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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分析法律責任
從范疇類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應屬于主體論范疇。但主體論范疇是對法律世界的實踐豐_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既反映誰在從事法律活動,又說明誰是法律調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體論范疇。這種落差絕非無意義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筆者認為,對這種差別的追根問底,也許可以找到自然人責任能力問題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與評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遠沒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達成共識。學者們’般將《民法通則》133條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法源性規定,在解釋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多種不同的學術觀點,根據側重點不同和出現時間先后,町分為:(1)廣義民事行為能力說:(2)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3)權利能力涵蓋說;(4)客觀能力說;(5)獨立責任資格說。此外,還有意思能力說、識別能力說兩種觀點,但學者己對此達成共識,認為它們是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二)對以各種定義的評析
整體而言,廣義行為能力說,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都是從民事行為能力方面展開的,爭論的不過是立法技術上枝節問題。具體而廣義行為能力說僅是學者理論上的一種概括,并不是要取消嚴格意義上的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概念的區分,當然,在立法技術上,這區分行為能力和責仟能力實有必要。而且,事實上此說極易混同了民事責任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因此難說妥當。對此梁慧星教授指出,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兩者雖有聯系,但二者畢竟兩種不同的資格。二者在目的、效力和性質方面存在明顯區別。侵權利行為能力說或不法行為能力說顯然比廣義行為能力說更科學。
“權利能力涵蓋說”雖然在理論上實現了統一。但這種理論構建的意義是存疑的:它一方面同樣無力解釋立法中的若干例外規定,于司法實踐的意義不大;另‘方面其論證過程中沒有明晰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界限,難說立論穩固;再者用民事權利能力這種民法學前提性范疇來界定民事責任能力,有解構般人格權概念的風險,照其思路,很可能出現立法上否定般人格權的概念。果真如此,這樣的理論創新就得不償失了。
客觀能力說突破了從主體資格方向解釋民事責任能力的局限,為認識民事責任能力提供了一條新思路,提示人們在研究民事責任能力問題應注意民事責任的財產客觀性,不宜過于強調其人身性,把抽象的主觀判斷引向客觀判斷,把價值判斷變為事實判斷。應當承認,至少在方法論卜此說是有重要意義的。但”客觀能力說”將民事責任能力的將主體資格物化為的自然人的財產:能力,顯然混淆了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能力兩個概念。
獨立責任資格說沒有用”能力”去界定”能力”,在邏輯上最為完整。遺憾的是,梁慧星教授不但沒有在此概念的基礎上展開,反而加了足以迷惑人多數人的后半句。所以一般認為,此說雖然強調民事責任能力的獨立地位,對以意思能力和識別能力之判斷標準提出正確的質疑。
到此,我們可以對以上爭論進行梳理與簡化:(1)學者們大致在兩個層次論說民事責任能力,第一種是討論所有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并在此基礎上將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辦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解釋成為法律的例外規定,筆者將此稱為廣義的民事責任能力:第二種是直接討論了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即直接用責任能力作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對于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們認為是無意義的,因為所有人都有責任能力。(2)學者們認為:民事責任能力問題與民事行為能力問題緊密聯系,因為只有先有民事行為才會有所謂的民事責任問題,但是立法上應分立而是整合存學者們有分歧。第一個問題實際上是學術研究的視角選擇問題,如果交待清楚,自然不會產生異議,就研究視角的選擇,本文是在廣義民事責任能力問題上立論的;第二個問題實際上是立法技術問題,只需考證實在法規范就可得知答案,或者說這是個立法價值選擇問題。
二、民事責任能力的邏輯分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縱向邏輯關系
民事責任能力在縱向的邏輯構成大致為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民事責任能力。法律責任概念在我國的法理學界仍有爭議,但張文顯教授的觀點已被大多數學者接受。他認為,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由于專門機關認定并歸結于法律關系的有責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即由于違反第一性法定義務而招致的第二性法定義務?!焙苊黠@,此概念更多是根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抽象而得出的。對此,有學者批評此說”有些籠統”,并進一步修正認為法律責任是”是指由于違背了具有法律意義的義務或基于特定的法律關系,有責主體應受譴責而必須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負擔”。至少對于民事責任而言,后者在表述上更精確。
依《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民事責任的來源方式三:其一,為違反合間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其二,為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其三,雖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的。即,民事責任的來源可簡稱為違約、侵權和法律規定。而民事責任的本質,梁慧星教授概括為:(1)民事責任為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2)民事責任使民事權利具有法律上之力;(3)民事責任是連結民事權利與國家公權力之中介;(4)民事責任為一種特別債。
通過對民事責任能力的縱向邏輯分析,我們大致可以得出如下推論:(1)既然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都具有國家保證的強制性,那么,民事責任能力也應是法定的,屬民法強行性規范要素之一。(2)既能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那么民事責任能力的目的也應是保障權利,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應在被保護之列。(3)既然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是屬于客觀的制度事實,那么民事責任能力至少不能為一個抽象的主觀標準,否則可能會導致民事責任形同虛設。
(二)民事責任能力的橫向邏輯關系
民事責任能力的橫向邏輯關系為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及民事責任能力。相對于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可在實在法上考察的制度事實,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則為學者們的抽象,在此我們有必要溯源而上考察德國民法的理論構成。德國民法理論認為,一般來說,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成為權利和義務載體的能力”。梅迪庫斯指出這是從消極意義理解權利能力的,拉倫茲進一步指出,某人具有權利主體資格意義在于確定通過行使[權利]所獲得的利益歸屬于權利主體。而德國民法理論認為,民事行為能力即意思形成能力,即”理性形成意思的能力”。自然人具備了行為能力,即可能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構建法律關系。但對于民事責任能力卻鮮有正面論述,究其原因,大概在于德國《民法典》過于重視對財產關系的調整,以至于除姓名權規定在總則里外,其他人格權都規定在債法的侵權行為之中。所以,德國學者認為這是個無關緊要的問題,如梅迪庫斯就認為:”在義務方面,此類[即確定義務主體(筆者注)疑慮很少發生。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必須通過其他人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一旦確定了義務人,同時也就確定了對不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財產。就這一點而言,孩子負有義務還是父母負有義務,是一個具有實質性區別的問題”。
關于民事責任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關系,我國民法理論界并無分歧,通說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事能力,無民事權利能力即無法律上的人格,自然談不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更談不上有無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而對于民事責任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關系,對于完全民事行為能人方面也不存在爭議,前諸多種爭議均是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責任能力不同看法而產生的。
這樣的規定凸顯了我國民法以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對象的”靜”地規制模式的邏輯困境:一方面,《民法通則》第54條和第55條相當于給自然人的行為設置一般性守法義務,既不合理,也不經濟:其結果是使《民法通則》第106條關于民事責任一般規定的成了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其邏輯結果就是,使考察民事責任制度存在的《民法通則》第133條成了極難理解的例外規定之例外。換句話說,無論采廣義行為能力說,還是狹義行為能力說都將無法解釋民事責任來源。
通過對民事責任能力橫向邏輯結構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推論:(I)將廣義的行為能力限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行為能力本是立法技術的產物為各國通例,而限制程度為立法選擇也無可厚非。但如果我們把第54條和第55條看作立法技術的產物而不宜傷筋動骨的話。那么,第106條將責任能力與廣義的行為能力聯系起來實非恰當,除非在新的立法中限制第54條和第55條的范圍,否則就會得出在非法行為中要么有責任能力負擔不利后果要么有行為能力(狹義)免責的奇怪結論。(2)既然民事行為能力(狹義)與民事責任能力在實在法意義上并無關聯,那么我國《民法通則》在民事責任法方面的統一規定之”統一”只是形式上的,至少在法理上是零散的。(3)如果能成功抽象出作為民事責任法的基礎概念民事責任能力,我們或許可能在法理意義上”統一民事責任法。
三、民事責任能力概念的界定
本論文將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界定為:民事責任能力,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為民事責任法規范中的屬人因素,其意義在于確定負法律上”必須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人。筆者認為,從法律規范層面定義民事責任能力概念,有以下幾個優點:
1、用”資格”和”法律地位”來定義”能力”,相對于用”能力”來定義”能力”更具邏輯上的準確性,從而使民事責任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起來。按凱爾森的觀點,如考察責任負擔人的法律地位,當規范將某個人的行為當作法律條件或法律資格時,意思是,只有這個人才有能力,個有”能力”作為或不作為這一行為,只有他才有”資格”(為competence,最廣義的資格)。
1845年春,馬克思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指出:“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問題在于改變世界?!痹谶@里,馬克思開始批判“哲學家”,把自己不是作為新“哲學家”而是作為非“哲學家”和“哲學家”相對立??梢姡?845年以后,馬克思已經自覺離開了“哲學的基地”。當“思辨終止”,馬克思這種“描述人們實踐活動和實際發展過程的真正的實證科學開始”了。從此,他徹底清算了自己“從前的哲學信仰”,進入了“真正的實證科學”時期。在這個時期,馬克思開始采取科學立場,這種立場絕不意味著進入科學主義,達致科學霸權,“用科學準則衡度每件事,然后宣布其他形式無意義”,而是強調馬克思“真正的實證科學”相對于作為非科學“在場”的舊哲學的科學性。具體說來,首先,馬克思通過批判舊唯物主義的直觀性,肯定唯心主義“發展了能動的方面”,即它認為“感性世界”在人的活動中不斷生成發展,辯證運動。其次,馬克思同時又批判唯心主義“只是抽象地發展了”“能動的方面”。因為“辯證法在黑格爾手中神秘化了……在他那里,辯證法是倒立著的”,所以在黑格爾看來,生成現實世界的只是人的精神活動,其中的辯證發展不過是精神運動的環節。最后,馬克思認為要消解唯心主義的抽象性,“發現神秘外殼中的合理內核,必須把它倒過來”,為此應當走進“新唯物主義”,把從“天國”出發徹底“倒過來”轉而“從物質實踐出發來解釋觀念的形成”。正是由于把黑格爾抽象的辯證法徹底“倒過來”,馬克思開始真正“從物質實踐出發來解釋觀念的形成”,其人化自然觀也迅速躍遷到了科學人化自然觀。其一,他遵循“倒過來”的辯證法,“從物質實踐出發”,不是形而上學否定而是辯證否定了自己從前的“哲學”人化自然觀,保留了其中闡述的自然界是“通過工業”或實踐形成的合理思想。毋庸置疑,“從前的哲學信仰”時期的“哲學”人化自然觀有一定的局限,但它除了糟粕,也有精華。馬克思“真正的實證科學”時期關于人化自然的自我意識正是“保存”了這些精華并以此為“階梯”躍遷到了科學人化自然觀。關于這一點,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馬克思開篇就批判說:“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包括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的主要缺點是:對對象、現實、感性,只是從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边@意味著“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認為現實的感性世界僅僅只是自然存在或者自然感性,是既成的、先在的東西。馬克思既然斷定這一點是“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的“主要缺點”,也就表明他和“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相區別,并不認為現實世界是先在的、既成的,而是生成的。另外,從馬克思批判時使用的“只是”一詞來看,他并沒有否定“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堅持的唯物主義也即現實世界不是抽象的對象,而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物質世界。因此,在馬克思的視閾中,人現實生活的世界決不是由人的精神活動生成的,因為從“無”不能生出“有”,它只能是一個人通過自己能動的物質實踐活動創造出來的物質世界,是一個被人改造過的人化的自然。其二,通過徹底地把從抽象的原則出發“倒過來”,馬克思“從物質實踐出發”,批判克服了舊哲學的缺點。
第一,闡發了其自然觀和歷史觀的相互融合。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恩格斯批判說:“當費爾巴哈是一個唯物主義者的時候,歷史在他的視野之外;當他去探討歷史的時候,他不是一個唯物主義者?!贝_實,只要進入社會歷史領域,費爾巴哈就先驗地假設人有抽象的“類本質”,極力張揚人道主義歷史觀,這和黑格爾的“絕對精神”及其運動史一樣都“是倒立著的”,因此“必須把它倒過來”。而通過把“倒立著的”東西再“倒過來”,馬克思不再從抽象的思辨出發,用先驗的原則去生搬硬套現實,而是“從物質實踐出發”,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指出:“可以根據意識、宗教或隨便別的什么來區別人和動物。一當人開始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的時候,這一步是由他們的肉體組織所決定的,人本身就開始把自己和動物區別開來。”這表明盡管人和動物的區別點非常多,例如人有意識,信仰宗教,動物沒有意識,更談不上信仰宗教,因此,可以根據意識和宗教或隨便別的什么來區別人和動物。但是,馬克思還是看到了意識等本身卻是需要由人的勞動、人的實踐活動來說明的東西,它們“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產生的”,所以,馬克思并不贊成有意識與宗教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因而僅僅“根據意識、宗教或隨便別的什么”并沒有把人和動物真正區別開來。只有“當人開始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的時候”,人的生產勞動才真正開始“把自己和動物區別開來”。人的生產勞動是人的實踐活動,說生產勞動把人自己和動物真正區別開來,就是說是實踐把人自己和動物真正區別開來。這表明實踐是人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質也即人的本質。同時,關于人自己生成的人化的自然界,因為“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不是把它們當作感性的人的活動,當作實踐去理解”是其“主要缺點”,所以與“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相對立,馬克思認為應該把人化的自然“當作感性的人的活動,當作實踐”,也即人化自然是人的實踐活動。這樣,由于實踐是人的本質,因此當馬克思肯定人化自然是人的實踐活動時,人化自然也就是人的本質。因而作為“感性世界”,人化自然并不在人自身之外,它就是人自身的本質性存在。可見,在“真正的實證科學”時期,馬克思的人化自然觀一方面表達的就是他對客觀存在的物質世界的看法,就是自然觀;另一方面也是闡發他關于人自身的意見也即歷史觀。換言之,此時馬克思的自然觀和歷史觀已經相互融合在一起。
第二,馬克思也考察了人化自然的異化及其克服。費爾巴哈的“哲學”人本主義異化觀,盡管“斷言自己已經超出了黑格爾哲學”,也用了一些世俗化的范疇如“類本質”“人”等,但它“都是在純粹的思想領域中發生的”,本質上都是黑格爾精神辯證法的變種。為此在科學人化自然觀中馬克思把它“倒過來”,開始“從物質實踐出發”,從歷史考察中去抽象“一般運動形式”來論述人化自然的異化。他指出:“只要分工還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動對人來說就成為一種異己的、同他對立的力量,這種力量壓迫著人,而不是人駕馭著這種力量?!币虼?,在強制性分工存在的條件下,受這種分工制約的以人的實踐活動“在場”的人化自然對人來說也是“某種異己的、在他們之外的強制力量”,“不僅不依賴于人們的意志和行為反而支配著人們的意志和行為”。為此,人化自然的這種異化與“哲學”人本主義視閾中的“類特性”無關。首先,它只是人們物質生活發展的必然結果,表征著人們在一定條件下的一種存在方式。在這種特定的存在方式中,它就表現著人的特定本質,因而現實中的人并不是非人,而只是呈現特定本質的特定的人。其次,人化自然異化的客觀根源不僅在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還有分裂”,而且在于“自然形成的”分工,在于私有制,因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達方式,對同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再次,由于分工或私有制是與社會物質生產發展與進步的一定水平相聯系,因此,人化自然的異化不是永恒的現象,它“在具備了兩個實際前提之后”就會消滅,即“要使這種異化成為一種‘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為革命所要反對的力量,就必須讓它把人類的大多數變成完全‘沒有財產的’人,同時這些人又同現存的有錢有教養的世界相對立,而這兩個條件都是以生產力的巨大增長和高度發展為前提的”。因此,隨著整個社會“生產力的巨大增長和高度發展”,不必再為爭取必需品而爭斗的人們之間就會建立起普遍的交往,因而“地域性的個人為世界歷史性的、經驗上普遍的個人所代替”。這樣,私有制就會被揚棄,進而人化自然也因為強制性分工的消亡而轉變為人們能夠充分駕馭的力量,即克服自己的異化狀態。
二馬克思人化自然觀的歷史性及其價值選擇
TheCommensalStagesofMankindandNature
——TheWorksofNetherlandishLandscapeArchitectAdriaanGeuze
WANGXiang-rong;ZHANGJin-shi
Abstract:TheideasoftheNetherlandishlandscapearchitect,AdriaanGeuze,originfromhisuniqueunderstandingofnatureandinfluencedbysomearttrends.Withdistinctindividualityandvarietystyles,hisworksarereflectingthetypicalcharacteristicofNetherlandishlandscape,andarethecommensalstagesofmankindandnature.
Keywords:Netherlandishlandscape;AdriaanGeuze;art;nature
藝術、功能和科學是現代景觀設計追求的三個目標。在經過了現代主義的洗禮之后,功能主義已成為景觀設計的普遍準則。然而僅僅側重功能,景觀的面貌不免陷于平淡。景觀要不斷發展,藝術和科學就成了突破的方向。現代景觀設計在傳統的基礎上不斷拓展,一些人向藝術的方向發展,他們關注景觀與藝術的結合,追求景觀的藝術表現。另一些人則向科學的方向發展,他們更關注于景觀的科學性特別是生態意義。在許多人看來,景觀設計中藝術成分的增加肯定會忽略對生態的考慮,而側重生態效益又必然會削弱景觀的藝術性。然而,有一些設計師卻用他們的實踐告訴人們,藝術與生態在景觀設計中能夠完美地結合在一起,他們的努力被認為是領導了這個專業的一個發展方向。荷蘭景觀設計師高伊策(AdriaanGeuze1960~)是這些景觀設計師中的代表人物之一。
要理解荷蘭景觀設計師高伊策的作品,應該首先了解荷蘭景觀的本質。荷蘭位于歐洲西部,西、北面瀕臨北海,國土地勢低洼,全國有1/4的土地低于海平面,因此曾被稱為低地國家(Nederland)。荷蘭是一個與自然有著特殊關系的國家,由于國土狹小,長期以來荷蘭人不斷圍海筑堤,以便獲得更多的土地用于耕作和居住。結果在這片土地上形成了高度城市化的、功能性的、絕大部分是線狀構筑的景觀,這種景觀是人與大海相斗爭的產物。荷蘭的景觀規劃與設計是解決如何從大海中獲得土地的問題,這就意味著景觀在這里并不是一個奢侈品,它貫穿于荷蘭的整個國土,是不可或缺的。同時,理性的、利用技術上的方法來處理自然和環境的思想也影響到荷蘭的景觀設計。
高伊策1960年出生于荷蘭的Dordrecht,父親是一位內燃機工程師,祖父是一位堤壩工程師,從祖父那里他得到了許多有關筑壩和水利工程方面的知識。高伊策1979~1987年在荷蘭Wageningen農業大學學習景觀設計,獲得碩士學位。學習期間,他對建筑學有著濃厚的興趣,特別欣賞俄國的構成派藝術家的作品。
1987年,高伊策畢業以后,與貝克(P.vanBeek)合作,在鹿特丹的碼頭上創辦了自己的事務所。高伊策喜歡通俗文化,碼頭的氣氛正是充分展現這種文化特征的理想場所,碼頭的場景也更能激勵他的創作靈感。在荷蘭,西8度是主導風向,高伊策把事務所命名為West8(西8),以此象征能夠吹遍荷蘭大陸的力量。從事務所的名稱上可以看出高伊策的遠大志向。
事務所在成立之初就力圖模糊景觀設計、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之間存在已久的人為的界限,否認工程和設計之間的區別。他們通過自己的作品,對人們頭腦中的一些固有觀念提出挑戰,如人與自然、城市和自然、人類和生態、技術和自然之間往往被認為是對立和矛盾的關系,而他們卻認為這種思想不過是陳詞濫調,這些事物是可以共生的??创挛锏牟煌姆绞绞故聞账诰坝^設計中總有許多新的思想。事務所從來不被有關形式和式樣的保守思想所約束。今天,West8已是荷蘭著名的多學科結合的設計公司。
高伊策還曾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建筑學院、荷蘭代爾夫特(Delft)技術大學、比利時的St.Lucas建筑學院、美國哈佛大學、丹麥奧爾胡斯(Aarhus)大學及西班牙、法國的一些學校任教,使他得以接觸更多的年輕人和更多的新思想。
人類和自然共生的舞臺——荷蘭景觀設計師高伊策的設計作品來自:第一
West8建立之初,得到了一個在鹿特丹的研究項目,3年以后獲得了國家的景觀和城市規劃的獎項。1990年完成PrixdeRome項目后,一舉成名,于是得到了更多的委托。但是West8事務所成立后的最初5年中,事務所的設計僅僅落實在圖紙上,直到1992年才有機會實現自己的設計。這就是OosterscheldeWeir項目。
項目位于荷蘭的南部的塞蘭德(Zeeland),1953年,這里的一場暴風雨造成近2000人喪生。為此政府制定了一個三角洲計劃,在近海岸的海面上建立堤壩以消除潮汐的危害,使塞蘭德海域變成一個湖。為了防止大壩阻塞海水進入海灣而破壞原有的生態系統,特意在大壩上設了一個閘,平時開啟,當暴風雨來臨的時候可以關閉。
由于工程花費驚人,當巨大的水壩建成之后,幾乎沒有資金再去清理建造時留下的建筑、碼頭和凌亂的工地。West8事務所得到委托,清理這片亂糟糟的區域。市政當局最初設想將大壩附近的建筑垃圾場改變為人工沙丘,中心是田園詩般的人工濕地。West8并沒有采納這一想法,他們沒有試圖將工程遺留的垃圾場與自然環境和諧起來,而是首先將砂石堆平整成一片高地,這樣,當人們開車沿著大壩行進,會看到廣袤無垠的大海。然后對這塊高地進行了藝術化的處理,在上面覆蓋一層來自附近蚌養殖場的廢棄的蚌殼,使養殖場也因此處理了這些蚌殼,正好一舉兩得。鳥蛤殼和蚌殼被布置成有韻律的圖案,形成黑白相間的條帶或棋盤方格,創造了一處人工的自然。棋盤格圖案與荷蘭的美術傳統有密切聯系。早在17世紀,荷蘭畫家維米爾(JanVermeer1632~1675)和霍赫(PieterdeHooch1629~1684)的繪畫中就有棋盤格的地面。長條形的圖案反映了荷蘭特有的圍海造田而形成的線狀景觀(圖1)。高伊策設計時充分考慮汽車行駛時的觀賞效果,當汽車飛速疾駛過,司機能夠領略廣闊的大海和高地上吸引人的黑白韻律。巨大的黑白相間的圖案形成大地藝術的作品,隨著車速的不同,景觀也不同。高伊策的設計中也包含生態的因素,他和生態學家一起合作,為那些瀕臨滅絕的海鳥建立了一個繁殖的環境。當地的海鳥對這些貝殼海岸很是著迷,貝殼的色彩可以用來偽裝,白色的鳥類總是落在白色的蚌殼上,而黑色的鳥類總是落在黑色的蚌殼上。經過高伊策的設計,原來的工地變成為在深淺不同的貝殼上,飛翔棲居著各種鳥類的充滿生機的景觀(見彩頁)。
參考文獻:
[1]Holden,R.InternationalLandscapeDesign.London,1996.
[2]Molinari,Luca(Editor).West8.SkiraArchitectureLibrary,2000
自然人與道德公民兩者之間的內在關聯是密不可分的?!皭蹚泝骸睆淖匀蝗藢傩缘臓顟B逐漸成長為社會集體形態的本質是個體自由上升為普遍自由的實現,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終目標是培養有道德的公民,這種道德公民的個人意志已經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僅以道德共同體的共同意志作為自己的意志,個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體的有機組成部分。首先,“國家沒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無所存在;沒有美德,何來所謂的自由;沒有公民,道德即不復存在;擁有理想公民,則有你所需要的物質保障;丟棄公民,你將空空如也?!眹倚枰忻赖碌牡赖鹿竦闹?,培養有德公民需要通過教育途徑來完成?!肮惨庵尽笔钦w道德人格魅力實現的最主要途徑。其次,國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體,公民的首要國家性義務就是熱愛自己的祖國。因此,培養熱愛國家的理想型愛國公民是進行道德教育的最終職責。最后,盧梭認為,理想型道德集體公民認同感應積極向深刻的社會道德情感向心力滲透,采取一種全心全意為道德教育服務的國家集體信仰———“公民宗教”。根據盧梭培養道德型愛國公民的思想,個體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過個人與國家即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來最終實現的,這是更高層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華。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務是通過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氣質。在“公意”思想的指導下,創建愛國的氣氛,并借助于愛國主義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會教育的整體形象,完成道德階段任務,最終使人重獲自由。
二、“自然人”培養觀對我國道德教育的啟示
1.道德教育的目標。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會對道德教育活動所要培養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規定,是對其活動結果的具體要求,也是這個活動所要達到的預期目的。盧梭的“自然人”培養觀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標是有著自由、獨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當然,我們的道德教育目標還應該加強對人的道德意志的鍛煉以培養其自立能力,階段目標設定要尊重人的個性以及通過對個體道德情感的陶冶來鞏固其良知等方面。盧梭反對溺愛孩子。他強調,當一個女人過分地關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漸漸地卻使得孩子越來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風險,所以讓他遠離所有痛苦,但災難在遙遠的未來卻全部累積到他身上。“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這告誡我們的教師、家長乃至社會,要做的不是給青年人現成的東西,而是讓他們自己動手去獲得生存的途徑。
2.道德教育的內容。
道德教育的內容是道德教育目標的體現和具體化,其科學、系統與否直接影響道德教育目標的實現。一個人的道德品德是由道德認識、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為所形成的,所以道德教育所采取的相應內容為:人類情感的培養,提高人們的認識水平和能力,鍛煉人的意志。這無疑也會給我們以重要啟示。
3.道德教育的方法。
為了實現道德教育的目標,更好的踐行道德教育的內容,我們就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根據盧梭對“愛彌兒”所實施的教育手段,可以提取出我國道德教育的方法:尊重人的自身規律,分階段進行,建立家庭、學校、社會統一體的教育模式,提高法律約束三個方面。
三、盧梭的道德教育觀對我國德育工作的現實啟示
盧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是教育領域的“哥白尼性革命”。他的道德教育理念涵蓋了豐富的德育思想,在德育實踐過程中,對我國目前的功利性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社會道德價值體系多元化困境與未來道德教育的革新與發展有著深遠的實踐性意義。
1“.以人為本”教育理念的缺失———道德教育的功利化。
隨著已經失去教育意義的舊的道德價值體系的瓦解,新的道德價值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的社會轉型時期,出現了道德教育混淆于政治傳聲筒教育的現象。例如,我國當前的道德教育體系中就存在著舍本逐末、背離受教育者自身發展規律的現象。這種狀況給道德教育的實施進程以及實際功效帶來諸多不利影響。當今教育帶有嚴重泛工具化的性質,教育文化偏向注重專業技能的傳授,教育的最終目標是獲得人人認可的“好”工作,進而實現自己所謂的“人生價值”。這種“價值”被解釋為以衡量物質經濟條件為主要內容的世俗的成功。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人才”模型主要是高分低能的檢查機。道德教育生存于這種畸形的教育背景下,好比浮萍,無法停留,即使存在,也只是教育機器的零件。如何摒棄我國目前道德教育的功利化現象,是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們應借鑒盧梭的道德教育理論的起點思想,即遵從“自然人性”以及教育要符合人自身發展規律和內在需求,實現道德教育的最終目的———“人的自由”。
2.核心價值體系的缺失———社會道德體系的多元化。
人類運用客觀規律對自然界的能動改造就是我們常說的技術,人類對自然現象及其本質的規律性認識就是所謂的科學,人類不斷的認識和改造自然界的過程也就形成了科學技術的形成與發展。所以在本質上來說,科學技術是人的能力的表現或延伸,體現著人與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茖W技術這樣的本質,就決定了科學技術是為了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了整個人類的自由和幸福做貢獻。因此,以人為本應是科學技術的價值基準。以人為本的科學技術價值基準,要求人們在進行科學技術探索和實踐中,一定要高度關注人類社會問題,注重從人性和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使科學技術的發展服從于人類社會需要,要以人類自身的存在與發展決定科學技術的取舍選擇和發展方向,對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實行社會控制,使科學技術正面價值盡量地放大,更好地造福于人類,而使科學技術的負效應削弱到“可容忍”的限度內,以保證科學技術和人類社會健康發展。
2社會協調發展是科學技術的價值追求
(1)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馬克思曾說過:“整個自然界——首先作為人的直接生活資料,其次作為人的生命活動的材料、對象和工具——變成人的無機的身體”。由于其各個子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自然界這個生態系統,維護著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平衡。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是人類社會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堅實基礎,是人類文明大廈的基石。正因如此,我們應把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避免科學技術人為的濫用、誤用和惡用,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技術發展理念,嚴格遵循自然界的客觀規律、把握科學技術運用的倫理標準,把科學技術發展與人的全面發展這一崇高目標聯系起來。人類既要利用、改造自然界,發展生產,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又要考慮到自然界的承受能力、調節恢復能力,考慮給予自然界什么,使自然界始終處于一個動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
(2)實現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茖W技術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源泉是人的能力、智力、體力,推動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原動力是人的需求,人類知識的不斷更新和提高更是整個社會發展的智力保證,所以說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主體是人;而人的智力、體力、能力的提高也達到了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目的,從而更好地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社會以一定的活動方式來滿足人的社會需要而獲得進步的過程綜合就形成了社會發展。綜上所述,我們應把密切關注科學技術發展與人類社會進步的和諧統一,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技術發展理念,人類社會發展與科學技術發展聯系起來,推動科學技術始終朝著推動社會整體進步、對人類終極關懷的方向發展??茖W學創始人英國的貝爾納指出:“科學是我們時代的產物,是指引和推動這種生活前進的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經濟生活必要的組成部分”??茖W作為一種手段,滿足了我們的物質需要;科學作為一種方式,豐富了我們的生活,提高了我們的生活質量。
在分析法的本質之前,作者認為有必要先搞清楚法和法律的區別,這對于認識環境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有著重要的基礎作用。此處所說的法是比法規、規章、條例等更加廣義的法,是自然界中的各種法則的總稱;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體現階級意志的規范總和。早期的馬克思從自然法學的某些觀點中吸取并指出,“法是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而法律則是法的表現”。這里自由無意識的自然規律所指的法是客觀存在的法則,而不是主觀的認識,法律則是將這種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法規,也就是說法律是立法者通過自己的大腦和筆將自己所認為的法的樣子描寫了出來,法律的樣子就取決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認識。再后來,馬克思在批判黑格爾的時候指出,“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他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也就說明法的內容都是根據物質條件而變化的,物質條件的改變會引起法的表現形式和體現的意志有所變化,但是這不會改變法的本質,它所改變的都是法的表現形式———法律。
二、法的本質與環境法的本質———內容與形式的體現
作者認為,法的本質是調整關系,調整是促進、抑制、保護、協調等,它有很多種方法;關系有很多種,利益關系、身份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等。這種本質是客觀存在的,環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有些學者提出法的本質是變化的,但是這種變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質是隨著利益的變化而同時發生著改變的,作者同樣認同法的本質變化的觀點,但是這種變化的根據是物質基礎,也就是生產力,這是從意識根源到物質根源的轉變。法的本質在于調整自然界中各個生物之內和生物之間的法則。法的價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質的體現,以為在不同時期環境條件下,法的這些體現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基礎不同,所以體現的內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樣。
三、環境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宏觀方法———公法與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從古羅馬時代就有法學家提出過,他的分類標準是根據法律調整的主體和調整對象是否涉及社會利益。這種劃分方法雖然具有重要的意義作用,但它的劃分也不是絕對的,法律公私性質的劃分應當是在一定的條件和范圍內才能夠進行的。例如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就超出了傳統法律公私劃分的邊界,呈現“法律理論的基礎與社會生活的狀況極不一致的現象”。作者想指出的是,這種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對法律的劃分,不是對法的劃分,是對意識形態的進一步區分,而不是對法這個客觀存在進行的分類。這也就說明,這種叫法是不準確的,應該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類似的標準———調整對象,對法進行分類的話,公法應該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應該是人類之法,私法調整人之間以及人組成的社會組織、團體、機關、國家之間的關系,公法調整其他物種之間以及人與它們的關系。
四、環境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微觀方法———人的行為
論文內容摘要:中新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發達國家達成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協定。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制度安排,較之WTO及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有較大的改進。具體體現為:確定自然人的類型,明確相關術語;水平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深化了部門承諾;增加臨時雇傭入境承諾;移民手續更便利;新增假期工作機制安排。
論文關鍵詞:中新自由貿易協定自然人流動具體承諾
本文重點對中新自由貿易協定自然人流動規則進行評析,以期對WTO現有的自然人流動談判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于2008年4月簽署,2008年10月協定正式生效。該協定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諸多領域,是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我國與發達國家達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制度安排,較之WTO及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有較大的改進。
一、規則概述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對服務貿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模式,即將服務貿易劃分為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四種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動是指一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境內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務。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九章及相應的附件中。協定第九章是對自然人移動進行規定的專門的一章,共計十個條款,逐項規定了定義、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快速申請程序、臨時入境的準予、臨時雇傭入境的準予、透明度、聯系點、自然人移動委員會、爭端解決。該章規定了自然人流動的一般條款和基本紀律。
中國與新西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具體承諾的內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附件十是自然人臨時入境承諾,包括中方承諾和新方承諾。附件十一是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承諾,僅含新方承諾。在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新方承諾中,新方對中醫執業者(包括護士)、中餐廚師、中文教師助理、中國武術教練、中文導游及從事特定技術職業的技術工人進行了承諾。其中,關于技術工人的入境,所規定的職業選自新方的技術短缺部門。此承諾適用的部門將在雙方通過換文達成的安排中列明。因此,《雙方關于技術工人有關問題的換文》構成了自然人流動雇傭入境新方承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此規定,自然人移動委員會每5年將對所列部門進行審議。
此外,中國和新西蘭還對“假期工作機制”的實施安排達成了諒解。
二、規則評析
中國和新西蘭均是WTO的成員方,適用WTO有關自然人流動的規則和雙方的具體承諾。WTO現有的自然人流動規則和具體承諾存在諸多不足,旨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服務貿易談判也遲遲未能達成協議。較之WTO,《中新自由貿易協定》的自然人流動規則及承諾有著較突出的改進,這為中新自然人流動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優惠的制度支持,也為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中自然人流動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借鑒。
(一)確定自然人的類型并明確相關術語
在WTO成員方的承諾表中存在著大量模糊的術語和定義,這為自由行政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間,并構成了壁壘(JosephineFrawcisco,2002)。其中,對于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尚沒有一致的分類和界定。何為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分為哪些類型?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各成員方在承諾表中也沒有達成共識。因此,含有模糊術語的承諾具有很強的限制性,實際是成員方在對自然人流動放開本國市場的同時暗地的構筑壁壘。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明確了自然人流動規則的適用范圍,將自然人劃分為五種類型:商務訪問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公司內部流動人員、技術工人、機器設備配套維修和安裝人員。協定對這些術語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并對這些概念中所含的概念,如經理、專家,進行了界定。
依協定的規定,商務訪問者包括商品銷售人員、服務銷售人員、投資者及其授權代表。合同服務提供者是指一方服務提供者或企業的雇傭人員為履行其雇主與另一方境內服務消費者的服務合同,臨時進入另一方境內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其中,雇員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適當的學歷和專業資格,報酬由雇主支付,雇主為公司或合伙時,在服務消費國境內需無商業存在。公司內部流動人員是指在另一方境內有商業存在的一方服務提供者或投資者的雇員,限于經理、高級管理人員或專家。技術工人指一方自然人進入另一方,旨在按照與該方自然人或法人締結的合同從事臨時性工作,并具備從事該工作的適當資格和/或經驗。機器設備配套維修和安裝人員是指提供機器和/或設備配套安裝或維護服務的自然人,且供貨公司的安裝和/或服務是機器設備購買的條件。
(二)水平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
具體承諾分為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水平承諾適用于所有列入承諾表的服務行業的服務貿易。水平承諾體現了承諾的整體性,它規定了一成員方對某種服務提供方式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上的基本規則?!吨行伦杂少Q易協定》自然人流動水平承諾較之雙方在WTO中的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譬如,根據自然人臨時入境中方承諾,新西蘭商務訪問者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間為6個月。而我國在WTO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承諾服務銷售人員入境期限為90天。相比之下,一方面,中新貿易協定闊寬了準入的自然人類型,商務訪問者不僅包括服務銷售人員,還包括商品銷售人員和投資者。另一方面,準入的商務訪問者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限延長了約一倍的時間。這使得新西蘭的商務訪問者有了相對更充裕的時間在我國境內進行服務銷售談判,商品銷售談判或設立、擴大、監督和處置該投資者的投資。
(三)深化了部門承諾
部門承諾是針對特定部門所做出的承諾,具有靈活性,是水平承諾的必要補充。在WTO的現有承諾中,各成員方對自然人流動的承諾以水平承諾為主,在部門承諾中大都規定“除了在水平承諾部分指明的約束外,不受約束”,部門承諾形同虛設。這便無法發揮部門承諾的作用,難以滿足特定服務部門的特殊需要。服務部門種類繁多,各個部門有其特殊的情況,光靠水平承諾顯然是無法全部囊括的(李琴,2005)。
通過對協定的研讀,可以發現在中新貿易協定中,部門承諾成為了水平承諾的有益補充。譬如,在我國對自然人臨時入境的承諾中,中方對以下服務部門做出了部門承諾:醫療和牙醫服務、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筆譯和口譯服務、教育服務(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務、國家義務教育)、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服務、國際貨運和客運服務(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這些部門承諾針對特定的服務部門,做出了較之水平承諾更具體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
(四)增加臨時雇傭入境承諾
東道國公司的外籍雇員提供服務是否屬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動尚屬一個不確定的問題。將這種服務提供模式納入GATS很有必要,這對于增進發展中國家和世界整體福利都是有益的(李琴,2007)。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專門對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做出了規定。臨時雇傭入境是指包括技術工人在內的一方自然人進入另一方境內,以期按照根據接收方的法律訂立的雇傭合同從事臨時性工作,且不以永久居留為目的。
在附件十一中,新西蘭就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做出了承諾。與自然人臨時入境承諾所采取的水平承諾與部門承諾相結合的方式不同,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承諾是針對具體職業做出的。新方對從事六類職業的中方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做出了承諾,分別是中醫執業者(包括護士)、中餐廚師、中文教師助理、中國武術教練、中文導游及從事特定技術職業的技術工人。前五種職業比較具體明確,這些職業與中國特有的文化與語言相關,中國人在從事這些職業上具有絕對優勢,新西蘭人很少有人能從事上述職業。因此,允許從事上述職業的中方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并不會擠占新西蘭人的工作崗位,擾亂其國內勞動力市場。相反,它能豐富新西蘭的勞動力市場,為新西蘭人提供具有中國特色的服務。
從事特定技術職業的技術工人所從事的職業必須是中新通過換文達成的安排中列明的技術短缺部門,自然人移動委員會第5年對所列部門進行審議。首次5年安排所列明的特定技術職業共計20個,分別是計算機應用工程師、高級測試分析師、結構工程師、獸醫、裝配工及車工、注冊護士、焊工、高等教育講師、幼教教師、電器/產品設計工程師、審計師、電子技師、臨床放射診斷醫師及臨床放射治療師和核醫學技術人員、船體制造工、電影動畫師、電工、管道工、汽車電工、柴油機修理工、汽車修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