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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廣播電視大學三明分校,福建 三明 365000)
摘 要: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并成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對象,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盡可能地為廣大教師減輕稅負,是高校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主要針對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分析。
關鍵詞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通過合理的非違法的籌劃安排,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的活動??梢钥闯黾{稅籌劃是納稅人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的目的,所以納稅籌劃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納稅人自身權利的一種體現。
個人所得稅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或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而應繳納的稅。高校個人所得稅是指在學校任職或受雇于學校的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加班、獎金、其他補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應費用后應繳納的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對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師個人收入也增長較快,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明確提出將高校教師界定為高收入行業,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因此,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也迅速增長。以河北省某高校為例,1994年該校繳納個人所得稅3.12萬元,2012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了3701萬元,20年間個人所得稅增長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師真的成為高收入人群了嗎?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一般來說包括三個方面:國家統發工資、校內工資和個人創收。具體表現為基本工資、獎金、課時費、各種津貼、勞務收入、稿酬等多項內容,教師收入內容的多樣性使得高校教師收入存在很大差別。在高校,確實存在著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們一般職稱都在副教授以上,對于剛參加工作的助教來說全年收入不過兩三萬元左右。曾經有人對高校教師收入做了統計和測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師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師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師的課時費是根據課程和教學需要來安排的,各月或各學期之間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課時少的月份收入達不到起征點,課時多的月份收入又遠遠高于起征點,但在扣除所得稅后得到較少的實際工資,而真正增加的是個人所得稅稅負,教師們普遍抱怨辛苦掙來的錢都繳稅了。據教育部統計信息顯示,從1984年至2006年20年間高校教師的年平均工資增長了18倍,其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個人所得稅增長的速度。由此可見,簡單地把高校教師列入高收入行業作為征稅管理的重點人群,不區分高校教師收入的具體情況,合理進行納稅籌劃,無疑增加了教師的稅收負擔。所以,對高校教師的收入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實證分析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項目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即來源于任職院校的基本工資、課時費、校內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補貼、生活補貼、獎金、加班費,另外還有科研經費等等;二是勞務報酬所得,如校外講課、辦培訓班、家教、設計、技術服務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發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過案例分別不同的涉稅項目談談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設計課酬發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資、薪金
現在各高校教師薪酬主要是根據教師的職稱高低、授課工作量、指導論文的數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確定教師的實際工資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兩種與教師工作量、業績掛鉤的薪酬體系: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績津貼制?;臼杖爰诱n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和課酬兩部分,每個月按照教師實際上課數量(以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當月課酬數量,并與基本收入一起發放。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都不一樣,都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績津貼制是首先確定教師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績津貼,在年末或者學期末支付超課時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導論文的費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標準工作量,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師月基本工資扣除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后實發工資4000元,學校規定,每學年需完成240課時的標準課時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課酬,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課酬。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發放。在表1中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該教師完成標準課時及超課時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下,在一個學年內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導學生論文、畢業答辯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時高時低,收入高的月份繳稅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帶來的優惠。采用業績津貼制,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稅負也均衡。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完成標準課時工作量還是超課時完成工作量,業績津貼制的稅負都比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的稅負要低一些。
因此,課酬發放方案不同,所交稅額也不同,建議高??刹捎脴I績津貼制,不僅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設計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數額,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5]9 號)文件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按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但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全年有12個月,卻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未同步乘以12,從而形成在兩個應納稅所得額級距臨界點附近,應稅收入增加1元,稅后收入反而大幅減少的不合理現象,這就是所謂的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不合理空間”這是由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的,因此當計稅所得額突破某一區間,升級至稅率的上一級次時,存在著一個增發減收區間,即年終一次性獎金增長慢于稅負增長的區間。
例2:某高校教師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則18000?12=1500元 (適用稅率為3%,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18000×3%=540元
稅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10元,則18010÷12=1500.8元(適用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應納稅額=18010×10%-105=1696元,
稅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僅增加10元,但應納稅額卻增加了1156元,稅后收入減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長遠低于稅負的增長。因此,高校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需要特別注意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增發減收的區間,注意計算超額超率臨界點,避免適用高一級稅率,出現實際稅后收入慢于稅負增長的情況,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高校教師的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職所得,如開展補課、各種特色培訓以及依靠自己的專業技術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等。
我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稅率為20%,對應稅所得超過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對應稅所得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見表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1、分次收取,降低稅負
由于勞務報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果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集中發放便意味著稅負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發放,就能多次扣除費用,稅負便會相應地減輕。
例3:高校教師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設計工程圖紙,獲取報酬30000元。
如果該教師一次性收取30000元,則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該教師分10個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節稅800元
2、報銷費用,降低報酬
稅法規定: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在勞務報酬合同中,可以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由獲得報酬者個人繳納。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開支,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適當降低自己原有的報酬?;I劃的結果是名義上降低報酬額,實際上會增加凈收入。
教師在取得勞務報酬時,可以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由被服務方向提供勞務方提供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務,該服務費用從勞務報酬總額扣除,從而降低勞務報酬總額,以降低稅負。
例4:某大學王教授應邀赴某公司給員工培訓授課,雙方簽訂合同:授課半月,勞務費共40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實際收入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王教授與對方商議,讓對方報銷交通費開銷,由對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務,相應降低自己的勞務報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勞務費30000元,與其報酬有關的個稅由公司代付。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實際收入為:30000-5200=24800(元),凈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項籌劃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務支出和付給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過最初的40000元,對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項報酬,分項計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幾項不同的勞務報酬,那么分項計算,分別減除費用比幾項合并納稅更節稅。
例5:李教授利用空閑時間在1個月內給幾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勞務,獲得工程圖設計費收入2萬元、翻譯收入1.5萬元、技術服務收入3萬元,合計收入6.5萬元。
方法一:合并計算納稅
合并加總應稅所得額=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應納稅總額=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項計算納稅:
設計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1-20%)×20% =3200(元)
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000×(1-20%)×20% =2400(元)
技術服務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0×(1-20%)×30% -2000=5200(元)
總共應交個人所得稅=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如果分項計算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3000元。
(三)稿酬所得納稅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此項收入的稅率為20%比例稅率,再加上減征30%的優惠。與勞務報酬所得一樣,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著作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或將相關費用進行扣除,減少計稅總額以降低稅負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不同的作品卻是分開計稅,這就給納稅人的籌劃創造了條件。如果一本書可以分成幾個部分,以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現,則該作品將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單獨計算納稅,可以節省納稅人稅款。但是,采用這種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其次,該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叢書,而且對發行量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著作以系列叢書的形式發行,導致著作的銷量或者學術價值大受影響,則不宜采用這種方式來節稅。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額內扣除費用。而應納稅款的計算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而得,稅率是固定不變的,應納稅所得額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現有扣除標準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費用,或能夠將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就可以達到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其做法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相似,通過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簽訂合同單位支付調研、差旅等相關費用,作者適當降低稿酬來實現減少計稅總額降低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蘇春林.納稅籌劃實務[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
[3] 汪鴻艷.個人所得稅納稅現狀與改進[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6.
[4] 蘇強.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2).
【關鍵詞】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國家及各級政府對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強,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時各高校不斷提高科研經費、加大科研獎勵力度、提高科研教師待遇等措施都使高校教師的收入迅速增長。針對高校教師收入的不斷增長,國家稅務部門不斷加強對高等院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核查與征管。由于收入的增長和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強,高校教師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持續增長。雖然高等院校教師個人所得有大幅度增長,但其相應的稅后收入的增長卻與之不相匹配。因此,高等院校應根據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福利制度,并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盡可能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對高校納稅籌劃認識不足
目前我國高校為了提高教師的個人可支配收入在不同程度上大多都進行了一定的納稅籌劃,但由于對稅法的理解不夠深入全面,很多納稅籌劃的方法偏離了合理合法的軌道,成了偷稅漏稅,給學校帶來了很大的稅務風險,不僅未能達到成功避稅的目的,反而使個人所得收入降低,同時也給高校和個人帶來了相應的聲譽損失。
因此,對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籌劃方案是十分必要。
(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界定困難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各學院掌握著部分分配權。高校教師個人收入部分中來源于其他學院及獨立學院的收入部分由本學院負責管理和分配,這種課酬是正規全日制本??啤⒀芯可ぷ髁恐獾氖谡n報酬,是正常崗位任務之外的勞動。每個學院是獨立的責任中心,就本學院教學課酬而言,自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但對于本學院之外的非全日制正規學生的授課酬金,屬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所得的“次”和轉移稅負法籌劃。
(三)收付實現制原則與高校課時費發放方式矛盾
高校教師根據教學需要,在各個月的課時不同,加上假期沒有授課,會導致各月的工資水平不一致,而現行稅制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會導致某幾個月工資適用的稅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現沒有充分利用稅率臨界點上限的情況。
(四)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缺陷
我國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的來源分類,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因此,給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可選擇空間。但是費用扣除范圍過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個人納稅能力等,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納稅籌劃的選擇空間。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對策
通常納稅籌劃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減少稅基,降低稅率;二是盡可能的將納稅日期向后延伸,三是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高校個人收入分配有著其獨特的性質,因此在對其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其特殊性,針對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首先應首先明確以下幾點:
(一)明確納稅籌劃主體,合理劃分高校各類人員身份
目前我國高校的人員結構復雜,內部組織分支機構較多,內部分配體制多元化,高校教師收入來源也日趨多元化。在這種體制下,支付所得的部門較多,來源較分散,支付所得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征,既有學校統一的工資薪金,又有各學院支付的薪金,還有來源于其他學院、獨立學院、某一研究機構的收入。因此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時需要結合學校發放的工資薪金和學院發放的薪金,使用全年總收入統籌考慮的方法進行統一考慮。一般來說,如果年終獎由學院發放,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則應由各分級學院設計和選擇,否則要由學?;I劃。
(二)正確區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納稅籌劃選擇的條件較多,因此應根據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酬金和補助合理發放,合理區分工資酬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達到最大限度降低個人稅負的目的。
(三)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分項節稅
我國稅法對中對應于高校教師的個人收入主要區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及稿籌及科研經費所得。對應于不同的收入部分計稅方法及相應稅率不一致,同時,對于同一類型的收入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按不同的劃分方法,也可以相應地得到不同的應納稅額。因此可以根據相應的收入類型與計算方法入分項節稅。
三、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確定課酬發放方案
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高校教師工資水平在各月起伏會比較大。高校課酬津貼發放一般都集中在3~6月和9~12月兩個階段,論文指導費也多在6月份,如果將全年預期收入按照12個月平均分攤發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過高而多繳稅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較低,無法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優惠的缺陷。高校應均衡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避免每個月收入大起大落達到高一級稅率,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2.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高校教師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要是超過3500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將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中的超過免征額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不僅不會減少教師的實際收入,而且還可以降低其納稅額。高??梢圆捎靡韵聨追N方式來將教師的工資薪金福利化:(1)提供交通便利。如高校普遍免費提供班車,或者是對于買車的教師給予買車補貼或燃油補貼。(2)提供住房。對未婚的教師免費提供單身宿舍;對已婚的教師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學校構建的住宅樓;對于不購買學校構建的住宅樓的教師,可以為其提供一定限額的貸款,然后每月從教師的工資中扣除,這樣就可以減輕了教師還貸的利息負擔。(3)提高教師的辦公條件,為教師配備較為完善的辦公用品,如筆記本電腦等,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師擁有使用權,可供教師平時使用。(4)為教師提供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
3.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特點,防止突破臨界點
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在攀升。某個時期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比重就越大。因此,在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時要利用最經濟的節稅點,達到使職工收入最大化的目的。如果職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現較多大的波動,有的時期收入過高,有的時期收入過低,則意味著員工在收入高的時期被課以較多的稅收。所以,對一次性所得較高的收入,高??梢杂杏媱澋貙⑵浞峙涞饺舾稍路?。這樣員工就不會因一次性收入過高而繳納較高個稅,從而減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合理安排工資結構
現在各個高校的教師工資薪金體系主要有兩種: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績津貼制?;臼杖爰诱n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為基本收入和課酬兩部分。其中,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課酬則是高校有關部門按照教師每個月實際上課數(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的,月末將基本收入與課酬匯總一并發放。這種情況下,教師的月收入就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績津貼制是指先確定教師一年的基本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績津貼。若在學期末或學年末超過標準工作量,則支付超課時部分的薪酬或論文指導費,反之,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下面舉例說明兩種薪酬體制下,高校教師個稅繳納的不同。現假設甲高校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規定基本工資為35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乙高校采取業績津貼制,規定基本工資與津貼為45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按每課時50元標準扣除,超額則按每課時50元支付。具體見下表: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全年工資水平一樣的情況下,由于每位教師在每學年或每學期的實際課程安排不同,每個月的實際收入水平不同,從而造成不同的薪酬體系的稅負水平的不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每個月的實際收入水平不均衡,從而增加了高校教師的個稅負擔,以此建議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制一方面可以降低高校教師的稅負,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操作簡單,可降低高校相關的管理成本。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①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②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稅法的規定可知,當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所得額在9000元(含)以下時,工資薪金的稅率小于等于20%。也就是說,當勞務報酬在12500元(含)以下時,應通過與付款方協商,簽訂(臨時)合同等方式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具體數據見下表:
2.分次取得勞務報酬
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不固定性與臨時性,所以稅法規定了其確定的方法: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也就是說每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費用。因此,納稅人可以將取得的收入分次結算,通過多次扣除費用,從而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例如,某教師在另一所高校兼職授課,每課時收入550元,每次2課時,一個月4次,則總共收入為4400元。若該教師采取一月一次進行結算,則應納稅額為4400×(1-20%)×20%=704元。若將每月的收入進行分次結算,則應納稅額為(1100-800)×20%=60×4=240元,節稅464元。
3.將部分報酬轉為費用
可以將勞務報酬收入中的一部分適當的轉化為費用,從而減少其納稅額。例如,某高校教師到某機構為其職工進行培訓,約定該機構支付該名教師勞務報酬6000元,期間費用如交通、住宿費等1000元由教師自行支付,則該教師應繳納的個稅為6000×(1-20%)×20%=960元。若將該約定改為,該機構支付給教師的勞務報酬為5000元,并報銷期間費用1000元,則該教師應繳納的稅款為5000×(1-20%)×20%=800元,從而實現節稅960-800=160元。
(三)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對高校教師而言,稿酬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收入,因此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也是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其余為應納稅所得額,按應納額減征30%。并且規定了確定的方法:對于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下面就針對相關的政策,提出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
1.將一部著作分解為系列叢書
可以將一部著作分解為一系列的叢書,這樣就可以進行幾次的費用扣除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解開的每本著作的稿酬要在4000元以下,這樣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某教授要出版一部著作,稿酬為15000元?,F將這部著作分解為一系列,一是將這部著作分解為3部,每一部稿酬為5000元;另一種是將這部著作分解為5部,每一部為3000元。具體納稅情況見下表:
2.將稿酬收入費用化
稿酬費用化的籌劃方式與勞務報酬相似,這里就不在贅述。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稅籌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由于我國稅制實行收付實現制,居民只有在取得收入時才確認所得,因此,在看好使用公司發展前景的前提下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投資入股,以取得投資收入并延期納稅。
例如:張某2011年1月將擁有的一項專利權讓渡給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100000元,其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100000*(1-20%)],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6000元(=80000*20%)。按此案例,張某專利權的轉讓收入是一次性的。如果張某是以專利權投資入股,那么在投資入股時,張某不用就專利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張某的股息、紅利收入是連續的,張某可能更多地享受到公司未來的收益。當然,選擇何種形式,取決于馮某對未來的判斷。如果張某喜歡確定性收入,他就要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如果張某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并看好公司的發展前途,顯然以專業投資入股更可取。
(五)科技獎的納稅籌劃
1.關于科技獎的稅收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如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教師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補貼、誤差補助。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981293號)文件精神,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獎勵收入,即凡由非任職單位發放的獎金不認定為工資、薪金,不與工薪收入合并計稅,應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項目征稅,而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如果發放的是實物(有價證券)要折算成人民幣。
因此應對高校教師個人取得的獎勵收入來源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減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扣除,從而進行科學籌劃。
2.部分科研補貼以科研開支的方式支付
高校有許多科研項目,如果利用自籌經費方式開展課題立項及研究,相應地就可以事先與學校協議在今后該成果計算發放科研津貼或獎勵時,先報銷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審稿、出版、材料等相關科研支出,再按照規定給教師發放津貼差額,以降低計稅依據。
某高校教師蘇某,2011年開始自籌經費研究稅務籌劃相關課題,共20余篇,期間支付調研費,版面費、資料費等51500元。2011年末按照其所在學校科研考核和獎勵規定,統計其成果應發放科研津貼60000元。若蘇老師一次取得60000元,按照國稅發[200519]的規定需納稅11445(60000×20%一555)元,稅后收入為48555元;若將事先支付的51500元報銷后,取得津貼差額8500元,則納稅1700(8500×20%)元,經籌劃可節稅11445-1700=9745元。
隨著稅收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和作用也越來越大,對于納稅人來說,機會也就越來越多。納稅籌劃要求納稅人非常熟悉國家稅收政策,尤其是優惠政策,在這種前提下才可能進行該種籌劃,從而制定出比較合理的稅務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1]朱路平.淺議高校教師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8(12).
[2]陳彥云.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有何不同[J].財務與會計(綜合版),2008(10).
[3]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4]張新亞.高校個稅稅收籌劃[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9).
[5]翟鳳梅,陳紅燕.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路徑的選擇[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11).
[6]張志宏.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J].北方經貿,2003(7).
[7]張美中.納稅籌劃[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
[8]張中秀.納稅籌劃寶典[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8).
[9]童偉.利用稅收優惠籌劃個人所得稅[J].環球工商,2007(3).
[10]NJ,雅薩斯威.個人投資和納稅籌劃[M].北京:今日中國出版社,2001.
基金項目:本文為2011年河北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財務管理專項研究課題《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課題編號:CWZX201133)。
作者簡介:
李永華(1971—),男,會計師,中國注冊稅務師,現供職于河北經貿大學財務處。
[關鍵詞]納稅籌劃 誤區研究 綜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誤區是指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錯誤認識和運用,導致納稅籌劃的錯誤運作。它不同于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在納稅籌劃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業發生稅收損失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說,納稅籌劃誤區是指納稅籌劃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錯誤的。而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沒有錯誤,而是由于不確定因素或原因,導致籌劃失敗的可能性。風險可以防范,誤區必須糾正。
我國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蘊釀期(1994年以前)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受到了極大限制。改革開放以后,為了積極應對對外開放給稅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國財稅部門在思想上、理論上全面貫徹黨的精神,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建國以來稅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包括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內容的稅制改革基本設想,并確定配合對外開放政策、稅制改革優先解決對外征稅問題。這一時期納稅人謀求減輕稅負的主要手段是偷稅、漏稅、欠稅。1993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統一的《稅收征管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從此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隨著對偷稅、漏稅、欠稅行為打擊的加強,避稅,尤其是逆向避稅逐漸成為減輕稅負的一種新型手段。這一時期稅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稅制以及防止稅收流失等問題上,避稅問題的研究開始成為熱點。這一時期關于避稅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王鐵軍,1987),《避稅論:合理避稅的方法途徑及其理論依據》(谷志杰、許木,1990),《避稅與逃稅方式?實例?對策》(陳松林,1993)等。雖然這些著作的大部分內容是國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這些研究無疑為納稅籌劃理念的引進打下了基礎。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很少,如通過CNKI文獻檢索,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只有3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4條,而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113條。因此,這一時期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重點是避稅和反避稅問題,尤其是在對避稅問題性質的界定上,爭議較大,多數觀點認為避稅是合法的,也有人認為避稅是非法的,還有人認為避稅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內涵和外延上未能對避稅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其明顯表現就是沒有將避稅與偷稅、逃稅、節稅等相關概念明確區分清楚,也沒有體現避稅的本質特征。“近年來,在研究加強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常有人把逃稅、避稅、節稅相混同,認為避稅就是逃稅,節稅也是避稅。應當肯定,逃稅、避稅、節稅之間的界限確有不清之處,但也絕非等同?!蔽覈恢币詠矶疾惶岢氨芏悺?,并致力于通過完善稅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稅措施來加以防范。鑒于此,一些學者把避稅分為合理(合法)避稅與不合理(不合法)避稅,認為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符合稅收政策法規并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視為合理(合法)避稅,不符合國家稅收立法精神、鉆稅收法律漏洞的行為視為不合理(不合法)避稅,并試圖用“節稅”和“稅收籌劃”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稅。因此,這一時期通過對避稅行為的研究,我國試圖開拓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納稅籌劃,由于納稅籌劃的研究處于蘊釀期,納稅籌劃的誤區尚未形成。
二、第二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形成期(1994-2001年)
這一時期,一方面在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逐步完善,企業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獨立地位得到明確,其對于納稅籌劃的市場需求也明顯增加;另一方面,稅務作為一個行業逐步形成,稅務中介在全國各地得以建立,我國出現了第一批注冊稅務師,但這一階段由于中介行業和稅務機關的業務及行政隸屬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因此中介主要是業務,以具體涉稅事項為主。唐騰翔、唐向(1994)所著的《稅務籌劃》是國內第一本提出稅收籌劃的概念并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霸摱x在我國稅收籌劃研究領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當時的經濟體制,從事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的企業和個人少之又少?!迸c此同時,有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和運用做了法律層面的鋪墊。如199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試行辦法》,這些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稅務及其行為在法律地位上的認可,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做了鋪墊。
1999年11月,由浙江財經學院承辦的國家教育部“面向21世紀財政專業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第二次研討會在舟山順利召開。與會代表認為,《稅收籌劃》作為財政專業的教材是一個新的嘗試,但要寫得多、寫得好,難度很大,其作為主干課尚不夠成熟,宜先作為選修課,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定為必修課。與會代表認為,從納稅人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養21世紀財經人才的需要。這無疑成為納稅籌劃研究的號角,稅收籌劃開始成為熱點。
2000年《中國稅務報》率先開辦了“籌劃周刊”,公開討論納稅籌劃問題,這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質的飛躍。
2001年1月,由全國各地近百家稅務師事務所聯辦的全國首家納稅籌劃方面的專業網站一“中國稅收籌劃網()”在大連正式開通。
關于納稅籌劃的文章、專著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一時期雖然書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紹居多,理論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國外的成果,沒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稅法體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論,可行性較差。
通過CNKI文獻檢索,這一時期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有729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195條,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900條。但絕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質界定、成因分析為主。
由于這一階段納稅籌劃在我國公開研究剛剛起步,很多人對納稅籌劃尚未形成系統認識,一些書籍報刊及相關文章各抒己見。這一時期關于納稅籌劃誤區的專門研究較少,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的論述主要在于幫助人們走出五個誤區:一是納稅籌劃會不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二是納稅籌劃與偷稅、避稅是否相同;三是納稅人能不能進行納稅籌劃;四是納稅籌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無關系;五是稅務人在納稅籌劃中
的作用。
三、第三階段:我國稅收籌劃的發展期(2001―2007年)
這個階段的起始標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頒布和實施。這一階段,隨著全國稅務機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逐步深入及稅務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納稅籌劃在我國開始迅速發展,全面展開,這一階段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納稅籌劃基礎理論框架。學者們在納稅籌劃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則和基本原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在總體方面達成共識。
2、研究視野開闊,納稅籌劃個案豐富。納稅籌劃既圍繞稅種類別展開了研究,比如個人所得稅籌劃、公司所得稅籌劃、消費稅籌劃、增值稅籌劃、財產稅籌劃等等,也圍繞企業的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展開了研究,比如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公司融資管理的納稅籌劃、企業功能管理的納稅籌劃、證券投資的納稅籌劃、財產信托的納稅籌劃等等,形成了兩種不同類別的研究方式。同時還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等角度剖析納稅籌劃的理論淵源,對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可行性、約束性和過程從理論上進行揭示。此外,這一階段還對納稅籌劃的風險及防范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3、納稅交流平臺多樣化。首先,報刊平臺?!吨袊悇請蟆?、《稅務研究》和《涉外稅務》等主要稅收理論報紙、刊物都分別開辟了“稅收籌劃”專欄。其次,網絡平臺。這一時期出現了專門進行納稅籌劃理論研討和案例交流的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等。再次,電視、廣播平臺。電視、廣播開辦了專門的納稅籌劃論壇。最后,直接交流平臺。各種納稅籌劃講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國各地展開。
4、各高等院校相繼開出了納稅籌劃課程。近年來,許多高校財務管理專業和相鄰專業紛紛開設了稅務籌劃課程,稅收籌劃逐步進入普及階段。
5、研究成果豐碩。從北京大學圖書館檢索的涉及納稅籌劃方面的專著及編著達170余種,從CNKI文獻檢索的論文達13000余篇。與此同時我國也開始了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
(1)楊智敏等編著的《納稅大思維――走出納稅籌劃的誤區》(2002),是第一本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著作,該書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了納稅籌劃的誤區問題。“盡管納稅籌劃已漸漸地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對于納稅籌劃沒有很明確的認識,往往將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避稅,甚至偷稅等同起來,而且,現在許多納稅人所做的籌劃方案很不規范,其中一部分實際是偷漏稅。這些都說明我們納稅籌劃已經走入誤區”。正如書名一樣,該書只是從思維的角度對當時納稅籌劃在概念、可能性及意義、目的等方面的誤區進行了有限的探討,其精選的案例涉及企業設立、合并、分立、籌資、投資、購貨、銷貨、經營管理、進出口、跨國經營、轉讓定價、房地產、電子商務、逆向避稅、反避稅等方面,但還是落入了大多數人研究的窠臼,并沒有分析其AA_的現實約束條件,因此對于使用者來說仍然有誤區。
(2)阮雙峰在《論稅收籌劃的誤區及其正確運用》(2002)一文中從納稅籌劃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當時存在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稅收籌劃同偷稅、避稅混為一談,指出偷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合法,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在于是否有悖于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和政策意圖。第二個誤區是稅收籌劃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指出雖然從短期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會減少納稅,但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更好地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調整,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推動企業經營秩序與經營機制的完善,從而增強企業長期贏利能力,因而增加實際納稅水平,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3)張文賢、文桂江在《關于稅收籌劃誤區的實證分析》(2002)一文中用實證的方法揭示了這一階段納稅籌劃的三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用銀行貸款投資比用自有資金合算。其分析結論是:使用銀行貸款雖然少交了企業所得稅,但由此并未增加企業的收益――凈利潤,相反它卻減少了企業的凈收益,因此這種稅收籌劃思想對國家無利,對企業同樣無利。第二個誤區是用后進先出法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其分析的結論是:采用后進先出法與其他方法發出材料時,在全部材料從購進到全部消耗的一個考查期之內,其所得稅負是完全相同的,即后進先出法并沒有減輕企業稅負,也沒有減少企業的所得稅總額,除貨幣的時間價值外,它僅僅是將納稅的時間向后推遲而已。第三個誤區是加速折舊法好于直線折舊法。其分析結論是:直線折舊法與加速折舊法之間,本身并無誰優誰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標考核,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是考核經營者的業績,則直線折舊法要好于加速折舊法;如果是考核股東財富的大小,則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折舊法要好。這種實證研究在當時鳳毛麟角。
(4)姒建英在《當前納稅籌劃中存在的誤區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目標上的誤區,強調對納稅籌劃積極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納稅籌劃的發展和完善。
(5)顧躍南在《稅收籌劃誤區辨析》(2004)一文中從納稅籌劃個案設計的技法、籌劃目標、判別標準三個方面分析了納稅籌劃的誤區。他認為某些個案的籌劃技法涉嫌“教唆”,多數個案的籌劃目標不全面,大量個案的判別標準欠準確;某些稅收籌劃人士的稅收籌劃認知和職業道德水準亟需提高,并吁請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們,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關注、研究和解決稅收籌劃中已經出現和將會出現的各類問題,以促進我國稅收籌劃活動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6)劉慧翮在《對納稅籌劃認識誤區的探析》(2005)一文中對此前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進行了加工和總結,文章從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與少納稅、納稅籌劃與避稅、納稅籌劃與偷逃稅、納稅籌劃與稅收方案、納稅籌劃與稅負的高低等八個方面探析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7)李龍梅在《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實證的方法,指出了在實務中,企業常常陷入納稅籌劃的誤區:一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稅務籌劃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暫時小利,忽視企業整體效益;三是考慮不周全,損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論數字,脫離具體情況。
(8)蘇強在《論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業稅務籌劃存在許多誤區,諸如混淆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和節稅,只從稅種人手強調減輕稅負,忽視企業整體利益,片面夸大稅務籌劃作用等。同時在稅務籌劃實踐中也面臨來自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風險,蘇強認為只有明晰稅務籌劃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稅務籌劃風險,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目標。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業納稅籌劃誤區探析》(2007)一文中認為納稅籌劃在我國仍屬于新生事物,雖然近年來,納稅人、稅務籌劃專家以及稅收理論界等專家學者們對納稅籌劃進行了一系列的理論和實務研究,但仍有許多人在納稅籌劃認識上存在誤區。一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稅務籌劃,二是將納稅籌劃
與避稅混為一談,三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偷逃稅,四是稅負最輕的方案是納稅籌劃的最佳方案,五是認為納稅籌劃不需要成本,六是認為納稅籌劃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八是認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處于對立地位,九是僅從稅種上進行納稅籌劃。
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試圖厘清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和目標等方面的誤區,也有少量的實證分析和個案分析,但不系統、不深入。
四、第四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稅收籌劃進入了一個更新的發展階段。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使我國在所得稅的實體法上與國際更加接軌,傳統的納稅籌劃手段迫切需要調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國頒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理論界學者、企業稅務顧問和中介為代表的納稅籌劃從業人員開始了理性的回歸。
侯麗平在《納稅籌劃誤區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總結了前一階段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并從理論上進一步分析了納稅籌劃產生的誤區,即納稅籌劃主體誤區、目標誤區、概念誤區、內容誤區、作用誤區、方法誤區、認定誤區和風險誤區,并對以上誤區進行了――指正。
馬建、李偉毅在《企業納稅籌劃的三個認識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農海沫在《企業納稅籌劃的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采用稅負轉嫁的籌劃方案,片面認為轉讓定價是行之有效的籌劃方法和企業的自主行為”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劉雄飛在《納稅籌劃的誤區分析》(2009)一文中將“顧此失彼或只注重重點稅種”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莊粉榮出版了《稅收籌劃大敗局》(2010)專著,該書可以說是其已出版的《納稅籌劃實戰精選百例》一書的姊妹篇,以稅務稽查案例作為切入點,分析了有關企業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對相關案例的實務操作提出了籌劃建議,從實證的層面證明了由于納稅籌劃存在的種種誤區所導致的后果。
五、分析結論
近年來理論界開始系統地分析納稅籌劃的誤區,但研究成果偏少,與數量眾多的稅收籌劃理論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較為鮮明的對比,尚處于起步階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說服力。“就理論研究領域看,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不長,盡管目前有關稅收籌劃的研究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不多,現有的理論體系不夠完整,實踐操作性不高,企業未能真正將稅收籌劃與實際經營戰略結合。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避稅的嫌疑,容易造成納稅檢查風險”。
一、存在的問題
(一)教材內容滯后,內容框架側重于稅務會計
稅收法規和相關法律制度是不斷更新和完善的,但是教材的依據是截至收稿日期的稅收法規,對于后續的變化很難在教材中進行體現。稅務會計是對稅法以及相關會計準則的結合運用,一旦稅法發生變化時,與該稅法有關的具體會計處理有時無法在會計準則中進行同步變更,這就存在著稅法與會計準則相脫節的問題。另外,從教材的內容框架來看,現行的教材較偏重于稅務會計,而有關納稅籌劃的篇幅偏小,大部分教材只對基本稅種的籌劃作了簡要介紹,無法達到通過這門課程教鍛煉學生稅務籌劃的能力目的。
(二)傳統的理論教學不利于課程的開展
由于該課程是理論課,在教學方法上,大部分教師仍采用講授法將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相關理論及案例傳授給學生,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對于實務或者相應的案例缺少自己分析或動手解決的機會。該課程的前后理論邏輯性較強,部分稅種的計算公式較為繁雜,涉及到稅務籌劃內容時更需要綜合地分析過程,如果僅采用理論講授的方式,學生不動手參與到課堂中,無法真正地領會知識之間的聯系以及各種稅務籌劃方法的運用。在教學模式上,大部分學校仍然采用教師一人講解,學生被動聽的這種滿堂灌的教學組織形式。即使是在后期關于稅務籌劃內容或者案例的分析時,傳統的課堂教學也是老師講授案例,學生無法充分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更不用說參與到課堂討論中。所以,傳統的理論教學帶來的教學效果不佳,教師應該積極思考讓學生能夠融入課堂教學的方法,真正地將稅務會計理論知識及納稅籌劃技能傳授給學生。
(三)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不適用于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
課程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也是檢驗學生學習情況以及教師教學水平的標準之一。從《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這門課程來看,大部分的考試依然采用的是傳統的理論考核方式加上平時考勤,理論考核常以開卷或者閉卷的試題方式進行,且占考核成績的較大比重。在這種考核方式下,學生可能純粹為了考試而突擊,最后的成績無法體現出學生平時對課程的掌握程度,也無法達到培養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教學目標未側重于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
在現行的《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目標中一般側重于學生對相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對于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重視程度不高。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學生的相關實踐能力以及職業判斷能力的培養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僅把教學目標定位在通過理論教學最終讓學生掌握納稅籌劃的方法層面是遠遠不夠的,達不到培養學生的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素質的養成。
(二)教師的自身教學能力和專業知識不足
在該課程的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在講授時運動自身所學理論知識對這門課程進行講授。由于該課程的實踐性很強,且相關理論和實踐知識在不斷更新,要求教師在講授時結合自身實踐經驗。但是與此相悖的是,大部分教師都是在畢業后就進入教學崗位,缺乏相關的實踐經驗。另外,該課程涉及到會計、稅法甚至財務管理和審計相關學科理論與知識,能夠綜合運用這些專業知識的教師不多,這對教師的綜合知識的運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學生的重視程度不高
大部分高校在開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時都會將此課程作為專業選修課,一般周課時數較少。在日常學習中,學生經常會存在“選修課就是非重要課程”這樣一個誤區,加上上課周課時數量較少,不對選修課加以重視,認為學習到相關理論,豐富了自己的專業知識即可,故達不到通過學習掌握相關稅務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籌劃方法的教學目標。
三、應對措施
(一)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
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應注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素養的形成,而不僅限于傳授理論知識這一層面,所以在教學中注重通識教育的同時,適當增加實踐教學模塊,將實踐與理論教學相結合,建立起以理論教學為基礎,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和職業素養為新的教學目標。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首先講授稅務會計理論知識,讓學生在課堂的理論教學中掌握有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并對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及方法進行講解,學生在整體上對納稅籌劃有基本的認知。其次,在講授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學生的掌握程度,進行實踐教學。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教師引入教學案例,學生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案例,然后教師點評總結。在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及與稅會有關的職業判斷能力。
(二)教學方法以原來的教師為主體轉變為以學生為主體
在傳統的課程教學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課堂授課方法一般為理論教學為主,且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應用型本科教學的目標之一就是培養應用型具有實踐能力的人才。如何將實踐能力的培養帶進課堂呢?
在教學方法的運用中,教師應該轉變觀念,“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教師在授課中不僅加強理論的講授,更應當注重方法的傳授,尤其是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以及基本方法。一是教師通過任務導入講授本次課程的教學目的及任務,結合講授理論知識和會計處理及納稅籌劃方法,引導學生理解所授理論,以完成任務的形式培養學生的正確籌劃的崗位能力;二是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引導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分析時可以采取多種課堂組織形式,例如:課程的前半部分在學習單個稅種的分析時,學生可以以個體作為分析的主體,根據分析結果教師適當進行點評;在課程后半部分教師可適當引入綜合性的案例,學生可采取分組討論的形式進行分析,根據討論結果選代表進行方案展示,教師最后進行點評,這些課堂組織形式均能充分體現學生在課堂中的主導地位。
在這些課堂組織形式的運用中,教師應營造輕松愉快的教學氛圍,引導學生對案例產生興趣,調動學生參與案例分析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以及問題分析能力。
(三)校企合作,增強課程的實踐性
為了使課堂具有更高的實踐性,做到實務和理論真正銜接,學校可以適當運用校企合作模式,邀請企業財務部的稅務會計和稅務局相關人員進行授課或者學生實地進行參觀。企業的稅務會計人員講授他們在實務中遇到的稅務會計處理問題以及納稅籌劃經驗,讓學生深入了解企業的現實納稅籌劃的策略,有利于加強他們對稅務會計以及納稅籌劃的興趣。企業稅務相關人員的講解可以讓學生從客體層面上理解稅務局如何征稅,并真正認清納稅籌劃與偷、漏稅的區別,通過這種校企合作的模式從另一層面上提高了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
(四)課程的考核形式靈活,注重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
結合應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學目標,該課程在考核方式上應當以靈活性及實踐性相結合,考核內容不能僅局限于對課本知識的識記和理解,應更加注重對相關納稅籌劃方法的運用。對于考核形式,可以采取過程性評價與期末相結合的考核形式,過程性評價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平時作業、課堂討論、小組成果展示等,期末考核除了采用閉卷方式外,還可以采取開卷及課程論文等方式進行。
(五)加強納稅籌劃能力的師資培養
關鍵詞:高校教師;納稅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常現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梢圆捎靡韵聨追N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參考文獻:
[1] 李旭瑩 莫利萍, 杭州高校個人所得稅增快速 07年漲幅高達5成, biz.省略/05biz/system/2008/03/05/009268134.shtml
[2] 譚勁松等,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年第9 期
[3] 覃貽花,年所得12萬以上開始個稅申報 07年3.5萬人申報, news.省略/system/2008/01/09/002621382.shtml
[4] 奚衛華,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5] 蘇春林,納稅籌劃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 9 號文)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code = 20050202163954269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2 號)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關鍵詞:高校教師;納稅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F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梢圆捎靡韵聨追N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參考文獻:
[1] 李旭瑩 莫利萍, 杭州高校個人所得稅增快速 07年漲幅高達5成, biz.省略/05biz/system/2008/03/05/009268134.shtml
[2] 譚勁松等,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年第9 期
[3] 覃貽花,年所得12萬以上開始個稅申報 07年3.5萬人申報, news.省略/system/2008/01/09/002621382.shtml
[4] 奚衛華,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5] 蘇春林,納稅籌劃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 9 號文)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code = 20050202163954269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2 號)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工資薪金 年終獎 回避區間
1 工資薪金納稅方法的有關法律規定
《新個稅法》及《國稅局關于調整取得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如下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稅稅率范圍為3%-45%,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工資、薪金為應稅所得額,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納稅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費用(四者合并的繳納比例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的23%),再按照規定以工資、薪金所得額扣除3500元確定計稅基數。需注意的是,事實上個人月工資收入在4545元以下的都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優惠政策的實施,形成了“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新局面。
國家規定把個人取得的一次性全年獎金或個人取得的年終加薪作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應納稅額,以年終獎或年終加薪的1/12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進而得出個人應繳稅額;此外,國家規定除年終獎金和年末加薪所得外,其他各式獎金一律按各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年終獎或年終加薪所得此類一次性獎金的納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每人每年只能申報一次。若高校教師想減少稅收負擔,高校應盡可能的減少各種獎金在平時的發放次數,而應等到年末與年終獎一次性發放。據此,高校教師全年得到的稅后獎金收入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有所增加。
1.2 工資薪金籌劃的必要性
工資薪金作為高校教師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高校教師合法勞動所得,工資薪金的高低關乎高校教師切身利益以及他們對工作的投入程度。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的不斷增加,個稅繳納額也不斷隨之上升,尤其在新個稅法實施后,個稅起征點由先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為了增加教師個人實際收入,推行更好、更合理的工資和薪金的規劃方法迫在眉睫。從長遠來看,不僅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總量,更是國家稅收與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的一種“雙贏”行為,意義重大。
2 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具體路徑選攆
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專業人士制定的,運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需繳稅項目進行納稅籌劃的方案,主要的納稅籌劃路徑選擇有如下幾種:
2.1 工資、薪酬成本福利化
工資、薪酬成本福利化是指學校采用實物或某種社會福利代替教師工資、薪酬的一部分。如用健身器材、辦公桌、電腦、家具家電、打印機、汽車等實物根據教師個人需要轉換為工資抵消現金;間接以福利支出形式實報實銷或限額報銷教師外出差旅費、外出培訓費、通訊費等;用教師工資支付其個人房租、購房款、房貸以及教師差旅費、培訓費用的一部分,或為教師安排外出學習考察或公派留學機會,鼓勵教師考取博士生,由高校承擔相關費用。減小計稅基數,增加個人收入。
2.2 收入費用化
這里的收入主要包括崗位工資(根據高校經濟水平以及教齡等確定)、薪級工資、上課的課酬(課時費)、科研項目獎勵、校外講座、出書等額外報酬。對這里的收入進行籌劃一種方法是合理轉化科研獎勵。即將科研獎勵金用以報銷科研過程中直接發生在采集資料、審理稿件、出版刊物等階段的相關費用,余下的以現金再補差額;另一種是勞務報酬、稿酬費用化。即校外講座、出書等常會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等開支,由對方以勞務報酬或稿酬等形式相抵消支付,提高實際收入。
2.3 均衡發放工資薪金
超額累進稅率的使用,高校可根據不同政策決定本校獎金以何種形式發放,是按月、季度、半年還是全年一次發放。若工資薪金收入較高月份采用較高稅率,收入較低月份采用較低稅率,最終將導致實際的工薪收入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當然,“平衡”不是讓每個月工資必須相等,而是盡可能讓每個月的收入總額適用最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減小稅負。
2.4 按最高比例繳存“三險一金”
高校教師享受的“三險一金”為: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根據《財稅[2006]10號》文件精神指示,各地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不包括在當前個人收入內,工資和薪金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明確規定,“三險一金”繳存比例個人或單位均不得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薪金的12%,超過部分則需要交稅。所以,高校應盡可能利用與“三險一金”相關的優惠政策,在高校經濟條件允許的基礎上,按照最高繳存比例12%進行繳存,一方面使教職工感受到學校的好福利而更加認真、負責的工作,一方面能減輕高校教師的納稅負擔。
2.5 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籌劃
從1980年-2014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先后四次調整,從最初的800元上升至3500元,而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1980年-2014年依然維持在800元,34年未作調整。同樣是3500元工資,所交個稅為O,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卻要繳納[(3500-800)×20%-0]=540元,相差甚大。對納稅人而言,可采取分次領取勞務報酬的方式,獲得節稅效益。一方面可采用費用抵減法。即高校教師在外勞動取得勞務報酬時與用人單位協商以勞務報酬支付自己付出勞務時所花費各項費用支出,如差旅費、通信費、交通費、用餐費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可均衡分攤勞務報酬收入。即高校教師在取得勞務報酬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將勞務報酬均衡分攤到各個月的工資薪金中,便于節稅。
2.6 稿酬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稿酬是高校教師收入來源之一,為了更好地保證教師收益,應盡量出版系列叢書,將著作分解成幾個部分,或采用將一本著作由一個人創作改為由多人合作創作的方法。這兩種方法都以費用扣除次數為出發點,通過增加費用扣除次數靈活的將收入均衡分為幾部分,即減少名義收入使稅負降低。
3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收籌劃技巧和方法
新個稅法中具體規定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即年終獎應作為一個月工資所得,將該月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數額除以一年所有月份,即12個月,然后根據商數決定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由于計稅方法不同,使得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月度工資在收入分配金額上有所差異,為此可將年薪、全年一次性獎金分為月薪,按月發放,使其適用較低稅率減少納稅額。
3.1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回避區間
由于新個稅方案下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存在“誤區”,即多一塊錢年終獎有可能要多交數千元的個稅,這是年終獎征稅的“不合理地方”,也可以說是“漏洞,”這是由于其適用稅率不同所造成的。因此,高校在發放年終獎時應注意避開“不合理地方”,否則會無形中減少自己的實際收益。首先“不合理地方”體現在年終獎適用稅率從3%上升到10%時這個區間段內。假設A為年終獎增加后的實際數,18000為最初年終獎,105是稅率為10%的速算扣除數,根據公式,則:
18000-18000×3%
得A
由此可知年終獎的第一個發放誤區為:18000元
3.2 合理設計月薪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組合
3.2.1 問題分析
在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高校應根據每位教師的實際收入調整預算,對產生的差額,如果當年年終獎時的調整不會讓調整后的年終獎金落入“發放誤區”中,則保持原來的狀態;否則明年調整差異。
本文考慮將年終獎與本年度第12月工資進行組合,即把年終獎一次性并入到第12個月工資中,并設定公式,通過MATLAB模型,找出第12個月工資與年終獎的最佳結合點,減少應納稅額。
3.2.2 建立模型
設應納稅額為Y1,第12個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為a,應納稅額記作YI=YI (a),即Y1是a的函數。通過查找個稅稅率表,具體表示為如下分段函數:
應納稅額Y2和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b兩者的函數關系可通過分段函數表示為:
設年終獎與第12個月工資的應納稅所得額為X,記納稅總額為Y。具體的納稅籌劃模型可表示為:Y=YI(a)+Y2 (b),O≤a≤X, O≤b≤X
3.2.3 模型求解
假設全年一次性獎金及當年第12月工資的應納稅所得額為X,而第12月工資的應稅總額為Y1。由上節4.2.2中式(1)及式(2)可計算出第12月工資應稅總額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稅總額,兩者相加得出納稅總額。從中篩選出最小納稅總額所分別對應的不同分配方式,即是上節4.2.2中提到的模型(3)的解。
為尋找出最優的納稅分配方案,這里考慮將第12月工資與年終獎進行組合發放,降低稅負。本論文以MATLAB軟件為依托建立數學模型,假定在MATLAB軟件模型中輸入全年一次性獎金及第12月工資的應稅總額X時,通過MATLAB模型能自動計算出最優的納稅分配方案。
4 高校教師薪金籌劃路徑選擇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工資薪金納稅籌劃不能盲目進行,必須遵循一定思路,充分考慮應納稅額的影響。即稅收籌劃第一須合法,籌劃時不能盲目操作,不能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很有可能掉進偷稅、漏稅陷阱。第二,稅收籌劃須抓住結合點,在掌握相應法律、法規基礎上,與恰當的稅收籌劃方法、會計知識相結合,避免可能產生的稅收風險。第三,稅收籌劃須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在稅收籌劃過程中發生不利問題時,會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四,稅收籌劃須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即國家、政府、各部門把工作落到實處,同時納稅人要主動學習風險防范知識。第五,與稅務部門保持溝通,考慮地方政府出臺的其他相關規定,不時地向稅務機關咨詢是否有新的適合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籌劃的稅收優惠政策。規避可能出現的問題,力保稅收籌劃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