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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見圖1)。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11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見,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00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04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達1.73。原因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04—2011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三、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根據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的內涵界定以及制度發展路徑,評估依據的宗旨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平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制度運行內部效率,優化自身結構。評估主要依據系統性、重預防重康復、國際化接軌、適度性、管理效益性、動態優化等原則,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制度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的指標設計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
(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
(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
(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
(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
(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
(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
(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
(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三、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11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梢?,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00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04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達1.73。原因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04—2011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四、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3]。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認為:“在生產力諸因素中人是首要因素”。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我們要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最重要的還是要保護勞動者,保護他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對人身安全、人的健康越來越重視,對人的身心健康的重視就成為社會和諧的一種標志,這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凡是違背了這個方向的,即使能在有限的范圍內也能把生產推動一下,但從長遠來看,那是破壞生產力的倒退行為,這種行為不得不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做好勞保,這既是廣大職工的愿望和要求,又是企業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能內容,對協調勞動關系,創新完善職工安全健康權益依法維護機制,推動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通過對石油行業勞?,F狀的調查,分析其存在問題,提出科學的建議,從而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健康,推進石油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調研方法
采用實地觀察法、問卷調查法、訪談調查法。
三、調研內容
本次調研主要是對石油行業的職工勞動保護現狀進行實地調研。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體制的快速轉軌、公眾維權意識的提高,石油企業勞動保護工作面臨著實現新發展、新跨越的難題,在調研中,我們發現雖大都建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企業勞動保護意識淡薄。企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卻忽略了職工的健康安全衛生工作,重生產效益,輕勞保安全,雖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流于形式,沒有嚴格履行,致使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對職工的勞保教育投入不足,造成職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思想上不重視,違章現象時有發生。
2、存在隨意變更合同現象。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石油行業為為應對當前困境,采取調崗降薪措施,即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在實際操作中,沒和員工協商,而員工怕丟飯碗在協商時不敢和單位叫勁,而雙方關系一旦破裂,就會鬧到勞動爭議仲裁院來。
3、職工普遍維權意識不強。面對目前就業難的形勢,大部分勞動者為了維持生活,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收取風險抵押金、延長工作時間、增大勞動強度等行為能忍則忍。在出現拖欠工資時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四、調研結論與建議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的價值將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視。重視人的生活工作環境,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是任何組織和企業都不能回避的時代選擇。搞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是維護國家、社會和職工隊伍的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勞動保護工作永無止境,只有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勞動保護工作,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勞保體制,通過建設企業安全文化,推動勞動保護工作的落實,才能真正保障職工的利益,調動其勞動生產的積極性,從而實現企業的穩定發展。為此,針對石油行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建議如下:
1、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夯實工作基礎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工會勞動保護隊伍,是做好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生命健康的基礎和保證。隨著石油行業改革的深化和機構調整,工會勞動保護隊伍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勞動保護工作的需要。為此,可通過調整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同時整頓了三級勞動保護組織網絡,使工會勞動保護組織的結構更加合理,隊伍更加壯大,人員更加精干。同時可聘請工會有關專家講解相關知識,使工會勞動保護干部進一步明確職權和工作方法,提高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隊伍素質和工作水平。
2、加強勞保宣傳學習,提高安全素質
由于石油行業具有勞動強度高、健康危害系數大等特點,在工作過程中如放松警惕非常容易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以安全、勞動保護問題對職工來說尤為突出。為此,可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知識普及教育學習活動。一方面加強宣傳教育??赏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普及教育學習工作,廣泛宣傳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引導職工樹立“時時注意安全、事事保證安全、人人關心安全、人人保證安全”的安全意識,采取職工群眾喜聞樂見的相聲、小品、快板、單弦等曲藝形式,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技能。另一方面加強職工培訓。為了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專門對職工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培訓要結合石油行業的發展實際,匯集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常見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圖文并茂的傷亡事故案例、工作現場安全生產要求、安全生產標志等內容,要做到簡明易懂、針對性強;同時要重點加強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專業培訓,并對其進行考核,考核通過后才能持證上崗,同時也要對持證人員進行年審。
3、完善勞保管理體系,確保職工利益。
第一,完善勞保機制。一方面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將職工的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等條款寫入集體合同,以契約的形式約束供電局的經營行為,督促供電局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勞動條件;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職代會的有效形式,從源頭上來維護。凡重大安全決策、勞保規章制度修改、安技措經費提取和使用、重大安全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的整改都經過職代會嚴格審議;在此時建立勞動保護用品按時發放制度,及時發放勞動保護防護用品,確保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落實責任制度。企業是職工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為落實主體責任,要建立覆蓋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組織保障體系、安全責任體系、管理制度體系、技術標準體系、監管檢查體系、培訓教育體系和費用保障體系,并且將安全指標納入公司生產經營目標進行考核,與公司各個部門負責人的年薪收入掛鉤,在干部任用、年終評比、績效考核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系統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規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并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的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錄用標準。
第五條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按國家規定發放,不得影響工資調整及有關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合同期已滿,必須延續到孕期、產假和哺乳期滿),不得以女職工上述生理特點為由,將其轉為待聘、編余人員或辭退。
第六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月經期保健
(一)宣傳普及月經衛生知識。
(二)在同一工作場所、女職工在100人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女職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設置簡易的溫水箱、消毒箱及沖洗器。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流動、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三)從事下列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暫時調整工作或給予1~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計算;
1.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高處作業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3.食品冷凍庫及冷水、低溫(低于五攝氏度)等作業;
4.野外流動作業、長久站立、行走、蹲位作業。
(四)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量過多者經合同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證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2天的休假。
(五)女職工月經衛生費每月不低于4元錢。
第八條孕期保?。?/p>
(一)對已孕女職工建立孕產婦系統保健卡,建卡率要求達95%以上,懷孕3個月開始填寫保健卡,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檢查率要求達90%以上。對高危孕婦,所在單位應配合醫院嚴密觀察和監護,使高危孕婦管理率達到100%。
(二)對妊娠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婦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合同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從事野外勘測工作及施工作業、公路養護、高等級公路收費、汽車司乘、港口裝卸作業、輪船餐服、施工班組工作的女職工懷孕滿5個月,應安排其他適當工作。
(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對妊娠滿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1至2小時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并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四)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對生產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五)孕婦孕期及分娩時在合同醫院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或按《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產期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當地政府有規定并優于本辦法的,也可執行當地政府的規定。教師正值寒、暑假期間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需親自哺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
哺乳期滿時,正值炎熱季節(7~8月份),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延長1~2個月。對雙胞胎或嬰兒雖滿周歲,因疾病、體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及從事夜班勞動。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室內有洗手設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進入哺乳室。
第十一條產后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二)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是否辦理離崗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依照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由有關部門批準執行。在批準休假期間內,工資不得低于75%,工齡連續計算。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有專人管理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十二條對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要按照《工業企業設計的衛生標準》的規定,將孕婦的休息室、嬰兒哺乳室、女工衛生室(沖洗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列入基建規劃,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重視一線女職工的廁所建設,應為蹲式;女職工浴室要符合衛生條件,采取淋浴式。
第十三條對女職工每一至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患者積極給予治療。經合同醫院證明,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不適合現崗位工作的,可以照顧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四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受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屬于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法》規定辦理。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單位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由勞動人事部門檢查落實,工會、衛生、勞動保護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1.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內容抽象,缺乏可執行性我國已出臺的法律法規由于涵蓋范圍廣、包容性強,對于解決勞動保護措施方面的問題針對性不強,很多都只是籠統地提出對策或者努力方向,缺少實施細則等配套的法規來輔助提供一種具體、可行性的操作機制,使得一些法律條文還停留立法層面,真正由紙上法轉化為活法的微乎其微。如衛生部和原農牧漁業部1987年頒發的《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所有鄉鎮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衛生法規、標準,接受衛生部門的勞動衛生監督。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鄉鎮企業,勞動衛生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已建成投產的鄉鎮企業,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應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逐步達到國家或地方衛生標準?!掇k法》還強調指出,鄉鎮企業不得安排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者從事有害作業和繁重體力勞動,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胎兒和嬰幼兒健康有影響的有害作業。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的鄉鎮企業,應建立定期監測制度和勞動衛生檔案。違反本辦法,造成職業危害加重或嚴重后果的企業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本辦法從宏觀上對企業的勞動保護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微觀有待完善。其未能有針對性地對鄉鎮企業職工這樣特殊的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2.行政部門和工會對勞動保護工作監督不力《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第10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履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等職責。這里所說的檢查是指日常檢查、定期檢查還是抽查?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導致該項職責運作起來沒有形成固定的檢查周期。舉報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勞動者積極檢舉揭發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同時,也沒有對檢舉揭發的勞動者進行專門保護,部分勞動者害怕打擊報復,不敢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可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職責的實際狀況不令人滿意。用人單位內部的工會組織也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企業因勞動保護措施不完備而損害職工利益的行為未及時進行有效的監督。工會不是執法機關,沒有足夠的權力,且其成員大部分本身就是勞動者,受制于用人單位,現實生活中還大量存在著工會主席被用人單位收買的情況,從而導致工會這一重要的監管機構形同虛設,不僅降低了工會組織的權威形象,也使得工會在保護勞動者方面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3.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薄弱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薄弱,沒有社會責任感。企業在逐利天性的驅使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勢必會盡可能減少成本,從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設備下手,能省則省,或者選擇較為劣質、便宜的用品和設備,弱化了勞動保護工作,沒有承擔其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勞動者維權意識薄弱,缺乏相應的知識。勞動者在利益上受制于用人單位,經濟上不獨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不敢檢舉揭發。加之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對于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益,不會據理力爭,拿起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4.技術不達標,存在潛在危害當前社會新興產業飛速發展,由于勞動防護措施不完備而導致的潛在的職業危險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有時很難發現和檢測,容易誘發一些勞動安全事故。比如在電子廠中的核輻射、化工廠中的塵毒危害煤礦的粉塵危害等等。一樁又一樁的職業危害事件無不在向我們敲響警鐘,必須加強技術發展,提高檢測水平,及時淘汰劣質防護用品、設備,更新、引進先進勞動器具,使得勞動保護措施真正有保障[1]。
完善鄉鎮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勞動保護立法,強化企業法律責任盡快出臺與已有立法相配套的細則、條例,彌補法律法規的漏洞,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建議制定狹義上的勞動保護法,專門調整勞動保護問題,規定可涉及勞動防護用品、設施的配備與監管,勞動保障監察的運行程序和強制措施,勞動衛生安全工作環境監管等等方面。在這方面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比如德國,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的中,原聯邦德國也于1974年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兩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頒布了《勞動保護法》,該法規定詳盡具體,規定了企業是勞動保護的責任主體,企業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業醫生及勞動保護專業人員組成的企業勞動保護委員會,并對該委員會的任務做出了規定[2]?,F行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輕微,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為了懲治對待勞動防護用品能省則省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明確了處罰力度: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目前相比較企業收益而言,很多企業會選擇接受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整改意見置若罔聞,究其原因,就在于違法成本太低,這無形中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所以必須盡快調高懲罰基準,同時相對明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使處罰落到實處,給違法者以警示。2.加強勞動保護執法監督,嚴格依照法律進行監察,強化執法監督功能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嚴格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履行自己的職責,完善檢查和檢舉揭發機制。確立日常檢查制度,定期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實施狀況進行監督。同時明確檢舉、揭發的激勵機制,加強對勇于揭發的勞動者的保護,消除勞動者的顧慮。各級工會組織要配合、協助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進行定期、全方位的檢查與監督,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見[3]。對置若罔聞、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置職工安全于不顧的企業應建議有關部門對其采取懲罰、整治措施。3.加強法制宣傳,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加大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貫徹的力度,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的法律意識。對于鄉鎮企業而言,要提高其安全意識,自覺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提供質量合格與種類齊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積極主動接受工會組織和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對于職工而言,要提高自我保護和法律意識,綜合運用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各種途徑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4.設立行政許可,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生產的監督政府對于勞動保護器具的生產許可應從嚴把關,將許可證頒發給真正有資質的生產商。并由具有國家資質的社會檢驗機構對器具進行強制檢驗認證,質量合格的頒發認證標志[4]。在投入企業生產過程中,政府也不能放松監督,采取抽查或者定期檢查的方法,保證勞動保護器具的質量。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說明及相關標準中的要求督促、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制定并實施適宜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針對不同的職業、工種要求發放不同種類的、質量合格的防護用品。職工也有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維護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和責任[5]。
關鍵詞:勞動債權;保護;理論基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等現象也普遍存在,勞資矛盾不可避免,勞動債權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構建了以勞動債權有條件地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的方式。一方面,這違背了法學理論的“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如果我國立法承認優先權的物權性質,確認了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物權屬性,則這一問題可迎刃而解。
一、勞動債權保護的制度基礎
從國內外立法來看,勞動債權優先保護的確認并不缺乏制度基礎。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特別法上的優先權規定已陸續出現,如船舶優先權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先權制度、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制度、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制度、以及《企業破產法》按時間劃段的有限確認勞動債權優先權制度。而在國際勞工公約對勞動債權也規定了特殊的保護。國際勞工組織《1949年保護工資公約》第11條規定:“企業倒閉或判決清理時,該企業的工人,無論在取得他們在企業破產前或清理前提供的服務而應得到的、其金額由國家法律或條例規定的工資方面,或在取得不超過國家法律或條例規定的工資金額方面,均應享有優先債權人的地位?!?/p>
優先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的繼受過程中,各國對優先權制度的認識有所不同。以法國、意大利和日本為代表的國家認為優先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在民法或物權法中建立了相對完整的優先權制度。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包括奧地利、匈牙利、瑞士、中國臺灣,都不承認優先權的物權地位,將其定義為一種特殊的債權,并未建立完整的優先權制度,有關這些特殊債權的規定僅散見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有關條款中。”[1]現代意義上的勞動債權優先權制度起源于法國法。優先權是由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對不同性質的若干權利發生沖突時,某一權利人的權利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的權利。民法學界對于優先權本身的性質是有爭議的。法國法認為,優先權是一項獨立的物權;德國法認為,優先權只是特種債權所具有的優先受償效力,即一種權能。我國立法原則上吸取了德國的做法。但在學理上堅持認為,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物權屬性并不喪失其實際和理論意義。如果我國立法承認優先權的物權性質,確認了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物權屬性,則會使勞動債權的保護更加有利和合理。
另外,我國勞動者的特別弱勢地位更需要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不可否認,我國社會現實是勞動力嚴重供大于求,勞動力市場處于賣方市場,這都使得中國的勞動者處在更差的更弱的社會地位。雖然拖欠工人工資的行為在世界各國較為普遍,但在我國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更為嚴重[2]。我國工資保障制度本身不健全,使得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如果在破產程序中對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血汗錢再不進行充分保護,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將加劇社會的不和諧因素。
二、勞動債權保護的法哲學基礎
從法哲學基礎范疇看,勞動債權優先權的合理性在于生存權高于財產權。勞動債權優先權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屬于生命權的范疇。所謂“生存權”,是指國民所應當享有的“免于因饑寒而喪失生命的權利”[3],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正常的生活,是以實現其生存利益為直接目的的。在法理上,“生存權是一種積極性、群體性人權,國家需要積極干預”[4],國家應采取各種措施保護國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八^勞動債權,是指因為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所發生的職工享有的對企業的請求支付的權利?!盵5]由此,勞動債權優先權的本質是為保障勞動者及其供養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根據民法和其他特別法的直接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就其部分或全部勞動債權以破產人的全部或特定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在勞動債權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資,對社會上絕大多數通過勞動來維持其生存的普通勞動者來說,工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資的性質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獲得工資是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存權,生存權屬于生命權的范疇,也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對工資債權的保護不能與其他財產權的保護一樣。如果將勞動債權等同于一般的財產權利,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社會財富的分配應確立這樣一個標準,即讓所有人都能獲得與其生存條件相適應的基本份額,社會成員根據這一標準有權向國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優先的、為維持自己生存而必須獲得的物和勞動的要求。羅爾斯也認為,要保證每個人的權利不受侵害,就必須建立一種平等的社會基礎和相應的公平條件;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因為人的先天稟賦與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還必須建立一種公平正義的社會分配秩序和制度以關照所有人的人權利益,并且只允許存在有利于社會中獲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員的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即奉行一種最大限度地改善境況最差者地位的差別原則[6]?!耙粋€社會在面對因形式機會與實際機會脫節而導致的問題時,會采取這樣一種方法,即以確?;拘枰钠降热パa充基本權利的平等;而這可能需要賦予社會地位低下的人以對生活急需之境況的特權?!盵7]
工資、社會保險費等勞動債權是勞動者及其供養人口維持基本生存的依賴,而擔保債權解決的是資產者的利益保障問題。二者一個是涉及生存問題,一個是涉及經營問題,從公平的角度考量,生存問題永遠是立法需要解決和保障的首要問題。擔保物權及其所代表的社會信用體系雖然重要,但是,當其與人的尊嚴和生存權相沖突時,法律理應對生存權給予特別的保護。
三、勞動債權保護的法經濟學基礎
法國民法典規定:“優先權為依債務的性質而給予債權人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抵押權人而受清償的權利。”[8]抵押權等具有優先性的權利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設定的,而優先權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皠趧诱咄ㄟ^自己勞動使債務人總財產得以保值和增值,而勞動者工資正是其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形態,也就是說,在債務人總財產中,其中一部分價值是勞動者的勞動所增加的價值。既然債權人的行為使債務人的財產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債務人財產的減少,那么就歸入債務人財產的增值部分而言,債權人在該增值部分就應當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9]。該理論是法國學者在解釋勞動債權中的工資優先權具有合理的經濟學基礎,這也為我們從一個側面論證了勞動債權優先權的合理性。
“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經濟關系為基礎的,其根本目的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或者說以法律手段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10]勞動債權優先權的經濟上價值在于實現外部效益內部化。根據經濟學原理,外部性是指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以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或收益。如果強加的是成本則是負外部性;反之,如果強加的是收益,則為正外部性。那么,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一旦勞動債權得不到保證,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會引起市場的低效率,不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在造成企業拖欠大量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金等其他勞動債權,而缺乏諸如有效的監督和合理解決勞動債權優先的機制等正外部性的同時,將給勞動者生活帶來沉重打擊。所以,勞動債權的先天弱勢地位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個人防范風險途徑的缺失,決定了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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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起學校和社會對 大學生權益保護的思考和重視的同時更希望大學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 權益保 護觀念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關鍵詞】大學生 勞動權益 保護 勞動者主體資格
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力資源,是社會勞動力的新生力量,是未來社會勞動 關系的重要主體。因此,他們的素質狀況決定了他們未來的的職場發展走向,也 決定了社會的精神面貌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的 推動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斷擴招, 大學生的人數占社會總人口的比例不斷上升。然 而當前社會所能夠提供的各種崗位并不能滿足當前大需求, 從而導致了供大于求 的局面,大學生就業形勢日趨嚴峻。面對這樣的困境,無論大學在校生還是即將 畢業的大學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視從事工作的相關要求,從而導致了社會中 大學生權益被侵犯的現象屢屢發生,但是卻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因此保護大學生 勞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 當代大學生兼職及就業的現狀
近年來大學生勞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圍越來越廣,類型越來越 多。體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權益受損 1、中介機構侵害大學生利益 當前, 有很多中介機構專門為大學生介紹兼職。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場混亂不 已, 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學生的單純進行欺詐。用學生急于尋找兼職的 心理,收取幾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費, 最后卻以未簽訂合同為由不予退還。 2.校園小廣告的誘惑 大學校園里招聘廣告隨處可見,特別是寒暑假將至,各種招賢廣告滿天飛。 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學生這種心理特點,以優厚的報酬作為誘餌吸引大學生,使 其跌落預設的陷阱。 3.隱藏的協議 大學生兼職期間也時常會出現兼職期間報酬減少, 時間加長等現象.絕大多 數雇主通常都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 一旦出現問題, 口頭協議便沒有了法律效力。 一些正規一點的聘方或許會和大學生簽訂一些協議,但是協議中明顯的突出了 “不平等”,如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者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毀約 要交違約金等等,對應聘者則只字不提。 (二)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權益受損 1、簽訂的協議很難體現大學生的意志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 由于簽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協議的內容往 往對大學生的意志體現較少。在實踐中, 很多用人單位將合同內容制成格式化、 定性化的條款,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大學生很少或者根本沒有修改權,只有簽和 不簽的選擇。大學生急于找到工作機往往會沒有選擇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
者完全了解情況下的簽下約定,開始工作后才發現一些承諾難以兌現,面臨承擔 違約責任的不利境地。
二、 大學生勞動權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舉幾個進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眱让晒艡C電學院的趙哲告訴 記者:“我們班準備打工的同學不少,因為許多同學家境不寬裕,都想在假期打 工為家里減輕點負擔,同時,也為將來就業積累經驗?!壁w哲曾在去年暑期到烏 海市某高低壓設備公司做過 1 個月的銷售工作, 當時公司口頭承諾每月保底工資 500 元,提成按業務量計算。但是,打工結束后,公司以資金運轉不暢為由只付 給他保底工資?!坝捎陂_學后沒有時間更沒有精力向公司要業務提成,所以打工 1 個月,只拿了個保底工資。 “廖尚軍訴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 成都交通學校、 何林勞動爭議案”“江蘇省首例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效力糾 、 紛案”“北京首例判決認定大學生亦可就業案”和“洋快餐涉嫌違法用工案” 、 。 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為 “工傷”待遇爭議,有的是因為工資拖欠,還有的是因 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 這些案件均是大學生勞動權益受損害的典型. 從法律角度來看,1995 年原 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2 條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 不視為就業, 第 “ 未建立勞動關系, 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勤工助學大學生不具備合格勞 動者的資格,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無法得到《勞動法》的保護, 處 于比較尷尬的地位。根據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過。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第 68、69 條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 小時計酬為主,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 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 立口頭協議。 ”該條規定僅適用于勞動者,而不適用于學生等其他人員。也就是 說,新的《勞動合同法》依然沒有將大學生列入其調整范圍。因此大學生受侵害 案件層出不窮. 其次自身原因: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不濃,維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是被侵 權的主要因素。 一旦權益受損大部分選擇忍氣吞聲,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據統計、 我國大學生維權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有些企業正是利用了大學生的這種心里才 敢對大學生膽大妄為而不心虛。大學生入世不深、社會經驗不足、考慮不周等也 是他們被侵權的原因。 三、 維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方法
我們維權途徑之一:協商。對于用人單位一般的違規行為或爭議不大的問 題, 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 達成新的協議, 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 消除爭議。 維權途徑之二: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地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 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內提 出。 維權途徑之三:仲裁。仲裁是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大學生申請仲裁,應自爭議 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
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 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維權途徑之四:訴訟。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 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 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 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勞動法律 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還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 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 時,應及時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維權途徑之六:。大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的方式,向各 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