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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國資委安全生產會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緊緊圍繞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突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針對當前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在組織領導、工作制度、隱患整改落實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消除事故隱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
二、檢查內容
各監管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在建工程、煤礦和非煤礦山、民爆器材和危險化學品儲運設施等的生產安全狀況;徹底排查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的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安全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情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組織機構
四、時間安排
2012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市國資委組織督促檢查小組赴各監管企業進行督查工作。(時間安排表附后)
五、檢查方式
(一)全面開展自查工作。各監管企業要充分發動群眾開展全面的、拉網式的安全大檢查,切實做到不留死角。
(二)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檢查促整改,對事故隱患必須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三)檢查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市國資委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小組將對各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自查整改情況進行督促。對在市政府抽查和市國資委督促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檢查結果將納入企業目標考核。
六、有關要求
一、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要求,結合市屬企業實際,市國資委將依法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與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體系有機結合,堅持“條塊”結合,全力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時、全面、有效開展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一步深化企業安全專項整治,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為實現全市安全生產“*”規劃提出的2010年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的目標奠定堅實基礎,為市屬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
二、排查治理的范圍、內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的范圍:市屬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及的行業(領域)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所明確的范圍。
(二)排查治理的內容:在*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排查治理各市屬企業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8、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9、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1、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2、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害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各企業落實責任,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三)排查治理的方式:在排查治理工作過程中要注意做到“四個結合”。
1、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2、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結合起來,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治“三超”(生產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運輸企業超載、超限、超負荷)的工作力度,進行全方位、全覆蓋、拉網式查找隱患,切實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牙狀態;
3、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檔案制度,強化安全標準化建設,突出現場管理,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夯實安全管理基礎,切實糾正員工的不安全行為,清除設備設施的不安全因素,堵塞制度上的不安全漏洞;
4、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加強應急管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落實隱患治理責任和監控措施,嚴防整治期間發生事故。
三、工作安排
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已作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安排的,相關企業要嚴格遵照執行,未作出具體工作安排的,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階段”著手展開。
(一)部署動員階段(至4月10日)
1、市國資委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領導小組由李楚平同志任組長,沈宗敏、陳長群、鄭新同志任副組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綜合科,聯系人:解清華、朱厚剛,聯系電話(傳真):8789602。
2、各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制訂出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確責任,落實人員,完成工作部署。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在報送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的同時,同時報送市國資委。
(二)全面排查治理階段(至10月30日)
1、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并根據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意見,市國資委將密切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時、全面、有效開展市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突出企業主體責任,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現場督查指導。
2、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各企業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經常、全面、系統排查各類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事故隱患及時上報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將密切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組織力量,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3、市屬企業要在進行隱患全面排查治理的同時,堅持邊查邊改,形成人人查找隱患、生產確保安全的良好氛圍。對于一時難以完成的隱患整改,要列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并加強監控,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凡能夠在短期內完成整改的,務必盡快整改到位;要及時向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國資委報告隱患排查統計報表以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4、建立健全隱患分級監控治理機制。對發現的一般隱患,企業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尚未整改完畢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方案、實施停業整改,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國資委報告;對涉及范圍廣、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較長,可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隱患,要進一步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加強監控,確保整改到位。
5、結合重要會議(活動)、重大節慶(假日)、季節變化及重點行業(部位)等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安全防范、及早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對每一個生產車間、工作崗位、設備設施、建設工地、人員密集場所,深入開展“拉網式”檢查,摸清底數,建立隱患整改監控檔案。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暴雨、洪水、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點,認真檢查企業防范嚴重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工作機制,檢查應急預案和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搶險救援物資的準備情況;重點排查治理化工危險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事故易發的行業領域,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泄露、防中毒、防坍塌垮塌等防范工作;突出抓住容易引發事故的重大隱患,加大治理力度;嚴格企業領導干部帶班作業制度,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做好設備檢修和維護工作,加強跟蹤檢查,嚴防私自違法生產引發事故;堅決查處生產企業“三非”“三違”“三超”行為,認真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扎實開展隱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總結驗收階段(2008年11月-12月中旬)
1、市國資委領導小組將密切配合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認真組織開展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驗收,驗收結果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2、要注意總結“隱患治理年”的活動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促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機制,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明確職責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要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金和技術保障,切實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落實。
2、突出重點,全面治理。各企業要結合實際,針對本單位的特點以及薄弱環節,突出工作重點,全面扎實地開展各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一是排查工作要做到:工作落實到位、監督檢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嚴格按要求進行整改。二是檢查人員要嚴格依照“誰主管、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檢查不到位、走過場或因檢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4、加強輿論宣傳,廣泛發動職工群眾。各企業要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網站等形式,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深刻認識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活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隱患治理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建立隱患舉報受理和激勵機制,全面落實好企業的主體責任。
5、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各企業要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契機,不斷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以及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真正建立起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6、注意總結并及時報送隱患治理情況。各企業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落實市國資委《關于定期報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及有關數據的通知》(汕國資綜合函[2008]26號),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和隱患數據庫,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信息的及時上報。
一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二是于每一季度結束后的2天內向市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及市國資委報送“重大隱患情況登記表”(見附表);
2013年我委的安全生產工作在市委、市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安委會的精心指導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突出重點,標本兼治,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安全責任進一步明確。2013年上半年,市國資委責任范圍內未發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助推三次創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現將相關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
我委進一步落實了委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領導班子全員負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堅持一手抓業務工作,一手抓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兩手抓、兩手硬”。層層分解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全員負責的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做到職責明確、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措施到位。今年我委的安全生產工作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立以人為本、安全與發展并重的指導思想。年初我委印發了《關于做好2013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__資委發〔2013〕6號),強調堅持“一個方針”,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從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能力;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強化安全工作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安排和部署。
三、廣泛宣傳,提高意識
為確保元旦、春節和“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我委認真組織開展了“百日安全生產活動”,印發了《關于國資系統深入開展“百日安全生產活動”切實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市國資委發〔2013〕2號)文件,成立了市國資委“百安”活動領導小組。市屬各企業召開了專題動員學習會,學習貫徹《__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各企業實際采用簡報、專欄、廣播等形式宣傳安全知識,曝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報道安全生產經驗做法。根據市上統一部署,我們在委機關和國有企業中開展了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為主題的“安全生產月”活動。活動期間組織干部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節目、舉行消防演習、開展“打非治違”排查安全隱患等,“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進一步普及了安全生產知識,提高了安全生產防范意識,進一步增強了企業干部職工安全生產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強化排查,整治隱患
為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我們在市屬國有企業中深入開展了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組織企業干部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__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掌握相關安全技能,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钡囊庾R。中心汽車站堅持進站車輛必須安全例檢,公示整改處理不合格車輛50余臺次。開展“三不進站”、“五不出站” 車輛檢查和“三品”旅客行李檢查,查繳管制刀具、鞭炮等違禁品80余件,勸阻進站車輛90余臺次。委機關和市屬各企業在元旦、春節、“五一”和成都財富論壇等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都做到了領導帶班值班,確保不出現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市投資公司加強對租賃門市、賓館等經營性資產的防火、防盜檢查,對各門市的安全設施進行了更換;市糧食儲備庫加強了對儲備糧的防潮、防火、防盜等檢查排查,對隱患進行了及時整改;城司和市政公司加強了對施工現場安全排查管理工作;中心汽車站對各工作場地和重要設施設備進行了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進行了整改;廣泰公交公司加強公交車輛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維修問題車輛、配齊車載滅火器、安全錘等,為全年安全生產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雖然我們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離上級要求還有差距。2013年下半年,我們將認真落實中、省、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和部署,進一步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條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4]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游、通信的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二章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中央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條中央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中央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按季度、年度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見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國資委。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4),按本辦法規定的報告流程(見附件5)迅速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四)在中央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中央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下列降級或者降分處理(見附件6):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瞞報事故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責任事故起數達到降級起數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但不夠降級標準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分處理。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中央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資委對董事會予以調整,對有關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八條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5]11號)附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掌握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審議各有關部門提出的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建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國資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偩?、民航總局、法制辦、全國總工會共16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安全監管總局為牽頭單位。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后)。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總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員單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在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并抄報國務院。對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xx]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游、通信的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中央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條中央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中央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按季度、年度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見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國資委。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4),按本辦法規定的報告流程(見附件5)迅速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四)在中央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中央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下列降級或者降分處理(見附件6):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瞞報事故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責任事故起數達到降級起數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但不夠降級標準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分處理。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中央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資委對董事會予以調整,對有關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 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xx]11號)附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要求
市國資委高度重視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將依法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企業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創造和積累成功經驗,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無事故。一是強化責任落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二是結合企業實際,堅持“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三是夯實基礎工作,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四是堅持獎罰嚴明的考核原則,強化安全風險管理,確保重大危險源的超前防控;對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國資委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對嚴重安全生產不達標、違章違規違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行政、經濟并罰。五是加強應急管理,增強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六是堅持防治結合,切實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七是推進“科技興安”,強化科技防范,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二、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
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企業的安全水平,推動所出資企業實現科學、協調、可持續、安全發展,確保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為實現全系統安全生產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三、安全生產工作內容和措施
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人員應自覺把安全工作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與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結合起來。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認真抓好落實,不斷修訂、完善和細化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地落到實處。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不斷完善企業績效工資制度,加大與安全生產掛鉤比重,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獎懲措施。生產班組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目前最薄弱的環節,因此,要進一步強化生產班組的安全責任意識,實行安全生產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生產目標和責任落實到生產崗位。將安全承諾簽訂到每一位在崗職工,形成從領導覆蓋到全體職工的共同安全責任體系,最終實現大安全格局。
(一)市國資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工作;
2、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與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掛鉤;
3、參與或組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二)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所出資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認真執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逐級建立健全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分級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督促、檢查子企業安全生產措施的有效實施;
(5)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所出資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協調和綜合管理本企業及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3、所出資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負責協調并落實企業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4、所出資企業其他負責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5、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素質。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6、所出資企業及子企業工會組織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
7、所出資企業應監督子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監督子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所出資企業應對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如下監督管理責任:
(1)監督管理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2)將子企業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3)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責任書等形式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4)對委托管理或承包經營的單位,所出資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受委托方或承包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組織領導
對系統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在市國資委領導下,由市國資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并提出獎罰意見。所出資企業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由所出資企業研究決定并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包括:
1、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作為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或指定一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配置數量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情況進行配置。此機構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3、所出資企業應當明確內設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四、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一)所出資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所出資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二)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強對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檢查、督查。
(三)所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和督促子企業開展預案演練,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能力。
(四)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或制度,逐級全面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
(五)所出資企業應當監督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全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確保企業各種證照齊全有效,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政府有關部門核準、許可范圍。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在重大危險源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粉塵、高溫、毒物、輻射、電力設施等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督促、檢查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六)所出資企業應當按要求將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五、考核與獎懲
安全生產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上級組織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并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責任制考核獎懲辦法》。
(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完善工業國資系統綜治考評制度和獎懲體系,增強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的科學性、操作性,充分發揮考評工作的推動作用。將安全生產目標、事故控制指標等逐級分解,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要嚴格安全生產考核標準。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分為“工作目標”和“事故控制”兩大指標。工作目標主要考核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夯實安全基礎、隱患排查與整治、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事故調查及應急管理等。事故控制指標主要考核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等。
(三)要嚴格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罰措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按照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原則,采取評分制,標準分為100分,采用逐項扣分的辦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并根據得分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獎懲。對國家和行業有明確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額度規定,但未能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市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全額扣減。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年度市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市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達到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標準的企業予以表彰;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四)認真落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等制度,推進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制定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道路客運交通政策。2011年起,市、縣兩級要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項用于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補助、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支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認真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研究制定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每年從工傷保險費中提取5%作為安全生產工傷事故預防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保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有效開展,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研究制定安全產業政策,加快高危行業企業整合重組,提高行業安全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