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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濟法律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后,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理論”。[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范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敖洕伞焙汀敖洕审w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研究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
[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F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
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F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诖?,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F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考慮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盵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F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基礎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
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21]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7—19頁。
[22]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23]參見曹平:《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圖書館(網址:law-)·法律論文資料庫。
[24]參見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頁;
[25]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6頁。
[26]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27]參見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關鍵詞】經濟法律關系/要素/種類
一、經濟法律關系概述
(一)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注:本文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系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正是通過經濟法律關系實現其對社會關系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于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來說,經濟法律關系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系密切,其要旨是從宏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其他經濟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金融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系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系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系,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契約就是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系是把經濟關系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我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于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物質的社會關系。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系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管,以及對在錯綜復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我們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系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規律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系,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二)經濟法律關系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
經濟法律關系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其中,經濟管理性是經濟法律關系同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而社會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加以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由此決定了經濟法律關系必然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這種管理性首先彌補了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的不足,并為恢復和維護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營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和秩序空間。無論是宏觀調控法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還是市場管理法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它們都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法律關系的經濟管理是社會公共性的,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經濟性的社會關系都可成為經濟法律關系,它們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所謂經濟法律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運作和實現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表現為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名義實施經濟管理,這種管理是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因此,在某個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如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產品,雖然其表面上是針對某個個體,但其實質是為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談及經濟法律關系,必涉及其構成要素。普遍認為,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組成,該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體法律關系中,其中一要素發生變更,原來的法律關系也要發生變化。
分析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筆者認為,其意義還在于使我們更明晰某性質的法律關系的特性以及該法律關系運行的基本要求。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分析其構成要素,有助于我們認識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了解到作為主體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的核心地位、其權力、其權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權力的基本規則。
(一)主體。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則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并因此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和公民。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盡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3)主體的法定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什么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范、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于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二)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法律關系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任何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核心。這是因為,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做什么,怎么去做,會產生什么后果等均圍繞權利義務而發,離開了權利義務,就不會有什么法律關系。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其中,經濟權利包含經濟權力,即政府和經濟管理機關以及社會經濟團體在管理中的權利。
經濟權力是基于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的地位和職能由經濟法賦予并保證其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資格,其實質是經濟管理職權。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即行使經濟權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其他任何機關或團體無權為之。(2)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對于經濟管理機關而言,其經濟權力只能是明確法定的;對于社會經濟團體而言,其權力則來自于成員的約定而表現為他們制定的章程。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強調的是經濟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不能超越,否則構成權力濫用而要產生相應法律后果。(3)權力行使的積極性。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沖動性,因而權力的行使具有積極性。對于經濟權力而言,它就是體現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干預,所以,經濟管理機關應積極主動行使其權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則,而是要經常發現問題,主動解決問題。對于社會經濟團體也是如此,它應經常協調會員之間的行動與利益沖突。
(三)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就失去了依托。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關于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有不少學者認為包括物、行為、知識產權等。這種看法是極其錯誤的,它沒有看到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經濟法這一點。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是物、知識產權等。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具有如下特征:(1)該行為是同國家干預經濟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市場管理行為還是宏觀調控行為,都是同國家干預有關的行為。(2)該行為必須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這意味著國家的干預行為只能依法進行。(3)該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所為的行為,這意味著不是任何組織或公民的行為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它只能是經濟法所規定的組織和公民所實施的該法上規定的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可按不同標準予以分類。通過分類,可以明晰不同法律關系表現形式的不同,其適用法律規則有異,其運作要求不一。
(一)以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為依據,經濟法律關系可分為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和市場管理法律關系。
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宏觀經濟管理法而產生的具有國家宏觀調節和控制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計劃法律關系、財政法律關系、金融調控法律關系、產業政策法律關系、物價法律關系等。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的確立和運行具有宏觀性、指導性和政策性。
市場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市場管理法而產生的直接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反壟斷法律關系、其他市場管理法律關系。市場管理法律關系的建立和運行具有微觀性、直接監管性和嚴格法定性。
(二)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單方是特定的,還是雙方是特定的為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刑事責任能力法律關系評定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颊咄芫癜Y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
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孫東東主編出版社1992年版
摘要:依托農業科技活動開展的農業科技旅游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農業科技旅游的內容廣泛,這種旅游活動具有三個層次的審美活動:一直蘊含了農業美學自身所具有的形式美、動態美、韻律美、藝術美;二是體現了美的創造者———勞動者以及勞動本身的人工美、功能美、技術美;三是農業美賴以產生發展的社會美、時代美。
關鍵詞:農業科技旅游美學審美
當前,在世界范圍內興起了一股農業生態旅游的熱潮,而農業科技旅游也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這一現象是在已經取得輝煌工業文明成果的后工業社會里,人們希望回歸自然的一種精神需求,是人們追求自然、崇高質樸的一種審美需求。所謂農業科技旅游就是依托古今農業科技發展的歷史遺跡,現代農業科技景觀設施等所進行的休閑旅游活動。當我們從審美角度去分析認識這種活動時,就能夠發現,農業科技景觀旅游的興起是必然的。我國楊凌高新農業示范區發展計劃局在對西安市民進行旅游調查顯示,近40%的人有到郊區特別是田園風光景觀旅游的愿望,有近35%的人有想親自經歷農耕和養殖作業的愿望,其余25%愿意到度假山莊去療養。[1]同時,對于長期居住城市的人們,還有青少年來說,則更青睞既能受到美的熏陶,又能增長知識的農業科技景觀旅游。因之,對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活動進行審美觀照,便具有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是滿足現代人的審美需求的重要途徑
審美不是人類天生的稟賦,也不是人類在進入藝術領域后才增長的才干。審美作為人類特有的有意識活動,是伴隨著人類社會歷史的產生而產生的。美產生于勞動,美的事物都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它直接呈現于對象的感性形式(色彩、線條、形體),在這些感性形式中凝結著人們的勞動和創造。這些形式成為人的智慧、靈魂和力量的標志,能喚起人們的愉悅而成為美的事物。因此,隨著生產實踐的發展,美也在不斷發展。我們用上述觀點來觀照古今農業科技就能發現,農業科技景觀旅游的美學因子實則包括三個層次:一是農業美學本身,具有的形式美、動態美、韻律美、藝術美。二是體現了美的創造者———勞動者及勞動本身的美:人工美、功能美、技術美。三是農業美賴以產生、發展的社會美、時代美。人們在農業科技旅游中,能夠深切體悟、領會農業美
學本身無窮的迷人魅力,同時,通過對農業科技的了解,認識勞動者的精神世界,從而增強對勞動人民的熱愛。再次,認識農業的發展,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農業美學的發展,把握社會、科學、美學發展的規律,以利于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因此,農業科技旅游可以提高對農業科技的認識,更好地發揚農業科學精神,進一步推進農業科技意識的覺醒和提高。這種農業科技活動,是人的社會實踐的擴大,同時也是人們審美范圍的擴大,審美客體和審美主體的互動,自然而然提高了審美主體的審美能力,在審美的同時,又受到思想的洗禮,知識的豐富,這就是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有異于它種旅游形式,是滿足現代人審美需求的重要途徑?;谝陨戏治隹梢哉J為,農業科技景觀旅游必然地會成為當前一個時期內我國旅游的又一個熱點,且會越來越熱。
二、農業科技景觀的審美內容
農業科技景觀是地球上的一種景觀形式,它除了具有一般景觀所具有的客觀的地物、地貌特征外,它更是社會的一種空間,是人類生活的棲息地、生產勞動的場所,因之,它也就具備了視覺審美的內容。農業科技景觀內容,從宏觀上,所有與農業科技有關的地物、地貌和人群,都可包含于內,從微觀角度分析,即以人的視覺所觀察到的具體的農業科技景觀,有水利、梯田、農具,技術及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及其設施等,這些景觀各自有不同的審美內容。
(一)水利設施的社會美、動態美
我國從古到今,有關水利建設的成果不可勝數,工程景觀多有遺存。從遠古的大禹治水,劈山導洪,古今之龍門,傳為禹所開鑿,今人睹之,亦稱其奇。四川都江堰、京杭大運河,陜西關中農田水利,新疆坎兒井等均為天下名勝,近現代以來的長江三峽工程等大型水庫,均為世上奇觀。在技術上,過去自然條件的自流灌溉,到今天的節水灌溉,材料、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水利設施景觀旅游,人們首先受到震懾的是它的社會美。當人們看到巨大的山峰被劈成兩半,或滔滔大江被攔腰鎖住,或暗河百里而清流歡騰,或“玉龍”隨著人意而暢流不息,自會感嘆人類的力量是偉大的,是無堅不摧的。在漫長的社會發展過程中,正是這種強大的力量,才創造了我們今天的繁榮與進步。筆者曾于2003年參觀了新疆吐魯番地區的坎兒井,對這一點感受頗為深切,曾作詩一首對其贊頌。詩云:“生民自居造化力,掘地飲水舉世奇。雪水奔涌五千里,清凌潤口兼沁脾。灌出良田碧似洗,育得果瓜含餳飴。我披驕陽飲此水,江山同醉花影迷?!边@恰是這次旅游產生的效果。同時,通過水利景觀的旅游,可以加深人們對水的認識。人們對水的傳統的認識是人與水的對立,水只是一種物,隨人處置,故或視其為洪水猛獸,排之去之,或視水為索取無厭的物,灌溉、發電、不加節制地利用之,浪費之,污染之。要說審美,水之美也僅僅成為哲學家思想家借水論人,詩人、作家借物抒情,畫家、音樂家發泄牢騷的寄托物罷了?,F在,環境的惡化使人們對水的認識發生了很大變化,親水意識增強了,愛水護水,人與水和諧相處,通過水利科技景觀,特別是節水灌溉技術、設施的參觀,更能很好地理解人喜擇水而居和依水傍水的環境美,依供定需、量水而行的規律美,人水共處、相得益彰的和諧美。我國古代的水利工程,其技術美亦令人叫絕。被稱為“活的水利博物館”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水利工程都江堰,已有22600年的歷史。它以無壩引水、自流灌溉為其特色,位居成都平原頂端、岷江的出水口,居高臨下,分為魚嘴、飛沙堰、寶瓶口三大主要工程。魚嘴分水,飛沙堰瀉洪排沙,寶瓶口進水,三者珠聯璧和,協調運行,互相制約,飲水入田,分洪減災。特別值得稱道的是,都江堰工程科學地解決了引水泄洪排沙的世界水利技術難題。由此可見,古代水利工程確實具備了科學美。
(二)梯田景觀蘊含的韻律美、智慧美
梯田是“在坡地上沿等高線修筑的階臺式或波浪式斷面農田”。[2]一般說來,在磅礴逶迤的山坡峻嶺上修建的梯田,將巍巍山嶺依起伏之勢,劈山積土,累石為界,便形成了高阜之田,其平如盤,層層映綠。[3]是體現農業進步的一種科技景觀資源。梯田景觀在世界各地均比較引人注目,其有名的如菲律賓伊富山上,2000多年來一直沿山修筑水稻梯田,位于馬尼拉以北250公里的安第斯山上的水稻梯田,它被譽為“當地土著……通往天堂的天梯。”世界文化委員會已將巴納韋高山梯田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在我國從古至今,華夏兒女生生不息,辛勤勞作,開山劈石,壘土造田,在荒山禿嶺上開掘出了梯田。創造了舉世震驚的成就。著名的云南哈尼梯田至少有1300年以上的開發歷史,并至今持續使用和發展,以森林、村寨、梯田、江河“四素”共構人類生產生活空間的傳統人居環境和農耕文明的典范,上百萬畝農業生態奇觀,既是人文景觀,也是自然景觀,更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認識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科技活動的結果,是民族文化、古代科技、自然生態的巧妙結合的典范。當我們欣賞哈尼梯田時,一面面山坡,一道道山梁,一片片梯田,縱橫交錯,氣勢磅礴,讓人驚艷,30多公頃的梯田世界是中國大陸的最神奇的景觀之一。20世紀的最后一年,哈尼人為其千百年來創造的梯田奇觀申報了世界文化遺產。在我國各地,在中國各個歷史階段,都遺存有大量的梯田景觀。其中最著名的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大寨梯田,山西昔陽縣大寨村的七溝八梁一面坡上,大寨幾輩人數十年的艱苦勞作,改變了原來的生產條件,人力造出的梯田首尾相連,層層依偎,高低錯落,綿延不絕。當我們欣賞這些高低錯落、蜿蜒在等高線上的田塊時:觀賞水田,則田如層境,波光粼粼,細瀑清泉,飛花濺玉,水車飛鳥,別有天地;觀賞旱地,則綠波涌濤,千迭起伏,山隨田動,田隨山高,一派生機,盡奔眼底。此時,梯田形成的“蛇形線”沿山轉,寬適當,長不限,繪的是“靈動”的感覺,這就是梯田本身所具有的形式的韻律美。當然,我們觀賞梯田,往往被勞動人民的力量所折服,被勞動人民的精神所震懾,越是條件艱巨的地方,勞動人民越能發揮聰明才智,創造奇跡,創造出新的生態環境,這就是梯田所帶給我們的社會性的人工美。
(三)技術景觀蘊含的技術美、功能美
在我國漫長的農耕文明發展史上,技術的發展往往成為農業科技發展的標志,在農業生產實踐中,人的本質力量———自由自覺的創造和才能、智慧、意志、情感等最直接、最集中地表現出來,推動農業技術的發展和運用,推動了我國原始農業向傳統農業以至現代農業的發展,也證明了勞動人民征服自然的能力越來越高,例如,精細農作技術的形成多熟制的應用,水利設施的多樣等,不僅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益和效率,也提升了勞動人民的生產知識層次。在這里,重點例說的是我國的天文歷法知識。這種知識,在我國遠古時代就非常普及?!渡袝?#8226;堯典》有:帝“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故“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七月流火’,農夫之辭也?!窃趹簟?婦人之語也?!码x于畢’,戍卒之作也?!埼卜健?兒童之謠也。后世文人學士,有問之而茫然不知者矣?!盵4]《尚書堯典》有:帝“乃命羲和,欽差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边h古時代,是民由漁獵而進入耕稼,因而仰視天文以測寒暑季節,以備衣食住行之需,農耕稼穡,皆侍觀察昏旦中星。所以我國極其豐富的天文歷史知識,為我國傳統農業科技的發展奠定了物候學基礎?,F在保存下來的北京古觀象臺,模仿元代儀器,制成筒儀、渾儀、渾象、圭表等,還有紫薇閣、漏壺房、晷影堂等建筑。清康熙年間耶穌會士監制西式黃道經緯儀,赤道經緯儀,地平經緯儀,象限儀、紀限儀、天體儀等。清乾隆初年戴進賢制作璣衡撫辰儀,這里有世界現存古觀象臺中保存最舊的連續觀察記錄。倘佯在這些古代人們精心發明出來的科學觀測儀器中間,我們怎能不為其精巧絕倫而攝心動魄,感受到祖先的聰明才智,從而激發我們民族的自豪感呢?我國傳統的歷法,就是本著“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顧炎武,日知錄卷三十“天文”條)的原則設立的,所以年分十二月,又訂立了二十四節氣,還在一年中有許多與各地農業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節日,這些都是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蘊含了豐富的文化內容,當我們隨著農業生產實踐活動,來審視這些古代歷法、節氣時,便可體悟出我國傳統農業發展到何等發達的程度。當我們欣賞春蘭夏荷秋菊冬梅四季花木,或歷經春種夏收秋播冬藏各種農時時,我們在這種游覽中體驗到的是一種美的律動,美的演變,自當令人陶醉,從中我們看到了農業技術發展、應用的作用和魅力。
(四)農具演進中蘊含的形式美和藝術美
在人類歷史上,工具是生產技能的客觀化,是科學技術的物化。農業科技的發展,在農具的演進中得到充分的肯定。我們在農業科技旅游中,去欣賞從原始農牧業到現代農業生產工具,除深刻地了解農業發展歷史外,更能欣賞農具中蘊含的形式美和藝術美。我們知道,新舊時期的石器,便具備了砍砸功能,如現知最早的非洲奧杜韋文化的阿舍利手斧,一端較為圓潤,適宜手握,一端銳利,適宜砍砸。我國山西丁村尖狀器,也體現了這種雙重需要。在勞動過程中,人們又發現了對稱、圓形、椎形、方形等行制,同時又體現出光滑、比例和諧、均勻對稱等美感要求。在傳統農業活動中,我國農具豐富多彩,僅元代《王禎農書》所描述的農具就有200多種。在歷史上發生重大作用的如曲轅犁、三角耬、龍骨車(翻車)等。各地都有多種多樣的適宜當地農活的農具,無論從材料、形制、功能等方面,把人們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下不斷地解放出來,才會發展到今天的農業機械化農具的開發應用。我們說,人類從事生產勞動的直接動力是滿足生存的物質需要,但勞動工具的發明創造以及使用,卻體現人的本質力量,人的自由,使人從自己創造的成果———工具中看到現實對人的智慧、理想、意志和創造力的肯定,并由此產生愉悅的情感,因此,生產工具不僅具有實用價值,而且逐漸獲得了審美價值。所以,當今天人們在一些博物館,特別是農業或農史博物館時,在農舍小院看到各種仍在使用的農具時,當我們看到現代農機具的既有科學原理,又制造精美、使用便捷省力的特點時,我們便深深地獲得了一種歷史演進的審美享受。因此,我們在農業科技景觀旅游中,對農具的形式美、藝術美的欣賞表現為:首先,審美的意義。人們制作農具,就是為了實用,而農具的外觀的美一般要服從實用,所以,農具的外觀就具有了形式美,例如整一、對稱、均衡、比例、和諧、多樣統一等,在實用的前提下,符合了普遍的形式美規律。其次,農具是勞動人民辛勤勞動的結晶,設計師、能工巧匠在制作過程中,凝結了他們的聰明才智,顯現了勞動人民的創造力,這也是人的本質力量的對象化。農具產品上直接體現自己的本質力量,故而美便存在于其中了。再次,農具在社會的演進過程中,有些轉化為工藝品,用于裝飾或者其他生活領域,如我國春秋時期用作身份地位區別的禮器圭、璧等,據考古學家考證,它們的前身就是石器時代的石斧、石環等。而石鏟則發展為玉鏟,用于佩帶,成了一種飾物。即使在現代,我們為了美觀,給有些器物如兒童玩具手槍柄上刻上交叉斜紋等,也是這樣,早先在真正的武器手槍柄上刻交叉斜紋是為了防滑,而在兒童玩具手槍柄上只起裝飾的審美作用。所以。當我們發現農具的這種作用時,就使得其審美價值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
(五)現代農業科技景觀中體現的時代美、技術美
隨著現代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農業科技日新月異,這種變化速度快,涉及面廣,與傳統農業科技形成鮮明對照。在農業科技景觀旅游中,我們能強烈而清晰地感受到這一點,即時代的流動性、革新性,并由此引起時代觀念和審美需求的變化,這就使農業科技具備了時代美?,F代農業科技的發展,引起了農業生產的根本性的變化,如設施農業(即大棚農業)改變了千百年來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動植物克隆技術開拓了育種保種的新的領域,無土栽培技術把農業從賴以生存的土地中“解放”出來……這些無不閃爍著技術的光芒,同時也使我們從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活動中充分得到技術審美。在現代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方面,在全國范圍內,楊凌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的農業科技景觀旅游具有代表性。在楊凌示范區的眾多景點中,不同的景點分別代表了現代農業科技發展的最新水平,如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設施,光、溫、濕均采用電控裝置,蔬菜花卉種植采用無土栽培,計算機自動控制滴灌技術,運用基質、水培等多種栽培方法展現了現代農業全新的發展模式。昆蟲博物館是國內展覽面積最大、展出昆蟲種類最多、展覽檔次最高、融知識性、趣味性于一體的昆蟲科普基地。中國動物克隆基地集教學、科研、參觀、游覽于一體,這里有世界上最大的胚胎克隆山羊群體,有世界上首例體細胞克隆山羊,以及它們的“基因”傳代。國際節水科技博覽園薈萃了國內外節水設備的精品,體現了節水技術的豐富性、綜合性、先進性。人工模擬降雨大廳是世界第二大規模的人工模擬降雨試驗設施,能夠非常逼真地模擬自然界的各種降雨情形。還有世界名優牛羊良種高科技繁育示范園擁有世界十大著名優良品種。中富綠色硅谷的克隆植物工廠化育苗、設施農業、自控溫室以及各種名優特種質資源令人嘆為觀止。這些農業高新科技已超乎人的想像,指示出人類可以一步步運用智慧控制自然和改造自然,贏得更大的生命自由,并據此可以期望人類憧憬的美轉變為愜意的生活現實,對高科技的美學詮釋,就是人類本身潛能的自我審視和陶醉。同時,當下時興的“農家樂游”人們也并不是一味去尋找原始的農村風貌鄉俗,實際上也是對現代農業經營的一種觀照和認識。我國的現代農業呈二元結構表現出來。其表現一,在同一家庭小規模經營體制下,傳統的農業經驗、技術與適用的農業機械、必要的農業技術設施、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如生物工程技術等并存,依靠自然力、人力、畜力的傳統生產技術與依靠機械力、生產力及社會力的現代農業技術相結合;其表現二,同一農業生產區域內,小規模的家庭經營與較大規模的農業企業或農業園區的農業技術相結合,這種二元農業技術結構,通俗地說,就是“鐮刀+收割機”并存。故我國現代農業是一個傳統農業與高科技農業并存的時期。在這種情況下全國各地開展的“農家樂游”,可以使我們在傳統農業與現代農業鮮明的對比中,更清楚地領略現代農業科技的內容,從而提高旅游者的文化性,產生審美愉悅,同時受到教育,升華認識層次,收到審美活動“凈化”心靈的作用,更深刻地認識現代農業科技的時代美、科技美。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我國各地迅速的興起了農業科技游,而且我們相信,這種旅游活動也必將越來越廣泛,越深入
參考文獻:
[1]楊陵區發展計劃局.《楊凌區觀光農業建設項目》招標書[Z].2004.
[2]賈恒義.中國梯田的探討[EB/OL].中國經濟史論壇,2003209227.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F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作者:魏秋敏 單位:衡水學院法政系
對中低收入者的界定上存在問題,有些家庭的非納稅隱形貨幣現金收入,不能被監控,造成在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者當中,存在著一些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經濟適用房選址偏遠,物業配套措施不到位。因經濟適用房建設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其顯著特點是價格相對便宜。其低廉的價格來源于低成本和薄利潤,開發商只有把經濟適用房建在遠離市區的地段。2009年,河北省衡水市區的保障房居民區??敌^投入使用,該小區內除經濟適用房外,還建有廉租房。該小區已很具規模,但是物業配套跟不上,地方較偏,物業環境差,使經濟適用房難以得到中低收入家庭的認同和認購。經濟適用房購房者不享有完全產權,流轉不暢。根據2007年《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購房者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香港在公共住房建設方面較為成功,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香港通過公共住房制度完成了戰后的安置與重建,改善了居民的住房條件,促進了其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創新經濟適用房管理機制1、合理界定中低收入標準,取消戶籍限制,放寬政策標準。2012年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更加注重把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合理引導人口流向,讓更多農村富余勞動力就近轉移就業?!苯洕m用房保障對象是中低收入者,在“中低收入者”這類群體的確定上,筆者建議取消制度地域戶籍限制,這有利于地方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樣做雖然短時期內會給地方政府造成很大負擔,但長期來看有利于國家的經濟發展和長治久安,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使社會區域的真正低收入者能夠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2、建立健全個人信用系統、家庭收入的動態監管制度有些購房者,不符合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為了謀取利益,采取各種措施,隱瞞收入和家庭資產,騙取經濟適用房。此行為應該受到嚴厲制裁,并且事前防范也很重要。針對目前個人信用系統還未建立的情況,可以借鑒我國征稅方式。實行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2]。匯總社會各方資源,在稅務機關的個人收入檔案制度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家庭收入的動態監管制度,保障經濟適用房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制度環境下,順利推行。3、實行“封閉式流轉”,完善退出機制住房保障體系“封閉式流轉”[3],是指當被保障對象,無需再接受經濟適用房時,相關權益回歸住房保障體系,改由其他符合標準的申請人享受。經濟適用房兼具“經濟性”和“保障性”,那么解決相關問題就從兩個方面著眼,經濟性的市場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環境體制下,加大住房供應,抑制住房投資需求。實行“住房保障體系封閉式流轉”這樣只能由政府回購,再由政府賣(或租)給消費者,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了那些通過經濟適用房倒買倒賣非法獲取利益的投機者,保障福利政策不被扭曲。
為了保證政府部門真正把監管工作落實好,要加大政府部門的監督責任,即當政府部門不履行監督責任時,監督缺位時,誰來追究他們的不作為行為?這是我們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的關鍵所在,以往的政府監督,只重視對監管對象監督的法律規制,而對政府部門不作為監管行為缺少規制。根據“權責統一”原則,要求國家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為了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必須建立完善追究責任的機制。基金項目:2008年衡水市社會科學研究課題“衡水市推行經濟適用房的現狀及法律研究”。
論文摘要:加強WTO的研究是我們成功應對挑戰的前提,也是我們深化改革的一個必要條件。WTO規則不能單純地理解為國際性法則,而是要與國內法結合起來一起考察。從法律解釋的性質出發能更好地闡釋WTO與國內法律制度變革的關系。成功應對WTO需要國內法與之相配。
我國在2001年正式成為了WTO成員,這意味著一系列的制度變革更具有透明性和開放性,特別是管理市場的行政方法和法律手段要及時地作相應的配套改革。這既是履行加入WTO時所作的承諾,也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必然要求。從行政關系本身所固有的性質、特征和職能出發來闡釋法律現象和法律關系,可以更好地領會加入WTO的精神實質,更加深刻地體會到為什么市場化改革需要對行政管理進行改革,以及它所產生的積極效果。這是我們的立足點和方法論,是“源頭活水”。從這個基本觀點、立場和方法出發,才能找到有力的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去積極應對WTO的挑戰,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使改革開放事業能夠順利進行下去,而不是被動地去應付,敷衍塞責或是不切實際地做些法律條文修改之類的官樣文章。
一、WTO與行政關系
加入WTO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人甚至將它與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相提并論。它所產生的影響或許是我們今天還不能完全看到的,但無疑是巨大而深遠的。加入WTO之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事業各項進程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WTO的前身是GATF,GATF最初設立時并不是什么正式的國際組織,它是一系列規則的集合。對于這些規則,我們不能按照傳統的國際公法來解釋,將它看做純粹以國家為義務單位而不涉及到個人的法律,而事實上,WTO規則的許多用語是直接涉及到個人的,甚至是針對個人行為的。它強調對私人權利的保障,只不過實現的方式不同而已,它對私人權利的保障是通過限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方式實現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將它理解成為國內法,認為將WTO的文字轉換成國內法就具有了法律適用的所有條件。而事實上,WTO規則中的許多用語需要在WTO體系內作進一步解釋,并且它與國內法的解釋方法尚有相當大的差別。例如,WTO的解釋受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約束,其解釋方法要遠比國內法來得復雜。為此,需要加緊研究WTO規則的內容和特點。
因此,在我們加入WTO之前,就應該很好地研究這種規則的特點,加入WTO之后更應該熟練地操作這些規則。對于為什么要設立這些規則而不是那些規則,以及如何設立這些規則首先要領悟透徹,把握根本的原則和方法。
WTO的指導思想,就是以市場經濟作為基調,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保障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個相對開放、自由發展的環境。它要求政府規則的透明化并逐步減少政府的管制,限制行政關系在市場中的存在,或者講,行政關系在市場經濟中應當是有限的。因此,加入WTO之后首先受到沖擊的還不是我們的經濟組織和經濟部門,而是我們的行政管理體制。從2001年開始,廢、改、立的相關法律、法規多達幾百項(尚不包括地方行政法規),這些都是為了符合WTO規則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它提出一個實質性問題,即在與WTO規則保持一致性而大量修改行政法律法規的同時,如何能使得我們的行政管理關系的改革有一個長期的、完整的思路,保持改革開放政策的連續性,也是非常關鍵的,其重要性甚至超過了前者。我們當然是希望二者保持時間上的一致性,但是,法律關系的這種調整、變動方式,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內在地產生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這種情形是不利于改革開放的,嚴重時還會發生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現象。
WTO是以市場經濟為主體的,WTO規則是以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事務為法律調整對象的,它要求成員國的行政管理方式與市場關系相容,不干預和妨礙自由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雖然它在諸如環境、勞工、競爭等方面所設立的規則還很不完善,但是,在已有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領域,對成員國所作的行政管理限制是非常明確的。
首先,要放松對市場的行政管理。例如,大幅度地減少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消除差別管理,實現國民待遇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其次,要求行政管理透明化、規范化、制度化。再次,要逐步減少行政管理措施,至少是在成員國加入WTO之后行政管理的措施不得增加。
我國原有的經濟體制是服從和服務于計劃經濟的,因此,市場化程度相當低,只存在于計劃和行政手段延伸不到的角落,如農民的自留地、農村集貿市場以及城鎮農貿市場。20世紀80年代以后才開始市場取向的改革,1994年以后才進一步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明確提出改革的目標是要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鞏固和提高是在90年代之后才得以實現的,它意味著市場而不是政府作為資源的基本配置手段。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們采取了漸進式的改革方式,即在實行經濟改革的同時原有的行政管理體制仍然在起作用,因而造成既得利益集團以各種方法妨礙、阻撓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在這個過程中要平衡各種利益關系,存在很多問題,反過來,也使得行政管理現象在經濟事務中仍然大量存在。迄今為止,我們的市場化改革仍有許多理論難題,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確立及各自的定位需要進一步界定。
二、行政關系與司法關系
正確地理解行政關系與市場關系的性質和特點,對于理解WTO規則以及加入WTO對于我國管理關系帶來的影響有著很大的意義,對于深刻體會現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內在矛盾,進一步明確改革所要實現的基本任務,也是非常關鍵的。
要知道,我國的行政關系,以及具有行政管理關系性質的社會關系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傳統的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管理經濟與社會所使用的基本方法是行政方法;另一方面,具體的社會實踐、社會生活也十分認同這種行政方式,無論是企業管理還是司法實踐,在很多情況下行政方法反而是直接有效的。司法、立法,以及約束市場的方式都包含著相當多的行政性因素。因此,對于行政關系和市場關系的研究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行政關系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關系,下級機關的職能來源于上級機關授權,它隸屬于上級機關,并對上級機關負責。一級行政機關需要嚴格按照授權規定行事。這就決定了行政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行政關系的單向性。行政關系是自上而下地串聯起來以實現有效控制和傳遞信息的目的和要求,因此,它不允許有雙向權力關系的存在。在行政關系中,下級機關的任用、職能都要由上級機關指派和確認,下級機關只能根據上級機關的授權行事。因而,也就派生出了下面另外幾個特點。
二是行政關系需要明確地授權。授權的規定要具體明確,這是行政關系合法性的依據。正如前面所述,行政關系是一種自上而下賦予的權力,這種單向性也就決定了它的權能只能來源于上一級的行政機關,由上級機關界定權限大小、行使范圍,行政機關對于其下屬的任命或是離職具有決定權。這是行政高效率運行的基礎,也是行政之所以有效率的關鍵。正因為行政關系能夠促進社會的有效運行,所以,它成了社會關系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
三是行政關系中下級機關的非主體性。由上級機關具體考察下級機關的職能和業績,決定其是否留用、晉升或是降級,在這一點上,下級機關是沒有任何談判的權利的。下級機關的非主體性也是保證行政關系一體性和行政機制有效運作的重要條件。
四是解釋的狹義性。解釋規則的方法有很多,有文字解釋、擴張解釋、歷史解釋、經濟解釋等,最基本的形式為狹義解釋與擴張解釋。狹義解釋是按照文字的一般意義所進行的解釋,僅限于文字的意義,不考慮具體事實的變化或是在規則制定之時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當出現數種解釋時,就選擇其中最為狹義的一種解釋。為什么選擇這種解釋方法,也是由行政關系的性質決定的。狹義解釋是意義最為明確的一種解釋,最不會產生爭議,因此是行政關系有效運作的保障。
當然,這種解釋方法也有許多弊端。由于它“咬文嚼字”,因而容易忽略社會發展的多樣性,特別是經濟生活的多變性,因此,用這種解釋方法來應對不斷變化了的現實,它的有效性就成了問題。
五是政府盡可能少地承擔行政責任。從上述幾個特點自然就能夠推斷出這個結論。首先,采取狹義解釋能夠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時,上級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規則是上一級機關制定的,命令也是上一級機關下達的。
因此,行政責任是不獨立的,下級機關的責任是有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權力相對集中。顯然,司法關系與行政關系有著本質的差別。行政關系首要的條件就是保證行政的有效性,即相關指令的上傳下達,并及時采取行動;而司法關系賴以存在的基礎是保持社會公正性,平衡具體的利益關系,因而使得司法關系具有自身的特點。
司法關系首先就涉及到法律解釋問題。由于成文法的規定具有抽象性,如果用狹義的方法解釋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勢必不能真正實現社會公正和利益平衡,只會出現“削足適履”式的笑話,因而產生了專門的法律解釋機構,專門負責法律的解釋和法律規則的適用。
其次,司法系統的基本職能是維護社會公正,它對現有法律規則作出了靈活的解釋,而對于法律規則尚未規定的內容,也要在作相應的變通后給予明確的解釋(如變通解釋)。
再者,就是法官判斷的獨立性。法官是社會結構中的特殊組成部分,它不應受任何社會力量的支配,法官對自己的判決負責,具有獨立判斷的能力,這和行政關系的整體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第四,司法關系與行政關系的價值導向不同。司法關系關注的是社會公正和利益平衡,因此,它往往不像行政關系那樣具有主動性,它并不是主動去干預社會事務,而是坐等當事人上門。民事糾紛中的“不告不理”制度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自己能夠達成新的利益平衡,也就不需要法院來干預。
三、行政關系與市場化改革
市場經濟是瞬息萬變的,供需關系在不斷改變,個人的預期也在不斷改變,顯然,單一的規則不足以應付這樣一種變動的社會,這是市場關系的主要特點。如果用單一的行政關系來管理(管制)經濟,就無法真正反映市場的多變性,結果是“一統就死”。但是,僅有司法關系也是不夠的,正如前面所述,它往往具有消極性,即只能在市場關系出現問題時才進行干預和調整。介于二者之間的大量經濟事務是自主,是與“自由競爭”相聯系的。WTO的主要目標就是要在全球范圍內建立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干預。像WTO中的非歧視待遇(主要體現為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它的作用也就是鼓勵平等競爭,減少政府的作用。超級秘書網
在我國,經濟事務中存在著過多、過濫的行政關系,它既是計劃經濟存在的產物,也是我們延續傳統行政管理經驗和方法的必然結果,是多年改革之后仍然沒有擺脫的一個“陰影”。依據我國加入WTO所作的承諾,我們將開放國內市場,或是在過渡期后開放相應的國內市場,因而將自由競爭引入了國內市場,將自身置于世界性的經濟競爭環境中。對于國內的生產企業來說這無疑是一場生死攸關的考驗。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這種競爭方式能夠有效地限制,甚至消除行政干預,徹底擺脫行政關系,從而盡快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