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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證據規則,職務犯罪,量刑原則,寬嚴相濟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生活的急劇變遷,職務犯罪呈現高發態勢。據201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的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檢察系統全年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2439件,涉案41531人,件數比上年減少3.3%,人數增加0.9%。突出查辦大案要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大案18191件、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3175件;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670人,其中廳局級204人、省部級8人。職務犯罪高發的情況,對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量刑中能否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不僅關系到刑事司法的權威,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與法律文化的導向與形成。
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對于在職務犯罪司法實踐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方面存在量刑過于寬松的問題,以2001年至2005年某省各級法院審理職務犯罪的判決數據為例,該省各級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決為3102件,涉案3630人,其中,緩刑判決1765人,占總被告人的48.6% ,免刑判決293人,占總被告人的8.1%。即緩免刑2058人,占總被告人的56.7%。數據顯示,其中半數以上的職務犯罪分子被適用了緩刑或免刑。而另一方面,檢訴機關在職務犯罪的偵查、起訴過程中多有對于證據規則的把握不到位的現象,片面追求有罪判決的結果,而忽視對證據合法性,導致職務犯罪司法過程中刑訊逼供的情況時有發生量刑原則,同時審判過程中對于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的把握也影響到了職務犯罪量刑時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審判機關對于某些社會影響比較惡劣的職務犯罪案件,也迫于輿論的壓力做出重判的結果。因此,研究證據規則在職務犯罪量刑中的作用,為職務犯罪科學量刑提供理論依據,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一、職務犯罪從嚴量刑要恪守刑事案件審查處理證據規則
(一)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職務犯罪要嚴格恪守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判斷規則
職務犯罪從嚴量刑主要是指對于職務犯罪中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者死刑的,要堅決地判處重刑或者死刑;對于社會危害性大或者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以及主觀惡意強烈的被告人,要依法從嚴懲處。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根據職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向法庭提出從嚴量刑的請求,同時提供法定或者酌定從重量刑的相關證據。在審判階段,通過從嚴量刑,可以有效地震懾犯罪分子。通過從嚴量刑,達到遏制職務犯罪,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對于職務犯罪的從嚴量刑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尤其是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職務犯罪案件,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要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中明確指出:辦理死刑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確保案件質量。在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該規定再次強調了證據作為量刑基本依據的重要性,也再次強調了證據規則在處理可能判處死刑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
在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因其犯罪客體的特殊性往往具有較之其他犯罪類型更為深遠的社會影響。有學者認為,從其普遍意義上的犯罪客體來講,職務犯罪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的正?;顒雍托抛u。從具體的職務犯罪的犯罪客體來看,不同類型的職務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客體,比如貪污罪的犯罪客體是復合型的,既侵害了公共財產又侵害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受賄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或不可收買性;又如瀆職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踊蛩痉ü?。這一情況使得職務犯罪的社會影響較之其他犯罪要更為深廣,尤其是對國家治理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產生的巨大的不可逆轉性的破壞。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基礎的激烈變動帶來的財富分配差距的拉大,社會資源,包括公共資源泛商品化的傾向加劇,社會成員的不公平感漸強,這種不公平感在現實中就轉化為對職務犯罪這種侵害社會公平正義的非法行為的極度仇視和對立,因而要求嚴懲職務犯罪的社會訴求更加強烈。
對于職務犯罪中可能處以死刑的案件,在檢審實務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要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對于職務犯罪定罪量刑的每一個事實都有合法的證據證明,并且定案證據都已按法定程序查證屬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對于存疑的或者存在矛盾的證據不能夠作為判定死刑的證據;在共同犯罪職務犯罪的案件中,各個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辦理職務犯罪死刑案件,應當根據依據確實、充分的證據對各項事實予以證明:第一,被指控的職務犯罪事實的發生;第二,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第三,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由于職務犯罪多屬于身份犯,因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四,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第五,職務犯罪被告人的罪過嚴重到足以判處死刑的程度;第六,該案是否屬于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七,被告人存在從重處罰的事實。
(二)對于其他可能存在從重量刑的情況量刑原則,要依法嚴格遵守證據規則
對于非處以死刑的從重量刑的職務犯罪案件,也要嚴格地遵守證據規則。這要求在司法實踐中要完善以下兩項工作。第一,職務犯罪偵查階段證據的證據體系構建要合法、完整。職務犯罪偵查的基本方向是收集、固定和運用證據,最終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以證明犯罪。所謂證據體系,是指由若干證據相互組合形成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整體,其中據以認定犯罪成立的定案證據必須一環扣一環,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職務犯罪偵查階段證據體系的構建直接影響著后續對職務犯罪公訴進程和審判結果。只有合法的、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為職務犯罪從嚴量刑提供合法的依據。第二,職務犯罪審判階段從嚴量刑要嚴格以證據為依據,杜絕各種形式的妨礙司法的因素。職務犯罪審判程序中從嚴量刑要嚴格恪守證據規則,對于存在法定或者酌定從重情節的犯罪事實,要嚴格審查相關證據的合法性與關聯性。對于一些非法律規定的因素不能作為從嚴量刑的依據,如社會輿論、行政意見等。強調證據規則在職務犯罪從嚴量刑的作用,一來是做到量刑科學,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另一方面是杜絕各種形式的非法律因素妨礙司法。
職務犯罪從重量刑的目的是嚴懲犯罪,遏制與預防職務犯罪,而不應該是重刑主義的回潮,也不應該是司法遷就社會輿論的妥協。只有職務犯罪從嚴量刑嚴格恪守證據規則,才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最徹底貫徹,也是對法律權威與尊嚴的最好維護。
二、職務犯罪從寬量刑要嚴格依據證據規則
職務犯罪從寬量刑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職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對于其具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況作為起訴或者量刑時的參考依據,予以不起訴、緩刑或者法定刑內的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方式。
職務犯罪從寬量刑在我國法制傳統中久已有之。始于西周的“八辟”,開以身份豁免犯罪之先河?!吨芏Y?秋官?小司寇》記載有“八辟麗邦法”,包括議親之辟、議故之辟、議賢之辟、議能之辟、議功之辟、議貴之辟、議勤之辟、議賓之辟,在法律上豁免了一批特權階層。《曹魏律》在西周“八辟”的基礎上設“八議”制度,一議親,二議故,三議賢,四議能,五議功,六議貴,七議勤,八議賓。始于西晉的“官當”制度,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種特權制度。隨著社會制度基礎的變遷,現代法律平等精神的確立,職務犯罪依法量刑的原則已經在理論和實踐中作為基本原則確定下來。但是,對于職務犯罪因職務、身份而謀求從寬量刑的思想在現實中并未徹底消除。
職務犯罪從寬量刑的觀點在理論研究領域的一直都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職務犯罪應當取消死刑。對于職務犯罪取消死刑的研究和呼吁是職務犯罪研究領域一個重要的問題。其中不乏學者主張,職務犯罪應當取消死刑的刑罰。因為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一種,對于一些最嚴重的犯罪,比如故意侵害或者危及人的生命的暴力犯罪,方可適用死刑,而對于此范疇之外的犯罪行為,應該慎用死刑這種刑罰形式。從人權的角度來講,取消死刑也是提高人權保護程度的表現。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提出:“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國家應確保死刑不適用于非暴力的經濟犯罪、非暴力的信仰習慣或者內心的表達。”,而對職務犯罪最高處以死刑是有悖于現代人權社會的基本道德準則的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第二,職務犯罪應當輕刑化處理。該觀點認為,根據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思想,刑罰的思想基礎在于報復主義和預防主義。報復從等害、等量發展到等價。在職務犯罪中,只要被告人全部退贓,并且被褫奪了職務、身份等關鍵犯罪條件,就實現了報復和預防的目的,因而不必再課以無期徒刑等重刑。第三,以財產刑補充目前我國職務犯罪刑罰體系中的不完善之處。對于職務犯罪,慎用死刑,細化自由刑量刑原則,完善財產刑在職務犯罪刑罰中的作用,從而達到遏制、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
從目前我國處理職務犯罪的司法實踐來看,輕刑、緩刑等從寬處理的情況也比較普遍。正如引文中引據某省職務犯罪審判數據顯示,免刑判決和緩免刑判決接近半數,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判決結果來說,這一比例是畸高的。不但其合法性與合理性收到質疑,在社會上也引起了不良的反應。而從這些免刑、緩免刑的判決依據來看,多是以存在自首、立功情節而得以輕判。但現實問題是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的認定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嚴格地規范。
鑒于以上情況和事實,對于職務犯罪從寬量刑要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要嚴格職務犯罪量刑過程中自首、立功等從輕情節的的事實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3月20日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自首的認定和處理、立功的認定和處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贓款贓物追繳等問題的處理給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細化了《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對于自首和立功的概括性規定。使得檢審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認定自首和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上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但同時也增加了規范性,避免了濫用法定從輕情節,縱枉職務犯罪的情況。第二,對職務犯罪從寬量刑要嚴格恪守證據規則。任何從輕、減輕刑罰的從寬處理的事實都要有相應的合法的證據予以證明。對于一些不符合從寬量刑的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應當堅決予以排除。第三,對于一審從寬量刑的職務犯罪判決,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好審判監督職能,對于存疑的判決,要啟動一審監督程序,嚴格控制職務犯罪從寬量刑的泛濫。
職務犯罪的量刑,無論是從嚴還是從寬,都應該嚴格恪守證據規則的要求,做到重判有理,輕判有據。使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做到罰當其罪,能起到其應有的懲治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又能夠通過合法合理地處理,鞏固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威信和尊嚴,將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貫徹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整個過程當中。
[參考文獻]
[1]趙秉志.刑法學[M].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2]王昌學.職務犯罪特論[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3]謝望原,盧建平,等.中國刑事政策研究瞰[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4]陳興良.刑法哲學(修訂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5]林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M]. 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
[6]張蓉.論職務犯罪刑罰體系的調整——形勢政策視角下之比較研究[J]. 湖北社會科學,2008,9.
[7]隋光偉.懲辦職務犯罪適用從重原則與刑法平等原則之關系研究[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8.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預防機制 訴訟法修改
一、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概念、內容及目標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是指檢察機關依據職務犯罪預防理論和實踐,采取各種有效的預防措施,限制、消除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的原因與條件,以達到防止、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發生的工作運行機制。其本質是檢察機關對公權力的運行予以監督,以確保公權力在法定范圍內有序運行。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懲戒機制,即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部門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或繼續犯罪并對潛在犯罪人員形成威懾力,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二是防范機制,即檢察機關預防部門通過檢察建議、預防咨詢、警示教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等途徑,促進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三是保障機制,即通過遏制司法公權力的濫用、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其他方式來保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有效運行。
二、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現狀
(一)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體系中有關職務犯罪預防方面的規定很少,最高人民檢察院雖然制定了《關于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意見》和《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但是該規則和意見僅是內部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可操作性不強。同時,關于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仍缺乏法律依據,雖然《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對預防檢察建議的內容及提出建議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其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實施仍未進行詳細規定。而新刑事訴訟法也依然沒有給職務犯罪預防一個清晰的定位。法律依據的缺乏給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帶來很多障礙。
(二)配套制度不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效果低
關于職務犯罪預防的現行制度有財產申報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官員重大行為報告制度等,但是這些制度一方面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不屬于強制性規范,在現實中得不到有效執行,預防效果甚微。
例如,“我國目前關于財產申報的現行文件是2010年公布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及2001年的《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這些文件屬于黨紀政紀,并未制度化和法律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且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而流于形式,并沒有真正發揮預防效果。
(三)檢察機關與其他監督主體之間缺乏統一的聯動機制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需要當地黨政部門和重點行業領域主管機關的重視與支持及相關主體的密切配合?,F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主體主要有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審計以及其他相關部門?,F實中,地方黨政部門由于重視程度不夠、工作繁忙及專業性的缺乏,往往通過簡單轉發上級文件的形式開展預防工作,領導作用不突出。同時,預防主體之間在預防工作中并未形成統一的聯動機制,未劃分各自的權限職責,常出現同一項預防工程可能幾個主體同時跟進或者沒有任何機關跟進的現象,導致預防工作出現重復或者空白。
三、兩大訴訟法修改給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帶來的機遇
(一)職務犯罪預防“懲戒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
一是加強了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查處職務犯罪時可以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為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是加大了職務犯罪的處罰力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在加重職務犯罪處罰方面作出了新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這一規定加大了對職務犯罪的處罰力度,在挽回國家損失的同時,有效遏制了職務犯罪的蔓延,體現職務犯罪預防功能。
三是提高了及時查處職務犯罪的能力?!靶滦淌略V訟法延長了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進一步明確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規定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這些規定對促進檢察機關及時發現職務犯罪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通過提高及時查處犯罪的能力來促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性,既是當前預防職務犯罪的必然路徑選擇,也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融入懲防腐敗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二)職務犯罪預防“防范機制”運行范圍擴展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毙路ǖ摹懊袷略V訟”取代了舊法的“民事審判活動”,這將檢察機關監督的范圍由原來的民事審判活動擴展到了整個民事訴訟全過程。檢察機關監督范圍的擴展意味著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得到強化,這為檢察機關進一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擴展了領域。另外,新民事訴訟法還從以下三個方面擴展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一是增加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二是增加了對調解書的檢察監督;三是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檢察監督范圍。
四、檢察機關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加強配套制度建設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權,對檢察建議的效力和實施進行具體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建議在《中畢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權,同時說明檢察機關和其他職務犯罪預防機關之間的關系,為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給予明確的指引?!?/p>
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出臺《財產公示法》,建立健全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制定規范公職人員的行為準則。例如美國“1989年《道德改革法》,該法對財產申報問題做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堪稱財產申報立法的典范。”“新加坡在1960年頒布了《防止貪污法》、1988年制定了《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及《公務員懲戒規則》和《公務員指導手冊》等一系列規定,嚴格財產申報制度、嚴格官員行為準則,加強對公務員特別是高級公務員的廉政監督,限制政府公務員的貪污賄賂現象?!?/p>
(二)建立聯動機制,形成預防合力
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區紀委以及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合作,建立統一的聯動機制,以專門文件的形式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分工,使各個部門之間有效發揮各自職能,通過各個主體之間的配合,形成預防合力。同時,可以與金融、工商、稅務建立職務犯罪預防的聯動協調機制。
(三)多措并舉,完善職務犯罪防范機制
一是加強預防人才隊伍建設。強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學習,提高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同時可以建立專家庫,聘請質量、技術監管行業的專家學者為某些預防項目提供咨詢意見,向相關部門、企業及時發出職務犯罪預警信號,并逐步實現專家資源在相鄰地區的共享。
二是加強硬件配套設施建設。建立警示教育基地,打造預防職務犯罪網絡信息平臺,可以借助互聯網并充分運用動漫視頻、微博、電子雜志等多種表現形式進行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宣傳,提高宣傳效果。
論文關鍵詞 涉外職務犯罪 預防 合作
近年來,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其中主要表現為國內腐敗分子通過在國外、境外進行洗錢活動,將大量貪污賄賂的資金外移,腐敗分子紛紛外逃以及在對外貿易交往中與不發外商勾結,損公肥私,進行跨國或跨境職務犯罪等形式。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1年這十年間,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開展追逃行動中,共捕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21533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814多億元(以上數據是筆者根據2002-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的工作報告中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出。其中2004年的追回直接經濟損失的數據是根據2006年工作報告中“追繳贓款贓物和非法所得計74億多元,比上年上升62.9%”計算得出45.4億元。2003年、2006年以及2008年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因報告中沒有公布,故筆者此處的814億元不包括上述年限的數據在內)。這些被抓捕的潛逃的人大多是逃往香港、澳門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涉外職務犯罪的犯罪人。事實上,這類涉外職務犯罪人的總數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遠遠大于已被抓捕歸案的人數和追回的損失,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涉外職務犯罪嫌疑人外逃、轉移腐敗資金等活動十分猖獗。
我國涉外職務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復雜的。既有宏觀層面上我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制度和規范上的缺失,也有微觀層面上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在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個人私欲的膨脹和約束力的最終喪失。因此,科學地預防涉外職務犯罪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構筑科學的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
涉外職務犯罪是一種復雜的具有極高隱蔽性的犯罪,因此,對其進行預防需要國家相關部門的專業預防,也需要各單位、各行業的積極配合,建立起廣泛的共同預防的防線。
第一,各機關應根據當前涉外職務犯罪的演變規律、分布區位,制定出本機關預防工作的重點和具體實施的預防計劃。尤其是針對多發性涉外職務犯罪的機關或部門,專門機關可以有針對地制定出科學預防的具體建議書,供這些機關或部門參考。
第二,各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結合本機關或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預防規章和制度,且將預防工作貫徹到日常工作中去。專門機關尤其是檢察院應該對各有關機關或部門的預防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督促其認真履行預防工作,發現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其及時解決。
第三,專門機關可以結合近期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與有關部門或機關共同開展個案預防、專項預防和系統預防工作;并應將近期案發的涉外職務犯罪情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實施行為等內容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通報。
總之,建立起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之間的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應當在各自有著明確的分工的基礎上發揮各自的能動作用,同時在資源上、信息上進行交換,彼此相互促進、相互監督、相互補充,構筑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城墻。
(二)建立與境外專門機關的互動的工作機制
在預防涉外職務犯罪中,建立起我國與國外貨境外專門機關之間的互惠的工作機制對開展工作有著重要作用。具體而言,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其一,加強彼此之間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經驗交流。目前各國都在積極地探索防止職務犯罪的新舉措,因此加強交流可以不斷地吸收國外或境外成功的經驗,并真正地把借鑒的國外境外的經驗落到實處。了解和掌握別的地區或國家的新舉措也可幫助我國根據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狀況進一步明確我國預防的重點環節和工作的難點,調整相應的措施。
其二,建立我國與國外貨境外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有關監督、管理等互惠互利的工作機制。我國可以與經貿交往比較頻繁、人口流動比較大的地區或國家建立起互惠性的便利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利于及時地了解本國職務人員的財務或動向等相關信息,并能及時開展監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領導機構建設和相關專業人員的培養
由于涉外職務犯罪涉及境外或國外,預防起來比一般的職務犯罪要復雜得多,因此,必須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機構。目前,我國預防涉外職務犯罪尚未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黨委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指導委員會(小組)、“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定點聯系”制度。
筆者以為,在我國的社會制度下,職務犯罪的預防領導組織形式應該在全國各地區設立類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小組的常設機構,由地方黨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的組長,政法委書記、紀檢書記、檢察長為副組長,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其下設立辦公室,與檢察機關內部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聯合辦公。這樣的組織形式,使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擁有充分的組織保障。此外,領導機關還可以根據各地區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采取聯席會議制度、聯系點制度等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有針對性的涉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二、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形式合作
加強國際形式合作,是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的途徑,也是有效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總體規劃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具體而言,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拓展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形式合作的途徑
根據國際上懲治腐敗刑事合作的經驗和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實踐,反腐敗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
一是締結國際公約。為加強對國際性腐敗犯罪的打擊,2000年11月15日聯合國大會第五十五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在公約第8條腐敗行為的形式定罪和第9條反腐敗措施中對于腐敗犯罪和國際刑事合作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
二是締結雙邊合約。從我國的實際上看,通過雙邊條約開展懲治腐敗的國際合作是一種主要途徑。目前,我國已經和加拿大、俄羅斯等30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
三是加入國際刑警組織。1984年,我國正式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國際刑警組織專門從事跨政府的活動,并享有跨政府機構的權力。近年來,國際刑警組織在懲治涉外腐敗犯罪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四是運用外交手段。在沒有國際公約或沒有締結雙邊條約等途徑進行刑事合作的情形下,我國通常由被請求方宣布將逃犯驅逐出境或將罪犯移送給第三國,并通過適當的安排,由被請求國或第三國交給被請求方處理?!坝捎跉v史的原因,我國對國際刑事合作持一種比較冷淡的態度,導致目前同我國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家相對較少,特別是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較少,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通過法律渠道加強國際刑事合作的腳步”。因此,針對我國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的態勢,我國應當轉變觀念,積極拓展國際刑事合作的途徑,以適應時展的需要。
(二)豐富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刑事合作的內容
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要通過具體的內容才能實現。目前,國際反腐敗形勢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引渡。引渡是現代刑事司法過程中懲治逃往其他主權國家的犯罪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國與泰國、白俄羅斯、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等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此外我國還參加了載有印度條款的國際條約。但我國在實踐中往往把引渡作為借以實現“國際禮讓”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將其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國際社會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
其二,刑事訴訟移管。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已出現刑事訴訟移管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39條規定表明,對于我國公民在土耳其境內所犯的罪行,只要土方提出移管刑事訴訟的請求,并符合移管的條件,我國就有義務對有關犯罪事實管轄??梢?我國是承認刑事訴訟移管這一司法協助形式的。
其三,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和移交贓款贓物。當前,在我國與蒙古、波蘭、古巴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代為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詢問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鑒定人,進行鑒定、司法勘驗以及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訴訟行為;在我國與土耳其、羅馬尼亞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還規定了用搜查方式進行的調查取證。在移交贓款贓物方面,我國與加拿大、俄羅斯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規定,締結一方根據締約另一方的請求,將在其境內發現的、罪犯在締結另一方境內犯罪時獲得的贓款、贓物移交給締約另一方。
其四,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代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是國際社會開展司法合作與協助中最古老、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都有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的內容。
論文摘要 結合我省近年來對職務犯罪的立案查處情況來看,刑罰執行和羈押監管場所領域也是腐敗易發多發領域之一,其中看守所作為重要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但承擔著羈押監管任務,同時對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職務犯罪的危害巨大,引起社會輿論關注,損害司法機關執法形象。因此加強對看守所職務犯罪的研究和預防顯得尤為重要。
論文關鍵詞 看守所 職務犯罪 預防措施
據我省檢察院監所部門的數據統計,目前對全省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已立案偵查16件18人,與去年同期相比,立案件數和人數均有一定下降。從發案部門看,監獄系統7件8人,看守所系統9件9人,勞教系統1件1人;從犯罪類型看,涉嫌受賄罪9件9人,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3件3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1件3人,涉嫌行賄罪2件2人,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1件1人。其中看守所作為重要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但承擔著羈押監管任務,同時對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職務犯罪危害巨大,引起社會輿論關注,損害司法機關執法形象。因此加強對看守所職務犯罪的調研和預防顯得尤為重要。
一、看守所職務犯罪的特點
職務犯罪作為犯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而看守所職務犯罪主要指在看守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的刑事司法權和治安行政管理權進行的犯罪活動,其作為職務犯罪的一種微觀表現形式,具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犯罪主體的特定性
在我國,看守所職務犯罪主要指公安局下轄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犯罪行為。通過大量看守所職務犯罪的案件查處,可以發現看守所職務犯罪的與看守所民警的監管身份密切相關,正是由于犯罪人具有警察身份,其犯罪表現出明顯的身份特征,作為看守所監管民警,其特殊身份使其從事犯罪有明顯的職業化傾向。因此,在研究看守所犯罪問題時,要從治理的實質內涵出發,從整個民警隊伍,改變民警形象的角度看,注重警察違法犯罪的職務化傾向則顯得尤為重要。
(二)犯罪形式具有隱蔽性
看守所職務犯罪是在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過程中的執法活動中發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個壁壘森嚴,對外界曝光的幾率非常的小,不利于為外界監督,看守所的這一封閉性特點決定了看守所職務犯罪不易被人們所察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另一方面犯罪的客體具有的多重性,如虐待在押人員罪,客體是羈押的在押人員,侵犯的是其人身權利,在押人員是在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過程,無法立刻向外界舉報,也有的害怕由于打擊報復,無法舉證。
(三)罪案偵破的難度大
由于看守所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行為人作為公安民警長期在一線從事監管工作,部分看守所民警從事獄政等工作,對案件的偵破及查處方式極為熟悉,常常具有極強的反偵查能力,其次由于監管場所的封閉性,其犯罪手段狡猾,隱蔽性強,因此看守所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常常極其困難。實踐中查處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都將面臨著很大壓力,這里有親朋故友的請托說情,有上級領導的命令干預,甚至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不和諧的聲音。
二、看守所監管民警職務犯罪的成因
(一)從主觀上看,價值觀錯位,執法觀念淡漠
一方面,價值觀錯位是造成看守所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在價值觀念上產生了個人與社會的錯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部分監管民警責任意識缺失,個人修養不足,理想信念發生動搖,以至于把個人的利益凌駕于黨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促使下,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另一方面,監管民警長期與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接觸,接觸的陰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由于部分監管民警忽略思想政治的學習,法治觀念和人權保障理念缺失,思想上一旦動搖,未能分清界線,當遇到拉攏腐蝕,往往就頂不住利誘,拉不開情面,把手中的權利想象為個人的私權利,自由放任而無視權力的責任和義務,濫用手中的權力,將其視為進行權錢交易、人情交易的籌碼,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從客觀上看,法律規定缺失,執法監督乏力
一方面,監督法律依據不充分,檢察監督權的實現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8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和《看守所條例》第8條是目前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主要依據,從立法層面看,目前對看守所監督檢察缺乏具體、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增加了監督困難,嚴重影響了監督的實效。另一方面,雖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19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根據上述規定, 檢察機關發現看守所存在違法行為時, 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方式,要求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人員糾正其職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但是,由于《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既沒有規定被監督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通知書的要求糾正違法的義務,也沒有規定被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糾正違法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是否被采納完全取決于被糾正單位的認識態度,致使實踐中被監督機關藐視或者無視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檢察監督的權威和駐所檢察人員監督的積極性。
三、看守所監管民警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
(一)加強思想教育,牢固樹立思想道德防線,從源頭上做好看守所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加強對監管民警的思想教育,開展廉政教育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等等,使每個監管民警都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艱苦奮斗、無私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念,牢固地筑起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在嚴格教育,管理隊伍的同時要敢于正視隊伍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要敢于嚴肅處理,做到防微杜漸,警鐘長鳴,樹立執法嚴明的威信。
(二)加強所務公開,建立監督制約機制
一方面,在監管場所內部建立健全一個整套執法監督制約機制,使看守所在收押、羈押、會見、出所等各個環節的監管活動都得到有效的制約監督,使看守所執法權力運行始終處于規范有序的良性循環之中,有效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看守所要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等來自外部的廣泛監督。主動增強監室管理和刑罰執行活動各個環節的透明度,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可借助網絡平臺,加大公開力度,改變看守所封閉保守的形象,從而使監管改造工作、生產經營活動和隊伍管理更加規范,增強紀律性,減少隨意性,從而防范了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以實際行動增強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三)盡快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監管執法行為
法治和人權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我國現行的憲法、法律和監管工作制度,對看守所的執法管理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只有一些零散的、不完整的規定,而沒有系統、明確的立法。建議盡快修訂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1990年頒布實施、已不適應當前人權保障形勢和監管工作實際的《看守所條例》,盡快出臺《看守所法》,確立看守所應有的法律地位,為建立在押人員人權保障機制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據,使看守所民警依法履行羈押監管職責,不給監管民警中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四)加強法律監督,強化辦案意識,加大看守所職務犯罪打擊力度
一方面,在堅持派駐看守所檢察室,駐所檢察官深入監所一線檢察的同時,進一步通過嚴厲查處職務犯罪案件,形成威懾效應,強化職務犯罪預防效果。從2008年起我院已連續三年查辦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案件,通過案件的查辦,對所內監管民警起到了極大的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極大提高了檢察機關的監管成效。因此預防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必須以查處為前提,查處職務犯罪本身是最有效的預防,是預防措施中的重要手段。
(五)與看守所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系制度
檢察機關通過辦案深入調查研究,清楚找準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易發、多發環節,摸清犯罪的規律、特點,以此為契機與看守所建立有效的預防工作聯系制度,與看守所共同制定關于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施方案,通過聯席會加強檢察院與看守所信息的溝通與協調,及時與看守所交流有關查辦和預防看守所職務犯罪方面的信息,提供看守所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和重要部位方面的實例資料,及時發現看守所職務犯罪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雙方應發揮各自的業務優勢,共同分析看守所在制度管理,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研究看守所職務犯罪的根本癥結,提出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對策,解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盲點,弱點和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個案的預防工作,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幫助監管場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從而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論文關鍵詞]礦產資源 犯罪現狀 職務預防
一、當前礦產資源領域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現有礦區發案較多
某縣發生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的案件往往出現在原本就是該縣合法礦產資源開采點。發案的單位和個人往往就是擁有合法開采許可證的礦產單位和個人,超出采礦許可證的范圍毀壞林地和農田,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于計算。因當地屬于國家級的貧困縣,經濟條件相對落后,當地鄉鎮的財政收入較低,財政收入相對依賴或完全依賴礦產資源的開采收入。當地群眾的經濟來源單一,依靠礦產的開采維持生活,導致當地鄉鎮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對違法違規開采打擊力度不夠,群眾參與打擊涉及違法開采行為積極性不夠高,舉報線索較少,案件發案后往往已經成為大案要案。據統計,某縣下屬鄉鎮石材廠違法超占林地就達到392畝,造成巨大的國家經濟損失,環境破壞難以恢復,嚴重影響到人民群眾農耕勞作、日常生活、身體健康。
(二)“窩串案”趨勢明顯
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都會留下痕跡,犯罪現場很明顯。如果沒有相關人員配合,不僅違法違規開采難以付諸實施,而且被查辦的風險相當高。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案件中,由于同一礦產開采點監管需要不同部門、不同職務的人來完成,這樣為了達到違法違規開采的目的,毀滅罪證,就必須得到上下級,同級及各單位配合協助,相互給予方便,共同形成一個封閉式的完整的犯罪鏈條。如某縣礦產資源領域案件中的“窩串案”,林業、農業、環保、國土局、礦管、水保等多家單位存在玩忽職守的情況導致了嚴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國有礦產資源被盜采和環境嚴重污染。
(三)職務犯罪的經濟依附性
職務犯罪因當地經濟發展不同而有所區別。在經濟較為發達地區,商貿活動較為活躍,商業賄賂較為突出,而在一般縣城,尤其在偏遠山區,職務犯罪的對象集中在轉移支付、扶貧開發資金等方面。某縣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伴隨著礦產資源的開采,玩忽職守的案件就顯得較為突出。國家公職人員因瀆職而放棄行政權力(不作為),或濫用權力,同時還可能伴隨著貪污受賄的情形,如索取或收受賄賂并為礦產資源等企業提供便利或保護。根據某縣檢察院的涉及礦產資源領域職務犯罪調研的結果證明,絕大多數涉及礦產資源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相牽連,其中玩忽職守、瀆職行為只是貪污賄賂犯罪中的一個手段行為。造成國有礦產資源被盜采和環境嚴重污染的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存在職務犯罪的情形。
(四)違法違規時間持續長
國有礦產資源被盜采和環境嚴重污染的案件形成往往已經存在了較長時間,且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由于長時間的國有礦產資源被盜采沒有得到相關單位的制止,林業、農業、環保、國土局、礦管、水保等多家單位存在玩忽職守行為也沒有得到相應查處,才會導致礦產單位和個人無所顧忌地以超出采礦許可證的范圍毀壞林地和農田。某縣下屬鄉鎮石材廠違法超占林地就達到392畝的情況已經持續了數年之久,林業、農業、環保、國土局、礦管、水保等管理單位嚴重失職,構成相應的職務犯罪。
(五)作案手段專業化
礦區管理執法人員犯罪行為不僅具有高度隱蔽性,而且由于執法人員本身文化素質較高,熟悉相應法律條文,對自己犯罪行為性質和后果有明確的認識,作案手段相對隱蔽,善于規避法律的制裁,使檢察機關查處打擊難度較大。某縣檢察院通過調研發現林業、農業、環保、國土局、礦管、水保等多家單位都采取了過措施用于應付核查,但都并沒有采取強制性措施,且事發后將礦產資源領域出現的問題推脫為其他部門可以管理,沒有聯合多家單位統一的查處的能力導致執法困難等借口用以逃避刑責。
二、礦產資源領域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
(一)缺乏統一管理
通過對近年來某縣涉及礦產資源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分析來看,主要在林業、農業、環保、國土局、礦管、水保等管理單位對礦產資源監管方面的玩忽職守和對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環境污染方面的環境監管失職的問題。一是負責礦產土地主管的部門,在礦產開采土地現場勘驗時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不認真審核,不到實地進行調查落實;二是負責管理礦產資源開采的國家工作人員對違法采礦的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三是在負責水土保持監測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到實地去監測;四是個別鄉鎮干部為了地方利益對礦企違法采礦的行為采取縱容的態度,甚至出現個別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包庇違法采礦。
(二)缺乏對礦區群眾宣傳教育
礦產資源管理是系統龐大的社會工程,部分基層鄉鎮在實施管理過程中缺乏對礦產開發管理的經驗,沒有依靠廣大的人民群眾。一是沒有向群眾宣傳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在礦產開采過程中沒有對開采的范圍和負責單位進行公示,致使群眾對礦產開采的監督管理參與程度較低,發現礦企違法占用農田和環境污染的問題后沒有及時制止;二是沒有向群眾公示有監督管理義務部門的聯系方式和責任人,使群眾發現問題后不能及時反饋給監督管理部門。
(三)缺少牽頭部門和聯合執法
一是個別單位發現問題后,特別是鄉鎮基層組織干部為了個人或地方經濟利益,阻礙監管部門的監督和執法,致使涉及礦產資源職務犯罪案件窩案、串案的高發;二是在發現違法開采后,個別礦產監督單位玩忽職守,不與相關單位配合聯合執法,不及時制止違法開采行為造成了巨大的國家經濟損失,環境破壞難以恢復嚴重的后果;三是負有礦產資源管理多家執法單位信息不溝通造成處罰依據的數據嚴重不一致或在處罰過程中相互推諉,導致不能及時制止違法開采行為,造成了巨大的國家經濟損失,環境破壞難以恢復的嚴重后果。
三、礦產資源領域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一)加強對礦產資源各個環節的監督
一是對該縣礦產資源項目中投標企業的資格會審及開標、評標等環節全程參與,參加資格會審及招投標現場監督場,有效規范礦產資源投標活動,確保礦產資源招投標程序合法化、結果合理化、質量優質化;二是積極開展溫馨廉政談話活動。對礦產資源提前介入溫馨廉政談話,要求礦產資源單位向檢察機關簽訂《廉潔從業承諾書》。對中標的有關礦產資源企業進行了溫馨廉政談話,并與礦企簽訂了《廉潔從業承諾書》;三是開通礦產企業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綠色通道”。依法高效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對前來查詢的申請均做到當天受理,當天查詢,當天告知查詢結果。
(二)建立責任追求制度
當基層鄉鎮發生涉及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時,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不能有效防止職務案件的再發,同時要追究其上級主管領導的責任,這樣才能有效地增強各級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心,要開展責任落實到具體負責人,簽訂預防職務犯罪責任狀,扎實做好涉及礦產資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要在基層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預防網。一是當發生職務犯罪時,單位領導沒有正確落實預防職務犯罪的各項要求,對職務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放縱的態度,造成國家經濟重大損失的,要追求其瀆職的責任;二是當發生職務犯罪時,單位領導與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應當一并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當發生職務犯罪時,單位領導在事前預防工作不到位,監督工作沒有及時開展,應當向其所在上級主管部門發檢察建議,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拓寬群眾舉報渠道,主動開展預防調查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也是一項群眾工作,在開展工作時要緊密聯系廣大的人民群眾,依靠廣大群眾的監督舉報,獲取礦產資源類職務犯罪的線索。一是要經常深入基層走訪,向群眾了解情況,動員群眾反映存在的問題;二是要積極開展深入群眾的法制教育活動,針對礦區居民制作相應廉政宣傳知識手冊;三是要重視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堅持落實每條舉報線索,做好舉報線索回復工作,提高群眾參與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積極性;四是通過對林業、農業、環保、國土局、礦管、水保等管理單位走訪,深挖細查,排查林業、農業、環保、國土局、礦管、水保等管理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線索。
(四)采取多部門聯合辦案
一是要堅持縣政府牽頭,多部門協調配合,加強與紀委、鄉鎮機關、森林公安等部門的聯系,建立信息通報機制,擴大獲得線索來源,提前進行初步排查,及時提出偵查建議,提高辦案效率;二是要推行“以事立案”的初查方略和建立預防調查工作協調機構,完善案件線索移送、辦案協查、預防合作機制。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成效 困境對策
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預防職務犯罪的需求越來越迫切。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預防活動,正本清源,為凈化市場經濟環境提供了強有力保障。然而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加大查處腐敗案件力度的同時,貪污賄賂犯罪職位、犯罪金額仍高位運行,強化職務犯罪預防的成效擺上檢察機關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機構和具體實務中存在的困境,對強化預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案件的同時,通過開展法制教育、以案說法、巡回展覽、專項預防、個案預防和預防調研等形式,全面鋪開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新穎性的預防工作越來越成為影響預防成效的桎梏,預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預防機構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構存在設置不統一、不合理的問題。如高檢院、部分省級院、甚至個別基層院將預防設置為獨立的內設機構,如預防處(科、股),有的則將其歸入反貪局管理,將反貪局內務與預防工作合一;還有個別基層院的預防工作放在辦公室、研究室等部門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預防機構的設置不統一既不利于上下級之間開展工作,也不利于預防工作的專業化建設,直接影響預防工作的實效。
(二)預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現為:一是上法制課。通過制作PPT,把講課內容形象化,這種預防形式占預防工作的80%以上。預防初期,以給預防單位上法制課、進行法制宣傳的形式,因此具有新穎性,確實收到了預防效果。二是以案說法。以作為法制課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覽、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預防,以身邊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邊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預防作用顯現,然而,重復的以案說法預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漸明顯。三是現場參觀。近幾年來,為加大預防成效,檢察機關組織一定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敏感崗位的人員到監獄進行參觀,之初衷源于現場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監獄的環境及對被羈押人員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參觀者相互調侃的噱頭,其預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專項預防。以政府重點工程為對象而開展的重點預防、專項預防,由于其專項預防采取召集相關職能部門人員上法制課等形式,且由于專項工程行業的特殊性,檢察機關沒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項工程的每個環節進行預防,因此,專項預防、重點預防也只是一種預防形式而己。五是個案預防。針對單個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預防的實際效果,然而司法實踐中,收到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后,卻疏于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導致個案預防的不徹底。
(三)預防內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課內容單一。用兩個小時的時間,介紹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機制、堵塞漏洞、個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見,一般化的“三段式”,長此以往預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預防的針對性不強。目前通過上法制課、巡展巡講等形式開展的預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課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實上,各職能部門因職能不同,風險環節更有區別,沒有針對性的預防是不可能達到預防目的的。三是預防單位的被動預防。檢察機關預防工作中,除個別確實由預防單位主動邀請上法制課、以案說法外,絕大多數均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出,其預防的成效自然會打折扣。四是預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預防工作的針對性不強,就容易導致預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預防成效的困境
預防形式的老套,預防內容的單一,直接影響了預防成效。一是法制課成雞肋。隨著法制的普及,以及預防單位自身的預防教育的深入,國家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與日俱進,因此,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長期依賴形式單一、老套的法制課來進行預防,就難以達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經驗。預防人員在上法制課,或以案說法對案件進行分析時,作案手段的過細披露,反成了個別腐敗人員貪污賄賂時予以借鑒的手段,如賄賂手段上,以打借條的形式掩蓋受賄、接受賄款時防錄音錄像、采取高科技手段偽造簽名貪污公款等,此種法制課同時也成了反偵查的“培訓課”。目前檢察機關感嘆突破難、偵查取證愈難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預防零效應。這種零效應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對曾經案發的某些部門、某些崗位進行個案回訪、檢察建議整改等預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時間內出現前腐后繼、連續幾年被查處貪污賄賂的現象。四是預防遍地開花。只要是有職務犯罪風險存在,檢察機關預防工作就會同時跟進,然而有限的預防人員,有限的預防形式和內容,形式化、走過場的預防工作,不可能將預防工作做得深入徹底,預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勢下強化職務犯罪預防成效的思考
曾經的重點預防單位職務犯罪案件頻發,曾經的重點預防工程職務犯罪頻現,檢察機關預防工作應適應新形勢下職務犯罪的新特點,不失時機地進行更新預防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健全完善預防機構,在具體預防實務上,健全完善預防機制,才能真正實現預防的目的。
(一)建立預防專業化機制
檢察預防缺乏系統化是影響預防成效的一個重要因素。預防工作專業化建設是實現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持續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設置預防工作機構。針對目前檢察機關預防部門沒有統一的機構設置的現狀,筆者認為可參照紀律檢查部門建立職務犯罪預防局的格局,在各級檢察機關統一成立職務犯罪預防局,內設預防調查、預防建議、預防跟蹤等相應機構。二是配備專業預防人員。由于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涉及各個行業和領域,預防意見既要有法律屬性,還要與各個行業和領域的工作性質相符合,預防建議還要有專業性,這就要求在預防工作人員的配備上注重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三是建立專業的預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預防管理機制,以案件立案偵查為切入點,到預防調查分析、預防建議、預防整改和落實等,并實行預防工作全程動態化管理。四是強化預防合力。充分利用偵查辦案的有利契機,預防人員提前介入偵查進行預防調查,偵查人員協助開展預防調研,并及時將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預防部門備案等,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預防合力,強化預防工作的影響力和實效。
(二)建立駐場預防機制
駐場預防,就是改變過去遍地開花,每個單位都開展預防但預防不到位的情況,每年選擇一家或幾家近幾年來職務犯罪的案發單位,或者廉政風險系數最高的行業,派駐1-2個預防人員現場駐扎開展預防,在預防單位紀檢監察人員的配合下,獨立行使預防權。一是掌握預防關鍵。駐場預防人員深入預防單位了解行業性質,廉政風險狀況及特別是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環節、單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針對預防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措施并實施,同時跟蹤落實預防情況,將預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實處。駐場預防由于其了解預防單位或行業的實際風險狀況,預防措施的針對性強,及時跟蹤落實整改,就一定能實現真正預防的目的。駐場預防由于是深入預防單位,因此,預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準確把握到位不越位、盡職不越權、參與不干預、幫忙不添亂、服務不代替,正確處理好檢察預防與黨風廉政建設的關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預防工作為名,插手企業經營、案發單位正?;顒?。三是發現職務犯罪及時查處,并以查處案件促預防工作的推進。
(三)建立重大項目同步預防機制
目前檢察預防中“同步預防”的內涵和外延均狹窄,預防對象主要為政府或企業重大工程,當政府重大工程啟動時,與之簽訂預防協議,即謂之同步預防。而協議簽訂后如何同步、如何預防無法得到體現。而真正意義上的同步預防,應該是針對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特別是關系到民生的重大項目建設,一是在這些工程啟動之初,通過簽訂預防協議介入工程的預防系統,使相關人員明確預防與工程建設的同步啟動。二是了解工程進展,特別是工程招投標、發包、付款等關鍵環節是否有制度漏洞,并及時提出預防對策。三是必要時列席投標企業資質審查、開標、評標等會議進行現場監督。
關鍵詞:心理分析;醫療系統;經濟犯罪;職務犯罪
中圖分類號:D917.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6(C)-0152-01
醫療衛生系統職務犯罪人多發生在30歲至60歲之間,按照心理學之原理,“這一時期多已成家立業,自我意識成熟,身心已趨穩定,是獲得親密感避免孤獨感,獲得創造力,避免“自我專注”的重要時期,所以一般較難形成犯罪心理,其犯罪行為也大大減少?!盵1]然而醫療系統職務犯罪案件近年來卻有增無減,本文針對此矛盾現象,擬探討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個體以及群體的心理生成機制,尋求醫療系統職務犯罪人的深層次的犯罪心理,從而為職務犯罪防控作出應有的貢獻。
一、醫療衛生系統心理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傳統犯罪觀認為,犯罪行為僅用社會以及個人病理因素就能做出適當的解釋,其中社會病理因素主要是貧困、住房破舊、缺乏有組織消遣、教育及家庭生活解體等;個人病理因素最初指各種生理異常,后又指智力低下、情感異常等因素。然而傳統觀點并不能對很多犯罪現象做出恰當的解釋,例如以醫療衛生系統等在內的社會上層社會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等白領犯罪。白領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與貧窮者的貧窮是沒有太大關系,且醫療行業的從業者多是知識分子,通常不存在智力低下者。此外,醫療行業為社會體面之行業,如果行為人實施犯罪,則不僅違法,而且足以使其生存之依據遭受嚴重之威脅,實屬得不償失,故應為有理智之人所不為,然近年來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卻呈增長態勢,我們認為有必要對醫療系統職務犯罪人之犯罪心理進行檢討,探究其犯罪心理形成和發展軌跡,真正找尋到此類犯罪的心理防控策略。
二、醫療系統職務犯罪的心理形成及原因分析。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分析主要是從心理角度審視犯罪人的心理成因,首先必須要研究犯罪人的人格。人格是一個人獨特、穩定、具有整體風格的心理傾向和心理特征。心理傾向包括人的興趣、需要、觀念、信念、信仰、態度等;心理特征則包括人的氣質、性格、能力等內容[2]。我們認為,人格包括犯罪人人格和非犯罪人人格。犯罪人之人格,即罪犯人格,指已實施犯罪者的人格,其心理一般包括犯罪心理因素和和正常心理因素。
三、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預防對策。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的防控對象不僅針對已經產生腐敗犯罪心理尚未付諸行動的潛在犯罪者,也包括已然犯罪人犯罪后對其的心理治療。為了更好的防控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必須積極開展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預測。職務犯罪心理預測的主要內容是醫務人員在職務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實施職務犯罪前出現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際關系反常、貪婪的物質欲望、對工作或學習產生假裝熱情、極力偽裝自己等。應當注意的是,這些犯罪前的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異,雖存在一定的規律,但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但是,只要運用科學的預測方法,注意觀察、分析犯罪前征兆,就能為職務犯罪心理的預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3]但是要想更好地防控醫療系統職務犯罪,關鍵還是對醫務工作者的職務犯罪心理各種誘因進行干預,杜絕其職務犯罪心理的生成。
(一)針對各種犯罪誘因,從內外兩方面預防職務犯罪心理之生成。1、注重制度建設,堵塞制度漏洞,減少犯罪誘因的產生。在醫務人員職務犯罪心理的形成中,外在環境誘因因素不容忽視。因此,減少外在制度誘因,鼓勵醫務人員誠實勞動和適度消費,反對享樂主義和不勞而獲,對預防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2、增加超我的監控職能,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廉潔自律能力。針對醫務人員在受賄中普遍存在的僥幸心理、從眾心理以及失衡心理等,加強對醫務人員進行集體心理輔導,增強他們對心理的自我調節和控制,提高廉潔自律能力以及防腐拒變的能力。3、重視醫務人員合理需要的解決,并加強其應對挫折感的教育。醫務人員由于職業的不同會產生一些特殊形態的需要,但在本質上仍是人的一種需要。因此,我們既要通過一定方式了解到整個醫療行業的總體需要,又要通過當面訪談等方式掌握每個醫務人員的具體需要,并注意通過動態分析把握醫務人員和群體需要的變化,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需要的不同類型充分利用內容豐富、形式千變萬化的需要激勵方式,促進醫務人員合理需要的解決。(二)開展多種心理治療,探索已然犯罪人“重新適應社會”心理應對方法。醫務人員的部分病因主要來自心理疾病,所以對罪犯也應實行心理治療,可以采取支持療法和森田療法來進行治療。對醫療行業職務犯罪的懲罰和防治,只能是整個社會科學參加的綜合研究下所提出的綜合措施。針對醫療系統職務犯罪案件頻發的現狀,從心理結構預防來講,主要是從內部加強醫務人員的高危人群的心理鍛煉,增強其自控力,并從外部減少各種犯罪誘因。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的防控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光靠某一門學科或者某個部門的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在理論上必須進行多學科綜合研究、多管齊下,在實踐中走專門機關預防與社會預防相結合的道路,加強對醫務活動的管理和控制,防患于未然。
作者單位:湖南省衡陽縣國家稅務局
參考文獻:
[1]羅大華.法制心理學詞典[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