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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農村土地市場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對農村土地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我國正處在人口快速增長而資源相對匾乏的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工業化、城市化建設需要土地,農業規模經營、產業化發展需要土地,新農村建設需要土地,地區招商引資、環境改造、“經營城市”等都需要土地,各行各業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從2000-2007年,全國建成區面積從22439.28平方公里擴張到35469.7平方公里,年均增長1861.49平方公里,同期全國征用上地面積從447.25平方公里增加到1216.03平方公里,年均增加109,83平方公里。
面對各行各業對土地資源的強烈需求,國家、地方政府、基層組織、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民、農民等不同主體都卷入到土地資源的爭奪戰中,而城市土地利用的高成本特性,使得農村土地成為各利益相關者競相爭奪的對象,競爭激烈。
(2)因農村土地問題而引發的沖突事件越來越多
農民最大的經濟權益是土地權益,當土地被征收后,農民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妥善的安置,更多的土地收益流向了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巨大反差使得土地矛盾空前高漲,沖突事件頻頻發生。
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廣東省各地群眾因征地問題到省委、省政府集體上訪605次,占全省集體上訪事件的30.7%,涉及16176人。2004年l月至10月,農業部處共受理了6937件因農村土地問題的事件,占總量的51.2%,比去年同期增長4倍。2005年全國十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關于“三農”問題記者招待會上,農業部長稱農民上訪問題主要集中在土地上面。據資料統計,2005年全國因土地而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為19700起,2006年社會抗議事件為73000起左右,其中50%以上農村地區群體性抗議事件都是由于農民耕地遭到地方政府強行暴力征占引起的。
(3)農村土地沖突事件帶來的社會震蕩越來越大
通過報紙、新聞、網絡等多種媒體,我們可以看到,近年來農民因土地問題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群體性沖突事件不斷升級,給構建和諧社會造成惡劣影響。2004年河南鄭州“約600名防暴警察搜捕4位帶頭上訪的農民,雙方發生激烈沖突”,2009年河北定州“入侵者持武器與農民發生激烈沖突,150多人受傷,6人死亡”,2007年哈爾濱呼蘭“3500畝耕地被強行征走,上訪者被打死”,2008年安徽場山“縣領導帶領警察,出動警車強行占地,農民與之發生了激烈沖突”等都帶來了巨大的社會震蕩性,政府的公信力遭到嚴峻挑戰,己經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農民為維護自我土地權益而選擇向上級部門反映問題,然而在上訪的過程中,由于利益關系復雜,各級政府官官相護,上訪人的權益受到更大的侵害,從而引發新的惡性事件。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對560名進京上訪者進行了調查,發現,63.9%的人曾因上訪而被關押或拘留;18.8%的人曾因上訪而被勞教或判刑;71.05%的人認為新《條例》實施以來,地方政府對上訪人的打擊迫害更嚴重了,群眾進京上訪的主要原因已經轉變成為“打擊迫害”討要說法。
農村土地沖突事件的頻繁發生,對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諧社會的構建帶來了不穩定因素,造成了惡劣影響。對農村土地沖突問題的研究迫在眉梢,而目前國內學者對農村土地沖突的研究還比較少,尚處在起步階段。本文試圖對農村土地沖突問題的基礎性研究進行探討。(l)弄清農村土地沖突的概念,揭示轉型時期其呈現的特點和類型。(2)分析農村土地沖突中利益相關者的性質和博弈策略,通過對博弈納什均衡解的求解,找出促使博弈更合理化、減少土地沖突的因素變化關系。(3)從社會、經濟等多個角度找出引發農村土地沖突的原因,并進一步在原因的基礎上,沖突。(4)對沖突的誘發因子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找出哪些因子更有可能引發提出有效預防、減少和解決農村土地沖突的措施建議。
在解決農村土地市場沖突中有很重要的意義。
(4)理論意義
社會活動的多樣性和社會關系的廣泛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差異、矛盾和沖突,本文開展對農村土地沖突的研究可以為社會沖突學、土地管理學增添新的內容,提供支撐資料。本文界定了農村土地沖突的概念、總結了轉型時期農村土地沖突的特點和類型,為基礎研究提供了資料。本文對農村土地沖突中利益相關者的性質及博弈策略進行了分析,為有效緩解沖突提供了思路。本文從社會、經濟、制度、行政、法律等多個角度剖析了引發農村土地沖突的原因,并從農民的角度對誘發因子進行了定量分析,為有效避免沖突提供了路徑。本文從社會、經濟、制度、法律、行政等角度提出了有效解決沖突的措施建議,為協調各方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提供了指向。
【關鍵詞】農村土地市場;統籌城鄉;土地市場化配置
一、現行的二元制土地市場
我國土地權屬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由于土地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形成相互分離的城市土地市場和農村土地市場,加上城鄉二元結構的分割,形成了二元制的土地市場。城市土地市場主要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方式,相對來說,城市土地市場在土地市場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已逐步走上較為規范成熟的發展道路;而農村土地市場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和阻礙,發展緩慢。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庇纱丝梢娡晟妻r村土地市場的方向,應該是基于城鄉一體化的統籌,進行土地的市場化配置,實現農村集體土地和城市國有土地產權平等化。
二、我國農村土地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與阻礙因素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由單個家庭實行承包經營制度,這種個體經營的方式已無法適應市場經濟配置土地資源的需要,存在諸多弊端。例如,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主體不明確;國家強制征收集體土地,給予的只是補償價值,而非交換價值;土地流轉制度不規范等使得土地流轉只能在小范圍進行等。這些問題成為了阻礙農村土地市場發展和城鄉統一土地市場構建的主要因素。
(一)農村土地權屬不完整,所有權主體虛置:權屬明確是農村土地市場形成的前提,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權屬仍存在一些問題。產權權能不完整,土地所有權至少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土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 而沒有處分權能。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建設,農民僅擁有土地使用權,不具備買賣權、抵押權、贈予權等,對承包地、宅基地的流轉受到主體身份和地域的限制,而城市土地使用權及附著建筑卻可以自由買賣。所有權主體虛置,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農民集體”并沒有清晰的界定,現實中農民缺乏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也就出現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置的現象,從而引起土地市場交易主體的混亂。對于國家征收土地后的補償在集體與農民之間存在分配不均,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因而不明確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必然引起市場主體缺失,集體土地難以進入市場。
(二)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單向強制征收權:農村土地要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必須經過政府征收或征用,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實現土地所有權一次性轉變后才能進入土地市場。雖然法律規定給予農民相應的補償,但補償價值過低,相對城市中舊城改造涉及拆遷的土地是按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明顯對農民的補償有失公允。由此可見,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制度,使得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兩端是非對稱的,政府在向農村集體征地時是進行行政定價,而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是屬于市場行為,其中的交易價格是非公平性的,也就造成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長期依賴,阻礙了集體土地與城市土地之間的直接聯系,不利于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三)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現行土地流轉制度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約束,對于流轉的具體形式、程序、價格、管理以及矛盾的處理在實際操作中還不規范,這也就導致土地流轉過程中往往會引發糾紛,阻礙農村土地的順利流轉。還由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限制,集體組織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土地市場仍然是相對分割的,農村土地流轉局限在較為封閉的小范圍內,只能形成零散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三.完善農村土地市場
土地市場化配置是土地資源有效配置的必經之路,目前農村土地市場相比城市土地市場發展較為滯后,因此要推進城鄉土地要素流動,激發農村土地市場的活力,主要從農村土地市場的兩方面來完善:集體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
(一)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要完善農村集體農用地流轉市場,首先是要明確各產權主體關系,使轉出和轉讓雙方明確交易的農用地的產權狀況;其次要搞好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工作,為農用地流轉市場雙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學依據;第三是要完善農用地流轉監管制度,流轉前要審查流轉雙方資格,檢查需要流轉的農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流轉時要針對農用地是否進行土地變更登記進行審查;最后,要實施多種農用地流轉形式,拓寬市場流轉渠道,逐漸開放農用地流轉市場。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
由于長期實行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市場,建設用地市場也被割裂開來,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市場以“招拍掛”方式進行土地出讓,而集體建設用地難以實現其應有的經濟價值。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边@指明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賦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對等的權利,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價、同權”,建立統一的地價體系,實行城鄉一體化的公平地價制度,將其作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發展的基礎。除此之外,還必須建立相應的土地交易平臺,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服務,通過土地交易有形市場建設,對集體建設用地交易的內容、方式、流程等方面進行規范,使之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市場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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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市場;流轉模式;農產品結構
中圖分類號:F713 文獻標識碼: A
目前,農村土地的經營模式造成廣大農民難以加人到高投人、高產出的產業結構調整行列,而另一方面,有經濟和技術實力的種養能手,卻苦于經營空間的限制,又難以形成規模經營、專業化生產的格局。因此,要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必須加快農村土地市場的流轉。
一、我國農村土地市場流轉的主要模式
土地流轉的模式是指土地流轉的方式,即采用什么方式將土地在土地的各種產權形態上進行轉移。土地權益人流轉土地的方式取決于特定時期、特定區域單位土地面積的邊際收益的變化趨勢。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租賃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戶將承包土地以出租方式租給其他農戶或農業經營單位。土地出租后,雖然不再由原承包方耕種,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并沒有發生變化,承包關系并不是發包方與接包方的關系,而仍然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系?!锻恋爻邪ā芬幎ǎ邪娇梢栽谝欢ㄆ谙迌葘⒉糠只蛉客恋爻邪洜I權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這就是說法律賦予了農戶出租承包地的權利。
2.土地使用權入股
土地作為農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許多農民不愿輕易放棄土地使用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日益增多,鑒于擔心經營非農產業失利而留有從事農業后路的顧慮,既不愿轉讓土地,又難以精心地經營土地。于是,土地承包農戶將土地入股給龍頭企業或農業專業大戶,也有農戶自愿以土地合股組織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作經營土地。農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由它來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土地使用權作價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錄用股民。這種土地流轉方式展示出了深化農村的方向,不僅有利于農業生產規模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經營,而且還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模式和主要途徑。
3.土地互換
在土地承包期內,主要是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種管理,交換其承包地塊的使用權。互換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擔,有的經發包方同意后隨互換而轉移?;Q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互換?;Q一般是農戶自發流轉行為。
4.轉包土地
土地承包戶將其土地的使用權轉包給其他農戶或農業經營單位。承包方與發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權利義務關系。該模式是新承包人向原承包人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再向發包人履行義務,由新承包人和原承包人共同承擔風險。這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具體又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承包戶私下與新承包人協商,將承包土地轉包出去;二是土地承包戶委托有關組織進行轉包,即自愿將承包土地委托村委會轉包他人。該模式運作方便,對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沒有過高的要求,其主要特點是:從轉包主體看,多數是從事非農業生產,舉家入城但戶口未動的農戶,或是主要勞動力從事非農業生產如外出打工、經商等無力耕種承包地的農戶。從轉包的運作方式看,多為自行轉包,私下運作,口頭協商,無正規合同,不夠穩定。從轉包范圍看,多為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或鄰近的親朋好友。據有關土地流轉轉包不完全抽樣統計,在1998年到2007年10年之間,經過村委員會和私下運作這兩種情況轉包,全國有償轉包耕地由1997年的146.7萬畝上升到2004年的1065.7萬畝,到2007年,轉入戶共計支付轉包費就達76.3億元之多。
5.使用權拍賣
承包人把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作價賣給他人。拍賣年限、價格及其他有關事宜協商確認并簽訂拍賣合同。早在1983年,山西省柳林縣龍門垣鄉村民李馬才,率先以1750元的價格買下了本村15.7畝“四荒”地的使用權,成為全國“四荒拍賣”的第一例。另一方面是承包人把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私下拍賣其他經營戶。到2007年底,由于農村承包的土地的經營戶長期在外打工或已經在城鎮私人企業就業,根據調查,全國已有3700多萬農戶將自己經營的土地使用權放棄拍賣給他人經營。
二、農村土地市場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成片流轉難,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所屬土地位于成片流轉土地中間位置的個別農戶出于種種原因,就是不愿把承包的土地流轉出來,影響產業規?;洜I政府的統一規劃。另外,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一是土地流轉價格比較低,與業主收入極不相稱,農民應得的流轉收益存在較大風險。二是部分流轉的土地期滿后,如數復耕困難,即使復耕后,也將影響耕地的質量,農民的長遠利益難以保障。由于土地作為農村居民一種最基本的生活來源保障,加之農戶深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土地在大部份農戶心中的基礎地位還是沒有改變。部份農戶在進行土地流轉時,只著眼于一時的利益,而對自己在土地流轉以后的基本生活考慮不夠充分,加上國家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空白,造成部分土地轉出農戶以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2)土地流轉費用確定困難。目前,土地流轉的租金主要有兩種方式來確定:一是現金租金;二是實物租金。這里主要的問題就是現金租金,現金租金的確定沒有考慮到物價水平的漲落因素,這是引起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3)土地的規?;洜I中缺乏環境保護的制度和意識。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政府對規?;洜I業主的環境生態效益考慮較少,由于多數從事土地規?;洜I的業主資金限制和無相關的制度約束。土地的規?;洜I對周圍環境將造成巨大的破壞,影響到周邊群眾的生活。如養殖場的畜禽糞便,農家樂的生活污水等,大部分沒有經過處理而直接排放到周圍的河流、溝渠中,對水源造成了嚴重影響。土地的規?;洜I中環境保護是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進行規模化經營過程中的一個突出而又被忽視的重要問題。
(4)相關法規、政策不配套、不協調。在農村土地流轉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感到相關法規、政策不配套不協調不具體。目前的《土地管理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條款就存在不協調的地方。《民法通則》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條款過于籠統,實際過程中難以操作。在具體的土地管理規定中也沒有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條款說明。如《土地承包法》規定,到農民手中承包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然而,到底如何才算“農用”這個問題是不清楚的。這個問題不清楚,投資者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就難以受到法律的制約。另外,相關法規、政策不配套也造成土地被閑置。
(5)土地轉入方在其轉入土地上的基礎設施不符合相關法規。這個問題主要是指土地轉入方在獲得成片的土地以后,在其經營活動中在轉入土地上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沒有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核準。而這些設施的修建在土地流轉之前并未申明,協商,這種情況往往會變相改變轉入土地的用途,使土地以后的復耕可能減少,這也是目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較突出的一個問題。
三、加快農村土地市場流轉,積極調整農村農產品結構
合理配置農村土地市場資源,促進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是調整農村農產品結構和提高農民收入的的關鍵。加快農村土地市場流轉,積極調整農村農產品結構的主要措施有:
(1)加強農村土地生產開發和經營的綜合規劃,統籌安排。結合制訂“十一五”規劃,要將土地流轉與農產品結構調整結合起來,納人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進行統一管理。充分調動村社基層組織積極性,廣泛聽取群眾愈見,依法完善托管經營.積極促進農村土地的合理、合法流轉。在流轉目標上.依靠城鄉兩個市場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業,發展特色產品、生態農業產品和可持續農業,調整農村農產品結構,以不斷的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
(2)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結合我國農民生活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探索,政府應當對土地轉出農戶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積極試驗。如,可對土地轉出農戶進行基本生活養老保險,基本生活養老保險金可由流轉土地使用權租金大小或區域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確定。
(3)建立土地流轉的市場體系。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戶市場化意識的不斷增強,今后土地流轉通過市場來完成是不可避免的,因而應該建立土地流轉的市場體系。土地流轉的市場體系包括村、鄉鎮、縣市三級體系,即村一級的土地流轉服務站、鄉鎮一級的土地流轉交易中心、縣市一級的土地流轉交易管理局,依法推進土地的有序流轉,形成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市場環境。(1)依法進行土地流轉
(4)建立土地流轉的風險保證金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土地流轉受讓方搞規模經營不能損害農村生態環境,不能搞掠奪式經營,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為此,政府應建立流轉土地的風險保證金制度,以保證土地按約使用、合理使用。風險保證金可以按業主每年收入的一個比例收取,每年提交給政府管理部門,由政府管理部門統一監督和使用。
(5)土地流轉必須依法進行。土地流轉必須依法進行,務求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應該盡快制定《農村土地流轉法》,從法律、法規上規范土地流轉的程序、流轉的方式、確認機構以及發生糾紛的處理方法等,在法律中明確土地流轉的條件、土地流轉費用等方面的條款,并對土地轉出方要督促其簽定流轉合同,形成穩定的流轉關系,特別是要對土地轉入方是否按規定使用土地進行監管;對其在土地上的基礎設施建設,必須要在流轉合同中確定說明,并不得有危害土地復種的行為。保證土地流轉的公開、公正、合法以及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利。
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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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目前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腳步的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的問題越來越受關注。我國的土地市場正處在一個雛形階段,各方面都還不健全。國內農業用地流動轉讓市場初步形成,但到目前都沒有建立統一的、規范的、規模較大的農業土地流動轉讓市場。同時,國內各地農業用地流動轉讓的差異比較大,比較發達的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反差比較大,就拿農業用地流動專人來說,經濟較發達地區與經濟中等地區相比,不論是農業用地流動轉讓的規模還是農業用地流動轉動的形式,都存在明顯的差異。面對著日益壯大的農地流轉市場,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急需解決。
市場機制中的問題
沒有一個高效的市場機制就不可能使得土地資源在流轉中的優化配置。土地流轉市場機制中的種種問題都嚴重阻礙了市場的發展。
市場行為主體缺失。從土地需求的角度來考慮,我國目前還缺少具有一定相對有規模的農業方面的企業家,農業方面企業家的不足就會導致土地流轉中沒有土地需求者,抑制農民的意愿。此外,我國的流轉體制中,行政的力量過大,在面對巨大土地流轉收益的情況下,必然會存在一場權力的博弈,一些鄉村干部就會通過行政調整,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這類行為主體的缺失會抑制市場機制的發育。
不規范的市場交易行為。由于缺乏國內流動轉讓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流動轉讓市場的信息交互不及時,就算農民想轉讓土地,也找不到合適的對象,這時候農民只能通過私下交易,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傳統的人情關系、倫理道德、風俗習慣仍然起著協調作用,更多的農民愿意將自己的土地轉租給親人或者周邊的熟悉人群。契約精神在農戶的農地流轉行為中的作用并不普遍,很少有農民會重視在契約合同方面的事宜。從國內范圍來看,接近三分之二的農業用地流動轉讓是通過轉讓供求雙方之間的口頭協商協定決定的,而口頭協議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改善方向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中介服務機構在土地流動轉讓市場中的重要性必然要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組織健全、運作高效、服務周全的土地流動轉讓中介體系網絡,為轉讓供求雙方提供信息,實現土地流動轉讓從“散戶―散戶”的分散性自發流轉向“散戶―中介服務組織―大戶”的轉變[1],同時我們需要更多數量的中介組織來滿足市場的需要,同時也為中介組織提供良好的環境,減少政府干預[2]。
建立公平的流轉市場,規范的流轉程序。為了建立一個開放、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轉市場,通過發育土地租賃市場,可有效地促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規范土地流轉市場。在規范市場方面,我們的政府應牽頭建立農業用地流動轉讓市場,為農戶流動轉讓土地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環境,但政府與村集體組織絕不可以在土地流轉中侵占農民的權益,政府等只能作為一個服務者參與到流轉過程中去,而不是一個主導者的身份,不能過多干預流轉市場的發展。同時我們也要在農民群體組織中強調市場規范的重要性,提倡更多的流轉行為要在規范合同的保障下進行。
新型市場模式的出現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很多學者都認為我們應該成立有效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機制,將土地使用權、資金、技術、公共服務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有機組合,來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在土地產權明確的情況下,可以更好地把土地作為一種資本,以股份形式入股合作組織。實行土地股份制,將土地產權貨幣化,重構集體在產權上的主體地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生產力的提高[3]。但是,股份合作制內在的行政威權也會沖擊經濟自由,成員之間缺乏平等性和機會主義行為,股權與投票權及收益權不相一致,導致對合作社成員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農業用地股份合作社股權具有流動的封閉性及非退出性[4]。這些隱患就會影響市場的效率。
土地銀行。在農村普遍存在資金缺乏的情況,農村金融是農村發展的一個難題,建立農村土地銀行有助于完善農地金融制度、促進土地和勞動力流動、保障糧食安全以及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山東諸城在2003年建立了“土地信托中心”,寧夏平羅2006年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銀行以農地抵押貸款為主要業務,我們可以通過土地銀行,來促進土地的流動轉讓,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業用地承包經營權的資本化和制度效益的最大化,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破解之策。但是,土地銀行在我國實行起來依舊有難度。我國建立農村土地銀行的基礎還不扎實,相關法律及政策的缺失、土地產權的模糊、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沒有服務于土地流轉的土地估價事務所、缺少高素質的農村土地銀行經營管理層次的人才等[5]。
土地國有永佃。將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歸農民,這可以保障土地產權界定的清晰性和穩定性,還可為農業用地資本化創造條件,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用地的流轉。實行農地國家所有、農民永佃,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民擁有使用權,實現了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有效分割,有利于保障農民的權益。同時建立永佃權之后,有利于整個農業用地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有利于擺脫承包經營權既非典型物權又非典型債權的局面,有利于農村經濟長期健康地發展??墒牵恋貒杏赖柚?,土地的流轉效益就是最大的問題,在我國,一旦成為國有化資產之后,資源配置效率是一直難以解決的問題。有人就質疑這種機制在經濟績效相同的前提下,其產權交易成本較高,會造成效率損失。
關鍵詞:土地流轉;市場機制;農戶行為;重慶市
中圖分類號:F32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9)02-0066-04
1.引言
實行家庭承包制,確立農戶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地位,在一定時期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然而隨著近年來二、三產業的迅猛發展,使農民的就業渠道、收入來源呈現多樣化、多元化趨勢,農民“種田的少,務工的多”等問題逐漸顯露出來[1],部分農村地區出現了嚴重的土地拋荒現象,在家庭承包制的初期作為一種權利而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反而已經成了一部分農民的負擔,土地的有效利用率比實行承包制之初大大下降,這是我國在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制條件下面臨的一個新的難題,是對中國糧食安全的重大威脅[2]。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對土地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大力促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已經成為提升農業競爭力的一種途徑。
相關研究表明: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與流轉過程的不規范、農業生產比較利益的低下與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3]、農戶土地過于零散、戶主受教育程度低下、剩余勞動力轉移困難等因素嚴重制約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戶之間的流轉[1]。
眾多研究學者強調農戶流轉意愿或流轉經營權轉移的影響因素的分析考察,且多采用定性變量,如土地流轉價格的合理程度及收益分享的公平程度、產權清晰程度以及法律文本(合同與經營權證書)的到戶率、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民工生存環境變化等因素[4]。而對于其中經濟因素的探討也多限于表面的經濟利益的存在性探討或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對農戶土地流轉意愿的影響[5、6]。借鑒以往研究者的結論,我們同樣認為農戶是否選擇土地流轉完全受土地收益的影響。特別是山區農民主要是因為山區土地貧瘠,勞動者素質相對低下,導致的收益低下,因而只有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將土地流轉出去,才能使農村土地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
基于此,本文以重慶市34個區縣1268個農戶家庭的大樣本調查數據為依據,針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以微觀市場機制理論為分析基礎,通過實際調查數據比較市場主體的土地流轉與非流轉收益,并以其他相關因素作為背景屬性,圍繞農村土地市場的主體農戶,提出并驗證以下假設:第一,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是市場主體,其流轉意愿受到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傳統小農經濟思想的影響;第二,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的農業收入對農戶土地流轉的選擇已沒有影響;第三,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價格即補償費用和非農收入(主要是務工收入)是土地流轉選擇的決定因素[2]。
2.理論依據
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無論如何界定,通過市場交易所達成的資源配置都是最優的。為此,對于農村土地市場,在所有權明確的條件下,經營權的流轉只有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按價格機制的作用,調節供需雙方,才能使土地資源在土地流轉市場中達到最優化配置,市場主體收益最大化。而對于農村土地市場機制運行的理論前提包括:土地市場中的經濟活動始終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條件下進行的;土地市場中經濟活動秩序是在演進中進行的;土地市場中的經濟活動的信息活動需要有效的激勵機制;土地市場中的農戶是“經濟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此前提下,本文將重點依據價格機制、供求機制的作用原理分析農村土地市場的主體和運行過程。
2.1價格機制
它是市場機制運行的重點和核心,市場上的價格與供求的相互聯動作用最終促進價格與價值、供給與需求之間趨向平衡的一種機制。
針對農村土地市場,對農地流轉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發揮農村土地價格杠桿作用。農村土地價格杠桿將對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起引導功能。農村地產的價格表現為交易過程中的買賣價格、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租金和合作或合資中的分紅,它將決定存量低效利用地產市場供求量的大小。其次也將決定地產是自用還是上市交易,租出還是租入。
農村土地使用主體――農戶也將根據土地價格信號進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來說,農戶進行土地交易的決定因素之一是根據市場中土地租金來決定本年度進行農業生產的用地量。即土地要素價格對農地流轉的引導作用。
2.2供求機制
供求機制通過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在不平衡狀態時形成的各種商品的市場價格,并通過價格、市場供給量和需求量等市場信號來調節社會生產和需求,最終實現供求之間的基本平衡。地產價格的高低對供求的影響來自于絕對量、相對其他生產要素價格、各用途地產價格相對水平、非農就業的預期收入等因素。針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的農戶,在比較了土地流轉價格、土地流轉后的預期收入與土地的務農收入等價格因素后,對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進行選擇。
2.3理論假設
在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的價格機制和供求機制的運行情況后,對于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行為進行以下假設:第一,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是地產主體,其流轉意愿受到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傳統小農經濟思想的影響;第二,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的農業收入對農戶土地流轉的選擇已沒有影響;第三,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價格即補償費用和非農收入(主要是務工收入)是土地流轉選擇的決定因素。
3.樣本分析
重慶位于北緯28度10分~32度13分,東經105度11分~110度11分之間,地處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和資源豐富的西部地區的結合部,東鄰湖北、湖南,南靠貴州,西接四川,北連陜西,是長江上游最大的經濟中心、西南工商業重鎮和水陸交通樞紐。2007年全市共轄19個區和21個縣(自治縣),轄區總面積8.24萬平方公里,其中農用地6.94萬平方公里(含農用耕地3362.93萬畝、園地365.73萬畝、林地4937.21萬畝、牧草地356.14萬畝),建設用地5775.45平方公里。
本次調查涉及重慶市34個區縣,240個鎮,626個行政村,1268農村住戶。被調查土地總面積6576.448畝,其中:耕地總面積4714.183畝,占總土地面積的71.73%,園地面積407.015畝,林地面積1236.2畝,牧草地面積110.7畝,其他土地面積108.35畝;戶均耕地面積3.94畝,平均糧食產量3098.21斤。
4.土地流轉與非流轉的農戶個人選擇
4.1農村土地流轉趨勢良好,農戶法律意識淡薄
34個區(縣)有調查結果表明,有效問卷1254份,其中:參與土地流轉農戶311戶,非流轉943戶,流轉農戶比例占到24.8%,農村流轉土地1193.53畝,占總調查土地面積的18.15%,在中西部內陸地區處于較高水平[1]。
在流轉過程中,43.09%的農戶通過口頭協議流轉,簽訂合同并進行公證的農戶只有27.65%,同時還有21.54%的農戶沒有任何保證就進行土地流轉(見表2)??梢?,以口頭協議為主要途徑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是存在極其不規范和不合法的隱患,這將為土地流轉規范的制定提供現實依據。
4.2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農戶個人行為成主導
在311戶流轉農戶中,48.23%的農戶選擇了個人作為流轉對象,而流向企業、園區和國家的農戶總和只占有近15%的比重。而且農戶的流轉意愿不強,只有36.01%的農戶主動進行土地流轉,選擇加入鄉鎮等集體組織流轉土地的農戶只有22.51%,而通過市場操作的土地流轉更少,只占到1.93%(見表3、4)。
可見,農戶之間的流轉是農村流轉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土地流轉市場沒有健全,鄉鎮政府等中介機構還不能成為土地流轉的主導力量。因此,農戶個人行為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為此,規范土地流轉不僅是規范流轉過程,更需要在流轉源頭上把握現實特點,有針對性地對流轉主體即農戶個人進行土地法律法規的普及和教育。
4.3農戶家庭人口結構年輕化,土地流轉市場潛力巨大
調查涉及農村住戶總人口5305人,其中勞動力人口2972人,占總人口56%,外出務工人口1593人,農村家庭情況表明,現階段兩類農村家庭人口年齡結構類似,其中勞動年齡人口比重都在60%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在14%以上,少兒人口也占到22%左右??梢?,現在農村家庭充足的剩余勞動力為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加速了土地流轉速度。
同時,土地流轉模式下外出務工人口占勞動年齡人口的68.60%,而非流轉模式中外出務工的人口比重低于前者近20個百分點,只達到了48.76%??梢?,土地經營權的轉移可大大釋放出剩余農村勞動力,加快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速度??梢灶A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將在農村地區呈現普遍擴散的趨勢。(見表5)
4.4農戶的農業收入影響力降低,非農收入成主因
在相同的家庭人口結構背景下,土地流轉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人均年收益達1292.18元,是非流轉農戶農業收益的89.21%;且1000元以下人均農業收益占到74.07%,高于非流轉農戶比重進20個百分點。但是,土地流轉農戶的人均年經濟收益達到5716.17元,是非流轉農戶的1.21倍,且以4000元為分界線,人均年收益低于4000元的流轉農戶比重低于非流轉農戶比重,人均年收益4000元以上的流轉農戶比重高于非流轉農戶比重。(見表6、7)
從農戶的經濟收益中反映出,農村土地流轉后農戶的農業經濟收入減少,但總經濟收入增加,這與前者外出務工人口的增加相呼應,釋放出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成為農民收入增加的主要來源,也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因素。同時,也反映出現有農戶土地的農業經營產生的經濟效益不足彌補非農生產所帶來的經濟收益,農業收入的補貼也沒用對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產生效果,大部分地區依然停留在傳統的種植業等農業發展階段。
4.5土地的流轉補償收入較低,市場調節價格機制不合理
土地流轉與非流轉農戶的經濟收入在整體上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按照其主要收入來源分類比較后發現,重慶市農民的農作物收入在兩種模式下并沒有存在太大差異,但是流轉后的農戶非農收入,特別是外出務工收入明顯高于非流轉農戶的外出務工收入,兩者的年人均收入分別達到3588.07元和2229.86元,占其經濟收入的比重分別達67.54%和60.62%。同時,對比其他收入來源發現,轉讓補償款的人均收入431.9元,占其總經濟收入的7.6%,是比較低的收入來源,可見補償款作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價格信號之一,并沒有成為促進農戶流轉土地的主要因素,而流轉后臨時務工轉變成為永久性進城務工的高收入才是農戶流轉的關鍵因素。(見表8)
5.總結與討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是市場主體,其流轉意愿受到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傳統小農經濟思想的影響;(2)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的農業收入對農戶土地流轉的選擇已沒有影響;(3)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價格即補償費用和非農收入(主要是務工收入)是土地流轉選擇的決定因素。
基金項目:本文研究得到國家社科基金“農村土地集約利用模式、評價與長效機制研究”(07XJY014)與重慶市社科規劃項目“重慶市農村土地集約利用長效機制研究”(2007-JJ26)的資助,特此感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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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因素;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 U492 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the rural land use right is the core part of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rural land contract right is derived from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s system arrangement. The transfer of rural land is the product of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the inevitable tren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China, motivation, mode is analyzed, and the problem of hindering factors is put forward from the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novation,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regulate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market, perfecting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tc,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use right; The circulation; Factors;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識碼:A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概述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概念
土地流轉是土地產權在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流動和轉讓。土地產權涵蓋多項權能,土地流轉主要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兩方面流轉。在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流轉是單向的,即只能通過征用的方式轉為國有;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更多地表現為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背景和動因
近年來,一方面農業外部環境惡化,主要表現為農產品的全面過剩和價值連續低迷,以及土地的稅賦過重,致使種地的農民無利可圖,傷害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土地拋荒問題嚴重。另一方面,農村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因素,如工商企業進入農業,它們在農業的投資、種植、營銷及對土地的需求等方面與傳統的小農截然不同,尤其這種經營需要土地的連片和規模化。因此,這些年推動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要動因,來自予農業外部環境和農業內部的積極因素推動。首先,農產品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農業結構調整和非農產業發展,農業比較效益下降以及農業勞動力轉移,為土地使用權流轉在更大范圍的推進提供了前提。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和制約因素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
從總體看,農村土地使權流轉的發生率一直是很低的。但最近幾年,農地使用權流轉在一些地方規模有所擴大,速度有所加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幾年.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增民,非農產業的發展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流動,加上農產品供求關系發生階段性變化,以土地經營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甚至下降.使土地經營對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性有所下降。非農產業高收入產生的“拉力”和土地經營低收入產生的“推力”使農地使用權流轉速度有所加快,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最多的是浙江省,流轉的土地占總面積的13.5%,涉及的農戶占總農戶的15%。由此看來,土地流轉在經濟發達利流轉數量最多的地區,也只涉及部分土地年農戶。大多數農村和農戶土地仍處于自我經營或兼業經營,一部分經營效率是低下的。
(二)、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制約因素
第一,土地產權制度殘缺是阻礙農地流轉的根本因素。農戶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既是避免短期行為的關鍵,也是實現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的基礎。第二,農地流轉市場發育遲緩是阻礙農地流轉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市場主要表現為土地市場價格扭曲,土地價值無法實現;土地流轉市場中介組織發育嚴重滯后,缺少農地評估機構、土地法律咨詢機構、農地融資及保險等服務性機構。第三,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是阻礙農地流轉的客觀因素。第四,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是阻礙農地流轉的內在因素。
三、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土地使用權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模糊不清
土地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基礎,產權關系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農戶之間私下流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既模糊了土地使用者之間的產權關系,也模糊了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產權關系。由于缺乏所有者對土地實際利用的有效監督,土地粗放經營、拋荒、撂荒乃至私下流轉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和集體資產的流失。只有在土地確權的基礎上,才能使農民承包地有序的流轉。
(二)、土地承包使用權交易組織發育滯后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少,場所、機構等都相當缺乏,市場信息無穩定的傳遞渠道,土地金融信用未能發展,市場資金緊缺。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家正式的市場掛牌運作。但是,土地使用權交易又實實在在存在,有一部分農民想轉讓承包權或使用權,有一部分有經營能力的農戶想規模經營,但找不到土地,往往形成“有市無場’’的局面。另一種情況是私下的轉讓,甚至是土地承包權主體請求其它人耕種,這種交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遵循,沒有任何監督機構保證運作,沒有任何市場規則規范,交易缺乏透明度、公平性,社會交易成本高,而且交易局限在本村、本小組狹小的范圍內,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性小,糾紛比較多。
四、解決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的對策
(一)、加快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起點應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以此確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導思想,制定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發展戰略階段性對策。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決不是堅持現行的集體所有制不變,而是要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探索農地公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民不僅應有土地的占有權和狹義的使用權,還應擁有處分土地的使用權和因此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
明確集體所有權主體,保障農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權。應建立完備的成員權制度。如,集體成員對土地享有平等的決策權,有權選舉產生集體土地的管理機構,有權通過民主管理的方式參與集體財產的管理、決策和監督,在集體土地受到侵害時有權獲得損害賠償,因此必須從立法上保證農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
結論: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樣,自由流轉總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反過來促進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而對土地交易權的限制則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減少農戶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對土地產出率具有負面影響.因此,應允許并鼓勵農民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實現農地資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進.政府應做好宏觀調控工作,不斷優化制度環境,發揮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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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1.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有:一是轉包。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看,轉包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轉包的農戶大多是離土不離鄉,多半是以搞短途販運、餐飲服務、外出打工的農戶為主,屬于暫時性的土地流轉。二是轉讓。通過轉讓流轉的面積占流轉面積;三是出租。通過出租流轉的面積占流轉面積;四是入股。通過入股形式共流轉土地占流轉土地;五是互換。通過互換流轉的面積。
2.土地流轉呈現的主要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流轉主體趨于多元化。土地由戶與戶之間流轉逐步向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和股份公司等多元主體流轉,這些市場主體也正在成為土地長期穩定流轉和規模經營的重要載體;二是流轉形式趨于多樣化。流轉形式由初期的轉包、互換形式向出租、轉讓、入股等多種形式轉變。三是土地經營趨于規?;?。土地由分散零散流轉逐漸向集中連片規模經營轉變。其中: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四是規模效益初步顯現。從實際情況看,通過流轉土地,實現規模經營,達到了轉讓戶和經營戶“雙贏”的目標。轉讓土地的農戶,不僅有轉讓金收入,大多數地方還有惠農補貼收入,同時還擺脫土地的羈絆,免除了失地的擔憂,能夠放心地從事其他行業,獲得更多的打工收入。此外,一些規模經營戶還吸納轉讓土地的農民打工,進一步擴大了轉讓戶的收入來源。
3.農地流轉促進了土地的規?;洜I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和對產業化、規?;洜I的政策扶持,不少業主和企業積極投身農村經濟建設大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逐步增加。農地流轉推動了農地的規模經營,在一些鄉鎮已形成了一批專業化、規模化的現代農業園。
二、存在的問題
1.缺乏有效規范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雖然我國不少法律政策都對農村土地流轉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在流轉手續、流轉程序等方面規定得過于原則和籠統,因而造成了不少農戶用“口頭協議”、私下自發流轉的局面,這樣一種流轉交易沒有規定流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而在現實中造成了不少的糾紛。
2.缺乏有序運行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缺乏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組織機構;(2)缺乏相應的土地評價機構;(3)土地流轉市場的缺乏”。在廣大農村,散戶之間的土地自發性流轉無法實現土地大規模、高效率的聚集,需要尋求“散戶一大戶”的土地流轉途徑。但是在現實上,由于散戶和大戶在經營方式、經營理念等方面存在這巨大的差異,因此,很容易造成“有賣找不到買,有買找不到賣”的信息不對稱局面,而缺乏有序運行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這種情況還將在一定程度上繼續存在。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
1.有效發揮政府和村集體的職能
市場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發性、滯后性的特點,尤其是我國農村的土地市場還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建立調節機制,防止土地使用權過于集中,以調節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壟斷和不公平現象。農村土地市場的發育,可加強土地轉讓的公平性和競爭性,實現有序管理。二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監控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與民爭利。三要加強宣傳力度,增加農民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群眾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轉,必須“以人為本”,千方百計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