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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投資模式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內涵
創業投資外資模式主要是指國內創業投資與國外資本合作,共同組建創業投資機構或共同投資于國內的創業企業,或者政府引入國外創業資本直接投資于我國創業企業的合作模式。
與國外資本進行合作,共同展開創業投資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內資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創業企業中的資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創業投資中引進國外資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國的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經驗不足,在一些十分專業的創業投資項目上顯得無法駕馭,因此,有時會喪失一些絕佳的投資良機。第三,引入國外資本的同時也能將國外創業投資的管理經驗引進國內,為今后我國創業投資提供學習和借鑒的機會。創業投資的外資模式不僅僅體現在創業企業吸引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而且還有中外創業投資機構之間的合作,共同投資國內的創業行業。
二、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有利條件
(一)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F階段我國創業行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對于資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資本不熟悉創業投資而不敢貿然介入,所以創業投資的資金缺口很大,許多好的創業項目因為無法獲得創業投資而夭折。國際創業投資市場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積累了大量的創業投資資本——主要包括個人資本以及養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團資本和共同基金等,它們在全世界游走尋找著有最好回報的創業項目。我國有著世界上最大的消費市場,很多新興行業孕育著巨大的商機,一個成功的創業企業能給創業投資帶來豐厚的回報。我們不應該只是被動等待國際創業資本的進入,而是應該積極地將國際資金引入急需創業資金的創業行業,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
(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業投資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50多年的歷史,各方面的發展應該比較成熟。而在我國創業投資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發達國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資經驗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創業投資有五大環節:第一,資本募集與組織架構的建立;第二,項目篩選與盡職調查;第三,投資安排與價值評估;第四,項目監控與增值服務;第五,投資退出與收益分配。在這五大環節中有很多具體的管理知識與技巧,是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發展幾十年的經驗總結。在引進和學習管理經驗的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學習與國外創業投資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降低創業投資風險、保障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環境。
(三)通過海外市場完成創業投資的退出。我國創業投資市場當今面臨著一個棘手的問題就是創業投資沒有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即在創業企業發展到成熟期時,創業投資沒有方便的退出變現渠道?!巴顿Y投到最后變成董事長”——這是創業投資行業中最無奈的一句笑話,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現階段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問題所在。中外合作創業投資的好處是:在國內退出機制還沒有完善之前,通過國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場完成退出。國外創業投資機構通常具有較好的全球證券市場營銷網絡,他們能夠幫助國內創業企業改善公司的財務報告、管理制度,達到海外上市的要求,從而實現創業投資的退出。國外證券市場大多都設立了二板市場,但是,國際投資者對于我國的創業企業不了解,所以不敢輕易投資。此時,外國合作者就可以憑借其在海外的影響力,向海外投資者宣傳我國的創業企業,以實現創業企業在海外的成功上市,進而完成創業投資的退出。
(四)政府推動。中外合作創業投資也是政府積極推動和利用FDI的一種方式,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制定各項政策以吸引國外創業投資基金來我國進行創業投資。2001年8月28日,國家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管理總局就聯合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設立創業投資公司,開展創業投資業務。2003年2月18日,國家外經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等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使外資進入國內創業投資的門檻進一步降低,同時在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為外資創業投資提供了更加寬松的政策環境。另外,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創業投資機構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展開投資合作。這些有關有利于外資創業投資機構政策的出臺,推動了外資創業投資進入我國市場的步伐。國家商務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經修訂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規定》明確表示創業投資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創業投資活動不受公司注冊地點的限制。
三、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創業企業直接引入國外創業投資。創業企業直接引入國外創業投資,是指創業企業自身可以通過中介機構的介紹或直接與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聯系引進國外創業投資資本。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一般來說都是創業企業發展到成長期,需要進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資金,所以引入創業投資;2.創業企業所在行業大多都是極具潛力的朝陽產業,這些產業在國外已經獲得了巨大的成長,并且培育出多個快速成長的優秀企業;3.創業企業的創始者擁有較強的人格魅力,具有遠見卓識和企業家的戰斗精神,能夠用自己的企業業績和個人的分析能力說服國外創業投資者;4.這種合作形式由于創業企業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大大降低了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所以比較成功。
(二)中外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于某一創業企業。中外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于某一創業企業,是指國內創業投資機構與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于某一創業企業。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合作的方式比較靈活、松散,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散投資風險而結成戰略性投資伙伴,各自主要依據對項目風險的把握程度來決定投資量的大??;2.雙方合作的程度比較低,只是在項目公司董事會層面進行交流和溝通,并沒有共同組織一個投資管理團隊來進行深入的合作;3.這種合作比較簡便,相對容易達成合作意向并開展合作;4.由于海外創業投資的股權退出基本上來自海外資本市場,同時國內創業投資機構大部分都有國有股份,這種合作辦法往往會帶來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資成立創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資成立創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雙方共同出資在國內成立創業投資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來共同管理這個合資的創業投資基金。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雙方等額出資成立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再等額出資在境內發起設立一只創業投資基金,由這家管理公司來負責投資管理,具體管理人員由雙方委派;2.項目投資決策由雙方共同來完成,每個項目投資都必須征得雙方同時認可;具體以哪一方的名義實際對外出資,根據項目公司的具體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對外投資總額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諾出資額為上限;3.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按投資比例收取項目管理費,項目增值退出時還可收取額外收益分成;4.這種合作辦法有利于雙方優勢互補、項目公司的國際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將資金委托給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管理。中方將資金委托給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管理,是指國內某一創業投資機構(通常是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通過專業選擇,選定一個國外優秀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并與之簽訂協議,將資金全部委托其進行管理。不過這種形式通常會要求委托方只能將資金投入到國內的創業投資市場。這種形式的特點是:1.中資創業投資機構一般為政府獨資,由政府出面進行談判,合作中出現的問題和風險由政府來承擔;2.這種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創業投資機構出現投資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勵機制落后的情況下產生的,目的是提高創業投資資金的使用效率,發揮創業投資資金的最大效能;3.投資決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資創業投資管理團隊負責,中方只是通過外資管理團隊的配套投資資金進行約束;4.中方在合作中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實踐中進行學習和借鑒。
四、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國外借鑒
以色列創業資本不同于其他國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創業資本大部分來自以美國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調查數據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冊的創業投資單位中62%注冊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冊地為以色列的比例則下降為56%,境外注冊地主要為美國;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冊地為以色列的比例進一步下降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創業投資資金主要來自國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國外創業投資資金來源中,大約有56%來自美國,33%來自歐洲,11%來自亞洲。
英國政府對國外投資者在英國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實行特別的稅收優惠,國外資本紛紛投資于英國的創業投資基金,并且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外國資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別占英國創業投資基金資產總額的41%、45%和43%,到1998年這個比例增加到73%。美國有著全世界監管最嚴厲的證券市場,因此,其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信息產業的領頭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國外資本投資于美國信息產業的創業企業。
新加坡政府與美國和歐洲很多成功的創業投資機構建立了緊密的關系,并且通過一系列的優惠條件吸引他們在新加坡設立分支機構。為了更進一步地放開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渠道,新加坡政府還幫助本地創業投資機構與國際著名的創業投資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以推動他們共同在新加坡進行創業投資。1999年,以新加坡為基地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全球創業投資13.5億新元,其中有將近30%的創業資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動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政策建議
(一)減少政府行政干預。建國以來,我國借鑒了前蘇聯的發展模式,采用計劃經濟發展模式。改革開放后,國家認識到單一計劃作為資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資源,不利于經濟的發展,開始采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模式。然而,由于計劃經濟的觀念在我國的行政體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員總是帶有計劃經濟的思想。在一些市場可以很好發揮作用的領域,有些政府官員出于政績等各種目的需要,往往會運用行政權力對現實經濟進行干預。根據國外的經驗,政府在創業投資領域只要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提供完善的環境條件即可。然而,個別地方政府官員總要行政干預創業投資機構,影響了創業投資績效。鑒于此,一些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望而卻步。為了促進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發展,我國政府應當減少對創業投資領域的行政干預,為創業投資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二)健全創業投資法律法規體系。一些專家認為,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導致了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上無章可循,更難與國際接軌。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習慣于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環境中運行,當他們在我國從事創業投資時,發現我國的創業投資法律、法規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因此,當他們進入中國市場時總是心存顧慮,或是駐足不前,不愿冒然進入中國市場。從這些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有利于我國創業投資市場的規范發展,而且還能吸引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進入我國,通過外資模式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
(三)加強創業投資信用體系建設。一個完善的信用體系是經濟體系良性運行的劑,可以為交易雙方提供足夠的信息,以減少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從而保障交易能夠順利進行。創業投資領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創業投資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就會大大增加。在不確定性面前,創業投資機構可能會理性地選擇不投資。這樣,來自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資金對于中國的情況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們有一個完備的信用體系,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就會減少很多信息的不對稱,由此才能促進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有力發展。
(四)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創業投資的目的在于創業投資機構能夠將創業資本從創業企業中成功地退出,以達到其投資收益回收的目的。創業投資的成功退出,對創業投資行業的持續發展是必需的,唯有這樣,才能形成一浪高過一浪的創業投資浪潮,實現資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為一些創業企業的退出提供了一條途徑。然而,由于種種資格審批依據很嚴格,數量也嚴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滿足創業企業退出的需求。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在中國的創業投資也面臨著在中國當地市場退出難的問題。雖然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資金擁有豐富的創業投資退出經驗,可以讓中國的創業企業在海外上市,達到退出的目的,然而,這還是增加了國外創業投資機構、資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響其在中國的創業投資收益。所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可以推進我國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發展,達到全面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功效。
參考文獻:
[1]王松奇,王元.中國創業投資發展報告(2005)[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中國風險投資年鑒(2005)[J].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5.
[3]劉健均.創業投資原理與方略[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風險投資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國.創業投資發展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創業投資企業中外聯合投資創業投資
1引言
創業投資體系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公募或私募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然后經過項目篩選將資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中去,創業企業高速發展后,創業投資企業退出創業企業,將其持有的股份變現后償還給投資者。在國外,很多創業投資企業在向創業企業進行資金投入時選擇了聯合投資方式,即幾家創業投資企業聯合對一家創業企業投資,每家機構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資金,累積效應使得利益一致的創業投資企業占有了相對多數的股權,而每一家承擔的投資風險卻沒有增加。這是因為國外許多的創業投資基金都對創業企業有最高投資限額、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項目個數的風險控制制度。一般規定,對一個創業企業的投資不能超過某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資本總額的20%,若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的資金需求大于創業投資企業所能供給的額度時,那么領頭的創業投資企業會聯合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共同向某一創業企業投資,從而實現創業企業的資本需求和創業投資企業之間的風險分擔,增強創業投資運行效率。聯合投資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區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內聯合投資、中外聯合投資、國外聯合投資。
2從亞信看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的意義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國達拉斯創建“亞信”公司,1995年公司總部遷往北京,經過幾年的經營擴張,公司在Internet網絡系統集成、網絡管理領域、大型網絡應用軟件開發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到1996年,作為國內快速增長的高科技企業,開始被一些創業投資企業所青睞。美國忠誠集團創業投資基金、華平創業投資基金和中國創業投資基金三家具有優勢互補性的投資公司達成協義于1997年向該公司聯合投資1800萬美元創業資本。獲得投資后,亞信很快便在美國成功上市。
從上可以看出,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具有特殊的意義:
(1)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彌補了各自在企業增值服務上的不足,實現了優勢互補與實力整合。憑借國外創業投資基金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聯合投資后,亞信改組了董事會、明確了公司目標、規范了公司決策過程、建立了財務監控機制、調整了激勵政策,培育了一批優秀的管理人員。忠誠集團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著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集團(忠誠集團)附屬的創業投資基金,對證券市場了如指掌,為亞信上市融資提供了必備條件;中國創業投資基金的優勢在于非常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與信息產業發展政策,與政府的關系也非常融洽,為亞信創造了一個更好的外部發展環境;由于IT產業豐富的產品開發和市場經營方面的優勢,華平創業投資基金為亞信提供內在的技術支持。
(2)彌補了單個投資在創業資本規模上的不足、實現了投資規模經濟化。首先,各個創業投資基金的專業化程度和資本實力不一,確定各自合理的投資規模便產生了差異。因此,對一個具有高增長潛力與高風險的亞信來說所需資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創業投資基金所能承擔的上限額度,各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自主決策,以達到自身最佳的投資規模。其次是實現了投資規模經濟化,對每家創業投資企業而言,聯合投資形成了數量規模,降低了每個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保持了創業資本的流動性和快速變現能力,而且規模效應的實現導致管理成本與成本都大大減少。
(3)更好地主動控制風險,使風險得到有效分擔。首先,通過三個創業投資基金對亞信的共同的審查、股權安排、分階段投資與監控等,彌補了單個創業投資企業在風險鑒別能力上的局限性,減少投資決策造成的風險。其次,可以加強對被投資創業企業的控制。一般來說創業投資是不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在單個創業投資企業自身的資本實力與股權比例局限下所導致的決策權不足,聯合投資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創業投資基金在遇到特殊情況時有更多的發言權。
3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中外聯合投資模式探討
由于我國創業投資還處于初期,創業投資機構創業資本額有限、管理經驗不足、創業投資機構人員素質整體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預、利益集團的安置、專業人才的匱乏,根本上無法滿足創業資本的高效率的運行,如果采取國內聯合投資的話,起不到強強聯合的作用,反而會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對于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首先由于創業投資發展時期較長,具有多年的經驗積累,建立起了一套獨特的投資理念和哲學,具備了相對有較完整的項目評價體系與風險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較完整的決策程序與流程,從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安排、價值評估到合同簽訂、投資后的增值服務與監管等,每一個環節都有自己健全的機制與規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國外創業投資機構專業化管理水平較高,善于調動外部專家的智慧,如與技術、財務、法律、政府等部門建立戰略關系。所以,采用中外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合投資對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尤其重要。下面通過案例分析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外聯合投資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的模式研究
隨著中國創業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井水不犯河水”的狀況正在逐漸改變,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內外創投企業之間的合作尚處于摸索階段,他們之間的相應合作模式也表現出了很強的多樣性和靈活性的特點。所以隨著我國政策的逐漸寬松,研究境內外創投之間聯合投資模式具有重要作用。這里通過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來分析我國現實模式選擇。
案例一:廣東風險投資集團和臺灣和通投資有限公司的聯合投資模式
2002年8月,廣東風險投資集團和和通投資有限公司合資設立了廣州冠通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內和境外分別募集兩個基金。雙方聯合采取了一種更為靈活的思維模式:項目評估整合,投資決策分開。但這個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負責項目的評估、推薦和投資后的管理,真正的決策權還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決定向一創業企業融入創業資本的情況下,另外一方也沒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這兩個基金嚴格意義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負責這兩個基金的短期運作。這種模式的優點:雙方通過這種較為松散的合作實現了優勢互補,但同時又保留了個體決策的空間。缺點:境外創業投資企業一般缺乏大陸投資經驗和投資關系網絡,而且我國產業升級的政策目的和外資純粹的商業目的之間往往是不相容的,這些都制約著聯合投資的發展。
案例二:深圳創新投資集團和軟庫發展有限公司的聯合投資模式
深圳創新投資集團與軟庫發展有限公司的聯合采取的是美元與人民幣基金模式雙方各出資100萬美元注冊成立創新軟庫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新投資集團募集1億元人民幣的基金并將其放在境內,軟庫發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與1億人民幣等值的外幣基金放在境外。這兩個基金交給創新軟庫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如果投資的項目需要人民幣背景,就用境內的基金進行投資,將來在境內退出;如果投資的項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則用境外的基金進行投資,將來通過海外上市或并購實現退出,投資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在雙方之間進行分配。
這種模式為外資涉足境內人民幣項目提供了機會。雙方共同進行項目評估、投資決策,本質上來說就是重新組織了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其優點就是通過這種制度設計,外方得以廣泛地參與中國境內人民幣項目的投資,而中方除了借鑒外方的管理經驗外,還獲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徑。但是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雖然表現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雙方效用協調一致時,尤其是在境內和境外基金投資收益有差別的情況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這種合作模式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
綜上所述的兩種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聯合投資模式還行不通,雙方通過以上兩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聯合有可能實現某種程度的雙贏,以上兩種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設計實際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權宜之計,是我國聯合投資模式的一個現實選擇,對我國創業投資中外聯合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3.2聯合投資的注意事項
在創業投資中吸收多種來源的創業資本,雖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了聯合投資而實現了風險分擔,但這種分擔并不意味著創業企業總體風險的減少,這種中外聯合投資模式只不過是風險在創業投資企業之間的轉嫁罷了。那么采取聯合投資時,要使所投資的創業企業創造出超額收益,則根據創業企業自身的特點,應注意以下事項:聯合投資各方要具有資源互補性,如互補,還需要有效整合;要處理好領投與跟投的關系;聯合方式要符合中國特殊的法律環境和國情。
關鍵詞創業投資企業中外聯合投資創業投資
1引言
創業投資體系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公募或私募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然后經過項目篩選將資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中去,創業企業高速發展后,創業投資企業退出創業企業,將其持有的股份變現后償還給投資者。在國外,很多創業投資企業在向創業企業進行資金投入時選擇了聯合投資方式,即幾家創業投資企業聯合對一家創業企業投資,每家機構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資金,累積效應使得利益一致的創業投資企業占有了相對多數的股權,而每一家承擔的投資風險卻沒有增加。這是因為國外許多的創業投資基金都對創業企業有最高投資限額、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項目個數的風險控制制度。一般規定,對一個創業企業的投資不能超過某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資本總額的20%,若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的資金需求大于創業投資企業所能供給的額度時,那么領頭的創業投資企業會聯合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共同向某一創業企業投資,從而實現創業企業的資本需求和創業投資企業之間的風險分擔,增強創業投資運行效率。聯合投資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區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內聯合投資、中外聯合投資、國外聯合投資。
2從亞信看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的意義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國達拉斯創建“亞信”公司,1995年公司總部遷往北京,經過幾年的經營擴張,公司在Internet網絡系統集成、網絡管理領域、大型網絡應用軟件開發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到1996年,作為國內快速增長的高科技企業,開始被一些創業投資企業所青睞。美國忠誠集團創業投資基金、華平創業投資基金和中國創業投資基金三家具有優勢互補性的投資公司達成協義于1997年向該公司聯合投資1800萬美元創業資本。獲得投資后,亞信很快便在美國成功上市。
從上可以看出,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具有特殊的意義:
(1)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彌補了各自在企業增值服務上的不足,實現了優勢互補與實力整合。憑借國外創業投資基金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聯合投資后,亞信改組了董事會、明確了公司目標、規范了公司決策過程、建立了財務監控機制、調整了激勵政策,培育了一批優秀的管理人員。忠誠集團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著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集團(忠誠集團)附屬的創業投資基金,對證券市場了如指掌,為亞信上市融資提供了必備條件;中國創業投資基金的優勢在于非常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與信息產業發展政策,與政府的關系也非常融洽,為亞信創造了一個更好的外部發展環境;由于IT產業豐富的產品開發和市場經營方面的優勢,華平創業投資基金為亞信提供內在的技術支持。
(2)彌補了單個投資在創業資本規模上的不足、實現了投資規模經濟化。首先,各個創業投資基金的專業化程度和資本實力不一,確定各自合理的投資規模便產生了差異。因此,對一個具有高增長潛力與高風險的亞信來說所需資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創業投資基金所能承擔的上限額度,各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自主決策,以達到自身最佳的投資規模。其次是實現了投資規模經濟化,對每家創業投資企業而言,聯合投資形成了數量規模,降低了每個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保持了創業資本的流動性和快速變現能力,而且規模效應的實現導致管理成本與成本都大大減少。
(3)更好地主動控制風險,使風險得到有效分擔。首先,通過三個創業投資基金對亞信的共同的審查、股權安排、分階段投資與監控等,彌補了單個創業投資企業在風險鑒別能力上的局限性,減少投資決策造成的風險。其次,可以加強對被投資創業企業的控制。一般來說創業投資是不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在單個創業投資企業自身的資本實力與股權比例局限下所導致的決策權不足,聯合投資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創業投資基金在遇到特殊情況時有更多的發言權。
3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中外聯合投資模式探討
由于我國創業投資還處于初期,創業投資機構創業資本額有限、管理經驗不足、創業投資機構人員素質整體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預、利益集團的安置、專業人才的匱乏,根本上無法滿足創業資本的高效率的運行,如果采取國內聯合投資的話,起不到強強聯合的作用,反而會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對于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首先由于創業投資發展時期較長,具有多年的經驗積累,建立起了一套獨特的投資理念和哲學,具備了相對有較完整的項目評價體系與風險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較完整的決策程序與流程,從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安排、價值評估到合同簽訂、投資后的增值服務與監管等,每一個環節都有自己健全的機制與規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國外創業投資機構專業化管理水平較高,善于調動外部專家的智慧,如與技術、財務、法律、政府等部門建立戰略關系。所以,采用中外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合投資對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尤其重要。下面通過案例分析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外聯合投資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的模式研究
隨著中國創業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井水不犯河水”的狀況正在逐漸改變,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內外創投企業之間的合作尚處于摸索階段,他們之間的相應合作模式也表現出了很強的多樣性和靈活性的特點。所以隨著我國政策的逐漸寬松,研究境內外創投之間聯合投資模式具有重要作用。這里通過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來分析我國現實模式選擇。
案例一:廣東風險投資集團和臺灣和通投資有限公司的聯合投資模式
2002年8月,廣東風險投資集團和和通投資有限公司合資設立了廣州冠通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內和境外分別募集兩個基金。雙方聯合采取了一種更為靈活的思維模式:項目評估整合,投資決策分開。但這個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負責項目的評估、推薦和投資后的管理,真正的決策權還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決定向一創業企業融入創業資本的情況下,另外一方也沒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這兩個基金嚴格意義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負責這兩個基金的短期運作。這種模式的優點:雙方通過這種較為松散的合作實現了優勢互補,但同時又保留了個體決策的空間。缺點:境外創業投資企業一般缺乏大陸投資經驗和投資關系網絡,而且我國產業升級的政策目的和外資純粹的商業目的之間往往是不相容的,這些都制約著聯合投資的發展。
案例二:深圳創新投資集團和軟庫發展有限公司的聯合投資模式
深圳創新投資集團與軟庫發展有限公司的聯合采取的是美元與人民幣基金模式雙方各出資100萬美元注冊成立創新軟庫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新投資集團募集1億元人民幣的基金并將其放在境內,軟庫發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與1億人民幣等值的外幣基金放在境外。這兩個基金交給創新軟庫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如果投資的項目需要人民幣背景,就用境內的基金進行投資,將來在境內退出;如果投資的項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則用境外的基金進行投資,將來通過海外上市或并購實現退出,投資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在雙方之間進行分配。
這種模式為外資涉足境內人民幣項目提供了機會。雙方共同進行項目評估、投資決策,本質上來說就是重新組織了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其優點就是通過這種制度設計,外方得以廣泛地參與中國境內人民幣項目的投資,而中方除了借鑒外方的管理經驗外,還獲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徑。但是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雖然表現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雙方效用協調一致時,尤其是在境內和境外基金投資收益有差別的情況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這種合作模式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
綜上所述的兩種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聯合投資模式還行不通,雙方通過以上兩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聯合有可能實現某種程度的雙贏,以上兩種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設計實際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權宜之計,是我國聯合投資模式的一個現實選擇,對我國創業投資中外聯合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3.2聯合投資的注意事項
在創業投資中吸收多種來源的創業資本,雖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了聯合投資而實現了風險分擔,但這種分擔并不意味著創業企業總體風險的減少,這種中外聯合投資模式只不過是風險在創業投資企業之間的轉嫁罷了。那么采取聯合投資時,要使所投資的創業企業創造出超額收益,則根據創業企業自身的特點,應注意以下事項:聯合投資各方要具有資源互補性,如互補,還需要有效整合;要處理好領投與跟投的關系;聯合方式要符合中國特殊的法律環境和國情。
[關鍵詞]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產品;信用風險
商業銀行近年來積極拓展它們在金融服務業的傳統功能,并逐漸發展成為共同基金和保險品的銷售渠道。這種成就大部分應歸功于廣大零售客戶群體和客戶服務部門,這也是共同基金發展對商業銀行傳統存貸業務造成沖擊的一種回應。不論何種原因,在現今日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商業銀行同樣為它的客戶提供了一系列的投資產品,如共同基金和年金,還有相關投資服務,如共同基金資產分配項目等。
一、金融業的發展突破了對商業銀行投資的限制
當今社會,金融業的變革推動了商業銀行對證券和保險的銷售,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界線。這已經對發達國家金融管制制度形成了考驗,并且銀行對這些擴展銷售行為有關的監管也進行了抵制。同時,從事非儲蓄性銷售業務,使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不得不按照它們需要遵守的新監管制度來重新考察它們現在的市場和報酬結構。過去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也要受到政府法規的監管。美國的銀行監管是一種雙重系統結構,也就是說,儲蓄機構和它們的分支機構要么受到美國政府的監管,要么受到州政府的監管。在美國聯邦政府的層面上,1956年的美國《國家銀行法案》和《銀行控股公司法案》,分別適用于美國商業銀行和控股公司,州特許銀行要遵守所在州銀行法規。一般來說,銀行法規用于保證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美國對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的主要限制最初源自于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該法案要求將商業銀行的儲蓄業務和投資銀行的證券交易業務相分離。為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或參與證券交易,以保證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健性。當然《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并沒有禁止所有的銀行從事證券業務,國家銀行可以“投資證券”。此外,《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并不禁止美國國內商業銀行為顧客充當證券交易的人。
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美國還有《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用以監管銀行控股公司及其非銀行分支機構的證券業務范圍。這個法案試圖將銀行控股公司的銀行職能與其他機構的相關投資職能相分離。當非銀行業務與銀行業務緊密相關且該業務的公眾利益遠大于任何可能副作用的情況下,銀行控股公司可以從事該項業務。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中的條款(主要是第16部分和第20部分)被司法解釋大大地削弱了,商業銀行可以充當人的證券產品業務和服務的范圍擴大了,并增進了銀行與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之間的聯系。
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商業銀行為投資產品提供經紀業務的范圍經受了市場的檢驗,逐漸變得明晰且不斷擴展。美國商業銀行能夠向大眾提供經紀業務的授權是通過一項美國聯邦特區法院的裁決而得以確立的。該裁決支持1982年美國貨幣監督局(OCC)批準的國內銀行擁有傭金型經紀公司,在此之后不久,銀行控股公司也取得了同樣的授權,而且這種授權最終獲得美國最高法院的認可。根據眾多的市場投資者的需要,美國商業銀行自然而然地就介入到了共同基金業務之中。1985年的一項OCC解釋性聲明批準商業銀行從事共同基金銷售業務,允許全國性銀行以人的身份進行共同基金交易并提供相關管理。1987年又再次擴充為允許銀行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經紀業務和咨詢服務。美國商業銀行雖然獲得授權進入證券市場,但它們也必須遵守錯綜復雜的證券法規。
二、美國拓展商業銀行投資模式
近二三十年來,美國商業銀行能夠以多種形式向客戶提供投資品的服務,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可以發展傭金經紀業務或者是成立提供全面服務的經紀分支機構,它們還能與第三方賣主或服務提供商之間達成合約性質的網絡協議,或者是建立其他形式的合資協議或銷售關系。
1、共同基金的銀行銷售。共同基金在美國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任何一家商業銀行要進行共同基金的經紀業務,就要先成立一家獨立的從事經紀業務的下屬機構,這樣能夠為將來建立以激勵為基礎的報酬協議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一般地,只要資產分配服務可以收到報酬,那么經紀組織和投資顧問組織也會有相應的安排。銀行也可以在它們以外的范圍尋求銷售渠道,并且可以和第三方金融服務商簽訂協議,這些協議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每一種都有自己的優缺點。這取決于參與者最終的經濟和銷售目標以及法律、監管的標準與限制。商業銀行喜歡通過與其他金融服務組織合作或合資的形式,將更多的物質資源投入到證券相關業務的發展之中。銀行參與的其他普通協議包括面向銀行客戶的金融工具發行者提供付費服務。商業銀行或它們的下屬機構可以從事的服務包括投資咨詢、股東服務、轉讓服務和管理業務,協議的非銀行參與方一般從事承銷和銷售業務。而這些業務是銀行所不能從事的。將承銷業務從服務業務中分離出來是商業銀行從共同基金獲取費用或是創立自己的共同基金品牌所采用的一般方式。協議的另一種形式就是商業銀行向自己的客戶介紹非銀行公司的產品,再從中收取傭金;或者說就是銀行向非銀行公司出租或出賣顧客名單。這些商務協議的參與者必須遵守協議,協議的參與者與這些協議的銀行和非銀行參與方必須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和其他的客戶保護標準的要求甚至已經涉及到銀行的監管范圍。
2、保險產品的銀行銷售。近年來,保險業務也成為商業銀行的一種投資產品。銀行可以通過與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機構簽訂合約,再向客戶提供保險品的方式,就可以繞過許多法規。一家保險機構可以在銀行內設立一個部門并履行有關管理職能。這些有資格的機構可以按照某些法規和有關合伙、合資的政府法規要求與銀行建立雇傭關系。這種協議的一般形式就是出租協議。根據這種協議,銀行可以獲取州法規許可的固定租金或是從保險機構的業務收入中進行提成。還有就是與保險公司建立合資關系。1998年法國安盛集團掌握的保險資金達6550億美元,蘇黎世金融集團掌管的保險資金4030億美元。其他銷售關系的一般形式包括雇用一家按證券法規注冊為經紀公司和符合保險法規具有保險人資格的銀行附屬機構。另一種使銀行可以繞過證券法規的辦法就是讓一家保險公司按照政府法規對銀行雇員直接進行管理授權。與非合并的經紀公司達成三方網絡協議,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果保險品不需要通過經紀公司,銀行可以僅僅通過與一家合格的機構建立合約的形式來銷售其他保險品,盡管這種保險不同于固定或可變年金合同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合并法規可能禁止這種協議。報酬形式就像參與協議的組織之間的關系構成一樣復雜,通常由銀行將要承擔的角色來決定。最普通的報酬形式來自于資產管理費、共同基金咨詢費和分銷金融產品的手續費。銀行或它們的分支機構在資產分配項目中提供投資建議,那么它們可以向客戶直接收費。
考慮因獲取報酬而可能產生的監管問題,報酬形式的一個微小變動就可能對協議受監管的組織產生根本的影響。在資產分配項目中,經紀業務和投資咨詢業務經常是混在一起的,一方面要受到有關經紀公司的監管;另一方由于報酬合約的緣故,受到投資咨詢方面的監管。
3、證券的銀行承銷。在美國,盡管商業銀行有很大的空間來參與證券業務,但是由于銀行法規方面的限制,仍然嚴格地約束商業銀行進行承銷證券發行業務。然而美國的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改選美國政府和下屬職能部門的承銷義務,以及各州及其下屬部門的承銷義務。美國銀行法約束銀行承銷業務,也是為了避免銀行在證券發行時面臨投資風險所導致的潛在利益沖突。這種約束起到一種“屏障”的作用。這樣,全國性銀行要與經紀公司簽訂協議,以經紀公司作為共同基金或不變年金的承銷商,而銀行只提供管理和其他形式的服務。銀行一般是與經紀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來提供這些服務。這些服務包括維護共同基金記錄、計算資產凈值和其他業績指標、準備和整理與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注冊聲明;為共同基金或者是可變年金的銷售提供報酬,盡管收取這種費用可能意味著銀行具有承銷商的身份。其支付的費用是與共同基金的銷售相聯系的。4、退休金定期存單的承銷。在美國,退休金定期存單綜合了年金終身支付的特征和存單擔保利率的特征。但是這種金融產品是保險公司設計出來直接與年金進行競爭的,不同于保險公司年金的是,退休金定期存單具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的資格并與客戶存在該銀行的存款一樣受到存款保險的保護。最高限額可達100000美元。數額較小的存單,如5000美元,客戶可以靈活選擇到期日,并且在存款期間(1年到5年內)存款利率固定,存款期內支付數額要依照客戶的賬戶余額來決定??蛻艨梢栽诘狡跁r領取總額的2/3,其余部分將會按月支付給客戶一定數額,直到客戶主動終止。1995年4月6日,美國聯邦國稅局(IRS)提出了一項管制規則,就是向例如退休金定期存單等非債務合約征稅,除非這些合約所有的支付手段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平均存活期或壽命期內至少每年進行支付;二是在合約期內支付水平不提高;三是在合約規定的初始投資完成一年內開始支付。這些規定可使大多數銀行發行的退休金定期存單失效,除非是發行一年內就開始支付退休金定期存單。因為退休金定期存單是在市場上交易的一種長期存單,所以,美國上述這些規定就大大減少了退休金定期存單在市場當中的吸引力。這些規定適用1995年4月6日之后發行的合約。因此,美國聯邦國稅局的提案招致了國會的反對。目前,在美國銀行銷售退休金定期存單的問題,不論是作為司法裁定,或是國會提案,或美國聯邦國稅局提案,都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三、中國拓展商業銀行投資的策略選擇
隨著中國金融體系建設的日臻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必將與發達國家的大銀行展開競爭。與過去不同的是,銀行已經不再拘泥于網點、時間、地域的限制。多樣化的營銷渠道和不斷創新的營銷方式,盡可能地滿足客戶多樣化、個性化需要,使商業銀行的投資領域進一步拓寬,無論是古老的,還是新興的;無論是大銀行,還是小銀行;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所有不同類型的銀行都可以在一個平臺上公平競爭,特別是金融全球化為商業銀行的競爭設立了一個新的起跑線。
1、改變商業銀行現行投資管理模式。面臨外資銀行大舉進入中國的嚴峻挑戰,國內商業銀行必須盡快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要以新的戰略眼光實現商業銀行投資管理模式的轉變。特別是要盡快破除對商業銀行投資模式的制度上的制約。隨著商業銀行混業經營趨勢的日漸明朗,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產品的交叉進入,激烈的市場競爭需要新的競爭規則,催生銀行投資制度的建立和舊制度約束的破除。綜合化的經營方式要求銀行與證券、保險、基金、信托有更廣泛、更實質的合作,使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環境完全與發達國家的管理模式接軌。
2、豐富金融產品,為更多投資者提供新的入市交易機會。目前,我國投資銀行的資本金極為有限,但是通過運用互換工具來支持銀團貸款卻不會對它自身產生資本金不足的壓力,同時還可以與客戶建立良好的信用關系。另外,還可以通過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建立新的資產組合來滿足不同風險管理需求和投資偏好。因為信用衍生工具提供了更多的機會滿足投資者的投資要求。目前一些商業銀行借助理財產品的平臺,推出了名為“理財產品”,但實際上是具有信用衍生產品特性和風險的金融服務工具。比如,民生銀行推出“信用類理財產品”,根據客戶對國際資本市場趨勢的判斷,幫助客戶獲取超額回報。通過信用升級,形成新的產品,出售給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
3、提高商業銀行投資市場的流動性。以違約互換為例,它為商業銀行提供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上做空的機會,銀行購買信用風險保護覆蓋信用風險帶來的或有損失,不必擔心的風險暴露過大,同時轉移一部分貸款事后監督管理成本,減少貸款集中度,從而可以集中精力從事具有優勢和熟悉的行業或地區貸款。而且,銀行可以進入原本不會涉足的風險較高的部門或地區貸款,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違約互換出售信用保護,承擔其愿意承擔的風險并獲得穩定的收益,同時又不必增加額外的資本和財務費用。
關鍵詞:風險投資;組織模式;比較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高科技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高科技產業的順利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是一種全新的投融資制度,它有效地把現代科技知識與金融資本結合起來,使知識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成為高科技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在風險投資制度中,企業組織模式設置的恰當與否是該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由于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制度環境等不同,因此,各國在發展高科技產業過程中所采用的組織模式也不同。實踐證明,不同的風險投資組織模式運作效率是不同的,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本國高科技產業發展。世界各國在發展風險投資過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國風險投資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組織形式。據統計,美國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參與風險投資額占風險投資總額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資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組成的一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對風險投資公司投入99%的資金,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負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風險資本的經理人,即風險投資家,他們投入的是科技知識、管理經驗和金融專長,負責公司的管理,同時還必須投入風險投資公司大約1%的資金,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點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為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協議普遍約定企業的生命周期為5—10年,風險投資家為了能得到后續融資,必須在前一個合伙期限內有所成就。因此,風險投資家容易產生努力工作的動機。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無過離婚”條款。所謂“無過離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則性的錯誤,只要有限合伙人對其失去信心,他們也會停止追加投資。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須充分合理地運用已籌集到的資金。
3、獨特的報酬體系。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從合伙關系中得到兩種報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費,二是在投資成功后獲得20%投資收益。這樣,一般合伙人通過1%的出資額,就可以獲得類似期權形式的20%的利潤分享權,成為合伙企業的內部股東,大大激勵了風險投資家去努力工作。
4、額外控制權。在投資之初,風險投資家不了解創業企業家的經營才能,不了解所投資項目的收益與風險情況,信息不對稱尤為嚴重,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因此風險投資家往往要求額外控制權,例如董事會中的絕大多數席位,使其擁有充分的權利更換管理層,以限制創業企業家在信息傳遞時的不誠實行為。
5、多輪次投資。在投資時,風險投資家不是把資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業發展的階段分期投入,并且風險投資家具有放棄前景黯淡的項目的權利,這一權利也成為風險投資家限制創業企業家的一個籌碼。
6、風險投資家為風險企業提供管理。風險投資中,有限合伙人不僅對風險企業投入資金而且還注入自己的管理。風險投資家通過對風險企業的財務、人事、計劃和戰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監督,降低了企業運作風險。
7、獨特的出資結構。在有限合伙制企業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規定最低的出資額,通常每個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萬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額為1000—2000萬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間的利益結構與資本力量相對均衡,各個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夠的動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評價監督一般合伙人,因此這種股權融資結構克服了一般企業廣泛存在的股權過于分散情況下中小股東搭大股東便車的問題和大股東“以大欺小”問題??梢?,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約安排,有效解決了風險資本提供者和風險投資家之間以及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建立了合理的激勵與監督機制,適應了風險投資市場上的高風險性和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因此頗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風險投資的一種組織模式。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機構或實業公司以獨立實體、分支機構的形式建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為母公司提供創新動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財富》500強中有25%的公司開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風險投資計劃。
在日本,風險投資的主要組織形式是附屬于金融機構的投資公司,日本的風險投資公司平均74%隸屬于銀行或證券公司。這是由日本的投融資習慣和政府的政策導向等因素決定的。日本投資行為過于求穩,冒險精神和合作意識不強,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資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環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貸款貼息與擔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歐洲風險投資組織模式也是以金融機構附屬風險投資公司的形式為主。在歐洲各國的主要政策與計劃中,其重點扶持的投資主體是銀行,如英國的信貸擔保計劃,德國的風險投資促進計劃等等,都是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貸款制訂的貼息與擔保計劃,其目的是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投資。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模式。我國由于沒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國風險投資機構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公司制組織形式在風險投資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勵機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適當的激勵機制,管理人員很難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豐厚的報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員努力工作的動力不足。
2、在公司制條件下,決策過程比較復雜,決策權實際控制在董事會手中。風險企業往往是科技型企業,要求決策者講究決策的專業性、靈活性和實效性。出資人由于缺乏風險企業的專業知識而出現決策的低效率和失誤。甚至影響到風險投資家的積極性。
3、公司制的運營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有限合伙制更為嚴重,更容易產生人的道德風險從而增加了成本。其次,從運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稅法上的納稅主體,風險企業取得贏利時無須就該贏利交納所得稅,只是投資者在取得相應利潤時才交納個人所得稅,這就避免了重復納稅,而公司制形式下風險投資公司及投資者都是納稅主體,因此存在重復納稅問題;二是從日常管理費用的支出來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種自由合同關系,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事先約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費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東將無法采用固定費用的方法支付風險投資家的報酬。
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么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還是解決不了弱激勵機制、高運營成本等問題;因此其運行效率低下。
總之,通過上述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比較,可以看出,與其它的組織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風險投資的運作中是最為有效的組織形式。其巧妙而獨特的制度設計符合并適應了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內在需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中的權利與責任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形成了強有力的激勵約束機制,極大促進了對風險投資業的迅速發展,因此,我們在構建我國的風險投資體系時應該積極地學習和大膽地借鑒有限合伙制度。
參考文獻:
進入21世紀,快速發展的網絡技術對傳統教育領域所帶來的顛覆性革新正在被大眾所認知和接受。近幾年,在線網絡和高等教育的融合日益成為國內外教育領域學者和專家關注的熱點。2005年,GeorgeSiemens首先提出網絡時代的連通主義學習理念。他指出,傳統的靜態、分類與層級化的知識發展到網絡時代已變成動態的、網絡化的知識流,因而學習也應是在動態連結的知識網絡中形成知識節點的過程。張振紅等(2013)指出,國外從開放課件(OCW)運動到現今的MOOC學堂的流行,正是體現著學習本源的回歸,MOOC應和傳統課堂教學的融合,可以為學習者提供無時間和地域要求,無費用和學歷限制的學習環境。陳希等(2014)認為MOOC的優勢在于學生可以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課程進行學習,有助于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提升學習主動性,同時也克服了傳統教學中老師授課的不可逆性,利用移動設施將一些碎片化的時間得以利用。此外,劉繼斌,趙曉宇,黃紀軍等學者也介紹了MOOC教學模式設計的一些基本思路。總的來說,目前國外很多專家及組織針對于MOOC和高等教育課程設計進行了研究,但目前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國內這方面尚處于起步階段。MOOC課程旨在進行大規模學生交互參與和基于網絡的開放式資源獲取的在線課程。雖然僅僅發展數年,但其實踐卻走在理論前面,在探索中出現了多種教學模式。目前國內外都在積極的研究、探索MOOC的課程模式,如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已經與Eddy合作,其他知名高校如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也開發了MOOC課程等,國內MOOC課程的發展越來越具規模。在投資學專業課程教學體系中,雖然已有一些高校對網絡課程進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系統化的課程體系以及培養模式還比較少見,因此,設計基于投資學專業的MOOC教學模式,并提高投資學專業的培養質量,是當前高等院校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投資學MOOC教學改革內容
針對MOOC和投資學專業課程的特點,依托MOOC在線教育相關設計原則,我們提出包含“MOOC課程的硬件設施建設”、“投資學專業課程的流程再造”和“師生互動和生生交流機制改革”等三方面的投資學專業MOOC課程教學改革模式。
(1)MOOC課程的硬件設施建設。MOOC課程的核心在于在線網絡的建設,像界面交互平臺等也直接關系到學生獲取答案和信息的效率以及師生、生生互動的可能性。在引入先進的MOOC平臺的同時,注意其適用性。
(2)投資學專業課程的流程再造。MOOC模式顛覆了傳統的投資學課程教授方式,需要圍繞學生設計的學習規則和學習能力規劃新的授課流程,加強對于應用實踐方面的培訓。強化課外和課堂學習、線上和線下學習功能互補的特征。
(3)師生互動和生生交流機制改革。結合MOOC的在線評分、學生互評等模式,設計團隊學習模式,改進學習效果的評價機制。
三、投資學MOOC教學改革目標
簡而言之,投資學MOOC教學改革目標位: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通過對基于MOOC的投資學專業課程的設計,有效降低學生在學習時間、地域方面的限制,利用師生互動以及學生內部交流等方式,提供有效的資源擴充渠道來提升學生的學習自主性和積極性,及時強化專業學習的效果。同時這也是順應網絡技術和高等教育教學相結合的潮流,創新投資學教學模式,提升學生在網絡時代的知識學習能力。具體來說,教學改革的目標包含以下幾個子目標。
(1)變“以教師為中心”為“以學生為中心”,激發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積極性,通過同學間的互教互學、教師的關注和反饋等,強化學習效果。
(2)順應科技對于教育領域的創新發展方向,鍛煉學生利用網絡新技術持續學習,全面提升學生利用投資相關理論去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
(3)通過MOOC教學模式改革,改進教師群體對自身角色定位的新認識。研究式教學、知識的更新、新教學模式的實施,都要依賴教師的努力工作,新技術下教師既是教學方式倡導者也是親身實踐者,這有助于實現從單純的“教”到全方位輔助的轉變。
四、投資學MOOC教學改革實施方案
網絡技術和傳統課堂教學的融合意味著教學內容,教學網絡技術、授課模式等多方面的變化。技術是基礎、內容是核心,MOOC課程的引入需要循序漸進??傮w上通過對硬件技術、教學方式、教學內容等的改革來逐步實施。
(1)建設投資學專業的MOOC網絡平臺。利用近年來國內外知名高校發展MOOC平臺的機會,基于投資學專業自身的特點,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引入合適的MOOC平臺,通過合作等方式將一些優質的投資學相關公開課程引入到專業學習中,提升課程質量。
(2)結合MOOC的特征對投資學課程和教學進行系統化設計。構建投資專業授課小組,以學生學習路徑為核心對投資學課程進行設計。對課程目標設置,話題、時間及作業安排等進行規劃,按照主題之間的邏輯關系合理地組織和編排課程內容、強化投資學專業課程的內在聯系,增加課程視頻、在線測試練習、網絡討論版等豐富教學內容。
(3)改革教師的學習支持服務。發揮教師在引導學習方面積極作用,建設投資學專業的主題教學模式。一方面,學生依據學習主題,在課后通過材料以及和同伴溝通等獲取對學習知識的理解,另一方面,利用MOOC平臺加強對投資實景演練以及實驗、案例教學的投入,強化強化復雜學習任務的實踐。
(4)創建共同合作的學習情境。利用MOOC平臺構建協作式學習系統,發回網絡技術優勢,使得教師團隊及時追蹤學生的學習實踐,協助學生通過解決問題的學習來建構知識。同時,利用論壇、聊天室、學習小組等方式構建交互式合作學習,促進其協同解決問題。
我們虛擬了對這兩種模式的一個評估環境,從項目投融資的角度對青島模式和佛山模式進行財務評估。假設了一個有100萬戶有線電視用戶的A城市,其數字電視用戶的增長速度由改進后的Bass模型基于全國歷史數據的測算,進行估計。把m=100萬戶和估算出的參數p、q代入式(1)。據測算結果,其數字電視用戶規模將從第一年的1.7882萬戶增長到第十年的88.4098萬戶。前期網絡改造費用作為固定資產投資,為2億,按10年折舊,網絡運營商未來10年只需繳納5%的營業稅,所有目標用戶在未來十年中連續不斷地開通服務,每月收視費為40元。
每臺機頂盒價格為600元,網絡運營商與內容提供商按6∶4分成,網絡年運營費用占收視費的10%,貼現率為6%(所有以上數據都基本取自全國平均數據)。如果按青島模式,則機頂盒免費提供給用戶,網絡運營商承擔機頂盒的成本。青島模式在十年后的NPV=2706萬,而佛山模式在十年后的NPV=-6.42萬,從這個結果上看,大致能有青島模式要優于佛山模式的結論。但是其實佛山模式在第11年的NPV就能變為正值。
而且如果不算前期的網絡改造費用的話,青島模式在前五年的時間的凈現金流量都是負值,前五年共計流出現金4354萬,前五年的財務壓力非常大,一旦用戶的增長速度出現遲緩,整個項目的資金鏈存在斷裂的危險。通過敏感性分析也表明,青島模式收入波動的幅度是佛山模式的1.27倍。如果按佛山模式,則機頂盒由設備提供商免費提供給用戶,機頂盒按6年期折舊,每提供一臺機頂盒,設備提供商在6年內與網絡運營商按收視費用4∶6進行分成,6年后按每臺機頂盒每月3元的標準作為利息補償給設備提供商,補償期為4年。佛山模式的最大優勢在于網絡運營商的投資風險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缺陷也比較明顯,即與設備提供商捆綁太緊,模擬結果顯示其在十年內的NPV為負值(NPV<0表示項目不值得投資),而且在未來盈利期的收益率低于青島模式。
從這個角度講,青島模式適合政府有足夠財力或者當地銀行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市場不是特別開放地區的數字化轉換,例如中西部地區,而佛山模式則適合第三方投資比較活躍的地區,例如東部沿海地區。從兩個收益表中可以看出,佛山模式累計凈現金流一直在平穩上升,并且在前九年一直高于青島模式,而青島模式則在前五年一直下降,在第六年才開始上升,青島模式頂過了前期的巨大壓力,后期收入的增長速度要高于佛山模式。
2政策建議
第一,政府提供配套的產業振興政策,開放融資平臺,積極引入非公資本,以多平臺融資降低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從整個大陸的數字電視潛在用戶的規模看,在2015年以前,數字電視用戶應該能達到飽和,對數字電視網絡的投資將是未來三年廣電業的主題。城市電視臺和城市網絡運營商作為服務平臺是實施整體數字化轉換并面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直接主體,承擔著整體轉換帶來的巨大資金風險。因此,在政策方面應對其進一步放寬,以調動各地數字電視運營商的積極性,在發展數字電視的同時進行產業化體制改革的調整。根據地方的具體情況,推廣青島模式和佛山模式,加快數字電視工程的改造進程。
第二,建立完整的數字電視產業鏈,網絡運營商與內容制造商、內容集成商建立聯播網模式的電視節目辛迪加。作為一種商業模式,電視節目辛迪加是一種發行和銷售節目的專門商業機構,是節目通過交易市場被出售給各地電視臺進行播出的方式,更明確的說,電視節目辛迪加是各電視機構之間資源共享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是節目儲存、流通的商業運作中心和媒介,類似于節目庫。各地的網絡運營商與集成商事可以成為節目辛迪加的一個運營載體,集成上游各內容制作商的節目信息,所有參與共用平臺的網絡通過合理付費、貼牌等方式就可使用,既可免去重復內容之累,也可保證內容資源盡可能優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