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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condTheoreticalDepartmentsofNanjingInstitutePoliticsofPLANanjingJiangsu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制度供給和制度需求不一致引起的,主要表現為制度供給不足和制度供給過剩。制度創新的成本、收益、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等有可能促使制度非均衡的出現。憲法秩序、現存制度安排、制度設計成本、現有知識積累、實施新安排的預期成本、制度變遷方式等外部因素可能會使制度非均衡長期存在。本文運用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非均衡,認定我國既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結構明顯存在著制度有效供給不足和無效供給過度的非均衡性,制約農業的發展,而這恰恰是制度創新的誘致因素。
關鍵詞: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給不足;制度供給過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Abstract: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meansthatinstitutionssuppliedandinstitutionsdemandedarenotinbalance.Itcanbedividedinto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and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Changesininstitutionalcost,profitandthesetofinstitutionalchoicemaycausesomeinstitutionsintodisequilibrium.moreover,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amaybemadetobepersistentbythefollowingfactorssuchasconstitutionorder,existinginstitutionalarrangement,institutionaldesigncost,lackofsocialscienceknowledge,theexpectingcostofpracticinginstitution,theinstitutionalinnovationmethod.Thispapermainlyusestheoriesof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oanalysisproblemsof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of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andassurethat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innotinbalance,whichhinderthedevelopmentofouragriculture,thisisexactlythecause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
Keyword:InstitutionalEquilibrium;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
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農業發展面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嚴峻挑戰的今天,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已難以繼續為農業現代化、農業國際化和農村非農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問題及其矛盾糾紛而引發的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進步等“三農”問題也愈演愈烈,事實表明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處于一種典型的非均衡狀態,已有的制度安排結構中主體無法獲取的潛在利潤或外部利潤的出現。換句話說,盡管現行之外還有另外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可以增進許多農戶個人及社會福利水平的潛在機會,卻難以使之成為現實;而那些效率釋放殆盡的制度依然是當前農業發展中制度供給的主流,這恰恰也就是農地制度產權制度創新的誘致因素。本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這一現象進行詮釋。
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非均衡的一般理論解釋
所謂制度均衡是指人們對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一種滿意狀態或滿足狀態,因而無意也無力改變現行制度[1]。在此狀態下,現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經濟中的任何主體帶來額外的凈收益,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從總體上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均勢狀態,它表現為制度的供給適應制度的需求。所謂制度非均衡就是指人們對現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一種不滿意或不滿足,欲意改變而又尚未改變的狀態。[2]在此狀態下,現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任何改變有可能會使不同制度創新主體獲得利益,也就是說,現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之外出現了另一種可獲得潛在最大利益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如果不及時創新制度安排,就容易導致制度供給不足或者制度供給過剩,使得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出現了不一致,容易引發制度非均衡。
引起制度非均衡的因素很多。從內部矛盾來看,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變化、制度創新的成本變化、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技術改變、制度服務的需求改變以及其他制度安排改變等因素都會引起制度非均衡。從外部因素看,外部環境的變化、資源條件的改變、國際環境的變化以及體制的變化等等,一方面會使原有的制度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不是凈收益最大的制度,因而產生了制度創新的動機和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會改變可供選擇的制度集合和選擇范圍,從而產生制度的有效供給。
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之所以處在非均衡狀態,主要表現為農村土地實際產權制度供給滯后于潛在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給存在明顯不足。一方面,對新制度的需求已遠遠早于實際制度供給,從而導致農地產權制度有效供給不足。例如對界定土地所有權制度的需求、對明晰土地使用權制度的需求、對健全土地流轉制度的需求、對規范土地租賃制度的需求等潛在制度需求都早已產生,但實際制度供給至今尚未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另一方面,土地承包制度供給存在著嚴重“過?!?,一些現行制度供給相對于社會需求是多余的,如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住宅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民將戶口遷入城鎮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擴建和自行轉讓等政策,都極大束縛了土地和勞動力這兩大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阻滯了農地市場化進程。
當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態”,而制度均衡則是一種暫時的、理想的狀態,即使“偶爾”出現也不會持續存在,影響制度供求的成千上萬各“變量”在不斷變化;另一方面,制度非均衡又成為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正在不斷出現的潛在利潤促使人民不斷進行制度創新,制度非均衡的軌跡就是制度變遷的軌跡。
二、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非均衡的內部性分析
一是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供給不足。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呈現多元化發展,與此相適應,我國的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應明確確定農地主體。我國憲法雖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在此規定下,現實的“集體所有”大多數為鄉鎮、村、村民小組所有,農民只是具有土地的經營權而無所有權。而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對土地充其量除了在農戶之間進行調整一類的分配權力之外,并不擁有法律賦予所有權的全部權力。實際上,在我國中央政府代表全社會掌握最高的、宏觀的農地支配權,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置或缺位。即使是集體組織享有的那一小部分所有權也缺乏真正的組織載體,使集體很難真正行使自己的所有權。
二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供給不足。從經濟學的角度,產權對它的擁有者來說,應當具有的權能是: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家庭承包制度雖然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農戶擁有了承包經營權,但農戶的權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備的,我國農民在土地的所有權上,只有占有權和使用權,而沒有處置權和收益權。農民產權權利的不充分使之無法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農業發展的變化和要求。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經營權又發生分化,演變成承包權與經營權兩部分。而改革開放以來20多年,國家通過出讓、轉讓農村土地收益達2萬億元,但大部分農民卻沒有從中收益。
三是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供給不足。我國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國家在1984年就確立土地使用權15年不變。1993年底,國家又確定將原有土地使用權再延長30年,并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同樣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但在實踐中,家庭承包制基本采取按人平均承包土地的辦法,以保障農民平等的經濟權利。特別是由于婚喪嫁娶、新生人口不斷形成高速承包地的內在壓力,不少地方不得不采取“三年小調整”、“五年大調整”的辦法,不斷重新分配承包地,這使穩定土地承包成為一句空話。土地承包權的不穩定直接導致土地所有權不確定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使得土地的粗放經營成為普遍的現象。
四是農村土地經營制度供給不足。家庭承包經營在解決了農村溫飽問題后,在繼續發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戰。尤其是隨著以市場經濟為目標模式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經營表現出制度上的滯后性,一系列困擾農業經濟的問題(如規模經營,農民增收,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化、一體化等問題)難以在封閉、凝固、分散的小生產經營體制框架內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所有這些都使得我國的農業難以像其它產業那樣能夠獲得規模經濟效益,這大大降低了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目前我國已經加入了WTO,與其他行業相比,我國農業的比較優勢最小,入世對農業的沖擊也最大,如何提高我國農業的規模經濟效益也就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現實問題。
五是土地產權制度結構不完善。我國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結構嚴重失衡,土地產權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1)農村用地保護制度缺乏,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在農村,則是擅自建房、建廠、建窯、建墳、采礦、采石、挖砂、取土,亂占濫用,破壞地力,改變用途;(2)農地市場制度發育不良,農地是不是資產,如果是資產,其市場如何建設等都缺乏明確的理論指導;(3)農地價格制度缺乏,現實農地經營中,沒有系統的農地地價制度,農地資產顯化缺乏依據;(4)農地金融制度尚待時日。農民缺乏利用農地使用權進行貸款的農業金融機制,導致部分缺失資金的農戶無法運用科學技術進行現代農業生產,農村剩余勞動力不能從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獲得資本積累喪失了發展非農產業的機會,種養大戶不可能通過市場獲得土地相對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此外,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還存在部分供給過剩現象,突出表現在農村土地使用權限的封閉和凝固上?!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在現實中,農地流轉尚無相應配套的可供其具體操作的章程,農地轉讓進退兩難:一方面是政府或集體強制性進行農地流轉,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據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統計,1998年至今,全國土地違法案件達80萬宗,中國現有失地農民在4000萬人以上。[3];另外一方面就是全國許多地方已出現了農民之間無償或低償轉包、轉讓土地,有的甚至轉出方倒貼,嚴重違反了稀缺土地資源使用價值規律。此外,國家還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抑制了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積極性和可能性,束縛了土地和勞動力這兩大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把9億農民全都緊固在自己的承包田和口糧田上,影響了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小城鎮的建設步伐。三、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非均衡延的外部成因
1、制度創新成本高。制度不均衡產生了獲利的機會能否實現制度的供給,還取決于成本與收益的計算。在制度創新的過程中,面臨著多種成本與收益的核算。一是個體成本-收益比較。新的農地制度創新可能給他們帶來更多收益(包括預期收益),例如更高的糧食產量,貨幣收入,以及股份分紅增加等,同時也要為此付出相應的成本代價,譬如農民的土地轉讓會使轉讓農民喪失了土地,增加貨幣收入卻喪失了糧食收入,承擔的風險增大等。一般說來,只有在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時,單個行為主體才會產生制度創新的要求從而對由政府設計安排的制度創新持贊同和支持的態度。二是社會成本-收益比較。新的農地制度變革可能會使部分設農、非農社會成員的利益受損,從而成為制度創新的阻礙,進而增加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我國是典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土地對農民來說不僅僅是一種生產資料,而且承載著過多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的職能。農村土地創新有可能使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導致社會不穩定,同時大量農民涌入城市,也會帶來復雜的社會問題。三是政治成本-收益比較。毫無疑問,未來農地產權明晰化和市場化的改革取向。經濟市場化、自由化必定會提高資源市場配置能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因而有可能增強政府可支配的經濟力量——主要體現為能增加財政收入,從而使權力中心獲得更廣泛的國內政治支持和加強在國際政治經濟談判中的力量,達到鞏固權力之目的。但經濟市場化、自由化所誘發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可能會弱化權力中心的權威性。
2、“搭便車”問題。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制誘致性制度變遷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容易導致“搭便車”問題,這就意味著一旦制度被創新和安排,每一個受這種制度安排約束的個體,不管他是否分攤了制度創新的成本,他都能得到同樣的制度服務。由于這個緣故,經濟主體都希望別人分攤制度創新成本,其結果是制度供給不足。這就使得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之間的矛盾表現更為突出。因而,在“搭便車”問題困擾下,制度供給不足的非均衡狀態將可能較長時間內持續下去。既然誘致性制度創新受到“搭便車”問題的困擾,那么國家強制性制度供給是否會彌補制度供給不足嗎?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政府只有在預期收益高于其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時才會提供新制度供給。如果創新損害具體制度提供者集團的利益,它們就不會為制度創新提供服務,甚至會以國家的名義阻礙制度創新的實現,維持一種低效率的制度?!敖洕鲩L時會出現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誘致性創新來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將由于私人和社會在收益、費用之間有分歧而繼續存在下去。只要統治者的預期收益高于他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費用,他將采取行動來消除制度不均衡。盡管如此,如果制度變遷會降低統治者可獲得的效用或威脅到統治者的生存,那么國家可能仍然會維持某種無效率的不均衡?!盵4](P396-397)
(3)制度變遷時滯。所謂制度安排的時滯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之間存在一個時間間隔。即新的制度供給要滯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現。在任何一個社會形態和社會階段,由于社會都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所以,適應某一階段或某一社會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隨著社會的變化而逐漸失去作用,新的社會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認知能力、制度“發明”需要時間及新制度的啟動存在時間間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隨著社會的變化而同步調適,因此,制度安排的時滯性是必然的。在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中,由于沒有重要的社會變革,所以制度的安排會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而展開,時滯性問題表現得不是很明顯,而在一個多變的社會如目前我國的轉型社會中,由于整個社會結構都需要調整,因此舊有制度明顯不能適應新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產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當前我國制度安排中的時滯性便顯得更為明顯。這一點對于我國農地產權制度創新而言,也同樣適用。
(4)現有知識積累及其社會科學知識的制約。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正如當科學和技術知識進步時,技術變遷的供給曲線會右移一樣,當社會科學知識和有關的商業、計劃、法律和社會服務專業的知識進步時,制度變遷的供給曲線也會右移。進而言之,社會科學和有關專業知識的進步降低了制度發展的成本,正如自然科學及工程知識的進步降低了技術變遷的成本一樣”[50][P336]。這就是說社會科學(經濟學、法學、政治學等)知識就是認識社會現象的階梯,并決定著改造社會的成本。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方向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這是一項全新的事業,在改革過程中面臨的社會科學知識不足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經典的理論中闡釋的是土的地社會所有,而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集體所有;另一方面,西方有比較成熟的土地產權制度理論和模式,但這些理論和模式是建立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個別基礎之上的。因此,如何既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又建立和完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并沒有現場的模式可供借鑒,只能靠摸索和創新。因而使得制度非均衡的狀態得以較長時間延續。
(5)意識形態剛性。制度創新是經濟主體追求外部利潤最大化的行為結果。只有當經濟主體對一項制度的安排和結構的預期成本少于預期收益時,一項制度安排才會被創新。而經濟主體對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則要受意識形態的影響。因為人們是通過成本-收益分析來獲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識形態通過改變經濟主體的偏好體系,對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皬碾S機觀察中可以發現,個人在成本-收益計算中僅以獲得更多的尊嚴作為利益取向的行為模式是廣泛存在的”[6][P60]。我國漫長封建小農社會經濟形成的平均主義觀念、家族和家庭觀念、公私觀念等潛移默化的從各個層面影響著農民主體對農地制度創新成本-收益分析。任何違背農民意愿的制度創新方式都不會得到農民支持和理解,也是難以實施的。2004年,因為首創”家庭聯產承包制”而常被作為“中國農村符號”的安徽省,對全省15個市、60個縣(區)、219個鄉(鎮)共2070個農戶進行了一次深入的摸底調查,46.09%的農民對土地產權私有化持反對意見,贊成的只有28.7%,其余農戶說“無所謂”或回答“拿不準”。農民認為:“家庭承包制”適合我國的實際,不能動搖[7]。
四、結論
我國目前非均衡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格局已進入不可持續的狀態,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非均衡而引發的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進步等“三農”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各個土地所有權“上級”以所有者的名義來侵蝕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嚴重阻礙了農民收入的增長;土地隨意的調整以及不得轉讓、繼承、自由種植等限制,造成土地資源不能自由流轉、不能形成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棄農務工,使得相當大一部分土地處于閑置或半閑置狀態,稀缺的土地資源并沒有得到充分利用。這種非均衡的農地產權制度格局已成為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進步的“瓶頸”;體現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農地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中的“稀缺資源”,而在這種非均衡中又恰恰是推動土地產權制度進一步改革的需求因素,這也正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進一步展開和深化的基本條件,其結果必然是加速我國農地產權制度創新的力度和頻率,實現制度均衡發展。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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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光.論制度均衡與制度變遷.經濟研究[J],1992,(6)
[3]李兆清.國家重策出擊“三農”農業稅賦擬5年降至2.4%,財經時報電子版[N],,2004年2月14日
[4]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A],載科斯、阿爾欽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5]V•W•拉坦: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A].載科斯、阿爾欽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現狀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基本構成
一是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由勞動群眾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種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國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分三個部分:農用地;宅基地;集體企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用地。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現狀
截至末,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覆蓋率6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覆蓋率46%,宅基地登記發證覆蓋率80%。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和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現狀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的收益主要產生于征收和流轉過程中。國家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給予四種補償費用,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收益分配和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收益分配。
1、農戶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項主要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個人承包經營戶在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卻不能直接作為受償主體,而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基層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那里受償。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政府-集體分享型、集體獨享型、限制性集體獨享型、政府-集體-農戶分享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型。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增值收益由集體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權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權利人包括集體和集體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再轉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國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現狀
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大體上可分為三種:以第一輪或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承包地或劃地人口為依據;以現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人口為依據;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日期起為時限的年齡段為依據,包括死亡人員、新生嬰兒、遷出、遷入人口。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集體成員資格界定越來越困難,一是部分地方的戶籍制度改革,使戶籍的遷移變得相對容易和簡單,使原來單純以戶籍作為判斷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難以適用;二是身份變化所引起的農民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界定難。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的虛位
“農民集體”只具有抽象的意義,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而事實上的“集體所有”則表現為無實際內容的集體“空殼”,集體所有使所有者處于“虛位”狀態;同時,農民集體常隨行政村組的存廢、變更而存廢、變更的狀態,產權主體的地位極不確定。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殘缺
國家只是在名義上和法律上承認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事實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權能事實上由土地使用權所代替,“農民集體”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才是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因此,作為集體的農民和“農民集體”實質上都沒有對土地的最終處置權。
(三)征地補償標準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規范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低,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所獲收益比重過大。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補償收益使用、分配不規范。四是集體土地流轉中國家與集體、集體與農民利益分配關系不確定、不規范。
(四)產權的激勵功能不明顯
由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沒有長期化保證,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對已經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隨意調整、限制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經營,使農民難以形成長期的生產積極性,限制了經營預期,結果對農民而言沒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勵機制,影響到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我國農地資源及人地關系的特點,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建立以新型的產權關系為特征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構建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顯化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使農民擁有有效的土地產權。
(一)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
首先是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關系。農村集體應當是為一定物質、經濟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體的意志應當是其成員的共同的意愿指向,農民集體的成員應當能夠享有所在集體的權益。其次是村民委員會與農村經濟組織的關系。村民委員會具有管理組織的性質,具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職能。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戶及其相關產業組織之間的自愿合作或者聯合,不應成為帶有行政化色彩的組織。最后是政府管理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國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側重于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監管;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則應側重于對本集體內部土地資產的具體管理和對農戶行使土地使用權的監督。
(二)確保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的實現
要充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必須要以法定的形式賦予農民集體真正的所有權和農民個人真正的使用權,要保證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充分體現,要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要在服從國家或集體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擁有的土地的處置權。
(三)逐步建立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確集體所有制中“集體”的內涵,創新保障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其次要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解決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問題,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國家宏觀調控權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除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外,還包括規劃權、管理權、發展權等。國家應強化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權、規劃權、發展權。一方面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不斷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中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使相關土地政策落到實處。
(五)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
根據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現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如圖1所示。
四、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點
(一)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在法律上界定產權主
體,保障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改革的關鍵。一是應對集體成員的資格予以確認。允許各地以戶籍為基礎、經由嚴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決定,并承認所有成員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二是明確界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并以土地所有權證書這一法律形式予以體現。三是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穩定農村土地關系。四是明確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的關系,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二)集體成員享有平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可以考慮把集體土地所有權細分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以及農民個體成員權益,兩者產生連帶法律關系,成員人的權益依附于所有權,所有權由各成員人的權益組成。集體成員在征地補償安置、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問題上都有相應的、平等的收益權、表決權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體成員表決決定。
(三)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權能
一是承認農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權,以便有效抵制對土地的侵權行為。二是推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將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定化、固定化、可繼承化和市場化。三是強化權利主體對集體土地的收益權能。國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農村土地。四是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處分權能。
(四)依法保障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是配套改革國家土地征用制度。嚴格控制政府征地行為,強化集體所有權主體地位。二是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對集體土地參照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有限地流轉的制度,并對其出讓、出租、轉讓、抵押等加以明確規范。三是放開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顯化農民財產權價值。四是合理分配集體土地流轉收益,保護國家、集體、農民共同利益。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057-02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
將產權的基本內涵和特征應用于農村土地(以下簡稱農地)問題的研究領域,就可以得出農地產權的相應概念。
這里所用的“農地”概念,是依照我國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村土地的定義,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由此,在一般意義上農地產權就可以理解為,依附于農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項相關財產權利的總和,它以農村土地為權利客體,所調節的是由于農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行為關系,作為一種權利束,它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權能以及由此形成的產權關系。
在明確了農地產權的含義之后,隨之而來的就是如何進一步規定和保護相應的產權機構和產權關系,這就是農地產權制度的含義。產權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以規定產權如何界定、如何運營和如何保護等等的規則與行為準則,是對不同利益主體相對于產權客體的經濟社會關系的調節。而農地產權制度,就是產權制度在農地資源上的具體應用,它來源于農地資源的稀缺性質,反映了社會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理性安排。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
農村土地產權是農村土地資產的一切權力的總稱,由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和處分權等多種基本要素構成。從法律角度講,農村土地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必然存在明確的主體和客體。然而,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恰恰出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清楚地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法律法規體系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作為“子法”,必須與“母法”保持一致。正是由于法律法規上的模糊,才最終造成了理論上本應該由單一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土地產權,卻在現實中演變為多重部門共同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土地產權。這就是典型的主體錯位和主體交叉的缺陷。
2.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農村土地產權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1)所有權界定模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由于“三級所有”的廢除及行政區域變更,土地所有權究竟屬于鄉(鎮)、村還是村民小組并不清楚。2)土地使用權界定模糊。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承包期中,由于土地使用權的頻繁調整使得使用權不穩定,這種不穩定不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長期有效利用。3)處置權界定模糊。農民集體理論上享有土地的處置權,而實際上是不完全的,國家可以憑借行政力量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對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不正確地行使土地處置權,侵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的還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審批,處置權能受到極大限制。4)收益權不明晰。表現為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F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無法改變農民貧困的生活現狀。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三、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針對上面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采取進一步的改革措施來完善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明晰土地產權主體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規則,確立了當事人的行為選擇,對不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而其能否很好地發揮約束作用,關鍵是要做到產權明晰。因此,無論從政策、法律還是現實看,要在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實現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框架,實行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和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的雙重產權結構。堅持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個土地資源有效配置的參照系,促使土地的國家產權逐步明晰起來,從而實現整個國土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經濟所有權是在默認土地國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礎上的二級所有權。堅持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使農戶成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發揮土地產權制度的內部激勵功能。
(二)構建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流轉制度
近年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農民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日趨活躍,但從總體上看,這一活動存著流轉規模小、配置效率低,運作方式不規范等缺點,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仍臨諸多障礙: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不清,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不完善,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緩慢等等不足。實行農村土地高效流動既是土地有效配置的要求,也是土地合理利用的保證。它的實現,不僅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收益得到維護,而且有利于土地整體效益的提高。如前所述,根據我國國情,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限于依法征用或征購,土地的出賣方式也不在法律保護之列,因此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之上。
(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
1.土地永包制
在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基礎上,重新確認本社區社員資格,確認后的社員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承包方法總的指導原則是打破現行農戶土地零碎化、一戶幾塊地、一塊地幾戶的格局,使土地盡量連片,而后實現農戶對土地的永久承包權?!冻邪ā冯m然規定農地承包期30年、50年或70年不變,其暗含一個前提是最終還要變。這增大了農戶的預期不穩定感,使農民投資短期化。實行農民永包制能促使農民高效配制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對保護耕地資源和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義。
2.租賃制
租賃制是將家庭承包責任制中集體所有、家庭經營,改變為集體所有、家庭承租經營,將集體和農戶的關系有發包和承包的關系變為出租和承租的關系,將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分離建立在租賃基礎上。村集體把土地租賃給農戶經營,農戶按年向村集體交納租金,農戶既可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耕種土地,也可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和抵押。租賃制使集體和農戶之間經濟關系變成了貨幣化出租和承租關系,與承包制相比,租賃制中的產權關系更為明晰。租賃期限一般較長(100年),土地使用期延長,給予農民較強的穩定感。這種經營方式不僅使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土地有償轉讓,促進農地流轉。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社會化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而以股份形式參與土地產權關系和土地經營應視為土地制度深入改革的一種趨向。所謂土地股份合作經營,是指以土地入股,勞動力入股,資金入股和技術入股,承認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通過入股和合理確定收益分成,量化其價值,統一規化土地,統一開發利用,實行規模經營。農民以其占有的股權投資于合作制企業、農場和股份合作社。憑其擁有的股權參與收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這樣易于實現土地集中,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農業經營企業化,實現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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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土地的虛擬所有權
Abstract: in the reference related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according with our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the specific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concep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Keywords: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land of virtual ownership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現行農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1.1 農戶對土地的預期不足
對預期凈收益的顧慮不能形成有效的農業投入和積累機制,影響土地產出效益。繼續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使農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權利,但就目前國情來看,農民從未真正享有土地處分權。促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要將處分權賦予農戶,實際上就是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這是促進農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有效途徑。
1.2土地使用權屬不充分,無法實現有效的土地流轉
2002年據農業部有關部門的統計,以各種形式流動使用權的耕地約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 ~6%,且多數發生在沿海發達省市,內地流轉的耕地僅占承包地的1% ~2%,可見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發展依然十分緩慢。對此問題孫瑞玲從我國農地流轉現狀、主要障礙因素和具體的政策建議3個方面對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從目前的數據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大部分發生在工業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農業發展的弱勢產業性和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性。
農地流轉缺乏流轉主體且農地使用權不具有物權性是現階段農地使用權流轉不充分的重要原因。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為農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開始得到削弱,而其作為生產因素的趨勢則日趨明朗,如何實現農地做為生產要素的轉變,使市場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將是這一時期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上看,農民還沒有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市場交易的實質是產權的讓渡,而不具備完整農地使用權勢必會阻礙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目前,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實行有所擴展的股份合作制,即農民將農地的使用權入股,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農地使用權入股,實質上等于確認和強化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同時,農民以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獲取相應的收益,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土地使用權物權性質的的一種體現。針對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特性,許多學者提出了獨到的見解,都十分重視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構建。
農地產權界定不清,農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缺陷是產權主體界定不清?!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但究竟是屬于全村農民集體所有,還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界定不清楚。根據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產權的界定不清,勢必會在經濟過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現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目前導致的嚴重后果就是農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圈占”。陸遷等對此問題從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當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而細致的研究。在此應當看到當產權主體界定不清導致侵權行為發生時沒有得到產權主體的有效約束,即使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界定能夠明確的界定“集體”,就目前我國松散的農村集體組織和占統治地位的“官本位思想”影響,集體依然不可能成為農民權益的有效保護人,能夠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產權主體只能是農民自己。
2、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構建
2.1構建原則
2.1.1農民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集體土地被征用后,作為集體一員的農民理應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現行法律對被征用的農村土地也只是對地力、地上作物和失地人口的安置給予補償,即只承認了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存在,而否認了土地所有權作為獨立財產權利的存在。
2.1.2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促進農地的有效流轉,需在國家深化對農地流轉的宏觀調控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農地使用權的物權化特性使農村土地由農村保障因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同時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以促進農戶對承包土地進行合理的預期和投資,防止對土地的過度開發和過度開墾。
2.1.3農民作為維護自身利益的主體。要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尤其在國家和城市圈占農民土地的過程中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農民失去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補償,同時對失地農民的生活給予相應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國缺乏真正維護農民利益的利益體,所以真正能夠有效維護農民自身利益的只能是農民本身。當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的情況下,農民維護自己的土地權利存在著“一人出力,大家收益”的情況,即存在“搭便車”的情況,且農民維權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歸根到底農戶也只是擁有使用權而已。而當土地所有權內化給了每個農戶時,一旦土地被占用,農民會為自己的利益而與之談判,以尋求利益最大化。
2.2構建方案
新產權方案的中心任務是要表明產權的內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預期的方式來影響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本著上文所述的構建原則,在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基礎上,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3個層次進行分析,并以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將這3個層次進行連接貫通,以應對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第一個層次,對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兩個層次的拆分,一是現實所有權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一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之所以稱之為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因為這是一個在正常階段存在但卻虛擬的權利。虛擬的土地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在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在土地承包期內,當農民土地遭到政府征占或是因城市擴建而面臨被侵占時,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即轉化為農民所有,農民作為維護自己利益的真正主體,且由于此時農民擁有實際的土地所有權,農民便可以真正的維護自己利益,第二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將處分權賦予農戶,這不僅有利于減少土地產權關系中的不穩定因素,促進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提高農地的利用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國家對農民土地利益的保護,第三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加快土地由農民的生活保障要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強化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使農民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
其中,第一個層次是構建后兩個層次的基礎,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以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第二個層次又是第三個層析的基礎,即農民在從集體那里承包土地時若不能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那么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并以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獲取收益也就難以實現。所以3個層次是相互聯系相互貫通的,而其中貫通它們的主線就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
3結語
當農民土地面臨被占時,農民和土地實際征用者在土地轉讓價格的確定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何確立有效的土地轉讓價格以做到既能有效的保護農民的利益又不使價格脫離土地價值而呈現一種虛高的狀態,這就需要市場在土地的轉讓中起基礎性作用,由此可見,虛擬土地所有權的構建和物權化的農地使用權是相輔相成的。制度的構建須遵循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現行的意識形的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在此引用資本論中關于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論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經濟基礎有反作用,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因此,在經濟基礎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相應的調整做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也是解決中國所有問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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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信用社 產權制度改革 文獻綜述
新一輪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總體安排中,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在此基礎上因地制宜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進一步完善合作制的產權制度改革。對于產權制度改革的成效,理論界和有關部門看法不一。
一、關于股份制改革的爭論
寧國芳等(2004年)認為股份制具有明晰的產權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問題;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村信用社民主管理難以落實的問題;具有與生俱來的吸納資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薄弱的問題;天生具有較強的權利制衡的特征,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預。陳林生(2008年)認為股份制改造為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的最終歸宿。實行股份制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要求從資本金補充渠道看:農村信用社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應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滿足資本約束要求,而要實現這個目標,通過股份制改造,可以充分吸收各類機構投資者通過吸納各類型投資者,以此建立資本金長效補充機制,增強其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范靜(2006)認為股份制改造以后,農村信用社出于經營利潤的考慮,其原有的三農業務和機構均面臨較大幅度的調整和轉型,在信貸的效益選擇機制面前農村商業銀行難以取得商業銀行利潤最大化目標與支農義務之間的均衡,這勢必會造成傳統農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金融抑制。
二、關于合作制的爭論
殷孟波,翁舟杰(2005)認為農村信用社應堅持合作制,他們從交易費用的角度剖析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打造真正的合作制而不是選擇股份制。他們認為,當前,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是如何建立起一種與農村地區實際情況相適應的(也就是交易費用較低的)信貸資金供給體制,以滿足農戶的融資便利,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而從農戶生產經營的特點看,其融資便利性對貸款供給的具體要求包括:一是要適應農戶、農業生產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二是要適應農戶抵押擔保能力差的特點,對農戶提供貸款不能強調抵押擔保條件;三是要適應農戶貸款需求小額零星的特點,貸款操作必須方便靈活,手續簡便;四是要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顯然,在提供融資便利的目的下,在農村信貸市場交易費用的約束條件下,股份制不是最優答案,變異的、行政捏合的合作制也不是我們的選擇,而按照合作制原則組建的真正合作制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梢?農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問題也就是如何真正落實合作制原則、為合作制正名的問題。
潘志剛,許湘平(2003)認為我國農村信用社實行的合作制與現實環境相容性低,制度失靈現象嚴重,制度效率低下。建國五十余年,尤其是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我國經濟體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農民思想觀念等發生了巨大改變,已很難滿足經典合作制制度結構所要求的效率條件。當前各地農村信用社普遍出現的諸如追求盈利、聘用社外人員承擔經營管理職能、對外負債等各種背離經典合作制原則的所謂“異化”現象,不能簡單地歸咎為農信社經營管理者思想認識問題,它實際上是廣大經營管理者在長期經營實際中,為克服合作金融的種種內在制度弊端,自發地對不適應現實環境的合作制制度結構進行改造和修正,追尋存在于新制度內的外在利潤而進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
三、關于股份合作制的爭論
持肯定觀點的認為,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作為為其成員謀福利的基本原則和股份制聚集分散的生產要素形成規模使用的特殊功能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一種具有獨立的組織目標、組織功能和形態特點的經濟組織形式。股份合作制既是吸取股份制的各自優點、優勢,克服各自弱點、弊端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新型企業產權制度,是一種富有創新意義的現代企業制度,又是鄉鎮企業改革發展的方向。徐光增、趙聘婷(2004)認為股份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能夠顧及農戶、農村個體及私營企業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充分體現大多數入股額少的小股東的意志,從而從股權結構、治理結構上確保了改制后的農村信用社不偏離“三農”的方向,能夠達到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目標。
持否定觀點的認為合作制與股份制是兩種不同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一個企業,或者實行合作制,或者實行股份制,不可能同時實行合作制與股份制,也不可能把合作制與股份制合為一體。股份合作制企業制定一種共同規范的思路是不可行的,它是一種在特定條件下產生的不規范的具有過渡性的企業制度,如果要把它規定為一種企業形式,則會引起一系列的經濟和法律問題。宗濤(2003)認為農村信用社實施股份合作制難以解決所有者缺位和抗風險能力弱的問題。
張樂柱(2005)認為股份合作制是一種轉軌經濟形態,它不能成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組織形式。首先,股份制和合作制在財產實現方式等諸多方面是相互對立和難以相容的。其次,股份制和合作制均是經過長期優化和市場選擇而產生的,都各有一套基本的規范。它們在制度結構上具有穩定性,在責、權、利諸方面形成了一種制衡機制。只要改變其制度結構中的任何一個制度要素,就有可能打破均衡,使這種制度結構發生解體。這樣的經濟組織形式不具備長期存在的空間,它只是一種運動中的過渡形態。
當前農村信用社改革究竟是采取合作制取向,還是采取股份制取向,以及二者兼而有之的股份制取向并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王雙正(2008)認為關鍵是要充分考慮我國各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的差異性,將農村信用社改革納入到如何建立一個立足于大農業、大市場并能夠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同層次需求、組織形式多元化、功能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這樣一個大格局中統籌考慮,在此基礎上構建明晰的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及其合理的組織形式。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農村產權,農村金融生態結構,農村金融體系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深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如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設是關鍵,尤其是要建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我國進行了一系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農村金融發展狀況來看,改革并未收到預期效果,其突出表現為: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缺失,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原本給農村“輸血”的金融機構卻演變成從農村“抽血”的主力軍,同時,農村中非?;钴S的非正規金融卻不斷受到打壓。如何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高農村金融資產質量,化解農村金融風險,深化農村金融,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金融論文,尤其是金融生態成為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基本理論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諸多基礎理論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和C.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以及在傳統新制度經濟學基礎上擴展而來的法經濟學,是對農村金融生態運行最具解釋力的理論。
(一) 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交易費用理論。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然而現實的農村金融生態中,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農戶、農村企業和縣鄉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為有限理性的存在導致兩者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費用大幅增加。當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發現進行金融交易的費用太高或超過收益時,就會選擇停止交易。在放貸之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要調查農戶的信用狀況和經濟狀況、借款用途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貸款進行時,要發生談判、簽約費用;貸款發生后,放貸者要跟蹤借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監督借款投向等。而且農戶以小額信貸居多,單位產品金融機構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與物力。龐大的信息費用構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當這種費用成本過高時,交易將無法進行。
制度的有效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制度的作用旨在節約交易費用,人們對制度進行選擇與改革的動因也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在農村金融生態中,作為金融生態主體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下進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會產生不同的金融主體行為,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的相對落后使得與農業金融支持相關的制度安排無法實施,即推廣農業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極高,導致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資金供給缺乏,而由于農村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一旦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資金供給缺失,農村金融發展就會無所適從,反過來也影響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發展,整個農村金融生態惡化也就在所難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農村資金來源與資金需求之間的制度缺失,也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供給和制度需求出現失衡,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對制度的需求源于經濟主體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得潛在的利益,制度供給則是經濟體系出現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上,并不存在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現為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制度供給不足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度需求過剩金融論文,這種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變遷的強大動力,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相互作用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論文格式范文。
(二)農村金融生態中的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是科斯傳統新制度經濟學體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概念,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實行,從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歷史來看,強制性制度變遷一直居主導地位。上世紀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動下開始興起;60年代,國家指定當時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劃歸中國農業銀行管理;90年代,又實行行社脫鉤,實行在國家管理下的自主發展的合作金融發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雖已確立,但遠未達到農民廣泛參與的合作金融宗旨。從表象來看,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管制是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風險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實上這種強制性制度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廣大農戶的投資沖動,大大減少了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交易數量,導致了農業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關鍵因素之一,政府行為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一股獨特而重要的力量,對金融生態主體的影響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變遷受諸多因素影響,也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生態運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后,農村金融領域一改計劃經濟時代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單一的局面,農村金融生態主體逐漸多樣化,如四大國有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開始在農村開展商業化經營金融論文,國家建立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等,在農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個基本上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落后的小農經濟,典型的茍元結構購統竅綬指釷溝門褰鶉謚貧戎禿笥諗寰濟發展的矛盾日益尖銳,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政府從非正規金融生態主體中尋求金融產品和服務實為無奈的選擇,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勃興也就水到渠成。因此,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成為農村經濟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趨勢,農村非正規金融或者民間金融的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制度供給的不足,但帶來的新問題是民間金融缺乏制度的規范而可能隱藏金融風險。
二、關于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落腳點。要跳出農村金融供給制度陷阱,必須加強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沒有抵押物,成為中國農民貸款難的最主要原因,長久以來,中國農民最大的資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為沒有與城市一樣的產權,均為抵押禁區。因此,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應從完善農村產權制度著手:一是賦予農民完整的財產權。建議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權、買賣權、抵押權和繼承權。而農村房產也應該與城市房產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自由流轉,尤其是對城市居民的流轉。二是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要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的交易機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運作的立法、執法和仲裁,保護農村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在進一步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村土地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繼承出租、人股等流轉形式。四是建立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修改現行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使之可以進入市場,完善房產權屬登記、發證、流轉制度。要建立城鄉統一住宅市場,使農民住房資產資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變現,改善農村融資難的現狀。目前對國有和私有的物權、產權邊界已經比較清晰,唯獨對于集體物權、產權界定、計價、流動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確定,導致巨額的物權不能定價、流通,置身于經濟貨幣化的進程之外金融論文,成為顧拉溝淖什,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使農民與農村的資產可以有較好的表證。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要逐步建立農村生產要素計價、流動、配置體系。長期以來,我國產權制度按照國有、私有和集體三種方式界定。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
(二)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適度發展,構建符合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要正視和承認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改變對其持有的漠視和敵視的態度,并認真研究其特有的發展規律。民間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注意學習和研究民間金融,依法對民間金融進行合理的引導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合理競爭和良性互動。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民間金融購戲ɑ溝姆絞嚼垂娣睹竇浣鶉冢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我們要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給民間金融以合法的空間,以使規范意義的信用合作擁有溫床和土壤。
三、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結構的建議
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的基礎性工作是搞好農村地區的產權建設,農民財產權的建設與發展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無產權則無金融,只有做好這個基礎工作才能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可持續發展論文格式范文。但是我們不能等到農村的產權有了徹底的改革之后才發展農村金融,而是在現有的體制條件下不斷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結構。
產權制度作為一個重要的內生性變量,已直接影響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完善的產權制度可以有效發揮制度的激勵作用,增強農村金融生態的自我調節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動的交易費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縮小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之間的信息差距,促進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信息交換和資金循環;有利于改善農村司法環境金融論文,保障農村債權人利益,農村金融興則農業興,農村金融活則農業活。十七屆三中全會閉幕不久,央行和銀監會就下發《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提出農民增收的來源要發生改變,關鍵是有財產性收入和創業性收入。通過土地流轉,抵押、入股、融資,增加農村財產性收入。
論文關鍵詞 黔東南 農村產權 配套措施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農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資產”如何變為“活財富”已成為當前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推動農村產權改革是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市場平等交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產權是法律經濟學中核心的概念,產權是市場主體交易的前提和基礎,是激發市場主體創造財富的動力。農村產權制度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基礎性制度,意義重大。因此,課題組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切實掌握黔東南州農村農村產權改革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提出對策建議。
一、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情況
近年來,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從林權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等領域改革,各項工作有序展開,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目標。確權是產權流轉的前提,關系到農村產權規范、順暢流轉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產權界定清晰、歸屬明確才能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1.全州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已經完成。黔東南州是我國南方重點集體林區之一,也是全國7個杉木中心產區之一,有“宜林山國”之稱。貴州省10個重點林業縣8個在黔東南。全州現有林地面積3305.7萬畝,占全州國土面積的72.7%。其中,集體林地3203.8萬畝,占林地面積的96.9%;國有林地101.9萬畝,占林地面積的3.1%。全州森林面積2857萬畝,活立木蓄積達1.1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確權勘界面積3033.7萬畝,完成發證面積2938.30萬畝,面積發證率達96.9%,發證戶數78.76萬戶,發證本數83.31萬本。全州農村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現在認真開展“回頭看”和查漏補缺整頓,抓好林改檔案規范建設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導,確保圓滿完成確權發證掃尾工作。
2.深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農戶89.49萬戶,面積266.36萬畝,分別占當年總農戶數和總耕地面積的99.11%、99.80%。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88.76萬本,發放到戶率為99.18%。2013年,我州出臺的《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在權屬合法、數據準確、界址清楚基礎上依法逐戶登記,深入做好數據符合、公示、建檔造冊等工作?!薄敖⒅?、縣(市)、鄉(鎮)完整的基礎信息平臺,為流轉奠定基礎?!?/p>
3.開展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后向全州推廣。雷山縣作為首批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縣,2012年9月率先在該縣朗德鎮上郎德村和大塘鄉掌坳村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實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完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野外實地測量5398宗2700畝。二是完成了農村宅基地丈量及現狀調查3170戶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戶房屋80480平方米的測繪工作。四是完成了9個村的林改核實工作,并對出現問題的1 8戶進行核實更正,對漏山的32戶進行補登,對需重新勾圖的150戶220宗地進行了重新勾圖認定。五是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對使用人合法取得的農村飲水工程、農村蓄水工程、農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農村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登記造冊,完成了11條水溝、1口山塘、39個飲水工程的基礎數據采集工作。
(二)積極引導全州農村產權流轉
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22.5萬畝,其中:轉包9.8萬畝、出租10萬畝、互換1.2萬畝、轉讓1.1萬畝、入股0.43萬畝,分別占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流轉面積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采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做法來進行的,同時積極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等方式。以轉包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占44.45%、以轉讓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71%、以互換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縣(市)、鄉(鎮)農村產權管理交易平臺。已經組建州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16各縣(市)均已成立農村產權管理和交易中心機構,人員、場地、資金已經陸續到位,初步建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的管理服務平臺。二是建立林業要素市場,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躍。2008年成立了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開通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網站,積極為林農、企業提供林業信息、木材拍賣等服務。2009年全州各縣市均成立了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等臨時機構開展木材拍賣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權交易服務機構有11個。三是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推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業局制定了《關于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黔東南州林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權抵押森林面積7.05萬畝,抵押貸款金額13042萬元,其中農戶貸款1772萬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2010年成立貴州省首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險全州鋪開。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積1397.58萬畝,面積覆蓋率達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積1386.83萬畝,面積覆蓋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積11.75萬畝。并采取“保險跟著林權抵押貸款走”措施確保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州在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實際工作中還存很多有待完善,許多領域還需進一步深入推進。
(一)我州林權配套改革措施有待進一步深化
雖然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但林權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進緩慢。一是抵押貸款后林權的變現處置難,貸款使用、償還存在“道德風險”,沒有擔保公司愿意為林權抵押擔保。二是縣級評估機構缺失,森林資源價值評估不規范。三是林權抵押貸款因政策、資金支持不力,貸款擔保、貼息政策很難落實工作推進難度大。四林權抵押貸款期限短,很難滿足當前林農的貸款需求。國家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政策因林業周期長放寬到8-10年,但各銀行現有貸款期限過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為流動資金放貸,滿足不了林業生產需求(流動資金不能享受國家林業貸款貼息優惠政策)。五是林農參與林業的積極性不高,原動力不足。六是農民自主經營與林業規模經營的矛盾等。
(二) 對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是有的鄉鎮、村干部對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認識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轉不規范,大多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影響交易安全和穩定。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小、短期化。受流轉期限短的影響,農業經營主體更多采取“短期行為”,不利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明確。雖然州、縣(市)成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與交易中心,但實際在崗人員僅有81人,人員、經費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匱乏,難以滿足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工作。同時,職責不明確、職能重復交叉問題。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貫徹力度不夠。
(三)制度瓶頸制約,農村產權流轉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讓,轉讓或出租;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也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等。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后,如果不能進行實質性流轉和突破,將資源變為資本,直接會影響改革,難以實現城鄉之間資源互動,制約農村經濟發展。
三、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措施
(一)加大資金投入,全面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農村產權流轉奠定堅實基礎
州、縣(市)級政府要切實加大財政支出,將用于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緊制定完善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措施辦法,狠抓落實,爭取用2年時間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房等產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加快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村產權管理交易的平臺
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是為我州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產權鑒證、政策咨詢、組織交易等服務的機構。州、各縣(市)要加快落實人員編制,通過調動、招考、遴選等方式補充崗位人員,在人員、場地、資金及時到位,制定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可以借鑒發達地區的經驗,如浙江溫州2013年出臺的《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了溫州市農村產權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產權交易的受理范圍、產權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為規范以及爭議解決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場,推動我州農村產權流轉規范有序展開
1.完善林權要素市場,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場體系,為林業經營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轉、融資和林權證管理與服務平臺。著力抓好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建設和扎實推進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
2.大力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落實中央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當前要做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存量調查,準確掌握我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四)整合部門力量,合力做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