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1 15:44:33
序論:在您撰寫證券投資基金知識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精準營銷;風險控制
投資人的理性程度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贖回風險大小有著重要的關系,我國是很有代表性的新興市場,投資人的理性投資意識、投資方法都還尚未普遍形成,為何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如何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也還沒有形成普遍的正確認識,因而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贖回風險問題尤其值得注意。
一、雙向選擇困難――贖回風險的來源
1.信息泛濫導致投資人在證券投資基金選擇上的“理性漠視”。信息是投資者選擇的依據,包括宏觀環境信息及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微觀信息。由于現代信息社會的特點,信息來源極其多樣,信息的易得性是伴隨著信息量的爆炸性增長而增長的,信息獲取成本的降低同時意味著信息篩選成本的增加,這種成本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時間與精力上的消耗,而基金誕生本身就是要克服普通投資者投資時所遇到的這種問題,因而也是基金產品本身受歡迎與否的一大重要因素,然而在眾多基金中篩選出適合自己的基金同在股票市場上選擇股票一樣耗費時間和精力時,基金產品本身(作為眾多投資工具的一種)的優勢已經打折扣了;另一方面,信息量和易得性的增加導致的另一個問題是信息價值問題,膚淺的評論、脫離實際的空談甚至根本錯誤的觀點充斥整個輿論界的時候尤其需要投資人自己獨立的判斷,而獨立的判斷則需要廣泛的專業知識、需要花時間的研究和從性格角度上的獨立意識,而這恰巧是現階段普通投資人所欠缺的,也正是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另一個價值,然而由于信息甄別的困難這一價值也難以發揮。所以普通投資者會基于一種“理性漠視”(rational ignorance)理所當然的認為他所掌握的現有信息并不是全部信息,基于現有信息的資產配置決策(將自己的多少資產以銀行儲蓄形式存在、多少資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并不是最優決策,而基于尚未掌握的信息所做出的決策很有可能與現有決策相沖突,因而從根本上否定處理信息并基于已掌握的信息來挑選合適自己投資風格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一資產配置決策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本身是基于現資組合理論的,現資組合理論則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投資者本身是理性的,作為理性的投資者理應根據自己的投資風格和外界信息判斷自己投資于何種證券投資基金。探討至此便出現了一個操作層面的矛盾――作為普通投資人無法找到自己合適的證券投資基金而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同樣也沒有辦法鎖定自己的目標客戶群體。下面的論述將更深入的探討這個問題。
2.由于“逆向選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很難擺脫營銷和目標客戶選擇上的被動地位。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指交易一方如果能夠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同時會使另一方受損),則該方傾向于簽訂協議以進行交易。逆向選擇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業的一大威脅。那么,逆向選擇問題是怎樣在證券投資基金營銷中體現的呢?如果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為了“沖規?!边M行主動營銷,通過營銷人員的努力,將會有更多的投資人投資于該基金,基金規模在推廣運動結束后將會有提升,但是從投資人結構來看,通過促銷方法獲得的新投資人往往不是基金經理所理想的具有專業知識和良好投資理念的人,因為這類人往往主動尋找自己合適的投資渠道,也就是說,是他們選擇基金,而不是基金選擇他們。相反,促銷所吸引的往往都是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理念并且易被廣告所吸引的那一類。也就是說基金促銷活動在需求傳遞效果上對這類投資者最為顯著,基金的主動營銷最先吸引的也就是該類投資人,在缺乏固定投資理念支持下這類投資人在意識到也許這只證券投資基金并不適合自己的時候便會撤退出場。而證券投資基金往往在逆向選擇上無法提供有效的規避機制,因此處于被動地位,任何主動的營銷手段都會招致逆向選擇問題而其傷害又是裸的。由于很難采取主動營銷,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選擇自己所中意的目標投資者時也會處于被動地位,想要使自己的投資人群體都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要求很困難。
綜上所述,由于多種不利因素的存在將導致普通投資者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間雙向選擇的困難,進而增加了基金的贖回風險。這一問題雖然很難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自身機制設計上有效解決,但是從市場營銷學的角度來說,該問題實際上是目標市場確定和營銷過程控制問題,在基于正確的營銷理念運用正確的營銷原理和具體方法,雙向選擇困難的問題還是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的。
二、基于精準營銷理念實現證券投資基金的穩定運行
(一)精準營銷理念概述
精準營銷(Precision Marketing)是建立在精準定位的基礎上,依托現代技術手段,建立非傳統的客戶溝通服務體系,實現企業可度量的低成本擴張。這個含義具體來說有三個層面來構成:第一,明確的營銷思想,確定相對穩定的營銷戰略,包括營銷對象等;第二,精準營銷要求將營銷管理的各個要素轉化為可以量化的參數以作為實現精準的手段;第三,精準營銷依靠已量化的要素及相互間內在關系進行營銷決策。精準營銷在理念層面上最核心的部分就是“量化”――傳統營銷手段一大弱點在于市場定位的分析和應用手段只能是“定性”的,精準營銷就是要依托數據挖掘技術、數據庫管理等手段將營銷因素量化以求實現可以精準度量精準控制。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精準營銷手段
1.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在營銷戰略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可以對證券投資基金精準營銷方法進行研究――確定變量并構造關系。要考察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的穩定性狀況,我們所要關心的是投資者什么時候會做出買入決策、什么時候會跨越贖回費障礙做出退出決策,在實際中促使投資人做出以上兩種決定的因素很多,因此需要在沒有過多損失的條件下進行適度的抽象,在這里使用許多金融理論者及CFA所廣泛應用的一種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首先應做以下假設:(1)投資人自身財務狀況穩定。(2)投資人理性程度不變。(3)風險狀況相同的證券投資基金所帶來的投資回報相同?,F引入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
其中U為投資者效用,E(R)為某項投資的收益期望值, 為一約定俗成的系數,A為投資者風險厭惡系數,為該項投資工具的風險衡量參數,即其收益的方差。
2.R指數的構造。首先給投資者風險厭惡系數A設定一個合理的范圍,在此引入經濟學中常用于衡量消費者(此處即為投資人)效用水平的序數效用法。序數效用理論認為,因為“效用”是主觀的,很難賦予一個具體的值,然而在實際的消費者行為分析中,并不要求衡量具體的效用是多少,而只是要求消費者能依據自己的偏好給不同的商品組合的效用排列出一個順序即可?,F在回到消費者效用評分模型中,為了分析投資人什么時候會做出退出決策――我們可以將根據模型求出的投資人效用U進行排序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使投資人選擇繼續持有證券投資基金的效用水平集合、第二類是使投資人選擇“用腳投票”的效用水平集合,U=0為投資人決策臨界點。當U=0時,正的預期收益剛好被負的風險值與風險厭惡系數的乘積所抵消,投資人將認為沒有必要作出任何決策。因此,可見,維持投資者持有證券投資基金意愿所必需的最低收益數值上等于 Aσ2,在基金經理的角度設想在何種期望收益之下將導致“相當規模”的投資人“用腳投票”而導致巨額贖回,作為基金經理,利用分析人員和自己的經驗確定一個底線收益σ2,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目標投資人的最低要求回報,投資組合的方差為 ,所要求的標準風險厭惡系數為A。令U=0,則E(r)1= Aσ2,A= ,然而此時的A值往往不是整數,為了便于考量,將A乘以固定乘數IER而整數化以得出標準風險厭惡系數Astd:
這樣就得到了一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需要的精確的風險厭惡系數,可以Astd為中心左減右加若干整數來描述所有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風險厭惡程度,上面將Astd定為2,那么可以將所有投資人的風險厭惡程度分為3級,并賦予相應的風險厭惡系數:A1=2、A2=4、A3=6,A1表示最為激進的投資者、A3表示最為保守的投資者。相應的,我們就可以得出每種類型的投資人的投資人決策臨界點,即求出U=0時每類投資人的預期收益,當已實現收益低于某個級別的預期收益時,該級別及風險厭惡系數大于該級別風險厭惡系數的投資者便會選擇撤場。
設期末已實現收益為R。當R Aσ2時,投資者繼續持有該證券投資基金,當R< Aσ2時,投資者將拋售,最終的衡量標準是期末已實現收益R,它將決定下一期投資者是否繼續持有該投資組合??梢园阉闯墒呛饬孔C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性的一個參數。σ2是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確定的投資組合的特征值,是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制定投資戰略后確定投資組合中已經確定下來的。風險厭惡系數A是投資人所特有的變量,A越大,證明投資者越討厭風險,相對而言對預期收益的要求也越高。為了簡化分析過程,我們以上的投資者分級為三級(實際操作中當然分級越細越好):極端厭惡風險者,A=6;溫和風險厭惡者,A=4;風險忽略者,A=2。那么,當U=0時:極端厭惡風險者的預期回報Er1=3σ2,溫和厭惡風險者的預期回報Er2=2σ2,風險忽略者的預期回報Er3=σ2,這時,我們假設期末實現收益為R,當R3σ2時,證明投資組合的業績不錯,三類投資者都沒有理由撤出;當2σ2R3σ2時,極端厭惡風險者認為相對于其承受的風險而言,真實回報R太小以至于效用為負,該類投資者會果斷撤出,另外兩類投資者仍將選擇繼續持有。
設極端厭惡風險者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為n,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總規模為N。那么將會有 的投資人撤出。可見,證券投資基金基于風險厭惡程度的投資者結構將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與否產生重要影響,上例中,如果極端風險厭惡者證券投資基金持有數超過10%,即會構成巨額贖回,將面臨從監管到輿論到基金投資管理的重大壓力。更一般的,利用風險厭惡系數A將投資者分為s級,即風險厭惡系數A∈[1,s],各級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為n1,n2,…ni,…ns;證券投資基金總規模為N,令期末實現收益R= iσ2(i ∈[1,s])、贖回比率為D,那么D= ×100%,當D≥10%時,證券投資基金將被巨額贖回。但是當D被確定下來的時候贖回就已經發生了,我們所要關心的是在實際贖回發生之前我們是否能夠進行有效的預測,為了能在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就及時發現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風險厭惡結構所存在的風險,我們可以將風險厭惡等級在Astd以上的投資人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總數(n)與基金份額總規模(N)進行對比并指數化,得出正常情況下投資人集體中會有多少人可能會對在一定風險下所產生的收益不滿而產生贖回風險,即,取風險指數R,則R= ×100,這樣,就有了一個在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就可以實時衡量衡量證券投資基金贖回風險的觀測指標。
3.對風險厭惡系數A的進一步討論。因為風險厭惡系數A是每個投資者所特有的值,受很多因素影響,但是從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角度出發,A值是綜合投資者本身各種因素的結果,更關心每個投資者A值具體是多少,而無需分析A值背后的構成因素。A值的獲得,需要從營銷的過程管理中解決――設計一套問卷,通過投資者的反饋來建立基于風險厭惡程度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特征數據庫。在市場營銷過程管理上,根據問卷中投資者所獲分數來劃分不同的風險厭惡等級并賦予相應的風險厭惡系數A,得分越低,A值越高。這樣就可以讓投資人的風險厭惡系數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設定的Astd相聯系,并以Astd為基準向左右兩端確定一個風險厭惡范圍。然而,完全理性的投資者是不存在的,要想通過一次測試便可獲知投資者自身都不是很明確的風險厭惡程度值是不現實的,所以,客戶經理們在日常工作中在精準營銷理念指導之下的一大任務就是在與投資人溝通的過程中去發現投資人真實風險厭惡程度與數據庫中的偏差并隨時調整。在確定所有投資人A值之后,R指數便可以應用來實時指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結構穩定狀況了。
利用R指數指示投資人結構,利用市場營銷過程管理控制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風險:一方面努力維護與目標投資人的客戶關系,另一方面同時積極對非目標投資人進行投資人教育,將其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頭寸維持在合理水平上。同時,值得再次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營銷遠不只是把證券投資基金推銷給投資人這一簡單工作,而是牽扯到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和持續盈利的一項意義重大而且運作復雜的系統性工程。
參考文獻
[1]黃亞均.微觀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97
[2](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M].鄭艷文譯.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176
[3](美)滋維?博迪.投資學[M].陳收,楊艷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0:106
[4]黃亞均.微觀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6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證券民事訴訟;投資者權益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9-0111-03
引言
從劉中民訴渤海集團案至今,證券民事訴訟在我國已經走過了十年的歷程。在此期間,隨著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司法實踐中涌現出以鄭百文案、銀廣夏案、科龍案為代表的眾多實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大約有10000名投資者作了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原告,其中,大約有1000名投資者通過和解或判決的方式獲得了全部或部分賠款,其余大多數尚未結案或執行到位。這表明證券民事訴訟已經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成為其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武器。但在眾多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投資者中,卻鮮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的身影。為此,筆者嘗試從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視角,分析基金管理人缺位證券民事訴訟的原因及其危害,并嘗試提出具體可行的對策建議,以期對我國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有所裨益。
一、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缺位及其原因
基金是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以投資組合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具有組合投資、專業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特點。近年來,我國基金發展迅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二零零六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截至2006年3月末,基金總數為229只,比上年底增加11只?;鹂傄幠?768億元,同比增長21.5%;總資產凈值5016億元,同比增長30.2%。但在這其中有相當比例的基金存在虧損情況,根據Wind資訊統計顯示,2005年165只偏股型基金當中,有108只基金在股票差價收入一項上合計虧損109.4億元。這顯然與基金所宣揚的專家理財相悖。
筆者認為,基金之所以出現如此大規模的虧損,一方面與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投資能力有關;另一方面與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猖獗也脫不了干系。毫無疑問,基金也是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受害者,而且所遭受的損失往往數額巨大。面對巨大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本應依托其在證券投資領域的專業優勢,充當證券民事訴訟的急先鋒。然而,事實情況卻是,我國的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民事訴訟中集體失語。原因何在?筆者認為,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絕非事出偶然,而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促成的結果。
首先,制度性約束缺乏,基金管理人缺乏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內在動力?;鹗且环N“募集資金,專家經營,代人理財”的投資方式,作為一種證券化的信托關系,基金信托屬于商業自益信托,即信托人與收益人重合,基金主體一般包括投資人(亦即收益人、信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從法律上來講是信托關系。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規定,我國圍繞基金管理人信托義務所展開的討論都沒有法律基本面的支撐,只能停留在理論層面上。加上我國《基金法》在基金管理人具體義務中也沒有提及基金管理人參與民事訴訟的義務,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既不能直接從法律條文中找到要求基金管理人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依據,也不能從基金管理人的信托義務中推斷出其參與民事訴訟的義務。最終的結果就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的行為束手無策。
其次,基金管理人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缺乏必要的程序優先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4條規定“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庇纱舜_立了我國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方式,即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而根據《通知》第13條規定,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并為一個共同訴訟。因此,盡管《通知》規定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可以單獨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幾乎都選擇了共同訴訟作為證券民事訴訟的方式。在共同訴訟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若想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共同訴訟,必須經過原告推選。但由于證券投資者人數眾多、地域分散等特點,事實上他們很難推選出訴訟代表人。由于代表人產生方式的嚴格限制,使得我國代表人訴訟出現的可能性相對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息事寧人。不僅如此,依《通知》第15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與被告進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這樣會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在庭審中,如果沒有特別賦予代表人相應的訴訟權利能力,庭審中每次涉及到對訴訟請求的問題,都不能及時作出決定,還得征求被代表人的意見,這可能使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意義大打折扣。因此,鑒于證券民事訴訟人數眾多、相對分散的特點,基金哪怕當選訴訟代表人,其在訴訟過程中的成本耗費也會相當巨大。
最后,基金管理人擔心參與證券民事訴訟將影響其“信譽”?;鹗且孕磐衅跫s作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是一種典型的高度信賴關系。在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本應是一個相互制衡的權力格局。但由于我國基金興起不過短短幾年時間,整個基金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在這樣的背景下,基金持有人尚未完全形成能保護自己的有效機構及方式,更無法行使選擇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方面的權力,基金持有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實際上處于缺位狀態,缺乏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約;不僅如此,由于我國的基金托管人往往由基金管理人選任,且對監管基金管理人缺乏熱情及激勵措施,基金托管人也根本未能有效地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約。上述兩個方面的作用,共同導致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力量嚴重失衡,前者居于絕對的主導地位。正是這樣一個近乎壟斷的地位造就了基金管理人將關注的目光僅僅集中在自身“信譽”身上,生怕一旦參與證券民事訴訟,將會失去競爭優勢和市場,卻忽視甚至是惡意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權益。另外,由于我國證券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尚未成熟,將關注的目光過多地集中在基金的盈利能力、投資決策能力上,缺乏對基金管理人誠信等內在品質的關注。這就進一步刺激基金管理人片面地追求盈利能力,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于不顧。
由此可見,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既有制度設計
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證券投資管理人主觀方面的原因,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二、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的危害
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顯然有悖于保護投資者的理念,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首先,直接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證券基金持有人與證券基金管理人之間是信托法律關系,證券基金持有人投資基金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他們所真正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投資利潤?;鸸芾砣耸芡泄芾硗顿Y者的資產,必須以實現證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法諺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當基金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而遭受侵害時,基金管理人必須竭盡全力尋求救濟以求挽回或者減少損失。就我國當前而言,司法救濟是證券投資者獲得救濟、實現證券市場領域內社會正義的最佳方式?!八痉▽ψC券糾紛介入得越深,市場各方的權利、義務就更明確,投資者對市場就更有信心。”而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缺位,無異于剝奪了基金持有人獲得救濟的權利,將其置于救濟無門的境地。如此一來,基金持有人所遭受的損失就無法從違法違規者的損害賠償中得以彌補,這顯然違背了基金持有人投資于基金的初衷。
其次,放縱了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間接損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民事訴訟正是通過個案剝奪違法違規者的非法利益,使其不敢、不能繼續從事違法行為。不僅如此,證券民事訴訟還因其民事責任十分巨大,可使違法者三思而后行,這就通過個案對證券市場中潛在的違法違規者起到了威懾和預防功能。正如學者所言,“在公司法及證券法領域,個人訴訟特別優勝之處是其威懾作用”,其意義不僅在于“使受害者得到賠償,更有私人協助政府執法之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參與到證券民事訴訟中來,但由于個人投資者在經濟能力、違法違規信息的了解等方面的劣勢,證券民事訴訟尚不能起到有效監控和遏制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具有專業優勢的基金卻遲遲不肯露面,這就大大減弱了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制約力量,致使上市公司從違法違規行為中獲得的利益遠遠大于其為此支付罰款、賠償。這無疑使得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更加猖獗,從更大范圍內損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再次,有悖于基金信托義務的要求,打擊了投資者信心。由于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基金持有人人數眾多,不可能直接對基金進行經營管理,只能交由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加之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以及“搭便車”心理,使得基金運作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這就導致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最終形成了內部人控制的格局。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者已經走出了盲目投資的誤區,越來越重視其投資的安全性,特別是重視其權益受到侵害后能夠得到足夠的救濟。在這樣的背景下,基金管理人必須首先要讓基金持有人確信其投入的資金能夠得到安全的保護。基金管理人僅僅從其自身眼前的利益出發,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于不顧而缺席證券民事訴訟,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
概言之,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不僅給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直接侵害,而且間接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長遠來看,必將打擊證券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推動基金管理人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對策建議
面對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給投資者權益保護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必須提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對策,促使其愿意、敢于而且能夠參與到證券民事訴訟中去,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明確基金管理人的信托義務,并配備相應的責任。為平衡基金各方當事人在基金中的力量懸殊,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圍繞基金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建立強有力的約束機制。鑒于基金管理人具有專業的投資理財知識,具有資金、信息等方面的資源,有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基金持有人也是因為信賴管理人的專業水準而投資于基金的。因此,僅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要求基金管理人是不夠的,應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處理基金事務時達到一個投資專家在處理同樣事務應達到的注意水平,否則即要承擔相應責任。依此標準確立的注意義務自然包括了當基金受到來自于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侵害時,從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發積極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義務。但僅僅有義務還不夠,因為缺少了相對應責任設置的義務形同虛設。必須在確立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同時,規定如果基金管理人違犯注意義務而缺席證券民事訴訟,基金持有人有權要求其支付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2010年3月31日我國醞釀已久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正式啟動。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稱作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是證券信用交易,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是委托與受托關系,同時增加了證券借貸關系。與證券現貨交易相比,證券信用交易的投資者,在資金不足時,可以只支付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者證券作為保證金,其金額不足部分通過向證券公司借入來完成交易。根據投資者借貸對象的不同,證券信用交易主要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以存入抵押保證金的形式從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券,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標的證券歸還或以原有標的證券直接歸還并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
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具有證券現貨交易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和系統風險之外,還存在其特有的虧損放大的風險和違約風險。保證金制度設計是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目前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保證金制度設計,以保證金比例的高低作為對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調控的砝碼。保證金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初始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根據當地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的能力強弱,相關國家和地區對保證金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的T規則,規定每一賬戶最大放款額度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有價證券總市值的50%,對于維持保證金的比例,并未作具體規定,由各交易所自行制定;日本在1975-1988年對初始保證比例調整達47次,1990年將其固定為30%,維持保證金比例最低是20%;中國臺灣地區對初始保證金比例的規定是逐級調整的,融資保證金比例隨股價指數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證金比例隨股價指數的上揚而下降,最低維持保證金比例要求為120%。
相比證券現貨交易模式而言,我國當前推出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是一種新型的證券交易模式,其交易復雜程度高,保證金交易規則繁瑣,保證金余額計算難度較大,保證金比例的高低決定融資融券交易能否繼續,與投資者的收益與風險關系密切。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需要對保證金問題特別關注,以規避非系統風險的發生。
二、保證金制度
目前我國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保證金制度設計貫穿在其全過程中。保證金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初始保證金要求、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和保證金的提取等內容。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從保證金的存入到保證金的提取流程如圖1所示:
(一)制度介紹具體包括:
(1)初始保證金。為了控制信用交易風險,投資者開始從事融資、融券交易之前,必須事先向證券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以證券充抵。投資者以現金作為保證金時,可以全額計入保證金金額;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必須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交易所規定的折算率進行折算。具體的折算比例為: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投資者提交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投資者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保證金比例是投資者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具體可分為融資保證金比例和融券保證金比例。《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 ×100%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2)保證金可用余額。投資者的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以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以及相關利息、費用后的余額。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保證金可用余額是不斷變化的,隨融資融券交易金額和標的證券價格的波動而變化。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的保證金可用余額為負值時,投資者不再有融資融券交易的授信額度可用。投資者保證金可用余額由五部分構成:作為保證金的現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由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兩部分組成,其中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只能用于買券還券,不能作為保證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由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和融資買入的證券兩部分組成,其中,充抵保證金的證券部分經計算后直接計入保證金余額;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需要經過折算后可計入保證金總額,如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浮虧金額需全額從保證金可用余額中扣減;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利息及費用已占用的保證金。具體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3)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130%時,投資者可以繼續持有其融資交易的標的證券和融券交易的現金。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后,其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會隨著標的證券價格的波動而波動。一是維持擔保比例上升。一方面,當投資者融資買券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上漲,投資者融資買券的總市值上升,投資者產生浮動盈利,其維持擔保比例隨之上升;另一方面,當投資者融券賣出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下跌,投資者可以較低的價格買券還券,融券的賣價大于買價,投資者產生浮動盈利,其維持擔保比例隨之上升。二是維持擔保比例下降。一方面,當投資者融資買券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下降,融資買券總市值下跌,投資者產生浮虧,維持擔保比例下降;另一方面,當投資者融券賣出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上升,投資者若買券還券,其買券的價格上升,買價大于賣價,投資者產生浮虧,維持擔保比例下降。
(4)追加保證金。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證券公司將通知投資者在不超過2個交易日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投資者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5)強制平倉。當投資者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及時、足額追加保證金時,證券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資產予以平倉,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平倉停止條件。強制平倉發生后,投資者的賬面虧損變為實際虧損。具體表現為: 一是買券平倉。對融券賣出的投資者,證券公司可以使用其信用賬戶內融券賣出金額購買標的證券償還其融券數量。當投資者融券賣出金額不足以買入等量融券證券的,證券公司可賣出投資者擔保物后買入融券證券或者直接用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買入融券證券償還債務。 二是賣券平倉。對融資買券的投資者, 證券公司可部分或全部賣出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償還投資者融資債務,以使投資者的維持保證金比例滿足150%的要求。
(6)保證金的提取。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規則》規定,投資者只有在維持擔保比例高于300%時,才可以從信用資金賬戶中提取現金或證券。投資者提取保證金后,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比例。
(二)案例分析 甲投資者向乙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交易,其信用賬戶內已存入現金50萬元,國債市值100萬元,A公司股票10萬股,每股市價20元。證券公司規定國債的折算率為90%,股票的折算率為70%。甲投資者預測B股票的價格將上漲,C股票的價格將下降,融資買入B股票20萬股,每股10元,融券C股票10萬股,每股35元。60天后,國債市值100萬元,A股票每股價格降至15元,B股票每股價格降至5元,C股票每股價格升至38元,已發生的利息及費用共計10萬元。甲投資者沒有及時追加保證金。
解析:(1)甲投資者的初始保證金的余額為280(50+100×90%+10×20×70%)萬元。按照50%的保證金比例計算,甲投資者可以向乙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的最高市值為560(280/50%)萬元。甲投資者實際融資融券共計550(20×10+10×35)萬元。
(2)60天后,甲投資者的保證金余額計算如表1所示:
此時甲投資者的保證金可用余額為-170萬元
(3)假定證券公司采用買券方式平倉,假設買入C股票的數量為Y,則Y的最低數值需要滿足下式要求:[50+(350-38Y)+100+
150+100]/[200+(10-Y)×38+10]≥150%。Y最低為7.1053萬股,投資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數量為2.8947萬股。甲投資者強制平倉的實際發生虧損為21.3159[(35-38)×7.1053]萬元。
(4)假定證券公司采用賣券方式平倉,假設賣出B股票的數量為Y,則Y的最低數值需要滿足下式要求:[400+100+150+(100-5Y)]/[200-5Y+10×38+10]≥150%。Y最低為54萬股,大于投資者融資買券的數量20萬股,證券公司需要將投資者融資買入的B股票20萬股全部賣出,仍不能滿足維持保證金150%的比例。此時證券公司還需要將甲投資者的部分融券C股票買入平倉。假定買入平倉的C股票為數量Z,則Z的最低數值需要滿足下式要求:[50+(350-38Z)+100+150]/[(200-100)+(10-Z)×38+10] ≥150%。Z最低為4.4737萬股,投資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的數量為5.5263萬股。甲投資者強制平倉損失為融資交易損失100(100-200)萬元,融券交易損失13.4211[(35-38)×44737] 萬元。
此時,甲投資者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150%,滿足停止平倉條件。甲投資者可以繼續持有融券賣出C股票的數量5.5263萬股。
三、與保證金相關的風險分析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除了需要應對證券現貨交易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系統風險、融資融券所特有的虧損放大風險之外,還要應對與保證金制度相關的風險。
(一)保證金提取風險 一方面,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要承受擔保品證券價格波動風險。在擔保品證券價格急劇下跌的時,投資者只有在融資賣出證券、買券歸還證券或直接歸還證券平倉后,或追加其他擔保品,維持保證金比例達到300%時,才可以提出擔保品證券止損。否則,投資者無權處置擔保品證券,只能承受擔保品價格急劇下跌的風險。另一方面,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獲利后,其盈利的提取受到嚴格的比例限制。只有在投資者賬戶內維持擔保比例高于300%的部分才可以提取。投資者若急需資金時,只能全部平倉后才可以足額提取其保證金。
(二)保證金比例變動風險 一方面,我國目前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只是試點,保證金比例的相關規定也只是試點。因此,當交易所調整相關指標時,投資者面臨保證金比例變化的風險。另一方面,充當保證金的證券擔保品,在計算其充當的保證金數值時,折算比率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任何一種折算比率的調整都影響到保證金可用余額的數值。
(三)強制平倉風險首先,當投資者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在證券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投資者若沒有及時、足額追加擔保物,就要承受證券公司強制平倉風險。其次,投資者因自身原因導致其擔保物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資產都可能被證券公司執行強制平倉、提前了結融資融券債務。強制平倉可能導致投資者保證金部分或全部損失,而無法在以后標的證券價格回調中收回投資。
(四)投資者自身風險融資融券是一項全新的證券信用交易,其交易復雜程度較高,保證金可用余額及維持擔保比例計算繁瑣,既不同于證券現貨交易,也不同于普通的銀行信貸和抵押擔保貸款等信用業務,對投資者的知識水平和判斷能力要求較高。如果投資者對交易規則不熟悉,不能正確的理解《融資融券合同》條款,可能會因認知不清而造成判斷失誤或操作不當,其損失比在證券現貨交易方式下更為嚴重,其存入的保證金可能會全部化為烏有。
四、相關建議
為應對與保證金制度相關的風險,投資者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風險意識 投資者從事證券現貨交易時,應強化風險意識,不僅需要關注標的證券價格波動風險、融資融券交易特有的風險,而且需要及時關注與保證金相關的各項風險。
(二)進行必要的知識積累 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之前,需要認真學習和理解融資融券交易的規則,仔細研究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制度安排、維持擔保比例要求、保證金可用余額的計算、保證金不足時的處理及強制平倉的風險等內容,熟悉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條款,避免不當操作而帶來的風險。
(三)及時關注通知內容投資者應及時關注證券公司的通知內容,及時關注自身信用賬戶內保證金可用余額變化、維持保證金比例變化,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因信息遺漏未能及時注意到保證金不足而產生的風險。
參考文獻:
[1]陳紅:《我國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控制及完善策略》,《投資研究》2008年第10期。
[2]簡軍:《融資融券》,中國發展出版社2008年版。
究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提供了實體法依據。但要使遭受不法侵害的基金投資者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濟,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賠償實現機制。
一、設計合理的群體訴訟模式
由于投資者人數眾多,一旦發生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往往會使大量投資者權益受損;由于訴訟空間的有限性,無法同時容納眾多訴訟主體,為了一并解決眾多當事人與另一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程序上就有必要建立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當前在世界范圍內存在諸如美國的集團訴訟模式、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模式、德國的團體訴訟模式等。從實證角度來看,解決群體性證券民事賠償問題較為成功的是美國的集團訴訟模式,該模式的最大特點是,一個或數個代表人代表權益受損的全體集團成員提起訴訟,法院對集團所作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當事人,而且對沒有參加訴訟的受損害主體都具有約束力。并且訴訟成本低,有力地維護了眾多弱小投資者的權益以及補充了政府證券監管部門的職能。
在我國,代表人訴訟是解決證券民事賠償的群體訴訟模式。但我國的代表人訴訟與美國的集團訴訟有不同:集團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效力涉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體受害人;而我國的代表人訴訟的判決只對參加登記的受害人有效,未參加登記權利的,判決則無效。這就使我國民事賠償的威懾力和對違法行為的警示作用大大受到削弱。我們有必要借鑒美國集團訴訟中的有益做法來重構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為此,應明確在代表人訴訟完成后,沒有參加代表人訴訟的受害人可以直接適用判決;為了以此激勵受害人加入代表人訴訟,應對直接適用判決的條件作出規定;為設計直接適用判決還應規定一系列的規則。
二、確立非訴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而有效的訴訟制度將為投資者的損害提供重要的救濟途徑,但訴訟安排都是十分耗時耗力的,對投資者而言,不是惟一經濟的選擇。并且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十分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僅靠證券訴訟制度也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由此現代社會發展了各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非訴機制也應運而生。其中證券賠償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仲裁機制與調解機制兩種。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包括基金在內的各種證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證券仲裁適用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成為解決證券糾紛的最為主要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證券調解機制,也相繼建立和運用,它既有利于減少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又是一種高效率、低成本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被大力發展和廣泛應用。這種非訴訟調解機制若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中也建立和運用,這就不僅要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追究機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要在實踐中對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客觀存在的這種民事賠償糾紛獲得迅速全面有效的解決。這既有利于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又有利地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還可減輕法院負擔??梢?,我們有必要建立證券仲裁與調解制度,作為訴訟制度的有益補充。
三、建立賠償實現的財產保障制度
在證券投資基金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中,還必須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投資者勝訴或通過仲裁方式贏得裁決后,如何確保投資者能切實得到賠償。為此,建立一套保障賠償實現的制度安排是必不可少的。如愛爾蘭于1998年專門制訂了《投資者賠償法》,澳大利亞1987年專門制訂了《國家擔?;鸱ā?。還有一些國家(地區),如德國1998年1月頒布的綜合性的金融法案即《存款保護和投資者賠償法案》中,對投資者賠償立法的內容也作出了統一的規定。美國的做法是建立投資者資產損失補償與保險機制。如在1987年,組建了專門為共同基金行業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簡稱“共同集團”,來滿足共同基金和投資顧問的需要。保證了受害人在侵害人敗訴后及時得到經濟上的補償。以確保投資者損害賠償訴求的真正實現??梢?,保障賠償實現制度對確保投資者勝訴后能切實得到賠償是不可缺少的。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3、李力.中國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J].研究經濟金融觀察,2007(5).
4、江河.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及規范化建議[J].審計與理財,2005(S1).
【關鍵詞】資產配置 基金收益 風險投資 基金
前言
在現在社會的證券投資中,資產配置起到了相當大的重要作用,資產配置決定了證券投資的安全和證券投資的收益,尤其是在證券投資中的風險投資中更是起到了非凡的作用。從上個世紀80年代至今近30年的時間里,國際上的投資專家不斷地研究在投資中的資產配置,并且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效果。首先,數據顯示資產配置在資產投資中的重要性,研究指出關于資產配置的決定是投資中相當重要的決策。資產投資的收益多少90%以上的影響因素是因為資產配置的正確配比。
一、資產配置的理論意義及研究
(一)資產配置的理論意義
近幾年,國內的一些學者也對證券投資中的資產配置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包括對現今社會中資產配置的現狀分析,并且明確指出國內的一些機構在未來投資中資產配置的大致取向。因此,在證券資金高速發展的中國,資金配置無論從它的理論價值和實際操作中的現實意義都是十分重要的。資產配置是涵蓋了不同資產類別的一個投資組合,對于該投資組合的每個組成部分,都具有風險投資和投資收益的兩方面特征。資產配置在證券投資中需要根據投資實際過程進行不斷地調整和權衡,尤其是根據時間跨度、投資的資本保值、投資的預期收益目標、收益來源等,投資者更是需要慎重的權衡[1]。并且投資者根據不同的分析結果,保證在投資過程中找到可以將投資收益率提高到最大的一種合理的資金配置,換句話講就是不要將過多的自己類別全部集中在某類資產中,最好的投資配置是將資產分散投資在不同的資產類別里,這樣既可以保證資產的流動也能保證在資產投資中承受相當小的投資風險。
(二)資產配置的現狀研究
研究表明資產配置的效率直接影響證券投資的風險與證券投資的收益,所以資產配置的權衡就尤為重要,資產配置的效率權衡大致可以分為三大主要類型:一是高風險高收益型,此種資產配置可以使資產在短期內大幅度的增加,當然在投資過程中風險隨著投資的高收益而增加,這種投資方式多用于股票投資,且多數為剛剛興起的產業及初級的企業股票;二是低風險長期收益型,此類資產配置并不是在短期內注重資金的增長,而是屬于穩定增長的類型,投資者雖然在短期來看不能得到很高的收益,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投資所受的風險也大大地降低,主要以投資的安全為主;三是風險及投資收益均等型,此種資產配置的投資基金類型是需要投資者根據市場的變化,不斷的調整各類資金的配比,從而實現收益和投資風險達到平衡,這種資產配置的靈活性比較強,投資對象相當的靈活,不是一成不變的,此類投資多數為有價證券[2]。
二、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的實證檢驗
(一)研究數據及研究方法
對于中國來講,基金的主要資產配置的收益及貢獻率是不同的,下面結合我國現狀來分析一下投資基金的配置效率。在證券投資的系統中獲取了2010年第二季度到2012年第二季度的60只投資基金的資產配置效率對資產收益的貢獻的數據分析,分析過程中也參考了一些其他證券研究所的測算方法和投資資金的收益率數據[3]。數據顯示,在資金配置均勻變化下,資金的超額收益和基金的單位凈值和市場的收益率成正比的,當計算工時中出現無風險的投資收益時,超額收益與投資基金的無風險收益則是成反比的[4]。并指出,中國證券市場若想要獲取超額收益應該更注重詳細的信息分析,擁有強大的數據做支持,就不會造成選股的收益率差異較大的結果,從而減輕了投資的風險。
(二)具體分析與計量檢驗
把我國整年的投資基金的資產配比的收益率與基金增長率進行一個橫向的對比,研究的實證表明,中國市場在養老基金方面低于美國。這就體現了在投資資金配比上中國和美國的差異,數據顯示我國在資產配置中存在明顯的羊群行為,當然存在此類狀況是有原因的。由于我國相對于國外來講證券投資的發展歷史較短,投資管理人的投資理念及預測技能相對不夠成熟,投資行為也不夠規范,具體原因總結為一下兩點:第一我國存在較為嚴重的交叉持股現象,造成了基金流動性差,高交易成本等結果。第二在投資中,存在較多風險較大的反向操作行為,這樣就影響了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操作行為,從而出現較多的羊群行為[5]。
三、結語
經過一系列研究表明,中國與國外證券市場對比來看,我國的基金的投資風險明顯高于國外,對于這一現狀,資產配置技巧在基金投資中尤為重要,更應該在資產配置過程中加強大盤的收益預測。這些現狀勢必會影響中國在證券市場上的快速發展,因此我們要提高基金的供給量,從而加強我國證券投資在業界的競爭力度。經過本文的分析對證券投資的資產配置總結了如下建議:一是對于今后證券投資中的資產配置的分析應該傾向于對行業的分析和對上市公司的分析,二是目前證券投資中資產配置的效率偏低,應該保持合理的規模才能有所改觀,三是在資產配置中應該加大基金的比率,這樣才能加強中國市場在業界的競爭強度。
參考文獻
[1]周新輝,李明亮,馬曉麗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實證研究[J].財經研究,2010,03(12):257-264.
[2]蔣曉全,丁秀英,付振波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研究[J].金融研究,2011,02(15):189-197.
[3]張紅偉,毛前友,鄒程宇等.羊群行為、股價波動與投資收益――基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實證研究[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10,10(12):150-154.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的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協調人、基金發起人、上市推薦人等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證公開披露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必須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等事項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相關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載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題字、用語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第八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就基金業績進行預測;
(二)保證獲利、保證分擔虧損或承諾最低收益;
(三)通過促銷方式,勸誘、利誘投資人購買基金;
(四)詆毀同行;
(五)刊登任何虛假或欺詐內容;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招募說明書
基金發行前,發行協調人應協助基金發起人根據《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第三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發行協調人同時還需就基金發行具體事宜編制并公布發行公告。
第十條、上市公告書
(一)封閉式基金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基金上市公告書,并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兩個工作日內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二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報告期間終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定期報告
(一)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投資組合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公開說明書(適用于開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年度報告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本準則《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其中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三)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四)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應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分類比例,及基金投資按市值計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完投資組合公告,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五)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個工作日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管理人在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時,基金所持股票應當按照公告截止日當日平均價計算。
(六)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于每6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編制并公告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公告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況外,年度報告以外的定期報告毋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二條、臨時報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于第一時間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核準后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內變更超過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超過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處罰;
(七)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八)基金提前終止;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澄清公告與說明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時,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二)有關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國證監會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公告內容作進一步公開說明。
第十四條、信息事務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
(二)基金托管人須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定期報告中有關內容進行復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照本準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如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與本準則相沖突時,應依據本準則辦理。
(四)基金管理人應自行選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披露信息,所選擇的報刊在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不得更換。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應當保證:
1.指定報刊不晚于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聞媒體披露與基金有關的信息以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在編制完成后,應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八)凡在上半年設立的基金,其該次中期報告可不編制;凡在下半年設立的基金,自其設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個月的,其該次年度報告可不編制;凡自設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個月的基金,其該次投資組合公告可不編制。
本款所稱設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募足法定份額之日。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準則的個人與機構,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本規定進行處罰。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暫?;虺蜂N其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虺蜂N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虺蜂N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緒言
在緒言中必須載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書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書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證券交易所對XX基金上市及有關事項的審核,均不構成對本公告內容的任何保證。如果投資者欲購買XX基金,應詳細閱讀X年X月X日刊登在XX報的招募說明書和本上市公告書。
二、概要
本節應列示上市公告書中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簡稱
基金交易代碼
基金單位總份額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上市時間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薦人
三、基金概況
(一)基金設立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設立批準機構和批準文號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類型
基金存續期
發起人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資本
發起人注冊地址及聯系電話、聯系人
(二)基金發行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每份基金單位面值
發行價格
發行日期
持有人數
登記結算機構
發起人持有份額
發行情況簡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上市核準文號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發起人認購部分的流通規定
四、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應分別列示各發起人和社會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同時還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總數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簡介
法定名稱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注冊資本
注冊地址
成立批準文號
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
股東
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
人員情況
信息管理負責人及咨詢電話
基金管理業務情況簡介
(二)基金托管人簡介
法定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注冊資本
托管部負責人
托管部人員情況
信息管理負責人及咨詢電話
托管業務情況簡介
六、基金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
(一)基金投資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數第二個工作日當日的投資組合
七、基金契約摘要
(一)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
(二)基金資產估值
(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四)基金會計與審計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約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契約的方式
八、基金運作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報告
(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九、財務狀況(截止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
十、重要事項揭示
本節列示基金發行后發生的對基金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
十一、備查文件目錄
附件二: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基金簡介
(一)簡要介紹基金發起設立及上市情況并列示以下事項:基金簡稱、基金交易代碼、基金單位總份額、基金類型、基金存續期、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負責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注冊會計師。
(五)列示基金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如有)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律師。
二、基金管理人報告
(一)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持有人謀求利益。
(二)應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簡要說明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
(三)可對宏觀經濟形勢、證券市場大勢及行業走勢等進行展望,但不得對報告期后的基金業績及具體證券的走勢進行預測。
三、托管人報告
(一)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完全盡職盡責地履行了應盡的義務。
(二)應說明在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運作、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計算等問題上,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三)應對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內所編制的與托管人有關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實、完整作出說明。
四、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一)審計報告
應采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審計報告格式,就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同時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約的規定。
(二)基金會計報告書
資產負債報告書
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期初數、期末數:
1.股票投資??成本
2.債券投資??成本
3.其他投資??成本
4.股票投資??估值增值
5.債券投資??估值增值
6.其他投資??估值增值
7.現金
8.銀行存款
9.應收股利
10.應收利息
11.應收帳款(如應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應收款項
13.基金資產總值
14.應付基金管理費
15.應付基金托管費
16.應付收益
17.應付帳款(如應付購買股票清算款)
18.應付傭金
19.其他應付款項
20.負債總額
21.基金單位總額
22.未分配凈收益
23.未實現估值增值
24.基金資產凈值
25.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26.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收益及分配報告書
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本期數及上期數:
1.在除息日確認的股息收入
2.債券利息收入
3.分別列示股票、債券及其它資產的買賣價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結息日確認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發行費節余、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利息等)
5.基金管理費
6.基金托管費
7.應由基金承擔的其他費用
8.基金凈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凈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凈收益
(三)會計報告書附注
報表帳項注釋應列出以下事項:
1.主要會計政策
(1)基金資產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證券、非上市證券、其他各種資產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確認政策
(3)證券交易的成本計價方法
(4)稅項
(5)其他為處理決定基金運作及基金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而采取的會計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會計政策有任何變動,必須披露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基金運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