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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中國已經成為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對中國的出口貿易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我們必須采取針鋒相對的應對策略,抑制反傾銷的上升勢頭,改善中國的對外貿易環境。應對反傾銷策略有很多,其中,行業協會以會員入會的方式把同行業企業組織在一起,共同應對國際競爭,保護每一個會員的利益,特別在應對傾銷和反傾銷工作中發揮出積極的作用。主要論述了行業協會在反傾銷調查前、反傾銷調查中和反傾銷裁決后三個階段中的不可替代的職能作用。
關鍵詞:行業協會反傾銷作用對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貿易對外開放度的日益提高,出口貿易迅速增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也日益增強。這樣一來,在國際市場上我國產品與同類產品形成了激烈的競爭格局,國外競爭者自感壓力很大。因此,他們利用WTO允許反傾銷這一貿易救濟措施,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肆無忌憚的反傾銷指控,中國已成為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據統計,1979-2003年期間,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560起反傾銷案。僅2000年到2003年就有188件,年均47件。對華反傾銷案的大幅度攀升,使我國出口貿易遭受到重大損失。因此,我們一方面需要改善對外貿易環境,另一方面必須采取針鋒相對的應對策略,抑制目前這種反傾銷上升勢頭。
應對國外的反傾銷,所涉及的內容是多方面的,筆者在這里只就行業協會在反傾銷中的作用及對策進行一些初步的探討。
行業協會以會員人會的方式把同行業企業組織在一起,共同應對國際競爭,保護每一個會員的利益,特別在應對傾銷和反傾銷工作中已發揮出積極的作用j。國外一些行業協會有上百年的歷史,在業界和社會上都很有權威和影響。目前我國也設有大大小小的上千家行業協會。我國政府部門在《關于授予有關行業協會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有關職能及委托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授予有關行業協會的職能為: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業企業遭受國外反傾銷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本行業產品出口價格的協調,維護出口秩序;參與本行業產業調查。
此外,國家商務部、國家統計局還委托有關行業協會開展以下工作:協助建立進出口磋商機制,提出與本行業有關的價格承諾的建議;搜集、管理、研究本行業產品在國內反傾銷案例;報送應訴案件進展情況及動態情況;負責采集、分析和上報本行業產業損害預警數據和動態情況;協助開展保護本行業安全的宣傳、咨詢及培訓工作。由此可見,行業協會在反傾銷應訴中具有重要的職能作用,這種作用表現在反傾銷調查前、反傾銷調查中和反傾銷裁決后三個階段。
一、行業協會在反傾銷調查前的作用及對策
一般說來,進口國廠商從察覺到進口商品的侵害,到搜集資料聯合起來進行訴訟,再到該國政府部門審批和反傾銷立案,通常有1年多時間,在這個較長過程中必然有跡象的顯現。如果能及時發現跡象并采取行動,就能化被動為主動,或及時消除反傾銷,或搜集充分的證據積極應訴,這就需要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
(一)加強情報溝通,及時發出預警信息
行業協會在反傾銷預警運作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行業協會與本行業中的企業保持著順暢的溝通渠道,了解本行業企業的生產和出口情況,熟悉本行業在國際市場的銷售情況,了解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銷售數量及其價格水平,能及時發現問題。當國外反傾銷出現苗頭時,可指導企業做好應對反傾銷的準備。例如,1995年4月5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中國自行車進行反傾銷調查,應訴企業在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及中國自行車協會的指導下,有條不紊地進行應訴,直至勝訴。該案勝訴還歸功于前述商會及該協會的未雨綢繆,1994年11月和1995年1月,中國機電商會、中國自行車協會、中國外資企業協會分別召開了“反傾銷研討會”,對可能發生的反傾銷調查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為案件勝訴贏得了寶貴的時間。
(二)加強企業間的協調和行業自律,減少反傾銷事件的發生
行業協會是企業問的橋梁和紐帶,它以會員形式將企業組織在一個群體系統之中,從而以行業規范約束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按行業規章,協會可定期召集各個企業進行信息上的溝通和協調,使各個出口企業不僅僅是競爭對手,更成為合作伙伴,能夠共享信息,優勢互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為了防范國外反傾銷,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最低價格,防止企業間相互殺價,禁止企業破壞行業形象的行為。在這里,政府有關部門可授予行業協會相應的協調和管理監督職權,對破壞行業規定的企業采取處罰措施。在出口數量的協調上,應將出口配額根據企業原有的出口績效、生產經營規模、產品質量等指標在各個企業間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配,以避免過于集中而出現爭奪出口市場的現象。出口市場集中,易引起國外對華提起反傾銷指控。因此,行業協會應向企業會員提供國際市場供求信息,幫助企業開拓新的國際目標市場,實現出口市場多元化目標。
(三)加強反傾銷宣傳與培訓,提高企業應訴能力
根據政府授權,行業協會應承擔起組織企業學習反傾銷知識,培訓反傾銷專門人才,擴大反傾銷宣傳等工作。行業協會應與有關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各種形式的反傾銷培訓,組織企業經理人員和管理人員學習反傾銷規則、程序和復審等方面的知識,幫助企業提高反傾銷意識和應訴水平。
(四)加強國際交流,及時化解利益沖突
行業協會對外交流具有政府與企業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一,國內外行業協會相互間的溝通和了解,有助于及時發現貿易摩擦,并通過協商來消除和緩解國內外生產者間的矛盾和利益沖突,從而化解國外生產者提起反傾銷訴訟的動意,把反傾銷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這種作用是政府和企業不可替代的。因為無論是國內行業協會還是國外行業協會,都是生產者的代表,能代表生產者進行溝通和取得諒解。其二,行業協會不帶有政治色彩,很容易與國外非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建立業務聯系,有利于促進國家間的經濟合作關系,開展廣泛的國際間交流,因而容易獲取各種信息,并反饋給企業,指導企業對外貿易活動,從而減少反傾銷的發生。其三,行業協會與我國駐外商會或商務機構進行信息溝通,及時了解進口國的情況和搜集有關信息情報,并反饋給國內企業,這樣就使我國出口企業在對外貿易中做到有的放矢,從而規避反傾銷或減少反傾銷的發生。即使可能遭遇反傾銷指控,也能及早做好應訴準備。
二、行業協會在反傾銷調查中的作用及對策
(一)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鼓勵出口企業應訴
反傾銷應訴,不僅需要搜集大量的資料和證據,而且還要成立聯合應訴小組和聘請律師。因此,在反傾銷應訴中要耗費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大量開支,一般出口企業難以承受,即使實力較強的企業能夠支付相關費用,最后也會大傷元氣。因而,具有行業互質的反傾銷應訴基金的建立尤為迫切,這對行業間的良性互動也有所幫助。建立基金,可以解決應訴中的資金問題,以免因為資金的缺乏耽擱應訴的時機,同時也可以集合整個行業的資源,促使整個行業的參與。
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的具體做法是,由相關進出口商會對各出口企業按每年的出口業績一定比例征收一定費用。一旦反傾銷應訴發生,除應訴企業支付一部分費用外,反傾銷應訴基金便可按應訴標的撥付相關費用,這有利于鼓勵出口企業積極應訴。
(二)及時有效地組織企業應訴
反傾銷應訴是否及時,至關重要。澳大利亞反傾銷法規定,受訴方填寫“調查問卷”的時間為20天;歐盟反傾銷法規定,從發出“調查問卷”到收回的時間為37天;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從立案調查到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產業損害”的初裁,時間為45天,其中還包括受訴方填寫“調查問卷”時間。
業內人士知道,“調查問卷”涉及受訴產品的成本、價格、生產、銷售等諸多因素,在這么短的時間完成填寫調查問卷工作確實不易,這對應訴方來說是極為不利的。然而,根據WTO(反傾銷協定》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極大地防礙調查,則進口國有關當局可將現有資料(往往是進口國生產商的資料)作為最佳資料,并據以對案件進行裁定-3j。由此可見,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傳統國家之所以規定較短的時間,完全是利用WTO這一規則讓應訴方處于不利地位,以利于他們提高反傾銷成功率。在過去對華反傾銷案件中,我國一些企業還不知道自己的出口產品被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調查時就被裁定為征收反傾銷稅。所以,及時應訴至關重要。
由此可見,行業協會要做出快速反應,組織行業內的相關企業共同應訴,并積極配合律師取證。在企業應訴過程中,行業協會不僅起組織協調作用,還要在搜集有關證據資料等方面做好業務指導。平時行業協會就應該積累資料,在調查中代表企業配合調查方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和證據,以便調查方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三)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做出價格承諾
按照WTO(反傾銷協定》的有關規定,在反傾銷調查后,出口商可主動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該成員出口。若反傾銷調查當局認為其承諾適當,可以消除傾銷帶來的后果,即可中止調查。若反傾銷調查當局認為價格承諾不能消除傾銷帶來的損害,可拒絕接受價格承諾。這就是說,當我國商品遭遇反傾銷調查時,只要我們所做出的價格承諾被對方接受,就可以中止調查,這樣就不會失去出口市場。
在通常情況下,價格承諾是由行業協會做出的。但價格承諾是否恰當、適時非常關鍵。若價格承諾過早,就可能在實際上不構成傾銷的情況下承認傾銷;若價格承諾過晚,又會不被調查當局接受。與此同時,價格承諾本身的提升幅度也十分重要。若提價過高,等于自動放棄市場;若提價幅度較小,則不被調查當局認可。所以,要做出合理的、及時的價格承諾,行業協會必須召集相關企業進行討論和研究,要綜合分析整個行業出口的數量、價格、生產成本及進口國市場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理的最低價格控制線。
(四)在特定情況下,主動尋找替代國
非市場經濟地位決定在反傾銷調查中要選擇替代國。選擇替代國十分重要,因為它決定反傾銷裁定的結果。若選擇有利于我國的替代國,就有可能終止反傾銷裁定或終止反傾銷措施,或者降低反傾銷稅率。若選擇不利于我國的替代國,就會出現征收過高的反傾銷稅,如墨西哥對我國征收過1000%以上的反傾銷稅。
在實踐中,如果被動地接受外國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中所選擇的替代國,往往會因為替代國在該行業上與中國的較大差距,使中國處于不公平的地位。因此,我國行業協會會主動選擇與我國相近的替代國來說服方。要合理選擇替代國,要求行業協會與我國駐外商務機構進行信息溝通,了解各國同類產品的生產狀況、生產成本及市場價格等方面的情況,以便做出正確的選擇。此外,行業協會在平時應注意積累資料,遇到這種情況,就可及時地做出選擇對象。
三、行業協會在反傾銷裁決后的作用及對策
(一)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不公平裁決
在對華反傾銷案中,有相當部分裁決是不公平的。面對不公平的反傾銷決定,我們應與對方進行磋商,若磋商不成,可提交WTO貿易爭端解決機構來解決J。僅靠單個企業上訴是很困難的,因為企業不僅受人力、物力和財力的限制,而且其上訴能力也有限,這就要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可組織企業聯合上訴,并聘請專家進行有效辯護。一方面,行業協會可與政府專門機構進行配合,準備好上訴資料與證據;另一方面,通過國際關系在爭端解決過程中說服爭端解決機構采用我國專家組提出合理的建議,從而維護企業的正當利益和國家聲譽。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不公平的反傾銷裁決,意義十分重大,因為它可以產生威懾作用,使進口國政府在裁決時做出合理而公平的決定,消除歧視待遇。
(二)充分利用復審制度,維護企業利益
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在某種出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一定期限內,出口商及其相關利害方可以要求進口國反傾銷機關對繼續采取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若復審結果表明傾銷不存在,則可以要求終止反傾銷措施。
[關鍵詞]自理學說;護理;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自理學說是美國護理專家奧倫(Orem)于1971年首次提出的護理理論,是圍繞護理目標即最大限度地維持及促進患者的自理而組織的,其理論由3個學說組成,即自理學說、自理缺陷學說及護理系統學說。其中護理學說是在人出現自理缺陷時護理活動的體現,又分成3個部分,即完全補償性系統、部分補償性系統和輔助教育系統,作用就是滿足自理體的自理需要或調整自理體的自理能力[1]。但在疾病的某一特定時期,自理是不可能的,這就要求護士根據具體情況為患者提供完全補償性護理、部分補償性護理和支持教育三種基本護理方法來滿足患者的自理需要[2]。十二指腸切除術是胰頭癌的標準術式,其切除范圍包括遠端胃、膽囊、膽總管、十二指腸、胰頭和上段空腸,同時行區域淋巴結清除,切除后再將胰、膽、胃、空腸關系重建[3]。由于手術創傷大,消化道重建,并發癥多,患者心理、生理都大受打擊。因此,要使患者盡快康復,并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及生命質量,精心護理與患者及家屬的密切配合是分不開的。把自理學說應用于患者術后的護理,有助于回歸家庭、回歸社會、提高生活質量。
1臨床資料
收集我院肝膽胰外科2005年3~8月共32例胰十二指腸切除術患者,男21例,女11例,年齡31~78歲,平均65.8歲。術后患者黃疸消失,消化功能恢復良好,并發胰瘺2例、應激性潰瘍2例及急性腎衰自動出院1例,平均35.9天康復出院。
2護理
根據患者術后存在的護理問題、相關因素、危險因素,分別為他們提供完全補償、部分補償和輔助教育的護理。
2.1完全補償性護理全麻未清醒患者,完全沒有自理能力,需要滿足其一般性自理需要,包括供給氧氣、防止呼吸道阻塞、個人衛生、排泄、營養、安全,保持活動與休息的平衡等。為了維持生命必須從靜脈供給水、電解質及各種營養物質滿足其生理需要,均采用全營養混合液行胃腸外營養,即將各種營養素在體外先混合在3L塑料袋內(3L袋)再經中心靜脈輸入的方法,護理應遵循腸外營養的原則。妥善固定每根引流管,及時觀察和記錄量和性狀。每2h翻身、叩背1次,注意保護傷口減輕疼痛,定時監測生命體征及出入量情況??谇蛔o理和會陰消毒每日2次。根據醫囑合理應用抗生素、止血藥及生長抑素藥物。醫療性支持已完全補償患者自理的不足,護士的行為是完成患者的治療性自理,幫助他們接受補償,也就進行了完全補償性護理[4]。
2.2部分補償性護理在患者生命體征平穩后根據其自理程度,護士提供:補償自理不足、在患者需要時提供幫助、克服自理缺陷、滿足自理需要?;颊咴谧o士的指導和幫助下能接受幫助和調整自理能力。護士和患者本人在滿足自理需要時都起主要作用,在完成護理計劃時需護士和患者共同參與活動,如手術后口腔衛生、翻身防褥瘡、進行有效咳嗽、叩背排痰、霧化吸入、保持各種管道通暢、固定、維持正常功能時都需要較多的護理介入。胰十二指腸切除術后患者禁食時間長、引流管多,飲食和活動的恢復時間較長。對于合理飲食不能維持正氮平衡時,應靜脈輸注氨基酸、白蛋白、水、電解質等醫療性支持以滿足患者的一般性自理需要。
2.3輔助教育手術以后護士必須經常地、反復地向患者及家屬提供有關信息指導、教育與咨詢,如情感信息指導、健康信息指導。術后神志清醒后,根據有關護理問題指導患者進行自我護理,充分調動和激發患者恢復自理能力的主觀能動性,幫助他們建立有效的健康知識體系,調整和完善自理能力。
2.3.1情感信息指導本手術切除范圍大、恢復時間長、并發癥多,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恐懼心理,恐懼疾病、失去生命等,術后需經常關心幫助患者。因此,護士應注重了解患者的感受及病情對患者生活的影響,耐心傾聽患者的訴說,詳細回答患者提出的問題,友善和藹地安慰他們,深入淺出地介紹綜合治療的意義、方法,及時解釋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滿足患者的各種需要。根據不同因素,有針對性地進行心理疏導,以啟發樂觀期待,淡化預后憂郁,消除恐懼心理。在醫護人員的支持下,患者能面對挫折,接受現實,積極配合治療并進行自我護理。術后患者血壓平穩后能積極參與到肢體活動中來,并能及時說出自己的需要。2.3.2健康信息指導在患者面前,醫護人員是知識和能力的象征,他們需要從這里獲取有關疾病治療、康復知識及專業護理指導,以滿足自理的需要。
2.3.2.1各種引流管自理指導向患者說明吸氧管、鼻胃管、腹腔引流管、T管、胰管、空腸造瘺管、留置導尿管的作用和注意事項。通過指導,患者及家屬能在護士更換床單時提醒其注意他們的引流管,活動時能妥善固定各管道并保持通暢、無菌,引流液有異常時及時發現和溝通。
2.3.2.2皮膚口腔黏膜完整性自我護理指導術后患者臥床時間長,引流管多放置時間長翻身活動不方便,向患者講解翻身的重要性、意義和方法。術后患者禁食時間長,需評解口腔清潔的意義、方法,及營養與皮膚完整性的關系?;颊哂谛g后4~5天后能在床上、協助下刷牙,并積極配合腸內營養和全胃腸外營養。
2.3.2.3合理飲食的自理指導(1)為保證吻合口的愈合,患者術后需1周以上的胃腸減壓。術后第1天起全胃腸外營養,術后4~5天起腸外營養加腸內營養,腸內營養遵從少量、低濃度開始原則,濃度不能>18%,溫度在38℃~40℃為宜。腸功能恢復后可進清淡流質飲食,逐步過渡到半流、普食。(2)術后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肝功能損害,加之膽汁不能進入消化道參加食物消化,故應進低脂、高熱量、高維生素、富含蛋白質易消化飲食,以保持良好的營養狀態、增強療效、減輕治療的副作用。(3)消化道重建后胃腸功能受影響,通常會出現沒食欲、惡心、腹脹。應為患者烹調色、香、味俱全的可口食物,鼓勵少量多餐進食并增加活動,使患者明確飲食在疾病康復中的意義。
2.3.2.4并發癥的自我觀察和預防(1)胰瘺:是胰十二指腸切除術后常見和嚴重的并發癥之一。本組病例中有2例發生胰瘺?;颊咝g后1周左右出現腹脹、腹痛、高熱,腹腔引流液增多呈混濁液,腹腔淀粉酶增高而確診。確診后采用持續低負壓吸引,保持胰液引流通暢,瘺管周圍的皮膚保持干燥,以防止皮膚糜爛。采用全靜脈內營養,以補充營養、水分與電解質。給予施他寧3000u加生理鹽水48ml靜脈微泵24h以4ml/h維持抑制胰腺分泌。(2)膽瘺:也是此類手術后嚴重并發癥之一。若出現大量膽汁被引流出來,或術后有不明原因的腹脹應考慮到膽瘺的可能。本組病例無膽瘺的發生。(3)出血:術后在嚴密觀察生命體征的同時,要注意傷口敷料有無滲血,各引流管的引流量、顏色及性狀。補充維生素K、維生素C,必要時輸新鮮血漿以改善肝功能及凝血功能。本組有2例發生消化道出血癥狀,給予奧美拉唑靜脈注射,均因及時發現病情、積極治療后好轉。
3體會
由于Whipple手術復雜、創傷大,患者自身條件差,所以術后會出現一些并發癥,如胰瘺、膽瘺和消化道出血癥狀等,因此術后的治療和護理很重要。自理學說強調護理是幫助人獲得自理的能力。應用自理學說的意義:有助于調動和激發患者的主觀能動性,使患者從被動接受治療、護理轉為主動參與治療、護理;患者主動參與自我觀察、護理、療養可縮短住院天數和減少住院費用。同時,患者學會自理,有助于增強自信和維護自尊,對幫助患者適應現狀,保持情緒穩定,保持心理平衡;對回歸家庭、社會,提高生存質量均有重要意義。Orem自理學說以自我照顧為中心,最終目標是使個體擔負起自我照顧的責任[5]。在運用自理學說時,三種基本護理方法應貫穿于疾病護理的全過程、相互聯系。在護理過程中應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進行及時、有效溝通。根據患者自理能力,靈活運用三種基本護理方法為患者服務,同時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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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美德,安之壁.現代護理辭典.南京: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15.
3鄭樹森.外科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52.
內容提要:目前為了強化政府的責任,美國學界與實務界要求增加責令召回的方式,由此引發了爭論。這些作法與爭議對于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具有借鑒意義,從而促進有關部門在執法時注意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的平衡、尋求企業與政府的協作。作為一種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食品主動召回方式在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主動召回;責令召回
支持責令性召回的人則認為主動或自愿召回制度無法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的挑戰與需要,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應該擁有責令性召回的權力。主張堅持現行制度的論者主要包括了食品產業的成員與代表;而主張進行改革的論者則包括消費者協會以及相關的行政機關。
一、美國實行食品主動召回的原因與相關規定
在美國聯邦層面,負責監督食品召回的有兩個行政機關,分別是美國聯邦農業部,以及食品與藥品管理局。{3}前者的規制權力來源于《聯邦肉產品檢疫法》與《聯邦禽類產品檢疫法》。不過負責具體事務的主要是它的下屬機構即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監管范圍包括了肉類、禽類與蛋類產品。
答案很簡單:其是規制行為選擇、責任承擔或者不利公開的影響的結果。{4}因為在美國食品監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規制行為比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開、指令、扣押、沒收、刑事等,均能夠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性的召回權力。
(一)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
當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獲知不安全的肉類或禽類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時,會啟動初步的調查行為用以決定對該產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決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屬的召回委員會(一般由食品安全與檢疫司所屬的科學家、技術專家、相關領域的檢查人員、執法人員以及溝通方面的專家)來評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衛生的風險、召回的等級等問題。
(二)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
當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認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時候,其地區官員會獲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時內提供給所屬的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規制事務辦公室。雖然相關企業并不被要求去咨詢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或者根據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建議調整自己的召回行動,但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地區官員會幫助企業確定召回戰略。
二、增加責令召回方式的建議與益處
支持現行制度的人認為主動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從市場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強了政府與產業之間的合作,其與行政機關實施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系統(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企業主動召回(無論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機關建議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沒有發生過延遲現象,而且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官員也有足夠的權力制裁相關的企業,所以不需要增加強制性召回權,因為責令性召回可能是對抗性的,會引發訴訟與責難。
對此,反對者的批評之聲依然存在。如在一個熱狗召回案件中,SaraLee公司未能及時召回涉案的熱狗,導致爆發了全國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個州。類似的例子還很多。為此,呼吁建立責令性召回或強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議不斷出現。
關于益處,改革者認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作為一種輔的手段,責令性召回的權力可以確保政府對那些少數不自覺與服從企業的監督,從外部來促進更多的企業實施主動召回。{9}即使行政機關增加了強制性召回的權力,但仍然以企業的主動召回方式為主,{10}同時,啟動強制性召回,也會為企業提供正當程序的保障。
三、啟示: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之間的平衡
以上簡要論述了美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主動召回方式,以及為了適應風險社會需要之下,有人提出要賦予聯邦政府責令召回的權力。對此,無論是其主動召回方式的運作,還是增加責令召回的建議均為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提供了啟示。
(一)企業責任與主動召回
美國之所以堅持實行主動性的食品召回方式,而否定強制性召回,原因在于其具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較好的法律實施與司法審查體制,同時還有被企業視為生命的產品質量、誠實守信規則和自律制約機制,這是企業對社會、公眾健康所承擔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企業與政府會基于同一目標而達成友好互助與信任合作。甚至有時,行政機關為了鼓勵自愿召回,相關企業在自身發現食品存在潛在風險,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如果主動向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提出報告,原意召回并制定了切實有效的召回計劃,食品安全與檢疫司或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將簡化召回程序,不做缺陷食品的危害評估報告,不再召回新聞公告,也不一定對企業進行曝光。
(二)政府責任與責令召回
政府的責任在于彌補市場的不足,在于化解自律的不足。對于那些不自愿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企業,行政機關可以去責令召回,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食品安全法》第53條、《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27條均進行了規定,立法目的雖然相同,但是有幾點值得探討:
第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責令召回的主體是“國家質檢總局”,但《食品安全法》第53條則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范圍,主要包括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并沒有規定。
在中國現行責令召回方式的規定之中,強調了對政府責任的重視,固然可取,但是在具體落實方面由于行政機關的監管理念不夠充實,監管方式仍顯簡單,如何評估、如何確定責令召回、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如未設聽證制度)等均沒有詳細規則,可能導致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政府責任無限滲透于私人領域。
(三)在自愿與強制之中尋找企業與政府的合作
現實需要有效的食品召回方式。中國為了應對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以自愿的主動召回為主,突出企業責任;而同時以強制性的責令召回為輔,強調政府責任。應該講是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立法。但由于制度與召回方式運作剛剛起步,對于自愿、強制以及企業與政府在召回中關系的認識不足,導致立法與實踐上仍有不足。
關鍵詞:社會文化理論;醫護英語教學;教學模式;語言和認知
隨著醫療衛生對外交流日益繁密,對世界性醫護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根據教育部高職高專英語課程教學指導性文件《高職高專教育英語課程教學基本要求》(2000,2001,2006),很多高職高專院校在原有的基礎英語(EGP)課程的基礎上增設了專門用途英語(ESP)課程。在醫護類院校開設醫護英語課程是高等醫護教育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必然趨勢。社會文化理論(SocioculturalTheory)是關于認知是如何發展的理論,由Vygosky于1978年提出,[1]該理論包括中介(Mediation)、內化(Internali-zation)、活動(Activity)和臨近發展區(ZoneofProxi-malDevelopment)等核心概念。社會文化理論強調人的認知發展是個人主體與所處社會文化環境不斷交互的結果。[2]
一、社會文化理論融入醫護英語教學的可行性探討
二語習得的研究屬于語言學、心理學、教育學和社會學等多學科交叉的研究。以斯金納(Skin-ner)為代表的行為主義理論過分強調死記硬背,忽略了有意義的學習。20世紀60年代認知心理學興起,該理論將學習者視為個體的信息處理者,將人的個體學習孤立化、簡單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注意到社會因素對語言學習和發展的制約作用。前蘇聯維果茨基(Vygotsky)于1978年提出了社會文化理論。該理論強調社會文化因素在人類獨特的認知功能發展中的核心作用。社會文化理論的核心概念是中介論(Mediation)?!爸薪椤笔侵溉苏{節物質世界或個人世界與彼此的社會和心智活動的過程,[3]語言和任務本身就是中介活動。活動理論(ActivityTheory)強調以“活動”為核心描述人的認知發展,明確社會活動是主體學習和發展的最重要的形式。中介和活動不僅明確了學習的社會活動的本質,也建立了社會文化理論與二語習得活動之間的認識論關聯。社會文化理論的最近發展區(TheZoneofProximalDevelopment,ZPD)和支架理論指個體可以在有幫助的促進下,可以使成人在指導下或在有能力的同伴合作中跨越已有水平和潛在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最近幾年在國內,我國的研究者已經開始關注社會文化理論,并嘗試在社會文化理論的視角下,研究我國的英語教學。不少學者從社會文化理論的不同角度介紹了調節理論、活動理論、最近發展區和支架理論。在教學實踐方面,卞少輝將社會文化理論教學觀和課堂互動話語策略有機結合起來,[4]有力地佐證社會文化理論對二語課堂的互動話語研究的積極推動作用。段玲琍基于社會文化理論在二語習得和英語閱讀教學領域的研究狀況,[5]嘗試建立一個社會文化理論融入英語專業閱讀教學的模式。這些研究關注了社會文化理論,并嘗試將社會文化理論運用到課堂教學中去,但對社會文化理論在醫護英語教學中的研究還是空白。醫護類院校開展醫護英語教學的時間不長,已經有不少學者關注醫護英語的研究,有的從職業和學習需求、課程建設、教材選編和教學評價等角度進行研究,有的從醫護英語的詞匯教學、閱讀教學和口語教學等角度對其進行研究,也有從語料庫輔助醫護英語教學的角度進行研究的。
二、基于社會文化理論的醫護英語教學創新模式
(一)教學目標
根據教育部高職高專英語課程教學指導性文件《高職高專教育英語課程教學基本要求》,醫護英語教學的總體目標是培養既有醫學專業技能又通曉外語和外語文化的復合型人才,分級目標包括英語在日常醫學工作的情景對話,英語記錄和填寫病人病例,用英語完成醫學交流任務,醫學工作英語文獻資料閱讀,英語溝通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等等。
(二)教學環境
創設以學生為中心的寬松教學環境,積極發揮教師的支架性作用,確保提供高質量的、有意義的“可理解性的輸入”,發揮同伴的合作學習機制,學習者能在老師或者同伴的幫助下,積極參與活動,最終發展自己的“最近發展區”,同時有效降低學習者的學習焦慮情感。
(三)教學活動
教學活動組織應該將語言和內容有機融合,圍繞學生所學的專業情景展開教學,包括問詢,科室及醫生介紹,掛號,化驗,檢查,出入院,藥房,臨床會話,電話巡診,病例書寫,等等。教師圍繞這些主題來開展系列教學活動,例如:小組討論、角色扮演、演講、病例分析和實地醫院情景扮演等,學生通過教學活動的參與與討論不僅掌握了一個完整的醫護過程,還從中學到了專業詞匯、常用句型和人文背景知識。這個教學活動過程呈現為一個借助語言活動的問題解決過程,體現了與任務、語言為中介工具的交互活動重要性。
(四)教學評價
醫護英語教學采用形成性評估,加入學生自評、同伴互評和過程監控等機制,注重評價學生的學習過程而不是學習結果,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切實讓學生體會到學習英語的用武之地。
三、結語
本文從社會文化理論的角度,論證了醫護英語教學的社會文化活動的本質,進而找出二者的契合點,從教學目標、教學任務和情景的設計、教學活動與評價方面等方面來探討醫護英語教學的新模式,旨在為醫護英語教學研究在理論上提出新的思路,同時也希望通過該課題的研究對目前在一線工作的醫護英語教師的教學產生一定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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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ertschVygotsky.OnLearingandDevelopment[J].HumanDevelopment,1985.
[3]Lantolf,J.P.&S.L.Thorne.SocioculturalTheoryandtheGene-sisofSecondLanguageDevelopment[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6.
[4]卞少輝.認知與社會文化視域下的課堂互動話語研究述評[J].外語教學理論與實踐,2013(4).
[5]任榮政.ESP教學“5W1H”要素分析[J].外語界,2012(2).
[6]段玲琍.社會文化理論及其在大學英語課堂教學的應用[J].語文學刊,2014(8).
[關鍵詞]西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
[中圖分類號]G1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3115(2009)22-0041-02
一、作為法律概念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與固態物質文化遺產相對應的法律概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 2 條第1款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边@個定義突出了“非遺”的活態流變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認同、族群間相互理解尊重、促進人類創造力及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價值。
作為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概念的確立受到公約的直接影響。國務院辦公廳于 2005年 3月26日下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第3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兩類: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第3條還具體列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锻ㄖ穼Α胺沁z”的定義強調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內容。
不過,應該特別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民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法學領域的差異。①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鮮明現代人權保護價值傾向的法律概念,它應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標準,并能促進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國家和各級政府依據法定的標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定。《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六項評審標準。
二、西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的背景及概況
從世界范圍內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的成果,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由公法與私法相互融合的綜合性法律規范構成。人類從對有形文化遺產保護到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1950年,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最早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而我國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護法》仍未涵蓋對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
西部地區的現代轉型導致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變,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載體的民間文化受到強烈沖擊。如何協調“非遺”保護與開發的關系成為西部開發必須面對和解決的課題。如何防止“非遺”的過度開發,如何擺脫“非遺”自然傳承中的困境與危機,如何協調保護與開發中私權與公權的關系,這一系列問題急需專門法律的規制與調整。西部政府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建立相應的保護制度與機制,規制“非遺”的商業開發,挽救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西部的“非遺”保護立法走在全國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區已經通過了“非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廣西、寧夏、新疆都已經公布了各自的“非遺”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性的“非遺”保護法規,是西部地區推進法治進程、構建西部開發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將為實現西部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三、西部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社會價值
(一)平衡西部經濟發展與文化保護的關系
我國的“非遺”資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開發中存在經濟發展與文化保護的矛盾,如果缺乏協調二者關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律規范,經濟開發很可能對少數民族的文化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從而危及 “非遺”的傳承與發展。西部經濟的發展必須以尊重文化多樣性、維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為前提。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社區、群體的生活方式的結晶,是民族與群體認同的載體,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與創造力、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規制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與利用,有助于發展旅游業及文化創意產業,有助于促成“非遺”的活態傳承模式。
(二)平衡傳承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西部非遺保護法應把平衡持有人、傳承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重要的目標,即一方面承認傳承人的私權,同時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長遠利益的需要,對其私權加以必要的限制?!秾幭幕刈遄灾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22條即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的知識產權,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保護。由國家確立非遺傳承人的地位,并給予財政支持和明確其職責的傳承人制度是“非遺”保護法規的重要內容,傳承人享受一系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傳承非遺技藝的義務。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認定的無形文化財持有者,同時也必須是無形文化財的傳承人?!秾幭幕刈遄灾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三章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非遺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藝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并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勵。第29條規定: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的權利是開展傳藝、展示技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取得相應的報酬。第30條規定: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的傳承人;依法展示、傳播、宣傳、弘揚和振興傳承技藝”。該條例對于社會公眾的考察、參觀行為也做了原則規定,既維護了非遺持有人、傳承人的權利,也保證了社會公眾對非遺的認知權利。
(三)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業開發與本真性保護之間的關系
西部非遺保護法規應確立技藝類“非遺”的生產性保護方式,貫徹“合理利用”的方針,協調非遺開發與保護的關系。非遺的商業開發應該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性特點決定了對于一部分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必須實施動態的“生產性方式保護”。在保持本真特點的前提下,不斷賦予傳統的遺產形態以合理適當的現代內涵,通過發掘其在當代人生活中的價值與作用,直接服務于當代人的精神與物質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護原生的、本來的、真實的歷史原物,保護其所遺存的全部歷史文化信息。②生產性保護方式是在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護帶動發展,以發展促進保護”,③ 即通過生產、流通、銷售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生產力和產品,產生經濟效益,并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使“非遺”在生產實踐中得到積極保護,實現“非遺”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互動。當然,不是所有的“非遺”都可以進行生產性保護,如屬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類 “非遺”不可能人為地生產出來。
總之,西部非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將在西部法治社會的構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少數民族權益維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注釋]
① 齊愛民主編:《知識產權法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頁。
論文摘要:我國著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這些國家政策的調整為我國行政法學發展提供了寶貴契機。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國家政策將推動行政訴訟研究,有序參與的民主政策促進行政司法救濟的研究,而利益統籌政策將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對這一領域的熱切關注將直接影響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
論文關鍵詞:民生行政司法救濟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行政法學在激烈的社會變遷中已成為一門充滿無限生機的學科。每一種行政法理論背后,皆蘊藏著一種國家理論。黨的十七大報告不但確立黨的綱領而且確立了國家的未來發展綱領,隨著我國的國家政策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嶄新課題。
一關注民生促進行政法學研究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為當前社會建設的重大任務,表明了執政黨及其政府力圖解決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勇氣和決心,彰顯了對現代國家社會功能的嶄新認識。在轉型時期的當下中國,民生問題已非簡單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就業、環境、社會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與民生改善息息相關。在民生問題成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標之后,行政法學無疑應當更加關注社會性規制研究。從“十七大”報告的論述上看,發展民主政治將成為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在行政過程中的公民有序參與將打破政府對公共事務的壟斷,然而,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進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學的使命就遠非拘泥于對公共權力的馴服,它不僅要防范公權力作惡更要激發公權力行善。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因公權力的行使侵犯私權利而引發的行政爭議也日趨復雜,如何確定及依法保護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已成為行政司法領域急需探討的問題。
二關注民生定位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
“訴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訴訟中的基礎性概念,它與當事人行政訴權的行使、法院審理范圍的界定密不可分。雖然行政訴訟能夠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審判權不是萬能的,法院只對能夠審查的行為,由合格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候提起的訴訟才能受理。行政訴訟中對訴的利益的審查,旨在明確何種私權利可以對公權力的行使提出質疑,進而避免無意義的訴訟阻礙行政效率的實現。由于訴訟途徑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權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訴權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濟所必需的程序權。
隨著國家政策對民生的高度關注,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需依法維護的“訴的利益”也產生了重大變化。第一,從“自然權利”到“社會權利”的擴大。公共事業的提供和社會福利的保障成為了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公民享受這些服務的權利,就業權、環境權等新型權利被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法律對于權利的保障已經不限于人的自然屬性,轉而強調為個人充分發展物質、智力和精神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從“法定權利”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擴大。隨著政府角色的轉變,對傳統行政訴訟模式構成了極大的沖擊。一方面,在行政行為已經“無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接觸范圍擴大,對公民利益構成了更大的威脅,另一方面,在給付行政的理念下,越來越多的政府行為不再是針對具體相對人做出,而是提供給社會大眾;第三,依法維護的訴訟主體資格擴大化。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一直適用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我國的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因而民事訴訟中“訴的利益”界定標準對日后的行政訴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2000年的《若干解釋》將原告資格擴大適用于“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但《若干解釋》也只是將可以請求司法救濟的“個人利益”的范圍適當放寬,所謂的“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仍然是為自己的利益提訟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為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經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任何發言權的領域,有越來越多的人站出來對政府決策說。不”,這對現行法律的空白與滯后形成了巨大的沖擊。從2000年起,壘國范圍內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公益訴訟案件,人們紛紛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有人將其稱為“一場方興未艾的法律運動”。然而面對公眾的熱情關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撐。法院只能予以謹慎的回應,這促使我們對如何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法理思考。
三關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利益統籌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在利益主體和利益內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就是“統籌兼顧”,利益統籌貫穿于利益的激勵,表達、協調和保障的壘過程,但關鍵還是體現在對不同利益沖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說,多元的利益訴求和多元的利益表達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而利益沖突的消除實際上也就是一個統籌不同利益的過程。在社會沖突不斷加劇的情況下,利益統籌的理念應當貫穿于各種社會糾紛尤其是行政糾紛的解決之中。
(一)構建以行政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中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在不斷加劇。特別是隨著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收的強力推行,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局部地區日趨緊張.甚至暴力事件也時有發生。盡管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眾在與政府之間發生糾紛時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內部施壓、上訪等非常規性的方式,最后通過司法尋求解決的并不占據主流。私力救濟的盛行特別是潮的涌現反襯出公力救濟尤其是行政訴訟的無能。我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數長期處于低迷狀態即是明證。也許救濟與法治之間亦敵亦友的悖論關系可能會成為其作為具有補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濟”的理論基礎,但正式行政救濟社會認同度的下降卻值得格外警醒。
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當前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狀況.應當著力恢復司法在行政糾紛化解中應有的核心地位.從根本上扭轉行政糾紛解決無序的局面,進而把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從家庭的血緣關系、從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地緣關系、從單位的計劃管制關系、從國家機關的非權力化關系(調解關系)中解脫出來。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至少有三項急迫任務:一是系統改造現行制度,徹底改變是行政糾紛化解主渠道的現狀,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專業,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為行政糾紛的及時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進一步修正現行行政復議特別是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司法救濟的受案范圍,使司法常規手段成為民眾最為信賴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濟中貫徹糾紛解決觀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保護
一、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現行法律政策規定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對于我國廣大勞動者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根據《勞動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而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就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中就業的廣大農民(即稱為“農民工”)而言,只要其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理應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都享有相同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上,沒有任何障礙。
但同時應當看到,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約,在勞動保障領域,主要是在現行的一些社會保險法規政策中,也確有一些針對農民工所作出的與城鎮職工不同的規定。例如:一是在養老保險方面,規定了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就業的,重新參加養老保險。二是在失業保險方面,規定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對農民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三是在醫療保險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規定對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采取單獨的醫療保險;也有一些地區沒有對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作出規定。四是在生育保險方面,有的地區規定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有的地區則沒有要求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應當看到,這些法規政策規定對農民工充分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有一定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從長期看,“農民”將成為單純的職業稱謂而不再是社會階層身份的稱謂,“農民工”這一過渡時期的概念也將被淘汰。盡管“農民工”概念本身沒有歧視性,但也正是因為有了這一稱謂,一些行政的、社會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因此,為了保持法制統一,維護所有勞動者的平等權利,對于農民工而言,將其作為我國產業大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從法律上另行或者單獨賦予其權利和義務,而應當主要從加強執法的角度對其加以保護,將其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應該享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落實到位。至于在法律上還有不十分明確的規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框架內,通過修訂和補充有關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內容來加以解決。
二、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情況
從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看,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相比,確實有其特殊性,屬于一個弱勢群體。
農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流動性”。一是其職業身份不停地轉換,一段時間務工,一段時間又務農;二是農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業、企業之間頻繁流動從業。在我國目前2億多農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穩定的職業,逐步變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農村務農不再出來;大多數仍是亦工亦農,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據國家統計局調查,有55.14%的農民工設想未來在城市發展、定居。有關資料分析也表明,我國還有1.1億至1.3億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如果按最近5年來全國農民工數量每年增加600.800萬人計算,還需20多年的時間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亦工亦農,流動就業的現象將長期存在。
農民工被視為一個弱勢群體,其弱勢主要表現在非農業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從整個群體來看,由于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質量不及城鎮職工,主觀上因其家庭經濟條件差,客觀上因國家對其投入不足,造成其與城鎮職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許多農民工缺乏求職能力、職業技能和應對城鎮化生活和工業化競爭的能力。加之歷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傳統世俗觀念的影響,使農民工的社會地位與城鎮職工不平等。當農民進城就業時,其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實際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體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農民工享有權益的實現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在勞動就業權益方面。許多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樣享有自主擇業、免費得到公共就業服務、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但在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業、服務業及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中,仍有一些企業憑借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市場上所處的優勢,用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的合同率為54.60%)、違規壓低工資、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違規要求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等,有的地方、行業和企業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還較為嚴重。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檢查時,由于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足以震懾、嚴厲懲戒違法行為的行政措施,同時也缺乏強有力的處罰規定,致使監察乏力。因此,不僅是農民工還包括其他城鎮企業職工享有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享有工資的權利、享受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和休息休假的權利等,都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二是在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方面。近年來,國家已出臺政策,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出資有計劃的組織農民參加轉移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一些農民工免費參加了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辦的短期培訓。但是,農民工若要參加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技能培訓,需要和城鎮勞動者一樣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或者因參加培訓可能失去工作機會和經濟收入等原因;對于大多數農民工來說,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難,在進城務工前沒有經濟能力參加技能培訓;二是農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來維持個人及家庭的生活開支外,無錢再去參加技能培訓;三是讓農民工失去工作機會參加技能培訓,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數農民工在充分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益方面還很困難。
三是在享受社會保險權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目前主要有三種類型:(1)全國大多數地區是在現行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推進農民工參保。參保農民工和本地城鎮職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會保險待遇。一些地區如北京、浙江在城鎮統一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對農民工實行了“低標準進,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率;其二,從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逐項推進農民工參保。(2)少數地區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實行單獨的農民工綜合保險,主要解決農民工的工傷、生病住院和養老補貼問題,其綜合保險繳費低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3)個別地區實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如蘇南地區對在鄉鎮企業中從業的農民工,多數參加了當地的農村養老保險。但近幾年,又出現轉向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趨勢。
同時,應當看到,一些企業總是在規避法律責任,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參保率不到30%);一些農民工因工資收入低,限于維護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資去繳社會保險費;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從維護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沒有將農民工納入任何一種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造成相當多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得不到實現。
四是在權益救濟方面。從總體上看,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損害后,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的利和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權利,都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基本上能夠得到依法維護。但是,許多農民工因經濟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費用,也耗費不起打官司的時間,當其權益受到損害后,被迫放棄依法救濟的權利。也有一些執法機構不能依法辦事,使得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關于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的建議
針對我國農民工問題的特殊屬性,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執法,使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益真正得到落實。同時,也有必要通過完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制定一些過渡性政策,進一步規定對農民工實行特別保護措施。
在促進就業方面,著點眼是向農民工提供實用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為使農民工真正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益和落實勞動就業權,同時解決企業招工中存在的農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業和相關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逐一檢查對農民工參加技能培訓實行免費、補貼和獎勵的情況,并根據市場需求,開展符合企業要求的實用技術培訓,有效解決農民工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的問題,促進廣大農民工提高就業能力和職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