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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檔案整理經驗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組件(件的組織)
新《規則》中對歸檔文件的主要類型進行了說明,和老《規則》比起來主要包含下面幾種情況:1.新增情形。如正本和翻譯本為一件,簡報等材料規定一期為一件,會議記錄等材料一次會議為一件,有文件處理單以及發文稿紙的和其他相關文件共同為一件。2.修訂調整的情形。如來文和復文獨立成件,也可以為一件。3.略微調整的情形。如文件正本和定稿(其中包含政策法規等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為一件,各種報表圖冊一本為一件(如其屬于文件附件則例外)。對于各單位的文件材料,其中制度規范、工作報告、會議記錄等文件屬于相對普遍的歸檔文件形式,而其他的一些收發性的文件材料,通常都具有統一的文件處理或者發文稿紙。在新《規則》中對于此類文件材料的組件排列方式進行了規定,管理工作人員在對相關文件進行整理的過程中,特別是文件材料形成的過程中必須根據組件要求形成文件,確保文件材料在其形成階段就可以符合歸檔文件的質量規定,真正把文件整理工作前置,減少后續的工作時間和負擔。
二、文件分類、排列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現代化建設進程的推進,各單位的文件資料類型也更加多元化,大部分單位開始借助于部門整理的辦法來工作,遵循誰形成、誰整理的基本原則,清楚地規定各個部門的歸檔責任??紤]到原《規則》中“保管期限-年度-機構分類法會給機關檔案的日常管理、利用帶來較大不便”,在新《規則》中推薦先采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三級分類方法。在歸檔文件排列這一環節上,新《規則》規定“按時間結合事由排列”,放棄了原《規則》中強調的事由原則和重要性程度標準。在實際工作中,目前辦公自動化已非常普及,按新《規則》的要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檔號編制
檔號的本質是字符形式的檔案代碼,其主要功能是規定檔案材料的排列順序,屬于全宗中的位置標識。我們在開展檔案整理工作時,為了確保各種類型檔案材料整理方式的一致性,將檔號當成是文件資料的一種身份標志,從而便于未來查詢利用時更有效率。因為在舊《規則》中并未明確提出關于檔號的規定,各單位結合自身具體情況來制定檔號規則,導致了檔號編制的混亂。在新《規則》中也明確規定了檔號編制原則、檔號結構以及檔號編制的具體方法,是進一步貫徹推進深化檢索的有效對策,也讓我們在進行文件資料查詢時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性,讓單位檔號可以實現統一格式。檔號編制工作同時也是針對各種類型檔案實施統一有效整理的基本要求,按照新《規則》中的內容,檔號機構一般是:全宗號-檔案門類代碼?年度-保管期限-機構代碼-件號,上、下位代碼用“-”符號進行連接,同級代碼用“?”符號間隔。針對部分選擇機構分類法的單位,相關部門已經設置部門代碼,檔號結構能夠這樣進行設置:全宗號-WS?2015-Y-01-0001。檔號中檔案門類代碼的使用讓新《規則》不單單能夠適用于文書檔案材料,同時還能夠適用于其他不同門類的檔案材料,確保不同門類檔案都擁有唯一的檔號,能夠便于我們進行統一管理。
四、文件裝訂
舊《規則》中對檔案文件裝訂相關的規定不是非常明確,單純的規定裝訂材料必須要滿足檔案保護的實際需求,對檔案裝訂材料以及裝訂方法都沒有進行清楚的規定?,F階段很多單位一般所采取的檔案裝訂辦法包括線裝、粘貼、不銹鋼釘裝訂。所謂線裝通常來說即是較為傳統的三孔一線裝訂,實際操作起來相對繁瑣,對于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歸檔文件,采取這樣的裝訂手段非常影響工作效率,但站在檔案保護這一角度而言,線裝依舊是最符合要求的。粘貼法的成本相對較低,對于紙張不多的歸檔文件比較適合,但其缺陷在于復印掃描不方便。不銹鋼釘裝訂操作起來較為簡單,然而對裝訂材料的質量要求高,成本較高。新《規則》中明確提出歸檔文件裝訂材料必須要和文件保管期限要求相符合,針對永久保存的文件可以選擇線裝法,對于定期保存的文件要按照其具體情況,可采取線裝混不銹鋼釘、封套等方式進行裝訂。如此我們在對歸檔文件進行整理的過程中,只需對部分永久保存的文件應用線裝法,針對定期保管的歸檔文件可選擇不銹鋼釘進行裝訂,能夠有效地降低工作操作時間。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吉林長春130021)
[摘要]隨著我國信息公開化、平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信息公開成為我國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檔案管理也逐步由傳統化向信息化轉變,筆者結合我國政府信息公開進程,對如何推進我國現行檔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其公共服務的功能作用進行相關研究。
[
關鍵詞 ]政府信息;檔案管理;信息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89
政府信息公開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進程的重要標桿,也是時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于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自2008年5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來,已邁上了有法可依的新臺階。該條例將政府信息公開與檔案工作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了一起,為檔案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舞臺,同時也對檔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快檔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公開化建設,對加快我國政府信息公開進程具有重要的意義。
1政府信息公開對檔案管理工作的影響
檔案是通過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現行轉化得來的。原生性是其重要特點,檔案也是社會信息系統的重要基石。信息資源已是當今被廣泛認同的重要資源之一,檔案信息作為社會信息資源中最可靠的原生類信息資源之一,是社會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行政機關既是社會信息資源的發生主體,又是產生政府信息類檔案的主要來源。政府信息首先作為現行文件存在,其剩余具有保存價值的那部分就成為檔案。由此可見,政府信息與檔案信息相互銜接交織,與其他類重要信息資源一起,共同組成社會信息資源系統。檔案信息公開化是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并通過統一的檔案信息平臺使得檔案信息公開化,進而使用戶迅速方便地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一種方法。檔案信息公開化是檔案信息資源利用最大化的一種理想狀態,是政府信息公開進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檔案事業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必然趨勢。
現今階段下,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化進程正不斷深入,因此對促進檔案信息公開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準確把握檔案信息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之間的契合點,在信息公開和信息服務方面,應注重借鑒和學習圖書情報領域的相關探索模式和服務經驗,緊緊抓住當今機遇,積極實現檔案信息公開,努力提高檔案管理的工作水平。
2檔案信息公開工作現狀
文件生命周期理論認為,文件具有雙重價值:第一價值,包括行政管理價值、法律價值、財務價值和科研價值;第二價值,包括其他機關和個人利用者的從屬價值,如證據價值和情報價值。文件向檔案的轉化,就是文件最終實現第一價值向第二價值的轉化。所以,檔案多不具有現行價值,而更多體現為歷史性的價值和文化性的價值。由此可知,政府信息的最終命運是檔案,在從政府信息到檔案的轉化過程中,需要經過歸檔、確定密級、保管期限、從業務部門移交機關檔案室、移交檔案館的過程。而政府信息公開的過程,從很大程度上來講也就是檔案信息公開的過程。
我國的檔案信息公開工作仍處于改革進程當中,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現有資源,為社會提供有效信息,進一步體現檔案管理工作的價值,是所有檔案工作者應思考的問題,從現階段來看,檔案信息公開工作存在以下特點:
第一,檔案信息服務工作發展尚不完善。首先,檔案資源利用率低,許多檔案機構目前服務對象僅局限在黨政領導和機關公務員,對專家、學者、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比例較小;其次,檔案管理服務滯后,服務手段仍處于傳統、煩瑣的手工操作層面,基本處于被動式服務階段;最后,館藏資源信息覆蓋面不足。目前檔案館接收的多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文書檔案,范圍較窄,門類單一,且以紙質檔案為主,對電子及多媒體等其他載體形式檔案的收集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會大眾的使用范圍。
第二,檔案信息時效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檔案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根據我國《檔案法》相關規定,立檔單位保存十年左右的永久、長期檔案才向政府檔案部門移交。但從需求情況看,社會和群眾利用較多的同樣也是形成時間在十年以內的檔案,這就使檔案館的信息工作經常處于期限錯配的狀態,無法滿足檔案信息收集者的需求。
第三,檔案管理制度的分段管理機制對信息公開的制約。在機關文件向檔案館轉移的過程中,在先行檔案管理體制下,存在機關檔案室這樣一個銜接環節??偟膩碚f,文件首先由機關內部業務部門產生,經過整理立卷后,向機關內部的檔案機構歸檔。機關內部的檔案機構保存了相當大的一部分最具利用價值的由現行文件形成的檔案,而且保存的時間長,對于檔案的是否公開具有相當大的決定權。這對檔案信息公開工作的進展形成一種制約。
3政府信息公開下的檔案管理工作建議
首先,全面開展檔案信息公開化工作。在為社會提供檔案信息服務的基礎上,創建檔案信息服務平臺。檔案館內部建立局域網,檔案部門通過在此基礎上建立檔案網,實現檔案信息的網上檢索,為用戶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與此同時,檔案館應以政府檔案部門的目錄中心為中心,將各單位暫未進館檔案的目錄集中整理到檔案館的目錄中心,據此建立檔案目錄信息咨詢平臺,提供檔案資源共享。需求者只需要到檔案館查詢目錄,摘抄相關目錄資料后到文件所在單位查閱即可。一方面能拓展檔案館的服務范圍;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服務的能力和效率。
其次,轉變服務理念,優化服務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意味著公眾可以獲取原本大量優質的信息資源,檔案館應在原有檔案開放利用的基礎上建立起現行文件服務中心,作為政府信息查閱的指定場所,為人們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由于政府信息和檔案之間的密切關系,將為國家節省大量的資源,特別在公眾無法分辨其屬于政府信息還是檔案信息的情況下,方便利用者結合查閱檔案,獲取比較系統的信息,對于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實際工作中受到公眾的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最后,拓寬檔案信息公開宣傳渠道。如果檔案館里的豐富資源沒有被妥善利用,將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因此亟須拓寬檔案信息公開的宣傳渠道:一是宣傳檔案館的功能、館藏資源等;二是宣傳檔案的使用方法,提高大眾的檔案意識等;三是提高大眾對檔案信息查找的客戶體驗。這不但能夠提高檔案館的社會影響,而且能夠提高大眾的檔案使用意識,進一步提升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參考文獻:
[1]李財富,周甜甜.政務公開背景下的檔案信息開發利用工作[J].浙江檔案,2007(2):16-18.
因此,本文以“經濟法視野中的經營者究竟包括哪些”為基本的問題,試圖通過整理與歸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有關判例所反映出的爭議、困惑,在總結理論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經營者范疇略作探討,并得出一點結論。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對于司法實踐中的有關案例(或稱之判例)的分析,并非將其視為既定的結論并作為論證的依據,而是通過展示司法界對經營者范疇的研究努力,作為理論界把握、認識與研究中國問題的基本素材。此外,本文所提出的民法、商法、經濟法等部門法的視野,雖然其理論前提是這些部門法的獨立性,但無意涉及這些部門法的獨立性爭論,而只是為了從相關的法律視野去分析本文主題的方便而援用相關學者的觀點與結論。
一、判例整理:司法實踐的分歧與困惑
自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12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了18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由于該公報對于案件的選擇具有一定的嚴格標準,更由于前期此類案例均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借鑒與參照、指導作用,因此可以視為判例,反映了最高司法機關對于有關法律問題的傾向性意見。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也能夠反映各地司法機關對于相關法律問題的判斷與解釋,因此本文也將根據這些判例進行整理與分析。
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理中,法院首先面臨的問題是當事人是否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主體。依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經營者則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當事人是否屬于經營者將成為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先決問題,也是眾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一條較常見的抗辯意見。對此,從相關判例情況來看,爭議或者分歧主要體現在下列一些個人或者組織:
1、作家是否屬于經營者?
在湖南王躍文訴河北王躍文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湖南王躍文是著名小說《國畫》的作者、國家一級作家,河北王躍文則是小說《國風》的署名作者。湖南王躍文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河北王躍文及相關的出版社、文化傳播公司訴至法院。被告答辯的意見之一就是:“作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的經營主體,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币虼?,正如審理該案的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本案“首先應當解決作家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主體、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的問題?!睂Υ朔ㄔ和ㄟ^解釋該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競爭的商品化市場即適用該法的觀點,進而提出文化市場是新興市場、作品是作者經營的商品的觀點,最后得出作家是競爭主體、是文化市場中的商品經營者的結論,并運用《反不不正當競爭法》判定諸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所公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作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意義上的經營者”這一觀點及其論證邏輯的肯定立場。
2、非營利性機構是否屬于經營者?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經營者的界定,其重要的內涵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因此如果某一組織或者機構并不從事營利性活動,則能否成為該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必然是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需要解決的先決問題。
(1)高等學校
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強調學校的設立者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無論是學校的宗旨還是其活動的性質,都決定了學校不可能成為營利性組織。那么,學校能否成為反不正當競爭訴訟的原告并要求以該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在中國藥科大學訴江蘇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藥科大學以擅自使用其名稱、從事虛假宣傳等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追究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被告則以“原告是一個教育事業法人,不具有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的主體資格;況且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市場競爭關系,不能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被告”等理由抗辯。審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這一問題作為該案的第一爭議焦點,并認為:“原告中國藥科大學是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事業法人,其雖然不在市場上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通過附屬企業的經營活動,將其研制開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等推向市場,并且通過附屬企業的上繳,間接從市場上獲利。事實上,附屬企業的上繳,已經成為中國藥科大學的經費來源之一。因此,中國藥科大學的市場經營者資格應予確認。” 在該案中,法院在界定經營者的內涵與外延時,以從事商品經營為基本的核心要素,但在解釋時將其擴大至附屬企業的行為,即由于附屬企業的經營活動而使其本身具有了經營者的資格。
(2)醫院
醫院是否屬于經營者,不僅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面臨的先決問題。有學者認為醫患關系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理由包括:從法律關系主體上看,患者因病而接受醫療機構的診療服務,不是日常生活消費,因此不是消費者;而醫療機構是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的公益性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不是經營者。 這些觀點也受到一些判例的支持。
在鄭雪峰、陳國青訴江蘇省人民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本案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人民醫院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不屬于經營者,人民醫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是公共醫療衛生服務,而不是商業服務,故本案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但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對于醫院是否屬于經營者的解釋,卻較為寬松。在宜昌市婦幼保健院訴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調整對象,不僅包括經核準登記、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者,還包括其他從事了經營活動或營利等與市場競爭有關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上訴人保健院雖為財政全額撥款的非營利性公益衛生事業單位,但其日常業務活動是營利性的,這種活動是與市場競爭有關的經營活動,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去規范。
由此可見,對于醫療機構是否屬于經營者的判斷,不同法院在不同法律適用中有著不同的理解。
(3)律師事務所
在恒德信律師事務所等訴普濟律師事務所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從事虛假宣傳等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認為:律師事務所不同于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經營單位,其間的不正當競爭爭議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范圍,因此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中,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律師事務所不完全等同于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的經營單位,目前將律師事務所之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爭議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尚無依據,故駁回了原告的上訴。
該案表明,法院持律師事務所不是經營者的立場。但是,也有其他法院并不持這一立場。在伍和家訴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向陽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被告認為:“該所和在該所執業的律師以及原告伍和家均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主體,因此原告的起訴于法無據;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睂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律師在市場中實際從事法律服務,但是其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提供上述服務。因此,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原告伍和家不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同理,被告向陽也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理由可以發現,其隱含的結論是律師事務所可以成為市場主體和經營者,也正因如此,在論述裁定理由時,法院有意略去了其對律師事務所可否成為被告的表述,只是指出律師個人不屬于經營者。
(4)行業協會
在艾志工業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訴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協會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摩擦協會發出涉案聲明的行為已介入市場競爭,雖協會章程明示該協會具有非營利性,但該協會會員均系《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范的經營者,且多與艾志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該協會作為全體會員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作出涉案聲明的行為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經營者行為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針對被告關于“摩擦協會為非營利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者,也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且涉案聲明也不是廣告。摩擦協會不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適格被告”的上訴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為:“因摩擦協會的會員均系主要生產填料靜密封產品的企業,與艾志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且涉案聲明的相關文字表述,決定了涉案聲明具有廣告性質,能產生廣告效應,摩擦協會發出涉案聲明的行為業已介入市場競爭。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廣告法》審理涉案聲明的合法性并無不當。”并維持了一審判決。
雖然該案表明,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可以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但是也有相關判例卻不認同行業協會的經營者主體資格。在北京中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訴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電器協會是進行行業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電線電纜分會是其下屬分支機構,專門履行電線電纜行業管理的特定職能,并不從事商品經營或提供營利,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的有關規定。二審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該一審判決。
3、初步的結論
初步整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與公布的判例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即:司法實踐中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的外延判斷尚未達成共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0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也未作任何規定與解釋。但是,正如各地法院所認識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屬于經營者,將直接決定著該案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該問題無法回避,也需要理論界對此進行充分深入的研究。
二、學說梳理:癥結與解決思路
1、學說梳理
從總體而言,法學界對經營者的研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3年到1997年。這一階段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實施不久,行政執法與司法實踐中所暴露與反映的問題,或者尚不普遍,或者尚未引起法學界的足夠關注。在這一階段的研究成果中,學者們基本上停留在對經營者一般內涵與外延的研究,尚未對經營者進行深入的類型化研究。例如,有的僅僅是分析政府部門是否屬于經營者; 有的則是簡單地列舉予以排除的主體; 有的則是絕對化地提出該法不調整非市場經營主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有的則主要探討經營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與法律適用的關系。
第二階段則是1997年以后,隨著行政執法與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直接影響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效果,理論界開始了對經營者的內涵以及外延的類型化研究。一方面是針對經營者的主體標準與行為標準而進行的爭論,盡管尚有部分學者堅持主體標準,即無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但主流的觀點基本上達成了行為標準的共識,即:“雖不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主體,但參與經營活動而實施不正當競爭時,也認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經營者,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他人實施經營行為的人、無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營利性推銷活動的個人以及行政機關等都可以歸入此類經營者,而不再是經營者的例外?!?/p>
另一方面,學者們開始關注非營利性組織的競爭法主體資格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非企業法人,雖然不是營利性組織,但如果其業務范圍中含有營利性業務,亦即依法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如有的事業法人,也屬于競爭主體。應當明確的是,依法不得兼有營利性業務的非企業法人,如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具有競爭主體資格?!?有的學者則將行為標準的理論同樣適用于非營利性組織領域,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經營者,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實質上應當包括參與或者影響市場競爭的任何人?!灰袨槿藢ν鈴氖铝耸袌鼋灰祝还苜嵢〉睦麧櫴欠穹峙浣o其成員,都具有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的可能性,都可以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例如,非營利醫療機構也可以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為人。更何況,只要行為人參與或者影響了市場競爭,不管其本身是否謀取利潤,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不得以其為非營利組織而開脫責任?!?有的學者則從修改法律的角度提出了經營者內涵與外延的觀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將營利性作為經營者的要件,但在實踐中卻發生了一些如學?;蜥t院等非營利性機構從事不正當競爭的情況。因此有學者批評將營利性作為要件不恰當地限制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的范圍。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法規擴大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的范圍,例如海南省和湖北省的《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都將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延伸到了‘經營者以外的從事與市場競爭有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p>
2、問題的癥結
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修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學者們以及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面臨的問題,便是從解釋論的立場去理解、分析與運用該法的規定。而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實踐卻向制定于市場經濟機制建立初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了各種挑戰。這種挑戰的基本表現為: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界定的主體是經營者,按照一般的理解,經營是指一種獨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一定連續性的、合法的市場行為,其主體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固守著對于經營、經營者的傳統理解和嚴格解釋,則只有個體工商戶、企業以及具有經營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才可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經營者與主體;但是,另一方面,從市場競爭實踐來看,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全方位的體制與觀念變革,傳統意義上非營利性活動、公益性活動逐漸具備了營利性的特征,傳統意義上的事業組織、公益單位為了謀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在社會需求的推動下,逐漸加入了市場競爭的行列,并因部分主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產生爭議。這些行為與爭議,無論就其行為性質、手段還是后果,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界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本相同。但是,對于這些行為,相關的法律不可能作出具體的規定而使其難以得到有效的調整,法院(以及行政機關)也不可能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調整。于是利益受到損害的相關當事人便提出了運用該法加以保護的現實訴求。因此,這一挑戰的實質或者說問題的癥結所在是法律界如何面對立法與現實之間的緊張關系。
3、既有的解決思路
總結法律界幾年來的應對實踐,我們基本上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三條思路。第一,從立法的角度,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予以突破與擴大,從而將傳統理解上不屬于競爭法調整的主體納入相應的法律調整之中。這既包括有些地方性法規將相關主體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但不擴大經營者外延的做法,如《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2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進行與市場競爭有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也包括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通過政府規章對本系統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相應的調整,如司法部制定的《關于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這一主體嚴格把握,對于不具有營利性特征的主體不適用該法,而是通過其他法律的適用加以調整,或者直接在個案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前文關于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以及行業協會的案件。第三,對經營者的內涵與外延進行擴大解釋,從而將傳統上不視為經營者的主體解釋成經營者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適用該法加以處理。在前述王躍文一案中,法院從目的解釋入手,通過將該法的立法目的解釋為調整市場競爭秩序,并將文學藝術作品界定為新興的文化市場商品,進而將作品的作者界定為作品的經營者;在中國藥科大學一案中,法院通過分析大學附屬企業的經營活動及其上繳,認定大學間接從市場中獲利,因而構成經營者;在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協會一案中,法院則認為由于其會員屬于經營者且與原告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因此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其隱含結論也就是認定協會屬于經營者。
第一種思路屬于立法論的解決方式,但即使如此,其低位階的法律規范是否符合高位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解決的方法是否基于堅實的理論基礎,仍需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第二種思路固然嚴守法條的文意,但此種文意是否需要進一步的發展,需要從理論上加以分析。第三種思路固然可以適應時展、市場變化對于法律調整的新需求,但有關解釋與論證的邏輯似乎過于牽強,需要提供一種新的理論說明。
筆者認為,對于經營者內涵與外延問題的認識,應當跳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的局限,從法律主體的理論和部門法的不同視野加以把握。
三、主體理論:不同部門法的視野
筆者曾經并且繼續堅持認為:法律主體就是從法律調整的角度而對各種活動主體所進行的一種法律技術上的歸類。各部門法主體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創造一種新的主體,而是基于本身調整任務、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而從各個不同的層面賦予主體以特殊的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一種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主體制度。 就理想意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其所保護的是正當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只要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應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至于該行為是由何種主體作出,則在所不問。當然,在法律制定與實施的實踐中,由于法律技術本身的需要,這樣的主體需要進行類型化,以更為準確地、典型地反映可能實施破壞競爭秩序行為以及受到此種行為損害的所有各種主體。“經營者”這一概念就是類型化技術的產物,因為只有經營者才可能為了市場利益而從事不正當競爭,也只有經營者才可能受到他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而遭受市場利益的損害。問題在于,民法、商法、經濟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門對于經營者這一范疇是如何認識的呢?而從司法判例所反映的爭議來看,營利性是否屬于經營者的構成要件與特征是困惑與分歧的關鍵。
那么,在民法、商法、經濟法的視野中,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否相同呢?
1、民法視野
基于平等性的基本假設,民法所設定的自然人、法人兩類主體(姑且不論合伙等第三類主體)最為本質的特征是平等。盡管對于法人,還存在著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不同分類,但其區別主要在于依據法律或章程而確立的內部治理結構與內部相關主體的權力或權利劃分,其意義在于“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序及國家對法人所進行的管理不同” 。但是,作為民法主體而言,除了特定領域的限制與要求外,此種法人的具體分類,對于各類法人在外部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方面并無本質的區別。
換言之,盡管現實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千差萬別,但是作為民法主體而言,他們具有共同的特征,享有基本上平等與相同的權利、承擔著相同的義務。自然人、法人是否具有營利性目的,對其權利的享有、義務的承擔并不產生本質性的區別。而這正是民法的特殊調整對象、調整任務與調整方法所決定的。因此,在民法的視野中,無論是從事經濟活動的經營者,還是從事普通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作為民法的主體,均統一適用民法的原則與具體規則,如果《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行為有具體的規定則適用該規定,如果沒有具體的規定或者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適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調整。因此,在民法的視野中,是否嚴格界定經營者的內涵與外延,并無實質性的意義與必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前對莒縣酒廠訴文登釀酒廠一案的處理正是這一思路的體現:“上訴人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違反了第5條的規定,侵害了被上訴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第7條的規定,上訴人的這種行為,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在這里,原被告雙方是否屬于經營者,甚至被告的行為是否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均沒有實質性的意義,關鍵因素在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利益,因此應當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2、商法視野
但是,站在商法的立場上,以商法的視野去觀察與分析上述民法主體時,性質開始發生變化。一般認為,商法(或商事法)以商事關系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商事關系是平等的商事主體之間基于營利動機而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商法學者們的各種表述中,商主體、商事活動、商行為、商號等一切重要概念,都是塑造商法視野與商法立場的關鍵因素,其核心的內容則是營利性?!吧淌路ㄒ砸幎ㄉ淌轮黧w和商事行為為己任,而這些規定的本質集中地表現為規范營利行為?!?因此,進入商法視野的主體即商事主體,必然是以營利性作為其重要特征。而所謂的營利性,是指以獲取盈余并將盈余分配給成員或股東作為根本目的,或者是指謀取超出資本的利益并將其分配于投資者。 相應地,如果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納入商法的視野,則其所規定的“經營者”以及所界定的“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中的幾個關鍵概念———經營、營利,均應理解為“謀取超出資本的利益并將其分配給投資者”。以此為標準,則只有真正意義上的商事主體才是經營者,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適用的主體。因此,“公益機構、宗教機構、政治組織都可能從事經濟活動,但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而其行為不是商事行為” ,“事業單位法人(如科技研究機構)可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商法人并從事經營活動;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不得成為商法人” 。更有學者直接將商事主體界定為企業,提出:“將我國商法之商主體范圍界定為法人企業、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即可,……具體表述為公司、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或者表述為公司、合作社、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薄?6〕依此則企業以外的所有主體均非商法視野下的經營者。本文前引的鄭雪峰、陳國青訴江蘇省人民醫院案、恒德信律師事務所等訴普濟律師事務所案、北京中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訴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案中,相關法院之所以認定醫院、律師事務所、行業協會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其主要依據與理由便是這些機構不是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其實質是以商法視野認識與判斷經營者。
3、經濟法的視野
依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看法,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以市場規制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因此,經濟法視野的特色在于其著眼于經濟活動對市場交易以及宏觀經濟的影響。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其活動影響到其他主體的利益,而且這種影響是其他主體依照民商法調整方法所無法糾正與克服的,而需要國家基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目標加以干預、協調或調節。如果某些主體或者某些經濟因素,影響到國家宏觀經濟的運行安全與秩序,而市場本身無力加以自我調節與解決,則同樣需要國家基于社會整體利益(如可持續發展及宏觀經濟安全)進行干預、協調與調節。當然,為了有效地規范國家的干預、協調與調節活動,也應當對此類行為進行相應的規范。由此,在經濟法的視野中,確定某一主體是否屬于經濟法主體、接受經濟法的調整,是根據其行為對市場與宏觀經濟的影響,而非先驗地以營利性作為確定主體屬性的判斷標準:某一主體的活動影響到市場交易或宏觀經濟運行,則納入經濟法的調整,無論其是否具備商法意義上的營利性特征;如果并不影響到市場交易或宏觀經濟運行,即使其具備商法意義上的營利性特征,但足以依據民商法的規范加以自我調整,則不應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于這些進入經濟法視野的主體,現行法律冠之以經營者、消費者、政府(或者還包括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社會團體)這樣的經濟法主體名稱。因此,經濟法主體依托市場,可謂生于市場、終于市場,一旦進入市場即成為經濟法主體,而一旦退出市場即不再是經濟法主體:政府之所以是經濟法主體,是因為其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與微觀規制;經營者之所以是經濟法主體,是因為其在市場中從事著各種經營活動;消費者之所以是經濟法主體,是因為其在市場中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經濟法的視野要求對經營者的判斷不再著眼于其商法意義上的營利性特征,而著眼于其經濟活動對市場及宏觀經濟的影響,這時的經營者及其關于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性質界定,已經不再強調其利潤是否分配給投資者或者成員,而是強調在與交易對象的交易活動中是否以獲得對價為條件。簡言之,經濟法視野中的經營者,強調的是第一個層面的營利性即市場交易中獲得對價,而不再強調第二層面的營利性即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近年來相關法院將企業以外的主體界定為經營者的各種理論努力與實踐探索,正是剔除營利性第二層面含義的過程。在中國藥科大學訴江蘇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在界定中國藥科大學的經營者主體身份時,不再強調其第二層面的營利性,而是強調其通過附屬企業的上繳而獲得經費來源,即通過經營活動獲得市場對價。在宜昌婦幼保健院訴工商局一案中,法院在將醫院理解為經營者時所指出的“只要從事了商業經營或者營利”,其實質是將醫院活動的對價性理解為營利性,同樣不再強調醫院的此種對價及盈利是否分配給醫院的投資者。而在艾志工業技術集團公司訴中國密封材料協會一案中,法院對于行業協會經營者主體身份的認定,是基于行業協會的聲明已經介入了市場競爭這一理由,即其行為已經影響到市場競爭。
4、基本結論
綜上所述,如何界定與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適用主體———經營者的內涵與外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解釋者采取何種部門法視野去思考與觀察。因此,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認識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采用何種視野,換言之應當如何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部門法屬性?
四、應當以何種視野認識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
正如前文所述,認識部門法主體,應當依據該部門法的調整任務、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事實上,認識某一法律文件特別是其核心法律制度的屬性,也同樣應當依據其調整任務、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正如我國臺灣地區著名學者黃茂榮教授在分析地下經濟業者是否屬于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的調整主體時指出的:“(其)雖未為其從事地下經濟而向經濟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取得法律上之形式的主體地位,但在像公平交易法及稅法這種法律,在其意義下之權利能力的認定,不適當與公司在公司法下之權利能力的取得問題同視。蓋在公平交易法及稅法,如以設立登記為必要,將不能達到規范競爭秩序或稽征稅捐的目的,而法律用語之定義或解釋必須取向于其規范目的,亦即從實現規范目的之功能的觀點解釋之,以探求其真意。” 反不正當競爭法以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為其調整對象,規定了平等主體之間在市場競爭這一民事活動中的基本規則,因此在性質上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民法屬于同一領域,而且通過其一般條款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商業道德等范疇,成為民事活動基本原則在競爭領域的具體運用。而經營者從事競爭活動的目的、結果與典型形態,是通過競爭獲勝而實現盈利并將該盈利分配給投資者,因此也極易被商法學者納入自己的視野之中。從世界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的發展過程來看,最初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調整,也確實是在民法的框架內進行的。法國的法院以《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侵權行為規范為出發點,將不正當競爭視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加以制裁;在現代反不正當競爭法發源地的德國,雖然人們普遍寄希望于立法機關確立一條一般的、制止一切非誠實商業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加以調整,但是即使在1896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一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的單行法律之后,由于該法并未規定一般條款,無法調整該法所列舉行為以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仍然通過適用《德國民法典》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來加以應對。因此,德國競爭法學者普遍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屬于私法的范疇,即使有學者認為其處于公法和私法的邊緣地帶,但同樣認為其核心依然是私法。
但是,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商法存在著此種特殊的關系,在認識該法的部門法屬性和確定核心概念的范疇時,仍應確立經濟法的視野與分析方法。第一,經濟法作為社會經濟生活發展變化的產物,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運動的結果,因而兼具公法與私法的因素,是公私合一的法律部門,并不排斥與拒絕其調整對象中的私法因素。相反,其調整對象、調整手段、基本原則中諸種元素都深深地滲透著私法的影響,只是從社會本位出發,強調公私利益的兼顧與平衡協調而已。
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所以具有單獨立法的必要,一方面是因為民法本身無法具體列舉與調整種類繁多、日益復雜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而需要單行的法律予以具體的類型化;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損害的除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民事權益外,還包括民法本身難以有效調整的具有社會整體利益性質的競爭秩序與市場秩序。為此,作為社會整體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必要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介入,動用國家權力對此類行為加以制裁,以維護競爭秩序。基于意思自治、個體本位為基本特征的民法,對此已經無力進行有效的調整。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要保護作為競爭對手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更要保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行、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所依賴的正當競爭秩序與市場秩序,其法益已經從純粹的個體利益走向包含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在內的綜合性利益,必然也需要引入經濟法的視野加以分析與考察。
第三,鑒于商事法“側重保護個體即商事主體的合法利益,保證商事主體以合法手段實現其營利目的”這一旨趣,而經濟法“側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為所有商事主體創造平等進入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條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樣不應納入商事法的視野。反不正當競爭法著眼于競爭行為對競爭秩序的影響,追求的是制裁不正當競爭行為,恢復與保障公平的競爭秩序,因而并不刻意地關注競爭行為的主體是否屬于商主體(商人)。換言之,市場交易行為的主體是否屬于商事主體,并不改變其行為對競爭秩序的影響,也不改變其行為在競爭法意義上的性質。
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區別于民商法的宗旨與調整方法,它具有經濟法的特征,因此,在認識其適用主體與制度性質時,應當納入經濟法的視野加以分析與考察。在界定“經營者”這一競爭主體的內涵與外延時,應關注其行為對競爭秩序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而不應關注其是否具有商法意義上的營利性特征。
五、境外法的借鑒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建立和運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歷史是短暫的,因此在認識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范圍和制度構建時,借鑒與參考境外(包括我國臺灣地區、外國以及國際組織)的立法及司法實踐,是非常必要的。盡管由于市場經濟發展以及市場競爭水平存在著差異,但是境外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及其反映的一般規律,可以為我國的制度完善與法律應對提供有益的借鑒。
在經營者主體的界定方面,境外法的實踐也同樣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2條在規定適用主體時指出:“本法所稱事業如左:公司;獨資或合伙之工商行號;同業公會;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對于第4種主體即“其他人或團體”的內涵與外延,臺灣學者依據立法本意與司法實踐進行了擴大解釋,不僅放棄了獲取收入的要件,即包括營利及非營利事業,而且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將政府機關、地下經濟業者、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均納入事業者范圍,從而成為競爭法的適用主體,“以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規范目的——維護市場之競爭機能” ??梢姡瑹o論是對于營利性要件的放棄,還是對主體范圍的擴大理解,均區別于商法的理解,而是依據競爭法本身的法益與調整方法而得出的結論。在法國的競爭法中,其近似商業行為的規定實質上可以理解為對適用主體范圍的擴大。法國《公平交易法》第37條規定:“任何人違法使用國家、地方團體及其公共機構之公有財產,為出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要約者,應予禁止。企業或行政之非營利社團或合作社不得經常性地為出售產品之要約、出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但上述活動規定于章程者,不在此限?!钡?3條規定:“本命令之規定適用于所有生產、經銷及勞務活動,公法人之行為亦包括在內?!睂Υ?,有學者明確指出:“近似商業行為通常系指非商業性組織或個人,從事商業行為而言。就該商業行為之本質探討,不論為產品出售或勞務提供,與正常之交易行為無異?!说冗`規營業,不僅違反有關的交通、衛生法規,逃避稅賦,同時亦對正常商店構成不公平的競爭?!?此種主體范圍的擴大而不僅僅限于企業,其根本原因同樣在于其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與影響,而并不關注其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營利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條款》反映了國際領域的立法趨勢與導向,對于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具有更大的參考意義。在其第1條概念的規定中隱含了有關主體的內容:“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行為的任何行為或者做法,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在其注釋中指出:“工商業活動一詞應當在廣義上理解,即不僅適用企業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特別是此類商品或者服務的買賣,而且包括職業活動,如律師、醫生,不管是私人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因此,就示范法的目的而言,個人或者企業的活動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關緊要。在整個示范中,該術語的含義是一致的。” 據此,示范條款及解釋明確地指出了競爭法的主體界定原則,即不以營利目的為要件。
此外,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中對于營業、事業者的界定也同樣值得關注。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制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睂Υ?,其“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作了具體的解釋:“本法第2條第2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睂W者們認為,“商業行為,不必限定僅以有商號而狹義地在商業市場進行謀利行為,而系指以產品或服務抽象地引入交易、流通之情形。事業者只要有將其產品或服務經由流通管道,提供予消費者即足該當,至于其是否以此為營利之事業,皆在非所討論之列。” 雖然消費者保護法與競爭法的旨趣與法益有所區別,但其對于經營者的界定同樣是從法益與法律目的出發,以對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為基本判斷標準,同樣反映出經濟法視野的特色。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經營者”內涵與外延的界定,既不能納入民法的視野,運用無差別的自然人、法人概念加以分析與把握,而需要符合其競爭主體的特殊要求;也不能納入商法的視野,以商法上的營利性作為其構成要件,而需要以其行為與市場競爭秩序的關系去界定競爭法的適用前提。因此,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本出發點的經濟法,無論是調整對象、保護法益還是調整方法,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適合的部門法歸屬。以經濟法的視野界定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最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與調整對象。因此,該法所稱的經營者,不應當以商法意義上的營利性為構成要件。從解釋論的角度,“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應當理解為在市場交易中獲得對價,至于是否將因此種對價而產生的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或者成員,均在所不問(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會團體登記法等予以調整與關注)。本文所引判例中有關作家、醫院、律師事務所、行業協會等主體,只要介入市場競爭并以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對競爭秩序產生影響,或者其合法利益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受到影響,均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調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所刊登的有關判例應得到肯定與支持。而從立法論的角度,在我國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時,應當將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的這些努力與成果予以確認,以明確的立法語言表達對經營者營利性要件的放棄,從而徹底解決該法適用主體上所存在的可能分歧。如果上述分析思路與結論能夠成立,則以經濟法的視野分析其他法律中的主體范圍時,也當能解決目前存在的分歧。例如,以經濟法視野界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時,不應拘泥于經營者是否具備商法意義上的營利性,而著眼于交易關系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和交易的對價性;以經濟法的視野界定我國《廣告法》中的廣告主體時,不應拘泥于其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而應關注該行為人是否影響了廣告秩序,是否對廣告信息接受者產生了利益損害等等。 注釋: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
[2]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6期。
[3]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8-14·
[4]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8期。
[5]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第4期。
[6]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42輯).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23.
[7] 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29號民事判決書》。
[8]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終字第5251號民事判決書》。
[9]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3663號民事判決書》。
[10]參見孫琬鐘:《反不正當競爭法實用全書》,北京:中國法律年鑒社1993年12月版,第27頁;邵建東:《中國競爭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頁。事實上,由于該法特殊的立法背景,《反不正當競爭法》包括了一部分屬于反壟斷法性質的行政性限制行為,其主體當然只能是政府部門。當《反壟斷法》制定以后,該問題自然也就順利解決。
[11]陳立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16.
[12]陳有西.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概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66.
[13]參見文海興、王艷林:《市場秩序的守護神———公平競爭法研究》,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頁;張玉瑞:《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認識》,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研究》(第2卷),北京: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頁。
[14]邵建東.競爭法教程.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32.
[15] 邵建東.競爭法教程.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32.
[16]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4.
[17]王全興.競爭法通論.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48-51.
[18]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5-88.
[19]宋紅松.知識產權法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461.
[20]李友根.論經濟法主體.當代法學,2004(1).
[21]梁慧星.民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6
[2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0年第3期。
[23]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0-70
[24]趙中孚.商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73.
[25]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1
[26]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5
[27]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9
[28]黃茂榮.公平交易法理論與實務(植根法學叢書).作者發行,1993:47-63
[29]邵建東.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4-24
[30]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63-74.
[31]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7
[32] 黃茂榮.公平交易法理論與實務(植根法學叢書).作者發行,1993:47-63
[33]何之邁.公平交易法專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65
電子政務是政府機構部門運用現代化的信息、通訊技術通過網絡來實現服務與管理,并通過網絡技術使政府機構的工作流程再造以及組織機構的重組患上以實現,超出時間、空間以及各個部門之間的人為限制,使服務以及管理都更規范、更優質、更全方位。檔案管理的終究目的是使檔案管理工作的質量以及效益取得提高,因而需要采取先進的管理模式以及信息管理技術,以便檔案信息資源能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科學的管理模式對于電子政務的發展擁有踴躍意義,而電子政務下的檔案管理可以使檔案信息取得長時間貯存,有益于查詢以及應用,可有效提高級案管理工作的效力。
2、電子政務環境下檔案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1)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不夠完全。原始性以及真實性是電子文件檔案的固有屬性。紙質檔案在實際工作中無比容易就可對于其原始性以及真實性進行確認,而電子文件檔案在其構成以及處理進程中,信息的可變性是無比大的,如果在處理進程中刪除了或者者修改了原始文件,是不容易被識破的。同時,在電子檔案的處理進程中還擁有與信息載體互相分離的屬性,因而,電子檔案很容易在構成的進程中被人修改,對于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以及可靠性都造成為了影響。
(2)檔案難以久長貯存。硬件、軟件和環境等因素都會在電子檔案的生成、傳輸、利用等階段發生影響。在貯存進程中,電子檔案對于載體的機能和環境的請求無比嚴格,加之其使用壽命其實不長,貯存載體沒法對于自然災難或者者病毒的腐蝕進行有效抵抗,操作失誤或者者電壓不穩都會嚴重破壞或者者丟失信息內容。因而,檔案信息難以進行長期的貯存。
(3)檔案的安全性、不亂性不高。跟著信息全世界化的發展,世界各個角落的人們都能享遭到網絡技術所帶來的便捷,因為因特網的開放性較強,籠蓋于世界的各個地區,因而每一個人均可自由進入因特網實現資源同享。在電子政務環境下,首要文件的傳輸大部份是通過因特網來施行的,在傳輸進程中,電子文件極易遭受黑客襲擊,致使文件內容被捏造或者者泄漏出來。電子檔案在保留、管理以及接管進程中極易遭到病毒的影響,目前熟識計算機技術的黑客較多,就算電腦中安裝了防火墻,簡易防火墻系統也易被其攻破。所以,電子檔案在管理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安全性以及不亂性均不高。
3、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管理策略分析
(1)樹立健全的檔案資源數據庫。健全的檔案資源數據可為政府提供更可靠、更全面的信息,有益于其查詢與應用。確保檔案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以及完全性是樹立健全檔案資源數據庫的條件與基礎,由于這樣才能使檔案資源數據系統與電子政務的需求符合。健全的檔案資源數據庫不但能深度發掘信息數據,還能提供更好的服務為政府決策。
(2)施行“前端節制”。檔案管理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特色是總體性、連續性以及現實性,要想使其作用患上到優良施展,就不能長期地停留于“后端節制”的服務階段,必需將這類傳統后進的策略進行轉換,施行“前端節制”策略。檔案管理部門主動地提早接入對于信息資源的收拾、搜集以及應用工作中的法子就是“前端節制”,這類法子可實現本身管理工作以及電子政務系統的同步發展。“前端節制”不但是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系統管理原理、檔案即時歸檔以及長時間應用的請求,也是保障檔案信息安全性的需要。
(3)加強信息安全與標準規范。檔案信息的多樣性以及繁雜性使其管理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發生了良多問題,檔案信息的安全以及標準規范問題可保障檔案管理順利進行。因為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管理體制尚未完美,致使檔案信息要面臨的問題較多,為了加強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管理工作,必需對于電子政務中內部網絡的建設進行加強,這也是管理部門對于檔案進行有效管理的首要手腕。網絡安全的保證對于電子政務下的檔案管理工作擁有無比首要的作用。此外,從根本上說,政府部門對于檔案信息的安全管理也體現出國家對于檔案信息的建設。所以,政府中的檔案管理部門應嚴格依照國家所制訂的信息安全規范和框架施行對于檔案信息的安全建設工作,從更深層次上解決信息安全中存在的問題。
(4)樹立信譽檔案模式。在電子政務環境下對于信譽檔案模式的樹立可將某對于象的信譽情況進行及時記錄、反應和證明。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信譽檔案建設可為政府機構的聯合監管提供更好的服務,無論是對于政府檔案信息所施行的公然決策,仍是對于檔案資源數據庫的建設以使其服務能力擴大于社會中,都是以信譽檔案為基礎的。檔案信息管理中的信譽檔案建設使科學、公道地管理信息資源的目的患上以實現。因而,在電子政務環境下,信譽檔案的樹立對于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擁有增進作用。
(5)政務檔案信息施行公然服務。對于國家機關的相干信息進行公然就是政務檔案信息公然服務,公然國家所運行的行政權力,由于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信息是政務信息的主要組成部份,對于其進行公然是無比有必要的。此外,政務機關應依據本身特色并結合社會大眾的利益來公然、公示政務檔案信息是施行政務公然的條件,這樣可有效改善政務檔案信息的質量。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一是及時召開動員大會,對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員為成員的檔案局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整個活動的組織領導、檢查督導及協調保障工作。確保了活動按要求扎實推進。二是研究制定并印發了《檔案局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對象、范圍、內容和具體要求等。為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扎實深入開展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
1、注重前期預防
為增強干部職工的廉政風險防控意識,每周利用政治學習的時間,采取聽講座、外出參觀、觀看反腐倡廉光盤、進行心理調適和自學等方式開展學習教育活動,并做好學習記錄。這些學習教育活動的開展,提高了黨員干部的整體素質,增強了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和廉政意識,激發了愛崗敬業、積極進取、廉政勤政的熱情。
2、強化中期監管
為將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落到實處,各科室圍繞行政管理環節、檔案管理環節對每個崗位、每位干部的工作職責進行認真梳理,填寫了《行政職權目錄表》,通過采取自己找、群眾提、互相查、領導點、組織評等方法,全面查單位、科室、個人存在的或潛在的崗位廉政風險點,并按照危害程度和發生頻率等進行分析評估,確定不同的風險等級,全面推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圍繞收費管理、監督檢查、行政許可、人財物管理等重點環節,完善了檔案利用制度、行政執法公式制度、首問負責制度、廉政談話制度及人事管理、車輛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權的監督制約機制,切實做到辦事效率提高,服務能力增強。
3、完善后期考核
為使廉政工作規范化,我局建立了廉政風險防范監督考核制度,通過階段檢查、單位內部評估、風險控制、定期考核方式,對局廉政風險防范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把檔案管理中的行政許可、檔案利用收費等重點工作都置于廉政風險防范管理監督之中,使全局工作運轉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高效化。
二、取得的成效
通過開展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覆蓋機關的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網絡,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廉政風險防范管理長效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風險,促進機關工作人員廉政高效,推動檔案工作的高效健康發展。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電子政務是政府機構部門運用現代化的信息、通信技術通過網絡來實現服務與管理,并通過網絡技術使政府機構的工作流程再造和組織機構的重組得以實現,超越時間、空間和各個部門之間的人為限制,使服務和管理都更規范、更優質、更全方位。檔案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使檔案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益獲得提高,因此需要采用先進的管理模式和信息管理技術,以便檔案信息資源能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茖W的管理模式對電子政務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而電子政務下的檔案管理可使檔案信息獲得長期儲存,有利于查詢和利用,可有效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電子政務環境下檔案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一)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不夠完整。原始性和真實性是電子文件檔案的固有屬性。紙質檔案在實際工作中非常容易就可對其原始性和真實性進行確認,而電子文件檔案在其形成和處理過程中,信息的可變性是非常大的,如果在處理過程中刪除或者修改了原始文件,是不易被識破的。同時,在電子檔案的處理過程中還具有與信息載體相互分離的屬性,因此,電子檔案很容易在形成的過程中被人修改,對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和可靠性都造成了影響。
(二)檔案難以長久儲存。硬件、軟件以及環境等因素都會在電子檔案的生成、傳輸、應用等階段產生影響。在儲存過程中,電子檔案對載體的性能以及環境的要求非常嚴格,加上其使用壽命并不長,儲存載體無法對自然災害或者病毒的侵蝕進行有效抵御,操作失誤或者電壓不穩都會嚴重損壞或者丟失信息內容。因此,檔案信息難以進行長時間的儲存。
(三)檔案的安全性、穩定性不高。隨著信息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個角落的人們都能享受到網絡技術所帶來的便捷,由于因特網的開放性較強,覆蓋于世界的各個地區,因此每個人都可自由進入因特網實現資源共享。在電子政務環境下,重要文件的傳輸大部分是通過因特網來實施的,在傳輸過程中,電子文件極易遭遇黑客攻擊,導致文件內容被偽造或者泄露出來。電子檔案在保存、管理和接收過程中極易受到病毒的影響,目前熟悉計算機技術的黑客較多,就算電腦中安裝了防火墻,簡易防火墻系統也易被其攻破。所以,電子檔案在管理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安全性和穩定性均不高。
三、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管理策略分析
(一)建立健全的檔案資源數據庫。健全的檔案資源數據可為政府提供更可靠、更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其查詢與利用。確保檔案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建立健全檔案資源數據庫的前提與基礎,因為這樣才能使檔案資源數據系統與電子政務的需求相符。健全的檔案資源數據庫不僅能深度挖掘信息數據,還能提供更好的服務為政府決策。
(二)實施“前端控制”。檔案管理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特點是整體性、連續性和現實性,要想使其作用得到良好發揮,就不能長時間地停留于“后端控制”的服務階段,必須將這種傳統落后的策略進行轉換,實施“前端控制”策略。檔案管理部門主動地提前接入對信息資源的整理、收集和利用工作中的方法就是“前端控制”,這種方法可實現自身管理工作和電子政務系統的同步發展。“前端控制”不僅是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系統管理原理、檔案即時歸檔和長期利用的要求,也是保障檔案信息安全性的需要。
(三)加強信息安全與標準規范。檔案信息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其管理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產生了很多問題,檔案信息的安全和標準規范問題可保障檔案管理順利進行。由于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導致檔案信息要面臨的問題較多,為了加強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管理工作,必須對電子政務中內部網絡的建設進行加強,這也是管理部門對檔案進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網絡安全的保證對電子政務下的檔案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從根本上說,政府部門對檔案信息的安全管理也體現出國家對檔案信息的建設。所以,政府中的檔案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所制定的信息安全規范以及框架實施對檔案信息的安全建設工作,從更深層次上解決信息安全中存在的問題。
(四)建立信用檔案模式。在電子政務環境下對信用檔案模式的建立可將某對象的信用情況進行及時記錄、反映以及證明。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信用檔案建設可為政府機構的聯合監管提供更好的服務,不管是對政府檔案信息所實施的公開決策,還是對檔案資源數據庫的建設以使其服務能力擴展于社會中,都是以信用檔案為基礎的。檔案信息管理中的信用檔案建設使科學、合理地管理信息資源的目的得以實現。因此,在電子政務環境下,信用檔案的建立對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
(五)政務檔案信息實施公開服務。對國家機關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就是政務檔案信息公開服務,公開國家所運行的行政權利,因為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的檔案信息是政務信息的主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公開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政務機關應根據自身特點并結合社會群眾的利益來公開、公示政務檔案信息是實施政務公開的前提,這樣可有效改善政務檔案信息的質量。
四、結語
當前,我國已將電子政務建設作為今后一個時期國家信息化的重點,這為檔案管理信息化的發展提供了極好的機遇。但是必須看到,檔案管理信息化不單純是工程項目,它是檔案管理不斷創新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檔案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特殊性,檔案管理信息化仍面臨著諸多困難和挑戰,任重道遠。
創新與安全的矛盾
由于檔案管理的極端重要性,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產生了不同的、相對于那個時代最完備的檔案管理技術與管理制度。近代檔案學已經是一門完善的、體系嚴密的科學。雖然檔案學面臨信息化的沖擊與挑戰,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新一代檔案學尚未產生,檔案管理信息化還存在大量未解決的難題。因此,處理好檔案管理信息化中的管理創新和原有檔案管理制度之間的矛盾是我們面臨的首要挑戰。
原有檔案管理制度的核心一是為了快速查詢、應用,二是為了確保檔案安全。同時,對歷史檔案管理現狀難于改變的特點,必然使檔案管理不可避免地走向管理方式的多元化。例如,國務院辦公廳的檔案管理系統就分為1990年前和1990年后,分別用不同的方式管理。在這方面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歷史,畢竟檔案的歷史管理方法無法改變,檔案的安全是第一位的。
檔案管理系統向深層應用發展時,會出現與其它應用系統整合的情況,如文檔管理一體化。對于這類整合,重要的是處理好整合應用項目與檔案管理特有的、獨立性要求的矛盾。例如,檔案管理中對文件標題有權改動,這必然使公文、檔案一體化管理系統的設計復雜化。采取管理創新和合理技術是檔案管理與其它信息系統整合的可行的解決方案。
標準化、法制化的挑戰
在我國,檔案管理信息范的標準化程度相對比較低,造成應用泛圍和信息共享性大大下降。主要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是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不同,難于實現標準化。由于檔案自身的復雜性,我國政府的檔案管理體系亦比較復雜,分散管理是其突出特點。除中央、地方檔案館外,各政府機構亦管理著相當有年頭的檔案,有的甚至保存著大量建國初期的檔案。由于多頭管理,各有政策,造成了管理標準化的困難。
二是在具體管理細節上,各級政府和政府各機構間,缺少必要的協調機制,使本來能夠實現標準化的管理變得比較混亂。最明顯的例子是為黨、政、人大、政協共用的、相對統一的檔案分類主題詞表都很難提出。
三是信息技術飛速發展造成的應用技術體系不斷升級、換代,標準不斷變化,加劇了檔案管理信息化的風險,加大了投入和建設難度。例如,每次存儲介質的革命都帶來存儲格式和標準的變革,將已經數字化的檔案資料置于重新投入巨資升級或放棄原有數據的兩難境地。
四是關于檔案的立法相對比較缺乏,甚至對超過五十年的歷史檔案必須解密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造成大量檔案因密級問題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使用價值。至于建立電子檔案,不但存在巨大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問題,而且至今在標準、法律依據等方面都還是空白。標準化程度低影響了我國檔案管理信息化發展進程,造成大量低水平的重復建設;相關法律的滯后則令計算機檔案管理系統只能停留在輔助管理的位置上無法繼續向前發展。
電子政務的更高要求
當前,我國正在加緊實施電子政務建設。值得注意的是,電子政務并不完全是過去OA、信息化在名稱上的改變,它具有特定的含義。利用計算機開展OA應用早已有之,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電子政務的鮮明時代特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電子政務系統構建在國際互聯網平臺上,因而能夠直接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履行政府職能。這改變了以往的OA系統,由于建立在政府專用網絡上,只能為自身業務服務的應用目標,使政府實現了直接通過計算機網絡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更高層應用目標。
另一方面應用于互聯網上、功效等同于手跡和印章的電子簽名技術得到廣泛應用。這構建了在互聯網上的最基本的電子信任體系,在網上進行有關社會活動便有了可信的安全保障。正因為如此,國際上電子政府建設成為新一輪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標志,使推進電子政務成為政府管理領域里不可避免的一場深刻的革命。
推進電子政務必將邁向電子政府。從這個意義出發,今后開展政府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應更新舊觀念,研究新問題,做出新部署。在政府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上確實需要創新。
從跨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上看,人才檔案的管理與應用已經實現了信息網絡化。美國9.11事件發生后,不少大公司的資料、檔案信息系統雖然遭到徹底摧毀,但僅僅幾天后,這些公司在其數據備份系統和災難恢復系統的支持下,業務全面恢復。說明當前檔案管理系統已經發展到了高度可靠、可用的水平。如果還是按原來的辦法各自為戰地建設,不從中總結經驗,接受教訓,就不可能加速這項建設的進度,就會事倍功半,還會給國家造成巨額浪費。
電子政務建設中的檔案管理系統必須考慮它是電子政府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從電子政府的全局出發,構建檔案管理系統。與我們過去檔案管理信息化的需求相比,今后系統建設至少需要考慮增加以下任務并及時部署。一是應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PKI/CA,建立可信任和可授權的應用系統。在互聯網條件下,電子檔案的應用和管理需要電子證書以規范權限和使用電子印章,確保電子檔案的完整性、不可抵賴性和安全、保密要求。二是政府電子檔案的數據備份、事故應急響應和災難恢復系統的建立。電子文檔和數據是所有信息化建設投資最終獲得的幾乎唯一的回報,是極寶貴的數據資源。我們應該以全新的理念、審慎嚴密的措施、科學的方法,從建設之初就構建電子檔案堅固的安全屏障。
新形勢下的基本策略
必須看到,在今天的形勢下開展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應該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建設的總體要求開展工作。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出發點和目標,除了自身建設任務外,還應推動國家電子政務建設。因為,電子政務的實施將帶來政府管理創新的巨大機遇,將打破許多原有管理體系和管理模式,甚至出現只有各種電子政務建設共同發展才能真正實現電子政務的情況。所以,新形勢下搞好電子政務建設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策絡。實踐經驗表明以下策略十分重要。
1、積極納入國家信息化領導、協調機制。所有電子政務建設都應當自覺納入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制定的總體方案。政府效能的源泉來自管理,電子政務成敗的關鍵也必然是管理。例如檔案管理信息化采用PKI/CA就應在國家的統一領導、協調下構建和應用。
2、與時俱進,觀念創新。在推進電子政務建設中,采用信息技術引發的工作方式、管理方法的變化將會層出不窮,必須創新才能解決這些問題。例如政府文檔數據備份問題,可以毫不夸大地說,我國政府機構信息系統中還幾乎沒有符合嚴格意義的數據備份系統,數據安全性十分脆弱。但是要求每個政府機構都建立復雜、昂貴的數據備份系統是不可能的。采用市場的方法可以解決企業和相當一部分機構的問題。但是黨政等重要機構如何解決值得很好地研究。這就要求我國各有關機構必須結合國情,從實際出發,轉變觀念,從管理理念、管理制度、機構職能等方面全面創新。
信息化產生的一些問題,可能現行各有關部門都不具備解決它的職能,這就特別需要職能創新。在電子政務建設中,我們的許多機構有可能通過分析、研究,從拓展業務工作的范圍出發,主動承擔起新職能?;蛘咴趪矣嘘P主管部門協調下,被賦予新的職能。例如,中央和各地方的檔案館就有可能成為各級政府的文檔數據備份中心,在電子政務建設中發揮重大作用。
3、遵循標準,推進標準,加強法律建設。在檔案管理系統建設中常常遇到過分強調本單位特殊性,管理方式不可更改的情況。這種實質上無視標準化、拒絕采用標準的作法極其有害。曾有過高層政府機關,采用僅憑經驗管理檔案的方法,連續數十年不變,雖然也很有成效,但不具有通用性,無法讓更多的人高效率地使用,最終證明這種管理畢竟是落后的,必須淘汰的。
采用標準意味著系統性的進步,對信息系統的長遠發展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為了搞好應用并使應用不斷深化,就必須在標準化上下足功夫。有些標準的制定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例如電子檔案的標準,不但涉及數據格式,還將涉及運行環境等諸多因素,本身就包含不止一項的復雜課題,更應統一領導,集中力量,鍥而不舍,不斷推進。檔案管理和利用、檔案管理信息化和電子檔案的立法工作也應積極創造條件,早日實現。這是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