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20:23
序論:在您撰寫消費合同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一種,保證保險是《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的一個險種,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有關保證保險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復函中有明確定義:“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當投保人不能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按照其對投保人的承諾向被保險人承擔代為補償的責任”。
(二)合作協議在個人消費信貸保證
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首先是與銀行就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有關理賠、保險事故等事項均是保險合同與合作協議下重點約定的內容,保險合同與合作協議中當事人的利益差異會導致就同一事項做出差異的安排,這種差異的安排固定在合同中哪些屬于是有效的約定,哪些又是屬于無效的約定是需要經過斟酌的,無效的約定寫在合同里當然是沒有必要的,也會給當事人行使紙面上的權利帶來障礙,成為“鏡中花,水中月”,當事人以為已經就相關事項做出具體的約定或變更,其實已經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而不具備法律上的生效條件,下文就具體提出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討論合作協議與保險合同條款下相同事項沖突約定的效力鑒別。
二、合作協議有關約定與保險合同條款存在沖突的具體情形
(一)關于保險人保險合同解除
在銀行、保險公司及投保人之間的利益博弈中,銀行顯然是不希望保險合同解除情況的發生,因為保險合同一旦解除,銀行的貸款就失去了一層保障,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債務,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總是在發生變化的,銀行當然希望是一個有還款能力的主體來承擔貸款債務,保險公司自然的還款能力應該是有保障的,故而銀行作為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是無論如何不希望保險合同解除的;另一方面,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故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存在有關合同解除的約定也是理所當然的。所以,在實踐中,銀行總是試圖在合作協議中限制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解除權,表面上看,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得與客戶解除保險合同的約定是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因為銀行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不能就保險合同的解除事宜與任一方作出約定而對其他方有約束力。筆者認為,在合作協議中,銀行與保險人之間有關保險合同解除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下解除權是一種權利,可以由當事人處分,保險人對解除權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保險公司放棄保險合同下的合同解除權是合作協議下的一項義務,且放棄保險合同解除權沒有加重投保人義務,對保險合同相對人的權利沒有影響,故而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合同解除的內容合法有效。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可以做一些理解,有一種合同叫做附條件合同,附條件生效或者附條件終止的合同,以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合同生效或終止的要件。那么在這樣一種合同中,所附條件就很有可能指向其他合同,并且對附條件合同的當事人施加相應的義務,合作協議中如果明確約定保險人放棄保險合同解除權,否則合作協議終止的話,可以直接認定合作協議為附終止條件的合同,這樣,附條件的合同顯然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因而也是有約束力的。
(二)關于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保險合同生效及保險期間只能夠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銀行與保險人之間合作協議有關保險合同生效的約定對投保人來說沒有意義。保險合同在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事宜達成一致時即告成立,而保險合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如果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合同自簽發保單之日起生效的約定有效,那么保險合同自保單簽發之日起生效,保單簽發之日通暢在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事宜達成約定之后,意味著保險合同生效時間被合作協議做了調整,這樣一來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投保人與銀行之間僅具有借貸法律關系,銀行不能夠通過合作協議來調整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
三、問題分類
(一)合作協議中對僅涉及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權利義務的變更
上述具體問題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即是合作協議對僅涉及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權利義務的變更,且約定了在合作協議與保險合同就同一事項約定不一致時以合作協議為準的,對于這類約定,原則上應屬于有效約定,出現糾紛時,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以合作協議為準。也就是,在合作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的安排還是僅僅在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做出,即使涉及投保人的權利義務,也只能夠在不加重投保人義務的前提下,合作協議中的有關約定才為有效。最后,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合作協議的性質不因保險合同而局限,在最高法院對有關案件的回復中,最高院認為保證保險實質上就是保險公司對銀行貸款的擔保,是保證,合作協議在一定程度上是保證協議。因此,保證協議中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與保證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約定即借款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約定均是獨立的,盡管各協議之間有所牽連,但這并不影響在各自獨立的合同下,合同當事人就各自權利義務所做的對各自的具體安排。
(二)合作協議中涉及變更投保人權利義務的約定
這種情形就很好考慮了,合作協議是由銀行與保險人就保證保險合作所做的約定,投保人沒有參與合作協議的談判與締結,即投保人沒有涉及銀行與保險人之間合作協議的任何意思表示,故而合作協議不能擴及對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安排。例如,在合作協議中可以約定保險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合作協議中如果約定投保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或者對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期間等作出約定就是沒有意義的。
四、總結
[關鍵詞]醫療美容;法律關系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3-0315-01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觀念的日益更新,人們對美的追求越來越強烈,越來越多的人渴望通過美容使自己變得完美。但在醫療美容行業蒸蒸日上的同時,一系列問題接踵而來。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的數據顯示,中國整容整形業興起的近十年以來,平均每年因美容毀容的投訴有近2萬起,十年間已有近20萬張臉被毀掉。從這一數據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醫療美容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美容者與醫療美容機構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已經發展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隨之而來的是如何規范醫療美容市場,維護醫療美容機構以及美容者的合法權益成了一個難題。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要明確醫療美容的法律關系。
一、醫療美容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爭議
由于我國目前對醫療美容法律關系的性質尚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其性質是眾說紛紜,各持一家。但總體來看,主要存有“服務合同論”、“醫療合同論”和“消費法律關系論”這三種觀點。
(一)服務合同論
根據我國《合同法》,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務行為或客觀特定的服務活動,另一方必須支付服務報酬的一類合同。持服務合同論者認為:一方面,醫療美容是醫療美容機構對非病人或者正常人的身體部位的形態進行修復和重新塑造,通過利用醫學手段、知識來滿足人們愛美的需求以期獲取相應的報酬,具有純粹的營利性質;另一方面,醫療美容合同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醫療合同,因為在醫療合同關系中,患方往往處于被動承受的一方,對于醫方采取何種醫療措施、價格、效果等方面不能完全自主選擇、決定,這一項權利一般由院方行使;而在醫療美容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就醫療器械、方法、效果進行自主選擇,進而雙方協商形成合同關系。因此,該派學者認為,醫療美容服務關系的性質,是醫療機構向美容者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一種服務合同關系。
(二)醫療合同論
主張醫療美容屬醫療合同的學者們認為,醫療美容是醫療服務需求者就非健康需求問題來尋求醫療美容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合同。理由如下:其一,雖然以美容為目的的醫療美容行為不具有診療目的,甚至具有一定的破壞性,但這并不影響其合同本身所具有的醫療性質及其產生的權利義務。因為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進步,醫療領域不再局限于僅以診療為目的的醫療行為。顯然,利用醫療手段、技術為非健康人士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美容行為屬于當今意義下的醫療領域。其二,雖然醫療美容不是一種必需的醫療行為,僅僅是一種為了改善自身形象,恢復或者保持健康狀態的醫療消費行為。[1]但是由于在這過程中,它與一般的醫療行為一樣需要運用到醫學理論和技術手段,因此,醫療美容法律關系的性質應當歸于醫療合同。
(三)消費法律關系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边@一條對消費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指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是經營者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中產生的消費關系。相應的,在醫療美容中,醫療美容機構利用相關的產品、技術為美容者提供服務,美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在此過程中醫療美容機構實現其營利的目的。因此,醫療美容機構屬于經營者,美容者是消費者,他們之間存在消費法律關系,其客體就是醫療美容機構實施的行為。
二、明確醫療美容法律關系的性質
鑒于對醫療美容的定性,通過對以上三個觀點的綜合分析,筆者認為醫療美容法律關系屬于特殊類型的醫療合同,理由如下:
一方面,醫療美容合同符合醫療合同的構成要件,屬于醫療合同,其主體即醫療美容機構屬于醫療機構(詳見《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于醫療美容機構的執業人員也是依照職業醫生的標準進行規定的,而程序方面,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這與醫療診療行為設置的程序一致。
另一方面,醫療美容又有別于一般的醫療合同,醫療美容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一定是患者,其既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只是追求完美的健康人,而醫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患者。醫療美容合同約定的內容特殊,醫療美容者往往只對要進行醫療美容的部位進行約定,這一點屬于承攬合同的性質,而在一般的醫療合同中,患者并不是十分了解所患疾病的特點,一切醫療事務都交由醫生進行,因此,一般的醫療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質。[2]因此,根據這兩個方面,筆者認為醫療美容合同的性質是一種特殊的醫療合同。
三、結語
我國醫療美容行業的發展正處于一個關鍵的階段,但我國對醫療美容的法律關系還沒有明確定位,這就使得我國醫療美容行業在發展中無章可循,造成了醫療美容糾紛的增長。只有明確醫療美容法律關系,才能保障醫療美容行業和諧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何頌躍著:《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新解釋》(第二版)[M],第192頁。
[2]鄭妙:《醫療美容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D],中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6).
一、開展“研究性學習”教學的真正意義在于使學生會學習,學會發展,“帶著知識走向學生”,不過是“授人以魚”;“帶撲克學生走向知識”,才是“授人以漁”。據此我認為思想政治課教學中的研究性學習的目標定位在(1)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也納(2)培養學生的探索能力;(3)培養協作意識和良好的情感體驗;(4)培養學生的個性。
研究性學習具有如下特點:(1)開放性,研究學習活動的結論不是預設的,而是開放性的。答案不是唯一的,而是多樣的。要由學生展開他們的思考,做出自己 結論; (2)探究性。大多數課題的研究應是圍繞社會生活中經濟,政治現象,從領域上講具有廣闊的探索空間,從內容上講只源于課本,又高于課本,讓學生深層次地探究它們產生的特點,過程,影響評價等方面;(3)實踐生。評多研究性學習澌知動的課題研究需要開展有社會調查,實地采訪,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材料,需要實際操作與積極參與;(4)現實性。研究的課題應與社會現實有著較為緊密的聯系,能很好地點擊生活,引發思考,正確認識和理解一些社會現象,提高認識和分析能務。
二、開展研究性學習活動的方式
1、撰寫
即在課堂教學中搜集相關資料并撰寫小論文。首先要先定論文的題目,確定論文寫出作所范圍,探討資歷料的來源與先取。在學生對相資料進行收集、整理、辨析的基礎上,指導學生擬定論文寫出作提綱,然后由學生獨立在習作中指出其意義和得出的結論。如社會主義能實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西部大開發的經濟意義,農村居民的消費觀等課題可以采用小論文的開形式。
2、調查
即開展社會調查并撰寫調查報告。教師應引導學生明確研究的內容和方向,擬定調查的目的,選擇調查的對象和范圍,制事實上調查的方法和過程,然后讓學生通過親會調查,實地考察,參觀訪問等活動進行研究。通過實際調查,整理調查材料和數據,對事實進行分析。作出結論,形成調查報告,如“近幾年本地政府的為民辦實事,看財政的作用”,等課題可以采用此種方式。
3、討論
即組織討論。將研究性課題設定為討論題,在收集相關材料的基礎上組織討論,或對小論文,調查報告等讓學生進行相互交流,以討論的開式使研究進一步深入,討論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課堂討論,也可以是小組的討論,可以是學生之間的討論,也可以是師生之間探討;更可以通過請旱災來走出去向專家咨詢等。如怎樣正確對待貨幣,21世紀的勞動者應具有怎樣素質《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等可采用討論的形式。
4、演講
即演講辯論。對研究的課題或研究的成果進行演講和辯論。如摸擬大專辯論的形式,把小組或全班學生分成正方和反方,即有陳述性的發言,又有雙方的對抗性答辯,最后還有各自的總結性發言。可以邀請教師,學校領導及相關專家作為評論方,進行恰當的評判應重過程,談化結論。如”擴大內需,要不要提倡勤儉“”進呂多,對發展民族工業的利弊“”加入WTO對我國經濟影響等可以采用此種方式。
5、論證
即實例論證。這種研究性學習訂要是圍繞某個理論或觀點,搜集本關材料,數據來論證其正確性和科學必,增強其可信度。教師要適當地指導搜集資料,數據的方法,方向,做好分工協作,最后一起交流,共同論證。如收集有關資料來驗證“發展生產,增加收入,主要靠提高勞動生產率”,“我國的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不價交換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旱災行經濟剝削的重要手段等
6、操作
即摸擬操作。對某些研究性學習活動的內容展示其過程,在教師的引導下,安排隊好場景與道具,讓學生摸擬全過程,通過表演這種直觀形式來加深對研習內容的理解,增強學習興趣’。如“公民怎樣科學計劃家庭投資”,“消費者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可以采取摸擬操作的方式。
不管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作業組織者,指導者,引導者的教師努力讓研究性學習成為孕育學生創新精神上的搖籃,要適時激發學生研究興趣,喚起學生研究的熱情,不斷開拓研究空間,經常開啟研究思路,努力營造研究氛圍,讓每一個學生都能體驗三究的樂趣,品償成功的愉悅。
三、思想政治課中研究性學習的評價。
思想政治教學中的研究性學習,不僅要一種教學形式的變化,教學內容的拓展,更是一種學習和革合。多一把衡量的尺子,就會多出一批好學生,“評價不是為了排隊隊,而是為了促發展。我認為對研究性學習的評價應遵循以下四個結合的原則:
1、自我評價與他人評價相結,從自我評價為主。在研究性學習活動中,應讓學生參與到評價中來,鼓勵他們的主動和客觀地檢查和評價自己的學習和成果,自我評審學習活動的進展情況,從而不斷完善自己。邀請教師,專家,家長對研習活動的評價是不可少的,但要能被學生接受,并能調控研習活動過程,給以恰當的鼓勵,讓學生保持持久的興趣。
2、過程評價與成果評價相結合,以過程評價為主。研究性學飛的評價應重過程,如關注某個研究課題的選擇,采點,研討,總結,結題等過程。兗分關注個體的參與程度,關注他們的意志品質,協作精神,創意時的驚喜等。至于研究性學習的成果評價縱然不可少,但不應成為主要方面。我們期望通過這種評價讓學生有一種感知,山頂的風影固然很美,但沿途的風景也不遜色!
3、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從定性評價為主,學生在研習活動中表現出來的知識能力,意志品質,道德修養等往往是個體內在的素質,難 進行測量,也不需要量化,而采用交流,觀察等定性分析法進行等級測評無疑是較科學的。當然必要的數據測量也是不能忽略的,但不是主要的。
【摘要】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逐步發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已經取代農民工、下崗職工就業問題而成為了就業市場的核心問題。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首先想到的是從理論角度尋求相關的依據,為政府等公共部門做好相關激勵措施等提供支撐。
【關鍵詞】就業 激勵 政府
目前的就業理論,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失業問題,我們認為,這些理論也同樣適用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在西方,無論是古典學派、新古典學派還是凱恩斯學派、貨幣學派,他們的一般經濟理論中都包含有就業理論。包括勞動力供求因素分析、一般就業水平的確定、失業原因的探討、就業對策的制定等。其中,有的就業理論是贊成政府就業促進的,并提出了較為明確的政策取向。
一、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總量就業理論
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在其《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一書中,以嚴密的邏輯推理論證了政府促進就業的必然性。首先,他對“充分就業”做了新的解釋。認為除了“自愿失業”和“摩擦失業”之外,還存在“非自愿失業”,即工人愿意按照現行貨幣工資水平受雇于資本家,卻仍然找不到工作的狀態。在凱恩斯看來,只有想辦法消除了“非自愿失業”就意味著“充分就業”。其次,他還提出了有效需求原理,即就業總量取決于有效需求的大小,失業是有效需求不足的結果。要解決“非自愿失業”問題就要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增加就業量和增加有效需求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這就需要政府出手拯救經濟、促進就業。他建議擴大政府職能,依靠政府的積極的財政政策來刺激消費和增加投資,從而擴大有效需求,提高社會的就業水平。凱恩斯的主張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帶來了經濟理論和財政政策研究的空前繁榮。從“自由放任”到“積極調控”,凱恩斯構建了宏觀經濟學的理論框架,為政府干預經濟,采取積極的手段解決就業問題提供了強大的理論依據。
二、20世紀60年代人力資本就業理論
二戰以后,德國、日本兩個戰敗國在實物資本飽受戰爭破壞的條件下迅速崛起,而伊朗、利比亞等一些發展中國家所實行的以資本積累為導向的工業化戰略卻未取得預期效果。經濟領域中這些難以解釋的特殊現象的出現,引起了西方經濟理論界的高度重視。人力資本理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代表人物是舒爾茨和哈比森。舒爾茨在《人力資本投資》的演說中闡述了許多無法用傳統經濟理論解釋的經濟增長問題,明確提出資本可劃分為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
三、20世紀70年代新古典綜合派結構性失業理論
20世紀60年代末,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普遍的“滯脹”,凱恩斯理論對此無能為力。以薩繆爾森和索洛等為代表的新古典綜合派誕生,其實質上是將馬歇爾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與凱恩斯主義經濟理論綜合在一起。他們認為,解決結構性失業問題僅憑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不夠的,必須要有勞動力市場政策和人力資源政策來實現充分就業。具體的就業促進包括、對勞動力進行全方位的繼續培訓,使技術過時的勞動者及時掌握新知識和新技能、大力發展職業介紹中介機構,使企業和求職者實現充分的信息溝通、減少戶籍等行政性人口流動障礙,降低人員流動成本,幫助解決勞動力和企業地區間的遷移。
四、20世紀80年代新凱恩斯主義工資粘性就業理論
20世紀80年代中期,新凱恩斯主義以主張政府干預經濟的姿態出現。其代表人物包括斯蒂格利茨、曼昆等。該學派是用“粘性”取代了傳統凱恩斯主義的“剛性”理論,并且從理性預期的角度對這種粘性進行合理的解釋,從而彌補了傳統凱恩斯主義的微觀基礎。
新凱恩斯主義勞動市場論的關鍵是工資粘性理論名義工資粘性和實際工資粘性。名義工資粘性理論包括、長期勞動合同論。勞方為避免勞動市場風險工資變動和失業風險,希望與資方簽訂長期合同,資方為了減少談判成本,以及談判可能引起的勞資摩擦也同意簽訂長期合同。這就使工資水平和就業水平難以隨市場變化而變化,使工資具有粘性、交錯調整工資理論。交錯調整工資是指勞資雙方可以通過合同來調整工資,但經濟系統中所有的工資合同并不是同步的,即簽訂時間與到期時間是錯開的,因而工資只能交替調整。當國家試圖使工資水平穩定時,必然要求貨幣政策與總工資的增加相適應,結果就出現了通貨膨脹。與此同時,劇烈波動的超額需求會使產出下降,對勞動力的引致需求減少,從而導致失業率上升。因此,其結果就是高通貨膨脹和高失業率的同時并存。實際工資粘性理論認為,廠商愿意支付較高的實際工資是因為他們假設工作效率和工資成正比,工資的提高會導致工人的積極性提高,從而增加產量,降低成本,而高工資就會導致勞動力市場不能出清,從而出現失業。新凱恩斯主義認為政府應當多考慮長期失業者,同時要積極干預勞動工資合同,以促使其具有較大彈性,從而促進就業。
我們還發現,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失業回滯理論強調政府有必要通過積極的需求管理政策、培訓政策與恢復勞動力市場功能的政策以促進就業。這其實體現的就是就業工作綜合化、體系化的全方位覆蓋。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大量的就業促進政策、包括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積極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服務外包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就業指導服務與就業援助等,這些政策出臺之快,力度之大,涉及部門之廣,歷史少有。綜上,我們列舉了一些就業服務相關的理論,礙于精力有限,這些理論雖不能窮盡,但當面對日益嚴峻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也許能為研究對策找到一些路徑。
參考文獻:[1]凱恩斯.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M].徐毓扔譯.商務印書館,1997
[2]林毅夫.就業理論與失業治理[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3]厲以寧,吳世泰.西方就業理論的演變[M].華夏出版社,1988
論文摘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甚有爭論,出現“無效論”、“未生效論”與“有效論”的不同論調。對于“無效論”、“未生效論”所援引的《房地產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以為值得商榷,不應成為認定無效或未生效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應采取“有效論”處理糾紛更為妥當。
論文關鍵詞 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效力 強制性規定 社會公共利益
一、 問題的提出
(一)案例一
2004年2月24日,武某所在單位在劃撥土地上建集資房,武某遂與小玲簽訂房屋購置轉讓協議,約定以四萬元價格將其所有的集資房購置權轉讓給小玲,武某配合小玲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各類費用由小玲承擔。雙方協議簽定后,小玲按期一次性支付給武某4萬元,同時,小玲又以武某的名義先后兩次分別交納了房款和辦證費,合計10萬余元。2010年11月,武某自行交納了該房尾款3萬余元后領取了該集資房屋鑰匙。同年12月7日,小玲向法院起訴,要求武某履行房屋購置協議,并配合其辦理購置房的尾款交款、房屋登記等相關手續。武某則辯稱該房屋為單位的福利集資房,屬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禁止買賣的房產,因此房屋購置轉讓協議無效,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了房屋購置轉讓協議,但集資房本身屬于福利性質,且為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轉讓協議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因此應當屬于無效合同,最后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案例二
2011年5月,曹某與崔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崔某將其位于南通市花行橋新村的一處房產出售給曹某,總售價為41.8萬元,先預付定金人民幣2萬元,余款在交鑰匙付清。在中介見證下,約定由曹某負擔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合同簽訂后,曹某當日支付2萬元定金。后曹某反悔,不愿繼續履行合同,遂以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崔某返還定金,而崔某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訟爭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并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僅是在辦理過戶前需要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當事人僅需繳納相應的爭議土地的出讓金后即可辦理過戶手續,故對曹某訴稱合同無效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自2007年起,由于全國房價的大幅上漲,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出現大量出賣人反悔的案例,但隨著房產調控日益趨近且未見松動,三線城市房價出現大幅下滑,則涌現出許多買受人反悔的案例。上述兩案即為此種情況,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同樣屬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案例卻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筆者以為確有研討之必要。事實上,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爭論在理論界與司法界從未停歇,本文就此展開。
二、 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論”或“未生效論”
有諸多學者與司法界人士認為,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甚至有觀點認為合同未生效,筆者歸納其主要理由如下:
1.《房地產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和《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在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前簽訂的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房地產法》第40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5] 5號”)第11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此未經審批的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未生效。
3.《房地產法》第23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設立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基于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F若承認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將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4.《合同法》第79條第1款“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規定,取得劃撥土地上的集資房購房資格是建立在本單位職工這一特定身份關系基礎上,而非本單位職工則不具備依附性的身份關系,因此,在上述案例一中,劃撥土地上單位集資房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三、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論”和“未生效論”的辯駁
筆者以為,盡管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似乎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從法理、立法本意及司法實務上看,“無效論”和“未生效論”的諸多觀點值得商榷。
(一) 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那么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是否違反的《房地產法》第38條、第40條的強制性規定呢?
對這一問題必須先要搞清何為產生無效法律后果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以,合同內容若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則為無效,那么《房地產法》第38條、第40條究其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筆者以為該二條規定不應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由為:
第一,從調整范圍上看,根據《房地產法》第2條規定,本法是規范“在中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所以可以認為《房地產法》調整的是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對房地產開發、交易實施管理的行為,換句話說,《房地產法》是房地產公司的行為規范,并不是房地產買賣雙方的行為規定,因此,第38條、第40條在強制性規范的歸屬上應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第二,從條款設置上看,應判斷條款中是否有違反后法律后果的規定,即若直接規定違反后的行為無效,則應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房地產法》第38條、第40條并無此類法律后果的直接規定。
第三,從具體適用上看,應判斷違反第38條、第40條的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若是,則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然而,在前述兩案例中,認定雙方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合同,并不侵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國家會應收到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而受益,對社會而言,一定程度上增加房產的供應量,起到抑制房價的過快增長的作用。
第四,從立法上看,還應判斷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會違背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房地產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就目前來看,由于劃撥土地房屋存量小,允許其轉讓不但不會擾亂房地產市場,而且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的有效補充,這與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存在根本不同,后者的放開,將有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的嚴重混亂。
因此,筆者以為第38條、第40條規定應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對其違反并不產生一律無效的法律后果。
(二) 審批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既然《房地產法》第40條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那么條款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又該如何理解呢?換言之,批準對合同效力應作何理解。
有觀點認為,根據該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才生效,即認為未經審批的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為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是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認識不清所致?!段餀喾ā返?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外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爆F行法律已嚴格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兩個不同的概念。物權行為直接涉及到物權的變動,故其成立生效應以標的物之客觀存在為前提;債權行為僅產生債權請求權,并不直接涉及物權的變動,故其成立無需以標的物客觀存在為前提。買賣雙方簽訂以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為內容的買賣合同,毋容置疑屬于債權行為。這一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自合同成立時生效。而《房地產法》第40條規定的審批行為,并不妨礙債權行為的效力,因為審批行為雖然本身不能使得物權發生變動(因為物權變動的是依登記而發生效力的),但卻是物權變動的必須要件,屬于物權行為的范疇,因此,對于審批的理解應是“未經審批將無法辦理房產的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亦不發生轉移”。
對此,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 9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彼?,政府審批并非為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所以“未生效論”是對審批行為的誤解。
回到案例一,若是法院認為房屋購置協議未生效,則可能做出嚴重有失公正的判決。因為若將“批準”作為生效要件,判決合同不生效的話,相對人只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主張對方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這便意味著出賣方不但保留了房屋,還將享受多年來因房價劇增而取得的巨大差價。因此,只有將合同認定為有效成立,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才能避免買賣雙方肆意主張合同未生效而產生的巨大道德風險。
(三) 法釋[2005] 5號第11條是否適用
法釋[2005] 5號第11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所以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未經批準簽訂轉讓合同的,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筆者以為,這一觀點沒有正確理解司法解釋。法釋[2005] 5號是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換句話說其所規范的是直接以土地使用權為合同標的的買賣行為,并不涉及房屋的買賣行為。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有可能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涉及規劃調整和變更,且劃撥土地一半為無償取得,故必須由政府審批,否則為無效合同。而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買賣是將房屋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并的概括轉讓,不適用該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的規定。
(四)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劃撥土地的設立目的在于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有學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關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筆者以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第52條第四項所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與劃撥土地性質上所具有社會公益性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第52條第四項的社會公共利益指的是我國民法中所稱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為公序良俗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重大意義,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學者的歸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十種:(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的行為,如將從事犯罪或者幫助犯罪的行為作為內容的合同,以及規避課稅的合同;(2)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如約定斷絕親子關系的合同、婚姻關系中的違約金的約定等;(3)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如對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贈與和遺贈的合同等;(4)非法射幸,如賭博合同;(5)違反人格或者人格尊嚴的行為,如以債務人的人身為抵押的約定、規定企業有權對顧客或雇員搜身檢查的標準合同條款;(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如限制職業自由的條款;(7)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如拍賣或招標中的串通行為、以賄賂方法誘使對方的雇員或人與自己訂立的合同等;(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如利用欺詐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費者重大損害等;(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如規定“工傷概不負責”的合同,以及規定女雇員一旦結婚立即辭退的合同;(10)暴利行為 。顯而易見,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法歸類為上述十種的任何一類。事實,法律是否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買賣更多的是出于政策因素的考量,并不涉及社會道德倫理和風俗習慣,因此,若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這是對該項規定誤讀,必然得出牽強附會的結論。
(五)是否屬于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
有觀點認為集資房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因此對于劃撥土地上集資房的轉讓應認定為無效。筆者必須承認劃撥土地的取得存在一定的資格條件,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但這不應妨礙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自由出讓,更不能成為出讓方任意不履約的借口。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主要是指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但在案例一中,單位與職工基于身份關系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而職工與買受人間的買賣合同為另一買賣合同,并不受身份關系的約束,因此,筆者認為以人身依附性為由否定劃撥土地集資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有失妥當。
[關 鍵 詞]連鎖; 連鎖經營; 特許經營; 旅游業; 餐飲業特許經營。
旅游活動有“六要素”: 食、住、行、游、購、娛,連鎖經營與之密切相關。當前,如何進一步搞好特許連鎖經營,促進旅游業的大發展備受各方面的關注。
本文僅就連鎖經營中的餐飲業特許經營與旅游活動“六要素”之一“食”的問題,略抒己見,以供相關方面借鑒。
一、特許經營的內涵與優勢。
連鎖經營是一種現代流通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它有三種類型: 直營( 正規) 連鎖、特許連鎖和自愿( 自由) 連鎖。特許連鎖也稱特許經營、加盟連鎖或合同連鎖。
( 一) 關于連鎖經營的內涵。
“經 營”一 詞 英 文 為 Maganement,意 同 管 理。中、外理論界對經營管理的理論大致可分為三種觀點,簡言之: 在“大經營論”中經營包涵著管理; 在“大管理論”中管理包涵著經營; 在“經營管理等同論”中二者既有共同部分,又有獨立部分。
經營在漢語中寓意豐富: 例如在國學中,《詩·大雅·靈臺》: “經始靈臺,經營四方?!贝私洜I意為建筑。《詩·小雅·北山》: “旅力方剛,經之營之?!贝私洜I意為規劃( 畫) 創業。《戰國策·楚》: “夫以一詐偽,反覆之蘇秦,而欲經營天下,混一諸侯,其不可成也亦明矣?!贝私洜I意為周旋往來。由此可見,經營本意是指規劃創業,籌劃營謀,周旋往來。
“連鎖”一詞,狹義上講是連接起來并且鎖定。還可將其理解為“鏈”或“鏈接”,在連鎖經營中大體包括“五鏈”: 組織鏈、商品鏈、信息鏈、資金鏈、人才鏈?!斑B鎖”是連鎖經營的實質與關鍵。
連鎖經營目前尚無統一定義,有美國的、日本的、德國的,有經濟學論文" target="_blank">經濟學的、統計學的等等說法。一般來說,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的若干經營單位,以同一商標、統一管理或授予特許經營權方式組織起來,通過對企業形象和經營業務的標準化管理,共享規模效益,獲取競爭優勢的一種經營組織形式和經營制度。
連鎖經營企業突出的特征是“3S”管理方式,或稱“3S”原理?!?S”就是: Simplification( 簡單化) 、Specialization ( 專 業 化 ) 、Standardization ( 標 準 化 ) 。
近年來又增加了規模化與網絡化。
( 二) 關于特許經營的定義。
特許經營即特許連鎖經營,是我國連鎖經營的主流。特許經營的定義亦 是“仁 者 見 仁,智 者 見智”。國務院 2007 年 1 月 1 日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指出,“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 以下稱特許人) ,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 以下稱被特許人) 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p>
( 三) 特許經營的優勢。
僅從特許人來看,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和自愿連鎖相比,主要優勢有三:
1. 特許人擴張連鎖分店的資金投入和運行成本低。在直營連鎖,每個分店都要由特許人全額投資,這就會使特許人的擴張受制于籌資能力。特許經營則不然,由于被特許人均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資金的投入和相關費用大都由被特許人承擔,這就大大節省了特許人擴張的資金和成本。
2. 特許人擴張連鎖分店的速度快。特許人可將那些占有商圈、地利的企業,通過特許經營納入麾下,大大加快了擴張的速度。
3. 特許人擴張連鎖分店的市場風險小。以特許經營方式經營的門店稱為加盟店。由于加盟店都是獨立的法人,自負盈虧,特許人所承擔的風險就會大大減輕。
在此應特別指出,成功的特許經營是雙贏模式,只有讓被特許人獲得比單體經營更多的利益,特許經營關系才能長久維持,特許經營才能做大、做強。
二、特許連鎖經營發展簡況。
近年來,全球按銷售額排名的 500 強企業之首—美國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就是連鎖經營企業。
在酒店業,國際連鎖酒店標準的制定借鑒了希爾頓等連鎖酒店以及美國東西海岸品牌戰略和標準化的經驗。
( 一) 特許連鎖經營在我國發展速度和產生的效益十分驚人。
連鎖經營于 20 世紀 90 年代初在我國出現至今,其發展速度和產生的經濟效益十分驚人。特別是特許連鎖經營已經成為零售、餐飲、服務、酒店等行業采用的一種主要經營模式與組織形式,并且加快向其他行業發展,尤其在沿海地區和部分大中城市發展速度更快。例如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膠東半島等經濟發達地區,一些主導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在縣城及鄉鎮開設大量的分店,日益顯示出經營優勢與效益優勢。我國按零售額排名的前 20名商業企業中半數以上為連鎖經營企業。我國現有160 多家飯店管理公司,星級旅游飯店 10 480 多家,星級飯店集團化程度達到 9. 63% ,其中連鎖酒店集團毋庸置疑已經成為最大的贏家。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到 2009年底,我國特許連鎖經營企業 4000 多個,加盟店 33萬多個,分別比上年增長了 15% 和 10% ; 2009 年特許連鎖經營 120 強企業的銷售額達到 3109 億元。
若僅就特許經營體系數量而言,我國已經遠遠超出特許經營大國—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并且每天都有大量的特許經營企業產生。
( 二) 特許連鎖經營與旅游業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
特許經營適應多種行業( 業種、業態) 或項目。
總的說,主要適用于商業、服務業、旅游業等第三產業以及部分制造業。例如: 零售業; 餐飲業,尤其是快餐業; 酒店業; 休閑旅游; 商業服務,如廣告、企業顧問、不動產中介、快遞公司、跑腿公司、秘書公司、包裝公司、印刷、影印、招牌服務等; 人力資源開發、獵頭; 家政服務; 便利店; 洗衣店; 教育用品及服務; 汽車租賃、汽車用品及服務; 健身、美容服務; 房地產中介; 輪船公司等等,恕未寫全。細心瀏覽不難發現,上述若干行業( 業種、業態) 或項目與旅游活動的“六要素”密切相關。事實證明,連鎖經營已經成為加快發展我國旅游業的一個重要經濟增長模式與新的亮點。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旅游亦然。旅游活動有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顯而易見,發展旅游業離不開餐飲業,二者相互促進。
西方餐飲業起源于十七世紀的小客棧,這是一種小規模餐飲店鋪,非常普及。但若論有系統且具規模的經營餐飲業,則要從十七世紀以后,店家開始講究精致烹調,使用較好的餐具招徠顧客開始,如英國于 1650 年在牛津出現的咖啡屋。至十八世紀末期,由于英國工業革命的影響,使得整個歐洲交通運輸事業發達昌盛,又隨著商業貿易與觀光業的盛行,餐飲業者為迎合顧客需求以增強競爭力,在質量上開始講究,在服務上開始出現桌邊服務,大大提升了西洋文化吃的藝術,促進了西方旅游業的發展。
近年來,連鎖經營中的特許經營備受旅游業界的關注。例如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特許經營方式,分別在 2005 年 5 月至 12 月在北京市內設立了 12 家營業部( 門店) ,它們與人們熟悉的麥當勞快餐一樣,各店有統一品牌與標識,銷售同樣的旅游產品,有統一的經營理念與市場推廣方式,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這種經營模式很快在旅游業內復制開來。
三、打造餐飲特許經營名牌的難題。
數當今洋式快餐,中外人士會不約而同的說出麥當勞、肯德基等。然而,數當今流行的中式快餐,中外人士的答案竟會五花八門,往往令自以為有著若干年美食文化的國人“汗顏”,同時,國人也未必知曉進入國門的洋快餐大多屬于特許經營方式。
( 一) 我國餐飲業特許經營發展不平衡。
餐飲業作為不落的朝陽產業,目前可以說進入了黃金時代。隨著社會經濟日益繁榮、國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經濟活動逐步國際化。五天工作日、休閑場所增多、休閑方式多樣化等因素,促使餐飲業與旅游業快速發展,并且由單純的供食場所向著具備多種休閑功能的餐飲服務業方向發展。
然而,筆者在國內、外旅游中親身體會到我們在這方面的差距確實很大。在調研中發現,幾乎每一家餐飲企業都感受到了競爭的慘烈。即使在欣欣向榮的企業,也無不體會到中高層管理者的憂心與不安。餐飲企業老總們考慮最多的一個題目是應該采取何種方式,讓本企業商圈穩定或快速擴張? 從實踐看,連鎖經營似乎成為了餐飲行業的主旋律。例如國內的餐飲業百強企業無一例外的采取了連鎖經營方式,連鎖百強超過 50% 的年增長率,遠遠高于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增長幅度。由于特許經營具有成本優勢、價格優勢、服務優勢、品牌優勢等,有著極強的競爭能力,因而成了餐飲業經營模式的主要發展方向,眾多中餐連鎖企業高管喊出“要做中國的麥當勞、肯德基! ”然而,“看花容易繡花難”,當人們欣賞一些企業擴張成功的經驗時,也要汲取一些企業擴張失敗的教訓,例如北京全聚德烤鴨曾敗走廣州,上海榮華雞銷聲匿跡,“土掉渣燒餅”在長春風光不在……諸如此類事件讓中餐業特許經營幾乎成為特許經營失敗的代名詞。
( 二) 制約餐飲業特許經營發展的主要因素。
經調研分析我認為,制約餐飲業特許連鎖經營發展的主要因素是:
1. 餐飲業特許經營標準化難。標準化是連鎖經營的顯著特征。然而,由于中餐不易做到標準化,大多不能像工業品生產線那樣大批量生產,因而不能保證餐飲品的統一口味與質量,這與特許經營所要求的統一性不符。例如大多數人會有同感,在當地烤鴨店吃全聚德烤鴨與在北京全聚德烤鴨店吃烤鴨的口味就是不太一樣。
2. 餐飲業同質化惡性競爭。俗話說“競爭就是爭飯碗”。中餐企業開展特許經營之后,由于投資相對少、見效快,模仿者眾多,就會導致同質化競爭不斷加劇,甚至出現假冒偽劣現象,就會使原有主導企業的市場空間越來越小,甚至逐漸失去發展活力。這種模仿與競爭,既有形式上的模仿,如商標、店容、店貌等; 也有實質上的模仿,如產品、技術、外觀等。一家“土掉渣燒餅”的推廣,既會帶來多家“土掉渣燒餅”
的誕生,也會導致“土掉渣燒餅”盟主的“滑鐵盧”。
3. 特許加盟管理不規范。 有的盟主 ( 特許人 )發展加盟商( 被特許人) 的初衷主要是為了收費( 加盟費、權利金等) ,往往忽視對加盟商的支持與管理。加盟商由于得不到盟主應有的、持續的支持與幫助,從而使加盟店生存能力、競爭能力下降,續存期較短,影響了特許經營的持續發展。加之還有“加懵店”、“假盟店”等怪現象,“忽悠”、“被忽悠”
者層出不窮,令一些創業者叫苦不疊。更有甚者,有的投機分子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招商欺詐等犯罪活動,致使不少創業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極大地挫傷了加盟商的積極性。
4. 特許人運作不規范。有的特許人自身資金實力不夠或專業人才少,急功近利,熱衷于招商; 有的特許人本企業直營店不成熟或達不到規定的 2 個以上門店,就急于發展特許加盟店,由于后續能力與支持跟不上,往往導致幾敗俱傷。
四、搞好餐飲業特許經營,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對策研究。
旅游業以其綜合性強、關聯度大、開放度高、就業拉動力強等優勢,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和重要產業。
(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從國外看,特許經營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推廣和發展,都離不開良好的法制與政策環境。制定和完善特許經營有關法律制度,是維護加盟雙方合法權利、促進特許經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證。例如,美國就曾有過一些不法之徒打著特許經營旗號詐騙加盟金的案例,直到 1971 年美國出臺了《連鎖加盟法》和《連鎖店統一加盟需知》之后,這些不法行為才得以制約。2007 年 1 月,國務院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審核、信息披露、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權力與義務、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 二) 為旅游業發展提供政策、措施方面的保證。
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制定出臺一些加快旅游業發展的突破性政策,例如在準入門檻、財政、金融支持、稅費減免、人才引進、基礎設施、旅游產品開發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政府更應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打造區域旅游產業的宏偉藍圖。
( 三) 加大對名牌商品和名牌企業的扶持力度。
通過加強對旅游市場的建設、指導、扶助、監督等措施,促進名店和名牌商品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這項工作涉及點多面廣,需要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方能奏效。對于已有一定商譽的商標和商號,應優先給予注冊登記,防止他人乘虛而入,保護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對于那些有希望成為名牌的項目、傳統老字號、知名品牌應給予必要的傾斜政策,大力扶植,早見成效。通過積極拓展、規范餐飲業特許經營,提升中式快餐知名度,打造更多的知名品牌、世界品牌,以饗游客。盡早取得與麥當勞、肯德基等跨國特許經營企業對等的話語權,不能總是言必稱洋快餐。
( 四) 加強中心廚房( 加工中心) 的建設。
中心廚房( 加工中心) 在餐飲特許經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餐飲特許經營的組織結構類型大致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由總店加 10 個以上連鎖分店構成; 另一種是由總店加中心廚房加 10 個以上連鎖分店構成。一般來說,除了由于保鮮、保質等方面的要求而無法通過中心廚房( 加工中心) 統一加工后配送到各分店的餐飲品外,餐飲特許經營的組織結構都應設計成“總店( 總部) ———中心廚房( 加工中心) ———分店”模式,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餐飲品的口味與質量。當然,這樣做要增加配送成本。若做不到這一點,主導企業應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例如,北京市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始終堅持這一原則,收回了一些外地特許經營企業的經營權,從而保住了“全聚德”這一久負盛名的知名品牌。
( 五) 加強對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管理。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嚴把信息披露關,例如對在中國連鎖經營網站登載的信息嚴格審查、篩選,防止誤導大眾。筆者曾發現有的大學生畢業后自主創業,由于涉世不深,受不良信息誤導,輕信他人,上當受騙,從而影響就業。同時,要加大對虛假信息( 行為) 者的打擊力度,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與市場環境,切實保護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當前在旅游業及其他行業,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 僅僅依靠或主要依靠國家( 國有) 資本以及少數大的投資主體來發展旅游業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而在那些發展較快的東南沿海地區,民營經濟非常活躍,投資主體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樣化,連鎖經營就搞得好。當前,理論界與業界已經達成共識的現代企業擴張的兩條基本途徑是: 資本運營和連鎖經營。例如,長春市歐亞集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成功運作資本運營和連鎖經營的典范,截至2009 年末的 25 年間,該集團實現了規模和效益的高速增長,公司資產從 205 萬元增長到 72885 萬元,獲得了資產信譽評估 AAA 級企業,中國商業名牌企業等 1000 余項榮譽。經濟學家預言,2010 年以后的十年,是我國消費領域快速發展的黃金十年。據世界旅游組織預測,到 2015 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大入境游接待國和第四大出境游客源國,屆時,預計我國入境過夜旅游人數可達 1 億人次,國內旅游人數可達 28 億人次,出境旅游人數可達 1 億人次,游客市場總量可達 30 億人次。顯然,要實現旅游業的宏偉目標,必須要逐一解決好旅游活動的“六要素”,特別是第一要素—“食”的問題。相信今后十年,旅游業與特許經營二者相互促進,定將千帆競發,令人驚喜。
[責任編輯: 高宏艷][參考文獻]。
[1]劉星原。 連鎖經營與管理[M]。 北京: 中國商務出版社,2007.
[2]吳偉君。 開店必讀手冊[M]。 北京: 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