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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糾紛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副產品,在新興的證券市場上這一現象尤為突出。問題在于,面對形形的證券糾紛,如何探索和構建證券市場低成本、高效率的解決證券糾紛的機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我們認為,除了通過訴訟或行政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外,采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是一條有效的途徑。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法律依據
1994年8月31日頒布的仲裁法關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證券糾紛,因為證券糾紛大量的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
同年10月11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字〖1994〗139號文)了《關于證券爭議仲裁協議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是針對中國證監會管轄范圍內的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因股票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必須采取仲裁方式解決所作出的規定。通知指出:一、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九條和八十條的規定,凡是與股票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需要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的,應當簽訂證券爭議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必須采取仲裁方式解決。上述機構簽訂的與股票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合同,應當包括證券爭議仲裁條款。二、中國證監會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解決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的仲裁機構。其他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也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三、明確了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內容:“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果當事人協商不能解決,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規則和有關證券爭議仲裁的特別規定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彼摹⒆C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非合同爭議,可以依照相關格式,自愿簽訂仲裁協議。
1998年12月29日頒布的證券法為規范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如何解決證券糾紛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為配合證券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還相繼制定和了一批適用民事、證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法實施的三年多時間內,先后了280多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有這些都為通過訴訟和仲裁等途徑解決證券糾紛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范。
我們認為,隨著證券市場的擴容和證券新品種的增加,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債券、基金的發行或者交易而引起的爭議同樣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此外,上市公司、投資者等與證券經營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證券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也可以適用仲裁的解決方式。
證券糾紛的特點及其新的趨勢
新興的證券市場具有投機性強、變化大、風險高的特點。雖然證券糾紛主要是民商事的糾紛,具有民商事糾紛的一般特性,但證券糾紛因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使其具有自身的特點,一般主要表現為:
一是爭議的標的較大。不論是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證券(股票、基金、債券)的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還是證券經營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與上市公司或投資者之間因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等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一般爭議的標的都比較大。此外,如果是證券民事賠償爭議,涉及投資者、尤其中小投資者的人數比較多,主要是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出現,這在一般的民商事糾紛中是比較特殊的。
二是社會影響面廣。證券糾紛的社會影響面比較廣泛,因為這不僅會涉及到當事人之間巨大的經濟利益,而且關乎社會上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在證券民事賠償爭議中,一般散戶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糾紛產生后,往往容易演變成過激的群體行為,而受害投資者要求賠償的金額與證券違法行為人實際償付能力之間又存在較大差距,這種矛盾處理不當,將可能導致兩種極端的后果,一種是受害投資者的賠償要求在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容易觸發投資者比較過激的情緒和行為,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安定;另一種是作為證券違法行為的發行人、證券公司也有可能在原本不良的財務狀況下雪上加霜,造成支付不能,甚至于面臨破產,從而引發社會上的連鎖信用風波。
三是案件疑難復雜。由于證券糾紛的爭議標的較大,社會影響面廣,加之一些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現有法律制度的滯后性,使得在處理此類案件的程序上和實體上變得錯綜復雜,從而會導致訴訟制度上的一系列變革。僅以股東訴訟制度為例,在法律上就存在著許多滯后的方面,首先,涉及到擴大股東直接訴權的問題。按照西方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只要行為結果與股東利益有關,就應允許股東提訟,這種訴訟既可以是確認之訴,亦可以是賠償之訴。這在我國現有公司法中尚不明確。其次,涉及到賦予股東派生訴權問題。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而公司不予追究時,凡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有權代為公司提訟,這種法律規定在我國公司法中也不明確。第三,在股東訴訟中還涉及到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以及舉證責任倒
置等問題。由于上述問題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尚不完備,因此,在實際處理案件中就存在著不少困難。
四是專業性較強。處理證券糾紛不僅技術性、專業性和政策性很強,而且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領域也是相當廣泛的。例如在商法范疇中的證券法、信托法、投資基金法等;民法范疇中的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公法范疇中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此外,還涉及大量的司法解釋和行業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等。但由于我國立法的相對粗糙和在司法中的經驗不足,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對具體法律技術問題上難以準確地把握。例如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審理中就遇到了一系列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技術問題,如原告、被告資格的確定,訴訟時效、損失范圍規定,賠償金額計算,舉證責任,訴訟代表人的選定,償付方式等。因此,辦案人員不僅要有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有證券運用的專業知識。
除了證券糾紛的上述特點外,隨著中國加入WTO后對證券業逐步放開承諾的履行,市場化和國際化后的中國證券市場,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涉外證券糾紛,涉外證券糾紛還具有涉外性和國際性的特點,涉外證券糾紛的出現,對我國的立法、司法和執法體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國際慣例,涉外證券糾紛更多的是采取仲裁的方式處理和解決的,這對我國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解決涉外證券糾紛的爭端機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特點及其基本原則
仲裁是指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交給各方所同意的第三人進行審理和裁決,該裁決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能最終解決爭議。仲裁同訴訟和行政處理糾紛相比較,既有許多共性的方面,但也有其自身獨特的特點及基本原則。
(一)仲裁解決糾紛的特點
作為一種解決合同和財產權益糾紛的民間性審理和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決同類爭議的司法、行政途徑,也不同于當事人自行和解,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自愿性。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所以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二是專業性。由于仲裁的對象大都是民商事糾紛,常常涉及復雜的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所以,各仲裁機構大都具有分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而仲裁員一般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從而能夠保證仲裁的專業權威性。三是靈活性。仲裁的靈活性較大,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程序靈活,很多環節可以簡化。四是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并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律和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這一點在處理證券糾紛中顯得尤為重要。五是快捷性。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制,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六是獨立性。獨立性是保證案件處理公正性的前提條件。各國有關仲裁的法律都規定,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亦無隸屬關系,仲裁獨立進行,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甚至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時候,也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一原則通常也被稱為當事人自愿原則,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則。是否同意仲裁,仲裁如何進行,以及是否接受仲裁員的裁判,均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在仲裁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當事人一方的單方意愿只能驅動該方當事人行事,對仲裁的整體并不具有實質意義。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并且同意由第三人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該協議一經達成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惟有雙方共同協議才能以前的協議,因此,意思自治原則,是仲裁的基矗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事實和法律是這一原則不可分割、不可偏廢的兩個方面。以事實為根據,意味著仲裁庭在仲裁
的過程中,必須全面、客觀、深入、細致地查明案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查明案件的全部經過、現狀及向仲裁庭提供的證據;以法律為準繩,意味著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收集、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并準確地適用法律,公平合理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強調這一原則的特殊意義在于,它表明仲裁的方式是依法仲裁。
3.獨立公正仲裁原則。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了保證這一原則的實施,仲裁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這是實現獨立仲裁的組織保證。為了保證公正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還就仲裁員的資格條件、仲裁員的回避以及仲裁員的責任等作了一系列嚴格規定,這是實現獨立仲裁的程序保證。
4.一裁終局原則。該原則是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仲裁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做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已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依照《紐約公約》規定直接向其他有關締約國申請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上述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涉外證券糾紛的仲裁承認和執行。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價值目標
探索和構建證券市場低成本、高效率解決糾紛的機制
,是我們所要追求的目標。在加強司法機關介入證券市場法治管理的同時,在證券業中建立相應的仲裁或調解機制,用仲裁的方式來有效地解決證券糾紛,這兩者之間的價值目標應當是相吻合的。公正和效益是仲裁的基本價值目標,這在法學界基本形成了共識。用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糾紛,除了具有效益、公平兩個主要價值目標外,在中國證券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它還能夠實現當事人的額外價值目標,即能夠實現安定的目標。
(一)采用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目標之一:有利于提高效益
效益原本是經濟學上的一個主題。近年來,隨著西方經濟學對法學的滲透、融合以及在此基礎上經濟分析法學的形成,法律效益越來越受到法學理論界和立法界的重視,以效益作為法律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標準逐步從理論構想進入現實實踐,效益逐漸成為評判某一法律制度優劣的基本標準之一。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理論對于研究以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的價值目標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認為,從效益的角度出發,與訴訟或行政手段相比較,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糾紛最能體現“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標。首先,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在程序上是正規的程序,除了具有程序的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外,仲裁程序還具有靈活性的特點,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很多環節可以簡化。此外,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制,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其次,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能夠產生穩定的實體效益。仲裁裁決與訴訟裁決具有同等的效力,其實體效益的穩定性是不容置疑的。不僅如此,由于各方當事人是自愿地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交給各方所同意的第三人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裁決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一般而言,仲裁裁決的履行率要高于法院判決,其實體效益的穩定性要優于法院判決。
(二)采用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目標之二:有利于確保公平
通過仲裁來達到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公平,應該是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另一個價值目標。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加上現有司法審判機制獨立性的不夠等因素,因此,在處理包括證券糾紛在內的民商事其它糾紛時,常常會出現法律與道德、權力與道義情理、理智與情感有時并不完全一致,單純根據法律規范衡量有時難以作出合情合理裁決的局面。
同訴訟相比較,采用仲裁來解決證券糾紛可以有效地實現程序的公平和實體的公平,這是一種更接近于客觀實際的公正。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程序上,基于仲裁的本質要求,仲裁員必須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待遇。第二,在實體上,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最直接的目的。由于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專業性和準司法性,決定了在仲裁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的同時,強調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力求擺脫僵化的法律教條,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盡可能地做出更接近客觀實際的裁決,避免出現大的社會震蕩和社會系統風險。第三,仲裁員一般由各行各業的專家組成,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在立法和司法領域存在諸多滯后于證券市場發展、不利于及時進行權利救濟問題的現實情況下,就更需要一批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專業仲裁員。
(三)采用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目標之三:有利于維護安定
探索和構建證券市場低成本、高效率解決糾紛的機制,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健康、有序的證券市場發展環境,從而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因此,其宗旨就是為了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法律的統一,合乎法律與合乎情理的統一,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統一。
二戰后。日本在美國的指導下實行了財政分權體制。財政分權體制的實施不僅完成了其在經濟發展及國家建設中的預期目標,而且在平衡各地財力、保證各地方政府職能的履行、行政服務的提供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財政分權體制下公平目標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分權體制下轉移支付制度來實現的,轉移支付制度調整了地區間的財政均等水平,縮小了地區間的經濟能力差距,有利地促進了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為財政分權體制公平目標的實現奠定了基礎。近年來財政分權改革的不斷推進,為進行日本財政分權體制的公平研究提供了可能。目前,盡管財政分權理論發展已有50多年的歷史,但是有關財政分權公平的研究并不多見,有關公平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分權理論的基礎上。
國外學術界關于日本財政分權公平研究的理論文獻并不多見,其大多也立足于轉移支付角度。米哈爾吉科通過對日本財政分權后政府間財政關系進行分析指出,日本雖然存在著顯著的縱向財政不均衡問題,但是轉移支付制度很好地糾正了財政不均衡問題,實現了財政均等化舊。特里薩特爾、梅瑞狄斯在對日本財政體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得出了相似的結論,一致認為,日本的轉移支付制度在其財政均等化的實現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國內對其財政分權的探討,主要集中在政府間關系方面,而從公平方面對其進行研究略微少見。日本學者西川雅史認為,在“用腳投票”理論指導下,日本的財政分權實現了各個地區公共服務及公共品提供的均等化。持田信樹(2002)認為,日本財政體制的最大缺點是存在垂直財政缺口,但轉移支付制度很好地彌補了這一缺點,同時實現了全國公共品供給的均等化。此外,他還認為,均衡體制必須精確,以便很好地執行其均衡財政能力及調節支出需求的職能。
二、日本財政分權體制下的轉移支付制度
日本財政分權體制由收入、支出以及轉移支付三部分構成。由于日本中央和地方稅收收入分配結構是“開”,支出結構接近于“三七開”,因而存在巨大的資金缺口,財政分權體制下的轉移支付制度填補了這一缺口。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各地方經濟及社會事業的均衡發展,實現了財政均等化目標。日本主要將中央征收的稅作為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給地方。其轉移支付資金由地方交付稅、地方讓與稅、國庫支出金三部分構成。地方交付稅以實現各地方財政均衡為主要目標;它是為消除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差距,保證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政府也能維持一定的行政服務水平,而向某地方支付的一種轉移資金;其轉移資金的額度可以運用法定的標準公式計算得出,且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中央政府不加以限制或附加條件。地方讓與稅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具均衡地方財政的作用,但它充實某些地方基礎建設的財源,對地方財政同樣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國庫支出金是中央指定用途,交給地方政府使用的轉移支付資金,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籌建的事業,平衡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確保全國行政服務統一水平是其轉移支付的目標。轉移支付制度作為日本財政分權體制的組成部分之一,為財政均等化目標的實現奠定了基礎,同時為彌補各地方經濟能力的差距,確保各地方政府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務水平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財政分權進行公平性分析,即對轉移支付進行公平性分析??疾燹D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地方財政收入、確保全國人均福利水平一致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就是對轉移支付進行均等化分析。若地方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獲得收益后,其財政收入得到提高,且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能力差距縮小,實現財政均等化,則認為轉移支付制度具有公平性,即財政分權體制具有公平性。
三、主要結論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對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它有如下二個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表現
1、裁量行為畸輕畸重
所謂畸輕畸重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選擇明顯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國很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幅度內有自由選擇的方式。行政機關的處罰措施應公平地施加于相對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為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標準基本統一、合理公正。否則,就會出現行政機關的具體措施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間的畸輕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對法律法規作擴大或縮小的解釋
在有些法律法規中,立法彈性較大,意味著行政機關適用時有一定選擇和解釋的自由。行政機關在選擇和解釋這些彈性規定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慣例和先例,使之成為有一定標準和原則的規則。只有這樣,社會才能穩定正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活動的預測才會有一定的標準或參照系數。否則,就會形成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自由裁量行為前后不一致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為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定的秩序,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采取措施時,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后果相類似的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選擇和決定時從本單位、本地區的利益出發以及考慮到某個人的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對同樣的事情或行為處理起來區別對待,前后不一致。
4、拒絕或者拖延履行職責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履行法定職責有時限要求的有兩類:一是行政許可行為:二是行政保護行為。對于這兩類行為中,法律法規的時限規定,有的明確,有的含糊,但無論哪種情況,行政主體于何時履行法定職責都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行政權,履行法定職責。但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大有其在。這種行為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解決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對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開、公平、統一的行政程序,促進行政行為程序化。
首先應確立程序的公開和公平原則,通過立法確定規范的程序,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資訊、條件、過程、決定意向、結果予以公開,對涉及相對人利益較大的及與公共利益關系密切的或過于集中的權力領域予以公開,使權力行使為公眾所矚目;賦予行政行為雙方相應公平的程序權利。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監督機制。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靶姓种啤敝械谋O督,也屬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更多體現在事后的監督。在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中,行政監督權被虛化已十分明顯,如行政機關擅自設定行政程序、不作為等,相對人通過行政機關的監督部門申訴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個行政機關都有錯案追究制,真正執行錯案追究的沒幾例。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總有自己監督自己之嫌,在民眾中缺乏權威性。因此,增強行政監督的可操作性,實行嚴格的執行責任,樹立監督的權威性,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泛濫,防止執行權的膨脹至關重要,可以說是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
3、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現在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應,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納入司法審查?,F行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只限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不夠。應把行政自由裁量權全面納入司法審查,一則可以增強司法監督的力度,二則避免自己監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那些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權行使主體,才用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懼而不敢濫用自由裁量?!半x開了責任行政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也失支了判斷合法、合理的意義”,通過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雙方的責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規則,從而促進其更好地用好權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長負責制、公務員的執法責任制等。
參考文獻
1桂步祥:《論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法律規劃》.《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4年8月
2楊建順:《論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既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币簿褪钦f,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準,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
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边@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確行自由量權表現形式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自看出,行政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是很廣泛的,幾乎滲透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所謂“自由”是相對的,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國十六世紀某大法官所說:“自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專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規的權力。”(注1)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辯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保ㄗ?)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導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是一種目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的審查有兩方面:首先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由于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節、因素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來推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違法,對此要充分尊重合議庭審判人員一致作出的認定意見。
2、行政處罰顯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依據公正原則予以變更。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關于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
現在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產生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實質上是關系到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問題。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力,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必定是行政執法行為。我國法律體系是以成文法為本位,《憲法》第5條規定了法治原則,即強調依法辦事。
因此,衡量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違法,這是符合邏輯學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評價某項行政執法行為拋開是否合法不談,只講是否適當,必然增加了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獨斷專橫,甚至導致以適當為由堂而皇之地為目的違法而辯護,從而喪失執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受到動搖,更重要的是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喪失信心??梢?,這種衡量標準的多元化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行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權無關),才有是否適當的問題。
筆者認為,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2)符合立法本意。那種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就是“合法”的觀點。是對“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也是不合法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應當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缎姓V訟法》將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都視為違法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但是,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又視為合法性的一種例外情況予以規定,又反映了立法時的矛盾。筆者對此問題的論述,意在對自由裁量權應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認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價值。
四、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利弊
無
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考察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完善行政執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有著重要意義。
1、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圍非常廣泛,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必須適應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具體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輕重,不至于在復雜多變的問題面前束手無策,錯過時機,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加強行政管理,講效率,因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會越來越大,這對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產生弊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假公濟私、武斷專橫,導致“人治”,就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一定的限制。
2、立法的普遍性與事件的個別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又一決定因素。由于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習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別,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程度的區別,對各種情況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羅列窮盡。因此,從立法技術來看,立法機關無法作出細致的規定,往往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規定一些有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動的幅度,使得行政機關有靈活機動的余地,從而有利于行政機關因時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進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卻容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實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注3)這也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鉆法律的空子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認為,昔日消極的“依法行政”,在今天應有新的解釋,即所謂“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活動都需要有法律的規定,而是指在不違反法律的范圍內,允許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即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的權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活動并不限于現有法律明定范圍,只要不違反法律仍被視為符合法治,這不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對它的發展和補充。因為,原來講法治,主要從消極方面考慮問題,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機關。其實,法治也有積極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以維護法律和秩序。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法學界正日益得勢。(注4)
五、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注5)自由裁量權亦復如是。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絕不是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它作為獨斷專橫的庇護傘,相反應當實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爾在《政府論文集》中所說的:
“凡主張授予政權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張設立保障以防止濫用政權的理由。”(注6)法律、法規賦予人民法院對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王漢斌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如下對策:
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規的同時或稍后即行,其施行日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相同?!币员WC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效益。要抓緊制定與《行政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等。
【關鍵詞】財政分權 中央財政 地方政府
一、概論
傳統的財政分權理論以蒂伯特1956年發表的《地方支出的純理論》為標志,然后馬斯格雷夫、奧茨等經濟學家對此作出補充和發展。傳統財政分權理論對財政分權的合理性、必要性給出了一定的解釋和說明,其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如何將各項財政職能及相應的財政工具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適當的分配,核心觀點認為:如果將資源配置的權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傾斜,那么通過地方政府間的競爭,能夠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納稅人的偏好,從而加強對政府行為的預算約束,相當程度上改變中央政府在財政政策中存在的不代表地方公民意見的狀態。
(一)蒂伯特的用腳投票理論
蒂伯特從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動,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會自動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圍,居民的流動性會帶來政府間的競爭,一旦政府不能滿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腳投票”遷移到自己滿意的地區,結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選民,就必須按選民的要求供給公共品,從而可以達到帕累托效率。
(二)馬斯格雷夫的分權思想
馬斯格雷夫認為:宏觀經濟穩定與收入再分配職能應由中央負責,因為地方政府對宏觀經濟穩定實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財力,另外經濟主體的流動性也使地方政府難以進行再分配;而資源配置政策則應根據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在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適合,更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他還指出在公共品供給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實現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必要的分權是可行的,這種分權可以通過稅種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固定下來,從而賦予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的權力。
(三)奧茨的分權定理
奧茨在《財政聯邦主義》一書中,通過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較優勢,即奧茨“分權定理”:對某種公共品來說,如果對其消費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關于該公共品的單位供給成本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他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率得多。因為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了解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選民的效用與需求。也就是說,由下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效率會更高。
除上述理論外,有關傳統財政分權理論的解釋,還有斯蒂格勒的“菜單”理論、特里西的偏好誤差理論以及布坎南的分權俱樂部理論。
二、財政分權理論的最新發展
從世界范圍來看,分權已成為了一種大趨勢,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有關財政分權的理論已不僅僅局限在財政領域,而是更多的關注其對其他的社會、經濟問題的相關研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驗聯邦主義和制度創新
奧茨指出:在不完全信息下,地方政府通過邊做邊學,可以從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各種實驗中得到潛在的利益,由于地方政府對當地居民的偏好和資源條件更了解,在財政分權下,地方政府就有可能找到與地方相適應的制度安排,其中蘊含的制度知識還可能通過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而擴散出去,從而間接地促進其他地方的制度創新。這樣通過地方之間開展的各種制度創新實驗,最終促進了公共政策制定上的進步。這也就是許多國家將原本由中央掌握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權利下放地方,進行福利改革的原因之一。但就目前來說,有關實驗聯邦主義的理論還比較缺乏,難以指導實證研究。
(二)財政分權與腐敗
財政對這個問題爭議的焦點在于兩者具有怎樣的相關關系,有兩種觀點并存的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財政分權導致了地方政府腐敗的增加,認為地方政府的腐敗變得越來越普遍,是因為有更多的機會和更大的地方利益的壓力,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權威和更少的障礙。Tanzi認為地方政府同居民的接近使地方政府更容易受到尋租行為的沖擊,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Prud.homme,Tanzi、Roseackerman和Carbonara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財政分權增加了官員尋租行為的可能性。Trisman認為聯邦政府比單一政府更腐敗,可歸結為三個因素:聯邦政府比單一政府更大;存在兩院制的議會。Buennan和Buchanan就強調政府間競爭會降低政府官員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尋租的能力。
(三)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
關于財政分權究竟是促進了經濟增長還是妨礙了經濟增長,在學術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有些作者持肯定態度,如Lin and Liu認為,財政分權通過改善中國的資源配置效率,從而與中國的總體經濟增長率存在正相關關系。Davoodi and Zou(1998)指出,財政分權在欠發達國家是個影響經濟增長的負面因素,在發達經濟中關系則并不明確,但如以稅收份額作為財政分權程度的度量,其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弱的負相關性。Zhang and Zou(2001)發現,盡管中國的財政分權對各省的經濟增長有阻礙作用,印度的財政分權卻促進了地區的經濟增長與發展,以及各國內部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都要求更加靈活和具有創新精神的政府體制與之相適應。
三、對我國財政分權體制改革的啟示
由于財政分權所帶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所以單純地說絕對的分權或是絕對的集權體制都是不科學的,由于當前各級政府間職能尚未理順,財政缺位、越位和錯位的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我國財政分權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是:
(一)適度分權
中央政府應逐步建立各級政府間的有效協調機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間合理規模的公平補償機制;確保中央政府具有提供純公共品和進行宏觀調控所需充足資源前提下,應不斷弱化上級政府行政命令干預,逐步增大地方政府在中央的代表性。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不合理表現司法控制思路縷析
1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涵界定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學術界對其界定也是眾說紛紜,如英國著名的法官霍爾斯伯勛爵在一個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須在所限制的范圍內行使?!钡聡姓▽W者哈特穆特·毛雷爾認為:“行政機關處理同一事實要件時可以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構成裁量。法律沒有為同一事實要件只設定一種法律后果,而是授權行政機關自行確定法律后果,例如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擇,或者賦予其特定的處理幅度?!蓖趺麚P指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于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和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或不采取某種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動的決定在內。”不過,可以得出,與羈束性行政行為相比,自由裁量行為更容易被濫用。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很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彼?對于行政主體而言,行使裁量權應當外受不得超越裁量權限的限制,內受該法定目的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的拘束。但是,屢見不鮮的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和超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現象,不斷消彌著我們對行政主體自我控制機制的信念,要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更多地轉向依靠有效的司法審查機制上。
2行政自由裁量權不合理的表現形式
2.1自由裁量行為前后不一致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為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定的秩序,采取措施時,其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以及后果相似的行為,是管理相對人能夠預知自己行為的后果,同時也表現行政機關的公正行政。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選擇和決定時考慮本單位、本地區的利益以及考慮到某個人的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對同樣的事情或行為處理起來區別對待,前后不一致。
2.2法律法規或對法律法規作擴大或縮小的解釋
在有些法律法規中,立法彈性較大,意味著行政機關適用時有一定選擇和解釋的自由。行政機關在選擇和解釋這些彈性規定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慣例和先例,使之成為有一定標準和原則的規則。只有這樣,社會才能穩定正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活動的預測才會有一定的標準或參照系數。否則,就會形成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3裁量行為畸輕畸重
所謂畸輕畸重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選擇明顯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國很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幅度和數量內有自由選擇的方式。行政機關的處罰措施應公平地施加于相對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為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標準基本統一、合理公正。否則,就會出現行政機關的具體措施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間的畸輕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4拒絕或者拖延履行職責
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是行政機關的職責,法律法規通常有一定時限的要求。而對行政相對人來說,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則是一種權利,由于權利的行使而沒有行政機關職責的保護,特殊情況下將會給相對人個人或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行政機關應該根據相對人的具體情況或法律規定的時限積極地履行法定職責。否則,因其失職會形成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對自由裁量權實施法律控制的基本思路
3.1完善和健全行政立法,從法律源頭上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首先,要在立法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條件、運用的范圍、裁決的幅度、事實要件的確定標準等做出準確、科學的規定,以便于具體操作起來能夠適度把握,盡量做到明確、具體,以減少主觀隨意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抓緊制定與《行政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等。其次,應注重行政法律、法規的解釋,以彌補法律法規的缺漏。再次,應加強制度建設,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必要的制度規范,以達到保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符合法的授權目的。在現階段,以下制度宜盡快建立起來:①指明事實依據的制度。即行政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對做出決定的事實依據給予具體說明。這是防止行政主體超越職權范圍,督促行政主體慎重使用自由裁量權的有效辦法。②說明理由的制度。這是指行政主體利用自由裁量權做出決定時,必須說明做出該決定的具體原因及政策依據,尤其是對當事人的利益有較大影響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對其決定說明理由,從而有效抑制行政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性。③權力與利益相分離的制度。權力一旦與利益掛鉤則必然導致執法的不公,所以,必須對權力與利益進行必要的分離,并使之制度化。只有如此,執法部門才能公正、無私地進行執法。
3.2強化各類監督主體的功能,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將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置于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下
從行政主體的外部看,主要有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等。在眾多的監督中,權力機關的監督最具有權威性。應該在權力機關內部建立專門監督機構,以擔負起日常監督工作的任務,以提高權力機關的監督力度;制定監督法規,把權力機關所具有的監督權進一步程序化、法律化,以確保監督工作有法可依;加強權力機關的質詢權、評議權、罷免權等的落實,以提高監督質量和效果。司法機關監督要合理劃分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權限,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地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判決。輿論監督當前很有必要盡快出臺新聞監督方面的法律,依法保障新聞輿論的調查、報道和批評的權利,明確新聞工作者的義務和責任,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在我國行政監督體系中,群眾監督是基礎和力量的源泉,為了使群眾監督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需要強化群眾監督的法律保障,通過立法明確群眾監督的權限和程序,使之能夠依法行使監督權;另外,“還要完善群眾舉報的體系和網絡,健全舉報獎勵反饋機制,以便從制度上保證言路暢通,舉報有門,保護舉報者的合法權益?!痹诟愫猛獠勘O督的同時,還要加強和完善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機制。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使監察、審計、財政等各種內部監督制度有效地運作起來,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和自由裁量中的不正當行為。當前,尤其需要抓好行政復議法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行政系統內部監督的作用,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自由裁量僅,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質量,均具有重要意義。
3.3健全行政程序法,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態勢表明,行政自由裁量權出現負效應是因為它的逆向運行或越軌運行,即不按預先設置的方式、方法、步驟運行。從這個角度講,“行政程序是為行政權力運行設置的一種安全裝置?!薄俺绦虻膶嵸|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為了限制恣意、專斷和(任意)裁量。”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約行政權,保障民主自由,防止專斷中的重要作用。行政程序是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重要手段。行政程序一旦設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體在選擇行為方式、方法及步驟時必須遵循程序之規定,即按行政程序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去作為,否則就要承擔違反程序之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權利客體的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主體按法定之程序順序行為,從而從反方向督促行政主體合理行使自由裁員權。使行政相對人既懂得以實體規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學會運用程序規則不使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義務不被加重,在我們這樣一個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國家有著重要意義。所以,不斷健全我國的調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告知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時效等制度,有利于制約行政權,保障民主自由,防止行政專斷,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3.4注重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自由裁量的準確度,關系到法律的尊嚴和命運。我們要把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作為改善執法狀況的重要環節常抓不懈,促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實質性的提高。為此,一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突出抓好引導執法人員樹立公仆觀和服務觀。二要推行執法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制度,只有考試合格者才能進入行政執法機關任職,切實保證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三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要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多層次、多方式的培訓,使執法人員熟練掌握與自己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奠定堅實的基礎。四要推行競爭上崗制度,以此來增強執法隊伍的活力和執法人員的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做到公正執法。綜合上述,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的擴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這種趨勢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機會增多。通過法律的有效控制裁量權的“自由”空間,將行政自由裁量權限定在既合法又合理的范圍以內,是實現法治目標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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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p>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行政復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這里的行政爭議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復議是專門為解決行政爭議而設置的一種制度。
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為,后者如制定和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我國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但不審查行政法規和規章。
3.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審理。書面審查的方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認定案件的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從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目的,在于確保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一種重要途徑,它不僅能夠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及時、高效的保障,而且還能夠實現行政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作為一種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復議制度為世界各國、各地區所廣泛采用,德國的異議審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限審查制度、法國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善意救濟和層級救濟)、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我國臺灣地區的訴愿制度等均大抵與行政復議制度相當。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在行政復議中的應用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談到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不得不從行政“疆域”說起。在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數依照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闡述的自由貿易理論,實行自由放任政策,國家的經濟發展主要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規制,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那個時候,“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后來,行政的疆域突破了傳統的自由經濟時代的領域,擴大到如下方面:(1)干預經濟,對經濟活動進行規制;(2)調控國內國際貿易、管理國內國際金融;(3)舉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4)管理教育、文化和醫療衛生;(5)保護知識產權;(6)保護、開發和利用資源;(7)控制環境環境污染和改善人類生活、生態環境;(8)監控產品質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9)管理城市規劃和鄉鎮建設;(10)直接組織大型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國有企業等等。行政權的擴張,使社會經濟空前發展,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根據對行政復議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以上論述,可以推導出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復議中應用時的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1.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針對的是行政爭議而行使的。行政復議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復議機關所享有的行政權的運作主要是解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其自由裁量權具有特定性,只能針對呈現在復議機關面前的行政爭議案件。不同于行政主體享有的裁量權的范圍廣、自由度高的特點,更不同于司法中的裁量權,后者具有更為嚴格的適用標準和程序。
2.行政復議法為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了許多條文基礎。如行政復議法的第三條第三項“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這一條文規定了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很難判定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沒有一個相對具體的判斷指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條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標準并不明晰,預留了隨意裁量的空間。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笔聦嵣辖^大多數都采用了書面審查的辦法,是否進行調查、聽取各方意見也取決于復議機構的決定,隨意性極大。
3.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的牽制。復議機關相較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更加關注于自己的復議結果是否能被法院及其他機關認可,因為如果被發現在復議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就會被依照行政復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追究法律任。并且被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告上法庭也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因此復議機關在運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對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結果進行審查時,是會考慮到法院和其他機關介入的因素。三、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規制的思考
(一)來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影響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F代國家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直接淵源。這一原則其實強調行政系統中行政權力運行的統一性,要求同類問題相同處理。在行政裁量廣泛存在的今天,試圖讓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行政疆域的每個角落是不現實的,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務,也不是僅僅涉及到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包括了財政稅收環保土建等方面非常專業的問題,讓法院來對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進行評價肯定是自討苦吃,因此建立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的意義就在于,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考慮到自己以前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進而保證其自由裁量權能夠謹慎、斟酌地做出,特別是在一些專業知識很強的領域,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出一套詳盡的操作性強的內控機制,減少復議機關的裁量權異化的情況。
(二)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相對人沒有從復議機關那里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濟的時候,其最有可能的就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保護。而且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行政權的控制的作用不容忽視。目前有很多老師和學者關于行政復議司法化進行討論,有學者在總結出行政復議種種弊端(如:當事人不愿申請行政復議,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十分普遍;行政復議的救濟作用十分有限等等)后,認為應當建立統一的行政法律救濟制度,完全可以將行政復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并效仿法國體制,設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行政法院系統,由行政法院統一行使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權和對行政主體的法律監督權。學生認為,從法理學的角度說存在即為合理,任何一項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既然它能夠為大多數國家所單獨采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所以學生對將行政復議制度并入行政訴訟,設立行政法院表示疑惑,如果行政法院隸屬于中央政府,那還不是不能做到完全跳出部門或系統的狹隘圈子,在設立制度進行控制的時候并沒有預設相對較高的權力就是正確的、不受制約的。這樣做不是又使行政復議陷入了另一個大一點的圈子嗎?并且對根源于法國的這種制度能否在中國順利運作表示質疑。因此,許多學者認為,當務之急是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逐步加強法院的獨立性,以使行政訴訟制度能充分發揮其功能,是法院能夠有效、有度的對復議機關的不適當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規制。
(三)完善行政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專業化、獨立性
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在第六章列入了法律責任的規定,目的在于明確復議機關及被申請機關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條款在實際適用的時候效果并不明顯,具體規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問題有部分源于條文本身的不夠具體和可操作性不強,在修訂復議法時應當明確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機關、操作規程等程序規定。如前所述,不能因為行政復議制度在現實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就否定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針對復議制度遇到的具體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制定實施細則等來加以完善。針對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問題,學生認為絕對的獨立是不存在的,復議機關在隸屬于政府的同時可以引入一些程序性規定,如聽證、專家咨詢會、程序公開等制度,使復議申請人能夠充分的在復議作出結果之前發表自己的看法,“讓別人聽到自己的呼喊聲”。從訴訟法的角度我們知道,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一定會帶來真正公平正義的結果,而在于它使當事人能切實感覺到自己受到尊重,自己的意見能夠正確順暢的表達。關于經費問題,這涉及到財政稅收方面的專業性問題,切實可行的方法是在有關學者提出基本方案后,將方案交由相關部門論證,最終的目標是能夠保證全國的復議機關都有獨立的經費保障,可以裁減基層的復議機關,達到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針對復議機關人員專業化的問題,很多老師提出以下的觀點“建立行政復議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將這些人員的選用納入國家司法考試的范圍”,提高復議人員的法律素養保證他們的任職資格,是控制裁量權不適當運用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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