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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資產評估是對資產價值的評定估算。資產評估方法是實施資產評估工作的技術手段。在多年的資產評估實踐中,形成了資產評估的三種基本方法,即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通過對三種方法的比較研究,能夠在以后的評估工作中選擇最合適的評估方法,以便對被評估資產作出最合理的估算。
資產評估,顧名思義,是對資產價值的評定估算。資產評估方法是實施資產評估工作的技術手段。這項工作既有客觀性,既要考慮資產客觀存在的現實狀況,又有主觀性,即評估人員要評估對象的現狀及其獲利能力進行分析判斷。這種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結合,要求資產評估具有一套與其他工作或學科不同的特定方法。在多年的資產評估實踐中,形成了資產評估的三種基本方法,即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實際上在資產評估實踐中評估人員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因此,有必要對三種方法進行比較分析,以便于區分不同情況下應該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一、收益法與成本法的比較
(一)計價標準的比較
1、收益法的計價標準
收益法的計價標準是收益現值標準,即是以收益現值來衡量資產評估價格的計價標準。把企業或其他某種具有完整的生產經營和盈利能力的整體(或單項)資產投入流通,是本金的流通,他的計價應該是對于其獲利能力的計價,使用收益現值標準。在本金的流動中,資產可以按照他的預期收益的現值來評估,也就是說,他的評估依據不是收益現狀,而是與其在未來正常經營中可以產生的收益。所以,適用收益現值標準的前提之一是資產的投入使用?!巴度胧褂谩钡暮x是企業持續經營,他所產生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能夠滿足和適應社會的需要,并從中產生受益。顯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資產才能帶來剩余產品的價值,才能帶來收益,才有適用收益法評估資產價值的基礎。
2、成本法的計價標準
成本法的計價標準是重置成本標準,即用重置成本來衡量被評估資產價格的一種計價標準。重置成本是指以現行市價重新計算的購置某項資產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費用。資產的重置成本與原始成本不同,主要表現在計價所依據的市場物價水平不一呀,原始成本所依據的是當初構建該項資產的市價水平,而重置成本所依據的是當前的市價水平。資產的加價固然有該項商品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社會歷史范疇,它隨著在生產條件的改變而改變。特別是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資產的歷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差異很大。會計核算以原始成本為依據,折舊計提偏低,就會產生資產價值補償不足、產品成本核算偏低、企業經營收益虛增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以重置成本對資產進行評估,并以此為調整會計賬目的依據就比較符合實際,因為它能隨著物價上漲使資產的價值損耗得到相應的補償,保證經營收益的正確實現。所以說,以重置成本為計價標準,對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克服了歷史成本計價對于物價和技術變動的不適應性。
(二)適用范圍的比較
1、收益法適用的業務范圍
(1)企業股權變動。企業股權變動所涉及的資產是企業的整體資產,它比單項資產要素的加總具有更豐富的內涵。因它是作為所有者權益在流通,所以它的價值評估只能用收益現值法。
(2)房地產及資源性資產。房地產價值一般表現為交換代價的價格,同時也可表示為使用和收益代價的租金。房地產價格與租金的關系,猶如本金與利息的關系。在工商領域里,房地產產權的變動實際上涉及地租收益的轉移,其價值尺度是按照地租來度量的,因而適用收益現值標準。
各類資源性資產,如礦藏、草原、水源、森林等天然資源,其價值是通過收益來實現的,因此適用收益現值標準。
(3)無形資產轉讓業務。對于知識性無形資產,作為勞動成果,它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但對于有形資產,這類無形資產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運用可以使有形資產的收益能力產生很大的增量,它所帶來的追加收益可以單獨評估。并且,無形資產具有高度的壟斷性,所以它的價值往往以由他帶來的追加收益來衡量,適用收益現值標準,這是單項無形之產于單項有形資產買賣所具有的根本區別。
2、成本法適用的業務范圍
重置成本標準對于一切以資產重置、補償為目的的資產業務都是適合的,如資產的抵押、保險與賠償,以及我國的清產核資工作。由于我國充分發育的資產市場尚待建立和完善,應用其他計價標準的客觀條件不成熟,所以單項資產買賣的價值評估廣泛地采用了重置成本標準。即使在企業整體轉讓的場合,也要應用重置成本標準隊分項資產進行估價,提供重做資產負債表的基礎價格資料。
(三)決定評估價值的基本因素比較
1、在適用收益法的場合,資產的評估價值取決于預期收益額的本金化率。在資產評估中,收益額可以分為凈利潤和凈現金流量,期間又有稅前、稅后、息前、息后之分。從投資回報的角度看,凈利潤是所有者權益,利息是債權人的收益。企業的資金來源按照性質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一類是所有者權益。如果被評估的企業資產是含長期負債在內的全部投資,它的收益現值就要按扣稅利息加上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作為收益額計算。如果被評估的企業資產僅僅是所有者權益,如產權接受方承擔全部債務,栽植需要購買所有者權益的場合,它的收益現值所依據的收益額只能按照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計算。總之,明確收益的邊界和內涵,對于收益法來說是極為重要的。
本金化率是受益于資產之間的比率。在資產評估中,適用本金化率的選擇與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根本上說,適用本金化率取決于社會平均本金化率,在具體測定時,一是要考慮投資的無風險利率,它相當于投資的最低機會成本,在我國一般可采用國庫券利率。二是要考慮該行業和該企業的風險因素,即風險報酬率。
2、在適用成本法的場合,資產評估的價值取決于重置凈價。重置凈價是重置全價扣除貶值后的余額。重置全價又稱為完全重置成本,在資產功能不變的前提下,它可以分為復原完全重置成本和更新完全重置成本。復原完全重置成本是在原資產購置的全部成本核算資料基礎上,按照現行價格和費用標準的重置價值計算的,它僅考慮物價變動的影響。更新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藝,以現時價格構建相同功能的全新設備所需的成本。這里,不僅考慮了物價水平變動的影響,還考慮了技術進步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對重置全價的影響。
(四)收益法與成本法的區別與聯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適用的資產評估業務屬性分別與兩大市場——要素市場和本金市場相關,所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是兩大根本不同的股價標準,不得任意混淆兩者之間的區別。
收益法是反映本金市場等價交換特征的計價概念。本金的流通,其產出是收益。在收益法的應用中,評估的是資產的產出價值,即資產未來獲利能力的折現值。而重置成本作為投入過程的資產計價,反映的是資產作為生產資料在再生產條件下的價值。從投入過程看,資產價值包括資產購置價值,采購費用、安裝調試費用,即維持資產在用狀態所發生的一切成本均是決定資產價值的因素。
但是,收益法和成本法也具有內在聯系,這種聯系既反映在價值基礎上,以反映在資產業務的關聯上。因為從全社會的范圍看,收益現值總額總是與相應的資產的重置成本凈值總額相適應的。個別企業的收益現值與重置成本之間的差額時有超額利潤或經濟性貶值引起的,亦即可以根據企業資產的重置凈價和超額收益,評估企業收益現值。
另外,在運用收益法評估資產價值時,尤其是對于產權變動的各項業務,都要同時提供資產重置成本清單,為折舊、保險等業務服務,或為其他配套工作服務。
二、收益法和市場法的比較
(一)市場法的計價標準
市場法的計價標準是變現凈值標準。變現凈值標準是用變現凈值來衡量被評估資產價格的一種計價標準。變現價格是指要素資產在公平市場上的交易價格。例如,機器設備在生產資料市場上正常流動,它的現行市價就是變現價值。非公平市場價格,如迫售價格或優惠價格盡管也是變現,但不能算作“變現價格”。
此外,對于企業或整體資產買賣,也有公平市場和公平市價,但它屬于本金市場的業務范圍,其價格在本質上與要素市場不同,所以也不能稱為“變現價格”??傊?,在資產評估中,變現價格特指要素資產在公平市場的先行價格。
變現凈值與變現價格屬同一范疇,它是變現價格扣除費用后的余額。變現費用是指為使資產變現而發生的全部開支,包括資產拆除費用,按照出售需要進行整理、裝修和包裝的費用,運輸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由此可見,變現凈值取決于變相價格和變現費用。變現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首先受資產再生產價值的影響。資產再生產價值即指在現有生產條件下,相應功能的資產所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是與重置成本一樣要考慮的因素。其次是受自產自己的功能狀態和損耗情況的影響。但更重要的還是受市場條件、供求關系情況的影響。所以說,變現凈值的評估是高度的市場化的評估,直接受市場的檢驗。這就是市場法與收益法在計價標準方面的主要區別。
(二)市場法適用的業務范圍
適用市場法評估的資產,要求其余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不但在市場上存在潛在的買主,而且在市場上能夠搜集到具有可比性的同類或相似資產的交易資料。因此,適用市場法評估的資產業務,主要是單項生產要素的交易,如買賣設備、原材料,用單項生產要素做投資參股、合作經營等。在課征財產稅和遺產稅方面,一般也以現行市價為水急。而收益法適用的前提是被評估資產必須能帶來收益,這就是市場法與收益法在適用評估業務方面的區別。
(三)決定市場法評估資產價值的基本因素
決定收益法評估資產價值的因素,主要是收益額、本金化率等。而決定市場法評估資產價值的因素是一個公平市場,一個活躍的資本市場。這里的公平市場首先是指各經濟主體之間平等地交換商品、平等的參與各種市場競爭,沒有超越經濟的行政特權的任意干涉,沒有壟斷,沒有對市場的分割和封鎖,沒有拉關系走后門的干涉的市場。其次是指買賣雙方都要有充分的時間,買方有充分的時間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賣方也有充分的時間選擇適當的買主,以使資產價格更高一些。而活躍的市場,就意味著被評估的資產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要有市場,不僅要有潛在的買主,而且要有可比的對象。
(四)收益法與市場法的聯系和區別
由于收益法是將被評估對象作為一種獲利能力而確定其價值的一種方法,因而它是用于企業整體作為評估對象的資產評估。以企業整體參加以下活動,如企業經營評價、股份經營、聯營、兼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應采用收益法;但項資產在可以單獨計算預期收益時也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種著眼于未來的評估方法,它主要考慮資產的未來收益和貨幣的時間價值,以主要優點是:l能夠較真實、較準確地反映企業本金化的價值。2在投資決策時,應用收益法的得出的資產價值較容易被買賣雙方所接受。其主要缺點是:1預期收益額的預測難度較大,受較強的主觀判斷和未來收益不可預見因素的影響。2在評估中適用范圍較窄,一般是用于企業整體資產和可預測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評估。
市場法是在公平市場條件下,通過對被評估對象和在市場上出售的、與其相同或相似的資產的異同比較,調整差額,進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概括地說,迄今本思路是就是參照市場類似資產價格;愛萍古代評估資產。
由于市場法是以同類資產銷售價格相比較的方式來確定被評估資產的重估價值的,因此。運用這一方法時一般應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要求市場發育比較健全,經常有類似資產的交易,市場所反映的資產價格信號真實、準確、正常;二是要有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相似資產近期交易價格作參照物。參照物不能是單一的,一般應在三個以上。運用市場法評估資產,其重估價值一般較為準確,但是,市場法要求市場發育比較健全,并以能夠相互比較的資產買賣在同一市場或地區經常出現為前提。而我國目前生產資料市場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資產交易并不多見,故資料收益較為困難,因而市場法的實際運用在我國目前的條件下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市場法是從賣者的角度來考察被評估資產的
35變現值的。資產重估價值的大小直接受市場的制約,因此,它特別適用于產權轉讓或重組時數據充分可靠。市場活躍的資產。
市場法的優點,在于充分考慮了市場變動因素,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評估時的市場價值;市場法的缺點是,考慮的因素不夠全面,而且須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參照物,需要有公開及活躍的市場作為基礎,如缺少可比參照物及其對比數據,這種方法就難以運用。
[關鍵詞]成本法投資收益確認方法
一般來說,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按企業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無重大影響或被投資企業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經營而使投資企業的控制和影響能力受到限制時,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成本記帳,一般情況下不予變更,只有在被投資企業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況下,才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進行調整,企業實際收到的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也就是說,在成本法下,企業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企業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而所獲得的被投資企業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則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因此,各類會計教材甚至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均按此規定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給出了具體方法。但筆者認為,這些教材給出的方法存在明顯不足。本文擬對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見并舉例比較這兩種方法所產生的差異。
一、現行的確認方法
我國最權威的注冊會計師教材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給出了如下方法:
1、投資年度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在投資當年若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就應分別投資前和投資后計算、確認屬于投資收益和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如果不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可按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12
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企業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當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2、投資年度以后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在投資年度以后各年(期)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被投資企業累計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另外,投資企業投資后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凈利潤大于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應將宣告分配的數額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
二、現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見
不難看出,上述方法對“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和投資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凈損益”中的“凈損益”的含義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因此,各種教材在舉例時所使用的均為被投資企業本年實現的凈利潤和累計實現的凈利潤。從表面上看,“凈損益”即“凈利潤”,用“凈利潤”代替公式中的“凈損益”似乎無可非議,然而,公司法規定:企業凈利潤應當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因此,被投資企業本年實現的凈利潤和累計實現的凈利潤均是指其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凈利潤,相應地,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時就應當使用“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或凈損益扣除被投資企業當年計提的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額”而不是被投資企業凈利潤或凈損益的總額,即上述公式中的相關部分應修改或解釋為“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凈利潤和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凈利潤”。筆者認為,這才是企業會計制度的本意,因為,若以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或凈損益總額去計算和確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則投資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資企業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等,這樣勢必會使投資收益偏高,而且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投資企業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時,還會導致沖減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偏低,即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資產)虛增、投資收益(利潤)虛增,這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和客觀性原則。因此,筆者建議將上述公式修改為:
1、投資年度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在投資當年若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凈利潤,就應分別投資前和投資后計算、確認屬于投資收益和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凈利潤×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12
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企業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當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2、投資年度以后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被投資企業累計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凈利潤)×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三、兩種方法的對比
現舉一例對兩種方法作一下比較:
2000年6月30日,甲企業以銀行存款購入乙企業5000股股票,每股價格
為19.92元,另支付手續費等4000元,占乙企業表決權資本的10%,并準備長期持有。乙企業每年均按10%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乙企業三年來實現的凈利潤及現金股利分配情況如下:
1、2000年全年實現凈利潤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現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當年實現凈利潤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現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當年虧損200000元;
分別依據上述兩種方法進行計算后可知:
2001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時,甲公司按現行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元,沖減的長期投資成本為10000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為32000元,沖減的長期投資成本為18000元。
舊投資準則規定: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再次進行了修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準則下,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初始投資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在具體處理時,可按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之差額,求得應沖減或轉回的初始投資成本,再根據“借貸平相等”原理,確認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根據“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的關系,分以下三種情況作具體探析:
1.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一”)
按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
轉貼于()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之差額,求得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相等原理,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等于應收股利與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二”)
按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與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之差額,求得應轉回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但轉回數應以原沖減數為限。根據借貸相等原理,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等于應收股利與實際轉回的初始投資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三”)
此種情況下,既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經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相等原理,投資收益等于應收股利。實例:乙企業2000年7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東方公司10%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為25萬元。東方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于下年度2月宣告發放現金股利。2000年東方公司實現凈利潤30萬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0萬元;2001年東方公司實現凈利潤40萬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6萬元;2002年東方公司實現凈利潤35萬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
利35萬元;2003年東方公司虧損5萬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5萬元;2004年東方公司實現凈利潤50萬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萬元。
(1)2000年7月1日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2500000
貸:銀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東方公司宣告發放2000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2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5000
投資收益15000
分析:本年東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為2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東方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為15萬元(30×6÷12),可見,此經濟業務類型屬情況一。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0.5萬元(20-15)×10%,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萬元(20×10%-0.5)。
2002年2月東方公司宣告發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36000
長期股權投資4000
貸:投資收益40000
分析:本年東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為36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東方公司實現凈利潤為40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類型屬情況二。應轉回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0.4萬元[(40-36)×10%],根據借貸相等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4萬元(36×10%+0.4)。
2003年2月東方公司宣告發放2002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35000
貸:投資收益35000
分析:本年東方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為35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東方公司實現凈利潤為35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類型屬情況三。既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相等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3.5萬元(35×10%)。
2004年2月東方公司宣告發放2003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5000
[]
投資收益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0000
分析:本年東方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為5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東方公司虧損5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類型屬情況一。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1萬元[(5+5)×10%],根據借貸相等原理,應沖減投資收益為0.5萬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發放2004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35000
長期股權投資11000
自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我國畜牧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1996年農業總產值的30%以上都是由畜牧業創造。其中,人均蛋肉類的擁有量已經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和發達國家的距離逐漸縮短,呈現出齊頭并進的姿態。我國的畜牧產品不僅滿足了我國自己的需求,還走向了世界,世界肉類增長量的80%都來于中國。1997年出畜禽、蛋肉類總之高達18.25億美元,其中凍雞肉5.55億美元,生豬2.98億美元,豬肉1.95億美元。重要的出口企業主要位于上海、天津、吉林、山東、河北、四川、遼寧、北京、大連、青島等省市,主要出口到中東、俄羅斯、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畜牧業的發展同時也帶動了周邊地區經濟的發展,所以,畜牧業成為出口創匯的主產業之一。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飛速進步,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畜牧產品衛生質量有了嚴格的標準,這也導致了獸醫衛生質量的提高和法律體系的完善。而我國獸醫衛生的落后也制約著我國畜牧產品的出口。歐盟為了一統歐洲市場,且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其獸醫工作委員會對第三國畜牧產產品進入歐洲市場提高了標準,提出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我國的畜牧業產品出口到歐盟是出口創匯的一個主要來源,其中包括水產品、禽肉、腸衣等上萬噸的產品。我國根據92/116/EEC理事會《關于鮮家禽肉貿易衛生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對禽肉生產企業進行了嚴格且高標準的考評。由于我國獸醫衛生條件不達歐盟的標準這一考評結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國畜牧產品被禁止出口到歐盟。這條禁令一出,我國畜牧業一系列不利于畜牧業發展的連鎖反應也隨之發生。比如我國的畜牧產品同時遭到了其他國家的排斥,出口價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樂觀。甚至有些國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國家也紛紛效仿歐盟,要對我國的禽肉生產企業進行考察。這一系列的反應使得我國畜禽產品出口面臨巨大的壓力,國家遭受嚴重的外匯損失。
2對策
加強理論研究。人的衛生、動物衛生、植物衛生合稱三大衛生,在我國經濟發展建設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僅為社會的生產發展同時也為人類的健康服務。因為動物衛生面臨的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所以獸醫衛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論體系來規范與約束。理論指導實踐,沒有理論的實踐不能稱之為實踐,只是做無用功,故而理論對于實踐工作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加快獸醫衛生理論的研究與探討,努力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獸醫衛生理論體系。為獸醫衛生法的立法、執法提供有力的科學理論依據并指導獸醫衛生體系健康、蓬勃發展。加快立法進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被廢止,同時失效的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了使獸醫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不失去連續性,盡快建立與動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已是當務之急?!吨腥A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并不能滿足獸醫衛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輔相成的一系列以動物防疫法為核心的法規的制定,是獸醫衛生法制建設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動獸醫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使獸醫衛生執法部門有法可依。
3結語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快速發展,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新型房屋銷售制度應運而生。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相對于現房銷售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的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更易遭受侵害。如虛假廣告、面積“縮水”、質量低劣等問題屢見不鮮,因此而引發的訴訟逐漸呈上升趨勢。為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五證”與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五個方面,就買受人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進一步保護其合法權益,進行闡釋,使買受人在了解最新立法的基礎上更有力、更全面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到法制統一適用。
一、引言
安居樂業,安居才能樂業。
自從詩圣杜甫發出“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國人為圓這個期盼已久的夢而苦苦追求著……以上海市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積僅4.2m2,住房困難的就達80萬戶,占市區總戶數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還有1.6萬戶居住在人均不足兩平方米的環境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住宅建設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1949年—1978年,城鎮年均住房竣工面積僅為1800萬m2,1980年突破了1億m2,1998年為4.75億m2,城鎮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紀末,市場機制已經在住房資源配置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房產權結構,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現在,擁有一個舒適、優美的“安樂窩”已成為現代人迫切而現實的愿望。
商品房銷售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期房銷售即商品房預售,它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體系不完善,房地產法制不健全,針對現房銷售而言,商品房預售,使得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只取得該商品房的期待權,而非實際上的所有權,只有待開發商將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才能享有現實的所有權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受人承擔了比現房銷售合同更大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購買商品房的增多,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廣告不實、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隱患嚴重等方面的投訴越來越多,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于法定、懲罰性賠償等原則,買受人可依法行使買賣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違約、修復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從而凸顯了對廣大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二、“五證”與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
預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謂“委建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負擔費用的合同。關于委建合同的性質有“買賣契約說”、“制作物供給說”、“承攬契約說”、“承攬與買賣混同契約說”、“承攬、委托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而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標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多與一般買賣合同相同,在性質上屬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可以加快房地產融資,搞活房地產市場。但在房屋預售中,交易標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使預購人所面臨的風險要比一般現房買賣大得多。例如:有的開發商預收了購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種原因,致使所建項目不能繼續進行,甚至停工,給購房人造成巨大損失。有時因為種種原因,個別開發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購房人無法按時進住或出租。有時購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價款后,個別開發商會以種種借口提出后期房價款要漲,甚至要求首期已經交付的房價款要重新加價等,使購房人無所適從。因此,這種形式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由此可知,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查驗開發商是否齊備上述證件及批準文件。有無完備的證件,表明商品房買賣是否屬于合法交易的范疇。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由于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存在的問題較多,也較復雜,盡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實施后,房地產市場相對比較規范,但開發商在預售房屋時手續尚不完善的情況仍然存在。如尚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交土地出讓金。由于出現上述情況,既有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有的也同政府主管部門的行為不規范,對房地產市場調控不力有關。如果不考慮除外情況,一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既不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保護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同時也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悖。因此,對此類問題應事實求是的處理,不能輕易地認定為無效合同。只要時已經取得了相關證書,具備預售條件或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均不因此影響銷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3月通過的《解釋》在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之后,也規定了一個“但書”:“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蓖瑫r第八條還規定: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也利于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三、“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
現在,有人將房地產開發經營商為即將開發經營的商品房所作預售廣告的“許諾”稱之為“樓花”許諾。這些廣告或宣傳材料全都圖文并茂,對所售房屋及其周邊環境構畫得猶如人間天堂,對購房者頗富吸引力。但是不乏某些開發商為了銷售其商品房,會用夸大其實的廣告內容來吸引甚至是誤導消費。如××花園稱其“環境幽雅,空氣清新”,其實那里連綠地建設也不完善;××小區稱其地點距某車站只有十幾分鐘的距離,其實那只是地圖上虛設的直線距離,根本沒考慮實際線路;許諾的汽車車庫卻變成了自行車車庫;什么比鄰的學校、醫院、郵局等,更是多少年的遠景規劃……許多購房者實際入住后大呼上當,卻又感到木已成舟,無可奈何。在人們日益呼喚誠信的今天,如何依法解決開發商隨意允諾,任意違反,欺騙購房者,從而有效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呢?對此問題,應首先弄清預售廣告具有何種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規定,商業廣告包括商品房預售廣告,其性質只屬于一種要約邀請或稱要約引誘,即希望購房者向自己發出要約購買其物業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購房者作出的承諾。因而不構成要約,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義務。購房者只能在購房前先針對廣告內容詳細咨詢、翻閱房屋設計圖紙、看其構建格局等,確認廣告是否真實可信,然后再決定是否購買。如決定購買,應盡量將“樓花”許諾在簽訂書面合同時重新約定為合同條款,才能使其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預售廣告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之外的廣告及其宣傳材料中,對其所售房屋的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等問題的具體承諾,應屬于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屬于合同的隨負義務,開發商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一,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做的空泛的,不能具體確定的說明、允諾,為要約邀請,不作為合同義務,購房者需與開發商重新約定,簽訂規范、詳備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使其成為合同條款。合同樣式可參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其二,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如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建設等問題的具體承諾,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負義務,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不少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文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準文件為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承擔違約責任。這些規定為購房者權益的保護及誠信社會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備受人關注的當屬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奔赐ǔKf的“雙倍賠償”。商品房銷售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較大爭議。主張適用消法的觀點認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品,不適用消法沒有依據,且適用消法可以充分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制定時,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才剛剛啟動,當時并沒有將房屋這種不動產考慮在內,且由于商品房價值較大,適用消法可能存在雙倍賠償問題,不僅開發商無法承受,對欺詐的界定也存在難度。2003年通過的司法《解釋》在第八、第九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其目的在于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為,予以超出違約責任范圍的民事責任追究。對此,《解釋》第八、第九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九條)。凡屬上述五種情形,從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導致合同無效、撤銷、解除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
商品房面積“缺斤短兩”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為此建設部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也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對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銷售面積的測量方法,計算及測量偏差都作了相應規定。最新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均規定商品房可以按照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計價。商品房建筑面積是指層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外墻水平投影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一)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不論其高度均算一層,按其外墻勒腳以上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2.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大廳、門廳,不論其高度,均按一層計算。3.樓梯間、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層計算。4.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未封閉的架空通廊和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站臺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三)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1.凸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挑檐、半園柱、勒腳、臺階等。2.半園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游泳池。
(四)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各產權戶共有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房屋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為共有部位計算建筑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為共有建筑面積。
(五)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現在,有不少房產開發商在房屋面積上做文章,往往會有實測面積少于圖紙上住房面積的情況出現。由于購房金額巨大,這樣會使買受人造成不少的損失。因此,購房時應在合同中寫明銷售房屋包括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在內的暫測總建筑面積,并明確約定:“預售時根據甲方暫測面積付款,最終以房地局認定的實測面積為準”。以及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誤差比及其處理原則。如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處理原則:(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如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解釋》將面積誤差比界定為3%,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議稿)規定的5%提高了二個百分點,既增強了當事人的合同意識,也突出體現了對買受人這一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六、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
商品房的質量關系到買受人今后的生活環境優劣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對于渴望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來說,傾其積蓄甚至多方借款買套住房如果遇上屋漏墻裂、墻倒樓塌的厄運,無異于晴天霹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要求;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年限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修復;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等。建設部規定,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蹲≌|量保證書》的內容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檢驗的質量等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的承諾;用戶報修的單位、答復和處理的時限;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的最低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蹲≌|量保證書?fontcolor=red>房勺魑唐?fontcolor=red>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內容,實際是商品房的保險書。其中質量保證書中應當標明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和保修期。商品房整體工程及其內部設施的保修期限各有不同,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期算起。具體期限如下:
(一)基礎設備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器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有: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件(部位)的類型、性能、標準等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裝修、裝飾注意事項,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門窗類型、結構類型、配電負荷、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部位的注意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同時指出,如因用戶使用不當,裝修等造成質量問題,開發商不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但對“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圍”等,該解釋過于規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進一步明確。
七、結語
黨的十六大已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買房在成為頗受人們關注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件大事的同時,住房的地理位置、樓層、朝向、綠化以及周邊環境的好壞已成為現代家庭居住追求的新時尚。但是,蘊涵著巨大商機的房地產業同時也因為法律、法規等制度性缺陷而潛伏著陷阱與危機,加之購房的環節又紛繁復雜,在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買受人將始終處于弱者地位。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理念要求給予購房者特殊的法律保護。本文僅從上述幾個側面澄清了一些模糊認識,以期為購房者提供醒示,作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品房預售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多而復雜,還應從行政管理、合同法保護措施、物權法保護措施等不同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希望能拋磚引玉,喚起學界給予更多的討論和關注,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買受人預購商品房的法律風險!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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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學教學的目標是喚起醫學生敬畏生命的理念,塑造和完善學生的道德人格、醫德素質和職業價值觀、豐富的醫學倫理知識、良好的醫學倫理意識和較強的醫學倫理思維能力。與傳授知識相比,醫學倫理學教育更注重信念的培養,而信念的培養是道德主體經由他律到自律、內化為主體生命一部分的過程,這就決定了達到教學目標的教學手段的開放性。這與重在培養學生情感、信念等的語文學科在教學目標上具有相似性。受“大語文教育”的啟發,筆者試圖從大教材觀、大課堂觀、大教法觀出發,為醫學倫理學教學提出建議。
1.1大教材觀醫學倫理學的研究內容十分廣泛,既要研究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理論、基本原則、規范和范疇體系,又要研究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用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如醫患關系問題、醫療衛生資源分配問題等,還包括醫學科學所特有的道德問題,如人體試驗、器官移植、克隆等。因此,內容涉及哲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醫學倫理學教學僅僅局限于教材是不夠的,不能滿足學生日益增長的求知欲,不能有效培養學生多方面的能力。醫學倫理學研究內容的開放性決定了要以一切適合的素材作為教材,包括課本、報刊雜志、新聞媒體的相關熱點、相關的影視作品及醫學人文著作、臨床案例等,其根本特點是課堂教學的目的不是把教材的學習當成唯一的學習任務,而是把能力的提升、知識的積累、素養的積淀作為教學的目的。例如,大多數教材對知情同意權的論述主要為知情同意權的概念及理論上如何應用,缺乏與現實應用對接的橋梁,也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因此,在介紹患者知情同意權這一應用性較強的內容時,要應用一切有價值的素材,包括通過教材以了解其理論應用、相關的學術論文以了解學術前沿及動態、影視資料如《死亡工廠》以明白知情同意權的起源、醫學臨床領域出現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使學生更直觀生動地了解其臨床應用。在介紹其他內容時,同樣需要將一切與之相關且有價值的素材引入課堂,一方面使學生掌握相關內容的全方位的理論介紹;另一方面由于理論與實踐往往有差距,進而通過多種素材的結合生動地呈現其在現實中的應用,以提升醫學倫理學的教學實效性。
1.2大課堂觀大課堂觀就是打破傳統的有限課堂的時空觀念,立足課堂并超越課堂進行學習。通過上述對醫學倫理學教學目標的介紹可以看出,與醫學專業課相比,醫學倫理學的教學目標更多的是培養醫學生理念、素質、價值觀、情感等更為柔性的素質,這些素質的提升需要的不僅是理論知識及實踐技能的傳授,更需要的是循序漸進、潤物無聲般的人文氛圍的熏陶。如果只是局限在一個學期固定的教學時數中,遠遠達不到教學目標。因此,在教學安排上,不能只以課堂為醫學生唯一接受醫學倫理素養培育的基地,而應當貫穿于醫學生整個學習階段。筆者認為可分三個階段進行:(1)醫學生在基礎學習階段:以講座形式進行啟蒙教育,內容主要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國醫學生誓詞、對生命的敬畏、對生與死意義的求索等思想教育,以端正學醫的動機和學習目的;(2)醫學生進入臨床學習階段:開展理論教育及實踐教育,即多種教學方法并用進行醫學倫理學的醫德、臨床決策能力、生命高新技術應用出現的倫理問題等內容的教育,并進行專題討論;(3)醫學生進入臨床見實習階段:加強實踐教育,以床邊教學、案例分析、調查討論等形式,提升醫學生的臨床決策能力,使醫學倫理學的理論、規范在學生動手親身實踐過程中內化為其生命過程的一部分。
1.3大教法觀教學有法,但無定法。大教法觀是打破固定的教學模式,改變課堂的程式結構,倡導學生自主學習,鼓勵教師個性化教學。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內因(自我教育、內心陶冶)是變化的根據,外因(外部約束)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因此外部教育和約束歸根到底要通過學生自我教育才能產生教育意義。道德準則只有被學生自己去追求、獲得和親身體驗的時候,只有當它們變成學生獨立的個人信念的時候,才能成為學生的精神財富。醫學倫理學教學要運用一切能提升醫學倫理學理論與實踐教學效果的教學方法。理論教學如CBL教學法、PBL教學法、敘事教學法、故事引入法、模擬講座法、專題論辯法等,減少說教式的灌輸,以增強學生對醫學倫理學課程的興趣,從而促使醫學生在社會交往與實踐中進行自我倫理教育;實踐教學方面要引導學生走向社會,走進大課堂,創設更多接觸患者及醫療工作的機會,讓學生帶著問題,有目的地開展各類專項調查。調查可以是座談式、訪問式、問卷式等,讓學生深入到醫療實踐中去,與醫務人員、患者和社會人群直接打交道,根據調查目的搜集第一手資料,掌握實際情況。目前國家級、省級、校級鼓勵大學生參與到創新及科研的課題中。醫學倫理學方面的選題可以共同討論,在指導教師的引導下鼓勵學生分組調研,將調研結果匯總整理并分析,寫出調研報告,盡可能使每個學生都感受并了解到醫療領域的問題所在。我校思政部每學期組織1~2次實踐教學活動,教學活動的基地選擇一般會傾向于紅色革命基地、基層醫療、基層教育等。醫學倫理學的教學實踐也可以借助這個平臺,使學生將抽象的理論具體化、形象化。此外,還可以開展暑期“三下鄉”活動、義務支醫活動等,使學生通過親身感觸,加深對教材內容的理解,運用醫學倫理學的原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以提升其社會實踐能力,使醫學倫理學的教學目標得以實現。
2小結
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我們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兒童問題。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只能自己進城的,但是卻無力讓孩子進城就讀。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們見面,甚至好幾年也盼不到與父母相聚。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來自教育、醫療、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壓力。而且,長此以往也制約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監護人。 據統計,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隔輩監護,單親監護以及親友監護。而且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絕大多數是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在我們調查的300戶中,大約有60%的孩子是留在農村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單親監護,大約13%是和其他親戚住在一起。
這樣,農村留守兒童從父母的雙親監護向非親權的監護或著單親監護轉變的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監護的不力。對于隔輩監護而言,這些監護人大都是年邁的老人,他們的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身體身體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臥床。因而,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管已是極其不易,更不用說給予這些兒童更好的照顧來滿足他們情感,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這些老年人祖祖輩輩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這樣由祖輩教育在觀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滯后,極易使這些孩子產生嬌生慣養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傾向。特別是,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梢?隔輩監護必然會使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弱化。
對于單親監護的方式來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是由農村留守兒童的父親外出打工,由母親對這些留守兒童行使監護職責,照顧這些留守兒童的生活,對他們進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單親監護人的母親不僅要負責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農田,還要照顧患病的親人,因此,單親監護的母親在承受沉重的勞動負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壓力下,根本無法給予留守兒童適當的監護,這勢必會損害孩子獲得適當監護的權益與受教育的權益。
除了上述兩種監護類型外,還有的就是由成年的親屬或朋友來對這些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監護。這些親屬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這就會使被監護的留守兒童處于管教真空的狀態。而由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一方面,此類監護人有的自身年齡尚小,并且也缺乏監護的能力,客觀上無法去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經常酗酒斗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甚至,觸犯法律。所以,此種監護也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
無論社會發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同時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著的重要途徑。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然而,近些年來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在農村,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維持生計,無法在孩子身邊幫助他們學習,因此,他們中有的孩子缺少監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而且無心學習,學習成績也普遍偏低。此外,對于單親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輩的隔代監管中,這些孩子在飲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長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環境中對其自身的成長也或多或少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極其容易導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礙等方面的問題。最終,他們逐漸出現厭學,甚至是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