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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于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薄弱,中央銀行忙于外部監管,其結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不明顯。此外,社會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金融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機構惡性競爭多,規范化的金融互律機制不健全,一個地方政府關心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管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2.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當前機構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的情況下,穩定的市場退出和保障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破產關閉程序等)沒有建立起來,導致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決,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傮w而言,系統化的事前預警、事中靈敏處置和緩沖化解、事后及時補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基層中央銀行尚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具有被動性,監管權威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現代監管方法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從現場監管情況看,檢查走過場、應付上級行任務、工作主動性差等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有的沒有依法嚴肅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4.金融監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問題,系統性和持續性監管不到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仍然是分層監管,沒有實現按法人的集中監管,無法全面系統掌握金融機構經營的整體情況;人民銀行內部監管職能分散,監管工作孤立,各部門協調配合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同時,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手段在許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監管標準隨意,監管操作規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夠,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并表監管等持續性監管手段沒有建立起來,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無法實現對金融機構的全過程系統監管。另外,分業監管使各監管機構自成系統,缺乏配合,存在監管工作漏洞,出現分業監管與跨業違規經營的矛盾。
5.金融監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規性監管。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四個層次。
1.人民銀行監管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金融監管職能是一種政府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業行政主管機關。因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理當成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其內容包括:(1)人民銀行內部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縱橫結合的合力監管組織體系;(2)過程連續、銜接有序、運作規范、方法科學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操作體系;(3)內容可靠、傳遞及時、部門共享、目標明確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4)預警超前、處置快捷、靈敏有效的系統化風險防范控制體系;(5)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等等。
2.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現代金融監管體系重視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而市場約束依賴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其中,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或者所有者對銀行的監督約束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稱之為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實現自我約束的保證,因而是市場約束的實質。因此,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
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要求加強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職能。因為,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負有監管責任。總分銀行體制下,分支行是總行或上級行的派出機構,在總行或上級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并不是獨立的責任和風險承擔主體??傂谢蛏霞壭凶鳛榉种械乃姓?,必然負有監管責任。
3.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補充。行業自律是指各類金融機構通過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的自我監督、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金融同業協會在維護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補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論文EC?2sy(,fe_ei29=sH
4.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金融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誘發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沒有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以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會計或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廣大社會公眾等在內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構成有效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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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對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其監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劃分職責,強化合力監管,努力構建監管與再監管相結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一是建立職責明確的縱向組織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級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劃分各級行的監管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縱向監管組織體系中,要逐步實現監管操作與監管政策制定的分離,合理進行監管分工,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監管的橫向組織體系。建立人民銀行橫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的合力監管工作體系,達到金融監管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監管合力。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是各級行金融監管核心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協調各監管部門的業務,就共同的監管事項制定統一規劃;根據轄區風險情況和監管實際,制定監管政策;負責創建金融安全區;與政府及其各部門、保監會、證監會聯系溝通信息。成員由行長、分管副行長以及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在領導協調小組下,由分管行長協調監督各相關處(科)室,形成從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分管行長、部門負責人至具體責任人的四級組織體系。工作會議制度采取定期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兩種形式。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要通過協調會議,建立起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在監管操作和監管政策兩個層次上的協調機制。同時,要結合完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監管工作流程等,進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要建立監管業績考核制度.結合年度考核、年度評優,加強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績效考核。建立金融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監管失誤或監管不力導致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處罰。進一步健全對監管人員的社會舉報制度,對被舉報部門和人員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為促進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積極性,可以依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對人民銀行分支行及其各監管部門進行責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統連續、銜接有序的全過程監管操作流程,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電子化。要通過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體系,真正使金融監管成為一個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風險防范與控制、跟蹤監控和市場退出等各要素和環節構成的系統、連續、完整、循環的過程。建立監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做到工作銜接有序、運作規范、職責分明,使各環節能夠自動配合、自動運行。
在監管操作的各環節上,要注意建立規范化的監管操作文本規范。金融監管文書體系包括:(1)《金融監管操作手冊》。內容包括監管組織體系、監管職責、監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現場分析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3)金融監管報告。同時,適應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發展趨勢的要求,要不斷加強監管操作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逐步實現監管操作的電子化和網絡化,提高金融監管效率。要加強計算機安全管理,為金融監管提供安全的現代化的技術保障。
3.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在風險預警中的基礎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要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對不同的監管對象建立不同的預警指標體系。對于政策性銀行,重點監測信貸資產質量;對作為非法人機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重點監測信貸投向和資產質量、流動性、效益性,不考慮資本充足性指標;對法人機構包括城鄉信用社實行全面監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重點監測風險性和合規性指標。非現場監管部門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業分析法等,對上述指標進行單一和組合分析,并根據預警指標在不同的變化區間所預示的風險狀況,對金融機構的風險作出評價,判斷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師制度,實現非現場監管分析預警的專業化,為金融監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作用,必須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監管數據庫是風險預警、處置、補救等風險防范體系的前提,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基礎。建立科學的金融監管數據庫,必須實現預警指標的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金融監管數據庫要在金融統計數據庫的基礎上,按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的內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統計部門負責建設。條件成熟后,連通人民銀行監管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人民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可以更加科學準確地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情況,使風險預警更加客觀。三是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要建立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人民銀行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4.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統一的監管方法體系,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性、計劃性、超前性。非現場監管為現場監管提供分層次的早期預警信號,現場監管據以制定檢查計劃,采取層次不同的檢查措施。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輔相承,互為補充。非現場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和其他信息,從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資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對金融機構風險情況和經營情況進行監測,作出評價,提出預警報告,傳遞給相應的專業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根據專項檢查方案和非現場監管部門的初步評價和風險信號,通過質詢、談話、現場檢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等手段,對風險進行確認核實。同時,結合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場風險水平等的分析評價,對金融機構進行綜合分析預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強化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的目的、范圍和重點,對金融機構開展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常規檢查或非常規檢查。全面現場檢查要涵蓋被檢查金融機構的各項主要業務和風險,以及管理內控的各個領域,要對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作出判斷。專項檢查要針對金融機構的一項業務或幾項業務進行重點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金融機構的常規性全面檢查應定期進行;非常規或專項檢查的頻率視具體情況而定。對關注的高風險或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應更高。同時,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要注重與金融機構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要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蹤監控工作制度,要強化對法人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和集中監管,逐步克服當前分層監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帶來的監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綜合的問題。
5.建立靈敏快捷的系統性風險防范控制體系,按分類處置原則,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預警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信號傳導和風險控制處置體系。監管部門要在風險綜合預警后,及時發出風險警報。對一般問題警報,應采取鞏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某一業務領域的風險控制,糾正違規行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業務結構及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例等,由專業監管部門監督金融機構執行。所采取的監管行動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機構發出信函、備忘錄和協約等,指出問題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備忘錄沒有產生明顯效果,特別是銀行管理層未給予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監管行動,包括正式簽發停止辦理有關業務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資本、調整主要負責人等。對重大問題警報,要區別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組,政府出資,動用存款準備金,資金拆借,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人民銀行接管。二是市場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購,行政關閉、破產。
6.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在完善金融監管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的報表、報告資料;現場檢查報告和處罰記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檔案,其中包括有關部門的處罰記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有關資料;金融監管報告。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重要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有關信息管理責任人員對金融監管的有關政策規定、領導批示、重要調研報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檔案、市場準入監管資料、有關數據,均應科學分類,建檔保存。原件需送出的,應復印保存(規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須注重監管資料的積累,保持監管資料的歷史連續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統一口徑,實行電子化、網絡化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調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通暢的信息傳遞渠道。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在監管領導小組的組織下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和市場退出監管的情況互通信息,就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對策,將有關信息傳遞給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7.建立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努力提高金融運行質量。金融監管指標應根據轄區金融風險情況,按“立足現狀、區別對待、簡單明確、突出重點、全面實用”的原則設立。監管部門要根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要根據上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完成情況,確定本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值,作為本年度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監管部門根據監管目標,制定本年度監管措施規劃,根據規劃展開本年度金融監管。
(二)建立以央行監管促進、所有者責任追究為核心的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夯實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贝胧?、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贝胧炔繉徶酥贫纫约皟瓤亟M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3.建立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通報制度。人民銀行每年要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遵紀守法、金融違規行為及其處罰、個人處罰記錄、個人素質等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通報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其股東、董事會,使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能夠被其上級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強化監督約束。
4.建立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制度。對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外,記入其任職資格檔案。同時,對違規程度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監管部門起草《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書》,與紀檢監察部門會簽后,經行黨委(組)討論決定,由行長簽發,送有關違規責任人的任用機關。同時,要求任用機關反饋處罰措施。
5.將商業銀行各級行的內部監督體系獨立出來。即在金融機構總行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將金融機構各級行內部稽核部門分離出來,直接隸屬于該審計委員會。各分支機構的內審或稽核人員由上一級內審或稽核委派,其人事關系不受分支行行長領導,工資待遇由上級行確定。在此基礎上,建立內審或稽核人員的異地交流制度。
6.強化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從而逐步強化債權人和股東單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提高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
(三)建立銀行同業自律體系,強化金融機構的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
要在各省范圍內分別成立銀行同業協會,各地市分別成立,接受省協會指導。銀行協會可以比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銀行對同業協會指導監督關系。銀行同業協會作為民間團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行政機關,對其進行業務監督和指導。同業協會應積極監督、引導各會員單位遵守人民銀行規章制度。人民銀行對有關違規機構的行為及時通報同業協會,要求其監督解決。人民銀行不干預同業協會正常的自律行為,但自律行為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或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時除外。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規章應征求人民銀行意見,接受人民銀行指導。
【論文摘要】本文初步分析了民用機場建設投資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現狀,并構建了一套完整的全過程監管體系。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和投資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應如何與之相適應,已成為一個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現實問題。
【論文關鍵詞】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
一、投資監管概述
(一)投資監管的內容
投資監督管理是指有關監督機關和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的投資活動和政府管理投資的工作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實質是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的約束和規范,使政府的投資行為和管理投資的行為在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范圍內進行。
(二)投資監管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同時,投資體制中還存在企業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政府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不夠規范、投資宏觀調控能力有待加強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盡快建立健全投資制衡體系,不斷強化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和改進對投資的監督和管理。
二、我國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現狀
(一)監管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主體眾多,監管不全面、不完整。
民用機場建設過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監管主體眾多,大到中央部委,小到地方政府。這種監管機構分散,監管效率不高。目前,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的監管機構主要包括國家發改委、民航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一個民用機場建設投資項目要接受多個監管部門的重復監督檢查,既浪費監管資源,又影響監管效率。
雖然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部門和機構眾多,但沒有一個部門或機構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實行真正的、全面的和完整的監管。這種分頭監管的局面使得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性差,責任落實不到位,從而降低了投資監管的作用。
2.監督的法律依據比較多
民用機場建設過程中,各監管部門監管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和規章制度比較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都是針對民用機場建設各個階段的,都是比較零散的,沒有一個法律法規涉及到監管的全過程。
(二)民用機場建設中技術與財務方面存在的問題
1.民用機場建設時間跨度長
由于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大、審批環節多,因此歷時較長。特別是籌建期,要經過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門、環保部門、地方政府等多部門的審批,如此繁瑣的審批環節為民用機場建設單位帶來沉重的人力和財力負擔,也為以后建設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物價上漲導致工程成本上升等問題埋下了安全隱患。
2.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前期工作考慮不全面
民用機場建設項目都進行了立項、可行性研究,也履行了報告批復程序,但有些項目僅僅是履行了建設審批程序,沒有深入地從財務、經濟效益及社會影響角度進行預測,對項目的投資價值及如何進行建設的咨詢意見不夠客觀、科學。
3.民用機場設計分別存在設計保守或超前現象
由于對民用機場業務量預測不夠準確,對民用機場規模涉及不夠準確,導致設計目標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出現設計保守或超前現象。
4.預算、概算與實際投資差異較大
在民用機場建設的實踐中,無論是新建或者是改擴建項目,工程造價控制中普遍存在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不良現象,其結果不僅影響了國家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的宏觀控制,而且給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投產運營后帶來了較大的財務負擔。
5.機場建設工程結算不規范
在機場建設工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出現一些不規范之處。比如結算資料保存不完整、費用項目重復計算、變更合同沒有補充協議等。結算過程中出現的這些不規范之處至少會產生兩方面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可能會助長現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決算的正常和按時進行。
三、完善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措施
(一)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保障措施
1.建立投資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政府投資監管沿著法治的軌道發展
全面落實民用機場建設的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除了要健全監管模式,明確監管主體及職責、理順監管流程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尚未對政府投資監管特別是決策責任的追究做出專門的明確界定。因此,要以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來推進政府投資的監管,用法管權、法管人、法管事,盡快構筑起政府投資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2.建立完善的組織保障體系
(1)理順管理部門職權。投資的主管部門,要認真梳理,使投資管理的權力配置職責明確,分工合理,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行政的層級監督制約。
(2)加強各項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度,嚴格執行建設資金及財務管理制度。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審撥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進度款和尾留款,及時審批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地方審計部門可選擇一定規模的項目,依法對項目實施、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概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3)加強項目建設監督檢查。民航局會同地方管理局對項目實施進行檢查和稽查,發現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突破設計概算、不按規定招標發包、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質量低劣、建設資金損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等、、營私舞弊的行為,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及時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二)建立完善的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體系
建立一套涵蓋宏觀調控管理、建設決策管理、計劃控制管理、資金撥付管理、建設過程管理、后續審計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全過程監管體系,需要全面認識“工程”和“資金”之間的關系,正確判斷它們之間作用力的大小,以這兩條鏈為準繩,挖掘控制點,采用恰當的監管方式方法,并將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貫穿始終,這樣才能取得最佳的監管效果(見圖1)。
1.工程鏈監管
工程鏈監管是指對于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流程從工程建設角度監管各階段的合法、合理、合規性。
(1)投資決策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選址、項目建議合理性的審查。審查可分如下幾個階段進行:項目申報及篩選;項目立項審查;簽訂責任書。
(2)前期規劃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可行性研究、總體規劃合理性的審查。建設單位提出民用機場總體規劃,民航局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旅游事業發展情況、對外貿易發展水平、鐵路、水運、高速公路等運輸方式的發展水平、鄰近區域民用機場情況、本地區人口統計狀況等因素研究并確定民用機場建設標準。
(3)項目設計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初步設計的合理性、施工圖設計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特別注意的是,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設計對造價的影響較大,應確保建設單位在綜合考慮安全、功能、標準及經濟等各方面要素的基礎上,把有限的建設資金用到刀刃上。
(4)建設實施準備及招投標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招投標合同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如果建設實施準備及招投標階段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等不夠嚴密、明確,在今后結算時,容易引起扯皮而影響工期及造價失控的現象。該階段審查主要可通過審查民用機場招投標制度及管理程序作為基本考核點。
(5)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階段。該階段主要審查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是否合理。對此進行審查主要是檢查建設部門是否有相應的制度與有效控制措施。比如變更立項制度,凡是與原合同量、價有變化的,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立項等。
(6)竣工決算階段。該階段主要審查民用機場建設的質量是否合格,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審計等。
2.資金鏈監管
資金鏈監管是指對民用機場建設項目過程中資金撥付的合理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效率性進行監督管理。
(1)投資決策、前期規劃階段。該階段應盡可能掌握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規劃費、資金成本及管理費用(含建設單位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等)等可能發生的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費用,為后期做好項目經濟評價提供數據。
(2)設計階段。在設計階段需要組織專業人員盡可能地收集相關資料,對每個設計方案作出經濟估算及評價,審核概算,控制造價,確定民用機場概算總投資和具體建設內容,同時確定民航基金撥付的最佳比例。
(3)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招投標及施工階段。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可能會出現設計變更偏多、工程驗收不到位、監理單位監管不力等情況。因此,應根據實際發生的變化,充分深入施工現場,制定合理的資金使用計劃,既要保證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有足夠的資金,又要做到盡可能不占用過多的資金,減少利息支出,降低資金籌措的難度。
(4)竣工決算階段。在竣工驗收階段,要檢查工程監督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要核實建設成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審定建設項目的資金結余;檢查各類竣工驗收時工程與概算內容的一致性、財務支出的合法性;要關注工程技術資料對執行項目概算、財務決算結果的影響程度。
(5)民用機場交付使用階段。在民用機場交付使用階段,要做好建設項目后評估工作。在竣工決算審核的基礎上,將項目的有關資料及分析結果匯總并建立數據庫,為后續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提供參考。
3.實行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
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需借助社會專業審計力量,將事后審計環節提前并始終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以充分發揮國家審計、行業部門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合力。既杜絕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又規范建設程序,確保建設資金安全完整,節約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投資。
(1)建設項目前期階段審計。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前期決策工作十分重要,它從根本上影響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的成本和投資效益,因此應對其進行審計。建設項目前期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投資決策、項目可行性研究、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概算、預算的審查;招標文件、投標標底、投標報價審查;建設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
(2)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審計。施工階段的審計是民用機場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重點,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的關鍵環節,審計內容包括對收入、成本、費用、資金撥付金額進行核實,對各項管理工作進行中途定性評價。
(3)建設項目結束階段審計。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完工后,審計部門要對項目部門實際完成的各項經濟指標情況進行審定,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和規定情況進行審計。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審計機構要緊緊抓住資金流程這一主線,重點關注建設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緊緊抓住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造價控制審核這一關鍵控制點,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合理化建議,糾正并完善建設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要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對項目建設程序、招投標制度、合同簽訂、質量管理、造價控制、資金使用管理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履行職責情況等重點環節重點加強審計監督。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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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所進行的所有監管舉措都是為了能夠讓企業在這個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代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企業也可借此來獲取更多經濟收益。但是,這種看似非常有益的監管體系,實質中卻存在很多矛盾。
第一,監管部門過于頻繁進行重復監管,可能造成監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時還降低了監管工作的實質效用。與此同時,過度的監管調控還可能致使監管加大沖突頻率。全國的金融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證券部門以及各保險公司都已實行了監管,所承擔的相應職責分別是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此類監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業的產生受到了巨大沖擊。在各監督機構目的、標準體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各個監督管理部門活動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業只受單一機構監管,單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監管者所負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監管沖突發生。
第二,各監管部門之間因監督目的各不相同,則難以在彼此之間進行協調,調節性能與效率不高。關于金融監督的問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是同一個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組織同時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比方說既從事銀行業務,同時又開展保險業務或者證券業務,如果某項金融業務產生了風險,如何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帶頭,選擇哪家監管機構最終進行決策等實際問題都是客觀存在的。
第三,中國金融控股企業已經產生同時不斷持續的發展,其運營方式可劃分以下兩種:第一種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銀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業為商業銀行)全資或控制部份股權,包括附屬部門或子公司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類型的服務性質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這樣的金融控股企業特點表現在母公司本身,設立了銀行經濟業務。所管理與控制的為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部門或者子公司,各附屬部門或獨立的子公司自主對外進行與業務相關的活動,同時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集團高管有決策權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免及其它附屬權利,并對重大事項決策產生影響?,F階段,與之形式相似的銀行控股企業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第二種是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性質,集團的控股企業不是銀行的金融組織。全資擁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和非金融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以及子公司。此類金融控股企業的特色是總部(母公司)本身并沒有從事金融相關活動,但其關聯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控制進行獨立的涉外金融服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集團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甚至是孫公司通過管控股權進行監管,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對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擁有決定權,同時對子公司重大決策產生深遠影響。當前,國內這類型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中信企業、光大企業、平安企業等。我國目前實行以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很難開展對金融控股企業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業下層設置的組織機構互相參股現象,導致法人結構難于分析,企業規模龐大以及跨國經營致使內部管理機構層次多樣化,企業金融業務牽涉不同金融業務,又導致運營復雜化。從一個角度來說,致使信息的不對稱性加大,給金融控股企業的外部監管也帶來了許多阻礙,可能致使監管真空;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由于牽涉不同行業的監管機構,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業通過在不同專業的金融監管體系中發覺出差異,有可能采取手段,回避監管行動,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礙建立組織形式,進而增大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在對相關金融部門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其次,監管主體對監管對象的管控雖然能夠有效的避開風險,但由于各個監管主體之中信息溝通與交流不順暢,可能致使信息傳遞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業整體的風險不易于掌控,極易造成監管真空現象。
第四,很難對金融行業的創新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管,開始于二十世紀中葉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業發生了質的飛躍。但是,金融創新卻開始與金融監管放松同時發生;風險管控與風險監督無法跟上飛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導致風險管控與監督滯后。例如發達國家的一些次貸危機,就是金融創新速度與風險監管速度發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創新之所以難于被監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金融工具創新是從零開始的過程,現創段開發出對創新金融工具的監管規定和體制難以從一開始就做出科學合理的預測,警惕并加以防范;
(2)新的金融工具投入使用,通常需要豐富的經驗,通過很行時間運作方能顯現其優勢與劣勢,致使金融監管只能針對事后,對事前無法判斷與執行。
(3)因金融機構自身責任所致,監管當局未將金融工具創新的風險管控納入直接監管范圍,綜合以上各種原因,金融工具創新作為金融機構進一步調整金融杠桿率的有效手法同時,也是金融監管過程中需攻克的困難。
二、我國金融行業監管體系面臨問題的解決對策
想要解決上述問題,就要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此轉變過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依照金融行業實際發展狀態進行持續改進。最理想的選擇是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但是這項選擇的落實需要通過長時間的過渡才能生效。中國目前執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管理制度,大致上與當下金融市場發展需求相吻合。但還沒有明確分工責任,存在監管重復、監管漏洞、監管套利、監管成本過高而監管效用過低等問題,金融控股企業的監管責任不明確以及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尤其顯著。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少信息交流與溝通、資源共享、團隊配合。在維持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不變的態勢下,創新與改進十分必要。
第一,對各監管組織的權利與責任要準確落實,加強溝通與合作以及組織之間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作用,各個監管機構彼此配合,協同合作。不斷改革與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合會議體制”。遇到重點難點監管問題集體協商,以實現各監管部門最終統一建議,進行科學、有效的決策。
第二,將現階段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調整為功能監管,實現聯合監管計劃成為一個統一整體。
第三,合規性監管及風險性監管方法兩者結合,視風險性監督為全局引導并帶動合規性檢查的發展。對銀行與金融機進行合規性與風險性等級評價,設立信用等級制度,使銀行與金融機構對其運營與風險程度判斷以及管控邁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四,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監管工作主體,制定與發展相關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組織金融監管對金融控股企業的母公司(總公司)根據企業的功能直接監管,對母公司下設的金融企業一并開展業務監管。還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實現對集團下屬公司的內部管理活動。
三、結語
摘要:結合我國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存在自己的特殊需要也存在著諸如政策寬嚴不一等不足,本文從立法層面、監管內容方面分析其不足,進而對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制度從立法、監管的具體制度、國際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議,以期對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有所裨益。
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不足
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锻赓Y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
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4.業務范圍的限制。2006年起,外資銀行可以向我國國內任何客戶提供外匯和本幣服務。外資銀行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國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國應適當增加對外資銀行某些業務的限制,比如零售業務。同時,也可以對一些特殊客戶的資產、負債業務給予適當的限制。結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我國應注重該《條例》與《商業銀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的監管基本一致。
加入WTO后,我國金融業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全面開放,這對我國保險業將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新的機遇。如何在新形勢下構建我國保險機構監管體系,為我國保險業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和環境保證,是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所面臨的重大課題。
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應由政府監管為主導、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為依托和社會監督為補充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管層次組成。只有讓每一個層次都發揮出自己的作用,我們的保險監管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實現保險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建設應重點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完善保險監管中政府監管組織體系
要強化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系統,進一步樹立風險監管為本的監管理念。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專業保險監管機構,肩負著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任,強化保監會監管地位是新時期強化保險監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國保險監管系統存在的問題
1.存在無監督的真空地帶。如對保險公司利潤有很大影響的準備金項目缺乏審計。目前,多家保險公司都在積極準備上市,投資者會極為關注其經營成果即利潤情況。而對利潤數字存在極大影響的因素——準備金項目數額是否真實、準確顯得尤為重要,目前的狀況是準備金數字由各家保險公司精算部門自己提供,鑒于準備金需要精算師根據一定方法評估算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人為調節,從而調節利潤,影響損益的真實性,有可能對投資者的判斷產生影響,并且各保險公司準備金是否充足,影響未來的償付能力,對利益相關者,即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另一方——保戶也有巨大的影響。同時,由于準備金精算方法較為專業,國際上是由獲得資格認證的專業精算師提供的,而目前國內的相關人才緊缺,政府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內部監督管理部門很少涉及對其進行審計。
2.監管方式、手段尚需改進。目前保監會的監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關信息依然是通過現場收集和保險機構填報報表兩條渠道獲得,這顯然與目前保險業相當程度的電子操作的現實不相適應,開發保險監管報表的電子報送系統成為必需。
(二)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應承擔的三大監管任務
1.制訂資本金監管機制
充分認識到資本是防范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確立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于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達到對資本金進行動態管理的目的。在這個機制中,首先需要確定的是資產的風險權重,其次確定每項資產對應的最低資本金規模,最后得出總的所需資本量。
2.監督檢查
強化監管當局的職責,制訂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增強監管效能。重視保險公司作為利益主體,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做出違背監管規則的逆選擇,并由此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監管機構應擔當起三大職責:一是全面監管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狀況??煞秩齻€步驟進行,首先是判斷保險公司是否達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判斷的依據主要有公司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風險化解記錄;其次是根據保險公司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資本金要求;最后在資本規模低于最低要求時,適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二是培育保險公司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三是加快制度化進程。如要求各保險公司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資產分類制度安排,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等,從而使得與新形勢相適應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證。至于監管方法,應該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二者并用的方法。
3.市場約束
信息的不對稱應該是保險公司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從而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而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保險公司合理、有效地配置資源,并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發揮不了的作用。作為公眾公司,只有建立起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委托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匹配關系,從而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贏得市場。資本充足狀況和風險控制能力及控制記錄良好的保險公司能以更優惠的價格和條件從市場上獲取資源,而風險程度偏高的保險公司則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市場約束方法是以推進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對保險公司的約束效果。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是指認為不僅要披露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以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對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并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二、強化保險公司的內控機制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內在約束的有機統一。入世后,在不斷完善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監管的同時,還需要各商業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科學、嚴謹、有效的內控機制。
(一)解決商業保險公司強化內控機制的動力問題。要使保險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強化內部風險控制的內在動力,就必須積極推進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使保險所有者成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險管理者和員工重視內部風險控制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將由于內控不力給保險公司造成的風險損失與他們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種直接關聯。
(二)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監管中的職能定位。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明確哪些是商業保險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確在經營中的風險情況怎樣,應當承擔控制和化解風險的職責。
(三)法律和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國家應在法律和政策上給予商業保險公司有效地控制和處理經營風險的大力支持;還要求監管機構在監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減少行政干預。
三、社會監督是保險監管的潛在力量
社會監督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輿論監督、公眾監管等等。如果能夠有效地利用這些職能,社會監督可以成為金融監管的一支重要補充力量。發揮好社會監督力量,保險監管機關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發揮保險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的專業力量進行監管
隨著保險經營的復雜程度不斷提高,新型的保險品種如分紅型產品、投資連結產品等不斷推出,有效的監管必須隨之加強,而加強管理的要求又會進一步加劇勞動力市場上有經驗、有能力的從業人員的稀缺性。要解決這一問題,在一些特定的適合的技術領域向注冊會計師尋求幫助已經成為必然。
在過去的監管工作中,監管者的管理內容主要是通過對各家保險公司上報的各種財務信息進行規范性分析,以確定其是否合理、謹慎地確認收入,是否遵循各項比率規定等。然而,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發展,監管的范圍也在不斷延展,監管機構越來越感到只完成基礎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僅僅坐在辦公室里進行比率分析,難以探知各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潛力發展業務、跟上變革速度;難以了解各公司是否具備可以信賴的公司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聘請外部審計針對監管的具體需要采取必要行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上述不足。此外,由于可以將審計費用直接與被審計的保險公司掛鉤,聘請外部審計的做法也是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
系統功能分析
1系統的功能要求
1)搜索引擎模塊。搜索引擎子系統完成用戶所請求的知識查詢任務。知識查詢的方法目前有很多種:主要關鍵字搜索、按主題搜索等。2)屬性管理模塊。屬性管理是指用戶對內容屬性的查詢、編輯、整理和存儲等工作的總稱。屬性管理子系統是幫助用戶完成屬性管理的軟件系統。3)內容存儲模塊。圖2展示了員工對內容進行上載、刪除和替換的場景。4)安全管理模塊。安全管理模塊可以分為系統用戶管理和訪問控制兩大部分。圖3為用戶管理的場景。內容的訪問控制是安全子系統的重要功能。訪問控制的受控對象的最小粒度設定為內容和內容屬性陳述,無論內容內部結構和內容屬性陳述內部結構如何復雜,不再作更細的控制。受控對象的限制動作包含:讀取、刪除、編輯。
2系統非功能性需求
1)先進性。系統所使用的技術應當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代表目前技術發展的潮流,并能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2)成熟穩定性。系統技術應當非常成熟,具有普遍的使用案例,技術相對穩定,沒有重大的安全或者性能異常事件發生。系統應該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即使在高負荷的情況下系統都能夠長期穩定運行。3)高效性。具有較高的并發處理能力,能夠同時處理眾多的客戶訪問,而且系統在進行集中批量處理時也能高效運行,響應時間能夠滿足今后在一定時期內的業務需要。4)可維護性。系統具有較好的可維護性,能夠提供良好的運行日志,提供友好的管理界面,易于擴充和部署。5)開放性。系統應當具有良好的開放性,提供完備的開發接口,系統間的連接采用松偶合接口相連,并采用通用的符合工業標準的技術。6)安全性??紤]到本系統與其他系統的接口,系統運行對機房環境有安全性的需求。同時還要考慮到以下因素:機房、主機環境、網絡設備和通信線路的安全;Internet接入服務器的安全;用戶身份鑒別和認證的安全;數據保密存儲。7)可靠性需求。Internet上無法估量的信息要求系統要具有適宜擴展的靈活結構,系統需要能夠滿足用戶對高可靠性的需求,在提供一致連續服務的同時,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并能夠進行及時準確的備份恢復。
系統的總體設計
根據典型的三層門戶架構思想,同時結合數字化制造企業的實際情況,本文提出了一套知識管理系統體系結構。知識管理系統模型框架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Portal展現層、知識服務平臺、系統管理平臺、元知識庫、AtomFeed處理器模塊。系統體系結構如圖4所示。
1Portal展現層
Portal展現層是知識管理系統展現給用戶的界面,用戶通過這些界面與知識管理系統進行交互。該模塊將由一些Portlet構成,而Portlet的數量和類型將取決于知識服務平臺和系統管理平臺所具有的服務。在應用層中的每一個服務模塊就對應一個Portlet或者多個Portlet所構成的一個組件。Portlet是組成頁面的一個個帶有自身特定功能的小組件。本文中的企業門戶系統中,主要由以下一些Portlet組成,如圖5所示。
2知識服務平臺
知識服務平臺是知識管理系統的核心功能平臺,可以為用戶提供知識檢索服務、知識分類服務、知識上傳服務和知識推送服務。其組成模塊如圖6所示。
3系統管理平臺
該平臺主要是為管理員提供系統和用戶管理的功能。系統管理是指對系統進行的日常的相關維護工作,要實現的功能為:用戶管理、單位管理、權限管理、日志管理、角色管理5個模塊。其功能結構圖如圖7所示。
所謂銀行業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或監管執行機關根據金融法規對銀行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確保金融經營機構的安全和盈利。
對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從監管主體、監管客體以及監管內容等方面進一步理解。
1.監管主體
狹義的監管主體是指中央銀行官方機構;廣義的監管主體則把銀行放在整個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下來看。包括兩個部分:內部監管主體和外部監管主體。內部監管主體也是最基本的監管主體即銀行機構本身,這一部分的監管也稱為內部控制。與之對應的是外部監管主體,包括官方監管機構、社會監管機構和行業公會等。
2.監管客體
它包括商業銀行和經營存、貸、匯業務及名稱同銀行有異的金融機構。
3.監管內容
監管內容即監管的法律權限,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檢查監督權。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針對銀行機構的經營狀況,可以及時索取及查閱銀行機構的各種憑證和報表;對銀行機構的經營活動可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或非現場的檢查;對銀行機構進行項目評級和綜合評級,并根據不同級別的銀行機構施以不同的監督和管理。
(2)管理權。包括預防性風險管理,例如銀行開業登記、銀行資本充足性管理等;援救性管理,對遇到臨時清償困難的商業銀行提供緊急資金援助,幫助其渡過難關,避免倒閉事件的發生s事后補救管理,如存款保險制度,即銀行倒閉后由政府、中央銀行等組織賠付全部或部分存款。
(3)制裁權。包括對經營上不符合要求的銀行給與警告;對存在較大問題的銀行勒令其暫停營業;針對問題嚴重,已無存在必要的銀行,吊銷其營業執照并關閉。
對銀行業嚴格監管就是為了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重大風險。
二、我國銀行監管體系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991年我國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銀行監管體系已經初步形成。近年來,該體系在組織、立法、監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進步,特別是1995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績。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承擔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的職能。除此以外還有《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及《擔保法》等的頒布和實施。但是,我們也應該清楚的認識到我國目前的銀行監
管體系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監管目標不明確
如前所述,銀行監管體系的目標是為了維持一個穩定,高效,健全的銀行制度,然而在我國銀行監管很大程度上是為貨幣政策服務的,換言之是為了穩定幣值來服務的。通貨膨脹率高時,限制銀行貸款范圍及銀行發展規模;反之,則放寬銀行貸款及對銀行新增業務的限制。銀行監管的重點不是放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投資人利益或者對銀行機構的安全性進行經??己伺c評估,而是放在限制銀行經營范圍和整體規模上下
2.監管主體單一
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長期以來是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監管的局面,而這樣的監管體系無疑會產生以下問題:(1)監管力量薄弱。人民銀行要監管全國所有的銀行機構,無論在財力上還是在物力上都顯得力不從心。(2)人民銀行本身由誰監管。人民銀行也是銀行業的一部分,銀行監管體系當然也應該包括對人民銀行的監管,而人民銀行作為唯一的監管主體很難保證監管的客觀性。(3)人民銀行擔負著制定貨幣政策和監管銀行機構兩大職能,由人民銀行獨家監管很可能導致人行向某一職能的傾斜,以其中一種職能為主導。(4)監管主體的單一為設租尋租創造了條件。在單一管制主體的條件下,被管制者更容易通過疏通的辦法讓管制為他們增加福利,從而使管制最終保護生產者,而不是消費者。
3、監管內容方面的缺陷
各國監管內容側重點各不相同,這一點可以在管理當局對銀行檢查評級的考核指標清楚的反映出來。下面,我們把我國的稽核評價百分比法與美國的“駱駝評級體系”作個比較。
(1)對資產安全性的重視程度。表示資產安全性的兩個指標主要是資本充足性和資產質量。在美國的“駱駝評級體系”中,資產安全性的的權數達20%,而在我國的稽核評價百分比法中,其權數僅為5%,由此可見,我國對資產安全性的重視程度不如美國。
(2)對盈利狀況的重視程度。“駱駝評級體系”中,盈利性指標權數達20%,而我國的權數僅為10%,由此可見,我國對盈利狀況的重視程度也不如美國。
(3)對銀行業務范圍的重視程度。在我國的稽核評價百分比法中,經營業務合法性的權數為20%,信貸規模適度的權數為10%。雖然經營業務合法性與信貸規模適度也是對銀行經營安全性的一種考察,但是他們的著眼點不是經營水平上的安全,而是對經營范圍的限制。
4.監管程序輕重安排不合理。
我國現有的監管程序過分強調對銀行新網點、新業務、增資擴股等方面的嚴格審批,而在對投資人權益保護方面則力度不夠。這種不合理可能帶來兩個結果:(1)銀行業務范圍狹窄,不能較好的分散風險。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除開一些備用信用證和承諾擔保等業務以外,很少直接參與金融市場交易。(2)便利了腐敗的滋生。過分繁瑣的審批程序從一定意義上說是在規范和防范的名義下設租和尋租。監管越嚴,租金越高,尋租越風行,腐敗也就越嚴重。
三、加入WTO后我國銀行監管體系所面臨的挑戰
1997年12月12日,世界貿易組織近100個成員共同通過了《金融服務自由化多邊協議》,內容包括:(1)取消對外國金融服務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設立方面的限制。(2)提高外國公司在東道國銀行和金融服務業中可以擁有的股權份額,允許其超過50%。(3)居民能夠使用以外國為基地的銀行業、投資和保險服務。
這意味著如果加入WTO,我國將批準成立一些外資金融機構,允許他們在限定的范圍內,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為我國境內的企業提供一定的銀行服務。這對我國銀行監管體系會產生哪些影響呢?
1.監督客體的多樣化。監管客體將從國有商業銀行擴大到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并存。
2.監管內容的擴大化。隨著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推陳出新;銀行的業務范圍開始涉足保險、證券等行業,監管內容也隨之擴大。
3.監管主體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監管主體應該從中央銀行獨家監督擴展到中央銀行社會有關機構、行業公會和銀行機構本身的全方位立體監管。
同時,當銀行從事國際業務能輕而易舉的將其業務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時,一國的銀行監管者沒有能力和知識去密切監督其在其他國家的業務,這就要求各國的銀行監管主體能夠互相合作,實現銀行監管的全球化。
面對這樣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如何改革銀行監管體系以維持銀行業高效,安全的運行呢?
首先是建立全方位立體型監管體系,以中央銀行為主導,銀行機構本身為基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共同參與審核銀行機構的報表和憑證,行業公會制定行業經營規范。這里要強調兩點:(1)加強財政部對中央銀行的監督。財政部可以通過預算監督,審核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制定財務會計制度等手段實現對央行的監督。(2)加強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
除此以外,由于銀行也開始涉足保險及證券等領域,銀行的監管主體也應該與保險和政權的監管當局協調行動。
不僅如此,我國也要與其他國際監管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合作,努力實現跨國銀行業務的全球統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