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30 11:34:52
序論:在您撰寫法律風險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企業組織形式有多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等,分別受《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的調整,民營企業投資人因為不了解各種組織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導致投資人認識與法律規范之間的錯位,因而產生始料不及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實踐中常見的有:
1、實際上是合伙企業,投資人卻誤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公司。導致合伙人之間對權利認知錯位,合伙人對外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認識錯位。
2、自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個人獨資企業?!胺蚱薰尽薄案缸庸尽币约靶鹿痉▽嵤┖蟮摹耙蝗斯尽笔菍嵺`中常見的民營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誤以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財產也就是我的”,經營中將公司財產與家庭或個人財產混為一體,結果對外發生糾紛的時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就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種種原因,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公司登記股東不一致。登記股東相當于實際出資人的“影子”。這種公司在“身子”與“影子”因為情勢變更不再默契的時候,往往會出現外部責任承擔和內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4、不規范的所謂“集團公司”
民營企業家在具備一定的實力后,因為種種因素的考慮,開始朝集團化方向發展,但是沒有注意企業集團組織的規范化,沒有在法律上確立“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財務、人事、業務等等關系,導致“集團”人格的虛化,甚至“集團”成員管理的混亂,進而對“集團”核心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5、不規范的“聯營企業”
民營企業解決資金需求的一個常見辦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聯營,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營企業的前景,不愿意承擔經營風險,于是公司老板就許諾對方,只要投資做公司股東,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參與經營,也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其他債務。這在法律上會被定性“名為聯營實為借貸”,因為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屆時將導致行為無效的后果;而同時,當公司出現雙方意料之外的虧損或贏利的時候,為虧損的承擔和利潤的享受,往往產生糾紛。
6、公司注冊資本瑕疵
公司設立時,為了體現“實力”,有些民營企業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冊資本,可因為資金不足或考慮公司業務一時不需要那么多資金,于是采用虛報注冊資本或注冊后抽逃出資的手段。則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是:填補出資、公司人格否定、構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結構不科學、不規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公司設立時就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設計好未來公司的治理結構。很多民營企業往往不重視公司章程設計,不重視公司治理結構,經營中往往出現小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或者大股東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圖得不到貫徹,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
二、企業運營階段因為風險管理缺失導致風險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中,無時不刻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民營企業投資人的風險意識和風險應對能力往往依賴于從自身的創業實踐中積累;因為市場受各種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文化的、風俗習慣的因素影響,缺乏風險評估、管理、控制的規范,僅靠企業家個人的治理,必然難以避免應對不及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常發生的有:
1、融資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經營中出現資金不足,是多數企業都會遇到的情形,常見的融資方式由銀行借貸、民間借貸、股東追加投資、吸收新股東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公司債券、上市融資(IPO或增發股票)等等。
資金借貸可能存在資金安排不當,不能按期還款,資金鏈斷裂,導致信用危機等等風險。不同的融資方式還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一次融資在不同環節有不同法律風險。
比如銀行借貸,可能陷入“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貸款詐騙”及其他金融詐騙的法律風險黑洞;民間借貸,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票據詐騙”或其他金融憑證詐騙等等法律風險;股東追加投資和吸收新股東增資擴股,也會遇到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調整,利益分配的約定等等問題;引進戰略投資者對法律風險的評估與防范要求更高,否則,掉進法律陷阱,導致辛苦創業培養的企業控制權旁落,對企業家心理和利益方面的打擊都可能是慘重的。發行公司債券和股票,國家有著規范和嚴格的規則和制度,對法律風險控制的要求極高,需要專業人士進行系統的規劃和輔導。若無視這些規范和要求,則可能踩進“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泥坑。
企業要做大做強免不了各種形式的融資或資本運作,在融資項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對于法律風險的防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人力資源利用中的風險
進入二十一世紀,人力資源對企業發展的作用已突顯到異常重要的程度。但人力資源的引進、利用、培養、管理、淘汰整個過程中同樣處處存在法律風險。
比如,民營企業為了節約成本、縮短培養過程、迅速搶上新項目等,常常采用“挖墻腳”的方法引進高級人才,并直接利用這些人從原東家帶來的技術資料、客戶信息等等,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業的索賠,或遭致被挖企業的商業秘密、專利等侵權指控。
反過來,辛辛苦苦或花大代價培養的人才無端流失,被挖墻腳,企業卻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也是民營企業常遇到的風險。
因為勞動關系,一個人具有了企業職工的身份,他的一些行為將由企業來承擔其法律后果,因此,對職工的風險教育和行為約束不夠,也會給企業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比如職務行為侵權等等。
而勞資關系處理不當造成的法律風險更是平常。
因此,人力資源管理同樣需要注入法律風險管理的這一重要內容。
3、市場交易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的發展靠的是不斷發生的市場交易行為,不同的市場交易行為,需要確立不同的合同關系,不同的合同關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事實上,企業最常遇到的法律糾紛就是合同糾紛。民營企業對于合同風險的意識相對來說還是較強的。但企業交易行為管理,絕不僅限于合同書本身的管理,一個合同關系既包含了作為主要權利義務界定標準的合同書,還包含著從訂約談判開始,直到合約履行完畢,乃至善后的持續過程。因此,交易行為的法律管理,實際上是一種過程管理。我們都知道,合同書中明確寫明的合同義務必須履行,否則會遭到違約索賠;但對于“前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往往并不了解,也往往因此導致糾紛和損失。
民營企業家還有一個與法律管理相矛盾的傳統觀念,就是習慣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賴個人信用關系進行交易。這樣就帶來兩大風險: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為對人的認知錯誤,或者對方因情勢變化而信用發生變化,導致“君子協定”和朋友關系一同被踐踏;二是因為沒有書面的對各自權利義務的具體約定,時間久了,雙方對當初的細節問題產生誤會,各自認知不同、理解不同,兩個本來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業盟友因此發生糾紛。
因為市場準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為還得考察交易對象的適格性,跟一個根本沒有交易資格的人去交易,其風險可想而知。
4、對外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現代企業除了依靠自身的生產和經營進行贏利外,實力較雄厚的企業還要進行對外投資,以便從進入其他贏利能力較強或發展前景較好的領域,分得其中一杯羹,或者通過投資控制別人已經建立良好基礎的經濟實體。
對外投資的方式很多,常見的有設立新的項目公司或經濟實體、參股他人已設立的公司、并購他人控制的公司、收購其他公司的項目或資產、為別人提供融資等等。
每一次對外投資都既是一個商業項目,也是一個法律項目。很多投資失敗是因為缺乏項目法律管理或項目法律管理質量不高導致的。很多民營企業家認為,法律管理在項目中的作用就是草擬合同書,忽視了項目本身系統性、流程性的特點;正是因為這些特點,項目法律管理也是一項系統的、全流程的工作。5、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企業是一個市場主體,也是一個行政管理法律主體,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企業的各種市場行為、社會活動都要受到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管制;企業也因此具有各種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利義務的地方就有法律風險。
企業要滿足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在企業登記、企業經營、企業解散過程中,必須依法遵章行為,否則就產生法律風險,遭致行政處罰等不同法律后果。比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這是很多民營企業實際存在的問題,如沒有出資前對出資的規劃和出資后對資金的合法運作,企業極易踩如雷區,而一旦雷炸,輕則工商行政罰款,重則構成犯罪。
企業是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但有人戲稱:中國民營企業十家至少有九家存在稅務問題。這又是一個可怕的地雷,埋在那兒,你不知道什么時候爆炸。而一旦爆炸,往往致命。
安全生產管理在這些年可謂風暴頻行,但每年依然不斷出現安全事故,于職工生命、于企業利潤都是極大風險。很多的真實案例依然鮮血淋漓在眼前。
企業的產品質量風險更無須多說,三鹿奶粉事件一夜之間讓一家巨型企業滅頂,還幾乎毀掉一個行業。國家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也將更加嚴苛。
還有環保問題可能導致的索賠、處罰。等等等等。
政府管理部門現在強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很多民營企業家還抱著過去那種注重跟政府官員關系,不注重合法合規經營的觀念,就會給自己的企業埋下各種法律風險的地雷。
三、產權不明晰導致的風險
民營企業常有家族化的特點,這種特點有其自身的優勢,但也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往往與企業投資人或控制人有關。
實踐中常遇到的法律風險有:
1、公司財產混同產生的風險
很多民營企業家和他的家族都有這樣的觀念:企業是我的,所以企業的資產就是我的資產,我的資產也隨時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產。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有限責任正是基于這樣的前提。投資人乃至其家族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一旦混同,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就難以獲得法律認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責任保護,公司的風險就會蔓延到投資人乃至其家族,成為家族的風險。導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閉老板就跳樓。
2、夫妻或家庭成員財產混同導致的企業風險
有些企業,因為投資人夫妻財產混同、家庭成員財產混同,在夫妻離婚、家庭成員分家析產時,出現爭奪家族企業股權或控制權的糾紛,在夫妻反目、同根相煎時,企業受連累,甚至因此關門大吉。
3、傳承導致的風險
家族企業往往由老一代辛苦創業起家,在代代相傳的環節,因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人之間的股權、控制權或財產爭議,導致傳承過程中企業發生產權和管理方面的糾紛,拖累企業。
4、投資人與經營人混同導致的風險
現在很多企業逐漸認識到,作企業老板和做企業經營者并不是一個概念。但多數民營企業還是自己投資自己經營,幾個股東共同投資就共同經營??蓪嶋H上,做老板與做企業經營者是不一樣的。簡單說,有錢就可以做老板,但做經營者卻要求很多,得有經營管理才能,得了解所在行業等等等等。老一代創業的時候多是自己摸爬滾打一步步積累的,但下一代也許并不適合經營管理企業。這樣,有些企業就在老板自己的勉為其難的經營管理中一步步衰敗了。有些民營企業投資人認為交給別人經營管理企業就失控了。實際上,對企業的控制有兩個層次,一是直接的管理控制,一是權利歸屬的控制;權利歸屬的控制才是最終的控制權。當然也有企業確實因為內部人(經營者)控制問題被掏空了,所以就有一個實現權利控制的機制設計問題,這主要是個法律問題,是可以防范和解決的。不能因噎廢食。
四、企業整合時可能遇到的風險
我國民營企業在某個階段曾經出現“多殼化經營”的現象,一個投資人或一個家族設立很多個公司。起初是為了多些操作平臺,后來國家法治化程度提高,公司投資和經營業走向規范化,整合分散的資源更有利于企業做強,很多企業也走上整合之路。
在企業整合的每個環節,都潛藏著法律風險。列舉兩個大的方面:
1、股權結構調整
企業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權結構的調整,股權結構意味著企業的控制權和決策的有效性,也意味著公司高管的創業動力。對于大企業家族還意味著企業王國之樹上干、支、葉、果所有生命的有機聯系和健康成長。如果事先不進行法律方案的設計、規劃和論證,過程中不進行法律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出現“樹蟲”時不及時進行風險的評估和化解,最終難免出現風險失控的境況。
2、資產整合
資產整合涉及權屬界定、處分權限制、定價、交易、過戶、稅費等多種法律關系,同樣潛伏著各種法律風險。
五、企業解散時可能遭遇的風險
企業作為一個主體,有獨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問題,企業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就算“生”了,遭遇到的各種風險都是“病”,經營期限屆滿就“老”了,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或投資人解散企業,企業就“死”了。人老死要辦喪葬,企業老死要做清算。
很多民營企業在企業老死的時候,卻往往不做清算,將企業資產搬回家完事。殊不知,法律風險的地雷就此埋下。
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者,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或者,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或者,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清算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否則企業雖然死了,而其陰魂依然未散。
論文關鍵詞: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責任風險應對
工程項目安全法律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合同。控制事故隱患是項目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系統危險的辨別預測、分析評價都是危險控制技術。以工程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為主,加強有關的安全檢查和技術方案審核工作,通過利用危險控制技術,做到預知危險、杜絕危險,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風險發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三控制原理借鑒于美國管理學全面質量管理(TQC)的思想,對于安全管理同樣適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縱向組織管理角度,安全目標的實現,有賴于項目組織的上層、中層、低層乃至一線員工的通力協作,尤以高層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參與,起著決定作用。高層側重安全決策,制定安全方針、政策、目標和計劃,并統一組織協調各部門、各環節、各類人員的安全控制活動,中層要落實領導層的安全決策,運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門的關鍵、薄弱環節或必須解決的重要事項,確定出本部門的目標和對策,更好的執行本部門的安全控制職能,基層則要求每個員工都要嚴格按標準、按規范進行施工和生產,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協助,開展群眾合理化建議和安全管理小組活動,建立健全項目的全面安全控制體系。橫向項目各部門職能間的配合角度,要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使項目組織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動構成一個有效整體。廣義上,橫向配合協調還包括業主、勘察設計、施工及分包、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方之間,各相關方應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過程安全控制
建設工程的完成要經歷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應從源頭開始,貫穿始終,進行全過程控制。為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把影響安全的所有環節和因素都控制起來,主要有項目策劃與決策過程、勘察設計過程、施工采購過程、施工組織與準備過程、檢測設備控制與計量過程、施工生產的檢驗試驗過程、安全目標的評定過程、工程竣工驗收與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訪維修過程。全過程控制要強調預防為主、不斷改進思想,將安全管理重點從“事后把關”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還要強調為顧客服務思想,在項目組織內要樹立“下道工序是顧客”、“努力為下道工序服務”的思想,使全過程安全控制一環扣一環,貫穿整個項目過程。
1.3全員參與安全控制
全員參與安全控制是工程項目各方面、各部門、各環節安全工作的綜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環節、任何一個人的安全工作質量都會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項目的整個安全目標。全員參與安全控制要求必須抓好全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要制定各部門、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明確任務和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以形成一個高效、協調、嚴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統,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安全管理活動,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聰明才智和當家作主的進取精神,采用多種形式激發全員參與安全控制工作的積極性。
2綜合控制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2.1法律手段
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主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規范建筑建設市場的安全,盡可能的減少直接行政干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國家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安全標準,以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業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為基準,細化制定出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操作規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類強制性技術標準應當等于或高于國家標準。依法治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必修課。實踐證明,絕大多數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產、依規范操作是減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通過建設市場內在的經濟聯系,調整各安全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安全管理的經濟基礎。經濟手段是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通過各類保險和擔保來維護自身利益,同時國家通過經濟杠桿使質量好、信譽高的企業得到經濟利益,這是市場機制發揮基礎作用的手段。工傷保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經濟懲罰制度、提取安全費用和提取風險抵押金等經濟手段,是在建設建筑業中普遍使用的經濟手段各種經濟手段通過經濟刺激方式促進企業安全管理系統的改善,促進企業安全業績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動,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幫助人們帶來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護。要實現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大力發展安全科技技術,以改造傳統工程建設建筑業的生產過程,從設計、施工、技術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產,從本質上為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術手段支持,最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術問題上,除國家增大投入外,企業也應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發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人,如果研發成功,對企業、對國家、對社會都是貢獻,也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應當引起重視。
2.4文化手段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手段是企業進行安全管理的內在的驅動力,是企業通過對多年工程實踐中的成功管理經驗和失敗管理教訓的總結,從而對安全生產管理指導思想問題進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設是企業滿足法律、道義、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也是與國際勞工大會倡導的預防性國家安全與健康文化接軌、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必經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業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的重要保障。實踐證明,將安全工作績效作為考核員工的重要指標,并與其職務的升降合理掛鉤,一般是能夠激發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和工作積極性的,對于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會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3資質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實踐證明,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須嚴把資質審查關。包括兩方面,其一是專業承包資質,其二是安全資質。要堅決杜絕不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與工程建設,杜絕掛靠等多種形式規避國家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
4建立體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影響工程項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須針對這些危險因素的影響,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體系,形成組織系統、責任系統、要素系統、制度系統。遵循科學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確定安全目標——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體系、管理要點、培訓、技術措施、技術要求、安全檢查、傷亡事故應急處理等)——安全技術措施的驗證糾偏——持續改進——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機整體。
5技術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要時刻關注施工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將成熟的安全技術工藝應用到工程實踐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增強人的安全自覺性和安全技術知識,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工作失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通過安全思想教育,使生產人員具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防范風險于未然;通過安全技術教育,使生產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安全法制教育,使生產人員了解法律責任,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把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作為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建立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7技術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工藝、程序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向承擔施工作業任務作業隊負責人、工長、班組長等相關人員進行交底;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有針對性的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參與各方均應保存雙方簽字確認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8安全檢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及時發現、處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擊、特殊檢查。定期檢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動計劃,有計劃、有目的、有準備的檢查;突擊檢查是無固定檢查周期,對特殊部門、特殊設備進行的安全檢查;特殊檢查指對預料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危險因素的新安裝設備、新采用的工藝、新完成的項目,在投入使用前,以“發現”危險因素為專題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計劃、安全保證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設施、安全標識、操作行為、違規管理、安全記錄等。
9證據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管理工作應與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門研發的工程項目管理軟件,對工程安全進行現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數據信息,保留有關安全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書面資料證據,并制作備份,保留原件。這些工作在發生事故時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將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
隨著各地政府逐步開放公路領域的融資渠道,越來越多的國內外投資商通過BOT融資模式承接中國各地的公路項目。由于特許經營領域法律法規的欠缺,以及投資商和各地政府在該領域操作經驗的普遍匱乏,公路特許經營項目往往在立項手續、特許經營權授予、特許經營及相關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出現種種紛爭和矛盾,從而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有些項目甚至影響到特許經營權的合法性和融資機構對該項目的支持。為維護投資商在公路BOT項目中的合法權益,筆者根據有關客戶在公路BOT項目中所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進行簡要分析,以期引起其他投資商的注意。
BOT項目的合法性問題
對于投資商來說,公路BOT項目的首要問題就是要確保BOT項目的合法性。若在此方面存在瑕疵,將會動搖整個BOT合同的基石,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潛在法律風險。投資商可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BOT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立項核準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經有審批權限的機關核準為經營性公路項目、是否存在立項文件的內容與實際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實踐中存在著一些須經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核準的重大公路項目只有地方政府的核準批文的情形,因此,投資商投資之前最好對立項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若出現上述情形,須對立項文件進行補充和完善。有的公路項目中,由于一開始并未核準為經營性公路,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采用了BOT的實施模式,就會存在立項文件的內容與實際操作不一致的情形,此時須根據實際操作情況調整立項文件。
特許經營權授予文件的合法性。包括授權主體是否合法,被授權主體是否合法,授權文件的形式是否合法。實踐中有些地方公路BOT項目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特許經營權授予文件,由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路收費權必須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授予,因此,在公路項目中,僅有當地相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文件是不夠的。BOT項目建設用地文件的合法性。投資商應注意審核建設用地文件是否符合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實踐中,地方政府須報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往往滯后,這對于項目建設進度會產生直接的影響,若在簽署BOT合同中尚未取得有關建設用地的相關批文,投資商可在BOT合同中設定相應限制性條款,要求地方政府及時取得相應用地批準文件。
BOT項目其他相關文件的合法性。比如規劃設計審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文件審批的合法性,以及該等文件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一致性審查。另外,投資商為外國投資者的,須注意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相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關系到外商投資BOT項目設立項目公司的模式問題。
BOT合同及其相關合同的整體架構安排問題
公路BOT項目通常涉及多方參與者相互之間簽訂的多種合同,主要有政府與項目公司或投資商之間的BOT合同(特許協議),銀行與項目公司的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政府對貸款銀行的安慰函,投資商(股東)之間的合作合同和相關章程,投資商對貸款銀行的完工擔保合同,項目公司和建筑承包商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項目公司和維修運營商之間的運營維修合同,項目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項目公司和供應商之間的供貨合同,項目公司和公路使用客戶之間的服務合同,等等。BOT項目中的各個角色都希望盡可能分散、減少和消除風險,安全獲得理想回報。
通過BOT合同及其相關合同的整體安排,充分保護投資商在BOT項目中的利益,是各投資商投資BOT項目的必然要求。這一要求可以通過嚴密完整的法律文件架構及內容設計和安排得以實現。
簽訂BOT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BOT合同與BOT項目立項等文件的一致性。BOT合同應與BOT項目立項等文件保持一致,比如BOT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期、投資總額等事項應與立項文件中的規定一致。
BOT合同主體的合法性。簽訂BOT合同首先應注意簽約雙方主體的合法性,是否有充分的權利、權限和授權來簽訂BOT合同。
BOT合同簽訂的程序。政府選擇投資商簽訂BOT合同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政府違反有關選擇程序的規定也會給投資商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2004年之前,政府選擇投資商多通過協議方式,在《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后,政府選擇投資商則必須通過招標方式?!妒召M公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
BOT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問題是簽訂BOT合同時應注意的主要問題之一。比如合同生效條件如何設定等。需特別注意的是,公路收費權(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才能生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BOT合同條款的要點。在公路BOT項目中,投資商應注意在BOT合同中對如下要點進行明確約定:
項目范圍,是項目公司將來實施特許經營權的實物資產范圍,應明確約定。
建設標準,是項目公司在建設工程中須遵守的標準,同時也是將來竣工驗收、移交的基本標準。
特許經營權的內容(范圍),是項目公司行使權利的范圍,主要包括勘察設計委托權、建設權、經營權,投資商可要求明確約定經營權的內容包括沿線車輛通行收費權、廣告、服務設施經營權、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
特許經營權的中止、延展及終止,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中止、延展及終止的各種情形及法律后果。
特許經營權的質押和轉讓,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投資商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權的質押進行融資,也可通過轉讓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資并獲取利益。特許經營權的質押和轉讓均須原批準機關的批準,投資商可在BOT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即投資商有權進行特許經營權的質押和轉讓。
項目公司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在BOT合同中約定項目公司設立的程序、條件,以及項目公司成立后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股東變更條款等。
項目造價與投資估算/預算/概算,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預算或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投資概算(如有)為依據,在合同中列明各項費用金額,并應對項目造價超過項目投資估算/預算/概算時的處理(比如補償、補貼和延長經營期限等)作出明確約定。
項目建設用地,應明確約定征地、拆遷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由于征地、拆遷工作難度巨大,投資商可要求政府負責完成或配合完成。另外,公路征地拆遷中還會遇到壓覆礦產、三電遷改、文物保護等問題,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等補償費用的承擔。
建設期(工期)內雙方權利義務,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期(工期)起止時間,以及在建設期(工期)內雙方權利義務。
交工驗收、竣工驗收,應按照交通部有關公路竣(交)工驗收的相關規定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的程序和方式。試運營期和運營期,應明確約定試運營期和運營期的起止時間,運營期應與政府授予的收費期限相一致。
運營期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合同雙方在運營期的權利義務,比如收費標準的確定、須遵守的運營標準、維修養護義務等。
收費價格的建議權,盡管《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了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的聽證和審批程序,但投資商依然可通過適當方式在BOT合同中約定投資商擁有收費價格建議權以及參與聽證的權利,以盡量規避由政府確定收費標準的風險。項目保險,可在合同中約定建設期(工期)及運營期的項目保險條款。
特許經營權提前贖回,應明確約定提前贖回的情形、程序,及合理的補償方案等。
項目移交,應注意約定移交前過渡期安排、移交范圍、移交驗收程序、技術培訓、風險轉移等。
政府承諾,可要求政府給予相應的承諾,比如承諾項目的合法性、不批準有競爭項目、不收回經營權、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授予BOT項目配套服務項目的優先開發權等,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政府優惠政策,充分利用本項目可能利用的各種優惠政策,如按照西部地區開發及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優惠政策,還可要求其他當地政府有權直接給予的優惠政策。
政府補償/補貼,可在合同中約定,在某些情形發生時,由政府給予補償/補貼,比如特許經營權提前贖回、項目造價超過預算/概算、政府行為或法律變更或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終止或投資商無法獲取預期收益或增加成本/支出、經營期收益達不到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預期收益、政府違約等等。
政府協助義務,由于BOT項目的實施需政府在審批、許可、與各地方協調等方面進行配合,在合同中應約定相應的協助義務。
政府違約責任,可在BOT合同中設定政府違約時須承擔的違約責任,比如給予補償、賠償,延長特許期,給予稅收等優惠政策。
不可抗力,應注意明確列舉不可抗力事件,比如瘟疫、非典等重大流行病及防疫隔離等。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應注意約定合同變更的條件,合同解除、終止的情形及責任承擔。
違約責任,應注意違約責任條款的可操作性,比如明確約定因一方原因導致建設期(工期)延誤的違約金數額。爭議解決,作為投資商,尤其是外國投資者,最好不要約定項目當地的仲裁/訴訟機構,在中國投資的外商多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投資商在投資BOT項目時應注意的相關風險
政治風險。由于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行為造成BOT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風險。這種風險通常被稱為“政治風險”,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傳統的”政治風險,比如特許經營權被國家或地方政府強制性收回或征收特別賦稅,從而對投資商債務償還、收回投資成本以及取得預期利潤造成不利影響;另一種是“管理”風險,比如對公路服務的提供采用更為嚴格的標準,或批準建設另一具有競爭力的公路項目等。充分預計該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在合同中就該風險發生的后果及責任承擔、損失補償等相關內容進行細化約定。商業風險。通常情況下,BOT項目運營收入主要包括車輛通行收費收入、廣告經營收入權、服務設施經營收入。然而,在現有框架下,投資商對于占項目收入主要組成部分的收費收入卻沒有自主定價權。如公路車流量減少或者第三產業的開發出現問題,就會導致投資商無法取得預期收益,嚴重影響其支付能力。投資商可在BOT合同中對此風險的承擔作出相應約定。
運營風險。在運營期間,投資商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持續運營標準或出現服務中斷,則可能會被政府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面臨特許經營權被提前收回或政府單方解除合同的風險。談判中政府方面通常要求投資者承擔該等風險,投資商應對此予以充分重視。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風險。投資商無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BOT項目的實施中斷,這些事件可能是自然的,如洪水、風暴或地震等自然災害,也可能是人為的結果,如戰爭、暴亂或襲擊,最終導致投資商收入損失,項目設施的物質損害甚至無法修復。投資商可在BOT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發生時合同雙方責任、義務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公路存在設計/施工問題導致無法正常運營的風險。BOT公路項目中,雖然投資商(項目公司)是項目業主,但政府方面往往要參與甚或主導勘察、設計單位的選擇及設計方案的審查。在公路運營后,可能會出現由于工程設計或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導致公路無法達到預期使用功能,造成投資商不能達到預期經營目標的風險。投資商可在談判中對該等情形發生后的責任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背执讼嗤^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惫P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就目前我國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情況來講
信用風險是我國金融行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對于我國金融機構來講,其兩大主線業務分別為貸款和投資。這兩大主線業務都需要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的項目的信用等級進行準確的評定。不過信息擁有不對稱的特性,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項目所作出的判斷經常出現不準確的情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借款人以及投資對象的信用等級。所以,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對進行交易的客戶沒有能力履行約定的風險,這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信用風險。在金融機構運營的過程中,如果其不能對有問題的金融財產進行及時準確的區分等,都將會對金融機構的持續平穩運營造成一定的影響。
(2)金融的操作風險
也是目前我國眾多金融風險中的一種較為常見的表現。根據金融界著名的巴塞爾銀行有效監管的核心理論,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操作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第一種來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運行所用的信息技術系統出現失效等情況或者是受到災害性實踐的影響,對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第二種來源是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現問題,造成相關制度的失效,金融機構對一些不良事件的發展不能及時進行應對從而造成的損失。通過對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來看,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機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風險占據了絕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也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一個共有性問題。通過對我國最近一年到兩年的金融機構發生的事故進行整理分析可以發現,金融行業出現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種原因所導致的:第一,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管理層的腐敗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是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詐騙等違法事件的發生所造成的。特別是近些年來,在我國金融行業別是一些商業銀行經常出現一些事故,這與金融機構實行內部的監管模式發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投資、借貸等業務實現規范化管理,使得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被發現的較為隱蔽的案件集中的被發現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總體來講不管是何種原因引發的案情,都說明了我國的金融行業中存在著非常高的操作風險,這在極大程度上違背了我國構建現代金融企業的戰略規劃,頻繁出現操作風險,在使金融機構受到較大的資金損失的同時,更主要的是影響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在海內外的聲譽。
(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跨行業
跨市場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新的危機。就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的組成情況來講,主要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證券、期貨市場;二是各銀行之間的債券市場以及外匯市場;三是同行業的拆借市場。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的各機構之間都在快速開展金融的創新,但是這種創新的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機構在市場中的綜合競爭力,但是也給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2從金融法律的視角看待我國的金融風險
就目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的所面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大多都是因為多年的積累造成的,這是我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出現問題的一個集中體現。造成我國金融行業高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改變,同時社會的環境也在不斷的發生著改變;二是我國的金融體制設置不合理,相應的監管模式相對落后;三是我國的金融法律缺失等。如果從金融法律的角度分析,金融法律從其發揮作用的情況來看主要起到工具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協調金融監督管理者、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當事人之間的一系列的交易關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規范法律關系這一功能外,還具有懲罰、鼓勵或禁止、引導等多種功能,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就是降低交易費用,使各方當事人能準確地計量一種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預期的損失。因此,金融法律的完善與否在本質上影響著金融交易中的產權保護力度,也就直接影響著系統性金融風險程度與金融運行質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以規范金融監督管理行為、規范金融經營主體和經營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層面上,又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約束金融監督管理者的行政行為。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日益深入、金融業對外開放進程日漸加快以及金融業自身創新動力日益明顯的大背景下,現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經難以適應變化著的金融生存和發展環境的需要。
3我國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
目前,中間業務是各商業銀行機構極為重視的業務,也是金融創新的主要領域。中間業務是指銀行通過為客戶辦理支付結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項從中收取手續費的各項業務,包括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代客外匯交易、代客理財、匯兌等業務。由于無法對日新越異的銀行中間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和管理,業內逐漸出現了一種無奈:律師服務未能在中間業務領域發揮應有的保駕護航作用,銀行開始從風險經營型企業,演變成風險厭惡型企業,其中律師服務缺位成為重要的原因。如果說傳統存貸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務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間業務和金融創新業務,正在成為沒有法律服務規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領域。進入銀行中間業務領域,需要重新定位銀行相關部門的職能,與律師服務協同發揮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由于銀行中間業務法律規定很少,限制相對寬泛。律師應當積極建議銀行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風險控制機制,以專業知識對合同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讓律師服務提前介入中間業務產品設計和交易,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間業務法律框架,開展法律專題調研,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預防,建立法律風險評價制度,研究總結法律咨詢疑難問題,逐步形成中間業務法律指引。對中間業務合同及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商業銀行總行或分行對多數傳統業務已經制定了規范縝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間業務方面,由于種類繁多、產品差異較大,客戶需求差異化,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需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因此較多業務沒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況下銀行相關部門與律師在開展中間業務過程中,應當根據客戶實際需求擬訂合同。目前,中間業務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對聯系廣、影響大的業務側重于監管限制,忽視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有效規范。基于上述實際,律師可以通過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的審查、修訂、使用、管理,進行合同履行及跟蹤監督,規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發揮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進而增強中間業務可預期性和確定性,規范銀行和客戶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防范減少糾紛。
2.開展有效性審查———控制消費貸款法律風險
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即銀行的零售業務)業務領域,蘊含著律師非訴訟法律服務的廣闊空間。以個人住房貸款為例,律師介入銀行按揭業務,運用法律知識和經驗,對開發商、購房者的主體資格和文件進行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審查,通過服務銀行、開發商和購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虛假現象出現,盡可能控制信貸資金出現呆賬、壞賬;又能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有效、及時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過對三方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從而保障消費貸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規范。具體來說律師的法律服務應包括:協助銀行對房產開發商及樓盤開展調查確認,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做好對購房者的調查核實,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開發商、借款人三方擬訂個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務所需一切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對三方簽訂的協議、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師見證。協助各方辦理按揭貸款房屋的各項登記備案。根據借款人的還款日期,及時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時還款,對借款人遲延還款的,發出催款函督促購房者按時歸還本息,發現購房者無力歸還本息,盡早采取措施,要求開發商履行回購義務,或拍賣所抵押房產。
3.運用法律文書工具———優化律師服務
銀行對開發貸款項目、技改貸款項目的項目評估是貸款前的必經程序,項目評估報告是商業銀行審貸會決定是否貸款的重要決策依據。項目評估報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評價、項目建設條件評價、市場評估、投資估算和籌資評估、償債能力評估、貸款風險評價等內容。其中對于借款人資信狀況,經過律師調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見書;對于項目建設條件評價當中的項目合法性審查,也可以通過律師調查、審查后出具法律文書。對于貸款風險評價當中的擔保風險分析,律師可以對借款人擬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該抵押物權屬調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見書。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中的律師法律服務,主要是由律師對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及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進行調查,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另外律師還應該參與對借款人的資信調查,介入對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項目的合法性審查,以及對借款投入項目的聯建合同的審查、聯建方的資信調查等等。
4.提高律師綜合素質———勝任法律服務
要求隨著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業銀行新業務、新品種和新經營體制次第推出,經營理念與業務范圍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其間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前所未有,要求律師不僅精通法律還要掌握金融業務知識,不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務運作,還要掌握國際市場金融法律事務運作方法。從國有的現狀看,我國商業銀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資銀行業務等方面缺乏人才,商業銀行為彌補缺陷,除了引進人才之外,帶有明顯傾向性的選擇就是引進高端法律人士。從律師業務與國際接軌的結果來看,就是商業銀行嘗試成立類似國外銀行的法務部門,實現法律事務自行處理。我國沿海地區外資銀行已經試點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參與其間律師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專業素質方面。律師從業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素養,選擇更高的定位,直接為銀行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5.從規范貸款程序入手———開展法制業務培訓
鑒于人民法院受理商業銀行為原告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執行難度逐步加大不斷蔓延的趨勢。律師服務需要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為教材,針對銀行客戶經理工作經驗不足,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開展銀行信貸法律事務全程培訓:貸前階段培訓重點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用途、還款來源、擔保人及抵押物狀況、變現能力的調查方法。學會收集真實有效的客戶資料。貸中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學習分析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數據、信用狀況,考察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抵押物的權屬變化。貸款需求量的測算,適當授信額度確定的計算方式。貸款發放合規性考核標準掌握,法律合同的簽訂標準,抵押物登記的程序確認。貸后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加強貸后管理要領掌握,走訪客戶、現場檢查的必備要素,貸后檢查報告格式文本,發現問題的上報程序,進行風險預警的項目庫進入等等。在培訓的基礎上,協助銀行開展信貸合規法律審查,把防范銀行信貸風險落到實處。
6.根據商業銀行需求———豐富法律服務內涵與形式
開展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既是法治煙草建設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行業發展面臨的經濟和社會形勢日益復雜的要求,作為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載體,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能夠以主動管理和預防管理的方式加強法律風險控制,不斷提升北京煙草管理水平和信譽,實現效益最大化,更好的促進北京煙草平穩健康發展。
二、法律風險管理流程
法律風險管理流程包括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評價和法律風險應對三個流程。
(一)法律風險識別
開展法律風險識別前要明確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即對法律風險相關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并予以確定。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分為外部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和內部法律風險環境信息。構建法律風險識別框架是開展法律風險識別的一項關鍵性的工作。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構建法律風險識別框架,主要根據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識別: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組織機構設置、法律風險源、法律風險發生后承擔的責任、不同的法律領域等方面。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角度或不同角度的組合,開展法律風險識別框架構建工作。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大多根據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設置,一般采用企業組織機構設置與不同的法律領域(如合同、招投標、勞動用工等)相結合進行法律風險識別。按照相應的法律風險識別框架,可以采用表格、座談等方法來進行法律風險識別,確定分類、編碼、命名規則,并列明風險描述、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法律后果、應對措施等信息,最終形成法律風險清單。
(二)法律風險評估
法律風險評估是指在對法律風險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后,按照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等因素對法律風險進行不同維度的排序,根據管理需要對法律風險進行分級。法律風險分析要采用構建法律風險評價模型、相關領域專家建議和企業經驗來綜合評定,要注意與企業內外部相關人員的溝通,充分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同時要注意克服各類意見的局限性。法律風險可能性分析一般包括外部監管執行力度、內控制度的完善與執行、相關人員法律素質、利益相關者的情況、相關工作的頻次等內容。
(三)法律風險應對
法律風險應對是指企業依據法律風險的具體性質和企業對法律風險的承擔能力對法律風險實施控制的行為。法律風險應對包括選擇應對策略、制定實施應對方案、監督和檢查三個環節。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包括規避、控制、轉移風險、接受風險等。企業的選擇一般為規避、控制風險,或者選擇不同策略的組合。制定實施法律風險應對方案。制定應對方案前一般應該對應對現狀進行評估,找出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為制定法律風險應對方案提供指導。法律風險應對方案一般應包括確定應對措施、實施法律風險應對措施的機構、人員安排、時間安排、資源需求和配置方案、報告和監督檢查的要求、責任獎懲等內容。應對措施是法律風險應對方案中最為基礎和重要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資源配置類、制度流程類、標準指引類、技術手段類、信息類、活動類、培訓類等類型。應對措施可以采取單一類型,也可以采取組合形式。對重大風險的應對一般采用組合形式,且采用的類型數量會比較多,以便能起到更好的應對效果。對制定完成的法律風險應對方案責任部門和人員應按照方案認真執行。監督和檢查。企業要及時發現內外部法律風險環境的變化,及時監督和檢查法律風險管理的運行狀況,做好風險管理績效評估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持續改進,形成閉環管理。
三、建設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一)目標和原則
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目標是全面評估法律風險,理順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設,提高法律風險控制能力,建成一套科學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形成科學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良好局面,實現北京煙草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原則:要堅持服務中心原則,與行業行政執法和生產經營管理各項活動、各個環節有機融合,妥善解決行業發展中面臨的法律問題;要堅持全員參與原則,明確職責與責任,充分調動各部門和員工參與法律風險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長效機制;要堅持重點管理原則,重點管理行政執法和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風險,制定重大法律風險應急預案;要堅持循序漸進原則,法律風險管理要結合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與北京煙草整體管理水平相適應,注重實際效果,穩步推進;堅持持續改進原則,根據行業內外部法律環境的動態變化,不斷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實現法律風險的全過程管理。
(二)加強組織領導
要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規劃實施,形成各級領導層層抓、法規部門牽頭管、各部門和全體員工齊參與的格局和氛圍;要明確工作職責,充分發揮法規部門的牽頭作用,負責溝通協調和指導推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認真落實員工崗位法律風險管理責任,在日常業務中全面落實法律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要建立獎懲考核制度,明確責任追究;要充分發揮外聘人員在法律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加強法律風險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不斷提升隊伍建設水平。
(三)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實現風險管理職責和程序的制度化、體系化。要不斷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借鑒法律風險評估的結果,不斷修改完善有法律風險的管理制度;強化法律風險控制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等環節設置管理措施,使各崗位人員明確其相關的法律風險點和控制措施,實現法律風險管理的流程化;對存在法律風險控制盲點的業務或環節要及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填補管理空白。
(四)理順風險管理工作流程
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流程,認真做好法律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等具體工作。要不斷健全完善溝通和報告流程,在各個層級保持有效的內外部信息溝通,提高溝通的效果和管理效率。要不斷健全完善重大法律風險應急管理流程,制定重大法律風險應急預案,明確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法律風險預警信息,明確應急處理的機構、流程、應急資源等內容,做到及時發現、快速反應、有效處置。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評審流程,建立定期綜合報告和重大事項特殊報告規定,及時開展法律風險管理評估,不斷提升管理體系運行水平。
(五)建設法律風險管理文化
企業全面法律風險管理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法律風險管理應當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優秀的法律風險管理文化,能夠促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逐步推進,保障法律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建立優秀的法律風險管理文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要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領導層對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態度和管理理念的示范和帶動作用;要采用多種方式對職工開展風險管理意識、理念、技能和具體流程的培訓,樹立全員責任的理念,使法律風險管理的意識能夠轉化為全體員工的自覺行動,形成全員參與的良好氛圍;要培養行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專門人才,不斷提升法規部門和人員的業務水平和風險管理水平,為企業的各項活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強一般的普法宣傳和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將法律風險管理工作與各項業務活動有機融合,力爭使全體員工做到積極學法、謹慎守法、熟練用法。
(六)開發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