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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格式條款。由于廣大消費者對合同、經濟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了解較少,特別是對格式合同的特點不夠了解,所以在保險實務中,由于認識不統一或對保險合同內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有些還形成保險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既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方面的,又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因此,普及保險合同知識,糾正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錯誤意識錯誤做法,引導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詳細了解格式合同的特點及保險條款內容,維護保險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格式合同的含義和特點
格式合同也稱符合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好合同條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考慮訂立或不訂立,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沒有太大的商量余地。這種格式合同亦稱作標準條款合同,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前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按照商業保險的特點和國際上的慣例,保險合同在事實上都以保險單的形式體現,而保險單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其背面印制的條款是格式條款。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單及保險條款通常由保險人備制和提供,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一)格式合同的內容是保險人按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則,遵循《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參考歷史數據,經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制定的。保險商品是特殊商品,決定這種商品特性和價格的重要依據是保險原理中大數法則的應用。在制定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時,一方面要按照大數法則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即通過大量的個體變量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個別差異,總結出被研究總體在數量關系上穩定的、一般的規律性;另一方面,要根據《合同法》第12條和《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對其內容、格式進行規范和限制,如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同時,還要借鑒國際上的相關數據和經驗,參考標的性質、危險狀況、歷史資料以及國外保險公司的習慣做法。只有這樣,才能使制定出的格式合同合法、合理、切實可行。
(二)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處于主動地位,投保人處于被動地位,投保人提出要約,保險人作出承諾,雙方不會就合同條款內容討價還價,充分體現了格式合同的特征。
(三)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詳細介紹合同條款的內容,投保人在投保時,也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內容。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被保險人只能遵守合同條款內容,斟酌是否接受,不能就合同的某項條文向保險人“討價還價”。而保險人在介紹合同條款時,既要講明保險責任、保險費率、保單生效條件,更要詳細說明關于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讓客戶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
(四)合同條款內容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可采取特別約定形式對一些細節問題予以補充和說明。
(五)按照合同條文的解釋“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則,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文發生意見分歧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二、財產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公司為追求業務規模而忽視告知義務
保險產品是無形產品,保險產品的特征全部體現在保險條款中,投保人購買保險,保險人理應將自己所銷售的產品介紹清楚。而事實上,保險人(包括其委托人)為了發展業務,往往只進行簡單介紹,沒有完全盡到告知義務。
1.保險公司的員工在推銷保險產品時,習慣于顧名思義向投保人介紹,如家庭財產保險、機器設備損壞保險,而不是按照合同要素、條款內容來介紹,有些還采取問答形式,不能夠做到主動和全面告知。
2.受保險公司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承攬業務時,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單純追求業務量,有時還有意掩飾產品的弱點。更有甚者,在介紹保險產品時,隨意夸大條款中的保險責任,隱瞞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誤導投保人購買。
3.行業代辦的業務如銀行、郵政、鐵路等部門的代辦人員缺乏保險知識,不能向投保人正確解釋和引導。投保人也認為代辦人員不懂保險,在不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下購買了保險。
4.對于一些團購業務,由于是集中購買保險,經辦人統一辦理投保手續,實際的投保人往往不與保險人接觸,因此也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內容。
5.部分投保人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約,不能完整地閱讀保險條款,只能被動地聽取,無法求證保險人的介紹,對保險產品的了解也就一知半解。
(二)投保人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內容
大部分投保人在朦朧的保險意識和保險需求下,購買保險產品,一般都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究其原因,一是對投保標的風險狀況和轉嫁風險的針對性認識過于簡單,片面認為保險就是包攬一切,沒有必要仔細看條款;二是對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的依賴性,覺得保險是一種產業,應該設計的很合理,很適合消費;三是由于保險條款中涉及許多專業性較強的詞語,投保人往往沒有讀懂或似懂非懂就草率投保;四是一些投保人是代他人辦理投保手續,不愿意花費時間去閱讀條款。
(三)雙方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合同內容
由于保險合同不能全部涵蓋一些投保人的保險需求,合同中的部分條文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約束較大,而保險公司目前的核算體制又導致多數基層經營單位單純考慮承攬業務而不考慮賠款因素,所以,有些投保人和保險人只經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條款中的一些內容。主要表現在:
1.針對保險標的的特殊狀況和投保人的特殊需求,保險人將本不該承擔的風險用協議形式承擔下來,如財產保險條款中列明的暴雨責任是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現實中卻出現將降雨量的標準修改為大雨的標準即24小時降雨量達25毫米以上。
2.為了承攬業務,片面追求產品的賣點,所謂“對癥下藥”,過度考慮投保人的需求,而忽視保險合同的基本要求。
3.將責任免除和本應用附加險承保的責任列入保險責任,如公眾責任險條款第7條第3款中明確列明“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若想轉嫁這一風險,則可以在投保主險的同時投?!案郊油\噲鲐熑伪kU”。而隨著競爭的加劇,一些基層保險機構就盲目擴大責任,將“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通過特別約定的形式列入保險責任。
(四)投保手續和承保手續不盡完善
投保人方面,盡管多數保險產品的投保單和保險單上都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印制了“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字樣,但是,仍有相當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要求認真閱讀,更不要說領會其中的關鍵條文,就在投保單上簽字。還有一部分投保人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者往往只是幫助投保人辦一下投保手續、簡單履行要約義務。另外,多數投保人在投保時都不會就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主動詢問保險人。
保險人方面存在較多問題,一是投保單上沒有投保人簽名就辦理承保手續,將保險單交付投保人。二是人、中間人承攬的業務,由他們代簽投保人的姓名,一旦發生保險糾紛,投保人并不認可。三是個別分散性業務采取定額保險單形式而無投保單。如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就屬于保險單和保險憑證合二為一,沒有投保單,僅憑投保人繳費憑證作為要約的一種保險。這樣做,事實上屬于簡化的、手續不完善的保險合同。四是特別約定的條文內容不嚴謹,表述不準確,隨意性大。
三、把格式合同的特點和基本要求貫穿于保險實務中,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保險消費,維護格式合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宣傳保險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除宣傳現代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三大功能,引導人們正確認識風險、科學轉嫁風險、依法獲得風險保障外,還要著力宣傳保險合同的法律地位、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產品的基本常識等。
2.從保險產品的特性方面宣傳為什么要用格式條款簽訂保險合同。其一,保險是無形商品,人們購買保險,實際上屬于預期消費,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發揮、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對全社會來講是必然的,而對某一被保險人、某一保險標的來講則是偶然的。其二,風險的多樣性、多元化決定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是多重的,其中又有一些風險是共同的且僅靠自身力量是難以絕對避免和承受的,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中只能對一些特定的、相對集中的、帶有普遍性的風險提供保障,按照保險商品的特性和國際保險慣例,這些風險又只能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來確定轉嫁風險和接受風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三,保險合同從要約、承諾到履約的全過程,都是在《合同法》、《保險法》的約束下進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都不能憑想當然從事,都要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其四,投保人如果轉嫁一些特殊風險,雖然在投保險種的格式條款中沒有包含,但可以通過投保附加險種來解決。
3.把社會宣傳和專業宣傳相結合,注重宣傳效果。一方面,要通過書刊、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宣傳方式,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風險和保險意識;另一方面,要通過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講座、咨詢、推介、印發保險產品手冊等方式,在保險消費群體和廣大投保人中宣傳一些保險專業知識、相關的保險法律知識,從而營造一種學保險、懂保險、會保險、維護保險企業依法經營的氛圍。
4.保險人和投保人面對面地進行宣傳,雙方要正確認識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規范要求,《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在格式條款的條件下,保險人更要仔細宣傳、認真解釋保險產品,投保人切忌盲目投保,合同一經簽訂,即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確定下來。
(二)認真落實《合同法》和《保險法》,規范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行為
1.告知要全面,說明要清楚。投保人要將購買保險的真實意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和風險狀況、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相關情況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人要將本保險的基本特點、風險保障范圍、責任免除的全部內容、投保人應盡的義務等予以詳細說明。
2.保險合同簽訂過程要完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的程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雙方要按照最大誠信原則,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并形成書面表現形式。
3.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不得承諾與條款規定相悖的任何內容。這里說的約定,是指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涵蓋了合同訂立中的繳納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部分保險標的的存在狀態、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險的限定、合同實施中的細節問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等,都要符合保險條款的基本要求,必須圍繞保險條款的內容來約定,且不得侵犯對方依法獲得的權利。
4.嚴格業務手續,規范業務流程。投保人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后,要認真填寫投保單和附表,做到要約意思表示真實、字跡清楚、項目完整、計算準確、簽章有效;保險人在審核投保單及附表后,要及時繕制保險單,并將保險單正本(如有附表應附后且加蓋騎縫章)交付投保人,有關紙制材料整理歸檔;投保人接到保險單后應進行核對,如有異議應及時向保險人提出更正。
(三)保險人要進一步規范保險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業務行為
1.加強誠信教育,逐步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在保險推銷和銷售過程中,業務人員要準確地介紹產品的性能和特點,耐心地進行解釋,善意地向投保人提醒和提示,不得隨意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不得有任何誤導投保人的行為。
2.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人、個人保險人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其行為必須符合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使用正確手段、正確方式銷售保險產品,從源頭做起,杜絕違規行為。
3.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保險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流程圖及注意事項,便于投保人閱讀理解,接受投保人的咨詢和監督。
4.保險人要加強合同簽訂后的后期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的審核復核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要及時退回經辦人更改完善,并通過制定辦法、指定專人、明確責任、統一規范來保證手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5.防范經營風險。保險人對于投保人當中那些暫時不理解格式合同內容的、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不提供真實資料或不愿意完全履行投保人義務的,可以采取暫不承保和謝絕承保的辦法,以有效降低承保風險,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四)保險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對格式合同的理解不同而產生保險糾紛時,要按照《合同法》和《保險法》進行處理。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要在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文字的通常含義解釋、合乎邏輯的解釋、專業知識的解釋、誠實信用解釋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五)根據保險市場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保險需求,由保險監管部門和各保險總公司對保險條款的內容進行適時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國之初的1951年,就在勞動保險條例中對職工的養老保險作了規定。條例規定,男職工年滿60歲、一般工齡滿25年,女職工年滿50歲、一般工齡滿20年,本企業工齡滿5年者可退休養老;退休后由勞動保險基金按照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每月付給退休養老金,替代率為50%-70%,直到退休者死亡。制度實施到1956年底,參加養老保險的國有企業職工1600萬,集體企業的職工2300萬,占全國職工總數的94%.[1]在此期間,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勞動保險基金由企業提取,由國家統一籌集,統一調劑使用。
“”開始,勞動部受到嚴重沖擊,到了1970年勞動部被撤消,期間,勞動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也停止實施。1969年,財政部頒發《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工作的改革意見(草案)》,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企業的退休職工、長期病號工資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边@一文件將包括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勞動保險的統籌調劑方式改變為由職工所在企業為職工提供保險的做法。自此,職工退休養老成了企業自己的事情,這種做法一直延續到國有企業開始改革之時。
企業辦養老保險的實踐表明,改革以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由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并在企業營業外列支,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是一種極大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供給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企業職工的退休經費是企業年度經營成本的開支項目,當年所有職工的退休養老費用從當年生產收益和財政收入中支付,所以是一種沒有任何積累的現收現付財務模式。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建立到進行改革的40多年的實施過程中,在保障退休職工的老年生活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不僅退休職工沒有養老的后顧之憂,在職職工也有穩定塌實的養老預期。養老保險制度充分地發揮了它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的內在功能。
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經濟體制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轉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社會轉型過程中,傳統的以企業和單位為責任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給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帶來一系列阻力和困難,例如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分流出的冗員的就業問題、醫療問題、生活保障問題,國有企業,尤其是退休職工比較多的老國有企業在養老保險上的沉重負擔問題,企業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障使得勞動力不能在企業之間自由流動問題等等,都使得國有企業改革步履維艱。形勢發展表明,市場經濟需要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推動市場經濟的建立,必須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傳統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而且,傳統養老保險制度隨著職工隊伍的老化而日益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已表明了它的不可持續性,[2]即使我國不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職工與企業終身捆在一起的、已走入困境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必須進行改革。
1986年7月,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統籌,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保險基金。這是我國傳統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向責任分擔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過渡的標志。1995年3月,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在這種制度模式下,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并分別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統籌基金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針對各地個人帳戶比例不同的情況,1997年7月,國務院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決定的規范下,各地的統賬結合的模式逐漸得到統一。2000年12月國務院的《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將企業繳費率確定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費率確定為本人工資的8%,至此我國的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得以建立。
改革以后的養老保險制度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用人制度的要求,使不同所有企業之間的職工可以自由流動,促進了市場經濟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但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是在現收現付、沒有任何資金積累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要求在職的一代人在繼續承擔上一代人的養老責任的同時,還要為自己積累養老金。到2001年上半年,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為3241萬人,而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中年職工人數逾億。[3]由于從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的40多年間沒有任何資金積累,改革以后的養老保險又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制度,[4]即已經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保持不變,他們的養老金用每年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和有限的滾存基金支付,由于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少于需要支付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于是出現了養老金支付上的資金缺口;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參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中年職工,新制度規定,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但實際上舊制度沒有設立個人帳戶的規定,因而他們不可能有個人帳戶積累,在他們陸續退休并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為他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提供基礎養老金和新制度實施以后他們個人帳戶上的那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而在新制度實施以前視為繳費年限的“過渡養老金”卻沒有著落,這又構成了一筆養老金支付上的資金缺口。這兩項相加就形成了一筆數以萬億計的巨額“歷史債務”。[5]也有學者將之稱為隱含債務、隱性債務或轉制成本。[6]
注釋:
[1]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頁。
[2]例如,遼寧大連色織布總廠曾是大連市的創利大戶,1994年宣告破產。破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員太多給該廠造成的不堪重負。破產前,該廠的在職職工為1258名,而退休職工為1503名,企業發展從何談起!參見鄭功成:《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頁。
[3]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頁。
[4]“老人老辦法”是指對已退休者繼續實行以前的退休金發放標準,退休金替代率為60%-90%,退休金計算基數為退休時的工資額,離休者離休費為離休時工資的100%:“新人新辦法”是指1997年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的退休金由相當于當年職工平均工資20%的基礎養老金和他本人個人帳戶積累的資金除以120的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有35年工齡的職工的月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當于退休前月工資的38.5%,加上社會平均工資20%的基礎養老金,養老金的替代率為58.5%左右:“中人中辦法”是指中人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個人帳戶上積累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將統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而稱為“過渡養老金”三部分組成〔中人的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20+過渡養老金。過渡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0%(-1.4%)×視為繳費年限〕。
關鍵詞:物流物流責任保險立法完善
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我國政府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發展的現代服務業之一。但是在這樣一個美麗的前景下,我們還必須注意到,物流業同時還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在物流的每一個環節:運輸、倉儲、包裝、配送、裝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無一不充滿了給客戶或他人帶來財產毀損和人身傷害的風險,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往往使物流企業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由此可見,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保險業的支持。論文百事通不過,我國目前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發展比較緩慢,這對我國物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
1物流責任風險與保險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充滿了意外和風險,因此物流服務中的責任風險也非常復雜。一般說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1從損害的性質上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保險中的一種類型,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
物流企業在提供物流服務過程中往往會產生以下幾方面的損失,一是自己的財產損失,例如自己的貨倉、車輛、集裝箱等倉儲、運輸工具的毀損丟失;二是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客戶或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責任風險;再就是商業風險,例如因為政策原因、行市匯率變化或者由于客戶破產、清算等帶來的商業上的損失等。通常情況下,第一種屬于物流財產保險的承保范圍;第二種則由物流責任保險予以承保;而對于物流企業的商業風險,一般無法通過保險的方式得到補償。由此可見,物流責任保險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是物流保險中最重要的類型之一。
1.2從物流服務的階段來看,物流公司的責任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過程
(1)運輸過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誤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等是運輸中最主要的責任風險。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運人進行運輸,那么由于其他承運人的過失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物流公司同樣要承擔責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還要承擔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2)裝卸搬運過程。裝卸搬運活動往往是造成客戶貨物毀損丟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裝卸搬運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3)倉儲過程。由于倉庫損壞、進水、通風不良、沒有定期整理和維護等過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對客戶承擔責任。
(4)流通加工、包裝配送過程。此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物流公司要承擔責任。
(5)信息服務過程。由于信息錯誤或者延誤,造成貨物發貨、配送、運輸等出現差錯的,物流公司便可能會承擔責任。
(6)從責任的對象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既包括對客戶(即物流合同相對方)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誤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的,屬于對客戶的法律責任;而物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則屬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狹義上的物流責任險僅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
2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2.1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
與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相比,我國的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要滯后得多。由于缺乏統一的保險險種,物流企業和客戶只能在各個物流環節里面分別投保責任險,致使有的環節重復投保,而有的環節則得不到保險的保障。這一境況在2004年得到了明顯的改善。
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拔锪髫熑伪kU”是指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對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除物流責任基本險外,還有“附加盜竊責任保險”、“附加提貨不著責任保險”、“附加冷藏貨物責任保險”、“附加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附加流通加工、包裝責任保險”以及“附加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附加險供物流企業選擇投保。
上述物流責任基本險及附加險的出現,為廣大物流企業通過保險方式分散、轉嫁責任風險創造了條件。上述條款具有以下積極意義:首先,它填補了我國物流企業綜合責任保險的空白;其次,它覆蓋了物流服務的各個環節,初步滿足了我國物流企業的基本責任保險需求;第三,它簡化了物流企業投保責任保險的手續,節約了保險費用,減少了索賠理賠的環節和成本;最后,它豐富了保險產品品種,有利于我國物流保險市場的開拓和發展。
2.2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推出為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但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并沒有因此突飛猛進。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個市場環境的影響,物流企業認識不足等,但是“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存在著許多顯而易見的缺陷卻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對于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而言,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范圍顯得過小,不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根據該保險條款,物流責任保險只承保物流企業提供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服務過程中造成物流貨物損失的五種情形,提供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只有在投保相應附加險種的情況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險”外,物流服務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其他財產損失也不屬于保險的范圍。此外,該條款還對發生在我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損失不負責賠償,這更無法滿足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
其次,保費的計算不夠科學合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并沒有依照責任保險的傳統做法,按照保險風險的類型與范圍、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限額和單次事故賠償限額等來確定保險費用,而是按照被保險人的營業收入來計收保費。一方面,這種方法不符合責任保險的通常做法,因為物流企業的收入與其責任風險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另一方面,這種方式也會阻礙物流企業的投保,因為越是大的、經營得好的物流企業,其保費就越高,而不管其風險控制的好壞。這種不合理的收費方式使得保險費用過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業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險種的推廣。
3物流責任保險發展與完善的幾點建議
3.1物流企業方面
物流企業必須端正思想、認清形勢,認識到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性。物流責任保險不僅能夠轉移、分散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減少虧損、增加盈利,還能夠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增強企業風險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從而從源頭上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和支出,從而形成良好的經營和運行模式。
此外,各級物流主管部門、物流企業自治組織等也要加強對物流企業的指導協調工作,通過傳授知識、交流經驗、業務培訓等手段,指導物流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投保適合的保險險種,在遭受保險事故時,指導物流企業正確索賠,以減少損失,同時獲得應有的賠償。
3.2保險公司方面
首先,保險公司應當加大對物流責任保險的推廣宣傳工作。許多物流企業對物流責任保險知之甚少,甚至許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責任保險這一回事。因此,擴大對物流企業的宣傳與交流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其次,保險公司應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以滿足市場需求。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覆蓋面較小,難以滿足物流企業風險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險公司應審時度勢,認真研究現代物流業務的流程,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最后,保險公司應合理確定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制訂,應根據保險業務的風險大小及損失率的高低來確定。這應當包括:①發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這是制訂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基礎;②現行法律制度對損害賠償范圍及數額的規定,法律規定的范圍越寬、數額越高,表明風險愈大,費率也應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的高低,賠償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的高低對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有客觀影響;④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信用和風險等級,針對物流企業的不同信用等級,其發生風險和賠付的幾率等可以設定不同的保險費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當前我國調整物流責任保險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險法》:物流責任保險合同作為保險合同的一種,首先應該受到《保險法》的調整和規范,《保險法》第50~51條對責任保險作了專門規定,這正是物流責任保險以及其他責任保險得以承認和發展的堅實基礎;
(2)《海商法》及其他運輸法規:《海商法》是調整海上保險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應該首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保險法》的規定。除《海商法》外,《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開展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依據。此外,《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審理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間民事關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責任保險關系作為民事關系的一種,應該受到該法的規范;此外,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是一種物流服務合同關系,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保險合同關系,《合同法》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物流服務合同和物流責任保險合同。
綜上可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責任保險的法制環境,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險法。而且現行物流責任保險立法還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現行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不能滿足物流保險活動的需要;物流保險法律法規的發展參差不齊,阻礙了物流保險活動的開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需要,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于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立法完善,在理論上有以下幾種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責任保險法規;其次,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在其中規定物流責任保險的內容;最后,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確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有關問題。筆者贊同最后一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國已有一部《保險法》,物流保險及物流責任保險雖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規則方面與其他保險沒有實質區別,所以沒有必要制定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其次,物流責任保險是以物流為基礎的,在物流法中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問題,更有利于兩者的協調。所以我國應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時,解決物流責任保險法的完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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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寵物保險護理和醫療費用意外死亡第三者責任
一、我國寵物保險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并且內容日益豐富化。隨之而來的便是像貓狗之類的寵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親睞,家庭擁有的寵物總量激增。僅在北京一地,貓狗等寵物數量就有100萬只左右,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的寵物數量也與此相當。
1.市場需求增加
寵物數量的急劇增加,其所產生的疾病、護理等支出也相應增加;其次,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初級產品以及能源供應的緊缺,物價水平的上漲,寵物看病、手術等費用惡性增長;再次,原先因為高昂的寵物注冊費和年檢費所造成的“黑戶”現象,目前正在逐步消除,有戶口的寵物數量的增加將會帶來寵物保險潛在客戶范圍的擴大;最后,我國老年人口、單身、丁克家庭數量的增加,使得寵物的地位進一步提升,寵物被視為家庭成員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寵物的健康成長牽動著每一位家庭成員的心。
綜上所述,隨著寵物數量的增加,寵物醫療、手術等費用的增長,寵物主人在醫療方面的支出壓力不斷增大,客觀上刺激了寵物主人的保險需求。此外,注冊費和年檢費的減少或者廢除,也使得寵物保險潛在投保范圍進一步擴大,而且寵物地位的提高,還從主觀上增加了主人的保險需求。
2.供給主體不足,險種單一
與國外發展較為成熟的寵物保險市場相比較,我國寵物保險尚處于初級階段,市場發育程度低,保障范圍小。國內目前開展寵物保險的保險公司寥寥可數,只有少數幾家公司推出了可以獨立購買的寵物保險險種,如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還有一些保險公司的寵物保險則是作為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的附加險種,如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這些保險公司僅對寵物的第三者責任風險承保,即只承擔因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的寵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且規定了多種責任免除條款,保障范圍狹窄,不能有效滿足人們對寵物保險的潛在需求。
二、我國寵物保險市場的創新
我國的寵物保險尚處于初級階段,還應該更多地借助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的發展經驗和教訓來不斷完善自身的發展。根據國外寵物保險的現狀,再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力建設我國的寵物保險。
1.擴大保障范圍,積極開發新險種
鑒于我國目前區域發展不平衡,城鄉收入水平差距大的現狀,進一步發展寵物保險可以借鑒類似于公共責任保險、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即先試點、后推廣的模式。寵物保險可以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寵物市場較為發達的大城市先行推廣試點工程,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最后發展成為全國性的寵物保險市場。在試點地區,應逐步擴大寵物保險的保障范圍,將醫療費用、意外死亡等基本保障先行引入到寵物保險中,滿足因寵物醫療費用不斷上漲等原因而產生的擴大寵物保險保障范圍的需求。當寵物保險的經驗數據、數理精算、核保、理賠等技術不斷完善,寵物保險保障基金積累到一定程度后,保險公司可以針對客戶的特殊需求開發多種多樣的保險保障產品,滿足人們對寵物保險的個性化需求。
2.開展與寵物醫療機構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臺
寵物保險中的醫療、意外死亡等保障的費率設定需要大量的經驗數據。如果單憑保險公司的一己之力去搜集理念的觀測數據,將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對保險公司來說就顯得十分被動。而通過與寵物醫療機構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臺,則可以使保險公司化被動為主動。因為寵物醫療機構掌握的經驗數據可信度高,又較為全面,恰恰迎合了保險公司的需要。此外,利用這樣一個信息平臺,保險公司還可以了解大量的潛在客戶的信息,這對于擴大寵物保險的覆蓋水平,提高承保質量將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保險公司還可以采取類似于銀行保險這樣的銷售方式,直接委托寵物醫療機構營銷寵物保險,擴大銷售渠道,節約銷售成本。
3.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保險意識
現代寵物保險誕生至今也不過30多年的歷史,而在我國寵物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興起更是最近幾年的事,因此很少有人對寵物保險有所了解。即便是在寵物保險較為發達的美國,還是存在很大一部分人沒有聽說過寵物保險的現象。因此,要擴大寵物保險的覆蓋面,刺激國民的保險需求,促進寵物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加大寵物保險產品以及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國民的保險意識,養成良好的風險管理習慣。具體可以通過各種媒體、報刊雜志、公車廣告、地鐵站、火車站、飛機場、娛樂場所的宣傳海報等傳播媒介吸引國民的眼球,起到宣傳寵物保險的作用。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應聚焦寵物購買、治療等環節,因為這些環節最接近于潛在的客戶,若是能提高他們的保險意識,培養起保險習慣,使他們切身體會到保險的價值,那么寵物保險必將會步入可持續發展道路。
三、結論
我國寵物保險業方興未艾,寵物保險市場上蘊含著巨大的需求。借助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結合我國寵物保險的發展現狀,可以著力解決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寵物保險發展的道路。但同時不能忽視發展道路中存在的缺乏統計資料、新險種開發的定價風險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政府的監管,保險產品的創新需要寬松的市場行為監管和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環境。在這個層面上,如何發揮政府的職能,落實監管責任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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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商業保險主要包括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以及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等。社會保險是一種最基本、最普遍、最低程度的對社會中的廣大勞動者實行的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業保險卻是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基于合同的約定所建立一種保險關系。商業體系保險的范圍一般講比社會保險要窄,而其保險費卻遠高于社會保險。有關保險的法律事務很多。律師在辦理此類事務時主要的工作內容是:
第一,保險合同訂立時的主要工作。這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時的重要工作之一。無論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仔細的審查,確實了解自己可以享受什么樣的保險權利,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自己就會造成單方違約。由于保險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隨著保險種類的增多和日益多樣化,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更為復雜,更具有專業性。因此,尤其是律師在辦理簽訂商業保險合同的有關法律事務中,要認真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明確諸如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及其免除、保險期間,保險價值和金額、保險費和保險金賠償及其支付辦法等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且要根據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進行有著重點的審查。同時還要明確保險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相互關系。只要這樣,才能盡可能地保護作為相對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保險合同變更和履行中的主要工作。這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的一方主體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或保險合同的內容如保險期儉、保險費或保險賠償金等的變化上。主要的是這種變更必須是保險當事人的雙方自愿而且要經過合同確認等。保險合同的履行,是保險法律事務中又一重要的內容。主要表現在要明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雙方具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情況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何索賠、在合同約定的什么條件下可以索賠、保險人在什么條件下應按約理賠等。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事故的基本情況以及其的真實性程度等,都是律師在辦理此類事務時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內容。當然,根據具體的保險合同,所要進行的工作內容不盡相同而且要復雜的多。
第三,保險合同發生糾紛時的主要工作。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及其真實性程度、是否應予理賠、索賠是否成立以及金額應該是多少等方面發生糾紛時,律師的主要工作應是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全面仔細地調查取證,爭取使雙方取得和解或進行調解。否則,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糾紛。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的可行性
流通業務外包是圖書館繼編目業務外包后的又一個業務外包項目。流通業務外包可以降低圖書館的用工成本與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改善圖書館人員隊伍結構,提高讀者服務水平。下面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例論證流通業務外包的可行性。
1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用工成本
本館流通服務部編制34人,占全館總編制的39%,其中合同工(本館稱“非編人員”)13人、事業編制工人9人。以2010年為例,工作人員上架的圖書總量大約為80萬冊。書庫工作人員24人,除去寒暑假和周末,按1年180個工作日計算,每天書庫每位工作人員的圖書上架量為185冊。據了解,北京一些高校圖書館將流通業務外包后,外包商給員工核定的工作量是每人每天上架圖書800冊,如果未達到800冊的上架量,則需要整理書架。即使按照每人每天上架圖書600冊計算,外包商員工的圖書上架量也是本館工作人員的3倍有余。如果我館將書庫工作外包給外包商,就可以減少2/3的用工,而且,外包商付給員工的薪酬明顯要低于學校付給本館工作人員的薪酬,我館參照其薪酬標準外包,這樣就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用工成本。
2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
由于高校圖書館存在事業編制人員和非編人員,非編人員的工資福利和個人發展空間都遠不如事業編制人員。但近年非編人員的學歷不斷提高,大都在本科以上,他們中的很多人往往工作幾年后就會離開圖書館,辭職現象比較普遍,如本館每年都有2~3名非編人員辭職。由于人員招聘的繁瑣性,工作人員的辭職會給圖書館的人員安排和管理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流通業務外包既可以減少非編人員的聘用,減少勞務糾紛,也可以簡化人員和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3可以優化人力資源的結構
信息時代,高校圖書館將更多地參與到學校的教學與科研活動中,學科化服務將成為高校圖書館未來工作的重點。為適應形勢的發展,目前許多高校圖書館都提高了新進人員的標準,引進了一批學歷層次高、知識結構多樣化的人員。所以,在圖書館處于新老人員交替的時期,把好圖書館的人力資源關,對圖書館人力資源結構進行優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本館2013~2014年就有8名同事退休,如果在這個時候引進一批高學歷的工作人員,把書庫的上架整架工作進行業務外包,可以讓高學歷人員集中精力開展學科化、個性化讀者服務,同時實現對我館人力資源結構的優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的運行管理
1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
實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后,圖書館內部管理層之間、員工之間、管理層和員工之間要經常溝通。通過溝通,以隨時了解外包服務的完成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同時也要經常與外包商進行溝通,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與外包商建立了日常溝通機制,外包商每月向該大學圖書館領導匯報一次情況,把雙方需要協調的工作提出來,經館領導決定后,再進行安排、實施。如果遇到突況或者問題,雙方則隨時溝通。另外該館還本著謹慎與誠信的原則與外包商就讀者投訴、整體形象塑造等建立可靠的協商機制。
2加強對外包服務的監控
業務外包的最重要一環就是對業務外包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圖書館需要建立一套合理詳細的業務外包質量監控制度和標準。如北京的一些高校圖書館就規定每個星期要檢查一次書庫,檢查組成員由圖書館分管領導、相關部門主任、外包商負責人組成。要對圖書的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對于上架率、錯置率要制定出量化(如優良、達標、整改等)標準。如本館實施的每月書庫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包括整體架面是否整潔、圖書是否及時上架、錯架情況等。錯架情況又細分大類錯、跨層復本錯、同層復本錯等,并給出不同的分值。另外,圖書館還可以組織館內資深高級職稱人員對各書庫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這樣可以促使工作人員在業務上精益求精,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監控還包括外包商對自身員工工作的檢查監督和圖書館對外包商工作的監督。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外包商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外包商項目經理每周對在圖書館工作的員工進行2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員工的工作面貌、儀容儀表,書庫圖書是否有序、整齊,并進庫抽查錯架率,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其次,外包商給每位員工劃分責任區,每月按組長日檢查、項目經理周檢查,對責任人進行獎懲評定。最后,外包商員工每月必須寫工作總結,每月回公司述職一次。外包商根據員工述職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與獎勵。因此,加強監控是業務外包工作順利開展和保證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
3建立讀者評價體系
除了圖書館和外包商要有一套日常的監控措施和標準外,還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讀者評價體系,從讀者的角度和感受對流通服務工作給予評價。比如可以在網上設立一些評價指標,讀者只需在相應按鍵上(分為“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按一下即可。讀者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起到隨時監督的作用。但因為網上評價結果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它只能起到一種參考作用。因此成立由讀者組成的檢查小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流通服務工作進行檢查打分,將他們對圖書館的反饋意見作為圖書流通服務工作的標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中應注意的問題
1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在進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之前,圖書館一方面要與學校領導和人事處溝通,把業務外包的優勢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闡述清楚,讓學校對業務外包的利弊有充分了解。如果學校認為是利大于弊,決定進行業務外包后,圖書館要把外包的方案盡可能地做詳細,盡可能把所有問題都考慮到。另一方面要使圖書館內部的工作人員明白業務外包能夠給圖書館發展帶來機遇,消除工作人員對崗位調整的擔憂。
2選擇信譽好的外包商
圖書館業務外包涉及到學校、圖書館、外包商三方利益。業務外包的可持續發展要建立在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滿足的基礎之上,如果損害其中任何一方利益都會對其他一方或兩方的利益造成影響,最終也會使圖書館業務外包的可持續性和外包服務的質量受到影響。外包商的選擇是業務外包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在選擇外包商時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外包商的信譽與行業背景,包括其是否具有較高的誠信度,是否有過成功案例。二是外包商的能力架構,包括外包商的管理水平、創新能力、員工素質及其是否具備可調整的靈活條件和良好的環境適應能力等。三是企業文化的相容性,即外包商是否具有以客戶為導向的服務理念,是否認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四是所需的外包費用。在同等條件下,選擇能提供價廉物美服務的外包商。外包商的信譽和行業背景以及是否有相關業務的外包經驗是非常重要的,這直接關系到外包服務質量。外包價格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絕不能作為決定的因素,決定因素應為質量、效率、管理服務。好的業務外包服務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是能夠達到共贏效果的。因此,圖書館在寫招標書的時候一定要把外包商的資質等綜合考慮清楚,并盡量詳細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制定詳細周密的合同
合同是圖書館與外包商合作的基礎,也是維護雙方利益的有效憑證。所以制定詳細周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十分重要。在合同中要明確外包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對于一些臨時性的工作安排、突發事件的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等等都需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流通業務外包的合同里就有一條:在不增加總工作量的前提下,服從圖書館因工作需要的臨時性調整。
4加強監控
財政部于2006年2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一—合并財務報表》(以下簡稱新準則),已經于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正式實施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新準則屬于新制定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趨同。以前在實務中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是按財政部1995年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以及有關復函財政部1996年《關于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的復函》、財政部1999年《關于資不抵債合并報表問題請示的復函》和2000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的。新準則全面推行后,實施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企業不再執行原準則、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筆者就實務操作中用新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合并的變化及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進行一番探討。
一、新合并財務報表的變化
(一)合并財務報表的定義變化
新準則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定義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在《暫行規定》中合并會計報表是指“凡設立于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在《國際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以下簡稱《國際準則》)中“合并財務報表應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業”,新準則特點強調控制,并且是被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子公司,這與《國際準則》表述基本趨同。
(二)合并財務報表組成部分變化
新準則合并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合并現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附注。
在《暫行規定》中合并會計報表包括下列內容:
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損益表;合并財務狀況變動表;合并利潤分配表。新準則規定、規范了合并現金流量表的編制,該差異的原因是企業1998年開始編制現金流量表,《暫行規定》沒有作修訂,新準則有效地填補了現行實務當中的理論空白。
(三)合并范圍變化
1.“新準則”進一步強調了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合并范圍的基本理念
控制含義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在確定合并范圍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綜合考慮投資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雖擁有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具有實質控制情形標準(如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持有的潛在表決權(如持有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因素,將投資企業能夠控制的所有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其子公司,全部納入合并范圍,無論該子公司的規模大小、經營性質、經營狀況如何。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如被投資單位已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被政府部門托管或查封等,不納入合并范圍。新準則所強調的是,控制是實際意義上的控制,而不是僅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種情況下,雖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股權,但是根據公司章程或其他協議合同規定,可能這一方并沒有實際的控制權,這時就不應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相反,雖然某一方沒有控股權,但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投資對象卻具有實際的控制權且能取得相應的控制利益,這時也應編制合并報表。我們要提高母公司實質上是否控制子公司的判斷力。
2.在確定合并范圍時不再強調重要性原則
在《關于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請示的復函》(財會二字[1996]2號)中,依據重要性原則規定:“對于子公司的資產總額、銷售收入及當期凈利潤小于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相應指標合計數的10%時,該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同時,對于銀行和保險業等特殊行業的子公司,也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靶聹蕜t”強調的是控制原則,規定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納入合并范圍,這表明無論是小規模公司,還是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都應納入合并范圍,從而使得合并報表真實反映了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構成的企業集團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信息。
3.原則上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并在內,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新準則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為控制實質上意味著只有一方能夠對另一方實施控制,按照合同約定同受兩方或多方控制的合營企業不完全符合合并財務報表控制的定義。也就是說,按比例合并的這部分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損益和現金流量等,實際上母公司單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就不應將這種聯合控制主體按比例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四)報表格式變化
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于母公司的份額,應作為非控制權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所有者項目下以“非控制性權益”項目單獨列示,這就結束了少數股東究竟是權益還是負債的爭論。
(五)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變化
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按《暫行規定》的要求,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必須使用權益法,將子公司凈資產變動對于母公司相關項目的影響在“長期股權投資”帳戶中反映出來。
新準則的這種做法可以簡化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日常核算,而且提供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再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調整項目比較集中。
二、實施新準則對企業影響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母公司以其對子公司的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于資不抵債超額虧損的公司,財政部答復廣東省正中會計師事務所《關于資不抵債合并報表問題請示的復函》中,規定投資企業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可以在合并會計報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上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同時,在利潤表的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下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這兩個項目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即在合并抵銷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凈資產時將其差額通過“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科目來反映,并分別以正數和負數填列在合并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和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中。
新會計準則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根據控制的要求,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其余額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并且少數股東有能力予以彌補的,該項余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