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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可控性稅收征管風險
非可控性稅收征管風險,主要是指外部風險因素。外部風險因素其主要是指產生于稅務部門外部的風險也可稱之為稅收征管外部風險。外部因素使得稅收征管偏離預期目標,導致稅收損失發生。主要包括稅收征管法律依據的實操性與規范性風險因素、社會大眾法律維權意識的高低的風險因素及征收過程中不同區域的風俗習慣等。
(二)可控性稅收征管風險
與非可控性稅收征管風險不同,可控性稅收征管風險是稅收部門內部風險因素。可控性稅收征管風險可結合具體征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對風險因素進行把控。主要包括:
1.現行稅收征管制度科學性?,F行稅收征管制度科學性中的風險因素主要原因是制度設計與實際運行情況是否相符。如果制度與現實脫節,將會影響征稅工作的效率。
稅收管理員制度。國家雖然出臺了《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等相關制度文件,但該制度是稅源管理的權宜之計。整個制度中對管理員職責的設計過于理想化,很多實際運營過程中的職責根本沒有抓手,無法操作執行,導致理想與現實的脫節,潛在稅收管理成本有所加大。
現行納稅評估體系科學性有待提高?,F行納稅評估體系以實際征稅管理中企業申報的納稅信息數據為依據,評估指標是理想化企業運行中繳稅行為,往往與實際脫節。因為在現實經濟中,從中小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到大型股份或合資企業,普遍存在會計信息虛假虛報的情況,這就使得納稅評估體系實際運行效果不理想,有違必要的納稅評估體系科學性。
2.稅收部門專業分工體系有待提高。我國稅收部門先行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強調分工,按照稅收分工條線的職責開展部門工作。專業化分工可以實現專業高效,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過分強調分工,對于稅收職責交叉部分會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現象,不同分工部門間信息對稱性較差,綜合協調運營成本高。管理部門、征收部門、稽查部門往往權限混淆、職責不明晰、以部門自身利益為出發點,使得稅收征管工作效率較低。
3.監督管理機制有待改進。稅源監管不到位。稅源監管的作用是使稅收實現“應收盡收”,防止稅源流失的問題。因此,對稅源的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稅收管理工作。同時,人員風險因素也是風險產生的重點因素。對實際稅收征管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管制度與機制不健全,形成實際操作風險。
4.技術風險因素。征收軟件不統一。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不同的環節按照實際需求使用不同的運行軟件。從每一環節來看,效率可能會有所提高,但是從整體環節來看,軟件并不兼容,自成體系,為整體匯總、分析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數據采集質量較低。主要表現為數據采集質量較低,數據并不精準。有的數據甚至是偽造的,缺乏真實性。這有技術人員原因,也有企業虛報會計數據信息的原因。
二、我國稅收征收管理風險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制度的約束力及監管力度
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實施修改修訂現行的稅收規章制度,及時的將新情況、新問題及解決對策編入制度,只有積極做到與時俱進,制度能夠反映現實情況并涵蓋現實可能發生的情況,才能實際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加強稅收征管風險工作的監督管理,通過內部監管,外部檢查的多種有效手段,切實查找問題并積極解決。
(二)統一軟件運轉系統
要實現整個稅收系統數據完整、橫縱向間可傳遞,就必須統一運行軟件的標準。統一軟件運行系統,在大的運行系統中通過不同模塊的設計,來實現不同部門不同運轉功能的實現,當然,各子模塊之間、子模塊與大系統之間不能存在沖突,要彼此兼容有序。對數據的錄入及采集標準進行相應規定,提高實際分析的能力。只有數據科學、軟件分析系統可共享,才能為稅收征管風險工作作出分析及信息共享的貢獻。
(三)強化整體稅收征管管理的工作原則
積極樹立風險防范意識,這是做好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起點。要實現對整個稅收征管風險防范的一致高度共識,明確風險防范的意義、目標,從思想上加強未來行動的執行力。風險管理要常抓不懈,實現風險全流程管理,將風險控制作為稅收征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部分,要時刻關注風險的突發性、不可預測性,同時,也要積極化解潛在的風險事件和風險因素。
(四)建立完善相應的組織架構
建立完善相應的組織架構,這是做好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保證。根據實際稅收工作中面臨的風險因素,設置專門的機構進行專門應對。同時,要設置風險管理崗位人員,通過不同條線、不同部門風險崗位人員的設置,開展風險信息對接、風險應對經驗對策交流借鑒工作,實現風險管理的有效防范。
(五)實施稅收征管風險評估
實施稅收征管風險評估,這是做好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關鍵。這是符合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原則的。風險管理一定要做好事前的預估評估工作,通過事前調查給出預判,并形成相應的解決預案。一旦風險發生,可通過前期的評估的準備開展相應工作,實現風險管理工作的可控。
(六)設計科學有效的稅收征管風險控制體系
借鑒國外先進的稅收征管風險控制體系設置情況,積極進行合理改進。目前主流的稅收征管風險管理控制的主要步驟為:確定稅收征管風險控制目標、利用軟件錄入實際信息、測算并識別稅收征管風險、根據不同的風險制定不同的解決控制預案、對風險管理實際效果的后評估。我國的稅收征管風險工作要根據實際運行情況,不斷完善上述環節。
【關鍵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征收管理,相關建議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發展及現狀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10省市。2013 年 12 月 13 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對改征增值稅后應稅服務范圍的確定、稅率的設定等方面作了相應調整,此文件于2014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內,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 17%;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電業服務,稅率為 11%;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 6%。通過擬定幾檔不同的稅率,在納稅人整體稅負水平不增加的情況下,將營業稅逐步并入增值稅中,使得征管工作能夠平穩過渡。鐵路運輸業和郵電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后,相關勞務屬于應稅勞務,比照《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一般規定執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推行,在稅收上帶來了許多成效。其一是優化了稅制,避免了重復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這兩大流轉稅,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截至 2013 年 ,在已納入試點的 116 萬戶納稅人中,超過 95%的納稅人稅負不同程度的下降,減稅規模約為 251 億元,平均減稅幅度為 31%。其中: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大多由原營業稅 5%的適用稅率降為增值稅 3%的征收率,且按不含稅價格計征,稅負較原來下降 40%左右;試點一般納稅人稅負下降的面也超過了 70%。其二是擴大了內需,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的持續深入,增值稅抵扣鏈條的逐步完整、納稅人整體稅負的下降,增值稅稅制特有的良稅的特點充分發揮。其三是推動了企業技術創新,試點企業用于技術服務支出產生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使得企業不會因為加大技術創新投入而背負沉重的負擔。其四是改善了出口企業稅負,出口退稅橫向擴展明顯,退稅范圍由貨物向服務領域擴展,技術咨詢和轉讓等開始享受免稅政策,國際運輸和研發、設計服務也被納入出口零稅率范圍。這兩項主要政策變化,增加了享受出口退稅的產品種類,有效降低了出口企業稅負,提高了服務類和貨物類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中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一項系統化的巨大工程,在其飛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許多問題。第一是分稅制稅收征管基礎受到挑戰,1994 年,我國進行了分稅制改革,提出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的征管制度性安排,增值稅這個全國最大的稅種毫無懸念的劃歸為共享稅,確定的分配比例是 75%:25%,中央政府占大部分。絕大部分營業稅歸由地方政府支配是這個標準出臺的前置條件。營業稅則是地方稅收的重要來源,除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收入歸屬中央,其他均歸屬地方財政。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深入持續推進,屬于地方大稅種的營業稅每年都在大幅萎縮,當初設置改革分配比例的基礎已經受到巨大挑戰。在各地大力推動城鎮化建設,財政支出大幅提高的當下,隨著營業稅的取消,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將被切斷,地方財政收入無法保障出現缺口,這對地方財政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打擊,會讓地方政府更加依靠土地和資源。因此,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重構問題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征管制度安排性方面面臨的首要難題。第二是征管模式上,營業稅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是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最大稅種,而增值稅則由各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和管理。對服務業由征營業稅改為征增值稅,自然會涉及到稅收征收管理機構變化的問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就牽出了對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管轄權和管轄范圍進行重構的問題。改革后如果確定由地稅機關負責增值稅新增部分的征收管理,可以最大程度的保留現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安排,不過會出現同一稅種由兩個稅務機關共同征管的局面,不便于業務指導和規范。第三是基層征管力度薄弱,“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自行申報、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模式。充分利用互聯網發展成果,提升服務質量,搭建方便納稅人操作的申報征收信息系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納稅人主動納稅的意愿,但也會受到納稅人個人素質和法律意識等方面因素的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稅收工作的總體思路,制定了“十五”期間征管改革的奮斗目標:“通過進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專業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這里指的稅收征管體系是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的專業化分工管理體制,即征、管、查分權的管事制。它的運作原理是通過成立三個專業機構,進行權力制約,三者之間既明確分工又有機聯系,形成稅收管理的一個有機整體。本文就此作一粗淺探討。
一、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稅收征管體系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它的內容和形式取決于經濟發展的要求,它必須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信息化已成為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受其影響,企業經營活動也日趨復雜。特別是當前企業的e化經濟迅猛發展,生產經營活動大量運用數字化、網絡化技術,這些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給稅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迫切要求稅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適應形勢的發展。而由于稅收征管現狀與經濟形勢發展的不對稱性,致使稅務部門不能及時、全面掌握納稅人信息,造成征管質量低下,重復勞動過多,征管成本加大。而專業化的征管查格局,則以大型數據庫和廣域網為依托,實現數據的高度集中處理和共享,更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質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適應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
(二)實行專業化分類管理是依法治稅的需要。
據有關資料表明,1999年我國的稅務行政“官司”中,稅務機關勝訴率只有15%,敗訴率卻高達32%,53%則是通過做工作后撤訴的,而敗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執法程序不當造成的。這一數字充分說明原征管模式在執法程序的內部監督管理上存在著漏洞,再加上部分稅務干部執法素質不高、專業化不強等因素,導致稅收執法權不能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出現執法隨意、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等現象,而實行專業化分類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內部執法程序上對稅收執法權力進行分解制約,加強權力監督,減少執法的隨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稅務執法隊伍的專業化執法技能,從而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三)建立專業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
我國已經加人wto,透明度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之一。稅收是國際國內貿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wto成員國(方)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實施也必須符合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稅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決于稅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關鍵在于對納稅人的稅款核定、審計及對稅收違法事實的認定和對稅收違法行為處罰的程序、依據和標準都應當規范化和確定化,盡量減少和避免稅收行政行為的隨意性。而專業化的征管格局則正是通過對權力的分解制約和明確崗責劃分,來對執法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從而減少或避免隨意執法行為發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發展為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提供了技術條件。
專業化征管的前提是崗責劃分,形式是專業化分工,需求是部門協作。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則恰好為信息資源的傳遞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術條件,所以只有將崗責劃分與現代化科技有效結合起來,貫徹科技加管理的方針,才能充分發揮專業化征管體系的效能。
二、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稅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稅收成本實現稅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使各項稅收政策通過征管模式落實到位。所以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實行權力分解和制約,推進依法治稅,提高征管質量和水平,降低稅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確崗責劃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專業化分工后,必面對征管查三個機構在內部分工和外部協作上明確各個機構及各個崗位的職責,并通過建立責任追究制,增強各崗位人員履行職責的主動性,減少和避免因推諉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脫節和不連貫,進而影響征管質量和水平。
2.實現信息的集中處理和共享。專業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體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充分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管理手段和網絡技術,實現信息數據的集中處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專業化的征管格局。
3.收縮機構,精簡人員。我國擁有近百萬稅務大軍,素質參差不齊,稅收成本較大和不適當性已勿庸諱言。要適應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征管體系,就應提高人員素質,實行集中征收,收縮機構,精簡人員,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4.優化納稅服務,推行多元化申報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電子申報在內的多種申報方式,實現稅、銀、庫聯網,減少納稅環節,簡化納稅程序,方便稅款的申報繳納入庫,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5.提高稅源監控能力。專業化征管體系建成后,由于機構收縮,縣局是一線征管單位,科室進大廳,撤銷了全職能征管機構,甚至縣以下的稅務所也要撤掉,這樣勢必要影響到對稅源的監控力度。所以在專業化征管格局下,如何提高稅源監控力度、減少漏征漏管是擺在改革面前的一個首要問題。
6.提高稽查質量。通過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質量,打擊震懾偷稅行為,發現、反饋、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協作并進,促進專業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發展。
三、建立專業化稅收征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基層改革目標不明確。
稅務人員對改革的步驟、要求及結果不能準確把握,靠摸著石頭過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響改革進程和質量。如現行的征管軟件tmsis,由于在當初設計時不支持多元化申報功能,但為了適應改革進程,盡快推行多元化申報方式,就不得不對tmsis進行增強補訂程序,重新構造功能,這對于市地級以上的國稅管理部門而言,只是進行修改程序的編寫,而對于縣區級以下的稅務部門而言,則要面對的是幾千戶納稅人、多個數據庫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將推行的ctais軟件本身就具備這種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運行以后再進行多元化申報改革是當前不少基層稅務干部存在的疑慮。產生這一情況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們在推行改革的過程中,缺少對改革的前瞻性和預測性,缺少對改革內容的了解和準備。所以建議我們在推行ctais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體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準備工作,以促進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崗位不明,責任不清,工作程序脫節。
成立征、管、查三個專業機構,它的運行保證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內部各崗位和各專業局之間的崗責體系。我省雖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訂了過渡期的業務協調方案,但由于對具體工作沒有達到最細化,崗位責任劃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監督制約機制,造成內部手續傳遞混亂,業務繁瑣復雜,甚至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嚴重影響改革的進度和效果。
1.發票發售問題?,F在基層稅務所發售的普通發票必須先與征收局簽訂代售發票協議,在形式上雖然取消了稅務所直接發售發票的權利,但實際上仍然履行發票發售的功能;另外還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對某納稅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續傳遞或責任不強等問題,該納稅人利用“時間差”仍能從征收局領出發票,造成工作脫節。
2.代開發票問題。目前運行的代開發票的程序是:縣局審批,基層稅務所繳稅和辦稅服務廳開發票三個環節,手續更加繁瑣復雜,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3.金稅工程崗位設置問題。金稅工程在縣局設9個崗位,綜合科負責登記崗、發票發售崗、稅控設備管理崗;政策法規科負責一般納稅人認定崗和數據采集崗;計劃征收科負責認證和報稅崗;管理局負責日常稽核崗和稅源管理崗。運行的主要程序是計劃征收科將認證和報稅信息傳到政策法規科,進行一般納稅人稽核系統軟件的數據采集,然后上傳至市局。但政策法規科對數據采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易把握,這樣數據采集崗設在政策法規科就形同虛設,極易出現責任不清、推諉扯皮現象。而將數據采集崗劃到計劃征收科后,認證、報稅、數據采集在同一單位,便于業務協調,增強責任心,更能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4.認證、報稅與申報之間存在的問題。一是時間及地點問題。目前運行的模式是企業于例征期前先到辦稅服務廳進行進項發票認證,然后于例征期再到辦稅服務廳進行銷項發票報稅,最后回所在稅務所進行申報納稅。這種運行方式不但給納稅人增加了負擔,大大提高了納稅成本,而且容易產生納稅人利用認證、報稅、申報的時間地點不一致、稅務機關報稅信息不共享的這一弱點,進行虛假申報,產生偷稅現象。所以在遠程網絡申報還未開通的情況下,對于住址在城區或業務量較大的企業可以在例征期前進行認證,而對于邊遠農村、業務量較小的企業則可將認證、報稅、申報三個環節進行合并,統一在例征期由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二是區間問題。由于抄報稅的區間是以自然月為準的,而現在企業的會計核算區間則絕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為準的,造成了報稅數據采集的時間范圍與申報數據的時間范圍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審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別是將來ctmis運行后,如何能保證報稅與申報數據的一致性,是我們目前應盡快解決的問題。所以建議應由政府進行協調,在全省范圍內對會計區間進行修改,統一以自然月為準。
5.辦稅服務廳管理及權限問題。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縣(市)局各業務科室前臺人員進入原征收局辦稅服務廳辦公,這一改革措施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兩個問題:(1)辦稅服務廳的管理方式問題。辦稅服務廳應由誰負責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縣(市)局業務局長直接進入大廳辦公,會出現因業務分工不同,權力受限而無法拍板決策的問題;如果指定一名大廳主任或進駐大廳的業務科室負責人輪流管理,更容易出現扯皮現象;(2)辦稅服務廳的權限沒有明確。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縣(市)局各科室不具備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但實行新模式后,大廳要面對的直接的稅務行政執法及處罰問題,如加收滯納金等一般性稅務違章行為,辦稅服務廳是否有權作出處理決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級的權限,建議上級稅務機關及時予以明確。
(三)稅源監控力度不夠。
對稅源的監控僅僅停留在表面和靜態管理,征管的“死點”和“盲點”仍然較多,漏征漏管戶依然存在,這已成為專業化管理的源頭障礙。雖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稅源管理上與工商和銀行兩部門進行聯控的規定,但由于個體、私營業戶的大量存在和逐漸增加,經營方式更加靈活,他們可以儲蓄存款或個人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來滿足其經營業務的需要,規避監控,在未進行稅收清算或有欠稅的情況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稅款流失。所以在稅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靜態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動靜結合的方法,全面實施監控。在靜態管理上,要繼續落實稅源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職責,增強責任心;同時在占有大量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數據資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納稅評估制度,對納稅人實施預測性監控,對個體戶按照《最低稅額標準辦法》進行雙定征收,對小規模納稅人落實《小規模納稅人評估制度》,對一般納稅人參照涉外企業管理的評稅制度進行預測,全面對稅源的動態進行預測和分析。在動態管理上,通過政府協調,打破部門信息各自占有、各自為政、互不溝通的局面,建立稅務機關同工商、銀行、民政等職能部門的信息交流體系,實現信息共享,在納稅人進入或退出任何一個渠道時都能得到監控,從而達到動態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報問題。
多元化申報是指為納稅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準確、低成本的申報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稅收成本,實現集中征收。但我們的改革應著力于適應中國現代經濟的“二元”結構,不能讓現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現實的征管條件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和縣城城區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須的,但在經濟落后的農村, 特別是山區、老區,就必須因時、因勢、因地制宜,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靈活、多元化的措施進行稅收征管,穩步、循序漸進地推進專業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過急,超越經濟發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在我國由于舊的稅收宣傳觀念的存在,以及受經濟發展水平及納稅人素質的影響,社會大眾的納稅意識普遍不高,對稅法的遵從程度較差。以輝縣為例,全縣山區面積占2/3,1 700余戶農村個體納稅人散布在全縣20多個鄉鎮農村,知識結構、文化水平較低,納稅意識不強,即使目前實行的“一元化”的稅務所大廳申報,也是在催報催繳的情況下完成的。電話申報和銀行網點申報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納稅人已在銀行存夠當月的應納稅款,就目前農村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難實現。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差,在心理上和行動上不愿意接受,另外,農村納稅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對電話申報方式來說,因數字較多,不易記憶,操作確有困難。第二,即使納稅人樂于接受,就目前農村的經濟狀況而言,在稅務所進行申報納稅時,又可以同時辦理領購發票、稅法咨詢等涉稅事宜,他們何樂而不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報過程中、由上級要求進度,下級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就可能出現政策變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報比例。據了解已經出現稅務所通過驗證時機,大量注銷那些規模小管理難度大的業戶,將之轉為臨商戶進行管理,在數字上片面地達到了多元化申報的比例要求,但實際上卻造成了大量的稅源、稅款的流失,這與我們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們在農村進行多元化申報改革中,應切合實際,加強宣傳,循序漸進地穩步推行。
(五)加強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著由于崗責不清,分工不明,對信息資料不能實現有效的共享,造成選案準確率低,查案不透,制約機制不力,處罰不重的現象。應進一步完善計算機選案指標,提高準確率,嚴罰,并分析稅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提高。
(六)關于稅收成本問題。
我們作為改革的試點省份之一,改革給我們帶來了大量的資金和技術,激發了改革的活力。但我們還應冷靜地思考,改革是否也給我們帶來了負面影響,即改革的成本問題。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條件下消除負面影響,降低稅收成本一,也是擺在改革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此通過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是農業稅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搞好農業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和環節。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以組織貫徹實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為契機,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農業稅收票證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做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把農業稅收正規化、專業化建設推向前進。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維護國家稅款和票證安全,保證農業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 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 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 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 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稗r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 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h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 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稗r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 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 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三)對利用農業稅收票證截留、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而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政策背景
從9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市等8省市。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精神,保障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考慮到北京等8省市與上海市適用同樣的試點方案、試點行業和政策安排,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7號)基礎上,于2012年8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
關于試點地區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三)試點地區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以及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四)試點地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五)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關于稅控系統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試點地區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的相關文書試點地區可在現有文書基礎上適當調整。
(三)自試點實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關于貨運專用發票開具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用發票,提供其他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使用貨運專用發票。
(二)貨運專用發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內容為增值稅稅率;“稅額”欄為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內容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
(三)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貨運專用發票“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和“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和“稅額”欄均自動打印“***”;“備注”欄打印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四)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后,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承運方憑《通知單》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通知單》暫不通過系統開具和管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貨運專用發票管理問題
(一)貨運專用發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二)貨運專用發票的認證結果、稽核結果分類暫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一致,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處理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審核檢查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據一些地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要求總局及時明確?,F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
(三)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其他相應資料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發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車購辦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一)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一)160號通知規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二)設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但不用填寫免稅申請表中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申請表??偩址謩e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定
(一)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統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上報路徑為總局 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按萬分之五收取。
八、關于表證單書印制問題
(一) 由于免稅審批表是車購辦執行免稅政策的依據,各地印制的免稅審批表需嚴格按照160號通知規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壓感技術印制。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7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月車購稅月報表(式樣見附表1)。上報路徑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 輛 購 置 稅 收 入 統 計 月 報 表
編報單位: 單位:輛、元
本月數
本年累計數
備注
項 目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價格
征稅金額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總價
征稅金額
合計
(一)汽車
1、國產汽車
2、進口汽車
(二)摩托車
1、國產摩托車
2、進口摩托車
(三)掛車
1、國產掛車
2、進口掛車
(四)農用運輸車
(五)電車
1、國產電車
為了規范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均衡、足額入庫,現就證券交易印花稅幾個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轉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征管問題
鑒于非交易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征管范圍劃分不夠明確,上海、深圳兩地做法不一的情況,現明確規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款的解繳入庫期限
根據不同種類股票的交易情況和清算特點,現將證券登記公司代扣印花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統一確定為: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A種股票稅款,以一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B種股票稅款,以兩個交易周為解繳期,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結清上月代扣的稅款;證券登記公司扣繳的非交易轉讓稅款,以一個月為解繳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內將稅款解繳入庫。
三、加強對欠稅清理,不準占壓拖欠稅款
證券登記公司代扣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股票交易雙方已經繳納的稅款,代扣代繳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解繳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準挪作他用。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管理,不得允許代扣代繳單位延期解繳稅款,嚴禁發生拖欠。對于代扣代繳單位已經發生的拖欠,主管稅務機關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繳入庫,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主管稅務機關要將清理欠稅的情況每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建立代扣代繳稅款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情況,明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和波動,直接影響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收入。因此,應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稅務部門要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聯系,掌握市場的交易情況,定期分析市場變化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影響。除每季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外,對于對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的市場變化情況可隨時專報。
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本期稅款所屬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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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繳 |||||||||||||||||
| 義務人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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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人名稱: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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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別: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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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稅 |本期交易 |本年累計|稅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庫 | 本 年 累 計 |
| 項 目 |(轉讓)金額|交易金額|(‰0 |扣 稅 額| 稅 額 | 入 庫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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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種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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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種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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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轉讓股 | | | | | | |
|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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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