
雖然服務貿易各項目出口不平衡,然而其出口結構有所優化。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咨詢服務等高附加值服務占總出口額的比例均有所提高。
三、結論
本文使用國際商品主要分類體系,對我國出口商品結構進行了全面的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貨物貿易的出口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初級制成品、資源型產品類型出口比重逐步下降,工業制成品出口占絕對優勢并且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高技術制成品的比重持續上升,資源型制成品以及低技術制成品中的出口比重不斷下降;資本品、中間品與消費品是出口的三大類別,并且資本品與中間品兩大類別的出口比重逐步接近,而消費品比重逐步下降。
貨物貿易一直以來是我國出口的主要領域,然而服務貿易的出口規模迅速增長,占總出口的比重相對平穩。在服務貿易出口結構中,運輸、旅游以及建筑等傳統服務貿易占據了服務貿易出口的主導地位,而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咨詢服務等高附加值服務出口比例有所提高,服務貿易結構有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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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服務貿易;國際貿易;貿易競爭力;對策
〔中圖分類號〕F4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0821(2013)01-0026-05
服務經濟(Service Economy)是以人力資本基本生產要素形成的經濟結構、增長方式和社會形態。當前,服務經濟占世界經濟總量的比重達到70%左右,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勢頭強勁。進入新世紀以來,服務貿易在結構性調整中爆發新的增長力,顯現出新的發展態勢:其一是新興經濟體服務貿易發展速度超過發達經濟體;其二是服務貿易結構進一步調整,高附加值新興服務貿易比重超過傳統服務貿易,2006年以運輸和旅游為代表的傳統服務貿易首次低于50%;其三是信息服務貿易的興起。在全球信息化浪潮中,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不僅增強了服務活動及其過程的可貿易性,而且產生了大量新興服務貿易門類,使世界服務貿易產業結構進一步朝著技術、知識密集型的方向發展,而且貿易規模越來越大。以2009年為例,全球服務貿易總額達到64 261億美元,約占全球貿易總額的20.4%,而且2000年以來,世界服務貿易年均增速9.3%,超過貨物貿易8.8%的發展速度。同時,我國自身的服務貿易處于相對較低水平:相比國際20.4%的平均比重,我國服務貿易比重僅為11.5%,為所有主要經濟體中,比重最低的經濟體。為此,我國在2011年出臺的《服務貿易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專門部署了相關戰略舉措。而近年在國際貿易研究領域,國內外學者已經關注到服務經濟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服務貿易格局,并著重關注服務貿易發展方向和主要動因。鑒于在理論和實踐中對2008年以后快速增長的信息服務貿易鮮有專門研究,因而測度我國信息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水平,對于提升我國未來貿易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1信息服務貿易的范疇
信息服務貿易是指是與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有關的一切貿易形式和活動,與一國ICT投資和信息基礎設施水平密切相關,但目前在統計和操作中有不同的理解。有主張從國際貿易角度的大三分法(張強莉,2007),認為國際貿易分為物質貿易、勞務貿易和信息貿易,其中信息貿易為技術、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務貿易,并列舉國際技術與管理咨詢服務貿易(如工程咨詢、法律、財務服務貿易),國際經貿信息服務貿易,國際專家服務(如國際教育、技術專家服務貿易) 等作為信息服務貿易的內涵。逯宇鐸(2007)等關注到信息服務貿易的多樣性,提出從有形信息服務貿易和無形服務貿易進行區分,涵蓋跨國數據流服務、電訊服務、工程咨詢服務、技術培訓與教育服務,金融信息等無形信息服務以及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文化娛樂制品和某些高技術產品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各種有形產品。信息學者,如馬克.尤里·波拉特(1978)、儲節旺(2002)則更關注信息服務的本質特征,主張在已有的信息產業統計口徑中切分出信息服務業類別并加以統計。上述統計范疇,要么在國際貿易平衡支出表中無法反映,要么不能完全反映我國信息服務貿易的總體范圍。筆者認為,信息服務貿易范圍的界定必須滿足兩個基本原則:
1.1信息服務貿易應為服務貿易的下位類,從屬于服務貿易總體分類
世貿總協定將服務貿易劃分為12個大部門(商業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分銷,教育,環境,金融,與健康相關的服務,旅游和旅行相關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其他) 及160多個分部門。商務部結合WTO相關要求,提出運輸、旅游、通訊服務、建筑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和宣傳、電影和音像、其他商業服務等12大類。信息服務貿易范疇應立足于上述12個大類。
1.2信息服務貿易分類應兼顧信息服務的真實內涵
目前,有學者采用WTO框架下的小三分法,即服務貿易分為運輸服務、旅游服務和信息服務貿易;還有一些學者直接以服務貿易分類中的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代替信息服務分類。這兩種分類或寬或窄,無法反映信息服務的真實內涵。
在現有的服務貿易分類中,傳統的運輸業、旅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均含有一定信息服務要素,但其服務主體并非信息服務。因此,筆者認為以通訊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和宣傳(下稱傳媒)、電影和音像(下稱影音)6個大類能較好地反映信息服務貿易的近似內涵;在國際統計口徑中以通訊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以及私人、文化及娛樂服務4大類為統計口徑。
內容摘要:隨著全球化的加深,世界格局發生了改變,新興市場國家在不斷崛起,伴隨著新興市場國家貨物貿易的不斷發展及順差增加,同時存在的是服務貿易的逆差增加。本文基于EBOPS統計的進出口數據,以“金磚四國”(BRIC)為研究對象,對新興市場海運服務貿易及各分類項目的國際市場占有率指標和貿易專業化指數進行了測度和國際比較。分析表明,“金磚四國”海運貨運具有顯著劣勢,與發達國家具有較大差距。但在海運客運和海運其他項目上,中國和俄羅斯具有一定優勢。
關鍵詞:海運服務貿易 國際競爭力 EBOPS
隨著全球化的加深,世界格局發生了改變,新興市場國家在不斷崛起,伴隨著新興市場國家貨物貿易的不斷發展及順差增加,同時存在的是服務貿易的逆差增加。服務貿易正成為全球經濟競爭的重點,全球經濟70%是服務型經濟,而運輸服務貿易在服務貿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海運服務貿易又在運輸服務貿易中占比最大。根據UN Sevice Trade Database 數據,2008年,海運服務貿易占到了運輸服務貿易的38.23% 。同時,海運服務貿易競爭力的提高有利于減少運輸成本,直接影響著貨物貿易的成本,從而提高新興市場國家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因此,關注海運服務貿易,對于強化競爭優勢并帶動其他服務業和貨物貿易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對于新興市場國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服務貿易各行業總體競爭力的測度,對運輸服務貿易的研究,比較多的研究對象是中國。目前的文獻對于我國運輸服務貿易是否存在競爭優勢具有不同看法。另一種觀點是基于比較優勢要素的分析,認為運輸服務需要的要素是設備(船隊、飛機)和人員(船員、飛行員),隨著中國制造業的快速發展,中國在造船、設備的擁有、購買外國先進船只以及勞動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因而我國在運輸服務貿易上具有比較優勢(洪曉東,2003)。第三種觀點認為不能簡單地以數字運算來判斷競爭力的強弱,運輸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的形成有著更為復雜和深刻的原因。逆差的產生及持續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貨物貿易增長過快,運輸服務在短期內供給不足,供求的缺口需要由運輸服務的進口來彌補;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運輸服務市場的開放程度較高,市場被外國企業搶占(何偉、何忠偉,2008)。
但目前的文獻主要是集中研究運輸服務貿易整體行業,未對運輸服務貿易的分類項目進行研究。多數研究數據是基于《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BPM5,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統計分析,BMP5統計的缺陷在于沒有服務項目進行細分,只有大類數據,而擴大的國際收支服務分類(EBOPS)對BPM5分類進行細化。不能簡單的認為海運服務貿易整體行業的優劣勢即為海運客運、海運貨運和海運其他所有項目的優劣勢,應該分析出海運服務貿易主要的劣勢來源于哪個項目。本文將選取2001-2008年UN Sevice Trade Database按《擴大的國際收支》EBOPS統計的數據,運用國際市場占有率指數和貿易競爭力指數對“金磚四國”海運服務貿易及各分類項目國際競爭力進行測度,并選發達國家代表德國進行國際比較。
“金磚四國”海運服務貿易發展現狀
(一)海運服務貿易增速快且在運輸服務貿易中比重大
中國的海運出口占運輸服務貿易總出口的份額由2001年的43.4%上升到2008年的66.2%,增長了23個百分點。2008年,巴西的海運服務貿易進出口額相比2001年增長了200.3%,印度和巴西的海運出口占運輸服務貿易總出口的份額都高達80%以上,俄羅斯的海運服務貿易進出口額的年平均增速為15.5%,但俄羅斯的海運出口的比例略有下降,2008年占到了24.6%。說明海運作為傳統的運輸方式,其地位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金磚四國”海運服務貿易進口增幅則較為平緩,中國從2001年占運輸服務進口總額的28.84%,2008年達到31.67%。巴西從2001年的66.2%上升到71.0%,印度和俄羅斯的海運進口占比還略有下降。在“金磚四國”中,海運服務貿易出口占比最大的是印度,進口占比最大的是中國。
(二)海運服務貿易逆差差異較大
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出口額逐年擴大,但中國和巴西的海運服務貿易逆差較大,2001-2008年間我國海運服務貿易逆差仍呈逐步擴大的趨勢,海運服務貿易逆差2001年為48.83億美元,2007年達到152.79億美元的峰值,隨后開始回落,2008年為151.49億美元。我國運輸服務貿易中,主要逆差來源于海運,2001年海運逆差為48.83億美元,占運輸服務貿易逆差的73%,這個比例持續上升,2007年超過了運輸服務貿易逆差達到152.79。巴西的海運逆差2001年后開始回落,由2001年的18.23億美元一度降到了2005年的6.93,2005年后又開始上升,2008年達到了28.09。印度的海運服務順差在2001年以后逐年擴大,由2002年的5.56億美元上升到2006年25.37。俄羅斯的海運服務貿易從2001年開始持續順差,2001-2005年平均增速為44.51%,2006年開始順差減小,2008年降到了2.97億美元,相比 2001年減少了40.72%。
“金磚四國”海運服務貿易競爭力比較
基于《擴大的國際收支》EBOPS統計,海運服務貿易包括海運客運,海運貨運及海運其他,海運其他包括沿海船和遠洋船拖和推運輸服務、領航和停泊服務、船只救助和打撈服務及其他運輸設備的保養和維修服務等。本文將依據EBOPS統計采用國際市場占有率指數和競爭力指數對“金磚四國”海運服務貿易進行測度與比較。
(一)國際市場占有率分析
國際市場占有率是指一國某種產品或服務的出口額與該產品或服務世界出口總額之比。這一指標測度的是一國出口的絕對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國在貿易出口方面的地位和競爭能力。其計算公式為:
MSij= Xij/Xwj
其中,MSij表示i國或地區j產品或服務的國際市場占有率,Xij表示i國或地區j產品或服務的出口總額,Xwj表示世界j產品或服務的出口總額。表1計算了按EBOPS統計的“金磚四國”海運服務貿易及分類項目的國際市場占有率。
從海運服務貿易總體來看(見表1),中國的海運服務貿易國際市場占有率在“金磚四國”中是最高的,并逐步上升,由2001年的1.82%上升到2008年的7.44%,而印度、巴西和俄羅斯在海運市場的占有率較低,并且俄羅斯的市場占有率還在逐步下降,印度和巴西的占有率在緩慢上升,上升速度不及中國。就分類項目來看,中國海運市場的占有率主要來自于海運貨運,這跟中國貨物貿易的快速發展有很大關系,而巴西和俄羅斯在海運貨運上的占有率很低,在海運其他上的占有率較高。
作為發達國家代表的德國的海運市場占有率遠遠高于“金磚四國”,并有不斷上升的趨勢,說明傳統的發達國家在國際海運市場上依然占據重要地位(見表2)。從分類項目來看,德國在海運貨運和客運的市場占有率都高于“金磚四國”,特別是在海運貨運上具有很高的國際市場占有率,只有在海運其他項目上低于巴西和俄羅斯。國際市場占有率指標只考慮了出口因素,沒有考慮到進口的作用,還應結合其他指標進行補充。
(二)競爭優勢指數
貿易專業化指數(TSC)反映某一產業凈出口與該產業進出口總額的比例,用來說明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貿易競爭力指數作為一個與貿易總額的相對值,它剔除了通貨膨脹等宏觀總量方面波動的影響,因此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之間是可比的。其計算公式為:
TSC =(Eij-Iij)/(Eij+Iij)
式中Eij為i國j產品或服務的出口,Iij代表i國j產品或服務的進口。TSC在1和-1之間變動, TSC>0表示產業處于優勢,越接近1,競爭優勢越大,TSC
從海運服務貿易總體來看(見表3),中國和巴西都沒有競爭優勢,但是中國和巴西的 TSC指數都在穩步上升,印度和俄羅斯在海運服務貿易上具有微弱優勢,這種優勢在逐步減小。從海運分類項目來看,中國在海運客運項目上具有競爭優勢,2005年達到峰值0.679,此后開始下降;在海運貨運項目上,中國、印度和巴西的TSC指數都為負,都沒有競爭優勢,俄羅斯也在2006年由競爭優勢變為了劣勢,但是中國的競爭劣勢在逐步減小,2008年,中國的TSC指數值是四國中最大的,劣勢最小。在海運其他項目上,俄羅斯具備競爭優勢。
相比“金磚四國”,德國在海運服務貿易上具有更強的競爭優勢,并且這種優勢在不斷擴大,特別是在海運貨運項目上,優勢非常明顯(見表4),這與“金磚四國”在海運貨運上的弱勢形成鮮明對比,說明“金磚四國”在海運貨運上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
結論
本文基于EBOPS統計,結合國際市場占有率指數和貿易競爭力指數對中國運輸服務貿易競爭力進行測度,并分析了造成我國運輸服務貿易劣勢的原因,主要結論有:
同發達國家相比,新興市場的代表―“金磚四國”在海運服務貿易上尚未形成類似商品貿易領域的優勢。甚至比照發達國家的代表國家德國來看,“金磚四國”中只有俄羅斯在海運其他上具有微弱優勢,中國在海運客運上具有優勢,而在海運中占比最大的海運貨運具有顯著劣勢,與發達國家具有較大差距。橫向比較金磚四國,俄羅斯依靠在海運其他項目上的優勢,在海運服務貿易總體上具有微弱優勢,而其余三國都處于劣勢。但在分類項目上又存在不同,中國的優勢在于海運客運,俄羅斯在于海運其他,而在共同的弱勢項目海運貨運中,中國的劣勢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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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摘 要]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體系有傳統的BOP統計和新的GATS統計,兩種體系存在不同之處,然時至今日,世界上仍沒有一套被各國所公認并遵守的服務貿易統計體系。本文在介紹BOP與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基礎上,重點對BOP與GATS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定義和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進行比較分析,最后提出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 BOP統計 GATS統計 FATS統計
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迅猛發展,各國政府也越來越重視服務貿易的統計問題。但由于服務貿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貨物貿易的特點以及各國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和統計狀況的不同,長期缺乏統一的國際服務貿易概念和統計標準,服務貿易統計遠遠落后于服務貿易的發展。1994年,作為“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成果《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正式簽訂,標志著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同時也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與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1.國際收支統計(BOP)的定義。按照國民經濟核算(SNA)的觀點,對外貿易是發生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因此服務貿易就是發生在常住單位和非常住單位之間的服務產品的交易。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四版的《國際收支手冊》中,勞務、非金融財產收入和投資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務貿易項下,第五版則明確區分了國際服務交易和收入交易,從而使得基于國際收支的定義與國民經濟核算的定義統一起來,統稱為BOP定義。
2.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定義。1994年4月15日達成的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有別于GATT對貨物貿易的定義。GATS將國際服務貿易定義為四種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3)商業存在,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即直接投資企業);(4)自然人流動,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由此可看出,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是針對服務的不同提供方式給出的操作化定義。
二、BOP與GATS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定義的比較
與國際服務貿易的兩種定義相對應,就產生了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體系。一種是傳統的BOP統計體系,另一種是GATS統計體系。由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兩種定義不同,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存在諸多差別。
1.產生的背景和所發揮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國生產的服務產品有多少被國外居民使用即服務出口,本國居民使用的服務有多少是國外居民生產的即服務進口,以及服務凈出口在GDP中的份額。國際收支平衡表作為SNA的一張基本表,它所定義的國際服務貿易也是跨境貿易。GATS體系是在“烏拉圭回合” 多邊貿易談判的基礎上達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國圍繞服務交易,通過包括貿易與投資在內的各種途徑,所獲得的全部收益。
2.觀察國際服務貿易的立足點和范圍不同。BOP統計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來定義國際服務貿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據是經濟領土和經濟利益中心。GATS統計則立足于生產要素所有者的角度來定義國際服務貿易,認為國際服務貿易是一經濟體擁有所有權的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交易,而不論交易單位歸屬于哪一個經濟體的常住單位。立足點的差異導致了對國際服務貿易范圍界定的不同,集中體現在對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的處理方式不同。
三、BOP與GATS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比較
1.BOP與GATS統計范圍的比較。BOP統計重視服務貿易這類交易活動完成后的資金流即國際收支,而GATS統計則比較重視各國服務業的開放和服務貿易這類交易活動在世界范圍內的開展??偟恼f來,《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BPM5)中服務貿易的統計范圍體現的是屬地原則,而GATS中服務貿易的內涵則體現的是屬人原則,而《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MSITS)》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再現了GATS中的屬人原則。
BPM5把國際服務貿易界定為某一經濟體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的服務貿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經濟中心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的,服務貿易發生的“經濟中心地”在同一個經濟領地,通常指國家內。GATS中的“自然人移動”和“商業存在”模式下向東道國提供服務就不能被BPMS體系的國際收支平衡表所記錄,即使母國總公司獲取了國外附屬機構的經營利潤。屬地原則對國際服務貿易統計范圍產生了較大的限制。
GATS從服務貿易提供模式出發來定義國際服務貿易,擺脫了“居民”這個概念對國際服務貿易交易的紀錄的束縛,與之相對應的是“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消費者”。“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消費者”的經濟中心地可在東道國,也可在母國。因此,服務貿易的內涵相對于BPM5的統計范圍就有了較大的不同。這種方式定義的國際服務貿易不再有屬地原則的特點,而具有屬人原則的特點:同一成員國的自然人之間發生的服務交易界定為成員國國內服務交易,不同成員國自然人之間發生的服務交易則界定為國際服務貿易。
2.BOP與GATS統計分類的差異。BOP服務貿易統計和GATS服務貿易統計對服務貿易的分類都是參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體分類和統計內容上存在差異。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分類,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游、通訊服務、建筑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其他商業服務以及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等10大類。而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分類,服務貿易具體包括商業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與旅游有關的服務、文化與體育服務、運輸服務以及其他服務等12大類。MSITS在進一步擴大經合組織和歐統聯合分類的基礎上規定了《擴大的國際收支服務分類》(EBOPS),按EBOPS搜集的數據基本能滿足GATS中FATS服務貿易談判所需的細目以及對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務外,BPM5/EBOPS組成部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分類覆蓋范圍基本吻合。
3.BOP與GATS統計體系的過渡。目前IMF與WTO對服務貿易的統計數據都來源于各國的BOP統計,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統計中的屬地原則對國際服務貿易統計范圍產生了較大的限制,就產生了對屬地原則向GATS中屬人原則進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經濟全球化對服務貿易的影響和各國間人員流動急劇增加均對屬地原則的BOP統計提出了挑戰。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個明顯變化是生產和消費的國際化。經濟全球化帶給服務業的影響會遠遠大于其對商品制造業的影響。由于服務具有的特點使得經濟全球化程度與服務貿易量成正比,目前對服務貿易增量貢獻最大的就是通過商業存在模式繞過國界提供的服務。經濟全球化帶來境外旅游、跨國公司內部人員調動、外國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業等等的人員急劇流動,而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通過自然人移動方式提供的服務占整個服務貿易的比重將會越來越高。而BOP遺漏了采用這種方式提供的服務貿易的大部分,存在著嚴重的局限性。再者,當今國際服務貿易中“商業存在”形式占據主導地位,而商業存在形式中交易雙方均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同一國居民,因此BOP統計對其提供的服務貿易沒有進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臨著重大挑戰。
因此,雖然目前各國以及國際組織公布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數據基本來源于BOP統計,鑒于GATS是指導和衡量WTO各成員國服務領域開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員國的服務貿易統計都將逐步過渡到GATS統計體系。
四、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發展趨勢
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與各國政府正全力推進對服務貿易的統計進程,國際上正密切關注一套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定義的、規范的、可操作的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統計進行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就意味著對BPM5為基石的現行統計框架的挑戰。若舍棄BOP統計另搞一套,對誰都是一個相當大的財政負擔。因此,國際社會必須在GATS需求和現行統計體系之間找到一個可通融的解決之道,而MSITS應該起到這個作用。
MSI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廣義解釋是在涉及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交易原來意義上的服務貿易之外,延伸到國外附屬機構提供的服務。前者為BOP口徑的服務貿易,后者正式表述為國外附屬機構服務貿易(FATS)。MSITS本身的說法是:“本《手冊》以構建描述國際服務貿易交易的兩個基本模塊為主體框架?!盡SITS不是建議建立一個全新的統計體系,而是基于現有的統計體系之上進行“EBOPS十FATS”。對這種“1+l”服務貿易統計的“二元架構”在SNA大框架下分別操作,配合使用,共同實現描述一國服務貿易總體狀況的思路,適應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科學統計發展的新趨勢。
總之,對服務貿易的統計是一項循序漸進的工作。建立符合GATS關于服務貿易定義的、而且能夠充分滿足貿易談判和協議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不僅要解決國際社會在觀念和方法論方面的共識問題,而且還取決于各個國家貫徹實施的具體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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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上并不存在一個全球公認的標準行業分類
相關的行業分類標準如國際標準行業分類(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關的產品分類標準如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CPC)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都未能對內容生產行業或內容本身進行明確定義,但是這些分類系統在互聯網出現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數字文化產品對這些規則的命名規則而言是一個新生的事物。以計算機軟件為例,GATT和《信息技術協議》(ITA)對于軟件的調整針對的是軟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盤。而GATS是基于較早版本的CPC,僅僅涉及那些記錄或產生內容的服務,如錄音或對內容進行傳輸的服務,如廣播電視播放服務。但是GATS不一定會涉及內容本身,無論是儲存在有形介質上的還是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計算機軟件,都缺少適當的分類;同樣在現有的服務分類表中也沒有直接與計算機軟件直接相關的分類。
(二)現有的全球貿易框架下并沒有提供關于服務、貨物的明確界定
從實踐中看,文化產品可以被數字化,這些經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可以通過網絡的傳輸,以不同的形式為消費者所使用。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如書籍、電影、音樂通過下載后,可以換成其他有形物的實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線銷售,這與在電影院觀看電影無實質區別,這可以認為屬于服務。因此,從實踐中看,對數字文化產品的理解存在區別。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別的問題不只在貿易領域存在,在商品歸類時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最新版的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中就可以看出,在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分的各種標準中,沒有一種可以再任何情況下都能提供一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區別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對服務和服務貿易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對此也持不同觀點。從條款上看,GATS回避了學術之爭,通過劃定范圍的方式規定了GATS所規范的服務貿易,什么是“服務”卻未給出明確的定義。GATS1.1條規定“本協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條只是對GATS所適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對“服務”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貨物與服務之間的區別是什么,GATS中也沒有加以規定。
二、國際貿易中數字化文化產品的歸類標準的現有主張
(一)數字文化產品適用GATT的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為使本國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極力主張數字文化產品貿易享受GATT的保護。其主張的理由為:
1.適用GATT規則,更有利于視聽產品貿易的自由化美國主張把數字文化產品劃歸到GATT之下比把其歸到GATS之下更為有利,因為GATT為數字文化產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因為關于是否永久性延遲征收數字文化產品關稅在成員各方之間的討論并未達成共識,把數字文化產品歸類為由GATT調整,將會對世界貿易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GATT之下貿易自由化程度事實上要比GATS高很多,這一點沒有什么令人奇怪之處,因為WTO成員方經過長達45年的時間對GATT的體系結構進行了改善,以及對GATT之下的承諾水平逐步提高的結果。
2.確保WTO協議的技術中立美國擔心那些一直由GATT調整的產品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規則的約束。當前從GATT1994的“關稅細目”和GATT第4條“電影限額”來看,這些數字化的產品內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來調整,在GATT1994的任何條款中,也沒有GATT1994只能適用于有形產品的規定。如果僅僅出于對新的分銷技術的考慮而把當前由GATT1994調整的電影、音樂等這些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劃到GATS的調整范圍之內,就很難理解這一方式的正確性。目前被ITA協定所調整的計算機軟件貿易,根據ITA協定的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以實物方式交付的軟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貿易限制,并且免除了關稅。
(二)數字文化產品屬于服務的觀點
與美國的主張相反,歐盟主張數字化產品應被歸類為服務。歐盟之所以持這樣的觀點,是因為他們出于保護數字視聽產品這一目的。如果這些通過電子方式加以傳輸的產品在事實上被當作服務,歐盟就可以理所應當的適用其規則來調整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及電視節目,通過限制性的規則對視聽產品的流通和傳播實施歧視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歐盟持這種觀點,同樣出于保護國內視聽產業目的,其他的WTO成員方也堅持認為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產品應歸類為服務,具體來講理由如下:
1.GATS從長遠目標來看更有利于數字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歐盟認為WTO電子商務工作組當前的目標是尋求如何運用現有的WTO框架下的規則來調整電子商務的問題,而不能把重點過于集中于對市場準入問題的磋商這一問題上。歐盟并不認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規制電子商務中數字化產品的問題,雖然從當前GATT1994的結構來看,其位數字化產品貿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規定。軟件產業和電影產業之所以強烈要求把其歸為貨物,可能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可能GATS還未能對這類產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慮;其二可能是持有歸為GATT調整觀點的支持者認為他們寧愿選擇現有GATT下的自由貿易承諾,而不愿意選擇GATS之下不確定的承諾。
2.WTO框架下不存在確保技術中立的規則歐盟以在WTO協議中不存在把貨物和服務同等看待的規定,作為反對美國觀點的理由。現有的國際貿易制度并未就介質問題進行討論,特別是文化產品。能否在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規則中找到相應的分類,從而依據這一結果來判定數字文化產品是屬于GATT還是屬于GATS,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判斷數字文化產品的價值不是依據其載體,而是其內容本身。
三、數字化文化產品分類問題的實質
關鍵詞:服務貿易;進出口潛力;長三角
中圖分類號:F74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205-05
引言
經濟學意義上的長三角地區,一般是指長江三角洲城市群,由蘇南、上海和浙江東北的16個城市構成,包括上海、南京、蘇州、無錫、常州、揚州、南通、泰州、鎮江、杭州、嘉興、寧波、紹興、舟山、湖州、臺州(2003年9月加入),中國長三角地區的服務貿易近年來相對中國的服務貿易平均水平有很大的優勢,考慮到今后服務貿易的側重點,需要對服務貿易內容進行研究確定。
一、服務貿易分類
(一)服務貿易模式及分類
按照WTO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有四種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方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在中國境內通過電信、郵政、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實現對境外的外國消費者的服務;(2)境外消費: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中國公民在其他中國短期居留期間,享受國外的醫療服務;(3)商業存在:指一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方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在后者領土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外國服務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為中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4)自然人流動:指一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入另一成員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的方式,如某外國律師作為外國律師事務所的駐華代表到中國境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小組在烏拉圭回合中期審評會議后,加快了服務貿易談判進程,并在對以商品為中心的服務貿易分類的基礎上,結合服務貿易統計和服務貿易部門開放的要求。在征求各談判方的提案和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以部門為中心的服務貿易分類方法,將服務貿易分為十二大類:商業、通訊服務、建筑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旅游及相關服務。
(二)服務貿易內容
1.商業。指在商業活動中涉及的服務交換活動,服務貿易談判小組列出的六類這種服務,其中既包括個人消費的服務,也包括企業和政府消費的服務。(1)專業性(包括咨詢)服務。專業涉及的范圍包括法律服務;工程設計服務;旅游機構提供服務;城市規劃與環保服務;公共關系服務等;專業中包括涉及上述服務項目的有關咨詢服務活動;安裝及裝配工程服務(不包括建筑工程服務),如設備的安裝、裝配服務;設備的維修服務,指除固定建筑物以外的一切設備的維修服務,例如成套設備的定期維修、機車的檢修、汽車等運輸設備的維修等。(2)計算機及相關服務。這類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安裝的咨詢服務、軟件開發與執行服務、數據處理服務、數據庫服務及其他。(3)研究與開發服務。這類服務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人類學中的研究與開發服務、在紀律結束下的研究與開發服務。(4)不動產服務。指不動產范圍內的服務交換,但是不包含土地的租賃服務。(5)設備租賃服務。主要包括交通運輸設備,如汽車、卡車、飛機、船舶等,和非交通運輸設備,如計算機、娛樂設備等的租賃服務。但是,不包括其中有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員的雇用或所需人員的培訓服務。(6)其他服務。指生物工藝學服務;翻譯服務;展覽管理服務;廣告服務;市場研究及公眾觀點調查服務;管理咨詢服務;與人類相關的咨詢服務;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與農、林、牧、采掘業、制造業相關的服務;與能源分銷相關的服務;人員的安置與提供服務;調查與保安服務;與科技相關的服務;建筑物清潔服務;攝影服務;包裝服務;印刷、出版服務;會議服務;其他服務等等。
2.通訊服務。通訊服務主要指所有有關信息產品、操作、儲存設備和軟件功能等服務。通信服務由公共通信部門、信息服務部門、關系密切的企業集團和私人企業間進行信息轉接和服務提供。主要包括:郵電服務;信使服務;電信服務,其中包含電話、電報、數據傳輸、電傳、傳真。視聽服務,包括收音機及電視廣播服務。其他電信服務。
3.建筑服務。建筑服務主要指工程建筑從設計、選址到施工的整個服務過程。具體包括:選址服務,涉及建筑物的選址;國內工程建筑項目,如橋梁,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選擇等;建筑物的安裝及裝配工程;工程項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維修服務;其他服務。
4.銷售服務。指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服務交換。主要包括:商業銷售,主要指批發業務;零售服務;與銷售有關的費用及傭金等;特許經營服務;其他銷售服務。
5.教育服務。指各國間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學前教育、繼續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務交往。如互派留學生、訪問學者等。
6.環境服務。指污水處理服務;廢物處理服務;衛生及相似服務等。
7.金融服務。主要指銀行和保險業及相關的金融服務活動。(1)銀行及相關的服務;銀行存款服務;與金融市場運行管理有關的服務;貸款服務;其他貸款服務;與債券市場有關的服務,主要涉及經紀業、股票發行和注冊管理、有價證券管理等;附屬于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務,包括貸款經紀、金融咨詢、外匯兌換服務等。(2)保險服務;貨物運輸保險,其中含海運、航空運輸及陸路運輸中的貨物運輸保險等;非貨物運輸保險。具體包括人壽保險、養老金或年金保險、傷殘及醫療費用保險、財產保險服務、債務保險服務;附屬于保險的服務。例如保險經紀業、保險類別咨詢、保險統計和數據服務;再保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