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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環境生態保護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追求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的確立,是我們期待生態文明型社會“存在著或者能夠實現一種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義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調整和規范,可以達到或接近于這種目標”。這種對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對法律信念的堅守即是對法律的信仰。這種信仰會在法律制定、執行和司法過程中幫助人們做出與法律精神相符合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并在人們的價值判斷或行為選擇發生偏差時起到規制、矯正作用。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眾更加深刻地理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增強其遵守和維護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內驅力。對立法者而言,生態文明意識與法律精神的溝通融合,或者說生態文明意識的法律性內化,會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立法的科學性與有效性。對執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會促使其在著眼于合法性的同時,自覺關注生態上的合理性,保證生態保護紅線相關法律的嚴格執行。這樣在各方的合力下,發揮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積極作用,推動環境正義的實現。
二、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的法律保障制度體系
1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第一,保護優先,兼顧發展原則。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我國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明確強調保護優先。當開發活動會損害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時,應以生態保護為重,寧可放棄一定的經濟利益,也要保障紅線區域生態功能的完整與穩定。但不能越生態保護紅線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著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不允許有人類活動,對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和性質沒有不利影響的開發活動是可以進行的,能夠改善生態環境的活動更是應該鼓勵和支持。第二,預防與治理并重原則?!邦A防”是生態保護紅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質,也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爸卫怼眲t是指如果紅線區域劃定時已經存在一定的生態破壞或者環境污染,那么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對其進行治理和恢復。環境具有整體性特征,如若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僅僅著眼于預防,忽視紅線區域內已經存在的環境問題,就可能造成紅線區域環境質量的整體下降,甚至生態功能的喪失,使紅線的劃定失去意義。第三,科學規劃,差異管理原則。我國不同地區的生態環境差異顯著,因此必須科學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對不同類型的紅線區域采取差異化管理。圍繞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思路是科學規劃原則的重要體現,既避免了列舉式標準面對地區差異時的不適應性,也避免了定義式標準難以操作的問題。同時,科學規劃還應注重與已有保護區、地區規劃的銜接,重視跨地區協調制度的設計。差異化管理應當以科學規劃為基礎展開,體現“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的差異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原則。社會整體理性來源于個體理性的交流、融合與相互矯正,由此產生的理性共識是法律權威的根本源泉。公眾參與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礎,也是法律得以有效執行和維護的基礎。如果排斥公眾參與,即使最為巧妙的法律制度設計也必將淪為一紙空文。信息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公眾參與的基礎。只有當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時,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參與到相關工作之中。第五,權責明確,損害擔責原則。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相對的,有責無權,責任履行將趨于懈??;有權無責,則容易造成權利濫用。尤其對于行政機關,當政府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不力,甚至故意違反相關制度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權責明確,特別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員“無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僥幸心理,才能從源頭上阻斷違法行為的積累,避免積重難返進入惡性循環,保障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得到切實推行。
2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修改與退出制度。劃定是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實施的基礎,主要包括紅線布局和范圍確定兩個方面。對于布局問題,應當首先厘清不同區域的生態功能,在統籌已有規劃的基礎上加以確定。而范圍問題,則應著重考慮生態緩沖區的劃定。穩定性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應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修改與退出作嚴格限制。只有在確需修改或紅線區域已徹底喪失生態服務功能時才能進行,且應由統一管理機關審批,并以尋找替代區域、不減損整體生態服務功能為原則。第二,生態保護紅線的差異化管理制度。我國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依照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三種分類進行,明確了不同紅線區域生態敏感度和生態服務功能的差異,為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提供了依據。在分類劃定的基礎上,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性質,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生態保護標準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嚴格的活動準入規則,對于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功能定位的活動,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限制審批制度。第三,生態保護紅線的監測與監管制度。對紅線區域生態狀況的監管極其復雜,想要準確了解區域生態狀況,必須動態掌握水、空氣、土壤、生物等諸多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所以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管必須依賴于環境監測。環境監測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測結論的客觀準確;環境監管也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管的切實有效;而監測是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當建立監測與監管緊密結合的獨立監管平臺,形成以技術為支撐、獨立性為保障的監測與監管制度。第四,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針對當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申請信息公開困難重重的狀況,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建立對政府信息公開不力的追責機制。對依法應當公開、依法申請公開而不公開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依法代為公開。在此基礎上,加強環保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保障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監管等過程參與的有效性,使公眾的意見建議真正對行政機關的決策產生影響。第五,生態保護紅線的越線追責制度。生態保護紅線一旦劃定,就不能任意觸碰和僭越。越線者,無論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要求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相互銜接的法律責任體系。尤其對于另外,為避免“拍腦袋”決策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應當建立終生追責制,使相關責任人承擔無限責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發揮環境標準在生態保護紅線中的支撐作用生態保護紅線需要環境標準的支撐生態保護紅線的復雜性。第一,不同于針對單一要素的紅線制度,對生態環境狀況的評估需要動態考慮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第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存在差異,決定了“一刀切”式的環境標準很難適用于所有紅線區域;更困難的是調整地區間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紅線區生態保護的整體性。總之,生態保護紅線兼有要素的復雜性和區域的復雜性,構成了一張橫向與縱向、靜態與動態相互交織的聯系網絡,形成了其復雜性的特點。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法律的強制力是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到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轉化需借助環境標準完成。因為立法資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規往往只對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原則性規定,同時授權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標準,作為具體明確判別合法與否的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在環境保護領域,這一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即為環境標準。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法律需要在環境標準的支撐下實現對行為性質的判斷與量度;同時,法律的強制性通過環境標準傳遞到生態保護紅線中,使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得以實現。
3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現狀
41年來,我國環境標準“發展豐富了保護生態環境的依據、行為規范和技術方法,在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引領環境乃至經濟社會管理,‘倒逼’產業技術進步、結構優化,提供環境監測、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基礎性、技術性工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但也存在著滯后性、缺乏系統觀念、地區針對性不足等問題,尤其是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使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難以形成有效支撐。滯后性主要體現在滯后于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40多年來,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從點源控制到綜合管理,從污染者付費到肇因者負擔,從誰開發誰保護到受益者補償,從末端治理到源頭控制再到全過程控制,理論的更新推動著環境保護法學的不斷完善。環境標準作為法律與司法實踐的關鍵連接點,卻嚴重滯后于環保理論的發展。這一情況突出體現在污染物控制上,雖然我國在污染的全過程控制方面進行了很多探索,環境標準對全過程控制的支撐卻明顯不足,大量環境標準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階段。缺乏系統觀念主要體現在管理體制和制定思路兩個方面。管理體制上,我國現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復雜,缺乏有效的管理戰略和政策系統,導致環境標準之間缺乏協調性,不同類型環境標準常常無法銜接,甚至相互抵觸。制定思路上,現行環境標準的制定過于重視技術標準,而忽視對制定目的的考量,“從技術標準為出發點制定而形成的環境標準體系難免顧此失彼,雖然體系龐大但難以有一條一以貫之的主線和靈魂”,造成了環境標準體系的零散,難以發揮體系的合力。地區針對性不足主要體現為地方環境標準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資源決定了國家環境標準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環境標準對其進行補充。地方應以國家環境標準為基礎,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針對性標準,實現對地區生態的有效保護。但在現實的環境標準制定中,“以GDP論英雄”滋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常常使地方環境標準表現出一種難以克服的“惰性”——不顧地方實際情況和需要,一味照搬國家標準。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我國現行環境質量標準主要針對單一環境要素,這種模式固然有其優點,但也存在著忽視生態環境整體性的問題。某一區域水體、空氣、噪聲、土壤等環境要素質量的達標,并不必然表示該區域生態環境的狀況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現行環境標準不可能對影響生態環境的所有環境要素都作出規定,僅通過相互分離的環境要素監測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評估,割裂了要素間的關聯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強化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
第一,體現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支撐綜合管理和全過程控制。環境問題的顯現、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環保實踐的檢驗推動著環保理論的發展,而這一發展同樣需要通過環境標準轉化為環保工作的真實效能。最新的環保理論認為,環境保護的實質是綜合性的環境管理,既包括對污染物排放、開發活動和環境質量的監管,也包括對生態功能的監測與保護,其中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管應當實行全過程控制。因此,應當制定相應的環境標準,對環境綜合管理和污染全過程控制進行支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強系統觀念。管理體制上,對現有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進行整合,針對環境標準的制定進行統一規劃和協調。建立專門化的環境標準制定體系,細化部門職能,確立部門間溝通合作機制,最大程度地保證制定體系的高效運轉及不同環境標準間的協調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視技術性的同時,加強對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為本,關注對生命健康權和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以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或損害生態功能的完整性作為確立環境標準指標的依據。第三,加強對地方環境標準的規制。要求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與當地GDP相掛鉤,GDP越高則地方環境標準應當越嚴格,克服地方環境標準的“惰性”,使地方官員無法以粗放型經濟活動、對環境資源的掠奪性開發或對環境生態的破壞來換取GDP的上漲。同時,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相配合,更好地發揮地方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作用。第四,建立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參照我國現行環境標準體系,生態環境標準應包括生態環境質量標準、資源開發生態保護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和生態監測方法標準,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蝕模數、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徑流年內變差等指標,且不同類型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具有差異性,因此需要積極推進相關基礎研究的發展。生態環境標準注重對區域環境生態功能的考察,可以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狀況進行動態化評估,同時避免了限定人類活動類型、數量、范圍等靜態規制方式與環境承載力具有彈性之間的矛盾,因而可以為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三、結語
保護與管理工作被視為貓兒山保護區的工作核心,因此貓兒山保護區較為重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的程度。貓兒山保護區“管理辦法”“管理制度”“發展規劃”等相關文件前期已經制定完畢,如今已開始實施并且逐步落實。另外,保護科、防火辦、派出所相繼在保護區內成立并且及時派遣工作人員到位展開工作。為了預防保護區內發生事故,貓兒山保護區積極展開對管護人員的培訓指導,使他們的工作規范化、專業化的同時還對突發的狀況進行預演訓練,培養管護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與此同時,保護區內管護人員的季度能力測試成果就如同績效考核一樣直接與工資項掛鉤,有效提高了管護人員在日常的工作中的規范性,又使他們注意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貓兒山保護區管護人員在執行工作的時候有嚴格的參照標準以及條例,尤其是在野外巡護工作方面,要求巡護人員認真填寫紀實手冊,而且每位管護人員每月的常規野外巡護時間率要達到67%以上。
2建立健全與社區聯合共管委員會
有句俗話說“軍民團結一家親”,自然保護就像軍,保護區周邊的鄉鎮、村屯就像民,只有把兩者密切的聯系起來,建立相應的社區合作點,才會更加有利于實現貓兒山綠色家園共建的目標。近年來,貓兒山的相關管理者主動與周邊縣政府聯合,據相關資料顯示已與周邊社區建立50多個共建單位。此外,管理局還與教育機構相聯系,目前已與40多個學校建立共建的合作關系。時至今日,管理局已經展開了150多次生態環境和公眾教育活動。不僅如此,貓兒山保護區還通過各種項目扶持社區經濟發展,譬如籌資幫助臨近鄉村建設辦公樓、修建公路等等。還組織周邊居民展開與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相關的技術培訓,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增長與生態文明的保護。
3科研監測
目前,貓兒山科研監測方面的工作重點主要是加強與國內外科研院校取得合作建設關系,例如與桂林理工大學共同合作開展生態定位站的建設、與貴州科學院開展貓兒山大型真菌的調研等,通過申報,貓兒山保護區已加入世界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絡。同時,保護區工作人員還適時的開展與生態環境相關的研究與討論,撰寫報告、研究論文等工作,通過之后還會在不同類別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出來,提供給其他有需要的人士作參考。如今貓兒山保護區的科研水平以及能力都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而有所提高。保護區不僅在內部有效優化工作人員的結構,還會邀請相應專家到保護區開展講座,派工作人員外出學習交流經驗,這些無一例外體現了貓兒山對科研監測的重視。現在保護區內有2名高級工程師、5名工程師,而且還持續向外部招聘新的相關專業研究生,讓新鮮的血液和新生的力量使貓兒山的科研工作更上一層樓。
4教育宣傳
貓兒山保護區很重視與保護區周邊居民和學校建立友好的合作關系,定期到村莊和學校組織開展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教育宣傳工作。而這也正好符合了保護區所堅持的主題話語之一:“傳播生態文明”。在過去的10多年里,貓兒山保護區每隔一定的時間還會印發類似于“生態教育100問”的資料免費向社區群眾發放。同時,保護區曾先后在興安、資源、龍勝3縣教育局、團委以及中小學教育場所展開了與保護生態環境、法律知識有關的活動,因其活動方式較為多樣而受到了學生和社區居民的喜愛??梢哉f這些教育活動的開展不僅給社區群眾普及了生態文明的知識還豐富了他們的生活。關于保護區生態文明的教育宣傳工作雖然只有10余年,但取得相當突出的工作成果,例如在2006年的時候就被評為“全國母親河行動生態教育基地”。
5開展生態旅游
有效開展生態旅游是對生態環境最好的保護和發展的結合點。適當開展生態旅游活動不僅能夠使社區群眾享受到相關的福利,還能增加社區居民的總體財政收入以及給社區居民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減少他們對保護區的威脅。經過多年的旅游資源開發,如今貓兒山已經成功開發了高山公園、鐵杉公園、“一廊、二帶、三基地”等多個具有特色的旅游新品牌,成功吸引了眾多的游客,也起到了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效果。但仍需加快完善旅游景點的建設,例如在高寨往山頂公路的2個景點的途中還有一片闊葉林的存在,所以可以考慮在高寨的周邊建設闊葉林自然景觀景點。此外,由于大自然植被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因此可以在新一輪整修之下,通過對植被的標注科名、別名、相關簡介等內容的完善,重新開放九牛塘珍稀植物園供游客參觀?!耙员Wo為目的,以發展為手段,通過發展促進保護”的指導思想促進了貓兒山的知名度和文化品位的提升。
6結束語
在美國開發中西部進程中,有兩個大規模集中開發的時期:一是1860-1890年,這一時期開發西部的主要動力來源于皮貨貿易、土地投機以及奴隸主莊園的擴張。二是1930-1970年,在大規模開發時期內,美國聯邦政府陸續出臺了有關中、西部開發的法律和政策,極大地加快了美國中西部地區的農業開發的速度。
19世紀中葉,美國聯邦政府為了鼓勵西部農業開發者,除制定了靈活多樣的土地開發政策外,還陸續頒發了《沙漠土地法》、《鼓勵西部植樹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確了只要在西部地區植樹、種草或修筑灌溉溝渠達到一定面積和一定時間,就可以免費或低價獲得一定面積的土地。這些法律和政策的實施,促進了美國西部的土地開墾和農業的發展。從1836年到1985年,美國中西部新開墾的耕地面積為2.45億英畝,相當于原有耕地面積(1.6億英畝)的1.53倍。隨著耕地的增加,糧食產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1061.3萬t,增加到1989年的1億9120萬t,增加了約17倍;小麥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389.5萬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萬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23.3萬t,增加到1989年的5244萬t,增加了224倍。使美國成為世界主要的糧食出口國;美國主要畜產品的平均年產量:1961~1965年期間,肉類335.28萬t,牛奶1139.9萬t,雞蛋78.4萬t。到了1989年,肉類(不含雞肉)、牛奶、雞蛋的平均年產量,分別增加到1818.9萬t、6543.2萬t、397.4萬t,分別比1961~1965年期間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規模的墾荒活動,在中、西部開發初期,一些農場主為了獲得更加豐厚的農牧業利潤,對那里進行了掠奪式的開發,使該地區的農地、水等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土地荒漠化加劇,生態失去平衡。
2農業生產與資源、生態環境問題
在美國,由于農業的開發而引起的資源、生態、環境問題,如,土壤侵蝕,水資源枯竭,鹽害,水質污染,生態系統失衡,等等。
下面討論在美國由于農業開發引起的土壤侵蝕、水資源枯竭、鹽害、水質污染4個方面的資源與生態環境問題。
2.1土壤侵蝕
美國聯邦農業部的最新調查研究結果表明:引起農業生產力低下的土壤侵蝕面積達6900萬英畝,約占耕地總面積3億4500萬英畝的20%。土壤侵蝕主要發生在:長期不斷地種植較單一的農作物的耕地,即不實行輪作、不實行休耕的農地,機械化大農場。此外,美國政府以往的農產品價格扶持政策、增加農戶收入的各項優惠政策,導致農戶以墾荒的途徑擴大種植面積,增加農產品產量,維持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對土地、水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利用,由于受風和水的侵蝕,美國全國的農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達27億-31億t;造成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面積達1億1800萬英畝。
2.2一些主要農業生產地區水資源枯竭
根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統計資料:1949年美國可灌溉耕地面積為2500萬英畝,到了1978年則增加到了5000萬英畝,稍后減少到了現在的4500萬英畝,其中包括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1200萬英畝可灌溉耕地和1340萬英畝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區、太平洋沿岸的17個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亞州中央的溪谷地區,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嚴重問題。另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調查,1980-1984年,有1400萬英畝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鹽害
美國西部的干旱地區,是“灌溉農業區”,引起鹽害的危險性極高。在這里不但有鈉鹽,還有鈣鹽、鎂鹽等各種鹽類。加利福尼亞州受鹽害最嚴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國峽谷等主要農業區,降水極少,在那里若不進行灌溉,進行農業生產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禮河水、科羅拉多河水。因為科羅拉多河水含鹽,加州中部、南部地區的土壤也含鹽,所以,用含鹽的水灌溉農田導致了耕地表面鹽分過度積累,農作物因受鹽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漸變成了荒漠?,F在,對此采取的對策是:用自動撒水器撒大量的水來希釋鹽分,使鹽分流入地下。但是,這樣做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時間一長,地下水鹽分含量增高,當鹽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農作物的根系部位時,就會導致農作物枯死;或用鹽分較高的地下水灌溉農田使農作物枯死。為解決這些問題,也曾采用抽水機抽取地下水的方法,來降低地下水位。但是,鹽分較高的水,向何處排放?這一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例如,為降低地下水位,曾將鹽分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發生了水鳥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動、植物生長畸形,以水生動物為食的水鳥因吃了這里的畸形動物也生長畸形,水鳥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鳥。由于發生了這類事件,排水處于被禁止狀態。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隨著含鹽分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將有100萬英畝的耕作,因鹽害而充耕,變為荒漠。到目前為止,含鹽分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問題仍沒有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
2.4水質污染
由于農業開發、生產活動而引起的水質污染,是眾多損害大而且涉及范圍廣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之一。水質污染主要是由于農業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地表土流失,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積在湖底或河底,惡化有關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此外,美國的農民為擴大耕作面積,將濕地轉化為農田,也使那里的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受到破壞。就農業生產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隨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產生富營養化問題,給動植物的生存帶來負面影響;殺蟲劑會使水生動、植物產生畸形,乃至死亡。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調查資料顯示:在美國,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質污染物約有50%來自農業生產活動,主要是由土壤侵蝕、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為氮和磷,主要來源于耕地上的化肥與圍欄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糞便。水質污染不僅使地表水質惡化,而且對地下水資源的水質也有重大影響。如果農業生產上使用的化學物質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會污染整個地下水水脈。地下水質污染,危及著農業生產地區人口總數的97%,占美國總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為,這些居民要飲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問題的嚴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美國的農業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
面對農業生產、開發資源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美國聯邦政府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注重與農業生產、開發相關的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護耕地、水等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的法規和長期計劃,特別是聯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農地保護計劃”,大規模地實施退耕還草、退耕植樹、或休耕;到1990年共將1億1800萬英畝的農地納入,發揮了巨大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3.1農業立法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
美國聯邦政府于1985年修訂了農業法,修訂后的農業法的主要內容是:①為提高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和出口,政府對農民支付農產品出口補助金;②為減少農產品庫存積壓,擴大農戶對農產品市場的選擇權(交易條件、方式等);③通過實施農地保護計劃(CRP),貫徹對農地進行保護的方針。此外,該法還包含了有關資源、環境保護的條款、草地保護、沼澤地保護等條款,制定這些條款的目標是:持續地提高農業生產的勞動生產率,保護土地和水等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為實現該目標,政府制定了長期性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計劃,即與該法相輔相成。
1990年美國聯邦政府再次修訂了農業法。修訂后的農業法的目標是:通過實施農地、水等資源的保護及水質改善、濕地的生態環境系統保護、食品安全性保障對策,以保證農業生產力的持續提高,保證向消費者供給“綠色”的農產品。為實現上述目標,在農業法中還增添了關于“持續農業”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條款。
修訂后的《農業法》,沿襲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針,增加了對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該法的主要政策目標是:市場理論的應用;提高美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農地、水資源)。該法由9項條款組成,有關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條款是第2項和第7項。
3.2農地保護計劃
就其內容來看,可以說是荒漠化防治計劃。其主要內容是:針對農業生產給土地、水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帶來的破壞,在容易發生荒漠化的地區,實行有計劃的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及休耕(如種植以改良土壤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國聯邦農業部的監督下,對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實行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同時,作為補償,由聯邦農業部每年向該計劃的參加者(農戶),支付一定數量的補助金(按每英畝一定的單價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積的方法計算,并被稱為地租,下同):聯邦農業部退耕還草或退耕還林的農民支付樹木和草的種植費用總額一半的補助金(一次性的補助)。
農地保護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農地土壤侵蝕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還有以下五個較具體的目的:①通過農地保護計劃的實施,長期保持美國農業的食品及天然纖維的生產能力;②減少由農業生產而產生的環境污染物質的數量;③改善水資源質量;④保護野生動、植物;⑤通過減少農作物種植面積的方法,抑制農產品生產過剩,通過總量控制來保證農戶增加收入(穩定和提高農產品價格)。
根據聯邦政府統計,1989年聯邦農業部對大約6300萬英畝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每年減少土壤侵蝕量達8億t;到1990年,聯邦農業部對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1億1800萬英畝耕地,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
在美國,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常常會遇到阻力。例如,是參加會減少收入的農地保護計劃(CRP)、還是維持以前那種較大耕作面積的農業生產活動之間進行選擇時,農民更偏好后者。
在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的區域內,如果農戶不參加農地保護計劃,則取消該農戶享受政府扶持及參加聯邦農業部“農產品計劃”的資格。
到了1996年,最初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的耕地(休耕、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已經過了10年的保護期,也就是說已經失去了向農業部領取地租的資格,一部分休耕的農地可以從新進行農作物種植了。但是,擁有這些耕地的主人,必須嚴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農業法中有關農地保護的條款來耕作。否則,他們將不得不同農業部的“農產品計劃”說“再見”了。那些退耕還草、退耕還林的農地,則永久地退出農作物的生產。
3.3防止水質污染對策
1987年美國頒布并實施的《水質法》、《水質凈化法》,根據該法的規定,各地方(州)政府有義務每年向聯邦政府報告關于緩解農業水源水質污染問題的對策及成果。1988年美國聯邦農業部公布了“土壤、水資源保護全國計劃”及“區域水資源水質凈化計劃”,并通過該計劃的落實,管理著全國22個區域性水資源水質凈化計劃的實施?,F在看來,全國各地的農地、水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踐證明,上述各項法律和計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資源、環境保護對策
3.4.1可持續農業
所謂“可持續農業”,一般是指“能夠持續地利用資源進行農業再生產或能夠進行資源的再利用,把農藥、化學廢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實現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生產安全農產品(食品)的同時,保持較高水平的農業生產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農業管理體系。”
實現可持續農業的手段是:①改革現行的農業種植、養殖體系中不利于農地、水等資源保護的部分;②采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方式;③促進家畜糞尿等農家有機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綠肥的利用;④實施保護農地、水資源的保護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種植業和畜牧業相結合的復合經營模式。
通過上述手段來防止土壤侵蝕、荒漠化蔓延、水資源水質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護農地、水等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進行農業生產,提供安全的(衛生的)農產品。
3.4.2關于“保護性耕作方法”
集約型持續單作經營方式農業,容易發生土壤侵蝕,導致農藥使用量的不斷增加、水質污染。
1.1森林分類經營與林業可持續發展
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的戰略問題。我國林業部門也根據這一戰略分別制定了國家及各省區的21世紀林業行動計劃。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與林業分類經營有密切的聯系。林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林業可持續發展不可能通過無限制擴大經營范圍來實現,只有通過對林地資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產力水平才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方向。
1.2林業分類經營
實現林業分類經營,基本指導思想是根據森林主體功能的發揮來經營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資的經濟效果,其經營行為完全是一種商品生產行為。商品生產行為主要受市場經濟規律約束。因此,對于商品林經營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嚴格的計劃去控制,而應由企業根據市場做出選擇。生態公益林則以森林生態公益功能的發揮為主要經營目的,而生態公益功能則不可能直接體現為經營者的經濟效益。因此,必須通過宏觀調控,以總體功能最佳為指導,協調經營行為,理順經營與受益、投入與產出的關系,才能保證其經營走上良性發展道路。林業分類經營其實質是林業經營的集約化與細分化。通過分類經營,可使經營對象整體功能發揮最佳,實現高效經營,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這即有利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對協調社會經濟的發展,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資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防治
2.1提高生態認識,加強管理
(1)一是從加速生態建設和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認識。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標志,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是保護森林資源,促進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環節。
(2)二是從減輕危害損失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高度認識。森林病蟲害的嚴重發生,直接制約著森林資源的發展,抓好森林病蟲害防治,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損失,保護森林資源,而且能夠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3)三是從實現新世紀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高度認識。森林病蟲害防治對加快造林綠化步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促進產業發展,擔負著支撐保障任務,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必須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2.2加強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預測預報是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礎。林業部門應該堅持把病蟲害的調查監測工作放在首位,對轄區內的全部森林資源進行病蟲害調查監測,要以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森林病蟲害動態作為基本目標,確定專人、固定地塊、明確對象、指定方法、定時調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除治,堅決避免平時不調查,等到發現已是嚴重危害的局面。從發展看,全國要以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為龍頭,以省、市重點測報點為骨干,以縣級測報點為基礎,盡快建立起一個覆蓋全國的、健全的預測預報網絡體系。不僅要能夠及時掌握全國森林病蟲害發生情況、發展動態,進行區域性短期預報或預警,而且能夠結合林木資源狀況、氣候氣象條件等相關資料,為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要通過對主要森林病蟲害的一般調查和系統觀測,不斷積累基礎資料,建立起數據庫,用高新技術和監測信息處理系統開展監測與預報工作。當前,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省市重點測報點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手段的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健全,要達到儀器設備現代化、技術先進、管理科學規范,使監測和測報能力能夠適應防治工作的需要?!菊侩S著社會生產的發展,人類對環境的影響日趨劇烈。與此同時,森林的生態環境調節功能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林業不但是一個物質資料生產部門,同時也是生態公益功能生產部門。林業生態公益功能的認識不能只停留在宣傳上,還要做到針對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3.1盡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
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森林分類區劃標準與方法,各地按照區劃標準與方法盡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工作,在將森林資源區劃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礎上,將公益林進一步區劃為國家重點公益林和地方重點公益林,將商品林進一步區劃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3.2根據森林分類區劃制定不同的限額采伐措施
對于重點公益林特別是國家重點公益林,實行禁伐,嚴格保護,只能進行撫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對于天然商品林實行限伐措施,確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額度。對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別編制采伐限額并執行。
3.3建立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對公益林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相應的補貼;對集體及私人業主營造的林木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由國家收購,不愿意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集體或私人業主簽訂禁伐、限伐協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對于私人業主營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繼續經營又不能轉讓給他人的,也應當由國家予以收購并給予一定的補償;逐步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繳納制度,要求生態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態公益林的供水、風景旅游、林地礦產開采、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等經營單位或個人繳納生態公益林補償金。
3.4加強采伐限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
應當加強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區調查設計、伐后驗收、采伐更新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其次,雖然對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額予以放寬,主要由經營者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確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樣事關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的內容實施,林業主管部門則應當加強對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4結語
1.堅持依法辦礦
依法辦礦是煤礦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前提,也是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底線。煤礦企業的建立不僅需要符合國家的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還應當與當地經濟發展規劃以及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相吻合。必須證照齊全,有一套完善的規劃和實施方案。在煤礦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堅持綠色和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不動搖,做到不違規、不違法。
2.推進規范管理
一套規范的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為綠色礦山建立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為了建設一個環境友好型的綠色礦山,需要企業首先在企業內部的管理方面做一個全方位的提升,實現管理程序、指標體系以及作業流程的規范化、標準化,一步步建立起適應企業綠色發展需要的長效機制,構建一個合理、高效的公司組織架構。
3.爭取資源的綜合利用
積極應用最新的科研成果,采用先進的開采工藝和開采設備,爭取實現對資源的綜合利用。例如,可以通過引進“采區化水力機械化采煤”新工藝,完成水利機械化采煤技術的改造,在改造完成后不僅可以顯著的提高煤礦的產量,也使得礦井回采率達到了極大程度的提升,從而滿足了礦產資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也使三率指標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標準。此外,還可以引進煤矸石井下分選充填技術,以實現煤礦企業“來自與地下,再還給地下”的綠色開采理念。最終,通過一整套先進的開采工藝和開采機械的運用,達到建設一個綠色礦山生態體系的目的。
4.大力執行節能減排
大力推行節能減排工作,堅持走資源節約型的發展道路,不僅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也是煤礦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實際進行開采的過程中,需要對廢水、廢氣、噪聲和固體廢棄物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施標準化的處理。在對廢水進行處理時,需要努力提高廢水的二次利用率,可以利用礦井涌水補充洗煤廠用水,使洗煤廢水在管道內形成一個閉路循環,嚴禁發生意外排放。在對廢棄進行處理時,可以在鍋爐內安裝麻石高效除塵器,用濕法除塵的原理提高除塵效率。經過凈化處理后的鍋爐煙氣應當滿足國家頒布的《鍋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中二類區II時段的標準要求。在對噪聲進行處理時,需要根據噪聲的來源采取有針對性的方法進行治理。比如購置噪聲設備,從源頭上控制高噪聲的產生;針對噪聲比較大的設備,應當采取設置隔離間的方式,降低噪聲對工作人員以及周圍環境的危害。在對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方面,可以對礦井實施煤研石井下分選充填項目,以減小地面對方所造成的生態環境的破壞。
5.做好土地復墾工作
土地復墾是保護礦區生態環境的一項重要手段。煤礦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的地質條件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編制一套行之有效的礦山土地復墾方案,嚴格根據國家的要求貫徹落實土地復墾工作,保障土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堅決避免因為不科學的開采行為而對土地造成的永久性破壞,以保障地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歷史遺留下來的矸石山,企業應該因地制宜,通過加工改造變廢為寶,實現煤矸石的綜合開發與應用。利用煤矸石的可燃性,可以與附近的煤矸石發電廠進行聯系,將煤矸石用于發電的過程,還可以與當今的磚廠進行溝通,將煤矸石作為制作建材的原材料出手賣給對方。剩下的沒有利用價值的固體廢棄物可以用來進行坍塌區的回填,為覆土造田工程做貢獻。在進行土地復墾工作時,需要嚴格依據以下的流程進行:規劃表土層剝離回填煤矸石推平壓實墊土回填表土層復墾。
二、嚴格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管
加強礦山生態環境及治理工作,不僅需要煤礦企業自身的努力,還需要政府有關部門落實自己的監管職責,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管工作。根據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對新建礦山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以及三同時制度,以便從源頭上預防礦山的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對于已投入使用的礦山加強過程控制,實時做好在煤礦企業開采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監察與檢測工作,貫徹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以提高企業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對于已經停產的礦山,要加強閉坑后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工作。此外,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明確各自的職責,加強政策的協調整合工作,把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作為一件大事來抓。編制出臺生態環境監管與評價能力建設標準,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制度,強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力度,為煤礦企業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結語
雖然我國的經濟與社會都始終保持快速發展的狀態,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還是有一定差距的,生態旅游的起步也要比發達國家晚,但是我國極其重視對生態旅游的發展,在國家法律法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使得人們享受旅游帶來的樂趣的同時也促進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但是,正是因為生態旅游發展迅速,逐漸出現了一些濫竽充數的生態旅游給我國生態旅游的法律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1.1生態旅游法律的不健全
雖然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很多,但是相應的卻缺少一部專門的生態旅游法,一般的關于我國環境保護的問題,相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在其他環境保護的法律中尋求依據,而且不是每一部環境保護法中都會涉及到生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一些小部分會涉及,缺乏法律的完整性,這給后期相關工作人員處理這類問題時沒有有效的依據執行,使整個管理過程更加困難,另外我國一直都是以“地大物博、資源豐富”為驕傲,所以在相關環境保護法律中沒有堅持科學發展觀的發展模式,缺乏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在相關環境法的制定中,一般是由各部委的,立法水平也因立法部門的不同而高低不同,這給相關法律的執行帶來極大的阻礙。
1.2人們環境保護的意識薄弱
不管法律的如何制定,只有法律的有效執行才算做到起到保護環境的真正目的,這就對執行法律的相關管理機構與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跟高的要求,但是近年來,關于法律的執行工作的機構日益混亂,執行人員專業素質低下、管理機制不夠健全、責任制體制混亂,另外人們的環保意識也是極其重要的,但是現在公民保護環境的意識極差,只是一味的指望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的管理,這些都給生態旅游相關法律的執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1.3對法律的執行不全面
對于整個國家來說,不管有多門健全的法律法規,沒有切實有效的執行法律就等于形同虛設,只有讓制定的法律真正起到相應的作用,這樣的法律才有意義,但是實際上近年來,在環境保護的問題是法律的執行情況并不樂觀,我國的司法部門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不足,導致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缺乏其主要的制約作用,阻礙了我國生態旅游業的發展。
2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中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完善生態旅游法律的設立
我國建立法律法規的目的就是通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的手段達到人們預期的目標與結果,一個國家健全的法律與法規是保護環境的基本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除了要達到促進人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該突出對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作為生態旅游的基礎,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給我國生態旅游的發展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自然環境的自我保護能力與再生能力都相對較弱,尤其是近年來人類生產生活的快速發展給自然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影響,這使得自然環境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所以我國應該為生態旅游行業的管理制定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體制,使得人們在對生態旅游的管理方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避免自然環境遭到更大的破壞,促進我國的生態旅游更加快速發展。
2.2提高人們環境保護意識
人們的環保意識對環境保護來說是極其重要的,所以在自然環境的保護方面我國應該做到合理開發與利用自然資源,在保護自然環境的前提下,促進生態旅游的發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我們會遇到多種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以自身全面發展為出發點,開辟出一條既有利于自然生態整體的利益同時有對人類個人精神生活得到滿足,真正達到共贏的局面。
2.3加強對環境保護法律的執行
所謂的管理機制就是說相關的工作人員按照一定的方法來實現人民預期的管理效果,但是近年來我國生態旅游業的管理機制相對混亂,人員管理復雜,各個部門之間缺少全面的溝通與交流,對于這種現象國家應該重視起來,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合理、有序的管理機制,按照相關的法律有序的對工作進行管理,建立合理的責任機制,把一級任務具體到具體的工作人員的身上,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真正做到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積極的執行。
3結語
1.1生態文明的基本內涵
生態文明是指人類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及以環境為中介的人與人和諧相處,而取得的物質成果、精神成果和其他有益成果的總和[1]。生態文明以尊重和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前提,以協調和諧為宗旨,以人類可持續發展為著眼點,它追求人與自然生態環境的相互依存而共進共榮,強調人類的自覺和自律。黨的十報告中提出建設生態文明社會,把生態文明建設同等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一個重要部分。生態文明建設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共處,實現人類的永續發展。
1.2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協調好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的關系
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的協調是生態文明建設無法回避的核心問題。在生態文明的理念下,要求我們發展經濟的同時要注重環境保護,協調好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農業生產如何實現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以及農業經濟發展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是生態文明的要求,同時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的生產發展依賴大氣、水、土地等自然資源環境以及國家政策、農業技術等社會資源環境。農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生態環境的制約,自然生態環境對農業生產影響最大。農業生態環境實質是指農業生產及其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水資源、大氣資源、土地資源、氣候資源以及生物資源等要素的總和[2]。同時農業生產過程中也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破壞,并且農業生態環境受到污染破壞不能及時的發現,一旦遭受破壞并且很難恢復。因此,在發展農業的同時必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如何協調好二者的關系是農業良性發展的需要也是生態文明的內在要求。
1.3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關乎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實現
農業是與自然聯系最密切的產業,如何發展好農業是生態文明建設一項重要內容。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所依賴的基本條件,農業生態環境是生態環境的一部分,農業生態環境的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生態環境系統的變化發展。農業生態環境與農業生產發展之間關系十分密切,農業生態環境破壞則導致農業發展受阻,農業生態環境優良,農業就可以得到可持續發展。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不可動搖,農業的發展狀況關系到國計民生。然而農業生態環境的改善與否關系到我國糧食安全、農村經濟社會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進而影響到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實現。
2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生態環境破壞也愈演愈烈,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關系失衡。一方面,我國的農業發展成就巨大,糧食首次實現了“十連增”,滿足了十幾億中華兒女的物質需求;另一方面,發展帶來的代價也頗為巨大,對于農業資源的過度開發,我國農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農業生態環境狀況令人堪憂。
2.1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和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
我國農業生態破壞不斷加劇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嚴重,人均耕地逐年減少,草場退化等方面。我國是土地荒漠化較為嚴重的國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干杰表示,全國環境質量狀況總體來看有所改善,但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土地環境形勢依然嚴峻。耕地土壤環境堪憂,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全國年內減少耕地面積8.02萬hm2。全國現有土壤侵蝕總面積2.95億hm2,占國土面積的30.7%[3]。我國農業供需矛盾突出,對農業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加,但農業人均資源有限,加之在市場經濟下,農業要增強競爭力,于是就不斷利用各種手段的開發農業資源,導致農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加劇。根據第二次土地調查結果,截止2013年,我國有333.3萬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國因草原退化、建設占用等因素導致草地減少1067萬hm2,具有生態涵養功能的灘涂、沼澤減少10.7%[4]。
2.2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1)農業生產過程中化學物質的使用導致土壤污染,我國的化肥使用量大約是5800萬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國家。還有我國農藥使用量是180萬t,農膜240萬t,加之農村畜禽養殖濫用藥物,這些化學物質的使用導致土壤污染加劇和地力的下降[5]。(2)工業“三廢”污染,我國每年排放的工業廢水、廢氣和固體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農業的水源、農田、農村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給農業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近年來,農村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其中某些企業技術含量低,環境保護意識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對于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更是雪上加霜。(3)農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隨意排放導致水體和土壤的污染,農村畜禽養殖業逐漸走上了規?;缆?,其產生的畜禽糞便等污染物隨意排放,沒有得到科學的處理,對大氣、水體、農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壞,嚴重破壞了農業生態環境。此外,我國農業生產結構不合理、資源開發方式粗放、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且法律在農村地區適用弱是導致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惡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國現價段的技術水平也限制了農村與農業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2.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實質———利益沖突
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法律保護體系,在保護生態環境預防和制止環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協調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方面不夠完善,不能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態環境污染。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關系,利益沖突是導致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關鍵所在。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管理機構自身利益與環境利益沖突,政府部門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進而還是出現了一邊治理、一邊破壞的惡性循環,最終還是使環境利益受到損害。第二,環境保護者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我國的生態補償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進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第三,排污企業與受害者的利益沖突,企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違法的成本,大都企業都寧愿排污受罰而不進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稅收而對于排污企業的放任行為導致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加劇。這些沖突的存在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法律調整規制手段。
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現狀
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日趨惡劣,這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背道而馳。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歸根結底還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決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核心手段。我國法律在平衡農業發展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1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缺失
一方面相關立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領域存在立法空白。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規,涉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也有許多。但是農業生態環境是整體的內在系統化的,需要一部綜合性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目前這些有關立法是分散的且規定都過于原則化,不適應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需求。例如,《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治沙化等生態失衡現象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防治農業污染等,這兩條原則性的規定,實際操作很難,并且把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與農業環境割裂開了。《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就保護,其內容基本上是對環境保護法中兩個條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規定,在發生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時很難適用到具體問題中去。我國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農業環境保護的法規,但是這些地方性環境立法過于原則,缺乏應有的規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強,沒有體現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規定和政策式的規定無法執行,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的現象,在生態農業、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還很欠缺。缺乏專門針對于農業生態環境特別的法律規范。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建立公眾參與、行政指導、行政強制以及有利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機制等方面,不利于調動公眾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由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存在的這些問題,導致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在許多方面不能有效的開展起來,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3.2現有法律制度體系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缺乏適應性
我國已經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與制度間的協調性和配套性較差。這些制度主要針對大城市的污染,對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少。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物種資源保護制度以及農業安全生產安全使用制度,這些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立法,禁止性規范較多,鼓勵性規定較少,缺乏激勵機制。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同時,重視政府的作用,賦予政府的權力較多,沒有發揮農民的主動性去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有關破壞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全,許多法律都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禁止性規定,但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從而使禁止性規定與法律責任的承擔沒有相互呼應,屬于法律責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規定在對生態功能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較輕,還有一些社會危害性大、破壞性強的環境違法行為,僅僅設置了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沒有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的規定。由于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威懾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進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
3.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存在缺陷
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存在“體制不夠嚴密”和“相應程序缺乏”兩大方面的體系性缺陷。就執法體制而言,首先執法主體林立,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管理體制是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執法體制,實踐中,這種體制導致農業環境執法主體林立,各個執法主體之間相互扯皮或推諉的現象產生;其次,行政執法權分散,行政執法權分散于植物保護、種子、土肥、環境保護等各個機構中,這種分散的行政執法權力很容易導致執法不一、相互沖突等現象,農業執法秩序處于混亂的局面。就執法程序而言,實踐中,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過于強化環境管理機構的權利,缺乏對環境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有的程序性保障機制。在現行有關農業環境立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行政部門與公民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過多的確立和保護的是政府的權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機構很多的權利,但缺乏對其環境管理行為有效的監督機制。另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相對人很多的義務,卻很少規定保障環境管理相對人權益實現的程序機制,導致環境管理相對人的合法環境權益得不到保障[6]。
4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完善建議
4.1強化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
首先,根據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客觀規律,盡快制定出一部綜合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以解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立法過于分散的問題,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據。地方性立法應該更加注重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強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其次,建立健全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盡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對現行的《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農業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修改。再次,填補農業生態環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國國務院已經于制定并實施《規?;笄蒺B殖污染防治條例》,對于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鑒于此,還應加強生態農業、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補在這些領域的空白。同時農業環境標準體系也可適時的做些調整,以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眾參與以及有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激勵機制,同時政府部門應加強行政強制、行政指導等手段,調動和鼓勵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建立經濟激勵機制,對于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其它方面的經濟優惠,調動各階層的積極性,參與到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上來。
4.2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優化制度配套環境
完善我國現行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在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中增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條款。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是黨在十報告中的要求。為了使生態恢復補償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建議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強政府財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實施綠色國內生產總值制度等[7]。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一是,明確法律責任,對于破壞和污染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追究農業生態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是,嚴格法律責任,對于破壞農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僅要規定罰款這樣行政處罰,還應當規定限期治理與修復、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并調高罰款數額標準。對于構成犯罪的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應明確規定其刑事責任追究,使得法律發揮威懾和制裁作用,為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4.3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
一方面,變革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統分結合的執法體制,建立專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執法主體,規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主體職能。這樣便可以集中行政執法職能,把執法人員的指揮管理、安排執法經費的安排、調配執法力量的調配統一起來,解決了行政職能過于分散的問題,同時也避免了行政主體之間相互推諉等弊端的出現。另一方面,強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規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程序。加強農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設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程序權益。建立諸如告知公示制度、聽證制度等制度,確保公眾能夠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中來,確保農業生態環境執法主體依法執政,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出現。同時強化司法手段,通過司法審判懲罰和制止重大污染環境犯罪、環境失職犯罪,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4.4確立公民環境權,增強農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