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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實踐需要為教育法學學科發展提供了現實依據和實踐動力,但是一個學科的發展還需要有其內在的生命力。這個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學本身的獨特視角,其固有的學科內涵和特點。教育法學的獨特之處,在于它是教育學和法學的結合,而且這種結合不是簡單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簡單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學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教育法學關注法律的主體性
中國優秀的文化傳統特別重視人的主體性。有的西方漢學家認為,中國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強調流動的主體性。對于流動的主體性,可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方向來理解??v向歷史的角度來看,中華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動,在每個時代都煥發各自奪目的色彩。從法律發展看,歷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從秦律、漢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發展流動。從橫向空間的角度來看,中華文明空間主體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空間功能在不斷的轉換。這說明中華民族具有一種空間上主體的流動性。中國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這樣的主體性。法律的主體性就是要強調法律的價值導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含了國家、社會、公民個人三個層面,這三個層面始終貫穿的是法律的價值,都蘊藏著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點。教育法律上講的“人”,比簡單的法律上的“人”含義更加深厚。比如說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義更深,體現了對人的主體性更加深刻的關注。教育法律的主體性有其獨特的屬性。學生作為教育法律的主體,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樣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樣。比如學生有發展性,發展性是學生的本質。發展可能不是一個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質,但對學生來說,發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質,德智體美諸方面都在發展,是在流動當中發展的人。學生具有開放性,他的心思是開放的,可以接受好的東西,也可以接受壞的東西,所以古人講“染于蒼則蒼,染于黃則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師,教師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點,教師具有神圣性,古來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強調教師的神圣性??鬃铀^的教師“萬世師表”,強調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獻身的精神。現在有的教師沒有這種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資待遇。此外,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也有它的特點。
2.教育法學關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會問,法律是剛性的東西,怎么還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剛性的、利益導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價值性和教育性。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法律越來越追求解決利益問題、解決權利問題。在這樣的法律引導下,社會大眾的思想就變得越來越世俗,越來越利益化。有的人出來維權,維的不是尊嚴,而是金錢。這樣一些觀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當的確認,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國著名法學家耶律內克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為什么守法變成最低的道德,為什么守法、執法不能成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碼達到道德的中間度?按照這個邏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為越來越多。這個問題要在法律當中得以解決。教育法學要關注法學的教育性,在執法立法的同時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覺悟、思想價值,要促進人們的精神發展,只有這樣法學才會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學關注教育的規則性
過去講教育的時候,更多的是說“教育就是愛”。是的,這個話沒有錯,強調教育的彈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強調規則,甚至是某種程度上的強制。比如說,《義務教育法》就特別強調它的強制性。如果教育法學在教育的規律性和規則性方面取得進展的話,就會解決學校和教育活動當中的很多問題?,F在在教育問題上,有一種觀點是學校不敢作為,老師不敢作為,政府不敢作為,因為一旦作為,就可能會受到各種各樣的批評和指責。所以,必須要加強教育的規則性。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則性,教育事業就不能取得進一步的發展。
二、教育法學面臨的問題與任務
教育法學作為一個學科,其獨特魅力和價值已經日益顯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教育法學學科體系建設有待于得到進一步重視。教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已經在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學”或“教育法律”與政策命名的博士、碩士學位點,但是教育法學的學科地位還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學的博士、碩士培養還位于教育經濟與管理或教育學原理等專業下面,作為一個培養方向進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師范專業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學專業的本科生都沒有將教育法學列入必修課。在法學研究當中,教育法學往往被列為行政法學的一個方向,也缺乏獨立的學科地位。教育法學學術著作的創新性有待于進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題為《教育法學》或近似的學術專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學專著照搬法理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而缺乏教育法學的獨特性視角,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已經形成一種相似的固定結構,即首先比照法學的概念對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別對現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進行闡釋”。這也是教育法學難以在法學研究領域取得應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學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學方向專著的出版,要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學研究對其他法學研究的依賴性,就必須加強教育法學本身的原創性,形成教育法學自身的概念體系、話語體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礎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學科的復合型研究有待于進一步深入。教育法學屬于典型的交叉學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學和法學兩門學科基本理論的復合型應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識結構的單一性,法學研究人員往往僅從法理的角度對教育法律問題進行法理性分析,而脫離人的發展規律的教育法學研究無疑是機械的教育法學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潛能和個性發展的教育法學研究。另外,教育學研究人員習慣于教育學的研究思維與研究范式,缺乏對法學研究的深入學習、借鑒。教育法學的研究也是法學研究體系當中一個部門法的研究,脫離法律的語言、法律的思維、法律的體系、法律的理論,這種研究是難以取得可持續進展的。所以,以上這些情況使得屬于交叉學科教育法學研究難以得到實質性的突破,這是應當引起我們重視的問題。教育法學的實踐指導作用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當前的教育法學研究過于集中于學術性的探討,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學研究的實踐意義和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在法學的分類當中,有以研究內容區分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分法。而教育法學的研究,在注重理論研究的基礎之上,更加偏重于應用研究。但是,在當前我國教育法學研究當中,應用研究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同教育法學偏重應用法學的分類都是不相適應的。在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教育的依法行政、學校的依法治校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校長、班主任和教師對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學當中基本的法律問題掌握還缺乏一定的引領,需要更多的學者深入學校教育教學一線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讓教育法學的研究成為真問題的研究,并且通過教育法學的研究確實推進基層學校依法治校的進程,提高辦學水平。教育法學的研究視角有待于進一步拓展。在當前的教育法學研究當中,對于新出臺的教育法律法規關注較多,對于當下教育熱點問題關注較多,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學的研究更要發揮引領實踐發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視角上進一步拓展。例如對于即將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學的研究人員應當充分對其立法的體例、立法的原則和立法的內容進行充分的研究。對于尚未納入立法機關視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趨勢,教育法學的研究人員都應當進一步的關注。這樣才能更有效的為教育立法服務,發揮教育法學的應用法學作用。
三、加快推進教育法學二級學科建設
基層性特色建設指法學專業以培養服務基層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為目標,通過加強對基層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等教學,使法律人才掌握基層法律實務基本技能,以適應基層法治建設需要的行為與過程的總稱。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加強及法學專業就業形勢日趨嚴峻,大部分法學專業生會選擇到基層就業。同時,隨著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戰略的推進,區域基層社會法律實務部門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武陵山片區經濟欠發達,教育發展滯后,條件艱苦,基層法律實務部門人才流失嚴重,這導致武陵山片區基層單位法律專業人才更加緊缺。因此,強化武陵山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基層性特色建設,是回應現實需求與強化高校社會服務能力,增強畢業生服務基本社會信心與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的基本路徑。隨著教育法治和依法治校的推進,武陵山片區基層教育糾紛大多都會訴諸法律途徑,教育法對于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就教育法學課程來說,加強基層性特色建設可從以下方面著手:(1)開設教育法學課程,加強法學專業學生服務基層的信心與決心教育。因為武陵山片區基層條件艱苦,需要法律人才具有扎根基層、服務基層的信念與決心。教育法學課程通過對武陵山片區教育法律實踐的教育,注重培養學生參與武陵山片區法治建設、甘于為基層法律事業奉獻的信念以及吃苦耐勞的精神。(2)在教學內容上,增加有關武陵山片區基本社會教育法律糾紛及解決的教學內容,使其掌握區域教育法治、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語言等地方性知識,使其能勝任基層社會法律工作需要。(3)在教學實施上,通過引導學生參與武陵山片區基層社會教育法律的調查及法律實踐,以社會真實案例為藍本進行模擬法庭教學,不斷提升學生對法案的認識和分析能力,著重培養學生具有解決基層教育法律問題的法律思維和職業技能。(4)在教學效果評價上,將武陵山片區教育法制知識與問題分析能力納入課程考試范圍,重點考察學生解決基層教育法律糾紛所需的法律思維和基本技能。
二、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課程實踐性特色建設
實踐性特色建設指為增強法律人才服務地方基層社會能力,通過有效利用地方法治建設資源,加強對法學專業學生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實務能力等訓練,以適應地方法治建設需要的過程與行為。法學實踐教學是為了實現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法學理論教學相配合,著重培養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⑤。法學實踐教學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內容,而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質就是具有較強的法律實踐技能,具有解決基礎法律糾紛的綜合素質,因此,加強實踐教學是優化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關鍵。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需要大量的應用型法律人才作為保障。作為與武陵山片區有著血脈關系的地方高校,其法律專業應以培養適應與服務區域發展需要的法律人才為基本目標,加強法學專業課程的實踐性特色建設是實現該目標的基本路徑。教育法學屬于法學、教育學、管理學等交叉性學科,主要研究教育法律關系原理及教育領域糾紛解決等問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加強教育法學科學實踐性特色建設對于提高法律人才實踐能力極為重要。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特色可從以下方面加強建設:(1)在學生培養上,圍繞實踐能力培養為核心統籌安排教育教學內容,突出實踐操作能力在教育法學課程培養能力體系中的核心地位。(2)在教學內容上,將理論與實踐、知識與技能有機結合,結合教育法基本原理進行教學,增加武陵山片區教育法制實踐與典型案例等教學內容,適當增加實踐教學內容與時間。(3)在教學方法上,結合教學內容,系統采用案例分析、社會調查、診所教育、模擬法庭教學、研究性實踐教學等方法強化學生實踐能力培養。(4)充分利用專業實踐基地教學資源,發揮其在學生教育法學課程實踐能力綜合培養與檢閱方面的功能。(5)在課程考核上,增加實踐能力在教育法學課程中考核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激勵與考核機制。
三、本片區高校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實踐性特色建設的關系
加強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與實踐性特色建設的協同性與整體性,是建設實踐中必須解決的關鍵性問題。因此,厘清三者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
1.地方性、基層性是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著力點。
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凸顯,關鍵在于地方性、基層性。只有加強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才能有效彰顯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優勢與特色,才能使培養出來的法律專業人才滿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是核心內容。其中,地方性特色建設主要目的在于凸顯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養目標與服務區域指向;基層性特色建設主要目的在于凸顯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指向與服務區域。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應以滿足區域發展法律人才需求為旨歸,不斷加強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才能推進特色發展,提升競爭力。
2.實踐性是推進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基本載體和重要路徑。
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需要通過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來體現,實踐教學是地方基層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關鍵環節。因此,在實踐教學過程中不斷強化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是實現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科學路徑??梢?,實踐性是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基本載體與實現的基本路徑。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應主要落實于法學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目標、內容、方法及評價體系之中。
3.“三者”統一于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之中。
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實踐性特色建設目標、內容及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這三者是統一的整體,應服務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也就是說,這三者之間要以培養服務區域發展人才為指引,充分利用武陵山片區法律培養資源,加強法律人才服務地方基層的理想與信念教育,加強法律人才的實踐技能培養,從而培養“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務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戰略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只有將這三者統一于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才能使其建設形成合力,以避免建設的零碎化、片面化。
四、完善本片區高校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保障機制
1.完善地方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完善法律人才培養方案是加強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關鍵問題。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大多與其他高校大體一致,缺少特色。這不僅導致法律人才培養規格同質化,而且影響到法律人才對區域法律實務的適應性和課程特色建設的推進。為保障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順利推進,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應盡快完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1)基于加強內涵建設與基層地方法律人才需要特點,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面向武陵山片區基層的應用型法律人才。(2)優化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第一,就法學專業的特點來看,實踐教學對于強化法學學生的經驗能力是遠遠高于理論教學的,客觀上要求法學專業教學體系中應分配適當比例的實踐教學⑥。依據法學專業必修課、選修課的特點,適當增加課程實踐教學與訓練的內容。第二,適當壓縮理論教學課時數,增加諸如基層法律實務實訓、法律談判技巧與社會熱點法律實務問題研究等實踐教學課時數。第三,在加強現有法學專業基本課程特色化建設基礎上,適當增加有關武陵山片區習慣法與民族法律傳統、基層法律糾紛解決機制、武陵山片區區域法制建設等本土性課程。第四,改革培養模式。增加武陵山片區有關法律實務能力培養的選修課,充分發揮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在實踐能力培養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大實踐教學力度。
2.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教師是大學最寶貴的智力資源,是大學得以存在和發展的關鍵性條件⑦。構建一支熟悉武陵山片區法律實務、具有較強理論修養的“雙師型”師資隊伍,是推進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課程特色建設的基本保障。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實踐經歷欠缺、實踐能力不強等問題,制約了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為此,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法律教師隊伍實踐能力培養,通過支持法學專業教師到實踐部門脫產進修與掛職鍛煉、鼓勵其考取法律職業資格證、積極開展武陵山片區社會調查等途徑,提高其對武陵山片區法律問題的認識和實踐教學能力;另一方面通過多渠道聘請具有豐富經驗的武陵山片區基層法律實踐部門專家擔任兼職教師,并通過教學理論培訓等形式提高教師從事實踐教學的理論素養。同時,建立法律專業學生校內與校外導師協作培養機制,構建校內和校外指導教師共同制定法學專業培養課程體系、培養計劃和畢業論文選題等機制,形成培養合力,共同培養人才。
3.推進教材特色建設。
教材是法學專業特色建設的基本載體,加強專業教材特色建設,是推進法學專業特色建設的重要保障。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對法學專業教材特色建設重視不夠,特色建設成果少,成為制約法學課程特色建設的瓶頸。因此,加強教材特色建設極為重要。(1)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可在遵循普適性教材規律基礎上,編寫適合于培養面向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的補充性教材。(2)編寫具有區域特色的諸如武陵山片區習慣法與民族法律傳統、基層法律糾紛解決機制、武陵山片區區域法制建設等本土特色教材,以使學生系統掌握武陵山片區基層法律實踐的基本知識與技能。
4.健全基層實踐教學基地。
法學實踐教學基地是訓練法律人才實踐能力、檢驗實踐教學有效性的核心場域,是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基本保障。為加強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的地方性、基層性與實踐性特色建設,在武陵山片區不斷加強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是必然選擇。這不僅有利于通過基層實踐教學增強法律專業學生對武陵山片區法治發展的直觀印象,也有利于增強其服務基層社會的使命感和實踐能力。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實踐基地建設存在制度不規范、合作機制松散、實踐教學效果不佳等問題。健全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是推進課程特色建設的重要保障。(1)應加強其基層實踐教學基地管理制度建設,就法學專業實踐基地管理體制、機構、實習教學、利益分配及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2)加強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功能建設。健全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在專業見習、專業實訓、專業實習中的實踐操作技能示范、訓練與實戰中的功能,健全實踐基地指導與學校指導的協調機制。(3)健全實踐教學基地質量管理機制,促使基層實踐基地對實踐教學成績評定、效果評價及質量管理規范化。
5.創新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機制。
一中小學義務的來源
依據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體的義務有兩個來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體例如行政主體則遵循“法律無規定即為禁止的”原則行使權力,相應地其義務也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學校義務的來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關,在法國,學校是作為公立公益機構存在的;在日本,學校的公務性也有明確規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法律所承認的學校是具有公共性質,因此除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外,只有法律所規定的法人才能開辦學校?!苯逃顒拥墓珓招砸褳槭澜绺鲊毡榻邮?,《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中明確指出:“教育是有關一般公共利益的帶根本性的事業,國家應把興辦教育視為一種責任”。在我國,中小學依其活動的主要內容而言,是國家實施教育職責的專門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我國法律、法規對教育的公務性也有相應規定:原國家教委《關于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若干原則意見》中指出:“實施義務教育,主要是政府行為;我國普及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主要依靠公辦中小學?!薄V行W依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行使權利應視為是行政主體的活動,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與其他分擔政府統治職責的行政主體相比,更多的體現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但這種行為不是單純的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目的是增進公益和提供服務的活動,也即是非權力性公務,這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也有體現:其他行政主體,法律規定其行使的是“職權”;而教育法中則規定“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享有“權利”。中小學義務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本,《教育法》為核心包括《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關教育法規。其中對中小學義務也有明確規定,這即有利于學校適當履行其義務,更益于受教育者權益的保護。
二、中小學義務的內容
義務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構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范圍也是大相徑庭的,學生與中小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定學校義務的基礎,學校是行政主體,也是行政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但在實踐中往往是把學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為民事主體,而忽視了真正體現學校性質的行政主體的資格;法律關系的形成離不開相應的法律調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憲法有關教育的規定及相應教育法的調整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
依據現行的教育法律體系,中小學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這是學校義務的核心,其他權利和義務均是該義務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條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一義務貫穿于整個教育法律體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薄督處煼ā返诎藯l,《義務教育法》第三條,也都有類似明確規定。(二)保護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由教育法律調整形成的,該義務就學校而言主要應指其在行使權利時無違法侵犯學生生命健康權的行為,那種認為學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傷害都應有學校負責的觀點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負責的前提是其有過錯,需要明確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認知狀況不同,我國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規定,其中對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未成年人保護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權、人格權的義務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剝奪,《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學生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學校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得侵犯學生的各項人格權,《教師法》第八條,三十七條的規定禁止教師體罰學生,要求教師尊重學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也有類似明確規定。(四)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中小學的職責較為特殊,其義務內容不獨限于法定的范圍,還應包括行使權利的不當,史尚寬在論及公務員違法行為時認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其行為無須為其義務,只須有權為之為已足”。作為公務活動,學校及其教育人員如何行使權利才是正當?這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對教育人員的道德修養也提出了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規對學校的義務尚有其他規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圍繞以上問題展開,隨著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中小學的義務也日漸明確,這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學生權益的保護將有積極影響。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并對相關的問題進行反思,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和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教育關系總的可以分為教育民事關系和教育行政關系,現實中出現的許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糾紛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找到合適地解決方案,但是最終的解決和政府在教育領域內的角色轉化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苯逃墙洕l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边@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p>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边@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钡沁@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力:“……2.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對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4.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5.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所以,從教育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學校是經《教育法》授權,行使國家權力,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力時,與學生和教師之間形成的是行政關系,學校是行政主體,學生和教師是行政相對人。作為學生,在校期間要接受學校的管理,雖然在學理上有從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認識,如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約關系等等。但是學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設立校規,對學生進行管理,甚至懲戒,尤其是在我國的義務教育階段,在總體上應該被認為是行政行為;而涉及到學生在校內所使用的硬件設備,包括教學設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約定,如果發生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決。但是私立學校還是有其特殊性,學生入校時需要和學生的監護人簽定相關的合同,不僅對學校的教學設施和服務標準進行約定,同時對管理的內容也進行約定,所以體現出了特殊性,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現了糾紛,根據法學理論,我國一般是公權優先,可以按照行政關系界定,但大部分關系是作為民事關系界定的。隨著社會力量辦學規模的逐步壯大,對這部分領域進一步研究并作出相關規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學校內部,學校和教師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由權責分配和學校工作的特陛所決定的管理關系。
《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規定了教師聘任制,雙方作為平等主體簽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國教師制度的歷史和現實中教師聘任制度和教師的資格制度、職務制度密切相關,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本校教師以及擬聘本校的教師實施資格認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在教師職務評審中,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此,無論是在教師資格認證還是教師職務評審過程中,高等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教育行政關系,中小學教師也面臨這個問題,所以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了微妙的關系,一方面作為管理者,與教師形成了不對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關系;而作為聘任人,學校和受聘教師問形成的是平等主體問的法律關系,在這雙重身份下,學校很難主動放棄行政職權;而且長期以來,教師和學校形成的復雜的人身依附關系、如人事關系、住房、子女就學等等,使教師在聘任過程中更加處于被動地位。所以公辦學校和教師的關系主要還是行政關系,是內部行政關系。但在私立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三)學校與社會其他組織的關系
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與它所處的內外環境構成了一系列的社會關系。學校和企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團體、個人之間,既有互相協作、又存在著復雜的財產所有和流轉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學校是以獨立的民事主體的資格參與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權關系、鄰里權關系和合同關系上。這些都是明確的民事關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活動,不過由于我國還大量存在機關辦學的情況,所以學校在產權的界定、變更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障礙,尤其是學校合并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政府機關的財產權和學校的財產權無法區分,無法實現產權明晰。所以,進一步明確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實現政府的角色轉化和權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結論
綜前所述,教育法律關系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縱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另一類是橫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進行調整,而不是單純的討論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認為,不應當把“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教育法”的外延應當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兩部分。由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調整方法不具有獨特性,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就可以解決,如果按持“完全獨立”說的學者所論,“教育法”作為一個單獨法律部門,就會出現法律部門間的交叉,給立法和執法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會和我們劃分法律部門的初衷相違背。而隨著教育領域的不斷發展,我們面臨的問題不是創新法律部門,而是實現公權利和私權利的邊界的界定,明確政府、市場主體、辦學者和參與學習者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供權利的有效救濟途徑和權力的恰當的實施方式。:
同時對以下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認定需要進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觀點是基于為了解決現實問題而提出的相對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從理論上仔細分析,還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學校當然是行政被授權主體,反之就面臨立論被全面的危險。
(二)政府在教育領域中的定位需要進一步確認
作為行政管理者必須和辦學者、出資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區別,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設中,減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預學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規劃、審批新建高等學校、制定標準、評估和監督等手段對學校建設進行調控。從未來發展來看,教育領域的法治化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密切的聯系。
(三)確認學校的法人地位,保護學校的法權利
雖然對學校的法律地位有種種不同的看法,但是學校作為法人不管是從《民法通則》,還是《教育法》的規定上看都是不容質疑的,但是現實中學校的財產權、人格權受侵犯的現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辦學的情況下,行政權力和學校的法人權利間的沖突是經常存在的。
(四)繼續深化教師資格認定及相關職稱等認定的社會化
因為教師作為專業技術工作者在管理上應當體現更多的自由,使教師和學校能夠真正處于平等地位上進行對話,從而不斷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創造性。
(一)深化大學生對高校法制教育本質的認識
應融合“三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問題是一個哲學問題,無論是保證國家社會職能順利實現的政治屬性,還是統治階級向全體社會成員灌輸社會主流意識形態的階級屬性,其最終都是為階級統治與社會發展培養人才的重要途徑。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領域的兩個不同維度,高校法制教育與“三生教育”在性質、內容、功能等方面相契合。高校法制教育以法律素質教育為目標定位,在教學內容體系上“以‘行為規范’為基礎,以‘思想觀念’為核心,以‘相關權利與義務’為重點”,倡導以學生為主,尊重學生的主體性,尊重人的社會性。高校法制教育在本質上具有生命性、生存性和生活性,是對個體生命的生存和生活形式的規范。作為一種教育理念,“三生教育”從新角度、以新方式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注重從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三個不同維度提高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促進大學生全面發展。在提高素質教育的目標上,“三生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標準與高校法制教育在實質要求上相契合。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加強和改進高校法制教育不僅要在人與人的交往中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增強其法制觀念,而且要注重把握“三生教育”的理論精髓,從個體的生命存在、生存發展、生活追求等“三生教育”理論與實踐的角度出發,堅持指導思想,以貫徹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質、培養法制觀念為核心目標,以落實法治社會生活基本要求為主要內容,實現大學生全面發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終極目標。
(二)把握高校法制教育基本內容應融合“三生教育”
在法治社會,人們必須遵守法律的各項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高校法制教育必須全面提高大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提高大學生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對生存環境的適應和熟悉、對生活習俗與規范的了解和掌握。法制教育涵蓋“三生教育”的主要內容,堅持和諧文化建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理論創新成果,有助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治觀。無論是職業活動、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規范,還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法律修養的培養,都是從法治角度向大學生講授與大學生生命、生存、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以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叭逃笔欠辖逃l展規律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教育,是現代教育的實踐需要和教育價值的回歸,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它有助于以人為本的素質教育的實施,有助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三)創新高校法制教育實踐路徑應融合“三生教育”
人的發展是生命、生存和生活的整體發展,是對生命價值的詮釋,對生存意志、生存理性、生存能力的提升,對生活激情、生活規律、生活品質的塑造?!叭逃币箤W生關愛生命、關注生存、關心生活,這在目標、內容、功能上與高校法制教育相一致。無論是學生、農民、工人或者軍人等不同人群,還是幼兒園、小學、中學或者大學等不同階段,“三生教育”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創新高校法制教育應通過法律知識的普及與公民意識的培養,通過法律行為規范的判斷與法制觀念的提高,通過高校法制教育與“三生教育”理論與實踐活動的有效融合,從生命、生存、生活等不同途徑創新高校法制教育實踐路徑,不斷深化大學生對高校法制教育的認識,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增強高校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在法治社會,高校要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增強其法治觀念,就要以促進個人健康成長為線索,朝著個體生命、生存、生活發展的方向,不斷創新高校法制教育實踐路徑。高校應始終堅持教育科學發展的指導思想;堅持與大學生生活實踐相結合、聯系實際需求的法制教育內容;堅持認知與情感、理性與感性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堅持不斷深化高校法制教育本質認識,有效融合“三生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創新高校法制教育實踐路徑。
二、基于“三生教育”的高校法制教育認識的深化
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是“三生教育”的組成部分,這三方面都與法制教育密切相關。無論是從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框架考慮,還是從“三生教育”各方面的具體內容出發,其內在要求與社會主義法制現代化建設對大學生基本素質要求相契合。因而,在加強高校法制教育、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增強其法治觀念的目標要求下,高校法制教育應結合“三生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從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等不同路徑深化大學生對高校法制教育的認識,明確回答生命教育維度、生存教育維度、生活教育維度的高校法制教育“是什么”“教什么”等實質問題,以提升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
(一)生命教育維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生命權利義務保護為內容,尊重各種生命形式生命教育是直面生命和人的生死問題的教育(這里的生命不僅包括自然生命、精神生命,還包括社會生命),其目的是通過教育使學生珍惜、珍愛生命,更好地生存與生活。生命教育對大學生進行生命與健康、生命與成長、生命與安全、生命與關懷、生命與價值的教育,是大學生認識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提高生命質量、實現生命價值和意義的重要途徑。大學生積極、主動、健康地發展生命,提高自我生命價值,認知人類和自然界的生命存在和發展規律,有助于大學生認識自我生命存在價值和他人生命存在價值,促進個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生命教育主要涉及生命的產生與發展、生命價值、生命倫理、生命權利的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更關注生命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履行。無論是民法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基本權利的保護,刑法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規定,還是行政法對侵犯公民生命權利的救濟,法制教育都與生命教育的內容相契合。法制教育中涉及生命教育的內容包括意識保護生命(避險意識、求生意識、自救意識等)、行為保護生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見義勇為等)、健康保護生命(遠離物品、遠離珍愛生命、學習相關知識預防艾滋等)、心態保護生命(培養積極健康向上的心態等)。從內容上說,生命教育是“三生教育”的前提,是法制教育的最基本內容。生命教育與高校法制教育不僅存在內容的歸屬與重合,在實踐中也存在價值認同的問題。法律以權益保護為目的,任何侵犯一定法益或者有可能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存在價值的抉擇。生命教育缺失的嚴重后果是大學生漠視生命的存在價值,無論是自我生命、他人生命,還是其他生命形式,都應把敬畏生命當作人活在這個世界上的第一道德準則。在法治社會環境下更要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高校法制教育要強化大學生對生命權利的認知,更應以生命教育為基礎,全面系統地認知生命的存在和價值,認知法治社會對生命的相關規范要求,使學生認識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珍惜生命、珍愛生命。不僅要尊重自身生命,而且要尊重他人生命和其他生命存在。大學生要明確生命價值的善與惡:善就是保存生命、促進生命、使可能發展的生命實現最高價值;惡就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壓制生命的發展等。動物、植物和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只有尊重一切生命形式才能促進生命的發展。
(二)生存教育維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社會生存、職業生存法律規范為內容,受法治生存環境影響生存教育是生命教育的深入,是以尊重生命存在為前提,幫助學生了解生存知識,掌握生存技能,提升生存意志,增強生存本領,確立正確生存意識,把握生存規律的教育。生存教育分為自然生存教育和社會生存教育。社會生存教育主要教授大學生立足社會的各種生存本領,包括生存知識、生存技能以及為人處世的方式方法等,它是生存教育維度高校法制教育的側重點。社會生存教育以培養和鍛煉大學生的各種生存能力為主要目標,使大學生掌握在未來社會生存的各種能力,包括社交能力、創造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獨立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生存教育不僅要教授大學生基本的科學文化知識,而且要使大學生將科學文化知識轉化成一種生存能力,提高其生存本領,促進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F實社會中,大學生對生存的無能既表現在面對突況或危急情況的無能,也表現在正常社會環境下缺乏職業技能和意識。危急情況的處理不當,可能會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侵權或者違法行為。在職業環境下無能的原因比較復雜,可能是缺乏行業生存技能,也可能是缺乏生存意識。在大學生就業招聘中,各單位對大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政治素養提出明確要求,但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不高、法律素質低下,對所從事行業的法律職業要求知之甚少,法治社會中生存能力的提高更無從談起。生存能力和生存環境是影響生存教育的重要因素。生存能力主要包括自然生存能力、社會生存能力,這里的生存能力主要指以社會活動能力、職業能力等為內容的社會生存能力,它是人的社會性的體現。生存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家庭環境、社會環境及國家政治環境等,它是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的重要影響因素。其中,自然環境因素要求大學生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主要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范婚姻家庭生活;社會環境生存因素以法治社會生產實踐為內容,要求適應職業競爭規范和職業生存規范;國家政治環境主要指國家法制現代化建設,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要求大學生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質,樹立法治信仰。生存教育要求人們通過道德與法律、自律和他律、現實性規范與理想性規范的共同作用,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以促進生存環境的改善和提高。
(三)生活教育維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個人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相關法律規范為內容,為人的生命、生存發展服務生活即人的各種活動的總和,是指人在生存期間為了生存和繁衍所從事的不可或缺的生計活動。生活教育是為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發展服務的一切活動,既包括個人衣食住行、情感、娛樂等與個人密切相關的個人生活,以婚姻家庭關系為主的家庭生活,以社會實踐活動為內容的社會生活,以國家政治參與為內容的政治生活,也包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活。生活教育使大學生理解生活的物質性和精神性、個體性和集體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培養大學生在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正確的價值取向、在個人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在職業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教育學生比較和選擇生活,理解生活真諦,學會正確的生活,樹立良好的生活追求,幫助大學生提高現實社會生活能力,使學生熱愛生活、為幸福生活奮斗。目前很多大學生沉迷于手機、網絡、穿戴、游戲、愛情等感性的、外在的東西,并沉溺其中,很難在現實生活中權衡利弊,這些做法不利于大學生良好性格的養成、學習成績的提高、現實社會的融入,甚至會成為大學生違法犯罪的誘因?,F在大學生社會生活條件明顯優于以前,但部分大學生對生活充滿恐懼,有的為追求虛擬的精神享受不惜觸犯法律,這都是缺乏生活法律常識所致。因此,加強生活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增強其法治觀念的必要途徑。教育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最終指向生活。高校法制教育必須貼近生活,以幫助大學生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在涉法方面,高校法制教育應教授學生與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生活緊密聯系的生活法律法規,引導大學生通過合法途徑正確解決有關政治權利與自由、受教育權、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方面的法律難題,解決大學生學習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提高大學生的法治社會生活參與能力。
三、結語
(一)打破了學生慣于依賴的傳統法學教學方式
開放教育歷經了十幾年的發展過程,雖然倡導遠程學習為主、教師面授輔導為輔,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依然不高,過分依賴于教師的面授輔導,使得遠程教學失去了本來的意義,導致學生知識體系的建立基本依賴于教師的面授輔導。就法學專業課程教學而言,學生只注重考試中考核的重點內容,而并非根據自身的實際去掌握知識點,出現了課堂互動較少、網絡教學資源利用率偏低、案例討論開展效果不理想,學生參與積極性不高等現象。本文作者曾對某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科班的17名學生發放調查問卷,進行隨堂調研,其調研結果是:依靠教師面授方式進行學習的學員占到了75%,所占比例非常大;積極主動學習的學員為9%;能夠有效利用網絡資源的學員為11%;能夠有效掌握學習資源的學員僅為5%,所占比例最小。因此,我們不難看出:學生學習嚴重依賴教師的面授環節,被動學習現象十分突出。而慕課的出現和發展,給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打破了學生慣于依賴的傳統法學教學方式,實現由教師“主動”變為學生“主動”。慕課首先要求教師負責將課程按照整體結構,分割為若干知識點,并且將這些知識點進行有機銜接和融合,使得這些知識點既相互獨立,又相互結合,重難點突出,針對性強;其次要求學生主動學習,擺脫對教師面授這一教學方式的嚴重依賴,主動選擇和利用網絡平臺和資源,根據自身需要和學習興趣選擇知識點,并依據輔導教師的建議分點、分節、分章的掌握課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識結構圖,從而進一步提升學習的興趣以及利用網絡資源的能力。
(二)對于法學課程知識體系以及知識點的講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教學模式仍是采取單線程式教學模式,即教師根據法學專業課程的課本和大綱要求,依照順序從第一章開始進行講授,知識點的構造是依據章節而來,完全束縛于教材。同時,教師在講解的時候,一般根據章節所涉及的知識點穿插適當的案例進行輔助教學,從而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形成了一種慣性思維,即知識的構建是依據教材目錄進行,而非根據學生實際需要和掌握能力進行。因此,這種單純追求知識的完整性,忽略興趣性和實用性的授課難以與時代同步,往往造成了教學過程枯燥無味,學生被動聽課的現狀。慕課的出現和發展對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理念和知識講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陳舊的教學理念應予摒棄,具有現代信息化特征的教學理念應該及時樹立。以往法學專業課程教學理念側重于知識點的分散講解,知識點的講解僅僅是蜻蜓點水,案例的分析過分簡單,小組討論也只是形式,這就造成了課堂互動性不強,學習方式單一的現狀。因此,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的建立應該是以相對獨立又相互銜接的每個知識點組成,課程教學以知識點的講授為重點,打破章節的限制,做到知識體系和分割知識點的完整統一。而對于學生而言,可以對自身感興趣的知識點進行選擇式學習,但這種選擇并非盲目選擇,而是自身要制定一個合理化學習安排,并由課程責任教師進行分類指導。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實際,選擇相關知識點。會計從業人員可以選擇“會計法、審計法和統計法”為學習的起始切入點,銀行從業人員可以選擇“金融法”為切入點,實現因工作而選擇學習、因興趣而選擇學習,從而通過對某一部門法的學習全面了解《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的課程體系結構和特色。
(三)迫使課程教學方法進行轉變
目前,開放教育法學課程的教學方法仍采用面授輔導、網上教學及答疑、視聽教學和自主學習相結合等方式[3]。雖然積極倡導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基礎、工作環境和家庭情況,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個別化自主學習,但效果并不明顯,依然停留在以教師教授為主的初級學習階段。與此同時,教師的授課方法依然是循規蹈矩,且嚴格按照教材所提供的知識結構進行講解,僅僅注重知識講授的完整性,廣而不精,缺乏實踐性,特色不鮮明,從而影響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導致學生很難形成自己的知識體系。慕課的發展對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方法來說是一次深層次的轉變,轉變的不僅僅是一種教學方法,更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教學理念。慕課對于教師教學方法的要求更為嚴謹、更為靈活,更符合實踐要求。慕課要求教師一是要對整個課程有深層次的掌握,并能根據學習對象的不同,及時對課程體系和內容進行修整、完善,從而引導學生根據興趣和工作實際進行學習;二是要熟練掌握知識結構,并能實現對知識點的獨立分割和統一。教師既要做到能夠熟練分割每個知識點,讓它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知識塊,同時又能根據學生的選擇進行有效構建,最終實現將這些相對獨立的知識點進行歸納統一,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構筑知識結構圖。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將書中涉及的每個部門法做成一個個獨立的知識點,如“專利法”“增值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知識點進行講解,并供學生選擇,同時又能將這些知識點進行有效銜接,統一于經濟法,并能分析彼此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使得學生在掌握單一知識點的同時,又能夠養成良好的邏輯思維習慣。
(四)促使教師和學員提升實際運用網絡課程資源的能力
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課程教學方法中雖然非常注重教師和學員對于網絡課程資源的運用能力,并且積極鼓勵教師進行網絡課程資源的建設,但對于提升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增加學生的認同感而言卻收效甚微。網絡課程資源重復建設較多、精品課程較少、學生參與過程流于形式,因而導致學生利用網絡資源學習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學生利用網絡課程資源的積極性不高。同時,教師自行制作的網絡課程針對性不強,僅是擴散知識點,所以如何因材施教,并讓學生自覺自愿地利用網絡課程資源進行學習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慕課的出現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慕課并非是單純的網絡視頻課程[4]。其具有四個特點:一是參與的學生數量規模很大,可以是幾百人、幾千人乃至幾十萬人;二是針對性強[5],它是將知識結構進行有效分割,形成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小知識點,更便于學生進行選擇;三是網絡教學資源更為豐富,具有立體性和直觀性,如三維動畫和教學游戲等手段的介入,為學員營造了一種充滿樂趣,妙趣橫生的學習氛圍;四是在線交互學習。這種交互并非僅僅針對課程內容的交流和問答,更是學習經驗、學習方法的溝通和借鑒,從而真正能夠實現教學相長。利用慕課的網絡課程資源作為提升學生學習能力的手段來說是十分有效的,因為學習將不是一種被動的負擔,而是一種充滿樂趣的享受。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可以將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這一知識點設計為一種小游戲,將每個設立條件設計成為一個個游戲障礙,以增強學生參與的樂趣,做到寓教于樂,使學生在游戲中掌握相關知識。
二、慕課對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模式的啟示
(一)教學方式由學生“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
開放教育的發展過程中,教學方式的改革尤為重要,而慕課的出現及其發展速度的迅猛對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方式而言,既帶來了沖擊又提供了啟示。慕課的教學方式中突出學生選擇學習的重要性,即學生自主、有效學習為主,教師作為輔導為輔。因此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學方式應由學生“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具體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轉變:(1)打破傳統的慣性學習思維模式和教學方式。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知識的獲得主要途徑就是教師的講授,對于教師面授的依賴程度較高,從而遏制了自身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因此打破這一慣性學習思維模式非常重要。與此同時,教師的教學方式也應變按章節講授為主為以講授相對獨立的小知識點為主,增強小知識點的適用性和趣味性,同時兼顧整個知識體系的全面、系統性。本文作者認為可以將每個知識點以小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現,學生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和學習,進而達到對知識點的掌握。(2)在教師有效的輔助下,由學生自主選擇知識點。慕課的教學方式促使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方式的轉變和改革。較之以前,這種教學方式的改變對于教師的要求更為嚴格、更為全面,要求教師不但要熟練掌握每個知識點,還能做到分割的每個小知識點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銜接,既有實踐性又有理論性。學生根據每個小知識點進行選擇性學習,但這種選擇并非是盲目的選擇,而是根據課程體系結構,并在教師的有效指導下進行。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工作的實際和興趣,有選擇地對小知識點進行學習,然后對于其他知識點的學習可以通過對已學知識點進行類推和比較,從而提高學習的興趣。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可以先讓學生有針對性地選擇自己感興趣的知識點,如選擇“房地產法律制度”一章中的“商品房預售條件”這個小知識點作為全面學習和掌握房地產法律制度的突破口,讓學生解決實際問題,進而增強學習的樂趣和動力。(3)根據知識點之間的銜接和邏輯關系,學生構建自己的知識結構圖。學生通過對知識點的選擇性學習,可以全面提升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并在教師的指導下,由淺入深、有效銜接,最終實現對于課程內容的全面掌握。之所以借鑒慕課的教學方式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提高學生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促使其形成自己的知識結構圖,通過以點帶面的方式,最終達到對知識的整體把握。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通過對于“競爭法律制度”中若干知識點的學習,可以進一步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和原則,最終可以達到對經濟法概念以及調整對象的掌握。
(二)重點加強對知識點的梳理與講解
目前,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模式雖引入了微課程、M-Learning等教學方式,但從根本上來說,仍不能提升學員學習的自覺性和自主性,究其原因為知識結構設計和學生實際掌握之間存在矛盾。以教材規定的章、節為設計知識點的藍本,因其不具有發散性和針對性,故難以引起學生的共鳴。慕課的出現則帶來了新的啟示,在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應重點加強對知識點的梳理與講解。具體體現為以下三點:(1)打破教材章節的設計限制,結合知識體系結構,將授課內容分割成小知識點。以分散而又獨立的小知識點講授為重點無疑是對授課教師提出了挑戰,但對于知識結構的構建卻能進一步加深和強化。并且每個小知識點都要能夠彼此相通,讓學生可以舉一反三。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在講授“無效民事行為”內容時可以和“無效合同”的內容結合在一起,并可以延伸到“無效”的相關內容,從而使學生可以掌握得更深入。(2)在分割相對獨立的小知識點的同時,還要突出適時性,能夠為學生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借鑒。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授課對象多是成人,這些學生分布在社會各個行業,因此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設計知識點的時候,教師一定要注意針對性和選擇性。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在講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要求要有公司名稱”這一知識點中,可以重點講授公司名稱由哪幾部分組成、如何設計、如何避免侵權等內容,這樣可以給學生“實戰”的感覺,增強其學習的樂趣。(3)知識點的梳理和講授必須符合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要求,既要突出“個性”又要兼顧“共性”。教師在設計知識點的時候,要注意能夠將每個重點知識點能夠有效銜接,能夠確保知識的完整性,避免學生學習的片面性,突出個性,兼顧共性。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要牢牢抓住經濟法是主要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這條主線,無論是《稅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內容都要遵循和體現這一主線。
(三)實現教與學的多線程模式
慕課要求教師對知識的掌握必須全面、深入,做到能夠收放自如、游刃有余。而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課程教學卻仍是遵循單線程的教學模式,即從教材第一節講到最后一節,故無法滿足學生學習的個性化要求,更無法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因此實現教與學的多線程模式十分重要。多線程的教與學模式主要體現為:(1)根據知識體系,理清知識結構間的邏輯順序,梳理出知識點之間的邏輯關系。知識點的劃分并非是雜亂無章、隨心所欲,而是根據知識結構、教學需要以及彼此間的邏輯聯系而相對產生。因此,設計知識結構剖析網絡模型圖,就是為了規范知識點的設立。所有的知識點均是這個網絡模型圖的線條,既有教學線條又有學習線條,彼此之間相互融合,相互借鑒。(2)根據知識點銜接的邏輯性,將授課內容首先分割為若干模塊,然后繼續分割成每個小知識點,并指導學生進行有效選擇。教師指導學生選擇知識點的過程就是教學相長的過程。學生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知識點,并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教師建議,厘清知識點之間的邏輯性和完整性,結合自身學習體會,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輔導教師;教師根據學生的反饋可以及時調整知識點在設計中的不足,并逐步改進,從而實現教與學的多線程模式。
(四)利用優質網絡教學資源,同時結合學員實際
1.學歷教育方面。雖然從表面上看目前國內法務會計教育進行得如火如荼,但實際上我國法務會計學歷教育剛剛起步,各高校對于法務會計的學科歸屬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不同的學校對于在法學專業還是會計學專業開設法務會計方向有不同的見解。而且,高校在具體的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方案上各自為陣,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以課程體系為例,各高校的課程設置五花八門,大多是法學課程和會計、審計課程的簡單相加,在法務會計的基礎課程和核心課程上沒有形成相對統一的意見,而且大部分高校不重視法務會計的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極大地影響了法會會計學歷教育的發展。
2.非學歷教育方面。目前我國法務會計非學歷教育僅有中國政法大學面向法務會計人員提供的培訓課程以及與國際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數量少、規模小、影響力不足,很難適應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需求。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對策
(一)加強法務會計理論研究
在法務會計的發展中,理論研究舉足輕重,不僅可以為相關學科的發展注入新的內容,而且可以給法務會計的實踐做出理論指引,推動法務會計實踐的發展。當前,應當著重抓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研究組織。就全國范圍而言,可以成立全國性的法務會計學會,積極開展具有影響力的全國性的學術研討和交流,形成相對固定和不斷擴大的法務會計學術研究隊伍,提高法務會計的影響力。在高?;蚩蒲袡C構中,設立法務會計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組,增加法務會計研究的人力、物力投入。第二,深化研究內容。在法務會計的研究內容上,必須改變目前大量研究浮于表面的情況,全面深入地對法務會計的內涵、外延及技術方法進行研究。充分借鑒國外法務會計研究的成果和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起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和規范體系。
(二)發展法務會計教育
培養法務會計專門人才是推動法務會計發展的基本途徑。發展法務會計教育應當從學歷教育和在職教育兩方面入手。
1.學歷教育。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給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話題,帶來了新的挑戰。應借鑒國際法務會計教育的經驗,瞄準國際法務會計的前沿,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培養多層次的、復合型的法務會計人才。
(1)本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是培養精通法務會計理論知識、熟悉法務會計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他們將成為法務會計的生力軍。科學可行的本科生教育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設置法務會計專業。目前,法務會計專業并未被國家教育部列入國民教育專業目錄,這一方面會讓學生感到困惑,影響其對未來職業發展前景的判斷,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相對統一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在課程體系的設置上也難以形成相對統一的模式。因此,囿于法學和會計學的單純學科局限性,亟待開辟由法學與會計學學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的專業來培養法務會計專門人才,設置法務會計專業乃大勢所趨。二是法務會計創新實驗班。目前法學本科(法務會計方向)模式和會計學本科或財務管理本科(法務會計方向)模式進行專業招生存在一定的問題,學生往往在法律、會計兩方面的知識都有所涉獵,但都只學到皮毛,難以深入掌握法務會計的精髓,不能勝任法務會計職業的要求。在目前我國高等教育未設置法務會計專業的背景下,較為可行的是開設法務會計創新實驗班,法務會計創新實驗班是復合性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實驗區,是學校開展教學改革和特色教育的重要途徑,應當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開展試點,開發法務會計特色課程,加強師資力量及教材、實踐基地等配套設施建設,真正培養出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務會計人才。三是雙學位教育。學生主修法學或者會計學專業的同時,輔修第二專業(輔修會計學或法學),畢業時授予法學和管理學兩個學位。
(2)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目標是培養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他們將來主要從事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工作。當本科教育達到一定規模,法務會計學科體系、課程設置等較為完善時,應當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開展研究生教育。
2.在職教育。由于法務會計應用的廣泛性,單靠學歷教育培養法務會計人才是不夠的,還應當通過加強對在職人員的培訓來培養法務會計人才。我國可以大力開展面向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法官、檢察官以及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在職人員的法務會計培訓,根據不同職業現有知識結構的特點,選取其他不為他們所熟悉的領域作為培訓重點,以形成符合法務會計職業需求的知識結構和技能,提高他們法務會計方面的職業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設
推動法務會計發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作為保障。雖然我國目前有《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法》、《審計準則》等,但是有關法務會計的專門制度仍是空白。為了促進法務會計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完善相關立法,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起一套系統的規章制度,如法務會計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法務會計行業管理制度、法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標準制度、法務會計人員參與訴訟的制度等。
(四)推進法務會計實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