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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稅收籌劃成本時,主要以企業為籌劃目標,其中包括的成本為:籌劃方案設計、額外支付成本、相關費用、損失費用。將稅收成本根據貨幣進行計算,可以將成本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
(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所有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設計成本與實施成本兩種。1.設計成本根據籌劃主體的差別,可以采取自行、委托兩種稅收籌劃方法。自行籌劃由納稅人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或納稅人所在企業進行方案設計;委托籌劃則是由納稅人向專業機構委托,由機構進行籌劃方案設計。如采取企業設計方案,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人員培訓、設計人員薪資等;如采取委托籌劃,則成本為納稅人向委托機構繳納的咨詢成本。2.實施成本稅收籌劃實施成本包括:違規、組織變更、救濟等成本。組織變更成本為納稅人籌劃方案變更,以企業形式支付的稅收成本,其中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支付的注冊或籌建成本。由于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結構不同,所以在計算納稅人繳稅額度時,需要選擇其他的計算方法,在變更計稅方法時,必然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費用。違規成本為納稅人稅收籌劃工作存在錯誤,經稅務機關判定,納稅人籌劃方法屬于偷稅漏稅,需要繳納的罰款與滯納金稱為違規成本。救濟成本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糾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談判與訴訟兩種成本:談判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措施時,為了協調稅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需要花費一定成本,這種成本即是談判成本。
(二)無形成本無形成本代表稅收籌劃過程中,無法使用貨幣進行計算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時間、心理、信譽成本。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代表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需要花費的時間。時間成本作為衡量稅收籌劃總成本的重要內容,但是時間無法通過貨幣進行計算,受到這種特點的影響,時間成本容易受到人們的忽視。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納稅人在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心理擔心失敗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據納稅人精神狀態不同,也會出現較大變化,雖然這只是納稅人的主觀心理感受,并不屬于實際支出費用,但是心理壓力較大的情況中,納稅人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也將心理成本納入無形成本之中。
二、稅收籌劃成本收益
將稅收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從經濟角度分析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應選擇何種投入、產出比例,盡量以最少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符合納稅人自身利益。如果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籌劃成功;如果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方案失敗。稅收籌劃工作受法律、政策、納稅人、籌劃者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在設計與開展籌劃方案時,必須從多角度對籌劃方案進行分析,考慮籌劃方案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據稅收籌劃理論,如果籌劃方案完全成功,則可實現少稅或無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階段,卻無法滿足預期效果,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就是設計籌劃方案與成本效益原則不符導致的情況。所以,在設計籌劃方案時,不能將稅收負擔降低為首要目的,而是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決定最終籌劃方案。稅收籌劃成本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成本,在計算成本的過程中,也需要計算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將兩者進行綜合對比,才能設計出最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
三、免個稅方案
(一)保險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及工傷險,均屬于免個稅保險。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的保險金額,根據省、市級政府制定的繳費比例,為員工繳納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費用,使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則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從應納個稅中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與個人每月可以繳納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也可以在應繳個稅中扣除。一般而言,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不超過城市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根據城市具體規定,采取相應的繳納方案。
四、結束語
我國采取的個人所得稅種類較多,適用于多種稅率,所以需要多種計稅方法,這種情況決定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如果納稅人沒有了解稅收籌劃的具體內容,或者了解到的資料存在錯誤,就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甚至需要負責法律責任。目前稅收籌劃常見誤區包括:認為除工資、獎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計入繳稅范疇;認為獎金、工資合并進行繳稅。但實際上實物、分紅、津貼均應納入稅基之中,而且獎金與工資應分開計稅。
二、稅收籌劃成本
在計算稅收籌劃成本時,主要以企業為籌劃目標,其中包括的成本為:籌劃方案設計、額外支付成本、相關費用、損失費用。將稅收成本根據貨幣進行計算,可以將成本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所有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設計成本與實施成本兩種。
1.設計成本根據籌劃主體的差別,可以采取自行、委托兩種稅收籌劃方法。自行籌劃由納稅人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或納稅人所在企業進行方案設計;委托籌劃則是由納稅人向專業機構委托,由機構進行籌劃方案設計。如采取企業設計方案,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人員培訓、設計人員薪資等;如采取委托籌劃,則成本為納稅人向委托機構繳納的咨詢成本。
2.實施成本稅收籌劃實施成本包括:違規、組織變更、救濟等成本。組織變更成本為納稅人籌劃方案變更,以企業形式支付的稅收成本,其中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支付的注冊或籌建成本。由于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結構不同,所以在計算納稅人繳稅額度時,需要選擇其他的計算方法,在變更計稅方法時,必然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費用。違規成本為納稅人稅收籌劃工作存在錯誤,經稅務機關判定,納稅人籌劃方法屬于偷稅漏稅,需要繳納的罰款與滯納金稱為違規成本。救濟成本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糾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談判與訴訟兩種成本:談判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措施時,為了協調稅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需要花費一定成本,這種成本即是談判成本。
(二)無形成本
無形成本代表稅收籌劃過程中,無法使用貨幣進行計算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時間、心理、信譽成本。
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代表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需要花費的時間。時間成本作為衡量稅收籌劃總成本的重要內容,但是時間無法通過貨幣進行計算,受到這種特點的影響,時間成本容易受到人們的忽視。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納稅人在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心理擔心失敗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據納稅人精神狀態不同,也會出現較大變化,雖然這只是納稅人的主觀心理感受,并不屬于實際支出費用,但是心理壓力較大的情況中,納稅人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也將心理成本納入無形成本之中。
三、稅收籌劃成本收益
將稅收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從經濟角度分析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應選擇何種投入、產出比例,盡量以最少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符合納稅人自身利益。如果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籌劃成功;如果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方案失敗。稅收籌劃工作受法律、政策、納稅人、籌劃者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在設計與開展籌劃方案時,必須從多角度對籌劃方案進行分析,考慮籌劃方案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據稅收籌劃理論,如果籌劃方案完全成功,則可實現少稅或無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階段,卻無法滿足預期效果,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就是設計籌劃方案與成本效益原則不符導致的情況。所以,在設計籌劃方案時,不能將稅收負擔降低為首要目的,而是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決定最終籌劃方案。稅收籌劃成本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成本,在計算成本的過程中,也需要計算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將兩者進行綜合對比,才能設計出最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
四、免個稅方案
(一)保險費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及工傷險,均屬于免個稅保險。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的保險金額,根據省、市級政府制定的繳費比例,為員工繳納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費用,使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則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從應納個稅中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與個人每月可以繳納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也可以在應繳個稅中扣除。一般而言,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不超過城市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根據城市具體規定,采取相應的繳納方案。
五、結束語
目前,我國的高水平納稅籌劃人才缺乏,為了保證納稅人節減更多的稅收,因此要時刻密切關注著國家稅收的法律,同時也要關注不斷新推出的國家的稅法以及相關法規。[3]只有搶在了稅法出臺的第一時間進行分析和判斷,才能在納稅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一旦我國的稅法發生了決定性的變動,高水平納稅籌劃人才要及時采取合理手段進行籌劃,從企業的自身利益出發為企業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2.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應用
2.1個體工商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個體工商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可以定期舉行捐贈,達到分散所得的目的,從而降低費用的成本,也就減少了納稅額。此外,還可以從固定資產和改變經營方式這幾方面進行合理籌劃。在個體工商經營戶進行捐贈過程中,要注意捐贈對象的選擇,只有部分對象才可以滿足減少納稅額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捐贈的限額,畢竟限額比較大,才能有效地減少稅收,最后還要注意取得合法憑證,沒有法律認可的捐贈是達不到減少納稅額的目的的。個體工商經營戶由于其特殊性,使其具有個人獨資的企業,這一點和合伙企業不同,這類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應為收入減去起始的費用,因此,就要增大起始的費用,才能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個體工商經營戶提高起始費用的主要方法是盡可能將收入轉換成水電費、電話費等額外費用,或者是房屋裝修費,也可以用來收租金的方法提高起始的費用,從而達到減少納稅額的目的。
2.2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合理籌劃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要通過減少名義勞務報酬所得的方式來進行合理籌劃。我國對于一般的勞務報酬征得20%的稅率,對于一次性收入比較高的勞務要加成稅收。減少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就要將本人承擔的費用盡量改成由業主進行合理承擔,從而能夠達到減少勞務報酬納稅額的目的。
2.3稿酬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稿酬所要繳納的稅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通過圖書、報刊的形式出版或者發表的文字作品、攝影作品以及書畫作品等,無論出版方是否一次性支付全部的稿酬,還是再版稿酬,都只按一次收取個人所得稅。對于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要根據每個人所得的稿酬扣去不同的稅收。對于稿酬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進行合理籌劃。納稅人要盡量避免一次性獲取大量的收入,這樣的納稅額也會增多,要盡可能地分解,增加扣稅次數,減少扣稅金額。此外,對于系列圖書,可以采取出版系列叢書的辦法,從而增加了收入,稅收額卻是一定的。再版也是降低個人所得稅稅收額的有效辦法,采用費用轉移辦法也可以有效降低稅收。
2.4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利用利息、紅利都可以減少稅收。納稅人可以采取將個人的存款通過教育基金的方式將資產存入金融機構,從而減少自己的納稅額,同時還能保障個人子女的教育費用。對于財產進行合理的租賃的納稅籌劃和稿酬的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比較相似,都是利用多次少量的方法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在對財產進行轉讓時,要充分考慮到財產的免稅項目,通過個人合理投資以及股票的買賣都可以達到減低稅收的目的。
2.5隨機和偶然得到的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至于因為隨機和偶然得到的收入,對于這類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由于稅率是一定的,因此可以進行捐贈,來減少納稅基數,側面來提高自己的收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金額。總之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有很多種,要充分考慮到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調整企業的活動方向,進從而行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
3.我國個人所得稅籌劃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
3.1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的含義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剛剛在我國有所發展,并不是廣為被人們所了解,這受到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普遍比較低,仍然存在比較嚴重的偷稅、漏稅現象,尚缺乏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人才。筆者認為,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應該在我國大力發展,納稅人應該抓住機遇,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達到更好的維護納稅人的利益,保障納稅人辛苦得到的收入,提高納稅人的生活質量和生活儲蓄的目的。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首先要正確理解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意義,培養納稅和稅收的方向保持一致,學會趨利避害,改變企業活動來減少稅收,同時還要培養籌劃個人所得稅的人才,提高對稅法的認識,加強企業對稅法的認識和管理,完善我國的納稅環境,促進籌劃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3.2培養納稅籌劃人才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就要采取有效的行動,做到趨利避害,將稅法分析透徹,認清稅法的意圖,通過更改納稅人的企業相關活動,做到減少納稅的目的,因此,我們需要培養優秀的納稅籌劃人才。我們之所以要有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就是為了保證企業的合理利益。任何稅收行為都應該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納稅人也有權知法、懂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維護自己的最大合理利益。[5]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能夠更好的維護納稅人的利益,保障納稅人辛苦得到的收入,提高納稅人的生活質量和生活儲蓄,達到共贏的目的。
3.3加強納稅籌劃企業管理目前,我國正在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具有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稅率不同,計稅方式也不一樣,這些都給納稅人提供了節減稅收的機會。為了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要制定合理的減少稅收的計劃。企業的預計收入的方向是可以調整的,要根據國家納稅的方案進行相應的安排與調整,通過改變收入的時間以及收入方式,都可以達到降低納稅額的目的,從而降低稅收或者免除不必要的稅收,要充分利用不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不同這一規定,考慮影響納稅額的各種因素,對不同的因素進行分析,加強納稅籌劃企業管理,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
4.結論
所得稅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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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財務活動的事先安排籌劃,充分利用稅法規定所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從而謀取最大的稅收收益的過程,是每個納稅人都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稅收籌劃有三性,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是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如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人在納稅之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實施稅收籌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是具體涉稅行為,而不是具體涉稅行為發生以后更改合同和發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與方法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論文稿酬所得、科研經費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來,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每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相應繳稅。因此,可以盡量考慮將個人月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實際開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師福利狀況,又可以降低教師名義收入從而減輕稅負,具體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納稅籌劃
首先考慮均衡發放課時費,因為高校職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資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資及生活津貼。因此,我們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結合一定的工資發放方式來達到稅納籌劃的目的。例如:某教師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資5000元,課時費共14400元(學期授課量固定),對于獎金的發放按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按月發放(含暑假)兩種不同方案進行比較。
方案一: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授課四個月,每月平均發放36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600-3500=5100元,應納稅額為5100*20%-555=465元。暑假兩個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500=1500元,應納稅額為1500*3%=4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發放(含暑假),共六個月,每月平均發放24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400-3500=3900元,應納稅額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285*6=1710元。
由此可見,通過利用寒暑假并結合一定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計算的應納稅額最少。
(二)將工資、薪金轉變為福利化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是可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通過降低名義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職工繳納的必需花銷并從其工資中扣除。這樣在不降低教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的情況下降低個人的稅負,這樣學校就以另一種形式為我教職工提供福利。如:
1.變通的方式發放交通、通訊補貼。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高??梢蕴峁┟赓M班車,或者按月報銷一定額度的汽油、通信費用。雖說教職工個人名義工資減少,但減輕了負稅增加了福利水平。
2.為青年教師提供免費住房。稅法規定個人對實物沒有所有權而僅僅只是消費的話,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如果高校能為青年教職工提供免費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租金而不是發放貨幣性補貼。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職工每月領取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卻要自己支付校內公寓1000元的房租,該老師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為在職教職工提供免費住房,把教職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從工資6000元中扣除,這樣的結果就是該老師的實際收入減少到5000元,相應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額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45*12=540元。經過籌劃,單位在總體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每年為每位老師節省了稅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額。
3.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提供免費的辦公設備。在信息化時代,教師備課授課改作業等均需要電腦、U盤、電子教鞭等工具。學??梢詾榻搪毠べ徶靡恍┍匾碾娮釉O備,學校擁有這些設備的所有權,并且將之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的這些設備的使用權。如此一來,增加了學校的固定資產值,也為教職工減少了開支,達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選擇適當的科研及論文獎勵發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將每年的科研經費、論文獎勵等以年中或年終獎的形式發放,但隨著獎勵的增加,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隨之相應提高。如果高校在發放年終獎時不綜合考慮教師的總體收入,不進行相應的個稅納稅籌劃,將會大大增加教師的繳稅額。所以目前高校相關職能部門應考慮和解決這一問題,盡量降低教師的個人所得稅,提高教師的實際收入。高校獎金的發放方式通常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或獎金年中、年末各發放一次。
(福建廣播電視大學三明分校,福建 三明 365000)
摘 要: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并成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對象,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盡可能地為廣大教師減輕稅負,是高校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主要針對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分析。
關鍵詞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通過合理的非違法的籌劃安排,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的活動??梢钥闯黾{稅籌劃是納稅人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的目的,所以納稅籌劃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納稅人自身權利的一種體現。
個人所得稅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或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而應繳納的稅。高校個人所得稅是指在學校任職或受雇于學校的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加班、獎金、其他補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應費用后應繳納的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對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師個人收入也增長較快,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明確提出將高校教師界定為高收入行業,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因此,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也迅速增長。以河北省某高校為例,1994年該校繳納個人所得稅3.12萬元,2012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了3701萬元,20年間個人所得稅增長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師真的成為高收入人群了嗎?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一般來說包括三個方面:國家統發工資、校內工資和個人創收。具體表現為基本工資、獎金、課時費、各種津貼、勞務收入、稿酬等多項內容,教師收入內容的多樣性使得高校教師收入存在很大差別。在高校,確實存在著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們一般職稱都在副教授以上,對于剛參加工作的助教來說全年收入不過兩三萬元左右。曾經有人對高校教師收入做了統計和測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師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師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師的課時費是根據課程和教學需要來安排的,各月或各學期之間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課時少的月份收入達不到起征點,課時多的月份收入又遠遠高于起征點,但在扣除所得稅后得到較少的實際工資,而真正增加的是個人所得稅稅負,教師們普遍抱怨辛苦掙來的錢都繳稅了。據教育部統計信息顯示,從1984年至2006年20年間高校教師的年平均工資增長了18倍,其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個人所得稅增長的速度。由此可見,簡單地把高校教師列入高收入行業作為征稅管理的重點人群,不區分高校教師收入的具體情況,合理進行納稅籌劃,無疑增加了教師的稅收負擔。所以,對高校教師的收入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實證分析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項目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即來源于任職院校的基本工資、課時費、校內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補貼、生活補貼、獎金、加班費,另外還有科研經費等等;二是勞務報酬所得,如校外講課、辦培訓班、家教、設計、技術服務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發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過案例分別不同的涉稅項目談談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設計課酬發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資、薪金
現在各高校教師薪酬主要是根據教師的職稱高低、授課工作量、指導論文的數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確定教師的實際工資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兩種與教師工作量、業績掛鉤的薪酬體系: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績津貼制?;臼杖爰诱n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和課酬兩部分,每個月按照教師實際上課數量(以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當月課酬數量,并與基本收入一起發放。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都不一樣,都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績津貼制是首先確定教師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績津貼,在年末或者學期末支付超課時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導論文的費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標準工作量,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師月基本工資扣除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后實發工資4000元,學校規定,每學年需完成240課時的標準課時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課酬,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課酬。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發放。在表1中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該教師完成標準課時及超課時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下,在一個學年內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導學生論文、畢業答辯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時高時低,收入高的月份繳稅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帶來的優惠。采用業績津貼制,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稅負也均衡。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完成標準課時工作量還是超課時完成工作量,業績津貼制的稅負都比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的稅負要低一些。
因此,課酬發放方案不同,所交稅額也不同,建議高校可采用業績津貼制,不僅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設計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數額,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5]9 號)文件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按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但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全年有12個月,卻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未同步乘以12,從而形成在兩個應納稅所得額級距臨界點附近,應稅收入增加1元,稅后收入反而大幅減少的不合理現象,這就是所謂的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不合理空間”這是由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的,因此當計稅所得額突破某一區間,升級至稅率的上一級次時,存在著一個增發減收區間,即年終一次性獎金增長慢于稅負增長的區間。
例2:某高校教師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則18000?12=1500元 (適用稅率為3%,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18000×3%=540元
稅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10元,則18010÷12=1500.8元(適用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應納稅額=18010×10%-105=1696元,
稅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僅增加10元,但應納稅額卻增加了1156元,稅后收入減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長遠低于稅負的增長。因此,高校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需要特別注意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增發減收的區間,注意計算超額超率臨界點,避免適用高一級稅率,出現實際稅后收入慢于稅負增長的情況,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高校教師的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職所得,如開展補課、各種特色培訓以及依靠自己的專業技術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等。
我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稅率為20%,對應稅所得超過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對應稅所得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見表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1、分次收取,降低稅負
由于勞務報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果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集中發放便意味著稅負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發放,就能多次扣除費用,稅負便會相應地減輕。
例3:高校教師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設計工程圖紙,獲取報酬30000元。
如果該教師一次性收取30000元,則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該教師分10個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節稅800元
2、報銷費用,降低報酬
稅法規定: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在勞務報酬合同中,可以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由獲得報酬者個人繳納。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開支,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適當降低自己原有的報酬。籌劃的結果是名義上降低報酬額,實際上會增加凈收入。
教師在取得勞務報酬時,可以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由被服務方向提供勞務方提供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務,該服務費用從勞務報酬總額扣除,從而降低勞務報酬總額,以降低稅負。
例4:某大學王教授應邀赴某公司給員工培訓授課,雙方簽訂合同:授課半月,勞務費共40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實際收入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王教授與對方商議,讓對方報銷交通費開銷,由對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務,相應降低自己的勞務報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勞務費30000元,與其報酬有關的個稅由公司代付。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實際收入為:30000-5200=24800(元),凈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項籌劃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務支出和付給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過最初的40000元,對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項報酬,分項計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幾項不同的勞務報酬,那么分項計算,分別減除費用比幾項合并納稅更節稅。
例5:李教授利用空閑時間在1個月內給幾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勞務,獲得工程圖設計費收入2萬元、翻譯收入1.5萬元、技術服務收入3萬元,合計收入6.5萬元。
方法一:合并計算納稅
合并加總應稅所得額=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應納稅總額=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項計算納稅:
設計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1-20%)×20% =3200(元)
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000×(1-20%)×20% =2400(元)
技術服務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0×(1-20%)×30% -2000=5200(元)
總共應交個人所得稅=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如果分項計算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3000元。
(三)稿酬所得納稅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收入??鄢~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此項收入的稅率為20%比例稅率,再加上減征30%的優惠。與勞務報酬所得一樣,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著作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或將相關費用進行扣除,減少計稅總額以降低稅負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不同的作品卻是分開計稅,這就給納稅人的籌劃創造了條件。如果一本書可以分成幾個部分,以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現,則該作品將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單獨計算納稅,可以節省納稅人稅款。但是,采用這種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其次,該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叢書,而且對發行量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著作以系列叢書的形式發行,導致著作的銷量或者學術價值大受影響,則不宜采用這種方式來節稅。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額內扣除費用。而應納稅款的計算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而得,稅率是固定不變的,應納稅所得額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現有扣除標準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費用,或能夠將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就可以達到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其做法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相似,通過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簽訂合同單位支付調研、差旅等相關費用,作者適當降低稿酬來實現減少計稅總額降低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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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 稅收籌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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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質, 應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應當首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基礎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方能將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若投資主體是自然人, 那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投資者還應就稅后分配利潤, 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表1 自然人創辦一人公司的稅負比較表應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率個人所得稅率實際稅率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不超過5000 元18% 20% 34.4% 5% 5%超過5000 元到1 萬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過1 萬元到3 萬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過3 萬元到5 萬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過10 萬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個人獨資企業超過5 萬元到十萬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當一人公司惟一股東為自然人時, 就會出現對公司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惟一分配利潤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而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其稅負加重,進行稅收籌劃的難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強制審計”,限制了稅收籌劃的手段與操作空間據新《公司法》第165 條規定:公司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表應該按法律法規制定。也就是說,從06 年1 月1 日開始,無論公司大小都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報表上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一變革,將會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稅收籌劃手段,從而以前那種“打擦邊球”、虛擬經濟業務減少所交稅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風險將會增大。為取得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司會更加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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