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4 16:27:22
序論:在您撰寫立法程序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行政程序:主義:問題:公平:效率
制定行政程序已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行政程序法》(試擬稿)在經過實證調查、比較研究,以及多次國內外專家研討和反復修改之后也已初步完成但是有關問題的討論乃至爭論遠沒有結束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應該堅持何種主義和關注哪此問題‘仍然是信得研討的重要問題。
一、堅持何種主義?
行政程序立法應堅持何種“主義”這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立場涉及我們到底要制定子下么樣的行政程序法從法治國家對行政過程的基本要求、域外行政法治比較、發達國家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實踐經驗和教訓以及我國法律文化傳統等方面的考慮行政程序立法應當堅持法治主義、程序主義、人文主義和現實主義這幾個基本立場。
法治主義的核心要求是政府遵守法律這一原則對于行政程序法制度而言著重強調的是“程序法治”包括程序合法性和程序合理性這表明行政程序的首要目標是規范和引導行政權的活動而不應是政府管制和約束行政相對方的規則:更進一步,法治主義的行政程序不僅要強調程序規定的法定化和形式化,也要求程序規則能體現基本的公平和理性精神堅持法治主義立場對于中國行政權運行之引導、行政過程問題之解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我國并不缺乏“行政程序,但是缺乏對行政活動進行有效規制的、公平理性的法治主義的行政程序。
程序主義的一個基本思想是:法律程序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和意義而不僅僅是達到特定目的的手段因此違背法律程序的行為不論是否對實體結果產生影響‘都構成對某種程序“過程價值(processvalue)的侵害,必須被校正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貢任這對我國具有不可否認的針對意義完美的程序離開了嚴格有效的違法歸貢機制充其量不過是擺設。
堅持人本主義,主要是強調行政程序應當體現對相對方的個體權利、主體性和尊嚴的尊重簡言之在行政程序的原則和制度層面上,應體現“以人為本”精神,而不是將個體當作行政管制的對象和客體在行政程序的操作中‘應警惕“程序的異化”‘防止程序成為冷冰冰的規則集合或新的的借口。
所謂現實主義,是指行政程序立法應在充分理解行政過程所面臨現實問題和程序立法的現實的基礎上,突出立法重點,有針對性地回應現實問題,逐步完善行政程序立法這暗示了中國的行政程序立法不會是一個一步到位的步驟,而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是一個需要“與不完美合作以追求完美”的旅程。
二、關注哪些問題?
(一)作為行政程序立法現實背景的問題
中國的行政程序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主義”的推動,更緣于現實的需求改蘋開放以來,我國的行政程序制度已有了相當的發展,但從宏觀上看,程序建設還遠遠不能滿足依法行政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的需要,還存在許多缺陷:第一,現有的程序制度在體系上存在很人的零散性,缺乏必要的銜接和一致風險,可能引發程序制度體系內部的原則或規則之間的沖突。第二,行政權的行使在程序上享有過度的自山裁量權,難以保障程序公正。第三,相對方在程序上享受的權利“m.,太小,已經享有的某些程序權利也因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而難以得到保障,相對方在程序中的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第四,與“程序合法性”意識的增強相比,“程序合理性”仍米得到法律的足夠關懷,缺乏實現程序公正的保障機制。第五,程序規則之間的抵觸現象比較嚴重,顯示出程序設計上的隨意性。第六,一些蘊含程序公正主要價值的基本原則既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程序作業中也不具有自接的法律效力。第七,程序的簡化欠缺明確化、具體化的條件,為程序操作中的態意留下了空間。第八,行政管制過程和規則制定過程中的人眾參與制度有待改進,有效參與的要件(如信急公開、利益團體的組織等)仍然欠缺。第九,對于違反法律程序、侵犯程序權利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甚至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行政機關及其下作人員的程序法治意識不強,程序下具主義意識仍然比較濃厚,不按程序辦事的情況比比皆是。第十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權利意識依然比較淡薄。
上述問題緣于兩類原因:一類是主觀原因,主要是法律傳統中對法律程序的誤解、偏見和冷漠如認為程序只是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管理和控制社會的手段,只能施子“被管理者一”,而不能管理管理者一,等等而社會成員的程序權利和程序公正意識的淡薄也是一個法觀念問題另一類是客觀原因,主要是學理研究和程序設計等技術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對法律程序的結構、程序合理性和程序公正性的條件、正當程序的制度裝置等方面的認知和把握不夠山此也會導致相應的程序設計問題相應地,程序立法和改蘋也必須從上述方面入手
(二)行政程序立法方案的選擇問題
1、行政程序的統一立法有必要嗎了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程序的“統一性”“統一性”不是要求所有的行政程序整齊劃一,否認不同行政過程的特征,而是“主義”或者一原則”層面上的統一即通過行政程序所堅持的主義和基本立場,對多樣化的行政過程提出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這樣的統一性是構成一致性的保障,又是多樣性的基礎
2、制定統一行政程序立法可行嗎了統一程序立法的可行性在于:首先,經過十多年的行政法治建設,公權力及其行使過程的“程序合法性”意識正在逐步增強,營造了法律實施的可行性,為法律制定的可行性提供了“人”的基礎其次,行政程序的相關立法和執法已積祟了比較豐富的經驗,一些主要行政部門已開始了很多立法‘嘗試,這些構成了行政程序統一立法的基本資源再次,一些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已經建立并取得了很好效果,這些程序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為行政程序統一立法提供了基礎和重要的實踐經驗
3、如何進行行政程序的統一立法了這是立法模式選擇問題是選擇統一、詳盡的法典,還是通則性的規定?這在行政法學界已有過很多討論{}i基于前面所述的“主義’,、基本立場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應綜合考慮程序作業的基本要求和不同需要一方面,不同行政部門在管制過程中的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詳盡的程序法典可能會“削足適履”或‘顧此失彼”:另一方面,不同行政過程在具體的程序作業上雖有所不同,但都應當符合前述幾個主義的基本要求,如透明度、一致性、程序理性,以及效率與公平等因此,如果程序立法不就這些共同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立法本身就失去了必要性基于這兩個方面,可以考慮采用“通則性法典”的形式,即采用“原則+一般規定+特別規定”的法體結構原則適用于所有的行政過程,一般規定適用于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所有情形,而特別規定適用于特定的行政過程,是將原則和一般規定結合與特定行政過程的具體化
4、制定什么樣的行政程序法了這是一個目標模式的選擇問題簡言之,在目標期待中,我們如何在程序公平和效率之間作出比較合理的安排了程序公平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歸宿從程序基本立場所提出的程序公平要求可稱之謂“最低限度的公平”{2一這是一個不可妥協的目標同時目前在我國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處于“雙重缺位’,的狀態需要通過行政程序立法營造能夠促進和保障公平與效率的制度環境基于這兩方面的分析行政程序立法必須首先提供旨在保障最低限度公平’,的基本原則而制度在此基礎上根抓不同的行政過程及其不同階段對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進行適當偏重。
5沏}何交排行政程序的各項基本原則和制度了既要考慮程序立法的立場和基本目標又要考慮立法內在的協調和相關法律規定之間的“兼客性”需要特別注意:第一規定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使多樣化的行政程序在基本的程序原則指導下運行促進多樣性的統一第一規定行政活動的一般程序提供基本的“程式樣本’,使之發揮“示范作用’,為非法定程序或自由栽量程序的合理性判定一個標準為各部門制定特別程序提供一個基本的程序框架第三協調行政程序法與其他法律中有關行政程序規定之間的關系其他法律可以對特定行政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與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四‘對已有的重要行政程序加以規范和完善特別如行政決定程序、行政規則制定程序、行政規劃程序、行政合同程序等第五規定相關的一系列制度來保障程序公平如政府信H公升制度、聽證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第六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違法貢任目前一此行政程序立法中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貢任規定過于原則甚至缺乏規定導致程序違法行為泛濫和對程序規則的漠視乃至程序虛無主義嚴重為此必須明確規定程序違法行為的法律}I仃和追究機制
三、結語:重申“主義”與“問題”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涉及到價值層面上的權衡基本立場的確定也涉及到面對各種問題的制度交排而選擇面對這樣一個“政府再造”和行政權一一相對方關系重構的歷史契機我們需要重申“主義”和“基本立場”的重要性:也需要傾聽各種問題對有效解決方案的吁求前者是宏觀的、方向性的、面向將來的:后者是具體的、技術性的、回應當下的我們相信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需要在堅持“主義”的前提下面對技術層面的問題。
參考文獻:
[I]應松年.行政行為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王錫鋅.程序正義基本概念解釋[A].羅豪才一行政法論叢: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f31應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IL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ProblemsintheLegislationof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inChina
關鍵詞:行政程序違法實體違法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經歷若干步驟,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內,按一定順序完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尚未有統一規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傳統思想的影響,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不重視行政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常見的程序違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緊扣一環,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
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督行政主體的執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而在我們“依法行政”的建設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比較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行為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聯結,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同時受到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范,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別。實體法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資格與存在,違反了實體法,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決定主體的資格與存在,但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體行使實體權力的形式如何對行政是否科學和民主有極大地影響,因而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對于違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責任承擔方式,也應該因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種認為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觀點是片面的。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程序違法中對相對人權益并無影響的情形,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但這決非意味著這種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F代法治的要求是違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違反它也應承擔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對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少有明確規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項規定為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那種以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責任即是行政行為無效”的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實踐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為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責任不獨立”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實質,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異,似乎與我們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價值目標不相符合。但我們認為,這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所在。實體正義、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義的重要內容。那種主張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縱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丟失實體正義;二是行政機關不得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對實體與程序的正義價值進行具體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義的要求,提高法的正義的質量,這種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采取靈活處理的做法其實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
(1)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這里就有一個法定步驟,即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裁決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公安機關不執行這一步驟,作出裁決就執行拘留(實踐中此類情況常有發生),這種跳躍式的執法行為,就是違反法定程序。
(2)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例如,行政主體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之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又如《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边@既是對被告訴訟權利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被告以顛倒步驟順序取得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3)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蓖ǔ?對外行使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都應當是要式行為。
(4)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
對于違法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處理結果,學術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要行政程序違法,不論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均應判決撤銷。有的認為,只要實體處理合法,程序違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力,應予維持,不過應在判決書中指出其程序違法。有的認為,只有程序嚴重違法,才能撤銷,一般違法且未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的,一般應予維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某些“暇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比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國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它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規定既不宜過于嚴格,也不宜過于寬松,而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
概括說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具體說來,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幾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1)對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這種選擇只要不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即不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的程序嚴重違背法理、違背基本公正要求,雖不構成違背法定程序,但可構成‘’,人民法院可以以為根據撤銷相應具體行政行為?!?/p>
(2)對行政程序中輕微的瑕疵現象,一般不作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對于這種情況能補充的責令行政主體補充,不能補充的提出司法建議。
(3)對行政程序混亂,違反法定的、不可改變的順序,并且損害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可判決撤銷并責令行政機關依照法定順序重新處理。
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不同于實體違法,這是由行政程序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并不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程序違法,從嚴格法治角度講,是必須撤銷該行為的,但從效率上講,有條件地維持也是可取的。程序違法對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不能陷于形式主義。這也體現了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公正與效率的和諧統一。程序違法不以撤銷該行政行為為惟一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表現為一種“待定”狀態,如超出復議期限仍未做出決定的行為,可能會成為相對人提訟或要求其它權利的理由,這也是一種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響行為效力,則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注釋:
①羅豪才.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247.
②石紅心.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責任新論[J].行政法制,2002,(2):910.
③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我國已經通過憲法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所面臨的一項非常重要、非常艱巨的任務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怎樣完成這一任務,我們首先面臨的是立法模式選擇:是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還是分別制定單行法?如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調整范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包括內部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濟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關實體原則和規則?此外,如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質如何確定,是欲使之成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為準),還是欲使之成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關行政程序的單行法律可作為“特別法”而在效力上優于本法),是欲使之成為一部“綱要式”或“通則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體法律實施),還是欲使之成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規則式”法律?
對于上述問題,我們已經爭論了好幾年,現在是必須作出抉擇的時候了。否則,我們將耽誤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看法:統一立法還是分別立法。筆者一直主張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筆者認為,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優于分別制定單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統一,以避免分別立法可能導致的法律間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沖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對行政相對人的不公正:相同情況不同對待,或不同情況相同對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統化,以避免分別制定單行法必然導致的法制在一定時期內的殘缺、漏洞(在某些領域、某些事項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關領域、相關事項上卻無法可循),以及由這種法制殘缺、法制漏洞引起的執法主體的濫用權力和腐敗;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節約,以避免單獨分別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復立法,因為大量行政行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說是應該相同的,如告知、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回避、授權、委托等)導致人力、物力、財力的大量浪費;其四,有利于國人,特別是公職人員程序法意識的提高。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僅可為政府,為所有行政主體實施公法行為提供統一的、規范化的、標準的“操作規則”,以防止濫權和腐敗,同時也將為全體國人提供一部系統的行政法治教材,全體國人可從中受到較系統、較深入的現代行政法治教育,顯然,這種教育功能是個別的單行法難以企及的。
當然,行政程序的統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關行政事項的單獨專門立法,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規定各種不同行政行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對于特定行政行為的特別程序,還需要通過專門的單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為一體的行政管理法規定。
統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定行政行為實體規則。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大多數人對于我國應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達成共識,并已開始擬制法典試擬稿。但對于該法調整的范圍和應包括的內容卻仍存在著較大,甚至是很大的爭議,其中之一即是統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定行政行為的有關實體規則。筆者屬主張應規定實體規則之列。之所以如此主張,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調整范圍廣泛,各類行政法律關系差別很大,故在實體規范上很難制定或編篡成統一法典。但是行政法的有關基本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等,有關一般規則,如行政行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條件、撤銷、無效、廢止的條件和法律后果等,均普遍適用于各領域的各類行政行為。為使這些原則、規則在所有行政領域和所有行政行為中得到遵循,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實體基本原則與程序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回避原則、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原則、不單方接觸原則、職能分離原則等,是緊密聯系的,行政行為的一般實體規則,如效力、生效、失效的條件、法律后果等,與行政行為的開始、進行、終止等程序規則是緊密聯系的,將此二者規定在一起顯然有利于對行政行為的統一規范。如將二者分割,將那些具有實體性的基本原則、規則分散規定于各種不同的單行法中,其對行政行為規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現代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法典中規定有關實體規則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如德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韓國、我國的臺灣、澳門地區,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規定了相關的實體問題。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調整內部行政行為。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關系,即外部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故行政程序法只調整、規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而不調整、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但是,我們考察國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發現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不要說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存在著調整和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程序的單行法律、法規,就是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樣也有規定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內容的。筆者主張我國行政程序法典應適當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間接影響其權益,有時甚至影響甚巨,如授權、委托、、公務協助等。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應與外部行政行為一道規范;其二,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對公務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益影響甚巨,如行政處分,包括對其人身權、財產權進行一定限制,以及開除公職等,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典應規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約,如要求遵守正當程序原則等;其三,內外行政程序有時很難區分,如審批許可程序,在同一個行政行為中,可能內外程序交織,行政程序法對之規范,自然應統一規范,而不應(實際也不可能)對二者加以區分,只規定純外部程序而不規定內部程序。當然,在很多情況下,內外行政行為還是可以區分和應該區分的,行政程序法主要應規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則主要應由專門的內部行政法律文件規范。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范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對于行政立法行為,我國現已有立法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其程序作了較詳細的規定;而對于行政機關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這類行為在數量上大大超過行政立法行為),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或法規加以規范。對此,行政程序法典應如何處理,立法者可以有四種選擇:其一,在統一程序法典里不規定任何抽象行政行為程序,行政立法仍適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則另制定專門單行程序法規范;其二,在統一程序法典里不規定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仍適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但對現在仍無程序法規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則設專節予以規定;其三,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對抽象行為程序予以統一規范,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可繼續適用的,在法典里予以重新規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不宜繼續適用的或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需要以自然生態環境、資源為其絕對永恒的自然基礎。城市人也不例外。保護城市自然生態環境、資源,使其能永續提供城市人世代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當代城市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是城市規劃、建設的首要任務和工作重點。只有將環境、生態保護意識融匯到城市規劃建設全過程,并積極采取措施加以保證,付諸實施,才能為城市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吧鷳B城市”這一概念是在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的“人與生物圖”計劃研究過程中提出來的。前蘇聯生物學家場諾斯基、美國生物學家理查德.瑞杰斯特等學者分別對生態城市進行了研究。之后,國際上生態城市的研究蓬勃發展。1986年,我國江西省宜春市在總結我國生態農業幾個典型事例(生態村、生態農場、生態縣等)的基礎上,提出了建設生態城市的發展設想,并于1988年初開始生態試點工作,邁出了我國生態城市建設的第一步。
一、生態城市的內涵
何謂生態城市?從近年來國內外對生態城市建設的探索和實踐結果來看,生態城市的基本內涵應該是:在一定區域內,以生態環境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為核心。道循生態學原理與生態經濟規律,把區域內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生態破壞的恢復以及區城內社會經濟發展與城鄉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統一規劃、綜合建設。培育天藍、水清、地綠、景美的生態景觀。誘導整體、諧同、自生、開放的生態文明、孵化經濟高效、環境和諧、社會適用的生態產業,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段實、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態社區,最終實現區域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可持續發展和高度統一。
二、可持續發展
1987年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的發展?!鄙鷳B城市是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指導的。同時兼顧不同時間、空間,合理配置資源。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保證其健康、持續、協調的發展。
中國目前的城市化水平約為29%,世界城市化規律表明:一個國家城市化水平達到30%以后,將進入加速發展階段。本世紀上半葉是我國實現“三步走”戰略目標的關鍵時期,中國經濟將繼續保持高速增長的勢頭,城市建設的速度還將加快。從世界范圍來看,據聯合國人居中心預測,世界城市化水平到加2050年將達到61%,21世紀可謂是真正的“城市化”世紀。但另一方面受資源、環境、人口等條件限制,人類社會在建設城市時,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中科院第一號國情報告指出:“中國未來必然受到三種基本態勢的制約:第一,人口規模規定了中國現時代和未來的消費基礎,人口增長規定了對資源及環境的壓力程度,人口素質規定了資源平衡和環境保護的認識水平;第二,中國土地資源的開發在其外延上已接近極限……;第三,中國生態環境的基礎具有先天自危特征……”。為此,我國政府于l994年頒布了《中國2l世紀議程——中國2l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以此作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并在1996年3月通過的《“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兩大發展戰略之一。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出發,縱觀我國目前的城市規劃與建設工作,應審慎地看待我國目前經常提及的所謂城市“超常規發展”的突進模式,決不能以犧牲地區環境品質和未來發展所需的生態資源為代價,用“向后代借資源”的方式求取一城一地局部的利益和發展,陷入短期突進,長期停滯的怪圈,而應該走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建城的路子。
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天人合一”一直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內容之一。道家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儒家講“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所有這些,都表達了我們祖先追求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樸素思想。從最終意義上講,保護環境,保護自然就是保護人類自身。規劃是指導城市合理發展、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和手段,是“龍頭”。所以,確保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必須從規劃開始。區域規劃要根據發展需要和資源條件,給城市群或城市帶中的每一座城市準確定位,確保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避免無序發展,各行其是,甚至惡性競爭,造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的浪費和對環境、生態的破壞。而每座城市自身的規劃,尤其在城市功能分區規劃中,應合理布置居住區、商業區和工業區的位置,充分保護好原有的江、河、湖、海和山、園、林、樹,融城市的現代文明于自然環境之中。城區開發應重視建筑與環境的融合,均衡分布,相互襯托,天然一體,避免過度密集,見綠插房。必須尊重人對自然的情感,充分利用好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界景觀,忌諱大挖大填或以人工“美化”代替自然景色,以實現“人—建筑—自然”的融匯這種建筑設計原則。城市規劃建設中要保護好自然地貌,強調自然景觀。充分利用氣候條件和鄉土樹種、花灌木等豐富資源建設“綠城”
四、生城市的發展策略
土地使用規劃應考慮與周圍環境的共生共榮,并應有相應的評估措施??疾旎嘏c周圍環境的日照、風場等物理環境關系。考察基地與周圍環境之間的景觀整體性??疾旎嘏c周圍環境之間的文脈連續性。交通運輸規劃應充分考慮當前現狀與未來發展需要,做到高效、合理、便捷,控制汽車數量。在制定交通規劃的時候,必須將環境與經濟要素納入其綜合評估范圍,包括對城市與自然環境影響的評估和對城市生態環境的評估以及節能降耗、減少污染等方面的評估。同時,應大力發展以互聯網為主導的信息產業建設,提高工作與辦事效率。理配置基礎設施,不斷提升城市功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套與完善,是城市功能得以發揮的保證。城市規劃要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對城市發展進行充分論證,慎密計算,統籌布局交通、給排水、供電、通訊、燃氣、熱力、環境、綠化、抗震、防災等各項基礎設施,使城市功能得到正常發揮。重新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建立整體性、多層次、立體式城市綠化系統。具體可包括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風景綠地和道路綠化。并有效加以實施,努力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及人均公共綠地占有面積。
考慮區域內水資源的自然循環與利用,創造有吸引力的易于接觸和使用的親水空間。建立高效的污染排放控制系統,即物質還原體系。包括工業廢氣和廢水處理率、達標排放率、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率、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城市區域噪聲達標覆蓋率等內容。這是實現環境質量目標的保證系統。有效保護生態建設中的生物資源。即運用生態學的基本原理,借助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律、道德等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從大國土的廣度、大生態的高度、大資源的深度,在開發利用生物資源的同時,致力于物種、遺傳及生態系統多樣性3個水平上的全方位保護,從而使生物資源各得其所、豐富多樣、生機勃勃。
早在1993年,William H. Davidow, Michael S. Malone就提出了虛擬企業的概念,指出了虛擬企業是一種制造商聯合供應商、經銷商及顧客以共同地、及時地開發、生產、銷售多樣化、用戶化的產品的一種企業模式。近幾年來,由于信息技術的進步,特別是網絡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的突飛猛進,虛擬企業將完全可能成為一個現實的全球化數字企業。
虛擬企業使得企業組織內外的疆界可以像流水一樣任意擴展,消費者與生產者可以通過網絡直接接觸,使得兩者之間的中間商消失。我們說,虛擬企業是以競爭能力和信譽為依據選擇合作伙伴而組成的動態公司,是利用信息技術打破時空阻隔的一種新型組織。從構成特點來看,虛擬企業為了完成某一特定任務,可利用電子手段在短時間內與迅速建立起靈活關系的合作者構成實時的協作網絡。它不同于傳統觀念上的有圍墻的有形空間構成的實體空間。因此,虛擬企業所描述的是這樣一種狀態,它將不屬于本企業的人或設備與企業相連,就好象它們是本企業的組成部分一樣。虛擬企業從策略上講,不強調企業的全能,也不強調一個產品從頭到尾都是自己去開發、制造,而是充分利用全球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強調廣義集成產品團隊(Generalized Integrated Product Team, GIPT)體制。這就不同于一般的集成產品團隊,對每個項目或產品建立的GIPT不僅包括本公司的員工,還包括零件制造商、加工企業和客戶代表。不僅針對產品建立GIPT,也針對零件建立GIPT,由負責產品整體的大GIPT統管。涉及同一項目的GIPT由計算機網絡連接起來,使之能訪問集成該項目的數據庫,并能在相互間進行信息交換。
目前人們已建立或正在建立大量的基于網絡的知識和信息資源庫。這些可方便利用的知識和信息資源也將對企業產生深刻影響。企業組織變革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企業內信息流動方式變革的歷史。引入Internet/Intranet意味著引入新的信息流動渠道和方式,它對企業組織管理有著重大影響。事實已經證明,Internet/Intranet正將企業從封閉的高墻內拯救出來,使之變成為一個積極的現實。
目前國內外對虛擬企業的研究現狀
虛擬企業是在網絡技術發展到一ǔ潭鵲木攀甏醪耪教岢隼?,当初的概念谨|謨諤囟ǖ幕肪誠陸⑵鸕鈉笠?、制造色H⑾凵獺⒖突Ъ淶鵲南嗷チ擔饕且訧ntranet為基礎,以追求產品成本與批量無關,強調企業必須完全服務于社會;從關鍵技術來說,只考慮依賴現成的網絡技術、通訊技術和超媒體技術等來完成虛擬企業的構造。
近幾年來,國外很多大公司都已形成了基于Internet的企業合作形式,如日本的Mitsumi公司(三菱子公司),經營金屬模具零部件,該公司從1995年7月起使用Internet與國外供貨商取得聯系,多方發出采購信息,尋找最有競爭力的采購對象。銷售計算機的美國戴爾計算機公司,設計微處理機的西雷士公司以及制造運動鞋的耐克公司,當初創業資本都非常有限,但后來借助于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如今都已成為快速成長的大企業。通用汽車公司聯合五家零件工廠以出售他們的產品,改變了高成本的經營方式,這些公司的成功例子,已形成了虛擬企業的雛形。
面對不斷成熟的各方條件,國內也已開始關注虛擬企業的研究。從企業產品設計到生產、銷售一直到用戶意見反饋等,研究了一系列的問題,從宏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觀點,并考慮從企業內聯網(Intranet)和外聯網(Extranet)來構造分散網絡化虛擬企業的思想。但主要研究的范圍也只局限于如何改變企業經營理念、企業決策過程、管理組織形式、生產方式以及市場營銷等宏觀方面的問題。對基于Internet的虛擬企業的建立和實施還沒有一個真正的框架,目前能考慮的內容充其量也就是通過網上信息和獲取信息來促進生產和銷售。
事實上,虛擬企業不僅僅要面對傳統企業所要面臨的問題(如產品開發、生產、銷售等等),更重要的是要面對不斷提高的技術要求和不斷開放的市場前景,因此,它所面對的是全世界,是基于Internet的數字化地球。要解決的問題不單是網絡間的聯系及供應商、經銷商、顧客等之間的關系問題,它們之間的關系也不僅僅局限于專用設備、產品和人員之間的關系,任何對企業或其產品感興趣的人都可以成為企業的客戶、銷售商甚至產品的設計者,這時所需要研究的已不完全是網絡問題和企業關系問題,而必須在Internet這樣一個大環境下考慮適合企業切身利益的問題。包括企業如何獲取自己所需的信息,這些信息將如何有效地集成到虛擬企業中,企業又如何進一步細化網絡信息以適應各類用戶的要求,如何完成這個遞歸化的信息處理過程,這些問題的解決有賴于許多關鍵技術,如基于網絡的信息檢索技術、多媒體綜合集成技術、信息處理和信息融合技術等,這些技術如何同虛擬企業的應用背景結合起來,則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全面的研究,因此,要真正解決建立虛擬企業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目前的研究還遠遠不夠。 擬企業研究中需考慮的主要問題
那么,要建立基于Internet這樣一個開放環境上的虛擬企業必須解決些什么問題呢?
1首先面臨的問題便是如何從浩如煙海的網絡信息中獲取企業所需要的信息
網絡上的信息量非常豐富,包括文本信息、圖像/圖形信息、視頻信息、各種數據庫/知識庫信息等。而其中能夠用于自身需要的只能是少部分,要在茫茫信息海上獲取這少部分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必須進行有效的檢索。研究基于Internet的企業信息檢索是建立一個高效的虛擬企業的基礎,它不僅要研究基于文本的檢索,如基于主題的檢索、基于目錄的檢索等,同時要研究基于內容的檢索,使得用戶可以方便地從內容級上獲取企業所需要的信息。由于信息檢索決不是漫無邊際的,因此,這又涉及到企業信息的組織問題。
信息的組織是為有效地進行信息管理服務的。良好的信息組織能使信息檢索方便快捷。企業信息組織與檢索是以企業特點為基礎的。為使建立于Internet之上的虛擬企業能夠更好地工作,在構建虛擬企業時首先要考慮企業信息的有效組織,為未來信息查詢和檢索創造良好的條件。企業必須將信息進行有效組織后到Internet上,才能使信息更有利于檢索。
同時,為減少信息檢索過程中的時間耗費,信息檢索不應只是一個被動的過程,而是一個信息主動發送的過程,即信息的自動push技術。
Push技術的引入使得企業所需要的有用信息能主動地按時推(Push)到企業面前,而無須讓企業在每次需要時自己去查找內容。
2由于網絡信息是以多種方式存在的,信息的檢索過程是一個遞歸化的多層次檢索過程,同時,企業在利用這些信息時也要進行遞歸化處理這種多層次的遞歸化特點主要體現在:
1)粗層次上的檢索:來自因特網上的信息是按一定的網絡規范鏈接的,可以通過粗略的檢索將與企業相關的各種信息檢索出來。這一層次的檢索也可直接采用Push技術讓企業不費吹灰之力而獲得;
2)粗層次上的分類處理:從粗層次檢索上獲取的信息往往是雜亂無章的,必須通過有序的分類整理,這些類包括企業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用戶信息等,企業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后,可進一步用于信息的細化檢索與處理;
3)類信息的細化過濾:對分類以后的信息作進一步的細化過濾,以提取企業不同部門所需的有用信息,并傳遞給企業適當的部門,或形成企業的各類基本數據庫;
4)檢索結果的遞歸處理:檢索結果是企業需要的信息,企業可根據需要以此結果為依據,進行下一步的檢索,同時也可以此為關鍵詞供以后網絡上自動Push使用。
3所檢索到的信息如何有效地集成為企業需要的信息
由于零散的信息對企業來說缺乏實際的應用價值。而網上檢索獲得的信息并沒有有機地集成起來,因此,企業必須綜合分析這些信息,將網上其他企業的信息和功能甚至企業的過程行為進行充分集成,以尋求企業的更大發展和更廣闊的前景。
可以說,上述問題都是構建虛擬企業所必須面臨的實際問題,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虛擬企業才能真正完善地運轉起來,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傳統企業的封閉性和局限性,擴大企業市場,提高企業在全球的競爭能力等方面有著深刻的意義。 解決這些問題的思想方法研究
1) 虛擬企業體系框架
網絡空間的誕生,使原來存在了數億年的三維物理空間發生了改變。虛擬企業便是存在于網絡這個虛擬空間上的企業模式。
從宏觀構成來看,虛擬企業是一種用Internet把企業與個人、家庭、國家甚至世界連接在一起的共享信息空間。從微觀構成來看,虛擬企業將企業組織分子化,每一個勞動者就是企業的最小單位,可以應工作的需要作機動的組合,在分子化的組織中,自動自發,主動學習,并通過網絡合作、信息反饋,以知識和創意為企業產品增添價值。
綜合起來看,虛擬企業將依據因特網而發展成一種網絡化組織模式,它打破了信息交流的種種壁壘,把企業真正推向了國際市場前沿:近乎無所不包的信息流,通過信息檢索和Push技術以及遞歸化處理技術為決策者獲取"軟數據"(即融進了背景分析和理性分析的數據),以便為更有效地進行決策創造條件;雙向交流機制使一名普通的職員或客戶,也可以憑借一部電話和一臺計算機等方便地訪問企業主管的主頁,表達想法,提出建議。在這種"信息就在你的指尖上"的網絡面前,人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得到了充分的發揮。
2) 企業信息的分形樹-超鏈組織
隨著技術的迅速發展,企業信息越來越豐富,層次結構越來越復雜。如果不經過有效的組織和管理而發送到Internet上,大部分將成為垃圾而無法被檢索和再利用。因此,建立基于Internet的虛擬企業必須考慮信息的有效檢索和再利用,以合理的方式組織和管理企業信息。
首先,一般企業本身的信息是層次化安排的,且企業組織結構具有自相似,即是以過程為中心而建立企業的組織;同時企業目標也具有自相似,即單元的目標與企業的目標是相互一致的。因此,可借用德國的工程師學會(VDI)主席Warnecke教授在1993年提出的"分形企業"(Fractal Enterprise)的概念和理論,將企業信息以層次化的分形樹結構來組織。這些層次可包括文化層、戰略層、社會信息層、經濟-資金層、信息層、過程和物流層等。而每個層的信息管理是分形體的自相似結構。
其次,企業與Internet上的其他信息是相互關聯的,由于Internet上的內容還包括有新聞組與討論列表組(newsgroups and discussion lists)、基于文件傳輸協議FTP的資源、布告欄等遠程登錄應用以及基于Gopher、HTTP等類型的信息資源。因此對Internet網上的信息服務在資源訪問方式、資源存儲格式、分類組織特征、索引建立內容等方面具有與傳統方法不同之處。對虛擬企業來說,為合理使用Internet資源服務,對企業信息采用網狀聯接,即通過超鏈形式來實現網上其他信息的資源共享,以利于信息導航和信息瀏覽、查找。所以以分形樹-超鏈結構的虛擬企業信息的組織方式是適合企業應用的。
分頁
3) 基于Web的企業信息檢索
以往企業信息主要以各類數字數據和文本信息為主,企業數據庫以及MIS系統等所針對的都是數值、文本等規范化數據;而近幾年隨著數據庫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的發展,圖形、圖像甚至視頻等非規范化數據也已成為主要的企業信息。這些信息存在于企業的各類MIS系統中,如產品庫、資料庫、知識庫和管理信息庫等,這些庫可以同時包含規范化數據和非規范化數據。由于其中的非規范化數據沒有一致的取值范圍,沒有相同的數據量級,也沒有相似的屬性集,傳統的數據管理方法已無法適合對這類信息的管理。我們知道,傳統的信息庫主要針對的是整數、實數、定長字符等規范數據,任何信息都必須轉換為規范數據,才能被管理,而對非規范化數據的管理和檢索是非常困難的。一般對規范數據的檢索和查詢是基于數值或字符串的匹配,這實際上是一種數據的搜索和檢索。而目前的企業信息已不是一種單純的數據,它不僅數據量明顯龐大,而且本身包含有許多多媒體信息甚至很多信息的綜合,傳統的檢索和查詢方式顯然已不能滿足對網絡上企業信息的檢索要求。因為對于企業信息檢索來說,它更關注于找到滿足企業及客戶查詢要求的對象,而不是單純的數據。但事實上,企業面對網絡上紛繁復雜的數據,往往是無從下手的。雖然Internet網上的WWW本身提供了聯想式導航瀏覽手段,但由于網上內容信息廣泛,對于深層的內容僅依靠這種瀏覽導航方式是費時費力的。企業要想在這個信息網上找到自己需要的內容仍是非常困難的。如果僅僅依靠傳統的數值或文本字符串匹配的查詢方法在如此巨大紛繁的信息網中查找所需的企業信息已顯得力不從心,必須尋找其他更適合復雜信息檢索的方法?;趦热莸臋z索方法便是擺脫傳統數值字符串匹配的一種新穎的檢索方法,這種方法希望能夠打破傳統的字符串匹配的觀念,而通過一些更適合人類描述的信息特征來檢索網上信息,如圖形的形狀特征、圖像的顏色特征、企業的形象特征等,通過對這些特征的描述,來查找符合這些特征的網上對象。
但要查找包括企業產品信息、企業圖形/圖像信息等在內的多方面企業信息來說,必須尋找一種能對網絡上包括字符數值型數據在內的各種多媒體數據進行存儲、操縱和檢索的方法,這些方法是基于信息的內容級的。
另外,如果采用單純的基于內容的檢索方法(比如單純的基于圖像顏色、形狀、紋理等特征進行匹配的方法)在信息量日益增多的網絡上查找信息仍如同大海撈針,因為網絡上的信息已完全不是一個簡單的媒體庫(諸如產品圖像庫、設計圖紙庫等),而是一個綜合的媒體信息庫,在這樣一個綜合的大容量信息網上進行檢索實際上已不是一個簡單的檢索問題。因此可以說,基于Internet的企業信息檢索是綜合多種方式的檢索過程。
4企業信息的遞歸化處理
1)信息檢索遞歸化
程序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體系的一個重要分支。本文從訴訟程序法的角度探討了該種法律責任的基本特征、基本分類、構成要件、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追究程序等若干基本問題,認為雙重處理、以公法責任為主等是程序法律責任的主要特征,刑事實體法中的法律責任不全部是實體法律責任,程序法律責任應有接受不利裁判等多種責任承擔方式,對不同類型的程序法律責任應設置不同的責任追究程序,在構建程序法律責任時可能面臨程序悖論的困惑
由于程序正義理念的確立,人們開始從程序法的角度對一些傳統的法律概念提出質疑,以求對有關概念作更準確的把握與界定。對傳統法律責任體系的詰問就是其中一例。近年來訴訟法學界開始探討訴訟法律責任的問題,但探討大多局限于訴訟法的層面上(甚至僅限于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的層面),沒有上升到整個程序法的高度;而且,探討大多仍停留于是否應該設置程序法律責任的問題上,對于程序法律責任的具體問題則研究甚少。本文試圖在這方面作一點努力,以期對于程序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乃至整個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新整合略有裨益。1
一、程序法律責任的特征
(一)程序法律責任兼有公法性與私法性,但主要是一種公法責任
按傳統的觀點,與三大訴訟法相對應的三大實體法有的屬于公法,有的屬于私法范疇2。但對訴訟程序法的性質,歷來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三大訴訟程序法都是公法,也有人認為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公法,而民事訴訟法則是私法。但法律責任的性質很少有人從公法、私法的角度去討論.筆者所謂的公法法律責任即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必須主動追究的一種法律責任,而私法責任則需由非權力主體申請才可追究。
1、公法性的理由
(1)訴訟是公力救濟手段
從民事實體法的角度來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能是純粹私法性的,但一旦選擇了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就意味著把國家力量引入了私人領地,從而使原有的私法關系具有了一定的公法性。更不用說原本就屬于公法關系的刑事實體法律關系了。
國家應當事人之邀介入糾紛,就應順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愿望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除發動訴訟程序的原告之外,即便是被迫進入訴訟程序的被告,甚至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應負有積極配合訴訟的義務,應接受法院的指令,遵循法定的程序,及時完成各種訴訟行為。如若不然,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程序法律責任。因為,訴訟已不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事,而是關乎國家為此所耗費資源的多寡,關乎其它已提交法院的糾紛能否得到及時處理之事。所以,這一責任固然可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追究,但即使當事人不申請,法院也應主動追究。否則,訴訟程序中的違法行為就將泛濫。
⑵現代各國法官大多不再是消極裁判者,而是積極引導和管理訴訟
傳統上,兩大法系的法官在訴訟中能動性之發揮程度有較大差異。一般認為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訴訟中積極推動訴訟向前發展,而且負有真情闡明之義務3;而由于采用對抗制訴訟模式,英美法系之法官通常僅在不得已時才干預訴訟,所有事實之發現皆仰仗雙方律師的爭斗,他們是消極的裁判者。然而時至今日,兩大法系在此問題上的傳統差異已明顯變小,尤其是近三十年來,英美積極推進訴訟制度的改革,這種改革更多地表現在民事訴訟方面。1972年美國國會基于提高民事訴訟效率的需要,通過了《民事審判改革法》(CivilJusticeReformAct)。該法律要求:聯邦地區法院應發展和實施案件管理技巧,減少民事訴訟中的開支和效率,針對個案的需要,復雜性及周期實施個別化的管理,司法官員應盡早和持續地參加對訴訟進程的規劃,司法官員和律師應在審前程序保持經常性的交流,并且運用替代訴訟解決糾紛程序解決相應的案件。4英國自1988年對民事程序作了力度不菲的改革之后,1999年4月26日新民事訴訟規則正式生效。該規則的第1.4條規定“法院需積極管理案件,推進本規則基本目標的實現……在案件初期識別系爭點……如法院認為適當,可鼓勵當事人采取可選擇爭議解決程序,并促進有關程序的適用……為保障案件開庭審理迅速,有效率地進行而發出指令?!?由此可見,兩大法系在民事訴訟程序上的接近,更多是英美法系在向大陸法系的靠攏,而這種靠攏又正是為其訴訟拖延的實際狀況所迫,認識到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訴訟效率上的缺陷后不得已而為的。
至于行政訴訟,由于英美法系不如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那樣有一套專門的行政法院,也沒有我國這樣的法院內部的專門的行政審判庭,他們雖也承認行政法學這一學科的存在,也有較發達的行政法律制度6,但一直是用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行政案件,只不過在處理行政案件時會適當考慮行政法的特點及具體行政法律制度的規定,例如,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中就有一些關于司法救濟的內容,但相對較少,并無一套完整獨立的行政訴訟程序,
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二大法系的距離沒有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差異那樣大。雖然英美法系的檢察官屬于行政官員,沒有大陸法系檢察官那樣的強制權力,甚至有所謂檢察官當事人化之說7。但他們是代表政府(或國家)在提訟,他必須積極主動地推進程序,如果他如某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那樣拖延訴訟,就是一種失職。盡管英美法系的刑事程序仍主要采當事人主義,法官較為消極,但這種消極由于檢察官對其職責不敢懈怠、積極推動訴訟而實際得到了改變,也就是說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程序也是在國家權力的積極干預之下進行的。
可見,二大法系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公權力均積極推動訴訟進程,除了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享有沉默權無須積極配合法院解決爭議之外,警察與檢察官及其他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均應依法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各項程序義務8,否則就被追究程序法律責任。
2、私法性的理由
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實體關系是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相關的實體法律責任也是私法性的,追究與否概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其在訴訟中的關系則并非如此。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是在訴訟系屬中發生的9,與法院有密切的關系。當事人在訴訟的若干階段都會發生一定的關系,在階段存在與答辯的關系,英美法系的送達由于采當事人主義,其當事人之間更是發生直接的聯系。在審前階段,當事人之間會因證據交換程序(證據開示程序10)發生爭議。在執行階段判決債權人會向判決債務人要求履行判決,債務人也可能直接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在諸如此類的直接交往中,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的情況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因此法院可能基于對案件的管理職責會主動追究有關人員的程序法律責任,因為此類違法行為妨害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危害了訴訟的公正與效率。但是,此類違法行為同時也給其他訴訟參與人造成了損害,例如,加大了對方的訴訟成本,由于這部分的損害純屬訴訟參與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所以,法院通常不必直接追究違法者的程序責任,而應留待相關訴訟參與人自己去決定是否申請追究。所以,這方面的責任是私法性的。這種私法責任在整個程序法律責任中僅占極小份額,而且僅存在于民事訴訟中。
(二)雙重處理
雙重處理是指如果有程序違法行為發生,那么既要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又要對相關的程序作必要的處理。首先,由于程序違法者的行為或者違背了國家及社會迅速公正解決爭議的意志,或者給對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造成了損害,就必須向法院(國家)或他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是公法責任則應由國家機關主動追究,如是私法責任則由法院應訴訟參與人的請求予以追究。有程序違法行為而不予追究,將有損程序法律及國家的尊嚴,并將導致程序違法行為的泛濫。其次,程序違法行為同時客觀上對訴訟程序造成了損害,或是污染了程序或是延緩了訴訟進程,或是不必要地增加了訴訟成本,既妨害了程序正義的實現,也增加了產生不公正訴訟結果的幾率,從而使得程序的固有價值與程序的工具價值都無法實現。所以必須對程序違法行為給程序造成的不良影響盡可能加以消除,以使程序重新走上健康快速的軌道。訴訟程序法上的這種雙重處理是由程序所擔負的雙重功能所決定的,程序表面上看是一個過程,但這一過程既要努力確保助成公正的實體結果的產生,又要保證過程本身在一般的社會公眾看來是令人信服的且是富于效率的。過程不僅僅是手段,而是手段和內在目的的混合體。不能為了外在的目的而輕易犧牲內在目的。11所以在處理相關的違法行為時應從二個方面著手,而不能忽略其中任何一個方面。
(三)懲戒性與補償性兼備
在追究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時,會遇到二種情況:一是違法行為只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程序的公正性(當然程序違法皆不可避免地會損及程序的效率,但有時這種損害較小可以忽略不計),或者僅給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造成損害且不涉及精神損害;一是違法行為既危害了程序本身又給其他參與人造成了物質上的或精神上的損害,或者無正當理由地加大了司法成本。在第一種情形之下,只能給予其適當程度的懲戒,以儆效尤。在第二種情形之下,既要針對其對程序本身的損害施加一定的懲罰,又要讓其為給他人造成的物質及精神損失作出賠償,并補償國家因其違法行為而多支出的司法成本。補償是輔的,僅在造成實際物質損害或可作物質補償以作精神撫慰時方予實施,懲戒則只要有違法行為發生就應實施。
(四)責任主體的廣泛性
訴訟程序法律責任主體有如下幾類:
1、國家
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訴訟中有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且此行為給私人或私人團體造成物質或精神損害時,國家就成為程序法律責任主體12,亦即國家向受損害的法律主體給予賠償。
2、承辦案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這種人員范圍的大小因訴訟的類型而異,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人員最多,負責偵查檢察審判的三種人員都可能成為責任主體。甚至包括公檢法三機關中的輔助人員,如鑒定人勘驗人員等。在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一般只有法院的有關人員可能成為責任主體,但如果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中)甚至司法機關(在民事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則問題稍顯復雜,一方面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成為責任主體,另一方面,其所在機關也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機關作為當事人既可能要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也可能向國家承擔責任,例如,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可以責令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政機關按日交納罰款(行政訴訟法第65條第3款)。
讓辦案人員承擔程序責任尚有一個問題需解決,即辦案人員的職務豁免問題。法官的責任豁免國內外向來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本文暫用此詞)不可豁免,民事賠償責任(本文姑用此詞)則可以豁免。有的認為應區別對待違法時的主觀過錯,有的則認為應區分法官的行為的類型。13至于警察與檢察官的責任豁免則似乎論者不多,美國的學者帕卡在分析刑事程序的兩個模式時,敘述了犯罪控制模式的主張:“警察如果破壞了限制警察逮捕權限的規則,應對其進行制裁。不過最適當的限制方法是由警察部門的長官進行懲戒。因為警察部門的長官是警察是否遵守職業標準的最佳判斷者,由其監督懲戒可以促使其部屬成為更優秀的警察人員。在警察的行為確為不當時,可予以免職,或者在一般訴訟中給予被非法逮捕公民民事賠償。”14筆者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如果違法而此違法又非經機關授意,則應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如果其行為沒有給訴訟參與人造成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則由其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相反則由其所在機關或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亦即,應實行(廣義)司法人員在訴訟程序法律責任上的有限責任豁免制。15
3、當事人
無須贅言,三大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都可能成為程序法律責任的主體。當事人的程序違法行為的數量與種類總體上超過其他訴訟參與人,從故意拖延訴訟進程到拒絕滿足對方當事人的合理請求到破壞法庭秩序到無視法官的合法指令等,不一而足。
4、其他訴訟參與人
證人及非以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參與訴訟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在訴訟中也會實施各種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他們也必須為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程序法律責任。
5、案外人例如,違反法庭秩序的法庭旁聽人員,違反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銀行等。
二、程序法律責任的分類
(一)初級分類
為簡化起見,避免將問題人為復雜化,我們可以按照訴訟程序法的分類,將程序法律責任對應地分為三類,即民事訴訟程序法律責任,行政訴訟程序法律責任與刑事訴訟程序法律責任,此外,考慮到在我國增設憲法訴訟程序對維護憲法的尊嚴及切實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望將來能實現的16,所以有必要在程序法律責任體系中添上第四種程序法律責任,即憲法訴訟程序法律責任。
(二)初級分類之矯正
在以上四類法律責任中有一種共同的責任。因為在四種訴訟程序中均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司法程序,嚴重危害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利益的程序違法行為,從而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并進而為立法者規定為犯罪,那么此時就存在一種責任類型的契合:程序違法行為的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既是程序法律責任又是刑事法律責任。但就立法的體例而言,這種發生契合的法律責任盡管在四類訴訟程序法中會有所規定(例如籠統地規定某一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具體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主要由刑法加以規定。刑法中規定嚴重違反程序者的法律責任的實例很多,例如,我國刑法典第313條規定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德國刑法典第154條規定了偽誓罪。17所以,以上四類程序法律責任的劃分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并不很完整,它們的一小部分實際是為刑事法律責任所包容了。
三、程序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公法性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只有在以下要件都具備的情況下,有關主體才可能承擔公法性的程序法律責任:
1、程序責任能力國家或國家機關作為者或者的代表當然具有程序責任能力。其他主體只要具備訴訟行為能力就能充當程序責任主體。至于與刑事法律責任契合的那部分法律責任的責任能力應依刑法的要求為據。
2、程序違法行為程序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二類:(1)對于訴訟程序法明定義務的違反,例如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2)違反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所作的指令。至少在大陸法系法官不是立法者,但是,法官在訴訟中的指令通常應是依法發出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的順利并快速地進行而對案件所作的必要的管理活動,這種指令通常應被視為是法律的衍生產品,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法律,對他的違反也是一種違法。這有點類似于民事法律賦予當事人之間約定以法律效力的情況。
3、主觀過錯由于程序法較為直觀,所以,對程序法的違反大多基于故意的主觀形態而發生,對于法官來說尤為如此。但也并不排除個別情況下違法行為是基于過失而實施的,例如,法官在開庭時明知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回避申請權而又忘記了告知,案件的旁聽人可能一時忘形而擾亂了法庭秩序。
(二)私法性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除了以上二個要件外,尚需另外二個要件方能令有關主體承擔私法性的程序法律責任:
1、損害結果這是指在訴訟中,某一非權力主體的違法行為實際給其他同為非權力主體造成了物質損害或精神損害。
2、因果關系這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四、程序責任的承擔方式
1、程序無效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于權力主體即法官,檢察官警察違法的場合不包括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雖然擁有公共權力,但那是在行政法關系中加以運用的權力,在訴訟程序中它也是聽候聆迅等待判決結果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享有訴訟程序上的國家權力。而在我國檢察官當事人化目前仍是一種奢望。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也依然是困難重重。
對有程序違法行為的職權主體之所以要否定其已進行的相關程序,一是基于維護程序正義的要求,一是使其不能獲得他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望獲得的預期結果,以示懲戒。
否定其職權主體進行的違法程序就一定要同時否定該程序的結果及進一步衍生的結果(所謂“毒樹之果”原則),否則就可能會有更多的執法人員不惜以身試法去追求某種結果。而且,從實體公正的角度出發,違反程序所獲得的結果我們很難去判定她是真是假,恰如刑訊逼供所獲得的口供一樣。
但作為一種調和,需要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尋求平衡,美國人在“毒樹之果”原則之外發展的了一些例外,可供借鑒。即一方面有關程序,一方面又在特殊情形之下對其結果作有限的使用。例如,在1939年的納多恩訴合眾國案件中,法院宣稱:有時“毒樹”與在法庭上被提供的證據之間的聯系可以變得就象風吹烏云散,從而足以避免最初的違法行為對證據的污染。18筆者認為這類例外應嚴格限制在重罪案件當中,例如可能判處15年以上刑期的案件。
2、失權這是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如果不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法官的指定完成規定的訴訟行為則將面臨以后也不能進行此訴訟行為的后果。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2條第3款規定:“關于訴之合法與否的責問,被告應在同時并在本案言辭辯論前提出,如果在言辭辯論前,已經規定有命被告答辯的期間,被告應在此期間內提出責問。第295條第1款規定:“違反了訴訟程序,特別違反了有關訴訟行為方式的規定是,如果當事人拋棄了遵守這些規定的要求時,或者如果他在基于這種程序而進行的最近一次言辭辯論中或在與這種程序有關的最近一次言辭辯論中,曾經到場并且知道這種違反的情形或者可以知道而不提出責問時,就不能再提出責問?!?9我國的涉外仲裁規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仲裁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制裁程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對此不遵守情事就是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0
3、不利推定及不利裁判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不按照法律或法官的規定及時就對方的訴訟請求或進行答辯或對答辯進行再答辯,那么法院就可以依其怠惰行為對其作不利推定,或依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第2至4款規定:“當事人應當以簡短明確的措辭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每一個請求作出抗辯并且自認或否認對于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對必須回答的訴答文書中的主張,除關于損害賠償的金額數的主張外,在應答訴答文書中如果沒有加以否認,即視為自認?!?1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12•1條規定:“在本規則中,缺席判決指被告符合如下情形時,法院未經審理逕行作出的判決(a)未提出送達認收書的;或者(b)未提出答辯的”22英國的此類缺席判決在美國也有對應的概念,即DEFAULTJUDGEMENT(亦譯不應訴判決),其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傳喚狀中還應當寫明被告的應訴和答辯期間,并應告知被告如果不在規定的期間內應訴和答辯,則根據原告狀所請求的救濟,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23
4、支付對方當事人多支出的訴訟費用這是法院在某一方當事人的不合法的訴訟行為加大了對方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所做的制裁。例如美國聯邦法院的訴訟程序中規定:事實上的有錯誤或法律上無理由的訴答文書將會導致法院對律師及其客戶均課以相應的制裁(例如,法院可以命令補償被告人因回應所提出的不適當的狀而花費的金錢,包括其律師費用在內)24。德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其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無益的攻擊與防御方法者,即使其在本案中勝訴,也可以命其負擔因此而生的費用?!钡?09條第一款規定:“有為鑒定義務的人,不到場或拒絕為鑒定的,應負擔由此而生的訴訟費用”25我國司法解釋中有個別有點類似的規定:“在第二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發回重審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補償誤工費、差旅費等費用?!?6
5、拘傳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只不過是以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名義出現。但我國的拘傳僅適用于當事人,而許多國家允許對證人也進行拘傳,例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一款規定:“對于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庭的證人,法院可以命令拘傳?!?7德國民事訴訟法典80條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我國應參照此類規定。
6、罰款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規定,世界各國也均有規定。
7、拘留此責任承擔方式我國三大訴訟法也均有規定(所謂司法拘留),在刑事訴訟中是針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所采取的,而在民事與行政訴訟中的拘留則可以適用于所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員(包括在執行階段),而且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國外的拘留較之于我國的拘留有二個不同之處,一是其適用范圍更廣,除了適用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外,還適用于拒不到庭的證人,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一款規定:“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場的證人,可以不經申請而命其負擔因不到場而生的費用。同時可以對他處以違警罰款,不納罰款時對他科以違警拘留?!倍瞧渚辛羝谙掭^長,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913條規定拘留最長可達6個月。28
8、紀律處分這是對違反訴訟程序法的職權主體所適用的一種責任形式,但應僅限于該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系基于過失,這種處分可以包括給予警告、記過等形式,但不宜扣減薪金,更不適宜降級。
9、免除職務如果職權主體在訴訟程序中故意違反程序法,則應當免去其職務,尤其是法官。法官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實際守衛者如果故意違法,就說明他不再具有占據這一神圣職位的資格。對于法官的要求必須要高于對其他公務人員的要求,否則實際上就已經把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混同了,把法院混同于一般行政機關了,那么法院就沒有資格再去裁判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的行政案件了。但我國目前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中對于法官的責任的追究與對一般公務員責任的追究實際上沒有二樣,例如,《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條規定……。對故意違反法律的審判人員居然仍允許他留在法官的位置上操刀斷案,實際是將當事人置于非常危險的境地。誠如學者所言:“對法官的處罰不應以行政的方式進行,法官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二種,如果事實證明某個法官不具有法官行為能力或其缺乏公正倫理,而在其受行政處分后續任法官,那簡直就是對公正的嘲弄,這與讓搶劫犯去把守銀行何異?”29
10、刑事責任訴訟程序中的職權主體如果嚴重故意違反法律則除了應免除其職務外,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不應對其單獨適用罰金等財產刑。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案外人如果有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法律責任體系之中有一獨特的責任形式,即藐視法院罪(制裁)?!坝ㄉ系拿暌暦ㄔ合抵钢加趽p害或干擾司法訴訟程序的行為,英國法認為法官有處罰這種行為的內在管轄權(INHERENTJURISDICTION)。藐視法院分為兩類,即(1)刑事性質的;(2)訴訟法性質的。屬于訴訟法性質的一般稱為民事藐視。刑事藐視法院構成普通法上的輕罪,用罰金與監禁處罰。。。。。。常見的刑事藐視為干擾證人、陪審員,證人經傳喚不出庭,違反法院禁止公布證人姓名的指示,在訴訟系屬中公布旨于損害公正審理的材料,對訴訟當事人施加不適當的壓力,使當事人按照他們不愿意接受的條件達致和解協議等……如果持續不執行法院的裁決,監禁可以是不定期的?!?0相應的立法較多,例如,英國的新民事訴訟規則第32•14條規定:“如果證人對案件事實沒有誠實的信念,在事實聲明所確認的書證中做虛假陳述,或者引致虛假陳述的,可以向有關證人提起藐視法庭訴訟?!痹搰脑V訟指引第4•11條規定:“宣誓證人如果拒不遵守依《民事訴訟規則》第34章對其簽發的出庭作證的命令,可對其提起藐視法庭的訴訟?!?1藐視法庭這一獨特的責任形式的貢獻正如丹寧勛爵所轉引的那樣:“沒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更重要了,據此,當事人才可能保持自身和名譽不受無端的損害……蔑視法庭罪無疑是普通法對歐洲大陸以外不知道這種司法慣例的世界大部分地方促進文明行為所做的一個偉大貢獻?!?2
五、相關程序
(一)責任追究程序
1、刑事責任之追究程序如果在訴訟中發現有程序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應當及時轉入刑事公訴程序。(1)程序之啟動非職權主體在訴訟中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若違法行為發生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則由主審法官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的違法行為由該案的偵查機關(公安或檢察院)一并偵查(以便合并審理,提高效率),審判階段的違法行為由主審法官所在的法院申請上級法院指定另一法院審理,但仍由原程序中的檢察院負責。法官、檢察官、警察等職權主體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如果該案中有另一職權主體指控其犯罪,則應由該案的管轄法院將案件移送給上一級檢察院指定另一檢察院偵查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果非職權主體(包括行政訴訟中的行政機關)指控公安司法人員犯罪,則指控應向負責原案件的檢察機關的上一級檢察院提出,并由該院指定另一檢察院處理。
在英美法系藐視法庭罪一般是由受到干擾或藐視的法庭的法官直接處理而非交由另一法庭處理33,并不避諱被指責違反回避原則(有時違法行為直接侵害的是法官本人)。但我國不能采用相同的程序,因為我國法官目前的素質不能保證其在其個人尊嚴遭受冒犯的情況下能夠公正地作出處理。
2.追究訴訟參與人非刑事的程序責任之程序
如果程序違法行為是在民事及政訴訟中實施的,或是在刑事訴訟的法庭審理階段實施的,則自然由該案的法官作出裁判。如果是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或審查階段實施的,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是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予以追究,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了法定義務,則由執行機關追究責任。但考慮到我國強制措施的運用中存在問題較多,應參照許多法治國家的強制措施均是由法官決定的(個別由檢察官決定),因為這樣做有利于遏止偵檢人員的違法行為。
3.追究訴訟中之職權主體非刑事的程序責任的程序
如果在刑事訴訟中警察或檢察官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則其法律責任由法官依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追究。如果法官有程序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則其法律責任應由專門的司法懲戒委員會作出決定,因為法官在職務保障方面應享有較之于其他公務人員更高之保障。至于司法懲戒委員會不能設于各級法院內部,如果如法官法規定的那樣由本院人員決定是否追究法官的法律責任,那么在許多情況下可能只是一種奢望,而且這種機制會進由一步降低法官的獨立性,因為法官在這種機制之下更得看他本院長官的臉色行事了34。目前可考慮在最高院及各個高級法院內部通過選舉(而非指定)的方式各產生一個司法懲戒委員會(成員必須均為法官)35,再由各個司法懲戒委員會各選出一人組成一個特別司法懲戒委員會。各高院的司法懲戒委員會負責其下級法院法官受彈劾案的裁判,最高法院的司法懲戒委員會負責高級法院法官受彈劾案的裁判,特別司法懲戒委員會負責最高法院法官彈劾案的裁判。
對法官的彈劾程序可以由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提起,也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司法懲戒委員會應當采用對論程序,做最終評議時必須實行秘密投票表決的方式。此外,應注意的是彈劾的事由應僅限于法官有程序違法行為,因為法官的實體違法行為常常是與其程序違法行為伴生或以其為誘因,通過審查其程序違法行為一般即可同時查清其實體違法行為。
(二)救濟程序
1、追究刑事責任時的救濟程序如果某一人員因訴訟程序中的違法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就應以完整的兩審終審制度確保追究的公正性。即便程序違法行為是在二審程序中發生的而且又是由同一審判組織予以審判的,那么也應允許其在原案二審程序之后就該二審法院所作的對其不利的裁判提起上訴,即向原二審法院的上級(第三審級)法院上訴。
2、追究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非刑事的程序責任時的救濟程序。對此類被追究者應予區別對待,如果所給予的制裁較重,如拘留,罰款,支付對方高額訴訟費用等,則應允許其對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36,
3、追究偵檢審人員非刑事的程序責任時的救濟程序法官對偵查、檢察人員是否應承擔非刑事的程序責任作出了裁判后,如果偵查、檢察人員或控告人不服,則可以提起上訴。但對于司法懲戒委員就法官彈劾案作出的裁判則不允許再尋求上訴,因為司法懲戒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其審判方式已能夠保證其裁判具有很高的公正性。
(三)一個似是而非的悖論
對于程序中違法行為的實施者追究程序法律責任是可以理解的,而在此追究程序若又再次發生程序違法行為,則又需再啟動另一程序責任追究程序……這樣就似乎陷入了一個可怕的循環、悖論之中37。然而,這不是一種無休止的循環。這種循環不是一種簡單重復的循環,一般每個程序都有其不同的解決對象,而且循環的次數實際取決于程序法在一個國家的受尊重與執行的程度,因為,如果能嚴格按照法律追究程序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則程序法的威信必將真正樹立起來,程序違法行為必將越來越少,追究程序違法責任的程序最終將幾可束之高閣。
【注釋】
1本文雖然仍主要是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研究程序法律責任問題(這顯然是因為訴訟法是程序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以程序法律責任為題首先表明了筆者的一種觀點,即應當針對傳統的法律責任實際就是實體法律責任的事實,提出一個全新的、處于同一層面的、與之對立的概念,即程序法律責任,這樣才能真正地完善法律責任的體系,才能有助于盡快構建起和諧的程序法律責任制度。
2但已有較多學者認為,現代民商法由于有了較多國家干預的內容,出現了所謂私法公法化的現象。相反,行政法卻有所謂公法私法化的傾向,例如行政合同。
3即法官有義務使當事人就法官自己所認為重要的一切事實作充分的說明。而且如遇疑問可以進行職權調查。
4湯維建、徐卉、胡浩成譯《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流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頁
5徐昕譯《英國民事訴訟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頁
6當然,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英美的行政法的發展相對滯后,英國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承認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是專制的產物,而且直到現在仍有人認為英國的行政法全然沒有一個新法律部門的門面。參見姜明安主編《外國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頁
7美國的律師在法庭上無權監督審判活動,他們只是與辯護律師平起平坐的公訴律師。參見楊誠、單明主編《中外刑事公訴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頁。但是美國檢察官在辯訴交易等方面所擁有的廣泛權力則又是許多國家的檢察官所不敢企求的。
8在德國與日本等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有條文規定了當事人有作真實陳述的義務(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7至209條),這也間接地否定了民事案件當事人享有沉默權。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由于允許當事人在大多數案件中可以不出庭,因此我國的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實際一般是享有沉默權的。筆者在對此問題有所感悟的同時,從一些譯注中得知有學者正就相關問題進行課題研究。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證據法的經濟分析》,徐昕徐昀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頁(注釋)
9傳統上,民事訴訟法學界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僅是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關系,但趙鋼教授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還應包括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參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三章),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頁
10英美的證據開示程序與我國的證據交換有很大的差異,前者有豐富的多的具體內容,但同時又是耗時過多和成本高昂的程序,常常被用于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拖延和不必要花費的非法目的。參見〖美〗杰弗里.C.哈澤德、米歇爾•塔魯伊著〈美國民事訴訟法導論〉,張茂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頁
11〖美〗富勒:《社會秩序的原則》,1981年,第47至64頁
12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沒有用法律責任主體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賠償義務機關”一詞。一些教材也區分使用這兩個概念,認為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致害的國家機關。例如,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27章),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頁。
13過去,英國法官的豁免權范圍取決于法官的地位,舊判例區分高級法院法官與低級法院法官,前者的行為即使有意損害他人利益,亦享受司法豁免權,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權則限于行使審判權范圍內的行為,1975年上訴法院的Sirrrosv•Moo案判決廢止了這項原則。參見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頁。
14李心鑒:《刑事訴訟構造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頁。
15其實,關于程序責任的豁免權之爭在其他領域也存在,例如仲裁員的責任問題。美國完全免除仲裁員的責任,奧地利澳大利亞南非等國則要求仲裁員承擔責任,但在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上則有不同規定。而日本捷克等國立法上無規定,實際上無案例,理論上無討論。參見黃進、徐前權、宋連斌:《仲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2至73頁。
16憲法訴訟應是一個相對完整獨立的訴訟制度,它應有獨特的受案范圍,專門的訴訟程序,專門的審判機關。最高法院2001年6月28日通過的《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民事責任的批復》,雖涉及憲法問題,但離建立真正的憲法訴訟制度仍相距甚遠。
17徐久生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頁。
18〖美〗喬恩.R.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頁。
19謝懷拭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頁,第71頁。濫用訴訟權利也是一種程序違法行為,德國法此處的規定就是對這類違法行為的制裁。
20《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第45條。
21白綠鉉卞建林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證據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4頁。
22同注5,第54頁。
23同注21,第12頁。應注意的是英美兩國的缺席判決與我國的缺席判決有很大差異,前者實際是對不應訴當事人的制裁,而后者按我國的一般觀點不是制裁,且應當在認真審查既有訴訟文書與證據的基礎上盡可能正確地作出。。
24同注4,第14頁。
25同注19,第22、101頁。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9條。二審提出新證據可能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不一定是出于拖延訴訟的目的,所以,此條文的實質與前所引的美、德等國的規定或條文的精神是不一樣的。
27白綠鉉編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頁。
28同注26,第94、251頁。
29徐顯明:《司法改革20題》,載于《法學》1999年第9期,第6頁。
30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至20頁。
31同注5,第163,568頁。
32丹寧:〈法律的正當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
33參見注32所引書的第一章中所列舉的幾個案例(第1至60頁)
34《法官法》第48、49條規定:“人民法院設法官考評委員會……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
35此前,其他學者也有類似的觀點,例如,常怡:《審判監督與審判獨立》,載于《訴訟法學新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23頁。
下面筆者就費縣雨水集蓄工程建設經驗進行總結,探討一下雨水集蓄工程類型、開發方式,以及雨水集蓄工程開發建設的重要性。
1.充分認識雨水集蓄利用的重大意義,增強緊迫感
費縣山區面積大,約占全縣總面積的76.4%,已建大、中、小型水庫95座,總流域面積1017.5km2,其中,縣境內面積801.6km2,也就是說水庫工程僅能攔蓄降雨所形成徑流的42%,尚有58%的徑流白白流入大海。因此,要在全縣范圍內,廣泛進行雨水集蓄宣傳,樹立憂水意識,使全民認識到發展雨水集蓄工作不是一個簡單的任務,不是單純的技術或行業工作,不是一個眼前利益問題,更不是權宜之計,是一個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問題。為此,應把雨水集蓄工作當作生命工程來抓。
2.在雨水集蓄形式上堅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不同的地質、地形條件,具有各自的優缺點,我縣在大地構造上屬魯南臺隆、斷裂結構發育、巖性條件較復雜、地表巖石出露較多。石灰巖地區主要分布在祊河以南,朱田、新莊以東,探沂、劉莊以西大部地區,面積761.67km2,為奧陶系、寒武系地層?;鸪蓭r、變質巖地區主要分布在北部蒙山,西南老虎山,面積684km2。碎屑巖地區主要分布在蒙山前的上冶、薛莊、胡陽、新橋等鄉鎮的局部地區,面積78.6km2。
在工程形式選擇上,我們總的思路:一是石灰巖地區因存在溶巖滲漏,在雨水集蓄上主要采用水柜、水窯、水池;二是在火成巖、變質巖區主要采用筑壩蓄水,充分利用其特點;三是在筑壩方式上,充分考慮地形、地質特點,合理采用拱壩、重力壩、提升閘、人字閘等工程形式。
3.在雨水集蓄工程規劃上,堅持綜合開發,合理布置,積極創建立體集蓄網絡工程
在雨水集蓄工程規劃上,堅持綜合開發,連片治理,集中利用原則,充分發揮坡、溝、路、梯的作用,截溝道明流攔蓄,集坡面散流、路面徑流、梯田漫流為集中流,集中引蓄。在工程布置上積極營造立體集蓄工程,力爭做到溝相通、池相連、渠管相接,即在平面上利用人造溝渠把溝與池、池與池、溝與溝連接起來,充分考慮優勢互補的原則,合理利用地形特點,把富水區與貧水區連接起來;在立面上做到層層開發,節節利用,以充分集蓄有限的雨水資源,變“廢”水為活水、豐收水、幸福水。在水的利用上,建設網絡工程,做到綜合開發,科學使用,把集蓄工程利用渠管連接起來,形成渠管網絡,充分利用地形特點,合理采用噴灌、滴灌、管灌、滲灌、窖灌等節水灌溉措施,按照先難后易、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科學分配、合理使用有限的雨水資源,把每滴水都用到“點”子上,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利用價值。
自1996年來,費縣已建設連環池1250處,蓄水能力達1220萬立方米,建設人造溝渠2萬米,鋪設管道2.4萬米,發展微噴面積0.18萬畝,滴灌0.2萬畝。
4.拓寬投資渠道,確保雨水集蓄工作開展
4.1深化小水利改革
雨水集蓄屬小水利開發建設范疇,應當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鼓勵戶辦、聯戶辦股份合作興建雨水集蓄工程。
如,在工程建設上,早在1996年費縣縣委、縣人民政府就下發了《關于改革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使用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新建工程要以明確產權、放開建設權、落實管理使用權為重點,可以由集體興建,再拍賣,承包、租賃到戶;也可以本著“誰建、誰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戶辦、聯戶辦、股份合作的形式投資建設。凡戶辦、聯戶辦和股份合作的工程項目,一律要堅持有償占用的原則,村集體可根據工程占地面積和開發利用價值大小,合理收取土地占用費,對攔蓄量較小,農戶自建自用為主的工程設施,可以少收或不收;對多戶爭建的,要公開競標拍賣建設使用權。在工程規劃和質量,上要堅持統一規劃設計原則,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分別由縣、鄉水利部門進行測量、規劃設計,提出工程建設設計方案,明確標準質量和時間要求,負責施工質量監督。工程完成后,由村集體和水利部門共同組織檢查驗收,出具工程合格證后方可投入運行。在使用和管理上,以戶辦、聯戶辦或股份制興建的工程設施、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工程所有權、受益權、管理使用權歸工程建設者。使用期限可根據工程投資回收期和壽命期的長短,由村集體和工程建設者協商確定。在使用期內,工程建設者享有繼承、轉讓、轉包、轉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更和收回,對國家和集體用地或責任山(田)調整,確屬變更調整的,要合理作價,有償轉讓,保護農戶投資權益。
4.2政府引導,社會建設
以政府為依托,建立節水基金,實行以獎代補,發放“引子”資金,吸引農民和社會投資。費縣在開發過程中節水基金的籌集,一是大、中型水庫灌區每畝年增收2—3元;二是向社會募集。
費縣先后在原郝家村鄉、大田莊鄉、馬頭崖鄉等鄉鎮搞試點,大田莊鄉黨委、政府為了鼓勵廣大農民自辦工程,還出臺了激勵政策,規定:凡人均完成0.2個工程砌體方的,鄉里就按照完成砌體方總數,每個砌體方獎勵水泥30kg。人均超過0.2個砌體方的,再按超過的砌體方總數,每方追加獎給水泥10kg。政策出臺后,97年4—5月份在2個月內,全鄉就有200多戶農民遞交申請書,鄉里就拿出100噸水泥用于獎勵扶持,共完成戶辦工程172處。全年新建拱壩722處,等于前38年的總和,新增蓄水能力218萬立方米,使全鄉人均占有蓄水量由原來的不足72立方米升到176立方米。
4.3協調銀信部門,發放集蓄工程貸款,保證工程投入
費縣以百萬農戶致富工程為依托,積極協調銀信部門,發放集蓄工程貸款,保證工程投入,先后發放貸款100余萬元,保證了雨水集蓄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4.4成立水利合作社,保證了工程資金和勞物投入
在各類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上,費縣積極鼓勵農戶以資金、物資、勞務投入為基礎,成立水利合作社,農戶在建設小型水利工程時,可根據平時投入合理動用合作社資源進行建設,解決了工程建設應急難題。
5.成效
5.1通過小水利改革調動了群眾投資辦水利的積極性,雨水集蓄工作得到了空前發展
水利改革使廣大農民對待興修水利同對待家庭責任田一樣,看作是自己份內的事,農戶投入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彌補了國家、集體投入的不足,如大田莊鄉,1996年率先改革,到目前全鄉群眾自我投入2600萬元,新建小型蓄水工程1945處。95%的果園實現了水利化。該鄉小寨溝村,多年來僅有一座拱壩,農水專管機制改革后,實行戶辦、戶有,群眾自發投資辦水利積極性空前高漲,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這個僅有25戶農民的自然村就建拱壩20座,幾乎戶戶有了當家水。
5.2促進了高效優質農業的發展,加快了農民致富的步伐
新的投入機制帶來了辦水熱,雨水集蓄工程技術的應用,更進一步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使費縣高效農業由平原開始向山區延伸,實現了以水促效,以效帶水的良性循環。目前,費縣北部的大田莊鄉、薛莊鎮已涌現出了一大批果、菜、西瓜專業村和致富帶頭人。如大田莊鄉,由于有當家水,全鄉年發展西瓜7000畝,僅此一項全鄉收入1400萬元。
5.3解決了人畜吃水困難,使吃水困難的群眾吃上了幸福水
在一些分散的山村,由于資金缺乏,農戶分散,人畜吃水問題很難解決,通過建設雨水集蓄工程,投入很少的資金把雨水蓄集起來,稍加處理,就能飲用,甚至依靠地形優勢通過管道把水引入農戶,使農民吃上真正的自來水。目前,全縣共利用雨水集蓄建成自來水工程320處,鋪設各類管道13.8萬米,解決吃水4.1萬人。
6.幾點啟示
6.1充分利用典型示范效應做好試點工作,力爭做到建1處,富1戶,建1點,連一線帶1片,富1面,扎實有效地開展雨水集蓄利用工作。
6.2只有扎實有效地搞好小水利產權制度改革,才能增強農民投入雨水集蓄工程的積極性,確保雨水集蓄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