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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商品稅的稅收職能涉及了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其中,財政收入職能應當是目前主要的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加以限定。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和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在理論上為這種稅收職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據。而在實踐中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也有利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限定。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p>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過商品稅中不同稅種稅收職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傾向,使商品稅體系在結構上更為簡化,使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更小,同時,也能夠使保留下來的商品稅稅收制度更具效率,將商品稅在形成稅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職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經濟發展;商品勞務稅;資本積累;產業結構
經濟發展是指隨著經濟增長而出現的經濟與社會結構的變化,經濟發展是當今世界的一個主題,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任務更為艱巨,要求也更為迫切。規范經濟學認為,經濟增長的力量來自于市場的價格機制作用,它能夠自動地促進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和勞動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失靈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責任干預市場運行,而對于以市場為配置資源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政府適當干預經濟發展的意義則更為重要。
稅收是國家對部分產品或國民收入進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經濟發展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是政府調節和干預經濟的主要工具和為其他財政政策籌資的主要手段。一般說來,現代稅收除籌財政資金的基本職能之外,還具有三大經濟調節功能,即促進資源有效配置、調節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實現經濟穩定增長。在發達國家,所得稅是主體稅種,稅收政策實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稅,而在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稅源構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勞務稅往往成為主體稅種,因而其在稅收政策實施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商品勞務稅是以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課稅體系。它主要包括消費稅、銷售稅、增值稅和關稅。本文擬對經濟發展中的商品勞務稅作一理論上的探討。
一、發展資本積累與商品勞務稅
在發展中國家,實際經濟增長和在增長基礎上的經濟發展,有著壓倒一切的意義,但經濟增長要受資本積累規模的約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夠的發展資金,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一般而論,一國的資本積累有兩種來源,一是利用外資,二是動員國內資金,尤其是國內儲蓄。國內儲蓄包括居民個人儲蓄、企業儲蓄(稅后利潤)和政府公共儲蓄(主要來源于稅收)。稅收在調動社會資源用于儲蓄、投資方面有兩條渠道:一是通過征稅籌集財政資金,增加公共儲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資的集中性財力;二是通過制定鼓勵儲蓄的稅收政策,刺激企業和居民個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儲蓄,擴大私人投資。
在發展經濟學的稅收政策思路中,一國資本積累水平同稅收收入水平相關,也和稅制結構選擇相關。發展中國家采取什么樣的稅制結構,選擇什么稅作為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在許多發展經濟學家看來,首先應服從于擴大和刺激儲蓄、促進資本積累的需要。他們的基本主張是,商品勞務稅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的主體稅種,對發展資本的籌集發揮主要作用。為此,他們作了廣泛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
商品勞務稅的范圍主要是指一般銷售稅、消費稅、以及營業稅和關稅等間接稅。從總體上看,這些稅收的在發展中國家的比重較高。一般說來,經濟發展水平愈低,商品勞務稅的比重愈高。據資料顯示,在低收入國家,商品勞務稅占全部稅收總項的比重為41%,而高收入國家這一比例為30.9%,如果將進出口關稅并入商品勞務稅計算,高收入國家的比重為32.4%,而低收入國家高達71.1%.這表明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與較高的商品勞務稅比重相聯系。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雖然商品勞務稅作為主體稅種具有穩定的籌資功能和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據稅收效率的分析,它會對經濟增長和市場機制產生較大的扭曲效應,這就需要適當提高所得稅比重,推行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
二、優化產業結構與商品勞務稅
根據發展經濟學家赫立克和金德爾伯格的理解,經濟發展不僅意味著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經營更多的產業,還意味著產業結構的變化以及生產過程中各種投入量分布的變化。在一國資源量為一定的條件下,通過產業結構變化,優化資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推動經濟增長的內在力量。
考察西方國家100多年的經濟發展過程,產業結構變化的長期趨勢是:初級產業主導制造業主導服務業主導。而引起或影響產業結構變化的原因如同經濟發展的動因一樣復雜,從外因分析,政府的產業政策及其配套的財政、稅收政策是一個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別是稅收政策在推動一國產業結構形成、發展和優化的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對于商品勞務稅來說,它作用的大小是一個理論上和實踐中爭論頗多的問題,下面我們來作簡單探討。
首先,在講座經濟體制下,商品作價主要采用國家指令性或指導性計劃價格,商品勞務稅在配合價格調節生產和消費,以促進產業結構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商品價格由市場決定,低稅和高稅不能直接形成低價和高價,因而商品勞務稅對于調節產業結構的功能必將削弱。其次,商品勞務稅作為間接稅,具有易于轉嫁的特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間接稅的稅負轉嫁機制將充分發揮其作用,這決定了運用商品勞務稅調節產業結構具有不確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標落空。第三,商品勞務稅與價格直接關聯,其本身會扭曲商品的相對價格,導致消費者剩余損失;扭曲生產要素的相對報酬而導致生產者剩余損失。因而最終不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第四,商品勞務稅還會對產業政策發生扭曲,這突出表現在增值稅選型上。以我國為例,在生產型增值稅實行統一稅率的情況下,加工工業的進稅抵扣比重大,稅負輕;基礎原材料和能源工業的進項稅抵扣比重輕,稅負重。顯然,生產型增值稅是與發展中國家的基本產業政策相背離的。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過分強調商品勞務稅對于調節產業結構的作用,而應適當弱化。稅收對于產業結構的調節應主要依靠所得稅優惠來發揮作用,同時適當發揮商品勞務稅的輔作用。
三、實現地區協調發展與商品勞務稅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以各個地區的經濟增長為基礎的,是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的總和。在同一個國家,由于地區間勞動素質、資本投入、技術進步、自然資源,地理和交通條件,以及其他社會性、國民性因素的差異,往往使區域間經濟發展處于不平衡狀態,既有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也有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甚至經濟落后地區。稅收對于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稅收政策以及商品勞務稅在其中發揮什么作用,則值得探討。這對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也應該是有啟發意義的。
一般來說,稅收政策對地區經濟發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地區總稅負水平的輕重,影響本地企業的積累能力;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的廣度和深度,影響本地區的投資環境和投資吸引力;稅制結構對地區財政經濟發展的影響。這里,我們重點從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勞務稅對地區經濟發展的影響。
地方財力的強弱對于地區經濟發展來說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發展中國政府大多選擇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稅種,這對地方財力有兩大好處:第一,這些地區的稅源比較充實,稅收收入不受企業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有利于保證落后地區的財政收入。這些收入對于增加當地公共積累,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當地各項事業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有利于減輕落后地區企業的負擔。因為商品勞務稅屬于間接稅,可轉嫁稅,這樣地方政府可以從中取得穩定、可行的收入,同時又將稅款轉嫁給購買方,經濟落后地區將從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與商品勞務稅
實現收入合理分配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中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一國GNP獲得增長,但社會分配狀況惡化了,低收入階層較之過去相對乃至絕對貧困,就可能出現有增長、無發展或高增長、低發展的情況。對我國而言,這還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
根據庫茲沓茨的“倒U假說”,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國在特定經濟發展階段必然出現的經濟現象,要從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續不斷的經濟增長為動力,實現經濟結構的變革,但同時政府并非對之無能為力。在政府的各項政策中,以實現收入均等化為目標的稅收政策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稅收以收入分配的調節機制主要包括所得稅、商品勞務稅、財產稅以及社會保險稅對轉移支付制度的籌資作用。對商品勞務稅的調節機制而言,主要是消費稅對高收入階層支付能力的調節。國際通行的商品勞務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一般說來,增值稅對各類商品和勞務普遍課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稅不論是由企業負擔,還是消費者負擔,通常都不具備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費稅則不同,只是對某些特殊消費品課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階層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領域里就轉化用于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
從理論上講,消費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不象個人所得稅那樣直接、有效,但是,就發展中國家而言,通過消費稅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或許更切合實際。這是因為:(1)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而消費稅又占相當大比例,往往高于財產稅和個人所得稅。(2)征稅消費品的選擇,一般都是對奢侈品征稅或重稅、對必需品免稅或輕稅,這樣就把絕大部分稅加在高收入階層身上,因而也具有與所有稅相似的累進課稅效應。(3)與所得稅和財產稅相比,消費稅稅源易控管,逃稅難度較大,能夠保證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實施。同時,由于消費稅的非中性特性,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也有負面影響,容易產生“超額負擔”。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對此進行效率與公平、增長與效率的權衡。
五、通貨膨脹與商品勞務稅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是,巨大的財政赤字和嚴重的通貨膨脹,它困擾著這些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因此,如何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發展中國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標。在20世紀末,從1997年起,“有7個經濟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國、馬來西亞、韓國、香港-引者注)經歷了與大蕭條極為相似的嚴重經濟衰退”,中國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貨緊縮,因此,治理通貨緊縮又成了很多國家當前的經濟任務。
通貨緊縮與通貨膨脹同樣都是一種貨幣現象,通貨膨脹的主要特征是物價和貨幣供應量持續上升,通貨緊縮的主要特征是物價和貨幣供應量持續下降。盡管通貨緊縮與經濟衰退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貨緊縮往往伴隨著經濟衰退或是造成經濟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貨緊縮的主要措施是實施和推行擴張性的財政對策、貨幣政策、相應的產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稅收政策方面,目標是刺激消費者需求,除開征利息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財產稅之外,還要進一步降低商品勞務稅中有關投資和消費的稅收,提高投資傾向和消費傾向,以推動投資和消費需求增長。
稅收政策與通貨膨脹問題的相關性有三個方面,即稅收收入水平、稅制結構和稅式支出。對商品勞務稅來講,我們重點分析稅收收入水平中增稅對消費需求的抑制作用。在發展中國家,政府增稅對消費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過消費稅實現的。雖然消費稅由于轉嫁性,在短期內可能會推動商品價格上漲,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會抑制需求,從而在較長時期內降低通貨膨脹壓力。消費稅的這種反通貨膨脹效應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具有一定需求彈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費稅,二是對部分高消費品征收特別消費稅。
關鍵詞:經濟發展;商品勞務稅;資本積累;產業結構
經濟發展是指隨著經濟增長而出現的經濟與社會結構的變化,經濟發展是當今世界的一個主題,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任務更為艱巨,要求也更為迫切。規范經濟學認為,經濟增長的力量來自于市場的價格機制作用,它能夠自動地促進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和勞動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失靈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責任干預市場運行,而對于以市場為配置資源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政府適當干預經濟發展的意義則更為重要。
稅收是國家對部分產品或國民收入進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經濟發展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是政府調節和干預經濟的主要工具和為其他財政政策籌資的主要手段。一般說來,現代稅收除籌財政資金的基本職能之外,還具有三大經濟調節功能,即促進資源有效配置、調節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實現經濟穩定增長。在發達國家,所得稅是主體稅種,稅收政策實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稅,而在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稅源構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勞務稅往往成為主體稅種,因而其在稅收政策實施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商品勞務稅是以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課稅體系。它主要包括消費稅、銷售稅、增值稅和關稅。本文擬對經濟發展中的商品勞務稅作一理論上的探討。
一、發展資本積累與商品勞務稅
在發展中國家,實際經濟增長和在增長基礎上的經濟發展,有著壓倒一切的意義,但經濟增長要受資本積累規模的約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夠的發展資金,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一般而論,一國的資本積累有兩種來源,一是利用外資,二是動員國內資金,尤其是國內儲蓄。國內儲蓄包括居民個人儲蓄、企業儲蓄(稅后利潤)和政府公共儲蓄(主要來源于稅收)。稅收在調動社會資源用于儲蓄、投資方面有兩條渠道:一是通過征稅籌集財政資金,增加公共儲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資的集中性財力;二是通過制定鼓勵儲蓄的稅收政策,刺激企業和居民個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儲蓄,擴大私人投資。
在發展經濟學的稅收政策思路中,一國資本積累水平同稅收收入水平相關,也和稅制結構選擇相關。發展中國家采取什么樣的稅制結構,選擇什么稅作為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在許多發展經濟學家看來,首先應服從于擴大和刺激儲蓄、促進資本積累的需要。他們的基本主張是,商品勞務稅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的主體稅種,對發展資本的籌集發揮主要作用。為此,他們作了廣泛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
商品勞務稅的范圍主要是指一般銷售稅、消費稅、以及營業稅和關稅等間接稅。從總體上看,這些稅收的在發展中國家的比重較高。一般說來,經濟發展水平愈低,商品勞務稅的比重愈高。據資料顯示,在低收入國家,商品勞務稅占全部稅收總項的比重為41%,而高收入國家這一比例為30.9%,如果將進出口關稅并入商品勞務稅計算,高收入國家的比重為32.4%,而低收入國家高達71.1%.這表明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與較高的商品勞務稅比重相聯系。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雖然商品勞務稅作為主體稅種具有穩定的籌資功能和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據稅收效率的分析,它會對經濟增長和市場機制產生較大的扭曲效應,這就需要適當提高所得稅比重,推行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
二、優化產業結構與商品勞務稅
根據發展經濟學家赫立克和金德爾伯格的理解,經濟發展不僅意味著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經營更多的產業,還意味著產業結構的變化以及生產過程中各種投入量分布的變化。在一國資源量為一定的條件下,通過產業結構變化,優化資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推動經濟增長的內在力量。
考察西方國家100多年的經濟發展過程,產業結構變化的長期趨勢是:初級產業主導制造業主導服務業主導。而引起或影響產業結構變化的原因如同經濟發展的動因一樣復雜,從外因分析,政府的產業政策及其配套的財政、稅收政策是一個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別是稅收政策在推動一國產業結構形成、發展和優化的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對于商品勞務稅來說,它作用的大小是一個理論上和實踐中爭論頗多的問題,下面我們來作簡單探討。
首先,在講座經濟體制下,商品作價主要采用國家指令性或指導性計劃價格,商品勞務稅在配合價格調節生產和消費,以促進產業結構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商品價格由市場決定,低稅和高稅不能直接形成低價和高價,因而商品勞務稅對于調節產業結構的功能必將削弱。其次,商品勞務稅作為間接稅,具有易于轉嫁的特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間接稅的稅負轉嫁機制將充分發揮其作用,這決定了運用商品勞務稅調節產業結構具有不確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標落空。第三,商品勞務稅與價格直接關聯,其本身會扭曲商品的相對價格,導致消費者剩余損失;扭曲生產要素的相對報酬而導致生產者剩余損失。因而最終不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第四,商品勞務稅還會對產業政策發生扭曲,這突出表現在增值稅選型上。以我國為例,在生產型增值稅實行統一稅率的情況下,加工工業的進稅抵扣比重大,稅負輕;基礎原材料和能源工業的進項稅抵扣比重輕,稅負重。顯然,生產型增值稅是與發展中國家的基本產業政策相背離的。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過分強調商品勞務稅對于調節產業結構的作用,而應適當弱化。稅收對于產業結構的調節應主要依靠所得稅優惠來發揮作用,同時適當發揮商品勞務稅的輔作用。
三、實現地區協調發展與商品勞務稅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以各個地區的經濟增長為基礎的,是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的總和。在同一個國家,由于地區間勞動素質、資本投入、技術進步、自然資源,地理和交通條件,以及其他社會性、國民性因素的差異,往往使區域間經濟發展處于不平衡狀態,既有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也有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甚至經濟落后地區。稅收對于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稅收政策以及商品勞務稅在其中發揮什么作用,則值得探討。這對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也應該是有啟發意義的。
一般來說,稅收政策對地區經濟發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地區總稅負水平的輕重,影響本地企業的積累能力;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的廣度和深度,影響本地區的投資環境和投資吸引力;稅制結構對地區財政經濟發展的影響。這里,我們重點從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勞務稅對地區經濟發展的影響。
地方財力的強弱對于地區經濟發展來說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發展中國政府大多選擇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稅種,這對地方財力有兩大好處:第一,這些地區的稅源比較充實,稅收收入不受企業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有利于保證落后地區的財政收入。這些收入對于增加當地公共積累,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當地各項事業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有利于減輕落后地區企業的負擔。因為商品勞務稅屬于間接稅,可轉嫁稅,這樣地方政府可以從中取得穩定、可行的收入,同時又將稅款轉嫁給購買方,經濟落后地區將從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與商品勞務稅
實現收入合理分配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中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一國GNP獲得增長,但社會分配狀況惡化了,低收入階層較之過去相對乃至絕對貧困,就可能出現有增長、無發展或高增長、低發展的情況。對我國而言,這還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
根據庫茲沓茨的“倒U假說”,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國在特定經濟發展階段必然出現的經濟現象,要從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續不斷的經濟增長為動力,實現經濟結構的變革,但同時政府并非對之無能為力。在政府的各項政策中,以實現收入均等化為目標的稅收政策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稅收以收入分配的調節機制主要包括所得稅、商品勞務稅、財產稅以及社會保險稅對轉移支付制度的籌資作用。對商品勞務稅的調節機制而言,主要是消費稅對高收入階層支付能力的調節。國際通行的商品勞務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一般說來,增值稅對各類商品和勞務普遍課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稅不論是由企業負擔,還是消費者負擔,通常都不具備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費稅則不同,只是對某些特殊消費品課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階層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領域里就轉化用于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
從理論上講,消費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不象個人所得稅那樣直接、有效,但是,就發展中國家而言,通過消費稅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或許更切合實際。這是因為:(1)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而消費稅又占相當大比例,往往高于財產稅和個人所得稅。(2)征稅消費品的選擇,一般都是對奢侈品征稅或重稅、對必需品免稅或輕稅,這樣就把絕大部分稅加在高收入階層身上,因而也具有與所有稅相似的累進課稅效應。(3)與所得稅和財產稅相比,消費稅稅源易控管,逃稅難度較大,能夠保證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實施。同時,由于消費稅的非中性特性,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也有負面影響,容易產生“超額負擔”。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對此進行效率與公平、增長與效率的權衡。
五、通貨膨脹與商品勞務稅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是,巨大的財政赤字和嚴重的通貨膨脹,它困擾著這些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因此,如何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發展中國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標。在20世紀末,從1997年起,“有7個經濟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國、馬來西亞、韓國、香港-引者注)經歷了與大蕭條極為相似的嚴重經濟衰退”,中國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貨緊縮,因此,治理通貨緊縮又成了很多國家當前的經濟任務。
通貨緊縮與通貨膨脹同樣都是一種貨幣現象,通貨膨脹的主要特征是物價和貨幣供應量持續上升,通貨緊縮的主要特征是物價和貨幣供應量持續下降。盡管通貨緊縮與經濟衰退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貨緊縮往往伴隨著經濟衰退或是造成經濟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貨緊縮的主要措施是實施和推行擴張性的財政對策、貨幣政策、相應的產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稅收政策方面,目標是刺激消費者需求,除開征利息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財產稅之外,還要進一步降低商品勞務稅中有關投資和消費的稅收,提高投資傾向和消費傾向,以推動投資和消費需求增長。
稅收政策與通貨膨脹問題的相關性有三個方面,即稅收收入水平、稅制結構和稅式支出。對商品勞務稅來講,我們重點分析稅收收入水平中增稅對消費需求的抑制作用。在發展中國家,政府增稅對消費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過消費稅實現的。雖然消費稅由于轉嫁性,在短期內可能會推動商品價格上漲,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會抑制需求,從而在較長時期內降低通貨膨脹壓力。消費稅的這種反通貨膨脹效應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具有一定需求彈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費稅,二是對部分高消費品征收特別消費稅。
六、開放經濟與商品勞務稅
工業蒸汽鍋爐的過程控制系統包括汽包水位控制系統和燃燒過程控制系統,兩系統在鍋爐運行過程中互相耦合,所以控制起來非常困難。在此,我們暫不考慮系統間的耦合,只是對蒸汽鍋爐的給水系統進行變頻改造。
某企業有2臺20T燃煤蒸汽鍋爐,如圖1所示。這2臺鍋爐通過1個給水母管分別給各自汽包供水,用汽量小的季節,2臺鍋爐只運行1臺,當用汽量較大時,則必須2臺鍋爐同時運行。由于給水泵額定功率為37kw,一般情況下,1臺鍋爐運行時,只開1臺給水泵裕量仍較大,而2臺鍋爐同時運行且用汽量較大時,只開1臺給水泵無法滿足需要,而開2臺給水泵后,相對單臺鍋爐運行時,裕量更大。由于2臺鍋爐分別由2套DCS系統控制各自的電動閥門調節各自汽包的給水量,運行中,閥門開度較小造成給水母管壓力較大,不僅浪費了大量的電能,較高的水壓還對管道、水泵葉輪和閥門造成損害
2變頻改造方案
基于系統運行現狀,本著既能節能降耗,又能控制簡便、安全且投資較少的原則,我們設計了1套1臺變頻器拖動3臺電機的方案。具體如圖2所示。
在本方案中,充分利用了鍋爐層有的DCS控制系統,同時增加了變頻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和控制信號轉換裝置。
(1)硬件控制系統
a)西門子MM430變頻器
MM430變頻器是西門子公司最新研制生產的一種適用于各種變速驅動應用場合的高性能變頻器(調試簡單、配置靈活),它具有最新的IGBT技術和高質量控制系統,完善的保護功能和較強的過載能力以及較寬的工作環境溫度,安裝接線方便,兩路可編程的隔離數字輸入、輸出接口以及模擬輸入、輸出接口等優點,使其配置靈活多樣,控制簡單方便,易于操作維護。
b)西門子S7-200型PLC
西門子S7-200型PLC可靠性高、抗干擾能力強,可直接安裝于工業現場而穩定可靠的工作。適應性強,應用靈活。
(2)當1臺鍋爐運行時
由于只開1臺給水泵,就足夠鍋爐汽包所需用水量,故此時,系統只對運行鍋爐的汽包水位進行恒液位控制即可。
將切換開關置于相應位置,通過鍋爐原有DCS控制系統中的手動操作器將控制該鍋爐汽包進水量的電動閥完全打開后,再通過控制信號轉換裝置切斷該控制信號,使原有控制回路斷開,電動閥保持全開狀態,同時,將該鍋爐汽包液位信號切入PLC,讓PLC將該鍋爐汽包液位信號進行PID運算處理后,再由控制信號轉換裝置,將PLC輸出的4~20mA模擬信號傳遞給變頻器,從而控制變頻器的輸出轉速。
在本控制過程中,關鍵的問題是過程參數PID(P:比例系數I:積分系數、D:微分系數)的整定。由于工業鍋爐運行過程中,用汽量的多小和蒸汽壓力的大小,決定了給水流量的大小和給水壓力的大小。為了保證系統的相對穩定運行,不出現大的波動,對生產造成影響,在調試過程中,應多次反復調整PID參數,直至出現最佳控制過程。
(3)當兩臺鍋爐同進運行時
由于2臺鍋爐分別由兩套DCS系統控制,在運行過程,雖然蒸汽并網后壓力相同,但由于燃燒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兩臺鍋爐汽包各自的液位就必然存在差異。因此,單臺鍋爐運行中所用的恒液位控制方案在此就不再適合。通過給水原理圖(圖1)我們不難發現,要對2臺鍋爐汽包的液位分別控制,最理想的方案是將1個給水母管向2臺鍋爐給水的現狀徹底改變,將給水系統分開,使每個鍋爐都有自己獨立的給水系統,再在此基礎上加裝變頻控制,由1臺變頻器單獨控制1臺鍋爐的給水。但此方案不僅改動較大,投資較高,且要停產改造,顯然是行不通的。為了能在不改變原有系統現狀的前提下,更好的利用變頻裝置,節能降耗,減小系統運行,維護費用,提高原有系統的自動化程度,我們針對該企業2臺鍋爐的運行特點,設計了一套專用于2臺(或2臺以上)鍋爐同時運行時的控制方案,即:蒸汽壓力和母管給水壓力的恒壓差控制方案。
當2臺鍋爐同時運行時,由于外供蒸汽并管,故蒸汽壓力相同,又由于2鍋爐由同一母管給水,故給水壓力也相同。但由于蒸汽用量的變化不定和鍋爐燃燒情況的不同,蒸汽壓力是時刻變化的。這樣,為了能保證給鍋爐汽包供上水,就必須要求給水的壓力始終高于蒸汽壓力,由圖2我們看到,由PLC采集蒸汽壓力和母管給水壓力,通過處理、比較后,得到二者的差值,再將此差值通過PID運算處理,輸出4~20mA的模擬信號給控制信號轉換裝置。再由該裝置將信號傳輸給變頻器,從而控制變頻器的運行速度。這樣雖然可以保證給水母管壓力始終高于鍋爐蒸汽壓力(壓力差的大小可以通過PLC在一定范圍內任意調節),但鍋爐各自汽包的液位卻無法再通過調節變頻器的轉速去控制。在此,我們充分利用了原有給水控制裝置,即汽包各自的進水電動閥門。仍由鍋爐原有DCS控制系統采集各自汽包的液位,蒸汽壓力,給水壓力和給水流量等信號,去相應的調整進水電動閥的開度,從而控制各汽泡液位和進水流量。
此方案由于存在閥門的調節,所以理論上不能最大限度的節能降耗,但實際應用中,由于減小了給水母管與蒸汽壓力之間的壓力差,使電動閥門的開度由原來的平均10%左右開大到75%左右,系統回水閥門關閉,仍大大節約了能源。且本方案充分考慮了系統運行的安全性,一旦變頻器故障,系統可立即自動由變頻運行狀態切換至原有工頻運行狀態,完全恢復改造前的運行狀態,保證鍋爐正常運行。變頻故障解除后,仍可方便的手動切換為變頻狀態,使變頻器方便的投入運行,且不影響鍋爐的運行。
3PLC
PLC是本系統的核心控制器件,它不僅辨識、處理各種運行狀態,進行系統間的邏輯運算和聯鎖保護,還對輸入的多個模擬信號進行處理、運算后,輸出標準的模擬信號控制變頻器的運行速度。主程序結構較復雜,其中,對液位信號進行PID運算的子程序,原理圖和程序框圖如圖3、圖4所示。
4注意事項
(1)由于變頻器產生高次諧波,會對通訊產生干擾,同時由于PLC采集模擬信號,要進行A/D和D/A轉換處理,在此過程中,容易受到變頻器高次諧波的影響而失真。因此,必須將變頻器零地分接且加裝液波裝置,對PLC用隔離變壓器供電,最好將PLC安裝于距離變頻器較遠的位置上。
(2)本系統所需液位、壓力等模擬信號均采至鍋爐原有控制系統,為了不影響原控制系統的安全性與完整性,應將原有模擬信號通過隔離分路端子分路后采用。
(3)鍋爐給水是鍋爐運行過程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之一,其運行的穩定性與可靠性直接關系到整個鍋爐系統乃至整個企業生產運行的穩定與安全。因此,一旦變頻器出現故障而停車后,系統可自動切換至原有工頻控制系統而不影響生產,這一聯鎖措施至關重要。
5結束語
(1)變頻調速是電氣傳動系統工程,而變頻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變頻器容量、類型的選擇,電氣保護回路和控制回路的設計關系到變頻調速系統應用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經濟性。
(2)變頻調速系統是基于微電子、電力電子、計算機、自動控制和電機等技術上發展而來的,有其先進性,但也有其不足和缺點,如電磁干擾,高次諧波的寄生電容,以及低速運行時的電機溫升等。
(3)變頻調速技術以其節能、環保、方便、工作效率高等優點,在現代企業中得到廣泛應用。若將其再與計算機技術有機的結合起來,實現資源共享,統一管理,則會進一步節能降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穩定性。
參考文獻
女性香水消費行為解碼
女性香水消費,除了產品的香調味道,更關注于香水品牌和產品所蘊涵的符號價值和通過香水使用所體現出使用者的文化修養與品位,在消費使用香水的過程中,香水所附加的價值符號會部分的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從而得到與該香水品牌定位相一致的身份認同和個人價值與自信的確立,此時女性自身也成為一種消費符號,在香水消費建構自我的同時成為香水所承載的文化與價值符號的載體,女性對香水消費行為與動機具體可歸納為以下符號特征:
1)情緒。女性在選擇香水時更傾向于產品的時尚、自由、舒適、浪漫等情感符號特征,其消費行為更易于是感性的、非理性的、沖動的和情緒化的,在多數情況下其實際消費動機和目的并不是消費品本身,而是購物的過程所帶來的與滿足。
2)品牌。品牌是商品符號價值的典型體現,承載著商品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象征意義,女性看中的是品牌背后所蘊含的符號價值,在購買與使用的同時,獲得與之相應的身份、地位和榮耀,凸顯消費的符號意義。
3)炫耀。涂香水的作用是與周圍的人分享自己的個人感受和魅力,大多數女性希望通過香水來顯示自己標新立異的獨特個性和品位,向他人炫耀和顯示消費者本人的身份、地位通過“炫耀”顯示其“與眾不同”,馥郁的香氣更讓人無法忽略涂香者的存在。
4)審美。女性天生有著強烈的審美天賦和求美心理,身體的美主要通過消費來塑造,并通過個性化的香水消費選擇展示美麗。求美心理強烈使她們比男性更重視外觀形象,也更容易被事物的外表所吸引,香水瓶形、款式、顏色、都可能會左右其購買決定。
香水包裝消費符號與設計符號的整合設計
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社會經濟地位提高,大眾傳媒和新興媒體的推波助瀾,女性對美的需求不斷提高。今天的女性消費者比以往任何時代更關注消費過程所帶來的審美體驗。為此,立足于女性消費研究,關注與迎合女性需求與消費特征,將挑選、購買、使用香水的全過程理解為一次完整的審美活動,從女性消費者的角度對香水包裝的材質選擇、造型容器及平面版式進行整合設計尤為重要。
1材質符號的審美選擇
香水包裝材質以保護商品、使用方便和信息傳達為選擇標準,在包裝材料的選擇時首先應考慮是消費者的心里需求與產品的品牌訴求的一致性,既要符合香水包裝的功能要求和工業化生產標準,又要滿足不同消費者的審美需求和品牌的文化寓意,通過視覺與觸覺感知體現產品的豐富內涵。從當前市場上看金屬、玻璃、塑料、陶瓷是使用最多的香水包裝材料。
這些包裝材料本身具有的形象、色彩、質地等方面差異,是香水包裝設計表達中形成包裝個性魅力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設計師準確的物料選擇和精細的加工處理形成與品牌內涵及產品個性不可分割的一體化效果。針對女性消費者敏感而細膩的感性特征,恰當的材質肌理和視覺表現帶給消費者強烈的產品認知,產生情感拉近產品與目標消費者的心里距離。
為紀念香奈爾女士以其小名CoCo命名的香奈爾“COCO”香水,見圖1。清淡輕柔的花香取材于柑橘與依蘭的高雅香氣其兼容并蓄的風格,在洗練的風情中流露著女性可望被呵護的感性。設計師選用無色玻璃作為包裝材料,產品色彩透過晶瑩的玻璃材質所呈現出迷人炫目色澤,純粹而精煉的造型設計,完美地表現了充滿活力,性感精致毫不矯飾做作的產品特征和洗練極度精確和充滿自信的品牌理念,在純粹與含蓄間展現了奢華,賦予CoCo與眾不同的尊貴特質。
2造型符號的個性塑造
“造型”是運用藝術手段依賴美的規律,將處于變化運動中的事物予以概括、綜合、凝聚、固定的物化與升華的過程。香水瓶的容器造型形式,除了受到商品的液態物理性質和儲運、銷售、使用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更受到目標消費群體審美取向的制約。在設計上應整體把握,注意瓶身、瓶口、瓶底等部分的比例關系,透過獨具匠心的造型語言將情感符號寓于形體之中,將有限的包裝形象延伸為無限的想象空間。通過符號隱喻和心理暗示作用激活潛在消費者的情緒引起互動。正如迪奧真我香水,圖2的廣告語所言“Dior迪奧真我香水于奢華瓶中,極具女性氣質”。瓶身設計靈感來自迪奧品牌傳統精神與高級定制時裝的模特與服裝。采用雙耳細頸瓶設計猶如女性優美的曲線,其極具女性魅力的設計感與精致的形狀,瓶身金色項圈設計以擬人化的裝飾手法傳遞著產品的女性化特征。
3色彩符號的情感渲染
在形狀和色彩同時并存的前提下,首先為人眼所接受的是色彩,其次是形狀。色彩可以說是包裝設計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構成要素,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包裝設計作品的成敗。同男性對比女性更偏好浪漫、細致、柔和、高貴、典雅的色彩,尊重婦女,崇尚女性美,迎合目標女性消費群體的審美偏好是女性香水包裝不變的法則,香水包裝色彩所顯示的情調能感染消費者情緒,幫助消費者領悟符號語義,引起共鳴。法國蓮娜麗姿品牌針對亞洲年輕女性市場推出的Nina蘋果甜心淡香水,見圖3,觀其包裝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藝術品,該香水清新的花果香調,搭配透亮的草莓色香水,如夢似幻。設計師將瓶身設計成一個粉嫩生動的紅蘋果,清透精致如藝術雕塑的草莓色瓶身在銀質雕飾的蘋果葉的映襯下更顯靈動精致,經過周密的市場研究設計師選擇了草莓色作為包裝的主體色調,充分迎合了大多數年輕女性的審美情趣,體現了年輕女性特有的活力秀美,清新雅致。
4平面設計的視覺點睛
香水包裝的文字、圖形是以最直接的方式構筑產品視覺語義和思想內涵的視覺信息符號,通過形象化的視覺語言聯通了產品與消費者,增強了產品的親和力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香水包裝在平面設計上通常以品名以及其他文字符號作為主要設計元素,盡量簡潔,明確、不矯飾,這種理性主義的設計風格是當前香水包裝設計的主流趨勢,它注重包裝自身的結構所形成的秩序美,執行精準和追求細節,準確無誤地傳達信息,讓消費者愉悅、明晰地接受,并被之所吸引。
由歐內斯特•博瓦設計的ChanelNo5香水的經典包裝,見圖4。香水以包裝后的整體形象示人并作為消費符號參與到符號消費的整個過程,包裝成為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互動交流和交換信息的對象,起著信息媒介的作用,而包裝設計則是符號交流的互動的表現形式,包裝設計所使用各種符號是設計師對目標消費者消費心理的直觀解讀。任何風格、形象都必須借助包裝和廣告將其引入消費之中,包裝能夠通過類像在商品與人類欲望之間建立虛幻的聯系,物質的感性因素與精神因素的結合必然帶有符號成分,期間的每一次表述都構成了特定含義的符號體系。
[論文關鍵詞]:商品稅稅收職能限定
[論文摘要]:商品稅的稅收職能涉及了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其中,財政收入職能應當是目前主要的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加以限定。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和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在理論上為這種稅收職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據。而在實踐中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也有利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限定。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p>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過商品稅中不同稅種稅收職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傾向,使商品稅體系在結構上更為簡化,使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更小,同時,也能夠使保留下來的商品稅稅收制度更具效率,將商品稅在形成稅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職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論文摘要]:商品稅的稅收職能涉及了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其中,財政收入職能應當是目前主要的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加以限定。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和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在理論上為這種稅收職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據。而在實踐中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也有利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限定。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谏鲜龅脑?,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p>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過商品稅中不同稅種稅收職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傾向,使商品稅體系在結構上更為簡化,使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更小,同時,也能夠使保留下來的商品稅稅收制度更具效率,將商品稅在形成稅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職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