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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保險公司(委托人)將保險資金委托給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人)實施投資運作,并對保險資產進行獨立第三方(托管人)托管的保險投資管理模式。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資金治理,是指保險資金管理的各方當事人,因參與保險資金管理活動而確立的責權利關系,以及當事人履行職責、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的有效保障機制。目前,委托管理已成為國際保險業的主流投資管理模式。
一、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資金運作機制
(一)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投資委托機制
投資委托機制,又稱第三方資產管理,是指保險公司自己不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而是將全部或部分保險資金委托給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作,保險公司按照一定標準向受托機構支付管理費用。投資委托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保險公司設立或控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資金委托其運作;另一種是保險公司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與自己無任何股權關系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作。從國際經驗看,規模較大的壽險公司或保險集團一般采用第一種方式,再保險公司、產險公司和小型壽險公司一般采取第二種方式。
(二)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資金托管機制
資金托管機制,又稱獨立第三方托管,是指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等職責委托給托管銀行,建立獨立于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有關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機制。保險資金托管分為全過程托管和全金額托管。全過程托管是從保費收取開始,按照不同保險產品,分別開設賬戶、快速上劃資金,歸集到總公司托管賬戶,做到統一資金調度、統一資產配置、統一投資運作、統一收益分配的過程。全金額托管是將保險公司總部統一歸集的資金,包括已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資的全部資產,實施第三方獨立托管。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下的資金托管是指保險公司將以投資為目的的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等職責委托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由其實施獨立第三方托管的機制。保險資產委托管理中的業務關系模式見圖1。
二、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三方法律關系
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下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方當事人應按照科學、高效、規范的原則和標準,建立良好的保險資金治理結構,以書面協議方式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一)委托人職責定位
1.搭建委托管理框架。委托人作為保險資金的最終所有者,享有委托資產的投資收益,并承擔委托資.產的投資損失,因而在委托管理框架中居于核心地位。委托人的首要職責是按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管理人和托管人,簽署受托協議和托管協議,建立相互制衡的規范的資產管理框架,協調三方關系,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完整,并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2.戰略資產配置。所謂戰略資產配置是指委托人在分析自身負債特性和資產收益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對資本市場的分析判斷,合理匹配資產和負債,科學確定一級資產配置種類和投資比例限制,并制定投資策略的過程。委托人一般按年度進行戰略資產配置,并將主要數量限制和目標要求通過投資指引的形式在年初下發給投資管理人并要求其遵照執行。投資指引體現了委托人對保險資產管理的目標要求,是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的主要依據。
3.投資監督。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委托人不直接進行投資操作,但必須承擔管理人投資操作帶來的收益和損失,因此,委托人必須對管理人的投資操作進行監控,主要體現在:(1)監督管理人操作中各投資品種及比例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和投資指引要求。(2)監督管理人資產戰術配置和投資策略是否符合宏觀經濟和資本市場的大致變化趨勢。(3)監督管理人的投資決策及操作流程設置是否存在明顯漏洞。(4)管理人是否建立了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管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4.績效評估。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保險資產的運作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有賴于委托人對管理人的投資績效進行科學評價。目前,基金業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評估體系,這對保險資產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鑒。但保險資產管理績效評估有其特殊性,即不僅要體現安全性、收益性等一般投資特性,還要滿足保險產品開發和保險經營的特殊要求。如保險資產管理要注重資產負債合理匹配,以滿足保險經營正常賠付的資金需求。此外,保險資產管理的績效評估應體現委托人的投資理念,并應有利于激勵管理人取得持續、穩定的投資收益。
(二)管理人職責
1.投資操作和組合管理。管理人作為受托方享有保險資產投資管理權,但這種權利是一種有限權利,主要體現為:管理人應當以實現委托人的投資目的為宗旨,為委托人的利益對委托資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權處分受托財產,不得利用受托保險資金謀取不當利益。管理人的投資管理權主要體現在:(1)進行組合管理。根據不同資金來源、不同投資品種對保險資金進行分帳管理。(2)開展投資研究。建立規范的研究體系,通過科學的研究方法,對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走勢和各投資品種進行研究。(3)進行投資決策。根據相應的研究結論,確定具體的投資操作策略。(4)實施投資操作。交易人員根據交易指令,通過交易系統實施投資操作。
2.風險控制。在金融投資日趨國際化、金融產品日趨復雜化的背景下,風險控制是管理人的必要職責,也是委托人選擇管理人的重要參考依據。管理人的風險控制職責主要體現在:(1)樹立科學的風險控制理念。即通過全員參與、全程管理、多重手段、持續控制的運行模式,對涉及投資運用的各個業務領域和環節進行全方位的風險控制。(2)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規范和流程。即在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的各個層面和各個環節嵌入相應的風險控制流程,通過標準化的措施在業務一線實現對風險的控制。(3)搭建健全的風險控制組織架構,包括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4)引入先進的風險控制技術手段。即引入或開發綜合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通過科學手段進行風險點識別和風險度評估,實現對投資風險的事前評估預測、事中實時控制和事后及時分析。
3.信息披露職責和保密義務。(1)管理人應建立規范的業務報告制度,確定報告的頻率和形式,確保委托人及時獲得投資策略、交易操作等相關信息資料。(2)管理人應根據有關協議規定向托管人提供財務報表等信息資料。(3)管理人應確保提供信息資料的準確和完整。(4)管理人應對受托保險資金投資情況依法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三)托管人職責
根據其他行業和國際經驗以及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托管人職責可分為基本職責和增值服務兩類。
1.基本職責。托管人的基本職責是指根據托管協議規定,托管人必須提供的基本服務內容。一般來說,托管人的基本職責包括:(1)資產保管。即安全保管委托人托管的資金、證券及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其他資產。(2)帳戶開立和管理。即托管人應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開立專用存款帳戶和證券帳戶。(3)資金清算交割。即根據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及時辦理托管股票資產、債券資產及其它資產的清算交割。(4)投資監督。即監督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是否符合投資指引和相關監管規定,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和監管機構報告。(5)信息披露。托管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保險資金托管報告,托管人對保險資金托管情況依法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2.增值服務。托管人的增值服務是指根據托管協議規定,托管人需額外收費方可提供的托管服務內容。常見的托管增值服務有:(1)資產估值。為保險公司托管的股票資產、債券資產及其他資產進行估值。(2)績效評估。即協助委托人科學評價管理人投資績效。(3)風險評估與管理。(4)技術支持。(5)其他增值服務。
三、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優勢
(一)科學的資金治理結構
1.分工明確。委托管理模式下,由于涉及多方當事人,如何合理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職責定位,成為這種模式有效運行的關鍵和核心。借鑒國外同業先進經驗,經過一段時間磨合和摸索,我國保險業已逐步形成了以委托人為核心,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司其職的三方法律關系定位,即委托入主要負責資產戰略配置、投資監控和績效評估;管理人主要負責具體的資產戰術配置、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操作、風險管理;托管人則負責資金保管、清算以及部分投資監督職能。
2.相互制衡。委托管理模式下各方當事人各有分工,相互制衡,沒有一方能夠實現對保險資產的任意處置,在制度設計上確保了保險資金的安全運行。主要體現在:(1)委托人和管理人間的相互制衡。如管理人的投資操作必須遵循委托人的投資指引;委托人可隨時對管理人的業務操作流程等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管理人定期整改等。(2)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間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權檢查委托人所提供財產及相關憑證的合法性,而委托人則有權對托管人的資產保管情況、資金交割清算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3)管理人和托管人間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權根據托管協議和其它相關規定審核管理人交易指令的合規性,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但對于管理人的合規交易操作,托管人必須及時履行清算職責并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二)專業化的投資運作機制
將保險資產委托給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運作,實現了保險資產的專業化運作,有利于保險資產的保值增值。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成本支出,使其專注于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組建自己的資產管理部門需要投入高額的人力資本和信息技術成本,其投資經驗的成熟也需經過一段較長周期。而保險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只需支付少量的管理費和托管費,保險公司內部的資產管理部門主要從事資產戰略配置、投資監督和績效評估,從而大大減少了各項成本支出,使保險公司能夠集中精力開拓保險業務。
2.有利于充分利用投資管理機構的專業知識和成熟經驗,改善投資收益水平。(1)保險公司可通過市場化選擇機制,遴選信譽優良、業績卓著、與自身投資理念相契合的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2)保險公司可將性質、來源不同的資金委托給具有相對比較優勢的不同投資管理機構實施管理運作,充分攫取資產管理市場的細分收益。(3)保險公司可充分利用資產管理市場的競爭機制,淘汰業績不佳的投資管理機構。
(三)可控的風險制度安排
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與否不僅事關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敗,更關系到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在機制設計上充分體現了風險可控優勢,主要體現在:
1.風險分散和隔離機制。在保險公司自營模式下,投資的研究、決策、操作、資金清算等一系列流程皆由保險公司負責,風險高度集中,而委托管理模式則在制度安排上設計了有效的風險分散和隔離機制。(1)投資流程分散。委托人負責資產戰略配置,投資管理人則根據具體的投資策略實施資產戰術配置,從而實現了投資流程的分散化。(2)資金有效隔離。引入獨立第三方托管后,管理人僅負責投資決策和下達交易指令,資金交割清算職責則由托管人承擔,從而實現了信息流和資金流的分離。
2.三重監控機制。委托管理模式中的各方當事人在不同層面發揮風險管控功能。(1)委托人的投資管控。委托人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方案,在宏觀配置層面掌控風險,同時對管理人的具體投資操作實施嚴密監控。(2)管理人的風險管理。管理人作為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實施風險控制是其必要職責。(3)托管人的投資監督。托管人作為獨立第三方,需要根據管理人的交易指令實施資金清算。在此環節,托管人可發揮投資監督功能,監督管理人的投資操作是否符合委托人要求和監管機構規定,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及監管機構報告。
四、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成本
(一)成本
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成本是指為確保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和意圖進行投資操作,防止管理人轉移利潤、惡意虧損等道德危險以及由于決策失誤、操作失誤等行為造成損失,委托人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和監督成本主要包括:
1.管理費用。委托人將保險資金委托給管理人,利用其專業投資技能獲取投資收益,必須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這是委托模式中基于關系而產生的必要支出。
2.監督成本。為使管理人根據委托人利益和職業操守進行勤勉操作,委托人必須采取各種措施監督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從而需要付出成本和代價。委托人的監督成本主要有如下幾項:(1)托管機制的引入和托管費用支出。托管人提供的服務需要收取一定費用,即托管費用。(2)委托相關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力成本。保險公司雖然不直接投資,但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專業人員承擔相關職責。(3)信息技術投入。委托人要實現對委托資產的嚴密監控,需要與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建立信息技術平臺,及時獲取委托資產的交易信息和會計信息。
(二)道德風險
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間關系的產生,使得委托人不直接進行投資操作,管理人成為委托資產的實際控制人,這就為管理人道德危險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制度空間。根據委托理論,投資管理人作為經濟人,會將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這就可能使得投資管理人行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導致道德危險。盡管委托人會采取各種方式對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但并不能完全杜絕道德危險的產生。管理人的道德危險主要體現在:
1.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是指在保險資產的所有權和投資管理權相分離情況下,作為管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作為保險資產所有者的委托人利益的現象。如投資管理人可能會盡量降低向委托人報告投資信息的頻率和詳細程度,采取各種方式降低委托人的干預程度和監督力度,從而增大自身的投資自由度。在極端的情況下,投資管理人甚至有可能違反職業操守和投資指引規定,進行各種黑箱操作,利用委托資產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
2.多委托關系下的“揩油選擇”問題?!翱瓦x擇”是指在同一投資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多家保險公司投資資產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的利潤轉移現象。如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不同保險公司的委托資產投資收益大相徑庭,管理人就有動力在不同保險公司的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潤轉移,使得所有委托資產的投資收益情況平均化。再如投資管理人為委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向心利益的影響,管理人有可能將其他委托人的投資收益向母公司轉移。
(三)信息不對稱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委托關系的產生會導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從而降低保險資產管理的運作效率,主要表現為:
1.委托人無法準確獲知管理人的專業知識和資質水平,從而導致逆向選擇。投資管理人相較委托人擁有更多的信息優勢,最清楚自己的素質和經營能力,為了獲取資產管理業務,管理人有可能會采取各種方式隱蔽不利信息,粉飾投資業績,從而可能導致保險公司選擇那些專業能力不強的投資管理機構。而當委托人發現管理人投資技能無法達到預期水準時往往悔之晚矣,因為委托人變更管理人的成本相當高。
2.委托人無法及時、準確獲知保險資產具體交易信息,從而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投資管理人在投資技術和具體投資交易方面具有絕對信息優勢,而委托人則可能由于信息技術、投資人員專業水平等方面的劣勢而無法對投資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同時管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會產生故意隱瞞投資信息的動力。投資信息傳遞方面的效率損失,會降低委托人投資監督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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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物業管理的內涵比較
企業對物業進行自行管理,也稱之為自管,是由企業業主直接管理自己的物業。根據物業管理實施主體的法人地位,可以劃分為企業下屬物業子公司、企業物業管理項目部或管理中心,但隨著物業業務的不斷發展,無論項目部門或是管理中心,都必須發展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物業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業管理權利主體與業務實施主體的分離,由企業委托專業物業公司或機電、保潔、綠化等專業公司從事項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類較多,分為全權委托、委托監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
2、企業物業管理模式的優劣勢比較
企業物業自行管理具有明顯的優勢,由于從屬于或曾經從屬于企業本身,物業管理的機構、人員以及財務系統都與企業是一體的或與企業是集中管理模式下的分支體系之一,因此,企業物業的自行管理存在天然的優勢———與企業業主的密切聯系。從經濟意義出發,企業業主作為物業權利所有者,物業管理公司或部門作為物業業務實施者(管理者),二者之間必然存在著“所有者———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矛盾,這就會導致信息不對稱容易引起的管理成本問題。顯然,企業物業的自行管理,可以減輕信息不對稱問題引起的主體之間的矛盾問題。如企業內部上下級溝通的便利性,信息的互通性,無論是物業管理運作上的便利性還是體現企業管理文化的直接性,都可以予以實現;同樣,物業管理過程中如果需要上級企業的支持,無論是新制定制度的批準還是某些服務功能的增加,相對于呈分離狀態的獨立物業管理機構來說,自行管理模式有明顯的優勢。并且,從成本角度,與企業呈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能夠為企業節約成本費用。但是,應該看到企業物業自管,由于企業自身的持續而欠缺物業管理專業性,物業管理的低效而導致額外成本過高是企業物業自管存在的問題。另外,企業與物業管理的一體化,責任實施主體與權利主體的一體容易導致責任的推諉,從而致使物業管理責任由于“搭便車”的存在致使物業管理效率低下。顯然,自管模式的良性發展需要企業自身擁有專業的物業管理隊伍,并通過物業人員培訓或引進補充管理隊伍,不斷強化物業管理部門的管理經驗。物業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業管理權利主體與業務實施主體的分離,由企業委托專業物業公司或機電、保潔、綠化等專業公司從事項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類較多,分為全權委托、委托監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相較于企業物業的自行管理模式,首先是企業從附屬的物業管理業務脫離出來,而從事于自身長期進行的且最具有專業性的主營業務,提高了企業經營的效率;其次是物業管理業務方面,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具有專業的物業管理隊伍,高效的物業管理業務流程;再次是多樣化的委托管理模式,豐富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化專業分工的優勢基礎上,真正實現了“權責分開,效率優先”的現代化企業管理發展需求。但是,企業物業委托管理模式也有顯然的缺點,相對于自行管理來說,物業管理費用十分高。另外,企業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對于物業公司的項目運作并不完全可控,可能造成物管費用過高;同時,企業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溝通不順,企業不斷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也較為常見,會造成企業支付的費用進一步增高。
二、企業物業管理兩大模式的發展趨勢比較分析
就我國目前物業管理行業的現狀來看,企業物業自行管理的模式仍然占企業物業管理市場的一部分份額,尤其是企業自建,物業也就順其自然以自管模式為主。這與我國企業發展的現狀有密切聯系,即如前所述,企業可以節約成本,可以實現對物業管理的無信息損失“上傳下達”,可以有效管理物業項目部門的服務項目規劃或實施等等。而且,對于我國早期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通常是艘“航空母艦”,經營的業務除了主營業務,幾乎都是作為企業的自營項目。另外,相較于物業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即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對于企業也是有一定的選擇的,如研究發現,物業管理具有規模效應,如果物業管理面積未達到其管理的盈虧臨界點,專業物業管理公司不會接受這樣的委托業務。因此,就成本角度企業物業自行管理仍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從專業化分工視角,委托物業管理將成為企業物業管理的未來主要模式。而在我國經濟發達的地區與城市,企業物業委托管理模式已經開始發展甚至成為主要的物業管理模式,這與物業委托管理的效率是密不可分的。如前所述,企業若要克服自行物業管理模式效率的低下,需要培養自身的專業物業管理人員,或是通過培訓或是引進模式。誠然,相對于自行物業管理,企業委托物業管理中由于具備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而效率較高。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自行物業管理還是委托管理,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成為關鍵,那么,兩種模式的優劣勢共同決定了處于效率考慮,企業物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將出現“職業物業管理經理人”。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物業管理實踐來看,專業化也是物業管理行業最顯著的特點之一,以美國為例,物業管理公司一般只負責小區的整體管理,具體服務內容由業主委員會征求業主意愿后決定,有關業務則由物業管理公司聘請專業的清潔、保安、設備維修等服務公司承擔。我國在借鑒西方國家先進制度的基礎上,已從2005年開始推行物業管理師制度,也稱之為物業管理職業經理人制度,并于2007年培養出第一批專業化的注冊物業管理師隊伍,這些注冊物業管理師基本上都隸屬于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企業物業管理勢必往更高效的模式發展,預計獨立的物業管理CEO會像注冊會計師一樣,受雇于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事務所,成為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趨勢中的關鍵一環。正如前文比較的一樣,企業主營業務與物業管理業務的分開,適應了社會化專業分工的發展趨勢,能夠提高物業管理效率也使企業自身專注于主營業務,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而企業委托物業管理模式分類較多,根據委托權利的是否繼續細分分為的全權委托、并行委托等方式??梢钥闯?,全權委托模式對于企業來說較為簡單,而對于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則需要具有較強的統籌管理能力,如果物業管理公司采取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人員針對項目進行管理,將企業物業中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分包進行有效組合與管理,將不斷提高物業管理的專業化與效率,促使企業物業管理具有明顯的現代化特征。
三、結語
2003年以后組建的合資鐵路公司在人員和機構方面雖然精干高效,但從事鐵路運輸的各專業人員配備普遍匱乏,自身不具備從事運輸管理的條件。由于鐵路局在運輸管理方面與合資鐵路公司相比具有絕對優勢,合資鐵路公司委托鐵路局進行運輸管理,雙方滿足了構成委托關系的首要條件。但雙方在各種資源上相差懸殊,合資鐵路公司難以與鐵路局進行平等協商和公平談判,更不具有對鐵路局的約束能力。再加上合資鐵路在運營初期處于虧損狀態,公司無法按合同向受托鐵路局支付委托管理費,鐵路局在委托運輸管理過程中其經濟效益也受到一定影響。最后委托雙方確定的非市場行為、以及受托方的唯一性,使得一方出現嚴重違約時,另一方卻無法選擇退出??傊?,合資鐵路公司與鐵路局之間尚不完全具備委托管理的條件,因此,在進行委托運輸管理的過程中,必須更加審慎地對待委托合約,尋求管理創新,建立合理的、有效的委托關系,爭取能夠發揮委托人與人之間激勵約束機制的作用。
2合資鐵路公司實行委托運輸管理中的問題
2.1鐵路局的多種身份在合資鐵路實行委托運輸管理模式下,鐵路局作為一個運輸企業,除了承擔自身管轄范圍內的運輸經營職責外,還具有多種身份:在投資方面,鐵路局是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出資人代表,代表中國鐵路總公司履行總公司出資人職責,保障總公司的投資權益;在公司管理方面,鐵路局是合資鐵路公司的股東方,與其他股東共同管理與經營公司;在委托運輸管理方面,鐵路局是委托協議中的受托方,承擔著相應的管理責任、安全責任和經濟責任。鐵路局的多種身份,使得其權利和義務交叉,無法做到公正、公平地履行相應的職責。同時也給委托運輸管理的雙方帶來了大量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不利于雙方的發展。
2.2委托費用的清算合資鐵路公司不了解委托費用涉及的各項清算標準的制定過程,不知道清算標準是否真實反映了各清算項目的成本,而且合資公司在清算標準制定方面幾乎沒有談判的機會和能力。在委托運輸管理過程中,許多事情涉及雙方的利益。在雙方難以通過談判的方式達成協議時,沒有可信賴的中介為雙方提供咨詢服務,導致委托雙方難以達成委托費用協議。
2.3資產邊界的劃分鐵路是網絡性產業,新建線路需要建設一些聯絡線,通過車站和樞紐與既有鐵路網相銜接,常出現資產邊界的劃分與合資鐵路公司投資形成的資產不一致的情況。鐵路運輸中,不同運輸主體使用同一個基礎設施的情況大量存在,形成一家公司投資、多家使用的現狀,因此,不同運輸主體之間資產邊界是模糊不清的。隨著合資鐵路公司的大量建設和運營,股東對投資形成的資產,以及資產帶來的收益高度關注,所引起的資產邊界劃分正在變得越來越復雜。
2.4鐵路局管理合資鐵路的模式有的鐵路局沒有針對合資鐵路的運輸管理單獨設置站段,而是與本局的線路混合在一起管理。鐵路局這種做法是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資源,但是在成本上很難區分有多少應由合資鐵路公司承擔。在管理合資鐵路時,由于沒有統一的標準,不同鐵路局在人員配備上相差很大。隨著合資鐵路陸續投入運營,鐵路局受托管理的運輸工作量會大量增加,現有的人力資源在數量和質量上將難以承受。
2.5合資鐵路的多元化經營車站的商業開發是鐵路多元化經營的一個重要內容和增長點,合資鐵路公司非運輸經營管理不在委托運輸管理范圍內。目前,鐵路局在受托合資鐵路公司運輸管理的同時,利用合資鐵路公司的車站開展多元化經營,收益歸鐵路局,合資鐵路公司對此意見很大。3.6不同收入來源對合資鐵路公司的影響委托運輸管理模式下,合資鐵路公司的收入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合資鐵路公司擔當列車,取得客貨運輸收入;二是合資鐵路公司不擔當列車,收取線路使用費。運輸收入是從市場上取得的收入,線路使用費則是來源于非市場的清算收入。兩種收入方式對公司的激勵方向是不同的。在合資鐵路公司取得運輸收入的方式下,吸引客貨流是增加合資鐵路公司收入的關鍵因素,合資鐵路公司將會關注運輸市場的變化。在合資鐵路公司的收入來自線路使用費時,合資鐵路公司更關注的是與鐵路局清算標準的高低。
3改進合資鐵路公司實行委托運輸管理的建議
3.1合資鐵路公司自主選擇經營模式地區不同、線路性質和重要性不同的合資鐵路公司不應只有一種經營模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因此,合資鐵路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2]。探索引入競爭方式確定受托方,通過競爭方式選擇受托方,可以使潛在受托方在委托費用、委托運輸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方案,合資鐵路公司可以通過比較選擇最適合的受托方。鑒于鐵路運輸按鐵路局劃分的管理體制的局限,目前不可能全面實行受托方的招投標方式,但應該著手探討受托方的確定可否和如何引入競爭機制。
3.2解決鐵路局多種身份的矛盾較好的方法是鐵路局不再作為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出資者代表,也不作為合資鐵路公司的股東,只是作為受托方進行委托運輸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從法律層面明晰中央與地方的鐵路事權分工,在分工逐漸明晰之后,形成國家級鐵路、區域級鐵路和城際鐵路合理分工、相互支撐的路網基本格局。對于城際鐵路,中國鐵路總公司可以將股權轉換出來,交給地方政府管理。對于國家級鐵路和區域級鐵路的合資鐵路公司,在重組的基礎上,擴大合資鐵路公司的規模,將鐵路局的股份移交給中國鐵路建設投資公司。
3.3加快改進清算辦法由于大量合資鐵路公司加入鐵路運輸業,需要在整個鐵路網上建立符合市場需要的運營規則。在鐵路企業之間引入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制度,通過相關運行規則特別是設備與設施共享、過軌運輸和互聯互通規則的改進,來促進合理的交易并提高系統效率,形成子系統能夠自為和自律的良性組織結構。改進清算辦法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各鐵路局和合資鐵路公司作為企業參與清算。依據不同線路的成本構成,制定相應的清算標準。
3.4建立規范的管理機制首先,應當透明、公平、公正和規范,這樣才能真正地實現平等主體之間的委托管理。其次,完善合資鐵路法制建設。從行業特點出發,根據鐵路線路的功能劃分管理范圍,注重對國家、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保護,切實維護好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各類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三,強化國家鐵路局行業管理職能。國家鐵路局要加強對合資鐵路的建設、運營、安全和財務等行業管理,根據合資鐵路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標準和規范,為合資鐵路的管理提供依據。
3.5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中介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其介入可以為委托雙方提供具有可信度的專業咨詢服務,便于雙方之間達成一致。鑒于目前合資鐵路公司鐵路運輸技術專業人員較少的情況,在收入清算單價、安全投入、養護維修等一系列容易產生分歧的事項上,合資鐵路公司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合資鐵路委托管理費用進行評估、測算和監督。
3.6優化重組合資鐵路公司通過按通道、按地域、以大帶小、以好帶差等方式對合資鐵路公司進行適當的重組,擴大合資鐵路公司的規模。通過擴大合資鐵路公司的規模,從而提高合資鐵路公司的實力;通過減少合資鐵路公司的數量,從而減少鐵路局與公司之間大量日常重復的工作量。
4結語
我國小水電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通過政策扶持,個人投資、合伙投資進入小水電市場,小水電站建設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尤其近些年,原有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小水電絕大多數進行了改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歸投資者所有,大部分在管理上是個體私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管理模式。由于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許多非專業的投資商片面的認為,電站建成就大功告成,就只等收益,卻不知道對于水電站來說重大風險在運營管理階段,即投資成功與否主要在電站的運營管理階段,通過發電、售電,逐步收回投資并取得一定回報。水電站的運營管理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復雜、經濟的管理過程,遠不是許多人認為的開機、關機,幾個農民工就能完成的工作。它涉及電站與電網、電站與降雨來水的配合。自2011年開始的電力行業開展的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水利部開展的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開始實施,小水電運營管理更需要專業化和標準化,需要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檢修,以保證擋水建筑物、發電設備安全穩定運行,進而生產出高質量的電能,最終使投資回報正?;⒑侠砘?、最大化。
2小水電管理方式
目前,國內小水電站的管理模式一般有自運行管理和委托管理兩種。自運行管理就是企業自行組織人員對電站的大壩及發電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這種管理模式對于企業來說,工作任務繁瑣但易于管理控制。鑒于水電站自身生產特點,委托管理又分為全部委托運營管理、運維委托管理、維護檢修委托管理三種。
(1)全部委托運營管理就是企業不僅將生產運行委托,而且也將經營職責進行委托,企業按合同預定收取投資回報。這種模式大大增加了被委托方的風險,企業對被委托方沒有相應的控制措施。但是,小水電站因其專業化性質,被委托方在水電站經營管理方面,其承擔的風險遠比企業要大得多,且風險的控制能力較企業強。
(2)運維委托運營管理也就是企業僅將生產運行委托給大的發電站或公司,而不將經營職責委托,自己進行控制,企業按合同預定支付給被委托方運行管理酬金。委托的內容主要有:委托生產運營及發電設備的正常運行,日常維護,技術管理和安全管理;委托發電設備大小修工作;物業管理等。這種管理模式較為普遍,湖南石門金家溝水電站就是采用這種管理模式。
(3)維護檢修管理就是企業參與電站經營管理和運行管理,企業只將發電設備的維護,大小修工作進行委托管理,委托給有專業檢修人才和隊伍的發電站或企業。
3小水電委托管理分析
3.1小水電委托管理的風險
(1)委托方的風險主要有人為風險、經濟風險、自然風險、政策風險等。人為風險包括人員管理水平,不可預見事件等,經濟風險包括資金籌措不力,宏觀經濟形勢,投資環境惡化,市場物價,投資回收期過長等;自然風險包括河流降水來水,惡劣的氣候條件與現場環境、自燃小災害等,政策風險包括國家政府主管部門的行為、態度,管理體制等。
(2)被委托方的風險主要有管理風險、責任風險、發電設備設施性能風險等。管理風險主要在于管理人員管理水平,技術人員技術水平和責任心;責任風險主要在于委托費用風險,替代責任風險等,因此,單就這些方面被委托方的風險并不比委托方小。
3.2小水電委托管理的利弊分析
3.2.1委托管理模式下對委托方(企業)的利弊
①減少委托方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同時,小水電站委托管理下收益遠比自己培養專業人才隊伍來得快。②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分出一些風險給被委托方,減少企業部分風險,同時,利于電站安全穩定生產,進而實現利益最大化。③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可以集中精力進行融資和再投資,做大做強自身核心業務,利于企業多元化、長遠化發展。④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增加了自身監管工作和風險。⑤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必須在委托管理合同方面做足功課,以使雙方實現共贏,否則則是雙方兩敗俱傷,甚者出現投資嚴重虧損。
3.2.2委托管理模式下對被委托方(企業)的利弊
①委托管理下使被委托方增加額外收入,降低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尤其對那些舊的大水電站企業,分流一部分過剩人員,盤活企業自身發展。②委托管理模式下促使一部分專業化運營管理公司的建立和發展。③委托管理模式下經濟利益和風險責任原因促使專業化發電企業加強自身管理,提高自有專業人員水平等。④部分委托方由于自身專業知識和資金原因,在投資建設階段對設備選型欠佳,致使被委托方設備風險嚴重加大,進而影響安全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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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推行和公司改革的深化,委托問題和資本結構改革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兩個關鍵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作者將針對當前資本結構在我國特殊重要的地位,針對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作者希望通過對資本結構和委托問題涵義的介紹,對委托問題與資本結構理論發展的分析,針對我國企業的現狀,對委托問題和資本結構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從而得出優化資本結構,降低成本,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的結論。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推行和公司改革的深化,委托問題和資本結構改革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兩個關鍵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目前我國學術界在委托問題研究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對資本結構的討論更是如火如荼,但大多數只是針對其中的一個問題進行討論,將二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研究還是比較欠缺,因此本文作者將針對當前資本結構在我國特殊重要的地位,針對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作者希望通過對資本結構和委托問題涵義的介紹,對委托問題與資本結構理論發展的分析,針對我國企業的現狀,對委托問題和資本結構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從而達到優化資本結構,降低成本,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一向作為中國經濟中流砥柱的國有經濟首當其沖,國有企業的轉制,以及上市公司中國有股的減持,同時又要防止在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等等一些問題,都涉及到國家這個委托人與企業受托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同時深層次講必將影響到企業資本結構以及產權結構的改變。國家在探索優良的改制途徑,企業力求取得優良的績效,這兩方面都與本文的主題有莫大的聯系。
而一向作為中國經濟生力軍的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蘇南模式鄉鎮企業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的沒落。追根求源,關鍵在于企業經營體制的陳舊,以及政府機制過多干預,家族制企業的管理體制的局限。這種種情況無不涉及產權機制的不夠明了,關系的疏落,資本結構的不合理。
二、委托問題
(一)委托關系
1.委托關系的涵義。當我們開始認識委托問題,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理論的時候,我們不可避免的得從委托關系說起。委托問題實質就是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而理論則分析了委托人-人關系。利益關系人對公司的求償權可描述為委托人-人關系,其中人是代表委托人行為的。其實,現實社會中包含著很多的委托人-人關系。從短期資本經理、律師以及在不動產、旅游、保險等等方面的人這些情形,最容易看出來明確的委托人-人關系。許多其他環境也可用委托人-人關系來描述,即使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人,也可把雙方看成好像是委托人和人。實際上,幾乎任何環境,只要其中的一個人或集團的決策權能影響到他人,都可用委托人-人關系來描述。例如,雖然大多數雇員并不能被明確地劃歸為雇主的人,但從某種角度上看他們是作為人而行為的??偠灾?,在典型的現代企業制度下,產權各項權能通過系列分解形成了兩個層次的委托關系:其一,全體股東通過公司董事會與經理之間形成的委托關系以及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委托關系;其二,企業內部經營的委托關系,這種關系實際上只涉及經營者內部的管理控制問題,不屬于本文討論的重點,如下圖所示。
2.委托問題存在的原因:人和委托人在利益上存在潛在的沖突。而其直接原因則是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究其本質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對稱。
(1)從委托人方面來看,第一,股東或者因為缺乏有關的知識和經驗,以至于沒有能力來監控經營者;或者因為其主要從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于沒有時間、精力來監控經營者。第二,對于眾多中小股東來說,由股東監控帶來的經營業績改善是一種公共物品。對致力于公司監控的任何一個股東來說,他要獨自承擔監控經營者所帶來的成本,如收集信息、說服其他股東、重組企業所花費的成本,而監控公司所帶來的收益卻由全部股東享受,監控者只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額享受收益。這對于他本人來說得不償失,因此股東們都想坐享其成,免費“搭便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加強監控有利于公司績效和總剩余的增加,即社會收益大于社會成本,但只要每個股東在進行私人決策的時候,發現其行為的私人收益小于私人成本,他就不會有動力實施這種行為。
(2)從人方面來看,第一,人有著不同于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標,所以他們的效用函數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數不同。第二,人對自己所做出的努力擁有私人信息,人會不惜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產生機會主義行為。
因此,現代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股東與經理人員之間委托-關系的產生,會造成一種危險:公司經理可能以損害股東利益為代價而追求個人目標。經理們可能會給他們自己支付過多的報酬,享受更高的在職消費,可能實施沒有收益但可以增強自身權力的投資,還可能尋求使自己地位牢固的目標,他們會不愿意解雇不再有生產能力的工人,或者他們相信自己是管理公司最合適的人選,而事實可能并非如此。
(二)成本
1.成本的涵義。存在委托-關系,就存在成本。對成本的理論解釋是:假設信息是完全對稱的,人的努力程度可以觀察到,那么,即使是在不確定的條件下,委托人也能在保證人得到其保留效用和努力激勵的約束下,找到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對于人的支付方案。如果信息不對稱,也就是人的努力程度觀察不到,那么,在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由于工作績效不僅取決于人的努力,而且取決于表示環境條件的不同的自然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求解支付方案便遇到了最優風險分擔和最優激勵之間的兩難選擇。要使經理有動力采取合乎股東心意的行動,則報酬是與業績掛鉤的,而業績又不完全取決于經理的努力,所以股東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而通常都認為,股東對待風險是采取回避態度的,因此,這在風險分擔的安排上就不是最優的。反之,如果要滿足最優風險安排,把風險留給風險中性的經理,即在合同中最能承擔風險的一方,同時也將風險收入給予經理人員,委托人的效益就不能最大化,通常這種情況下的支付方案被稱為次優方案。次優方案與最優方案的偏離,就構成了所謂的成本。成本是讓作為人的他人替代自己工作所產生的凈增成本。在一個完善的世界里,支付給人的報酬是完全公平的,沒有任何浪費。在我們這個不完善的世界里,成本是制度中固有的一種浪費。
2.成本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直接的合約成本,包括訂立合約的交易成本,例如銷售傭金和發行債券的法律費用;各種制約因素強制產生的機會成本。這些制約因素使本來會是最理想的決策被排除在外。如因為存在一項限制性的債券契約條款而不能進行某項正凈現值投資;激勵費用,例如雇員的獎金。向人支付此類費用,為了鼓勵他們采取與委托人目標一致的行為。第二,委托人監督人的成本,如審計費用。第三,盡管存在監督,人仍會有不當行為,如雇員用途不明的過量開支,此時,委托人的財富會遭到損失。
找到能使委托-關系的總成本最小的決策,是主要目標。在某些情況下周期性的行為不當所產生的成本,比進行監督所需成本要小。但在多數情況下,最理想的解決辦法需要對三種組成成本中每一種都加以注意。
(三)產生利益沖突的環境
在我們做出最優化決策的過程中,找出那些自然產生利益沖突的環境是很重要的。當然,消除所有的潛在沖突是不可能的。下面分析幾種易于產生這類沖突的重要關系及環境。
1.股東-經理沖突
上文中已具體闡述了股東-經理關系產生的原因,即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在企業中,一般情況下,具體的財務行為表現為:
(1)在籌資行為中,經營者對增資持積極的態度,因為雄厚的資本可以使經營者更為充分地行使其經營決策權,同時許多非貨幣收益也隨之實現,而所有者對增資則持慎重態度,因為產權融資涉及“稀釋效用”,債券融資意味著財務風險的增大,兩者的權衡和妥協促成了以杠桿利益為核心的籌資決策技術的形成和應用,以尋求籌資成本、風險、收益三者的均衡點。(2)在投資行為中,委托人從自身利益出發,要求投資收益率必須高于社會平均的或預期的資本報酬率,而人除了考慮這一條件外,還要綜合其他目標,如擴大市場份額、形成集約化規模優勢、經營者任期內的績效等。因此,投資者在將投資權授予經營者行使的同時,會在委托過程中設置一些決策流程、分權監控制度或利益掛鉤約束體系來制約經營者的投資行為。(3)在收益分配行為中,為了在資本保值增值的同時使既定的委托關系在擴大的基礎上進一步延伸,公司所有者除了要求支取一定比例的利潤外,還得將其中的相當一部分利潤留存在公司以備擴大再生產和其他用途。董事會會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在對股東現實利益與未來預期收益權衡的基礎上,決定支取紅利和留存收益之間的比例關系。另外,委托人往往會讓渡一部分剩余索取權給經營者,以促使經營者從長遠的角度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4)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干擾委托關系效率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信息不對稱。人掌握著企業內部大部分的財務信息,委托人的信息需求全部來自人的披露和報告,這容易導致人隱匿實情、虛報陳報,誘發道德危機。因此,必須實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有關財務信息的披露政策與質量約束機制,以實現委托雙方在財務信息了解方面的均衡。
從具體原因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發現問題的所在。
(1)股東和經理兩者目標的分離。財務理論認為股東的目標在于使自己投資的現值最大。同樣根據自利行為原則,財務理論允許經理的目標不同于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
(2)雇員職務待遇。道德風險是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雇員做出的會影響個人利益即職務待遇的決策。職務待遇包括直接好處和間接好處,前者如使用公司的轎車或辦私事時用公費開支,后者如過分花哨的辦公室裝飾品。在這類事上花費過多的錢,對股東來說就是損失。
(3)雇員的努力。一些雇員希望不做出任何努力就得到報酬。據說,20%的人能干80%的工作。這種不使出全部勁兒的難題被稱為規避義務。
(4)人力資本的不可分散性。個人獨有的能力和專長被稱為人力資本。通常,人力資本受雇傭約束,雇員只能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用于一家公司。因此,雇員不容易將自己的人力資本分散化。他們在自己所服務的公司里和在自己的崗位上是專家。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人力資本的不可分散性。它直接影響到資本投資的選擇。大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在金融投資組合里,通常持有多種不同股票。因此,對于某家公司價值的偶然波動,他們并不過分在意。原因在于多種不同股票間價值的偶然波動會相互抵消。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公司價值的一次偶然波動,足可將其經理“消滅”。
因此,投資時股東和經理的激勵因素可能會有很大不同。但是,通常做出公司投資決策的人當然是經理。激勵因素的背離導致投資決策中存在偏見。因為雇員在非常壞的結果中失去的更多,所以他們對公司進行高風險投資會產生偏見。而且由于這種偏見是基于風險(而不是報酬),因此,即使投資會帶來很大的正凈現值,仍然會存在這種偏見。
人力資本的不可分散性對成本的另一個影響,牽涉到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如果產品和服務是專用的(相對于普遍的),那么雇員人力資本的分散化程度甚至會低于一般水平。高度專業化的雇員可能只能在這家公司工作,因為在這一行業中并不存在其他公司。這種情況下,股東不得不向雇員支付額外報酬,以對雇員在工作上缺乏選擇性進行補償。畢竟,能夠做更常見的工作的雇員能選擇其他公司工作。
總之,資本選擇權問題和資產的專用性問題從不同方面產生強制成本。與資本投資選擇有關的成本是放棄正凈現值投資的可能性,因此是對新投資的選擇產生影響。與專用資產相關的成本是為了使雇員為公司工作而支付更高的工資,因此是對現存投資產生影響。
2.債權人-股東沖突
在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的關系中,股東的角色由股東和經理關系中的委托人轉變成人,而債權人則是這一關系中的委托人。債權人希望自己不受人(股東)行為的侵害,而股東又是通過公司經理來制定決策的。
(1)資產替換難題。
在債權人和股東關系中我們首先遇到的是資產替換難題。資產替換最簡單、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用現金購買設備或原料。實際上,在每項投資中都是以一些資產替換另一些資產。謹慎的經理會權衡投資的風險和報酬。我們知道,如果一項投資的風險越高,那么投資者要求的投資報酬率就越高,這樣該項投資的現值就會越小。所以當存在風險性負債時,會促使股東用風險更高的資產來替換公司現存資產。當用風險更高的資產來替換公司現存資產,以此從債權人手中謀取價值時,就出現了資產替換難題。資產替換難題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股東可選擇違約,而這種選擇權是有價值的。要實現資產替換,可以通過進行新投資或通過售出某些現存資產并購入新資產。雖然公司的總價值可能不變、上升或減小,但由于違約可能性增大,債權人求償權的價值會減小。因為在求償的兩方之間存在零和博弈的情況,所以債權人價值的下降會引起股東價值有一個剛好相抵的增加額。
(2)投資不足難題。
投資不足在本質上是資產替換難題的相反面。當存在未清償的風險性負債時,若公司進行低風險投資,那么股東會損失價值。而且,即使該投資凈現值為正,股東還是會受到損失。所以投資不足的情況是,股東會拒絕從事一項效益好(凈現值為正)但風險低的投資,使財富不會從自己這里轉移到債權人手中。當然,雖然風險變化會帶來損失,股東還是可以從一項投資中獲利——只要該投資的正凈現值足夠大。然而,如果由于降低資產風險導致的股東價值的減少額,超過了該投資的正凈現值,股東就會拒絕從事該項投資。
(3)通過股利政策進行求償稀釋。
支付大量現金股利會稀釋現有債權人的求償權。支付股利同時減少公司的現金額和股東權益總量。權益總量的減少,會使公司的負債融資比例提高,從而增加了負債的風險并降低了負債求償的價值。這不過是不同形式的一種資產替換。替換后,公司除了現金額減少之外,其余方面是相同的。因為現金是無風險資產,減少部分現金(支付給了股東)會提高剩余資產的平均風險?,F在你可以知道,由此提高的風險會降低公司未清負債的價值。
(4)通過發行新債進行求償稀釋。
負債的大規模增加也會稀釋現有債權人對公司資產的求償權。如
果新債使不能向現有債權人償還承諾金額的可能性增大,那么就存在求償稀釋。同資產替換的情況一樣,風險的增加降低了公司未清負債的價值。再一次,因為是零和博弈,而且股東有或有求償權,所以股東會在債權人價值損失時得到收益。
(5)資產的專用性。
一般來說,若公司資產用途是專用的,指其適用于特定的經營領域,當必須進行處理時,處理這些資產的風險會更大。因此,這類資產提供給債權人的擔保價值較低。雖然這類資產由于其專用性會受到青睞,他們同時也可能由于專用性變得一文不值(或者甚至要花巨資去處理)。當然,實質還是風險-報酬權衡。所以,在其他條件相同時,擁有專用資產的公司必須付出較高的利息成本,以補償債權人增加的風險。
三、資本結構
資本結構即以債務、優先股和普通股權益為代表的企業的永久性長期融資方式組合。我們研究資本結構,就是要優化資本結構,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使企業資金達到良性循環,降低資金成本,減少財務風險,提高企業償債能力和經濟效益。有關資本結構的理論,我們知道有傳統的資本結構的理論、理想狀態的M-M理論以及存在所得稅和市場缺陷條件下的M-M理論。在本文中我們不再對這部分進行詳細的闡述,我們考察資本結構并不是就其本身理論進行詳細的研究,而是要探討資本結構對研究委托問題、研究資本結構與委托問題的關系的重大意義。因此,我們研究的著眼點不同,導致了我們研究的重點放在資本結構與問題交叉的部分,也即資本結構中涉及理論的部分。下面簡要回顧一下幾種資本結構理論。
(一)傳統的資本結構理論
資本結構和估價的傳統方法認為存在一個最優資本結構,而且管理當局可以通過適當的使用財務杠桿來增加企業的總價值。該方法認為企業在開始時可以通過增加財務杠桿降低它的資本成本并提高總價值。
(二)M-M理論
莫迪格利安尼和米勒的有關資本結構的理論,簡稱為M-M理論。M-M理論認為企業所有證券持有人的總風險不會隨企業的資本結構的改變而變化。因此,不論企業的融資組合怎樣,企業的總價值必然相同。簡單來說,M-M理論是基于這樣一種想法:無論你將企業的資本結構在債務、權益和其他組成部分之間如何劃分,總是存在一個恒定的投資價格。也就是說,由于公司的總投資價值取決于它的基本的獲利能力和風險,對于資本結構的改變,企業的價值保持不變。因此,如果不存在稅收和其他市場缺陷,企業的價值在被分成債務、權益、和其他證券時不會發生改變。
對這一觀點的支持是根據這樣一個想法,即投資者能夠用個人的財務杠桿來替代公司的財務杠桿。因此,投資者通過借款能夠達到企業可能采用的任何資本結構。由于企業不能夠為它的股東做他們所不能做的事(指利用財務杠桿),在M-M所假定的完全資本市場世界中,資本結構的改變沒有價值。因此,僅在資本結構方面有差別而在其他方面完全相同的兩家企業必然具有相同的價值。否則,套利就成為可能,而套利的發生又會使這兩家企業最終在市場上按相同的總價值出售。換句話說,套利使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東西不可能在同一市場上按不同價格出售。
(三)存在公司所得稅條件的M-M理論
M-M理論突破理想環境,考慮繳納公司所得稅條件下資本結構對企業價值的影響,他們的結論歸納為:
1.負債公司的價值等于無負債公司的價值加上稅蔽的現值。
2.負債公司的普通股權益資本成本等于無負債公司的權益資本加上財務風險增益。而財務風險增益等于負債權益比率、1減去稅率和無負債公司的資本成本與負債利率之差三因式的乘積。
而當我們考慮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情況就變得更復雜了。將債務和股票收入的公司稅與個人稅結合起來考慮,上述結論中稅蔽現值可能會降低。最終的避稅利益的數量是一個存在很大爭論的經驗性問題。但是,一般都同意個人稅只會減少,但不會消除與債務有關的公司稅的好處。結果是最優的杠桿策略仍要求公司持有很大比例的負債。這一結論是考慮到了在極端的財務杠桿下,避稅利益的不確定性可能減少稅的“凈”影響這一事實。由于總的來說公司的財務杠桿并不是很高,所以我們必須尋找在公司改變它的資本結構中的債務比例時會影響公司估價的其他因素。
(四)市場缺陷對M-M理論的影響
對于完全資本市場來說,套利作為論據可以證明M-M理論的觀點,即企業的資本成本與總的估價和它的資本結構無關。但是,當我們考慮到市場存在缺陷的時候,情況就不一樣了。
1.破產成本。如果存在破產的可能性并且與破產有關的處理及其他成本很重大,使用財務杠桿的企業可能就不如沒有財務杠桿的企業那么對投資者有吸引力。在完全的資本市場中,我們是假定破產成本為零的。如果企業破產,它的資產就可按經濟價值出售,而不會發生清算費用或法律費用。然后按照對資產的請求權的優先順序進行分配。但如果資本市場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存在處理成本,而資產就可能不得不按照低于經濟價值的價值進行清算。在債務和權益持有人看來,這些處理成本和清算價值相對于經濟價值的短缺就代表整個系統的流出。
2.成本。對資本結構和價值產生影響與破產成本密切相關的是成本。在下文中將著重闡述問題與資本結構的關系,也就是企業的財務關系。
3.機構性的限制。對投資行為的限制可能會阻止套利過程的進行。許多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導致機構投資者需求的減少,而這種減少就可能對該公司的金融工具的市場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4.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也會限制套利過程。套利只有在交易成本所施加的限制之下才會進行,在此之后套利就不再有利可圖。因此,使用財務杠桿的企業的總價值就會比理論上稍微高或低一些。這種缺陷的凈效果的方向是不確定的。
四、資本結構和委托問題的關系及解決
以上我們明確了委托問題和資本結構的理論,下面我們切入本文的關鍵點,委托問題和資本結構到底有什么關系?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為什么要討論這個問題,即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目的,那就是通過優化資本結構來降低成本,或者通過降低成本來優化資本結構,兩者是相互作用的,從而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資本結構的選擇決定了企業的控制權約束機制。同時資本結構決定了企業的財務風險。這就是資本結構和委托問題的關系。而解決該問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一)公司不同權益要求者之間的沖突必須以某種方式解決??赡艿脑?,可以通過簽訂協議來解決這些沖突。比如,可通過限制性協議(如對杠桿比率的限制)來避免潛在沖突。當不能通過簽訂協議來解決某一沖突時,投資者們便會以他們自己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他們通過降低他們所愿支付給債務的價格來避免未來財富損失的風險。當公司發行證券時,證券的成本是所有特殊協議(如債券限制性協議。這種協議成本極高,因為他們限制了公司選擇的余地。)的成本之和再加上其他潛在沖突導致的降價。
(二)公司資本結構也會影響與公司勞工協議有關的成本。請回想人力資本的不可多樣化問題。為一個行將破產的公司工作的雇員為了找到新工作更可能發生尋找成本,而且這些成本各公司不盡相同。雇員找工作的預期成本取決于公司產品和勞務是否具有專用性。執行大眾化工作的雇員相對于從事專用性工作的雇員,前者的預期尋找成本較低。人力資本反映了這種差別。因此,當其他條件一樣時,與人力相關的成本對于提供相對專用化產品和勞務的公司而言更高。由于較高的杠桿比率會產生較高的成本,所以這很可能意味著公司產品和勞務的專用化程度將影響公司對資本結構的選擇。
(三)債務籌資也可能會減少公司的成本,如債權人監督股東的成本和股東監督經理的成本。只要公司發行新債,潛在債權人就會仔細分析公司情況以確定該債務的公平價格。于是每發行一次新債,現有債權人和股東就免費享受了一次對公司的外部“審計”。這種外部審計降低了為確保人(公司經理)盡職盡責而花費的監督成本。
(四)另一種通過利用債務來執行監督功能的辦法是利用償債基金條款。通過償債基金,公司可以滿足每期除付息之外支付的需要。如果難于建立償債基金,則它可能是一個較早的信號,預示著公司可能陷入了財務困境。如果無法按要求建立償債基金則意味著公司可能到期無法償付。顯然,這種監督功能有益于債權人,也有利于股東對公司經理的進一步監督。
(五)在降低債務成本時,利用有形資產抵押來確保還款也可扮演著重要角色。帶抵押的債務減少了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時的潛在損失,因而也就限制了股東侵占債務人財富的數額。用于抵押償債的資產在未得到債權人或破產法庭許可前不得出售。
(六)解決問題,達到優化資本結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財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以及其他監督手段,其實財務環境中的許多因素均可作為監督手段,在常規的經營程序中,人們公開地提供并尋求信息,他們還通過自身地行為傳遞信息,政府執行法律法規時也會披露信息,甚至公司的聲譽和結構也會傳遞信息。常見的監督手段有:
1.財務報表。經過審計的會計報表是對股東-經理關系、債權人-股東關系的監督手段。財務報表提供了一個預警系統。
2.現金股利?,F金股利可以從兩方面充當監督手段。首先,公司未能宣布期望金額的現金股利會產生警報。雖然這也許是或也許不是負面信息,但會促使投資者進一步探究。他們必須弄清未能發放預計金額的股利意味著什么。其次,發放現金股利會迫使公司更頻繁地尋求外部籌資,上面已經提到外部籌資地監督作用。
3.債券評級。由穆迪或標準-普爾公司之類結構進行地的債券評級在債券發行時提供了監督,而且在債券的整個償還期里也提供了程度略低的監督。
4.債券條款。債券條款提供了一種預警系統。
5.政府法規。政府用于保護公眾利益的監督手段在不斷發展。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都可對公司進行監督,防范種種違法行為。
6.整個法律制度。盜竊、詐騙以及許多其他形式的人不當行為都是非法的。法律制度為每一個人都提供了種種監督形式。
7.聲譽。聲譽及其所含的一般信息是一種監督形式。建立和維持良好的聲譽是有價值的,這會促進提供準確信息的動力,而準確的信息又便利了監督。
8.多級別組織。一個公司中,如果考察和評價各個決策需要通過眾多權限級別,那么也提供了一種結構上的監督形式。當你的不當行為需要許多人配合才能做到時,就會困難得多。在這樣的公司里,一項計劃要取得批準,必須經過廣泛的討論。大群體中可能存在著各式各樣的人,并非每一個人都能保守秘密。
五、結論
從委托關系的角度而言,資本結構的重要性,表現為債務相對于股權融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經理的過度投資。相反,債務也會增加委托成本。這種成本增加效應主要地表現為債務會導致經理傾向于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資本結構對經理的經營激勵也具有影響。而同時債務也導致由于從聲譽角度出發考慮問題,公司或經理傾向于選擇相對安全、能保證還清債務的項目,而不是真正價值最大化的項目。資本結構對于公司的清算或產業退出和收縮具有影響。同時,債務融資還會產生另一種成本,即在公司近期可能破產時,即便有好的可以導致價值增加的項目,股東也不會有激勵去投資。因此從整體上看,資本結構對于解決委托問題是一個雙向的作用。
總之,將資本結構和委托理論交叉起來進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雖然現在還處于發展階段,但是現有的研究成果已經在公司經營和治理方面發揮了巨大的功用。隨著該項研究的深入,一定會實現本文再三強調地目的:降低成本,優化資本結構。更好地指導企業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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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近年來金融“脫媒”現象的出現以及投資基金能否替代商業銀行的爭論。傳統的金融機構理論已不足以解釋現代商業銀行的核心功能。從風險管理的視角指出,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在于管理金融風險的過程中所采用的個性化工具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設計。加快風險管理技術的創新是新時期商業銀行的生命線。
關鍵詞:商業銀行;核心功能;風險管理;新視角
引言
金融機構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資源配置作用。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一直是金融機構的主體,在各國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在所有金融機構總資產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資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國誕生以來,投資基金在西方發達國家取得長足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勢頭更為猛烈,并對商業銀行的生存空間形成持續壓力。新世紀以來,美國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更是超過了長期處于金融系統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由此引發了商業銀行是否會消失,轉而由投資基金所替代的廣泛爭論。
一、對傳統理論的簡要梳理
商業銀行的核心價值或者說功能究竟何在,理論界眾說紛紜。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種理論:
(一)“資產轉換”功能說
“資產轉換”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發表的論文《金融中介和儲蓄—投資過程》以及托賓在1963年發表的論文《作為貨幣創造者的商業銀行》中提出并作出論述的。他們認為各種金融中介都是為財富擁有者提供資金組合,并通過競爭獲得自身在市場中的發展空間,各種金融中介在開展金融業務時,都必須盡可能滿足儲蓄者與投資者的偏好,這種競爭的方式或滿足的方式就是進行資產轉換。不同的資產轉換方式造就了各種金融中介之間存在的差別,銀行主要是通過滿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負債。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說
1976年喬治·本斯頓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發表的論文《金融中介理論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應為金融中介理論分析的核心內容。他們認為,金融產品的制造取決于其未來銷售價格能否彌補該產品生產時的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夠制造適應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產品,是因為它有三大優勢:其一,專業化生產的規模經濟;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獲得大量信息;其三,減少搜尋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與金融產品種類、消費者偏好之間有一定的內在關系,技術和消費者偏好的變化將使成本發生變化,從而促使商業銀行調整產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將是商業銀行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三)“信息處理”功能說
20世紀7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產生與發展,對分析金融機構存在和功能的視角產生了很大影響。1977年勒蘭與佩勒的論文《信息不對稱、金融結構與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對稱的影響,認為借款人如何能夠獲得信貸,依賴于作為信號的企業內部投資信息非常困難。解決的辦法就是將搜集信息的人組成專門的金融中介,以使貸款的資產組合和投資充分吸收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發表的經典論文《金融中介與監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對稱問題,認為只有借款人能夠無成本地獲得投資的最終結果,才會使金融合同對具體借款人活動適用的約束降低。
二、對傳統商業銀行功能理論的重新認識
(一)對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認識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進資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貨幣資金從盈余單位流向赤字單位,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資金融通過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三大類。由于金融風險的投機性、市場主體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能力的差異性、金融風險的可單獨交易性,以及學習成本和時間成本的上升超過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場主體對金融機構管理金融風險的需求是不斷增加的。
(二)對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認識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銀行客戶進行現金收付或存款劃轉的功能。雖然支付中介功能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但它本身為商業銀行帶來的收入只占極小比例。美國所有商業銀行存款賬戶服務費收入占總收入的平均比例,雖然整體上處于不斷上升的趨勢之中,但其絕對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銀行的一個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潤中心。銀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務是因為它能使銀行增加存款,并從存貸款利差中獲得收入。
(三)對信用創造功能的再認識
信用創造功能是商業銀行通過其存款和貸款業務,創造出數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實際上,信用創造只是銀行從事存貸款業務的一種客觀結果,而不是其主動追求的一種目標。站在商業銀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風險這一核心功能從而尋求利潤過程中的的一種附屬功能。
(四)對金融服務功能的再認識
金融服務功能是商業銀行提供除存貸款業務、支付結算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務業務,如收付、基金銷售、保險銷售、基金托管等等,與支付中介業務一樣,不是單獨的盈利中心。是銀行利用其在存貸款等風險管理業務中形成的已有優勢,投入少量的變動成本所增設的盈利業務。可以看到,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使得社會對銀行提供這類服務的需求處于不斷下降的趨勢之中。三、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特點——與投資基金的對比分析框架
(一)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個性化工具
1.與投資基金相比,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貸款是個性化的。嚴格說,銀行所發放的每一筆貸款都是根據借款人的具體需要所設計的,無論是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發放貸款時的信息依據、調查、審查、發放、回收過程,還是其提款安排和償還安排,都與借款人獨特的未來現金流相對應。這種非標準化的特征使得貸款這種工具適合于所有規模、所有類型的企業和消費者。然而,有價證券的標準化與銀行貸款的非標準化形成鮮明對照。證券的標準化存在巨額固定成本,且必須要使社會公眾普遍認可,這使得證券融資只適用于大企業的巨額融資項目和成熟產品的融資。
2.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使我們能更深入地理解銀行在資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貸款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將非標準化貸款轉化成為標準化證券的過程。在貸款證券化后,銀行實際上已經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標準化方式管理風險的全部工作。銀行所需要的只是資金以及相應的風險。這實際上是社會分工進一步深化的表現:銀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風險的服務,資金本身只是銀行管理風險的一種工具一個載體,提供資金本身并不是銀行服務的目的。
(二)商業銀行“風險的內化器”的制度設計
1.從對風險的吸收方式來看。投資基金的機制設計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風險收益,同時直接分擔所有風險損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費。商業銀行的機制設計要求銀行本身承擔風險。首先,銀行以到期無條件還本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承諾從存款人處吸收資金,然后按約定條件將資金貸放給貸款人,其后若貸款人違約,銀行不能以此為借口對存款人違約,從而承擔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其次,銀行按約定要保證存款人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卻不能因此向貸款人收回未到期貸款,這樣銀行就承擔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流動性風險。
2.從商業銀行承擔“風險內化器”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業銀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銀行和基金經理與資金盈余單位之間的關系,都是一種委托關系,委托關系的核心是激勵機制問題。只有在委托人能夠低成本地觀察到人的努力程度,從而對其進行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報酬的激勵機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觀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況下,將人的收益與其努力程度完全掛鉤,是一種最有效的激勵機制。由于銀行的主要資產是非標準化、不透明的貸款。所以,風險內部化是銀行與其資金盈余單位之間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種委托安排。
3.因為沒有考慮風險處理因素,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和地位其實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業銀行管理風險功能的業務,都沒有反映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例如,貸款證券化的發展使得銀行已經通過調查、審查、設計等方式管理過風險的貸款,不再保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如果仍然運用資產規模來作為衡量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中重要性的標準,必然會低估商業銀行應該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業銀行功能弱化說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結論與啟示
商業銀行的核心價值在于管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金融風險。通過商業銀行制度與投資基金制度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商業銀行的獨特之處在于其管理金融風險的個性化方式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設計。商業銀行的未來,歸根結底取決于其管理金融風險的能力,尤其是以貸款方式管理風險的能力。盡管迄今為止商業銀行制度并不完美,商業銀行體系依然具有明顯的脆弱性,但這只能通過金融改革與創新來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學者通過對投資基金制度與商業銀行制度的比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與融合發展趨勢的結論(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對研究新時期商業銀行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我們可以在發展投資基金的同時積極發展商業銀行,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不斷地提高其風險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顧??梢灶A見,在一個不太短的時期內,仍將把商業銀行的改革和發展放在一個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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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業管理物業糾紛法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及其產生的原因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
物業管理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1981年3月,全國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誕生。此后,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迅速發展。20世紀80年代,隨著全國住宅小區的興建,現代物業管理從香港傳入我國內地。我國的物業管理行業是隨著改革開放以及房地產綜合開發和住房商品化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物業管理被譽為21世紀的朝陽產業,在經濟發展、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建設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物業管理”呢?根據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物業管理(propertymanagement)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雹?/p>
但是,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也在逐年呈上升趨勢,且案件糾紛的類型也呈現多元化。下面我們談談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
1、物業管理糾紛類型多,且形式多樣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1)物業公司向業主追索物業服務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的數量較多;(2)維修公共部位費用分攤的糾紛;(3)小區停車位收費及其權屬引起的糾紛;(4)業主違章搭建引起的糾紛;(5)業主在小區內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或傷害引起的糾紛;(6)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7)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解聘物業公司產生的糾紛;(8)業主訴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侵權糾紛;(9)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中所引起的糾紛;(10)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管理協會之間的糾紛等。為什么會產生如此多的糾紛案件呢?原因又何在呢?后面我們再詳細分析。
2、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標的額也不斷增加
伴隨著全國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的誕生。此后,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迅速發展,各地物業管理企業和從業人員數量迅速增加,而物業管理糾紛也在逐年上升。以北京市各人民法院為例,據不完全統計,物業管理糾紛案每年都不斷上升,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可見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物業管理糾紛也在不斷的上升,其原因有何在呢?
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復雜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眾多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指參與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各責任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具有物業管理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物業服務法律關系就是調整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房地產開發商等責任主體之間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依法產生或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1)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物業管理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參與人,包括物業公司、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發商、建筑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物業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意志和行為指向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包括三個方面:(1)物。物業管理服務的對象;(2)行為?!段飿I服務合同》所約定的物業管理行為引起的管理服務活動;(3)智力成果。包括小區、大廈的榮譽稱號、獎狀、獎品等。如:同升湖山莊被評為“國際花園社區金獎”,“湖南省優秀管理示范小區”。
(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核心和關鍵要素,同是也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內容。包括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按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開發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協會的權利義務。物業法律關系即涉及到業主與使用人之間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物業委托合同關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委托管理關系,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等。而在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糾紛屬于新類型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物業管理立法又比較落后,這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以上是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日常管理與服務中的一些常見的表現,下面來具體
分析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
(二)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
1、業主和物業的定位不清、服務不規范不到位
在法律層面上雙方不能明確自己的主體身份,往往是誰主誰輔,誰上誰下。但是在社會層面上,人們由于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在觀念上使的雙方原本平等的合同法律關系產生了錯位,而這種合同關系又體現在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上。但有些物業公司卻發生了角色的錯位,往往以管理者自居,以為物業管理公司突出的是管理而不是服務。再加上大部分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自建自管的,自始就與業主有些對立。還有些物業公司是由房管部門轉制而成的,他們在思想上還沒有形成服務的觀念,對業主提出的意見不是主動溝通、積極化解糾紛,而是態度強硬或者是相互推諉,造成了業主的不滿。而對業主而言: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正確觀念和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還有些物業公司缺少專業技術人員或技術不過關,對業主需要維修的東西,不能夠給予及時的維修。如我們小區業主家的紅外報警器壞了,業主就打電話到前臺,物業公司也派人來查看了,把主機拆下來拿走了,但好長時間沒有回應,后業主又打電話到前臺詢問,得知主機壞了,需更換。業主好大的火氣,“為什么不早告訴我”。你們不搞好我就不交物管費。我認為物業公司對業主的求助要及時答復,不要一拖再拖,這樣只會造成不愉快。還有大部分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服務不規范、不到位,也引起了大量的糾紛。物管企業的財務收支不透明、侵占業主的公有收益甚至存在多收費、亂收費的現象。如本公司是一個國際花園社區,環境優美,到這里來拍婚紗照的特別多,物業公司就對這些專門負責拍照的照相社進行了收費,收的錢歸了物業公司。我認為物業公司這樣做侵犯了業主的權益,是違法的。
2、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不規范
物業公司在和業主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不夠細化,且出現不平等條款。
(1)物業公司未盡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失
如某小區的一位業主,今年8月初下班后將電動車停放在住房樓下的坪里,第二天上班時發現電動車被盜。并多次找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可物業公司的人說他們沒有替我保管電動車的義務。根據該案例,該業主的請求缺少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據該案物業管理公司一般只對小區的安全負有日常管理的義務,其所承擔小區安全防范的義務只是協助義務。同時,業主可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特定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約定?!段飿I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對電動車才負有特定的保管義務,一旦丟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該案物業公司承擔電動車被盜的損失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己證明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沒有過錯即使有過錯,這種過錯也不是直接導致小區業主財產損失的原因。為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配齊安全防范設備及人員,加強安全防范義務。
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由于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小區內失竊等治安管理是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而且業主在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對委托的事項、標準、權限、管理費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規定的少,或不明確。發生爭議后,業主往往以財物失竊為由拒交管理費,物業公司以已履行了相關防范義務為由來進行抗辯。
(2)關于車庫、車位的歸屬問題
如某小區的一塊空閑場地被物業公司改造成了停車場,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協商,由物業公司管理并收取停車費,所收款項物業和小區業主三七分成,但需給業主停車一定的優惠。但后來物業公司并未兌現承諾,還擅自提高了業主停車費。雙方糾紛不斷,鬧的不可開交。
在此之前,關于小區車庫、車位的權屬問題,法律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實際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特別是業主共有相關制度在我國物權法立法上的缺位。在以往的生活實踐中,我們看到,小區的車庫、車位通常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處分小區車庫、車位,并且取得收益,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這種不平等的條款應視為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物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來確保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
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業主有權自己管理或者聘請物業管理,物業公司只能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雹?/p>
3、物業行業標準不統一
我國現在的物業管理中大量存在質價不符,收費與服務水平不一致?!氨本┦邢麉f于2005年首次對全北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調查報告顯示,在被業主評價為服務管理“差”的物業公司中,有數家公司為二級資質物管公司。服務與收費倒掛的現象并不少見,很多物業公司收著高級資質的物業費,卻只干出低級資質的活?!雹畚覈F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價格和服務標準應相適應。盡管物業管理服務屬于軟性的行業,但對其服務質量的好壞優劣應該有個統一的標準,至少一個地區或同一個資質的應該有一個相同的服務標準,并將標準具體量化到每一個服務項目中。標準應由物業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預算,業主大會進行表決。故雙方在合同中應把相應的機制以及服務標準約定清晰,避免糾紛出現時無所適從。
4、物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物業管理行業起步較晚,發展不平衡,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也尚未完整、系統地建立起來,加上人們消費觀念還沒有完全轉變過來,所以糾紛會不斷發生,且在法律適用上比較困難。而現有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又比較籠統,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只能作為參照。新的《物權法》雖彌補了《物業管理條例》的不足,但還未實施,目前來說只是一個法律條文,它的可操作性還有待在日后的實踐中進行檢驗。
二、我國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完善
以上分析了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幾方面原因,基于物業管理糾紛的特殊性,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在一定時期將是尖銳而不可避免的。下面來對解決物業糾紛提出自己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雙方定位、利益共享
在法律層面上,《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確認了雙方是兩個平等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是平等的合同主體,不能簡單的定位為誰上誰下,誰主誰輔。根據9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此次《條例》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改成“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這幾個小小的名稱變化,卻表明了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系由原來的“管理”變成了“服務”。
一直以來,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磨擦不斷,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物業和業主對自己的定位與雙方的權責關系不明晰。變“管理”為“服務”,物業公司明確了服務的職能定位,業主明確了自己的權利義務,雙方關系的處理也就有了明確的指導。同時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要尋求雙方的共同利益,建議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推廣“合伙經營”的理念,營造一種“合作伙伴”的氛圍。讓雙方都能夠清楚的認識到,雙方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雙方都處在同一個“利益共同體”中,是合作伙伴,應該同舟共濟,互為依存,合作建立一個雙方都接受的“利益共同點”。
有了“利益共同點”,雙方只有彼此“互不設防”互相信任,真誠合作,才能達成共同目標.因此,建立一種互信機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論是物業的所有者,還是管理服務的經營者,達成共同利益原則是永恒的原則.不論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業主都應該以“合作伙伴”的姿態出現,站在公正、誠信、互利的基礎上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在處理雙方關系時,應本著“”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讓,友好的態度。
(二)規范合同內容,強化合同意識
物業公司和業主在簽訂合同時,應細化合同的內容,強化合同意識,為以后在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據。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服務也要用合同來確定和保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物業公司應加強安全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并且物業公司可以與業主簽訂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約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同時,業主應增強合同意識,審慎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和物業公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本,也是物業糾紛發生時,衡量各自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準則,更是人民法院處理物業糾紛案件的事實依據。所以,業主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參考物業服務合同范本的同時,盡可能細化合同的內容。使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時,物業公司應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作為共同利益的合作雙方都必須有強烈的交流溝通意愿,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共同經營維護良好溝通環境,創造相互溝通的條件,以融洽雙方彼此間陌生與誤會,取得彼此間的認可和信任。因此,不管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業主都有應重視和加強彼此間溝通,這樣才能關系融洽,相互信任,和睦共處,盡可能通過溝通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三)完善物業服務的行業標準
物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物業服務的行業標準,構建多檔次的服務標準體系,加強物業公司的資質等級管理,并且實行資質等級與服務標準和收費成正比。物業主管部門要不定期的對物業公司進行考核,來規范其資質等級標準。物管協會要充分發揮其行業指導調和功能和“橋梁”作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加大對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檢查的力度,來規范其人員的招聘的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檔次的物業服務標準、不同資質等級的物業公司,科學核定不同級別的物業收費標準。同時要大膽借鑒中國香港地區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物業管理經驗來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物業管理模式,建設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國際化的管理新思路,推出“一體化服務”、“酒店式服務”等,使其成為一流的精英團隊。
同時,建議成立一個具有評估、監測功能獨立機構,其機構成員的人選由政府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的專家和物業管理協會的人員。其職責主要是提供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的資質等級、物業管理費的分級收取的評估、監測等服務。并且和物業相關部門相互配合,來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度。這樣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使業主、物業公司受益,也使物業管理行業不斷的向前發展。
(四)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宣傳與監督
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勢在必行,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而現有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又比較籠統,對現實中的具體問題缺乏可操作性。備受關注的物權法的公布,必將給物業管理行業帶來巨大的影響。新《物業管理條例》也即將實施,9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新《物業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相適應,新《條例》更加注意業益的維護。如:在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業主對一些事項的決定和業益的保護等幾個方面對原有的《物業管理條例》作了重要的修改,并且明確了物業公司“服務”的職能定位。
在《條例》的修改中很多地方都與物業公司的這種職能轉變有關,比如說《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新的《條例》更加注意業益的維護。根據修改后的《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只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了,這為業主更換不滿意的物業公司提供了便利,大大提高了業主的自主性?!稐l例》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這樣就能夠避免各種私搭亂建行為的發生,有效地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
新修改的《條例》和《物權法》將從10月1日始實行。筆者認為,從目前我國物業管理的對象來看,不僅有建筑物、公共場所和設施,同樣也有人員的管理,建議我國進行專門的物業管理立法模式較為實際。其調整的特殊社會關系,應當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模式來加以專門的規范和確定。
隨著有關物業管理立法不斷健全,當業主和物業公司在發生糾紛時,便有法可依,使糾紛得到了有效、合理的解決。同時我們認為要改變物業管理費的包干制收費模式,形成市場競爭制收費模式。
其次,建議在物業管理行業中引入保險機制來轉嫁風險。因為物業管理是一個服務行業,即要給業主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又要對小區的公共設備和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在管理與服務中,面臨著諸多的風險。如:小區停放的車輛被盜或被劃破等。這些事故的發生都會給物業公司的日常管理帶來許多麻煩,并由此產生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和無休止的糾紛。而保險的作用恰好是為了轉嫁風險,當保險公司來處理風險事故時就可以為物業公司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這樣可以減少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所以我們要借簽外國的保險機制在物業公司的運作的經驗和好處。北京物業管理協會經過半年的市場調研,研發出了物業服務公司的專項險種——《物業管理責任險》。該險種比原來的范圍擴大了,列明了風險責任,在出現風險事故時責任劃分非常的分明,避免了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同時也使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得到了和諧發展。
同時,也要加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法律知識,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再次,法律的監督一定要到位,這樣才能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來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有序發展。
總之,物業管理是一個新興的,充滿競爭的朝陽產業。物業管理企業只有在不斷的競爭中脫穎而出,占據有利的市場地位,才能不斷發展,不斷壯大。同時也要充分發揮行業自治的作用,依法治理物業管理市場,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完善物管協會內各項制度,章程,從宏觀方面維護各公司的利益。國家立法機關也要加大物業管理的專門立法,當發生糾紛時有法可依,不斷減少物業糾紛的發生,最終使“業主能夠溶于物業公司的服務之中,物業公司的服務能夠溶于業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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