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3 09: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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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庭保健與健康管理的目標一致
家庭保健與公共健康學研究范疇中的兩類服務密切相關:一是健康普及和促進;二是公共政策。在健康普及和促進服務中,“常見婦科病的防治”、“性傳播疾病的預防”、“更年期保健”、“性健康”、“安全適宜避孕方法指導”等服務目錄屬于計劃生育范疇,而“高血壓、糖尿病等常見病防護”、“男性保健”、“0歲~3歲早期教育”等服務目錄屬于家庭保健范疇。在公共政策中,“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的管理”、“流動人口管理”、“失獨家庭的幫扶”等工作屬于“計劃生育”范疇,而“空巢家庭”、“敬老院孤寡老人的保健服務”、“小學生安全防護教育”等_T作屬于“家庭保健”范疇??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主要針對個體/家庭進行保健指導,以及有賴于對群體/社會的公共政策,這與健康管理重視被管理人群對健康的認識以及要求整個社會的宏觀環境配套是一致的。
1.2家庭保健與健康管理的差別
本質上,家庭保健與健康管理都是社會健康促進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家庭保健側重覆蓋面和服務的過程,而健康管理側重健康評估和健康干預,見表1。因此,引人健康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可以為完善家庭保健服務提供發展思路。
2用健康管理的理念來破解家庭保健的發展難題
健康管理的具體做法是為個體和群體(包括政府)提供有針對性的科學的健康信息并創造條件采取行動來改善健康,健康管理的借鑒要點如下。
2.1注重健康干預的效果
“3×3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1)體檢條目的設計,要么只是醫學信息的采集,要么設計了行為及生活方式的調查項目但分析時不加以利用,因此不利于發現群體的生活方式和健康風險之間的關聯,也不利于進行個性化的健康指導。沒有根據體檢結果區分一般人群、高危人群和患病人群,從而對各類人群分類進行教育。而且體檢是一次性的,缺乏后續跟蹤服務。(2)健康教育還滿足于單向的灌輸,缺乏服務對象的參與互動。傳統的“大宣傳”方式,不利于服務對象的健康信念的形成,進而無法改善健康相關行為。(3)咨詢服務流于形式,缺乏對咨詢記錄深入研討,不利于改進咨詢服務技巧和提高咨詢的質量。為了讓服務對象了解自己的主要健康風險因素及其發展后果,了解預防和控制風險因素的方法,體驗到自我管理的樂趣,克服“認知不協調”的心理障礙,可通過軟件及互聯網的形式收集和管理將用于健康及疾病危險性評價、跟蹤和健康行為指導的個人健康信息,并提供標準的信息管理格式、友好互動的客戶端界面、永久的個人電子病歷及健康管理賬戶_3]。通過這種安全的網絡化信息管理,區分出生活和行為習慣、生物學、健康感覺或心理學方面的可變健康風險因素。而后進行個人健康咨詢,包括解釋個人健康信息及健康評估結果及其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制定個人健康管理計劃,提供健康指導,制定跟蹤隨訪計劃等。還要關注后續服務,包括互聯網查詢個人健康信息和接受健康指導,定期寄送健康管理通訊和健康提示,通過健康教育課堂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改善行動計劃等。
2.2加快頂層制度設計
在農村基層開展家庭保健涉及到多部門的協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無法“單打獨斗”。目前的制度化進展,僅限于項目縣部門聯合發專項行動文件,中央、省(市、區)的統一政令是缺位的。事實上是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團隊(以下簡稱“核心團隊”)的負責人(即縣計生局分管領導和縣計生站站長)的“企業家精神”在推動家保項目進行]。如果年度保健計劃中涉及較多的部門協調,再加上核心團隊不夠“強勢”力推保健服務以及思想觀念守舊等因素,就難以取得實質性的制度突破。國外的經驗可以借鑒:(1)美國的“健康人民”計劃。從1977年起,由聯邦衛生與社會服務部牽頭,與地方政府、社區和民間組織以及專業組織合作執行,每十年制定一個計劃,不斷循環以逐步提高國民健康水平。(2)日本的法制化管理。體現在發達的服務網絡上,如各市、町、村政府行政機關組織對全體國民進行健康調查,各個駐地醫院、診療所、保健所具體實施健康體檢和體檢后評估,以及通過人手一冊的健康手冊,使健康增進成為全民大眾性的自我健康管理活動。(3)芬蘭的社區管理經驗。由政府組織在村莊、年輕人、學校中進行健康指導、健康教育,讓醫生與具有健康不良習慣的人群對話,讓基本醫療服務人員,特別是全科醫生、公共衛生護士系統性參與,從源頭上降低疾病危險因素。
2.3增強保健服務能力
目前的家庭保健工作在保健服務能力上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計劃制定方面。制定年度保健計劃時,“產出一目標一指標”填報隨意,對項目的要求沒有真正領會,不清楚潛在的_[作量。(2)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方面。習慣于印宣傳冊、散發資料,不考慮投入產出,不評估績效,投入的鄉鎮(村)投影、電教設備并沒有促進老百姓健康知識的普及。(3)培訓的組織策劃方面。由于培訓的時間限制、傳播的知識量有限、培訓形式單一以及鄉鎮技術人員素質的影響,國家培訓對于鄉鎮服務人員的能力提升有限。(4)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方面。隨著服務對象的增多,服務隊伍原有的知識結構和機構原來的技術存量將無法滿足需求,迫使很多服務可能需要通過外包服務(如民營化)來解決,客觀上催生了機構運行機制改革,如人事制度上的突破、規避外包服務風險、控制預算以及主導公共服務的戰略決策。保健服務人員是一個全科的概念,類似日本的保健師,除臨床專業技能外,還要熟悉公共衛生和社區預防保健衛生服務等知識,融會社會學、管理學和心理學等理論,具備必要的人際溝通能力,才能從社會、心理、環境、營養和運動的角度來對居民和家庭進行全面的健康管理?,F有的單一職業系列(如生殖保健咨詢師、健康管理師、公共營養師等)認證體系,其職業系列與崗位設置、補償機制不配套,無法穩定人員隊伍l8]。非衛生專業人員培訓后做健康教育指導是不被認可的[9]。
2.4培育支持性的環境用有限的服務能力
提供保健服務時,必須面對農村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識不強、健康教育參與程度不高;在城市,T作場所的健康管理也遭遇了相同的困難:企業較關注生產型或施_T型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而不是從源頭上控制疾病的危險因素;有少量企業給員工做了“健康普查”,但沒有體檢后的健康指導;有的民營企業不太重視員_丁參加體育鍛煉],且出于節約生產成本的考慮較少與健康管理服務機構合作。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的服務標準不明確,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物質幫扶等缺乏成熟的管理模式。由杭州師范大學與某房地產集團聯合打造的養老社區,正通過移動便攜的智能健康管理終端,使老年人足不出戶就可以監測基礎生理參數,以及獲取慢性病指數超標的自動提醒。該社區內的頤樂學院。設有老年大學教學區為老年人提供寓教于樂的課程體系和學分制度。健康促進館提供中醫預防保健、養生養老的信息及促進相互交流。這種探索可為社區老年人的持續健康管理提供經驗。
3開展家庭保健的啟示
3.1致力于健康促進的普及
現有的保健服務雖然只是“家庭初級保健”,但率先在中西部地區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家庭保健項目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緊密結合已使當地百姓受益。相比之下,東部地區企業職工、農民的健康狀況和保健意識與中西部并無本質差異,居民的保健服務需求也遠未滿足。因此,家庭保健的廣覆蓋和逐步去推廣和改善服務是值得借鑒的,可確保健康促進的科學、可及。
3.2促進健康管理的落地
家庭保健的本質是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線索比較清晰。而健康管理在健康評估、健康維護、健康產品、服務模式、運行模式、服務范圍上還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需要,存在與國家和地方的相關醫療衛生政策和健康保險規定銜接不良等突出問題,在健康管理學術理論、技術研究和政策落實方面還有許多1=作要做。因此健康管理需要提高針對性,盡快落地。
3.3重視保健計劃的制定
由于社會各類人群具有不同的健康需求,不同的人在生命的不同時期也會對醫療服務管理產生不同的反應,因此,保健服務提供者應對計劃參加者的差異非常敏感,才能用最適合的方式為其服務。家庭保健強調基于需求的計劃制定,家庭保健服務的成效與計劃制定的科學合理性密切相關,因此家庭保健的過程也是健康管理要遵循的過程。
家庭財產保險是我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開展業務較早,發展較快,覆蓋較寬的骨干險種之一。家庭財產保險包括災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竊保險等。它面對全國十幾億人口、數億個家庭,市場潛力巨大。據了解,世界發達國家家庭財產保險的普及率已達70%。但是,我國目前的家庭財產保險覆蓋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機關、企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福利給干部、職工購買的,保費少,保額低,絕大多數為不足額保險,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實務上,大多數保單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險人資料不齊,保險標的不明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勘查、定損非常困難。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個人財產日益增長、擴大,人們生活中追求寧靜、安全,減少風險的意識也日益加強。家庭財產保險越來越具有發展潛力。
但是,家庭財產保險保單與個人壽險保單相比較,保費較少,一般每單數為10元,多的也不過上百元,長效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每單亦不過幾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銷無手續費,銷售的手續費也非常低,很難象壽險一樣通過營銷隊伍賣單。由財產保險基層公司自營,費時費力,收效甚少;若城鄉居民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則感到繁瑣不便,頗多微辭。有人認為,家庭財產保險恰如“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何去何從,是值得認真研究的課題。
一、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狀況及特點
1.國內業務恢復初期,家庭財產保險與其它業務一起高速增長
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初期,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業務一樣發展很快。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長率分別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費總收入4118萬元增至1985年的2.2億元。家庭財產保險費由1980年的0.3萬元(承保1730戶)上升到1985年的1623萬元(承保504萬戶),所占保費的比重上升為7%。當時,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大力公關,得到了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較好的效果。1990年江蘇省保費收入達到10.2億元,同期增長17.4%,財產保險保費收入7.41億元,其中家庭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為4061萬元(承保868萬戶),占保費總量的4%。1995年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費收入達到7507萬元,當年增長26%。這一時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絕對數雖然不大,但發展較快,也達到了一定的比例(詳見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業務總收入約為1.8億元(當年增長17%),財產險保費收入為9183萬元(增長19%)。當年家庭財產險保費收入為774萬元,比上年增長68%,占產險總量的8.43%,業務量較小的唯寧縣該年家財險占總量的14.8%(185萬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財險保費收入856萬元,同比增長11%,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8.05%,承??倯魯党^120萬戶,覆蓋面為55%,達到了家庭財產保險的最高峰。
2.財產保險業務穩步發展時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卻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勢
1996年之后的三年時間,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世界保險業受到較大影響。以人保徐州分公司為例,其家庭財產保險業務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別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與上年基本持平(詳見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統計表
年份財險業務總收入
(萬元)家財險
保費收入數(萬元)同比增減(%)賠付率(%)占業務比重(%)
3.改革深入發展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大多數城鎮居民、家庭已擁有了自己的住房;隨著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裝璜,高檔、較高檔的家具漸漸成為人們追求的時尚,這一切,都給了家庭財產保險新的發展契機。家庭財產保險理應進入較好的發展階段。但是,到目前為止,這項業務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這幾年家財保險業務發展狀況就是例證。
二、家庭財產保險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家庭財產保險由快速發展到急劇下降,目前業務發展比較困難,舉步維艱;業務下滑,比重減小。199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險保費總收入10.16億元,同比下降了7.25%,僅占全部財產保險業務的2.41%。比重也在下降;產險儲金59.30億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賠付率方面,與城市家財保險賠付率較低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農村家財險賠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縣支公司1998年家財業務僅為49.2萬元,同比減少73%,其賠付率也由14.17%上升為50.41%。該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財險賠付率最高的基層支公司高達158%。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存在著較嚴重的問題。
分析起來,引起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險公司缺乏對市場變化的調研,不能及時掌握情況,沒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業手段單調,方式方法不靈活,服務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險種的不盡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適應市場需求;四是途徑不穩定,機構、人員不能正常開展業務;五是在經濟調整時期,鄉鎮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特別是農民“減負”期間,“保險”往往被當作農民的負擔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來增幅不高,下崗職工增多,也影響了人們投保的積極性。
三、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思路和對策
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發展的形勢,滿足城鄉居民家庭財產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須認真分析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找出當前發展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的對策。
1.適應市場需求,設計出適應性較強的條款。一是積極開展市場調研,區別不同情況,對不同保險標的進行科學分類,比如按城鎮、農村進行分類。居民家庭裝潢、家用電器包括電腦等均可納入保險標的范圍。有的保險公司已將第三者責任保險納入家庭財產保險系列,應是比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險種組合,以適應各種不同層次的需求。三是靈活厘定費率,不可一概而論。就目前江蘇省農村而言,江南農村住房,已與中小城市無大差別。江蘇省政府采取“不將草房、危房帶入二十一世紀”行動,蘇北農村年內將消滅草房、危房。這些情況必須考慮在內。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級住宅區、安全小區、普通住宅區等實行不同費率。這將激起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四是對連續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無賠款的,應分別給予一定比例的安全獎。
2.調整展業力量和展業方式,搞好新業務拓展。一是加強保險宣傳,特別是條款中主要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要宣講明白??衫帽kU宣傳月(周)、街頭咨詢等方式進行深入宣傳。二是適當調整展業力量,加強展業力度。隨著保險公司經營機制改革的深入,認真進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費收入多少,業務質量好壞,確定業務人員的工資、獎金分配水平,以調動工作積極性。三是采取靈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如對常年無賠款的單位、個人采取重大節日送賀卡、寄送慰問明信片等方法加強與保戶溝通,提高續保率。四是努力尋找新的途徑,降低展業成本。比如利用銀行、商場、社區服務中心、有線電視收費系統等業務,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區支公司利用銀行房屋保險業務,年收取保費逾百萬元。
【關鍵詞】家庭暴力、干預/立法
家庭暴力,作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存在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還極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危及社會的穩定。因此,采取包括專門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勢群體人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作出了積極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這些成績并不能使我們樂觀,因為當前我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其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完善也尤為突出。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1](P29)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定,而且這些規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一)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四)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五)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我們認為,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的適用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關于政府組織的規定,又有非政府組織的規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規定,又有協調性、獨創性、保障性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二)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另外的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權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損害?!盵3](P106)就其具體表現而言,昆士大學的凱瑟林教授列舉了以下幾種:1、身體上的攻擊或強制,如殘害、毆打、推搡、禁閉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讓參加社會活動、不給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傷害,如羞辱、任意貶低人格等;4、威脅、恐嚇;5、以破壞家具、毆打寵物等方式傷害對方;6、婚內;7、經濟上的暴力,即以剝奪財產、剝奪工作機會使其生活受到威脅等等。在新西蘭,1995年12月獲得通過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對家庭暴力作出了較為寬泛的解釋,在內容方面包括了身體、性和心理傷害,在主體方面不僅包括異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侶”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質關系共同生活的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無論現在或過去能否合法地締結婚姻關系);[4](P83)在英國(1996年家庭法法案)雖然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間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濟,但對家庭暴力的內涵卻未作解釋。對此,英國學者馬力安•海思特認為,家庭暴力應包含個人為了控制和操縱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人身關系的另一個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聯合國1992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95世婦會《行動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家中女孩的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對于國外立法、學者的解釋和國際社會的上述界定,我國很多的學者特別是社會學和婦女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都持相同的觀點,認為這一主張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對婦女人權的尊重。但也有人認為這一主張內容過于寬泛,對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傾向,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因而認為,家庭暴力應限定在肉體傷害,以便認定。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和認識有所不同。我們認為,在未來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以概括的方式明確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時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范圍;而且在確定家庭暴力范圍時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夫妻間、曾有配偶關系的人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語言的;4、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有身體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經濟方面的;5、從程度上講,對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應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
(四)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極其重要的職責,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各部門有責任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1、采取組織措施,明確義務(責任)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中,采取組織措施無疑是重要的,因為徒法不能自行,為了將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設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是必要的。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2、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訴訟,并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3、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4、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并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6、統計部門應將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建立家庭暴力統計數據系統,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研究對策提供數據支持。7、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團體做好維護婦女家庭權益方面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門的家庭保護中心,實施多方面、多層次的家庭保護計劃,防止和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有關組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要對在反對家庭暴力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當然,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職責和措施,特別是要明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于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而與每個家庭聯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為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機構,遍布在各個社區。社區民警對轄區內的居民情況比較了解,深入基層也比較方便;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者亦便于報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應明確要求社區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系,廣泛宣傳法律知識,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系,摸清管界內各家各戶的情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對于家庭暴力比較突出的家庭,進行重點戶的走訪,找到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對施暴者講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及時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會支持系統,為受害人提供多方幫助。
(五)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我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審查工作。該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北京市的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咨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咨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將社會救助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給社會成員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單位不可能像從前一樣對個人的事務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已勢在必行。
(七)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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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边@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閮仁且环N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诩彝ケ┝κ侄蔚奶厥庑院蜁r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隨著社會發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還沒有一致公認的界定。但在國外的有關法律特別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中,大多對家庭暴力采用廣義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形式上可分為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侶及前同居伴侶;程度可分為輕度、中度、重度,總之任何對家庭成員造成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疇。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紀90年代初才引入我國的?,F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是家庭暴力作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現在我國法律的層面上。目前,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家庭暴力尚無界定。實踐中所謂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狹義的概念,主要是指對家庭成員身體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傷害,如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為配偶、子女與父母,其中以婦女、兒童與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層面上明確限定為狹義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1、家庭暴力的行為主體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其施暴者與受害者相互關系密切,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中,丈夫對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見的類型。而發生的在一定范圍親屬以外的暴力行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務員、家庭經營活動的雇員等,不能視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隱蔽性。主要表現在(1)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地點隱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臉面和家庭的榮譽而往往對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飾隱瞞;(3)公眾的漠視和習以為常使人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往往視而不見。
3.家庭暴力的行為手段具有多樣性、損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手段多樣,包括毆打、捆綁、禁閉、侮辱、威脅、精神折磨、甚至還有更為殘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樣性,加之施暴者對后果的放任態度,使得對受害人的損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有時可能較輕,更多時候卻達到慘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現在:(1)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廣泛存在于不同的種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職業、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無論是平時還是戰時,家庭暴力從未間斷過。
5.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一般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會只終止于一次、兩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時間連續性6.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的復雜性。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的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有作為的行為如打罵、恐嚇等;也有不作為的行為如不予衣食,令其凍餓、有病不予治療等。
2.家庭暴力與虐待的異同
家庭暴力與虐待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家庭成員間的施暴行為,表現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殘害、捆綁、毆打強行等。其二者的本質是相同的,就是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發的,也可能是經常性的,只要實施了打罵、殘害等行為就可以構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較長時間的,需要一定的連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構成虐待。此外,對于同樣造成重傷或死亡的,傷害罪的刑罰遠比虐待罪為重。
(四)家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家庭暴力作不同劃分;
1.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系為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家庭暴力分為(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采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弱者采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采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或有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3.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后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于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迫發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類型采用此種分法。
二.目前我國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由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權或犯罪的解決辦法,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責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級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另外,婦聯組織作為群眾組織,也有義務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婦女。
2.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所在單位。對于所在單位應理解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單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的實施條件相同,必須在受害者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否則有關組織不宜自行介入。
3.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機關。狹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為公安機關的救助?!痘橐龇ā返?3條第2、3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發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以使暴力無法繼續,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護。公安機關為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可以對施暴者采取批評教育、嚴厲訓斥、間隔距離、將受害者或施暴者帶離現場等救助措施?!笆芎θ颂岢稣埱蟮?,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讓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教訓。廣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種法律責任。
4.家庭成員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員在受到家庭暴力行為傷害時,依法可以實施自我救助,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等,家庭其他成員也應該及時提供幫助,共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繼續,避免發生嚴重后果。應該及時幫助受害者尋求外界幫助,如向有關基層社會組織提出幫助請求、報告當地派出所等警察機關、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訟等。
(二)法律責任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施暴者規定了三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
1.行政責任
對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罰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屬于民事損害賠償的一種,是一種對權利的救濟,它通過對夫妻雙方中無過錯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權利的救濟,維護夫妻關系的平等、家庭關系的健康和穩定,并且對過錯方進行一定的懲戒。另外,施暴者承擔的民事責任還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3.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睂嵤┘彝ケ┝Ρ旧硎且活惙欠ㄐ袨?,并不是一種罪名,但這種非法行為可以導致《刑法》規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種,實施家庭暴力,故意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實施家庭暴力,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按《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種,實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員婚姻自由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應依照《刑法》第257條的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還包括過失殺人罪、過失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等。
上述三種法律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又可以同時適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我國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1.有關家庭暴力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我國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內容。盡管現行婚姻法在態度和做法上有重大變化與改革,起到了改變公眾意識,推動反家暴工作,保護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將防治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實屬權宜之計。一方面,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干預、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等多方面,不僅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另外,在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中,存在不少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
2、認識不足。首先,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本質缺乏清醒認識,尤其對精神暴力、性暴力,公眾的認識更為模糊,沒有引起足夠的認識。其次,司法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的問題上,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認知程度很高,但對男女平等原則的認識存在膚淺性、表面化的問題。
(二)對策
從可操作性和實效性考慮,目前防范和處置家庭暴力,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反家庭暴力行為的立法,依法預防家庭暴力。
從社會發展需要出發,我國應當從整體上規劃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從兩方面進行:(1)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內容和力度,將性別意識納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中;(2)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從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出發,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進行科學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預,加大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完善法律來預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擴大,保護所有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2.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尤其是要發揮警察在家庭暴力處置殊的作用。
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機制,這些組織和機構的積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他們在處理家庭暴力中還存在一個協調配合的問題,尤其是從目前的情況看,為了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還有必要強化警察在處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公安司法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打擊;對那些已有殺人、重傷等犯罪威脅言行,但尚無殺人預備行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會同有關部門,邊拘留邊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過,不至于鋌而走險為止。
3.為受害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和兒童提供人身保護和法律幫助。
提高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對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婦女知道“家丑”不外揚不利于自我保護,如果對家庭暴力一味忍氣吞聲,逆來順受,這樣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助長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為反復受害者。同時,社會也應當為受害成員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況,提供保護和幫助的渠道和途徑。在目前的情況下,家庭成員在遇到侵害時,可以通過“110報警電話”獲得保護和幫助。
4.建立受害婦女庇護場所或救助中心,讓受害的婦女有安身之處。
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實施犯罪,20世紀70年代英國首創了“婦女避難所”,之后,許多國家相繼出現了類似的組織,讓受害者有安身之處。我國許多婦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無處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難,或者求助于婦聯,娘家往往愛莫能助,而婦聯不可能對每一個受害婦女都給予幫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婦女知道受害后主動找婦聯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間的力量,設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機構,讓受害的婦女有一個臨時的庇護場所,同時經予受害婦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將人民調解與依法處理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擊家庭暴力行為。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級居(村)委會要加強早期發現家庭矛盾糾紛,注意采用調解的方法,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糾紛;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應當主動出擊,經常組織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別是對那些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點予以排查,從中摸清底數,發現先兆,對于能夠解決的則馬上落實措施,盡快疏導,并調解處理;人民法院對于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糾紛,也要加強司法調解,盡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體;對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
6.加強教育,特別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員宣傳和灌輸處理家庭矛盾糾紛和自我防范的科學途徑和方法。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條件,一方面,社會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識,使家庭成員能夠樹立起互相尊重對方人身權的法律意識,并且了解和知曉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將防治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輻射到全社會、輻射到社會所有成員。無論是各級各類學校,還是政府機關和司法人員,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擔起教育別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輸給家庭成員正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對家庭暴力的如何處置的方法技巧。
四、國外關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的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這些立法經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參照。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實踐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隨著《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頒布與實施,挪威議會和政府開展了同各種對婦女暴力現象的斗爭,并著重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防治。
挪威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陸續展開。第一,確立了家庭暴力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即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該原則加強了警察和公訴機關的職能,規定他們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訟,反映出國家對家庭暴力問題態度的轉變;第二,改善刑事訴訟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強對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護;第三,挪威頒布的暴力賠償法規定,對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可達100萬挪威克朗。在進行法律改革的同時,挪威政府開展“政府行動計劃”,推動反對婦女暴力的宣傳、社會服務、司法干預等工作。
(二)澳大利亞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澳大利亞于1989年制訂了《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同樣加強了國家機關在這方面的職能,賦予其一些特權,比如警察在沒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況下可羈押施暴者長達48小時,以及在懷疑家庭暴力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時,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屋搜查等。此外,還有許多國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國借鑒。1995年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礎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騷擾保護法》等;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
結語
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國家必須實施法律改革戰略,但是僅有法律改革還不夠。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須在修改現有法律的同時,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通過培訓、宣傳等形式改變傳統文化中的性別歧視,轉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從而增進兩性在家庭內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維護家庭的和睦與社會的文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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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表明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仍是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及個人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關系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面對夫妻雙方的收入和財富大量增加,夫妻財產內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樣化和夫妻財產糾紛案件的增多,處理難度加大,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對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的無形財產進行合理處理,不僅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更體現著公平原則,體現著對婚姻家庭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老婦幼)群體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但作為一個制度,婚姻法中的有關規定又過于簡單,不便操作,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該制度仍需作進一步的研究。所以,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二、選題的科研現狀前沿水平
隨著家庭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內容十分豐富,需要討論的問題很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雖然做出了不少具體規定,但是仍有許多需要探討的問題,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造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后產生的財產性收益應如何分割問題;對于瞞著父母登記結婚,婚后父母為其子女出資購房,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對于婚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并增值的,如何分割問題;離婚案件中雙方的債務分擔問題等。在這方面,較前沿的成果主要有林秀雄的《夫妻財產制之研究》和龍達云:《關于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思考》等。
三、總體構想:
本文將從家庭無形財產的概念入手,較系統地闡述建立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意義,并對我國《婚姻法》中關于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進行客觀地剖析,在此基礎上,提出自己進一步完善離婚案件中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議,以使我國的離婚夫妻財產制度不斷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們的社會生活。
四、寫作提綱: 離婚案件中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問題研究
一、家庭無形財產的概念及建立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意義
(一)家庭無形財產的概念
(二)建立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意義
1、它使得配偶一方的價值得到法律的承認和社會的認可。
2、它是民法公平原則在婚姻法領域里的具體體現。
3、建立無形財產分割制度有利于保護弱者的權利。
4、建立無形財產分割制度,可以對見異思遷者進行民事制裁。
二、婚姻法關于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缺乏對家庭無形財產制度的法律確立
(二)對財產期待權利的歸屬認定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
(三)對知識產權收益的期待權的歸屬未予明確
(四)對離婚時一方付出期待回報的期待權未作出明確規定
三、完善離婚案件中家庭無形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設立家庭無形財產制度及其依據
[論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在當今互聯網普及的背景下,面向大眾的科普類健康期刊生存所面臨的危機,以及為應對危機所采取的種種轉型策略和路徑探索。
市場上的健康期刊大致分為兩類:一種是面向普通大眾的科普類健康期刊。一種是面向白領或更高端階層的時尚類健康期刊。本文將闡述科普類健康期刊在互聯網沖擊下的危機化生存方式。
上個世紀80-90年代,是我國科普類健康期刊創刊的高峰期。粗略統計,至少有超過30種健康科普雜志在這期間誕生,比如《大眾醫學》、《家庭醫生》、《健康向導》、《大眾健康》、《生活與健康》、《健康天地》、《健康世界》等。這些雜志名稱大同小異。讀者定位也基本是中老年人。它們或是依托衛生廳、健康教育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疾控中心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行,或有著醫學院校、中華醫學會等專業人才做采編支撐。一時間,在中國掀起了創辦健康期刊的熱潮,幾乎每個省都至少擁有一份本土化的健康科普期刊。
不過。時至今日,這類期刊仍活躍于市場的,只有《家庭醫生》、《大眾醫學》等寥寥可數的幾張面孔了,絕大多數雜志在名存實亡或奄奄一息中掙扎,有些則早已銷聲匿跡。
這些雜志沒有發展起來的原因。除了體制束縛難以施展拳腳、同質化競爭導致讀者心理厭倦、醫學類編輯人才的局限讓科普期刊在風格上過于嚴肅之外,新世紀互聯網絡的發展,也加速了健康期刊被淘汰的速度。
“百度”信息帶來的威脅
在網絡不發達時,人們身體出現了某種不適癥狀?;蛘呦氪蚵犇承┧幬锏倪m應癥和治療效果。只能求助于醫生、有經驗的家人朋友,或者各種書籍、資料,知識的獲得既費力,又不全面。如今,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成熟,信息搜索引擎的功能日益強大,人們要獲得某一類的健康知識,可謂不費吹灰之力。
比如。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隨便輸入一個醫療關鍵詞,就可獲得數十萬條相關信息?;ヂ摼W以這種類似轟炸的方式,使人們獲得醫療信息極度便捷、豐富。傳統的健康期刊難以與之抗衡。
健康網站還直接搶占紙質傳媒的讀者。多次獲得“互聯網產業健康第一名”稱號的“39健康網”,本身就是功能強大且內容豐富的健康傳媒。人們在上面不僅可得到更新很快的健康知識(多數為該網站的專稿),還可直接在網上跟醫生進行互動交流,甚至可根據自己的相應癥狀,對照人體三維圖進行自診自查。
至于網絡上所開辟的各種醫療論壇,則部分滿足了讀者“求醫問藥”需要。一些熱門的求醫問藥帖,被關注和回復的人數竟然超過十萬,且每時每分都在不斷刷新記錄。就此而言,網絡媒體和受眾的互動熱情程度,任何一種健康期刊都難以望其項背。
在慶祝報紙存在400周年的世界編輯年會上的《2005年世界編輯趨勢》調查報告顯示:18-54歲的人閱讀取向中排名最前的媒體是互聯網和電視,其中45.6%的人首選互聯網,34.6%的人首選電視。接下來的媒體是書籍,占7.5%;電臺,3.2%;報紙,3.2%;視頻/DVD,2.8%;視頻/電腦游戲,2.1%;雜志,O.9%。2005年6月,我國網民的數量才剛突破1億,而到去年年底,網民規模已有2.98億。其中,大多數15歲到35歲的年輕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并非報紙、電視。而是互聯網。
與此相對應的,在互聯網受眾數量穩步上升的同時,是傳統期刊讀者的日益衰減。比如,《家庭醫生》的發行量全盛時期200多萬份,目前的發行量據官方說法減至90萬冊。而發行量曾同樣超過200萬的雜志《家庭》,現在下挫過半。另外,發行量一度過百萬冊的《大眾醫學》,目前的發行量官方說法也僅為30萬冊。在這種情況下,甚至有讀者提出這樣的疑問:“有了網絡,還要紙媒干什么?”這些健康傳媒的現狀,不得不讓人頓生唇亡齒寒之感。
應對危機的思考和嘗試
危機既是挑戰,也是使自己成長的契機。在危機的鞭策和虎視眈眈下,要想不被吞沒,唯有轉型和變革,為自己鑄造出更多網絡所不具備的優勢,將自己的觸角更深地植根于土地,更牢固地和讀者黏合在一起,讓讀者無法舍棄,無法離開。
1 順應醫學模式轉型,轉變傳播方式。
現代醫學正處在從生物醫學模式到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轉型期。隨之也帶來了醫學科普知識傳播模式的變化。紙質的健康科普期刊,其傳播內容和方式更能適應這種轉型。
生物醫學模式,指的是人們認為健康是宿主(人體)、環境與病因三者之間動態平衡。這種平衡被破壞便發生疾病。
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則認為,導致人類疾病的不只是生物因素,而且還有社會因素和心理因素,因而治療方法除了傳統的生物學方法以外,還應當包括社會科學法和心理學方法。這種轉變是一種醫學觀念的進步。這意味著開始重視疾病的社會屬性和心理成因。也就是說,治病防病,不僅僅再是協調人體器官和疾病的關系,還涉及到與人相關的社會背景、個體特性、個人經歷、心理成因等諸多內容。一句話:改變人的生存狀態才是治病的根本途徑。
網絡的健康信息,多是各種疾病知識的無序散亂堆積和復制。其傳播內容主要仍是解讀某種疾病。比如網絡解讀高血壓。主要是“什么是高血壓”、“高血壓的癥狀”、“高血壓的藥物和飲食治療”、“治療高血壓的合理用藥方式”等。這些信息都是就疾病本身談疾病,純粹客觀知識的介紹和就事論事。
《家庭保健》每期也有一個重點策劃欄目,著重闡述與疾病相關的方方面面。
比如,去年我們做了主題策劃《給“夫妻病”開張處方》。組合文章中,不僅系統地列出了五類“夫妻病”的“黑名單”,詳細解析每種夫妻病的形成過程和防范對策;還揭示了“夫妻相”和“夫妻病”的關系;夫妻間彼此性格的差異所導致的心理問題;在卷首語上,又以《攜手趟過生命急流》來詮釋夫妻關系:共同生活除了共享幸福。還可能會互傳疾病。只有休戚與共的愛情,才有力量與時間抗衡,經受住歲月的考驗。這一系列文章,旨在調整“夫妻之間的生存狀態”,而并非單純地防病治病。我們將人和疾病放人更大的背景中,去反映,去觀照,去考察,去映射。這樣的健康信息,是網絡遍尋不見的,也是讀者所看重的,能真正對治病防病有著深刻啟示。
從另一個角度說,疾病是帶有恐懼色彩的。網絡上關于疾病的治療信息是冰冷的,沒有情感的,彌漫著藥水的味道。而雜志所關注的是每一個健康的人或者患者。所以,《家庭保健》要做的,是淡化藥水味,消除人們對疾病的恐懼心理,以更輕松更有信心的狀態去看待疾病??茖W早已證明??鞓肪褪亲詈玫牧妓帯R詷酚^和陽光的面貌來影響讀者。達到心靈撫慰和心靈治療的效果,雜志所體現的人文關懷精神,就是對現代醫學模式轉型的呼應。
2 不可被復制的新聞性和思想性。
網絡信息雖然足夠豐富,卻缺乏引導性,閱讀容易陷入無主題狀態,滑到哪里是哪里,不能讓讀者在最快的時間內獲得最有效的認知。而健康類期刊《家庭保健》則在編輯方針上與網絡“錯位經營”。
《家庭保健》雜志原則是“賣信息。更賣思想”。作為一份被新聞傳媒集團改造重生的雜志,《家庭保健》采編人員多為衛生戰線記者出身,他們“用做新聞的方法來做雜志,以期傳遞的信息具有原創和不可復制性。”
比如,2008年相繼推出了關于《拯救我們的睡眠》、《“親子鑒定”一柄雙刃劍》、《生命的接力——器官移植》、《醫學進步,改判多少疾病》、《水——不能被忽略的營養素》等策劃,從多角度多側面來解讀一個個備受關注的健康熱點問題。
主題策劃《醫學進步。改判多少疾病》。網絡上只有零碎的信息,稱“某某疾病的治愈率提升了”。這些信息不僅未經整合,更不具備新聞性——疾病的治愈率本來就是在提高的,但是,究竟有多少曾被判“死刑”的疾病得到了“改判”呢?改判的結果如何呢?雜志從橫向剖析了曾被人們談之色變的系列疾病,如癌癥、艾滋病、紅斑狼瘡以及白血病等疾病是如何具體被“特赦”的,很多早已轉化成了慢性病:另一個方面,又從縱向來解析疾病被改判的幕后“主使”,即當今醫學技術的發展變化;同時從宏觀角度來簡述人類疾病史的變化,疾病治病,這場“道與魔”的戰爭是如何交錯糾纏的。這一系列的稿件,既傳播了具體的服務信息。又提煉歸納出我們獨特的思想和結論,給人以啟發和思考。
由此,我們所傳遞的,不僅僅是被擠掉了水分和泡沫的實在信息,更是打上了《家庭保健》獨特標簽的不可被復制的新聞性和思想性。
3 打造科普的公信力。
網絡信息的優勢是快捷海量,然而。海量信息難以回避的問題就是良莠不齊,魚龍混雜。首先,網絡信息的者沒有門檻和資格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作者。比如,個人博客、私人診所、民間游醫或者是任何一個懂醫或不懂醫的人。都可以發表文章。這給了形形的醫騙以大好機會;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即便是擁有足夠醫療知識的人,也會因經濟利益而不實消息。這兩點原因,導致網絡醫療信息遍布“偽科學”和信息誤導。
谷歌(google)和百度(baidu)是目前使用最廣泛的搜索工具,比如輸入“糖尿病”三個字,第一頁出現的信息,都是各類醫院的廣告。后面沒有任何廣告標記。而實際上。這些網頁鏈接都是根據商家所出的價格而進行先后排序的。簡而言之,這些多是廣告。由于網絡廣告的審查和監管相對困難,人們幾乎難以辨別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