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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民營企業與稅收政策的界定
對于民營企業的準確定義,目前學界并沒有統一的說法。一般意義上,民營企業是從企業性質的性質來劃分企業類型,即相對于國有性質而言的。因此,民營企業可以指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的所有企業。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將民營企業的界定為私營企業與個體經營企業,相關數據選取也以此作為標準。稅收政策是政府財政政策的一種,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運用稅收手段調控宏觀經濟的方式。稅收政策也是稅收制度的一種,也體現在稅制要素的不同規定,但具有臨時性、靈活性等特點。在規范的稅收制度下,國家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往往在一般的稅制規定內,做出一定的調整,如縮小課稅范圍,降低稅率,延遲稅款征收等,以降低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本文從一般性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兩個方面分析陳述民營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現狀。從一般性稅收政策來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以外的民營企業按照25%的稅率,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費用后納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稅率是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從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是對小微企業實施稅收優惠———對于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按其所得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促進民營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民營中小企業對于投資的吸引力不夠,我國政府為了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出臺政策鼓勵投資企業對于特定民營企業的投資。
二、國外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
西方國家促進民用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國和德國的稅收政策:
(一)美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美國陸續頒布實施了《小企業投資法》、《納稅人免稅法》、《經濟復興稅法》等。首先,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選擇按個稅納稅方式繳納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其次,在企業投資方面,允許企業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營企業資本周轉速度;最后,利用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
(二)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業發展的各個方面。首先,為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德國給以其所得稅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其次,在鼓勵企業投資上,德國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投資于機器設備的部分給予附加折舊的優惠;最后,德國政府對特定地區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除特定稅費的稅收政策扶持。
(三)國外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啟示
一是,政策目標明確。國外政府都對民營企業在本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著充分的理解和認識,制定的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目標明確,特定的稅收政策對應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特定問題。為了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將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通過立法確定下來,將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類實行稅收優惠。各國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對于不同類型的民營企業有不同的稅收優惠。各國政府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技術創新企業都給予了區別一般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此外,對于落后地區的民營企業,政府也設立了特定稅收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如德國政府對在落后地區新建立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稅收扶持。三是,多種方式并存。各國采取了多種稅收優惠方式一同來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既有對小規模企業的稅率優惠,又有鼓勵投資的加速折扣優惠,還有對投資收益的減免稅。
三、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改進思路
一方面,研究有關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我國稅法沒有規范我國民營企業納稅的具體規定,借鑒國外成熟的民營企業稅收制度與政策,研究符合我國國情的民營企業稅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國稅收體系,為制定合理的民營企業稅收政策提供理論依據。另一方面,研究有關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研究符合我國國情的民營企業稅收政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其稅收負擔,保障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持續增長。
一、當前我國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一)對民營企業與稅收政策的界定
對于民營企業的準確定義,目前學界并沒有統一的說法。一般意義上,民營企業是從企業性質的性質來劃分企業類型,即相對于國有性質而言的。因此,民營企業可以指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的所有企業。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將民營企業的界定為私營企業與個體經營企業,相關數據選取也以此作為標準。稅收政策是政府財政政策的一種,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運用稅收手段調控宏觀經濟的方式。稅收政策也是稅收制度的一種,也體現在稅制要素的不同規定,但具有臨時性、靈活性等特點。在規范的稅收制度下,國家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往往在一般的稅制規定內,做出一定的調整,如縮小課稅范圍,降低稅率,延遲稅款征收等,以降低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本文從一般性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兩個方面分析陳述民營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現狀。從一般性稅收政策來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以外的民營企業按照25%的稅率,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費用后納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稅率是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從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是對小微企業實施稅收優惠――對于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按其所得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促進民營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民營中小企業對于投資的吸引力不夠,我國政府為了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出臺政策鼓勵投資企業對于特定民營企業的投資。
二、國外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
西方國家促進民用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國和德國的稅收政策:
(一)美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美國陸續頒布實施了《小企業投資法》、《納稅人免稅法》、《經濟復興稅法》等。首先,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選擇按個稅納稅方式繳納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其次,在企業投資方面,允許企業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營企業資本周轉速度;最后,利用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
(二)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
德國扶持民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業發展的各個方面。首先,為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德國給以其所得稅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其次,在鼓勵企業投資上,德國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投資于機器設備的部分給予附加折舊的優惠;最后,德國政府對特定地區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除特定稅費的稅收政策扶持。
(三)國外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啟示
一是,政策目標明確。國外政府都對民營企業在本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著充分的理解和認識,制定的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目標明確,特定的稅收政策對應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特定問題。為了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將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通過立法確定下來,將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法制化。
二是, 分類實行稅收優惠。各國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對于不同類型的民營企業有不同的稅收優惠。各國政府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技術創新企業都給予了區別一般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此外,對于落后地區的民營企業,政府也設立了特定稅收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如德國政府對在落后地區新建立的企業,給予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稅收扶持。
三是,多種方式并存。各國采取了多種稅收優惠方式一同來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既有對小規模企業的稅率優惠,又有鼓勵投資的加速折扣優惠,還有對投資收益的減免稅。
三、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改進思路
首先,完善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稅制體系。在增值稅制度上,擴大一般納稅人的征收范圍,保證企業的公平競爭。在所得稅優惠上,可以考慮進一步降低小微型民營企業的所得稅率,根據小微企業的盈利狀況進一步細化稅收優惠措施。在營業稅方面,對于民營企業納稅人可設計起征點。
【關鍵詞】 民營企業; 科技創新; 稅收政策; 分析
一、前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生力軍和推動者。近年來,廣東的發展為民營經濟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從民營經濟發展趨勢上看,民營經濟已經站在了新的起點上。據統計,2011年,廣東民營經濟完成增加值23 336.44億元,同比增長11.9%,對全省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高達51.8%。同時,民營單位規模不斷擴大,經營質量也不斷提高。2011年,廣東民營單位有468.4萬戶,其中私營企業達110.83萬戶,個體工商戶348.48萬戶;民營單位戶均創造增加值為49.8萬元,戶均上繳稅收為7.94萬元。在出口方面,民營出口高速增長,高端產品成為其出口主力軍。廣東民營出口總額為1 321.71億美元,同比增長31.9%,其中機電產品和高技術產品出口額分別為622.44億美元和250.95億美元,同比增長29%和37.9%,占民營出口總額的比重高達66.1%。另外,民營企業在稅收上的貢獻也逐年加大。2011年,廣東民營經濟實現稅收收入3 718.96億元,同比增長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術和科技創新能力,廣東民營企業發展水平較低。據2010年全國工商聯《中國民營企業500家分析報告》數據顯示,民營企業500強中,作為民營經濟總量第一大省的廣東只有13家,而浙江、江蘇兩省合計309家,占據榜單60%的席位。從專利技術看,至2008年底,廣東的專利申請量、授權量連續12年居全國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業仍然與專利無緣。據統計,廣東省大中型工業企業參與科技自主創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營工業企業只有3.4%。2009年中國社科院公布的全國民營企業自主創新50強,浙江占了19家,廣東則只有8家。以上事實說明,廣東民營企業的日益壯大和其科技自主創新競爭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決。2011年7月,國家發改委了《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的頒布,為民營企業未來的發展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在“十二五”規劃綱要的基礎上,國家將繼續細化相關措施,更加具體地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發展中高端制造業。這充分說明了民營經濟的科技創新已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在這樣的背景下,廣東省政府需要通過各種政策措施,尤其是稅收支持來促進和引導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以使廣東民營企業發展和壯大,這一舉措,成為“十二五”期間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一大戰略任務。
二、稅收政策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影響實證分析
(一)稅收政策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關系
政府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促進主要是采取稅收政策,其優越性體現在:一是稅收政策對市場造成的扭曲最?。欢嵌愂照叩囊幏缎宰顝?;三是稅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較低。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支出分擔民營企業可能的風險成本,提高在此過程中科技創新預期收益,為民營企業創新活動注入新的活力。稅收政策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研發投入、創新成果轉化等因素影響很大,所以,在促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發展的各種激勵手段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效果最為明顯的首選調控手段,它影響著民營企業創新的各個環節,并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稅收優惠政策對廣東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影響實證分析
關鍵詞:民營企業 科技創新 財稅政策 優化思路
當前,民營經濟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2012年全國非公企業的利潤總額達到1.82萬億,五年來,每年平均增長速度是21.6%。非公有制經濟的稅收貢獻超過了50%,GDP所占比重超過60%,就業貢獻超過80%。新增就業的貢獻達到了90%。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廣東民營企業蓬勃發展。據統計,2012年,廣東全省生產總值達5.7萬億元,較上年增長8.2%,其中民營經濟生產總值達2.93萬億元,較上年增長9.1%,占半壁江山。在廣東的1.47萬億元財政總收入中,有6467.82億元是由民營經濟貢獻的。廣東民間投資總量突破萬億,達1.018萬億元,占投資總額的53.5%,增長22.5%,比整體投資增速快7個百分點;民營經濟單位數逾500萬個,其中私營企業超過125萬個。但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術,廣東民營企業普遍發展水平不高,創新能力不強,沒有自己的品牌和信譽,專業化分工不明顯,本地民營大型骨干企業數量少,與規模實力、優化產業結構、提高抗風險能力、參與國際競爭、保持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領先地位的要求極不適應。2012年我國的500強企業當中,廣東37家,江蘇51家;民營企業500強中,廣東23家,江蘇118家,廣東僅相當于江蘇的1/5。同年,廣東省155家年收入超100億元的企業中,民營企業42家,僅占27.1%。由于沒有掌握關鍵的核心技術,科技自主創新的力量不足,導致廣東民營企業產業附加值減少,競爭能力低下。廣東民營企業科技自主創新能力不足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黨的十報告強調,要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將意味著民營經濟必將獲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加公正、公平的生存與發展環境,為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高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另外隨著國家發改委頒布并實施《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國家將細化相關措施,更加具體地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發展中高端制造業。這一舉措,充分說明了民營經濟的科技創新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針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特點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政府需要通過各種政策措施,尤其是財政和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促進和引導企業科技創新。
稅收政策對企業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
財稅政策對企業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主要通過稅收政策尤其是稅收優惠體現出來的,稅收優惠是指稅法中規定的給予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以優惠待遇的條款。由于科技創新活動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的特點,以此造成了企業創新收益不確定性和不連續性,從而抑制了企業創新的欲望。稅收政策可通過稅收優惠支出分擔創新主體即企業一部分風險成本,增加企業科技創新的收益預期,從而為企業創新活動注入新的活力。資本成本是在投資項目風險水平可確定的前提下,企業籌集和使用資本的機會成本,稅收政策的變動會影響到企業應繳稅款的增減,即對資本成本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科技創新的投資決策和水平。資本成本與投資意愿和水平成反比。在不考慮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資本成本的決定式是 :c=p(r+θ) (1)
在考慮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假設稅收對損失與利得同等待遇:
c-p(r+θ)-[c-p(r+θ)(m+n)]I=0 (2)
其中,c資本成本,p資本品價格,r市場利率,θ實際折舊率,I企業所得稅率,m為1元資本的將來折舊扣除現值,n為1元資本的利息扣除現值。于是,資本成本的決定式為:
c=p(r+θ)(1-Im-In)/(1-I ) (3)
如果(1-Im-In)>(1-I ),(2)資本成本大于等于(1)資本成本,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投資就產生了抑制效應。在投資支出一發生就作為費用扣除而沒有利息扣除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被看作是中性的,資本成本式為(1)。在允許按比率θ折舊的情況下,1元資本的折舊現值是m=∑(1+r)-1θ(1+θ)-1=θ/(r+θ),同時也允許利息扣除,1元資本的利息扣除現值:
n=∑(1+r)-1r(1+θ)-1=r/(r+θ) (4)
因此,(m+n)=(r+θ)/(r+θ)=1,資本成本減少到p(r+θ)。在企業所得稅法允許的折舊率μ低于實際折舊率θ的情況下,價值1元初始投資的折舊扣除現值將是:
m=∑(1+r)-1μ(1+μ)-1=μ/(r+μ) (5)
在按資本存量全部價值計算的利息扣除n與等式(4)所表明的相同的情況下,把等式(5)和(4)的m和n代入(3)中,資本成本式就為:
c=p(r+θ)+[prI(θ-μ)/(1-I )(r+μ)]
可見,在θ>μ的情況下,實際折舊率大于稅法允許的折舊率,資本成本就會增大,投資意愿和水平就會下降:相反,在稅法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制度,即μ>θ的情況下,稅法允許的折舊率大于實際折舊率,資本成本就會減少,投資意愿和水平就會上漲。在稅收法規允許企業直接按投資支出比例B扣除,剩余部分再按照正常折舊率扣除的情況下,1元資本支出的折舊現值為:m=B+(1-B)θ/(r+θ),此時的m>實際折舊的m,所以資本成本下降。
因此,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科技創新收益的影響可表現為企業所得稅稅率提高將會使企業科技創新投資的風險下降,有利于企業提高創新的投資水平,但也會提高企業創新投資的資本成本,會降低企業投資的意愿,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在宏觀經濟無通脹且利率和稅收政策穩定的情況下,稅收優惠可降低企業科技創新投資的資本成本。由此可得,稅收政策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是通過改變創新后產品價格,最終引起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即稅收優惠從本質上講是政府放棄了一部分稅收收入,讓渡給企業。如果讓渡的這部分政府收入發生在科技創新的過程中,它將體現為科技創新活動成本的減少;如果讓渡的這部分政府收入體現在科技創新活動的結果中,它必然會增加科技創新活動帶來的收益。
優化廣東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稅收政策的思路
(一)科技創新稅收政策的優化原則
有利于推動創新機制的產生和發展。稅收優惠要幫助民營企業通過創新活動獲得超額利潤,還應推動企業形成健康、穩定的科技創新機制,在成功的創新與增加研發投入之間形成一個 "有效的"自我強化循環系統,保持民營企業創新的活力和動力。有利于發揮導向作用。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體現政府對某些產業、某個領域和區域的經濟發展的支持,從而對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過程產生影響,促使資源向政府政策方向流動。有利于對創新成本和收益發揮調控效應。稅收優惠政策從本質上說是政府將一部分應得的稅收收入讓渡給了納稅人—企業。從民營企業來看,表現為成本的節省和收益的增加,這成為了稅收政策發揮作用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有利于降低創新風險。企業自主創新活動投資大,周期長,企業面臨的風險高。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減少企業占用資金和盈利方面的風險,同時,減少企業科技創新支出的風險,增強企業抵御自主創新風險的能力。
(二)科技創新稅收政策的優化思路
建立引導型稅收支持體系。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具有前期投資多,利潤少的特點,為確保企業在研發階段能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應積極建立引導型稅收支持體系,完善并合理使用稅收抵扣、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虧損結轉等多種間接優惠方式,加大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力度,逐步形成政策激勵企業創新。
調整稅收優惠政策重點,運用多種政策手段。稅收優惠政策的優越性在于鼓勵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作用較為直接,調整優惠政策的重點是要做出正確的目標取向,突出在重點支持高新技術民營企業、支持民營企業基礎研究及自行開發方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民營企業在科技創新過程中的風險,加速廣東經濟的發展。另外,為適應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的手段應該多樣化,可以采用稅收抵免、稅收豁免、起征點、免征額、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加速折舊的手段,加大對企業創新力度的支持,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完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制度。完善增值稅稅制體系。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不考慮年度銷售額標準,不分企業的類型與大小,只要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能夠提供稅務機關所需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資料,就可以將該企業設立為一般納稅人,這樣,更多的小型民營企業將能夠成為一般納稅人,購進先進設備所承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金也將能夠得到抵扣,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另外,考慮到鼓勵民營企業加快技術進步、促進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開發利用,可以對高新技術民營企業適當降低增值稅稅率及征收率,降低1至2個百分點,解決企業科技創新能力不足的問題,以促進科技型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
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體系。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應針對民營企業的特點,以創新項目、創新投入為切入點制定政策,對其技術開發、先進設備運用、再投資項目等環節加以扶持,對民營企業投資者提供技術創新取得的收入可以減征所得稅;對創新型民營企業購買新設備發生的資本,可以按一定比例減征應納稅額,同時對購進的固定資產等實行加速折舊和快速攤銷;另外,制定技術開發準備金、實行再投資退稅及風險投資制度;對企業技術開發成果收入實行免稅政策,激勵成果應用。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體系。對參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動取得收入的人員,應該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參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研發人員技術成果獎勵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一定比例的減征,并擴大技術成果獎勵的優惠范圍;加大對企業科研技術人員自身教育投入的稅前扣除比例;對個人向教育科研機構進行的捐贈以及科技風險投資準予全額稅前扣除。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科技開發人員參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財政支持
一是要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在公共財政視角下,政府應制定一個長期惠及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財政政策,并加大相應的財政支持。政府對民營企業的財政扶持,包括財政補助、財政擔保、政府采購等措施。加大財政投入是政府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最有效的激勵措施之一。二是要規范稅費分配,加快費改稅的改革。當前,廣東省財政積極發揮職能作用,通過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創新資金支持方式、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等措施,幫助中小民營企業平穩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2012年省財政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2.5億元,重點支持中小民營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鼓勵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和研究開發投入,提高市場競爭力;同時,省財政在當年安排5000萬元專項資金,帶動全省各級財政投入約4億元,支持科技型中小民營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服務等技術創新活動。三是省財政安排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2000萬元,資助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參加境內國際性展覽會等。另外,在稅費改革方面,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優化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環境。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2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十會議精神,利用稅收激勵政策促進與引導廣東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構建并優化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強企業科技創新的內在動力,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十二五”期間,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一項重大使命,也是廣東經濟工作中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參考文獻:
1.廣東省政府出臺《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廣州日報,2012.2.3
2.劉宇飛.當代西方財政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3.2013年廣東民營經濟總量近三萬億簡述.中國行業研究網,2013.4.13
但是,隨著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斷提升,原有的稅收優惠針對性不強、內容散亂、優惠形式單一以及支持力度小的缺陷,使得現有政策已不能滿足民營企業迅速發展和擴散的要求。因此,我國現行稅制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應有以下幾種新思路:
一、完善增值稅,通盤考慮解決民營企業的不公平待遇問題
1、修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不能申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向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如果要銷售貨物,也只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的規定。大部分民營中小企業不具備一般納稅人的資格,只能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與民營中小型企業打交道的企業感到吃虧,不愿與民營中小企業發生業務往來。這嚴重影響了民營中小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對民營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更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因此,建議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資料齊備,有固定經營場所,對所有符合要求的民營中小型企業都應享受一般納稅人的待遇。
2、實現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在于不利于我國民營企業新增投資,不利于加入WTO的民營中小企業降低出口成本,參與國際競爭。因此,應盡快轉型。同時建議適當降低對民營中小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率,可修改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固定征收率為浮動征收率,在3%-4%的范圍內調整。
二、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繼續對民營中小企業實行低稅率的優惠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由于我國外資企業實際稅負非常低,僅相當于內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的1/3—1/4,因此,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并軌趨勢勢在必行。建議以外商投資的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為基點合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在合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同時,規范統一所得稅稅基,使內資、外資及不同類型的企業實行統一的稅前扣除標準,規范稅基。這將進一步從源頭上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注入更多的公平競爭的因素。
2、改革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目前,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均比我國低得多。如美國實行15%、18%、25%和33%的四級超額累進稅率,日本為30%,德國為25%,最高稅率大多低于我國,加上西方國家的稅前扣除項目又較多,實際稅負大大低于我國。因此,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
三、鼓勵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
1、給予高新區外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與區內企業同等稅收優惠。目前實行的國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是以其是否經國務院批準的,或是否在高新區內為標準決定的。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企業,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減按15%征收。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的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建議取消按地域給予優惠的作法,改為按企業是否為高新技術產業為標準實行上述優惠政策,對處于區域外的民營企業應一視同仁。
2、給予民營企業R&D費用的列支。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國有、集體以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應納稅額。虧損企業發生的R&D費用只能據實列支,贏利企業的R&D費用增長達10%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至少有兩點不足:首先,享受R&D費用列支優惠的企業范圍太窄,僅限于國有、集體以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中R&D費用增長達10%的贏利企業,這對民營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上的歧視;其次,50%的超額扣除要受到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制,這對相當一部分利潤水平仍然很低的民營中小型企業來說,優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因此,可取消有關政策中對民營企業造成歧視的限制,規定只要符合條件的R&D費用,就可按150%的享受稅前扣除優惠,不足抵扣的部分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
3、給予民營企業推行加速折舊。較之常用的“直線法”,加速折舊可讓企業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于給了企業一筆無息貸款。從我國現行對加速折舊的規定來看,措施的范圍和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針對進行中間試驗的設備以及船舶、飛機、汽車等大型機械制造企業的設備,缺乏對設備更新快的民營企業的優惠。因此,建議借鑒外國的做法,一方面,明確規定民營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設備、新工具等,可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另一方面,可考慮對民營企業中技術先進的環保設備、進口軟件的購置以及風險資本的投資實行“期初扣除”的折舊方式,允許在投資當年就扣除50%-100%。
四、實行統一平等的出口退稅政策
近年來,國家幾次提高出口退稅率,平均退稅已由1997年的8•3%提高到15%左右。在執行退稅指標分配管理辦法中,民營企業常常由于出口退稅不及時、不到位,形成較大的資金缺口,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出口。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決定對所有的生產型企業自產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稅政策。民營企業已經不再是國民經濟的配角,而是和國有企業一樣構成了經濟發展的兩翼,在出口退稅政策方面要進一步消除對民營企業的歧視,一視同仁,使民營企業享受完整的進出口經營權。
五、結合稅費改革,進一步清理對民營企業的不合理收費
我國民營企業稅(費)賦負擔沉重根據有關方面的調查研究顯示,目前私營企業主和主要的投資人認為,現實中不利于私營企業發展的最大的社會問題首先是“三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經濟政策中排位第二的即是稅收政策問題。民營企業的稅(費)賦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一些稅收政策對民營企業投資擴張存在不利的影響。如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民營企業除了和國有企業一樣繳納33%的所得稅外,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镀髽I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辦法》將私營企業排除在外。再如所得稅減免政策,對外資企業是從“獲利年度”起,對民營企業則是從開辦期起,而企業在開辦初期往往沒有利潤或獲利甚微,優惠政策的效用大大降低了。二是不合理收費問題嚴重。收費項目“雜”且“多”。大部分民營企業要應付30多個部門,上交50種稅費(其中大部分是各種收費),一些問題更加嚴重的地方收費種類多達70余種,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不合理收費。另外,收費不規范,隨意性,表現為收費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稅外收費過多這一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國家財稅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也與政府職能的轉變有著密切關系。作為財稅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之前的過度措施,可以借鑒我國一些地區采用的“一次費”的做法,即取消形形的不合理收費項目,代之以政府規范的一次性征收規費。這樣,自身承受能力與談判能力地位較弱的民營企業可以借助政府的“一次費”,來抗拒政府各部門各個方面向企業的亂收費。清理稅外收費、取消“三亂”收費,對民營企業實際上也起到與減稅等價的效應。超級秘書網
關鍵詞:民營科技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新技術
民營科技企業已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據統計,從1985年至2004年,我國民營科技企業投資年均增長20%,高出國有科技投資6個百分點。20多年間,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累計完成292000億元,其中,民營科技投資87000億元,占29%。同時,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快速增長了國家稅收。2001年民營科技企業納稅1022億元,占全國工商稅的比重達8.9%,比1990年高出2.5個百分點。為我國又開辟了新的穩定的稅源,改變了財政收入對公有制經濟嚴重依賴的狀況。
一、國外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經驗
近年來世界各國非常重視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為了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大科技創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許多稅收鼓勵措施:[1]
1.減免稅 :通過減免稅,直接的促進企業技術進步。(1)減免流轉稅:對專門用于科研的設備、儀器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如法國允許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價值在增值稅中抵扣,鼓勵企業加快設備改造和技術更新;印度對為了出口目的而進口的電腦軟件一律免征關稅。(2)減免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行業)或企業以定期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如新加坡對投資1.5億新元的新興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最長可獲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稅優惠;韓國對轉讓給本國人的轉讓或租賃專利、技術秘訣或新工藝所獲收入,全額免征所得稅,轉讓給外國人所得的收入,減征50%的稅金。
2.費用扣除:主要是對企業的研究開發(R&D)支出的稅收優惠。美國對從事本專業的科研人員用于科研經費的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R&D投資費用給與稅收減免;日本實施增加試驗研究經費稅額抵扣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當年支出全額的6%抵免。
3.加速折舊:加速折舊是世界上眾多國家為鼓勵技術進步而廣泛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1)提高折舊率:如英國允許新興產業的建筑物第一年折舊50%; 德國為高新技術產業環保設備規定的折舊率,動產部份50%,不動產部份30%。(2)縮短折舊年限:如美國將科研設備的法定使用年限縮短到3年,機器設備縮短到五年,廠房、建筑物縮短到10年。日本對技術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風險大的企業的主要技術設備,實行短期特別折舊制度等。
4.投資抵免:允許將用于技術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來抵扣應納稅額。如英國規定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可以100%從稅前的營業收入中扣除,購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的投資,按遞減余額的25%從稅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制度》、《促進基礎技術開發稅制》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用于新材料、尖端電子技術、電氣通訊技術、宇宙開發技術等的開發資金全部免征7%的稅金。
5.提取投資風險基金。(1)通過征收特別稅的方式為科技發展籌集專項基金,以??顚S谩H缧傺览麑U納公司所得稅的企業,規定其按上一年度的應稅所得繳納4%?5%的“科技基金稅”。(2)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來鼓勵企業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允許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未來投資準備金、風險基金和科研準備金,韓國規定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業不超過營業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不超過4%的,可以提取當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稅。還通過直接對科技投入的資金給予減免所得稅或再投資退稅等優惠來鼓勵企業籌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現行的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轉稅:主要是針對特定科技成果的稅收優惠,如對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所得稅:主要是對特定納稅主體和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1)對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外資企業中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該企業享受的免、減期滿后(2免3減半政策),延長3年減半征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年度起免2年企業所得稅。(2)對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如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的外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的所得稅率待遇;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
3、其他鼓勵性稅收政策,如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技術改造項目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所得稅前列支等。
三、民營科技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但與國外相比較而言,就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分析及民營科技發展中的實際情況和困難來看,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針對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現為優惠政策的目標很不明確,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和鼓勵優惠哪些方面的科技發展、應該如何協調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技術研究、是引進國外技術還是國內自我開發等目標很模糊;科技稅收優惠對象主要是對民營科技企業,而不是針對具體的科技研究開發活動和項目,如民營科技企業中的非高新技術收入也享受優惠政策,使得科技企業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優惠環節來偏重于技術成果的使用和新產品的生產,對基礎研究開發的民營科技企業則未予足夠重視,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辦民營企業享受不到有效優惠,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2.以所得稅優惠為主,缺乏必要的流轉稅優惠。我國稅制結構雖然是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流轉稅類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比例達70%以上,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在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措施較少,而且已有優惠政策中過多的限制條件也束縛了稅收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使稅收優惠政策打了折扣,企業實際上從優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處不多,使優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目前還處于高新技術發展起步階段的我國,在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偏重于直接優惠,如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導致優惠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和能夠獲得技術開發收益的企業,對那些尚處于技術研發階段以及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缺乏應有的稅收刺激對扶持更多的企業加入技術創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的稅收政策
1.調整稅收優惠政策。(1)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轉向產業優惠和區域優惠相結合,以產業優惠為主。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應改變目前只對單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圍限制,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對民營科技企業只要是從事的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項目、科技開發投入等,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不論其在何處投資都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改革稅收優惠環節。借鑒各國政府鼓勵高技術產業的重點均放在了研究與開發階段的經驗。我國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應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把重點落在產品研究開發、技術轉化環節上,促進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稅收優惠的稅種,再完善已有企業所得稅、流轉稅的優惠政策下如可以對簽定的技術轉讓合同免征印花稅。二是適當取消或降低部分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應納所得稅額減征30%;適當擴大對科技研究開發人員技術成果獎勵個人所得稅的免稅范圍;對民營科技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有關獎勵,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并對紅股所得免稅等。從而鼓勵和提高民營科技企業中科技開發人才開展科研創新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3.稅收優惠應轉向間接為主。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建議借鑒國外的做法,適當采取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虧損結轉、費用扣除、提取風險基金等間接優惠方式,鼓勵企業資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設備更新,加快高科技產業化進程。[4]
綜上所述,借鑒國外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經驗,克服我國稅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快速發展,使其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力量,成為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主力軍。
作者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關學軍.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技術進步[J].中國科技產業.2000年第5期.19
[2]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年版.280-286.
關鍵詞:民營經濟;稅收優惠政策;探討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0-01
一、 我國民營經濟發展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遇到的問題
1.我國現行稅收法規級次不高。大多數稅種是依據行政法規開征的,變動過快,穩定性不強,透明度不高,稅收優惠政策也不例外。事實上,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不少,但是法律級次不高,穩定性差,這些優惠政策的出臺較為零散,不同的優惠政策是在不同時期、不同經濟背景下推出的,大都分散在各種稅收法規或文件規章中,而且多是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的,立法層次不高,沒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體系。同時大部分的稅收優惠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經濟的發展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變化以通知、規定等形式隨時下達的,政策調整也較為頻繁,這就意味著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受到一些地方政府較多的行政干預,法制環境不穩定,執行時的隨意性大。
2.政策針對性不強,優惠效果不明顯。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解決社會就業、殘疾人福利、彌補學校經費開支不足,以及第三產業的咨詢技術服務業等幾部分,更多的是將稅收優惠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一個手段,而未能從“根據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高度制定優惠政策,影響了稅收宏觀調控職能的發揮,而且對于提高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作用不大,對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業遠遠不夠,特別是對民營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受益面過于狹隘,缺乏降低投資風險、引導人才流向、降低企業負擔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間投資進行擴大再生產。
3.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難。這是民營業主普遍反映的問題,事實上,各級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大多比較概括,具體規定的很少,實際操作困難。同時,政府部門對民營經濟的發展關注不夠,整體意識不強,協調不夠,相互之間信息不通,使政策落實效果在基層大打折扣,再就是稅收任務的壓力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產生了影響,多年以來稅收收入以高幅度的超經濟增長,稅收基數已經很高,難免會有些稅務工作者擔心落實了優惠政策而完不成稅收任務,該優惠的不優惠。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民營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范圍,這都加重了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有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二、完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提高現行稅收法規級次,為民營經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國外,如美國、日本等均制定有《民營經濟保護法》,加拿大制定有《小企業減稅法》等,相比之下,我國民營經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適合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明確國家的民營經濟稅收政策,提高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2.要積極推進“費改稅”,加快稅收立法進程。因為稅收法規是實施稅收征管的依據,有法才能依法治稅,按規辦事,將一些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項目,通過立法上升為稅收,并入相關稅種或開征新稅種,例如可以將社會保障基金改為社會保障稅,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要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越權設置或巧立名目設置的違規收費項目、重復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的項目以及完全憑借行政管理權和執法權強制收取的項目堅決取消,規范政府行為和收入機制,確立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主體地位,切實減輕民營企業的經營負擔。除此之外,對需要保留的收費項目,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并對收費標準、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開,以利于民營企業抵制形形的亂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