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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外資保險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外資公司;監管策略;市場準入;公司治理;償付能力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保監會還需要研究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制定的各項保險監管原則、標準和建議,并結合中國國情,探索出一條既符合我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制度。
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保險部負責人尼蓋爾·依斯頓日前指出,中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對內、對外進一步放開,保險產品需求將會大幅增長。他認為,隨著GDP保持持續增長,中國及亞洲國家將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長和提供非壽險和壽險、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需求的區域。中國保險市場巨大的急需保險群體,在加入WTO后將使各保險公司在亞洲市場的選擇機會更大。因此,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將有意進入中國市場。中國入世后,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蜂擁而入的外資保險將愈來愈多。據了解,目前我國共有19家外資保險公司,27個經營機構正式營業,3家外資公司在籌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資公司在中國建立了代表處。
有關業內專家認為,洋保險的進入不僅帶來了管理、營銷、服務等多方面的變化,而且對整個中國保險業的結構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改變國有保險公司的傳統體制。外資的快速涌入迫使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加快體制改革。其次,國內保險業逐步向業務專業化方向發展。外資公司憑借豐富的專業化管理經驗、成熟的技術、雄厚的資金,迅速占領市場制高點。而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從粗放式經營方式向集約化經營方式轉變。第三是外資保險公司將為中國保險業培訓出更多的專業人才。外資公司以領先的經營理念、管理技術、營銷手段培養出一大批人才,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內資企業,提升國內保險公司的人員素質。第四是促使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形成一體化趨勢。競爭的加劇,承保利潤的降低,將促使國內保險公司由傳統的提供保障服務,逐漸向綜合金融理財服務過渡,理財管理費和投資收益將成為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公司的資產管理水平將成為市場競爭力的主要體現。第五是保險中介行業將贏得巨大的發展空間。外資進入后,市場的旺盛需求將促使開業的保險中介公司越來越多,成為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資保險會丟盔卸甲嗎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全部來自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總額都高于我國整個保險業所擁有的資產總量。目前進入中國的外資保險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資本、先進的經驗、靈活的機制和創新能力。
中國入世后,中資保險公司會一敗涂地嗎?
中國保監會主席馬永偉指出,目前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市場的占有率為1%。據調查,即使在完全開放的保險市場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最多也不過10%,而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長。隨著保險法制的不斷完善,保險體制的不斷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國保險企業能夠達到與外國企業進行平等競爭的水平。
《亞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亞太地區最大100家人壽保險公司”排名顯示,中國內地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3家進入前30位,其中中國人壽排名第13位,平安保險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險排列第28位。
荷蘭國際集團亞太區區域總經理吳志盛說,從新加坡及臺灣等地區的經驗看,保險市場開放后,本地保險公司依靠自身的優勢仍然占據市場的主導地位。同樣中國入世后,盡管外資會分得一杯羹,但國內保險公司可以借鑒外資的管理技術、資金運用、人才培養等多方面的經驗,憑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譽、險種特色等方面優勢,拓展新的發展空間。
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的業務量仍保持著市場份額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進行的一次市場調查結果顯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資保險進京后,在服務水平相當的情況下,他們會選擇在中資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對國內保險公司而言,國外保險公司的進入并不可怕,國內保險公司完全有能力贏得這場勝利。
外資保險開始集體登陸
事實上,中國保險市場并不是從中國加入世貿才開始開放的。就當全球保險業因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創之時,就有8家外資保險公司同時獲得了在華營業執照。
分析人士認為,在9月17日中國入世談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國政府為保險市場準入再開綠燈,并且空前多地一次發放8張許可證,顯示了中國政府忠實履行承諾的誠意。同時這也意味著外資保險對中國保險業的挑戰已經全面展開。
中國的保險市場歷來被國際保險業公認為下一個最具開發潛力的市場,因此他們早已對此虎視眈眈,并不惜耗費巨資拓展市場。
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拉開了外資保險公司進軍中國的序幕,上海成為第一個對外開放的市場。此后,開放區域擴大到廣州,深圳也有了外資保險營業機構。根據當時有關規定,外資保險在中國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資產總額50億美元以上、在華設立代表處3年以上(后改為2年)。
中國加入WTO談判的成功,無疑為外資保險公司順利進入中國打開了方便之門。中國保險業已經切身感受到了外資保險公司匆匆涌入的腳步聲。
其實,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后,無論它在幾年內能得到多少保費收入,相對于他們巨額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資保險公司看中的不是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將眼光瞄準了更遠的未來。不斷改革開放的中國經濟,是他們堅持不懈地要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大誘惑。
現在中國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將帶來三個方面的沖擊,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丟掉一部分市場,初期受沖擊較大。
外資保險公司要在中國開展業務,必須要依賴本地人才,因為這是由保險業這一行業的特點所決定的。對外資保險公司來講,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國內保險業的精英們。由于這些保險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計會有大批保險人才流入這些外資保險公司。
對于這一沖擊,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必須對目前保險公司的體制、機制進行徹底改革,這樣才能留住人才。同時他們也認為,保險人才進入外資保險公司也并不全是壞事,因為這些人在外資保險公司會得到充分的鍛煉,但他們在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達到最高的管理層,因此也有可能會返回國內保險業,近幾年已經有了這樣的先例。從這個角度看,外資保險公司還為我們培訓了大量高級人才。
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肯定會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人們也應該看到整個市場會隨著競爭的加劇而迅速擴張,因此這個市場是一個相對的市場,業務絕對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國人壽為例,過去它是獨家經營,后來加入平安等保險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場份額在逐步減少,但其總量卻不斷翻番。
股份化——中資保險公司發展方向
外資保險的大量進入,對于中國保險業來講也許就是一次機遇。
在和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國有保險公司的體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經營機制問題。
前不久,中國保監會對外正式公布入世后中國保險的對外承諾,盡管在此之前的大部分內容已是業內公開的秘密,但對于中國保險企業來說,這一刻依然感到了強烈的震撼。這就是中國保險業的開放時間已進入倒計時。外資保險給我們帶來什么?
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保險部負責人尼蓋爾·依斯頓日前指出,中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對內、對外進一步放開,保險產品需求將會大幅增長。他認為,隨著GDP保持持續增長,中國及亞洲國家將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長和提供非壽險和壽險、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需求的區域。中國保險市場巨大的急需保險群體,在加入WTO后將使各保險公司在亞洲市場的選擇機會更大。因此,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將有意進入中國市場。中國入世后,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蜂擁而入的外資保險將愈來愈多。據了解,目前我國共有19家外資保險公司,27個經營機構正式營業,3家外資公司在籌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資公司在中國建立了代表處。
有關業內專家認為,洋保險的進入不僅帶來了管理、營銷、服務等多方面的變化,而且對整個中國保險業的結構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改變國有保險公司的傳統體制。外資的快速涌入迫使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加快體制改革。其次,國內保險業逐步向業務專業化方向發展。外資公司憑借豐富的專業化管理經驗、成熟的技術、雄厚的資金,迅速占領市場制高點。而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從粗放式經營方式向集約化經營方式轉變。第三是外資保險公司將為中國保險業培訓出更多的專業人才。外資公司以領先的經營理念、管理技術、營銷手段培養出一大批人才,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內資企業,提升國內保險公司的人員素質。第四是促使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形成一體化趨勢。競爭的加劇,承保利潤的降低,將促使國內保險公司由傳統的提供保障服務,逐漸向綜合金融理財服務過渡,理財管理費和投資收益將成為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公司的資產管理水平將成為市場競爭力的主要體現。第五是保險中介行業將贏得巨大的發展空間。外資進入后,市場的旺盛需求將促使開業的保險中介公司越來越多,成為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資保險會丟盔卸甲嗎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全部來自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總額都高于我國整個保險業所擁有的資產總量。目前進入中國的外資保險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資本、先進的經驗、靈活的機制和創新能力。
中國入世后,中資保險公司會一敗涂地嗎?
中國保監會主席馬永偉指出,目前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市場的占有率為1%。據調查,即使在完全開放的保險市場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最多也不過10%,而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長。隨著保險法制的不斷完善,保險體制的不斷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國保險企業能夠達到與外國企業進行平等競爭的水平。
《亞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亞太地區最大100家人壽保險公司”排名顯示,中國內地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3家進入前30位,其中中國人壽排名第13位,平安保險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險排列第28位。
荷蘭國際集團亞太區區域總經理吳志盛說,從新加坡及臺灣等地區的經驗看,保險市場開放后,本地保險公司依靠自身的優勢仍然占據市場的主導地位。同樣中國入世后,盡管外資會分得一杯羹,但國內保險公司可以借鑒外資的管理技術、資金運用、人才培養等多方面的經驗,憑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譽、險種特色等方面優勢,拓展新的發展空間。
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的業務量仍保持著市場份額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進行的一次市場調查結果顯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資保險進京后,在服務水平相當的情況下,他們會選擇在中資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對國內保險公司而言,國外保險公司的進入并不可怕,國內保險公司完全有能力贏得這場勝利。
外資保險開始集體登陸
事實上,中國保險市場并不是從中國加入世貿才開始開放的。就當全球保險業因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創之時,就有8家外資保險公司同時獲得了在華營業執照。
分析人士認為,在9月17日中國入世談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國政府為保險市場準入再開綠燈,并且空前多地一次發放8張許可證,顯示了中國政府忠實履行承諾的誠意。同時這也意味著外資保險對中國保險業的挑戰已經全面展開。
中國的保險市場歷來被國際保險業公認為下一個最具開發潛力的市場,因此他們早已對此虎視眈眈,并不惜耗費巨資拓展市場。
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拉開了外資保險公司進軍中國的序幕,上海成為第一個對外開放的市場。此后,開放區域擴大到廣州,深圳也有了外資保險營業機構。根據當時有關規定,外資保險在中國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資產總額50億美元以上、在華設立代表處3年以上(后改為2年)。
中國加入WTO談判的成功,無疑為外資保險公司順利進入中國打開了方便之門。中國保險業已經切身感受到了外資保險公司匆匆涌入的腳步聲。
其實,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后,無論它在幾年內能得到多少保費收入,相對于他們巨額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資保險公司看中的不是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將眼光瞄準了更遠的未來。不斷改革開放的中國經濟,是他們堅持不懈地要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大誘惑。
現在中國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將帶來三個方面的沖擊,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丟掉一部分市場,初期受沖擊較大。
外資保險公司要在中國開展業務,必須要依賴本地人才,因為這是由保險業這一行業的特點所決定的。對外資保險公司來講,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國內保險業的精英們。由于這些保險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計會有大批保險人才流入這些外資保險公司。
對于這一沖擊,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必須對目前保險公司的體制、機制進行徹底改革,這樣才能留住人才。同時他們也認為,保險人才進入外資保險公司也并不全是壞事,因為這些人在外資保險公司會得到充分的鍛煉,但他們在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達到最高的管理層,因此也有可能會返回國內保險業,近幾年已經有了這樣的先例。從這個角度看,外資保險公司還為我們培訓了大量高級人才。
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肯定會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人們也應該看到整個市場會隨著競爭的加劇而迅速擴張,因此這個市場是一個相對的市場,業務絕對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國人壽為例,過去它是獨家經營,后來加入平安等保險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場份額在逐步減少,但其總量卻不斷翻番。
股份化——中資保險公司發展方向
外資保險的大量進入,對于中國保險業來講也許就是一次機遇。
在和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國有保險公司的體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經營機制問題。
目前,我國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三家國有獨資的保險公司。由于他們在市場上占據著相當大的份額,因此他們的狀態如何關系到整個保險業將以什么樣的表現迎接外資保險的挑戰。
種種跡象表明,將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改造為股份制保險公司已經成為保險業的共識。在目前股權結構單一的情況下,這些國有保險公司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同時由于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健全,經營機制的不靈活,又使得這些公司在業務拓展上步伐較慢,經營績效不佳。在這種惡性循環面前,惟一的出路就是對其進行股份制改造。據了解,有關這方面的改革方案已經醞釀多時,不久就會形成一個完整的方案。
關鍵詞:外資公司;監管策略;市場準入;公司治理;償付能力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保監會還需要研究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制定的各項保險監管原則、標準和建議,并結合中國國情,探索出一條既符合我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制度。
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可見市場之廣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數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獲準入的境外保險公司、境外經紀公司及其它保險咨詢顧問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月4.2億元人民幣(據稱,這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字。)[12]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關當局已經采取的監管舉措
1999年12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之前,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構統一進行監管的。由于整個保險業的起步較晚,對人行來說,保險監管相對于銀行監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險監管職能客觀上有被弱化的傾向。監管工作中重審批、輕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審批新設企業和機構的資格與經營范圍限制。而對具體的市場情形,如保險條款、非律規定是否符合保險原則和奉獻水平,監管人員很少進行科學的測算與核實,致使一些保險企業自行開發的險種或者報來即批,或者根本不報批。[13]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后,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有了專門機構,有了專門人員,對保險業的監管就有所加強。保監會首先從混亂的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監會召集在華營業的各保險公司和在華合資保險代表處負責人,召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動員會議”。1999年3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公告,嚴禁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其中介活動。5月10日,保監會責令英國塞奇威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保監會指出塞奇維克存在以下問題:超范圍經營,違規像集團公司上交管理費;資本金不足,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違規核銷應收帳款等。9月9日,保監會通告,宣布撤銷英國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14]保監會的以上舉措,有力地整頓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混亂情況,有助于整個保險業健康地發展。2000年4月,保監會有嚴肅處理了北京安邦保險公司等兩家保險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監會又宣布對三家嚴重違反有關保險法規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予以撤銷。[16]
2.現有的監管法規
依法監管,是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更應該如此。這方面的依據首先是《保險法》關于監管的規定。不過,保險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適用于整個保險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后來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曾了不少的具體監管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0年3月了《保險公司管理辦法》,這三個文件是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法規。另外《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經完成,[17]并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報國務院批準。[18]
3.監管的具體方面
(1)準入監管
一般來講,有與保險也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各國政府對進入保險市場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避免由于進入者資本實力、管理經驗不足而引起的保險機構的停業,導致社會的波動。從一個國家來講,保險市場得準入應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大眾的需要。具體操作上,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維保險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最低標準,在堅持產壽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選擇,標準一般會更高一些,要求進入本國經營的外國保險機構本身在國外的經營業績良好,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外在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需經中國主管部門逐案審批,從最初批準的沒夠友邦等公司的情況來看,管理部門為了讓進入本國的保險公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他們適用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19]但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需要給與外國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市場準入,適用什么樣的標準還是一個尚不明確的問題。
(2)財務監管
對外資保險機構財務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該保險機構具有財務償付能力。雖然經過審批準入的外資保險機構大都實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經營中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對其進行財務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了《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詳,下面僅從一般財務監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償付能力的標準?!侗kU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企業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企業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傳統上,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保證足夠的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其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這一觀念1946年首先在英國推行,并堅持產線公司的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達保費收入20%多,這一標準被很多國家所接受。[20]中國具體掌握的標準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險法的之一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的。第二,準備金。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準備近來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制定合理的準備金是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制定準備金的標準應該考慮保單的種類和期限等,使保險人在保證有足夠償付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健康的、充滿活力的競爭。制定出的準備金標準應該同時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保險機構。第三,資金運用。投資管制是保證償付能力和維持保險公司準備金的一個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當的投資風險,并相應確定保險基金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投資范圍特別是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做出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其他金融部門的投資應該受到特別的注意。
(3)產品監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實質,可能會有保險人在單方面制定條款時隱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等,對保險產品的監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資保險公司往往借助外國的經營經驗,涉及出一些中國公眾所不熟悉的新產品,對這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原則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就顯得更為重要。第一,保險條款申報審查。在很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保險人必須將構成與保戶之間合同關系基礎的文件呈報審核,如保單、保險條款、投保書等各種保險合同要件。我國保監會也要求各保險機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將這些文件報審。第二,費率制定。有監管機構來管制費率的做法是一種消費者最終保護措施。一般來說,把費率定在最高限制內好讓基本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險并使保險公司有起碼的利潤,以確保費率足夠單不過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性,而是消費者“買得其、買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眾免受保險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為所帶來的不合理待遇,并保護公平競爭。第一,分業經營。與當今世界銀行、證券、保險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同,我國不但強調各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內部也強調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侗kU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边@一規定也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1995年,AIG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就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險業開展業務活動可能存在三個渠道: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和直銷業務員。對保險業務秩序的監管就是通過對經紀人、人、與業務員的執照管理和業務活動監管達到的。我國《保險法》第二章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坐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于1996年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為《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對這些主體的任職資格、業務活動等做出了法律規定。但是,中國保險業最混亂的地方就是保險中介市場,特別是經紀人市場。外資保險機構由于缺乏本地資源,就招募了大批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但對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場混亂。一些未獲批準進入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經營活動中來。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整治情況,我們就可以看出這種監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建議
1.關于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是指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國內和外資保險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在監管上不再去分內自與外資,都適用一樣的法律,實施同樣的標準。這是許多外資保險機構的愿望,也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監管要求。一家外資保險機構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指出:作為外國保險公司關心的問題首先就是對外資保險機構不應設置特殊的法規和規定。獲準在中國營業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規定,如果特殊規定太多,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變得透明度不高。[23]在這樣的市場也不利于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國保險業也就不能夠盡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仍然將內資外資保險機構明確地區別開來實施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標準,也將是不被允許的。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判金融服務自由化協議的時候,給與國外、國內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因素。[24]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在市場準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保險行業。[25]市場開放的結果必將是統一的監管,統一的監管將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中國已經在某些方面實施了內資外資的統一監管,整體的統一監管計劃似乎也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的加快而變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頒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就沒有區別內外資企業而同樣適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呈遞已近一年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至今尚未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似乎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26]
2.關于放松監管
在國際上,減少對保險業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所有新興市場的監管者都意識到了改進其監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別是歐盟的“歐洲1992”計劃實施后給歐盟各國保險市場帶來的巨大變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現了放松對保險業監管的呼聲。1994年7月1日起,歐盟建立統一大市場的第三代決議開始實施,這些決議關于保險行業的三個核心部分是統一歐洲共同體的營業執照、實施本國監管原則、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歐盟各國開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限制在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上,保險任何被保險人可以自由協商保險價格和保險條款,過去通常實施的獲得事先批準的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減少監管思想的逐步實施使歐洲保險市場進一步一體化,許多國家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得到了迅速開發。[28]那么,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跟隨這股國際潮流呢?在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也有些人提出了適當放松監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資保險機構北京代表處的負責人就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自主決定經營多少保險產品”。[29]本文作者認為,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真正形成實踐還很短,在改革前,中國的保險公司更像是一種官辦的事業,而不是市場主體。在目前中國保險各個方面都還很落后的情況下,不宜放松監管?,F在的問題是,我們還不知道怎么監管,市場剛剛形成,還很混亂。也許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較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險產品的設計等上面,可以適當放松監管,更多地讓市場的力量說話。但是,在目前階段,我們應該研究歐美國家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日后為我所用。
3.關于行業自律
保險行業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險組織共同達成的自律協議,相互監督、按規經營的一種形式。實踐證明,它對維護保險經營秩序,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國,就主要依靠行為自律管理,維系了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我國也出現了一些行業自發組織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東等地紛紛成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制定公約,防止不正當競爭;1997年9月,全國13家中資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匯集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保險行業公約。[30]本文作者也認為,組織全國性的保險機構自律組織并將外資保險機構納入其內,讓這種更具彈性和活力機制在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承擔某些監管和風險防范職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統一監管的發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讓外資保險機構自性組織自律阻止則是不可取的,這樣無異于加劇本來就不夠統一的保險市場。
在WTO協定中服務貿易的對外開放是以各成員國的具體承諾表的形式確定的,我國保險業的具體開放承諾,已在近日由中國保監會公布:
1.外國保險企業進入形式及合資比例。對外國非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達到51%,加入后2年內允許設立獨資子公司;對外國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在華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方可自由選擇合資伙伴;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對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比例可達到50%,3年內比例不超過51%,5年內允許設立獨資子公司;對以上各類保險機構,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許在華設立分支機構。
2.地域限制和開放時間。加入時開放上海、廣州、大連、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內,開放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加人后3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3.開放的業務范圍。對外國非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跨境從事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險及再保險業務;允許在華非壽險公司從事沒有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保險業務,允許提供境外企業的非壽險業務、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險、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加人后2年內,允許向中國和外國客戶提供所有的非壽險服務。對外國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3年內允許合資壽險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對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加入時允許跨境或來華設立機構,從事大型商業保險經紀業務和國際海運、航空、運輸險業務以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分公司、合資公司和獨立公司開展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且沒有地域或發放經營許可的數量限制。對20%的法定再保險,加入后每年降低5個百分點,直至取消。
4.有關營業許可方面的承諾。加入時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執照數量限制,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條件作出規定。
中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利用了世貿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優惠原則,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在組織形式、地域及業務上都采取了一定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只是暫時的,在3年或5年后都將取消限制。因此,這幾年的時間只是一個過渡期,我國保險業應允許利用這一過渡期,認真分析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仔細研究世貿組織規則,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以適應保險服務國際化的發展要求。
二、我國入世后保險監管方式的確立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貿組織規則的承諾。這種法律文件的簽署,更是一種法律上的承諾。中國政府將面臨著如何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確定的權利義務問題。與入世前相比,新的權利義務的設定決定了我國政府角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轉變。最明顯的轉變就是,政府將由過去對市場的事無巨細的微觀管理徹底轉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宏觀調控和為市場服務。政府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在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上,要求法律
法規必須透明,市場操作必須公開,監督管理必須公正,市場準入必須平等。這也正是WTO的透明度原則所要求的。因此,轉變政府職能,為外資保險企業及國內企業創造一種公平競爭的環境和健全的法律環境是我國保險監管部門的重大職責。具體地說:
1.以依法監管為原則。目前我國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行政措施雖然已逐步完善,形成體系,但許多投資者仍抱怨我國保險監管的透明度不高,導致外資保險機構對我國開放政策和監管政策的誤解。因此,首先要在不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及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對涉及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應盡可能地加以公開,如建立專業的網站或者定期公布在刊物上,以供公眾查閱。這樣才能使外國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我國保險開放、保險監管的有關政策,也能提高保險經營者依法經營、依章操作、公平競爭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其次,在保險監管的具體操作上,也要堅持依法監管和依法處置的原則,這就說明不僅要有完備的實體法,還應具備相應的程序法。2001年7月出臺的《保監會行政復議辦法》,無疑是對這方面的有利補充。另外,要徹底改變目前保險市場不規范的狀況,還必須依靠一支高效的執法隊伍。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的雙重監管的模式或香港的經驗,建立建全我國的各級保險監管體系。與我國大陸相比,香港面積雖然不大,保險監管與服務機構卻遠多于大陸,而正是這套完善而有效的監管體系為香港保險市場帶來今天的繁榮。所以建立一支具備高素質的人才和機構完善的保險監管隊伍是依法監管的重要保障。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這也是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日本。一貫行政色彩很濃厚的日本保險監管,在面臨金融危機的震動之后,進行了大規模的保險制度改革。不僅通過立法確立了“經營信息公開”原則,還通過《經營信息公開標準》和每年需修改補充的《經營信息公開綱要模式》,量化了保險公司的公開時間、公開方式和公開內容。而英美等國的集中監管和混業經營以及正在醞釀的一系列完善電子商務的立法,也無不在為健全其保險信息網打基礎。這表明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的忠誠和保險公司服務的質量和效率。而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因為保險產品的復雜性和保險業的公眾性決定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是保險監管的首要目的。而保險信息的披露,提高了保險經營的透明度,增強了保險服務的競爭力,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得以充足保障。因此建議中國保監會制定相應行業信息標準,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網;在保險中介方面,借鑒香港經驗。香港的保險業務早在1995年就已向公眾開放電腦查詢系統。而隨著保險經紀制度的規范化和從業人員的增多,增強經紀人的透明度也是必然。建立保險中介查詢系統也是市場所需,是符合國際發展方向的。
三、我國入世后應當確立的保險監管度
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監控的保險活動將造成市場的無序和混亂。但如果監管過于嚴厲,監管成本會過高,反而使保險收益下降。因此,只有適度的監管才能使保險收益與成本之差達到最大值,實現市場效益的最大化??v觀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大都經歷了“監管—放松監管一再監管”的趨勢。這其中的放松與再監管,并不是簡單的收和放,而是在某些方面放松監管,在另外方面加強監管,關鍵是監管的適度。因此,我國進行保險監管并不在于限制保險市場主體,而在于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充分實現,實現保險主體收益的最大化。這一目的要求我們必須采取合理、適當的監管度。
1.以保監會對保險市場的宏觀指導為保險監管的主導力量。目前我國監管仍集中在機構批設、條款和費率等合規性方面的監管,這顯然與國際發展不相符,世界各國大都以償付能力為監管的核心,這是防范保險公司金融風險的關鍵。因此,我國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要與國際接軌,就要以保監會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作為保險監管的核心,以此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仍是監管的主導力量,但是監管方式要轉變為宏觀指導的方式。注重為企業創造一種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從而保證保險交易能按規則順利進行。
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輔助監管作用。國外的先進監管經驗表明,行業自律是保險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在當前中國行業自律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保監會應當通過適當授權,賦予其一定的監管職權,提高行業協會的權威性,以發揮保險行業的自律力量。具體來說,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以下作用:行使保險條款與費率厘定的監管職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競爭秩序;組織保險人、經紀人等專業資格考試及個人保險人的管理及培訓;協調、溝通各保險公司的關系,建立公司間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渠道,制定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行為規范;配合中國保監會,監督保險公司對各項規章的落實情況。這樣保監會則可以集中對關鍵內容進行重點監管,從而保證實現完善且有效的監管。
參考文獻:
1.劉文華:《WTO與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沖突與規避》,中國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梢娛袌鲋畯V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數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獲準入的境外保險公司、境外經紀公司及其它保險咨詢顧問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月4.2億元人民幣(據稱,這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字。)[12]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關當局已經采取的監管舉措
1999年12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之前,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構統一進行監管的。由于整個保險業的起步較晚,對人行來說,保險監管相對于銀行監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險監管職能客觀上有被弱化的傾向。監管工作中重審批、輕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審批新設企業和機構的資格與經營范圍限制。而對具體的市場情形,如保險條款、非律規定是否符合保險原則和奉獻水平,監管人員很少進行科學的測算與核實,致使一些保險企業自行開發的險種或者報來即批,或者根本不報批。[13]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后,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有了專門機構,有了專門人員,對保險業的監管就有所加強。保監會首先從混亂的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監會召集在華營業的各保險公司和在華合資保險代表處負責人,召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動員會議”。1999年3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公告,嚴禁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其中介活動。5月10日,保監會責令英國塞奇威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保監會指出塞奇維克存在以下問題:超范圍經營,違規像集團公司上交管理費;資本金不足,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違規核銷應收帳款等。9月9日,保監會通告,宣布撤銷英國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14]保監會的以上舉措,有力地整頓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混亂情況,有助于整個保險業健康地發展。2000年4月,保監會有嚴肅處理了北京安邦保險公司等兩家保險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監會又宣布對三家嚴重違反有關保險法規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予以撤銷。[16]
2.現有的監管法規
依法監管,是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更應該如此。這方面的依據首先是《保險法》關于監管的規定。不過,保險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適用于整個保險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后來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曾了不少的具體監管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0年3月了《保險公司管理辦法》,這三個文件是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法規。另外《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經完成,[17]并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報國務院批準。[18]
3.監管的具體方面
(1)準入監管
一般來講,有與保險也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各國政府對進入保險市場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避免由于進入者資本實力、管理經驗不足而引起的保險機構的停業,導致社會的波動。從一個國家來講,保險市場得準入應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大眾的需要。具體操作上,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維保險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最低標準,在堅持產壽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選擇,標準一般會更高一些,要求進入本國經營的外國保險機構本身在國外的經營業績良好,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外在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需經中國主管部門逐案審批,從最初批準的沒夠友邦等公司的情況來看,管理部門為了讓進入本國的保險公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他們適用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19]但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需要給與外國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市場準入,適用什么樣的標準還是一個尚不明確的問題。(2)財務監管
對外資保險機構財務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該保險機構具有財務償付能力。雖然經過審批準入的外資保險機構大都實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經營中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對其進行財務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了《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詳,下面僅從一般財務監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償付能力的標準?!侗kU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企業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企業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傳統上,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保證足夠的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其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這一觀念1946年首先在英國推行,并堅持產線公司的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達保費收入20%多,這一標準被很多國家所接受。[20]中國具體掌握的標準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險法的之一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的。第二,準備金。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準備近來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制定合理的準備金是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制定準備金的標準應該考慮保單的種類和期限等,使保險人在保證有足夠償付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健康的、充滿活力的競爭。制定出的準備金標準應該同時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保險機構。第三,資金運用。投資管制是保證償付能力和維持保險公司準備金的一個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當的投資風險,并相應確定保險基金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投資范圍特別是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做出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其他金融部門的投資應該受到特別的注意。
(3)產品監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實質,可能會有保險人在單方面制定條款時隱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等,對保險產品的監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資保險公司往往借助外國的經營經驗,涉及出一些中國公眾所不熟悉的新產品,對這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原則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就顯得更為重要。第一,保險條款申報審查。在很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保險人必須將構成與保戶之間合同關系基礎的文件呈報審核,如保單、保險條款、投保書等各種保險合同要件。我國保監會也要求各保險機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將這些文件報審。第二,費率制定。有監管機構來管制費率的做法是一種消費者最終保護措施。一般來說,把費率定在最高限制內好讓基本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險并使保險公司有起碼的利潤,以確保費率足夠單不過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性,而是消費者“買得其、買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眾免受保險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為所帶來的不合理待遇,并保護公平競爭。第一,分業經營。與當今世界銀行、證券、保險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同,我國不但強調各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內部也強調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边@一規定也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1995年,AIG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就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險業開展業務活動可能存在三個渠道: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和直銷業務員。對保險業務秩序的監管就是通過對經紀人、人、與業務員的執照管理和業務活動監管達到的。我國《保險法》第二章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坐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于1996年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為《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對這些主體的任職資格、業務活動等做出了法律規定。但是,中國保險業最混亂的地方就是保險中介市場,特別是經紀人市場。外資保險機構由于缺乏本地資源,就招募了大批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但對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場混亂。一些未獲批準進入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經營活動中來。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整治情況,我們就可以看出這種監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建議
1.關于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是指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國內和外資保險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在監管上不再去分內自與外資,都適用一樣的法律,實施同樣的標準。這是許多外資保險機構的愿望,也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監管要求。一家外資保險機構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指出:作為外國保險公司關心的問題首先就是對外資保險機構不應設置特殊的法規和規定。獲準在中國營業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規定,如果特殊規定太多,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變得透明度不高。[23]在這樣的市場也不利于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國保險業也就不能夠盡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仍然將內資外資保險機構明確地區別開來實施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標準,也將是不被允許的。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判金融服務自由化協議的時候,給與國外、國內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因素。[24]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在市場準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保險行業。[25]市場開放的結果必將是統一的監管,統一的監管將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中國已經在某些方面實施了內資外資的統一監管,整體的統一監管計劃似乎也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的加快而變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頒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就沒有區別內外資企業而同樣適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呈遞已近一年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至今尚未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似乎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26]
2.關于放松監管
在國際上,減少對保險業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所有新興市場的監管者都意識到了改進其監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別是歐盟的“歐洲1992”計劃實施后給歐盟各國保險市場帶來的巨大變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現了放松對保險業監管的呼聲。1994年7月1日起,歐盟建立統一大市場的第三代決議開始實施,這些決議關于保險行業的三個核心部分是統一歐洲共同體的營業執照、實施本國監管原則、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歐盟各國開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限制在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上,保險任何被保險人可以自由協商保險價格和保險條款,過去通常實施的獲得事先批準的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減少監管思想的逐步實施使歐洲保險市場進一步一體化,許多國家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得到了迅速開發。[28]那么,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跟隨這股國際潮流呢?在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也有些人提出了適當放松監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資保險機構北京代表處的負責人就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自主決定經營多少保險產品”。[29]本文作者認為,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真正形成實踐還很短,在改革前,中國的保險公司更像是一種官辦的事業,而不是市場主體。在目前中國保險各個方面都還很落后的情況下,不宜放松監管。現在的問題是,我們還不知道怎么監管,市場剛剛形成,還很混亂。也許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較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險產品的設計等上面,可以適當放松監管,更多地讓市場的力量說話。但是,在目前階段,我們應該研究歐美國家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日后為我所用。
3.關于行業自律
保險行業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險組織共同達成的自律協議,相互監督、按規經營的一種形式。實踐證明,它對維護保險經營秩序,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國,就主要依靠行為自律管理,維系了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我國也出現了一些行業自發組織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東等地紛紛成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制定公約,防止不正當競爭;1997年9月,全國13家中資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匯集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保險行業公約。[30]本文作者也認為,組織全國性的保險機構自律組織并將外資保險機構納入其內,讓這種更具彈性和活力機制在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承擔某些監管和風險防范職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統一監管的發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讓外資保險機構自性組織自律阻止則是不可取的,這樣無異于加劇本來就不夠統一的保險市場。
但同時,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國家對企業的人力資源服務要求卻在不斷提高。所以,很多企業為了解決這一管理矛盾,更加傾向于實施人力資源外包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承辦企業人力資源外包的公司,其組成人員的專業能力普遍較高,并具有完善的管理體制,能夠彌補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不足,幫助企業從繁重的重復性事物中解脫出來,從而能夠專注于核心的戰略工作,并對管理的規范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醫療保險的委托管理在西方國家已經實踐了很多年,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這種先進的管理方法給西方國家的企業管理帶來許多便利的同時,還無數次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我國的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比較繁雜,通過人力資源外包可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醫療保險條例的內容和深層含義,幫助人力資源更好地開展相關工作。此外,人力資源外包還能幫助企業簡化醫療保險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二、人力資源外包策略能為職工謀取到更多的利益
企業職工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自己的崗位上兢兢業業的工作,對自己負責的專業比較擅長。但是,大多數職工對醫療保險的認識仍停留在醫療保險是職工出現病患導致生活困難時的一種幫助手段,對醫療保險的認識模糊不清,對醫療保險中很多的福利性條款認識不到位。因此,常常在發生病患時,不僅會浪費多余的人力財力,甚至還會給自身健康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企業通過人力資源外包的途徑,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用最簡短的話語和最形象的解釋讓員工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福利性內容,認識到醫療保險不僅能給予患者最基本的物質幫助,還是發生重大事故時的“保命法則”,為員工解決后顧之憂,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經濟快速發展。人力資源外包最早是從歐美國家傳入我國的先進管理經驗,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人力資源外包是指企業為了節省開支或者是因為缺乏相關管理人員等原因,而將人力資源管理的部分或全部職能,包括人員招聘、薪酬方案設計、工資發放、保險福利設計與辦理、員工培訓與發開等方面外包給實力更強的專業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公司來經營,從而使得管理者能集中精力致力于戰略性的企業發展活動之中,從而增強自己的社會競爭力。歐美許多大公司的實踐表明,推行人力資源外包在人事管理、企業技術資源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企業給員工的福利等各方面可以大大提高運作效率,并實現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