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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壽險責任準備金中的責任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未了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因承保保險業務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說是對因承保保險業務而引起的將來負債或已有負債的提取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取在先,賠款支付和費用發生在后,所以保險公司要設置一定儲備基金以應付未來的保險責任
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期末對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未付賠款所提取的一種資金準備,一般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準備金
2.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1.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最常應用的技術是逐案估計法,即由經驗豐富的理賠人員對每一個已報案賠案的未決賠款成本進行估算,同時要考慮索賠自身的特點經濟環境等的變化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精算部門分別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數據
2.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通常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賠付率法和B—F法等通過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計算出各事故年的終級損失,從終級損失中減去已決賠款,即得出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然后從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中再減去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就得到了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10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3109
3.理賠費用準備金對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除應支付給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外,還應支付結案過程中發生的理賠費用,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提取理賠費用準備金其中,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損失檢驗費律師費等為直接理賠費用,應提取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而不是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理賠費用為間接理賠費用,應提取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1)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該方法假設直接理賠費用與相應的賠款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穩定的比例關系,并且該比例關系的發展規律在過去和將來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1108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11089
(2)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需要首先確定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然后假設間接理賠費用在立案時發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賠過程中發生按照上述假設,就可以根據下述經驗公式估計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50%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險公司履行未來賠付責任的資金準備,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要按照規定計提而且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還要對其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能滿足未來賠付費用等的需要時,還必須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方法通常分為比例法和風險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適用于被評估險種或險類的風險分布比較均勻的狀況;而風險分布法分為七十八法則逆七十八法則流量預期法等,主要適用于保險期間較長的險種下面分別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紹: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論依據是假定一個月所有承保的保險單是30天內逐日開出的,并且保險單數量保額保費服從均勻分布,這樣可以近似的認為所有的保單從月中開始生效,即對于每張保單當月僅能賺得半月的保費對一年期的保單,當月已賺保費僅是年保費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單為例,采用1/24th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據下表所示的未賺保費因子來評估:
(1)2005年12月該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則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115.5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115.5
(2)2005年12月該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該公司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A12=223.1
則2005年12月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為基礎逐單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一種方法,所以又稱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據有效保單的天數來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短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長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得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特別是對于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必須采用1/365th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確程度明顯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為: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單未賺保費天數/保險期間涵蓋天數×保費收入
3.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對于某些特定的險種,隨著承保時間延長,風險逐漸降低或增大此時保險公司考慮近似選用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例如,對于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證保險,由于貸款余額的減少,風險分布呈現遞減的趨勢,可考慮采用七十八法則;而對于車輛保修期延長保險的風險在承保期內逐漸增加,則考慮采用逆七十八法則
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數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費收入
上述公式適用于一年期保單,分母78=1211…1;如果為兩年期的保單,分母則是2423…1=300
1)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233.1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233.1
2)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S12=246.6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4.流量預期法流量預期法是以承保業務的實際風險分布為基礎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這需要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風險分布狀況和已賺保費比例分布進行估計
5.保費不足準備金按照保監會第13號令《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第12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后,保險公司還需要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就是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去乘以估計的賠付率與費用率,扣除投資收入的差額,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賬面余額進行比較,檢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足夠充分并且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大于或等于以下兩者中的較大值:
I.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費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額;
II.在準備金評估日假設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提取責任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理來核算損益反映盈虧,而從保險公司經營的角度來看,準備金評估的準確性將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策略產品設計償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間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險會計對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尤其是對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應遵循謹慎的估價原則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也在通過不斷努力,尋求適合于自己保險公司實際情況的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力求計提的責任準備金充分合理筆者希望通過本文能為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討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吳小平.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3]張卓奇.保險公司會計[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4]張洪濤.保險財務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5]魏巧琴.保險公司經營管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6]陶存文.保險會計學[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
[7]龔興隆.保險會計與風險管理[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關鍵詞: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確認與計量
與其他行業相比,保險業的負債主要由各種責任準備金組成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是對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或經營風險的評估結果,其計算需要依賴保險精算人員運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計量,這是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不同于其他負債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險會計的財務人員較難理解的地方
一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含義
非壽險責任準備金中的責任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未了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因承保保險業務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說是對因承保保險業務而引起的將來負債或已有負債的提取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取在先,賠款支付和費用發生在后,所以保險公司要設置一定儲備基金以應付未來的保險責任
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期末對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未付賠款所提取的一種資金準備,一般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準備金
2.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1.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最常應用的技術是逐案估計法,即由經驗豐富的理賠人員對每一個已報案賠案的未決賠款成本進行估算,同時要考慮索賠自身的特點經濟環境等的變化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精算部門分別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數據
2.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通常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賠付率法和B—F法等通過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計算出各事故年的終級損失,從終級損失中減去已決賠款,即得出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然后從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中再減去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就得到了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10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3109
3.理賠費用準備金對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除應支付給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外,還應支付結案過程中發生的理賠費用,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提取理賠費用準備金其中,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損失檢驗費律師費等為直接理賠費用,應提取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而不是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理賠費用為間接理賠費用,應提取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1)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該方法假設直接理賠費用與相應的賠款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穩定的比例關系,并且該比例關系的發展規律在過去和將來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1108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11089
(2)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需要首先確定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然后假設間接理賠費用在立案時發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賠過程中發生按照上述假設,就可以根據下述經驗公式估計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50%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險公司履行未來賠付責任的資金準備,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要按照規定計提而且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還要對其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能滿足未來賠付費用等的需要時,還必須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方法通常分為比例法和風險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適用于被評估險種或險類的風險分布比較均勻的狀況;而風險分布法分為七十八法則逆七十八法則流量預期法等,主要適用于保險期間較長的險種下面分別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紹: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論依據是假定一個月所有承保的保險單是30天內逐日開出的,并且保險單數量保額保費服從均勻分布,這樣可以近似的認為所有的保單從月中開始生效,即對于每張保單當月僅能賺得半月的保費對一年期的保單,當月已賺保費僅是年保費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單為例,采用1/24th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據下表所示的未賺保費因子來評估:
(1)2005年12月該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則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115.5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115.5
(2)2005年12月該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該公司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A12=223.1
則2005年12月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為基礎逐單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一種方法,所以又稱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據有效保單的天數來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短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長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得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特別是對于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必須采用1/365th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確程度明顯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為: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單未賺保費天數/保險期間涵蓋天數×保費收入
3.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對于某些特定的險種,隨著承保時間延長,風險逐漸降低或增大此時保險公司考慮近似選用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例如,對于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證保險,由于貸款余額的減少,風險分布呈現遞減的趨勢,可考慮采用七十八法則;而對于車輛保修期延長保險的風險在承保期內逐漸增加,則考慮采用逆七十八法則
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數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費收入
上述公式適用于一年期保單,分母78=1211…1;如果為兩年期的保單,分母則是2423…1=300
1)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233.1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233.1
2)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S12=246.6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4.流量預期法流量預期法是以承保業務的實際風險分布為基礎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這需要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風險分布狀況和已賺保費比例分布進行估計
5.保費不足準備金按照保監會第13號令《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第12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后,保險公司還需要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就是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去乘以估計的賠付率與費用率,扣除投資收入的差額,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賬面余額進行比較,檢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足夠充分并且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大于或等于以下兩者中的較大值:
I.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費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額;
II.在準備金評估日假設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提取責任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理來核算損益反映盈虧,而從保險公司經營的角度來看,準備金評估的準確性將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策略產品設計償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間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險會計對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尤其是對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應遵循謹慎的估價原則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也在通過不斷努力,尋求適合于自己保險公司實際情況的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力求計提的責任準備金充分合理筆者希望通過本文能為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討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吳小平.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3]張卓奇.保險公司會計[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4]張洪濤.保險財務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5]魏巧琴.保險公司經營管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自恢復辦理國內人身保險業務以來,原人保公司在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規章制度,規定了計提方法,年度決算時按照規定計算提留,專項管理。但是,從當瓣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情況看,保險業務迅速發展,而壽險責任準備锪積累卻未能與之同步,與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不相適應。如中保壽險系統自機構分設以來,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下降,1997年該項指標為負數,而這幾年中保壽險業務卻突飛猛進地發展。1996年保費收入212.9億元(人民幣,下同),較上年增長40%;1997年保費收入迅速增加到389億元,較上年凈增長176.1億元;1998年保費收入達到530億元,比上年增長了34.3%.業務擴大,保險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增加,而用于給付的奢險責任準備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
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沒有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壽險業務的特點是保險期限上,一般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的,因此,壽險責任準備金在部分要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以后才實現給付。由于時間長,公司經營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來,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慮的是解決眼前的困難和問題,對遠期償債能力如何并不那么關心。加之壽險業務是全國統一核算,一級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壽衛責任準備金積累率高低等等,似乎與下面各級公司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形成基層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視全系統的整體利益。如,有的基層公司為了搞好地方關系,便于開展業務,寧可將資金留在當地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也不愿將資金上調給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資金積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認識不足,沒有真正的、將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故在實際工作中,不能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系,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問題重重。
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中保機構分設前,由于產、壽險業務長期混業經營,在經營指導思想上重產險,輕壽險;重速度,輕管理,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主要表現在:第一,壽險責任準備金支付產險業務的應分攤的費用,形成壽險費差損,減少了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第二,因超額使用發展基金,安排和購置在建程和固定資產而擠占了壽險責任準備金。1994年新舊會計制度轉換時,在制度接軌中安排的基建項目和一些清理出來的超規模在建工程、帳外固定痢疾,大都擠用了壽險責任準備金。固然,這些占用可以通過固定資產折舊逐年攤回,但因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資產,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利息損失。第三,壽險責任準備金相當部分已變成風險資產,收加難度大。前幾年,在資金運用上出現了不少數量的不良資產,主要是逾期、呆滯貸款,虧損的“三產”投資、房放投資。這些資金運用項目多由壽險責任準備投主,也成為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損失。
受壽險業務核算特殊性的影響。由于壽險核算規定,壽險利潤年終全部轉為特種責任準備金,因此,中保分業經營后,壽險公司購置房屋、業務用車、電腦設備等固定資產主要的資金來源沒有正常渠道解決。從費用上看,保險條款除營銷業務外預定費用率都偏低,如,養老金保險、地方性險種條款預定費用率為6.6%、5.5%,手續費僅1.5%,實際開支費用大大超過預定費用,超支費用也無法解決,這些最終都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減少。這就提出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即:以往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的現象不僅沒有得到很她解決,而新的占用卻有所增加,壽險責任準備金難以隨著業務發展而擴大積累。
具體操作中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不準確。目前計算壽全責任準備金的基礎資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級匯總完成,由于壽險責任準備金是分險種、按承保年限逐單逐筆計算,內容多,工作量大,容易產生錯誤,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誤;二是一些公司對此項工作缺乏認真態度,計算中未按規定執行,人為造成的錯誤。這些往往引起計算基礎數據不準確,必然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不準確,形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問題。
政策因素導致利差虧損。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目前壽險資金絕大多數存入銀行,銀行利率的高低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壽險資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來銀行利率連續六次下計,同時取消了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特定利率,壽隊公司因此減少相當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壽險條款預定利率普遍偏高,多為8.8%復利,相比之下,兩項懸殊太大,壽險公司支付給保戶的利息,無法從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中得到彌補,因此產生大量虧損,使壽險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決問題的對策
轉變思想觀念,認真執行《保險法》,維護保戶利益。加強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認真學習、執行《保險法》。世界上各國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極為重視,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直接進行監管。我國《保險法》也作了明確規定,足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不斷提高承保質量和資金效益,切實提高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樹立保戶第一的觀念,樹立局總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的觀念,管好用好壽險責任準備金,以最大可能去實現其保值增值。同時,要通過開展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費用開支,增收節支,以增加壽全責任準備金的積累。
嘗試改革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在完善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的基礎上,對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可試行利潤核算,即半目前壽險核算中“死差、費差、利差”作為單獨考核。通過利潤核算,從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以解決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的資金出路問題。對分業后占用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應盡可能地通過逐年消化,加以填補。
加大考核和監管力度。一是試行對省級機構償付能力考核。可參照一級法人的做法,由總公司向中省下撥資金作為資本金管理,對資本金和壽全責任準備金等實行指標考核,進行償付能力管理,與經濟利益掛鉤,發揮省級分公司積極性。二是加大監管力度。切實做好財務分析,通過報表信處掌握動態,預測各面準備金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的能力。建立預警制度,對達不到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時發出警告,采取措施。
擴大業務發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資產比重。對于歷史遺留問題,一方面通過大力發展業務,增加保費收入的途徑提高資產總量。在增加資產總量的同時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風險資產的出現,確保不良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資產清收工作,減少資產損失。隨著這項工作不斷深入,難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級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自恢復辦理國內人身保險業務以來,原人保公司在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規章制度,規定了計提方法,年度決算時按照規定計算提留,專項管理。但是,從當瓣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情況看,保險業務迅速發展,而壽險責任準備锪積累卻未能與之同步,與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不相適應。如中保壽險系統自機構分設以來,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下降,1997年該項指標為負數,而這幾年中保壽險業務卻突飛猛進地發展。1996年保費收入212.9億元(人民幣,下同),較上年增長40%;1997年保費收入迅速增加到389億元,較上年凈增長176.1億元;1998年保費收入達到530億元,比上年增長了34.3%.業務擴大,保險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增加,而用于給付的奢險責任準備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
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沒有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壽險業務的特點是保險期限上,一般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的,因此,壽險責任準備金在部分要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以后才實現給付。由于時間長,公司經營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來,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慮的是解決眼前的困難和問題,對遠期償債能力如何并不那么關心。加之壽險業務是全國統一核算,一級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壽衛責任準備金積累率高低等等,似乎與下面各級公司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形成基層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視全系統的整體利益。如,有的基層公司為了搞好地方關系,便于開展業務,寧可將資金留在當地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也不愿將資金上調給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資金積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認識不足,沒有真正的、將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故在實際工作中,不能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系,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問題重重。
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中保機構分設前,由于產、壽險業務長期混業經營,在經營指導思想上重產險,輕壽險;重速度,輕管理,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主要表現在:第一,壽險責任準備金支付產險業務的應分攤的費用,形成壽險費差損,減少了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第二,因超額使用發展基金,安排和購置在建程和固定資產而擠占了壽險責任準備金。1994年新舊會計制度轉換時,在制度接軌中安排的基建項目和一些清理出來的超規模在建工程、帳外固定痢疾,大都擠用了壽險責任準備金。固然,這些占用可以通過固定資產折舊逐年攤回,但因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資產,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利息損失。第三,壽險責任準備金相當部分已變成風險資產,收加難度大。前幾年,在資金運用上出現了不少數量的不良資產,主要是逾期、呆滯貸款,虧損的“三產”投資、房放投資。這些資金運用項目多由壽險責任準備投主,也成為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損失。
受壽險業務核算特殊性的影響。由于壽險核算規定,壽險利潤年終全部轉為特種責任準備金,因此,中保分業經營后,壽險公司購置房屋、業務用車、電腦設備等固定資產主要的資金來源沒有正常渠道解決。從費用上看,保險條款除營銷業務外預定費用率都偏低,如,養老金保險、地方性險種條款預定費用率為6.6%、5.5%,手續費僅1.5%,實際開支費用大大超過預定費用,超支費用也無法解決,這些最終都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減少。這就提出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即:以往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的現象不僅沒有得到很她解決,而新的占用卻有所增加,壽險責任準備金難以隨著業務發展而擴大積累。
具體操作中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不準確。目前計算壽全責任準備金的基礎資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級匯總完成,由于壽險責任準備金是分險種、按承保年限逐單逐筆計算,內容多,工作量大,容易產生錯誤,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誤;二是一些公司對此項工作缺乏認真態度,計算中未按規定執行,人為造成的錯誤。這些往往引起計算基礎數據不準確,必然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不準確,形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問題。
政策因素導致利差虧損。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目前壽險資金絕大多數存入銀行,銀行利率的高低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壽險資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來銀行利率連續六次下計,同時取消了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特定利率,壽隊公司因此減少相當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壽險條款預定利率普遍偏高,多為8.8%復利,相比之下,兩項懸殊太大,壽險公司支付給保戶的利息,無法從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中得到彌補,因此產生大量虧損,使壽險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決問題的對策
轉變思想觀念,認真執行《保險法》,維護保戶利益。加強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認真學習、執行《保險法》。世界上各國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極為重視,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直接進行監管。我國《保險法》也作了明確規定,足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不斷提高承保質量和資金效益,切實提高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樹立保戶第一的觀念,樹立局總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的觀念,管好用好壽險責任準備金,以最大可能去實現其保值增值。同時,要通過開展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費用開支,增收節支,以增加壽全責任準備金的積累。
嘗試改革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在完善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的基礎上,對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可試行利潤核算,即半目前壽險核算中“死差、費差、利差”作為單獨考核。通過利潤核算,從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以解決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的資金出路問題。對分業后占用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應盡可能地通過逐年消化,加以填補。
加大考核和監管力度。一是試行對省級機構償付能力考核??蓞⒄找患壏ㄈ说淖龇?,由總公司向中省下撥資金作為資本金管理,對資本金和壽全責任準備金等實行指標考核,進行償付能力管理,與經濟利益掛鉤,發揮省級分公司積極性。二是加大監管力度。切實做好財務分析,通過報表信處掌握動態,預測各面準備金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的能力。建立預警制度,對達不到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時發出警告,采取措施。
擴大業務發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資產比重。對于歷史遺留問題,一方面通過大力發展業務,增加保費收入的途徑提高資產總量。在增加資產總量的同時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風險資產的出現,確保不良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資產清收工作,減少資產損失。隨著這項工作不斷深入,難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級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關鍵詞: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1、責任保險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基本目標2.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從純粹的填補損害的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填補對象的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到受害之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也就成為責任保險這種發展趨勢的必然結果。
2、適度的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社會的工業化發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來越大,而被保險人處于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過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不愿意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但正如責任保險的第一個發展趨勢所述,責任保險又是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他基本目標的,如果被保險人基于保險費過重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這樣責任保險的基本目標就會落空,也就是說廣泛不確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也就無從實現?;谶@種考慮,世界各國紛紛將一些危害較大而被保險人又可能承擔不了的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責任保險,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也就在英美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確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法國的《保險契約法》就有直接請求權相關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對于受害人因為被保險人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事故而受到金錢上的不利結果,只要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該金額尚未被賠償,保險人不得將應當給付的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給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我國修訂的《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睆脑摋l可以看出,雖然我國《保險法》沒有從正面規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卻從反面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可能,這種規定雖然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是不力的,但也說明了我國《保險法》有順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二、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規定的立法例和分類
世界各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條件的請求保險人賠償。有些國家的立法上或保險實務上承認,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要么在責任保險合同中有這方面的約定,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經取得對被保險人的勝訴判決。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二,保險人有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注意義務。有些國家的立法規定,保險人在給付責任保險賠償金時,應當承擔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護的注意義務。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險人實際賠償受害之第三人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并可以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害之第三人。例如韓國商法典第72條規定:1、對因可歸責與被保險人的事故而發生的損害,保險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險人的賠償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2、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或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給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有些國家或地方立法規定,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金額的請求權。在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紐約州等準許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對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以請求賠償,并認為,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大眾是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3.
從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該種請求權是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人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可以以對抗被保險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
從以上三種立法例可以看出,這三種立法都從不同程度上承認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要求賠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理論界為這種請求權尋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四種理論學說4:
1、法定權利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請求權的范圍和條件,由法律和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屬于法定權利。該種學說雖然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了法理上支撐,并且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發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和責任保險的關系。筆者以為約定的權利不能與法律上規定上的權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權利和約定上的權利同等對待,因而該學說沒辦法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2、原始取得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人在損害發生的同時,依據法律原始取得與被保險人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同等內容、完全獨立的權利。該種學說是在第一種學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與第一種學說一樣,該學說混淆了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同時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依法原始取得的權利有一定的缺陷,因為這種權利總是要以責任保險合同為基礎。而且這種學說也沒辦法解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問題。
3、權利轉移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根據合同所轉移的權利,這樣,保險人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這樣這種學說也就無法給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4、責任免脫給付說
該種學說認為保險人處在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的地位,如果保險人處在一種連帶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后就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但事實上只有在被保險人故意致人損害時或保險人依法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時,才可以在對受害之第三人給付保險金后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顯然這種學說很難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撐點。
以上四種學說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學者主張將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兩種類型,分別為每一種類型的直接請求權尋找法理上的支撐,這種觀點無疑是有可取之處5.該學者認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撐的學說應該是原始取得說,因為該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權利,保險人不能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谶@種觀點該學者認為這種學說不但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發生的原因,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與責任保險的關聯。正如上文所述,這種學說忽視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責任保險契約作為基礎,盡管是強制責任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投保義務,那么這種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原始取得這種權利。因而筆者以為,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因為該種學說恰好說明了這種權利的取得不但需要法律上的規定而且也需要責任保險契約上的約定。倒是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正如該學者所持的觀點,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6.因為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而對受害之第三人來說他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完全拒絕這種轉讓或接受這種轉讓。
四、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原因分析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主要目標在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模式同樣也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之所以要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原因:
1、為了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標和功能應該是對受害之第三人和大眾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可能會使責任保險的這個基本目標落空。這個目標的落空可能性有兩個:首先是當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之第三人可能因為缺乏向保險人的訴權而不能直接請求保險進行保險金額的賠償,又由于被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給受害之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及時賠償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在被保險人得到賠償后,可能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就變成了一種破產債權,只能按比例受償,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當被保險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受害之第三人的獲得賠償的機會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責任保險的目標就落空了。但如果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受害之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保險賠償金也就不會成為一種破產債權,從而以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落空,責任保險的目標也就能夠實現。
2、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
在傳統的順序理賠的模式中,雖然最終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頭上,但卻要經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索賠,然后被保險人得到的索賠再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墊付賠償金,再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兩個程序,而在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索賠即可,也是說只要經過一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索賠的問題,這樣顯然減少了索賠的成本。而在涉及到索賠的訴訟時,由于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中,受害之第三人沒有對保險人的訴權,如果受害之第三人要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訴訟,這樣就不得不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訟,或者先由受害之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向提訟,但如果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只得等到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訴訟結束之后才給予受害之第三人賠償。這樣做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也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在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之后,受害之第三人就具有了向保險人提訟的訴權,因而增加的訴訟成本就得到減少、浪費的訴訟資源就得到節約。
五、我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重構的設想
正如前面所述,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主要目標是免使現代責任保險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的目標落空,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僅在第50條和第51條直接請求權有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只是從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反面角度規定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可能性。盡管我國已有學者在解釋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時也認為責任保險實質上是第三人保險,第三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7.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立法指導,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受害之第三人很少去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或者說雖然有受害之第三人作出了這種請求,由于缺乏訴訟法上必備的訴權,這種請求通常被法院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得懸空?;谶@種考慮,筆者以為我國《保險法》完全可以借鑒國外有關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立法規定并加以改進來對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以實現現代責任保險應具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
1、強制責任保險中直接規定受害之第三人有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如前所述,適度強制責任保險是現代責任保險的一個發展趨勢,而政府之所以要把這種責任保險設置成強制性主要在于這種責任保險的危險事故會造成巨大的損害,而被保險人無法承受這種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又極大,而為了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應運而生,比如說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之所以能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確立,也就是基于這種原因。但如果不設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能由于被保險人怠于行使其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被保險人破產,受害之第三人的權益就可能沒有實體法上的訴權而告訴無門,自然強制責任保險賴以應運而生的目的就會落空。這樣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勢在必然。而要把這種直接請求權設定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主要在于受害之第三人持有請求權,保險人就不能用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更有利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當然如果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由合同約定而非法律規定,那么這種請求權就是一種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自然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依然可以用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而且在保險人具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可以在理賠后向被保險人追償。
2、法律應當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之外的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可以作為合法的請求權人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時,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或者在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可能破產時,受害之第三人可以阻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給付,以免自己的權利轉變成破產債權而只能按比例受償或根本得不到賠償。
3、法律應當賦予受害之第三人具有根據自己的便利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誰作為被請求權人的選擇權,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無論在強制責任保險中還是在非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被請求人,因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而非義務,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選擇權也理所當然。
4、法律應當規定作為受害之第三人應享有對被保險人的再追索權。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只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之第三人所受的損害可能遠遠超過責任保險中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可能就還有一部分或大部分沒有得到賠償。如果賦予了受害之第三人有再追索權,受害之第三人在向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賠償后,還可以就其沒有得到賠償的損害部分再向被保險人求償。這樣以來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就更完善了。
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是當代責任保險基本目標的必然要求。而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以及完善無論對于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6頁。
2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7頁。
3黃義豐,《論美國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之責任》,載《臺大法律評論》,第17期第二卷,第263頁,轉引自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33頁。
4以下內容參考了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45~248頁,但對每種理論加入了作者自己不同的評論觀點。
5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5直接請求權頁。
關鍵詞: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1、責任保險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基本目標2.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從純粹的填補損害的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填補對象的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到受害之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也就成為責任保險這種發展趨勢的必然結果。
2、適度的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社會的工業化發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來越大,而被保險人處于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過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不愿意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但正如責任保險的第一個發展趨勢所述,責任保險又是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他基本目標的,如果被保險人基于保險費過重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這樣責任保險的基本目標就會落空,也就是說廣泛不確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也就無從實現?;谶@種考慮,世界各國紛紛將一些危害較大而被保險人又可能承擔不了的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責任保險,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也就在英美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確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法國的《保險契約法》就有直接請求權相關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對于受害人因為被保險人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事故而受到金錢上的不利結果,只要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該金額尚未被賠償,保險人不得將應當給付的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給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我國修訂的《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睆脑摋l可以看出,雖然我國《保險法》沒有從正面規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卻從反面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可能,這種規定雖然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是不力的,但也說明了我國《保險法》有順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二、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規定的立法例和分類
世界各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條件的請求保險人賠償。有些國家的立法上或保險實務上承認,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要么在責任保險合同中有這方面的約定,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經取得對被保險人的勝訴判決。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二,保險人有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注意義務。有些國家的立法規定,保險人在給付責任保險賠償金時,應當承擔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護的注意義務。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險人實際賠償受害之第三人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并可以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害之第三人。例如韓國商法典第72條規定:1、對因可歸責與被保險人的事故而發生的損害,保險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險人的賠償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2、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或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給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有些國家或地方立法規定,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金額的請求權。在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紐約州等準許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對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以請求賠償,并認為,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大眾是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3.
從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該種請求權是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人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可以以對抗被保險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
從以上三種立法例可以看出,這三種立法都從不同程度上承認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要求賠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理論界為這種請求權尋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四種理論學說4:
1、法定權利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請求權的范圍和條件,由法律和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屬于法定權利。該種學說雖然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了法理上支撐,并且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發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和責任保險的關系。筆者以為約定的權利不能與法律上規定上的權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權利和約定上的權利同等對待,因而該學說沒辦法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2、原始取得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人在損害發生的同時,依據法律原始取得與被保險人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同等內容、完全獨立的權利。該種學說是在第一種學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與第一種學說一樣,該學說混淆了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同時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依法原始取得的權利有一定的缺陷,因為這種權利總是要以責任保險合同為基礎。而且這種學說也沒辦法解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問題。
3、權利轉移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根據合同所轉移的權利,這樣,保險人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這樣這種學說也就無法給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4、責任免脫給付說
該種學說認為保險人處在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的地位,如果保險人處在一種連帶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后就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但事實上只有在被保險人故意致人損害時或保險人依法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時,才可以在對受害之第三人給付保險金后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顯然這種學說很難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撐點。
以上四種學說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學者主張將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兩種類型,分別為每一種類型的直接請求權尋找法理上的支撐,這種觀點無疑是有可取之處5.該學者認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撐的學說應該是原始取得說,因為該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權利,保險人不能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基于這種觀點該學者認為這種學說不但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發生的原因,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與責任保險的關聯。正如上文所述,這種學說忽視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責任保險契約作為基礎,盡管是強制責任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投保義務,那么這種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原始取得這種權利。因而筆者以為,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因為該種學說恰好說明了這種權利的取得不但需要法律上的規定而且也需要責任保險契約上的約定。倒是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正如該學者所持的觀點,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6.因為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而對受害之第三人來說他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完全拒絕這種轉讓或接受這種轉讓。
四、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原因分析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主要目標在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模式同樣也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之所以要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原因:
1、為了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標和功能應該是對受害之第三人和大眾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可能會使責任保險的這個基本目標落空。這個目標的落空可能性有兩個:首先是當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之第三人可能因為缺乏向保險人的訴權而不能直接請求保險進行保險金額的賠償,又由于被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給受害之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及時賠償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在被保險人得到賠償后,可能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就變成了一種破產債權,只能按比例受償,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當被保險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受害之第三人的獲得賠償的機會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責任保險的目標就落空了。但如果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受害之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保險賠償金也就不會成為一種破產債權,從而以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落空,責任保險的目標也就能夠實現。
2、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
在傳統的順序理賠的模式中,雖然最終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頭上,但卻要經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索賠,然后被保險人得到的索賠再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墊付賠償金,再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兩個程序,而在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索賠即可,也是說只要經過一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索賠的問題,這樣顯然減少了索賠的成本。而在涉及到索賠的訴訟時,由于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中,受害之第三人沒有對保險人的訴權,如果受害之第三人要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訴訟,這樣就不得不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訟,或者先由受害之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向提訟,但如果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只得等到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訴訟結束之后才給予受害之第三人賠償。這樣做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也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在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之后,受害之第三人就具有了向保險人提訟的訴權,因而增加的訴訟成本就得到減少、浪費的訴訟資源就得到節約。
五、我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重構的設想
正如前面所述,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主要目標是免使現代責任保險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的目標落空,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僅在第50條和第51條直接請求權有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只是從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反面角度規定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可能性。盡管我國已有學者在解釋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時也認為責任保險實質上是第三人保險,第三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7.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立法指導,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受害之第三人很少去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或者說雖然有受害之第三人作出了這種請求,由于缺乏訴訟法上必備的訴權,這種請求通常被法院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得懸空?;谶@種考慮,筆者以為我國《保險法》完全可以借鑒國外有關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立法規定并加以改進來對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以實現現代責任保險應具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
1、強制責任保險中直接規定受害之第三人有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如前所述,適度強制責任保險是現代責任保險的一個發展趨勢,而政府之所以要把這種責任保險設置成強制性主要在于這種責任保險的危險事故會造成巨大的損害,而被保險人無法承受這種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又極大,而為了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應運而生,比如說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之所以能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確立,也就是基于這種原因。但如果不設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能由于被保險人怠于行使其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被保險人破產,受害之第三人的權益就可能沒有實體法上的訴權而告訴無門,自然強制責任保險賴以應運而生的目的就會落空。這樣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勢在必然。而要把這種直接請求權設定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主要在于受害之第三人持有請求權,保險人就不能用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更有利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當然如果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由合同約定而非法律規定,那么這種請求權就是一種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自然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依然可以用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而且在保險人具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可以在理賠后向被保險人追償。
2、法律應當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之外的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可以作為合法的請求權人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時,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或者在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可能破產時,受害之第三人可以阻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給付,以免自己的權利轉變成破產債權而只能按比例受償或根本得不到賠償。
3、法律應當賦予受害之第三人具有根據自己的便利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誰作為被請求權人的選擇權,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無論在強制責任保險中還是在非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被請求人,因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而非義務,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選擇權也理所當然。
4、法律應當規定作為受害之第三人應享有對被保險人的再追索權。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只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之第三人所受的損害可能遠遠超過責任保險中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可能就還有一部分或大部分沒有得到賠償。如果賦予了受害之第三人有再追索權,受害之第三人在向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賠償后,還可以就其沒有得到賠償的損害部分再向被保險人求償。這樣以來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就更完善了。
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是當代責任保險基本目標的必然要求。而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以及完善無論對于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6頁。
2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7頁。
3黃義豐,《論美國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之責任》,載《臺大法律評論》,第17期第二卷,第263頁,轉引自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33頁。
4以下內容參考了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45~248頁,但對每種理論加入了作者自己不同的評論觀點。
5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5直接請求權頁。
關鍵詞:壽險;責任準備金;精算;計算機實現。
中圖分類號:F84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 (2012) 17-0000-02
法定責任準備金是純保費定義,根據評估假設,這部分數額是以用來做未來的賠款[1],這種未來法定義的準備金計算忽略了公司的費用和失效率,是根據被認可的生命表和利率假設。按照保單給付的本質和一定的計算方法而得。過去法計算的準備金,則是根據評估假設得到的過去的純保費收入的積累值與過去賠款支付的積累值的差額。計算準備金的方法與保險人過去的實際經驗沒有關系,她只是依賴于生命表和利率的評估假設[2]。
然而在利用生命表計算躉繳純保費時,可以看到所用的計算非常繁雜,困難,在實務中不可行,為簡化躉繳純保費的計算,就引入基本換算函數。換算函數表達式有二種方法:未來法和過去法。下文討論將看出未來法在計算機實現時的優越性。
1 概述
1.1 責任準備金的監管必要
當保險公司的風險和整個市場回報的協方差為零時,期間成本很小,搞定成本適中,對保險人的準備金監管可能甚必要,即使消費者不知情或信息不完善。當成本或固定的成本較低進而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次優準備金水平,這種做法主要源于“消費者的無知”,這樣如果沒有監管,保險公司自身建立的準備金通常利于社會最優化水平,而監管者能夠確定并強制執行一個至少更接近社會最優化水品的準備金方案[3]。
1.2 責任準備金估算的誤差
壽險業中往年的準備金估算誤差會影響隨后年份的財務狀況,也就是說,隨后年份中的準備金實際仍然保留了這些誤差。這樣將導致日歷年度財務狀況和報告盈余與事故年度的財務狀況和報告盈余在數值上相差甚遠。
1.3 責任準備金估算的意義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是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4]。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準確估算責任準備金,隨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由于人壽保險采取均衡保費的繳費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大于自然保費(或支出),此后所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又小于自然保費(或支出)。這種逐年提存的負債就是壽險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將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純保費中的“負債”部分提取出來,并累積生息,其終值就是應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
按照保險制度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計量,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債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既然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在會計處理上應當確認,那么這就涉及到一個計量問題。但由于責任準備金的計量需要運用大量的假設、經驗數據和貼現率,造成會計人員難以從保險合同交易中直接計量負債的結果,它需要依賴保險精算人員運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計量。因此,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算需要精算技術的配合,這也是本論文研討的初衷。
2 責任準備金估算
2.1 利用換算函數精算責任準備金的精算現值
一般來說,為配合計算機系統完成精算,我們為簡化精算現值的精算,將會引入換算函數[5]的概念,定義如下:
2.2 換算函數下壽險的責任準備金(過去法和未來法)
設保單的生效年齡 ,持續時間 ,保額 個單位。
1.全期繳費情況
(1)終身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 年定期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3) 年期兩全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4) 年期生存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限期繳費情況
(1) 年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 年限期繳費 年期兩全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3 在計算機系統實現下過去法和未來法對比分析
根據上文可以看到,條件 ,只是所用準備金公式的基本基本要求。那么按照這一要求在未來法中有唯一值對應,也就是說在未來法的公式中條件 對未來法有用可定出 。但按照這一要求在過去法中,沒有唯一值對應,從過去法公式中可以看出當 時, 取任何值,條件 對過去法無壓縮作用,即在推導過去發公式是滿足條件 的 產生了增根,而未來法沒有產生增根,故采用過去法計算準備金時還要借用未來法定出 的才能計算,也就是說未來法公式在計算機系統實現的條件比較完善,故在計算機系統中計算式采用未來法計算準備金。
4 結束語
本文通過分析壽險業責任準備金換算函數概念,明確中兩類精算模型的計算方法,同時比較,兩者在計算機系統中實現時的區別,最終明確在計算機系統中應選用未來法計算準備金。對類似的壽險精算概念在計算機中實現有較高的借鑒價值。
參考文獻:
[1]王曉軍等編著.保險精算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2]喬治斯·迪翁,斯科特·E·哈林頓編.保險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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