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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約化經營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國保險業要深刻領會做大做強的戰略意義,正確理解做大做強的辯證關系,堅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發展之路,從粗放化經營管理轉為集約化經營管理。要實現集約化經營管理,必要前提是:樹立正確的企業發展觀,以效益為中心,追求內涵式增長?;痉铰允牵哼m度控制保費規模,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在產品開發、營銷手段和客戶服務等方面進行全面創新;構建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競爭力。重要支撐是:信息技術;人才。
一、實現集約化經營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實現從粗放化經營管理模式到集約化經營管理模式的轉變,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樹立正確的企業發展觀。
那么,什么是正確的企業發展觀呢?眾所周知,企業的經營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約型兩種方式。一般來說,粗放型經營管理以企業的外延式的擴張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產要素數量的擴張來實現企業的發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規模;集約型經營管理則以企業內涵式的增長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來實現企業的發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般規律,在企業發展初期,往往會比較注重企業外延式擴張。這對企業在短期內迅速提高市場認知度、迅速占有市場、迅速完成原始積累是有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當企業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后,就應該將經營管理的方式轉到注重企業內涵式增長上來,即在保持適度的增長速度和增長規模的同時,把企業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正確的企業發展觀,就應該以效益為中心,追求內涵式增長。
企業的發展觀是否正確,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這是為無數企業的經營實踐所證明了的。日本保險業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產案就是一個有力的佐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伴隨著日本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日本的保險業步人了高速發展的軌道。但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隨著日本社會和經濟環境的變化,日本保險業一些潛在的問題開始暴露出來,再加上保險公司自身的原因,終于引發了一系列保險公司破產倒閉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結束了日本保險業曾經有過的輝煌呢?
其一,是因為泡沫經濟導致了巨額利差損的產生和投資的失敗。日本經濟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現了嚴重的泡沫現象,整個社會都出現了虛假繁榮的景象,保險業也不例外。在日本銀行放松了銀根之后,日本保險業的大部分資金流向了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房地產市場。由于貨幣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險公司在此期間設計和銷售了大量的高預定利率的、儲蓄性較強的養老保險和個人年金。預定利率最高時達6.25%,并長期維持在5%左右。這樣,隨著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利率的一再下調及日本政府隨后實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險公司就出現了利差損。而房地產市場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險公司在房地產投資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壞帳和不良資產。再者,泡沫經濟破滅以后,證券市場股價低落,債券難兌,又使許多保險公司的投資效益連年下滑,難以彌補巨額的利差損和其他損失。
其二,是因為保險公司對保險市場的過度開發破壞了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日本的保險業進入了高速增長期,特別是壽險中介人(包括個人營銷員及經紀人)的大量涌現和激烈競爭,使得對保險市場的開發很快就到達了極限。這樣,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險市場就開始萎縮。但是,盡管保險市場的可拓展空間已日益狹小,但保險公司仍在拼命擴張。隨著保險市場的惡化,保險公司業務來源的減少,有些保險公司饑不擇食,一些不該保的也保了,該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質量急劇下降,增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結果是當泡沫經濟破滅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戶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間,有效保單的持有率連年下降,平均退保率達20%以上。這種在日本保險史上從未有過的退保潮,讓許多保險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險業改革方案對日本保險業帶來的沖擊。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項改革方案。該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保險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場經濟的原則優勝劣汰;政府由原來的保護保險公司轉為保護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信息公開,保險公司必須將經營狀況、財務資信評級、償付能力通過媒體對社會公眾公布。這樣一來,那些資質較差的公司就難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見,日本保險公司的系列破產案雖然有著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卻是保險公司忘記了穩健經營的原則,一味追求規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顧中國保險業近10年的發展歷程,我們固然可以為中國保險業蒸蒸日上的發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們更應該時刻警惕中國保險業潛在的危機。應該看到,雖然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速度很快,業務規模也達到了相當的水平,但是,中國保險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并沒有隨著業務的擴張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認,這種情況的存在有一些客觀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險公司自身。在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中,的確有不少保險公司心態浮躁,頭腦發熱,盲目攀比發展速度,刻意追求發展規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占領市場是為了獲取利潤,如虧損經營,那么,已經占領了的市場也會得而復失。
因此,中國保險業在當前及未來的發展中,迫切需要實現經營管理模式的轉變,要從注重外延式擴張轉移到內涵式增長上來,從粗放式經營管理轉移到集約式經營管理上來。而要順利地完成這種轉變,就必須樹立正確的企業發展觀。
二、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適度控制保費規模,積極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
看一個企業優秀與否,并不是看其規模和市場份額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從中國企業的發展狀況來看,雖然有些企業進入了世界500強,但盈利能力較弱。比如,中國石化進人世界500強后,雖然1998年的總收入排第73位,但利潤卻排在倒數第7位,利潤率只有1%,與排在第一位的??松靖哌_6%的利潤率相差甚遠??梢娮龃笪幢鼐褪亲鰪?。據專家認為,一個保險公司適度的市場份額應該是10%左右,如市場份額過大,或業務增長率與GDP增長速度不相匹配,保險公司就會有潛在的經營風險。目前,中國的保險公司盡管在規模上發展很快,但與國際著名的保險公司相比,資產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較弱的。比如,2001年中國保險公司的資產利潤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險公司資產的最低利潤率為1.76%。因此,中國保險業的業務結構調整工作迫在眉睫。
業務結構調整,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大力發展有效益的、邊際利潤率高的業務,堅決退出無利潤區,將利潤建立在每一張保單上;要將扶持優秀業務和淘汰劣質業務結合起來,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險種。比如,從人壽保險來說,當前,就是要加大力度發展傳統人身險和短期意外險業務,提高保障型業務和傳統個險期繳型業務的占比,適度控制分紅險業務和萬能壽險等投資類產品,特別是對于客戶比較歡迎的分紅險業務,更要有清醒的認識。2002年,全國壽險分紅產品保費收入是1121.7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49.3%,成為新的業務增長點。但是,分紅產品的高速增長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歐美國家的分紅產品開發和銷售比較多,但是我國目前的情況與歐美不同。在歐美的商業保險市場上,保障型的保險產品已基本飽和,投資理財則成了主要需求。我國的保險市場目前還處于發展初期,廣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還是保障。其二,分紅險中,躉交所占的比例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費一下子交上了,這樣就會帶來行業后勁發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險公司在銷售分紅險時,片面強調投資效應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發現了更好的投資渠道時,就會出現大量的退?,F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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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產品開發、營銷手段和客戶服務等方面進行全面創新
1.產品開發。精良的產品,既能受到客戶的歡迎,給客戶帶來實惠,保險公司也能有較高的利潤。目前,保險產品中既受到客戶歡迎、又有較高盈利水平的產品并不多。業務結構調整后,保險公司要加快新產品的研制步伐,積極開發內含價值高的新產品,以代替內含價值較低、效益較差的產品,逐漸形成一方面有著人性化設計、符合客戶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較高的邊際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的產品體系。
2.營銷手段。以往,保險公司要增大保費規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職場,而很少想到在營銷方式和營銷方法上進行創新。這是走人了誤區。近年來,不少保險公司盲目增員,而留存率卻很低。營銷員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險公司對營銷員的培訓始終處于低水平的重復狀態。因此,在將來的營銷策略上,要提高營銷員的招聘標準,走精兵之路,并著重在營銷手段的創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協調好產、壽險雙方的利益和責任關系,努力推動產壽聯動的工作。第二,要加強與銀行等兼業機構的合作。要豐富銀行適銷險種,提高銀行點均產能。同時,還要進一步擴大與其他兼業機構的合作,如大型商場等。第三,要大力開展網上銷售活動。電子商務的開展,對于保險公司減員增效,實現集約化經營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客戶服務。目前,保險公司的競爭已從價格競爭轉為服務競爭??蛻舴盏暮脡闹苯雨P系到保險公司的信譽,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能持續發展。但粗放化經營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費規模,而忽略客戶服務,以致于客戶投訴不斷。這種情況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積極構建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競爭能力
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直接關系到其償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競爭力強弱的一項重要標準,也是公司穩健經營的重要保證。因此,我們要引進先進的風險控制理念,整合各種風險控制手段,積極構建風險管控體系。
1.要建立和完善內控體系。要加強稽核、財務、精算、單證契約管理、核保核賠、機構管理六大內控系統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相結合的內控體系平臺。同時,還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積極推進核保核賠體系的建設。實行核保核賠集中管理,有利于風險防范,有利于提高專業化經營水平,有利于規范經營、提高效益。因此,實行核保核賠集中管理是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當前,就大多數保險公司來說,就是要加快建立適應集中管理要求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加快建立兩核中心信息技術支持系統;落實核保核賠人制度,加強培訓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專業水準的兩核隊伍。
3.要加強對新設機構的風險控制。第一,要嚴格控制機構數量。新設機構對保險擴大保費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更要清醒地認識到,擴張機構雖然能增加保費收入,但短期內不會產生效益。新建機構在當地為搶占份額,成本一定會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嚴,就會長期虧損。面對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險公司要站穩腳跟,做大做強,那么,對開設新機構就得十分審慎。要考慮到投入產出的比例、經營者的素質、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如不能達到盈虧的平衡點,就不能開設新機構。同時,對于長期經營不善的機構,要堅決撤、并。第二,要確保新設機構質量。要從提高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人均產能和效益出發,建立責任制和報告制度、健全預算管理、落實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術和人才是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的重要支撐
(一)信息技術目前,信息技術在保險公司中,發揮著起來越顯著的作用??梢哉f,沒有信息技術,就沒有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要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須發揮信息技術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國外的保險公司都十分重視對信息技術的投入。一般來說,用于信息技術的資金通常占企業運營總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20%左右。我國的保險公司在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過程中,同樣應該十分重視信息技術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這一戰略目標,以融人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的全局為工作指針,加強管理,銳意創新,扎扎實實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國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的實踐表明,優秀的人才資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基礎,是建設國內一流保險公司的重要保證。目前,中國保險業正面臨著經營管理模式的轉型。如果說粗放化經營往往采用人海戰術,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話,那么,集約化經營講究的是精耕細作,需要的是人才。為此,人才隊伍的建設對保險公司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1.人才培養。在人才培養戰略的實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訓體系。要以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的,積極開展與高校的合作關系,建立完備的人才培訓基地;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話、互聯網、衛星通訊等現代信息通訊技術,開發設計各類應用教學軟件,建成遠程電視教學和遠程網絡教學系統;要加強與國外保險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與交流,有計劃的選拔各類重要崗位的人才去國外培訓。要根據保險行業的特點,加強各類培訓教材的開發,加強講師隊伍建設,實行課程、教務的標準化管理。要以培養和選拔高級管理人員為重點,通過干部交流和掛職鍛煉,讓干部和技術骨干在實踐中增長才干。
關鍵詞:保險學;教學方法;考核評價
一、保險學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保險專業起步普遍較晚,且開設保險專業的高等院校和科班出身的高學歷保險專業教師數量有限,故在保險學課堂教學中還存在以下有待改進的問題。
(一)教師缺乏行業實踐經驗
保險學課程實務性和綜合性較強,對任課教師的整體要求較高。為確保在投保、核保和理賠等實務性較強環節的授課更接地氣,教師理應具備一定時期的業內從業經驗或掛職鍛煉經歷,然而在應用型本科院校,有很大一部分高學歷教師從校園進校園,盡管理論知識淵博,但對保險學實務篇的認知有待加深。
(二)授課內容與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存在一定的交叉
保險學課程是保險專業學生的核心專業課程,同時該課程也是人身保險、財產保險、保險營銷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學等課程的先導課程,因此在保險學教學內容設計和安排上不可避免會與其他課程出現一定的重復,對于任課教師而言,如何適當把握對后續相關課程的鋪墊程度也是教學的一大難點所在。
(三)教學方法以傳統講授法為主,過于單一
近年來,翻轉課堂、微課、慕課等新型教學模式層出不窮,但教學方法改革的最終執行者是教師,有很大一部分教師在自己的求學生涯和教學工作中深受傳統教學觀念的影響,加之高校教師面臨的科研壓力較大和事務性工作較多,缺乏充裕的時間和精力思考和實現教學方法的改革,多采用滿堂灌的授課模式,學生只是被動的聽、看和記筆記,尚未完全發揮學習的主觀能動性,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課堂參與度均不高,教學效果差強人意。
(四)部分學生對保險專業的認知有誤
我國保險業雖然起步晚,但發展速度較快,在保險業發展歷程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如保險人在高傭金的誘導下對客戶進行銷售誤導,保險公司投保理賠兩張臉等,導致人們對保險存在些許微詞。在社會輿論的影響下,部分學生被動被調劑到保險專業,一旦達到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條件,立即從保險專業轉出,而留下的學生中仍然有一部分認為自己畢業后的工作就是保險銷售,對專業認知和職涯發展認知的偏差導致了學習的熱情不高。
(五)考核方式以卷試為主,重結果輕過程
保險學課程學生總評成績一般由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兩部分構成,平時成績、期末成績占比分別在30%、70%左右,且考核方式一般為閉卷考試。期末卷面成績占比較高,即使學生平時表現平平,通過考前突擊取得高分的卷面成績亦可收獲較高的總評成績。此種考核方式不能很直觀地反映學生平時的聽課狀態和課堂參與程度,無法全方位評價一個學生的總體表現。
二、提升保險學課堂教學質量的對策建議
(一)多渠道提升教師實踐教學能力
保險學教學質量提升的關鍵在于教師,學校應努力創造條件以提升教師的教學能力。一方面學校應加大對教師掛職鍛煉的支持力度,如定期安排保險學任課教師到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頂崗實習,在教師掛職鍛煉期間,不應為教師安排授課任務,同時要定期去掛職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掌握教師在其單位的工作表現,避免實踐鍛煉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鼓勵業界精英通過專題講座、合作交流等形式進入保險學課堂,讓師生共同感受保險市場發展的最新動態。
(二)教師定期進行集體備課
為避免保險學和后續課程授課內容上的交叉,應用型本科院校在保險專業各專業課程教學大綱的制定上要細化,嚴格規定先修課程和后續課程的授課內容以實現有效銜接,同時授課計劃、教案等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執行,此外還要鼓勵教師進行集中備課,特別是同一專業的不同專業課授課教師要定期溝通授課內容和進度,及時反饋學生的學習狀態及對專業知識的理解情況。
(三)探索多元化教學方法
根據保險學不同模塊課程內容,可采用傳統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分組討論法、核心業務仿真模擬法、角色扮演法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教學手段,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1)案例教學法。改變傳統先講授基本概念和原理,然后引入某個具體案例的授課方法,采用先對基本內容進行整體概括介紹,然后緊接著給出帶有若干個問題的案例,讓學生帶著問題去思考去學習,尤其在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和保險基本原則的講解中,若不能緊密結合實際情況,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將會覺得枯燥乏味和難以理解。(2)分組討論法。根據課程學習內容,提出學習討論的課題,比如“保險真的保險嗎”、“有了社保是否還需要商業保險”等等,按團隊或者學習小組在規定的時間內討論做出答案,由各組代表上臺匯報,各小組之間可以進行辯論,最后由教師對各組表現進行總體點評,此方法亦可鍛煉同學們的團隊合作能力和有效的分工,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3)核心業務仿真模擬法。傳統講授法的授課地點局限于教室,針對保險學課程實務性強的特點,可考慮將保險費率厘定、核保與理賠等模塊的授課延伸到保險實訓室完成,借助于軟件系統,模擬保險公司不同業務的工作流程,讓學生以不同的角色參與其中,切身感受保險業務的場景、工作流程及其各崗位的工作職責,以加深學生對保險實務環節的認知。(4)角色扮演法。在保險公司晨會、保險產品說明會、保險產品計劃書、核保的四次風險選擇等教學模塊,教師協同學生可以在教室設置具體場景,最大限度模擬保險從業環境,學生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角色扮演,使其身臨其境感受保險職場氛圍,讓學生在寓教于樂中完成相應模塊的教學。
(四)激發學生學習熱情,最大限度消除專業偏見
保險學課程是保險專業學生的第一門核心專業課,授課教師不應該把注意力和焦點局限于書本內容上,更應該關注學生對本專業的認可程度,鑒于部分學生僅僅為了完成本科學業才選擇保險專業的現實情況,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注意穿插保險行業的整體發展情況、國家促進保險行業發展的利好政策以及學生畢業后就業方向等內容,若條件允許可考慮把保險專業的優秀畢業生請入保險學課程,讓其現身說法,使學生更直觀的感受保險專業能夠帶給自己的價值。
【關鍵詞】金融改革;會計制度;評價
一、金融改革的回顧與金融會計的演進
(一)30年來金融改革的基本回顧
黨的開啟了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30年來,我國金融改革大致經歷了重塑金融體系、啟動金融改革和攻堅與擴大對外開放三個時期。
重塑金融體系時期(1978-1992)。這一時期,初步奠定了我國金融業三足鼎立局面。論文百事通1979年4月,國務院作出了“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使我國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蘇。1983年9月,國務院了《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該項決定,打破了人民銀行大一統銀行體制,由此催生了包括中國工商銀行在內四家國有專業銀行和一批新型商業銀行。1990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開業。
啟動金融改革與加強法制建設時期(1993-2001)。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由此拉開了銀行業商業化改革的序幕。此后,《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陸續頒布與實施。隨著1992年10月移交證券業監管權,保險業監管權也于1998年11月由人民銀行移交新成立的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攻堅與擴大對外開放時期(2001-至今)。為化解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積聚的金融業巨額不良資產和處置嚴重違規經營以及資不抵債金融機構,我國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包括行政關閉、不良資產剝離、注資、債轉股、中央銀行再貸款、中央財政直接償付等多種政策措施。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在完成“三步曲”基礎上實現整體上市。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過渡期結束,金融業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和逐漸“走出去”。2003年12月,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從法律上最終奠定了“一行三會”對金融分業監管體制。2004年1月,國務院了《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將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提高到國家戰略高度,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
經過30年的努力,我國金融發生了歷史性變化。由單一的國家銀行體制發展到了由“一行三會”調控和監管,大型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的多種金融機構分工協作、多種融資渠道并存、功能互補和協調發展的金融體系,使我國的金融體制初步形成市場化框架。金融宏觀調控實現了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直接到間接、從無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轉型。
(二)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會計規范的演進
隨著我國金融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對會計信息的質量以及產生會計信息的依據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也推動了相關會計制度的不斷革新變化。金融業改革不僅改變了我國傳統的會計制度,而且也使會計核算逐步走上國際化的道路。
構建金融會計與進行適度性改革時期(1978-1991)。1987年4月,人民銀行依據《會計法》和《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了《全國銀行業統一會計基本制度》。該制度的頒布,實現了我國金融會計制度零的突破,奠定了中央銀行管理金融財務會計的主體地位。該制度統一了銀行會計科目、賬務處理程序和記賬方法,允許各總行從資金收付記賬法、借貸記賬法中進行選擇和比照該制度制定各行財務會計制度。
建立分行業會計制度和探索企業會計準則建設時期(1992-2000)。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根據《會計改革與發展綱要》要求,財政部于1992年11月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在銀行會計制度基礎上,1993年3月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結合兩則要求,聯合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為滿足證券公司和保險企業會計核算需求,此后不久,財政部又分別頒布了《證券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
推動金融企業會計與企業會計接軌時期(2001-2005)。隨著我國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和國際慣例,建立健全統一會計制度的呼聲日高。為此,財政部在2000年末至2001年先后了《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并結合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特性,根據修改后的《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重新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要求上市金融機構遵循。該制度在分析總結我國金融企業,特別是上市金融企業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完善,并使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真正實現了對接。
建立統一會計規范體系和實現國際接軌時期(2006-至今)。為履行入世承諾,財政部于2006年2月修訂和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其中包括首次的金融會計準則。這些制度公布后,將率先在上市公司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出臺,宣告了我國分所有制性質、分行業、按會計主體規定會計核算和披露方式將成為過去,實現了金融會計和一般企業會計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
二、對30年來金融會計規范建設的基本評價
(一)金融會計規范建設在經過30年的探索實現了兩次飛躍和后來居上
30年來,中國金融會計改革是在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背景下逐步發展的。在1978至1991年間,隨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理論探索與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實施,我國金融會計制度建設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方法體系。而自1992年開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與國際經濟體系的逐漸接軌,金融會計業務處理規范也逐漸向國際慣例靠攏。從30年來我國金融業會計演進的軌跡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起步、初步接軌、第一次飛躍和第二次飛躍的演進過程。如果說《全國銀行業統一會計基本制度》是金融會計規范建設起步階段的重要標志,那么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在1993年聯合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就不僅是在一定程度上第一次對各類金融企業會計核算進行了統一規范,而是啟動了金融企業會計與企業會計的初步接軌。
2001年重新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順應了企業會計改革的潮流,逐步把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納入到企業會計核算改革的整體框架之中,基本實現了同類金融會計事項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核算的一致性,是金融企業會計核算與企業會計核算接軌的第一次飛躍。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則是接軌后的再次飛躍。它意味著在面向市場經濟前提下,我國初步建立了比較完整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實現了同類業務在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的統一。新會計準則的推行,標志著金融企業不再滯后于非金融企業,而是同步實施,并將范圍擴展到金融、保險、農業等眾多行業領域,同時也考慮到了在企業的普遍適用性。
(二)金融企業會計改革取得了歷史性突破,具有深遠的意義
30年來我國金融會計的演進,具有鮮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與經濟體制變遷和金融改革是一個互動的過程,經濟體制變遷的模式與路徑決定了會計演進的模式與路徑?;仡?0年來我國金融會計改革,完成了兩個歷史性轉變:從計劃經濟時代習慣于統一會計制度逐步過渡到將制度制定權還政于企業,從習慣于規制導向向原則導向轉變,在會計思想完成了由“工具論”向“管理論”的轉變。通過金融企業會計改革,一方面為金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和綜合改革奠定基礎,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高了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以及境內外資本市場信息的可比性。
經濟體制改革,開辟了會計實務發展的新領域。圍繞這些新興領域,產生了諸如企業兼并與資產重組會計、企業破產清算會計、企業租賃會計以及金融工具會計等新問題。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使市場經濟建設中出現的新會計實務逐步得到規范。2006年2月的新會計準則,是繼1993年會計準則改革和2000年會計制度改革之后新的里程碑。它是我國會計標準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背景下頒布的。不僅填補了我國金融會計標準的空白,而且是會計理念、會計計量技術的重大轉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將為社會相關各方評價金融企業經營業績與風險提供更準確的依據,同時也對金融企業經營管理層、監管者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作出評價的中介機構的職業技能、判斷能力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展望與進一步完善金融會計制度的建議
(一)金融改革展望
進入2008年以來,在全球經濟整體增速放緩、通貨膨脹壓力上升、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的前提下,各經濟體面臨保持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兩難選擇。美國次貸危機對國際經濟金融體系產生的沖擊不斷加劇。在全球經濟增長急速放緩和通脹抬頭以及我國經濟日益溶入世界經濟體系大背景下,我國經濟也出現了周期性波動,金融業改革任重道遠。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急劇變動,我國金融業要準確把握金融市場變動,努力確保金融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繼續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升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一是要進一步鞏固和繼續深化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機制建設,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平。對已完成改制上市的金融機構,要繼續完善法人治理與風險管理機制;對未完成改制的,要穩步有序推進改革。二是要著力解決制約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法律制約、產品制約、市場制約和監管的不協調。要從宏觀政策層面突破這些瓶頸制約,鼓勵金融創新,積極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場體系,逐步改變金融市場分割的局面和增加農村金融市場有效供給以及健全金融調控和強化金融業監管的“無縫鏈接”,防止監管規定和政策不一致的問題發生。三是要主動轉變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面對國際國內競爭加劇的壓力,金融機構應主動實施經營模式、增長方式的戰略轉型,全面調整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客戶結構、營銷渠道,實現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分別由以規模擴張為主、以依賴傳統業務為主向以質量效益為主、以多元化、綜合化轉變,努力把金融機構建設成為治理良好、資本充足、內控嚴密和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新晨
(二)充分估計新會計準則對金融業的影響,主動尋求應對之策
一是充分估量金融企業會計準則的復雜性與長期影響。與其他會計準則相比,金融企業會計準則更加復雜。這種復雜性源自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會計準則本身的嚴密與復雜。既涉及大量金融工具專業術語的理解,又包括新金融工具對傳統會計理論和方法產生的挑戰以及如何有效解決新型業務處理問題。二是充分考量中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會計環境,審慎評估新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處理遵循著兩種不同的會計規范:一種是2001年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另一種是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從發展趨勢看,企業會計準則有逐步取代企業會計制度的趨勢。在《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中,中國銀監會在全面評估各銀行業機構基礎條件基礎上,從有利于銀行業機構建立適應新會計準則要求的內部管理流程、信息處理系統和提高執行質量的角度,提出了有序推進金融企業會計準則在各類銀行業機構應用的時間表。三是全面學習和理解新會計準則體系,務求掌握這些新規則的精髓和各準則之間的橫向聯系,以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由于新準則實施將對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以及整個經營管理體系帶來影響,不僅財會人員應學習新會計準則,而且包括風險管理人員在內的非財務人員也要認真學習。通過學習,加深理解和提高運用能力以及強化對國際會計準則與新型業務的研究,正確處理借鑒與創新的關系,促進會計準則體系的不斷完善。四是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減少新會計準則的運行成本。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將對金融業財務報表的設計及其分類產生重大影響。從國際視野看,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相關金融業監管組織之間的協調日趨密切。從學習國際經驗出發,我國金融業監管部門應主動加強與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間的協調,避免金融企業為滿足各方要求而不得不實行雙軌制,從而加大新會計準則運行的成本。
【參考文獻】
[1]夏博輝.論我國金融會計制度建設的三個階段,2008,http:/.
[關鍵詞]綠色信貸,可持續發展,環境風險管理論文本科論文畢業論文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變以往過度透支環境和能源的粗放發展模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資金是經濟活動的血液,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作為社會資金融通樞紐的銀行業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把履行企業的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統一起來,努力推進生態文明,為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做出貢獻。2007年7月,國家環??偩趾椭袊嗣胥y行、銀監會聯合推出的“綠色信貸政策”,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確立環境準入門檻,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資金來源,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為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對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綠色信貸及綠色信貸產品
所謂綠色信貸,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并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鄧聿文,2007)。國際上普遍認同的綠色信貸規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訂的赤道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項目資本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項目,這也將是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標準的藍本。畢業論文
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采取“三重底線”的方法管理其業務,即商業銀行開展業務不僅要滿足合作伙伴(客戶、股東、員工、供貨商、社會)的需要,同時還要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必須對社會以及生態環境負責。從國際經驗來看,綠色信貸產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
1.住房抵押貸款(homemortgage)。如花旗集團旗下的FannieMae于2004年針對中低收入顧客推出的結構化節能抵押產品(EnergyEfficientMortgage),將省電等節能指標納入貸款申請人的信用評分體系;再如英國聯合金融服務社(CFS)自2000年推出生態家庭貸款(Eco-homeloan)以后,每年為所有房屋購買交易提供免費家用能源評估及二氧化碳抵銷服務,僅2005年,就成功地抵銷了5萬噸二氧化碳排放。
2.商業建筑貸款(commercialbuildingloan)。如美國新資源銀行(NewResourceBank)向綠色項目中商業或多用居住單元提供0.125%的貸款折扣優惠;美國富國銀行(WellsFargo)為LEED認證的節能商業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貸款和再融資,開發商不必為“綠色”商業建筑物支付初始的保險費。
3.房屋凈值貸款(homeequityloan)。如花旗集團與夏普(Sharp)電氣公司簽訂聯合營銷協議,向購置民用太陽能技術的客戶提供便捷的融資;美洲銀行則是根據環保房屋凈值貸款申請人使用VISA卡消費金額,按一定比例捐獻給環保非政府組織。畢業論文
4.汽車貸款(autoloan)。如加拿大VanCity銀行的清潔空氣汽車貸款(CleanAirAutoLoan),向所有低排放的車型提供優惠利率;再如澳大利亞MECU銀行的goGreen汽車貸款,是世界公認的成功的綠色金融產品,也是澳大利亞第一個要求貸款者種樹以吸收私家汽車排放的貸款,此項貸款產品自推出以來,該銀行的車貸增長了45%。
5.運輸貸款(FleetLoan)。如美洲銀行的小企業管理快速貸款(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Expressloans),以快速審批流程,向貨車公司提供無抵押兼優惠條款,支持其投資節油技術,幫助其購買節油率達15%的SmartWay升級套裝(SmartWayUpgradekits)。
6.綠色信用卡。如歐洲的Rabobank推出的氣候信用卡(ClimateCreditCard),該銀行每年按信用卡購買能源密集型產品或服務的金額捐獻一定的比例給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WWF);再如英國巴克萊銀行的信用卡(BarclayBreatheCard),向該卡用戶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提供折扣及較低的借款利率,卡利潤的50%用于世界范圍內的碳減排項目。
7.項目融資(Projectfinancing)。對綠色項目給予貸款優惠,如愛爾蘭銀行對“轉廢為能項目(energy-from-wasteproject)”的融資,給予長達25年的貸款支持,只須與當地政府簽訂廢物處理合同并承諾支持合同范圍外廢物的處理。
二、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已是大勢所趨
1.推行綠色信貸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商業銀行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中介角色,決定了其在可持續發展中的特殊地位(UNEP,1997;EuropeanCommissionDGXI,1998)。商業銀行根據持續期、規模、剩余額度和風險等要素進行資金的配置,其高效的審貸體系使其在風險衡量和定價方面具有突出優勢,因而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通過差異化定價引導資金投向有利于環保的產業、企業和項目,可有效地促進可持續發展。尤其是以幫助企業提高經濟和環境效益為重點,使企業努力達到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而自覺地進行無害環境的實踐,增強控制風險的能力,創造條件積極推行綠色信貸,進一步降低資源消耗和減少污染,畢業論文提高清潔生產水平,也有利于商業銀行擺脫過去長期困擾的貸款“呆賬”、“死賬”的陰影。
2.推行綠色信貸有助于商業銀行管理環境風險。
據全球金融界估計,1970-1979年氣候天災水災給金融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大約為500億美元,1988-1997年更暴增為3000億美元(UNEP,2000)。這些數據揭示,環境破壞不僅直接增加了銀行業的經營風險,甚至可能危及銀行業的可持續經營和生存。在我國,“一些地區建設項目和企業的環境違法現象較為突出,因污染企業關停帶來的信貸風險加大,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由于各國政府對企業污染環境責任的追究日益嚴格,銀行業若不加強其環境風險管理,一旦發生給予貸款的企業發生污染事件時,不但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也將損及其債權的收回。推行綠色信貸,把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融入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和監控,就為商業銀行通過保險和衍生金融市場等轉移環境風險提供了可行的路徑。
3.推行綠色信貸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
推行包括綠色信貸在內的綠色金融服務(或產品)的收益具體表現在:擴大市場份額;利潤增長;吸引顧客并獲得顧客忠誠;高員工滿意度及保留率;聲譽收益(提升品牌形象);媒體的正面關注;環保意識和收益;獲得更多的經營許可;鞏固與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合作關系等(UNEPFI,2007)。實證研究亦表明,環境績效與財務績效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推行綠色信貸有助于商業銀行獲得競爭優勢。Feldmaneta1.(1997)、Schalteggeretal.(2000)、Repettoetal(2000)檢驗了企業環境管理投資與其金融利益相關者(如銀行、保險公司、投資者)績效之間的關系,發現企業的環境管理戰略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正向相關關系??沙掷m資產管理公司(SustainableAssetManagement,SAM)對58個產業的2006年可持續年報披露的可持續風險與機會進行分析亦支持了這一觀點。SAM提出,商業銀行從環境生態或社會議題的風險與機會(如氣候變遷對企業的影響)作為切入點,將極大地增強競爭優勢。
4.推行綠色信貸是商業銀行應對利益相關者環境關注的重要舉措。
商業銀行將環境因素納入貸款決策,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越來越嚴格的環境政策和環保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來自利益相關者——如NGO、股東和員工的壓力。例如,美國銀行之所以成為最早考慮環境政策、特別是與信貸風險相關的環境政策的銀行,是由于1980年美國政府提出了“全面環境響應、補償和負債法案”(CERCLA,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根據該法案,銀行必須對客戶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并支付修復成本。法案頒布實施以來,一些銀行甚至因此而破產。
5.推行綠色信貸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的營運規范。
20世紀90年代早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計劃項目(UnitedNationsEnvironmentalProgramFinanceInitiative,UNEPFI)就發表了銀行業《金融業環境暨可持續發展宣言》(StatementbyFinancialInstitutionsontheEnviron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強調要把環境因素納入標準的風險評估流程的必要性。其主要目標就是要求銀行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考慮環境因素,并且鼓勵民間部門投資于有益環境的技術與服務。而世界銀行集團的國際金融公司倡導的赤道原則(EquatorPrinciples)更是為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提供了一個框架,包括不同類型項目的風險分類,還列示了與環境評估流程、監控和后續指導相關的議題。目前,已有包括花旗、渣打、匯豐等在內的56家金融機構成為赤道原則金融機構(EquatorPrinciplesFinancialInstitutions,以下簡稱“EPFIs”),這些金融機構遍布全球,占全球項目融資市場的90%以上。
三、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內在要求
為應對信貸中可能面臨的環境風險,商業銀行將環境標準納入其整體信貸戰略及貸款項目評估之中,并發展出風險管理體系,強調客戶的環境風險和銀行責任,作為綠色信貸盡職調查(duediligence)的基礎。相對于傳統的貸款管理,綠色信貸管理的特殊之處或內在要求在于把環境與社會責任融入到商業銀行的貸款政策、貸款文化和貸款管理流程之中。
(一)實施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相應的環境信貸政策
環境信貸政策通常由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制定,并作為銀行員工及顧客的工具和指導信號長期存在。完善的環境信貸政策將有助于:①為員工及顧客提供商業銀行關于環境風險及有關環境議題的清晰指南;②向員工及顧客闡明商業銀行如何通過特定的程序、畢業論文承擔哪些責任來實現其經營目標;③確保與環境風險相關的貸款以一貫且公平的方式承做;④為與環境風險相關的銀行業績的評價提供明晰的標準。
很顯然,銀行環境信貸政策應具有可操作性及成本效率,同時還應考慮環境風險敞口、人力資源限制和市場限制,并對以下問題作出回答:銀行現有的貸款及投資組合在哪些領域暴露于環境風險之下?不同類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貸款的風險敞口是否具有較大的差異?環境風險管理需要哪些人力資源、需要對他們進行哪些培訓?銀行環境信貸的主要競爭者有哪些?環境信貸產品價格及質量層面的競爭程度如何?環境風險調查及轉移成本是否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競爭地位?哪些細分市場的顧客對交易成本的增加更為敏感?等等。
(二)實施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進行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
一般而言,環境及社會風險可分為三類:①直接風險(directrisk),指的是銀行因清理被其借款人污染土地所蒙受的直接法律責任(如借款人破產)。②間接風險(indirectrisk),反映了借款人的環境負債可能影響其償付貸款能力而造成的風險。由于政府環境管制日益嚴格,企業必須在環保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以滿足政策要求,從而可能影響借款人的現金流繼而影響其償貸能力。如果貸款企業不遵守環保政策,就會面臨罰款、支付治理成本、暫時或永久停業。③名譽風險,反映的是銀行因與環境問題投資關聯而遭受的名譽損失(Thompson,1998)。勿庸置疑,聲譽與形象是銀行最重要的“資產”,隨著政府、監管部門、非政府組織和媒體對銀行信貸政策關注程度的日漸提高,銀行在貸款項目環境風險審查上有失謹慎而導致的環境及社會影響將會對銀行的聲譽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繼而影響銀行的市場價值和業務開展。
實踐證明,有效的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有助于減少不良資產的數量繼而改進銀行的經營績效。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作為商業銀行辨識、評價、控制、轉移和監測環境及社會風險的過程,不僅適用于單筆貸款,而且適用于集合貸款和投資組合。其目的在于使可預見的環境風險敞口最小化的同時,對不可預見的環境風險提供足夠的保護。商業銀行對環境風險進行評估時,必須重點關注環境風險發生的概率、環境風險的級數(嚴重程度)、環境風險影響的持續期、環境風險的敏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風險和收益的社會影響(即特定的環境影響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是否有助于環境風險和收益的均衡分享)、是否符合相關立法特別是環保法的要求等因素。
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可分為環境及社會風險識別、環境及社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控制及轉移、環境風險監測等。相對于傳統的貸款管理,綠色信貸管理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
1.貸款項目按環境與社會標準進行分類過濾。
根據赤道原則,貸款項目發起時,EPFIs應當參照IFC的環境與社會標準將貸款項目分為A、B、C三類,分別代表環境或社會層面的高、中、低風險。A級及B級的貸款申請者必須完成社會及環境評估,且在與當地利益相關者磋商后,須備妥環境管理企劃書,說明如何減少或監測項目在環境與社會方面的風險。
商業銀行在具體操作中,為了提高審貸效率,往往會結合具體情況,按貸款項目環境風險高低進行分類(如加拿大皇家銀行將貸款劃分為三類,參見表1),不同環境風險類別的授信項目,其風險識別和評估、內部研究及外部專家認證亦有所不同。如果貸款項目落入表內所列的范疇,則貸款申請將提交至地區分行或總行,視具體情況請外部咨詢人員進行評估。對于I類項目,銀行有選擇地請外部專家進行環境風險評估;II類項目需請外部專家提出行業的具體風險;III類項目則需請資深外部專家對項目進行調查。
2.貸款項目進行環境及社會評估。
根據赤道原則,貸款項目的環境及社會評估應針對以下項目:社會及環境條件基準評估;更符合環保及社會責任的可行替代方案的考慮;東道國法律法規及適用的國際協定及協議的要求;人權和社會健康、安全及保障的保護(包括風險、影響及保障個人使用項目安全的管理);文化遺產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包括變更自然或重要居住地或法定保護區域中的瀕危物種與敏感性的生態系統);可再生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和使用(包括通過恰當的獨立認證體系認證的可持續資源管理);危險物質的使用和管理;重大災害評估與管理;勞工問題(包括四項核心勞工標準)、職業健康和安全;防火與生命安全;社會經濟影響;土地的取得和非自愿安置;對社區和弱勢群體的影響;對原住民及其特有文化體系和價值觀的影響;現有項目、建議項目及未來預期項目累計影響;項目設計、評估及執行中受影響方的協商和參與;能源的有效生產、運輸及使用;污染預防、減廢、污染控制、固體廢棄物與化學廢棄物的處理。商業銀行根據這些項目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貸款提交、貸款審批或貸款發放。圖1為加拿大商業發展銀行(BDC)的環境評估決策樹。畢業論文
3.借助環境保險及金融衍生品轉移貸款風險。
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深化,保險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為環境風險的轉移提供了有利條件。商業銀行通??梢酝ㄟ^以下保險政策實施風險保護:一是要求顧客考察使其免于環境責任的保險;二是要求顧客以銀行為受益人,購買環境責任險;三是以第一方保險將商業銀行全部貸款組合的環境風險轉移至保險公司;四是要求環境顧問掌握專業保險賠付知識。除保險市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亦為包括環境風險在內的信用風險的轉移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4.進行動態的環境風險監控。
由于在貸款持續期間或投資期間,環境風險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加之借款人有可能違反環保法規及貸款約定,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對貸款的環境及社會風險進行動態監控。貸款環境風險監控對象包括單筆貸款和整體貸款組合,監控方法包括口頭詢問、信息披露以及對項目或場地的實地考察等。
四、我國銀行業推行綠色信貸的相關舉措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意識到了環境蘊含的機遇和風險,以及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例如,上海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已加合國環境署金融計劃項目(UNEPFI);興業銀行因在能效融資產品開發和推廣方面的優秀表現,榮獲英國《金融時報》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舉辦的2007年度可持續銀行獎評選活動中“年度可持續發展交易獎”,成為首次獲此殊榮的中國商業銀行。然而,也必須看到,盡管有關政府部門初步制定了綠色信貸的實施指導意見,但我國銀行業在實施綠色信貸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識、積累經驗。特別是,在某種程度上,我國的環境惡化與個別地方政府官員腐敗、法規執行不力、缺乏公眾透明度等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如何踐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推廣綠色信貸,推動經濟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仍然面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的順利推廣、實施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為實施綠色信貸做好充分的準備
從國際經驗來看,畢業論文商業銀行要發展成為可持續銀行一般需經過四個階段:防御階段、預防階段、進攻階段以及可持續銀行階段(Jeucken,2001)。我國商業銀行絕大多數還處于防御階段,對環境風險的認識還有待加強。而要從防御階段逐步推進至可持續銀行階段,我國商業銀行至少要就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做好準備:一是戰略準備,要把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提升到銀行的戰略層面,確定環境目標,確立標竿和報告制度,明確決策者必要的溝通職能。二是政策準備,要結合實際制定商業銀行的環境信貸政策,編制環境風險管理方案,用以指導信貸活動及其他業務。三是人才準備(包括內部人才準備和外部人才準備),由于環境風險評估的專業性強,我國商業銀行能夠擔當此重任的內部人才并沒有特別儲備,因而需要加大引進此類人才的力度;外部人才準備則是需要對貸款項目環境及社會風險進行評估的外部咨詢公司或行業環保專家。四是組織機構準備,從職能和公司治理方面為綠色信貸提供支持。Ganzi&Tanner(1997)調查顯示,許多銀行均設立了環境部門,并開發了環境友好產品,如英國合作金融服務(CFS)設立了道德政策部門(EthicalPolicyUnit),并賦予該部門業務否決權;再如瑞士信貸銀行建立了環境執行委員會(EnvironmentalExecutiveBoard),由董事會直接領導,監督、記錄綠色信貸業務,并就與環境相關的議題提出戰略對策建議。五是產品準備,綠色信貸產品的設計不僅要融入環境及社會責任理念,而且要吸取傳統信貸產品的成功經驗,如彈性、友好度、便于個人管理、捆綁或低風險等等,這些特征均應成為綠色信貸產品設計的核心,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顧客。
(二)商業銀行與政府監管部門共同著力,構建綠色信貸激勵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業在一股獨大的情況下,由于國資部門仍未完全實現公司化,股東本身對于長期利益以及短期利益的關注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各銀行均實行分行制,管理鏈條較長,且績效考核體系以經濟指標為主,并未將環??冃Ъ{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為了完成考核指標而無視總行關于實施綠色信貸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就顯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業的中長期貸款占比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業累計完成投資額同比增長24.1%,均呈逐季加快趨勢?;谶@一背景,銀行業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實施綠色信貸提供動力。在這里面,不僅要有對商業銀行違規向環境違法項目貸款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和處罰的措施,而且還要有對切實執行“綠色信貸”成效顯著的商業銀行實行獎勵的政策。另外,綠色信貸評估涉及面廣,評估成本高,更重要的是,從短期來看,銀行對企業豎立綠色屏障時,也就意味著有可能喪失部分優質客源。然而,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貸政策要求支持對環境有益的項目,通常的辦法就是降低利率、優惠貸款,加之從現有的經濟利益角度來考量,綠色信貸所支持的項目,有相當一部分是經濟效益并不太好的項目,如風電和垃圾發電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商業銀行的盈利。鑒于此,應該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如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財政政策,以調動并確保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畢業論文
(三)規范地方政府行為,為綠色信貸的推行掃清地方保護主義障礙
據國家環??偩止嫉臄祿?,2003-2005年間,由于地方政府的縱容和袒護,全國70000宗環保違法案件僅有500件得到處理,僅為全部案件的0.71%(EconomyandLieberthal,2007)。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始終存在很強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以各種方式對銀行進行信貸資源的爭奪并試圖轉嫁改革成本。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無視國家的環保政策,以各種名目、各種形式干預商業銀行的業務,進而導致商業銀行經營行為扭曲。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部門行為的調整和約束、銀行與各級政府的共識是信貸政策有效支持環境保護的首要前提。因此,我國中央政府有必要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官員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或是加大環保指標在地方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規定等形式隔絕地方政府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干預。同時,可以考慮由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促成商業銀行與各級地方政府就共同環保事項或流域性事務進行結盟或簽署環保協議,形成書面契約約束。
(四)加強與環境利益相關者的聯系與互動,營造良好的綠色信貸實施環境
首先,環保部門應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畢業論文與金融部門形成信息溝通機制。商業銀行可以借助環保部門的力量,加強貸款風險管理,補充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強化“以法治貸”意識;同時,環保部門也可借助商業銀行的力量,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嚴格信貸環保要求,促進污染減排。目前,我國環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統一管理與機制,加上環保專業性強,銀行信息搜集成本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信貸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盡快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在擴大就業、活躍市場、增加收入、保障社會穩定及形成合理的國民經濟結構方面都起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因此,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都很重視,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融資體系來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其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瓶頸”問題。相比之下,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不夠理想,存在融資困難問題。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結合中小企業的特點,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們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疏通股票融資渠道
股市行情的變動與貨幣政策和真實經濟的關聯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我國股市還僅僅是國有企業分散風險、籌集資金的一條途徑,廣大的中小民營企業則基本被排斥于股票市場之外。在過去“額度管理”的股票發行機制下,廣大中小企業很難從相當緊張的發行額中分得一杯羹,高額的傭金成本和成本也使中小企業望而卻步。因此,要疏通股市渠道,就應在繼續發展主板市場的同時,積極借鑒和吸取西方國家發展股票市場的經驗和教訓,努力營造上市環境,為那些成長性較高,但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不適應主板市場要求的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融資場所。
二、發展和完善投資基金市場
市場機制能確保資金的高效配置,它通過價格調節使資金直接流向需求者,并在保持流動性的同時,不斷降低交易成本。我國居民儲蓄余額現今已超過8萬億元人民幣,這預示著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潛力十分巨大。眾所周知,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可以通過市場的有效配置,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急需的資本性融資。其中,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參與市場競爭并已產業化的產業或企業;而風險投資基金則專投于尚未產業化的項目,或者是直接投資于技術人員或企業家,即種子投資。投資基金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上市前的創業投資,特別是商業模型好、技術含量高、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更容易獲得產業投資和風險投資者的青睞。因此,發展和完善投資基金市場,是彌補我國中小企業資本缺口的最佳選擇。
三、規范地方產權交易市場
對于90年代初我國曾出現的某些區域性股票市場,由于市場極不規范,場外交易出現了很多問題,存在很大的市場風險,被國家責令關閉。目前應考慮在清理整頓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實現市場的制度創新,為中小企業的股權交易和融資開辟渠道。
四、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當前基層銀行不愿積極發放貸款的原因,與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透明度不高、信貸擔保體系缺乏、信貸風險難以分散和規避有很大關系。通過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服務,是解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重要條件。
1.建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目前我國的擔保機構多為政策性的,擔保機構力量較為薄弱,而且各自為戰,不成體系,難以更好發揮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為此,政府應加大對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力度,從市場準入、稅收等方面提供支持。在資本金的來源方面,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組建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如商業擔保公司和互助擔?;?,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多種形式并存的局面。
2.成立再擔保機構,降低擔保機構風險。建議成立國家和省兩極再擔保機構,分擔擔保機構的業務風險。具體模式是:各種形式的擔保機構直接面向中小企業,為它們提供融資擔保,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同時,擔保機構將所有的擔保業務向省級擔保機構申請再擔保;省級再擔保機構以對區域內的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為主要業務,同時負責對擔保機構的業務監管和協調等其他事務,省級再擔保機構還可以將其承擔的再擔保業務,拿到國家再擔保機構申請再擔保;國家再擔保機構負責擔保行業法律法規的制定、全國范圍內的擔保業務監管以及最終再擔保。以此形成“一體三層”的擔保體系機構、共同解決困擾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對中小企業的擔保合同進行保險,以減少和分散貸款風險。保險機構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開發合同擔保保險這一保險項目,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保險業務。當企業不能還款時,保險公司給予貸款擔保機構或銀行一定的補償,以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程度。
五、加強整合,建立銀企之間新型的戰略伙伴關系
所謂銀企之間新型的戰略伙伴關系,是指由銀行過去對企業單純的資金支持,上升為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幫助和改進,它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融合發展的具體表現,其核心內容是銀行與企業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發展中小企業的戰略實施與我國銀行企業化的改革,從根本上決定了銀企之間必須重新整合,盡快建立性的戰略伙伴關系。
從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中小企業要想得到成功發展,離不開政府和銀行的支持。美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在這方面已進行了積極的實踐,尤其是日本的主辦銀行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我國應考慮在中小企業中建立結合中國國情的主辦銀行制度,重建銀企關系:
1.賦予銀行更多的權益。
我國目前所實行的主辦銀行制度,與國外相比,在于銀行對企業不控股,只是通過加強信貸管理和改進金融服務方面來建立銀企關系,只規定了銀行的義務和責任,很少提及權益。而且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對企業持股。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缺乏產權聯系基礎,銀行只能作為債權人從外部服務于企業,很難改變企業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而銀企結合的核心是要實現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融合,雙方資本互相流動。要實現這一點,一個較好的途徑是銀行實行股份制。在這方面可選擇部分有潛力、成長型好的中小企業進行試點,允許企業與銀行相互持有各自的股份。這樣可以使銀行超越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不僅可以促進銀行集團化發展,更是解決現階段銀行不良債權、中小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的一種手段,密切了銀企關系,有利于互相監督。
2.強化銀行服務功能。
首先,要發揮信貸橋梁作用,促使科研單位與中小企業聯姻,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軟投入。銀行在與企業的長期合作期間,與眾多的科研單位建立了良好的伙伴關系。如果能夠發揮信貸橋梁作用,促進和鼓勵科研單位同中小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聯合,支持中小企業從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獲得專利產品、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指導中小企業根據自身實際上馬“短、平、快、高、精、尖”項目,將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的技術問題,促進新產品的開發。
、活躍市場、增加收入、保障社會穩定及形成合理的國民經濟結構方面都起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因此,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都很重視,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融資體系來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其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瓶頸”問題。相比之下,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不夠理想,存在融資困難問題。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結合中小企業的特點,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們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疏通股票融資渠道
股市行情的變動與貨幣政策和真實經濟的關聯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我國股市還僅僅是國有企業分散風險、籌集資金的一條途徑,廣大的中小民營企業則基本被排斥于股票市場之外。在過去“額度管理”的股票發行機制下,廣大中小企業很難從相當緊張的發行額中分得一杯羹,高額的傭金成本和成本也使中小企業望而卻步。因此,要疏通股市渠道,就應在繼續發展主板市場的同時,積極借鑒和吸取西方國家發展股票市場的經驗和教訓,努力營造上市環境,為那些成長性較高,但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不適應主板市場要求的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融資場所。
二、發展和完善投資基金市場
市場機制能確保資金的高效配置,它通過價格調節使資金直接流向需求者,并在保持流動性的同時,不斷降低交易成本。我國居民儲蓄余額現今已超過8萬億元人民幣,這預示著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潛力十分巨大。眾所周知,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可以通過市場的有效配置,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急需的資本性融資。其中,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參與市場競爭并已產業化的產業或企業;而風險投資基金則專投于尚未產業化的項目,或者是直接投資于技術人員或企業家,即種子投資。投資基金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上市前的創業投資,特別是商業模型好、技術含量高、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更容易獲得產業投資和風險投資者的青睞。因此,發展和完善投資基金市場,是彌補我國中小企業資本缺口的最佳選擇。
三、規范地方產權交易市場
對于90年代初我國曾出現的某些區域性股票市場,由于市場極不規范,場外交易出現了很多問題,存在很大的市場風險,被國家責令關閉。目前應考慮在清理整頓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實現市場的制度創新,為中小企業的股權交易和融資開辟渠道。
四、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當前基層銀行不愿積極發放貸款的原因,與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透明度不高、信貸擔保體系缺乏、信貸風險難以分散和規避有很大關系。通過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服務,是解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重要條件。
1.建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目前我國的擔保機構多為政策性的,擔保機構力量較為薄弱,而且各自為戰,不成體系,難以更好發揮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為此,政府應加大對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力度,從市場準入、稅收等方面提供支持。在資本金的來源方面,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組建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如商業擔保公司和互助擔?;穑纬梢哉疄橹鲗?、多種形式并存的局面。
2.成立再擔保機構,降低擔保機構風險。建議成立國家和省兩極再擔保機構,分擔擔保機構的業務風險。具體模式是:各種形式的擔保機構直接面向中小企業,為它們提供融資擔保,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同時,擔保機構將所有的擔保業務向省級擔保機構申請再擔保;省級再擔保機構以對區域內的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為主要業務,同時負責對擔保機構的業務監管和協調等其他事務,省級再擔保機構還可以將其承擔的再擔保業務,拿到國家再擔保機構申請再擔保;國家再擔保機構負責擔保行業法律法規的制定、全國范圍內的擔保業務監管以及最終再擔保。以此形成“一體三層”的擔保體系機構、共同解決困擾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對中小企業的擔保合同進行保險,以減少和分散貸款風險。保險機構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開發合同擔保保險這一保險項目,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保險業務。當企業不能還款時,保險公司給予貸款擔保機構或銀行一定的補償,以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程度。
五、加強整合,建立銀企之間新型的戰略伙伴關系
所謂銀企之間新型的戰略伙伴關系,是指由銀行過去對企業單純的資金支持,上升為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幫助和改進,它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融合發展的具體表現,其核心內容是銀行與企業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發展中小企業的戰略實施與我國銀行企業化的改革,從根本上決定了銀企之間必須重新整合,盡快建立性的戰略伙伴關系。
從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中小企業要想得到成功發展,離不開政府和銀行的支持。美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在這方面已進行了積極的實踐,尤其是日本的主辦銀行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我國應考慮在中小企業中建立結合中國國情的主辦銀行制度,重建銀企關系:
1.賦予銀行更多的權益。
我國目前所實行的主辦銀行制度,與國外相比,在于銀行對企業不控股,只是通過加強信貸管理和改進金融服務方面來建立銀企關系,只規定了銀行的義務和責任,很少提及權益。而且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對企業持股。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缺乏產權聯系基礎,銀行只能作為債權人從外部服務于企業,很難改變企業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而銀企結合的核心是要實現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融合,雙方資本互相流動。要實現這一點,一個較好的途徑是銀行實行股份制。在這方面可選擇部分有潛力、成長型好的中小企業進行試點,允許企業與銀行相互持有各自的股份。這樣可以使銀行超越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不僅可以促進銀行集團化發展,更是解決現階段銀行不良債權、中小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的一種手段,密切了銀企關系,有利于互相監督。
2.強化銀行服務功能。
首先,要發揮信貸橋梁作用,促使科研單位與中小企業聯姻,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軟投入。銀行在與企業的長期合作期間,與眾多的科研單位建立了良好的伙伴關系。如果能夠發揮信貸橋梁作用,促進和鼓勵科研單位同中小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聯合,支持中小企業從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獲得專利產品、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指導中小企業根據自身實際上馬“短、平、快、高、精、尖”項目,將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的技術問題,促進新產品的開發。
摘要:在當前的金融危機中,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四類,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該產品的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對理財產品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理財產品的品種不宜過多,應推出標準化的理財產品。銀行在理財合同中設定的終止區間,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是無效的。在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上,應通過行政法規來彌補《物權法》的不足。在理財產品的訴訟中,只有在銀行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理財產品的虧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應修改《商業銀行法》,將理財業務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關鍵詞:理財產品;信托;質押;終止期間;訴訟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行接受投資人的授權來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銀行與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或承擔。
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非???。據中國銀監會統計,2006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只有1100多種,到2007年達到了3052種,2008年則達到了4400多種。(注:2008銀行理財產品創新與風險管理論壇實錄.(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財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對理財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研究卻很少。在當前的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引起了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因此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本文在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當前理財產品中出現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我國商業銀行現在推出了4400種理財產品,給投資者一種眼花繚亂的感覺。厚厚的產品說明書和艱澀的專業術語,更是讓投資者無法區分良莠。對現有產品進行合理的分類,是確定法律關系的基礎。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財產品應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在這種產品中,投資者沒有提前贖回的權利。投資者購買了這類產品,就意味著與商業銀行簽訂了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運營,銀行在固定期限里,將募集資金集中并開展投資活動。該類產品通常會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資收益,適合對理財產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礎上獲取保守收益的投資者。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比較傳統的產品類型,商業銀行將籌集的資金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低風險產品,是風險最低的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也可以將自己現有的一些業務轉變成理財業務,比如可以將現有的優質貸款、信托產品轉變成理財產品,根據這種資產的期限和預期收益情況,確定所發行理財產品的期限和預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用募集的理財資金購買原有的貸款或信托產品。在這一模式下,銀行將原本屬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讓利于投資者,而換取了資產的流動性。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面向投資者推出的“風險與誘惑并存”的理財產品。該類產品在2007年取得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長足的發展,使很多投資者放棄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而選擇了此類產品。
此類產品目前還未形成完善的產品系統,已經出現的產品有以下幾種:
1掛鉤類的衍生產品:該產品與一些指標相掛購,所掛鉤的標的物五花八門,比如利率、匯率、股票波動率、基金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甚至天氣等。產品實際收益情況與存續期內所掛鉤的標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掛鉤標的物越高(或越低),產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這類產品是國外商業銀行推出的產品,我國的商業銀行是用理財資金來直接購買此類產品。
2銀信結合產品:商業銀行雖然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性質的投資,也不能發行信托產品,但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產品,將投資范圍拓展到實業領域,當然風險和收益狀況要視投資管理人、項目本身、企業資質等而定。
3銀基結合產品;這種產品是商業銀行與基金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再由基金進入證券市場,突破了商業銀行資金不能投資證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產品:這是中國獨有的一種理財產品,銀行用理財基金申購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拋售,賺取一、二級市場的差價。此類產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發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銀行理財產品的40%。但是,這種產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現了上市開盤價即跌破發行價的股票。在當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開發售(IPO)已經停止,此種產品必須在股市起穩后才有市場。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母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它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發行的QDII產品,主要投資于港股和美股。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QDII基金做了規定。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這類產品在保證本金的基礎上爭取更高的浮動收益,投資者在存款的基礎上,向銀行出售了期權收益權,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權收益的總收益。這種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資者最多也只是輸掉投資期利息,以一筆門檻不高的投資,便可以參與諸如商品市場、海外資本市場等平日沒有途徑進入的領域,有較強的吸引力。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有著豐富的客戶資源和良好的資信,所以很多機構都利用商業銀行的信譽來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產品有基金產品、保險產品、國債、企業債券等等。
商業銀行在承銷過程中的作用相當于證券市場上的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當然,也有很多人對于商業銀行承銷此類產品提出批評,認為銀行有出售信譽之嫌。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只有界定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處理好因理財產品而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有多種看法。在中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并未對此問題進行界定,但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答記者問時,卻有如下說明:“《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筆者認為,銀監會將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關系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在不同的理財產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筆者根據前面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
投資者購買了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之后,銀行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權利,這與儲蓄的性質完全是一樣的,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銀行的這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業務,不屬于中間業務?!霸谔峁﹤鶛鄠鶆疹惱碡敭a品時,形成了事實上的表內負債。因而商業銀行通過個人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屬于銀行負債的一部分,其資金的操作屬于資產運用,從整個銀行層次上看,個人理財業務的資金資產與其他資金來源與運用一樣,計入資產負債表,成為資產負債表內業務”。(注:胡云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與理財行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類產品中銀行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銀行就必須用自有資金向投資者還本付利,影響到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對此類產品的最大爭議是保底承諾問題,有人認為保底承諾違反了我國的現行法律,擔心銀行利用此種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一旦銀行將理財產品轉化為利率更高的準儲蓄產品,就相當于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在一片爭議聲中,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還是允許商業銀行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為了防止銀行變相攬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投資者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傊?只要設定了條件,哪怕是一些無所謂的條件,就可以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銀監會給自己找了個臺階下。
在此類產品的審批方式上,銀監會也表現出了猶豫的態度。在《辦法》中,銀監會規定此類產品實行審批制,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批,而其它類別的產品則實行報告制。從這樣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銀監會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持謹慎的態度。原因有兩個,一是擔心商業銀行變相高息攬儲,形成惡性競爭;二是擔心理財產品經營不善將會危及商業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這一規定出臺之后,引來了不少批評之聲,銀監會辦公廳于2007年12月11日發出通知,取消了關于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審批制,改為報告制,也就是說目前所有的理財產品都實行報告制,沒有實行審批制的產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
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銀行要對資金進行封閉式運作,理財資金自始至終不能與銀行資金合并。不同期發行的同一種理財產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須單獨核算,單獨運作。銀行必須保留全部的投資記錄,并應當向投資者公布投資信息,允許投資者查詢。在期滿后,計算出每一期產品的投資損益,確定投資者享有的分紅或應承擔的虧損。此類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理財資金不能并入表內,在整個理財過程中,理財資金必須保持獨立性。
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投資者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按照投資者的意愿,以商業銀行的名義,為了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這些行為完全符合信托的構成要件。
將此類產品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已經有了《信托法》,我們就可以運用《信托法》來解決此類產品中出現的法律糾紛。
(三)在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此類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樣的,每一期的產品必須封閉式運作,以確定盈虧,因此,此類產品也是一種信托。當這期產品有盈利時,投資者就可以取得收益,這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分紅方式是一樣的。銀行作為受托人,本來是不對理財產品的盈虧負責的。但當這類產品出現虧損時,銀行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虧損,向投資者返還本金。為什么在出現虧損時銀行就要負責呢?筆者認為,在此類產品中,銀行既是受托人,同時又是保證人,銀行對信托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證:保證投資者收回本金;因此,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四)在商業銀行承銷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只是一個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并為投資者辦理結算。商業銀行是以理財產品發行機構的名義來銷售這些產品的,投資者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商業銀行不承擔法律后果。這樣的銷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構成要件,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是本人,商業銀行是人,投資者是第三人。因此,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承銷理財產品時,有責任對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產品提供者的經營管理、市場投資、風險處置能力進行有效評估,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進行界定。如果商業銀行在承銷產品時有虛假不實的陳述,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往往弄不清銀行與產品發行人之間的這種委托關系,完全是相信銀行的信譽才來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一旦出現損失,投資者往往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迷你)債券糾紛發生后,有很多投資人要求承銷該債券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銀行只要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三、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
(一)在理財產品的監管方式上,我國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
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財產品,信托投資公司原本就有類似的理財產品。三個監管機關分別出臺了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而這些管理辦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對立之處。但實際上這些理財產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運作方式也是大同小異的,產品之間是互相融通的?!艾F在銀行的大部分理財產品投資于各種證券,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這些理財產品的復雜程度與風險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銀行儲蓄產品,已經遠非我國基于‘分業經營’的‘分業監管’體制所能有效管理?!比绻广y行理財產品進入證券業和信托業的話,絕大多數理財產品就不復存在了。
短時間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會有所改變,對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是由三個監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行業進行監管,而理財產品又必須混業經營,因此短時間內我國對理財產品實行的是“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監管體制。
(二)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主體資格應作必要的限制
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并沒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體資格做出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境內的任何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外資銀行)均可從事理財業務,而且銀行的分支機構也可獨立從事理財業務。實踐中就出現了以下這些問題: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把理財業務當成了高息攬儲的手段,不顧自己的承債能力,超額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商業銀行沒有理財人才和經驗,盲目地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外資銀行將境外的理財產品直接在境內銷售,境外產品受金融危機影響,引起了投資者的巨額虧損。筆者認為,理財業務是一項風險很高的銀行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適合從事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應該制訂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按理財產品的種類向商業銀行頒發理財業務許可證。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規定從事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對從事這些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要應當考慮其償債能力,應對總資產、凈資產、未清償的理財品的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3個指標做出限制。
2規定從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條件
重點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理財的能力、理財資金運作的獨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財業績。對以往業績不佳,經常出現負收益的商業銀行就應當取消其從事此類業務的資格。
3規定從事承銷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能夠從事承銷理財產品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宜過多,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承銷證券的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承銷短期融資債券的規定確定。
經過這樣的限制,理財業務會往大的商業銀行集中。
在理財產品的發行和申報主體上,筆者認為,應以商業銀行總行為發行和申報單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只能是經辦機構,不能獨立地發行理財產品。這樣有利于解決當前理財產品發行過濫問題。
(三)關于理財產品品種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推出的理財產品達4400余種,大部分產品是從國外引進的,有的銀行甚至直接購買國外的產品。當前商業銀行還在不斷地推出新的產品,理財產品已成泛濫之勢。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有的產品設計極不合理,本身就蘊藏著風險隱患。因此,當前急需對理財產品的品種進行規范,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式應當簡捷易懂,國外復雜的理財產品并不適合中國的投資者
當前國內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大多數不具備自我投資的能力,所以理財產品的設計應當考慮投資者的知識水平,不能推出一些過于復雜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操作方式應當讓普通的投資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義。商業銀行也不能給產品起一些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對一些專業術語也應當解釋清楚。國外的一些復雜的理財產品當前并不適合在中國推出,銀行應當根據中國投資者的特點有選擇地推出國外的理財產品。
2中國銀監會應當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應在現有的理財產品中,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在發行標準化的理財產品時,不需再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直接發行。
3商業銀行發行標準產品以外的理財產品,應當事先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
當前理財業務全部實行備案制度,中國銀監會事先不做任何審批,但是有的理財產品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問題社會影響力非常巨大。有些產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不可能獲利。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必須對新產品的開發進行審批,只有獲得中國銀監會的審批后,商業銀行才可發行新產品,成熟的新產品轉化為標準產品。
理財產品的種類不宜過多,筆者認為總量不宜超過1000種,這對投資者和商業銀行來說已經足夠了。
(四)關于觸發終止區間問題
在許多銀行理財產品中,都設置有“終止區間”,當理財產品的凈值低于區間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區間的最高值時,理財產品就會被自動終止,商業銀行會自動平倉。比如,中國民生銀行在2007年10月發行的一款名為“港基直通車”的QDII產品,該產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產品期限1年。民生銀行在合同中規定,當產品凈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時候,該產品將會被清盤終止。該產品在2008年3月18日凈值恰好虧損一半,觸碰到了產品規則中的下限,該產品在虧損50%的情況下被動斬倉,民生銀行將清倉結算后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投資者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損失50%。投資者在接到民生銀行的通知后,產生了強烈的反響,以各種形式表達不滿,產生了很多過激行為。
筆者認為,設置終止區間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是非法的,應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區間的上限剝奪了勞動者的投資收益權。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投資收益,無論這種收益有多大,都應當歸屬于投資者,商業銀行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收益權。象民生銀行所設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兩個交易日就可達到,之后還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區間的下限剝奪了投資者挽回投資損失的機會。商業銀行設置區間下限的目的,是擔心投資者的投資全部虧光,設定個下限投資者至少還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場中,一時的投資失敗并不代表永久的失敗,股市中沒有永遠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轉,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損失。商業銀行強行平倉后,投資者再也沒有挽回損失的機會了。
再次,在終止期間的設定上,投資人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理財產品觸及到終止期間時,銀行可以強行平倉,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資者在理財產品封閉期間卻無權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資,投資者的資金喪失了流動性。權利和義務如此不對等的約定顯然是無效的。
最后,理財產品的強行平倉會引起股市的動蕩。銀行理財產品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商業銀行在強行平倉時,要在短時間內將巨額的股票拋入市場,這必然會引起股市的動蕩,導致股價進一步大幅下挫,平倉的損失也會更大。
(五)關于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
商業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能提前回贖,對少部分可以回贖的理財產品銀行要向投資者收取不菲的違約金,違約金也阻止了投資者回贖。當投資者有緊急資金需求時,能否用理財產品向銀行質押貸款,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實踐中,有一些銀行針對自家發行的理財產品配套了相應的質押貸款業務。在1500多只銀行理財產品中,有98只明確表示可以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為質押物,辦理質押貸款手續。主要集中在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
上述銀行雖然可以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銀行理財產品可用于質押,銀行一旦接受質押,其質押權將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認為,銀行的質押權無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無法對抗司法機構的凍結和扣劃,也無法對理財產品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銀行理財產品是持有人對銀行的一種合同權利,既沒有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沒有特定的管理機關可以登記,設立權利質押將無法滿足依《物權法》法理對質押的公示要求。
筆者認為,允許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已是大勢所趨,理財產品具有特定性、可變現性,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要求。實際上當前的法律障礙也并不難解決,《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了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其中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在短時間內無法修改《物權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理財產品可以用于質押貸款,并對質押當中的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關于質押公示問題,筆者建議在中國銀行會的網站上設立專門的公告區,公眾可以上網查詢。只要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對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執行。
理財產品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并不限于在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質押。如果能夠建立起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作為質物。
當理財產品持有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商業銀行可通過行使質權以實現債務清償。在債權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同時作為產品持有人的債務人,可通過抵消權的行使滿足債權,并將余額退還產品持有人。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作為理財資產的管理人的商業銀行,可對理財資產折價以清償債務。
(六)關于商業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的處置問題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美國雷曼兄弟等幾家商業銀行相繼破產,其所發行的理產產品也成了眾矢之的。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MINI債券,在香港已經引起軒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資銀行。所以,在商業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理財產品如何處置就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區分,不同的理財產品應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1對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在這兩類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投資者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按普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2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此類理財產品屬于信托性質,理財產品具有獨立性,不能歸入商業銀行的固有財產。根據《信托法》第16條的規定,當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而應單獨進行清算。
3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的處置
在此類產品中,商業銀行只是個承銷商,只要商業銀行不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商業銀行就不對承銷的理財產品承擔法律責任。當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破產時,投資者應向發行銀行提出申報,由發行銀行進行處置。所以,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債券風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資者聚集在承銷MINI債券的商業銀行,要求這些銀行賠償損失,實際上這些銀行并沒有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義務。
在理財銀行破產的問題上,還存在涉外問題。我國商業銀行購買的國外的理財產品越來越多,一旦出現MINI債券這樣的突發事件,國內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如何應對,值得探討。在MINI事件當中,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的次日,香港證監會對雷曼兄弟在香港運營的四家公司發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處理投資者及公司的資產并且不得將公司款項轉出公司。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開市前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權利,并宣布該公司為失責人士。當日收市后,又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期貨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權利、連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權利及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資格。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區域內保全了投資者的利益,值得我們借鑒。
(七)因理財產品而引發的民事訴訟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非保本浮動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近來出現了大幅虧損,投資者對商業銀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有的案例中,法院絕大多數時候判決商業銀行勝訴。
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后,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歸咎于金融危機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但投資者對此并不認同。以某銀行的一款QDII產品為例,該理財產品虧損50%,而香港恒生指數在此期間只下跌了30%,該銀行大大跑輸了大盤,用投資者的話說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資者由此認為該銀行作為代客理財的專家在投資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現上述情況后,銀行要不要承擔責任?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銀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理財結果,銀行都不對盈虧負責;另一種意見認為,銀行作為理財專家,理財能力理應高于普通投資人,在跑輸大盤的情況下,只能說明銀行沒有盡到職責,在扣除系統風險后,銀行應對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種信托產品,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應當對投資者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就違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商業銀行勝訴是有依據的;但是,商業銀行并不是永遠可以免責的,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商業銀行就應當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1理財業務不符合準入制度
這種準入既包括主體的準入,也包括產品的準入。比如,產品應該辦理審批或備案的,商業銀行沒有辦理審批或備案就發行產品。
2理財業務違反了現有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一旦商業銀行違反了這些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就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解決理財產品的糾紛時,除了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之外,還要看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果銀行未能履行監管機關設定的法定義務,就可能導致銀行承擔更大的民事責任。
3理財財產不具有獨立性
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必須獨立建帳、獨立管理,商業銀行不能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相混合,也不能將不同的理財產品相混合。在理財合同中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財產進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財財產之間進行交易。
4商業銀行沒有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應當保存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并且應當定期地向投資者報告理財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如果商業銀行沒有這些交易記錄,理財財產的虧損就沒有了依據,所謂的虧損就成了一個黑洞,那么只能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責任。
現實中的情況是,商業銀行很少向投資人通報理財的交易情況,只是在理財產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虧報告,中間的交易過程投資人一概不知。投資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記錄。更有甚者,有個別的商業銀行根本就沒有保存交易記錄;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應當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應當要求商業銀行提供交易記錄。
5商業銀行利用理財財產謀取不當利益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約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有的銀行也稱為“管理費”),不能謀取其它利益。但現實中出現了以下幾種違法的情況:
(1)挪用理財資金,用于其它經營目的;
(2)隱性挪用理財資金,比如將理財資金當成質物進行質押;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財產品中,有的銀行要獲得30%以上的投資收益,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討。
6誤導性陳述
商業銀行為了推銷其理財產品,在書面的宣傳材料及口頭的推銷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誤導性陳述。比如,對投資收益的預測,商業銀行往往按最佳的條件進行預測,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種收益結果,但實際上這種最佳條件是很難出現的。投資者往往相信銀行的信譽,認為銀行預測的收益結果就是他們應當獲得的投資收益。
銀行工作人員還存在代客填寫風險揭示書的情況,如果投資人沒有親自填寫風險揭示書,就不能了解理財中的投資風險,法院就可以
認定銀行沒有告知投資風險。
(八)立法建議