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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保險機構的最終保險機構仍為政府
在隱形存款擔保背景下,政府對經營不善甚至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承擔著無限賠償的責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存款保險機構擔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管理人,盡管在表面看,無限責任轉為有限,但如果發生大規?;虮容^嚴峻的問題,政府仍不會袖手旁觀、坐視不管。以美國為例:1984年,美國大陸銀行遭到了存款者的擠兌的情況,10天內流失了近60億美元的存款,由于對其救助可能耗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所有的資源,結果最后,美聯儲提供了高達45億美元的資金。因此,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最終保險人仍是政府,如果金融環境脆弱,就更難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正常運營,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實際操作的有效性不高。
2.存款保險制度無法規避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
政府的隱含擔保會引發道德風險,但存款保險制度同樣不可避免道德風險。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會降低公眾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風險的警惕性。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會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任,從而忽視銀行經營的風險;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會弱化金融機構的風險約束機制。由于有保險機構作保障,使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承擔過度的風險,從而使金融機構陷入危機,甚至引發整個銀行業危機的蔓延。
3.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壞銀行驅逐好銀行”現象的發生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但如果不強制金融機構參與保險,相反實行自愿保險制度,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即“壞銀行驅逐好銀行”的現象。在自愿保險制度下,經營穩健、資產健全的“好銀行”由于具備嚴格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容易發生風險,因而不愿徒增成本支付保費參與保險;相反經營不善、資產不健全的“壞銀行”則為吸引儲戶而力求加入保險。以此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導致的后果是風險大的銀行積極參與,風險小的銀行主動退出,最后產生存款保險機構中好銀行消失、壞銀行充斥的局面。另一方面,如果強制金融機構參與保險,則是以大銀行的利益為代價的,會造成好銀行與壞銀行之間的不公平關系,為銀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留下隱患。
二、在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需特別關注的幾個方面
1.我國銀行業整體經營狀況與國外存在較大差距
以全球范圍內一級資本排名前五名的銀行(花旗集團、美洲銀行、匯豐控股、摩根大通、法國農業信貸集團)為參照,對比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考察商業銀行風險監測分析的幾項主要指標:國外5家銀行的資本回報率平均為22.34%,資產回報率平均為1.254%,我國四大國有銀行資本回報率平均為4.325%,資產回報率平均為0.19%;國外5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平均為12.126%,且均高于巴塞爾協議的最低要求8%,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54%、8.15%、6.91%,只有中國銀行達到8%;國外5家銀行不良貸款比率平均為2.51%,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為22.49%、25.69%、30.07%、15.78%。這說明四大國有銀行在盈利能力、資本狀況和資產質量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尚有差距。市場化運作的運行機制為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存款保險機構留下隱患。
2.我國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過高
我國現階段盡管沒有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居民對“存款保險”一詞仍較為陌生。1998年6月21日,國家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為此曾緊急調撥34億元抵御擠兌現象,后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由工行托管后,擠兌現象便沒有繼續蔓延。事實上,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公眾歷來對銀行的經營情況存有過高的信心,認為銀行有國家的保障,不會破產。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任不能真正發揮作用。
3.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居民存款的成本發生變化
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后,原來由中央銀行承擔的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風險,將被分散轉移給各家金融機構。因為參加保險支出保費,會增加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而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四大國有銀行仍處于壟斷地位,為了提高收益,四大國有銀行很有可能將成本轉嫁給存款人,從而導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這不僅違背了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初衷,還會引起存款人投資結構的改變: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減少,存款人容易改變投資方向,將資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進而影響資本市場的波動。
4.如何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銀監會、央行間的關系
國際上將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歸納為兩類:一類是“付款機”類型保險機構,是在銀行倒閉之后,對所承保的存款進行補償;另外一類是對金融機構有監管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有“實時校正”功能,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報表,及時糾正其違規行為?!案犊顧C”類型的保險機構僅僅被賦予其為破產銀行買單的權利,如果選擇“付款機”類型的保險機構,就要隨時準備承擔道德風險帶來的損失。有監管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容易在監管過程中獲得信息,使其能夠合理把握介入金融機構的時機,也更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避免銀行資不抵債時才進行干預的情況發生。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第二類制度。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機構兼具銀行監管職能,包括處置有問題銀行的職能。
以存款制度相對完善的美國為例,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FDIC的首要是存款保險職能,它為美國9900多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的8種存款賬戶提供限額10萬美元的保險,美國約有97%的銀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險;其次是銀行監管職能,直接監管5616家非美聯儲成員的州注冊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最后是處置倒閉存款機構的職能,當存款機構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其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該存款機構的注冊管理機關將作出正式關閉決定并通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銀行業監管的大部分,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存款保險機構在運作過程中將涉及到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間的分工協調安排,尤其是涉及監管職能的方面將與銀監會的監管職能相互重復、相互充斥,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僅僅同銀監會之間進行信息共享,沒有掌握真正有效的銀行監管權,在銀行的處置方面,將會面臨著被動的局面。因此如何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和銀監會間的關系也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重要議題。鑒于以上分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并非是萬能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在降低金融風險的同時也帶來諸多新的問題,因此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就應多方面考慮,同時應帶有一個明確的制度目標,逐步推進。
三、逐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循序漸進、分步建立
循序漸進即在隱形保險制度和顯性保險制度之間設立一個過渡制度階段,國家對銀行的擔保不完全撤出,可以在內控機制較好的商業銀行作試點,率先建立存款保險體系,然后擴大范圍建立區域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后在此基礎上發展全國范圍內的存款保險制度。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協調配合不可或缺
推進存款保險制度,需要相關機構的協調配合,首先需要和銀監會、人民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使制度更透明、高效,還需要各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盡量避免重復檢查給商業銀行帶來的不必要的干擾,同時降低行政成本。
3.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證
1993年金融體制改革后,我國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擔保法》、《公司法》等金融法律為主體的金融法律體系框架,為了減少存款保險制度前進中的障礙,為制度的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證,仍需逐步完善已有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健全的法律作支撐,引進新的理念和模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手段、完善治理結構,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
4.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我國金融業一直缺失優勝劣汰的商業法則,缺乏良好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同時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較重,不良貸款占比較大,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各家金融機構實力相差懸殊,在這樣的背景下,存款保險機構被推向改革的前沿,面臨著重重困難。因此,充分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先進做法和寶貴經驗,可以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在制度建設上掃除一些障礙。
綜上所述,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仍任重而道遠,因此,在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應立足于國情,將制度建設與金融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充分借鑒先進國家、先進地區的經驗,分階段循序漸進,堅持速率與效率相一致的原則,同時逐步完善各項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效能,保護存款人的切實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國外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需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并就我國逐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
參考文獻:
[1]蘇寧.借鑒國際經驗,加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中國金融出版社.
關鍵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可行性
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傳統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單軌制保護模式,即由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維護環境公益。然而,對于沒有監督與制約機制的公共權力,其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是每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僅僅依靠道德力量所無法改變的。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護同樣受到制約。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的巨大潛力,是促進我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趨勢。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指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公民、環保組織或特定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一方為特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此處所指的特定國家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它最有權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及個人可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為管理環境的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4.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提訟當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成為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加強對破壞環境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減少因環境糾紛導致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主要理論依據體現在以下兩點:
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擁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有在環境保護方面監督、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等。因此,公民的環境權利遭到行政行為侵犯的時候,不管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訟,要求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2.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作為人類生活所必需的要素來說,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是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權的,因而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財產。
當行政機關只注重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現象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或國家特定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其職責或管理環境的義務。
環境作為一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環境法是一種社會法,從社會法理的觀點而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社會法思想為底蘊,具有社會法理基礎。
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我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環境問題的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到嚴重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針對環境公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單軌制保護體制。這種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體制紊亂和軟弱、行政監督缺位與低效、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另外,政府環境管理行政部門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權利本身對環境公益構成侵害,不能實施保護環境的行政行為??梢?,這種單軌制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尋求解決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吸納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以期改變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
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式是預防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采用訴訟等司法手段加以解決,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護環境,民眾必須參與環境行政行為和環境司法過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國單軌保護體制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力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政府行政行為上,進行監督制約,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環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暢通環境公益訴訟,以便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環境。
(二)可行性
我國已經存在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些在法律上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就體現了公民有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缎淌略V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體現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的精神,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據。由此可見,人民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對政府機構行為和權力形成強制性約束,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
2.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空前提高。另外,社會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和非政府環保組織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對政府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政府環境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監督性。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眾基礎。
3.國外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為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在美國,環境法中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稱作公民訴訟,即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出訴訟。接侵害。在英國,檢察長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眾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組織公共性不正當行為的訴訟,只能請求檢察長的同意,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德國、法國的“越權之訴”“客觀之訴”實際上也是類似于美國集團訴訟的模式。
實踐證明,國外的公共訴訟對于維護公民的環境權、提高環境質量、實行法治發揮了極大作用,而且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也積累了經驗,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精華,并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
另外,我國已有公益訴訟的案例,這些案例從程序上、實體上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提供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礎。
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政府單軌保護環境不力的狀況以及民眾要求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軟環境,具有可行性。從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出發,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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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關培訓中心經濟型酒店轉型可行性
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國各地黨政機關紛紛興建了許多培訓中心,即集餐飲、住宿、娛樂、休閑、培訓等為一體的賓館。隨著國家發改委要求機關培訓中心與原機關逐步脫鉤,培訓中心就失去了獲取利潤的途徑,從而使其發展陷入了困境。而經濟型酒店的發展卻與之相反,市場供應相對稀缺。
一、機關培訓中心現狀分析
1、內部設施過于豪華,失去培訓中心的原意。黨政機關興建“培訓中心”,在全國是個普遍現象,而大型國有企業,甚至一些邊遠窮縣,也在建“培訓中心”。全國各地風景名勝區,能看到各種“重量級”的單位和部門建的“培訓中心”,而且各培訓中心互相攀比,增加設備,有很多直接按照賓館酒店的格局建造。豪華的住宿設施和康體娛樂設施遠遠超過干部或員工培訓的需求標準。
2、利用率低,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由于“培訓中心”的設施重點是“對內服務”,常處于半經營狀態,許多設施長年閑置,利用率不高,從而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這些培訓中心造成大量非生產性國有資產滯留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既不講使用效益,又不求保值增值,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3、政企不分或政事不分,滋生腐敗導致虧損嚴重。培訓中心大多數是事業單位,可獲得所屬機關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因此培訓中心不會象一般的賓館酒店那樣受到有關部門的監管,成為部分領導干部腐化墮落的“溫床”。建設豪華的培訓中心,不僅可以爭取更多的財政經費,還可以為培訓中心獲取不正當利益,將公共資源轉變為本機關掌控的資源。由于培訓中心是由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建設經營的,是集體資產,個人不需要對此直接負責,因此有些培訓中心每年主管經營部門上繳的財務報表總是虧損的,需要財政或者預算外資金補貼,成為年年虧空的“無底洞”。
4、財務管理不規范,政府財政不堪重負。當前培訓中心普遍存在資產帳外管理、資產出租收入難以收回、挪用財政資金、違規占地、未經審批擅自搞基本建設等問題。財務管理的不規范只是一個表面現象,一些領導在這里隨意搞招待等,這不但增加了財政的負擔,并且影響了政府對公共事業的投入。
5、人事管理不善,員工素質不高。培訓中心經營者往往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現代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一方面專業人員很少受過系統培訓,而普通員工更是存在培訓不足,服務技能差、操作不規范、服務質量低等問題。另一方面培訓中心由于實行事業編制,人員流動困難,從而導致人才閑置,人才浪費情況嚴重。
二、經濟型酒店的發展現狀和前景
1、經濟型酒店的定義。經濟型酒店作為一種新興產業,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的產物,它與全服務型酒店不同,是滿足一般平民旅行住宿需求的產品設施。根據其特點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可以把經濟型酒店的定義為以大眾旅行者和中小商務者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客房為唯一或核心產品,價格低廉(一般在300元人民幣以下),服務標準,環境舒適,硬件上乘,性價比高的現代酒店業。
2、我國經濟型酒店的發展現狀。經濟型酒店在上世紀90年代被引入中國,以干凈、舒適、方便、實惠為主要特征。國家商務部的2006年統計數據顯示經濟型酒店在我國以每年200%的速度增長??深A見,在未來幾年,經濟型酒店還會保持同樣的速度迅速發展,成為我國酒店業的后起之秀。
三、機關培訓中心轉型的意義
機關培訓中心向經濟型酒店轉型是一種全新的發展思路,既利于培訓中心的改革,又利于我國經濟型酒店實力的增強。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是機關的附屬物,是一種特殊的主體,機制陳舊,缺乏活力,難以發展。通過改革,一是盤活了國有資產存量,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是在置換國有資產的同時,吸納了大量民間投資和社會投資,使社會資本大幅度增加;三是可以釋放人的潛能。對于經濟型酒店而言,機關培訓中心向經濟型酒店轉型對于壯大我國經濟型酒店的規模,降低經濟型酒店的成本,提高我國經濟型酒店的國際競爭力有重大意義。
四、機關培訓中心轉型的可行性分析
1、政策支持分析。機關培訓中心向經濟型酒店轉型是適應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需要?,F有的許多的機關培訓中心都是所在部門的下屬單位,實行的是事業編制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和財政撥款。目前正在進行的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轉企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繼國有企業改革后的又一次社會變革。將機關培訓中心推向市場,實行政企分開,參與市場競爭,進行市場化經營或通過拍賣、置換、改造等方式進行妥善處理。按照企事分開和機構剝離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轉企改制,推動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進入市場,使其真正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使國有資產逐漸淡出服務業經營。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為機關培訓中心向經濟型酒店轉型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2、市場潛力分析。目前國內對經濟型酒店的需求量很大,但有效供給相對不足,而且面臨國外知名經濟型酒店的挑戰。機關培訓中心轉型為經濟型酒店后,能有效增加供給,壯大力量,提高競爭力。
(1)市場需求日益增大。經濟型酒店在中國是新興產業,成長迅速。一是隨著大眾旅游的興起,經濟型酒店以其價格適中,質量上乘,服務優質等特點,成為大眾旅游者的首選。二是中國日益繁榮的經濟刺激了商務旅游的發展,同樣產生了對經濟型酒店的巨大需求。一些設備豪華,裝修考究,服務優良,能大幅度降低價格的新型酒店業,開始受到商務旅行者的青睞。三是隨著中國入境旅游的發展,國際游客對經濟型酒店的需求也逐漸上升。
(2)有效供給相對不足。我國經濟型酒店市場存在嚴重的供給不足,行業增長空間非常大。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以國內旅游規模、消費者住宿消費額意愿、中檔住宿單位數量三個指標測算,若我國的人均出游率、人均中檔客房數達到美國一半標準,我國目前經濟型酒店行業的客房供應量還有近70倍增量空間。因此,機關培訓中心向經濟型酒店轉型可以有效增加市場供給,提高國內經濟型酒店競爭力。
(3)資源優勢分析。機關培訓中心可以為向經濟型酒店轉型提供必要的硬件設施。黨政機關和企業的培訓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專門的培訓與會議場所,但許多培訓中心實際上是以療養院、度假村的形式和要求建造,其設施設備作為培訓中心的組成部分,具有較大的問題和弊端,但卻為各類培訓中心向經濟型酒店轉型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設施基礎,可以節省不少人力物力。機關培訓中心可在現有情況下,按照經濟型酒店以家居精致、簡潔為目標的改造要求,關停部分設施,減免部分服務功能,對培訓中心的陳舊設施設備進行改造和適當裝修。這樣投資不大,但卻達到了舒適、便利、衛生、安全的基本條件。由培訓中心改建成經濟型酒店大大降低了投資成本,從而使經營成本也降低不少。
(4)投資收益分析。在中國,經濟型酒店一般為一二千萬元的投資,再加上利用培訓中心原有的硬件設施,投資比較低,人力成本也相對較低;在用工數量上,星級酒店的客房數與員工數的比例通常在1∶1.2以上,而經濟型酒店一般在1∶0.5以下。經濟型酒店達到每年10%的回報率。中國經濟型酒店的平均出租率高達85%~90%,在正常情況下,高星級酒店需要10年才能收回投資,而經濟型酒店僅需5—6年即可收回投資。同時,經濟型酒店是結合物業與酒店的優質項目,政策環境較寬松,審批較容易,因此進入壁壘較低。機關培訓中心屬于黨政機關管轄,其知名度較高,人脈也較廣,能在更大的社會范圍內吸引投資,向經濟型酒店過渡。五、轉型的具體實施辦法
培訓中心向經濟型酒店轉型的具體實施有兩大重點,一是國有資產的轉讓;二是內部人員的管理。
1、資產轉讓。資產轉讓是培訓中心轉型的第一步,主要有三個階段,即資產評估階段、專家復審階段以及出讓階段。資產評估的重點和意義就在于明確資產出售范圍,合理確定資產出售價格,方便加強資產租賃合同管理和后續管理等。專家復審的主要目的是增強資產評估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培訓中心的資產出讓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一是進行股份制改革,國家以培訓中心資產折合成股份,以物資形式參股,市場投資者以資金形式參股,成立股份制酒店。二是通過各種關系渠道由民營企業全盤收購,然后進行投資建設,或者機關培訓中心與其他企業簽訂合同,以協議出讓的方式實現資產轉讓。三是舉行拍賣會,通過公開拍賣將培訓中心資產經營市場化,拍賣的方式更加透明化,更加符合公平公開的原則。
2、內部人員管理。經濟型酒店人員配置精簡,通常是一人多崗,這樣既降低了經營成本,也減少了管理成本。培訓中心隸屬于黨政機關,缺乏有效的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將原有培訓中心人員轉化為經濟型酒店服務人員,關鍵是如何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主要做法有以下幾點。
(1)更新觀念。按需設崗,因事擇人,摒棄傳統的任人唯親的“人治”制度,量才使用,防止權利過分集中,造成人浮于事,增加管理成本。
(2)激勵機制。建立完整的激勵機制,針對不同職務層次設計分類考核體系,引入現代工作績效評價方法,對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德、能、勤、績全面進行考核;建立多樣化的工資分配制度,將工資獎金與員工業績和顧客評價掛鉤;競爭上崗,在企業內部實行優化組合,雙向選擇,全面引入競爭機制,增強從業人員的憂患意識,切實解決原單位內部的各種弊端;同時以人為本,建立有效的精神激勵機制,尊重、理解、關心員工,以激發員工的上進心和積極性。
(3)管理培訓。酒店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人事部門人力資源管理者的素質、所受教育和培訓以及他們的專業技能和水平。應著力加強對人力資源管理者進行現代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理論和技能的培訓,鼓勵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或在職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知識和技能,進而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六、結論
針對機關培訓中心的弊端,許多專家學者早已開始了對它的改革和轉制的研究。經濟型酒店目前正處于黃金階段,其市場需求量大,投資少,回報率高,而且對硬件設施的要求與培訓中心現有設施相似,是值得研究的新途徑。但由于長期積累的各種弊端,轉型面臨著資產轉讓、人員管理等諸多問題和難題,還需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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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綠色會計;確認計量;社會效益
一、綠色會計的產生及其理論基礎
隨著人口和需求的劇增,以及自然資源的有限和稀缺,在當今經濟生活中,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過度開發自然資源,從而使能源日益緊張,自然災害頻仍,環境污染日趨嚴重。這不僅制約了經濟發展,而且使人類與自然,生態與經濟出現了緊張局面。最近一段時期以來,隨著全球性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會計界也積極投身于環保和綠色革命,深入研究和探討會計如何參與環境保護、如何促進環境與經濟之間的深層融合與發展,并直接導致了綠色會計這一現代會計新型分支的創立與發展。
綠色會計也稱為環境會計,是將環境科學、現代經濟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和傳統的會計學相互結合,以自然環境資源和社會環境資源耗費應如何補償為中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一定的方法,輔之以實物計量和文字表述來反映、報告和考核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一門新興會計學科。綠色會計核算的目標及范圍大于傳統的財務會計,其成本范圍和效益范圍也遠遠大于傳統財務會計。綠色會計理論認為,空氣、水、土地以及臭氧層等,都是全世界所有國家以及他們子孫后代所共有的“特定財產”。并且這些資源總是稀缺的,理應賦予一定價值并得到補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既有經濟性信息又有社會性信息,不僅能為企業自身服務,而且能為社會大眾服務,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并有助于會計理論的發展。這些環境問題的研究,相對于會計學來講屬于一個新鮮的、邊緣性的科學,是站在會計的角度來看待環境問題,是用會計的思想體系和方法體系對環境問題加以分析和考慮,以解決發展經濟與維護生態環境關系的矛盾。
二、綠色會計的確認與計量
(一)綠色會計要素的確認
1.綠色資產的確認。綠色資產是指特定的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事項取得或加以控制,以貨幣計量可能帶來未來效用的環境資源。其標準一是其未來效用的可能性;二是其計量的可靠性;三是環境資源的地域性。綠色會計只對會計主體內的環境資源形成的綠色資產進行確認。
2.綠色負債的確認。綠色負債是指企業發生的、符合負債確認標準的,并與環境成本相關的義務。如果企業有支付環境成本的義務,則應將其確認為負債。確認負債時,不一定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雖不存在法律義務而企業負有推定義務;或有在法律義務基礎上的推定義務。如企業可能將超出法律規定的標準消除污染作為其既定政策。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確認綠色負債,企業管理部門必須作出負擔有關成本的承諾。同樣,不能僅僅因為企業管理部門日后不履行其承諾就不確認其為負債。若確實發生了不能履行承諾的情況,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其事實及原因。
3.綠色資本的確認。綠色資本是與特定環境資產資源相對應的會計要素。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會無償或低于其實際價值使用環境資源。是環境對企業的一種投入,雖然環境不能作為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方,卻有實際資源的流入。它可以反映企業凈資產中綠色資源的數量和比例,為有關部門提供參考指標。
4.綠色收入的確認。綠色收入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綠色資產給人類帶來的已經實現或即將實現的、能夠用貨幣計量的效用。綠色收入可劃分為直接綠色收入和間接綠色收入。綠色收入的確認標準:一是可計量性。作為綠色收入的效用應能夠計量或合理估算,若不能計量或估算,不能確認為綠色收入。二是效用已經實現或即將實現。三是一定會計期間內發生。綠色收入的產生是一個持續和緩慢的過程,需要劃分各個會計期間,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
5.綠色費用的確認。綠色費用是指某一主體在其持續發展過程中,因進行經濟活動或其他活動,而付出或耗用綠色資產的轉化形式。綠色費用可分為自然資源耗減費用、生態資源的降級費用、維持自然資源基本存量費用、生態資源保護費用。綠色費用的確認標準有兩個特性:一是未來效用的不可能性;二是計量的可靠性。如果一項支出不產生未來效用,或者未來效用不符合確認綠色資產的標準,那么該項支出應確認為綠色費用。
6.綠色利潤的確認。綠色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期間內與環境有關的業務活動的最終財務成果,也就是綠色收入和綠色費用的配比相抵后的差額。綠色利潤的確認同一定會計期間相聯系。同傳統會計利潤相似,其確認是通過期末的結轉、計算而得出的。
(二)綠色會計的假設和計量
綠色會計的基本假設根據其特性可以確定為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多元計量。多元計量假設是指將涉及環境資源的經濟事項作為會計要素加以正式記錄并列入會計報表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在綠色會計核算中,以貨幣計量為主,還要兼顧到環境因素的復雜性,不能單單以貨幣計量,而應以實物、百分數或指數計量等作為輔助計量方式,特殊情況下還可以用圖表和文字附注加以說明中
三、中國實施綠色會計的必要性
1.實施綠色會計是中國環境現狀的必然要求。傳統會計核算模式沒有將環境資源納入核算范圍內。從宏觀角度,國民生產總值未扣除環保支出,不能如實反映經濟發展速度。從企業本身而言,由于沒有考慮其產品生產給社會造成的后果,使得企業忽視社會成本而只是關心自身的經濟成本。經濟效益的獲得是靠損失社會和生態效益而取得的,而經濟效益的增長補償不了生態環境的惡化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增長。綠色會計能夠引導和監督企業通過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因此,為了保護環境資源,促進中國國民經濟長期穩定的發展,必須把環境資源的核算因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2.綠色會計是企業自身發展和企業責任向社會擴展的必然結果。從企業長遠利益看,只有增大環保投入,重視綠色會計,才能始終保持競爭的優勢。經濟的發展,人們需求的多元化,需要企業將過去單純追求經濟發展速度和效益,轉變為追求經濟、社會、自然環境協調發展,同時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有關的資源環境、廢棄物以及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等進行反映和控制,計算和記錄企業的環境成本和環境效益,向外界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
3.實施綠色會計是正確衡量國民生產總值和全面考核企業業績的要求。綠色會計通過核算企業的社會資源成本,能較準確地反映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促進企業挖掘內部潛力,維護社會資源環境。在損益表中計算經營成果時,只有將企業對環境影響的耗費作為收入的減項反映,才能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只有在負債總額中加上企業因對環境造成危害而形成的環保負債額,才能得出真實可靠的資產負債率,準確分析企業的財務風險。綠色會計揭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和信息,從社會的角度而不是僅僅從企業的角度來全面考核經營管理者的業績。
4.實施綠色會計是對外開放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建立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是聯合國要求的發展方向。中國企業的發展模式是一種高損耗、高污染、低利用率的粗放式經營模式,它實質上損害了企業經濟發展的環境基礎。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的合作的逐年增加,若再不重視環保并將其納入必要的會計核算體系內,我們犧牲的將不只是一代人的利益。同時,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是利用發展中國家的廉價資源,他們常常將那些污染嚴重和破壞自然資源的生產項目搬到發展中國家。如果我們不采取措施實施綠色會計核算,那么將來的資源耗竭將會是更加嚴重的。
四、中國實施綠色會計的可行性
1.會計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為綠色會計的實施奠定了基礎。無論從會計環境的角度,還是站在相關法律、條例和政策的立場,都已構成了綠色會計所需的法律規范環境,這表明綠色會計在中國實施已具備了相應的條件。《企業會計準則》的全面推行,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對環保觀念的認同,均為中國綠色會計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性。政府的監督和推動作用,形成了中國推行綠色會計的政策基礎。隨著對環境保護所負社會責任的增大,企業要從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多個方面來考慮其經營決策和管理方法,通過加強對自然環境的核算來真正提高效益,這些都為綠色會計的實施創造了條件。
2.內外部環境為實施綠色會計創造了條件。企業對綠色會計推行帶來產品國際競爭優勢、吸引更多的投資、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等優勢的認識,以及國際上對綠色會計的不斷推動,發達國家綠色會計實務的進一步發展,為我們提供更多的可供借鑒的理論經驗和實務學習案例。中國會計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向國際慣例靠攏,使中國逐步加入到會計國際化的行列,這為中國綠色會計理論的發展和完善,及其與各國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國際環境。
綜上所述,建立和實施綠色會計不僅是一個會計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復雜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對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努力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會計理論與方法,是今后一段時期中國會計理論界需要努力解決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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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設問題情景,實施探究式學習
創設問題情景的實質在于揭示事物的矛盾引起主體內心的沖突,從而求得問題的解決和思維的優化。教師在創設情景時應該符合學生的實際,有利于幫助學生發現問題,揭示矛盾,有利于激發學生的聯想和想象。創設問題情景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通過多角度巧設問題創設探究情景。
心理學家告訴我們:思維永遠是從問題開始的。因為問題能夠引起學生認識上的矛盾,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使其產生強烈的探究欲望,從而誘發學生積極的思維活動。因此在課前,教師應根據內容結構和人的思維規律提出有啟發性的思考題,讓學生帶著問題預習,并把巧設問題情境,解決疑難問題作為高中語文課堂教學的重點,使課堂教學成為“生疑—質疑—釋疑—激疑”的環環相扣的過程。問題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學生思維的火花被點燃了,就會積極主動地自主學習、積極思維。
(二)通過故意創設錯誤問題創設探究情景。
西人有諺:“通往成功的道路上,鋪的都是錯誤的鵝卵石?!币虼?,語文教學中有時視情況還可故意創設“搭錯梯子爬錯墻”的錯誤問題情境,如此就可在教學內容和學生求知心理之間創設一種不協調、激發學生產生弄清未知和錯誤、尋求真知的迫切愿望,這樣,就可以引導學生自己去動腦、動手,自己去推敲文本,去探索,去發現,直至走出錯誤的迷宮,這比簡單地塞給他們一大包知識,灌進一肚子理論和思想更有好處。通過問題促使學生思索,探究,相互交流、爭論和啟發探討,使學生始終在問題中學習,養成提問題想問題的習慣,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如此長期引導,不斷實踐,就使學生不僅愛提問題,敢提問題,而且善提問題、會提問題,從而不斷促進學生創造思維能力和探究思維能力的發展。
(三)通過學生有爭議的問題,創設探究情景。
在語文學習中,學生對所遇到的問題產生爭議是難免的,爭議是學生的認知思維發生沖突的結果,是科學探究的基礎,教師在語文課堂上應該通過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來進行探究教學。如在教《咬文嚼字》一文時,就可引導學生對文中朱光潛的“推敲之說”進行探究。
二、抓文中空白,引導探究
語文教材里的文章大多出自名家之手,有時作者根據文學創作的需要,在行文中有意識地留下一些空白,而捕捉這些啟人深思、促人挖掘的空白點,是引導探究最好的切入點。在高中語文教學中,我們就可以充分利用文本中“空白”去引導學生思索、想象和理解,沿波討源,顯其深深幽處。如選修課外國散文欣賞中的《懶惰哲學趣話》一文,文中并沒有對旅游者和漁夫的是非曲直做出評判,而是給我們留下了廣闊的思考空間,我就引導學生結合作品探究漁夫和旅游者的生活態度,并談談自己又愿以何種生活態度、生活方式走向未來呢?于是學生通過分析推理判斷,做出大膽想象,巧妙填補空白,從而引發了探究問題的欲望。
三、營造良好的環境,讓學生自主合作,相互探究
奧地利教育家貝爾納曾強調:“沒有情感的教育不會成為成功的教育;沒有情感的課堂不是成功的課堂?!币虼?,平等、和諧、信任的師生關系,自由、寬松、民主、融洽的課堂氣氛是喚起學生學習興趣并促其主動學習的基礎,也是實現主體性參與教學的前提。在語文教學中,教師必須注意為學生營造一個寬松、民主、自由的教學環境,讓學生樂于思考,樂于動手,樂于討論,樂于公開自己的成果和困惑,允許學生對老師的觀點提出異議,形成師生間的多向交流。例如針對《項鏈》出人意料、戛然而止的結尾,我要求學生展開想象,進行續寫。經過討論,同學們選出了這樣一些續寫方案:有的說,瑪蒂爾德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不會有太大的反應,因為經過十年的艱辛生活她已變得勤勞、堅定;有的說瑪蒂爾德聽到這個消息簡直就是五雷轟頂,她十年的辛苦白費了;有的說瑪蒂爾德會質問她的朋友為什么當初沒跟她說明白;有的說,后來無意中發現,瑪蒂爾德賠償給好朋友的項鏈也是假貨,雙方哭笑不得。最后要求學生從文中尋找依據,根據課文的情節內容、主題思想、甚至鋪墊等寫作技巧進行多方面思考和探究,比較上述續寫方案的優劣,從而選出相對合理、新穎的設想,這樣學生在整個學習過程中主動參與各種形式的活動,洋溢著飽滿的探究熱情。
四、組織學習小組,通過互幫互學,合作學習,提高探究能力
關鍵詞:房地產證券化可行性制約因素
房地產證券化是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國的房地產證券化探索始于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推出的“地產投資券”,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批準中國建設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從而邁出我國進行大規模房地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一步。
我國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一)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宏觀環境日趨成熟
1.國際上房地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自從1930年美國政府二級抵押貸款市場開拓以來,各市場經濟國家均推出了多樣化且富有彈性的房地產證券化產品。發達國家成熟的經驗對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推行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2.土地產權和房地產產權改革提供了前提條件。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用地單位或居民逐步擁有了房地產產權,通過承租國有土地,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方式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同時,住房制度的改革使居民通過購買公有住房、微利房、商品房、自建、合建等方式逐步擁有了住房的所有權,為土地和房屋的抵押開辟了道路,也為房地產權益的分割提供了條件,為推廣房地產證券化做了積極的準備。
3.快速發展的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是經濟基礎。從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看,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濟運行狀況良好,發展勢頭強勁。國民經濟連續幾年保持了7.5%以上的增長率,為房地產證券化創造了一個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2003年以來,我國房地產投資增速快速下降,但房地產投資額一直處于上升趨勢,總體上呈現出與經濟發展相對應的快速增長特征。同時,國家針對房地產金融領域的違規操作現象,自2001年以來連續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房地產金融政策,繁榮的房地產市場和規范發展的金融市場為房地產證券化提供了經濟基礎。
(二)初步具備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微觀基礎
1.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資金缺口。1998年住房制度市場化改革以后,城鎮居民長期被抑制的住房需求逐步釋放,投資性的需求在增長。但從房地產市場供給上看,現在我國大多數開發企業不具備雄厚的開發資本,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發行股票并上市、股權投資、產業基金等融資方式均有一定局限性,只有推行房地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上直接向社會大眾融資,才能較好地解決房地產開發資金短缺的矛盾。房地產進入流通領域滿足單位和個人的消費需要,龐大的住房消費市場的資金來源不可能依靠國家財政,也不可能完全依靠銀行,住房消費的直接融資勢在必行,推行房產證券化成為一種必然。
2.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基本成熟。住房抵押貸款是最容易進行證券化的優質資產之一,其原始債務人信用較高,資金流動性穩定,安全性高,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無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而我國隨著住房貨幣供給體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給體制以來,住房抵押貸款不斷上升已經初步形成規模。
3.龐大的房地產證券化投資需求群體。我國居民擁有大量儲蓄。2005年3月末,我國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12.9萬億元,同比增長15.5%,這樣一個擁有大量結余資金的群體,將為房地產證券化及其上市創造一個必要的市場環境。首先,證券可以根據需要以一定的面額等額分割,可以用較小的數額表現,房地產證券化的實施將大大降低資金進入的“門檻”。其次,房地產證券不僅可以使投資者享受資金在房地產領域運動所產生的增值回報,在有價證券代表有關房地產產權(如持有房地產產權收益憑證)的情況下,這筆資金可以根據需要轉化為房地產的實物消費。
4.走向規范的資本和證券市場。以買賣發行各種債券和股票的資本市場在我國已形成基本框架,資本市場的發展不僅為房地產證券提供了市場規模,也因資本市場證券品種豐富而使房地產融資形式有多樣化的選擇。我國的證券市場也已初具規模,形成了以眾多證券公司組成的證券發行市場和上海、深圳兩地證券交易所、STAQ系統和NET系統為代表的證券交易市場,并且交易的容量和輻射范圍不斷地擴大,硬件和軟件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這就為房地產證券的交易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空間。
(三)政府的推動
證券化是一種市場行為,但也離不開政府的有力支持。在房地產證券化發展的初期,我國政府也極力推動住房抵押證券化的發展。例如,2005年3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稅務總局等十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具體組織和協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分析研究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討論有關難點問題并商議解決方案。
我國當前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制約因素
(一)體制制約
房地產證券化是發達國家金融創新的產物,其基礎是私有制,房地產產權的細分出售正是私有化的集中體現。而我國所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顯然是有別于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還不能將大量資金投資于房地產,而是優先用于農業、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短線部門,這就決定了我國所要推行的房地產證券化有一定的范圍限制。況且,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投資與金融體制正在進行重大改革,專業銀行商業化、利率市場化、項目業主負責制等舉措正是改革的重大步驟,但是這些目標的真正實現還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的房地產證券化進程。
(二)法規制約
住房貸款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將銀行債權轉化為投資者有價證券持有權的過程中,涉及原始債權人、證券特設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貸款服務、證券投資者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我國現行《證券法》的相關條款中,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在房地產融資業務應用中的規定,這勢必增加住房貸款證券化的推進難度。同時,在建立風險隔離機制所要借助的相關法律有《破產法》和《信托法》,由于這兩種法規在國內出現的時間還不長,實施過程中難免存在種種困難。
(三)資本市場的制約
現階段,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然發展迅速,但仍屬初級階段,市場容量和市場規模十分有限。而房地產證券化品種很多,一經推出勢必會給已經“飽和”的證券市場帶來巨大壓力,這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很不利。房地產證券化工具多半是依賴于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房地產證券流通市場要承受證券市場與房地產市場的雙重風險,這更會使其在流通中受阻。
(四)房地產金融一級市場欠發達
西方房地產證券化的規律是:房地產金融一級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尋求發展二級市場,因為二級市場能解決一級市場發展中面臨的流動性、資金來源、信貸集中性等主要矛盾;二級市場的出現又促進了一級市場的發展。我國長期實行的福利住房制度使房地產金融市場一直沒有獲得真正的發展,尤其是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決定了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以非專業性房地產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為主體。
(五)信用制約
現階段,我國尚無完整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很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作出準確判斷,對個人信貸業務的貸前調查和對貸款風險的評價顯得困難重重。由于個人流動性大、財務收支狀況難以確定,銀行為了減少信貸風險,只好在貸款方式上嚴格控制,無形中制約了個人信貸業務規模的擴展,而規模過小的住房抵押貸款初級市場對證券化的推行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從國際稅法的發展趨勢看,各國統一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可行的。到1997年底,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已通過國內立法、簽訂雙邊或多邊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等方式,對居民稅收管轄權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大體上包括:[1]一是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實際上只行使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2]如有的國家或地區全面放棄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稅權,不論居民還是非居民,一律僅就來源于境內的收入征稅。二是從納稅主體的范圍上進行限制,即對居民公司僅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居民自然人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3]有的國家放棄居民公司境外所得的征稅權,但對居民自然人仍堅持境內外所得全面征稅。三是從納稅客體上加以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境外的某些收入免稅,如瑞士對居民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取得的營業利潤,以及居民納稅人坐落在國外的不動產所取得的收入,均免予征稅。四是從時間上進行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境外所得采取有時限區別的特殊免稅政策。如日本規定,在境內居住1年以上不滿5年的居民個人,其境外所得僅就匯入部分征稅。英國則規定,在英國居住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居民個人,其境外所得僅就匯入部分征稅。[4]五是采取“遞延法”進行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只要其在國外已構成他國的法人實體,其實現的稅后所得未匯回前,免予征稅。母公司一旦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均應還原為應稅所得,合并母公司計稅。六是從計算方法上間接地進行限制。有的國家對居民(主要是自然人)納稅人來自境外的收入課稅時予以較為優惠的寬減。如美國稅法規定本國居民(公民)如因在國外居留時間較長而一旦成為外國的居民納稅人時,其在國外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傭金等)合并計稅時,允許年扣除免征額7萬美元和超過定額的住房費用。此外,許多國家通過締結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對居民境外某些收入項目實行免稅。[5]
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中也有一些免稅的條款。如中比協定規定,比利時只對股息(除符合免稅條件以外)、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保留居民的征稅權并給予稅收抵免,其他凡是按協定可以在中國征稅的所得,比利時都給予免稅。中德協定、中挪協定、中波協定等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均有類似的免稅規定。據此,世界各國幾乎沒有純粹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對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均給予了或多或少的寬減,限制征稅權已達成某些共識。由此可見,在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稅收立法實踐呈現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倡導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趨勢。
二、從財政收入等角度考察
采取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不會減少各國的財政收入。如前所述,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限制了居民稅收管轄權,有些國家甚至放棄了居民稅收管轄權。這些稅收立法實踐表明了這些國家的財政收入并不依賴于居民管轄權的行使。相反,采用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減少資源的浪費,促進各國經濟的發展,并使各國從中得到比原來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時更多的稅收利益。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并不侵犯國家的。有學者認為征稅權是國家的重要體現,而限制或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對國家的侵犯。然而,雖然兩種稅收管轄權都是國家的引申,但如果各國為了共同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而共同限制各自的行使范圍,如實行稅收外交豁免,就不能認為是侵犯了國家的。[6]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考慮也不應阻礙稅收管轄權的統一。因為從國際投資市場的現狀來看,雖然發達國家多處于投資國的地位,會反對取消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僅僅適用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做法,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種統一的結果對發達國家也是有利的,完全符合發達國家一直提倡的資本應在世界各國之間自由流動的宗旨。從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角度考察,發達國家的發展離不開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助于全球經濟的良性運行。就目前看來,應該說,實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對發展中國家更為有利;但從長遠看來,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有助于增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使其為全球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為全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宏觀環境。[7]
總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能有效地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且適應了經濟國際化、投資跨國化、貿易全球化的需要。目前,一些國家(或地區)已率先實行了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制度,我們深信在21世紀這一制度將在全世界范圍得以更廣泛的推行。
「注釋
[1]參見楊志清:《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369頁。
[2]如拉丁美洲的許多國家以及贊比亞、肯尼亞、埃塞俄比亞、香港、澳門等國家或地區便是采取這種做法。
[3]如法國、巴西等即采取這種做法。
[4]新加坡也有類似規定。
[5]OECD范本和UN范本的第23條一致規定:“當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擁有的財產,按照本協定的規定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時,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一方應對該項所得或財產給予免稅?!?/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