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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學法律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讀法律專業學術論文寫作有感
在我的印象中,寫論文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大多數人對這項費時費力費勁的文字工作都比較反感,因為爬格子畢竟是一件苦差,與青燈為伴,與黃卷為友,怎能不苦?很多人都害怕寫文章,尤其是專業論文。因為寫論文需要花大量的前期功夫進行調查研究,而且很多可能還是無用功,包括走訪座談和閱讀大量文獻,不然文章很容易陷入言之無物的空靈,除此之外,選題和構思亦是一大難題,因為選題就是要選出問題,找準了問題就等于論文成功的一半,而構思則是選題的拓展,構思將選題最初的意蘊用框架的形式搭建起來,剩下的便是碼子了。很多人認為寫文章難并非是構思難,而是碼那么多字很困難,但筆者卻不以為然,筆者以為寫文章最痛苦的當是兩件事情,一個是調查研究收集資料,這是論文的素材,另一個便是選題和構思。收集資料是個體力活,消化資料提煉問題則是個純粹的腦力活,需要反復的構思。只要有了選題個構思,將調研所獲取的資料用自己的語言表述并填充以漢字,論文便水到渠成了。
的確,寫文章確實是一件費時費力費勁的事情,不僅需要繁重的體力勞動--收集素材、消化資料,更是一項復雜的腦力活動,選題并構思然后用自己的語言表述出來?!斗蓪I學術論文寫作》一書或許能為我們寫作論文尤其是專業法律論文提供一些啟示。該書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群針對寫論文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的專門研究,包括法律專業論文的特點與分類介紹,法律專業論文當如何收集和整理資料,提綱的擬定、結構的安排,格式的規范等寫論文所必需的各個要素都進行了一一的闡述和分析。寫論文到底有無專門的路徑或方法,或許閱讀完該書,你可能要失望了,因為其最多是一門寫論文的入門教材,對法律專業論文進行了概述式的介紹,及框架的搭建和格式的規范進行了相關的介紹與提示,但卻并未教讀者寫論文的速成之道,即寫論文的捷徑和快速方法等。因此,通讀完該書,可能最大的收獲還是對寫論文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及做論文應該注意的方法和格式規范等問題,或許能有所裨益,但卻找尋不到論文的速成之法與成就之道。的確,寫論文確實是沒有捷徑和竅門的,主要還是依賴于平時的積累,而不可能希冀于閱讀一門論文寫作書就迅速掌握寫作方法并產出優質論文。這或許亦是該書的名字為法律專業學術論文寫作而非法律論文速成之道的緣故,沒有一個人能夸這海口,企圖讓讀者閱讀自己的一本論文寫作書便擺脫寫論文的痛苦,化腐朽為神奇,讓論文信手拈來,渾然天成。
因此,讀完該書,筆者收獲不是很大,也很困惑,法律論文該如何寫作還真是個大難題。根據筆者個人的論文寫作經歷與體驗,論文寫作還是要靠平時的大量積累,包括閱讀大量的文獻和經常性練筆。因為論文寫作是一個文獻輸出的過程,不閱讀大量文獻,不進行文獻輸入,是不可能有文獻輸出的。這也恰好符合物理學上的能量守恒定律。而經常性練筆則助于提煉文字的純度,沒有人天生就是字字珠璣,爐火純青,相信大多數學人都是經過反復修改和練習,論文才能像一串串美妙的珍珠,讓讀者一氣讀完,發渾然天成之感。
筆者的論述好像是在否定該書的價值和意義,其實不然。上面的論述只是澄清論文無速成之道的樸素原理,該書的價值肯定是有,讀者通過閱讀起碼知道論文寫作必須先構思和搭框架,這樣才能下筆不跑題而且文字方能如行云流水般遠行。就像蓋房子需要設計圖紙和框架搭建,剩下的才是砌墻和圓頂。論文亦是同理,寫論文必須注意格式規范,包括引用他人文獻的規范等,在此書中都有所介紹和分析,認真細讀該書還是能有所收獲的,至于最后收獲的是什么,那要看讀者的讀書動機和文字功底,因為讀書動機從一開始就奠定了你讀書的目的并努力找尋自己興趣點,予以滿足,而文字功底則能大致確定你所獲的深度。因此讀完該書,筆者感覺還是能有所收獲,起碼知道了文獻資料的收集方法,論文寫作的步驟,規范論文的基本格式,這對于沒有接受過專業、系統學術訓練的論文初學者還是很有必要值得注意和警醒的,按照該書作者提供的寫作思路,論文不能確保獲獎或發表,但能減少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浪費,能讓所出爐的論文看起來更加清新簡約,格式規范,確保形式上的瑕疵祛除。因此,從這個意義和角度來說,寫論文還是有速成之法與成就之道的。
法律診所教學的目的應該體現通過法律實踐來鞏固法律基本知識、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效果,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來解決實際問題,最終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因為“法的最終目標是提供實踐性的準則”[2]。所以,以實踐為導向是法律診所對法學教育的最大啟發,也沒有離開法學教育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這一根本目標。
二、法律診所創新法學教育模式的功能
法律診所教學,突破傳統的法學教育教學模式,增強法學教育的整體教學效果。眾所周知,法律診所采取的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與傳統的理論教學不同,是典型的實踐性教學。法律診所模式是法學教育的一種創新,而創新是提高質量的靈魂。所以,法律診所的開展關系法學教育質量的提升。根據2012年《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在協同創新方面,鼓勵高等學校通過多種形式自覺服務于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推動高等學校服務方式轉變,為地方政府決策提供戰略咨詢服務。而法律診所教育正是協同創新的一個良好體現,是高等教育與經濟、文化有機結合的一個平臺。有學者指出:模擬法律診所課程應作為法律專業的一門必修課在本科和法律碩士生教學中設置[3]。法律診所的運行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良好的制度規則。因為診所教育過程中,學生完全參與進來的,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教師是指導者和引導者,而學生在診所教育中始終積極參與且處于一個核心地位。通過教師對典型案例的介紹,更多的是讓學生們分析、學生們討論等方式進行理論授課,再利用課余時間通過教師帶領學生進社區的方式指導學生運用法律專業知識進行法律服務,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文書、進行公民等活動。這樣的教學方式教師就不再是教學內容的講授者,而也與學生同為參與者之一,讓學生有了自己的定位,才能避免流于形式,使理論和實踐很好地結合在一起。這使得法學教育的整體教學效果有了很大提升。
三、法律診所教學模式下教師的定位
法律診所教學能充分提高教師的教學效果,不斷增強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培養具有較強實踐能力的法學應用型人才,是高等院校法學院系發展的根本目標之一,而高校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是這一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但事實是,我國大多數高校教師的實踐能力普遍偏低,需要進一步改善。高校法學院系教師通過法律所教育,可以增強實踐教學能力、提高教學效果,增加法學教育的整體教學效果,這也是法學教育社會效果的一個真實反映。法學教育中,傳統的教師教學是以法學的基礎知識、基本原理為中心的,側重于理論教學。這樣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學生們通過課堂學習后,雖然可以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但是法學實踐能力偏弱,而直接的體現是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也不足、教學效果不理想。通過法律診所的案例演繹的實踐教學、帶領學生進社區進行普法宣傳、積極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種形式,使教師本身也在不斷更新知識、提升法律知識運用的能力,達到了教學相長的效果。由此,法律診所的教學模式改變了以往單一講授的特點,不僅增強了學生對法學實踐的認知,也提高了教師的理論聯系實踐的能力。所以,法律診所模式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意義之一,是提高教師的教學效果、提高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
四、法律診所對法學教育的深層意蘊
“naturalrights”在漢語中被譯為“自然權利”、“天賦人權”或“天然權利”。它的根據是代表宇宙秩序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天然的法則或天法。按照古希臘羅馬哲學里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是獨立于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它來源于人的本性,普遍適用,永恒不變。既然自然法被認為來自自然并由自然來規定的標準或規則,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須遵守自然法。同時自然法高于人為法或任何社會契約,是一切正義的來源和依據。[4]它超越實在法而存在,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但是,這個理論并不是完美的。因為自然權利理論是基于人本性的理論,而人的本性是多樣的,不同的人對本性的標準也不同,從本性中衍生出來的需求又五花八門。同時,對于每個人如何憑借自己的本性,通過既存的法律來對他人、對社會、對國家主張權利也眾說紛紜。所以通常人們仍然認為,權利需要依托實在法才能得以確立和實現,即使有超越法定權利的權利,也需要通過國家法律來實現。[5]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法西斯以法律、秩序為名施行殘酷暴行,使人們意識到:每個人都應該享有一些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無論政治制度或法律規定如何,都不可侵犯。然而,這些“基本權利”與普通權利之間或“基本權利”之間也會發生沖突。
二、權利限制的界限
按照康德的理念,自由的個人是引導其實現自我生活方式的最佳人選。為了實現自由,人們需要行使權利。但并不是所有權利的行使都是絕對有利的,許多選擇對他人甚至自己有害。很多時候,兩種同樣合理合法的權利會發生沖突,必須做出一種選擇。費因伯格拒絕將權利依據價值高地而排出位階。在他看來,權利是個人對于正義的表達和選擇。這樣的選擇不可能僅通過對比其基本價值而以命令的方式下達給偏好各異的人們。因此,他明確地拒絕以“愛”、“憐憫”或“神圣義務”為理由而取舍權利,認為這樣做將會違背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叭绻试S克制一個人的權利,也就是賦予立法機關對于善的選擇以特權?!保?]但是除了像費因伯格一樣的極端自由主義者,大部分學者還是贊成限制權利的,因為事實證明,個人權利的無限制行為將會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但是關于權利限制的標準也是各陳一詞。有人認為,關于權利的沖突和權利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區分哪些權利絕對不能侵犯,哪些權利優于其他,哪些權利可以適當進行限縮。一般來說,對于國際人權立法中的“不可克減的權利”就是公認的無論以何種理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的權利。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列舉的七項權利:生命權(第6條);禁止酷刑(第7條);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役(第8條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債而被監禁(第15條);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條);被承認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條)。另外,也有人將憲法和普通法對公民基本權利與一般權利的劃分作為不能侵犯和可以限制的依據。這樣的方法將所有權利進行人為位階劃分,把權利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以達到保護較優權利,化解權利沖突的目的。但其實不妥。劃分“不可克減權利”與可克減權利的依據是屬于公法的國際法,而國際法的主要參與者是國家,也就是說這七種不可克減權利主要是針對國家而制定的義務。但是我們所謂的權利沖突,更多是從一種私法意義上來講,是平等法律主體之間權利與權利的沖突。蘇力先生在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一文中提出,當兩個權利,特別是非物質性權利發生沖突,“盡管當事人無惡意傷害他人,但事實上有或沒有過錯地造成了傷害,這種傷害應該由誰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什么才是恰當和必要的限制?!保?]對此,他的解決方式是:當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高位階權利(如反映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權),因此而犧牲較低位權利(如私人權利的肖像權)也無需予以賠償。因為社會必然有風險,總得有人來承擔風險的損失或代價?!皩⑦@種代價通過法律轉移給他人來支付,或許是可以的,有時甚至是必要的?!保?]蘇力先生認為這種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念是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的法律經濟學思想的核心,即避免更大傷害或實現產出最大化,認為這是其對法學的最大貢獻之一。那么這種權利配置效率觀是否具有普適性?
三、法律經濟學與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開篇就指出,在分析產生“公害”及其類似工商業企業行為時,傳統的做法就是要求企業對其引起的公害給予損害賠償。但這種做法不一定是合適的。因為一旦將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了損害,人們便常常會不由自主同情“受害者”。但實際上權利并不絕對,權利和權利之間存在交叉重疊,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界定和保護其中一種權利并不意味著界定和保護了另外一種權利。如果我們不事先假設哪一方的權利更重要,就會發現無論法院支持哪一種權利,都必然會損害另一種權利?!八哉嬲膯栴}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9]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法律的本質都是利益的分配,并且是基于國家強制力的利益分配,與私人意思自治的利益交換不同。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經濟學家認為,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技術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制度經濟學作為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為實現法律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提供理論依據。傳統古典經濟學假定“理性人”,即每個人都能按照成本———收益原則進行最優選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然而實際上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市場信息的不完善,人不可能成為“理性人”,此時制度的產生與完善降低了不確定性,減少了交易成本,將人的有限理性所帶來的風險降低。正如科斯所言:“在一個重新安排法律體系確立的權利需耗費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處理妨礙的案件中,實際上是在決策經濟問題和決定種種資源如何利用?!保?0]科斯在其文章的最后部分,將傳統經濟學的生產要素分配轉化為權利配置,并得出如下結論:“顯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钡怯捎凇袄硇詡€人”為基礎的經濟學前提下,社會安排的選擇并不簡單等于個人選擇的疊加,依據權利的相互性和利益的分配,現有制度的變化在使得某些人受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讓另一些人處境惡化。無論是市場調控還是政府管理,每一項機制的變化都會產生成本,我們應當考慮總的效果。[11]可以看到,即使科斯定理開創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直接將其運用到權利沖突中仍然是略有不妥。首先,科斯將法院類比為企業,忽視了兩者的差別。企業相當于一個理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自負風險。但法院不需要負擔盈虧,但卻要對社會公眾負責,因此法律考慮的不僅僅是法院自身的司法執行,而是對于社會公眾在規則選擇時付出的機會成本。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沒有也無法推廣到社會全部領域,特別是難以估價的精神領域。其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大陸法系,法官無權創設法律,只能遵守并運用既存法律。而現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結果,即使不完美不合理,一旦破壞也需要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來重新達成平衡。而現存的制度一般規定,除特殊情況[12]外應該保護既存的合法權利,侵害方承擔賠償義務。這明顯與蘇力文中支持的犧牲既存的肖像權的觀點不符,與權利配置效率觀不符??梢哉f,《秋菊》劇組仍應該承擔疏忽大意的責任。最后,不能忽視的是,經濟學分析的前提是所有競爭對手天然平等,并通過自由競爭實現優勝劣汰的資源優化配置。而在法律世界中,不能草率的貫徹優勝劣汰進行權利優化配置,因為矯正社會分配不公、保護弱者更是法律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片面追求效率目標是無法實現的。[13]
四、結語
現在各院校的教學方法仍然多限于“一本書、一支筆、滿堂灌”的單向型灌輸模式,教師在課堂上照本宣科,較少涉及法律文化背景介紹或是語言能力的拓展訓練,更是缺乏情景、交際、案例等實踐教學法。案例,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大陸法系的重要參考材料,在法律專業學習與應用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既然法律英語是一種法律語言,在學習的過程中就不可能也不應該將案例排除在外。案例教學法,即將案例作為教學中的核心及承載物,在案例學習、討論、歸納、結論中實現法律知識及語言技能的習得。案例教學法著重的并不是結論,而是在得出結論的過程中資料搜集、分析歸納、深化理解及思維方式,在語言傳授的過程中加強對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不斷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及思辨能力,完善思維模式,加強各種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同時,案例教學法大大逆轉了傳統的由教師“一言堂”的枯燥氛圍,案例的引入無疑將是課堂變得生動,學生的積極參與才能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因此在法律英語課堂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法是極為必要的。
2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與傳統教授型的教學方法不同,案例教學法不僅專注于“教”,更強調“學”,這就要求教學雙方角色的轉換,真正做到由學生做主體,教師退回到輔助的角色。(1)案例的主導地位。案例教學法中強調案例的主導地位,一切教學內容均是以案例為中心而展開。師生在課前均需對案例的相關內容有充分的準備,包括資料搜集,案例閱讀,初步思考等;教學過程中就案例中涉及核心問題教師應做出適當的引導,提供學生充分討論的空間;課后鼓勵學生自主學習,做出結論,由教師做出點評。由此可見,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從案例的準備、引入、講解、分析、結論,都要求師生雙方的積極參與,每個教學環節都是通過案例實現了某個教學目標。(2)啟發性及實踐性。在案例教學中,教師不會給出唯一的或是確定的答案,只在恰當的時候給出適當的啟發,這就給了學生充分思考大膽假設的空間,其根本目的在于激發學生獨立思考和探究該問題。真實案例的引用,讓學生可以將已掌握的知識融會貫通,通過理性的分析,相互間的討論,做出自己的判斷或得出自己的結論,以實現理論知識向專業實踐的轉化,這也很好地彌補了校園中的學生無法很好地接觸現實社會的缺憾。(3)教學過程中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及動態性。案例教學中,教師僅負責案例的篩選及準備,并做出適當的啟發和引導,在各個教學環節中均由學生做主體,積極地參與到實踐教學過程中,這是一個師生共同學習的過程。同時,案例教學也是一個動態教學過程,強調的是師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案例資料之間的交流,在小組討論和總結發言的教學環節更加強調彼此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不斷交流。(4)強調學生能力的全面發展。案例教學的價值,不僅在于案例中極為豐富的信息量對學生理解分析能力的提高,以及學生對已掌握的各種知識和技巧的靈活應用,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各種教學組織模式的優化過程,使學生在學識之外的能力也得到了鍛煉和提高。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學生通過選取有用的信息,策略地分析判斷,從而使認知能力得以提高;小組討論中,學生學會了彼此交流學習及合作;在小組陳詞階段,學生體會到了小組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教師點評的環節,學生學會了如何做出有價值的評價。在這樣一個個體行為和小組行為交叉進行的學習過程中,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得到了充分的激發,提高了自身解決各種問題的能力,也學習到了珍貴的團體合作和競爭精神,人格發展更為健全。
3如何選擇適合的案例
作為整個教學過程中的核心和載體,案例的選定尤為關鍵,如何才是一個好的案例呢?筆者認為應當具備如下的幾個特點:(1)一個好的案例應該講述了一個好的故事。好的案例就是一個好的故事,應該具有吸引人的情節,但這個故事是發生于真實世界的,也是與學習者的個人經歷相關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這個故事也許并沒有既定的結局,卻經得起研究和學習,能提供給學習者充分的發揮空間。(2)好的案例應具有時效性。好的案例要反映當下的現實狀況,通常應發生在過去5年以內。當然,一些經典案例無論過去多少時間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但更多的真實案例應該是與我們現在的日常生活正在發生的,這才能讓學生充分體會到此案例學習研究的必要性及價值性。(3)好的案例應與學習者息息相關。一個好的案例所涉及的場景或情節應該是學生們所熟知的,或是很有可能直接面對的,這能有效地激起學習過程中的共鳴感,更加不遺余力地參與其中。
4以《消費者法》為教學內容的教學實踐
為了更為直觀地體現案例教學法在法律英語教學中的應用,筆者以《消費者法》作為教學內容進行一次教學實踐,具體教案如下。教學內容:消費者法。學生人數:55人。教學目標:(1)讓學生充分了解消費者的合法權利。(2)培養學生在消費者權利糾紛案件中對相關法律英語語言的應用能力,包括詞匯、句型、口語表達及書面撰寫能力。(3)提高學生作為消費者的權利及義務意識,能夠做到合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主動踐行自己的當然義務。教學重難點:(1)充分了解消費者的各項權利義務。(2)如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消費糾紛。(3)相關英語語言應用能力的訓練。教學資料:(1)充分利用教材。(2)多媒體輔助。教學實施:(1)課前準備:學生分為8~10人一組,共6組,課前要求每小組準備兩個有關消費者維權的案例,并做出簡要的分析。教師將12個案例進行分類篩選,并選出其中最具典型性的兩個留作課堂備用。(2)課堂導入:以提問方式引入本課教學內容:Ifyouboughtanewbookinthebookstoreanddiscoveredafewmissingpages,butthebossrefusedtochangeanewforyou,whatwouldyouliketodo?1)Youacceptthelossandwillneverbuybooksthere.2)Youreasonwiththebossandinsisttoreplaceit.3)YoucomplaintoCommerceandIndustryBureau.4)Youasksev-eralfriendstohitthebossanddemandthereplacement.在學生作為選擇后,以簡單的問題引起學生對消費者權益問題的思考:1)Whatrightsdoconsumersentitledtoenjoy?2)Whatorganiza-tionsinourcountryprotecttherightsofconsumers?3)Whencon-sumers’legalrightsareviolated,whatshouldtheydo?4)Ascon-sumers,whileenjoyingrights,whatobligationsshouldcitizensper-form?(3)案例引入:案例1:暖瓶水爆炸傷人案件。案例2:旅行社虛假宣傳欺騙團友案件。(4)小組討論:要求學生就以上兩個案例做出分析討論,給出解決建議并作發言。(5)教師總結:1)點評各小組討論情況。2)總結教材要求掌握的消費者各項權利與義務及維權途徑。3)強化相關英語詞匯、句型。(6)強化練習:提供一案例,要求學生就本課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和英語語言技巧做出對該案例的分析。
5總結
衛生法學在我國起步較晚,受傳統教學理念等因素的影響,衛生法學的教學方法較為單一,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沒有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致使教學效果較差。為彌補理論講授的不足,各醫學院校也嘗試了多種教學方法,比如假期實習、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但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實提高學生利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1衛生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安排不合理
衛生法學的教學內容以醫學和法學并重為教學特色,但在實踐教學環節的安排上,醫學與法學的比重卻有著較大差別。一方面,醫學院校對醫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十分重視,一般安排有較長時間的專業實習和臨床見習。另一方面,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在醫學院校中并沒有得到充分重視,與醫學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學時設置相比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醫學院校沒有開設專門的衛生法學實踐課程,僅采用一些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方法,此種做法并不能體現學科特色。
1.2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資源匱乏
目前,在衛生醫學實踐教學的場所安排方面,一些醫學院校缺乏政法類院校所必備的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場所。加之,醫學院校對于醫學專業的重視程度較高,而對非臨床專業的教學在經費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較低,這就注定了衛生法學在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上不會輕易獲得學校的高投入,使得醫學院校建立的法學實習基地也僅僅是與當地公檢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作。另外,就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師資隊伍而言,具有醫法交叉知識背景和醫法專業實踐經驗的高層次人才較少,目前衛生法學的大部分教師來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學專業,其中也不乏非法學專業背景的教師,這些因素直接影響了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的開展。
1.3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手段形式化
衛生法學實習原本是學生培養實踐技能、提高理論服務于實踐的主要教學環節,但基于就業、考研、考公務員的情況,大多數學生對待實習的態度是敷衍了事,只為獲取一紙實習證明。加之,學校和實習單位對學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實習其實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實踐教學中,大多數醫學院校采用案例教學,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流程為教師講授—引出案例—學生回答—教師評析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學生并沒有進行討論前的準備工作,在分析案例時也沒有激烈的言辭辯論,只是由教師評析案例后便宣告結束。案例教學法過于注重對法條的解釋,缺乏生動性,尤其是缺少對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各種非法條解釋問題的演練,而模擬法庭教學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礎之上,相關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都事先已確定,僅是審判人員、原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角色事先已擬定,而且學生早已將模擬法庭的全部過程事先演練多遍并形成了劇本,學生在模擬法庭演練時根本不會遇到真實案件中可能出現的突況,這就無法鍛煉學生的臨場應變能力,模擬法庭教學法逐漸演變成一場表演劇,致使模擬法庭的功能也逐漸在異化。
2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
診所法律教育的優勢在于著重培養法律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以真正實現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結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診所可為那些承擔不起高額訴訟費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幫助。另一方面,診所法律教育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將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融合,這不僅是一種全新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而且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個新的路徑。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下,診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廣泛應用于亞洲、歐洲和澳洲等很多國家的法學教育中,國外診所法律教育對我國的法學實踐教學同樣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目前國內很多法學院校都開展了診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訓練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診所法律教育在醫學院校衛生法學課程中的嘗試,對于那些將來走進醫療機構的學生來說意義重大。診所法律教育所處置的案件具有真實性和不確定性,尤其是涉及衛生法的現實情境總是伴隨著醫療救助的全過程,案件的復雜性、針對性、現實性較強,即便指導教師面對此情形有時也難以應付。因此,這對學生而言是一個極大的挑戰。但從另一方面看,學生通過親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實、調查取證和參與庭審,能夠快速提高他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能力、獨立辦案能力和法律邏輯推演能力。另外,診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使其以法律專業服務人員的視角觀察社會和思考社會,以醫生的視角重新審視當前的醫患關系。衛生法與社會、醫患權益與社會公正、衛生法與醫藥衛生事業等新的課程教學內容都體現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趨向,這將有利于培養人格健全的、具備豐富法律專業知識的醫學人才。
3診所法律教育在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中的應用
3.1診所法律教育與衛生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契合
衛生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是著眼于培養“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即培養具有醫法交叉知識,擅長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服務人才。這一培養目標的實現不僅要依靠課堂理論講授,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養一種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思維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單純的法律知識傳授,而是一種法律職業訓練。而傳統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論層面的講授,這種紙上談兵的做法忽視了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從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來看,它對學生的職業能力訓練具有極大地幫助,使學生有機會接觸到真實案例,并以主體的身份去解決問題,全權負責整個案件,學生通過運用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對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獨立的分析判斷,使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語言溝通能力、司法文書寫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較大地提高。這既克服了案例教學法易被條文化的缺陷,也解決了模擬法庭虛擬化的難題。
3.2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方式已日漸成熟
我國開始啟動診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當時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北京大學等7所高校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中山大學、四川大學等4所高校陸續開設了該課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該會目的在于與國內外實施診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強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國640多所法學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該專業委員會。目前,國內著名的法學院幾乎都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并在不同院校中開設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專業性法律診所,例如:訴訟法律診所、弱者權利保護法律診所、婦女權益保護法律診所、民事法律診所、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診所、公民權利保護法律診所、刑事法律診所、環境法律診所、公益法律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診所可作為衛生法學課程的實踐教學場所。
3.3診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確保實踐教學的效果
衛生法學是一門具有鮮明特色的新興醫法交叉學科,目前衛生法學教學工作大多由更易獲取醫療衛生資源的醫學院校承擔。由于醫學院校向來注重醫學生的見習和專業實習工作,而醫學院校對實踐教學的重視和支持又是開展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的基石。然而,鑒于衛生法學課程在醫學院校中的辦學地位,現階段醫學院校對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的支持力度不夠,而診所法律教育實際上是借鑒了醫學實踐教學的模式,這更易為醫學院校所理解和認同。同時,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獨特的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模式。
4提高診所法律教育實踐教學質量的建議
4.1加強衛生法律診所基地建設
醫院學校,一方面可以積極申請參加“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暨中國衛生法法律診所專業委員會”,進而以會員的身份接受該專業委員會的指導,以加強與其他醫學院校的合作與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醫學院校教學醫院豐富的資源,加強與教學醫院醫務科等醫患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衛生法律診所,這樣既保證了醫療糾紛案件的來源,又能發揮衛生法學的學科優勢,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衛生法律診所在實施教學功能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社會服務功能,因而就其設置模式來看,它可以是附設在校內的內置式,也可以是附設于校外的外置式。內置式可考慮將衛生法律診所設在模擬法庭,使其起到律師事務所的作用,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模擬法庭會見當事人,提供衛生法律咨詢,司法文書等。當學生積累起豐富的辦案經驗時,還可以代為調查取證和參加庭審,學生承辦的案件數量應以1-2件為宜。外置式可考慮加強與一些社會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比如當地衛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區基層組織、檢察院等,將衛生法律診所附設于上述機構中,以便共同構建衛生法律診所。
4.2開設衛生法律診所教育課程
鑒于衛生法律診所教育實施的現狀,醫學院校應當增設衛生法律診所教育課程,明確其課程性質、授課學時、課程學分、開課對象等。可考慮將該課程設置為限定選修課,具體學時可參照各醫學院校的教學計劃而定。在課程時間安排方面,該課程可以考慮在大三年級的學生中開設。這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受師資力量和教學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學生中啟用診所法律教育;二是,該課程只有在學生完成了法律和醫學基礎知識的學習,并基本掌握了醫療衛生法的相關知識,才能真正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另外,在課程內容設置方面,應涵蓋衛生法律診所教育的目的與意義、衛生法律診所教育的基本方法、會見當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師職業的基本技巧與策略、提供衛生法律咨詢的技巧、司法文書的寫作、案件前的準備工作、談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劃方案等內容。在考核方式上,應重點對學生的綜合辦案能力進行考核,不宜采用傳統且機械的紙質筆試結業考試,應當探索出一套科學的、富有人性化的、靈活多變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徑解決經費問題
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衛生法學的教學經費問題是制約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最大障礙。鑒于診所法律教育需要較高投入和衛生法學課程在醫學院校辦學規模較小的現實情況,醫學院校應為診所法律教育多途徑的籌集經費。一方面可積極尋求同類型院校聯合辦學,以降低辦學成本;另一方面要積極尋求社會組織的支持,如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衛生行政部門、附屬醫療機構、婦聯、法律援助中心、工會、消費者權益保障協會等建立聯系,通過學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層地區的開展,又能在鍛煉學生辦案能力的同時,獲取一定的工作報酬。
4.4加強衛生法學專業教師隊伍的建設力度
目前,在衛生法學課程的師資隊伍中,相當一部分教師只具備了法學背景或醫學背景,具有醫法交叉知識背景的教師較少,甚至有些專業教師還沒有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缺乏處理醫療衛生糾紛案件的經驗,這些因素都制約著診所法律教育在醫學院校的開展。對此,一方面要積極鼓勵教師通過各種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對醫法交叉知識的學習,激勵教師在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基礎上,通過外出兼職,提高其實踐能力,使其成為教學和實踐的雙師型教師。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請一些資深的衛生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學生進行指導,讓學生更多地了解社會,掌握法律流程運作技能。
4.5建立科學的法律診所管理制度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哲學之永恒主題與難解之迷。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分離,道德強調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法律強調法律內化為人們的品質、道德。法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疇。法律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含義: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并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于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于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范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于意志范疇,那么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后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法律與道德的現狀:
1.一國范圍內的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的體現。
2.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義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范,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是將儒家思想的教義作為辦案的根據,《春秋決獄》一書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離樓上》中講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狀況制約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的實施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
6.道德有助于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必須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
8.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一)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并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并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二)道德與法律又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1]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非形式邏輯在實踐中體現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語言來加以論證,而形式邏輯的論證則用的是人工的數學語言。形式邏輯側重研究論證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邏輯則側重研究論證的合理性。早在兩千多年以前,邏輯學就與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古希臘的第一批邏輯學家就是律師。19世紀以前,在邏輯學的教學中就一直延續著一種所謂大邏輯的傳統。亞里士多德一直重視關于論證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論》和《修辭學》的研究對象就都是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的分析與評價。亞里士多德還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提出了三種評價方法,即分析方法、論證方法和修辭方法。在亞里士多德那里,論辯理論與形式邏輯是受到同等重視的。但是,自19世紀中期數理邏輯興起以后,現代邏輯就統治了對邏輯學的研究,人工語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語言。但這種過度形式化的邏輯與人們的思維是嚴重脫節的,所以它就不能滿足論證實踐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實踐中論證的需要。20世紀中后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非形式邏輯便應運而生了。佩雷爾曼認為,“形式邏輯是關于演繹和強制的論證,非形式邏輯是關于說服的論證。法律邏輯是一種啟發性的邏輯,而形式邏輯則是證明的邏輯”。非形式邏輯運動的興起既是因應法律實踐需要的一種創新,也是對邏輯學研究傳統的回歸。非形式邏輯拒絕為邏輯而邏輯,它使法律邏輯學因而能面向真實的法律實踐,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實現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互補
關于邏輯學的定義,以下幾種觀點具有代表性。1)邏輯學是關于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的科學;2)邏輯學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學;3)邏輯學是研究區別正確推理與不正確推理方法與原理的科學;4)邏輯學是研究區分好論證與壞論證的方法與原則的科學。從法律專業教學要求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前述第四種關于邏輯學概念的表述更為可取。邏輯學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工具性的學科,其中的非形式邏輯不僅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并且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重點。因此,那種認為非形式邏輯不是邏輯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維的基本形式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理論都屬于邏輯學的理論。在法律論證中,一直存在著兩種邏輯方法:一是形式符號的方法,二是論辯的方法。前者強調的是其論證的正確性、可控性和確定性;后者則強調意見沖突、選擇評價和理性抉擇。實際上,法律論證是非形式的,法律邏輯學的使命就是要為這種非形式論證的有效性確立起一種理性的標準。這樣,與其說非形式邏輯研究的興起是對形式邏輯的“去形式化”,還不如說非形式邏輯是把形式邏輯能把握的邏輯法則用另一種形式運用于實際論證的過程之中而已。歷史地看,邏輯學一直在關心論證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開始,它開始轉向專注于數學。在整個20世紀,邏輯學中“哲學性的成分漸漸地變得越來越少,而技術上卻越來越精致”。邏輯語言因此也在高度技術化,也完成了它從自然語言到人工語言的巨變。然而,法律實踐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法律思維必須面對的恰恰正是這種復雜性,所以企圖人為地用某種形式之義的思維方式或處理方式將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實上,包括一些數學家在內,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棄其母語的,而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教師脫離自然語言與符號泛化也是使學生產生不滿的原因之一。作為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學科,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也要求學生應掌握其中的符號技術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將其應用于法律實際的論證時,卻會困難重重,因為學生在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其中的符號化的語言后,卻無法在實踐中得到驗證。人工語言中的邏輯形式與自然語言中的語句有明顯的區別,以數學形式出現的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講或不愿講、不能講的語言,會讓他們覺得法律邏輯不是關于推理和論證的。學生要求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要求能學一門真正的關于推理和論證的課程。形式邏輯明顯地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在教學過程中,筆者曾屢次聽到過學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邏輯演算對他們認識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沒有幫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與結論的相關性及結論的可接受性等,這些法律論證過程中的問題,形式邏輯幾乎都不能給出回答或無法對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現代邏輯在特定的領域中很有價值,但它不適合法律領域。隨著邏輯學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它也就越來越脫離我們的生活,以至于會使學生談邏輯而“色變”。法律邏輯學作為一個應用性學科,必須立足于實踐,必須能發揮它的推理和論證的功能。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臨床”邏輯學,如果將之建立在一種“純粹”邏輯的基礎之上,那么它就會失去應用價值。波斯納曾說:“法律總是吸引并獎勵那些善于運用非形式邏輯的人們而不是形式邏輯——數理邏輯和謂詞演算之類的;那是吸引另一類人的邏輯?!?/p>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強調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邏輯學首先是一門形式科學,它首先關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將形式邏輯中的數學式的推演方法應用于法律實踐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們無法通過邏輯性的演繹來得到具有強制力的自證性的結論。法律邏輯學應以法律論證的實踐為導向,否則就只能是一種“大眾邏輯”或“普通邏輯”。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繹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據不完全的前提所進行的可修正和可廢止的推理?!半S著舉證事實數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結論就可能被改寫、被證偽、被廢止”。在法律實踐中,面對某個被演繹出的有效的論證,具備理性思維品格的人對之都必須予以承認。承認了前提,就要接受結論;如果承認了前提卻拒絕接受結論,那就必然使當事者陷入一種自相矛盾的狀態中。尤其在民商法領域,對證據的要求是要以其“蓋然性占優勢”,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實踐中,對證據的要求也是正確性與可靠性,遠不是邏輯學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實踐中,有效的邏輯推理可能產生的條件及其適用范圍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論是以真前提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謬誤時卻并不是一個有用的標準,對“真”的終極確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對話中的參與者必須先接受某些承諾,必須以這些已被接受的承諾而非命題的真偽來展開對話,這種承諾是不適合用“真”或“假”來評判的。況且,法律規范本身也只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而無所謂“真假”之別。在法律實踐中,人們更關心的不是某種論證或推理在邏輯關系上是否嚴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對其結論提供足夠的支持。法律思維要同時關心思維的形式和內容,但形式邏輯只涉及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系,對可接受性卻缺少關注。法律論證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標準以外,還要求要有相應的實質上的標準。法律邏輯不僅應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還應有推理前提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邏輯學教學應關注法律邏輯的終極目標
1832年,奧斯丁在其《法理學問題》一書中明確提出了“法律命令”的概念,把確定性視為法律的生命,認為司法的作用僅僅在于運用邏輯推理中的三段論方法將法律適用于案件。然而,隨著邏輯學和論證理論的發展,作為形式邏輯核心的三段論遭到了空前的批判。論者認為,雖然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能保證其結論的確定性,但作為演繹推理的法律卻并不具有嚴格的明確性、一致性和完備性。法律規則有其“開放結構”,所以在適用過程中總會出現立法者不曾預見或不可能預見到的情形。因此,我們可以說,“這種嚴格性和確定性是以空洞性為代價而實現的”?!熬推浔拘詠碚f,形式邏輯沒有能力來處理人們的日常思維中所涉及的這類問題”。并且,演繹推理是以其前提的真實和充分為條件的,但在法律論證的實踐中,前提不夠真實和充分的狀況是無法回避的。這樣,削足適履式的法律邏輯學教學的結果,就極可能造成學習者日后在運用該法律理論時對相關事實或法律規范的扭曲。另外,衡量法律論證的成功與否,主要并不是基于邏輯形式做出的評價。一個法律論證,其邏輯形式有效,能被目標聽眾所接受,并能使論辯中的意見分歧得以消除,這自然是它要追求的目標。但是,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的一種情形則是,雖然其論證也完全符合形式邏輯中的關于有效性的要求,但目標聽眾對之卻不接受。反之,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則是,雖然其論證的邏輯形式是無效的,但目標聽眾對之卻能接受,并且也能使論辯中的意見分歧得以消除、紛爭得以平息。因此,雖然形式邏輯中的規則是不能違背的,但在邏輯的法則之外,我們還需要對法律論證的特殊形式與具體運用作研究。這樣的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才能真正適應法律實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