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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洲大陸:法典化運動及其成就
從歷史上看,法典化起源于法國19世紀初期,其目的一是統一國家法律制度,二是簡化法律使其便于適用,三是通過法典化對原有法律進行改革。其中,統一法律的實施也許是其中最重要的目的。以民法而論,在大革命以前,法國各大小邦國中存在著三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典。不僅如此,這個國家還存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一個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制定法,即書面的法;另一個則是口耳相傳的習慣法,即口頭的法。前者主要適用于北方,后者主要適用于南方。更為糟糕的是,無論前者還是后者,都同時受到三種法律的影響,并以三種法律作為補充:一是封建法,二是教會法,三是國王法令。所有這些法律都為了適應當地的情況而作出調整??梢哉f,法律的分散與凌亂在這里達到了極致。在這種情況下,1791年通過的法國憲法確定了統一法國法律的方向,在拿破侖的支持下,法典化在1804年以《法國民法典》的頒布得以完成。[1]法國法典化的嘗試獲得了極大成功,其成功迅速激發了歐洲大陸的法典化運動,并且在1897年以《德國民法典》的通過而達到。
盡管歐洲大陸在法國的帶領下實踐了法典化運動并分享著這一運動給法律現代化所帶來的成果,但是,其在證據規則方面卻毫無建樹。相反,原先存在的有關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則,也隨著法典化對法律制度的變革而被一掃而空——法定證據制度被當作封建余孽,取而代之的是法官絕對的自由心證。[2]
(二)證據規則的成文化:英國人的努力
誠如達維所言,歐洲大陸編纂法典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還是出于結束不穩定的局勢和法律的極端分裂的需要;這種愿望在英國卻不存在,因為英國早已通過王室法院建立了通行于全國的法律;另一方面,英國的許多法律匯編也使它們看上去似乎可以構成法典的等同物{1}(P24—27)。因此,英國并沒有像歐洲大陸那樣掀起轟轟烈烈的法典化運動。
但這并不意味著英國不存在法典化的努力。只不過令人驚訝的是,普通法法典化的第一步居然是證據規則的法典化;令人奇怪的是,這一過程發生的地點不是在英國,而是在印度。1870—1871年,史蒂芬為印度起草了《印度證據法》,該法案于1872年獲得通過,成為正式的證據法典。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證據法典。[3]這部法典雖然由英國人起草,英國人自己卻沒有證據法典。史蒂芬為印度起草的證據法獲得成功之后,又嘗試為英國起草證據法??上У氖?,這一嘗試遭到了失敗。如今,雖然英國存在著大量有關證據的制定法,但這些制定法很難稱得上是證據法典,因為它們僅僅是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有關證據的規則進行規范。[4]
長期以來,理論界并不太重視對地域管轄制度的研究,地域管轄制度成了主要由實踐部門支撐的領域,這在所有的民事訴訟理論中,是不多見的。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解決地域管轄的問題往往只能靠司法解釋,而這些司法解釋多數又只是就一時一事而作,不僅在內容上重復,而且存在矛盾。目前大量的司法解釋已經充斥地域管轄制度,這無疑進一步強化了地域管轄制度的技術性外觀,固化了人們對地域管轄制度缺乏理論性的認識。
如同民事訴訟中的其他制度一樣,地域管轄制度同樣需要理論指導,對地域管轄理論的研究,將推動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作為這一過程中的基礎性工作,筆者開始關注民事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并希望通過本文的分析,能夠引起人們對地域管轄理論問題的思考。
一
所謂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地域管轄制度的根本性規則,它對地域管轄制度的規定和適用具有普遍的指導作用。對于立法來講,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將指導立法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方式建構我國的地域管轄制度,實現地域管轄制度功能上的完善和結構上的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講,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也可以被認為是設置地域管轄的原則。對于司法來講,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有助于當事人和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地域管轄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對于一些新型案件和疑難案件,通過對地域管轄基本原則的分析,能夠對這些案件的管轄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斷。
目前人們并不重視對地域管轄基本原則的研究,往往只注意到了確定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的原則,可以被認為是對整個管轄制度設置的基本要求。如果確定管轄的原則能夠適用于地域管轄制度,并且能夠對地域管轄制度的設置及適用起到根本性的指導作用,那么也就沒有必要再研究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因為只需要按照確定管轄的原則來設置地域管轄制度,就能夠實現地域管轄制度內部的協調,并且還能在體系上與管轄制度的其他規定一致,這無疑有助于簡化理論研究的過程,避免毫無意義的重復勞動。然而目前被學者所認可的那些確定管轄的原則,并不能對地域管轄制度起到上述作用。
通常認為,確定管轄的原則有這樣一些:便于人民群眾進行訴訟;便于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發揮各級法院職能分工的作用;正確確定涉外案件的受訴權限;確定性與靈活性結合。[1]這其中的某些原則,嚴格來講,并不是整個管轄制度的原則,例如發揮各級法院職能分工的作用這一原則,主要適用于級別管轄制度,并不完全適用地域管轄制度。另一方面,確定管轄的原則,主要解決的是管轄制度的設置問題,對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的原則不一定能夠發揮很好的作用。
在我國民事管轄制度中之所以沒有規定管轄的基本原則,只有確定管轄的原則,并且有的確定管轄的原則并不適用于整個管轄制度的確定,筆者認為與我國民事管轄制度的內容有一定的關系。通常認為,我國的民事管轄制度由級別管轄制度、地域管轄制度、裁定管轄制度和管轄權異議制度四部分共同組成。功能上,四者各不相同。級別管轄主要解決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問題,地域管轄主要解決的是同級不同地方法院之間的問題,裁定管轄是為了處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中的特殊情況,管轄權異議是為了向當事人提供對管轄錯誤的救濟。四者在功能上的差異,導致整個管轄制度被分為兩部分,主體性制度和輔制度。級別管轄制度、地域管轄制度屬于主體性制度,它們決定了管轄制度的基本結構。事實上,作為條件加以規定的管轄問題,主要就是從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角度規定的。相應的,確立管轄制度的原則,也就主要是對這兩個部分發揮作用。裁定管轄和管轄權異議則屬于輔制度,它們是為了解決管轄上的某些特殊問題而設置的。裁定管轄和管轄權異議的區別在于,裁定管轄是法院解決具體案件管轄上特殊問題的制度,而管轄權異議則是當事人解決具體案件管轄上特殊問題的制度。作為基本原則,在效力上要滿足貫徹該制度始終這一基本要求。[2]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和管轄權異議各自在功能上的不同定位及內容上的巨大差異,使得即便能夠總結出管轄制度的基本原則,這種基本原則也只能是一種忽略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和管轄權異議間各自不同特征的抽象表述。對于需要注意不同制度的細微之處并且彼此之間存在差異的各個具體制度來講,這種所謂的管轄的基本原則,反倒不如那些只就某一具體制度提出的但更為具體的原則,對于制度的建構更為實用。這或許就是那些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往往只能調整管轄中某一個或者幾個具體的制度,而無法統攝整個管轄制度的原因吧。
二
一直以來,人們對管轄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往往是從法院的角度進行的。這不僅反映在管轄的定義上,管轄被認為是“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3]而且反映在管轄理論在整個民事訴訟理論的地位上,目前在一些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中,管轄理論是作為民事訴訟中法院理論的一部分加以說明的。[4]這種對管轄的規定和理解是正確的,它反映了管轄權作為法院權力組成部分這一基本特征,民事訴訟法對管轄的規定,為審判權的行使設定了范圍和界限。然而從法院的角度去認識和理解地域管轄制度,卻容易使人們忽略地域管轄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其他特征:地域管轄制度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地域管轄制度也是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組成部分。
作為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民事糾紛,在性質上是一種私權糾紛。私權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應當對權利的行使有足夠的自由,即能夠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行使這種權利。雖然民事訴訟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一種機制,但民事訴訟也是當事人行使這種私權的過程,只不過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行使必須通過對其訴訟權利的行使來實現而已。由于在訴訟中,當事人仍然有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作為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法》就應當確保當事人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反映在民事訴訟制度設置上,就應當考慮到為當事人自由行使民事權利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就地域管轄來講,它本身是條件之一,而則是當事人行使其訴訟權利的一種方式。考慮到在民事訴訟中,民事權利的行使已經披上了訴訟權利的外衣,要確保當事人在時對其民事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自由,就需要賦予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相應的自由。具體來講,在地域管轄的設置上,就應當從方便當事人訴訟的角度規定管轄法院。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地域管轄制度應當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為基本原則。
也許有人會擔心,將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作為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會有損案件的公正度。正如上文所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私權糾紛。糾紛的私權性質,決定了糾紛的解決不需要以追求客觀公正為目標。在解決私權糾紛時必須要考慮糾紛解決的成本,對糾紛公正程度要求越高,對訴訟成本的耗費也就越大。如果不考慮糾紛解決的成本而一味地追求糾紛解決結果的公正度,過度的訴訟耗費可能會換來超出當事人對裁判公正度預期的訴訟結果,但這種過度的公正給付對于糾紛的解決并不一定更加有利,卻意味著更多的訴訟耗費,事實上,對于只涉及私權的糾紛,如果以追求客觀公正為目標,反而有可能無助于他們之間糾紛的解決,因為在追求客觀公正的過程中,隨著案件證據的披露,以及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的深入了解,他們之間的對抗性情緒也會隨之而產生并且逐步加劇,這種對抗性情緒會成為糾紛解決的障礙。即便糾紛最終得以解決,為追求過度的公正而花費的訴訟成本,似乎也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
必須要強調的是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作為地域管轄設置的基本原則,是以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是私權糾紛為前提的。事實上在民事訴訟中,有的民事糾紛會涉及公共利益。這類民事糾紛解決的結果往往還會對案外人產生影響。例如在環境民事訴訟中,法院的判決會產生波及力,對相關產業的發展產生影響。因此對于這一類訴訟,就不能僅僅考慮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接受與否,而應當讓裁判結果滿足一種比當事人預期的公正度更高的要求,即社會客觀公正度的要求。[5]由于這一類民事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解決私權糾紛、實現民事實體權利,還涉及到保護和實現公共利益,對裁判結果的公正度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對于這類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在管轄法院的設置上也就有必要作出有別于通常民事案件的規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在管轄法院的設置上應當以保障案件的及時有效裁判為目標,而不能從方便當事人糾紛解決的角度去規定管轄法院,反映在立法上,應當對這類案件實行專屬管轄,只能讓最能保障案件及時有效裁判的法院管轄這類案件。可以說,專屬管轄的案件是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這一地域管轄基本原則在適用上的例外。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了當事人以外,還有法院。在訴訟中,除了當事人有訴訟投入以外,法院也會有訴訟投入。因此,可能會有人問: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作為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否會因為只考慮了對當事人訴訟的便利而增加法院的訴訟負擔?筆者認為,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應當考慮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需要主動去收集證據,主動調查和了解案件情況,那么在管轄法院的設置上,是應當考慮法院的訴訟成本的。因為距離當事人以及證據所在地、案發地點的遠近,將直接影響法院的訴訟投入。
但法院的這些行為,只有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才會普遍存在。在過去,人們將方便法院訴訟作為確定管轄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考慮到了法院訴訟投入的問題。但這樣的一種訴訟模式,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已經發生了改變。從合理性上講,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處于中立地位,消極司法,不主動收集證據,也不主動調查和了解案件情況,因為證據的收集、案情的披露應當是當事人的責任,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去完成,而不應當讓法院去代替他們完成,這就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方式正在向這種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轉變,法院在訴訟中的地位已經發生了不同于過去的變化。相信,隨著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確立,法院的訴訟負擔不會再是也不應當再是地域管轄設置時的決定性因素。
三
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作為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在地域管轄的設置上就應當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便利。通過對管轄法院的設置,使當事人能夠就近訴訟,當然是方便當事人訴訟的措施。但是作為地域管轄基本原則的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不僅僅是指在地理位置上管轄法院的設置要方便當事人訴訟,更為重要的是,要在整個地域管轄制度的設置上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方便,例如尊重當事人的糾紛解決合意,允許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在這一點上,我國目前的地域管轄制度還存在很大的問題。
按照目前管轄制度的規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有在合同糾紛中以及涉外財產糾紛中,才能通過合意選擇管轄法院?!睹袷略V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是涉外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币簿褪钦f,盡管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有合意選擇管轄法院的規定,但是在適用上,無論是案件,還是管轄法院,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對于民事訴訟法規定合意管轄,但又予以限制的做法,人們一直充滿疑問。[6]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的實質是擔心當事人對案件的管轄法院作了任意選擇,會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種擔心反映出的是一種在地域管轄的設置上過于強調法院因素的立法意圖,而這樣的一種立法意圖又是與《民事訴訟法》制定前后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一脈相承。顯然,對于轉型后的民事訴訟模式,這樣的一種立法意圖多少顯得不那么合時宜。
如果按照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這一基本原則來重新設置合意管轄制度,當事人的合意將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得到全面尊重。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選擇管轄法院的案件,將不再受限于合同糾紛案件,甚至不再受限于財產糾紛案件,只要案件在性質上不涉及公共利益,這樣的案件就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選擇管轄法院。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將實現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實際上是與合意管轄(即任意管轄)相對應的。法院對專屬管轄案件范圍的設定,一方面是為了實現這些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公正審理,另一方面也是為當事人合意選擇管轄法院設定界限: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專屬管轄的案件,對于這些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選擇管轄法院。因此在專屬管轄案件范圍的設定上,立法者應當謹慎,盡量避免范圍的擴大。
在重新建構后的合意管轄制度中,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在地域上將不再受限。這是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這一地域管轄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在確立了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這一原則后,并不需要對《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作出修改。因為作為基本原則來講,對于有關地域管轄的法律適用將起到普遍的指導作用。即便不修改《民事訴訟法》第25條,可供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范圍也將發生改變。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在第25條所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管轄法院,也可以超出這一規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外的別的法院,作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這里可能涉及到另一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對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么性質的規定。按照現在的理解,這樣的規定屬于強行性的,當事人不能違反。如果當事人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沒有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作出選擇,而是選了別的法院,將導致這種選擇無效。一旦確立了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上述規定的性質將變為倡導性的。因為《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法院的規定,是為方便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通過總結一般情況,對最有利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法院作的一種列舉,這種列舉僅僅是供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時參考,其目的是避免當事人作出不謹慎的選擇后損害其合法利益。也就是說,這樣的規定是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提供的一種行為模式,而非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作的限制。事實上,從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的角度講,必須要允許當事人超出規定的范圍去選擇案件的管轄法院,因為立法者在規定這些法院時,只注意到了通常的情況,所列舉的法院只是為通常情況提供了選擇模式。在特殊的案件中,完全有可能存在比法律所列舉出的更有利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法院,為了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就應當承認他們超出法律所列舉的法院范圍達成的管轄合意是有效的。
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形式,也應當有所擴展。通常要求通過書面形式選擇管轄法院,這實際上與時的要求有關。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只有受訴法院有管轄權時,才能受理案件。書面形式的選擇,有利于受訴法院在時審查判斷自己是否對該案有管轄權。但對選擇管轄法院的形式,不能只是為了法院審查的方便而嚴格限定為書面形式。即便沒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書面協議,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能夠表明他們之間已經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達成了一致,所選定的法院仍然應當受理當事人之間的案件。這實際上要求在我國確立應訴管轄制度。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實際上早就有應訴管轄制度,只不過在適用條件上受到了限制,只能適用于涉外案件。對此,《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鄙嫱饷袷略V訟程序中規定應訴管轄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而是為了擴大我國法院的管轄權。就整個民事訴訟制度來講,通常意義上的應訴管轄制度并沒有得到確立。
應訴管轄是指當事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后,對方沒有就管轄權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即視為法院有管轄權。應訴管轄制度實際上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使受訴法院獲得案件的管轄權:原告向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被告卻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訴答辯。因為雙方行為的一致,使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了案件的管轄權。就大陸法系各國來講,普遍確立了應訴管轄制度?!兜聡裨V訟法》第39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里,被告不主張管轄錯誤而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時,也可以發生管轄權?!盵7]《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也規定:“被告在第一審法院不提出違反管轄的抗辯而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在辯論準備程序中不提出違反管轄而進行陳述時,該法院擁有管轄權?!盵8]這些國家確立被告應訴管轄的效力,無非是尊重當事人在管轄法院選擇上的合意,因為一方向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其行為在表明他愿意接受該法院的管轄,而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相反到該法院進行了應訴答辯,也是通過行為在表示他愿意接受該法院的管轄。既然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是使法院獲得管轄權的一種正當形式,那么為什么不能承認應訴管轄的效力呢,畢竟兩者的不同,僅僅是證明合意的形式略有差別而已。
當然目前在我國對應訴管轄的建構,還存在一系列的制度障礙,例如按照現在的制度,原告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將以沒有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即便錯誤受理了,也不太可能讓被告應訴答辯,因為一旦受訴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就需要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事實上,錯誤受理了案件的法院,即便所作的裁判已經生效,也不會因為案件的審理已經結束而使其管轄上的錯誤正當化,因為按照剛剛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案件,是需要再審的。只能說,應訴管轄制度的建立,還有待于相關制度的完善。
注釋:
[1]柴發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20頁。
[2]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頁。
[3]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頁。
[4]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目錄第4頁;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目錄第2頁。
[5]郭翔:《論環境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河北法學》2008年第2期,第128頁。
[6]章武生:《論國內民事案件協議管轄的條件》,《現代法學》1994年第1期,第13頁。
(7)為什么母親知道這么多的事情,而且米妮來得又是這么的及時?還是母親慫恿仙女去度假?還是母親=仙女?她的美夢又是什么呢?
文中有這么一句“‘我想’米妮大聲說?!睘槭裁疵啄菀舐曊f呢?還是她想要讓誰聽到,一般的,人做了什么虧心的事都不希望有誰知道,可是她卻要大聲說,明顯是想讓人聽到,給她什么,
(8)她想讓別人知道她沒打掃地毯是為了什么?
(9) 文章的重點,星星的對話,是米妮的幻聽嗎?還是真的有過什么呢?
文章說米妮去掃地毯,然后發現了十二塊金幣,可是這樣解釋是不是太牽強了?人來人往的,一定會發現過金幣才對的啊!難道是米妮故意等到這個時候才去注意,還是現在才出現呢?
地域文化是指因地理分布不同為基礎的,以歷史文化為主線的,以現實為表象的人文精神活動的總和。地域文化主要說的是一個地域與其他地域不同的地方如民間建筑、飲食文化、風土人情等,說到地域就要了解當地的歷史文化。一個城市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獨特的特點正好反映城市的歷史文化地域特征,地域性的概念要求必須是自然環境與人文背景等的結合。一個城市如果想很好地表達自身的歷史文化,通過城市景觀設計來表達是個非常明智的選擇,以地域文化為背景的景觀設計,可以讓人們更多地了解過去、回憶過去,從而形成一種獨特的地域情結。
2地域性文化設計元素的獲取
城市景觀設計應該體現城市的文化,景觀設計的元素可以從城市文化方面進行獲取,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特征、歷史文化、特色建筑方面、材料及城市的彩色等。進行提取后可以用現代的設計手法進行分解、抽象和重構,運用到景觀設計中。地域性文化設計元素的獲取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獲?。?/p>
2.1從歷史文化方面獲取
西安的大雁塔廣場,祥龍造型的仿唐路燈,整個造型上是條大氣磅礴的祥龍,燈柱的圖案是中國典型的臉譜造型,色彩濃艷,造型大膽,讓人仿佛回到盛世唐朝。除了路燈,幾乎大雁塔廣場上出現的所有建筑和小品都采用了仿唐設計,這樣做可以很大程度上宣傳城市文化。我國的歷史文化豐富多彩、特色鮮明,這也為城市景觀設計提供了豐富的素材與依據。
2.2從傳統建筑符合中提取
有時我們經過一個城市會看到一些城市的公交站牌的造型設計借鑒了該城市傳統建筑的造型元素,這樣就會給我們留下較深的印象,同時也傳達了這個城市的文化。如中國傳統的合院空間、天井空間都是在歷史文化與意識形態下共同建造的,是人們在實踐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在景觀設計中運用這些具有標志性的元素可以喚起人們的情感共鳴。
2.3從傳統圖案紋樣與色彩中提取
傳統圖案紋樣往往被認為是當地的最能體現城市地域性文化特征的,所以稱為最常見的裝飾手法,圖案紋樣不僅本身具有很好的形式美感作用以外,背后蘊含的“意”也是人們喜歡的關鍵。人們對美好事物總是心存向往。因此,傳統紋樣蘊含的意義是非常適合于景觀設計的。如西安城市廣場中的公共座椅設計,木材與石材進行了完美結合,下方腿足部分加入了中國典型的蓮花紋樣,寓意富貴吉祥。
3地域性文化融入城市景觀設計的方法
傳統文化可以融入城市景觀設計中。例如,四川杜甫草堂外的公共設施,其電話亭的設計就是采用傳統文化石亭蓋的形式進行設計的,極其富有裝飾性。傳統地域文化也可以運用于城市景觀設施的材料和色彩設計中。例如,桂林地區多產石灰巖,所以當地人就將石山上開采的石灰巖加工后制成公共座椅,這樣公共座椅不僅經久耐用而且與當地地域特征結合了起來。具體將傳統文化融入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3.1通過對地域文化符號進行分解,轉化成新的形式
對于具有地域性的傳統文化符號采用分解轉化的方法,形成新的形態運用到城市景觀設計中去。經過分解可以從地域性文化符號的形態中提煉出新的形式形成設計元素,運用到景觀設計中。
3.2利用對地域文化符號的打散再構運用到城市景觀設計中
如原始器皿中的魚紋、葉紋等圖案裝飾就運用了這種方式。它是利用分解、合成的方法對原始形態進行分解形成的。打散的方法一般有:對傳統文化符號分解以后選取最有特征的符號進行重新組合,打破原來的組織形式通過變異進行重新排列,對原來的形態進行分解,保留最有特征的部分進行重新構造。
3.3運用對地域文化符號的置換
也就是選擇一個原始形態作為原點,再根據創意置換新的符號組合成新形。如把建筑的某一局部作為載體進行再創造或置換構成。
3.4利用地域文化符號的基本型變異的手法來進行設計
例如,借用古建筑的外部形態或者服飾造型等,在保留其基本特征的前提下進行變異設計。傳統文化是具有地域性的,各具特色的文化符號是相互交融的,這樣就構成了豐富多彩的傳統文化符號系統。本土的地域文化只有通過相互之間的交流、吸收才能永葆青春,跨文化的相互交流是景觀設計創新的手段,用民族文化結合外來文化使城市景觀設計更有生命力。
4結語
初一下冊的書上的一課文,講述的是關于美德的故事,也許作者都沒有想過那么多,但由于本文漏洞太多,加上本人實在是無聊,便有了本人一時抽風之作。
文章一開頭就已經有了簡明的介紹:一位母親,兩位女兒(小女兒腿瘸),沒有父親(已死)。因為母親生病在家,家里快沒有糧食,于是大女兒米妮便出去找工作?!? 文中說到“森林有一條窄窄的小路,于是她決定沿著這條路一直往前走,直到到達能找到工作的地方?!笨墒?,為什么要走這條森林的小路呢?森林的定義:很大,很容易迷路。既然她的家就在森林旁,那么,她一定知道森林的危險,而文中又寫她每天勤于家務,說明,她并沒有深入過森林,那么,她為什么要走這條路呢?要是膽量嗎?明顯不是,因為她真正的目的是要找工作,那就不會笨到走這條森林小路,森林里一般沒人居住?!? 回歸問題,她為什么要走這條小路? 第一,她母親是個熟練的工人,那么,她應該會提醒一下自己的女兒要她走那條路。畢竟媽媽雖然是病了,但是也不至于昏迷到不醒的程度,因為,小女兒腿瘸,不能跑來跑去,那么,小女兒要怎么照顧自己的昏迷不醒的母親?豈不是要活活餓死?可是,從后文來看,顯然不是?!? (1)也就是說,這條路極有可能是母親推薦的,那么,母親想讓她走這條森林小路? 文中有說道:“走著走著,她看到前面有一座小屋?!睘槭裁磿@么湊巧就出現了一間小木屋?也許就是巧合,可是,從后文得知“他們是山里掌管金子的小矮人”,那么,這就更湊巧了,畢竟掌管金子的小矮人是不會輕易被人類發現的吧?而且,既然是山里,那么,干嘛要把房子建在一條小路上?明顯的是想讓米妮發現這間房子?!? (2) 等一下,為什么要讓她發現呢? 先別想,接著往下看,當時人湊巧不再家,于是“她打開門,走了進去?!保墒?,留意一下,她是怎樣“打開門”的?畢竟,這間房子還是有人住的,并且,這些人還是掌管金子的,門就那么容易開?還是說,他們是故意將門弄得可以以一個小女孩的力量就可以打開的? (3),那么,他們為什么要這讓,明顯的是想讓米妮在這里留宿,可是,這樣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文中說“她剛做完這些,門開了,進來十二個她從沒見過的快樂的小矮人?!焙芷婀郑瑸槭裁词恰八齽傋鐾赀@些”而不是做到一半,剛開始做?而且,小矮人又這么適時的出現,假設一下,還是他們故意這個時候出現的?文中還提到“從未見過的快樂的小矮人”,為什么他們這么開心呢?想一下,他們辛辛苦苦的工作回來 還要打掃房間,他們還可以這么快樂,還是“她從未見過的快樂”! 這樣的神情也太奇怪了,如果換一下正常的思維:他們之所以開心,是因為他們知道會有人來幫他們打掃。而且從文中他們那么適時地出現,就可以有,他們看著米妮打掃,因為什么,所以而高興! (4),如上推理正確,那么,他們就是在門外觀看米妮打掃,適時的進來,因為一件什么事情而開心、他們怎么會知道有人幫他們打掃?還是,有人告訴他們的?如果是,那個人又是誰?
回顧一下“米妮一見到他們,就知道他們肯定是山里掌管金子的小矮人?!睘槭裁疵啄葜?,并且肯定呢?她又沒見過,長得像并不表示一定是“肯定”,
(5)還是說,有誰告訴過米妮呢?
文中說“他們就從抽屜里拿出白白的面包和甜甜的蜜”,可是要是這樣的話,那么,米妮打掃的時候難道沒有發覺嗎?一定會發覺的,還是說,她是故意想被蒙蔽的?而且,從門這方面來看,米妮應該知道,那么她為什么沒有問小矮人,而是不提呢?還是說,她想隱瞞什么她知道的事情? (6)那么,她想隱瞞什么?還是通過什么事情的考驗?
1.物權法的基本內容
《物權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的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從這里可以推知,物權法建立的目的是確定財產歸屬與財產利用的秩序。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1對物的使用確立好秩序,比如物業管理、調整好相鄰關系等。
1.2確立財產歸屬制度。也就是社會主體對那些有價值的資源的歸屬權,對權利的邊界進行劃定,對有價值資源歸屬與利用,確定好秩序,防止出現紛爭。
1.3當物權遭到侵占與侵害之時,如何才能獲得救濟。
1.4物權法中規定了在社會大眾對物權不喪失的前提之下,經營物或者是利用物提供了一定的手段,這主要是給予設立他物權或者他項權的實現,比如租賃使用權、抵押權、居住權、質押權、用益權。物權法調整的是所有權人和他項人之間的基本的關系,調整他項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盡量做到物盡其用。
1.5確立物權取得的相關原則。《物權法》中規定了通過哪些具體的方式、具有哪些條件之下,才可以取得沒有主人的財產與從別人手中獲得財產。在相關的原則明確以后,這為社會大眾更好的獲取財富提供了途徑。
2.物權法的功能
市場經濟中進行交換的基礎是財產權,然而需要對財產權進行規范的法律上的基礎就是物權法。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由于財產人對自己的物進行自主處分的權利,擁有契約自由與貿易自由,才能建立競爭的市場經濟新秩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對財產進行平等的保護,也就是對市場經濟的主體與市場經濟的秩序進行保護。物權法對政府行為的規范方面,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物權法將將個人與政府所各自擁有的權利進行了劃分,政府所行使的權利的界限。所有權具備怕他性,這不僅包含了個人,還包括了政府。所有權人在一定的法制的范圍之內,能夠自由行使對財產或者是物的支配權,并且政府也應該對這種權利的行使給予尊重與保護。這種權利的尊重與保護,是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同時政府也不能夠代替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也不能干預或者是妨礙個人權利的行使,否則,就會構成“侵權”。所以,政府需要及時轉變角色。政府在整個市場經濟中的角色應該是中立的,其任務定位在服務商,在某些平等的主體之間可以通過相關的民事行為來完成其事項,政府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該進行插手,否則的話,往往會造成許多不正確的干預;對那些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和限制的私人權利之時,這時往往需要動用行政手段來加以完成,在使用行政手段的過程中,一定要有合適的理由,這就是公共利益或者是社會利益。政府不能夠將手段或者是角色進行混淆,更不能將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加以混淆。在法治的國家之中,政府首先就應該做到守法。有關的法律并不僅僅是寫在了法律條文之上的,需要始終貫徹于法的精神之中,其中的最重要的內容最基本的內容就是對所有權加以尊重。
二、從物權法的視野來認識房地產管理
物權法上的物,實際上是包含了動產與不動產,其中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附著物主要包括了建筑物,比如房屋;蘊藏物,比如礦產;生長物,比如樹木等等。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或者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并且這兩種所有權從某種程度上來講,是不能夠進行交易的,不能夠對直接對可疑流轉的不動產制度進行支撐。這實際上就說明了兩類所有權在創設的上面,可以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流轉,這便是不動產物權的核心所在。物權法中所規定的建設方面用地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宅基地的使用權等,實際上都屬于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之中,這三種形式實際上構成了不同的權屬與用途的土地使用權體系。建設用地方面的使用權能夠成為房地產的基礎。房地產要想取得不斷的發展,離不開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轉讓、開發與流轉制度與之后的房屋交易方面的制度。只有這樣,物權法和房地產的管理才能夠密切相關。但是需要值得一提的是,當前已經建立了關于房地產的法律體系,實際上指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核心,包括多個層次的立法方面的體系。目前已經頒發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從行政規范與監督的角度來制定的,從相關法律頒布來看,基本上都是突出了行政管理方面的色彩,就是從管理的角度來對房地產權加以規范。國家角色實際上是具備了雙重的屬性的,國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時也是土地利用方面的管理者。在整個立法的過程中,全部的立法是沒有對國家的角色,進行正確的劃分,經常會出現將兩種角色,出現混淆的現象,,對那些本該通過民事方式來進行處理的事項,使用行政手段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這樣做的結果是很容易導致國家的權力出現膨脹,使得房地產的產權人出現權利上的萎縮,這很容易產生由于行政方面的過多干預、國家利益也被過多的保護??梢赃@樣說,物權法實際上是要求在對房地產管理的認識中,需要從物權法的這一角度重新來進行審視。
三、物權法對房地產管理的影響
1.物權法對房地產開發管理的影響
現在的房地產市場之中出現的商品房,以及各種的商用性質的建設用地出現等,都是由于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有償出讓,這恰恰是政府對土地所有權管理之后的結果。以前,政府既是被當作是土地的所有者向全社會來出讓的規則,維護好房地產市場的良性秩序,對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懲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以前體制之下能夠大量劃撥土地,還存在商業化利用的多種途徑,這些轉化的標準或者條件的掌握,都是在政府部門,并且具有一定的隨機性。物權法頒布的情況下,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科學合理的劃撥與出讓,能夠使土地的使用權真正是用在公益上的目的,保證政府的公共利益和目標能夠實現,這也將成為政府土地規劃與管理的基本任務。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加強對土地規劃方面的管理,進一步嚴肅對土地規劃方面的權威性,這將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最大的考驗。在物權法中規定,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在期限滿之前,因為是公共利益需要對土地進行提前回收的,應該按照征收規定,對土地之上的房屋和其他的不動產給予經濟方面的補償,并且還需要歸還土地出讓金。如果是在征收之前進行出讓,而將某一片的土地的定位為住宅用地,但是由于時代的發展,需要修路或者是其他的公共設施的話,這時需要去面對那些已經作為是私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回收和在土地上的建筑進行補償的問題。在當今物權法的視閾下,土地的使用權已經是受到物權法所保護的私權,協調物權法和現行的法針對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方面的限制也是要進行詳細研究的。比如,在現行的法律之中需要將土地的使用權取得之后,需要具有25%的投資,才可以進行交易,這種限制條件是否在新的法律環境之下,才能夠繼續進行合理交易,這就是需要值得探討的問題。在土地使用權的續期方面,在使用權終止之時,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權在補償方面,都需要對土地使用權人的財產權利加以尊重,需要對國家所有權進行合理使用。與此同時,政府對房地產開發往往是延伸至房地產開發中的各個環節,從房地產相關項目的立項審批一直到竣工驗收,提升審批與執法方面的透明度,創造公正、公平與有序的交易環境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思考。需要加以明確的是,政府對房地產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充分保護好交易的安全,保證土地使用權進一步的物權化,并盡量減少其中的必要的干預,這需要對政府角色進行重新定位。
2.物權法對房地產交易管理的影響
當前政府對房地產業的管理方面,還是表現在政府實行的管制行為,已經逐漸擴展到房地產交易中的每一個環節之中,從剛開始交易合同的簽訂到房屋產權登記等等都受到了政府的監督與管理。物權法的頒布確定了對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并且也對不動產登記做出了有關原則性方面的規定??梢赃@樣說,房地產產權方面的交易與登記已經關涉到了房地產產權權利的取得與交易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這既可以說是政府對房地產業實行管理的重要的手段,又可以說是民事交易的當事人對其物權進行公示的方式。以前,在房地產的管理方面過多強調其管理方面的職能,在物權法頒布的情況下,在房地產登記方面,更加注重的是物權的公示與交易服務的重要功能。物權法中規定,不動產的權屬證書作為權利人對該不動產物權擁有的證明。不動產登記上的準確性,直接關系到了交易安全的保護方面。按照物權法所規定的,當登記中出現了錯誤,導致對他人造成一定侵害之時,房地產的登記機構應該給予適當的賠償。在登記機構已經支付一定的賠償之后,可以向那些已經造成登記錯誤的人再進行追償,并且《物權法》中的第12條對登記機構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且登記機構是需要進到審查方面的義務的,這實際上和當前實踐之中的審查義務來說要重很多。這就說明了,房地產的登記機構需要面對更大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切實提高房地產登記方面的審查的質量,這是對當前房地產交易管理方面的最大的考驗。物權法中規定了預告登記與更正登記等方面的制度,這就需要對房地產登記中相關環節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使得那些預售的商品房在登記改造逐漸轉變為是物權法之中的預告登記,保護好雙方的權利。與此同時,很有必要將物權法中沒有設立的,不確定的或者是登記的實際效力比較模糊的,都需要加以取消,減少不必要的和行政程序方面的登記,確保房地長登記能夠還原為是保證交易的安全方面。
3.物權法對物業管理的影響
物業管理在房地產管理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矛盾比較突出與問題比較多的重要方面。從特定的意義上來講,物業管理實際上是屬于業主方面的事情。在物權法中對業主經過相關的自治機構來聘用相關的物業管理企業,來達到物業的管理。然而,從實際的情況來講,政府還不可能從物業方面完全撤出來,這主要是因為現在的房地產開發采取的是樓宇為主,并且是大面積的成片開發,這樣會造成小區的規模逐漸擴大,物業小區實際上是承擔社區管理方面的任務;零星住宅與周圍的商業住宅存在著較為復雜的關系,樓宇開發實際上是存在著前期的開發商到再到相對分散的業主之間的過渡,這容易導致業主在自我管理方面,很難發揮其應該有的作用。所以,物權法頒布后,建筑物區分其歸屬權制度、業主的權利進一步法定化以后,政府很難從物業管理之中徹底撤不來。與之相反的是,業主在自治方面的意識會逐漸增強,社區生活的滿意度也會逐漸提升,政府對物業管理方面更應該體現出其控制力。物權法中規定縣級往上的各個地方的人民政府就能夠應該確立業主大會與選舉業主的委員會,并且人民政府需要給予支持,并且能夠幫助業主籌建業主自治機關,并能確保業主自治機關能夠正常行使其權利,打造小區物業利用方面的新秩序??h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如何去把握好其應有的作用,這本身不僅僅是理論方面的問題,更關系到具體的操作方面的問題,這需要政府設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且經過相關的機構來確保實現。從本質上來講,政府承擔著社區服務、公共服務與市政服務之間的關系進行界定的時候,有時難免會處理不清,這很容易導致政府和社區物業管理之間存在著特定的關系,社區之間所發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會轉移到通過政府來解決。所有,政府的作用不只是去協助社區實現自治,更應該承擔社區管理方面的職責。當然,物業管理的過程中,還需要尊重業主的基本權利,充分尊重業主的自治權。
房地產企業為提高經濟收益,降低運營成本,需要在單個項目資源的基礎上,以多項目視角為重點,使多項目管理在不同項目之間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并對項目的管理要素、管理組織等相關程序進行協調。多項目管理在建筑企業內部實行的意義重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多項目視角下房地產預算是一種戰略方式
為企業下一步能夠更好運營制定一套成功的戰略方案,降低企業成本費用,提高項目施工進度,加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2)通過多項目視角下的預算管理
能夠使企業進行科學合理的項目資源協調,解決資源沖突問題,實施資源合理分配與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以良好的資源配置保障項目進度,確保項目施工順利進行,以此來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
(3)多項目視角下的運算
能夠使項目預算進一步的協調與平衡;并且企業的整體預算可以根據多項目預算結果進行規劃和落實,使企業的工程項目進行最優組合,這樣,不僅可以降低企業各類風險,還能充分發揮企業優勢。(4)多項目預算視角下的預算編制、協調、平衡過程也是一個評估經驗風險,可以優化企業的資源配置和業務流程。
二、多項目視角下房地產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缺乏戰略統籌
房地產預算管理是一套比較科學、嚴謹的管理體系,以大量的數據和資料為戰略目標,推動預算效果的高效實施,并指引企業長期發展的方向和節奏。但是,從我國目前大多數房地產企業多項目預算的狀況和效果來看,房地產企業政策容易多變,存在大量隨機應變的權變策略,再加上周期調整,導致房地產企業很難制定出適合其多項目預算管理的發展戰略,使多項目視角下的房地產預算管理難以有效進行,造成房地產企業缺乏長、中、短期的戰略統籌。
(二)預算管理與技術管理沒有緊密結合
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方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技術管理;另一部分是財務管理,這兩個部分由兩個部門進行管理。而這種管理方式,使兩個部門彼此之間缺少有效的溝通交流,以至于造成財務人員不了解項目的工程進度,技術管理人員不了解多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導致多項目預算管理難以順利進行,使房地產企業難以及時發現多項目預算執行與項目進度之間不匹配的問題,造成房地產企業經營決策失誤。(三)沒有與多項目預算配套的企業文化由于房地產多項目預算管理是一個新管理體系,員工和管理人員對多項目預算沒有明確的概念,加上傳統預算方式的長期影響,使員工們一時間難以接受這個新體系,而大多數企業往往都是“重編制,輕貫徹”,企業在編制階段時進行全面預算,而預算目標一旦確定,預算的相關事情都由預算管理部門或財務部門處理,預算考核也只是走走形式,缺少相互間的分析與反饋,總結與創新,使多項目預算管理體系不能深入員工的工作中,以及工作理念中,造成員工對多項目管理沒有學習興趣和探索精神,以至于企業沒有形成與預算配套的企業文化。
三、多項目視角下預算管理的改進對策
(一)做好房地產戰略統籌工作
在房地產多項目預算管理中,公司應建立成本管理小組和成本控制小組,使他們分別對項目經理部的預算管理實施考核和監督,以此建立起嚴謹的管理體系,加強戰略統籌。企業在接到項目后的當務之急就是調整其戰略思想,讓商業運營成為整盤的操作綱要,一切的策略都應圍繞商業運作的工作開展,包括開發、工程、設計、招商等工作事項,都應圍繞著商業的主題展開推進。房地產應保持中心平衡,并在開展多項目數據預算時采用科學管理的方法,對涉及到的相關費用要進行詳細準確的核對,保證數據的客觀真實性,真正做到實事求是。此外,要想從根本上做好戰略統籌工作,除了做好以上所述的操作層面工作外,還需國家有關部門加強政策研究,進一步完善預算標準,要充分考慮地質工作的復雜性,適當增加標準的靈活性。再就是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爭取盡早下達年度項目預算,使多項目預算管理能從根本上做好戰略統籌工作,
(二)加強預算與技術管理的相互配合
房地產企業應從兩方面加強預算管理與技術管理的相互配合;一方面是加強預算工作與財務工作的結合,預算人員與財務人員的溝通,以及做好交接工作,使財務人員了解多項目的預算組成情況及特點,同時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多項目成本費用科目,明確各科目的適用范圍和內容,并建立財務科目與多項目預算的統計表,使財務人員入賬時能夠做到心中有數。另一方面應做好多項目預算管理與技術管理的結合;從項目立項開始,預算人員就必須介入,深入了解多項目的工作內容,工作量等相關情況,協助項目負責人做好預算,并且企業應加強對項目負責人的培訓,提高項目負責人的預算編制水平,是搞好多項目預算工作的重要環節。在設計審查過程中,預算審查專家要充分聽取技術審查專家的意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房地產企業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對技術技術與預算管理進行嚴格檢查,使項目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能夠及時解決,必要時也可以調整預算。使多項目預算向科學化、精細化方向發展。
(三)積極創造與多項目預算配合的企業文化
1.教育教學觀念不開放。
首先福建高校教學管理者應進一步樹立“以生為本”的理念。高校的教學和管理要體現對學生的人文關懷,而閩臺生學費高出普通生2倍多,高校在教學和管理過程中更應把閩臺生的需求放在突出的位置。其次福建或大陸社會應提高對高等職業教育的認可度,應用型本科院校培養社會所需的應用型技術和管理人才是其應有之義。
2.教學管理機制不靈活。
傳統的教學管理強調教學計劃的規范性和各專業的統一性,沒有考慮受地域空間的限制,不能解決學生在閩學習期和在臺學習期的生活節奏和教育管理體制不一致的矛盾。臺灣高校以產業發展為導向,通過對市場勞動力供求的分析,從而確定培養專業的設置與招收人才的規模,靈活設置課程。臺灣高校四年前正常開設的有些課程,待到大陸生到達臺灣時,某些課程已經被淘汰了。另外,臺灣高校擋修規定“高年級學生有低年級專業必修課程未及格者,必須先修讀該不及格課程”,意思是修課未及六十分者,必須補修(沒有補考),而這又跟學生在臺學習期限只有一年矛盾。這都需要教學管理有足夠的靈活性,以便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3.教學管理機構不健全。
大多數院校在教學管理機構的設置上采取板塊化的管理結構,即由教學管理部門、學生管理部門和后勤管理部門三大塊組成。在部門設置上還是采用兩分法,即行政部門和教學部門兩塊。在學校層面和院部層面都缺乏一個具體負責閩臺合作項目實施的綜合協調與組織指揮機構。盡管有的學校設立了內設機構,但大多數機構沒有實質性地發揮作用。具體到閩臺合作的臺灣高校方面,基于閩臺合作的校校合作組織機構更是缺失。由于缺乏不同層面的專門的閩臺合作管理機構,閩臺合作實施過程中的系統協同效果較差。
二、閩臺“雙地域”人才培養模式下教學管理改革的嘗試
1.健全組織,加強領導。
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接受福建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試點項目實行“省—高校”分級推進、組織實施;試點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由試點單位領導擔任,實施好試點項目工作。為加強對外交流辦學的協調、管理,尤其是保證閩合培養人才項目的有效運作,2011年6月30日,泉州師范學院成立成功對外交流學院。2012年6月,為實現規范、高效的管理,泉州師范學院專門出臺了文件(泉師院外〔2012〕24號文),明確了成功對外交流學院職責,規范了學院主要工作的辦事流程。為了確保專業教學計劃的合理銜接和學習質量,泉州師范學院出臺《泉州師范學院對外交流學生學籍、學分管理規定(試行)》(泉師院教〔2012〕23號)對學分認定及學籍管理進行規范。成功對外交流學院成立以來,每學期定期召開學院會議,研究、部署、落實、檢查閩合培養人才項目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問題。
2.開展“轉變教育觀念,推動轉型提升”大討論活動,統一思想,凝聚共識。
在2014年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教育部副部長魯昕在演講中談到中國教育結構調整和現代職業教育時指出,2000年后近700所“專升本”的地方本科院校將逐步轉型,做現代職業教育,重點培養工程師、高級技工、高素質勞動者等。這個講話不僅對新設地方本科院校是適用的,同樣對推進本科院校的閩臺合作也有重要的指導意義。2014年5月15日,福建工程學院黨委書記吳仁華研究員應邀來我校作題為“地方高校轉型發展應有的自覺意識和自主行為”的講座,本次講座是學校開展“轉變教育觀念,推動轉型提升”大討論活動的開篇之作,標志著大討論活動正式拉開帷幕。吳仁華書記的講座既有對國家政策的解讀,也有對國內外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的分析,既有理論闡述,也有對實踐的思考,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師對當前學校轉型發展的認識。學校要以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的開展為契機,在發展應用型和技能型本科人才培養和教育上大力借鑒臺灣在職業教育方面豐富的辦學經驗,促進內涵發展。
3.深化實施校企合作、工學結合。
臺灣高校素有校企合作傳統,參與閩合辦學項目的閩校應逐步建立以市場和社會需求為導向、政府指導、行業引導、校企互助、企業參與、社會聯動的校企合作運行機制。泉州師范學院在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在2010年底整合校內資源,成立了校企合作中心,加大校企合作工作的力度。本課題項目負責人陳晏輝教師在《地方高校實施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途徑———以泉州為例》一文中,對高校深化實施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措施途徑已進行深入詳細地闡述,這里從略。
4.引導學生選課,推進學分制改革的深入。
學生第三年赴臺灣院校學習實行學分制管理。但是,由于閩臺合作辦學“入口”較寬,導致學生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由于學生整體素質不高,自主學習能力差,這就需要承辦閩臺合作專業負責人擔負起責任,重視學生去臺前期教育。在臺學程由臺校安排,經合作雙方商定后,專業負責人就有意識地對即將赴臺的學生介紹合作方有關課程資訊以及選課注意事項。學生在臺灣完成一個學期的學業后,相關專業要根據學生在合作大學課程的修讀情況及時調整第二學期課程修讀方案,并事先征詢臺校相關系所主管同意。
5.獎勵閩臺合作辦學成果,引導閩臺合作辦學項目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為推進學校閩臺合作項目的專業建設,以及培養學生創新學習能力,學校出臺文件,設立閩臺合作項目專項獎勵。目前閩臺合作項目專項獎勵有合作編寫教材專項獎勵和學生優秀學習成果專項獎勵。合作編寫教材專項獎勵條件及獎金:①教材應是與臺灣高校合作的專業的相關課程,采取我校與臺灣高校聯合編寫的形式,形成文字版本;②教材內容要結合合作專業實際情況,要求內容具有針對性、系統性、實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教材要經過一定范圍的使用,并具有推廣意義。獎勵額度為每本合作教材10000元。閩臺合作項目學生在臺灣學習期間參加各類賽事和取得的優秀學習成果均可申報學生優秀學習成果專項獎勵,該獎勵要求參評學生學習成果有原創性、代表性和實踐性。獎勵范圍主要為各類賽事和優秀學習成果獎學金兩類。每個專業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0元,超過者則按10000元計,且參照獎勵級別和比例類推執行(競賽級別分校級、臺灣各縣市級、臺灣地區及以上,最高級別獎金為特等獎1500元、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800元、三等獎600元)。有設特等獎者,獲獎項目獎勵至二等獎,沒設特等獎者,獲獎項目獎勵至三等獎。優秀學習成果獎學金每個專業一等獎1個獎勵800元、二等獎2個每人獎勵500元,三等獎3個每人獎勵300元。
6.通過“走出去,引進來”,全面提升師資水平。
臺灣高校的師資隊伍具有很強的實踐能力。閩臺高校互派人員交流,一方面有利于海峽西岸高校教師隊伍實踐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臺灣高校充分利用教育資源,并更好地了解海峽西岸人才培養的方式。為學習臺灣高校的實踐教學模式和課程設置等方面好的經驗,協助做好學生的課程輔導工作,以此推動合作院校專業之間的交流合作,閩校應根據合作專業需要,分批選派專業骨干教師入臺學習,以利于將來合作的長遠發展。對創新能力強、教學經驗豐富的臺灣教師要力爭實現由短期來校任課向長期專職任教的轉變。
7.積極引入臺灣優質教育資源,提高辦學水平和競爭力。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實施閩臺教育交流與合作工程的意見》文件提出要“重視閩臺教育資源的互補性,著力引進臺灣優質教育資源”,“瞄準臺灣高校的前沿學科和專業”,“積極爭取中央賦予福建在閩臺合作辦學方面‘先行先試’政策”等極具指導性和實踐性的實施目標,為高校開展閩臺教育交流指明了方向。臺灣承擔培養應用科學及技術型高級實用技術人才的、本科層次的院校主要是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臺灣技職教育體系比較完善,民眾技職教育認同度高,實現了大學階段職普比為5:5。臺灣要求職業院校教師必須具有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臺灣高校辦學理念注重與國際接軌。臺灣技職院校重視課程改革,鼓勵落實校本位課程,強調學校本位課程發展,以學校本位規劃升學導向和就業導向的課程,以滿足學生職業生涯發展之需求。臺灣高等職業教育注重務實致用,在入學時有技優入學及證照加分等做法,方便具有技術優勢的學生學習。臺灣每年舉辦職業技能大賽,通過比賽評獎,營造良好氛圍,提高學生學習、掌握實踐操作技能的積極性。在臺灣,加強實務能力培養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落實職業證照制度,鼓勵學生獲取專業證照,以證照取代部分學科考試成績。閩校應以實施合作辦學為契機,深刻學習領會福建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大膽借鑒臺灣在職業教育方面豐富的成功辦學經驗及辦學理念(而不是滿足于少數幾個量化指標達標),帶動學校相關專業課程教學改革與專業認證、教學質量評鑒等。
8.實施靈活、個性化的人才培養管理機制,構建四年不斷線的可持續的教育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