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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 事業單位 財務管理 現狀 對策
隨著社會的日趨發展和進步,我國行政單位體制改革也隨之得到了深化,以政府采購、部門預算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等當做前提的財政管理機制,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以及財務管理也有著越來越高的要求。
1、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定義
我國行政單位財務管理主要指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財務制度、政策、方針以及法規等,有計劃的對資金進行運用、籌集以及分配,對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并對財務進行監督和控制,從而確保事業任務和計劃能夠順利的完成。
2、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現狀
2.1、沒有完善的財務管理體制。單位財務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是形同虛設,人力資源配置以及會計制度也不健全,并缺失相關的監督制約制度,普遍存在隨意調用資金的現象。
2.2、缺失有效的預算執行能力。財務管理過程中的資金預算主要是為了科學規范的對事業單位財務支出和財務收入進行統籌管理。這就致使財務預算制度一定具有約束性以及強制性,但就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形式而言,預算管理制度缺乏強有力的執行力度,其普遍存在著預算超支以及支出混亂等現象,以此使行政事業單位具有的社會公信力被大大的降低。
2.3、沒有健全的資產管理體制。第一,資產管理體制不健全,沒有規范的管理資產資源配置,還缺失合理的資產管理監督制度;第二,沒有合理的資產預算管理配置,投入資金利用效率低,致使資金投入嚴重的超出預算;第三,資產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程度較低。第四,沒有科學的固定資產核算手段,還具有著嚴重的資產流失以及資產虛增等現象。
3、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措施
3.1、提高財務管理意識。如果想使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則需要使人力資源具備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首先,事業單位可以從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意識著手,這就需要事業單位不斷的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指導工作以及在崗培訓工作,以此使其整體素質得到提升。事業單位可以選取完善獎勵機制以及培訓機制等方面來激發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其次,行政事業單位應該創設良好管理氛圍,吸引更多優秀的管理人員加入其中,以此為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汲取更多的知識和經驗。行政單位還需要從完善軟件資源以及硬件建設等方面著手,為人力資源充分發揮職能提供良好工作環境,在工作中還需要足夠的尊重員工,并積極的鼓勵員工不斷的對工作進行創新,積極的獎勵具有貢獻的員工,以此使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可以形成良好的工作風氣,并潛移默化的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更加的完善、科學和先進。
3.2、構建完善的財務管理體制。行政事業單位如果想要構建完善的財務管理體制,可以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來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但是在實際部署的過程中,應該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來對管理細則以及管理資源配置進行制定,主要囊括了執行方案、資金管理系統、設計方案以及經費支出監督等財務控制制度。實行以上制度需要涵蓋行政單位的所有部分和所有工作環節,并制定相關的操作細則。制定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時,需要嚴格的對國家法律規定進行遵循,并把此當做標準來對工作規章制度進行細化,以此使相關的資金定額以及項目工資被控制在標準之內。第二,還需要不斷的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機制進行完善,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使財務風險可以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之中,而財務監督機制需要把量化形式當做標準,杜絕出現形式化,從而讓財務監督體制存在著更高的操作性。
3.3、加強資產管理。加強資產管理需要在對國家制定的資產管理法規以及法律進行遵循的基礎上,對行政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對行政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流程進行制定,并對固定資產管理的工作環節以及具體內容進行確定,從而為資產管理配置提高合理的資源支持。提高固定資產的盤查規劃,并制定年度、周以及季度的審查細則以及資產管理預算。不斷的對固定資產制度進行強化,在責任落實到人以及分級負責的基礎上,對所有部門具有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進行明確。
3.4、構建合理有效的監察機制。行政單位財務管理需要把國有資產的利用和分配當做重點,構建相關的國有資產監控制度,實現財、實一致。還需要構建健全的國有資產審批制度,設置專門的小組對重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在資產得到批準的前提下,保證國有資產具有的完整性得以落實。強調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機構統一,則可以使專項設備具有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從而使國有資產的信息化建設得到加強。
4、結語
我國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出現問題的原因具有著獨特的歷史因素,如果想要對其進行改善,就需要相關的工作人員共同努力,以此使財務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使財務管理具有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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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的誤區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評析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現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肮芾碚摗碑a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
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平衡論”認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論”彌補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
論文摘要: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一直困擾著人們。分清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之處,對于明確經濟法的地位,促進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有效實施,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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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一直困擾著人們。分清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之處,對于明確經濟法的地位,促進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有效實施,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評析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現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管理論”產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捌胶庹摗闭J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捌胶庹摗睆浹a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誤區及其關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的誤區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轉貼于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行政契約論[A]·行政法論叢,1998,(1)
[2]羅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宋華林,邵蓉·部門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2)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F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肮芾碚摗碑a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捌胶庹摗闭J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捌胶庹摗睆浹a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誤區及其關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的誤區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行政契約論[A]·行政法論叢,1998,(1)
[2]羅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宋華林,邵蓉·部門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2)
[4]張加文·經濟法定位芻議[A]·行政論壇,2001,(7)
[5]顧功耘,劉哲昕·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A]·中國經濟法精粹,2002
國民經濟學論文范文一:農村勞動力轉移對國民經濟增長的影響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當中,國民經濟的增長會受到很多不同因素的影響。其中,勞動力的配置情況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
關鍵詞:農村勞動力;國民經濟
前言:
要素生產的效率、要素投入數量的多少等,都會對經濟產出的規模產生直接的影響。站在經濟學的立場上,將農村勞動力由農業適當的轉向非農業,能夠使勞動力配置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從而推動國民經濟的更快增長。因此,在國民經濟增長當中,對于農村勞動力轉移所做出的貢獻,應當進行細致的研究,從而使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更加科學、合理。
一、勞動力自由流動的作用
在不同部門當中,對于勞動力的配置,可以進行如下假設:在一個國家當中,包括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城市地區是現代經濟部門,主要進行非農業經濟活動。農村地區是傳統經濟部門,主要進行農業經濟活動。在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之間,如果政府完全限制了勞動力的流動,那么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中的勞動力市場就會處于相互獨立的狀態,同時都能夠保持均衡的勞動力市場。如果在這兩個地區之間,對于勞動力的流動沒有限制,在自由流動的作用下,二者的勞動力市場就會相互融合,從而形成統一的全國勞動力市場。在新古典經濟理論當中,產業或地區之間的薪資待遇差異,是不同產業和地區之間勞動流動的根本性原因。而這種差距反過來可以通過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得以消除。此時,在不同產業和地區之間,勞動力就能夠得到相對均衡的配置狀態[1]。在二元經濟結構當中,為了研究城市與農村勞動力市場從封閉轉變為開放,假設農村勞動力向城市流動不會產生費用。在勞動力自由流動之前,由于城市地區缺乏勞動力,因此薪資待遇相對較高。而農村地區由于勞動力充足,因此薪資待遇相對較低。在勞動力市場開放之后,由于城市和農村之間,存在著薪資待遇的差異,因此,農村勞動力會向城市流動。此時,農村地區由于勞動力減少,因此薪資待遇會逐漸上升。而城市地區由于勞動力增加,因此薪資待遇會逐漸下降。理論上說,當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的薪資待遇達到相同的時候,勞動力的流動就會停止。在福利方面,由于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無論是城市地區還是農村地區,都會發生變化。由于勞動力的流入,城市地區的工資率下降,因而企業的福利將會增加。而在農村地區,由于勞動力流出,使得工資率上升,也會帶動福利的增加。因此,在勞動力自由流動的作用下,社會總福利的水平將會顯著提高。
二、不同部門勞動力配置邊際生產率的測定
在不同部門勞動力配置的邊際生產率估計當中,通過相應函數的建立,能夠分析農村勞動力轉移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會給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在GDP的研究當中,應當將其分解為農業和非農業的GDP,并且分別進行生產函數的建立[2]。在農業GDP當中,主要是農業物質、土地、農業勞動力的投入函數。而在非農業GDP當中,主要是資本、非農業勞動力的投入函數。在非農業的勞動力投入當中,農村轉移的勞動力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由于農業與非農業GDP的綜合,等于全國GDP,所以,可以綜合這些因素,進行方程組模型的聯立,從而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進行測定。在這種函數模型當中,對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評估,需要對農業勞動力的投入進行準確的計算。而農村轉移勞動力的處理情況,能夠直接影響到農業勞動力投入的計算。對此,可以假設農村勞動力具有同質性。這樣,農村專業勞動力與未轉移的勞動力的生產率相同,就能夠進行準確的計算。此外,可以對農村勞動力的同質性進行驗證。根據相應的統計檢驗,如果證明該條件為真,則說明農村專業勞動力與未轉移勞動力的生產率相同,因而農村勞動力總量與農村轉移勞動力數量之差,就是農業勞動力的投入。而如果統計檢驗的結果為假,則說明農村轉移勞動力與未轉移勞動力之間的生產率不同。那么就需要對農村轉移勞動力的數量利用生產率差異系數進行調整,然后在按照上述方法計算。
三、函數模型的結果評估
從農業GDP的生產函數估計結果當中,能夠看出,所有的結論與之前分析的結構基本一致。從中可以看出,對于農業GDP的發展來說,農業物質投入所產生的影響,要大于土地面積和勞動力投入等因素,這種情況與中國的實際國情十分吻合[3]。正是由于中國農村勞動力剩余量十分巨大,使得農業勞動力生產率始終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在非農業GDP的生產函數估計結果中,也與之前的分析結果一致。對于非農業產出來說,資本的投入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就勞動力投入來說,其對非農業GDP的影響要高于農業GDP。通過函數分析結果可以看出,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對于非農業國民經濟增長來說,具有積極的作用,而對于農業國民經濟增長來說,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對此,要想真正評價農村勞動力轉移對國名經濟增長的貢獻,還需要對二者之間的凈效應進行計算。同時,這也是農村轉移勞動力與未轉移勞動力之間邊際生產率的比較[4]。通過對比計算發現,無論是在中西部地區還是東部地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都會對勞動力生產率帶來十分積極的影響。所以,由此證明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對國民經濟增長具有十分良好的貢獻,并且能夠同時促進農業和非農業勞動力生產率的提升。
結論: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當中,國民經濟的增長會受到很多不同因素的影響。其中,勞動力的配置情況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農村勞動力向城市中的轉移,能夠有效平衡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勞動力分配,從而使二者的勞動力生產率和工資率得到合理的優化與改善。在這種情況下,國民經濟增長將會得到顯著的提高。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勞動力轉移對國民經濟增長,具有很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馬克思與西方經濟學國民收入理論比較的再研究張建君;經濟評論2006-07-15
2、中國經濟失衡根源在于國民經濟初次分配制度的缺陷基于人的發展經濟學視角巫文強;改革與戰略2010-06-20
國民經濟學論文范文二:創新國民經濟管理論文
摘要:總之,國民經濟管理制度理念創新涉及的內容比較多,而創新又是現代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過程,因此我們對國民經濟管理理念創新進行了探討分析,希望能夠為其創新和改革提供一些幫助。
關鍵詞:創新國民;經濟管理
1從管理層面看國民經濟管理制度理念的創新環節
內容理念的創新。我們比較習慣的國民經濟管理內容無外乎是物資資本以及貨幣資本的投入產出,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物資資源的流動,貨幣資金的存取等來進行經濟管理,管理內容也僅在于資金的運作、物資的調動,勞動力也是這些運作和調動中的一個內容。這樣的國民經濟內容單純以物質和資金流動來當做主線。因為傳統的粗放經濟模式,人們對于物資的需求比較高,占的比重也比較多,而如今有了變化,因此需要對內容理念進行創新。
2從運行層面看國民經濟管理制度理念的創新環節
(1)政府組織的變革
政企分開以及政經分開,政府組織不直接參與經濟活動領域,由民營企業進入其中,參與競爭,給民眾創業提供條件,給經濟創新提供基礎,清除創新路上的阻礙,提供便利。尤其是政府組織的領導,應該要打破行政壟斷,讓組織結構退出經濟領域。如果政府在經濟領域過度的活躍,乃至于與民眾爭奪利益的時候,那么就不能夠讓經濟的自由全面發展得以實現,從民眾可以自由競爭的經濟領域中退出來,對民眾組織進行扶植,建立社會公共經濟組織,促使民眾組織得到健康的發展。
(2)國民經濟管理組織中的社會自組織生長起來
構成國民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設立第三部門來對法治經濟秩序責任進行承擔,能夠幫助政府緩解負擔,同時提升了經濟的民主性,對法治社會的完善具有非常大的幫助,這也是國民經濟管理一直以來都希望能夠實現的目的。社會自組織系統是必須存在的,企業和國家之間形成的社會自組織系統能夠確保國民經濟管理的正常運行。新的國民經濟管理組織除了注重上下級關系之外,微觀主體活力也是其關注的焦點,希望能夠將微觀和宏觀主體聚合能量給無限放大。
(3)權利平衡和分割的組織結構
政府進行國民經濟管理是利用其行政身份,而當其職能發生了轉變之后,其有了更多的責任,因此,新的國家經濟管理組織中,權利應該劃分得更清楚,防止相互之間的推諉現象,避免責任無法追究的情況發生。
3結語
總之,國民經濟管理制度理念創新涉及的內容比較多,而創新又是現代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過程,因此我們對國民經濟管理理念創新進行了探討分析,希望能夠為其創新和改革提供一些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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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全球化逐漸推進,市場經濟中的企業面臨著不得不不斷創新的局面,企業相關的經濟管理也對企業的創新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經濟發展新形勢
改革開放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并取得了世界聞名的成績。自此以后,我國積極參與一些國際活動,但是在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中國也遇到了較為嚴重的損害,整個社會的發展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礙,出口減少,失業率增加,一些創新力不夠的企業面臨著倒閉的局面,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極不樂觀。但是,即使經濟并不穩定的情況下,我國國民生產總值依舊保持著良好的上升勢頭。國家相關部門也積極從經濟危機中總結經驗教訓,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企業經濟管理現狀
經濟危機不僅蕭條了經濟,也給我國各大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挑戰與壓力。近年來,企業生產的成本不斷增加,又加上各種形式的行政收費,企業面臨著巨大的經營壓力,然而為了維系客戶資源,企業又不能隨意調整價格,最終導致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嚴重的就會破產,因此,企業的資金管理至關重要。
首先,縱觀我國目前的企業經濟管理情況,企業的組織機構分配方面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分工不明確問題,最終導致員工積極性不夠,企業資源嚴重浪費。
其次,企業經濟管理體系不完善。一個企業如果沒有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也就是指沒有制度制約員工,那整個企業就會如同一盤散沙,運作不順。企業的管理體系與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企業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確保員工的合理利益,進而推動企業的全面發展。
再者,企業缺乏穩定的目標。企業是以經營為目的的,追求正當的經濟利益理所當然,但是我國有一些企業只顧追求經濟利益,甚至不惜破壞公共利益,這是堅決不值得提倡的。
最后,財務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夠。目前,我國部分企業深受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經營權與所有權混在一起,經濟管理概念不清楚,導致整個企業中管理混亂,人才培養不力,缺乏創新的能力。
三、企業經濟管理的創新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動力,主要涵蓋技術、管理、體制以及思想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新的活力。比如,技術創新可以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體制創新可以使企業顛覆傳統的束縛;管理創新可以改變企業經營的思想與觀念??萍嫉倪M步,企業內部改革的深化等促使著我國企業必須進行管理的創新。
面臨著日新月異的形勢,怎樣做好創新呢?首先,要先弄清楚,什么是“新形勢,,。新形勢可以用‘舊新月異”四個字概括,經濟全球化逐漸深入,資源和環境日益發揮著制約作用。在這樣的新形勢之下,企業必須不斷的進行創新,才能增加自身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優勢,才能在當今世界上立足。
首先,實現經濟管理目標的創新。從始至終,企業的經濟管理注重利益的追求,長期以來堅持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甚至忽視其他的社會責任。但是,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追求正當的利益理所當然,但是一味追求利益并非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因此,企業必須轉變經濟管理的目標,增強核心競爭力,將企業的發展上升到一定高度,并且能夠持續發展。
其次,創新企業的資本結構的。企業發展戰略的實現離不開良好的資本結構的支持,但是,資本結構也是企業面臨的另一個管理瓶頸。為了實現企業的穩定發展,必須加強企業資本結構的完善創新。當資本不夠時,我們可以采取多元的方式進行補充,并且使用創新的經營方法來優化資本結構。有效的資本結構是提升企業價值的關鍵,能夠幫助企業規避倒閉的風險用。因此,為了確保企業的安全,必須加強企業資本結構的創新。
再者,實現風險管理的創新。近些年,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多端,風險也隨處可見。面對這多樣化的風險,我國企業必須加強識別能力以及建立健全抵御風險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